中國通史(第十一卷) · 第十九章 黃遵憲
第一節 「伸自主之權」、「保公眾之益」
的外交思想與實踐黃遵憲,字公度,號東海公、法時尚任齋主人、水蒼雁紅館主人、布袋和南、公之它、觀日道人、拜鵑人。清道光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1848年5月29日)生於廣東省嘉應州(今梅州市)攀桂坊。高祖、曾祖、祖父均從商。父鴻藻舉人出身,先後督辦廣西南寧、梧州厘務,署思恩府知府。
黃遵憲9歲即以「春從何處去,鳩亦盡情啼」詩句,對「一路春鳩啼落花」命句;又以「天下猶為小,何論眼底山」,破「一覽眾山小」題。同治九年(1870)始讀《萬國公報》和江南製造局譯書,研究時務。同治十年以歲試第一名補廩膳生。翌年取拔貢生。同治十二年應廣東省鄉試。次年北上京師應廷試,在京結識友人,頗受同鄉先輩何如璋(子峨)等推重。光緒二年(1876)中舉,捐知縣、道員。光緒三年隨何如璋使日,任參贊官,開始了外交官生涯。
中國和日本具有悠久的經濟交往和文化交流的歷史,而首次正式建交,是在光緒二年十二月(1877年1月)。當時,清廷任命何如璋為駐日公使。何如璋早聞黃遵憲「談論時務之言論」①,奏請他為使日參贊。光緒三年十月二十三日(1877年11月26日),黃遵憲隨從何如璋等由上海登「海安」號兵輪赴日。十一月二十四日(12月28日),他隨何如璋及副使張斯桂向日本天皇遞交國書。
黃遵憲使日之時,正是日本實行明治維新之初。幾年間,日本社會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等各方面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但帶有很大的封建性和軍國主義性。日本明治維新後一直企圖吞併我國琉球。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以武力迫使清政府簽訂《北京條約》,條約稱日本吞併琉球的武裝行動是「保民義舉」。日本進而阻撓琉球向清政府進貢。光緒四年四月初七日(1878年5月8日),何如璋致書李鴻章,主張「對此不得隱忍」,如若聽之任之,日本「阻貢不已,必滅琉球,琉球既滅,行及朝鮮」。「琉球迫近台灣,我苟棄之」,「他時日本一強,資以船炮,擾我邊陲,台澎之間將求一夕之安不可得」。「為台灣計,今日爭之患猶輕,今日棄之患更深。」①梁啓超查閱過當時何如璋致總理衙門及北洋大臣文牘有關琉球事件的全案,往返數十函,十餘萬字,力主採取積極保護手段,其中出自黃遵憲之手者十之七八。十一月二十一日(12月14日),黃遵憲與日本友人石川鴻齋筆談,當談到琉球問題時,黃遵憲指出:琉球「近為貴國小輩(執政之流)所欺凌。彼臣服我朝五百餘年,欲救援之」,譴責日本統治者吞併琉球的企圖,「專屬鼠偷狗竊之行,可恥孰甚」②。而掌握外交大權的李鴻章卻認為「琉球地處偏隅,當屬可有可無」,主張退讓。光緒五年(1879),日本終於吞併琉球,將其改為沖繩縣。
①梁啓超:《清代學術概論》,《飲冰室合集》專集之三十四,第71頁。①錢仲聯:《黃公度先生年譜》,《人境廬詩草箋注》下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1頁。②《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8,第2—4頁。
同治、光緒之際,俄國在我國西部侵占新疆的同時,又派遣海軍游弋東部日本海和黃海,由北向南擴張勢力,朝鮮面臨俄國侵略的威脅。光緒六年(1880),黃遵憲在《朝鮮策略》引言中指出:俄國「十餘年來,得樺太洲於日本,得黑龍江之東於中國,又屯戍圖們江口」,「其經之營之,不遺餘力者,欲得志於亞細亞耳」,而朝鮮「實居亞細亞要衝,為形勢之所必爭」。「俄欲略地,必自朝鮮始」。因此,他認為「朝鮮今日之急務,莫急於防俄」。黃遵憲主張朝鮮與中國、日本實行聯合,以便抵禦俄國的南侵,這表明他試圖運用外交活動中的「抵制之法」①。
光緒八年三月(1882年2月),黃遵憲奉命調駐美國舊金山總領事。至十一年八月(1885年9月)黃遵憲駐美期間,正是美國掀起排華高潮之時,黃遵憲針對美國排華情況,進行了一系列維護華僑利益和國家權益的活動。光緒八年七月(1882年8月),美國政府以從巴拿馬來美的華商未領取中國官員的執照為詞,對華商予以扣留。黃遵憲延請美國律師哈門,向美國司法部門據理力爭,美國政府終於允許該華商上岸。經過黃遵憲的交涉,此後由他國來美的中國商人,不領取中國政府的執照,亦均准上岸②。黃遵憲興奮地稟告鄭藻如:「自新例以來所蒙之恥辱,賴以一灑,差強人意。」③美國排華新例不准華人假道美國。黃遵憲指責這是「背條約,妨國例,且有違公法」的,表示要「與之力爭」,「爭之亦終必收效」①。例如:有華人從舊金山出境,船經英屬域多利,繞至飄地桑,美國海關不許入境。經黃遵憲馳電說明,其人系由美境過美境,獲准放行。又有華人從呢托來出境,車過英屬問拿打,到亞加拉格,被關吏阻留。中國戶部以其車票為憑,證明這也是由美境至美境。黃遵憲認為這兩例「可以引作華工假道榜樣」。又如:有由古巴領取護照來美的華商,紐約海關不許放行。黃遵憲認為這「可作華工假道的引線」②,交涉的結果,美國司法總長通知外交部:「華工假道美境與續來傭工不同,不能作為有犯限禁華工新例。華商人等由他國來美,及曾居住美國再來與執領事護照而再來者,均得通行;華工假道舊金山往他處者,亦由領事給照,不受留難。」對此,旅美華商華工,「無不感戴恩澤」,「忻慰之至」③。
舊金山從事洗衣職業的華人,據黃遵憲當時統計,有五六千人。美國排華期間,便以洗衣館衣服堆積,易於火災,用水過多,洗滌不淨,喧擾鄰居等理由為藉口,限制華人以洗衣為業。黃遵憲一方面聘請律師與當局爭訟,一方面要求洗衣館「妥立章程,自行檢點」④,以免授柄於美國當局。
美國官吏還以不衛生為由,逮捕了許多華僑。黃遵憲親自到監獄看望被捕華僑。他讓隨從人員測量關滿華僑監獄的面積,質問美國官吏:「此處衛①實藤惠秀、鄭子瑜編校:《黃遵憲與日本友人筆談遺稿》,日本早稻田大學東洋文學研究會1968年版,第20頁。
②黃遵憲:《上鄭欽使第三十一號》,梅州市檔案館藏。
③參見黃遵憲:《上鄭欽使第十九號》。
①黃遵憲:《上鄭欽使第二十二號》。
②黃遵憲:《上鄭欽使第二十八號》。
③黃遵憲:《上鄭欽使第二十八號》。
④黃遵憲:《上鄭欽使第二十九號》。
生,顧右於僑居耶!」⑤美官吏理屈辭窮,只好釋放被捕華僑。
光緒八年,美國商人要在上海使用機器紡織綢緞,上海海關出於保護民族手工業考慮,加以阻止。美國駐華公使楊約翰照會總理衙門,加以指摘。總理衙門指示駐美公使鄭藻如了解舊金山華商購買土貨製造銷售的情況,以資交涉參考。黃遵憲經認真調查研究後認為:「在中國地方容外國商民以手藝改造土貨銷售猶可,用機器則萬萬不可」。其理由:一是西方商務發達,商人「類皆能盡智能,以爭錐刀之利」,外商購買土貨製造物在本地銷售,本國商人則以雄資與之競爭,外商便無法獲得利權;反之,中國商人資金薄弱,彼此之間又「分門別戶,各行其業,勢如搏沙,團結又萬不能敵西人糾股公司之力之大」。二是西方各國關稅自主,而中國的現狀是,「稅權既不能自主,洋商又無從管轄」。如准許外商以手藝制物,中國商民具有工賤耐勞的優勢,尚可與之競爭。外商若採用機器織造綢緞,進而縫製衣裳,再進而製作靴帽,「乃至一切以人工製造之物均可以機器奪之,中國商工恐將盡失其業,流離失所」①。黃遵憲支持抵制外商在上海採用機器製造商品銷售的主張,這在當時具體歷史條件下,帶有保護本國土貨,維護民族工商業利益的意義。
光緒十五年(1889)冬,經袁昶向駐英法比大臣薛福成密薦,黃遵憲被任命為駐英使館二等參贊。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六日(1890年2月5日),黃遵憲由香港登輪赴英,三月抵達倫敦。次年七月,薛福成推薦黃遵憲任新嘉坡總領事,兼轄檳榔嶼、馬六甲和附近各島,以代替原駐新領事左秉隆。薛福成認為黃、左二人「歷練有識,持己謹嚴,接物和平,允堪勝任」②。黃遵憲到任伊始,即指出國內存在視歸國南僑為「魚肉」,「每每勒索訛詐」的現象,達不到目的,「則有以富商而指為販賣豬仔者,以良民而誣為曾犯奸盜者」①。光緒十九年(1893),黃遵憲又上書薛福成,申述這樣的情況:僑居南洋的華人,居有百年,他們的「正朔服色,仍守華風,婚喪賓祭,亦沿舊俗」。他們對國內「籌賑籌防,多捐巨款」,表現出「拳拳本國之心」。然而他們卻受到國內某些「官長之查究,胥吏之侵擾,宗黨鄰里之訛索」,有的被「指為逋逃者」,有的被「斥為通番者」,有的被誣為「偷運軍火、接濟海盜者」,有的被告為「販賣豬仔,要結洋匪者」。他們在國內受到迫害「有強取其箱籄,肆行瓜分者;有拆毀其屋宇,不許建造者;有偽造積年契券,借索逋欠者」。這些華僑「一遭誣陷,控訴無門,因是不欲回國」。黃遵憲針對上述對待華僑的錯誤行為,提出「今欲掃除積弊,必當大張曉諭,申明舊例既停,新章早定,俾民間耳目一新,應有裨益」②。薛福成在黃遵憲申述上加「為淵驅魚,為叢驅雀」的批語,並上奏光緒帝。同年八月初四日(1893年9月13日),光緒帝下諭准許華僑歸國,嚴禁騷擾勒索華僑。
光緒二十年(1894),黃遵憲從新嘉坡離任回國後,奉命辦理江蘇、江⑤黃遵憲:《上鄭欽使第二十九號》。
①《清史稿》卷464《黃遵憲傳》。
②黃遵憲:《上鄭欽使第三十一號》。
①《薛福成日記》第4卷(光緒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②高維廉:《黃公度先生就任新嘉坡總領事考》,見鄭子瑜:《人境廬叢考》,香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26頁。
西、浙江、湖南、湖北5省未結的教案。清政府地方官吏往往不認真研究中外約章,對外國傳教士不分別情況,一律視為外國所派的官吏,視教民如本國化外之民,因而「教士之把持,教民之恃勢,平民之積怨者,固不能為外人咎,而教士之橫行圖賴,偽造契據,借端恐嚇,甚至擅用平移總督之官封文套者,亦未嘗無人」。黃遵憲依據有關約章,檢查證據,區別對待,「應予則予,應斥則斥」③,數十年懸而未決的江南5省教案,在幾個月內得到妥善了結。
光緒二十一年,兩江總督劉坤一授予黃遵憲為全權代表,與日本領事、「第一流外交家」珍田舍已交涉蘇州通商口岸事宜。在交涉過程中,黃遵憲「一月三往來」於蘇、杭、滬之間,同珍田「斗唇舌」①。他戳穿日方對《馬關條約》有關條文的歪曲,指出條約所載添設通商口岸,只許日本通商,所云「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是承接上文日本臣民「從事商業、工藝製作」而言,並沒有允許蘇州成為日本租界地。他還提出了一份通商議案,其主要內容有:日商需地多少,許其隨分租賃;道路各項,許其不納地租,租期十年以內,留給日本,雜居華人,歸中國自管;道路公地歸中國自築②。這些內容實際上否定了日本租借蘇州的要求。黃遵憲據理力爭,珍田莫能反駁。日本政府以珍田在交涉過程中「辱命」而撤職調回日本。然而,最後清政府屈服於日方壓力,黃遵憲苦心擬定的草約終被作廢。
③《人境廬叢考》,第129—130頁。
①黃遵楷:《先兄公度先生事實述略》,北京大學中文系近代詩研究小組:《人境廬集外詩輯》「附錄三」,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127頁。
②《寄女》,《人境廬詩草箋注》中冊,第723頁。
第二節著《日本國志》與《日本雜事詩》
黃遵憲踏上日本國土,目睹明治維新後日本社會新貌,如同看到「中華以外天」③,視野為之擴大。他立志撰寫一部《日本國志》,以備「朝廷咨諏詢謀」,幫助朝野上下了解與中國「一衣帶水」的日本的過去和現在,改變「狹隘」的思想,打破「荒誕」的閉關自守局面。他在繁忙的外交活動之餘,主動結交日本朋友,採風問俗,網羅舊聞,參考新政,查閱資料,克服語言文字障礙、參考資料欠缺和校讎編輯等困難,「朝夕編輯」,在離開日本時,《日本國志》「甫成稿本」。他調往舊金山後,因總領事的政務忙碌,編撰工作幾至中輟。光緒十一年(1885)秋,黃遵憲由美請假回國,先去梧州看望其父,接著回到嘉應州。他集中時間和精力,修改《日本國志》,終於在光緒十三年四月(1887年5月)完成了《日本國志》的撰寫。全書包括國統志、鄰交志、天文志、地理志、職官志、食貨志、兵志、刑法志、學術志、禮俗志、物產志和工藝志等12類,共40卷,約50餘萬字。這是中國人纂寫的第一部全面、系統研究和介紹日本的通史。黃遵憲堅持「詳近而略古,詳大而略小」①的原則。特彆強調「牽涉西法,尤加詳備」②,把介紹日本學習歐美、進行「革故鼎新」的明治維新以後的現狀作為重點,以期適用於中國社會的需要。
《日本國志》寫就後,曾呈送總理衙門,希望引起清政府有關當局的重視,但卻被束之高閣。光緒十六年(1890)始由廣州富文齋出版初刻本,同年又出改刻本。其後有光緒二十四年(1898)浙江官書局的重刻本,上海圖書集成印書局的排印本和匯文書局本,光緒二十七年(1901)上海書局的石印本等,均從光緒十六年的改刻本。
《日本國志》考察了日本歷史,指出日本的發展,「無一事不資之外人」:明治維新前,日本「無一不取法於大唐」;明治維新後則「無一不取法於泰西」③,從而使國家由貧變富,由弱變強。
黃遵憲在《日本國志》中指出:「日本明治維新以來尤注意於求富」①,把「繁殖物產、保護本國物產」作為「先務」②,「觀其學校,分門別類,亦駸駸乎有富強之勢」③。與之相反,中國長期以來「視一切工藝為卑卑無足道」,把「制器利用之事,第歸於細民末匠之手」,「士大夫不復身親」④。他認為「今之中國,在興物,以保商務」⑤。為此應該吸收先進的科學技術,應當「降心以相從」,藉資於歐美之法,「以中土之才智,遲之數年,即當遠駕其上,③《寄女》,《人境廬詩草箋注》中冊,第723頁。
①《奉命為美國三富蘭西士果總領事留別日本諸君子》,《人境廬詩草箋注》上冊,第340頁。②《黃遵憲與日本友人筆談遺稿》,第284頁。
③黃遵憲:《日本國志凡例》。
①《日本國志·鄰交志》。
②《日本國志》卷15《食貨志》一。
③《日本國志》卷38《物產志》一。
④《日本國志》卷33《學術志》一。
⑤《日本國志》卷40《工藝志》。
內則追三代之隆,外則居萬國之上,吾一為之,而收效無窮」⑥。
黃遵憲在書中介紹了日本的財政狀況,他主張中國一方面可以對西方國家實行的租稅辦法,「擇要而行之」,一方面要取國內「舊有之利,祛中飽之弊,還於朝廷,而公於天下」,使歲入常稅「驟增五六倍」,這樣「國用匱乏,入不敷出」的財政困難即可克服,而製造輪船、鐵路等「一切富強工具」⑦的經費問題也可以得到解決。
《日本國志》還介紹了祭祀、婚娶、喪葬、服飾、飲食、居處、樂舞、游宴、神道、氏族和社會等歷史狀況及明治維新後的變化,闡述了這樣的觀點:禮和俗「非從天降,非從地出」,而是「因人情而為之」。所謂「人情」,就是人們的習慣。因而治國化民,必須重視人們的習慣。一種風俗一旦形成為習慣,就會對社會產生影響,歷史上許多有識之士「故於習慣之善者導之,其可者因之,有弊者嚴禁以防之,敗壞者設法以救之」①。黃遵憲之意顯然是希望改變當時中國的風俗習尚。
黃遵憲把撰寫《日本國志》搜集到的「舊聞」和「新政」中的「雜事」,以國勢、天文、地理、政治、文學、風俗、服飾、技藝、物產等為次,「衍為小注,■之以詩」②,集成一本七言詩集《日本雜事詩》。光緒五年(1879),北京同文館聚珍本《日本雜事詩》是最初版本。翌年,香港循環報館重印,繼而日本鳳文館,中華印務局,日本東京、京都,廣西梧州,湖南長沙等先後翻印,均為二卷本,卷一73首、卷二81首,凡154首。光緒十六年(1890),黃遵憲任駐倫敦參贊期間對《雜事詩》進行了修改,光緒二十四年(1898)由長沙富文堂出版修訂本。他鄭重聲明:「此乃定稿,有續刻者,當依此為據,其他皆拉雜摧燒之可也。」③定本把原本詩154首中刪去12首,修改了28首,增補了58首,共輯200首。
《日本雜事詩》是一本介紹日本歷史的史詩,其目的是用以答「友朋貽書詢外事者」①。它與備「朝廷咨諏詢謀」的《日本國志》是姊妹篇。這兩部著作在中國近代史學史和詩歌史上都是開創性的著作,對幫助中國朝野上下了解日本和世界起了重要的作用,為戊戌變法維新運動的興起作了輿論準備。
⑥黃遵憲致蔡毅若觀察書。
⑦《日本國志》卷33《學術志》一。
①《日本國志》卷16《食貨志》二。
②《日本國志》卷34《禮俗志》。
③戊戌四月《日本雜事詩·後記》。
①《重刻日本雜事詩自序》。
第三節 「欲捐其軀以報國」,「志在變法、在民權」
光緒二十年(1894)中日戰爭爆發,清軍屢遭挫折。十月,黃遵憲奉新任署兩江總督張之洞之命,由新嘉坡總領事任上回國,協助籌辦軍務。他到南京(江寧)謁見張之洞時,「昂首,足加膝,搖頭而大語」。張之洞對他目無權貴的表現頗為不滿,於是「置之閒散」,改委其為江寧洋務局總辦,辦理江南5省未結的教案。黃遵憲對此委任雖「甚不樂」,但他仍然關注著中日戰爭的形勢。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1895年3月23日),他聽到日艦侵占澎湖的消息,以沉痛的心情寫下《乙未二月二十七日公祭沈文肅公祠》詩,緬懷曾堅決反對日本吞併琉球、抵抗日軍侵犯台灣的沈葆楨,歌頌正在中日戰爭前線為國捐軀的將士,譴責「仰求敵國垂哀憐」的官吏。五月,他到湖北辦理教案,與友人遊覽黃鶴樓,「忽聞台灣潰棄之報,遂興盡而返」②。
中國戰敗,《馬關條約》簽訂的消息傳來,黃遵憲痛心地指出,這個條約割讓台灣和澎湖列島,賠款二萬萬兩,不僅把「東南諸省所恃以聯絡二百餘年所收為藩籬者」,「拱手而讓之他人」,「而且敲骨吸髓,輸此巨款,設機造貨,奪我生產」,損失巨款,後患無窮。他嘆息「新約既定,天旋地轉」,「時勢至此,一腔熱血,無地可灑」!想想自己「為一卑官,不與聞其事」,不知當道者將「何以善其後」。他「不忍見此淨土化為腥羶」,以至於一時產生過「被發入空山」①的消極念頭。
甲午戰敗暴露了清政府的腐敗無能,加深了中華民族的危機,一個救亡圖存、振興中華的高潮也隨之湧起。黃遵憲也在戰後從愛國逐步走上變革社會實踐的道路。光緒二十一年十月,康有為和梁啓超先後設立了北京和上海強學會。在當時黃遵憲的心目中,康有為「聰明絕特,其才調足以鼓舞一世」,表示「強學會之設,為平生志事所在,深願附名其末」②,囑梁鼎芬「代簽名」③,參加上海強學會,成為維新派的重要人物之一。強學會被迫解散後,光緒二十二年,他聯絡梁啓超和汪康年等創辦上海《時務報》,帶頭捐款1000元作為經費,繼續鼓吹變法圖存思想。
是年九月,黃遵憲由上海北上京師,受到光緒帝的破格召見,並詢問政見。光緒帝問:「泰西政治何以勝中國?」黃遵憲答:「臣在倫敦,聞父老言,百年以前,尚不如中華。」「泰西之強,悉由變法」④。他在京期間還會見了戶部尚書翁同龢。翁稱讚他詩文皆佳①。
黃遵憲到日本後,「初見盧騷、孟德斯鳩之書,輒心醉其說」,主張中國實行民主國政治。經過駐美三年,所見所聞民主國的弊病甚多,使他「知共和政體萬不可施於今日之吾國」,改變主意,主張採取「漸進主義,以立②《重刻日本雜事詩自序》。
①《上黃鶴樓》自注。《人境廬詩草箋注》中冊,第764頁。
②黃遵憲《致建侯書》,轉引自麥若鵬:《黃遵憲傳》,第67頁,古典文學出版社1957年版。③《黃遵憲致梁鼎芬書》,首都博物館藏手稿。
④《己亥雜詩》自注,《人境廬詩草箋注》中冊,第842頁。
①《己亥雜詩》自注,《人境廬詩草箋注》中冊,第838頁。
憲為歸宿」②。他曾向日本駐華公使矢野文雄說出了蓄積胸中多年的觀點:「二十世紀中國之政體,其必法英之君民共主。」③光緒二十三年,黃遵憲出京師,赴湖南長寶鹽法道任。他抵湘後,與巡撫陳寶箴以及江標、譚嗣同、唐才常、熊希齡、梁啓超、皮錫瑞等人密切合作,積極推行新政,從光緒二十三年八月至二十四年三月間,先後設立了湖南南學會、湖南保衛局、湖南遷善所、湖南課吏館,開辦時務學堂,組織不纏足會等。他親自為湖南南學會發表講演,公開鼓吹「采西人之政、西人之學,以彌縫我國政學之敝」。一時湖南成為戊戌變法運動中聲勢最大、影響最大的省份,對全國變法運動起了推動作用。
黃遵憲積極主張變法維新,受到光緒帝等人的重視。光緒二十四年二月(1898年3月),光緒帝命翁同龢再索一部《日本國志》。四月,徐致靖上奏保薦康有為、黃遵憲、譚嗣同、張元濟、梁啓超。光緒帝諭張之洞、陳寶箴:黃遵憲「無論行抵何處」,「傳令攢程迅速來京」④覲見。六月,授黃遵憲以三品京堂充任出使日本大臣。黃遵憲因病,未能立即就道,留滬治療。戊戌變法遭到封建頑固勢力的反對。是年閏三月(1898年5月),張之洞幕僚梁鼎芬就攻擊康、梁「昌言變教」,「乘機煽動」,黃遵憲與他們「同惡相濟」,「名為講學,實與會匪無異」①。他致電威脅黃遵憲「勿從邪教,勿昌邪說」,「如不改,弟不復言」②。五月二十二日(7月10日),王先謙等湖南紳士函告在京湘籍官吏,指責黃遵憲和陳寶箴等在湖南實行新政,「不守祖宗成法」。湘籍京官便通過徐樹銘「據情揭參」黃遵憲等。戊戌政變後,工科給事中張仲炘上奏慈禧太后,說黃遵憲「與康有為、孫文同為日本興亞會總董,現皆將來京,預備召見,不可不防」③。黃均隆奏稱黃遵憲的「奸惡與譚嗣同輩等者」,「請旨飭拿」,「從嚴懲辦」④。還有人謊報康有為藏在上海黃遵憲住處。上海道蔡鈞派兵200多人包圍黃遵憲寓所,「捧槍鵠立,若臨大敵」⑤。由於日本使館的干預,並且已知康有為逃往香港,蔡鈞方才撤圍。最後,清廷給黃遵憲羅列了散布「非聖無法之言」,「推崇西教」,「詆毀朝政」,「創為民主民權之說,尊康有為曰『南海先生』」等罪名,撤銷駐日公使的任命。光緒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1898年10月11日),黃遵憲懷著「欲捐其軀以報國」,「志在變法、在民權」⑥,而壯志未酬的心情,拖著憔悴的病體,被「放歸」廣東嘉應原籍。
②《翁文恭公日記》光緒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③《黃遵憲致梁啓超書》,北京圖書館藏手稿。
④《黃遵憲致梁啓超書》,《新民叢報》第13號(光緒二十八年七月初一日)。①《己亥雜詩》自注;《人境廬詩草箋注》中冊,第840頁。
②《梁節庵太史與王祭酒書》,《翼教叢編》卷6。
③《致湖南署臬使黃公度》(閏三月二十四日),《汪康年師友書札》第2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911頁。
④《戊戌變法檔案史料》,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471頁。
⑤同上書,第472、473頁。
⑥《放歸》自注,《人境廬詩草箋注》中冊,第776頁。
第四節 倡導「我手寫我口」的晚清新派詩人
黃遵憲是清末著名的新派詩人。他十五六歲「即學為詩」①,一生詩作除史詩《日本雜事詩》外,還寫有題材廣泛的詩篇,但「所作詩多隨手散佚」。光緒十五年使英期間,他「憤時勢之不可為,感身世之不遇,乃始薈萃成編,藉以自娛」②。光緒十八年編成《人境廬詩草》4卷,收錄此前的詩247首,未曾刊行。光緒二十四年,黃遵憲「放歸」嘉應,購築「人境廬」,繼續編著《人境廬詩草》,輯成11卷,按年編次,生前亦未印行。宣統三年,詩集首次刊印於日本,由從弟黃遵楷初校,部分經梁啓超復校。之後有1926年出版的古直箋注的鉛印本,1930年北平文化學社印行的高崇信、尤炳圻校點本,1931年上海出版的黃能立重校本,1936年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的錢萼孫(仲聯)箋注本,1957年北京古典文學出版社出版的錢仲聯新式校點箋注本,198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再版重排本,共收古今體詩641首。此外,1960年北京大學中文系近代詩研究小組編、中華書局出版的《人境廬集外詩輯》,輯錄《人境廬詩草》以外的黃遵憲詩260首,其中94首系《人境廬詩草》初稿所輯,定稿本刪去的。
「我手寫我口,古豈能拘牽。」③「詩之外有事,詩之中有人;今之世異於古,今之人亦何必與古人同。」①這是黃遵憲詩歌創作的主要思想。
黃遵憲的許多詩充滿熾熱的愛國激情和憂國憂民的情感。同治十一年他到香港,眼見30年前被英國割讓去的香港如今「居然成重鎮,高壘矗狼烽」,不禁感嘆「山頭風獵獵,猶自誤龍旗」,認為割讓香港,是因清政府的「自誤」。《琉球歌》,記述光緒三年使日抵達神戶時,一位「頹髻斜簪衣慘綠」的琉球「白頭老臣」,登上使團輪船「倚牆哭」,出示國王密勅,訴說琉球受日侵吞之苦,懇請清皇朝援救。《馮將軍歌》歌頌馮子材在中法戰爭鎮南關龍州戰役中,英勇打擊法國侵略軍的愛國行為。《悲平壤》、《東溝行》、《哀旅順》、《哭威海》、《馬關紀事》、《降將軍歌》、《台灣行》和《度遼將軍歌》等,謳歌了甲午戰爭中堅持抗日的愛國將士,鞭撻貪生怕死的文官武弁。《七月二十一日外國聯軍入犯京師》、《聞車駕西狩感賦》、《聞駐蹕太原》、《聞車駕又幸西安》、《聶將軍歌》、《奉諭改於八月二十四日迴鑾感賦》、《和議成志感》、《啟鑾喜賦》和《車駕駐開封》等,是一組反映光緒二十六年八國聯軍侵入北京,慈禧太后攜光緒帝逃往西安,清將領聶士成抗擊侵略軍,為國捐軀,以及清政府簽訂喪權辱國的《辛丑條約》的史詩。晚年他還寫有《出軍歌》八首、《軍中歌》八首和《旋軍歌》八首,每首末字聯起來為「鼓勇同行,敢戰必勝,死戰向前,縱橫莫抗,旋師定約,張我國權」②。這是鼓舞鬥志的愛國主義戰歌。
黃遵憲認為變法維新已成為一種趨勢,並且積極參與維新活動。戊戌政變,一批維新志士或流血犧牲,或受到迫害。《己亥續懷人詩》抒發了黃遵①《黃遵憲致梁啓超書》,北京圖書館藏手稿。
②《人境廬詩草自序》,《人境廬詩草箋注》上冊,第3頁。
③梁啓超:《飲冰室詩話》(三十二),人民文學出版社1959年版,第24頁。①《雜感》,《人境廬詩草箋注》上冊,第42頁。
②《人境廬詩草自序》,《人境廬詩草箋注》上冊,第3頁。
憲對維新派人物陳寶箴、徐致靖、張元濟、江標、徐仁鑄、嚴復、夏曾佑、皮錫瑞、歐陽中鵠、唐才常和麥孟華等的深切崇敬和懷念之情。
黃遵憲的詩繼承了中國傳統詩的優點,不僅反映社會生活,而且善於吸收民歌風格。他在《山歌》序中說:「土俗好為歌,男女贈答,頗有《子夜讀曲》遺意。采其能筆於書者得數首。」③他的《新嫁孃》、《幼稚園上學歌》、《小學校學生相和歌》①等,也都是有濃厚民歌色彩的作品。
黃遵憲的詩在晚清有重要的影響。康有為說:「公度之詩乎,亦如磊砢千丈松,鬱郁青蔥,蔭岩竦壑,千歲不死,上蔭白雲,下聽流泉,而為人所瞻仰徘徊者也。」②梁啓超的評價是:「近世詩人,能熔鑄新思想以入舊風格者,當推黃公度。」③胡適認為「黃遵憲是有意作新詩的」④。鄭振鐸認為,「欲在古舊的詩體中,而灌注以新鮮的生命者」,「惟遵憲是一個成功的作者」⑤。
黃遵憲詩的局限性也很明顯,他寫的關於太平天國與義和團的作品,則表現了他對民眾鬥爭的錯誤態度。
③《人境廬詩草箋注》下冊,第1264頁。
①《人境廬詩草箋注》上冊,第54頁。
②《人境廬集外詩輯》,第8—11、62—67頁。
③《人境廬詩草序》,《人境廬詩草箋注》上冊,第1頁。
④《飲冰室詩話》(四),第3頁。
⑤《五十年來中國之文學》,《胡適學術文集·新文學運動》,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18頁。
第五節 革職回鄉,未忘盡「生人應盡之義務」
黃遵憲被革職回鄉後,遂退出了政治舞台。兩廣總督李鴻章屢次請他協辦廣東巡察和礦務,均被謝絕。但他猶未忘欲盡「生人應盡之義務」⑥。興辦教育是黃遵憲放歸後的重要活動。「深知東西諸大國之富強由於興學,而以小學校為尤重,名之曰普及教育。」①他認為應通過普及教育來提高人們的愛國心和團結力,「雖責效過緩」,然而「此乃救中國之不二法門」②;並奉勸同鄉有識之士「同心協力,亟起而圖之」③。光緒二十九年,他曾聯絡一批地方文人,設立嘉應興學會議所,自任所長。
黃遵憲主張發展教育,「必須先開師範學堂」。光緒三十年,他把原東山書院改為師範學堂,計劃一年免費培養各鄉推薦的師範生200人左右。他還派遣楊徽五、黃之駿去日本弘文學院師範速成班學習,為東山師範學堂培養師資。
黃遵憲還要求各村鄉成立興學公所,做好6至14歲小學適齡幼童人數的調查工作,選擇好辦學處所,必要時可借用鄉村神廟佛寺,擴大小學入學人數。其目的「系專為大局計,專為將來計」④。為解決「有心向學之士,現在年既長成者無地就學」的困難,黃遵憲還打算設立補習學堂,「兼綜各科而擇行之」。對那些偏僻閉塞的村邑,黃遵憲提出開設講習會的設想,「略仿專門學校,俾分科肄業,以期速成」⑤。
黃遵憲生命的最後幾年,正是中國革命與立憲之說開始進行激烈論爭的時候。他曾抱著中國應「以立憲為歸宿」的信念投身於戊戌變法運動。變法失敗被放歸數年後,他的信念依然「未改」。然而,他既對當時盛行的「立憲之說」「緘閟而不敢妄言」;又對「提倡革命、主持類族」,「聞之而不以為妄」。黃遵憲持這種態度,是因為他認為,「必有此數說者各持戈矛,互相簧鼓,而憲政乃得成立」①。
在對待中西學問題上,黃遵憲指出:「中國舊習,病在尊大,病在固蔽,非病在不能保守。」他主張「中國固有之學」要在「大開門戶,容納新學」,「互相比較,互相競爭」②中加以發揚光大。晚年,他把嚴復翻譯的《天演論》供養案頭3年,還閱讀了嚴譯的西方資產階級的名著《原富》和《名學》③等。
光緒二十七年(1901)《辛丑條約》簽訂後不久,慈禧太后宣布實行「新政」,以遏止革命運動的興起。黃遵憲對「新政」曾抱有幻想,「私謂我目的庶幾可達矣」。然而事實很快令他失望。次年,他在給梁啓超的信中說:⑥《文學大綱》(4),商務印書館1927年版,第611頁。
①《黃遵憲致梁啓超書》,北京圖書館藏手稿。
②黃遵憲:《敬告同鄉諸君子》,梅州市博物館藏手稿。
③《黃遵憲致梁啓超書》,北京圖書館藏手稿。
④黃遵憲:《敬告同鄉諸君子》,梅州市博物館藏手稿。
⑤《敬告同鄉諸君子》,梅州市博物館藏手稿。
①《敬告同鄉諸君子》,梅州市博物館藏手稿。
②《黃遵憲致梁啓超書》,北京圖書館藏手稿。
③《黃遵憲致梁啓超書》,北京圖書館藏手稿。
「今迴鑾持一年,所用之人,所治之事,所搜括之款,所娛樂之具,所敷衍之策,比前又甚焉。輾轉遷延,卒歸於絕望。」④他還表示:「今日當道實既絕望,吾輩終不能視死不救。」他以為挽救的宗旨、方法和策略,「當避其名而行其實」⑤。黃遵憲在倫敦曾染上了肺病,光緒三十年底(1904),病情加重,他作《病中紀夢述寄梁任父》詩,寫道:「人言廿世紀,無復容帝制,舉世趨大同,度勢有必至。」⑥他斷言資產階級的政治制度勢必取代封建帝制,中國將如睡獅驚醒。
光緒三十一年(1905)初,黃遵憲知道自己的病「在今日醫術中,尚無治療之方」,他在給梁啓超的信中表示:「余之生死觀略異於公,謂一死則泯然滅耳。然一息尚存,尚有生人應盡之義務。於此而不能自盡其職,無益於群,則頹然七尺,雖軀殼猶存,亦無異於死人。無辟死之法,而有不虛生之責。」①黃遵憲臨終前的這段話,可以說是他對自己晚年生命價值的評價。光緒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1905年3月28日),黃遵憲病逝於故鄉。④《黃遵憲致嚴復書》,吳天任:《清黃公度先生遵憲年譜》,台灣商務印書館⑤《黃遵憲致梁啓超書》,北京圖書館藏手稿。
⑥《黃遵憲致梁啓超書》,北京圖書館藏手稿。1985年版,第178頁。①《人境廬詩草箋注》下冊,第10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