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十卷) · 第七章 政權機構及其職能
第一節 職官制度
清代職官制度,大抵沿襲明代而略有損益。這一制度發端於努爾哈赤興起建立後金,擴大於皇太極,仿照明朝,設官分職,改後金為大清時,已初具規模,入關後逐漸完善,遂為一代定製。
朝廷機構的建立和設官清代的中央機構中,以議政王大臣會議、內閣、軍機處及六部最為重要,有的參與決策,有的負責執行,為權力的中樞。其成員,初皆滿人,後來滿、漢並用,但是滿官高於漢官,直到清中葉,滿、漢官品相等,滿仍掌握實權。議政王大臣會議清前期的主要決策機構,號稱「國議」。源於努爾哈赤時的諸王大臣議政、議刑制度,皇太極時進一步擴充,並使其在決定軍國大事上起很大的作用。歷順治、康熙、雍正各朝,都由滿族王公大臣充當其成員,表現出滿族在清朝統治中占據著特殊地位。至乾隆五十六年(1791),隨著皇權的加強和滿族貴族的衰落,議政王大臣會議完全被廢除①。
內閣皇太極時,先建立了文館,後改為內國史、內秘書、內弘文院。
內閣就是由「內三院」發展而成。順治十五年(1658)正式稱內閣,設官有大學士、學士、侍讀學士、侍讀、典籍、中書、中書舍人等,大學士皆冠以殿閣之名,稱為中和殿(乾隆十三年裁,增體仁閣)大學士、保和殿大學士、文華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等,常設滿、漢各二人,正一品。其權之重在於「掌鈞國政,贊詔命,厘憲典,議大禮、大政,裁酌可否入告」②。尤其是進呈章奏和代擬批旨,就是所謂「票擬」,關係更大,所以內閣大學士是事實上的宰相。其下辦事機構有典籍廳,滿、漢、蒙古本房,滿、漢簽票處,誥敕房,稽察房,收發紅本副本處,飯銀庫等。俱由大學士以下官員任職和經辦。
軍機處也是最高中樞機構。始於雍正四年(1726),為籌備對西北用兵而設的軍需房,七年改為軍機處,十年頒發印信,是由內閣分出的「行政總匯」③。軍機處的特點是與皇帝更接近,機密性強,官員少。設官為軍機大臣、大臣上行走,或大臣上學習行走,軍機大臣被視為宰相。屬員有章京,滿、漢各十六人,分掌滿、漢文字④。俗稱軍機大臣為「大軍機」,軍機章①《清高宗實錄》卷1389,第26—27頁。
②《清史稿·職官一》卷114。
③《清德宗實錄》卷564,第12頁。
④《光緒大清會典》卷3。
京為「小軍機」。
六部即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掌國家的官吏、財政、教育、軍事、司法、建築等行政事務。天聰五年(1631)初設,均以滿洲諸王貝勒一人領之,下設承政、參政等,滿、漢、蒙參用。入關後改為每部設尚書,左、右侍郎,郎中,員外郎等官員。尚書從一品,為之長,侍郎正二品,貳之,俱滿、漢各一人。清朝不正式設宰相,六部直接受皇帝控制。六部的機構有兩個方面,一是內部的屬官,有堂主事、司務廳司務和繕本筆帖式,由滿洲、漢軍、蒙古若干人為之。二是辦理政務的分司,即清吏司,其中吏部有文選、考功、驗封、稽勛四個清吏司,戶部按地區分設江南、江西、浙江、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及貴州十四個清吏司,禮部有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個清吏司①,兵部有武選、車駕、職方、武庫四個清吏司,刑部有按地區分設的直隸、奉天、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廣、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十七個清吏司,還有一個專職督捕的清吏司,工部有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個清吏司。每部清吏司的設官均為郎中、員外郎、主事、筆帖式等,由清宗室、滿洲、漢軍、蒙古、漢人中選任之。此外,六部還有若干其他機構和附屬機構,屬內部的有督催所、當月處,官員由各司郎中、員外郎等擔任。附屬機構有戶部的寶泉局,銀、緞匹、顏料三庫,倉場衙門及稅關,設官多為滿,漢並用,惟三庫郎中、員外郎、司庫、大使等皆由滿洲人充任;有禮部的鑄印局、會同館、樂部等,設官或滿洲人,或漢人、朝鮮人充之;有刑部律例館、秋審處,設官由尚書、侍郎或委其屬員充任,滿、漢兼用。有工部的節慎庫、製造庫、寶源局及皇木廠、琉璃窖、料估所等,設官郎中、員外郎、司庫、庫使等,滿員多於漢員。
整個清朝統治機構,如運轉中之機器,除中樞機關外,尚有輔助機關,或作為補充,或作為制約,構成為其不可缺少之一部分。
都察院始設於崇德元年(1636),「班六部上」①。掌監察,整肅紀綱,並參與九卿議大政事,既為天子耳目,糾劾百官,亦以之控制言論,表達輿情,因參與處理重大刑事案件,與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初設承政、參政各官,順治元年(1644)改為左都御史,從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俱滿、漢各二人,掌院事。都察院內機關有經歷司、都司廳等,並設十五道,各冠以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東、陝西、湖廣、江西、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地方名稱,實則糾察朝廷內外官邪,並稽在京各衙門庫倉,以及查核各省刑名。還有都察院統轄的六科,即吏、戶、禮、兵、刑、工各科,原為獨立機構,雍正元年(1723)改隸都察院。其職①宣統時因避溥儀諱,改儀制為典制。
①《清史稿》卷237《張存仁傳》。
掌主要是監察六部,以「言職」著稱②。每科設掌印給事中、給事中等官,俱滿、漢各一人。其下筆帖式,滿洲十八人。其權勢甚大,每日抄發內閣題本,有「封駁」之權,即發現不便施行者,可以封還,錯誤者,可以駁正。大理寺掌平反刑獄,為三法司之一,可參與九卿議大政事。設官有卿,正三品,掌寺事,少卿,正四品,貳之。凡重大案件,先經刑部審明,送都察院糾核,獄成,歸寺平決。如有情罪與律例不符,許與刑部,或再與都察院兩議,上奏皇帝裁定。寺內屬官有堂評事,滿洲一人,司務廳司務滿漢各一人,左、右寺丞,滿洲、漢軍、漢各一人,左、右評事,漢各一人。
通政使司掌各省題本,校閱後送內閣,並參與九卿議大政事。設官有通政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參議,正五品,俱滿、漢各一人。通政使掌司事,副使、參議佐之。屬官有經歷司經歷、知事,分掌出納文書。
理藩院掌管少數民族的機構,由崇德三年改蒙古衙門而建。初設承政、參政等官,順治元年改為尚書、侍郎,其重要事務由旗籍、王會、柔遠、典屬、理刑、徠遠六個清吏司分管。旗籍掌內札薩克(內蒙古)的疆域、封爵、譜系、會盟、軍旅、郵傳等事。王會掌內札薩克頒祿、朝貢、賞賜等事。典屬掌外札薩克(外蒙古)部旗、郵驛、互市及內外喇嘛。柔遠掌外札薩克喇嘛、俸祿、朝貢等事。徠遠掌回部(新疆)札薩克及中亞一些國家朝貢往來。理刑掌各少數民族刑罰案件①。各清吏司設官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筆帖式,俱由滿洲、蒙古等少數民族或極少數漢軍擔任。
翰林院儲備人才之所。設官有掌院學士,從二品,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俱從四品,滿洲各二人,漢各三人。修撰、編修、檢討、庶吉士等無定員。掌院學士掌修國史筆翰之事,並備顧問。侍讀學士以下掌撰文章或於侍從。庶吉士不任事,入館學習,三年考試,分別散留。屬官有典簿廳、待詔廳主事、典簿等。
國子監最高的教育機關,實是大學堂。設官有管理監事大臣、尚書、侍郎、祭酒及司業,由滿、漢大學士中特簡。祭酒從四品,司業正六品,掌「成均(大學)之法」②,主持教學及考試。其屬有繩愆廳、博士廳、典簿廳、典籍廳,設監丞、博士、典簿、典籍等官,滿、漢並用之。
欽天監觀察天象制定曆法的機構。順治元年設,官有管理監事王大臣一人,監正,正五品,滿漢各一人。監正掌監事,每年終奏新曆,禮部頒行。歷官正者有滿洲、漢軍、漢人,還有西洋傳教士。其屬主簿廳與時憲、天文、漏刻各科,設主簿與五官正、靈台郎、監候、司晨、司書、博士等,分掌章奏文書,制曆法,觀天象,辨禁忌。
像歷代統治一樣,清朝也為皇帝愛新覺羅氏一家設置了龐大的服務機②《清史稿》卷115《職官二》。
①《光緒大清會典》卷68。
②《清史稿》卷115《職官二》。
構,進行有效的管理並成為整個清代職官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宗人府順治九年設,位居內閣、六部之上,掌皇族之政令,凡生子、繼嗣、婚嫁、爵秩始末,按宗室(俗稱黃帶子)、覺羅(俗稱紅帶子)分別世系嫡庶,記入黃冊或紅冊。生者書紅字,死者書墨字。十年修一次。官有宗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俱各一人,由滿洲王、公充任。宗令主府事,宗正、宗人佐之。
內務府管理皇家事務的總機構,「供御諸職,靡所不綜」①。入關前已設,入關後一度仿明制設十三衙門,重用宦官管事,康熙即位後復改為內務府,設總管大臣,正二品,由滿洲大臣中特簡。其屬堂郎中、主事各一人。直轄的廣儲、會計、掌儀、都虞、慎刑、營造、慶豐七司分掌銀、緞、茶出納,財政收支,戶口徭役,祭祀禮儀,武職選授、俸餉、採獵、刑案,府第修繕,庀材飭工、牛羊牧放等事。設官有總管郎中、郎中、員外郎等。兼轄的上駟院、武備院、奉宸苑,各掌皇帝所用馬匹,器械,苑囿,三院設官除兼管大臣外,還有卿、郎中、員外郎、主事等。
詹事府順治元年仿明制而建,為皇子或皇帝服務。設官有詹事,正三品,少詹事,正四品,俱滿、漢各一人,掌文學侍從,並參與九卿科道會議。其下左、右春坊,左、右庶子,左、右中允,左、右贊善,俱滿、漢各一人,掌記注撰文。經歷司洗馬,掌圖書經籍,主簿廳主簿,掌文書收發。
太常寺管理壇廟祭祀的機構,始建於順治元年,歸禮部,後雖獨立門戶,仍由禮部滿尚書兼管寺事大臣。又設卿,正三品,主寺事,少卿,正四品,佐之。屬官有寺丞,贊禮郎等。
光祿寺掌典禮祭祀宴席供應之政令,順治元年設,曾隸禮部,後分立,仍簡大臣一人管寺事。又設卿,從三品,主寺事,少卿,正五品,佐之。屬官有典簿廳典簿,掌文書往來;又大官、珍饈、良醞、掌醞四署設署正、置丞及司庫等官。
太僕寺掌牧馬之政令,順治元年設。除派大臣一人兼管外,設卿從三品,主寺事,少卿正四品,佐之。其屬分左、右二司和主簿廳。官有員外郎、主事及附屬馬廠按馬群所設之牧長、牧副、牧丁,按地區所設之總管、翼長、協領等①。
鴻臚寺掌朝會賓客「贊相禮儀」的機構。順治元年設,經常由禮部尚書兼管寺事大臣。又設卿正四品,主寺事,少卿從五品,佐之。其屬官鳴贊、序班、主簿,分掌儐導贊唱、百官班次及章奏文書。
太醫院研究和供應醫藥的機構。乾隆五十八年(1793)特簡滿洲管院事王大臣一人,經常主持院事則設院使正五品,左、右院判正六品,俱漢一人。其屬御醫、吏目、醫士、醫生,各專一科。共分大方脈、小方脈、傷寒、①《清史稿》卷118《職官五》。
①《光緒大清會典》卷72。《清史稿·職官二》太僕寺有目無文。
婦人、瘡瘍、針灸、眼、口齒、正骨九科②。御醫分班侍值,在宮內稱「宮直」,在外廷稱「六直」。
地方機構的建立和設官清朝是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奠定和鞏固時期,在遼闊廣大的疆域之內根據地區特點和統治需要,清朝在地方上建立了政權機構並設置了相應的職官,形成了一套地方官制。
清朝在燕京地區建立了順天府,在東北地區建立了奉天府;一在首都,一在留都,其設官分職屬於一種特殊類型。
順天府乾隆八年(1743)定順天府之地為四路廳、二十四州縣,州縣隸屬於路廳。設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學士、尚書、侍郎內特簡。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總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條教,「以成首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權力大,品級高,如升調州縣官,可與總督會銜。府丞掌學校政令。屬官有治中、通判,經歷司經歷,照磨所照磨,司獄司司獄,皆漢人。儒學教授,滿、漢各一人;所轄四路廳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縣,知州、知縣正七品,俱各一人。大興、宛平二縣並與五城兵馬司分區而治,比外縣高一品級。
奉天府天聰八年已尊為盛京,順治元年清入關,原來盛京的六部俱廢。
自順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又重建戶、禮、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稱「盛京五部」。又設盛京內務府,為外地所無。自順治十年設遼陽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緒三十三年(1907)改行省。奉天府所轄地方為府二,興京同知一,直隸廳一、廳二,州五,縣十四。設官有兼領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內特簡,後歸盛京將軍兼轄。府尹,滿洲一人;府丞,漢一人,品級同順天府。屬官治中、圍場通判、庫大使、經歷、司獄、巡檢兼司獄、府學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決之,大事呈報。
清朝繼承元明以來的分省建制,以省為地方上的最大行政區域,下設府、廳、州、縣,構成地方上的省、府、縣三級基本行政系統組織。其設官分職如次:總督省級的最高長官,全稱為總督某某省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或兼巡撫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個省,其中內地十八省為沿襲舊制或以舊制為基礎,其餘四省在邊境並為清末所置。這些省是: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山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灣、新疆、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總督管兩省或兩省以上的地方軍政事務,尤其側重於軍事。雍正元年定總督加銜制,加尚書銜的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從一品;余為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正二品②《光緒大清會典》卷81。
①。有清一代,全國共設總督九人,即東三省、直隸、兩江、陝甘、閩浙、湖廣、四川、兩廣、雲貴②。此外還在省級地方設有專門管理漕運的漕運總督和治河的河道總督。
巡撫總督之下設巡撫,其全稱為巡撫某省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或節制各鎮,職權很廣泛。有的加侍郎銜,為正二品,否則為從二品。巡撫基本上是管一省,也側重於軍事,但比總督管民政更多,為總管一省軍事、行政、監察及教育在內的高級長官。清朝所設巡撫共二十一人,其中由總督兼的有奉天、直隸等八人,單獨設的有江蘇、安徽等十三人。山東、山西等五省巡撫皆兼提督銜,貴州巡撫兼節制兵馬銜①。
提督學政各省一人,由侍郎或科道進士出身的官員中委任,帶原品級,掌學校和科學考試之政令。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簡稱布政使司或藩司。布政使,從二品,每省一人,只有江蘇二人,實際是一省長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帥府、州、縣官,但因有督撫之設,漸居次要了②。其屬經歷司經歷、都事,照磨所照磨,理問所理問,庫大使、倉大使等,分掌出納文書、照刷案卷、審核刑名以及保存檔案、財政收支等。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各省均設,簡稱按察使司或臬司·設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監察,「澄清吏治」,常與布政使並稱為「布按」。其下設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獄檢察囚犯,經歷、照磨所掌同藩司。
都轉鹽運使司鹽運使清朝在各地所設鹽務衙門。最高的長官是鹽政,由總督、巡撫兼任。實際辦事的是鹽運使,從三品,奉天、直隸、山東、兩淮、兩浙、廣東、四川各一人。也有的省設鹽法道。鹽運使司及鹽法道之下有鹽務分司、鹽課提舉司、鹽課司、鹽引批驗所等。
道員清代各省設道員,正四品,或有專責,或作為布、按副使。專責者有督糧道或糧儲道,簡稱糧道;又有管河道或河工道,簡稱河道。官則有的單設,多數為兼任。其他如驛傳道、海關道、屯田道、茶馬道等,一般由當地同品級官兼道員。作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與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參政、參議發展而來,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僉事演變的結果。初設只轄一府,或數道同轄一府,後來有的統轄全省,有的分轄三四府之地。為此,守、巡二道由原來臨時性差使變為固定的地方長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錢穀,巡道側重刑名,久之兩者各加兵備銜,所掌漸趨一致。乾隆、嘉慶時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23。
②詳見《清史稿》卷116《職官三》。
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23。
②《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23。
又准其密折封奏①,權勢日益加重,以致有人視道為省下、府上一級地方行政機構。實際上道不完全具備地方政府性質,不過是省級行政機構的派生物。
府官府是省之下的一級地方行政機構。知府為一府長官,從四品,掌總領屬縣,宣布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奸。三年一考屬吏,具其優劣上報。一切要政皆需通過督、撫允准乃行。清朝以知府「為承上接下要職」,故嚴諭督、撫對其考核。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協助知府,分掌糧鹽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軍理事,撫綏民眾諸職。屬官有經歷、知事、照磨、司獄等。
廳州官清朝有直隸廳、州和一般廳、州。凡統治地方人多並直隸於布政使司的為直隸廳、州,地位與府大致相同。廳設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設官知州正五品,州同從六品,州判從七品。清朝在全國設有直隸廳四十一個,直隸州七十三個。其外的廳、州,稱為散廳、州,地位略同於縣。至清末,全國已設散廳七十八個,散州一百四十五個②。散廳、州設官與直隸廳、州相同,而品級差一等。散廳、州屬府管轄,個別的隸於將軍或道員。縣官縣是地方基層政權機構。清末全國已設一千三百五十八個縣。每縣設官為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無定員。知縣掌一縣治理,主要是決訟斷辟,勸農賑貧,討猾除奸,興養立教。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徵稅、戶籍、緝捕諸職。典史掌稽檢獄囚。
府廳州縣的職官,還有府廳教授,廳州學正,縣教諭,府廳州縣訓導等,分別掌管各該地方學校的教育與教學。州縣關津尚設巡檢、驛丞、閘官及稅課司大使、河泊所大使等。
清朝在西北蒙古、青海、新疆、西藏,西南四川、雲南、貴州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所建職官制度,既不同於京畿、東北和內地各省,在這些地區之間又有很大差別。
內外蒙古的盟旗制清朝以大漠為界,將蒙古分為漠南內蒙古和漠北外蒙古①,並以此為基礎建立了盟旗制度。盟由各部定期會盟而形成的機構,旗是分解原來的部落而組成。旗隸於盟。內外蒙古的盟旗設官基本相同。每盟設盟長、副盟長各一人,掌管盟務。盟長先由各旗會盟時,從旗長即札薩克中推選。後來改為清朝理藩院開列盟內札薩克,由皇帝任命。其外每盟各設備兵札薩克一人,管理軍務。有的盟還設幫辦一二人,協理盟務。旗是軍政合一的地方政權機構,每旗設旗長一人,又名札薩克,掌全旗要務。又設協理副之。其屬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及參領、佐領、驍騎校等官。札薩克等官員多數都是原來蒙古各部落的首領並經清朝封有爵位的王、貝勒、貝子、①《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25。
②張德澤:《清代國家機關考略》第222—224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版。①《光緒大清會典》卷63。
公、台吉等人。
內蒙古的盟旗是把原來的二十四部,按其活動地區劃分為六盟、四十九旗。具體組合是,東四盟:哲里木盟統十旗,卓索圖盟統五旗,昭烏達盟統十一旗,錫林郭勒盟統十旗;西二盟:烏蘭察布盟統六旗,伊克昭盟統七旗。清朝在這些盟旗之上由理藩院及派駐地方的將軍、都統進行管轄。他們是,盛京將軍監督哲里木盟的科爾沁六旗;吉林將軍、黑龍江將軍監督哲里木盟的郭爾羅斯前旗和杜爾伯特旗等;熱河都統監督卓索圖盟五旗及昭烏達盟十一旗;察哈爾都統主要掌管察哈爾八旗及四牧群,其外監督錫林郭勒盟十旗;綏遠城將軍管轄土默特二旗並監督烏蘭察布盟六旗及伊克昭盟的鄂爾多斯七旗。
外蒙古雖在清入關前已建立了「九白」的常貢關係,但入關後一度受噶爾丹的騷擾,直到康熙平定噶爾丹之後才恢復並確定外蒙各部的牧地。清封各部首領為汗和王、貝勒、台吉等,如內蒙一樣建立盟旗制度。其各部所組合的盟旗是:喀爾喀四部及附額魯特、輝特部四盟、八十六旗;杜爾伯特部及附輝特部二盟、十六旗;新土爾扈特一盟、三旗。此外札哈沁、明阿特、烏梁海部等,雖也有旗之設,卻不屬於外蒙古各盟。清朝對外蒙古盟旗的管轄,中央有理藩院的典屬、柔遠清吏司等機構,地方上有駐防將軍或大臣等。其中定邊左副將軍(或稱烏里雅蘇台將軍)為當地最高統治者,下設烏里雅蘇台參贊大臣二人,一人由蒙古王公擔任,與將軍共同管轄喀爾喀諸部盟旗。科布多參贊大臣及幫辦大臣管轄杜爾伯特、輝特、新土爾扈特等盟旗及札哈沁、阿明特、烏梁海等旗。庫倫辦事大臣掌中俄交涉事務,其屬恰克圖辦事司員一人,負責監督中俄貿易。
青海蒙古的盟旗制清代的青海主要為蒙古額魯特部居牧之地,共分五部、二十九旗。即:和碩特部二十一旗、綽羅斯部二旗、輝特部一旗、土爾扈特部四旗、喀爾喀部一旗。還有察罕諾門汗部自編一旗。每旗各設旗長,掌治一旗,屬官之設如內蒙古。旗之上,青海各部與察罕諾門汗部一旗共會一盟,但是不設盟長,而以清朝駐西寧辦事大臣蒞盟統轄之。道光三年(1823)又分河北二十四旗為左右翼,每翼設正、副盟長各一人①。
新疆的盟旗制和伯克制新疆在清末建省之前,曾就額魯特舊土爾扈特部與和碩特部的實況,如內蒙設盟旗制。即:舊土爾扈特部為盟四,和碩特部為盟一。盟下為旗。每盟設正、副盟長各一人,旗設旗長(札薩克)一人,掌盟、旗政令。但是盟長由清朝政府任命,旗長則基本是世襲。此外新疆大部分地區為維吾爾族居住,清代稱為「回部」。哈密、吐魯番率先歸服,曾設旗,部長被授札薩克。自康熙至乾隆平定回部諸亂之後,在這些地區不設札薩克,而實行伯克制。伯克原來是回部的酋長,經清朝重新任命,按職責①《光緒大清會典》卷67;《清史稿》卷79《地理二十六》。
和品級稱某某伯克,共三十餘名目①。最高的為阿奇木伯克,掌綜回務,三品至六品,其次為伊什罕伯克,掌贊理回務。四品至六品。其餘分掌地畝、田糧、稅務的,大抵四品至七品。在清朝所封的札薩克郡王和諸伯克之上,清朝還派駐了伊犁將軍,掌天山南北最高軍政大權,下設參贊大臣一人輔之。又設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及幫辦大臣,葉爾羌辦事大臣及幫辦大臣,和闐、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辦事大臣等,以及烏魯木齊都統、副都統,分管所在回城事務。
西藏的政教合一制清代稱藏族為圖伯特,或唐古特,所居地區分為衛(前藏)、唐(又稱喀木)、藏(後藏)、阿里(又名喇里)四部。崇德年間達賴及班禪已派人貢於清朝,經康熙至乾隆,先後平定噶爾丹叛亂及其所造成的影響,清朝在西藏便建立了政教合一的制度。當地的最高統治者為達賴喇嘛,駐前藏拉薩,掌全藏政令。班禪喇嘛,駐後藏扎倫布,掌後藏寺院與其教民。在宗教上班禪略低於達賴,在政權上達賴高於班禪。前藏行政機構主要有噶廈和商上。噶廈為總管藏務會議廳,設三品官噶布倫四人。商上為分管財政的機構,除以噶布倫一人管理外,設四品仔琫三人,商卓特巴二人。還有專掌糧務的葉爾倉巴、掌道路的朗仔轄、掌刑名的協爾幫、掌馬廠的達琫及第巴等四至七品的各種名目官員。後藏也設四品商卓特巴、葉爾倉巴,五品達琫等官員,掌管相應的政務。武官則有四至七品的戴琫、如琫、甲琫、定琫,從幾人至百多人。凡前後藏皆有營寨,按其地理險易和大中小,各設邊營官及營官,總計一百六十餘人①。佛教在西藏盛行,喇嘛很多,有的喇嘛在噶廈、商上任職,而僧官又分國師、禪師、札薩克大喇嘛、札薩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等,專掌教事。
清朝在西藏設官始於雍正五年,派駐藏大臣二人,駐前藏,統管前後藏地方及喇嘛事務。後改為辦事大臣、幫辦大臣各一人,分駐前後藏。按規定,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與達賴、班禪地位相等,實際駐藏大臣職權更大,是清政府的代表。達賴、班禪及以下呼圖克圖十八人、沙布隆十二人等活佛轉世,稱為「呼畢勒罕」,即奔巴金瓶抽籤,均由駐藏大臣監督。
西南地區的土官制甘肅、青海、西藏、四川、雲南、廣西、貴州等地,歷來居住蒙、藏、瑤、壯、彝、黎等少數民族。清朝根據這些地區的特點,以當地的土著人作各級行政機構的長官,清朝政府予以承認,但是當官的人可以世襲,這就是土官制。有文武兩類,文官如知府、知州、知縣等,皆加「土」字。武官有指揮使司指揮使、長官司長官。從正三品至正七品。此外還有土游擊、土都司、土守備等。清朝定製,文職土官共七階,武職土官共五階。其承襲、革除、升遷、降調,文隸吏部,武隸兵部。在地方上各歸所在總督、巡撫或駐紮大臣、辦事大臣等統轄。
①《清史稿》卷117《職官四》。
①《光緒大清會典》卷67;《清史稿》卷117《職官四》。
軍事機構的建立和設官清朝以武功定天下,入關前就建立了著名的八旗制度。入關後又在進行武力征服和鞏固統治的過程中,建立起人數更多的綠營兵制。同時對原有的八旗作了整編和改組,形成了禁旅八旗、駐防八旗和綠營兵的新的軍事體制。
早期以三百丁為一牛錄(後改為一二百丁),立一牛錄額真,漢稱為佐領。五牛錄為一紮攔(甲喇),立一紮攔額真,漢稱為參領。五紮攔為一固山(漢譯為旗),立一固山額真,漢稱為都統。固山額真立左、右美凌額真,漢稱為副將。以正黃、正白、正紅、正藍、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八種顏色的旗纛相區別,名為八旗。最先建立的是四正色,後擴充為四鑲色。初建時僅為八旗滿洲,繼之又建八旗蒙古和八旗漢軍,合之實為二十四旗。因為人數無論如何增加,只擴大牛錄的數目,旗始終不變,所以總稱八旗。清入關後,分置八旗滿、蒙、漢軍於北京城,按左、右翼方位而居:左翼鑲黃在東北,依次而南正白、鑲白、正藍;右翼正黃在西北,依次而南正紅、鑲紅、鑲藍。星羅棋布,「拱衛宸居」①。據乾隆後所編《大清會典》記載,京城的滿洲佐領六百八十一,蒙古佐領二百零四,漢軍佐領二百六十六,駐防佐領八百四十,總共近二千個佐領。八旗軍隊總兵額約二十萬,其中十餘萬為禁旅八旗②。
侍衛處禁旅八旗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守衛皇帝的任務。原來清朝皇帝自領八旗中的鑲黃、正黃、正白三旗,稱為「上三旗」,余稱「下五旗」。侍衛處即由上三旗、宗室及「外藩」中選拔材武出眾的子弟為侍衛,並以勛戚大臣為統帥而組成的一支軍隊。順治元年定製,設官領侍衛內大臣正一品,內大臣從一品,散秩大臣從二品,等。侍衛分一二三四等。領侍衛內大臣「掌上三旗侍衛親軍之政令」,在內大臣、散秩大臣協助下,宿衛扈從,執行禁旅大將軍的職能。侍衛處設協理、主事、筆帖式分掌章奏文書。侍衛掌營衛輪班宿衛,並受侍衛班領、署班領、侍衛什長分轄①。
驍騎營始於入關前的隨營馬兵阿禮哈超哈。順治初定製為八旗都統所直轄。由馬甲、領催、匠役等人組成。馬甲按滿蒙、漢軍各佐領數抽調,各為營。領催又是從馬甲中選拔的優秀人才。匠役是每佐領均有弓、矢、鞍、鐵匠等。設官與八旗同,都統從一品,掌驍騎營之政令,副都統正二品,參領正三品,佐領正四品,分管上命下達及戶口、田宅、兵籍等具體事務。前鋒營始於入關前的噶布希賢超哈,為精銳的前哨兵,田八旗滿洲、①福格:《聽雨叢談》卷1「八旗方位」。
②魏源:《聖武記》卷11「兵制兵餉」。
①《光緒大清會典》卷82。
蒙古佐領下抽調組成。順治元年定營制,分左、右翼。設官為前鋒統領,正二品,左右翼各一人,參領正三品,侍衛正四品,前鋒校正六品,等。統領掌前鋒營之政令,參領、侍衛掌督率前鋒「警蹕宿衛」,或與前鋒校等分管文書事務。
護軍營由八旗初設的巴牙喇營發展而來,從八旗滿洲、蒙古中選拔的精銳兵組成。設官有護軍統領正二品,參領正三品,副參領正四品,委署參領給五品頂戴及護軍校正六品,等。統領掌護軍營之政令,擔負皇帝一切護衛任務。參領、副參領率護軍扈從和宿衛,或與護軍校等分掌文書章奏。步軍營清初已有滿、蒙、漢軍組成的步軍營,總計步軍二萬一千一百五十八人。康熙十三年(1674)定步軍統領兼提督京城九門事務,三十年又兼管巡捕三營事務,乾隆時擴編為五營。於是步軍營設官稱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從一品,由皇帝親信大臣兼任。統領掌九門管鑰,統帥八旗步軍五營將士,周圍巡哨,以衛京邑,總兵佐之。步軍營的特點,一是合滿、蒙、漢為營,皆隸於統領;二是五城巡捕營步兵萬人皆綠旗兵,亦隸步軍統領,附於八旗禁旅①。
此外禁旅八旗還有圓明園護軍營、火器營、健銳營、虎槍營等營制和官兵,擔負各種特殊任務。
清軍入關後,建立八旗駐防制。將十餘萬八旗勁旅派往京畿、東北、內地及邊疆險要駐紮。各地駐防八旗,合滿、蒙、漢軍為營,編佐領,官兵旗籍仍隸京旗佐領。駐防官署稱為衙門,有將軍衙門、都統衙門等,均將官銜列於衙門之上而連稱。衙門機關根據事務繁簡設主事、筆帖式辦理日常事務,長官主要有將軍從一品,都統從一品,專城副都統正二品。他們帶領軍隊,駐紮一個地方,「掌鎮守險要,綏和軍民,均齊政刑,修舉武備」②,構成一個小社會,無所不管。有的還設參贊大臣、領隊大臣、總管、副總管、城守尉、防守尉及參領、協領等官,協助為治。各省以將軍、都統、副都統等為首的駐防分布大致是:盛京將軍(駐盛京,今瀋陽市)、吉林將軍(駐吉林,今吉林市)、黑龍江將軍(駐齊齊哈爾)、綏遠城將軍(駐綏遠城,今呼和浩特市)、江寧將軍(駐江寧,今南京市)、福州將軍(駐福州)、杭州將軍(駐杭州)、荊州將軍(駐荊州,今江陵縣)、西安將軍(駐西安)、寧夏將軍(駐寧夏)、伊犁將軍(駐伊犁)、成都將軍(駐成都)、廣州將軍(駐廣州)、熱河都統(駐承德)、張家口都統(駐張家口)、密雲副都統(駐密雲)、山海關副都統(駐山海關)、青州副都統(駐青州,今益都)。此外有山西駐防城守尉兩人,一駐太原,一駐右衛(今右玉縣),河南駐防城守尉一人,駐開封,均隸巡撫管轄。
綠旗兵,又稱綠營兵,因使用綠色旗幟而得名。清入關後始建綠旗兵,①魏源:《聖武記》卷11。
②《清史稿》卷117《職官四》。
主要是收編明朝的漢人舊軍隊,將官也是用明朝軍隊的舊名稱。這支綠旗武裝兵額在六十至八十萬左右,超過八旗兵三倍以上,是清朝建立和維護在全國統治的經制兵,起著重要作用。
清朝的綠旗兵,除少數駐防北京城,直隸禁旅以外,絕大多數駐防全國各省。綠旗兵以營為基本單位,營制構成系統是標、協、營、汛。在地方上屬總督、巡撫、總兵、副將等統率。總督為最高長官,其直屬之兵稱為督標,依次是巡撫,所屬稱撫標,提督所屬稱提標,總兵所屬稱鎮標。駐防將軍、河道總督、漕運總督所屬分別稱為軍標、河標、漕標。副總兵(副將)所屬稱協,參將、游擊、都司、守備所屬稱營。千總、把總所屬稱汛①。
綠旗兵單獨營制的最高長官是提督,全稱提督軍務總兵官,從一品,掌節制鎮、協、營、汛。下設鎮守總兵官正二品,統轄本標官兵。副將從二品,為提鎮分守,或綜理軍務。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官,或分掌分防軍政,或充中軍併兼理營務、糧餉等。清代各省綠旗提督主要有:直隸提督(駐古北口),四川提督(駐成都),廣東陸路提督(駐惠州,今惠陽)、水師提督(駐虎門),廣西提督(駐柳州),雲南提督(駐大理),貴州提督(駐安順),江南提督兼水師(駐松江),陝西提督(駐固原),甘肅提督(駐甘州,今張掖),新疆提督(駐烏魯木齊),福建陸路提督(駐泉州)、水師提督(駐廈門),浙江提督兼水師(駐寧波),湖北提督(駐襄陽),湖南提督(駐辰州)。尚有安徽、山東、山西、河南、江西巡撫兼提督。
第二節 議政王大臣會議
議政王大臣會議產生的歷史背景
議政王大臣會議,是「議政王」與「議政大臣」集議諸事的一種議政形式,在清朝前期相當長的時間裡,為皇帝指揮下議處軍國大政的最高權力機構。這種特殊的治理國政制度的產生,有著深刻的歷史背景,首先是與八旗制度及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制密切相聯的。
努爾哈赤創立了八旗制度,分封子侄為旗主貝勒,轄治旗下人員,兩者之間有著嚴格的君臣君民的隸屬關係。天命年間,努爾哈赤親領正黃、鑲黃兩旗,大貝勒代善是正紅、鑲紅兩旗的旗主,二貝勒阿敏主鑲藍旗,三貝勒莽古爾泰轄正藍旗,四貝勒皇太極領有正白旗,鑲白旗為汗之長孫杜度轄領。汗之其他子侄、孫阿巴泰等貝勒,也各自擁有汗賜予的若干牛錄。
由於各旗主貝勒的強大權勢及其激烈爭奪汗位,努爾哈赤於天命七年(1622)三月初三日向八旗貝勒宣布,今後要實行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制①《光緒大清會典》卷43。
度,新汗由八貝勒商議後「任置」,軍國大政由八貝勒議處,汗與八貝勒並肩而坐,同受大臣國人朝拜。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努爾哈赤病故,經大貝勒代善提議,諸貝勒「任置」皇太極為新汗,以汗與代善、阿敏、莽古爾泰為主,輔以諸貝勒,議處全國軍政要務。
雄才大略的皇太極對這種「共治國政」制十分反感,利用各種條件和機會,極力壓抑旗主貝勒權勢,提高汗的權力。天聰四年,他借二貝勒阿敏放棄永平之事,將其定為欺君誤國十六大罪,幽禁終生,以忠順於己的濟爾哈朗繼任鑲藍旗旗主。天聰九年底,又追定已故三貝勒莽古爾泰及其親弟德格類謀叛大罪,將正藍旗並為己有,獨掌正黃、鑲黃、正藍三旗,並藉故訓斥大貝勒代善。這樣一來,旗主貝勒的權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制度難以延續下去了,因而議政王大臣會議應運而生。
崇德年間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天聰十年(1636)四月,大貝勒代善等八旗貝勒大臣尊天聰汗皇太極為「寬溫仁聖皇帝」,改國號為清,年號崇德。皇太極分封代善、濟爾哈朗、多爾袞、多鐸、岳託、豪格為和碩親王,阿濟格為多羅郡王,杜度、阿巴泰為多羅貝勒。崇德二年(1637)四月,帝又命貝子尼堪、羅托、博洛等與議國政,各旗又各設議政大臣三員。此時的親王、郡王皆是議政王,杜度、岳託、阿巴泰等在天命年間就是「議政貝勒」,此時繼續與議國政,八固山額真原來便系在議政處,「與諸貝勒偕坐共議」,加上各旗專設議政大員三員,及幾位被帝指定議政的貝勒,這就是「議政王大臣會議」或「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的全部成員,約有四、五十人。
崇德元年起,清國正式進入在皇帝指揮之下,由議政王大臣會議議處軍國大政的新時期。崇德年間(1636—1643),議政王大臣會議的職掌不算廣泛,各旗內部事務由該旗旗主貝勒處理,特殊者交六部,一般事務,如舉行科舉,僉撥差役,分配人畜財帛,興建殿、堡、山陵工程,等等有關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政務,由各管理部務之王貝勒督責本部官員,分別處理,只是當各部事務「有不能決斷者」,才由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議決。此時議政王大臣會議之職掌主要有二,一是軍務,「凡遇出師,必先議定而行」,二是審理滿洲王公大臣刑案。
這七、八年中,議政王大臣會議主要是遵依皇帝之旨,對宗室貴族過誤予以議處,以壓抑王權,提高君權,加強專制集權制。第一件大案就是對岳託的懲治。岳託是禮親王代善之子,封成親主,主鑲紅旗,長期「統攝」兵部,機警聰睿,善於用兵,是當時諸貝勒中不可多得的文武全才。岳託早年與皇太極交往密切,在任置皇太極為新汗的過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正因為其有才有權有功有勢,與其父代善一起,紅旗勢力過分強大,故在相當一段時間裡,這倆父子成為皇太極打擊的主要對像。崇德元年八月,皇帝命諸王及大臣,議處岳託,以根據不足之六事,給其定上心懷異志對君不敬之罪,實際上是羅織罪狀,有意加害。王大臣擬議岳託論死,或免死監禁、籍沒,皇帝卻命革親王爵,降為貝勒,罰銀千兩①。次年八月十八日,皇帝命岳託在八旗王公大臣較射時射箭,岳託以臂痛推辭未遂,隨意拉射,弓墮地,擲向蒙古,諸王、貝勒、貝子、公、大臣以其妄自尊大,議論死或幽禁籍沒,皇帝命降為貝子,解兵部任,罰銀五千兩,暫令不得出門①。
第二件大案是處罰代善。崇德二年六月,皇太極命法司審理上年進攻朝鮮時違令人員。法司斷言,代善犯有多選十二員侍衛、秣馬於王京等六罪,擬議削王爵。皇帝命王貝勒貝子大臣會審,議政王貝勒大臣贊同法司之議。可能皇太極知道,法司與議政王大臣系揣摩己欲壓抑紅旗勢力,因而小題大作,太過分了,不利於政局的穩定,故僅「以代善罪狀宣諭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群臣」,而「悉宥之」②。
此後,議政王貝勒大臣又遵依帝旨,多次議處代善、岳託及其他王公,如豫親王多鐸、睿親王多爾袞、鄭親王濟爾哈朗、英郡王阿濟格、肅親王豪格、郡王阿達禮,貝勒阿巴泰、杜度、羅洛宏,貝子尼堪、博洛、公扎喀納、篇古、博和托、屯齊喀、和託、杜爾祜、穆爾祜、特爾祜等,皆因各種過失而遭受議處。這樣一來,諸王權下降,君主權上升了。
順治年間議政王大臣會議的發展順治元年(1644)清軍入關後,事務紛繁,攝政王多爾袞、福臨給予議政王大臣會議更加廣泛的職權,議處軍國大事。順治元年六月,多爾袞與在京王貝勒大臣定議,「應建都燕京」,遂由瀋陽遷都北京③。順治四年七月,多爾袞命內大臣、六部尚書「偕諸王定議」,進封多鐸為輔政叔德豫親王之事,王大臣遵諭贊同此議。順治五年十一月,攝政王出京行獵,聞喀爾喀部落二楚虎爾臨近邊界,立「集諸王大臣議」,決定遣英親王阿濟格、郡王博洛、碩塞等,統兵戍守大同①。六年六月,多爾袞統軍離京往征大同叛將姜瓖時,諭令各部事務由內大臣、大學士、固山額真譚泰等人裁處,「其軍國大事,集英親王、議政大臣、固山額真,公同商議」②。
攝政王多爾袞充分利用議政王大臣會議來打擊反對派,懲辦與己不和的王公大臣,首先是集中打擊肅親王豪格及正黃、鑲黃二旗擁戴豪格的大臣。①《清太宗實錄》卷30,頁29。
①《清太宗實錄》卷38,頁10。
②《清太宗實錄》卷36,頁21。
③《清世祖實錄》卷5,頁15。
①《清世祖實錄》卷41,頁16。
②《清世祖實錄》卷44,頁26。
早在入關前夕,順治元年四月初一,正黃旗滿洲固山額真何洛會等,訐告其主肅親王豪格欲與屬員楊善等謀亂,辱罵多爾袞,於是,「諸王、貝勒、貝子、公及內大臣會鞫」,遂「奪其所屬七牛錄人員,罰銀五千兩,廢為庶人」,誅楊善等四員大臣③。同年十月,以豪格從征,仍復王爵,但順治五年三月初六日,豪格又被人訐告徇隱部將冒功,欲將楊善之弟機賽補護軍統領,「於是諸王、貝勒、貝子、大臣會議」後奏稱,「豪格應擬死」,多爾袞假示寬大,命免死幽禁,奪其所屬人員④。豪格尋即幽死,妻被叔父多爾袞霸占。就在幽禁豪格之前兩天,諸王大臣會議,鄭親王濟爾哈朗與兩黃旗索尼、圖賴、鰲拜、鞏阿岱、錫翰、譚泰、圖爾格、塔瞻等八大臣,於太宗死時謀立豪格為君,擬議處死鄭親王、鰲拜、索尼、革塔瞻、錫翰、圖爾格等人爵職,多爾袞降旨,降鄭親王為郡王,罰銀五千兩,鰲拜免死贖身;索尼免死革職贖身,黜為民;塔瞻等分別削爵、革職①。
多爾袞運用議政王大臣會議來制裁反對派,固然收到了很大效果,但他萬萬沒有想到,他自己很快也要成為議處的對象。
順治七年十二月初九日多爾袞病故,次年正月十二日福臨親政,議政王大臣會議進入到新階段,活動頻繁,成員增加,議題廣泛,權限很大。
福臨相繼命親王碩塞、富綬,郡王多尼、濟度、岳樂、勒都、羅科鐸,貝勒尚善、杜爾祜、杜蘭議政,加上原有的議政王濟爾哈朗、滿達海、博洛、尼堪、勒克德渾,以及貝子務達海、錫翰,鎮國公韓岱,共有二十名議政王、貝勒、貝子、公。皇帝又規定,六部滿蒙尚書、蒙古八旗固山額真皆系議政大臣,大學士滿洲希福、額色黑、圖海,漢軍范文程、寧完我一度也被任命兼議政大臣,後因「其在內院辦事,不宜又在議政大臣之列」,方予取消。一些內大臣、侍衛、長史、護軍統領如鰲拜、索尼、額爾克戴青、遏必隆等人,也被任為議政大臣,加上各旗議政大臣三員,多達六七十人,人數之多,成員之廣,空前絕後。
議政王大臣會議的職責和權限也擴大了,並常與大學士、九卿、翰詹科道聯合會議。從其議處的內容看,主要包括以下十項。第一,審斷重大案件。這主要是議處反對皇上的宗室王公及其黨羽,如追論皇父攝政王多爾袞謀叛大罪,盡奪其母、子、妻封典,削爵籍沒,將其正白旗改隸於皇帝,處死其親兄英親王阿濟格,削爵籍沒,降其親侄多尼(多鐸之子)為郡王,斬殺其黨貝子鞏阿岱、錫翰,大學士剛林、祁充格,吏部尚書譚泰、內大臣冷僧機等人。
第二,議處宗室王公、滿洲大臣爵職的襲承晉封。順治八年正月初十日,皇帝「命議政諸王、固山額真、大臣會議睿親王子多爾博承襲事」(時尚未③《清世祖實錄》卷4,頁3。
④《清世祖實錄》卷37,頁15。
①《清世祖實錄》卷37,頁2—14。
追罪多爾袞)。王大臣擬議,其俸祿、護衛名數及諸用物,三倍於親王,將其原有百名護衛,裁去四十名,帝命留八十員。①第三,商議軍務,議定對策,懲治敗將。順治十一年,南明延平郡王鄭成功拒不聽撫,抗不剃髮,皇帝命「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密議速奏」,王大臣會議:鄭成功「不降之心已決」,請敕該督撫整頓軍營,固守汛界,勿令其兵登岸,騷攏生民,若有乘間上岸者,即時發兵剿捕,皇帝從其議。後鄭成功進攻沿海州縣,海澄公黃梧奏請誅戮其父鄭芝龍,部議立即正法,皇帝諭「議政王貝勒大臣密議以聞」。王貝勒大臣議奏,應將芝龍及其弟、子正法,皇帝命免死、籍沒,流徙寧古塔②。順治十六年三月經略大學士洪承疇以即將消滅南明永曆帝,「請敕議政王貝勒大臣密議」,進攻之三路大兵,「作何分留駐守」,兵部議奏,「留撥大帥官兵,鎮守滇南,事關重大,請旨定奪」。皇帝命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王大臣等議奏,平西、平南、靖南三藩內,應移一王駐鎮雲南,一王分鎮粵東,一王分鎮蜀中,何王應駐何省,恭候上裁。皇帝命平西王吳三桂駐鎮雲南,平南王尚可喜鎮廣東,靖南王耿繼茂鎮四川(後改福建)。③第四,複議死囚情罪。順治十一年九月,皇帝諭刑部:重囚犯罪,法固難宥,但其中若萬一有冤枉,死者不可復生,人命至重,恐違上天好生之心。自今以後,三法司照常核擬進奏,「復批議政王貝勒大臣詳確擬議,以憑定奪施行。爾部即行傳知」①。
第五,改定逃人法,懲治反對重懲窩主之漢官。順治十一年,督捕右侍郎魏琯請寬已故窩主之家屬,皇帝痛斥其偏私市恩,「著議政諸王、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各官,會同從重議處具奏」。王大臣等議奏,魏琯應論絞,皇帝命從寬,降三級調用。兵部議處徇私庇護窩主之託拖沙喇哈番呂獻忠一案,回奏遲緩,皇帝「以兵部堂司官顯有受賄情弊,下諸王大臣等議處」。王大臣議奏,尚書、侍郎及滿漢司官噶達渾等,應分別降級革職罰俸,帝從其議②。不久,議政王大臣等又遵旨議定「逃入法」,窩主正法,有關官員重懲,皇帝予批准③。
第六,議處蒙藏等少數民族問題。清極重視與蒙古的關係,早期特設蒙古衙門,崇德三年(1638)改為理藩院,專管「外藩」事務,處理蒙、藏等民族事務,但遇有重大問題,仍交議政王貝勒大臣集議。順治十年達賴五世入京朝貢後,奏稱水土不服,請回西藏。因對達賴的安排,關係到喀爾喀蒙①《清世祖實錄》卷52,頁11。
②《清世祖實錄》卷87,頁4、6;卷108,頁19、20;卷109,頁3、4。
③《清世祖實錄》卷124,頁14、15。
①《清世祖實錄》卷86,頁18。
②《清世祖實錄》卷84,頁3、7;卷85,頁17。
③《清世祖實錄》卷86,頁5—9。
古與清廷的關係,經議政王貝勒大臣議定,厚賜達賴財帛,冊封名號,盛情挽留,召漠南蒙古各部王貝勒會見達賴。不久清帝賜以金冊敕文,冊封達賴為「天下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達賴喇嘛」。順治帝曾降旨召外藩蒙古王所尚五公主及額駙來京,科爾沁部親王吳克善、郡王滿珠習禮以公主有病,奏請免朝,理藩院劾其不恭,應催令來京,嚴加議處。皇帝下諭:二王不聞命即至,借端推諉,「爾衙門會同議政王貝勒大臣議奏」。因滿珠習禮星夜趕來,免議。議政王、議政貝勒會同上三旗大臣遵旨議奏:應奪吳克善親王爵,降為貝勒,罰馬千匹,皇帝命從寬免革爵,罰馬千匹①。喀爾喀三部土謝圖汗之下索諾額爾德尼遣使進歲貢駝馬,理藩院因喀爾喀部曾掠外藩漠南蒙古巴林部人畜,不敢收受,請旨定奪。帝命議政王貝勒大臣集議。王大臣議奏:應遣使往視,若已全還巴林之人,則可令來使入口進貢,否則逐之。帝從其議②。
第七,懲治瀆職大臣。帝諭吏都,原大學士今任刑部尚書圖海,專擅恣肆,「負恩溺職,殊為可惡」,業已革職,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同從重議罪具奏。王貝勒大臣議擬論絞,帝命免圖海之死,革職籍沒家產③。第八,議定典章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制度。順治十年正月,皇帝召集議政王大臣、內三院大學士、滿漢九卿,諭告諸臣:各部院奏事,經朕面諭者,部臣回署錄口諭票簽,送內院照票批紅髮科,這樣作,錯誤必多,朕日理萬機,焉能記憶而一一予以改正。前都察院參吏部侍郎孫承澤雙耳重聽,通政使司參議董復年老,朕原諭交吏部議覆,乃傳旨錯誤,致將二人革職。此尚易於改正,至於罪人生死,性命攸關,倘一時誤殺,悔之何及!今後如何詳明無誤,合於大體,著定議具奏。王大臣等議奏:今後部臣照常面奏,候上覽畢,退,上批滿漢字旨,發內院,轉發該科。帝允其議④。順治十八年三月,輔政大臣傳旨,諭吏部等大小各衙門:國家紀綱法度,因革損益,各代不同,必開創之初籌畫精詳,貽謀弘遠,所定典例,可以永行無弊,「今應將大小各衙門見行事務,如銓法、兵制、錢穀、財用、刑名律例、內外文武各官一應恩恤蔭贈諭祭造葬,款項繁多,難以枚舉」,「著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同詳考太祖、太宗成憲,斟酌更定,匯集成書,勒為一代典章,永遠遵行」①。
第十,議處特殊大事。順治十年八月,皇帝以皇后博爾濟吉特氏系科爾沁親王吳克善之女,為多爾袞所聘定,相處不協,諭將其降為靜妃,改居側宮。禮部奏諫,皇帝命「議政諸王、貝勒及大臣、內三院、九卿、詹事、六①《清世祖實錄》卷125,頁17、18;卷126,頁9。
②《清世祖實錄》卷78,頁6。
③《清世祖實錄》卷125,頁14。
④《清世祖實錄》卷71,頁8、9。
①《清聖祖實錄》卷2,頁5、6。
科都給事中、各掌道御史會議具奏」②。
順治年間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對擴大、鞏固清皇朝的統治,維護滿族貴族的利益,提高皇權,削弱王權,起了相當大的作用。
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消失順治後期,十名議政王病故,五名議政貝勒貝子公中兩名病逝,兩名被處死,一人削職。其子嗣襲爵者,僅三人奉旨議政,議政的宗室王公已顯著減少。三藩之亂時,郡王勒爾錦、貝勒洞鄂、察尼、尚善,貝子溫齊,以貽誤軍機削爵罷議政,其後,親王岳樂、福全、常寧又罷,親王傑書病故,就很少見到王貝勒貝子參預議政了。這一機構也常寫為「議政大臣會議」,有時也襲用「議政王大臣會議」舊詞。
議政大臣的成員也減少了很多。康熙元年(1662),裁去八旗所設固定的二十四名議政大臣,八年又因人員繁雜泄漏機密,停止王府長史及閒散議政大臣議政。此後,議政大臣主要由滿蒙八旗都統、尚書左都御史和內大臣三種官員充任了。
康熙年間,議政王大臣會議除一般事務外,主要議處用兵、民族關係、邊界和重大案件等四個方面的問題。從平定三藩之亂、取台灣、雅克薩之戰、三征噶爾丹,到征討策妄阿喇布坦與羅卜藏丹津等等重大戰爭,其決策、軍事方略、調遣兵將,等等,都由議政王大臣會議或參與處理。
三征噶爾丹前後,對漠北喀爾喀三部蒙古的安置,對青海蒙古各部的爭取,派官入藏協助拉藏汗,冊封六世達賴,等事,亦經議政王大臣商議處理。議政王大臣會議對中俄邊界的簽定,也作了大量工作,如議定《尼布楚條約》簽定後應行事宜。
平定三藩之亂後,對靖南王耿精忠等叛逆的處理,對貽誤軍機之王貝勒貝子公和大臣的處治,皆經議政王大臣會議審訊議處。
議政王大臣會議雖然仍在議處一些軍國要務,但是由於南書房的設立及康熙帝對入值書房大臣的倚任,索額圖、明珠、高士奇、熊賜履、馬齊、張廷玉等先後參贊機密,代擬詔稿,裁處部務,成了真正的宰相,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最高權力機構之地位和影響,受到了相當的限制和削弱。
雍正初期,胤禛充分利用議政王大巨會議來懲治反對派和威脅皇權的大臣,諭命王大臣議處廉親王允禩、敦郡王允■、撫遠大將軍川陝總督年羹堯等人,分別將他們處死、削爵或監禁。
雍正帝為了加強和鞏固絕對君權,在革除下五旗王貝勒對該旗之旗主權力的同時,於雍正七年設立軍機處,將用兵及與此相關的蒙藏等少數民族事務歸軍機處辦理,從根本上動搖了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基礎,不叫議政王大臣②《清世祖實錄》卷77,頁10。
經理政務。
乾隆前期,滿蒙尚書、左都御史福敏、納彥泰(蒙)、鄂善等人,仍按舊例列為議政大臣,稱「議政處行走」,但已未見滿蒙都統擔任此職。議政大臣對一些具體事務尚在集議,如祭堂子典禮,出師告捷典禮,乾隆十幾年用兵金川之時,它也有所活動,但軍國大政已由軍機處商議報乾隆帝批准,議政大臣會議已名存實亡,「議政大臣」成為虛銜,因此,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弘曆下諭將其革除,諭旨稱「國初以來,設立議政王大臣,彼時因有議政處,是以特派王大臣承充辦理。自雍正年間設立軍機處之後,皆系軍機大臣每日召對,承旨遵辦,而滿洲大學士尚書,向例俱兼議政虛銜,無應辦之事,殊屬有名無實。朕向來辦事,祇崇實政,所有議政空銜,著不必兼充,嗣後該部亦毋庸奏請。」①議政王大臣會議終於在成立一百五十六年之後正式消失了。
①《清高宗實錄》卷1389,頁26、27。
第三節 財政管理
清初財政之重建
明清之際的社會動亂,曾使清初財政瀕於崩潰的邊緣。據順治九年(1652)的統計:「錢糧每歲入數一千四百八十五萬九千餘兩,出數一千五百七十三萬四千餘兩,現在不敷銀八十七萬五千餘兩」①。實際上,入不敷出的財政困境已難以維持封建國家機構的正常運轉。為此,清初採取了一系列加強財政管理,整頓與改善財政狀況的措施。
第一,建立與完善財政管理機構。清初繼承與仿效明代制度,中央則政的主管部門為戶部,首席長官是尚書,其職責是「掌天下之地政與其版籍,以贊上養萬民,凡賦稅征課之則,俸餉頒給之制,倉庫出納之數,川陸轉運之宜,百司以達於部」②,戶部之下設有十四個清吏司,各按省區命名,對口考核與管理各種財政的收入與支出事項。在地方,以藩司主管一省財政機構,上受中央戶部管轄、下管道、府(州),分管稅糧運輸、儲存;設鹽法道主管鹽稅徵收;設關司道,分管關稅征納。道一級的財政長官為分守道,掌錢穀征納與會計,府一級由同知掌稅征、會計、出納諸事。州縣是地方財政的基層組織,除知縣負有理財職責外,縣丞掌糧馬、徵稅、戶籍諸職,縣的屬官巡檢、課稅大使等也為經征賦稅、辦理財政收支事務官員。這樣隨著中央到地方各級財政機構的建立與官員的配置,就形成了由皇帝嚴密控制全國財政收支的組織體系。
第二,編訂《賦役全書》。從穩定統治出發,清朝廷通過清理賦役簿籍,編訂《賦役全書》,以整頓賦役制度,增加財政收入。順治三年(1646),「諭戶部稽核錢糧原額,匯為賦役全書」③,此書系以明萬曆舊籍賦役原額為準編定的。順治十一年(1654)又「命侍郎王宏祚訂正賦役全書」①。在書中,「先列地丁原額,次荒亡,次實征,次起運存留。起運分別部寺倉口,存留詳列款項細數」②。順治十四年(1657),正式按修訂後的《賦役全書》執行。由於《賦役全書》詳列地丁原額、逃亡丁數、田畝開墾數、賦役的實征數及留存等內容,分別按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欄匯編,這就使各地在徵收賦稅時有章可循,從而穩定了國家的財政收入。為使各地賦役的徵收完納落到實處,清朝還同時編立魚鱗冊與黃冊,使之與《賦役全書》相互配套,利於執行。魚鱗冊即土地丈量冊,詳載田地的形狀、大小,以及上、中、①《皇清奏議》卷4,劉余謨:《敬陳開墾方略疏》。
②《大清會典》卷13《戶部》。
③《清史稿》卷120《食貨》一。
①《清史稿》卷121《食貨》二。
②《清史稿》卷121《食貨》二。
下田則等內容。黃冊也系清初斟酌明制而定,順治三年(1646)規定三年一編審,後又改為五年一編審。黃冊不僅詳載人丁數,而且詳列各項賦稅預征數。魚鱗冊與黃冊都與《賦役全書》互為表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防止地方官吏的私征濫派,保證了國家的田賦收入。
第三,清查田畝戶口,均平負擔。為了保證財政收入,清朝還把清丈田畝、查核戶口、均平負擔作為改善財政狀況的重要措施。順治十五年(1658)派御史赴河南、山東等地去督率州縣官吏「履畝清丈,分別荒熟實數,凡直省田土,悉登十一年新編《賦役全書》,其與前明萬曆年間《賦役全書》數符者不丈。又以山東明藩田產相沿以五百四十步為一畝,照民田例概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順治十八年(1661)巡按河南御史劉源濬請以開墾荒地之初,免其雜項差役,並令地方官先給帖文,詳載姓名、地址、年月,以杜爭訟。」③康熙八年(1669),特令「將前明廢藩田產給予原種之人,改為民戶,號為更名地,承為世業..與民田一例輸糧,免納租銀」①。由於各地田畝資料詳載於魚鱗圖冊,因而各地在清丈田畝的同時,還不斷核實與修訂魚鱗圖冊。此外,從計丁授役的目的出發,又不斷進行查核戶口,強化對戶籍(主要是人丁)的控制。「悉令州縣,編置牌甲,於是制編審戶口之法」②,並規定「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保立一保長。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出則注其所往,入則稽其所來」③,也就是要控制人口流動和掌握人丁的確切數。
第四,改進賦稅徵收辦法。《賦役全書》頒行後,各地雖以此為徵收錢糧的依據,但又有胥吏巧立名目,進行私派。順治十二年(1655)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孫建宗指出:「大抵今日之為百姓,不苦於額賦而苦於賦役額外之徵求,苦樂不均之攤派也」④。為了免除奸吏中飽苛征,清初多次改進賦稅徵收方法。先是採用易知由單和截票法,徵收前先將列有稅率、應納錢糧數及見交錢糧數等欄的易知由單發給花戶(民戶),花戶按限完納後,發給截票,官府在錢糧入庫時還要填入印簿,歲末繳司報部。同時,各官府還要造糧冊及奏銷清冊,以防偷漏貪污。其後在執行過程中又發現「截票」仍有漏洞,一些奸吏往往「借稱磨對」將納戶的「截票」扣留不給,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對此清朝又改為三聯單法和滾單法。三聯單分為票根、納戶執照、比限查截三聯,各記載錢糧應徵實數。票根給予催征差役,納戶執照給與稅戶,比限查截存於官,民戶依次納稅。如三聯單不載應徵稅額或不將單給予民戶,准由民告官論罪。滾單法則以每里5戶至10戶為一③《清朝通典》卷1《食貨·田制》。
①《清朝通典》卷1《食貨·田制》。
②《清朝通志·食貨略》。
③《清朝通志·食貨略》。
④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順治朝題本》敷陳類10函20號。
單位,只用一單,上註明納稅人姓名及應納稅額及各限應完納數,依戶滾催,不許里長櫃役等徵收。
第五,恢復農業,屯田墾荒,培養財源。順治十年(1653)清朝下令設立興屯道廳,詔令規定:「民願耕而財不足」者,官貸給耕牛、種籽,三年還清後,「永為民業」;對於一度抗清而接受招撫的「自首投誠者」,也悉隸興屯道廳,「授以無主荒田,聽其挈家耕種為業」①。其後,還頒諭積極獎勵鄉紳、富戶招民墾荒,並規定「各省屯田荒地,已行歸併有司,即照三年起科事例,廣行招墾,如有殷實人戶,能開至二千畝以上者」,「量為錄用」②。同時還頒布《官員墾荒考成則例》,以官員的墾荒實績,對他們分別予以獎懲,從而加速了興屯墾荒措施更大規模地推行。隨著農業的恢復,增加了稅源,在一定程度上使清朝收到了「不煩帑金之費,而坐收額課之盈」③的效益,從而大大緩解了清初嚴重的財政危機,促進了社會局勢的安定。以上一系列財政措施的執行,有力地促進了清初社會經濟的恢復和財政狀況的好轉。以順治十六年(1659)和順治八年(1651)相比,耕地面積增加了將近一倍,各地區出現了「流亡漸集,戶口漸蕃,草萊漸辟」④的局面。國家的財政有了明顯好轉,國庫徵收的銀兩以及米、麥、豆等都相應有了較大的增長。據《清實錄》的記載,順治八年征銀二千一百一十萬一百四十二兩,米豆麥等五十七萬三千九萬四十二石⑤,但至順治十六年已上升為征銀二千五百五十八萬五千八百二十三兩,米豆麥等六百二十萬一千七百二十石①。這就是說,白銀收入增加四百四十八萬五千六百八十一兩,米、豆、麥等收入增加四十七萬二千二百九十六石。財政收入的增加不僅使清朝的國庫日趨充盈,有利於封建國家機器的運轉,使清皇朝的統治日趨穩定和鞏固,同時也為進一步開展財政改革和常規財政收支制度的確立準備了條件。
清前期的財政收入和稅制清初恢復財政的措施雖然收到了效果,但是隨著全國性大規模軍事戰爭的結束和進入經濟穩定發展新時期的到來,原來戰時財政的措施已適應不了新形勢的需要。作為清初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賦役制度的弊端已日益突出。順治年間頒布與修訂的《賦役全書》,由於按丁征銀稅制的缺陷和胥吏的作弊,不僅使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官吏的營①《清世祖實錄》卷76。
②《清世祖實錄》卷102。
③《清世祖實錄》卷121。
④王命岳:《恥躬堂文集》卷3。
⑤《清世祖實錄》卷61,頁16。
①《清世祖實錄》卷130,頁17。
私舞弊和貪污自肥。為此,清朝對財政賦役制度作重大改革。康熙、雍正時期,實行固定丁銀,攤丁入地,完成了自唐中期以來的賦役合一的改革。經此重大財政改革,終於清除了清初地丁兩稅分征積弊,確立並完善了清前期的常規財政收入與稅制,從而為開創康乾盛世奠定了一定的財政基礎。
在「攤丁入地」稅制改革的基礎上,還產生了以「耗羨」、「平余」和「漕項」為名目的田賦附加新稅種。耗羨又名火耗,原系地方官借熔鑄賦銀折耗,在正額之外多征「火耗」以補虧耗之數。實際上各地稅吏重加勒派,「數倍於正額者有之」①。雍正二年(1724)清朝推行了「耗羨歸公」改革辦法,規定火耗銀據州縣大小及需要酌情增減,俟府庫充裕時可以停取②。其後並無停取,但民間負擔「較之昔日減大半」③,成為田賦附加的一項合法稅收。「平余」是清朝繼「耗羨」歸公改革之後的「平色之餘」的新稅目。乾隆二年(1737)清朝宣布於耗羨之外,每百兩增收的「平色之餘」的銀兩,提解「六錢歸公」④,成為各地方上繳正項錢糧時給戶部的附加部分。這種解交戶部附加的「交納之項」⑤,有的在耗羨內劃扣,也有的另立名目加征,稱為「平余」,實際是田賦附加稅的不同形式。漕項是隨漕糧而徵收的附加稅,有輕齎、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軍行糧月糧,以及貼贈雜費等項目。由於這種附加徵收,各地沒有統一標準,徵收解送手續苛煩,各地均要求將漕糧、漕項改折銀兩繳納。因此到嘉慶年間,除山東、江蘇、浙江、安徽四省外,原交漕糧各省改以銀折納,稱為「漕折」,所收漕項附加,也隨同折銀交納。
鹽課稅是清前期僅次于田賦的重要財政收入來源。清初的鹽法,沿襲明代制度,按引征課,稱為綱法,也叫「引岸制」。綱法規定灶戶納稅後,方允許製鹽,所制之鹽也不能擅自銷售。鹽商納稅後,領得「引票」到指定的產鹽區領取熟鹽,再行銷到指定的區域。其引課稅率,初期較輕,如淮南每引征銀六錢七分,淮北每引五錢五分,但其後日漸增加至一兩一錢七分至一兩五分不等。①鹽課稅是清朝向食鹽消費者間接徵收的稅項。其特點是按行引實數徵稅,因此它與田賦、漕糧按固定額數徵收不同,全國鹽課稅的總收入的趨勢是不斷增長的。順治初年為五十六萬兩,至乾隆十八年(1753)已增加至七百零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兩②。
關稅是清財政收入中的商品通過稅,包括內地關稅和海關稅。內地關稅①《皇朝經世文編》卷27《條陳耗羨書》。
②王慶云:《石渠余記》卷3《紀耗羨歸公》。
③《雍正硃批諭旨》。《高成齡雍正二年九月十四日折》。
④《清朝文獻通考》卷4《田賦考》。
⑤《清朝文獻通考》卷4《田賦考》。
①《清朝續文獻通考》卷38《征榷》8,《鹽法》。
②《清史稿》卷122《食貨·鹽法》。
又稱鈔關或常關稅,按其所屬系統又分為戶、工兩種稅關。各關除徵收正稅外,還有關稅盈餘和雜課。關稅盈餘是關稅正稅之外的附加稅,雍正七年(1729)曾確定上交盈餘數額,成了固定的稅目,雜課是各關正稅之外的加征,有「樓稅」、「簽量費」、「飯食」、「客費」、「陋規索銀」等名目。據統計清代前期內地關稅乾隆時戶關收入為四百三十二萬餘兩,工關收入為二十七萬餘兩③。清朝統一台灣後,康熙二十四年(1685)在廣東、福建、浙江、江蘇設立海關,對進出口物品徵收海關稅。進口稅率「為值百抽四」,出口稅率「初為值百抽一點六,後改為二點六」④。隨著對外貿易的增長,至乾隆中葉,關稅收入已達五百四十一萬五千兩⑤。其中粵海關稅收漸成廣東地方財政收入之大宗。廣東兵餉「不敷之數,在粵海關歲收盈餘銀兩內酌籌撥給」⑥。海關稅也已成為較重要財政收入。
此外,隨著社會經濟的恢復,雜賦也逐漸成為清代前期籌集財政收入的稅項。各項雜賦的徵收稅目繁多,稅率不一,數額不等。有的是定額包征,有的是不定額盡收盡解。徵收之後有的解交戶部,有的留歸地方使用。據統計,乾隆三十一年(1766)清朝財政收入中的雜賦約一百四十九萬餘兩,其中「蘆課、魚課為十四萬兩有奇,茶課為七萬兩有奇,落地、雜稅為八十五萬兩有奇,契稅為十九萬兩有奇,牙當等稅為十六萬兩有奇,礦課有定額者八萬兩有奇」①。
清代前期,農業土地收益稅的田賦是財政收入的最主要稅源。但在農業經濟恢復的同時,手工業與商業也獲得了相應的發展,因而至康熙中葉後,財政收入已呈多渠道稅源並不斷增長的趨勢,從而為清前期財政稅法的完善與財政收入的增加奠定了基礎。自康熙二十一年(1682)平定三藩後,地丁銀年收入二千六百萬至二千八百餘萬兩,留存地方支用約八百三十餘萬兩外,再加其他收入,一年財政收入近三千萬兩。由於財政收入稅制的確立和各項稅法的日趨完善,清朝的財政收入大於支出,戶部庫存也日益充裕。「康熙六十一年(1722),戶部庫存八百餘萬,雍正間漸積至六千餘萬」②,及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又增至七千八百萬」③兩,清朝的財政狀況已進入了最佳的鼎盛時期。
③乾隆《大清會典》卷75。
④即進口率4%,出口稅率初為1.6%,後改為2.6%。參見《財政年鑑》上冊,頁407,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
⑤《聖武記》下冊,頁473,中華書局1984年版。
⑥《嘉慶戶部則例》卷61,頁18。
①《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②《聖武記》下冊,頁473。
③《聖武記》下冊,頁473。
清前期的財政支出和審計在封建專制的財政體制下,財政支出與審計是清前期歷朝君臣治國的重點。通過對財政支出與審計的管理,清朝控制了國家財力的分配,調節中央與地方的財力流動,以利於維護封建統治的需要。經過多次調整,清前期對財政支出立定有比較固定的項目。據《清會典》所載:「凡歲出之款十有五,一曰陵寢供應之款;二曰交進之款;三曰祭祀之款;四曰儀憲之款;五曰俸食之款;六曰科場之款;七曰餉乾之款;八曰驛站之款;九曰廩膳之款;十曰賞恤之款;十有一曰修繕之款;十有二曰採辦之款;十有三曰織造之款;十有四曰公廉之款;十有五曰雜支之款」①。以上十五項,如按財政支出的性質和用途大致可劃分為皇室經費、官俸支出、軍費支出、工程與驛站經費、科場學校經費等五大類別。
皇室經費系指清朝皇帝及其家族開支的費用。舉凡陵寢供應、宮廷修繕、採辦織造和內務府經費,均被列為重要項目。經費來源除皇產貢賦、官莊地租外,部分是由戶部指定從各省財政稅收中解撥的稅款。清朝定都北京初期,由於戰爭的破壞,財政入不敷出,皇室開支較省。據康熙二十九年(1690)的文件記載:「明光祿寺每年送內所用各項錢糧二十四萬餘兩,今每年只用三萬餘兩。每年木柴二千六百八十六萬餘斤,今只用六百七十八萬斤。每年用紅螺等炭共一千二百八萬餘斤,今只用百萬餘斤。各宮床帳、輿轎、花毯等項,每年共用銀二萬八千二百餘兩,今俱不用」②。其中如光祿寺支用錢糧三萬餘兩,僅為明代的八分之一③。然而自乾隆以後,隨著皇室生活的奢侈腐化,皇室經費開支不斷擴大。康熙帝時六次南巡,往返用度都由皇室財政支付,沿途並不鋪張,所費僅一、二萬兩。但至乾隆年間,據乾隆三十一年(1766)統計,僅採辦、織造與內務府等經費銀已達八十二萬一千零六十四兩①。另外,乾隆帝六次巡遊江南,每處所費竟在二、三十萬兩以上,與康熙帝相比,不啻超過十倍。皇室經費的惡性膨脹,至乾隆嘉慶後期已成財政腐敗痼疾。
官俸之出是財政支出的主要項目之一。清前期官俸支出包括官吏的俸食、恩賞、養廉、公費等項。俸食是官吏的正薪,按爵位、職稱大致可分為四種,一是宗室之俸,共二十等,最高者是親王,歲銀一萬兩;世子六千兩;郡王五千兩;長子三千兩;次子一千三百兩;鎮國公七百兩;輔國公五百兩;鎮國將軍一等四百一十兩,二等三百八十五兩,三等二百六十兩..最少者①乾隆《大清會典》卷19《戶部》。
②《清朝文獻通考·國用考》。
③《清朝文獻通考·國用考》。
①《聖武記》下冊,頁476。
是宗室弓騎尉八十五兩②。除歲俸銀外,還給俸米,每俸銀一兩,給米一斛③。二是公主格格之俸,共十四等。其俸銀從歲支四百兩至一百三十兩不等。三是世爵之俸,共二十等。規定公,一等七百兩,二等六百八十五兩,三等六百六十兩;侯,從六百三十五兩至三百六十兩不等;伯,從五百三十兩至四百六十兩不等;子,從四百三十五兩到三百六十兩不等;男,從三百三十五兩至二百六十兩不等;每俸銀一兩,給俸米一斛④。四是百官之俸。其中八旗武官俸九等,文職官俸十等,綠營武官俸九等,外蒙古官俸九等,四爵官俸六等。一品俸銀一百八十兩,二品一百五十五兩,三品一百三十兩,四品一百零五兩,五品八十兩,六品六十兩,七品四十五兩,八品四十兩,九品三十三兩一錢,從九品三十一兩半。每銀一兩,給米一斛。在外文官不給俸祿米⑤。恩賞是正俸之外的臨時性特殊支出。乾隆年間曾不定期恩賞八旗駐防官兵口糧,每次用銀不下三十五、六萬兩。養廉銀則是正俸之外規定按職務等級每年另給官吏的銀錢,又稱為公廉銀。雍正以後,養廉銀數額也有固定,與正俸無異。據統計乾隆間文職養廉銀三百四十七萬三千兩,武職養廉銀八十餘萬兩①。公費是以辦公費為名,給各官吏額外補貼的支出。規定按官職每月給公費銀五兩至一兩不等,歲額約在一、二十萬兩左右。清初國家機構較簡,官俸支出僅二百餘萬兩。以後隨著官僚機構的龐大,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官俸支出已經達五百四十三萬餘兩,約占總支出的百分之十八②。軍費是清朝最大的財政支出項目,按其性質和用途,主要有戰爭經費和經常性的兵餉。經常性的兵餉包括官兵的年餉、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等費用。清代前期八旗京營合巡捕五營和駐防兵為二十餘萬,綠營順治初建時有六十六萬人,康熙時為五十九萬餘人,乾隆二十九年(1764)為六十三萬人,八旗綠營總兵員數額約八十六萬左右③。兵餉依餉章規定,高的如八旗親軍、前鋒、護軍,每人月給餉銀四兩,年支米四十八斛;低的如八旗步軍月給餉銀一兩五錢,年支米二十四斛,綠營步兵月給餉一兩五錢,月支米三斗④。因此,清代每年撥給八旗、綠營的兵餉占每年財政支出的一半。據載,清初的歲出二千七百三十八萬八千五百八十八兩,而兵餉占一千三百四十九萬二千七百五十五兩⑤,占總支出的百分之四十九點二。乾隆三十一年②《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考俸餉》③《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考俸餉》④《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考俸餉》。
⑤《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考俸餉》。
①《聖武記》下冊,頁475。
②《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③《清史稿》卷130—131《兵志》一、二。
④《大清會典事例》卷254—255。
⑤《廣陽雜記》卷2。
(1766)兵餉增加至一千七百餘萬①,約占歲出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戰費的數額也相當大。據乾隆朝的不完全統計,准回之役費帑三千三百餘萬兩;兩金川之役達八千餘萬兩;台灣之役八百餘萬兩;廓爾喀之役一千餘萬兩,總額已在一億五千萬兩以上②。這種龐大的軍費支出,已非常規的財政收入所能承擔。清朝往往以開例捐輸、商人報效、鹽斤加價等辦法解決。
工程與驛站經費,主要包括河防水利、內廷工程以及驛站交通等費。河防水利原泛指修治河道與海塘的工程費,其中主要是治理黃河水患。清初的河防工程,多由沿河州縣徵發徭役,義務修河,並無專項支出。乾隆時河工經費始由財政撥款,歲修、挖修經費均有定額,約三百餘萬兩;嘉慶時續增至五百萬兩③。至於大工系指江河大決口的臨時性工程,往往另行專案奏明辦理,其經費實報實銷。塘工系指江浙沿海一帶的海防工程的費用,其費用除部分征之於民外,尚由田賦地租及各省鹽運司撥解支付。驛站是清前期傳遞公文和軍事命令的機構,按各地程途遠近及沖僻,分設驛、站、塘、台、所、鋪等④,預備人役與車馬等交通工具,經辦交通傳遞事項。傳遞文書軍報,按程途遠近,分別規定期限,如有延誤者查明治罪。驛站經費系每年清朝政府分撥給驛站的經費,據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載,驛站錢糧約二十萬兩⑤。
科場學校經費,主要包括科舉考試以及各類學校經費。各省舉辦鄉試,京師舉辦會試廷試,三年一次,這些科場經費各由戶部撥解銀兩。各類學校除京師的最高學府國子監及各省府學、州學、縣學外,各地還有官學、書院、義學、社學等。這些學校的經費來源除學田的地租外,也有部分錢糧廩膳津貼費用。科場學校廩膳等銀,在清前期財政支出中沒有固定額數,據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載,該項錢糧銀為一十四萬兩①。
在機構與制度建設方面,清在繼承明代傳統制度的基礎上,加強了都察院對財政的審計與監察的權力。雍正元年(1723),合併六科於都察院,在都察院統管下設十五道監察御史,與六科分掌監察,使之成為負有對政治經濟監察與對財政審計、稽查權力的組織形式。
在這種新的財政監察體制下,自雍正年間開始,都察院把財政審計權與經濟監察權力合併在一起,加強了對財政收支的管理。根據清代都道制度,都察院在對財政支出的監察方面,擁有審查會計,註銷案卷,檢核庫款,監放口糧,彈劾官邪,以及稽察工程、驛站錢糧等權力。舉凡財政會計部門的①《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②《聖武記附錄》卷11,頁470。
③《續清朝文獻通考》卷69《國用考》。
④光緒《大清會典》卷86。
⑤《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①《清史稿》卷126《食貨六》。
會計報告、奏銷冊必須經都察院審核,檢查無誤,方可奏銷;凡財計部門所使用的帳簿、冊籍、憑證及各項錢糧的出納,都察院均有權過問。如發現貪污盜竊事件,都察院必須予以彈劾,並「會刑部大理寺朝審」②。可見,從組織和職權上看,都察院的權力大於以往朝代的御史,對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抑制貪污也產生了較大影響。
乾嘉後期財政的腐敗乾隆後期,隨著清朝封建制度固有矛盾的發展與吏治的腐朽,都察院對財政的審計、監察也日趨衰敗。都察院的御史多以「外放道府」、多攫錢財為目的,對財政的審計、監察已多無所作為。一些財政審計、監察御史甚至與戶部財政官員裡應外合,相互勾搭,行賄受賄,貪污盜竊。在這種情況下,財政支出猛增,乾隆時期各地貪污鹽引,侵占或冒領賑糧,嘉慶時期各地虛收稅糧,冒領庫銀,貪污河工款的案件層出不窮。反映在財政管理上的弊端與矛盾日益突出,各項苛征雜斂的搜括形式不斷增多,暴露了清政府財政制度的腐敗與沒落。
為了抑制財政腐敗現象與貪污之風的蔓延,清皇朝曾多次改訂和增定一系列懲貪的法律條文。繼乾隆十三年(1748)改訂貪官《賠償帑項納贖例》①後,乾隆三十年(1765)又增定《侵盜倉庫銀錢入已例》,明確規定貪污千兩以上者仍依雍正「舊例處斬」,對千兩以下者分別三種情況加重予以懲罰②。針對貪官污吏相互勾結、通同作弊的特點,在查處貪污案中還實行了「連坐」之法。乾隆三十九年(1774)甘肅布政使王亶望與總督勒爾錦、知府蔣全迪等相互勾結,「折捐冒賑,朋分公帑」達數百萬兩。由於這是一起通省官員多被捲入的集體貪污案,因而遲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竟無一人舉發陳奏」③。當這起大貪污案敗露後,乾隆帝決定推行「連坐之法」,予以堅決打擊,除總督勒爾錦被「賜令自盡」外,總計「處死」「擬死」者四十七人,前後參與此案被「革職拿問者」多達八十二人①。這種加強法治、重典懲貪措施,對於貪污舞弊之風的泛濫曾一度起到約束與警戒的作用。然而隨著政治制度的腐朽,乾隆以來清理財政、重典懲貪的措施已難以堅持下去。在貪風日盛,「帑項日絀」、「國用不足」的情況下,各種苛征雜斂的搜括方式日益增多,更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矛盾的激化與財政的腐敗。「捐納」原是以授予官爵獲取捐款的特殊財政收入,可是至乾隆朝已成為常②乾隆《大清會典》卷69,《都察院》。
①《清朝文獻通考》卷200《刑考》六。
②《清朝文獻通考》卷199《刑考》五。
③《清高宗實錄》卷1140—1146。
①《清高宗實錄》卷1140—1146。
例,變為戶部經常性的專項入款。舉凡文武生員、內外官吏及平人,均有職銜、加級、記錄、封典等的捐納。乾隆十九年(1754)一年的捐納銀五百五十六萬五千六百三十五兩,約占當時戶部全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②。凡遇軍需、河工、災賑,清朝又鼓勵商人捐輸銀兩,稱為「商人報效」,並也逐漸成為補助財政收入的款項。據載僅兩淮鹽商江廣達、洪箴遠等「公捐銀兩」達一千三百餘萬兩③。「及嘉慶初,川楚之亂,淮浙蘆東各商所捐,自數十百萬,以至八百萬,通計不下三千萬」④。在鹽商巨額進賄下,又以食鹽可以「加價」、「加耗」(增加夾帶)⑤方式,把鹽稅轉嫁至廣大消費者身上。此外,田賦徵收中的苛斂也日趨嚴重。「乾隆初,州縣徵收錢糧,尚少浮收之弊。其後諸弊叢生,初猶不過斛面浮收,未幾,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數升,漸增至五折、六折,余米竟收至二斗五升」①。可見田賦浮收日重,康熙時的「永不加賦」的稅制,也已日趨破壞無餘。
財政稅制的破壞和租賦負擔的沉重,迫使大批自耕農破產。封建國家直接掌握的納稅丁戶急劇減少。流民問題的嚴重,錢糧稅源的枯竭,又使財政危機日趨激化。及至乾隆末年,財政「虧空」已成為矛盾的焦點。據載僅江西一省自乾隆四十一年(1776)後二十餘年間已「虧空」銀八十三萬兩②。嘉慶帝繼位後對此屢欲「嚴飭查辦」,但收效不大。嘉慶四年(1799)大貪官和珅被賜死,據筆記記載籍沒其家產的清單所載,擁有赤金五百八十萬兩,元寶銀九百四十萬兩,當鋪七十五座,銀號四十座,地產八千餘頃及其他財寶等③。家產總計不下八億兩,相當於和珅當權二十年中清政府財政總收入的一半。此數過分誇大,但也可見和珅贓銀之多。嘉慶帝曾想以此為轉機,把各項財政收入集中到國庫的總收入中來,以利於實現財政收支的平衡與好轉,然而在封建末世的經濟環境下,這種懲治個別貪官的措施已難以扼制貪污的蔓延。籍沒大貪官和珅家產後,社會上雖有「和珅跌倒,嘉慶吃飽」之說,但財政仍未見好轉。封建國家的財政「虧空」現象有增無已。據載嘉慶十七年(1812)各省積欠正項錢糧及耗羨雜稅達一千九百餘萬兩之多,「屢經飭催,報解寥寥」④。及至道光十九年(1839)戶部查明,各省拖欠未解戶部的賦稅已達到二千九百四十餘萬兩①,等於當時每年財政收入的一半以②羅玉東:《中國厘金史》上冊,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
③徐世昌等:《清鹽法志》卷153—155。
④《清史稿》卷125《食貨》六。
⑤《清朝通典》卷12《食貨·鹽法》。
①《清史稿》卷121《食貨》二。
②《東華續錄》嘉慶11。
③薛福成:《庸庵筆記》卷3。
④《東華續錄》嘉慶34。
①《清宣宗實錄》卷323。
上。
財政稅收是封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伴隨著嘉慶道光時期財政機構的腐敗與財稅的大量流失,已使封建國家的財政處於入不敷出的拮据狀態。
第四節 漕運
明清兩代的漕運
清代漕運,沿襲明代舊制,因而明清兩代的漕運,有許多共同之處。
第一,在運法上,明清兩代都以軍運為主。明代曾有支運、兌運和長運等三種辦法,最後以長運作為定製。所謂「長運」法,實行於成化七年(1471),又名「改兌」,就是由官軍擔任漕糧的全部運輸,但需在兌運時,於原有加耗之外,要民人每石再加一斗米,做為「渡江費」。清代承襲的,正是這種運法。
第二,明清兩代漕運都以河運為主。明初曾實行過短時期的海運,但在永樂十三年會通河開成之後,河運漕糧,相沿有明一代。清代漕運的發展過程,據史載:「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長運。」「逮至中葉,會通河塞,而膠萊故道又難猝復,借黃轉般諸法行之又不能無弊,於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賀長齡諸臣議復海運,遴員集粟,由上海雇商轉船漕京師,民咸稱便。河運自此遂廢」①。
第三,明清兩代的漕糧總額,基本上都穩定在每年四百萬石。清代漕糧徵收的名目繁多,大體上與明代一樣,都分為正兌、改兌、白糧、改徵、折征等五大類。「正兌」,指各省漕糧直接運輸到京倉者。據《清史稿》記載,正兌米原額為三百三十萬石,乾隆十八年實征二百七十五萬石。「改兌」,指各省漕糧輸至通州倉者,原額七十萬石,乾隆十五年(1750)實征五十萬石有奇。以上兩項,以征米為主,但在河南、山東兩省,因當地所產,也征小麥和黑豆。「白糧」,指徵收蘇州、松江、常州、太倉、嘉興、湖州等六府的糯米。原額二十一萬石,實征不過十萬石有奇。「改徵」,指改變對某地徵收的種類和數額,但這種改變,全憑皇帝的特旨,沒有一定的成規。「折征」,指原徵實物,但折成銀錢交納。「減征」,系指某地受災,不能征本色實物,而改徵折色,即銀兩。或者將離水次最遠縣份的漕糧,酌量減去,分撥其他縣份徵收。另有所謂「民折官辦」,指對民戶徵收銀錢,而由官府用其他辦法以實物交公。漕糧作為「天庾正供」,「不蠲不赦」,這是明清兩代漕糧的共同特點,也是漕糧與一般田賦的不同之處。
第四,糧戶除了完納漕糧正額之外,還必須承擔漕糧運輸過程中的全部費用,包括形形色色的加耗。
清代對漕糧的質量要求是乾圓潔淨。除了漕糧正項之外,還要交納隨漕正耗,作為京通各倉和沿途損耗的補償。按規定,正兌米一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改兌米一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凡是加耗的部分,通稱為「耗米」,由於隨著正米入倉,又叫「隨正耗米」。一般講,官定的①《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加耗率,已經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但是,實際上加耗日增,江浙、兩湖有每石加耗至七斗六升的,比官定加耗率高出一倍①。
第五,明清兩代漕運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大體相同的。官吏的貪污舞弊和政府的橫徵暴斂結合在一起,橫徵暴斂為貪污舞弊提供了機會,貪污舞弊又以不同形式加重了橫徵暴斂,因而從清初到清末,「民日蹙而國計日貧」。連擔任漕運總督多年的楊錫紱也不得不感嘆「錮弊難除」②。
第六,在清代漕運中,運軍的問題顯得更加突出。運軍即運輸漕糧的軍丁,是漕運的主要依靠力量。這種運軍的情況比較複雜。
明代漕運,主要由各地衛所軍士承擔。清代取消衛所制,將軍士編為承擔漕運的運軍。康熙初年規定各省衛所額設運丁十名。康熙三十五年(1696)規定漕船出運,每船僉丁一名,餘九名以諳練駕馭之水手充之。後來又增僉本軍子弟一人為副軍③。清政府對運軍的人身控制很嚴。運軍隸屬衛籍,遇五年一編審。雍正初年停編審之後,「惟有運漕軍丁四年一編審」④。運軍屬各省糧道掌握,凡僉為運軍,必須親自押運,若以子弟代替,運軍及代運人都要發邊衛充軍。而且,運軍須有保結,所謂「一軍無保,不准僉軍,一軍有欠,眾軍同賠」⑤。
運軍奔波於河上,風雨兼程,倍嘗勞苦,境況可想而知。王命岳的《漕弊疏》①中說:「以臣所聞,弁丁有水次之苦,有過淮之苦,有抵通之苦。」所謂「水次之苦」,一是「買幫陋習」。漕幫有高低貧富之別,「高者丁殷易完,低者丁窮必欠。當僉運時,富弁行賄買幫,費至二三百金。貧弁坐得低幫」。於是「貧弁處必欠之勢,而富弁甫僉運,已費二三百金」。二是「水次陋規」。衛丁承運時,有衛官幫官常例,每船二三兩不等,有糧道書辦常例,每船四五兩、八九兩不等,至府廳書辦,各有常規,常規之外,又有令箭牌票差禮,只要漕院糧道令箭令牌一到,每船送五兩十兩不等。還有刑廳票差,每船一二兩不等。「其名目則或查官丁,或查糧艘,或查修舟,或查日報,或查開幫,或提頭識,名目數十,難以枚舉。」間或有所謂「清廉上司」,不肯差人到幫,書吏也要巧立名色,止差人到糧道及刑廳處坐催,由刑廳差人代為斂費。這樣,「船未離次,已費五六十金」。三是「勒靳行月二糧」。按舊例由布政司派給運軍的行月錢糧,行文到各府縣支領。但每船要送書辦六七兩不等,否則派撥遠年難支錢糧及極遠州縣。州縣糧書還要需索每船二三兩不等。所以,運軍雖有「十金之糧,無五金之實」。以上三①《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任源祥漕運議」。
②《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楊錫紱奏議」。
③《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④《清史稿》卷120《食貨·戶口》。
⑤《清朝文獻通考》卷43《國用考·漕運》。
①《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
項,是運軍在漕船尚未離開水次時,受到的搜刮。
所謂「抵通之苦」,一是「投文之苦」。漕船經過長途航行,一旦抵達通州,需到倉院糧廳大部雲南司等衙門投文,每船須費十兩。因都由保家包送書辦,保家從中另索每船常例三兩。二是「胥役船規之苦」。坐糧廳總督倉院京糧廳雲南司書房等,各索常規每船可至十金。還有「走部代之聚斂,其不送者,則稟官出票,或查船遲,或取聯結,或押取保,或差催過堂,或押送起來,或先追舊欠,種種名色,一票必費十餘金」。三是「過壩之苦」。過壩時,有委官舊規,伍長常例,上斛下盪等費,每船又須十餘兩,「而車戶恃強,剪頭偷盜,耗更不貲」。四是「交倉之苦」。交倉時,有倉官常例,還有「收糧衙門官辦書吏馬上馬下等等名色,極其需索,每船又費數十兩。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雖經奉旨題革,今又改名復用,小歇家改名雇長,大歇家改名住戶,藉口取保,每船索銀四五兩不等。有送者可得先收,無送者刁難阻凍」。五是「河兌之苦」。河兌法本來為了收交兩便,然而仍然發生踐踏、偷盜、混等、搶籌等種種難言之弊。以上五項,是運軍在漕船抵通時受到的搜刮。
所謂「過淮之苦」,指「積歇攤吏書陋規,投文過堂種種諸費」,每幫過淮漕費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這是運軍在漕糧運輸中受到的一部分搜括。
王命岳的這段文字,將運軍在運糧過程所受到的各種名目的勒索,基本上概括出來。真是「勢要官胥,視運軍為奇貨,誅求橫出,朘剝日深」①。發生在整個運糧過程中的種種敲榨勒索,必然會影響漕運的順利進行,清政府曾不斷設法克服這些弊病,然而終清一世,未見奏效。
運軍是漕運的主力,所以運軍的待遇問題,是清朝廷十分重視的漕事要務。
運軍能得到屯田,作為衣食之資。實際上這是明代衛所屯田的繼續。清代規定,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頃。漕船原額一萬零四百五十五艘,嘉慶時,實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常年承擔運糧任務的漕船大體在六千艘之上。每船裝載糧米五百石,總數能運三百餘萬石。用於運糧的衛所旗丁有六七萬名,分配給運軍的屯田約六百三十多萬畝。其中山東有六萬多畝,江蘇、安徽有四百二十五萬餘畝。但是,運丁「得田不能自耕,勢必召佃收租」。甚至「輾轉相售,屢易其主」。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漕督楊錫紱的奏疏中,已經出現了負債纍纍的「疲幫」①。
運軍還能得到行月錢糧,其數額各省不一,一般每名運軍支行糧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糧十石左右。本折各半,折色價每石銀一兩四錢。
運軍從屯田和行月錢糧上所得,僅能養家餬口,根本無法滿足各種名目①《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任源祥《漕運議》。
①《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的勒索。於是,他們就將各種盤剝再轉嫁到納糧農民的身上。在清代漕運中,運軍敲榨納糧農戶,激起農民不滿和反抗的事例是很多的,如:江寧衛運軍擅自加征行月二糧,激起百姓反對,結果耆民倪拱辰、陸德秀被害。知縣潘師資憤慨地說:「正供額賦誠不得已,此行月糧何為者?且嘉定漕故永折,無漕則無運費,何用加行糧為?」對於早已交納永折漕銀的地方,尚要擅征,更何況那些「有漕有運」之地呢?對此,錢大昕評論說:「以不堪加之縣,出不應派之糧,供不應給之衛,敲骨竭髓,徒資群蠹瓜分、酌酒、陸博之資,民實不服。」②順治七年(1650),江南蘇州府常熟縣還發生運官率領運丁「毆官藐運」的事件。當時有儀真衛運官崔邦泰領運常熟,他統率悍丁「玩漕勒贈,苛索無厭」,常熟知縣瞿某敦請速兌,崔邦泰等竟「聚眾鼓譟,各持棍械,毆辱印官,乘機搶掠」,釀成事端③。
在清廷看來,「國家之待運軍,為不薄矣」。「舡只則有修理風蓬銀兩,安家則有坐糧,水手則有月糧,路費則有貼備,回南則有羨餘,解給各項支銷外,平日尚有屯田之利。」正糧之外,還有加四耗贈,比兌時,每石再加濕潤米三四升。如此等等,仍不能滿足運軍的利慾,還要「巧恣需求」。①於是,清朝廷為了保證漕運,儘量優待運軍,而漕運官吏又千方百計地到運軍身上搜括,運軍再將各種勒索轉嫁到納糧農民身上,就這樣形成惡性循環。而受害最深的當然是承納漕糧的農民。正如任源祥所說:「今之有轄於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於運軍者乎,運軍之常例,有絲毫不出於斯民之膏血者乎。」②總之,清代漕運與明代不同之處,僅在於官收官兌更加突出,因而運軍問題,往往成為清廷議論漕運的焦點。任源祥曾建議:「欲惠百姓,自運軍始;欲飭運軍,自胥吏始;欲厘胥吏,自官府始;欲正官府,自朝廷始。」③如此推本尋源,雖然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根治的藥方。清代漕運完全依靠官收官兌,依賴軍運,因而在明代漕運中已經暴露的運軍問題,更加明顯,更加嚴重。
清代漕運的弊端縱觀有清一代漕運,弊竇百出。
在漕糧的徵收上,有所謂「撥花」,即在派兌時,奸棍劣衿與衙門書吏、運船官弁串通一氣,故意將一石米撥分幾軍,使納糧農戶受盡往來顛倒之②錢大昕:《潛研黨文集》,《記加征省衛運軍行月糧始末》。
③《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第586頁,《奉旨禁革漕運積弊告示》。①《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第586頁,《奉旨禁革漕運積弊告示》。②《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任源祥《漕運議》。
③《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任源祥《漕運議》。
累。
有所謂「做樣」,即有奸棍串同運軍,搶先出兌,故意多出「贈耗」銀兩,使後來者不得不遵其例。
有所謂「押兌」,即借上司之令,承牌持票,任意催督,從中索取耗銀。有的在百兩耗銀中公然索走二十兩。
糧米過斗時,還有所謂「踢斛」、「淋尖」、「樣米」,以及「三笆三涌三捧」種種惡套。另有所謂「伍長酒錢」、「裝載船錢」、「倒籮錢」種種名色。
僅漕糧加耗一項,有增無減。如「崑山一縣,正米百石,有加耗銀至六七十兩者」。而當地米價每石不過六七錢,「今耗銀至六七十兩,是正米百石,耗贈亦百石」。在這樣沉重地敲剝之下,農民「皆深自逃匿,惟恐為人魚肉」①。
本來按漕運則例規定,江南每船受兌五百石,解至京通,交倉四百石,這是在所兌米中已經包括了在船折耗。但州縣徵收時,卻又每百石再加五石,真是「耗外加耗」。
交納漕糧的小農更害怕「轉廒」之苦。因漕糧是冬兌冬開,立有準限。
各處糧印官在漕船未到時,即通令百姓交兌,交兌後仍令糧戶管廒,待船到時復又交兌,使糧戶于贈耗使費之外,再受賠補苛索。「以致民間賣男鬻女,無可告訴」。收漕胥吏為了索取錢財,唯視賄金之多少,先令富戶交糧,貧窮糧戶則挨日等候,往往全家老幼出動,終日守護糧堆,若遇風吹雨淋,更是苦不堪言。貧苦農民「被重複科征,納而又納」,實在交納不起漕糧的:「一年之內,血杖死者,盈萬盈千」①。
清代漕糧,以江浙為重,造成了江浙地區的貧困。俞樾曾這樣描述:「蘇鬆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過十畝。倚山傍湖,旱潦難均,即豐稔之歲,所得亦自有限。而條銀漕白正耗,以及白糧經費、漕贈、五米、十銀、雜項、差徭,不可勝計。而仰事俯育婚嫁喪葬,俱出其中。終歲勤動,不能免鞭撲之苦。」「耕田輸納之民艱難實甚。」②為了保證漕糧平安無誤地運到京通,清朝廷想方設法堵塞漏洞,儘管如此,依然是弊端叢生。首先是清政府安排了龐大的督運漕糧的官僚隊伍,來保證漕運的正常通行,結果適得其反,成為漕運的負擔。
清代設置的督漕官吏有漕運總督(簡稱總漕)、巡漕御史、督撫(有漕糧省分的督撫)、糧儲道(簡稱糧道)、監兌官等。這些都是專理漕務的官員。漕糧的徵收,以縣為單位,設立印官、胥吏、里正等主持事務。漕糧的運輸中,設立押運官、衛所守備、領運千總、隨幫武舉、什長、本軍、副軍、①《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陸世儀《漕兌揭》。
①《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徐旭齡《厘剔漕弊疏》。
②俞樾:光緒《川沙廳志》卷四《湯斌疏略》。
水手、船政同知。治理河道的有河道總督(簡稱總河)、閘官、標夫、淺夫。漕糧的收儲有倉場侍郎、坐糧廳、大通橋監督、倉監督、稽查官等。這樣龐大的官吏隊伍,專門為漕運四百萬石糧食的督催,是綽綽有餘的。但是「各衛本幫千總領運足矣,而漕臣每歲另委押運幫官,又分為一人押重,一人押空。每省有糧道督押足矣,又別委同通為總運。沿途有地方文武催趲足矣,又有漕委督撫委河委,自瓜洲以抵淀津,不下數百員。各上司明知此等差委無濟公事,然不得不借幫丁之脂膏,以酬屬員之奔競,且為保舉私人之地。」真是「十羊九牧,為人擇官,多方以耗剝之」。冗官必然誤事。如:淮安盤糧,漕臣不去親查米數,而「委之弁兵」,通州上倉,倉臣不去親驗米色,而「聽之花戶」。「兩處所費,數皆不資」。就這樣,清廷官吏都視漕運為「利藪」,爭逐不已。而各級漕司官吏則人浮於事,敷衍塞責,弄虛作假,貪污風行,清漕的管理陷入混亂狀態。
其次,漕船的修造,也是清朝廷的沉重負擔。如前所述,清代漕船常年在六千艘之上。原來規定,每年修造十分之一,謂之「歲造」。修船所用價銀,按地方之遠近,時間之久暫為差。費用來源,起初於民地征十分之七,於軍地征十分之三,備給料價。如不足,則征軍衛丁田以貼造漕船。十年限滿,由總漕親驗,實系不堪出運,方得改造新船,或者准許舊船在通州售賣。漕船大部分在清江關成造,「自儀征逆流抵淮,四百餘里,沿途需用人夫挽曳,船成後復渡大江,道經千里,到次遲延」。實在是勞民傷財。負責修船的官吏,「或詐朽壞,或修造未竣詐稱已完,或將朽壞船冊報掩飾,或承造推諉不依限竣工」,弄虛作假,從中取利。本來,漕船長年航行,不免有遭風沉溺之事,而運丁因貪圖私利,多攜土宜,攬載客貨,夾帶愈多,漕船難承重荷,損壞更快,故而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折造,非常頻繁。另外,運河南北水勢相差甚大,如果船身過大,掉挽困難,清政府曾規定酌量減小漕船尺寸,但江蘇、廣東兩省漕船,因運丁貪圖夾帶,務求廣大船身,結果,「載重則行遲,行遲則雍塞,民船被阻,甚有相去數丈守候旬日者」①。「漕船建造修葺,其費有經常,有額外」,嘉慶十七年,以浙省承造漕船賠累日甚,清政府決定每船除例給二百零八兩外,復給銀五百九十餘兩。以此可見清王朝為了維持這麼一支龐大的漕運船隊,僅修船一項,就要「年糜國帑數十百萬」①。
再次,漕船在航運沿途受到的各種苛索,是清漕難以克服的痼症。漕運「沿途有總押、分押,及漕委、督委、撫委、河委等官,陋規饋送,以及行河有量水之費,湖口有放水之費,淮上盤糧有兵胥比對之費,通州卸米有經紀驗收之費,又過壩過閘,在在需索,奸徒放帳,被誘百端」。於是,「幫丁等無計補累,勢必滿攬客貨,致誤程期。甚且挾制州縣,勒增兌費」。而①《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①《清史稿》卷122《食貨·漕運》。
地方官吏則「苛取病民,任意朘削」②。
漕船自南方而來,過淮是一大關。雍正時,糧船過淮的陋規,已經是「一幫費至三四百金者」,清廷雖然命令淮安的漕運官司,嚴飭屬下,不許「向旗丁額外需索」,除了夾帶私鹽及違禁物品以外,「不得過於吹求,以致糧運遲滯」③,但並不見效。在清代漕運中,所謂「過淮之費」,有增無減,成為一大難關。
漕船渡黃河,又是一關。由於「汎地弁員不顧風色水勢,混行催趲」,糧船渡黃之後,到白洋河及台莊八閘,由於逆流水急,必須添僱人夫,於是「弁兵串同人夫勒索」④。尤其是承擔漕運主要任務的江浙糧船,路遠迢迢,由鎮江出口時,豎起桅篷,就受到催漕官員以查看為名的「借端需索」,加上過淮、過黃、抵津、抵通,關關受欺,層層盤剝,更是慘苦。
各省糧船北上,每遇過閘過壩,以及急溜淺阻的河段,必須用人力挽拽。沿河兵丁經常把持包雇,他們或者以老弱充數,或者橫索雇值,「借端抑勒」,使運丁「深為苦累」。清廷曾規定糧船「雇募縴夫,聽運弁自為酌辦」①。而且對於由天津轉衛的河段,由每一州縣常設夫頭十餘名。從山東韓莊以南,由於閘多水溜,需夫較多,令山東巡撫分三段,每段設夫五百名,隨時受僱,「事竣仍令歸農」。至於江南、江西兩省,漕船一入瓜儀,即需添備短纖,常設五百至八百名,每夫五十名,設夫頭一名,「選派土著民人充當」,並且「給與執照」,即使「散夫亦給與腰牌,隨時查驗」,「遇有面生可疑者,即令攆逐」②。清廷的規定如此細密,可見沿河雇纖的漏洞之大。
漕船抵通州,終於完成運輸任務,然而最後的種種勒索也在這裡發生。
按照常例,抵通州糧船要向坐糧廳交納兩種茶果銀兩,一種叫「倉茶果」,「系供倉場各衙門書役飯食,並辦公雜費」。一種叫「皇差茶果」,「每大米船交銀十兩,小米船交銀七兩,每年通幫共四五萬兩,向系坐糧廳陋規」。後來覺得「皇差」名目不佳,改稱「廳茶果」③。同時,旗丁須雇募剝船,每百里給飯米一石,耗米一石。還有石壩經紀乘機勒索斛費,竟「每船至三十金」④。漕船進倉時,又要遇到倉場胥吏的慣用故伎,如淋尖、踢斛等等。更有一種所謂「撥運」。即糧船到通後,由倉場官員坐派,將糧米運至離京通各倉較遠的圓明園、沙子營及新城、薊、易等處。這也成為「奸胥射利」的手段。本應輪幫挨派,胥吏卻唯視納賄多少,任意先後,抽幫撥運。
②《清宣宗實錄》卷302。
③《清世宗實錄》卷77。
④《清世宗實錄》卷103。
①《清高宗實錄》卷578。
②《清高宗實錄》卷1022。
③《清高宗實錄》卷135、393。
④《清世宗實錄》卷108、45。
清代漕運,不外乎徵收、運輸、收倉三大環節。在這三個環節上產生的各種弊漏,防不勝防,治不勝治。終清一世,所謂「剔除漕弊」的議論,喋喋不休,然而都無補大局,清代漕運繼承明代舊制,也繼承了明代漕運的全部弊病。
清代漕運的發展清代漕運是所謂「治國要務」,康熙帝曾將漕運與河務、三藩同列為「三大事」,「書宮中柱上」。順治二年(1645),巡漕御史劉明英所奏關於漕運的額數宜清、運法宜定、修船宜急、運道宜豫等四條建議,立即被清朝統治者所採納①。順治、康熙兩朝,著手在整頓漕政、加強漕運官司、疏通河道、嚴格官吏考成等方面,系統、全面地恢復漕運。這項工作顯然對清皇朝的財政收入起了重要作用,所以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前期,出現了倉儲充裕的局面。康熙十八年,「京城通州倉內,貯米甚多,各省運至漕糧,亦無虧欠,在倉內堆積,恐致紅朽」。清政府下令,於蘇州、鎮江、江寧、淮安等處,各截留糧米三萬至十五萬石不等,以備動用②。這種現象,與順治初「節年拖欠,多至數百萬石」相比,顯然進入相對穩定時期。同時,在政治上,為清初北方地區的統治和京師社會秩序的安定,提供了保障。
漕運的穩定發展,的確對社會經濟有重要影響。貫通南北的京杭大運河,將海河、黃河、淮河、長江四大水系聯繫起來,而且通過江南水網及浙贛、閩粵水道,又能與珠江水系連結,這在溝通南北經濟的交流方面,作用重大。因此,漕運的經濟作用,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漕運的暢通,進一步推動了運河沿岸城市的繁榮。比如濟寧和臨清是山東運河的南北兩關。清朝廷在漕運總督之下設立四個巡漕御史,其一即駐濟寧,專門巡察山東台莊至北直交境。臨清更是運河北段的重鎮,「各省重運,俱令糧道督押本幫至臨清,出具糧米無虧印結,即行回任。其自臨清抵通,概令山東糧道往來催趲」①。臨清是清代漕糧進京的關鍵所在,在清漕中有重要地位。漕船由臨清關轉入衛河,需挨次等候出口,於是在泊船沿岸,自然形成一條商業街道,至今遺蹟猶存。現在的濟寧、聊城兩市尚保留著相當古舊的「月河街」,據方誌記載,是當年相當繁華的街市,酒樓旅舍,鱗次櫛比。「月河街」又稱「越河街」,本是跨越運河幹道的支河沿岸,專門停泊漕船,以保證幹道的通暢。聊城的山陝會館,尚保存著清代建築的特色,其門樓戲台樣式,與運河上其他城市的山陝會館多有相同之處,反映出運河沿岸各地商人和商業的活躍。即使象山東東阿縣張秋鎮這樣的小鎮,由於地處東阿、陽穀、①《清世祖實錄》卷17。
②《清聖祖實錄》卷283。
①《清史稿》卷122《食貨》三。
壽張三縣的交界點上,成為南北鎖鑰,「幅員數里,自南而北,則漕渠貫其中」②。清代漕運和治河,促使這個小鎮興旺起來,到清中葉,該鎮已具備三里長的十字街道,中間鋪設青石條板,人口幾近萬人。清政府多次治河都駐此指揮,該鎮成為河漕兼重的魯西名鎮。
第二,清代漕運起到了「南糧北調」、「南布北運」的調節作用。平糴依靠倉儲,倉儲靠漕運,因此漕運的作用是應該肯定的。
第三,清代漕運對南北經濟交流的推動作用是很明顯的。清政府規定,每條漕船可以隨帶土宜六十石,予以免稅。假若以每歲漕船六千艘計算,每年在運河上的免稅貨物即達三十六萬石,約占實征漕糧的十分之一。實際上運輸的貨物,遠遠超過此數。加上運丁、水手私帶的貨物,沿途商賈託運的貨物,漕船回空隨運的貨物,更是無法計算。特別是漕船運丁多載私貨的問題,歷朝皆有,比比皆是,成為清代整頓漕政的大事。如:康熙五十八年(1719),江西、湖廣糧船二千餘只,「旗丁任意將貨物滿載,船尾拴扎木筏,不令查驗」①。
第四,清代漕運暢通的結果,使運河作為南北經濟大動脈的意義更為突出。這條經濟大動脈的跳動,幾乎決定著某些運河城鎮的興衰。道光以後,運河山東段經常淤塞,漕運停頓,聊城、臨清等城鎮逐漸衰落,就是明證。運河沿岸運輸業的發達,集中了大批的碼頭搬運工、挽淺縴夫、挖河疏流的民工和船上的舵工水手等,形成了一支龐大的僱傭勞動力隊伍。他們多來自破產農民,以運河為業,靠出賣勞動力為生,而且隨著運河運輸業的開發,他們能在河上串連成幫,於是在客觀上形成了運河上特有的僱傭勞動力市場。
第五,清廷為了確保漕運,對運道的疏通十分重視,採取了治黃兼顧治運的水利方針,這樣,客觀上給運河地區,特別是黃淮地區的水利事業帶來一定的好處。宋、元、明三代和清代前期,黃河下遊河道從河南經江蘇北部入海,在淮陰附近與淮河、運河會合。由於黃河夾帶大量泥沙,下遊河道經常被淤沙堵塞,堤防失修,造成泛濫決口,不僅河南、山東、蘇北常受水災之害,而且影響到淮河、運河。特別是黃淮泛濫,倒灌入運,使運河阻塞,南北航運斷絕,因此明、清兩代的治河與漕運密切相關。運河北段的水量,原來主要依靠山東諸泉的接濟、調節,但是從明中葉之後,山東諸泉水量本身不足,使運河水勢變遷不停。明代治河,過分強調保漕,不顧農時需要,唯視運漕水量之宜,任意排放,每至春天乾旱,將積水放入運河,奪走農民的點滴灌溉之利,若逢夏澇,則將運河水流排出,釀成水災。故而明代多次治河,均不得其益。清代治河,雖然也以「濟運通漕」為目的,但在靳輔、陳潢的主持下,先是堵塞高家堰與黃河其他決口,使黃、淮復歸故道,特別②康熙九年修,乾隆三十二年補《張秋志》。
①《清聖祖實錄》卷285。
是在漕船必經的清水潭,修成數十里偃月形堤壩,使水流湍急的險要河段,變成漕船「永無漂溺之患」的「永安河」①。後又在黃河北岸開挖中河一道,使漕船出清口後,不必再行一百八十里險段,只要行二十里就可進入中河,縮短了航程,減少了危險。確實達到保漕的目的。同時,陳潢還注意到防止水土流失,提高了治河的技術水平。由於清代治河兼顧治運,不僅黃河、淮河各歸故道,漕運無阻,而且在蘇北涸出三百萬畝土地,使原來被水淹沒的土地重新變成可耕的農田。
總之,漕運的暢通,為清代前期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東南地區的繁榮,直接或間接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漕運是歷代封建皇朝的苛政。在「千帆競發,天臾正供絡繹而來」的背後,充滿著勞動人民的血汗。《冊府元龜·漕運總序》曾對秦代和漢(武帝)時期的漕運,給以深刻的揭露:「乃若京師,大眾之所聚,萬旅百官之仰給,邦畿之賦,豈足充用?逮於奉辭伐叛,調兵乘載,或約齎以深入,或贏糧而景從。曷嘗不漕引而致羨儲,飛挽而資宿飽。乃有穿渠鑿河,乘便利之勢,創法立制,極機巧之思。斯皆賢者之心術,古人之能事,至於成敗之殊,勞逸之異,宜亦一開卷而可見也。」而且指出,秦始皇「轉輸北河,率三十鍾而致一石」。耗費三十鍾而漕運一石之糧,代價之巨,令人吃驚。
清代漕運也是個得不償失的辦法。「歲漕江南四百萬石,而江南則歲出一千四百萬石。四百萬石未必盡歸朝廷,而一千萬石常供官旗及諸色蠹惡之口腹..是以江南諸縣,無縣不逋錢糧。」①嘉慶時,江南漕米運抵京倉,每石費用需銀十八兩。當時糧價,每石在一兩左右。一石漕糧的費用超過當時商品糧價十六、七倍,實在是很不合算的。
漕運中發生的種種問題,弄得清朝皇帝非常頭疼,歷朝都為漕運展開過爭論,力圖謀求良策。有人對漕運的政治作用提出了懷疑。陸隴其曾指出:「以漕運而裕國,秦漢以來不得已之策耳。夫以京師之重,而仰給於遐方,天下無事,則有侵漁遲誤之弊,天下有事,則有咽喉中梗之虞,此甚非所以久安長治也。」②早在明季,徐光啟就提出:「宜近取諸畿甸而自足。」③也就是說,可以用開發京畿地區的農業來代替漕糧的運輸。清初,陸隴其提議,「裕國之本其必墾西北之閒田,而寬東南之輸輓。」④道光時,林則徐認為「國家建都在北,轉粟自南,京倉一石之儲,常糜費數石之費,奉行既久,轉輸固自不窮。而經國遠猷,務為萬至計,竊願更有進也。」也是個開發華北農業的①《河防述言》,《雜誌》第11。
①《皇朝經世文編》卷46陸世儀《漕兌揭》。
②《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陸隴其《漕運》。
③《農政全書》卷12。
④《皇朝經世文編》卷46《戶政·漕運》上,陸隴其《漕運》。
想法。若按當時農業生產技術水平,開發海河地區,在直隸增開二至四萬頃土地(按畝產一至二石計算),每年生產需自南方運來的四百萬石漕糧,並不是沒有可能的。但是這樣的計劃,清朝統治者連想都不敢想。他們曾經想過學習元代的辦法,打通膠萊運河,沒有成功,只好抱住數百年的舊法不放,越走越困難。他們還採取過漕糧改折的辦法,就是改變徵收糧米(本色)為貨幣(錢或銀兩)。本來,漕糧一般是不准改折的。只是在發生災荒或運輸困難的情況下,才允許改折。後來還實行過「民折官辦」,就是由納糧戶將改折的銀或錢,交給官府,由官府派員在口岸附近採買糧食,交兌運輸。太平天國革命爆發時,長江地區被起義軍占領,漕運停止,清政府只得臨時採取改折和折銀解部。道光四年,淮安高堰地方發生水災,運河水淺,而且運河山東段因諸泉水缺,經常乾涸,於是,次年在江浙實行海運,即在上海雇募商船,運糧至天津,然後轉輸京通。但海運之法直到咸豐以後才正式實行起來。總之,對於得不償失的漕運制度,清政府始終拿不出改革的辦法。漕糧的長途運輸,船隻消耗,官吏侵吞,關卡林立,人手紛雜,造成人力物力的極大浪費,也給官吏營私舞弊大開方便之門。康熙四十六年,「坐糧廳赫芍色,聲名惡劣..每船取銀八兩,一年約得四五萬金,赫芍色任坐糧廳十年,則已得四五十萬」①,「然貪官污吏,積習相沿,莫能禁也」②。①《清聖祖實錄》卷230。
②《清史稿》卷122《食貨三》。
第五節 學校與科舉學校制度
清代的學校與科舉,大體上沿用了明代的制度,內容上有所損益,措施上更為周密。
學校是儲育人才之地,科舉是掄才大典,兩者相輔而行,關係十分密切。讀書士子入仕,主要通過科舉,而要由科目登進,必須是學校的生員。學校的主要任務,是養育士人以應試科目,不過學校生員做官不一定要經過全部科舉考試的階梯,入國子監肄業後,便有了獲得官職的可能。
清代由政府管轄的學校,共有兩級,即中央官學和地方官學。中央官學主要指京師的國子監,包括附屬於國子監的算學、八旗官學。另外,還有中央政府為皇室貴族設立的宗學、覺羅學等。地方官學主要指府、州、縣學,這些學校只有規模大小的區分,而無程度等級的差異。除此而外,社會上還有書院、社學、私塾等,這些雖不包括在正規的學校制度內,但在培養人才、傳播文化方面,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明制,在京師有國子學,稱國子監,或稱太學。國子監有南北監之分,一為北京國子監,一為南京國子監。清初,修整明北京國子監為太學,裁南京國子監,改為江寧府學。國子監是全國最高學府,設祭酒滿、漢各一人,司業滿、蒙、漢各一人,職在總理監務、執掌教令。博士滿、漢各一人,助教滿十六人、蒙八人、漢六人,學正漢四人,學錄漢兩人,職在教誨。典籍漢一人,掌書籍碑版。典簿滿、漢各一人,掌文牘事務。雍正三年(1725)起,更置管理監事大臣一人,不拘滿、漢,地位在祭酒、司業之上。
國子監的生徒,來源很多,共分兩大類。一為貢生,一為監生。貢生有歲貢、恩貢、拔貢、優貢、副貢、例貢,監生有恩監、蔭監、優監、例監。歲貢,有地方貢於國家之意。府、州、縣學按照規定的時限與數額,將屢經科考、食廩年深的生員,依次升貢到國子監。順治二年(1645),清政府命中央直屬各省起送貢生,府學每年一人,州學三年二人,縣學二年一人。各地貢生到京後,要進行廷試。時間是每年三月十五日,後改為四月十五日。如有濫充者,即發回原學。一省發現五名以上,學政要被罰俸。
恩貢,是歲貢在特殊情況下的改稱。清沿明制,凡國家有慶典或皇帝登極,便頒布「恩詔」,以當年的歲貢生充恩貢。
拔貢,明制,常貢之外又行選貢之法,即為拔貢。各地儒學生員,經過考選,凡學行兼優、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得以充拔貢。清沿襲此制,順治元年(1644),首舉選貢。順天府特貢六人,每府學貢二人,州、縣學各貢一人。清初為六年考選一次,乾隆中改為十二年一次。
副貢,各省鄉試除錄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為副榜。中副榜者,可以做為貢監,入國子監肄業,稱副貢。
優貢,類同拔貢,每三年考選一次,舉送的次數比拔貢多。
以上的恩、拔、副、歲、優貢,時稱「五貢」。讀書士子除了參加科舉考試者外,由此而入仕途的,亦謂之正途。五貢就任官職,按科分名次和年分先後,恩、拔、優、副貢多以教諭選用,歲貢多以訓導選用。但在具體實行中,常有變動。
五貢之外,還有例貢。凡儒學中的廩、增、附生,按政府規定報捐為貢生的,稱例貢。這是當時由捐納入官的必由之路,由於是出資捐買而得,很為一般人所蔑視。例貢或在監肄業,或在籍,均可稱為國子監監生。乾隆年間議准,例貢如果志在由正途入仕,准其辭掉例貢頭銜,以原來的身分參加科舉考試。
貢生之外,還有監生。恩監,乾隆年間開始實行,主要是選拔和照顧一些資歷、身分較特殊的士子,恩准入監肄業。乾隆二年(1737),准八旗漢文官學生應講求經史,每三年奏請欽點大臣考試,優者拔作監生,與漢貢監等一體肄業。後又議准,八旗算學生、漢算學生、欽天監天文生均准考恩監。乾隆五十一年(1786),凡陪祀孔廟的聖賢后裔,本人是武生俊秀及無功名頂戴的俊秀,均恩准做監生。
蔭監。又分恩蔭和難蔭兩種。恩蔭是按內外文武官員品級,蔭子入監。
順治二年,定文官中京官四品、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可送一子入監。康熙五十二年(1713)始,宗室亦給蔭入監。難蔭,順治三年(1646)定,滿、漢三品以上官員,三年任滿,勤於國事而死者,可蔭一子入監。雍正年間以後,特別體恤軍功死難者。凡八旗武職立功身故,無論功績大小,是官員的,給七品監生一人,是護軍校、驍騎校的,給八品監生一人,均於子弟內補充。乾隆四年(1739)定,八旗武職立功病故,所給的監生,按立功等第定監生品級。一、二等軍功,給該員子弟監生一人,食七品官俸,三、四等軍功,給該員子弟監生一人,食八品官俸,五等軍功,給該員子弟監生一人,照捐納監生例,准其應鄉會試。
優監,與優貢雷同,唯入監條件略有降低。雍正十一年定,在地方儒學為附生及武生的,可以選為優監生。例監,與例貢雷同,亦是條件更放寬。凡未取得生員資格的讀書士子,即俊秀,可以通過捐納而取得監生資格,稱例監。
貢監生入太學後,依次到六堂研習。六堂分為三級:正義、崇志、廣業堂為初級,修道、誠心堂為中級,率性堂為高級,根據學習成績遞升。國子監的監生,又分為內、外兩班,內班是住在監內的,有膏火之資。外班則散居監外各地,無膏火。清初,內班共有監生一百五十名,每堂二十五名,外班一百二十名,每堂二十名。乾隆初,改內班每堂為三十名,這樣內、外班共三百名,既而又裁減外班一百二十名,撥年班二十四名為外班生。外班補內班,要經過考試。內班貢監生的告假等事項,都要按嚴格的規定辦理。國子監授課和考試的辦法是:每月初一、十五日師生向孔子行祭奠禮畢,聽助教或學正、學錄講解經書,然後要進行覆講、上書、覆背,每月三回,周而復始。所習內容為四書(《大學》、《中庸》、《論語》、《孟子》)、五經(《易經》、《書經》、《詩經》、《禮記》、《春秋》)、《性理》、《通鑑》等,還有兼學習「三經」、「二十一史」的。每人每日要摹名帖數百字,並立「日課冊」,按期交助教等查驗。每月十五日,祭酒、司業輪換考課四書文一篇,詩一首,稱大課。一般是司業月考,祭酒季考。另外,每月初一日,在博士廳課經文、經解和策論。每月初三及十八日,助教、學正和學錄還要分別主持考課,試四書文、經文和詩策等。監生坐監的期限,始初各種貢監生並不一樣。恩貢、難蔭、由廩生出身的副貢,時間最短,為六個月。其他有八個月、十四個月、二十四個月的。例監最長,為三十六個月。雍正五年(1727)規定,各監生肄業,均以三年為期。修業期滿後,可應吏部銓選,以教諭、訓導等選用。
清代,還有兩種學校隸屬於國子監,即國子監算學和八旗官學。
算學,乾隆四年(1739),額設滿、蒙、漢肄業生共六十人,學習五年期滿,分授欽天監天文生及博士。八旗官學,係為培養八旗子弟而設。順治元年,八旗駐地各建學舍,為八旗官學,次年,合兩旗官學為一學,教習在國子監肄業生中考選,主要用恩、拔、副貢生。雍正五年(1727),定每旗設學額百名,其中滿洲六十,蒙、漢各二十。乾隆初,定官學生肄業以十年為期,其中漢文明通者,拔為監生,升入太學。官學中的漢教習,三年期滿,分等引見。一等用知縣,二等用知縣或教職。嘉慶、道光年間,官學漸漸廢弛。
此外,京師還有宗學和覺羅學。順治十年(1653),八旗各設宗學,選滿洲生員為師,凡尚未受封的宗室子弟,十歲以上,均入學習清書(滿文)。雍正時定,左右兩翼設滿、漢學各一,王公、將軍及閒散宗室子弟,十八歲以下,及十九歲以上的已曾在家讀書情願就學者,均令入宗學分習清、漢書,學內兼習騎射。乾隆時定,宗學額數左翼以七十人為準,右翼以六十人為準。每十名生徒,派設教習一員。覺羅學正式設置於雍正年間,規制與宗學略同。學成後,與旗人同應歲、科試及鄉、會試,或考用中書、筆帖式官職。另外,京師還有隸屬於內務府的景山學與咸安宮學,有世職官學、八旗及禮部義學,有健銳營、外火器營、圓明園、護軍營等學,這些都是為八旗子弟而設,體現了清朝廷對這些人的特殊照顧。
清代,設學官督理地方官學,規制相當嚴密。各省設提督學政一人,提督學政掌管一省學校政令的貫徹,主持歲、科兩試,考核師儒的優劣和生員的勤惰。學政在地方,無論官階高下,皆與該省督、撫平行。各府、州、縣學,皆設有教官。府學設教授,州學設學正,縣學設教諭,各一人,並設訓導輔佐之。雍正年間,定儒學教授為正七品官,學正、教諭為正八品,訓導為從八品官。清政府對教官的要求十分嚴格,獎罰分明,雍正四年定,教官如能盡心訓導,六年之內,所屬士子無過犯,該省督撫學政據實保題,以應升之官即用。
學校生員亦有定額,需經考試才能錄取。讀書士子未入學以前稱童生、俊秀,經過縣考、府考、學政院考取中後,即可入儒學為生員,俗稱秀才。在額的生員為廩膳生員,國家供給膳食。額外增加的為增廣生及附學生員,亦有定額。府、州、縣學的程度一樣,但規模不同。順治四年(1647)定,各省儒學,分大、中、小學,取進童生。大學四十名,中學三十名,小學二十名。康熙九年(1670)改為:各直省取進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縣學十五名,中學十二名,小學七、八名。八旗子弟,亦可入學,歸順天府考試。地方儒學的課程,有《御纂經解》、《性理》、《詩經》、《古文辭》及「十三經」、「二十四史」、「三通」等。教官對生員有月考、季考,除考四書文外,兼試策論。考後第二天,講大清律中的刑名、錢穀類若干條。每月還集諸生於明倫堂,誦政府頒布的臥碑文及訓飭士子文。生員除丁憂、患病、遊學等事故外,不應月課三次者予以戒飭,無故終年不應課者即予黜革。不過到了嘉慶以後,儒學月課漸不舉行,教官多為年齒衰邁者,視考課為故套,地方儒學只有師主之名,而無訓誨之實了。於是,生員最重要的考試便為學政所主持的歲、科兩試。歲試是學政到任第一年所舉行的考試,科試是選送生員參加鄉試所進行的考試。
清代,武生亦附於儒學。康熙三年(1664)定,直省府、州、縣武生,由儒學教官兼轄之。騎射之外,教以武經七書、百將傳及孝經、四書等,學額與取文童生一樣,也分大、中、小學,由七八名至二十名不等。武生的考試有內外場之分,先外場騎射,次內場策論。歲試列一、二等,准應鄉試,故武生沒有科試。
清朝廷對儒學生員採取優恤政策,管制也極嚴格。凡生員入學後,例免差徭,廩膳生及貧窮生員經濟上可得到養贍。生員違反禁令,小過失由府、州、縣教官責懲,大過失申報學政,黜革後治罪,地方官無權擅責。如果教官徇庇劣生不報,或雖揭報,而學政不嚴加懲處,分別給以罰俸、降級直至褫職處分。順治九年,政府刊立「臥碑」,共八條,令全國士子誦習奉行,其文如下: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如後: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跡,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一、生員不可干求官長,交結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一、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亦當盡心教訓,毋致怠惰。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①。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頒布「聖諭」十六條,四十一年頒「訓飭士子文」。雍正年間,更把康熙時十六條「聖諭」大為發展,演化為「聖諭廣訓」,並且頒布了「御製朋黨論」。乾隆五年(1740),又有《欽頒訓飭士子文》。這些,都是生員所必須尊奉,也是經常進行考課的內容。
府、州、縣學無固定學習年限,多有白頭至老,始終為一秀才者。生員的出路有二,一是通過薦舉做國子監貢監生,一是通過鄉試成舉人,兩者合稱舉貢。
明代,書院相當發達。清初數十年間,對書院則採取抑制的政策。順治九年諭令,「不許別創書院,群聚徒黨」②。康熙、雍正年間,各省大吏和地方士紳相繼有辦書院者。雍正十一年(1733),皇帝予以提倡,但主要是在各省省會設立一二所較大書院,使均處於中央政府的控制下,進一步使之官學化。另外,各省的府、州、縣,亦多有設立書院的,有的是紳士出資創辦,有的是地方官撥公款經理。據不完全統計,清代的書院,約有三百所③。乾隆年間,對書院進一步提倡和整頓,規定:「凡書院之長,必選經明行修、足為多士模範者,以禮聘請。負笈生徒,必擇鄉里秀異、沈潛學問者肄業其中。..書院中酌仿朱子白鹿洞規條,立之儀節,以檢束其身心。仿分年讀書之法,予之課程。使貫通乎經史。有不率教者,則擯斥毋留。」還規定,書院課程,可因人而異:「書院肄業士子,令院長擇其資稟優異者,將經學史學治術諸書,留心講貫,以其餘功兼及對偶聲律之學。其資質難強者,且令先工八股,窮究專經,然後徐及余經,以及史學治術、對偶聲律。至每月課試,仍以八股為主,或論或策,或表或判,聽酌量兼試,能兼長者酌賞,以示鼓勵。」①同時規定,各省書院主講席者,均稱為院長。
迨至嘉慶、道光年間,書院日益廢弛。地方上還有社學、義學。順治年間題准:「每鄉置社學一區,擇其文義通曉、行誼謹厚者,補充社師。免其差役,量給廩餼養贍。提學案臨日,造姓名冊申報查考。」「土司子弟有向化願學者,令立學一所,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為教讀,以司訓督。」②社學或義學,在京師等城市及八旗駐地有設,但更多的是設於鄉村和邊遠省區。
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289,《禮部·學校》。
②《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匯編·選舉典·學校部》。
③盛朗西:《中國書院制度》第五章《清之書院》。
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95,《禮部·學校》。
②《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95,《禮部·學校》。
不過,清代最初級的學校,主要還是私人設立的學塾。兒童由發蒙直至考中秀才,進入儒學,主要是在這種學校中接受教育。
學塾可以分為三種,一種是官僚地主有錢人家,嚴格遴選教師,在家中教育自己及親友子弟,叫「家館」或「坐館」。一種是地方上某個家族出資,在一個公共地方設塾,教育本家族較貧寒的子弟,叫「村塾」或「義塾」、「義學」。再一種是教師自己在家設學,學生來源不限,叫「家塾」或「私塾」。一般地說,專教蒙童的謂之「蒙館」,教年紀大些學生的謂之「經館」。學塾開始是識字,讀《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南方的學塾還重「對課」,即令學生屬對。再有是「描紅」,即寫字。再進一步就是學作八股文、試帖詩。行有餘力,讀四書五經,以及《唐詩三百首》、《綱鑑易知錄》、《古文觀止》等。私塾教育是個別教學、強制記憶。
科舉制度清代在順治年間開始恢復科舉取士制度,康熙時推行於全國。與明代一樣,科舉分為三個等次。首先是童試,取中者名曰「秀才」。其次是鄉試,取中者名曰「舉人」。最後是會試、殿試,取中者名曰「進士」。在一輪十二年中,子、卯、午、酉年為鄉試年,丑、辰、未、戌為會試年,其餘四年是童試年。清代的考試制度比明代更為詳細、嚴密,但由於科舉取士積弊日深,暴露出的問題也更明顯。
童試亦稱小考,由於應試者名曰童生,故稱童試,是讀書士子進身之始。童生亦名文童、儒童、儒生、俊秀,但沒有年齡上的限制,有十幾歲的少年,也有五、六十歲的老者。童生應試,在本縣報名,填寫籍貫及三代履歷,並要有同考者五人互結,再請一個本縣廩生作保。確保考生籍貫無誤,家身清白,非出身於娼優皂隸之家,及未遇父母之喪者,方准應考。主要考四書文,還有《孝經》、《性理》、《太極圖說》、西銘、正蒙及《聖諭廣訓》、《訓飭士子文》等。童試分縣考、府考、院考三個步驟進行。縣考由本縣縣官主持,考四場或五場。
府考在府城舉行,情形與縣考略同,每次考一府之中的三、四個縣。院考也在府城舉行,但由各省學政親臨主持。清代學政亦稱學院,故名院考。這時每個考生要加一名廩生作保,考試兩場,一正試,一複試。正試試兩文一詩,複試試一文一詩,並默寫《聖諭廣訓》百餘字。文字優等者,由學政按規定的學額,進行錄取。被取之人,即曰「秀才」,自此入儒學肄業,亦稱「入泮」。入縣學的稱縣學生員,入府學的稱府學生員。入學後,都先做附學生,然後逐步升為增廣生、廩膳生。
童試中最普遍的弊端,是雇能文之人頂替本人入場。故順治年間規定,每府各州縣要會同在一天考試,府試亦匯齊在一日,以防重冒。如有請代等弊,互結的五名考生連坐,保結的廩生黜革。雍正十三年(1735)及進一步規定:「槍手代倩,為學政之大弊。嗣後凡有代筆之槍手,照誆騙舉監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求中式例,枷號三月,發煙瘴地方充軍。其雇倩代筆之人,照舉監生員夾浼營幹買求中式例,發煙瘴地方充軍。知情保結之廩生,照知情不首例,杖一百。」①另外,考官閱卷衡文,往往委託幕友辦理,本人並不過目,草率錄取,甚至有任聽幕友書役勾通舞弊之事。有清一代,童試中槍替、冒籍、濫送、賄買等弊端,始終未曾禁絕,反而愈演愈烈。
清代鄉試始於順治二年,三年一科,逢子、卯、午、酉年舉行,是年亦稱大比之年。因為鄉試舉行於秋八月,故又稱「秋闈」。康、雍年間起,凡皇帝登極或大壽之年,均加科,曰恩科。如該年正逢鄉試正科之年,則將正科或提前一年舉行,或移後一年舉行。
順治時,順天及直省鄉試,每中式舉人一名,取儒生三十名應試。康熙年間,增至百名。府、州、縣學生員,經提學考試,精通三場者方准應鄉試。各地儒學的教官和在籍的國子監恩貢生、歲貢生、監生,有願參加本省鄉試的,許與生員一體考送。不過卷面要註明官字、貢寧、監字,以另案發落。在國子監肄業的貢監生,由監內教官考選。娼、優、隸、皂之家子弟,居父母喪者,不得應試。
鄉試在各省省城舉行。八月初九日為第一場,十二日為第二場,十五日為第三場。每場均是先一日點名放入,後一日放出。考試文體,仍用八股文,亦稱制藝、時藝、時文、四書文。順治二年定,鄉試第一場試時文七篇,其中四書三題,五經每經各出四題,應試者認習某經即作某經四題。第二場試論一篇,題用《孝經》,判五道,詔、誥、表擇作一道。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
各省鄉試的處所稱貢院,士子應試的席舍曰號房,撥守的軍卒叫號軍。
士子及試官入闈後,用鑰封門。內外門用簾隔開,在外的提調監試等官叫外簾官,在內的主考、同考叫內簾官。以大員總攝場務,叫監臨。試場對士子的約束防範極嚴,屢有整肅場規的嚴諭。為防止考生夾帶,乾隆九年(1744)有如下詳細規定:「士子服式,帽用單層氈,大小衫袍褂,俱用單層。皮衣去面,氈衣去里,褌褲紬布皮氈聽用,止許單層。襪用單氈,鞋用薄底。坐具用氈片。其馬褥厚褥,概不許帶入。至士子考具,卷袋不許裝里,硯台不許過厚,筆管鏤空,水注用磁,木炭止許長二寸,蠟台用錫,止許單盤,柱必空心通底。糕餅餑餑各要切開。此外字圈、風爐、茶銚等物,在所必需,無可疑者,俱准帶入。至考籃一項,如京闈用柳筐,柄粗體實,每易藏奸,今議或竹或柳應照南式考籃,編成玲瓏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檢。至褌褲既用單層,務令各士子開襟解襪,以杜褻衣懷挾之弊。再士子搜出懷挾者,其父師均有教誨約束之責,查出一併究治。」①為防止交通關節,士子所交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86《禮部·學校》。
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841《禮部·貢舉》。
的墨卷,當場彌封,然後由專人用朱筆謄錄,曰朱卷,呈考官審閱。考官批示用墨筆,同考用藍筆。
鄉試第一名曰解元,被錄取者統稱舉人。各省所取名額不一,順治初年,定順天、江南中式皆一百六十餘名,浙江、江西、湖廣、福建皆逾百名,河南、山東、廣東、四川、山西、陝西、廣西、雲南在九十名以下不等,貴州最少為四十名。以後各朝,又有增減。正榜之外還取副榜,各省亦均有定額,由六名至二十名不等。康熙初曾一度停止副榜,後又恢復。以後各直省每取舉人五名,即取副榜一名。
鄉試還有複試和試卷磨勘制度。先是,順治十四年(1657)順天府和江南鄉試有賄買情節,發榜以後,眾議沸騰,因此命順天及江南中式舉人來京複試,此為鄉試複試之始。道光二十三年(1843)定製,各省舉人,一體到京複試,否則不得參加會試。此外,各省鄉試揭曉後,要將試卷解送到京,至禮部磨勘,以防止闈後有人修改試卷。磨勘的內容,先是察考官,倘有出題錯誤,給以罰俸處分。次是複閱舉子試卷,嚴查有無弊倖及瑕疵。倘有文理悖謬、字體不正、朱墨不符、對非所問者,黜革除名。有不遵傳注、不避聖諱、以行草謄錄、四書文過六百字者,罰停一科至三科不等。一省當中如果斥革三名以上,主考官要被革職或提問,如果罰科卷數多,對考官實行罰俸、降級、革職等處分。
康熙、乾隆年間曾發生過是否保留八股文與科舉制度的爭議。乾隆三年(1738),兵部侍郎舒赫德又列舉八股取士的四大弊端,建議改革,遭內閣禮部反對,未能實行。
鄉試第二年,各地舉人到京師應進士之試,稱會試、殿試。會試是集中會考之意,中式者為貢士,第一名曰會元。取得貢士資格後,方能參加殿試。會試在丑、辰、未、戌年舉行正科,恩科之年的會試,為會試恩科。因會試舉行於春季,亦稱「春闈」,又因是禮部主辦,亦稱「禮闈」。清初,會試在二月舉行。乾隆年間,改會試在三月,殿試在四月,遂為常例。會試初九日為首場,十二日為第二場,十五日為第三場。均是先一日領捲入場,後一日交卷出場,每場計三日。會試各場的內容、文字的限制等,與鄉試大體相同。
會試的總裁,用閣部大員四人或六人,多至七人。中式無定額,順治三年丙戌科會試,取中四百名。以後歷科中額或百餘名,或二三百名不等。最多的是雍正八年(1730)庚戌科,取四百零六名。最少的是乾隆五十四年(1789)己酉科,取九十六名。錄取方法亦有變化。
會試在正榜以外,一度還取副榜。會試副榜免廷試,由吏部授官。康熙初年停止此法。
最初會試無複試,康熙五十一年壬辰科,因有人作弊,遂行複試。雍正、乾隆年間亦有過複試,嘉慶初著為令。貢士發榜後數日,即進行複試,地點在乾清宮,後改為保和殿。試四書文一篇,五言八韻詩一首,即日交卷。複試列一、二、三等者,准予參加殿試。
殿試是天子親策於廷,儀式十分隆重。殿試的地點,最初在天安門外,後改於太和殿東西閣階下,遇風雨試於殿東西兩廡。乾隆五十四年(1789)始試於保和殿,後沿為例。殿試內容為時務策一道。時務策策題長達二、三百至五、六百字,一般詢問三、四件國家大政,讓應試者回答。殿試之日,皇帝要親臨試場,要奏樂鳴鞭。嘉慶、道光以後,御殿之禮漸不舉行。應殿試的具體情況,清代末科探花商衍鎏曾有一段敘述。時間雖靠後,但可見當時的一般情狀:「余於光緒三十年甲辰科應殿試,當日於卯初刻服常朝服入東華門至中左門,候點名領卷,送場者至此為止。殿廷所備試桌,式如炕幾高僅尺許,趺坐盤膝以事寫作,試士素非所習。於是多自攜考桌,其制用光面細布蒙薄板,以鐵條為活四柱,納於板背,摺疊成片,支起扣於套環之內,即為一桌,較內廷所備者稍高,以藤筐盛布箱,貯考具應用之物,其筐即為坐椅,領卷後背負以入,從前校尉代攜之制,已成虛文。入殿隨意擇坐,但殿宇深嚴,先至者多據前排,後排陰暗不能辨字,後至者多遷於殿前廊下,然倘遇風雨,則飄灑堪虞。從前由禮部同鑾儀衛督率校尉於前一日,在試桌上黏貼各貢士名簽,按簽入坐,此制不知何時停廢。策題頒下約在辰刻,由禮部官散給每人一張,在中和殿階下跪接。入保和殿就坐策對,殿上均黃絨地衣,下襯以棕薦篾席,御座正中丹陛三層加以五彩幡龍地衣,禁止吸菸。例賜宮餅一包,即唐代紅綾餅之意。殿前南院備有茶水,試士不禁出入,隨時可問飲用,自備乾糧以充飢。入試情形之可紀者,大略如此。」①殿試試卷有一定格式,首先寫明履歷三代及本人籍貫、年齡,正文的開始要用「臣對臣聞」字樣,策文不限字數,最短一千字。必須將試卷充實寫滿,同時書法極關重要,字要黑大光圓,不能有點畫小疵。殿試當日交卷,因是皇帝親策,不任命閱卷大臣,只有讀卷大臣十餘人。讀卷後,將前十本最嘉者初步擬定名次後進呈,最後要由皇帝欽定。十名以外之卷,讀卷官在內閣拆彌封,照閱卷時所定名次填榜。殿試中式之榜號曰金榜。四月二十五日行傳臚大典,皇帝升太和殿,王公大臣文武百官陪立如儀。傳臚官宣唱某甲某人,一一引出班,行三跪九叩之禮,儀式隆重。殿試賜出身曰進士,凡會試中式的貢士,均可取中,分為三甲。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通稱第一名為狀元,第二名為榜眼,第三名為探花。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一甲第一名授翰林院修撰,第二、三名授翰林院編修。
殿試傳臚後三日,還要在保和殿舉行殿試朝考,考前列者用庶吉士,次等者分列為主事、中書、知縣等。
關於八旗及宗室參加鄉、會試,清政府另外有過規定。
清制,八旗以騎射為本,右武左文,故不大提倡八旗子弟應試科舉。順治八年(1651)首次准許八旗應鄉、會之試,是年滿洲、蒙古、漢軍生員參加順天府鄉試。以後,八旗考試,時舉時停。始初,凡准應鄉、會試時,均是滿洲、蒙古為一榜,漢軍、漢人為一榜。考試內容亦有區別,滿、蒙生員鄉試為滿文或蒙文一篇,會試增為兩篇。漢軍試《書》藝二篇、《經》藝一篇。不通經者,增《書》藝一篇。二、三場試策、論各一篇。康熙二十六年(1687),改為八旗子弟與漢人一體應試,但在鄉、會試前要先試馬步箭,騎射合格,方可應試。此遂成為定製。鄉試中額,歷科不一。順治八年,取中滿洲五十名,蒙古二十名,漢軍五十名。以後有所減少。乾隆九年,定滿洲、蒙古共取二十七名,漢軍取十二名。
清初,宗室子弟不參與鄉、會試,康熙三十六年(1697),因宗室子孫日益繁衍,准有能力學屬文者,一體編號取中,但很快又停止。乾隆時,也只是偶爾允許宗室子弟應鄉、會試。直至嘉慶六年(1801),宗室應鄉、會試,始著為令。其法為:「凡在官學讀書及在家讀書願應鄉試者,俱照宗人府奏准之例,交稽查宗學漢大臣核實考試,將文理通順者,由宗人府造冊,匯送兵部,考試馬步箭,其合式之人,移咨禮部,札送順天府鄉試,俟三場完畢,將實在人數奏請欽定中額,永遠遵行。」①宗室應鄉、會試,在試場號舍內專門撥號設坐,試卷註明宗字號。嘉慶九年(1804)又定,宗室鄉、會試改於各士子鄉會試三場完畢之後,即十七日舉行。當日點進,當日完卷,只試一文一詩。鄉試約八九人中一名,會試約取三、四名。會試後還要在圓明園正大光明殿複試,方可正式取中。至於殿試與朝考,則與漢人士子一體考試。
另外,八旗和宗室還專有翻譯一科,有滿洲翻譯與蒙古翻譯,應試者只限於八旗及宗室子弟。滿洲翻譯是以滿文譯漢文或以滿文作論,蒙古翻譯以蒙文譯滿文,不譯漢文。翻譯在清代時舉時停,亦有童試、鄉試、會試之程序,三年一舉。都是別立翻譯場考試,錄取翻譯生員、翻譯舉人、翻譯進士。進士考列一、二等者,授翰林院編修,三等授翰林院檢討等職。
清代科考制度,文科之外還有武科。無功名的習武士子稱為武童,各省學政在考文童後考武童,報考條件及手續與文童試相同。考試為三場,有外、內之分。頭場馬射,二場步射及硬弓、刀石,是為外場。三場是內場,原試策論,後改為默寫武經七書的某些段落。武經七書包括《孫子》、《吳子》、《司馬法》、《尉繚子》、《李靖問對》、《黃石公三略》及《姜太公六韜》。取進武童生,順治時無定額,康熙十年(1671)定與各省文童例同,分大、中、小學錄取,府學二十名,大州縣十五名,中州縣十二名,小州縣七八名,被取進者通稱武生。清代地方無專門的武學,康熙三年(1664)定,直省府、州、縣、衛武生,由儒學教官兼轄之,教以武經七書、百將傳及《孝經》、四書等。本地武職官員,每月在各學射圃會同考驗弓馬。武生的歲考與文生相同,三年一次,一、二等者可應鄉試。故武生無專門選拔參加鄉試的科考。武鄉試、會試也分外、內場。頭場試馬箭,二場試步箭,再開硬弓、舞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29《禮部·貢舉》。
刀、掇石,是為外場考試。三場試策論,是為內場考試。嘉慶十二年(1807)以應試者多不能文,改策論為武經一段約百餘字,無塗寫錯亂即可,實際漸漸同於虛設。不過,武生、武舉人年六十以上者,不得再參與鄉、會試。武鄉試三年一科,子、卯、午、酉為正科,逢慶典為恩科,與文鄉試同,中式者為武舉人。鄉試中額,據康熙二十六年(1687)的規定,大體是文闈中額的一半。順天一百零八名,漢軍四十名,奉天、錦州二府三名,江南六十二名,江西五十七名,福建、浙江各五十四名,湖廣五十名,河南四十七名,山東四十六名,廣東四十三名,四川、雲南各四十二名,山西四十名,廣西三十名,陝西、甘肅、貴州各二十名。雍正、乾隆年間,各省中式名額又有增加。其中陝、甘兩省因人才壯健者多,騎射嫻熟勝於他省,均增至五十名。武會試於辰、未、戌、丑年在京師舉行,與文會試同。考期在九月。會試中額,順治時及康熙初年,或二百,或一百五十,或一百。後來不拘定額數,計省分大小、人之多寡,臨時酌定中額。武會試後也要複試,而後才進行殿試。殿試在十月舉行。十月十五日試策問,嘉慶時改為默寫武經約百字。十七、十八日試馬步箭弓刀石,皇帝親閱。一甲、二甲及三甲前十名,皆在校閱時欽定。武進士傳臚也在太和殿,一甲三名,依次通稱武狀元、武榜眼、武探花,賜武進士及第。二甲賜武進士出身,三甲賜同武進士出身。順治三年,一甲一名授參將,二名授游擊,三名授都司。二甲均授守備,三甲均授署守備。以後武進士所授之職,屢有變更。
除科目取士之外,清代還有由皇帝臨時特詔舉行的考試,稱制科。其中最著名的是博學鴻詞科和孝廉方正科。康熙十七年(1678)詔,自古一代之興,必有博學鴻儒,備顧問著作之選。命內外大員推薦學行兼備、文詞卓越之人,不論已仕、未仕,來京親試錄用。第二年,各地薦舉一百四十餘人到京,召試體仁閣,試賦一、詩一。康熙帝親自閱卷,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人,俱授為翰林官。乾隆元年,亦開博學鴻詞科,召試一百七十餘人,取中十九人,授編修、檢討、庶吉士等職。
以上,概述了順治至道光年間的學校與科舉制度。清代是我國傳統教育與選士制度集大成的時期,也是結束期。鴉片戰爭以後,時局變化,新式學堂陸續出現,舊有官學漸次衰落。光緒三十一年(1905),清廷更不得不停止科舉,這種沿襲一千餘年的選士制度至此廢除。
第六節 「滋生人丁」和「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之概況「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和「攤丁入畝」,是清代賦役制度改革的兩個重大步驟。
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玄燁頒發了諭旨:「今海宇承平已久,戶口日繁,若按見(現)在人丁加征錢糧,實有不可。人丁雖增,地畝並未加廣,應令直省督、撫,將見(現)今錢糧冊內有名丁數,勿增勿減,永為定額。其自後所生人丁,不必徵收錢糧,編審時止將增出實數察明,另造清冊題報。..朕故欲知人丁之實數,不在加征錢糧也。今國帑充裕,屢歲蠲免,輒至千萬,而國用所需,並無遺誤不足之虞。故將直隸各省見(現)今徵收錢糧冊內有名人丁,永為定數。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錢糧,但將實數另造清冊具報。」①「其徵收辦糧,但據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②這就是所謂「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諭,意思是將康熙五十年(1711)政府所掌握的全國二千四百六十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四名人丁應徵的三百三十五萬餘兩丁銀,基本加以固定,作為今後每年徵收丁銀的常額依據,以後新增成丁被稱為「盛世滋生人丁」,永遠不再徵稅。五十五年(1716),戶部針對已固定的人丁因死亡、開除等緣故而出現的缺額,又制定了具體的抵補辦法,即「按人丁派者,一戶之內開除與新添互抵;不足,以親族丁糧多者抵補;又不足,以同甲丁糧多者頂補」①。從而將歷來因變動頻繁、最難控制的丁額和丁銀,基本上給固定了下來。
這一措施,雖未取消丁稅,但把全國丁稅總額基本固定,不再隨人丁增長而加重,對於少地或無地的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來說,還是有一定好處的。因為他們實際上承擔著全國丁稅的絕大部分,丁稅不增,其負擔相對穩定,有可能安心生產;其次,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對於那些尚在苦於增丁的州縣地方官來說,因清政府放鬆了對戶丁的編審要求,也可稍得喘息。康熙五十六年(1717)政府宣布廢除對「增丁州縣官員議敘」的制度,便從反面說明了這點。當然,由於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目的在於,因其舊的戶丁編審制度和增收人丁稅的做法,已經陷入絕境,為保證賦役來源與緩和階級矛盾,不得已而為之。最後推行的實際結果,也是清政府得利最大,不僅易於查清戶口,保證了賦役來源,而且也在某種程度上吸引了流民的附籍,穩定了社會秩序。不過,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最重要的意義還在於,推動了「攤丁入畝」制度的實行,為其迅速成為全國統一的賦役徵收制度,完成了最後①《清聖祖實錄》卷249。
②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133《戶部·戶口編審》。
①王慶云:《石渠余記》卷3。
的關鍵性的一步。因為只有經過此次丁銀的基本固定,才能使之更易於全部轉歸土地,即所謂「自續生之賦罷,丁有定數,征乃可攤者」②。
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仍未能解決賦役負擔偏枯不均的問題。這主要是由於按戶徵收的人丁稅,常因生育死亡發生變動,而除、補之丁額又很難恰好相當。長此下去,很快便會出現「額丁子孫多寡不同,或數十百丁承納一丁;其故絕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或無其戶,勢難完納」①。因而又造成新的不均。同時,在編審過程中,不僅一切費用均歸納戶負擔,而且各級官吏又乘機敲詐,無所不用其極。正如直隸總督李紱揭露的那樣:「民間派費甚多,有里書及州縣書吏造冊之費,有里長候審飯食之費,有黃綾、紙張、夾板、繩索、棕包之費」等等,常高達正賦之數倍。「各省皆然,直隸尤甚」。②他們甚至置朝廷之諭旨於不顧,仍肆意放富差貧,胡作非為,所謂「無田無地赤手窮民,則現丁當丁;而田連阡陌之家,糧冊在手,公然脫漏,浸淫成習」。對貧苦百姓則「復於丁銀之外,今年加一、二分,明年又加二、三分,年復一年,遞增不覺。戶無毫釐田產,每丁竟有完至二、三錢,四、五錢者」③。至於康熙皇帝親自詢問過的那種「並無差徭,共享安樂」的「余丁」,實際上只不過是一些「縉紳豪富之家」而已。在這種情況下,其賦役負擔怎麼能做到公平合理?最注重實際的農民群眾,又怎麼能不對朝廷之詔令發生疑慮,從而繼續「攜家遠徙」,四處流亡?其結果仍然是「丁倒累戶,戶倒累甲」,清廷的賦役收入仍難得到保證。這時,統治集團中才開始有人尖銳地意識到,「丁、糧同屬朝廷正供,派之於人與攤之於地,均屬可行;然與其派在人而多貧民之累,孰若攤在地而使賦役均平?」④這就是說,丁稅同田賦一樣,都是國家的正式稅收項目,與其靠加重廣大貧苦無依的人丁之負擔,來增加政府之收入,而將其陸續逼跑,哪如將這已固定了的人丁稅銀均攤到田賦銀中統一徵收,更有把握?因為土地是固定不動,跑不掉的,有地便會有人耕種,其賦稅就不愁沒有著落。這是保證國家賦役來源的最根本最可靠的辦法。因此,清政府迅即採納了這個建議,在不放棄丁銀原額的前提下,只巧妙地改變一下徵收方式,即將康熙五十年已固定的全國二千四百六十二萬餘人丁應交納的三百三十五萬餘兩丁役銀總額,平均攤入到全國各省之諸州縣的田賦銀中,按每田賦銀一兩均攤丁銀若干計算,然後一起輸納徵解。這就是所謂「攤丁入畝」制度,又稱「丁隨地起」,或簡稱「地丁」制度。這是清代賦役制度改革的第二個重大步驟,也是中國封建社會內最後的一次賦役制度改革。
②嘉慶《無為州志》卷7《食貨志·戶口》。
①吳振棫:《養吉齋余錄》卷1。
②李紱:《穆堂初稿》卷39下《清通融編審之法疏》。
③戴兆佳:《天台治略》卷2。
④田文鏡:《撫豫宣化錄》卷2《題請豫省丁糧按地輸納以均賦役事》。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廷首先批准「廣東所屬丁銀,就各州縣地畝攤征,每地銀一兩攤丁銀一錢六厘四毫不等」。這雖是「丁隨地起見於明文」之始,但實際上尚屬試行性質。
正式的攤丁入畝,始自雍正初年。雍正元年(1723),直隸巡撫李維鈞鑒於本省「無地窮丁」甚多,而「北五府(順天、保定、河間、永平和宣化)丁浮於地,尤為苦累,故條奏攤丁(入畝)」。後經戶部及九卿各方議准:直隸省「於雍正二年為始,將丁銀攤入地銀之內,造冊徵收」。李維鈞又根據「北五府地少丁多,難就本州縣之丁銀攤入本州縣地銀之內」的實際情況,「為蘇民困」,「計之再三」,最後決定通省計攤,「統為核算」,即將全省「四十二萬零八百兩之丁銀,均攤於(全省)二百零三萬四千七百餘兩地銀之內,仍照上、中、下三則之田,各計其納糧輕重之數,而分攤其丁銀,永無偏累」①。大體上每田賦銀一兩均攤丁銀2.0702681928273錢許。接著,福建、山東、河南、浙江、陝西、甘肅、四川、雲南、江蘇、安徽、江西、湖南、廣西、湖北等省相繼推行。至雍正七年(1729)便基本上普及到全國的絕大部分省區。儘管奉天、台灣和貴州等地,直至乾隆年間才開始實行,山西更「以富人田少,貧民種地代納丁銀不服」遲遲拖到光緒五、六年間(1879~1880);但是,此時「攤丁入畝」制度已基本上成為全國劃一的賦役徵收制度了。另外,幾乎與此同時,清政府又陸續將匠班銀、鹽鈔銀、漁課鈔等其他賦役也合併到田賦銀中徵收,地丁銀便成為其主要的財政收入了。
「攤丁入畝」的特點和意義通過下表,可以看出清代攤丁入畝制度具有以下三個鮮明的特點。首先,在各省單位平均攤入的丁役銀中,除湖南因系「以糧石計攤」,其數額顯得最多外,其實際最多的還是直隸,其次是山西、陝西和甘肅等省,而江蘇、安徽和浙江諸省則最少。凡攤入丁銀多者,則必其原來丁役負擔重者,反之,凡攤入丁銀少者,則必其原來丁役負擔輕者。這一方面說明,清前期「東南諸省,賦重而役輕;西北賦輕而役重」①的大致趨勢;另一方面,也就不難預料,北方的田畝負擔因攤丁銀而加重的程度必定會比南方大,故大地主階級及其知識分子反對攤丁入畝制度的情緒,也就勢必會比南方更為強烈。
其次,各省在攤丁入畝時的具體做法很不一致。有按田畝計攤者,有按糧石計攤者,但大多數則還是按每田賦銀一兩為單①《雍正硃批諭旨》第5冊,《李維鈞奏摺》。
①《清史稿》卷121《食貨二·賦役》。
順序省名時間倡議者每兩田賦銀攤丁銀攤征方式備考資料來源1廣東康熙五十五年(1716)1.064(錢)各州縣計攤「丁隨地起」,「見於明文者,自廣東始」。
《石渠余紀》卷3《紀丁隨地起》條①2直隸雍正二年(1724)李維鈞2.0702681928(錢)通省計攤「雍正六年,又以長蘆灶丁攤入地畝」。
3福建〃〃黃國材0.527~3.12(錢)各州縣計攤屯田攤入丁銀,每田銀一兩攤入0.083~1.448錢。
①《九朝東華錄》「乾二」
稱:1—2錢不等。
4山東〃〃陳世倌1.15錢;其永利各場灶丁,於乾隆二年攤入,首攤0.104錢通省計攤《清世宗實錄》和《會典事例》作三年;《山東通志》作四年。
5河南雍正四年(1726)田文鏡0.117~2.07錢各川縣計攤《清史稿》卷294本傳稱「五年始」。
①《撫豫宣化錄》卷2②《清世宗實錄》卷516浙江〃〃李衛1.045錢〃〃《清會典事例》稱:2.045錢。①《浙江通志》7陝西〃〃岳鍾琅1.53錢(遇閏加0.04錢)通省計攤《清史稿》卷296本傳稱:「五年始」。
①《清史稿》卷2968甘肅〃〃李元英河東1.53錢河西0.106錢通省計攤《清史稿》卷296稱:逾年(五年)疏言:「河東糧勸輕丁多,河西糧多丁少」,故「河東丁隨糧辦,河西糧照丁攤」。
同上
順序省名時間倡議者每兩田賦銀攤丁銀攤征方式備考資料來源9四川〃〃每糧0.052石至1.96石不等,算一丁,征6升以糧石計攤《會典事例》作「六合」。
10雲南〃〃楊名時科則缺。其屯軍丁銀一萬五千兩,每丁征通省計攤2.8—6.2錢①《清史稿》卷290本傳②王鳴盛《楊氏全書》序11江蘇雍正五年(1727)每畝攤征丁銀0.011~0.629錢不等以畝計攤「班匠銀三千餘兩亦攤」。
12安徽〃〃同上〃〃13江西〃〃邁柱田賦銀一兩攤丁銀1.056錢。屯地攤0.291錢。
以兩計攤《清史稿》卷289本傳稱「四年」。
①《清史稿》卷289本傳14湖南雍正六年(1728)〃〃每地糧一石攤丁銀0.001~8.61錢以糧石計攤①《清吏稿》卷289稱「七年」。
15廣西〃〃田賦銀一兩攤丁銀1.36錢不等以兩計攤16湖北雍正七年(1729)每田賦銀一兩攤丁銀1.296錢以兩計攤17台灣乾隆十二年(1747)缺①《大清會典事例》18貴州乾隆四十二年(1777)每畝賦銀一兩攤丁銀以兩計攤19山西光緒五、六年(1879—1880)缺《山西通志》①下列十八省資料來源同此。此外,另見出處者,各欄分別註明。
位計攤;主要是通省統一核算計攤,但個別省份也有以州縣計攤者。這些又說明了攤丁入畝制度本身的多樣化和複雜性。
最後,從各省攤丁入畝開始的時間看,大都集中在雍正二年至七年(1724—1729)之間。這更反映出,攤丁入畝制度的產生,決非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是經過長期醞釀,至此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而已。
以上特點的形成,是有著深刻的歷史淵源的。早自唐代後期以來,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歷次農民大起義的打擊和推動,地主階級逐漸感覺到重點控制和剝削勞動者的人身,其收益已愈來愈低,反倒不如放鬆些對人身的控制而多從經濟上加強搜刮更為有利,於是便開始逐漸將其剝削的重點,由原來的控制人身轉移到加重對勞動者的經濟榨取上,從而使封建的依附關係日益減弱,勞動者的身份大有提高。順應這種趨勢,賦役剝削制度也隨之發生了一系列的重大變革:先是唐代後期從「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法,轉變為「惟以資產為宗」的兩稅法,至明代中期,又代之以「量地計丁」、「計畝征銀」的一條鞭法,而清代前期出現的這種「攤丁入畝」制度,則又是一條鞭法的繼續和發展。事實上,攤丁入畝這種徵收方式,早在明末清初便已散見於全國不少地區。如明天啟元年(1621),給事中甄淑就已因「小民所最苦者,無田之糧,無米之丁,田鬻富室,產去糧存,而猶輸丁賦」太不合理,提出「以米帶丁」的倡議,即「取額丁額米,兩衡而定其數,米若干即帶丁若干,買田者收米便收丁」,以使「縣冊不失丁額,貧民不致賠累」。據說在當時曾經實行過,惟因「其時政荒賦重,故不久輒罷」。崇禎八年(1635),陝西城固縣則有「丁隨糧行之法」①;清康熙六年(1667),河南太康知縣胡三祜也推行了「丁隨地派」法,規定「每地三十三畝三分,准入一丁」之負擔②;九年(1670),廣東四會有「以丁隨糧」之法;二十三年(1684),四川雅安所屬的蘆山縣,更實行了「按畝均丁」法;與此幾乎同時,直隸樂亭知縣于成龍更進一步察覺到「田與丁分」是產生賦役負擔嚴重不均的根源,因而在該縣推行了一種能使「富戶正供之外所增無幾,而貧者永得息肩」的「按田均丁」法③;五十二年(1713),御史董之燧則更提出在全國推行「統計丁糧,按畝均派」的建議,只是由於被戶部議為「(舊冊)相沿已久,未便更張,而止」④。其他尚有多處。以上種種,名雖不同,實質則一,均屬「攤丁入畝」性質,有的並已取得顯著成效,故當雍正初年清朝廷一聲令下,便得以在全國各地迅速而集中地普及起來。當然康熙雍正時空前強化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也提供了順利推行的政治保證。攤丁入畝的確立和貫徹執行,對當時歷史的發展,具有著重大的意義和影響。首先,它統一了全國的賦役內容,促進了社會經濟的高度發展。這對清初以來全國各地多種多樣的賦役制度,是一次空前的統一和完善,使「一省之內,(亦)則例各殊」的徭役形式「始歸劃一」,地丁制度成為全國最主要的統一的賦役內容,既有利於國家財政法令的貫徹,又促進了各地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賦役負擔,刺激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攤①《皇朝經世文編》卷30《戶政》,曾王孫《勘明沔縣丁銀宜隨糧行疏》。②道光《太康縣誌》卷2《田賦·人丁》。
③乾隆《樂亭縣誌》卷4《田賦·戶口前序》。
④《松江府志》卷21《田賦》下。
丁入畝的基本原則是「因田起丁,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丁少」①,而且「無論紳衿富戶,不分等則,一例輸將」②。這是比較公平合理的。就全國而言,東南地區(如江浙)原本賦重役輕,今將較少的丁役銀均攤於較多的田賦銀中,每兩田賦銀具體增加只有少許,而北方諸省,丁役雖重,然田賦卻輕,往往幾畝或十幾畝甚至幾十畝才負擔田賦銀一兩,故每兩田賦銀攤入二錢左右的丁銀,平均到每畝田裡,為數也極有限。這樣,南北兩方的賦役負擔,重者輕之,輕者重之,漸趨平衡。再就各階級階層來說,攤丁入畝也使其中大多數人負擔有所減輕。不單「寸土皆無」的佃農、手工業者、小商人等基本上擺脫了丁銀的「賠累」,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謀生出路,而且「丁多地少」的自耕農和半自耕農,也在廢除丁銀後只在自己負擔的為數不多的田賦銀中攤入極少量的丁銀,負擔較前也有所減輕,即使中小地主,其田賦負擔雖「較諸原額為過之,然一切雜辦丁徭盡行除豁,民止知有田賦一項,胥吏不得以為奸,則浮費省別無算,豈不名增而實減哉?」③咸豐時人王慶雲在評論攤丁入畝時說:「惟均之于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其有田者也。甲甲無減匿,里戶不逃亡,貧窮免敲扑,一舉而數善備焉。所不便者,獨家止數丁而田連阡陌者耳。」④這雖有誇大,但也反映了一定的歷史事實。賦役負擔的比較公平合理,當然會對久困於役的廣大勞動人民的生產積極性,有著一定的刺激作用。康熙、雍正、乾隆時期社會經濟尤其是商品經濟的空前繁榮,與此是有密切聯繫的。第三,進一步削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關係,推動了人口的迅速增長。「丁口之輸賦也,其來舊矣。」丁役或丁銀,包括所有匠班銀、鹽鈔銀等,歷來就是封建國家對其臣民部分人身占有的具體體現和顯著標誌,是一種純粹的「超經濟強制」。經過人民群眾長期艱苦鬥爭的結果,這種依附關係在不斷地被減弱著。在明末農民戰爭的推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影響下,入清以來,這種削弱的趨勢更為加速。康熙十一年(1672),浙江的鹽鈔銀攤入地畝銀中;康熙三十六年至四十一年(1697—1702)浙江、湖北、山東等地的匠班銀也陸續攤入地畝;五十一年(1712)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更將全國現有的丁銀固定,取消了以後滋生部分的人丁稅;而攤丁入畝則最後將所有的人頭稅目也統統攤入田賦銀中,總稱為「地丁銀」。至此,不僅相沿千餘年的人頭稅完全匿跡於史冊,開始只按土地的單一標準收稅,而且長期束縛人民人身自由的戶丁編審制度也日漸鬆弛,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終被「永行停止」,此後,甚至連過去為徵發差役和限制農民外出的里甲制,也開始被專職防盜的保甲制所取代。
由於攤丁入畝使清廷放鬆了對人口的控制,解除了丁銀的賠累,致使不僅經濟發達的江南和東南沿海,「販夫牧豎,優遊於光天化日之下,無征輸之苦」①,甚至地處邊遠的貴州等省,也使「赤貧無田、持手而食之夫,悉得免於追呼」②。因而人民不再大量逃亡和匿隱,人口的統計也較前更為精確符①康熙《嘉興府志》卷9《戶口》。
②田文鏡:《撫豫宣化錄》卷2《題請豫省丁糧按地輸納以均賦役事》。③乾露夏津縣誌》卷4《田賦》。
④王慶云:《石渠余紀》卷3。
①乾露常昭合志》卷3《戶口》。
②道光《貴陽府志》卷44《食貨略》1。
實。康熙五十年(1711)全國共有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萬餘,按丁與口比例為1∶3.16計算,共計人口七千七百八十餘萬。雍正八年(1730)則增至二千五百四十八萬丁,八千零五十一萬餘口。至乾隆六十年(1795)則驟增至近三億口,道光十五年(1835)更突破四億大關。其增長速度是十分驚人的。當然也不可避免地為我國帶來巨大的人口壓力,但那已是近現代的事情,不能全歸咎於此。恰恰相反,在當時,人口的增長,為社會生產提供了足夠的勞動人手,封建依附關係的減弱,又使勞動人民有了更多的遷徙流動自由。其中不少人即相繼離開農村,紛紛轉入城鎮和場、礦,為手工工場(或作坊)和礦山增添了大批的僱傭勞動力,靠勞動換取計日(或計時、計件)工銀,以餬口或養家,從而客觀上推動了明代已經產生的資本主義萌芽的繼續緩慢增長。
最後,暫時地在一定程度上對大地主的兼併土地起了一些抑制作用,保證了政府的賦稅收入,進一步強化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由於攤丁入畝的基本精神是完全根據土地多少徵收賦稅,地主階級地多丁少,農民則丁多地少,因此推行的結果,勢必使原來由農民負擔的一部分丁銀轉攤到地主身上。故王慶雲稱「(攤丁入畝)一舉而數善備焉。所不便者,獨家止數丁而田連阡陌者耳。」甚至在推行攤丁入畝的當時,就有人揭示它「實與貧民者益,但有力之家皆非所樂」①。因此,這一改革遭到大批地主官僚的強烈反對。尚在其試行階段,歸善知縣邱家穗便跳出大叫:「人無貧富,莫不有丁身可役。而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無田者什九,乃欲專責富戶之糧,包賠貧戶之丁,將令游惰復何懲?」而甘「使富戶坐困於役?」待到攤丁入畝全面推行後,地主階級反抗更為激烈。理學名臣李光地的本家李光坡極力辯解:「富者雖田連阡陌,不過一身;貧者雖糧升無合,亦有一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食毛輸稅,賦既無偏枯;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均履后土戴皇天。(今對)富者則急其從公,貧者必盡蠲其手足之烈,除其公旬之義,則役非偏枯乎?」①他們不僅千方百計「阻遏其請」;而且竭力煽動「有田之家,同心協力赴上台力辯」②,妄圖逼迫清廷收回成命。有的甚至公然糾眾鬧事,「蠱惑百餘人,齊集巡撫衙門,喊叫阻攔攤丁」,並借鄉試之機「聚眾進城」③,「鳴鑼執旗,喊叫罷市」,進行阻撓④。
當然攤丁入畝改革最大的獲利者還是清廷。首先在經濟上,不僅使原額丁銀連同田賦銀一起得到切實保證,而且將原屬根本無法徵收的「戶絕人亡」者的丁稅,也一起攤入地畝,起死回生有了可靠的著落,因此,清政府的地丁收入逐年增加,順治時,每年僅二千萬兩左右,康熙、雍正時則增長到二千五、六百萬兩左右。從乾隆至清末,則每年都一直保持在三千三百萬兩以上,約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四分之三,成為清皇朝賴以存在的重要的物質基礎。所以清代歷朝統治者都十分重視它,曾三令五申,無論哪級政府,無論何種情況,都一「概不准借用地丁銀兩」。
第二,更重要的是清廷通過攤丁入畝的改革,緩和了同廣大農民和手工①《雍正硃批奏摺》雍正元年七月李維鈞奏摺。
①陸燿:《切問齋文鈔》卷15,李光坡《答曾邑侯問丁米均派書》。
②康熙《戶縣誌》卷4《田賦志·賦役》。
③《雍正硃批諭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撫李衛奏摺,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閩總督高其倬奏。④《雍正硃批諭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撫李衛奏摺,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閩總督高其倬奏。業者之間的階級矛盾,獲得了他們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使之能夠順利而果斷地制止和查處了大地主們的反抗。不僅穩定了社會秩序,而且加強了其封建專制的統治。
但是,攤丁入畝畢竟是地主階級的政策,是在舊的傳統的賦役制度陷入絕境,階級矛盾空前激化的情況下,作為保證政府賦稅收入與緩和階級矛盾的工具出現的。至於它對大地主的這種限制打擊,乃是清統治者從本階級總體的長遠利益出發,利用其國家政權的力量,來緩和地主同農民群眾之間的矛盾,並力圖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即通過對紳衿富戶的限制和打擊,將其一小部分地租剝削物轉化為國家的賦稅,用以抵償因免除無地貧民和手工業者的丁稅而失去的稅額,進而達到既能保持賦稅足額又可緩和因征丁稅而引起的社會階級矛盾的目的。這正是其正常國家職能的一種表現,並非與大地主的有什麼根本的矛盾。而且,隨著清廷財政狀況的好轉,統治秩序的穩定和大地主階級的不斷反抗,清廷對大地主階級的限制也就日益放鬆了,並轉而包庇和支持大地主轉嫁賦役的罪惡行徑。甚至公然以「糧從租出,租自佃交」①,「租未收,賦從何來?」②為理由,明令「租戶完租者,每畝米加二升,銀加二分,以助產主完丁之費」。這些都充分說明攤丁入畝制度改革的不徹底性,也再次證明整個地主階級之間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①《永禁頑佃積弊碑》。
②梁紹壬:《秋雨盦隨筆》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