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十卷) · 第八章 軍制和法制

第一節 八旗與綠營 入關以前的八旗軍 八旗軍和綠營兵是清朝的正規軍隊。以八旗軍為主,輔以綠營兵的軍事制度,在中國古代軍事史上占有特殊地位,直接影響到清朝的盛衰興亡,素為人們注意。 八旗軍建立於入關以前。清努爾哈赤於明萬曆十一年(1583)以遺甲十三副、女真三十丁起兵以後,在統一女真各部過程中,逐漸確立了八旗制度。明萬曆二十九年,努爾哈赤設立四個固山(漢語譯固山為旗),各固山的旗幟分別用黃、白、紅、藍四色,每三百丁為一牛錄,置一牛錄額真管轄。萬曆四十三年因歸附日眾,遂以原設四旗為正黃、正白、正紅、正藍四旗,增設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將原來旗幟周圍鑲上一道邊子,黃、白、藍三色旗鑲紅邊,紅色旗幟鑲白邊,合為八旗。每三百丁編一牛錄,置一牛錄額真,五牛錄為一甲喇,設一甲喇額真,五甲喇為一旗,設固山額真一員和兩員梅勒額真,後因人丁增加,一甲喇轄有十幾個牛錄,牛錄亦改稱佐領,甲喇為參領,官名亦相應改變,固山額真稱都統,梅勒額真為梅勒章京或副都統,甲喇額真稱參領,牛錄額真為佐領。滿洲(當時稱女真)蒙漢數十萬人分別編入八旗各牛錄。後清太宗皇太極增編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原來的八旗稱滿洲八旗,合共為二十四旗,但習慣上仍稱為八旗。 入關之前,八旗壯丁是兵民合一,「凡隸於旗者,皆可以為兵」①。他們平時耕獵牧放,戰時則披甲從征。兵與丁的比例時有變化。天命三年(1618)努爾哈赤以「七大恨」誓師伐明時,每牛錄有六十甲,即五丁抽一為兵。天命六年十月是三丁抽一,每牛錄有兵一百名,十一月每牛錄又增甲五個,變成了二丁抽一,此後仍恢復舊制,大體上是三丁抽一。皇太極執政後期,每牛錄改為二百丁。漢軍八旗徵兵的比例要小一些,一般是五丁抽一。 努爾哈赤、皇太極根據八旗制度,從八旗壯丁中僉集了一支擁有從五六萬至十一二萬名兵士的八旗軍隊。這支軍隊分由固山額真、梅勒額真、甲喇額真、牛錄額真管轄。 各額真平時轄束八旗人丁,征賦僉役,戰時率領僉為兵丁的旗人南征北伐,擁有很大權力,尤其是固山額真,更是官高位尊,權勢赫赫。八旗固山額真多系開國元勛和宗室國戚。天命年間(1616—1626),先後擔任固山額真的有十六位,其中,濟爾哈朗、湯古岱、阿巴泰是英明汗努爾哈赤之子侄,阿敦、鐸弼是汗之族弟,扈爾漢是汗視如親生之養子,與代善、阿敏、莽古爾泰、皇太極四大貝勒並坐共尊。額亦都、費英東、何和禮、安費揚古是著名的理政聽訟之「五大臣」,額亦都、費英東、何和禮、揚古利又是汗之女婿、孫女婿和妹夫。阿布泰之姐是汗之愛妻阿巴亥大福晉,他還娶了和碩公主。其餘穆哈連、博爾晉、蘇巴海、巴篤理四人,皆多次征戰,軍功卓著。皇太極執政時期,情形與此類似。 固山額真,尤其是滿洲八旗固山額真,是金國——大清國的軍國重臣,①《清文獻通考》卷179。 權勢與地位遠逾於六部承政和內三院大學士。以軍事而言,他們在三個方面享有很大權力。第一,議處用兵事宜,重大戰爭,汗常命諸貝勒與八固山額真商議。天聰三年(1629)十月,皇太極率軍征明時,大貝勒代善、三貝勒莽古爾泰議定,要求班師,岳托等貝勒贊同汗進取之議,遂「令八固山額真詣兩貝勒所定議」,二位貝勒始放棄己議,大軍繼續前行①。 第二,出師行圍,各率本旗官兵,守汛征戰。天聰五年攻打明大凌河時,汗諭八旗固山額真冷格里、達爾漢、色勒、篇古、喀克篤禮、伊爾登、葉臣、和碩圖等,分率本旗兵圍城之一面或半面。 第三,轄領本旗官兵。舉凡僉丁從征,督責兵士整備軍裝戰馬,申嚴軍紀,察驗披甲強弱,奏報兵弁征戰功過,等等,皆由固山額真督責部下辦理。當然,固山額真雖擁有很大權力,但他畢竟不是本旗軍隊之主子,不是本旗兵士的最高統帥,而只是總管本旗一切事務的最高官將,真正的一旗之主,一旗軍隊的最高統帥,乃是該旗之旗主貝勒及金國汗。努爾哈赤之子侄代善、阿敏、莽古爾泰、皇太極、阿濟格、多鐸等,經汗封授,分別擁有正紅、鑲紅、鑲藍、正藍、正白、正黃、鑲黃旗,是該旗之主,固山額真等官將皆系本旗旗主之臣,雙方有著君臣隸屬關係,各旗兵士亦系該旗旗主貝勒之兵士。用兵征戰大權,仍歸汗及旗主貝勒掌握。 入關之前,與明朝軍隊將官有俸、士卒有餉不同,八旗將士沒有俸銀餉銀。皇太極曾就此事下諭說道:「我國家地土未廣,民力維艱,若從明國之例,按官給俸,則勢有不能」,然而「蒙天眷佑,所獲財物,原照官職功次,加以賞賚,所獲地土,亦照官職功次,給以壯丁。先前滿漢一等功臣,占丁百名,其餘官將,俱照官職功次依次給與」①。 八旗將士的合法經濟收入,主要有三個方面。一為領取賞賜。金國汗經常以征明所得人畜財帛賜與官兵。天命六年三月打下遼陽後,汗諭賜總兵官(相當於固山額真)銀各二百兩、布帛二百三十匹,副將(相當於梅勒額真)銀一百五十兩、布帛一百六十五匹,兵士各領布七匹②。第二,計丁授田。八旗將士根據所獲人口及自身男丁,計丁領取田地,一丁三十畝。多年征戰,使八旗將領掠奪了大量人丁,逼令充當包衣,耕種田地牧放馬牛,他們藉此領得數以千畝計的田地,成為大莊園主,收取大量租銀糧米。第三,按職論功免除丁賦。金國人丁,須計丁上交國賦。天命八年(1623),督堂向汗報告:「一年一丁之徵收官賦者,賦谷、賦銀、飼軍馬之料,合共三兩」③。汗諭規定:總兵官、固山額真額亦都屢立大功,免一百丁之國賦,二等參將免二十二丁丁賦,一等游擊免十六丁丁賦,三等游擊免十二丁賦,一、二、三等備御分別免十丁、八丁、六丁之賦,千總免四丁,把總免三丁,駐汗城之甲士、哨探、守門、工匠各免二丁之賦④。 努爾哈赤、皇太極皆極重視軍隊的操練和軍紀的嚴明,屢頒軍令,獎勇懲懦,經常舉行操練,不止一次地大閱旗兵。 努爾哈赤、皇太極還以身作則,奮勇衝殺。努爾哈赤在五十五歲時總敘①《清太宗實錄》卷5,頁25。 ①《清太宗實錄》卷17,頁14。 ②《滿文老檔·太祖》卷20。 ③《滿文老檔·太祖》卷45。 ④《滿文老檔·太祖》卷62。 歷年征戰之情說:「吾自幼於千百軍中,孤身突入,弓矢相加,兵刃相接,不知幾經鏖戰。」①皇太極亦有乃父之威武,他曾率兵二百,擊走明兵數千。在君汗的激勵和帶動下,八旗軍隊湧現出一大批勇冠三軍、不畏強敵、能征善戰、以少敗眾的勇將,如額亦都、費英東、安費揚古、何和禮、揚古利、冷格里、勞薩、圖魯什、葉臣、阿山、薩穆什喀、阿濟格尼堪、伊爾登、吳拜、圖爾格、鰲拜等,皆身經百戰,屢建功勳。八旗士卒亦踴躍爭先,勇猛衝殺。因此,八旗勁旅屢敗強敵,所向披靡,先後大敗明兵於薩爾滸、平陽橋、松山,多次入邊,千里突襲,直抵北京城下,為進取中原奠定了堅實基礎。 入主中原以後的八旗軍順治元年(1644)四月二十二日,清攝政王多爾袞統領滿洲兵卒四萬餘人和蒙古八旗、漢軍八旗兵五萬人,以及恭順王孔有德等漢兵二萬人與包衣兵、外藩蒙古兵,總共約十二萬人,與大順農民軍決戰於山海關,大勝,五月初二日入據北京,逐步確立起清皇朝對全國的統治。 清皇朝以八旗軍為主要軍事支柱,竭力加強八旗軍隊,採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第一,確定北京八旗軍制。順治年間,北京八旗設驍騎營、前鋒營、護軍營、步兵營,分別統轄驍騎(又稱馬甲、馬兵)、護軍、親軍、前鋒和步兵。其後又設火器營、健銳營、內府三旗護軍營、前鋒營、驍騎營,以及圓明園八旗護軍營和三旗虎槍營,等等。 前鋒、護軍、驍騎、親軍、步兵,皆從八旗佐領下僉選,各朝人數時有變化。乾隆年間,共有驍騎三萬四千餘名、護軍一萬五千餘名、前鋒一千七百餘名、步軍二萬一千餘名、親軍一千七百餘名、健銳兵二千、火器營兵六千餘名、虎槍營兵六百,以及藤牌兵等等,約九萬餘名。另外又專設領侍衛府,置領侍衛內大臣六員、內大臣六員,轄上三旗(正黃、鑲黃、正白旗)一、二、三等滿洲蒙古侍衛五百七十員、藍翎侍衛九十員,以及四等侍衛、御前侍衛、乾清門侍衛、漢侍衛若干員,還有親軍校、親軍一千八百餘人。八旗軍隊總的職責是「環拱宸極」、「綏靖疆域」,即「宿衛扈從」,守衛皇宮、京城,隨侍皇上出巡,用兵各地,對外征戰。各營官兵又有各自具體職責。 就「宿衛扈從」而言,領侍衛府責任最重、地位最高,總管宮殿宿衛和巡幸扈從諸事。紫禁城內各門各宮各殿,由領侍衛內大臣調派侍衛、親軍、上三旗與內府三旗前鋒、護軍、驍騎宿衛。紫禁城外周圍,由下五旗(正紅、鑲紅、正藍、鑲藍、鑲白五旗)護軍守衛。紫禁城外皇城以內,由滿洲八旗步軍守衛,皇城以外,大城以內,由滿洲、蒙古、漢軍八旗步軍守衛。大城以外,即安定門、朝陽門、廣渠門、永定門、西直門、東直門、右安門、廣寧門、德勝門以外,由五城巡捕營之一萬綠營兵守衛巡邏。 八旗驍騎營,為入關前的阿禮哈超哈營。滿洲、蒙古、漢軍八旗各設都統一員及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若干員,轄治八旗人丁和驍騎三萬五千餘名。八旗前鋒營,設左、右翼前鋒統領各一員及參領等官。八旗護軍營,設護軍統領八旗各一員,以及參領等官。八旗步軍營設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①《武皇帝實錄》卷2,頁17。 營統領一員及左右翼尉、參將等官,轄領八旗步軍和五城巡捕營步兵(綠營兵)三萬一千餘名。火器營設總統大臣六員,由王公或領侍衛內大臣、都統等兼任。上三旗虎槍營設總統一員,健銳營設總統大臣若干員,以王公大臣兼任。 第二,設立駐防八旗。為了削平各地反清武裝,牢固控制全國一千七百餘府廳州縣,從多爾袞開始,世祖、聖祖、世宗、高宗均陸續遣派八旗軍在一些重要城市駐防,稱之為駐防八旗。清代的駐防八旗,大體上可分為畿輔駐防、東三省駐防、各省駐防和新疆駐防四大系統。 畿輔駐防亦稱直隸駐防,乾隆後期,共在良鄉、昌平、永平、保定等二十五處,駐有八旗兵八千餘名。東三省駐防又分為盛京、吉林、黑龍江駐防。盛京駐防八旗兵一萬六千餘名,總轄於盛京將軍,分駐盛京、遼陽、開原等四十座城池邊門。吉林駐防八旗兵九千餘名,統轄于吉林將軍,黑龍江駐防八旗兵和索倫達呼爾等共七千餘名,轄於黑龍江將軍。東三省共有駐防八旗兵三萬五千餘名。 山東、山西、河南、江蘇、浙江、四川、福建、廣東、湖北、陝西、甘肅等十一省的二十座城市,乾隆後期有駐防八旗兵四萬五千餘名,分由各城所設將軍或副都統管轄。如江寧駐防將軍轄八旗兵三千餘名,京口駐防副都統轄一千三百餘名。新疆駐防旗兵,又稱為「西域兵」,系乾隆中年統一準部、回部後設置的,共有兵士一萬五千餘名,統轄於伊犁將軍。 第三,發給將弁俸祿和士卒月餉。入主中原以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能再像昔日攻明那樣,以掠奪人畜財帛為主要收入,而且年收國賦數千萬兩,也有能力仿照明制發放餉銀,故從順治元年起,清廷便相繼制定八旗官俸、兵餉制度。順治十年定製,領侍衛內大臣、內大臣、八旗都統、外省駐防將軍,歲給俸銀一百八十兩、祿米九十石,余官依次減給。除正俸外,還有「養廉銀」。雍、乾時規定,都統每年養廉銀二百四十兩。駐防將官更多,吉林、盛京、黑龍江三處駐防將軍歲領養廉銀二千兩,福州將軍、杭州將軍一千六百兩。清初將領還計丁受田,憑藉多次征戰所掠成百上千名包衣,分領數以萬畝計的田地,像費英東家,除畿輔、盛京大量莊園外,僅遼寧省廣寧等處牧馬廠地,就有墾熟田地四千餘畝。 八旗兵士的餉銀,時有增減,康熙中年定製:京師八旗前鋒、親軍、護軍,月給餉銀四兩,驍騎三兩,皆每歲支米二十四石。步軍月餉一兩五錢,歲支米十二石。清初兵士亦計丁受田,一丁三十畝。 八旗將領士卒的俸餉,比諸前代各朝數量更多,尤其是兵士,京城八旗的前鋒、護軍、親軍每年可領餉銀四十八兩、米二十四石,比翰林院編修、國子監監丞、七品父母官知縣的俸銀祿米還略多一點。這是清帝之「滿洲根本」國策的體現之一,對維持八旗軍隊起了重要作用。 第四,增編佐領,確保兵源。滿洲男丁本來就少,順治五年因連年出征,傷亡較多,已比入關前減少了數千丁,只有五萬五千三百三十丁,到十四年又減少十分之一,僅有四萬九千六百九十五丁,加上蒙古、漢軍八旗男丁,也不足十萬,無法肩負「拱衛宸極,綏靖疆域」重任,康熙十二至二十年發生「三藩之亂」,兵丁又大量傷亡,問題更為嚴重。為了維護「滿洲根本」,「滿洲甲兵系國家根本」國策,清帝採取了三條措施,竭力增加滿洲八旗人丁和佐領,以確保八旗軍的兵源。一系盡力擴大「新滿洲」編制,將黑龍江索倫、達呼爾等部落成員,遷入盛京、北京,編入滿洲八旗,僅康熙十三年便增編了四十個「新滿洲佐領」。二是將包衣佐領或者佐領下余丁,改編為滿洲八旗的旗分佐領。例如,鑲黃旗滿洲第五參領之第十四佐領,系將包衣佐領哈達及其合族之人由包衣撥出,編立而成,鑲白旗滿洲第二參領之第十二佐領,原系清初肅親王豪格的包衣佐領,現改為旗分佐領。第三,允許因功免除包衣身份,以及冒充正身旗人的包衣,作為「另戶」,登記入冊,繼續做其原來的差事。包衣原本附屬於家主名下,不能單獨立戶列為八旗正身壯丁,不能披甲當兵為官作官。八旗官兵不能收養、過繼漢民之子和包衣之子,不許漢民之子隨母改嫁入旗,這些人丁皆不能列入八旗正身男丁冊檔。但是,歲月流逝,日積月累,許多包衣及原系漢民過繼與旗人之養子、隨母改嫁入旗之民人,冒入了正身旗人冊檔,充當前鋒、護軍、驍騎,少數人還成為文武官員,僅乾隆元年查出正紅、鑲紅二旗漢軍中上述三種人冒充為正身旗人的官員兵丁,就多達二千七百餘人。清政府將他們載入八旗「另戶」冊內,許其繼續披甲為官。雍正時還因征准需要,僉選二千名八旗包衣從征,允其凱旋之日,「俱准為另戶」。通過這些措施,以及人口自然增長,八旗的佐領和人丁增加了許多,康熙年間增編滿洲佐領三百五十六個,蒙古佐領七十六個,漢軍佐領五十五個。康熙六十年,滿洲八旗男丁增至十五萬四千餘丁,比順治十四年增加了兩倍多,蒙古八旗男丁六萬一千餘丁,也增加了兩倍,包括漢軍、包衣,八旗男丁總數為六十九萬六千餘丁,比順治十四年將近增加一倍。①這對確保八旗軍隊兵源,起了很大作用。 八旗軍威及其戰鬥力的逐漸削弱以滿洲八旗為核心的八旗軍,雖然只有十萬丁左右,但他們在攝政王多爾袞、福臨的調遣下,在豫親王多鐸、英親王阿濟格、肅親王豪格等十幾位大將軍的統率下,由幾十萬綠營官兵輔助,屢經鏖戰,終於在順治十六年統一了全國,確立了清皇朝的統治。 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亂期間,由於開始任用的順承郡王勒爾謹、簡親王喇布、貝勒洞鄂、察尼、尚善等幾位大將軍及鎮南將軍覺羅舒恕等昏庸怯懦、懼敵畏戰,八旗將士士氣低落,連連受挫,統兵數萬的大帥喇布,屢敗於僅有四千之兵的敵將高大節,致州縣連陷,「四方騷動」,形勢危急。玄燁果斷決策,削去貽誤軍機之喇布等五位大將軍王貝勒之爵,擢任能臣圖海、賴塔為大將軍,任用穆占等勇將,激勵士卒,又重用綠營將領,調度有方,使戰局迅速改觀,八旗軍再顯雄威,於康熙二十年十月攻克昆明,削平了三藩之亂。 玄燁又三征準噶爾汗噶爾丹,先後授皇兄裕親王福全、三等伯費揚古為大將軍,調動八旗士卒近十萬名,輔以綠營和外藩蒙古軍,大敗准軍,噶爾丹暴亡,消除了北方威脅,拓疆二萬餘里。他又遣皇十四子允禵為撫遠大將軍,封王爵,遣宗室延信為平逆將軍、滿將噶爾弼為定西將軍,統領八旗兵綠營兵和青海蒙古兵二萬餘名,進入西藏,驅走準噶爾新汗策妄阿喇布坦之軍,安定了西藏,使西藏納入清朝版圖。黑龍江將軍薩布素率領八旗兵三千,兩次擊敗侵占黑龍江的沙俄殖民軍。迫使俄國政府簽訂了中俄《尼布楚條約》。以八旗軍為主力的清軍,在康熙朝安定西北、西南,拓土辟域,保衛①安雙成:《順康雍三朝八旗丁額淺析》,見《歷史檔案》1983年2期。神聖領土的系列大戰中,建立了豐功偉績,軍威遠揚。 雍正朝的八旗軍,境況不佳。開國已久,人習安逸,將弁懈怠,雍正帝又用帥非人,誤任開國元勛費英東之曾孫、僅有匹夫之勇輕舉妄動的三等公、領侍衛內大臣、尚書傅爾丹為靖邊大將軍,統領以八旗兵為主的北路軍三萬餘名進攻準噶爾,又另任漢將三等公岳鍾琪統領以綠營兵為主的西路軍三萬餘名前往。傅爾丹於雍正九年六月,聽信准部偽降之將謊言,率兵一萬(半系滿兵,另為外藩蒙古兵、索倫兵)輕騎追襲,於和通泊遭二萬餘名准兵伏擊,大敗,副將軍、參贊大臣、前鋒統領十餘員大臣陣亡,士卒大半被斬殺或俘虜,只剩下二千餘名殘兵敗將退回大營。這是七十餘年以來清軍的一次大慘敗,表明了八旗軍的戰鬥力已經大大削弱。 弘曆繼位以後,整飭戎務,歲歲秋獮,組建健銳營,擢用能臣勇士,貶斥懦將庸帥。開國元勛額亦都、費英東等人後裔達爾黨阿、哈達哈、哈寧哈、策楞,均以勛舊子孫襲爵專閫,擔任將軍、副將軍、參贊大臣,又皆以貽誤軍機,分別被削爵革職處死。黑龍江滿兵五岱、索倫馬甲海蘭察,驍勇善戰,屢立軍功,均被編入北京滿洲旗,海蘭察封至一等超勇公,任領侍衛內大臣、參贊大臣,五岱及烏什哈達、哲森保等一大批東北、北京旗兵或索倫馬甲(後皆入滿洲旗)皆因軍功卓著而分別擔任一等侍衛、副都統和都統等職。 乾隆帝又勇於進取,受挫不驚,百折不撓,糾錯再戰,先後擢用有大帥之才的阿桂和勇將兆惠、福康安為定西將軍、定邊將軍、大將軍,以八旗軍為主力,二征金川,兩征准部,平定回疆,徹底消除了準噶爾對西北的威脅,安定了西北和川西地區,拓疆二萬餘里,統一和建設了新疆。他又兩征廓爾喀,驅逐了侵占藏區的廓爾喀軍,使西藏得以安定,直隸中央。八旗軍為最後奠定中國版圖,建樹了不朽功勳。 然而,兵難長勇,乾隆後期,八旗軍的戰鬥力已大為削弱。征廓之戰中,主要依靠海蘭察帶領的一百餘員御前巴圖魯侍衛章京奮勇作戰,以及三四千名金川藏兵、索倫兵、達爾木蒙古兵和一二千名綠營,並未徵調北京八旗和駐防八旗軍。在嘉慶年間歷時九年的平定白蓮教起義中,京旗和西安等處駐防旗兵柔弱怯戰,未能起到主力軍作用,只是一些滿洲將領和東北滿兵索倫兵,尚在轉戰五省,奮勇衝殺。此後,八旗軍更不斷衰弱,在鴉片戰爭、太平天國起義、八國聯軍侵華等等戰爭中,均衰弱怯戰,未能盡到保衛朝廷抵禦外侮的責任,成為無用之兵,最後於宣統三年(1911)清亡之後,全部解散為民。 綠營兵的建立、發展和衰亡綠營兵主要是漢人,也有一些兵是回民等少數民族人員,因其使用的旗幟是綠旗,故叫綠旗兵或綠營兵,有時簡稱為綠營或綠旗。 順治時,由於滿洲男丁太少,八旗軍也不多,為了轄治全國一千七百餘府廳州縣,以漢治漢,安插降兵,羈糜驍弁,攝政王多爾袞創立了建立綠營的制度,陸續在各省置官設兵,其後不斷發展。 綠營大致可分為京師、行省、邊區三個類型。京師綠營兵是巡捕營,其職責是協助八旗軍「拱衛宸極」,巡緝京師地方,乾隆後期,定員為一萬名兵士。西藏、蒙古、新疆等邊區的綠營兵,是由內地派往,實行三年或五年一換的屯戍制。各行省皆有綠營兵,順治時總數約有八十萬名,後大體保持在六十萬名上下。 各省綠營的最高統帥是總督或不設總督之省的巡撫,都是文職。綠營的日常操練、管轄和征戰防戍,則由武職提督、總兵等將弁負責。提督為從一品,或專設,或由巡撫兼任,各省共設十四員提督。總兵官官階正二品,為一鎮之主,全國共六十六員。其下,有副將一百一十九員,以及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官。 總督以下,皆有各自帶領之兵,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親自帶領之兵叫「標」,分別稱為督標、撫標、提標、領標。副將所屬叫「協」,參將至守備叫「營」,千、把總叫「風」。 綠營武將基本上是漢人或漢軍人擔任,但也規定了一定數量的「滿缺」,即以滿洲旗人擔任。綠營兵餉少於八旗軍,各鎮馬兵月餉二兩,步兵一兩五錢,守兵一兩,皆月支米三斗。由於綠營官兵眾多,歲需巨量銀兩。嘉慶十七年,綠營兵總數為六十六萬餘名,歲需官俸兵餉銀一千二百零八萬餘兩,公費銀二十七萬餘兩,養廉銀一百三十餘萬兩,兵丁紅白喜事銀三十二萬餘兩,共銀一千四百萬餘兩,占全國一年總收入三分之一強。 順治年間,綠營官兵隨從八旗軍分征各地,對統一全國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平定三藩之亂時,綠營官兵蒙皇帝嘉獎,張勇、趙良棟、王進寶、孫思克等河西四將,總督李之芳、蔡毓榮、董衛國等大臣,均率領綠營官兵奮勇衝殺,功勳卓著,比順治時起了更大的作用。康熙帝三征噶爾丹,以及逐准安藏,綠營官兵隨從八旗軍作戰。雍正二年,四川提督岳鍾琪僅率綠營兵六千名,千里突襲,一舉平定了羅卜藏丹津叛亂,為安定青海作出了重大貢獻。雲貴總督鄂爾泰督領綠旗兵,剿撫皆用,使雲貴六省得以大規模地改土歸流,為增強國家統一、安定和開發廣闊民族地區,再建功勳。乾隆年間,綠營兵雖參加了平準定回、逐廓安藏、兩征金川、征緬攻安等戰爭,但將弁疲弱怯戰,動輒潰逃。一征金川前期,經略訥親、總督張廣泗統領綠營及士兵四萬餘人,進攻僅有一萬餘人的大金川,總兵陣亡,副將重傷,「士無鬥志」,「一遇賊徒,輒鳥獸散」,有一次,敵兵數十人奮勇衝來,清兵「三千餘眾擁擠奪回」,「聞聲遠遁,自相蹂躪」①。此後更是日益衰弱。嘉慶年間白蓮教起義,綠營便不能用,清政府被迫招募了數十萬名鄉勇,以與義軍交戰。道光末年至同治八年,太平天國軍隊橫掃廣西、湖南、湖北、江蘇、陝西、甘肅等省的綠營兵,從根本上摧垮了綠營制度,清政府只得改募「勇丁」,以「勇營」即「湘軍」、「淮軍」對抗太平軍。綠營制已陷入山窮水盡地步,任憑清廷如何挽救,皆無實效。清廷遂從同治二年(1863)起,陸續裁汰綠營兵士,到宣統三年(1911)清亡之時,綠營兵所存已不過原來額定總數的百分之二三了。綠營制度遂與清朝相終結。 ①《清高宗實錄》卷323,頁2、3。 第二節 刑法制度 大清律例的制訂 清入關前,局處一隅,「參漢酌金」,因時定例,還沒有形成一部系統的完備的成文法典。入關定鼎之後,清代的法制日趨完善。 順治元年(1644)五月,攝政王多爾袞率軍占領北京。六月,命依《明律》治罪,八月命詳譯《明律》,參酌時宜,集議允當,裁定成書,頒行全國。十月,福臨在北京即皇帝位。同月,刑部左侍郎黨崇雅奏,乞暫用《明律》。命「在外仍照《明律》以行」①,旗人沿襲盛京舊例斷獄。其時旗民同罪不同律。二年二月,從刑科都給事中李士焜奏,命修律官參酌滿、漢條例,分別輕重等差,纂修律例②。三年五月,由刑部尚書吳達海等,「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書成,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四年三月,頒行《大清律》③。是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條。其篇目及分門,完全沿襲《明律》,律條亦無大出入。如內有依《大誥》減等——明初曾頒《大誥》,犯者呈《大誥》服罪可減一等,清初未嘗作《大誥》,故時人稱「《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④。十二年十二月頒行滿文《大清律》,是為《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滿文本。 康熙九年(1670),命大學士管理刑部尚書事對喀納等,將律文的滿、漢文義,復行校正。十八年,更改刑部條例,別自為書,稱為《現行則例》,凡二百九十條①,十九年頒行。二十八年八月,廣西道試監察御史盛符升,以律例須歸一貫,請「將律例之分別者合之,新舊之不符者通之,輕重之可議者酌之,務期盡善」②。後經九卿議復,准將《現行則例》附入《大清律》條例內。同年十月,開館纂輯,將原有律例與《現行則例》,逐款校閱,參酌考訂,於每篇正文之後,創用總注,疏解律義。繕寫滿、漢文各四十冊,於四十六年六月進呈,留中未發。至六十一年,纂輯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條,迄未刊刻頒發。 雍正元年(1723),命大學士朱軾等為總裁,將《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現行則例》,輕重有衡,析異同歸,「逐條考正,重加編輯」。三年,書成,稱為《大清律集解》,五年,頒行。是律,總計分為六類,三十門,律文四百三十六條,附例八百二十四條,律末附比引律三十條,共計一千二百九十條。律首列《六贓圖》、《五刑圖》、《獄具圖》、《喪服圖》等八圖。書中《原例》為歷朝舊例,《增例》為康熙間的《現行則例》,《欽定例》為「上諭」及臣工條奏。 乾隆五年(1740),對《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訂,刪除總注,逐條詳校,折衷損益,纂成後稱為《大清律例》,律文凡四百三十六條,附例增至一千①《清世祖實錄》卷10。 ②《清世祖實錄》卷14。 ③《清世祖實錄》卷31。 ④談遷:《北游錄·紀聞下》。 ①《清史稿》卷143《刑法志一》。 ②《大清律集解》卷首。 四百零九條。十一年定「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③,纂修律例館附於刑部。乾隆朝先後纂修《大清律例》八九次,刪除《原例》、《增例》諸名目。 嘉慶以降,經道光、咸豐,迄至同治,附例迭經修改,纂入新例,而例益繁,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條。清代定製,有例不用律,律多成虛文,而例益發繁碎。或因律破例,或前後牴觸,參差歧異,高下糾紛。光緒、宣統,考察西法,改訂清律。宣統二年(1910),全書奏定,稱為《大清現行刑律》,分為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條,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條。翌年清朝統治結束,刑律亦未施行。 清代又編纂《會典》,凡五次: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年、乾隆二十七年、嘉慶十七年和光緒二十五年。各《會典》體例相同,而後典刪修增補前典,收錄行政法規,具有綜合法典的性質。光緒《大清會典事例》,正文一百卷,附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是中國封建社會最系統、最完整的行政法典。此外,清代行政法規有戶、禮、工各部《則例》,以及吏、兵各部《處分則例》等,進一步完善了清代的法律體系。 律例的基本內容《清律》與《明律》的類、門、律、例,大多雷同,但同中有異。在旗人身份、民族身份、官人身份和奴賤身份等方面,《清律》有著明顯的特點。旗人身份,刑罰有殊。《清律》規定,旗人身份於刑罰上優渥恩典,則為前代所無。 宗室、覺羅為旗人中之尊貴者。清顯祖(塔克世)本支為宗室,系黃帶,旁支為覺羅,系紅帶。宗室、覺羅犯罪,享有議親之典。其「所犯笞、杖、枷號,照例折罰責打;犯徒,宗人府拘禁;軍、流、鎖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滿日開釋」;死刑「宗人府進黃冊」①。但實際上,雍正帝諭稱:「向例宗室犯罪,止分別折罰圈禁」②。雍正六年,雍正帝諭八議之不可為訓,對宗室內的政敵是個打擊。乾隆四十三年,以宗室與常人同為共犯罪之人,而刑罰輕重懸殊,未為公當,欲所愛而適以害之,命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其曾系黃、紅腰帶與否,竟不必論」③。嘉慶二十四年(1819),諭「嗣後宗室犯事到案,無論承審者為何官,俱先將該宗室摘去頂帶,與平民一體長跪聽審」④。道光五年(1825),欽定例規定:嗣後宗室不安本分而犯笞、杖、軍、流、徒等罪,即照科條分別枷責實發,於人命案,「先行革去宗室,照平人一律問以擬斬、絞,分別實、緩」⑤。宗室、覺羅的身份犯人,其優渥範圍逐漸萎縮,減刑節級日趨壓縮。 滿洲、蒙古和漢軍八旗,原例規定旗人犯罪可依例減等換刑,笞、杖可換鞭責,徒、流可折枷號。 ③《增修律例統纂集成·白山常德序》。 ①《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 ②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25。 ③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08。 ④《清仁宗實錄》卷358。 ⑤《清宣宗實錄》卷86。 凡旗下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五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邊衛者,七十五日;邊遠、極邊、煙瘴、沿海、邊外者,俱八十日;永遠者,九十日⑥。死罪斬立決,可減為斬監候。犯盜竊罪,免於刺字;重囚必須刺字時,則刺臂不刺面。八旗官兵犯徒、流罪,免於監禁和發遣,止於鞭責而已。其至親陣亡者,或本人出征負有重傷,援天命朝「免死牌」①先例,均可免普通死罪一次。旗人犯罪不下普通監獄,而下內務府監所,或圈入八旗高牆之內。旗人的訴訟,也與民人不同。但是,後來旗人犯罪的特殊身份與民人犯罪的普通身份日漸接近。雍正四年議准,嗣後漢軍旗下人犯軍、流、徒罪,包括應發極邊及煙瘴充軍者,均「按其所犯,照例編髮」②。乾隆二十七年,定漢軍旗下人犯,「無論軍、流、徒罪,俱即斥令為民,照所犯定例發遣,不必准折枷責,著為例」③。從此,八旗漢軍犯徒、流罪者,銷除旗檔,照例發遣。此後,旗人身份犯人特殊範圍繼續縮小。三十九年,定滿洲八旗在京城及在外省駐防之食錢糧而犯徒、流罪者,除系尋常事故照例枷責完結外,其餘均「削去戶籍,依律發遣」,在京畿及在直省居住莊屯旗人並莊頭等,「其流、徒罪名,俱照民人一例發遣,著為例」④。 民族身份,刑罰有別。清對歸附的少數民族的人犯,因俗制宜,頒定了《蒙古例》、《回疆例》、《苗人例》、《番例》等。 蒙古人犯,「隸理藩院者,仍依《蒙古例》擬斷」⑤。蒙古人犯笞、杖罪,各照數鞭責;犯罰刑罪,按「九論」(即馬二、犍牛二、乳牛二、㸬牛⑥二、犙牛⑦一)計。凡蒙古罪在應罰牲畜而申言無有者,「一九」以上在佐領前設誓,「三九」以上在旗內大臣前設誓,均免實罰①。蒙古人犯死罪而不招認又無證據者,令設誓完結。凡在蒙古地方發生搶劫案件,如俱為蒙古人,專用《蒙古例》;俱為民人,專用刑律;如蒙古人與民人夥同搶劫,則依重刑律例問擬。凡蒙古人在內地犯事,照刑律辦理,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則照《蒙古例》辦理。凡在蒙漢雜居承德府屬地方發生搶劫案件,不論贓犯是蒙古人或是民人,如事主為蒙古人,專用《蒙古例》;如事主為民人,則專用刑律②。蒙古人犯的量刑,一般較民人為輕,略同旗人相仿。乾隆二十六年議准,於蒙古逃人犯,「俱照旗逃例,一體辦理」③。 苗人等犯,按《苗人例》擬斷。苗人犯罪,區別辦理:「熟苗、生苗若⑥《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①《滿文老檔·太祖》卷69。 ②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27。 ③《清高宗實錄》卷664。 ④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27。 ⑤《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⑥㸬牛,為二歲之牛。 ⑦犙牛,為三歲之牛。 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994。 ②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39。 ③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57。 有傷害人者,熟苗照民例治罪,生苗仍照《苗人例》治罪」④。苗人犯罪量刑,較民人為輕,略與旗人相當。苗人殺搶犯,「免其刺字,照旗下人枷號杖責」⑤。苗人特殊案件,專設條例審斷。苗人伏草捉人、枷肘在巢、勒銀取贖犯,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臂膊刺字。並規定按發生案件起數,將土知府、百戶、寨長各罰銀有差。苗人犯的訴訟審理程序,也與民人不盡相同。《苗人例》還對苗民通婚、使用武器等均作出規定。瑤、僮、黎等族人犯,俱參照《苗人例》審理定讞。 回人犯,乾隆二十五年諭,照《回疆例》辦理。但對駐新疆各城官兵酗酒滋事犯,按刑律斷案,配給回人為奴,累犯加重,「即行正法」①。這比內地同罪刑罰為重,其原因是為著加強對邊疆地區的統治。 藏人犯,由駐藏大臣參酌《番例》四十一條承辦。《番例》規定:爭鬥打架犯,告理者,按曲直,罰銀錢。男女姦情犯,止罰銀錢,亦或責釋。偷竊財物犯,將其全家鎖拿監內追比,並將正犯挖目、割鼻、砍手。鬥毆致命犯,有錢者罰銀錢充公,並給屍親念經、或銀錢與牛羊若干,無錢者則縛棄於水中,並籍沒其家。搶奪劫殺犯,「不分首從,皆問死罪:或縛於柱上,以槍打箭射,較射飲酒,死則割頭懸示;或送珞瑜野人食之,或活縛送曲水蠍子洞,令蠍子食之」②。 官人身份,較明有別。官員犯罪區分為公罪與私罪,公罪為緣公事致罪而無私由,即行政犯;私罪為不緣公事而私自犯,即刑事犯。官員犯罪依官職和官品,享有處罰上的特權。《明律》官人分為兩級:五品以上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聞;六品以下,所司取問擬議,聞奏區處。《清律》則不分級,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者,所司實封奏聞,不許擅私勾問。如旨准推問,依律擬議,奏聞區處,仍候覆准,方許判決。所以清朝官員在處罰上的特權,較明朝擴大。《清律》對官人罪做出明確規定,如當擅選官或私自銓選親戚,斬監候;濫設官吏,額外添設一人,杖一百;擅離職役(在官應值不值),笞二十;官員赴任過限,無故過限一日,笞一十;擅勾屬官,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交結朋黨或上言大臣德政,斬監候③;囑託公事,笞五十;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公事,杖八十;現任處所置買田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等。但清代官人犯罪,因襲前代舊制,用除免當贖法,即除免官職,贖刑代真刑。《清律·名例律》規定,官員犯笞、杖罪,則分別公私,代以罰俸、降級、降調,至革職而止。其罰俸,公罪——文武官,犯該笞者,一十罰俸一個月,二十罰俸兩個月等;私罪——犯該笞者,一十罰俸兩個月,二十罰俸三個月等。 官人貪贓,清律尤嚴。官員貪贓,欽定例:百兩以上者,絞決;三百兩以上者,斬決①。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者,一兩以下杖八十、小臂膊刺「盜官(錢、糧、物)」三字;四十兩,斬。貪贓官人除科以生命刑(絞、斬)和身體刑(笞、杖)外,還處以財產刑。順治十二年,順治帝諭刑部:「貪④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39。 ⑤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39。 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42。 ②《西藏志·刑法》。 ③《大清律集解附例》卷2。 ①《大清律集解附例》卷7。 官蠹國害民,最為可恨。向因法度太輕,雖經革職擬罪,猶得享用贓資,以致貪風不息。嗣後內外大小官員,凡受贓至十兩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產入官,著為例」②。明科罰貪墨,計贓論斷,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則罪止處斬。清初力除明季積弊,懲貪至嚴。順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贓審實者,立行處斬」。八年,又諭:「治國安民,首在懲貪;大貪罪至死者,遇赦不宥」③。《清律·刑律·受贓》規定:凡官吏受財、坐贓致罪、事後受財、官吏聽許財物、有事以財請求、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家人求索、風憲官吏犯贓、因公科斂、克留盜贓、私受公侯財物等,按枉法、不枉法與坐贓,給予刑罰。官吏受財與坐贓致罪的贓罪刑罰列表如下:枉法贓一兩以下杖七十一至五兩杖八十十兩杖九十十五兩杖一百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三十兩杖八十徒一年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兩實絞監候一百二十兩五百兩官吏受財(有祿人)不枉法贓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杖六十徒一年杖九十徒二年半實絞監候坐贓致罪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六十杖七十杖一百杖一百徒三年清對流官犯贓,更加重懲處:雲南、貴州、廣西、廣東、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領土官財物、貪取兵夫征價、遣兵騷擾逼勒、強賣貨物牟利者,「較內地之例,應加倍治罪」①。 奴賤身份,律定嚴明。《清律》中奴婢(奴僕)和賤民,大致與《明律》相同。清代奴賤的法定地位,多系半人半物——人格方面,旗民故殺奴婢(奴僕)時,亦予處罰;強盜殺傷人者,奴婢亦同良人;私賤被放為民後其主仍壓為賤時,可自理訴;如侵害財物,則略同常人法。其為物方面,罪主籍沒時,財產與奴入官;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奴婢不在其內;買賣及質債奴婢,並不為罪;妄認或錯認奴婢,視同妄認或錯認他人財物。清還對良賤與主奴②《清世祖實錄》卷95。順治十二年十一月丁亥。 ③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20。 ①光緒《大清會典會例》卷821。 之間相婚、相奸、相養,均以其身份不同而在處罰上亦不相同。總之,清初奴賤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明朝低下。《清律》規定可以買賣奴婢(奴僕):「各旗買人,俱令赴市買賣」,其「在京者於大、宛兩縣五城兵馬司用印,在外者於各州、縣用印」①。因奴婢(奴僕)不堪其苦,大量逃亡。《清律》設《督捕例》。順治五年題准,逃人窩家正法,妻子家產,籍沒給主。十三年又題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窩犯免死,責四十板,面上刺字,家產、人口給予八旗窮兵。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絞監候。二十二年又復准,三次逃者免死,發往寧古塔與窮兵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為逃人誤行容留者,六個月內免議。嘉慶六年又定,三次逃人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對逃人及窩主的懲罰,日益寬弛。 刑名訴訟清代的訴訟與刑名,沿襲明制,但有所更易。 中央司法機關,主要有大理寺、刑部及都察院,又稱三法司。大理寺掌審讞、平反刑獄,遇死刑案件參與九卿會審。都察院掌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所屬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東、陝西、湖廣、江西、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十五道御史,分理本省及所屬的刑名(如河南道掌核本省刑名並稽察吏部、詹事府、步軍統領及京師五城)。刑部總理全國的法律刑名,所屬十七清吏司各掌其分省各屬刑名,兼理屬旗文移。凡全國的刑獄,先由刑部審理,審訖,送都察院糾察,然後,經大理寺駁正。三法司互相制約,彼此監督。刑部所審的死刑案件,送大理寺複審,然後定擬奏聞。大理寺與刑部擬讞的死刑案件,許兩議,聽旨裁。 地方司法機關,有州、縣,有府,有省,各掌該管內的行政、司法事務。縣由知縣決訟斷辟,主簿掌緝捕,典史稽獄囚。府設推官(後由通判),佐理刑名。省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秋審充主稿官,知事佐察刑名,司獄掌檢繫囚。但清按察使司不似明代為地方最高司法機關,而隸屬於督、撫。清代省常設督、撫,按察使均受督、撫的管轄。 清代的審判機關,分級管轄。第一級審判機關為縣(屬州、廳)。縣正印官為裁判官,採用獨任制。縣令多不通曉律例,而另聘幕友(師爺),使其審理案件,草擬判稿。此級審判權限,受理民事與刑事案,於刑事案,笞、杖犯罪自理,並審理上級批發的案件,於殺人等要案,須加勘驗,呈報上司。第二級審判機關為府(直隸州、廳)。府正印官為裁判官,判決縣自理案件中的上訴案件,複審上解的徒罪案件,裁決民事上訴案件,審理上司發交的案件,但在親轄的地方,府則為第一級審判機關。第三級審判機關為按察使司。按察使為裁判官,掌管複審並申報徒罪(非命案者)案和審理髮交的案件等。第四級審判機關為總督、巡撫,是地方刑名的總匯。督、撫批結按察使呈送的徒罪案件(非命案者),負責有關人命的徒罪及軍、流罪案件咨部核復,死罪案件定擬後具題並咨部,審理刑部移咨案件和欽命案件並咨復和奏報。總督、巡撫的裁判事務,獨立的巡撫與總督略同,受總督管轄之巡撫或並置總督與巡撫之省,審判事務的上奏,須總督與巡撫會奏。第五級審判機關為刑部,是全國刑名的總匯。刑部的案件,先由司官書稿,然後經尚書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57。 和侍郎等合議而決,稱為堂議。刑部審結尋常徒、流、軍、遣等罪,並須送大理寺覆核,受都察院監督,審理奉旨的京控案件,批結京師由五城兵馬司及步軍統領審判的徒罪案件,死刑的案件,由三法司及九卿(六部與大理寺、通政使司、都察院的長官)等會審。 死刑案件,大理寺委派寺丞,都察院委派御史,至刑部本司會審,稱為會小法。獄成之後,大理寺卿(或少卿)、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攜同屬員赴刑部,同刑部尚書(或侍郎)等會審,稱為會大法。定讞之後,會稿題奏。旨定絞或斬立決,執刑。絞或斬監候,京師列入朝審,直省則入秋審。 秋審和朝審是覆核監候死罪犯的最高會審。秋審是覆核各省監候死罪犯的會審,因審期在每年秋季而得名。每年限七月十五日前,直省督、撫將人犯提解省城會勘,審擬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者,具題咨部。刑部將原案貼黃及法司勘語並督撫勘語,刊刷招冊,進呈御覽,另送九卿、詹事、科道備閱。八月內在天安門前金水橋西,會同詳核,無異議,會同將原擬具題,有異議,則奏上聽裁。經御筆勾決者,咨文直省,將死刑情實人犯於霜降日後、冬至日前正法。朝審是覆核刑部監候死罪犯的會審。朝審與秋審的組織和程序相同,但因留候死罪犯在京,所以會審時,九卿、詹事、科道等入座,刑部將監內應死人犯提至當堂,由吏朗讀其罪狀及定擬節略,後再核審。朝審和秋審組織周密,可以減少死刑案件的失誤,加強皇帝對司法權的控制。皇帝行使朝審和秋審的最高審判權,特別是死刑案件,經朝審和秋審後,由其勾決正法。 清代的特別審判機關,主要有特殊行政區域的審判機關和對特殊身份人的審判機關。前者如京師和盛京。在京師,笞、杖及無關罪名訴訟,內城由步軍統領,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審結,徒以上送部,重則奏交。在京大小官員犯罪,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在盛京,「盛京向例,將軍管轄旗人,奉天府府尹管理民人」①。盛京民人的田土、婚姻等普通案件,由州、縣自行審理,旗民交涉命盜重案及軍、流、徒罪案,由盛京刑部審擬解部,死罪報部秋審。後者如旗人案件和民族案件。 旗人的審判機關,源自入關前後金社會、軍事和法律基本單位的牛錄,牛錄額真(佐領)有初級審判權。天聰五年諭令,牛錄額真(佐領)有權審結一般民事案件,但「事有大於此者,送部審理」②。入關後,旗人的審判機關更臻完備,京師普通旗人的案件,由步軍統領衙門審理,笞、杖以下可自行完結,內務府管轄的旗人案件,由內務府慎行司審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也承審奉旨交辦的案件,宗室、覺羅的案件,歸宗人府審理。 盛京旗人案件,上已述及,由盛京將軍審理,一般案件由旗自理。直省駐防旗人案件,由將軍和副都統審理,笞、杖等罪移旗發落,流罪以上案件呈報審結。八旗的民事、地畝案件,由戶部現審處審理,刑訊案件,則須合同刑部進行。 民族案件的審判,蒙古人案件由內外扎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及協理台吉承審,不決再報盟長審理,仍不決復報理藩院定案。罪至發遣人犯,報理藩院會同刑部裁決。死罪由盟長核報理藩院,會同三法司奏定。在京蒙古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61。 ②《清太宗實錄》卷9。 人犯死罪,刑部審後會同理藩院等奏定。盛京法庫以外蒙古案件,乾隆二年定,由盛京刑部侍郎會同該旗扎薩克等辦理,其人命案照例完擬具題。苗人案件由「土官將犯罪之苗解送道廳」,再由「兩廳會同土官審明發落」①。重大案件依定例審理。此外,回人、藏人的案件審判程序,均與漢人有所不同,不另敘述。 清代的刑罰,承襲《明律》,主刑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笞刑,五等,十至五十(以十為差)。杖刑,五等,六十至一百(以十為差)。笞、杖用小竹板,順治時笞、杖以五折十,康熙《現行則例》改為四折除零,即笞、杖十折四板,笞、杖二十以上,以五板為等次,折板而有零數則除削。所以笞、杖二十為五板,三十為十板,四十為十五板,五十及六十均為二十板,迄一百為四十板。徒刑,五等,一年至三年(以半年為差),併科以杖刑,六十至一百(以十為差)。流刑,三等,二千里至三千里(以五百里為差),併科以杖刑,皆各加杖一百。死刑,二等,絞與斬。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共有二十等次,以笞十為最輕,斬首為最重。主刑又稱正刑,其外的枷號、遷徙、充軍、發遣、凌遲、梟首、戮屍等刑,為隨時所加,皆非正刑。主刑之外,有從刑,如籍沒家產,刺字等。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加於身體、生命,是為真刑,罪人以財物或官爵贖代真刑,是為贖刑。清代贖刑有四,即納贖、收贖,例贖、損贖。雍正三年,定《納贖諸例圖》,列五刑贖銀數目。刑部設贖罪處,專司犯人贖緩之事。 清代的監獄與明代的監獄相同,獄中多監禁未決的犯人。犯人定罪後,笞、杖刑罰,折責後釋放,徒、流、軍、遣,定罪後發配。監禁較久的為絞、斬監候犯。監獄分為內監,系禁死囚,外監,囚禁流、徒以下犯人,女監,幽禁女犯。徒罪以上監內鎖收,杖以下散禁。 清代還有特殊監獄,即旗人有高牆拘禁之制。乾隆以後,逐漸廢除。 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