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十卷) · 第四章 康乾盛世

第一節 計擒鰲拜 玄燁親政 四大臣輔政順治七年十二月皇父攝政王多爾袞病故,次年正月福臨親政並隨即以謀逆之罪加於多爾袞,削其封典,籍沒家產,將其正白旗並為福臨親轄。順治十八年(1661)正月初七日,清帝福臨去世,遺詔以十四罪自責,並命立年方六周歲余,號稱八歲的皇三子玄燁為皇太子,繼位為帝,令「內大臣索尼、蘇克薩哈、遏必隆、鰲拜為輔臣」,「保翊幼主,佐理朝政」。一般稱他們為輔政大臣或輔臣,從此清朝進入了四大臣輔政的時期。 索尼,滿洲正黃旗人,早年來歸,通曉滿蒙漢文,被努爾哈赤用為一等侍衛,備受皇太極信賴,久任吏部啟心郎,「日直內院」,授三等男。遏必隆,滿洲鑲黃旗人,是開國元勛弘毅公額亦都第十六子,母為和碩公主,初襲父一等子爵,任侍衛,後因故削爵,復以功授三等騎都尉世職。鰲拜,滿洲鑲黃旗人,是開國元勛費英東之親侄,一貫勇猛衝殺,軍功累累,任本旗護軍統領,封三等子,賜「巴圖魯」稱號。蘇克薩哈,滿洲正白旗人,其父蘇納娶努爾哈赤第六女,尊稱額駙。蘇克薩哈任牛錄額真,以軍功授三等輕車都尉世職。 入關之前,索尼等四人官職並不高,其所以能一躍而為主持軍國要務的輔政大臣,主要是因為他們堅決效忠於皇太極和福臨,反對多爾袞圖謀為帝。 崇德八年(1643)八月初九日,皇太極病故。在議立新君之時,英郡王阿濟格、豫郡王多鐸、郡王阿達禮、貝子碩託等王貝勒大臣,欲圖擁立睿親王多爾袞,兩黃旗中多數大臣欲擁立故主之長子肅親王豪格,索尼、鰲拜等八大臣至肅王府中秘密議定擁立肅王。八月十四日,八旗王公大臣於崇政殿集會商議立君,索尼、鰲拜等兩黃旗大臣於大清門盟誓,令兩旗巴牙喇兵張弓挾矢,環立宮殿,兩黃旗大臣進入崇政殿,索尼、鰲拜首先倡議擁立皇子,說:「吾等屬食於帝,衣於帝,養育之恩,與天同大,若不立帝之子,則寧死從帝於地下而已。」①在索尼等以「兵諫」來威逼諸王必立皇子的壓力下,多爾袞放棄了繼兄為帝的打算,建議立皇太極第九子六歲的福臨為君,自己與鄭親王濟爾哈朗攝政,才平息了這場即將爆發的八旗諸王相戰的烈火。多爾袞當上攝政王后,索尼、鰲拜、遏必隆繼續效忠幼主,「終不附睿王」,「不惜性命,與之抗拒」。多爾袞勃然大怒,盡革索尼所有官職,籍沒,免死贖身,黜為民,徙居盛京昭陵(太宗之陵),其兄弟子侄任侍衛者,①《清世祖實錄》卷4,頁2;李澂:《沈館錄》卷6。 一律革退。鰲拜降一等男,兩次定罪論死,罰銀贖身。遏必隆被籍沒家產之半,革世職。 正因為索尼、鰲拜、遏必隆等冒死力爭,擁立福臨,保護幼主,忠貞不二,付出了重大代價,不愧為皇太極之忠臣,故福臨親政以後,立即對他們委以重任,官復原職,並加官晉爵。索尼回京,晉至一等伯,擢內大臣、議政大臣,總管內務府;鰲拜晉二等公,任領侍衛內大臣、議政大臣,加少傅兼太子太傅;遏必隆復職,晉一等公,任議政大臣、領侍衛內大臣,加少傅兼太子太傅。蘇克薩哈首告其主攝政王多爾袞「逆謀」,立下大功,又逢迎帝君,封晉二等子,任領侍衛內大臣、議政大臣,加太子太保。 福臨為免再次出現親王攝政危及幼君之禍,決定取消八旗王公議立新君掌管軍國要務的傳統,委任經己擢用的心腹大臣為輔臣,他在遺詔中著重強調說:「特命內大臣索尼、蘇克薩哈、遏必隆、鰲拜為輔臣。伊等皆勛舊重臣,朕以腹心寄託,其勉矢忠藎,保翊幼主,佐理政務,布告中外,咸使聞之。」①輔政大臣重視整頓吏治,連續下諭宣告:「民生之安危,由於吏治之清濁,吏治之清濁,全在督撫之表帥,若督撫清正,實心愛民,則下吏孰敢不潔己秉公。」「設官原以養民,民足然後國裕。近聞守令貪婪者多,徵收錢糧,加添火耗,或指公費科派,或向行戶強取,借端肥己,獻媚上官,下至戶書里長等役,恣行妄派,小民困苦,無所伸告,以後著科道官將此等情弊,不時察訪糾參」。若總督、巡撫仍循舊習,將所屬州縣分為上等下等,按等定銀,收受州縣官員饋送,「定行從重治罪」。②輔政大臣提倡墾荒,以勸墾荒地之多少,定地方官員之獎懲,河南總督劉清泰、巡撫張自德、偏沅巡撫周召南、湖廣巡撫劉兆麟等,皆以勸墾荒地之功,被加尚書侍郎銜,對捏報及墾後復荒之官,督撫降級罰俸,道府降級調用,州縣官革職。針對順治年間因「耕熟後往往有人認業,興起訟端」,致民不願開墾的情況,輔政大臣規定,「先給帖文,以杜爭端」,並「除三年起科之外,如河工、供兵等各項差役,給復十年,以示寬大之政」①。又對湖廣等地窮民及河南數省投誠官兵發給牛種銀兩,讓其墾田務農。清初四川殘破,人丁稀少,鰲拜等輔政大臣下諭,允許各地無業之人,由官府「措處盤費,差官接來安插」,並命各省文武官員,「有能招民三十家入川,安插成都各州縣者,量與紀錄一次,有能招民六十家者,量與紀錄二次,或至百家者,不論俸滿,即准升轉」②。 鰲拜等繼續實行輕徭薄賦政策,開墾荒地,三年以後始行征糧,並多次①《清世祖實錄》卷144,頁5。 ②《清聖祖實錄》卷14,頁19、20;卷17,頁13。 ①《清聖祖實錄》卷3,頁10。 ②《明清史料》丙編第十本第1000頁,「戶部題本」,康熙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蠲免田賦丁銀,除康熙三年六月諭令盡免順治十五年以前各項錢糧外,輔政八年中,先後下諭蠲免錢糧一百七十四次,涉及十六個省的七八百個府州縣衛。順治十八年七月,因修建山陵和軍費巨大,入不敷出,曾照明末練餉之例,每畝加征賦銀一分,共增五百餘萬兩。十二月十四日,左都御史魏裔介上疏奏稱,窮苦之民,甚為艱苦,祈令戶部核算,「如果足用,其加派錢糧,即應停止,為百姓,即所以為國家,乃培根本而長治久安之要也」。過了兩天,十六日輔政大臣即以帝名義下諭宣告:「今思各省水旱盜賊,民生未獲蘇息,正賦之外,復有加征,小民困苦,朕心殊為不忍,若不急停,以舒民困,必至失所」,除順治十八年已派外,康熙元年通行停止。③鱉拜等輔政大臣推行的一項重大德政,是實行「更名田」。康熙七年十月,「命查故明廢藩田房,悉行變價,照民地征糧」。由於明朝藩王多已死於兵火,莊地紛為地主、佃農占有,清廷此舉無異是以新莊主的身份,向占有莊地之人勒取價銀,反攻倒算,故遭到占有、耕種明王莊田者激烈反抗,難以實行。鰲拜等便明智地修改了這個規定,於康熙八年三月初八日下諭:「今思既以地易價,復征額賦,重為民累,著免其變價,撤回所差部員,將見在未變價田地,交與該督撫,給與原種之人,令其耕種,照常征糧,以副朕愛養民生之意」。其無人耕種之餘田,招民開墾①。這就在相當大程度上承認了農民在明末起義中獲得的成果。據統計,這種「更名田」,在直隸、山東、山西、陝西、甘肅、河南、湖廣等省,多達二十餘萬頃,占當時全國耕地總數的二十分之一。 由於鰲拜等努力實行促進經濟恢復的措施,農業生產有了起色,以官府冊籍所載丁地賦稅而言,順治十七年十二月底,全國人丁為一千九百零八萬餘丁,田地山盪畦地五百二十一萬餘頃,征銀二千五百六十餘萬兩,米麥豆六百零一萬餘石,鹽課銀二百七十一萬餘兩,過了八年,康熙七年十二月底,人丁增加了二十八萬餘丁,田地增二十萬餘頃,賦銀多了二十餘萬兩,賦糧增十四萬餘石,鹽課銀多五萬餘兩。②在軍事方面,順治十八年消滅了南明永曆帝政權,康熙三年又鎮壓了堅持在川陝楚交界處多年鬥爭的大順農民軍餘部「夔東十三家軍」,首領李來亨等陣亡或自盡,統一了全國。鰲拜等輔政大臣為了減少征戰,與民休息,對台灣南明延平郡王鄭經(鄭成功之子)政權採取以防為主,以攻為輔,以撫為主,以剿為輔的方針,利用鄭氏內部派系矛盾激化的機會,大力招勸其部降清,僅從順治十八年九月起,到康熙三年十月,鄭氏之將軍、都督、總兵及副、參、游、守、千、把總等官共三千餘員來降,其軍士百姓十餘萬隨同歸順,大大削弱了鄭氏政權的力量,為日後統一台灣創造了有利條件。先③《清聖祖實錄》卷5,頁18、19、20。 ①《清聖祖實錄》卷27,頁9;卷28,頁15。 ②《清世祖實錄》卷143,頁18、19;《清聖祖實錄》卷27,頁25。 前因對付鄭氏政權而採取的遷海政策,逼迫福建、廣東、浙江、江蘇、山東等省沿海居民內遷三五十里,設界防守,嚴禁逾越,片板不許下海,給沿海人民帶來極大的災難。鰲拜等輔政大臣逐漸弛禁。康熙四年三月,諭允山東青州、登州、萊州等處沿海人民「捕魚,以資民生」,八年正月,又下旨「盡弛海禁」。 鰲拜等輔政大臣痛恨部分南方士紳抗清反清,且其規避賦役之情又十分嚴重,「江南蘇州府等處額定錢糧侵欺五十餘萬之多,積至數年之久」,故決定清查,於順治十八年三月諭戶部:「近觀直隸各省錢糧逋欠甚多,征比難完,率由紳衿藐法,抗糧不納,地方官瞻徇情面,不盡法征比。嗣後著該督撫責令道府州縣各官,立行禁飭,嚴加稽查,如仍前抗糧,從重治罪。」兩月以後,江寧巡撫朱國治奏:蘇、松、常、鎮四府及溧陽縣,「未完錢糧文武紳衿共一萬三千五百一十七名」,應照例議處。「得旨:紳衿抗糧,殊為可惡,該部照定例嚴加議處。」①江南名士如吳梅村、徐元文(順治十六年狀元)、彭孫遹皆牽連入案,徐元文由日侍清帝賜乘御馬的修撰,貶降為鑾儀衛經歷。同年,探花葉方靄,「適欠折銀一厘」,亦被革職,時有「探花不值一文錢」之謠。「士紳同日除名者,萬有餘人」②。這就是有名的江南「奏銷案」。 隨著輔政時間的推移,輔臣之間的矛盾逐漸激烈,鰲拜利用索尼老病和遏必隆膽小怕事,而攫取了大權,主宰朝政,排擠、壓制與己不和的另一輔政大臣蘇克薩哈。康熙五年,他藉口多爾袞「欲住永平府」,將鑲黃旗應得之地給與正白旗,以壞地換好地,使本旗鑲黃旗領得田地十分「不堪」,現應改正,決定圈地調換。正白旗人大學士戶部尚書蘇納海、漢軍鑲白旗人直隸山東河南三省總督朱昌祚、漢軍鑲紅旗人保定巡撫王登聯,因圈地擾民,「旗民失業者數十萬人」,上疏力諫;蘇克薩哈維護本旗正白旗利益,亦持異議。但鰲拜糾合索尼、遏必隆,堅持圈地,矯詔誅戮蘇納海、朱昌祚、王登聯三人,在京畿十幾個州縣大規模地圈占民地,給廣大旗民帶來嚴重災難。 智捕鰲拜四大臣輔政時期,工於權術的鰲拜逐漸把權力集中到自己手中,把持了朝政。康熙六年(1667),玄燁已經14歲。這一年三月,輔政大臣索尼等奏請玄燁親政,六月,索尼病故。七月,得到了祖母孝莊太皇太后的允准,14歲的玄燁宣詔親政,這就是著名的清聖祖康熙皇帝。 儘管玄燁已開始親政,但鰲拜等仍行輔政。自從索尼去世後,「班行章①《清聖祖實錄》卷2,頁3;卷3,頁3。 ②陳康祺:《郎潛紀聞》卷4。 奏,鰲拜皆首列」①,手握權柄的鰲拜視年輕的皇帝為傀儡,不肯歸政。當時鰲拜的政敵蘇克薩哈已經銳氣大減,認為帝既已親政,為免鰲拜陷害,準備引退,於是上書奏請辭去輔政大臣,往守先帝寢陵,以使「如線余息,得以生存」。鰲拜先發制人,抓住機會,攻擊蘇克薩哈存蓄異心、欺藐幼主、不願歸政,列罪狀二十四條,上奏皇帝,要求殺掉蘇克薩哈。玄燁深知鰲拜與蘇克薩哈有仇,「以核議未當,不允所請」。於是一貫專橫跋扈的鰲拜為掃除政敵,竟「攘臂上前,強奏累日」①,立足未穩的皇帝被迫下令處絞蘇克薩哈,鰲拜除掉了自己多年來的政敵、心腹之患。 索尼病死,蘇克薩哈處絞,輔政四大臣剩下鰲拜和遏必隆了。遏必隆與鰲拜同為鑲黃旗人,且懦弱無能,一貫附和鰲拜,不敢立異。鰲拜既清除了政敵,綜攬朝政,權傾一時,更加專橫。他網羅黨羽,打擊異己,「相好者薦拔之,不相好者陷害之」②,與從弟穆里瑪、大學士班布爾善、工部尚書濟世、戶部尚書瑪爾賽結成死黨,竟然「凡事在家議,然後施行」③,以至於「紅本已發科抄,輔政大臣鰲拜取回改批」④,將部院啟奏官員帶往私門商酌。甚至在皇上面前,「辦事不求當理,稍有拂意之處,即將部臣叱喝」⑤,朝見皇上時,「乃施威震眾,高聲喝問」⑥,完全不把年輕的皇帝放在眼中。據說他還圖謀暗殺皇帝,託病不上朝,要帝親自去探視,帝親臨其宅,床前問疾,御前侍衛發現其床蓆之下置刀。玄燁當即意識鰲拜有不軌之心,但一笑了之,說:「刀不離身,滿洲故俗,不足異也。」⑦康熙帝對於鰲拜的行為早已痛恨,但自己剛親政,還未有足夠實力與之抗衡,於是積極積蓄力量,等待時機。首先,依靠長期侍衛他的親信索額圖和明珠,拉攏一部分朝臣。索額圖為索尼之子,皇后的叔父,被提拔為吏部右侍郎;明珠是內務府總管,被提拔為刑部尚書、弘文院學士。此外,帝又從滿族子弟中選拔一批侍衛,每日在殿前作布庫遊戲(摔跤),實際上是在訓練武功,亦藉此麻痹鰲拜。鰲拜以為皇上「童心好弄」,更不介意。 當時的滿漢大臣中,除鰲拜死黨和一部分阿諛逢迎附和者外,許多人對鰲拜的專橫跋扈十分不滿,寄希望於年輕的皇帝。康熙六年(1667),內弘文院侍讀熊賜履上書,列舉弊政,並明確提出「內臣者,外臣之表也;京師者,四方之倡也;本原之地,亦在乎朝廷而已」,指責「急公喜事之人」,①《清史稿》卷249《鰲拜傳》。 ①《清史稿》卷249《鰲拜傳》。 ②王先謙:《東華錄》康熙八年五月戊申。 ③《清史稿》卷249《鰲拜傳》。 ④錢儀吉:《碑傳集》卷11。 ⑤《清史列傳》卷6《鱉拜傳》。 ⑥《清史列傳》卷6《鱉拜傳》。 ⑦昭槤:《嘯亭雜錄》卷1《除鰲拜》。 「但知趨目前尺寸之利,以便其私圖」①。矛頭直指鰲拜。鰲拜欲加之罪,玄燁不允。第二年熊賜履再次上書,指出「朝政積習未祛,國計隱憂可慮」,是由於「人事因循所致」②,再次隱劾鰲拜。熊賜履的奏書,代表了當時相當一部分敢怒不敢言的明哲保身朝臣的意見,促成了皇帝更加堅定清除鰲拜勢力的決心。 康熙八年(1669)五月,玄燁在有了一定準備之後,認準了時機,果斷地採取了行動,在鰲拜單身入宮時,利用預先埋伏的布庫侍衛,一舉拿下鰲拜,並大索其黨羽,從而結束了「鰲拜輔政」。 玄燁認為,「欺朕專權,恣意妄為」是鰲拜主要罪過。康親王傑書等臚列鰲拜罪狀三十條,其中與其結黨擅權有關的二十三條,不敬太皇太后的二條,對冊立皇后妒忌、私買奴僕的五條。朝臣均請置之重典。但皇帝顧及鰲拜系顧命大臣,效力年久,免於一死,「從寬革職,仍行拘禁」。其從弟穆里瑪及黨羽班布爾善等伏誅者九人。並給冤死的輔政大臣蘇克薩哈昭雪,恢復其官爵,令其子承襲世職。被鰲拜無辜殺害的蘇納海、朱昌祚、王登聯亦予昭雪,追賜諡號、祭葬。遏必隆免死,削去太師及後加公爵,令其宿衛內廷。 清除鱉拜集團,是玄燁親政後的重大舉措,對於後來康熙時期的社會發展,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①《清聖祖實錄》卷22。 ②《清聖祖實錄》卷27。 第二節 強化統治機構,加強思想控制 設軍機處乾綱獨斷 清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發展到康熙、雍正、乾隆時期,呈現日益強化的趨勢。中央中樞機構的權力逐漸高度集中,君主皇權進一步加強。 康熙時期,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內閣既為皇上效勞,遵循帝旨,處理各事,又在一定程度上對皇權起了一些限制作用。國家重要的軍政大事,仍經皇帝批令議政王大臣會議,「每朝期坐中左門外會議,如坐朝儀」①。參加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滿洲王公貴族,由於其地位較高,皇帝有時也不得不尊重他們的意見。皇帝為了集中權力,於康熙末年,派諸皇子管理八旗事物。這樣就將旗主的權力接管了過來,直接控制了八旗。而隨著八旗王公旗主勢力的削弱,議政王大臣會議也日益趨於衰落。 清代內閣正式設置於順治十五年(1658),由原內三院改稱。玄燁沖年踐位,鰲拜等四大臣輔政時期,曾廢內閣,恢復內三院。玄燁親政除鱉拜之後,於康熙九年(1670年)又恢復了內閣制度,自此,內閣制度一直延續到清末。內閣有大學士、協辦大學士、學士、侍讀學士、中書等官員。大學士加三殿(保和殿、文華殿、武英殿)、三閣(體仁閣、文淵閣、東閣)名稱。大學士,協辦大學士,滿、漢皆用,無定員。內閣是清代輔佐皇帝處理國家政務的中樞機關之一,居六部之上,地位崇高。但是,即使在康熙時期,內閣作為一個中樞機構,雖地位崇高,其實際權力仍受到多方的限制。首先,奏摺制度削奪了內閣的部分權力。清初,無論是官員報告公務的題本,還是報告個人私事的奏本都必須經過內閣票擬,才能送到皇帝手中,這樣,內閣的意見就會對皇帝發生一定的影響。康熙中期較大範圍內推行避開內閣的奏摺制度。即凡有奏摺權的官員,由皇帝發給折匣,匣上加鎖,鑰匙由皇帝和官員各執一把。官員具奏時,派人直接送達御前,皇帝覽閱批示之後,又派專人將折匣送回。這樣完全避開了內閣的牽制。其次是南書房的設置,又分割了內閣的一部分權力。所以內閣當時實際上只是一個承旨出政的中央最高辦事機構。 康熙十六年(1677)十月,玄燁在皇宮內乾清門右階下設置了南書房,在翰林等官員中「擇詞臣才品兼優者」入值。入值者稱「南書房行走」,除陪伴皇帝賦詩填詞、寫字作畫外,還秉承皇帝的意旨起草詔令,「撰述諭旨」,內閣只辦理例行事務,實際上是將內閣的部分權力移植到南書房。由於南書房「非崇班貴胄、上所親信者不得入」①,所以南書房完全是皇帝嚴密控制的一個機要機構,隨時承旨出詔行令。但國家大政仍屬內閣,皇帝以南書房①昭槤:《嘯亭雜錄》卷2《議政大臣》。 ①肖奭:《永憲錄》卷1。 和內閣互相牽制,互為補充,使皇權得到充分的發揮。 從雍正時期開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程度又進一步大大提高,就有清一代來說,雍正的君主權力可以說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 雍正年間,由於連年對西北準噶爾部用兵,往返軍報頻繁,而內閣辦公地點在太和門外,距內廷較遠,既不便於保守軍事機密,又不便於皇帝親授機宜,於是在雍正七年(1729)六月,於皇帝住處隆宗門附近,設立了軍機房。雍正十年(1732)三月,軍機房改稱軍機處(全稱:處理軍機事務處)。軍機處初設時,就是為了「籌辦軍務」,即處理軍務機要,所以既無正式衙署,只有「值廬」(臨時性的簡陋辦公處所),亦無專職官員,都是「內廷差使」。當時在軍機處入值的軍機大臣、軍機章京,都是帶原官銜兼在軍機處處理事務。這個原屬臨時性的軍事機構,在完成其歷史使命之後,本應裁撤,但因為這個機構有利於專制皇權的發揮,不但未予裁撤,反而權力不斷擴大,以致成為凌駕於內閣和議政王大臣會議之上的最高權力中樞。這樣,內而六部卿寺,及九門提督,內務府太監之敬事房,外而十八省,無事不綜匯,「軍國大計,罔不總攬」②。直至光緒二十七年(1901),另設督辦政務處,方略分其職。至宣統三年(1911)改設責任內閣時,軍機處方廢止,前後執政180多年。 軍機處之所以能由「籌辦軍務」的臨時機構,轉而成為執掌軍國大計的常設機構,完全是為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的需要。軍機處地處內廷,便於宣召,皇帝意旨能迅速貫徹執行,並具有嚴格的保密性,即使王公大臣,沒有皇帝特旨,也不准到軍機處值房。甚至其簾前窗外、階下,均不許閒人窺視。皇帝召見軍機大臣,連太監也不許在側。軍機處有官無吏,全部工作由軍機大臣主持,軍機章京辦理,職官簡練,「辦事較為密速」,效率高。軍機大臣由皇帝在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京堂等官內特簡,然後應召入值。軍機章京由軍機大臣在內閣中書及六部司員中挑選優長文筆者傳取任用,人數無定額,且屬兼差。儘管地位顯赫,但若皇帝不滿意,隨意可以斥罷回原衙門,完全是聽命於皇帝的附庸。軍機處擴大以後,具體職掌主要有六:一是撰擬諭旨和處理奏摺;二為議大政,議後提出應因、應革、應止、應行等處理意見,奏報皇帝裁奪;三系讞大獄,參與重大案件審擬;四乃參與重要官員的任免和考試;五是隨侍皇帝出巡,奉旨出京查辦事件;六係為皇帝準備處理政事的參考資料。權力所及,均系朝廷軍政大計。 儘管軍機處權力很大,但時刻處於皇帝的嚴密監視之下,為了不使「大權旁落」,削弱皇權,從雍正開始,又採取一系列限制辦法,以掣其權,從而保證皇帝「乾綱獨攬」,皇帝不交辦的事務,軍機處無權過問。即使交辦的事務,也只是遵照皇帝意旨協助處理,「而不能稍有贊畫於其間也」①。②《清史稿》卷176《軍機大臣年表》。 ①趙翼:《瞻曝雜記》卷1。 軍機處設置以後,皇帝之下的中樞權力,隨著軍機處權力的擴大而逐漸發生轉移。首先,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進一步削弱。雍正時期,為了使旗人「只知有君主,不知有管主」,繼續推行康熙末年開始的削弱八旗王公旗主權力的政策,對旗主實行嚴格的監督。軍國大計已不交議政王大臣會議討論,議政王大臣也只是一個虛銜,既無應辦之事,又無處置之權,殊屬有名無實,乾隆帝弘曆便於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月,下令取消議政大臣名稱。其次,雍正、乾隆時期內閣的權力,亦受到極大的限制。儘管雍正時將大學士的品位提升為正一品,內閣大學士成為皇帝之下的最高官員,猶如列朝的丞相,「勛高位極」,「品列皆首文班」,但如不入軍機處兼任軍機大臣,就唯有空名,並無多大實權。因為軍機處權力擴大以後,內閣被排斥於機密政務之外,軍機處撰擬的諭旨詔令,不經過內閣,而直接由軍機處密封,經驛馬遞送給各地方督撫,稱為「廷寄」,直接交給中央各部院的稱為「交片」,各地方的奏摺也不經內閣而直接交軍機處。特別是乾隆十三年(1748)以後,停止使用奏本,奏摺與題本成為兩種並行的上行文書。中央和地方官員往往先用奏摺向皇帝密報機密事物,而題本只報告一般例行公事。這樣,主管題本的內閣,所處理的只是通過題本上行下達的一般例行公事,其實際權力大大削弱。 這樣一來,軍機處就把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內閣的職權集於一身,直接聽命於皇帝,皇權得到高度的發揮,也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辦事手續,提高了行政效率。 此外,清朝為了加強對少數民族,特別是對蒙古族、藏族、回族地區的統治,在朝廷設置理藩院,專管「外藩」事務,其地位與六部相當。雍正元年(1723)以後,以滿洲王公、大學士兼理院事。 中央中樞機構的權力高度集中,皇帝在任用官員方面也別具一格。一方面在中央機構中實行「滿漢復職制度」,如在內閣,規定大學士、協辦大學士滿漢皆用;在六部,規定尚書滿漢各一員,左右侍郎滿漢各一員。另一方面,讓滿族官員處於掌實權的核心地位,雖然滿漢官員同任一職,決定權卻往往掌握在滿洲貴族手中,軍機處的領班軍機大臣,一般大多是滿洲貴族。至於議政王大臣會議,清一色的全部是滿洲貴族所組成。再從中央中樞機構高級官員的人數上看,也是旗人占優勢。據統計,從順治三年到光緒二十年(1646——1894),內閣和六部的官員中,從大學士、尚書、侍郎、員外郎、主事,旗人任職的約占400名,而漢人任職的只有160餘名。這些都表明,清朝統治者不僅高度集中權力,同時將核心權力交由滿洲貴族執掌,並利用滿洲貴族監視漢族官員,從而達到「乾綱獨攬」。 常設督撫編制保甲清代地方機構設省、道、府(州、廳)、縣(州、廳)四級。行省(簡稱省)是地方最高一級行政組織,每一省或二省、三省設總督一人,總督是地方最高長官,俗稱制台。總督掌管所統轄地區的文武、軍民,總理戎政,戍守疆土。道、府副將以下官員都由總督向朝廷奏請升遷和罷黜,並有對外交涉之權。每省另設巡撫一人,是一省地方政務的長官,主管考核地方官員、督理糧餉、關稅、漕政、督察科舉考試和兼理軍事。總督和巡撫在明朝中後期初設時是屬臨時派遣性的,清朝固定為常設官員。督撫同屬統轄一方的封疆大吏。總督例兼兵部尚書及都察院右都御史,為從一品官,巡撫亦例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為正二品官,均以軍職而兼民政,監察地方。清代在鴉片戰爭前設總督8個,即直隸總督(管轄今河北及內蒙一部分)、兩江總督(江蘇、安徽、江西)、閩浙總督(福建、浙江、台灣)、湖廣(湖南湖北)總督、雲貴總督、兩廣總督(廣東、廣西、海南島)。分任各省的巡撫18個,即江蘇、江西、安徽、山東、山西、河南、福建、浙江、湖南、陝西、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湖北、四川、直隸、甘肅,其中直隸、甘肅、四川等省由總督兼巡撫。督撫是清朝在地方實行統治的支柱,所以清朝統治者歷來選派親信充任,以便加強對地方權力的控制,是皇權在地方上的代表。總督和巡撫一般多用滿人和漢軍旗人。康熙時,一般漢人任督撫的「十無二三」。乾隆時,巡撫滿漢各半,而總督仍多用滿人。後來,也有漢人充任總督,巡撫中漢人的比重也逐漸增加。為了對總督和巡撫的權力加以限制,並使其互相牽制,有時一省既設總督,又置巡撫,督撫同住一城,督撫事權交叉,而統一於中央。每省督撫之下設布政使和按察使,分別管理行政和司法。 此外,清代還有相當於省一級的特別行政區,一是新疆、西藏、青海、外蒙古、東北等地區,一是京畿地區和盛京地區。清代在新疆、西藏、青海、外蒙古、東北等地設有駐戍將軍、辦事大臣、參贊大臣、領隊大臣、幫辦大臣等官員,署理所轄地區軍政事務。盛京地區是清皇朝祖宗發祥之地,京畿地環衛皇城,所以亦設置特殊地方政權。清入關以後,把盛京作為「留都」,並於盛京地方設遼陽府,順治十四年(1657)改為奉天府,設府尹一人,掌管盛京地方政事。乾隆二十七年(1762)規定由盛京將軍節制。乾隆三十年(1765)又實行軍民分治,府尹亦由盛京六部特簡大臣兼任。京畿地區設順天府,管轄京師及附近州縣,掌京畿地區政事。雍正元年(1723)以後,由六部尚書、侍郎內特簡大臣一人兼管府尹事。奉天、順天兩府府尹可直接向皇帝奏事,其地位相當於各省的巡撫。 省之下設道、府(州、廳)、縣(州、廳),由道員、知府、知縣執掌政事。知府以下官員多用漢人。地方基層政權實行保甲制度,是清代鞏固統治的又一重要措施。 清初即實行保甲制度,乾隆二十二年(1757)正式頒布的保甲法規定:每十戶為一牌,設牌頭。十牌為一甲,設甲長。十甲為一保,設保長。牌頭和保甲長均由地主衿紳及望族的族長擔當,以監視管轄區內的人民的活動和人口流動情況。每戶的戶主姓名、職業以及丁男口數都一律寫在「紙牌」上,「出外註明所往,入則註明其來」①。其目的在於「弭盜」。保甲制不僅推行於內地農村,各城市鎮草墟以及偏遠山區、少數民族居住區都一律編制保甲。嚴密的保甲組織密布全國城鄉,廣泛地控制著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起著鞏固清王朝統治基礎的作用。 廣開科舉屢興文獄為了加強思想領域的控制,清朝統治者採取懷柔和鎮壓的兩手政策。一方面採取籠絡手段,用科舉考試辦法網羅地主階級知識分子;另一方面大興文字獄,殘酷鎮壓具有反清思想的漢族地主階級知識分子。 清初在未統一全國以前,即已採取科舉辦法,考選秀才、舉人。順治年間科舉制度基本定型。全國統一以後,於康熙初年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清代科舉制度基本上沿襲明代。清代科舉,大致為四級,即童試、鄉試、會試、殿試。尚未取得生員資格者都叫童生,童生經過縣試、府試、院試,統稱為童試,童試考中的叫秀才。舉人可參加每三年在京城由禮部主持的會試,會試考中的叫進士。然後皇帝在殿廷對會試考中的進士進行考試,叫做殿試。殿試中式者分為三甲:一甲取三人,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編修;二甲取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亦取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殿試中試者,除一甲三人外,還須進行一次朝考,試畢分別授職。考中者授翰林院庶吉士,再入院讀書,然後取得高官厚祿。未中者分別用為主事、中書、知縣等。清代科舉八股文仍占重要地位,八股格式更加機械化,形式死板,內容空泛。四六駢體的殿試策,頌聯套語,千篇一律,竟成了登上仕途的主要手段,實際上是束縛知識分子思想的桎梏。清初,對於滿洲、蒙古八旗子弟採取另外一種類似科舉的特殊考試,即在試題內容上只有漢文譯成滿文和蒙古文,稱為「翻譯科」,錄取分滿、漢兩榜。雍正開始,滿漢一體考試,錄取時同榜張貼。除正常進行的四級考試外,有時奉「特旨」,舉行特殊考試,稱為「特科」,如「博學鴻儒科」、「經濟特科」、「孝廉方正科」、「恩科」等。康熙十七年(1678),曾開「博學鴻儒科」,由在京三品以上大臣,在外各地督撫,保薦有一定才學和聲望的知識分子,直接進行殿試,只考詩賦,不考八股,一經錄取,即授翰林院官職。這一次「特科」,羅致了漢族知識分子中的「名儒」如朱彝尊、湯斌、毛奇齡等143人。其中50人分別授侍讀、侍講、編修、檢討等職。有清一代統治者對科舉考試極為重視,曾經頒布嚴格的《科場條例》,但考場作弊、士子賄賂、主考舞弊的案件仍接連不斷。清代的科學制度一直延續到光緒三十一年(1905),才由清廷下令廢止。至此,自隋唐以來一直作為①《清朝文獻通考》卷22《職役》二。 封建統治選拔人才的主要辦法的科舉制度才結束其歷史使命。 除了通過科舉考試這一「正途」入仕而外,康熙十二年(1673)還詔舉「山林隱遺」,實際上就是要羅致那些明亡之後、暫時不肯仕清的漢族衿紳,以擴大滿漢地主階級聯合統治的基礎。翌年,又頒行捐納制度,即向朝廷捐款納資,以購買官位和職銜。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封建國家得到一筆可觀的財政收入,同時,又為有錢的地主、商人及其子弟謀取官職開闢了新的門徑。但捐納制度弊端叢生,不僅使清皇朝的封建官僚機構惡性膨脹,同時也導致吏治的日益敗壞。 在懷柔、籠絡的同時,清朝統治者對於不利於他們統治的思想言行,採取嚴厲的鎮壓措施,一方面收繳、銷毀和篡改不利於清王朝統治的書籍,另一方面大興文字獄。 文字獄,即「因文字賈禍之謂」。中國封建社會歷史上,歷代封建皇朝屢興文字之獄,而清代文字獄次數之多,處罰之嚴,實為歷代所罕見。清初統治者忙於軍事征服,沒有餘力來解決思想領域問題。在全國統一戰爭基本結束以後,而國內的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仍然十分尖銳的情況下,清朝統治者為了強化其在思想領域的統治,企圖通過暴力手段,來撲滅漢族人民的反抗意識,鉗制言論,禁錮思想,於是迭興文字之獄。凡是不利於清皇朝統治的文字、著述和言行,一概被斥為「悖逆」和「狂吠」,羅織罪名,然後置之重典。從康熙到乾隆,前後大約120年,據不完全統計,大小案件有90多起。大部分集中在雍正、乾隆年間,其中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五年之間,就有將近40起,文字獄的規模是空前的。康熙朝較大的文字獄有兩起,即莊廷■的明史案和戴名世的《南山集》案。 明史案發生於康熙二年(1663),當時玄燁尚未親政。浙江湖州富商莊廷■從明末大學士朱國禎的子孫處購到朱國禎撰寫的明朝歷史的稿本。莊廷■本是個雙目失明的瞎子,但為了沽名釣譽,於是請人續補朱國禎書中所缺的崇禎朝及南明歷史。書成後改名《明書》,並署上了他自己的大名。但莊廷■未及刊刻這部書就死了。書中如實地敘述了滿洲族先祖與明王朝的隸屬關係,清入關前用明朝年號,不是用清朝年號,指責孔有德、耿仲明等叛明降清等。莊氏觸犯了禁例,於是參與編纂或在卷首列名者,以及為莊氏書作序、刻字、校對、印刷、售賣者,甚至買書者及莊氏全族,遭株連達200多人,其中70多人被殺。莊廷■早死,亦被剖棺戮屍。 《南山集》案發生於康熙五十年(1711),翰林院編修戴名世在未中進士和擔任編修以前,曾網羅散失佚文,搜求明朝野史,訪問遺老,著成《南山集》。因集中論及南明史事,用了南明弘光、隆武、永曆年號,而未用清朝年號,而且認為清朝應從康熙元年算起,因為南明還存在,順治朝不算正統,被左都御史趙申喬告發,言其「語多狂悖」,終以「罔視君親大義」處斬戴名世,戴名世同族16歲以上均被斬殺,並株連作序、刻印、售賣者,計數百人。 雍正時期,由於康熙末年諸皇子爭奪皇位鬥爭的影響,胤禛即位後極力鎮壓各種異己勢力,所以文網更加嚴密,動輒羅織罪名,甚至望文生義,無中生有,以此作為鎮壓具有反清意識或排斥打擊異己勢力的手段。雍正四年(1726),江西主考官查嗣庭,出了『維民所止」的試題,這本是《詩經》中的一句話,被人告發說是「維止」兩字是把「雍正」兩字「去首」,砍了雍正的頭,「謂之大不敬」①。於是把他下了大獄,死於獄中,乃戮其屍,株連親屬和學生。其實,查嗣庭之所以下獄,一是他趨附權臣隆科多,二是他在日記中把戴名世案件,說成是「文字之禍」,「維止」兩字只是藉口。雍正朝最大的文字獄是發生在雍正六年(1728)的呂留良案。呂留良為浙江人,是明末清初知名理學家,病死於康熙二十二年(1683)。明亡後,呂留良誓不仕清,隱居山林,落髮為僧,銳意著述,曾作詩「清風雖細難吹我,明月何嘗不照人」,以表達其拒清復明之志。其著述中有強烈的反清意識,力倡華夷之別。雍正五年(1727),湖南永興人曾靜因訪得呂留良的遺稿,深受呂留良華夷之別理論的影響,於是令其弟子張熙投書策反川陝總督岳鍾琪,以岳鍾琪是岳飛後裔,而清是金人之後,岳家與金世代為仇相勸,並列雍正帝謀父、逼母、弒兄、屠弟、貪財、好殺、耽酒、淫色、懷疑、誅忠等罪狀十款,要岳鍾琪起兵反清。岳鍾琪向朝廷告發。雍正六年(1728),曾靜、張熙均被逮捕入獄。經審訊曾靜,言其反清思想出自呂留良華夷有別論,於是雍正帝下令搜查呂留良著述及日記,親自撰文批駁呂留良華夷有別論,並將其所撰文章及歷次諭旨、曾靜口供,一併刊刻公布,名為《大義覺迷錄》。呂留良以華夷有別作為反對清朝統治的理論依據,而雍正帝則認為華夷無分、滿漢一體。「本朝之為滿洲,猶中國之有籍貫」,「我朝入至中土,君臨天下..何得尚有華夷中外之分論哉?」①顯然,雍正帝一方面極力否認當時仍然存在的激烈尖銳的民族矛盾,藉以緩和漢族地主知識分子和廣大漢族人民的反清情緒;另一方面為清朝在漢族地區統治合法化大造輿論。華夷無別論反映了清朝統治者的大一統觀念,但雍正帝以此編織文網,則是另有目的的。 雍正十年(1732)十二月,將呂留良開棺戮屍,呂氏一族或斬首示眾,或杖責充軍,婦幼皆籍沒為奴。其門生弟子及私藏呂氏書的人也有不少遭到殺害。雍正帝還命令大學士朱軾把呂留良的《四書講義語錄》「逐條摘駁,纂輯成帙」,予以刊刻,消弭呂留良的影響,其處置是極其嚴酷的。而對首犯曾靜、張熙,卻「免罪釋放」。雍正帝逼迫曾靜寫了自白書,表示悔過,並頌揚皇帝的「聖德」,然後作為悔過的典型予以赦免。但雍正帝死後,乾隆帝弘曆即位半年,還是將曾靜、張熙兩人處斬,《大義覺迷錄》也作為「禁書」收回。 ①《清稗類鈔、獄訟》上,《查嗣庭以文字被誅》。 ①《大義覺迷錄》。 乾隆時期,文網之嚴密,羅織之苛細,則是前所未有的。一字一語,即可鍛煉成獄。以至一時形咸了吹毛求疵、深文周納的惡劣的社會風氣。乾隆一朝有案可稽的文字獄案有七、八十起,其中很少有真正屬反對清朝統治而罹禍的。大致一類是屬於觸犯忌諱,如有些皇帝專用的字眼和詞語,一般臣民加以使用,就是僭越犯上。湖南鄉紳黎大本為母親祝壽,以其母「比之姬美、太姒、文母」、「稱為女中堯舜」②,因比之不當,被罰充軍;江蘇地主韋玉振為他的父親刊刻行述,文中有「於佃戶之貧者,赦不加息」①,誤用「赦」字,被斥為「狂妄」;河南民人劉峨,刊刻《聖諱實錄》一書,專門銷售給應考的童生,因內容是講述什麼字應當避諱,怎樣避諱的,所以把應當避諱的皇帝名字「各依本字正體寫刻」②,結果被處斬;江西舉人王錫侯嫌《康熙字典》收字太多,難以貫穿,因此自撰《字貫》,意欲用字義把零散的字貫穿起來,因書中凡例對玄燁、胤禛、弘曆三帝的名字沒有避諱,被斥為「大逆不法」而慘遭斬首。另一類屬吟詩作文時,用字不慎而被猜疑或曲解為有意影射而陷入文網的。浙江舉人徐述夔的《一柱樓詩集》中,有「明朝期振翮,一舉去清都」,「方明天子重相見,且把壺兒擱半邊」③之類的詩句;方芬《濤浣亭詩集》內,有「亂剩有身隨俗隱,問誰壯志足澄清」、「蒹葭欲白露華清,夢裡哀鴻聽轉明」④等詩句。乾隆帝認為他們有反清復明之心,羅織成罪。再一類純屬於歌功頌德、曲意逢迎,但因文字不當而致罪的。順天生員安能敬在科舉考試的試卷上作詩,內有「恩茶已千日,驅馳只一時。知主多宿憂,能排難者誰」。他的本意「原要竭力稱頌」,但不會作詩,詞不達意,說了些糊塗話,結果被認為「語涉譏訕」⑤,差一點丟了腦袋。直隸人智天豹,編了《大清天定運數》一書,本是歌頌清朝國運長久,只因書中寫乾隆年數隻寫到五十七年,又未避諱玄燁的廟號,被認為「罪大惡極」,結果身首異處。 乾隆十六年(1751),曾發生一起涉及範圍廣、影響程度深、株連人數多的特殊文字獄案。當時社會上秘密流傳著一份偽托工部尚書孫嘉淦名義的奏稿,長達萬言。奏稿中指責乾隆帝有「五不可解、十大過」,並彈劾許多在朝的權貴重臣。偽稿案發後,乾隆帝諭令各個部門和大批官員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追查,一年半之中,在全國內地的17個行省,都發現許多傳抄者,因偽稿案而被輯捕的人犯達上千人,有十幾名督撫官員因偽稿案而被申飭、降職以至革職查辦,結果殺了長淮千總盧魯生、南昌守備劉時達這兩個所謂②《清代文字獄檔》第四輯,《黎大本私刻資孝集案》。 ①《清代文字獄檔》第七輯,《韋玉振為父刊刻行述案》。 ②《文獻叢編》第4輯,《劉峨刷賣聖諱實錄案》。 ③孟森:《明清史論著集刊》下冊,《閒閒錄案》。 ④《清代文字獄檔》第七輯,《方國泰案》。 ⑤《清代文字獄檔》第七輯,《安能敬試卷詩案》。 「偽稿人」而不了了之。如此大規模的文字獄在歷史上是罕見的。這一方面反映了廣大知識分子和人民對清朝統治的強烈不滿,另一方面也說明清朝統治者為了鎮壓廣大知識分子和人民的反抗,是不惜代價的。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迭興文字獄,在中國歷史上是空前的。所涉及的對象不僅是漢族地主知識分子,而且上有政府官員,下有一般平民。在嚴密的文網之下,廣大知識分子人人自危,不敢議論朝政,不敢研究經世致用的學問,迫使知識分子走上學術和現實相脫離的道路,埋頭於故紙堆中,搞繁瑣的考據。清朝統治者通過文字獄,壓制了反清思想的傳播,嚴密地控制了思想文化領域,強化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 到了乾隆末年,一方面知識分子中的反清思想在嚴密的文網之下,基本上被鎮壓下去;另一方面各地人民的反抗鬥爭此起彼伏。清朝統治者把打擊矛頭轉向鎮壓農民起義。於是在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大興文字獄高潮之後,文網稍疏,轉而改用籠絡、麻痹知識分子的政策。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屢興文字獄,對新思想的窒息,對社會風氣的毒化,已經產生了惡劣的後果,即造成了「萬馬齊喑」的局面,這就直接阻礙了中國社會的進步,特別是思想文化的發展。 除了大興文字獄,藉以鉗制天下之口,統一士人的思想、言論外,收繳、焚毀不利於其統治的書籍,是清代又一項文化高壓政策。乾隆時期,借編纂《四庫全書》的機會,下令對全國圖書典籍進一步徹底清查,把大量有價值的書籍付之一炬。乾隆帝下令在清查中,對於毀譽、「詆觸本朝」的「違礙」、「狂悖」書籍一律收繳和焚毀。有些書籍儘管不予銷毀,但對於「違礙字句」必須一律「改易」。「明季末造野史」、「國初人偽妄詩文」,是清查的重點。因為清初統治者為了隱匿其先祖女真與明朝的隸屬關係,所以對於明末清初的野史、雜記中「諸申」(或女真)、「建州衛」、「建夷」之類的記載深惡痛絕,甚至連宋代的書提到抗金,明朝的書提到抗元,也在禁例。此外,清初一些漢族知識分子心懷反清復明之志,吟詩作文時免不了罵清朝幾句。所有這些在清朝統治者看來都是「違礙」和「狂悖」書籍,一律銷毀或改易。加上查繳禁書並無統一標準,於是負責查繳的官員尋詞摘字、斷章取義、索隱發微、牽強附會,使得收繳和銷毀的範圍大大擴大。乾隆時期這一次收繳禁書的規模在歷史上是空前的,歷來文人薈萃,書肆眾多的江浙地區是清查收繳的重點地區。江蘇專門設立江寧、蘇州兩個書局掌管收繳禁書。浙江從乾隆三十九年到四十七年(1774—1782)進行了24次大規模的清查和毀書。經過大規模的收繳,屬於禁書、銷毀的書籍,乾隆一朝「將近三千餘種,六、七萬部以上,種數幾與四庫現收書相埒」①。乾隆時期大量收繳和焚毀書籍的結果,造成大批歷史文獻和具有進步思想的書籍被焚毀而失傳,留下來的大多是「欽定」官書,對我國古代文化遺產是一重大摧殘。①孫殿起:《清代禁書知見錄》自序。 修訂清律法律是上層建築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封建法律也是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機器的一個重要支柱。因此,歷來的封建統治者都十分重視法律的修訂,並利用封建法律維護其統治。 清入關以前,發展進步中的滿族社會仍沿襲祖宗之法。清入關並隨著全國的日趨統一,修訂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律,已經勢在必行。但入關之初,統一戰爭尚未結束,清統治者迫於鞏固統治的需要,於是在明律的基礎上「斟酌損益」而成《大清律集解附例》,於順治四年(1647年)頒布施行。康熙、雍正兩朝,隨著國內政治局勢的日趨穩定,統治者的注意力逐步轉移到以法治天下方面來,於是多次對清律進行了較大程度的增刪修訂。乾隆帝即位後,在前代修訂的基礎上,對律例條文逐條進行了校正,最終完成《大清律例》,並於乾隆五年(1740)「刊布中外,永遠遵行」,計47卷,226門。至此,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比較完備的封建法典正式完成了。 大清律既沿襲了中國歷代封建法典的主要內容,同時又吸收了歷代封建統治者的統治經驗,有所創新,而使新律具有其本身的歷史特點。首先,它吸收了自唐朝以來為歷代封建法律所沿襲而又能典型地體現封建法律階級性的十惡八議的內容。十惡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為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議賓。十惡八議充分體現封建法律維護君主專制制度、封建等級制度、封建倫理道德以及封建地主階級特權的階級實質。大清律還對十惡八議的適用範圍又有所擴大,這樣就擴大了對人民反抗鬥爭的鎮壓面、打擊面,又使封建地主階級中享有種種法律所規定的特權的人員有所擴大。 其次,大清律並不是中國歷代封建法律的翻版,它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第一,滿人、漢人在法律上不平等,確認滿族特別是滿洲貴族在法律上的特權。清代相當長時間,涉及滿人案件,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理。京師的一般滿人訴訟,由步軍統領衙門審理,內務府下轄滿人訴訟,由慎刑司審理,滿洲貴族訴訟歸宗人府審理,地方各省的滿人訴訟由滿洲族的將軍和都統審理。涉及滿人、漢人之間的訴訟案件,儘管歸一般地方司法機關受理,但無權對滿人作出判決,只能夠送滿人的司法機關處理,量刑往往從輕,還可以「減刑」、「換刑」,滿人也有特殊的監獄,犯人待遇優於漢人。第二,依例不依律,皇帝的諭旨,內外大臣的條奏,成為「定例」後,「則用例不用律」①。條例代替律,一方面表明皇帝的意志不受任何法律條文的約束,另一方麵條例起著增補、嚴密封建法律的作用。第三,刑制也有擴大和加重。除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又增加了遷徙、充軍、發遣、梟首等項刑①《清律例》卷40,總類,《比引律例》引。 罰手段。第四,為了加強對少數民族的統治,清朝統治者還制訂了專門適用於少數民族的法律,如蒙古族的《蒙古律》、藏族的《番律》、維吾爾族的《回律》、西南苗族的《苗律》等。 第三節 平定「三藩」之亂,統一台灣 削平「三藩」 「三藩」是指鎮守雲南、貴州的平西王吳三桂、鎮守廣東的平南王尚之信(襲其父尚可喜封爵)和鎮守福建的靖南王耿精忠(襲其父耿繼茂所襲其祖父耿仲明封爵)三個藩王。這些藩王及其父、祖在鎮壓各族人民抗清鬥爭,圍剿農民起義軍和消滅南明小朝廷過程中,為清廷南征北戰立下汗馬功勞,受到清朝的晉封,令其鎮守藩地。由於「三藩」都身擁重兵,駐防地方之後,飛揚跋扈,儼然以土皇帝自居。他們割據一方,自作威福,並且互通聲息,相互聯絡,因此,最終對清廷構成尾大不掉之患。 三個藩王中吳三桂勢力最大。吳三桂為原錦州總兵吳襄之子。吳襄因罪下獄,吳三桂晉升總兵,駐防寧遠。崇禎十七年(1644),明廷封其為平西伯。明末戰亂之際,吳三桂有意避實就虛,保存實力。清廷多次遺書招降吳三桂,李自成農民軍亦派人招吳三桂。吳三桂初取觀望騎牆態度,不久降大順軍,後因農民軍在北京「追贓助餉」,吳三桂決意降清,與清軍聯合,于山海關石河西大敗農民軍,有功於清廷,受封平西王。入關後,吳三桂隨清軍西下陝西,南進湖廣,追剿李自成農民軍。後清廷令其鎮守漢中。順治八年(1651)率清兵征四川。順治十四年(1657)受封平西大將軍,率清兵自川入黔。順治十六年(1659)進駐雲南。順治十八年(1661)十二月,領兵進入緬甸,俘南明永曆帝及其部屬,回兵後奉命鎮守雲南、貴州,並被晉封為親王。吳三桂自恃山海關引清軍入關以及剿滅南明永曆小朝廷功勞最大,因而最為跋扈。自順治十六年(1659)吳三桂開始留鎮雲南,總管雲南文武軍民、兵馬錢糧一切事務。並有權黜陟雲南將吏,連總督、巡撫也「聽王節制」,康熙元年(1662)開始,又「兼轄貴州」,權力在藩王中是最大的。吳三桂並不以此為滿足,他利用手中的權力,在雲南地方肆意盤剝、魚肉人民,不斷擴充實力,「廣徵關市榷稅、鹽井、金礦、銅山之利」①,並開山煉礦,自鑄錢幣。吳三桂占據了明永曆帝朱由榔所居五華山故宮為藩王府,又籍沒了明藩王黔國公沐氏的全部莊田為藩莊,還圈占了大量明代衛所的軍田,形成「勛莊棋布」的局面。此外,吳三桂還大肆圈占民地,「勒軍民為余丁」,並放高利貸「誘人稱貸,責重息」②。吳三桂財政開銷,戶部不得查核。他藉口「邊疆未靖,兵力難減」,保持雄厚兵力。吳三桂擁有旗兵五十三佐領(一佐領二百甲,每甲五丁);綠旗忠勇五營、義勇五營,計1.2萬人。加上四鎮援剿的兵力、雲貴地方官所轄綠旗兵,總兵力達9萬多人,他又擁有特權,「所轄文武將吏,選用自擅」,「並屢引京朝官,各省將吏,①《清史列傳》卷80《吳三桂傳》。 ②劉健:《庭聞錄》卷4。 用以自佐」③,時稱「西選」,一時「西選之官幾滿天下」,因此吳三桂網羅了一批黨羽,「水陸衝要,遍置私人,各省提鎮,多其心腹。子為額駙,朝政纖悉,旦夕飛報」,「挾邊防以自重」④。又藉口與西藏茶馬互市,「歲遣人至藏熬茶」⑤,與西藏上層分子相聯絡。時貴州提督李本深、四川總兵吳之茂、陝西提督王輔臣都是他的心腹舊部,皆唯命於吳三桂。吳三桂依仗這些雄厚實力,無視朝廷,朝廷「稍示裁抑,仍不自責,輒生怨望」①,構成對清皇朝的嚴重威脅。 尚之信之父尚可喜在廣東,耿精忠之父耿繼茂在福建,也稱霸一方。尚可喜和耿精忠的祖父耿仲明均系遼東人,原皆為明朝鎮守遼東的軍事將領,降清時,曾得皇太極重禮相待,並分別授總兵官。崇德元年(1636)又封尚可喜為智順王、耿仲明為懷順王,並給予種種優遇。入關後,隨清軍西下陝西,後尚可喜隨阿濟格南進湖廣,耿仲明隨多鐸南下江南,為剿滅李自成農民軍和摧毀南明福王政權,立下汗馬功勞。順治六年(1640),清廷改封尚可喜為平南王,耿仲明為靖南王,年底,各率兵進廣東,第二年便攻占了廣州。耿仲明因隱匿逃人而畏罪自殺,其子耿繼茂襲爵率兵。順治十六年(1659)清廷命平南王尚可喜駐鎮廣東,靖南王耿繼茂駐鎮四川,第二年又改靖南王駐鎮福建。尚可喜、耿繼茂二藩在鎮壓鄭成功領導的東南沿海人民的抗清鬥爭中曾起過重要作用。 尚可喜、耿繼茂兩藩王各擁旗兵十五佐領,加上所屬綠旗兵各六七千人,兵力不下數萬,力量稍遜於平西王吳三桂。尚、耿最初同駐廣州一城,他們設「總店」搜括民財,「大自鹽鐵,小及雞豚,城市鄉村,列坐抽剝,有司莫能詰,百姓莫敢言」②。後來,尚可喜在廣東「私市私稅」,每年所獲銀兩不下數百萬,「廣東所有大市、小市之利,經藩下諸人霸占者無算」①。此外,尚可喜還壟斷對外貿易,大搞走私活動。他指使藩府參將沈上達,乘海禁之時,外國的商船不敢貿然前來,於是聯吉他人,私造大船,擅自出海貿易,所獲非法收入,難以統汁,獲利盡歸尚藩。以是藩府之富,幾甲天下。他們還巧取豪奪,肆意霸占民田,「占耕民田千百頃」。他們到處橫徵暴斂,又增立鹽埠私課鹽稅,派藩兵開山伐木,取山林之利。兩藩競相鬥富,為了興建富麗堂皇的藩王府,濫征民力,搞得怨聲載道。耿藩改鎮福建後,更是橫征鹽課,勒索銀米,無所不用其極。粵、閩人民深受藩害之苦。 「三藩」占據南方一線,擁有重兵,不僅不能成為清朝的藩籬,反而擁③《清史稿》卷474《吳三桂傳》。 ④魏源:《聖武記》卷2《康熙勘定三,藩記》上。 ⑤《清史稿》卷525《西藏》。 ①劉健:《庭聞錄》卷4。 ②(康熙)《南海縣誌》卷7《食志·課程》。 ①《清聖祖實錄》卷91。 兵自重,側目朝廷。而朝廷每年還得向「三藩」供應大量餉銀,使得「天下財賦,半耗於三藩」②。這對清朝是一個沉重的負擔。隨著割據勢力的日益膨脹,撤藩已勢在必行。 康熙十二年(1673)三月,平南王尚可喜因年老多病,願歸老遼東,疏請以其子尚之信襲爵繼續鎮守廣東。康熙帝認準這是一個撤藩的好機緣,降旨稱讚尚可喜「很知大體」,同時指出廣東已「底定」,藩王坐鎮已無必要,故不允尚可喜之子襲爵繼續坐鎮,而令其撤藩回遼。吳三桂自認為功高位重,也假意疏請撤藩,以試探朝廷態度。他以為「予疏即上,上必不敢調予,具疏所以釋其疑也」③。疏入朝廷,大臣中意見不一,爭論不休,「言不可撤者甚多,言宜撤者甚少」④。康熙帝態度非常堅決,認為「三桂等蓄謀已久,不早除之,將養癰成患。今日撤亦反,不撤亦反,不若先發」①。毅然允其所請,下令撤藩。隨後,耿精忠也疏請撤藩,帝亦同樣照准,令將三藩盡徙回山海關外。康熙帝裁撤三藩的決心,並非一日,「自少時以三藩勢焰日熾,不可不撤」②,親政以後,曾以「三藩及河務、漕運為三大事,夙夜廑念」③,作為警言,書而懸之於宮中柱上。康熙帝認為,「三藩俱握兵柄,恐日久滋蔓,馴致不測,故決意撤回」④。可見其撤藩的舉措是經過長期深思熟慮的。三藩俱撤,擊中了這些稱霸一方的驕兵悍將的痛處,於是,吳三桂在康熙十二年十一月首先公開發難,起兵叛亂,自稱「天下都招討兵馬大元帥」。他以復興明室相號召,並發布《反清檄文》,偽稱所謂明朝託孤皇三太子以「寄命」於他,把自己打扮成明朝的忠臣,妄圖用謊言來贏得民心,獲得支持。一時間,一些叛明降清的武將,一些督撫和提督、總兵等相率附和,以致「偽檄一傳,四方響應」,「相率背叛」⑤。翌年三月,靖南王耿精忠在福建,康熙十五年(1676)月,平南王尚可喜之子尚之信在廣東相繼響應吳三桂,公開叛變。其他一些與清廷有矛盾的漢籍將領,如廣西的孫延齡(孔有德之婿)、王雄,四川的羅森、鄭蛟麟、譚弘等,也先後歸附吳三桂。耿精忠在勾結吳三桂後,曾聯絡了據守台灣的鄭成功之子鄭經,約為援軍。鄭經率軍隊竄犯閩、粵沿海,轉入江西,以為策應。吳三桂等三個藩王發動的這場反對清皇朝統治的叛亂,史稱「三藩之亂」。 吳三桂叛變後,叛軍來勢兇猛,猝不及防。吳軍很快攻占了湖南的衡州、②魏源:《聖武記》卷2《康熙勘定三藩記》上。 ③《清朝野史大觀》卷5《劉玄初》。 ④《清聖祖實錄》卷99。 ①《清史稿》卷2691《索額圖傳》。 ②《清聖祖實錄》卷99。 ③《清聖祖實錄》卷154。 ④《清聖祖實錄》卷99。 ⑤《清朝野史大觀》卷5《王文靖請斬吳應熊》。 常德、岳州,前鋒直達澧州。耿精忠叛變後,也很快進入江西、浙江。叛軍在一年多時間裡控制了大江以南的大部分地區,形勢十分嚴重。 面對吳三桂的叛亂,年方二十歲的康熙帝果斷剛毅,首先排除朝廷部分大臣緩撤的主張,下令削奪吳三桂的王爵,以示武力平定叛亂的決心,並處死在北京居住的吳三桂之子吳應熊、孫吳世霖,「以寒老賊之膽,以絕群奸之望,以激勵三軍之心」①。然後,發兵討伐吳三桂。 康熙帝針對當時複雜的國內形勢,進行平定叛軍的作戰部署,將清軍分為兩條戰線。把自古即為兵家必爭之地的湖北的荊州以及「水陸皆與楚閩接壤」的江西作為前線,以八旗勁旅固守,遏止叛軍過江北上,將地控南北交通要道的山東袞州和地扼東西咽喉的山西太原作為後方兩個支點,調重兵把守,控制南北和東西兩條孔道,以策應前線。按照這一部署,僅兩年時間,清軍逐漸占據了優勢。於軍事征討的同時,下詔訓諭雲、貴兩省官員及軍民「各宜安分自保,無所誘脅。即或誤從賊黨,但能悔過歸誠,悉赦已往,不復究治。至爾等父兄子弟親族人等,現在直隸各省出仕居住者,已有諭旨,俱令各安職業,並不株連,爾等勿懷疑慮。其有能擒斬吳三桂頭獻軍前者,即以其爵爵之。有能誅縛其下渠魁,及以兵馬城池歸命自效者,論功從優敘錄,朕不食言」②。用以安定人心。於此同時,又對一些漢將實行籠絡政策。為了穩定西線,對擁兵觀望、叛服不定的陝西提督王輔臣著意籠絡。王輔臣殺了朝廷派駐陝西的經略莫洛,這本是蔑視朝廷的大罪,但康熙帝不僅寬容,不治其罪,反而下詔自責,「則朕之知人未明」,「咎在朕躬,於爾何罪?」①王輔臣終於在康熙十五年歸附清廷。康熙帝對甘肅提督張勇也加恩重用,使之忠於朝廷,以解除西北之患,使朝廷能集中兵力對付南方的叛軍。康熙帝在吳三桂公開舉起叛旗之後,為了集中兵力,剿滅吳三桂,曾下令停撤耿精忠、尚之信二藩。在處死吳三桂在京子孫時,耿精忠諸弟在京「照舊寬容」。耿精忠叛亂之初,康熙帝即派人傳諭耿精忠「果能追念累朝恩德及伊父忠藎遺言,革心悔禍投誠自首,將侵犯內地海賊速剿圖功,即行赦免前罪,視之如初」②。給耿藩留有後路。在招撫的同時,加強軍事攻勢,清軍迅速占據了浦城、建寧、延平等府縣。康熙十五年(1676)十月四日,靖南王耿精忠在清軍大兵壓境,內部矛盾重重,「軍餉饋乏,軍士逃亡」③的情況下,被迫率文武官員出降。帝命耿精忠「仍留靖南王爵,率伊所屬官兵,隨大兵(指清軍)征剿海逆(指鄭經),圖之贖罪」④。鄭經力不能擋,也①《清朝野史大觀》卷5《王文靖請斬吳應熊》。 ②《清聖祖實錄》卷275。 ①《清聖祖實錄》卷51。 ②《聖祖御製文集》卷4。 ③《平定三逆方略》卷20。 ④《清聖祖實錄》卷63。 退返台灣,福建底定。廣東的尚藩在吳三桂叛變後,平南王尚可喜仍效忠朝廷,為此,康熙帝晉封尚可喜為平南親王。康熙十五年初,尚可喜臥病,尚之信代之理事,部將相繼叛投吳三桂,於是尚之信亦附吳作亂,並受吳三桂招討大將軍偽職,後又封親王。十月,尚可喜病逝,不久,福建耿精忠降清,尚之信知繼續附吳已無出路,於是主動派人持密函請降。帝赦免其罪,並令其「相機剿賊,立功自效」①。康熙十六年(1677)五月四日,在清軍兵抵廣東韶州時,尚之信率文武官員剃髮「歸正」,並派尚之瑛去韶州迎接清軍,帝也令「著襲其父尚可喜平南親王爵」。這樣,廣東亦平定。從而剪除了吳三桂的側翼,使吳軍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 此外,由於入關後滿洲八旗將領及旗兵長期養尊處優,逐漸削弱了戰鬥力,而西南地區又多山地,八旗騎兵發揮不了多大作用,因此康熙帝不得不借重綠營兵。清朝綠營兵均為漢人,由於清朝統治者實行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政策,綠營兵與八旗兵在地位和待遇等方面差距懸殊,即使是綠營兵的將領,亦在八旗將領的監督之下,因此,綠營兵官兵處處受到牽制。但綠營兵數量大,又以步兵為主,熟悉地方地形環境,宜於西南山地作戰,因此康熙帝極力安撫綠營將領和漢兵,制定「綠旗官兵賞格」,破格提拔了一些綠營將領,以綠營為主力來圍剿叛軍。 清軍在耿精忠、尚之信、王輔臣等先後歸附朝廷以後,集中主要兵力圍剿叛軍元兇吳三桂。康熙十六年(1677),吳三桂占領了湖南衡州,分兵犯廣東樂昌、江西南安。康熙帝派屢立戰功的穆占率清軍進取衡州,以「遏賊後路」,和「寬緩」廣東。穆占所率清軍迅速攻占茶陵、仁安等許多地方。康熙十七年(1678)初,清軍先後又收復了湖南一部分地區。這樣,清軍就完全控制了叛軍外圍的廣東、福建、江西、陝西等地。眼看大勢已去,情急勢絀的吳三桂迫不急待地於康熙十七年(1678)三月,在湖南衡州即皇帝位,國號大周,建元昭武,企圖以此穩定叛軍,鼓舞士氣。八月,吳三桂病死。他的孫子吳世璠(吳應熊之庶子)在衡州繼承帝位,改元洪化。吳三桂一死,叛軍內部人心惶惶,無一定攻守之策,屢戰屢敗。特別是對湖南咽喉要地岳州一戰。康熙帝集中了荊州、陝西、河南、安慶各地軍隊圍攻岳州,並採納了原吳軍水師將領林興珠的建議,以水師斷岳州餉道,然後水陸兩軍猛攻岳州。清軍利用吳三桂死後軍心渙散之機,一面加強軍事進攻,一面瓦解敵軍內部,偽總兵王度沖、偽將軍陳伯等率部降清。清軍在湖南戰場上很快取得了決定性勝利。叛軍紛紛潰敗,岳州敗棄,長沙等地叛軍聞訊也棄城南逃雲、貴。 康熙十八年(1679)四月,在「湖南悉皆平定,廣西亦已納款」,叛軍據守滇黔一隅的形勢下,康熙帝下令指出「當時倡叛,罪止吳三桂一人,所屬人員均系脅從,情可矜恕」,對於投誠者,「皆赦其前罪,論功敘錄,加①《清聖祖實錄》卷64。 恩安插」①。這一政策,對叛軍起到了迅速瓦解的作用。不久,叛軍副總兵周嘉員即率文武官員61人,兵丁9340人,眷屬6500餘口向清廷投誠。 康熙十八年(1679)底,勇略將軍陝西提督趙良棟、奮威將軍平涼提督王進寶收復關中、洛陽等地後,康熙帝即令其率領綠營入川,並令滿洲八旗兵為後應,以接濟糧餉,相互策應。由於各路大軍協同作戰,康熙十九年(1680)正月即克定四川,隨後即令赴良棟兼雲貴總督率大軍自四川入雲、貴,另令湖廣總督蔡毓榮、平南將軍賚塔分別從湖南、廣西進軍雲、貴,直搗平西王的老巢。康熙二十年初,清軍攻下貴州,數路清軍會師昆明城外。清軍圍困昆明,吳世璠束手待斃,城內文武官員紛紛出降。十月二十八日,守城叛將線緎等策劃獻吳世璠降清,吳世璠聞變自殺。二十九日,線緎開南門納城投降。清軍析吳三桂骨骸分發各省傳示,吳世璠懸首示眾。 在主要精力放在對付吳三桂的同時,康熙帝一直沒有放鬆對尚之信、耿精忠二藩的防範。一旦吳三桂問題基本解決,他即著手解決尚之信、耿精忠對清廷的威脅。早在尚之信表示「歸正」朝廷之後,就有人密告尚之信「心懷兩端」。帝令尚之信率兵進取潮州、湖南,尚之信違命不行。永安危急時,先是坐視不救,後雖出師,但密令總兵官「頓兵不進」。尚之信「時而疏請出兵湖南,時而疏請出兵廣西,及命下則一兵不發」①。尚之信這些舉動,康熙帝早有覺察,只是選擇時機問題。此外,尚之信還「冒兵餉,擅殺無罪人」②,並「在廣東賣官虐民,抄家充餉,重斂橫征」③。康熙十九年(1680)六月,康熙帝密令將尚之信逮至京師,八月即予賜死。同時,對其父尚可喜忠於朝廷,「不肯從逆」大加表彰,並允許將尚可喜屍骨及眷屬家口一併搬往尚可喜的老家奉天海州。之後,又將尚之信藩下十五佐領官兵分入上三旗,仍駐防廣東,另設將軍、副都統管轄;三總兵標下兵丁,裁汰部分後,新設將軍管轄。尚之孝、尚之隆免罪之後,家下所有壯丁分為五佐領,隸漢軍鑲黃旗下。這樣,廣東尚之信問題徹底解決了。與此同時,康熙十九年(1680)八月,借耿精忠自請入京晉見的機會,削奪了耿精忠的兵權,並交法司勘問,最後,於康熙二十一年(1682)以逆黨罪將其處死。 在吳三桂、尚之信、耿精忠三個藩王相繼被解決以後,康熙帝為了安定南疆,防止藩王勢力東山再起,又對三個藩王部屬作了妥善處理和安置。藩屬部隊編制進行了整頓,福州、廣州、荊州另派八旗兵駐防;對三個藩王屬下財產,一律籍沒充公;清除藩地弊政,由中央任命得力地方官進行整肅。這些措施的實施,基本解決了長期以來三個藩王統治地區與中央政令不一、積弊太多的問題。至此,「三藩」之亂徹底平息,撤藩目的基本達到。 ①《清聖祖實錄》卷80。 ①《清朝先正事略》卷8,《傅忠毅公事略》。 ②《清朝先正事略》卷8,《傅忠毅公事略》。 ③《清聖祖實錄》卷91。 「三藩」之亂前後為害八年,殃及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廣東、江西、福建、湖南、陝西、甘肅等省,破壞國家統一,給人民帶來戰爭災難。清王朝平定「三藩」之亂,翦滅割據勢力,維護了國家的統一,使西南地區免遭割據勢力的戕害,是順應我國多民族國家走向統一的歷史趨勢的。整個平叛戰爭康熙帝始終居中指揮,由於軍事部署得當,且制定了正確的政策,使平叛戰爭最終取得了勝利。吳三桂等「三藩」的叛亂的失敗是必然的。首先,吳三桂引清兵入關,殘酷鎮壓農民起義和剿滅南明政權,窮追到緬甸,捕殺永曆帝朱由榔等行徑都不得人心;吳三桂等起兵叛亂的目的只是保持他們的藩王地位,裂土稱王,滿足其一己私利,因此,得不到其他政治勢力的支持;叛軍又缺乏嚴密的組織,指揮者多所失誤等等。所有這些都說明吳三桂等的失敗是不可避免的。 戰爭是以清朝的勝利和吳三桂等的「三藩」的失敗而告終的。清朝傾其全力贏得了這場戰爭的勝利。康熙帝為鞏固清朝的統治創建了殊勛,以後出現的「康乾盛世」正是建立在這塊基石之上的。 統一台灣康熙元年(1662),鄭成功從荷蘭殖民者手中收復了台灣。不久,鄭成功去世,其子鄭經繼位。之後,台灣鄭氏集團內部矛盾重重,鄭經與其叔父鄭世襲為爭奪權力發生火併,政治上越來越走下坡路。而清由於當時國內棘手問題很多,對台灣不能以武力壓服,也主要採取「招撫」政策。這樣,使得鄭氏集團暫時取得了一個喘息時機,得以在台灣維持一段時間的割據統治。早在康熙元年(1662)鄭成功病逝後不久,清廷即派人前往廈門招撫鄭經。其時,鄭經與其叔父鄭世襲火併正烈,鄭經害怕清廷「指日加兵,內外受困」,因此,陽奉陰違,虛與應付,以「苟延歲月」。第二年,鄭經得勢,則提出「請如琉球、朝鮮例,不登岸,不剔發易衣冠」①。清廷當然不會答應,雙方仍成對峙局面。當年十月,清軍分三路攻廈門等地,清軍擊敗鄭軍,攻占了廈門。鄭經退守銅山。後鄭軍軍官眼看大勢已去,紛紛率兵降清,致使鄭軍在大陸沿海據點紛紛失守。康熙三年(1664)清廷授福建提督水師總兵官施琅為靖海將軍,令其統帥水師,前往征剿鄭經。施琅率水師先後三次渡海,均因颱風襲擊而未成功。康熙六年(1667),清廷又派福建招撫總兵官孔元章先後兩次渡海招撫鄭經,但鄭經仍頑固地堅持所謂「朝鮮例」,招撫未成。康熙七年(1668)初令施琅來京師,商討進兵台灣的大計。施琅到京師後,詳陳武力統一台灣的意見,但因當時天下初定,沿海地區人心未穩,施琅的意見未被採納。不過,康熙帝意識到武力統一台灣只是時間問題,因此儘管未採納施琅的意見,但命其為內大臣,留在京師,以備應急之用。康①魏源:《聖武記》卷8《康熙勘定台灣記》。 熙八年(1669),帝又親頒諭旨,委派重臣,齎詔書前往招撫,無奈鄭經一意孤行,招撫未果。 康熙十二年(1673)「三藩」之亂發生。耿精忠約鄭經為援,率軍西渡大陸。鄭經利用清廷忙於平服吳三桂、耿精忠叛亂之機,率軍攻占了閩、粵沿海的泉州、漳州、興化、潮州、惠州五府和閩西北的汀州、邵武兩府。這些地方除潮州,惠州原屬廣東的尚之信藩地外,其餘均屬靖南王耿精忠的藩地。因此,鄭、耿為爭奪地盤發生衝突。康熙十五年(1676)清廷派軍隊入閩,由於耿精忠又反水降清,與清廷聯合攻鄭經,鄭經孤軍不支,只好退守金、廈。清軍因吳三桂叛亂尚未平息,無力渡海,所以仍採取招降政策。這樣,清軍與鄭經仍成對峙局面。其後,清廷派康親王傑書、福建總督姚啟聖極力招撫鄭經。儘管鄭經一再拒絕招撫,但其部屬兵丁卻「至者如歸」,僅康熙十七年(1678)六月至十一月,投向清軍的鄭軍部屬軍官就有1237員,兵丁11639名。康熙十八年(1679)初,鄭經的五鎮大將廖琠、黃靖、賴祖、金福、廖興及副總兵何遜等各帶所部官兵來歸,其中文武官員374員,士兵12124名。在這種情況下,鄭經被迫收縮防務,主要兵力撤回台灣,而留守金、廈的官兵眼看大勢已去,紛紛降清。康熙十九年(1680)三月,金門、廈門即為清軍所占。 康熙十九年(1680)底,清朝平定了三藩之亂,除台灣以外的全國大陸基本統一,台灣繼續孤懸海外,不利於多民族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的鞏固和統一。因此,統一台灣勢在必行。 康熙二十年(1681),鄭經暴死,其長子鄭克■繼位。不久,鄭經部將馮錫范等殺鄭克■,年僅十二歲的次子鄭克塽即位,襲延平王,仍奉南明為正統。此時,台灣鄭氏集團內部發生長幼爭立的內訌,政治日趨腐敗,內部分崩離析。加之,隨著全國大陸的統一,「反清復明」的口號已經失去其號召力,大陸士兵紛紛思歸,鄭氏集團內部人心惶惶,繼續割據的局面已經很難維持。 但清廷內部在是否武力統一台灣問題上頗有分歧。朝廷一部分大臣認為,天下初定,「凡事不宜開端,當以清靜為主」①,主張緩徵台灣。福建地方的水師提督萬正色也上奏認為「台灣斷不可取」②。福建海防長官寧海將軍喇哈達等也持反對態度。許多朝中大臣「咸謂海洋險遠,風濤莫測,長驅制勝,難計萬全」③,力主放棄武力征討。一部分朝廷大臣還對康熙帝重用鄭氏集團降將施琅不滿,認為如果派施琅出征,「去必叛」。內閣大學士李光地、福建總督姚啟聖、福建巡撫吳興祚等力主乘機攻取台灣。康熙帝在經過一段猶豫之後,最後下決心攻取台灣,以「底定海疆」,實現其一統海①《明清史料戊編》卷116。 ②《清聖祖實錄》卷116。 ③《清聖祖實錄》卷112。 內的宏圖。康熙二十年(1681)六月,他發布詔令:「鄭錦(經)既伏冥誅,賊中必乖離擾亂,宜乘機規定澎湖、台灣。」並令總督姚啟聖、巡撫吳興祚、提督諾邁、萬正色等,與將軍喇哈達、侍郎吳努春「同心合志,將綠旗舟師分領前進,務期剿撫並用,底定海疆,毋誤事機」④。 康熙二十年,一方面福建水師提督萬正色不主張攻取台灣,另一方面,內閣大學士李光地、福建總督姚啟聖等極力保薦施琅,認為「他是海上(指鄭氏)世仇,其心可保,又熟習海上情形。其人還有謀略,為海上所畏」⑤。因此,康熙帝決定再度起用施琅為福建水師提督,作為攻台主帥,「委以獨任專征」大權,到福建統領軍隊進取台灣。他下詔書宣布:「今諸路逆賊俱已殲除,應以現在舟師破滅海賊。原任右都督施琅系海上投誠,且曾任福建水師提督,熟悉彼處地形、海寇情形,可仍以右都督充福建水師提督總兵官,加太子少保,前往福建。到日即與將軍、總督、巡撫、提督商酌,剋期統領舟師進取澎湖、台灣。」①施琅降清後,康熙元年(1662)曾一度出任福建水師提督,康熙四年(1665)五月,又曾率福建水師自福州的銅山(今東山)渡海攻台,至清水洋因遇風折回,所以,他對台灣海峽一帶海上形勢、地理環境、天文風候十分熟悉,這就為清軍取勝創造了有利條件。 施琅到福建後,迅速組織起一支由原鄭氏降兵及福建新練水師為主的水軍,這支軍隊既熟悉海情,又有多年海上作戰經驗,同時又配備有精良大炮的高大堅固、行駛迅捷的戰船,只待選擇戰機,準備渡海作戰。台灣海峽儘管寬只二三百里,但風險浪惡,氣候變化無常,渡海作戰仍有不少困難。施琅充分估計到各方面的困難,並從困難條件出發制定作戰方案:第一,以攻取澎湖作為第一個戰略目標,先取澎湖「以扼其吭」。既可作為清軍可進可退的基地,又可控制制海權,封鎖鄭軍的通道。第二,選擇西南風始發季節作為渡海進兵的戰機。一改過去東北風盛行時渡海的傳統打法。這樣既能出其不意,又使水軍能拋泊海上,選擇準確的進攻機會。第三,兵分三路,東西兩翼配合,集中優勢兵力於中路,與敵軍主力決戰。 鄭軍在偵得清軍將以澎湖為第一個戰略目標後,即派能攻善守的大將劉國軒率精兵2萬餘名,大小船艦200餘艘,並「緣岸築短牆,置腰銃環20餘里的壁壘」①,固守澎湖。 康熙二十二年(1683)六月十四日,施琅率領戰船300餘艘,水師2萬餘人,仍自銅山出洋,第2天上午,戰船即陸續到達澎湖海外。十六日曾發生小規模海戰,雙方各有損傷。二十二日清軍分三路出擊,與鄭軍決戰,施琅親率主力擔任中路主攻。清軍利用「風利舟快,瞬息飛駛,居上風上流之④《清聖祖實錄》卷96。 ⑤《清聖祖實錄》卷96。 ①《清聖祖實錄》卷96。 ①《清史稿》卷47《施琅傳》。 勢,壓攻擠擊」②,一鼓作氣,經過七八個小時激戰,大敗鄭軍。劉國軒率所剩幾隻小舟逃回台灣。澎湖為台灣門戶,一旦失守,台灣即失去了屏障。施琅派員到台灣勸降,聯絡劉國軒。劉國軒見大勢已去,於是派兵監視鄭氏統治集團,鄭克塽、馮錫范只得上表求降,八月清軍勝利進駐台灣。由於鄭氏集團政治腐敗,所以清廷統一台灣得到台灣各族人民的支持和擁護,清軍至台灣時「百姓壺漿相繼於路,海兵皆預製清朝旗號以迎王師」③。台灣人民是迫切希望國家統一的。 清廷儘管攻取了台灣,但在台灣問題的處理上朝野之間意見分歧,康熙帝亦處於動搖猶豫之中。朝廷和閩浙地方的不少官員主張放棄台灣,守澎湖。施琅力排眾議,主張堅守台灣。他認為台灣是「江、浙、閩、粵四省之左護」,在國防上有重要戰略意義,而且「野沃土膏,物產利溥」,經濟上亦大有開發的前途。特別是他很有遠見地意識到若棄而不守,西方殖民主義者必利用台灣,「竊窺邊場,逼近門庭,乃種禍後來,沿海諸省斷難晏然」,遺患後世。因此從這個角度施琅認為台灣「即為不毛荒壤,必借內地挽轉運輸,亦斷斷乎其不可棄」①。施琅懇切陳辭,闡述利害,得到大學士李蔚、工部侍郎蘇拜、都察院左御史趙麟等人的贊同和支持,於是康熙帝始決定堅守台灣,在台灣設台灣府,下轄台灣、諸羅、鳳山三縣,隸屬福建省。台灣、廈門合派一道官管轄。並派兵8000人駐防,設總兵一員,副將二員,澎湖亦派副將一員統兵2000人駐防。這樣,台灣重新統一於清王朝中央政府的管轄。 統一台灣,使台灣重新回到祖國統一的多民族大家庭中,這不僅對國家統一具有重要意義,對台灣的經濟、文化的進一步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後來事實證明,台灣經濟、文化的進一步振興,正是在台灣重新統一於清朝中央政權管轄之後。 ②阮旻錫:《海上見聞錄》定本。 ③《靖海志》卷4。 ①施琅:《陳台灣棄留利害疏》,康熙《台灣府志》卷50。 第四節 平定準部,統一回疆 三征噶爾丹 清初,居住在我國西北方的蒙古族分為三大部,即漠南蒙古、漠北喀爾咯蒙古、漠西厄魯特蒙古。漠南蒙古於清入關前,即已歸服於清朝。漠北喀爾喀蒙古下分札薩克圖、土謝圖、車臣三部。漠西厄魯特蒙古部,明朝初期稱瓦剌,明末清初時稱為厄魯特,居住在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一帶。厄魯特蒙古又分為四大部:遊牧於巴爾喀什湖以東、天山以北、伊犁河流域的稱準噶爾部;遊牧於烏魯木齊附近地區的稱和碩特部;遊牧於額爾齊斯河沿岸的為杜爾伯特部;遊牧於塔爾巴哈台附近地區的稱土爾扈特部。明末崇禎初年,土爾扈特部因受準噶爾部的排擠和襲擾,其部5萬餘帳離開塔爾巴哈台原牧區,向西遠徙到額濟勒河(今伏爾加河)流域遊牧。之後,和碩特部也因為與準噶爾部發生衝突,離開烏魯木齊地區原牧地,向東南移牧青海一帶。而杜爾伯特部儘管也受到準噶爾部的控制,但因其與準噶爾部是同族關係,所以仍然共牧於阿爾泰地區。 清初,漠西厄魯特蒙古各部也先後遣使來貢,所以,清朝政府認為「厄魯特、喀爾喀向來歸化,職貢有年」①。但是,噶爾丹奪得準噶爾部的統治權後,不斷地擴張其勢力,攻掠鄰部,躍居四部總汗,嚴重威脅漠北喀爾喀蒙古和西北地區。 噶爾丹如此有恃無恐,與沙皇俄國的慫恿和支持,密切相關。從康熙十三年到康熙二十二年(1674—1683)間,噶爾丹幾乎每年都派人與沙皇俄國相勾結,並「企圖同俄國訂立軍事同盟和求得俄國給予『軍隊和槍炮』的援助」②。噶爾丹出兵喀爾喀蒙古時,正是喀爾喀蒙古土謝圖汗率領蒙古軍民抗擊沙俄侵略者並包圍了沙俄軍隊於色楞格斯城堡內的關鍵時刻。結果由於噶爾丹從西面向喀爾喀部發動進攻,使其腹背受敵,迫使土謝圖汗只得撤退包圍沙俄侵略者的軍隊,噶爾丹替沙俄侵略者解了圍。 從噶爾丹軍隊大兵壓境之際,土謝圖汗便率領喀爾喀蒙古軍進行了堅決的抵抗。在鄂羅會諾爾,雙方「鏖戰三日」③,但終因寡不敵眾,遭到失敗。沙俄侵略者趁機引誘喀爾喀蒙古投降沙俄。在這關鍵時刻,喀爾喀蒙古宗教首領哲布尊巴丹,拒絕沙俄的誘降,毅然率領喀爾喀三部蒙古軍民數十萬人南下內徙。由於喀爾喀蒙古系「盡棄部落牲畜而來,雖少有所攜,難以自存」①,康熙皇帝派專使尚書阿喇尼等前往探望,並下令開歸化城、張家口、獨①《清聖祖實錄》卷137。 ②沙斯京娜:《十七世紀俄蒙通使關係》第162頁。 ③《清聖祖實錄》卷136。 ①《清聖祖實錄》卷137。 石口、喜峰口、古北口、殺虎口等處糧倉,賑濟喀爾喀三部蒙古,妥善安插他們在內蒙古北部「水草俱佳」的科爾沁牧區居住放牧。 康熙二十九年(1690)五月,玄燁得知「噶爾丹將借兵鄂羅斯(俄羅斯)」,立即傳諭在北京的俄國使臣吉里古里、伊法尼齊:「噶爾丹迫於內亂,食盡無歸,內向行劫,今仍揚言會汝兵同侵喀爾喀,喀爾喀已歸順本朝,倘誤信其言,是負信誓而開兵端也」②。既揭露了噶爾丹勾結沙俄的無恥行經,又警告了沙皇俄國。但噶爾丹仍一意孤行,遂於康熙二十九年六月,率軍兩萬,以追擊喀爾喀蒙古為名,大舉南犯,深入漠南蒙古烏珠穆沁一帶。由於理藩院尚書阿喇尼等「違命輕戰」,以至清軍初戰失利,噶爾丹軍隊得以乘勢渡過西拉木倫河,深入到距北京僅700里的烏蘭布通(今內蒙昭烏達盟克什克騰旗南境)。 對於噶爾丹與喀爾喀蒙古的矛盾。康熙皇帝曾竭盡全力進行調解,但噶爾丹仍然在沙俄的慫恿和支持下,大舉進攻。為了鞏固北部邊疆,康熙皇帝三次親自出征,組織和指揮清軍平定噶爾丹,最後迫使勢窮力蹙、走投無路的噶爾丹於康熙三十六年(1697)三月十三日「飲藥自盡」。其屬下300餘戶攜帶噶爾丹屍骸及其女兒鍾齊海前來投降清朝。 逐准安藏康熙三十六年(1697),噶爾丹死後,清廷因策妄阿拉布坦助剿其叔噶爾丹有功,承認策妄阿拉布坦為準噶爾汗,統治阿爾泰山以西地方。但策妄阿拉布坦對清廷「貌恭順,懷不靖志」,又逐漸走噶爾丹的老路。康熙三十八年(1699),策妄阿拉布坦率兵占據了哈薩克草原南部,並乘土爾扈特部內訌之機,吞併了前往雅梅什湖一帶遊牧的土爾特部首領阿玉奇兒子散札克所屬一萬五千餘戶人口,還切斷土爾扈特與清廷的聯繫,截留土爾扈特部前往清廷的使者,搶奪貢物,斷絕貢道。此外,策妄阿拉布坦又出兵攻打南疆回城喀什噶爾,用武力控制南疆回部六城。總之,在不長時間,策妄阿拉布坦的軍事力量已經控制了整個天山南北,並將其擴張的矛頭指向西藏。 康熙五十五年(1716),策妄阿拉布坦開始入侵西藏,十一月,派策另敦多卜率領六千精兵啟程,為了掩人耳目,防止清廷和西藏方面發覺,他選擇了一條人跡罕至的道路,軍隊「涉險冒瘴,晝伏夜行」,於康熙五十六年(1717)七月到達藏北納克產地區,然後經騰格里海直趨達木。管理西藏事務的拉藏汗對於準噶爾軍的突然到來毫無準備,倉促招募軍隊迎戰。到當年十月底,準噶爾軍隊攻占了拉薩,將拉薩古城洗劫一空,舉世聞名的布達拉宮也遭到嚴重破壞。他們殺死了拉藏汗,組織了一個聽命於準噶爾的傀儡政權。他們對於西藏各教派的廣大人民進行前所未有的殘酷迫害。 ②《清聖祖實錄》卷146。 西藏的拉藏汗政權是得到清廷承認的,拉藏汗也是由清廷委任而管理西藏事務的,所以清廷對於西藏事務十分關注。由於西藏地處西部邊陲,路途遙遠,信息傳遞很慢,所以清廷未能及時得到準噶爾軍入藏的準確消息。康熙五十六年七月,將軍富寧安首先向清廷報告了准兵入藏的實情,請求朝廷「速發救兵」。康熙帝為了安定西藏,遣軍進擊,驅逐了准兵,使西藏地區得到安寧。 平定阿睦爾撒納叛亂乾隆年間,輝特汗阿睦爾撒納與準噶爾汗達瓦齊為爭奪厄魯特四部的統治權互相殘殺,阿睦爾撒納兵敗,不得已率所屬2萬多人歸順清廷。達瓦齊貪婪殘暴,到處攻城掠地,遭到厄魯特四部人民的反對。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乾隆二十年(1755),清政府派班第為定北將軍,阿睦爾撒納為定邊左副將軍為一路,另命永常為定西將軍為一路,進軍伊犁。準噶爾部台吉、宰桑紛紛歸降,達瓦齊見大勢已去,率軍逃往格登鄂拉。清兵兩路追擊,達瓦齊被迫逃往南疆,後被維吾爾族軍民捉獲,送至清廷。 阿睦爾撒納是在勢窮力竭的情況下投歸清王朝的,他的野心不僅要攫取準噶爾部汗位,而且要做漠西厄魯特蒙古的「四部總台吉,專制西域」①。因此,儘管清廷晉封他為雙親王,給予雙倍俸祿,亦不能遏止其野心。於是,乾隆二十年(1755)阿睦爾撒納在伊犁公開發動叛亂。 阿睦爾撒納的叛亂,使清軍措手不及,駐守伊犁的定北將軍班第兵敗自殺。不久,喀爾喀蒙古的青滾雜卜郡王亦起兵叛清。西北邊疆一時變亂四起。乾隆帝採取各個擊破的策略,先派軍隊平定了喀爾喀蒙古青滾雜卜的叛亂,然後西向平定阿睦爾撒納叛亂,經過一年多的戰爭,清軍進駐伊犁。叛軍頭目阿睦爾撤納早與沙皇俄國相勾結,兵敗後投奔沙俄。清廷認為「俄羅斯既已收留叛賊,必且撫而用之」①,事後必然是西北邊陲不得安寧的禍根,因此通過理藩院一再通牒沙俄,將阿睦爾撒納送回。沙俄託辭推諉,不予交回。直到阿睦爾撒納患天花病死之後,在清廷的強硬交涉下,沙俄才不得不把阿睦爾撒納的屍體送交清朝政府。 從康熙二十九年(1690)噶爾丹進攻開始,中經策妄阿拉布坦侵藏,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阿睦爾撒納叛亂失敗為止,歷經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前後67年。清廷為了平定準部,不斷用兵西北,耗費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增加了人民的負擔,但對準噶爾部的平定,有利於多民族國家的統一,鞏固了清朝政府對西北邊疆地區的統治,打擊了沙皇俄國的侵略勢力。 ①魏源:《聖武記》卷4《乾隆蕩平准部記》。 ①《清高宗實錄》卷555。 定亂安回乾隆二十二年(1757),天山南路維吾爾族上層首領波羅尼都、霍集占,即所謂大小和卓兄弟發動叛亂,史稱大小和卓叛亂。 康熙十年(1671),準噶爾汗噶爾丹出兵占領了天山南路,將當地的「回部」(維吾爾族)首領阿布都什特扣押到伊犁,並對當地的維吾爾族人民實行殘酷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康熙三十五年(1696),噶爾丹被清廷擊敗,阿布都什特得以解脫,清廷護送其返歸南疆葉爾羌,管轄南疆「回部」事務。阿布都什特死後,其子瑪罕木特繼位,因欲極力擺脫準噶爾部的控制,被準噶爾汗策妄阿喇布坦俘劫到伊犁,並禁錮起來。瑪罕木特長子波羅尼都,次子霍集占也同時被押解伊犁禁錮。乾隆二十年(1755)清軍打敗達瓦齊,占領伊犁,波羅尼都、霍集占兄弟同時獲釋。清廷將波羅尼都送回南疆葉爾羌,繼續管轄「回部」事務,而留霍集占於伊犁,管轄伊犁地區的維吾爾族事務。阿睦爾撒納在伊犁發動叛亂時,霍集占助紂為虐,參與叛亂。清廷迅速平定阿睦爾撒納叛亂,霍集占逃亡南疆,投奔其兄波羅尼都。 波羅尼都自返歸南疆葉爾羌後,與清廷一直保持密切關係,一切「聽候大皇帝諭旨」。但霍集占逃歸南疆後,以「準噶爾已滅,近地並無強鄰,收羅各城,可以自立」①煽惑波羅尼都。在霍集占的蠱惑之下,波羅尼都終於贊同其弟之議,殺害了清廷派往南疆庫車執行招撫使命的副都統阿敏道,於乾隆二十二年(1757)興兵作亂,欲圖獨據回疆。 清廷得悉霍集占兄弟叛亂後,於乾隆二十三年(1758)五月,以都統雅爾哈善為靖逆將軍,率領清軍以及維吾爾族阿奇木伯克鄂對所統領的維族士兵1萬餘人,由吐魯番出發前往鎮壓。戰爭開始,大小和卓曾迷惑了數十萬維吾爾族群眾參與其中,但霍集占叛亂破壞了當時南疆剛剛安定的局面,把維吾爾族人民又重新推入水深火熱之中,所以很快大批維吾爾族伯克、人民紛紛逃離叛軍大小和卓,歸順清帝。清軍占庫車時,霍集占弟兄逃至阿克蘇和烏什,當地維吾爾族首領閉城不納,只好又返葉爾羌,波羅尼都則占喀什噶爾,互成犄角之勢。清廷調定邊將軍兆惠率軍南下,先攻葉爾羌。由於清軍長途跋涉,兵員又處於劣勢,致使兆惠所率的三四千士卒被回軍包圍在葉爾羌城東黑水營達三個月之久。乾隆二十四年(1759)初,清定邊右副將軍富德所率援軍到達,方解黑水營之圍。是年六月,清軍分兩路出擊,兆惠率軍由烏什取喀什噶爾,富德率軍由和闐取葉爾羌。在清軍的強大攻勢之下,霍集占兄弟棄城奪路西竄,部屬紛紛歸降,最後在伊西洱庫河谷叛軍幾乎全部被殲。霍集占弟兄逃入巴達克山部,為其首領擒殺,後獻屍清廷。大小和卓叛亂被徹底平定。 清廷在平定天山北路準噶爾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之後,隨即採取一①《回疆通志》卷12。 系列措施,加強清廷對新疆的統治。 首先強化新疆地方的統治機構,乾隆二十七年(1762)設置「總統新疆南北兩路事務」的伊犁將軍,駐紮伊犁,統轄全疆軍政事務。然後在新疆北路設置烏魯木齊都統和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管轄烏魯木齊、巴里坤、吐魯番、塔城諸處軍政;又在新疆南路設置喀什噶爾參贊大臣,下轄葉爾羌、和闐、英吉沙爾、烏什、阿克蘇、辟展、巴里坤、哈密等處的辦事大臣,以及吐魯番的領隊大臣。對於天山南路的「回部」維吾爾族聚居區,仍承襲原有的伯克制,各城仍設阿奇木伯克(即正城主)和伊什罕伯克(即副城主),但均由參贊大臣奏請皇帝簡放,品級自三品至七品不等,管理當地的回城民政事務。 其次,為了發展新疆經濟和加強對新疆地區的統治,清廷在新疆各地大力開展屯田。東起巴里坤,西至伊犁河,廣泛墾田開荒。早在康熙、雍正年間用兵準噶爾時,即於新疆屯田,乾隆年間,屯田範圍日廣。據不完全統計,乾隆三十一年(1766)僅新疆綠營軍的營屯畝數已達179290畝;到乾隆四十年(1775)時,僅新疆募民屯墾的戶屯畝數已達280253畝。在大興屯田的同時,為了繁榮工商業,清廷在阿克蘇設鑄錢局,鑄造「乾隆通寶」銅幣,發行新疆各地。 再次,新疆地處西部邊陲,交通不便,為了及時傳遞消息,清廷在天山南北主要交通線普遍設立「軍台」。 第五節 安定西南,轄治蒙區 西藏直隸朝廷 清入關以前,於崇德四年(1639)曾派專使入藏聯繫。崇德七年(1642),西藏各教派首領派遣伊拉古克三等專使到盛京朝貢。同年,和碩特蒙古顧實汗殺藏巴汗,尊五世達賴喇嘛羅桑嘉錯為宗教領袖,控制了西藏地方的權力,後又於順治二年(1645),贈四世班禪羅桑卻吉堅贊以「班禪博克多」的尊號,以分割五世達賴喇嘛的權力,鞏固其在西藏的統治地位。 清入關定都北京以後,清廷進一步加強與西藏的聯繫。順治八年(1653),順治皇帝派恰噶喇嘛、嘉饒喇嘛入藏,問候達賴和班禪,並邀請五世達賴喇嘛到北京會晤。順治九年(1654),順治帝在太和殿設宴為達賴洗塵。翌年,五世達賴喇嘛返藏,順治帝又在南苑設宴為之餞行,冊封五世達賴喇嘛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遍瓦赤喇恆喇達賴喇嘛」,冊封顧實汗為「遵行文義敏慧顧實汗」。明確了五世達賴喇嘛的宗教領袖地位和承認顧實汗對西藏地方的統治。 準噶爾部的侵擾,結束了長期以來清廷依靠和碩特蒙古統治西藏的局面,清廷開始著手重新組建西藏地方政權。採取噶倫共同掌政制度,即由清廷委任五人為噶倫(開始時四人),其中一人為首席噶倫,一總西藏地方政務。乾隆十五年(1750),清廷下令廢藏王,建立噶廈(發令機關),於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之下,設四噶倫(三俗一僧)分理政務。四噶倫地位平等,互不統屬。自此,達賴喇嘛由西藏地方的宗教領袖轉而成為政治領袖。這樣,西藏的噶廈即成「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權,隸屬於清帝。與此同時,提高駐藏大臣的地位和擴大駐藏大臣的職權。 乾隆五十六年(1791),又發生了廓爾喀人(尼泊爾的一個民族)入侵西藏事件。廓爾喀為了達到擴張其勢力的目的,藉口邊境稅收糾紛,大舉入侵,掠奪後藏,殘殺藏民。八世達賴喇嘛和七世班禪報請清廷發兵。乾隆帝即派大將軍福康安率領由滿、漢、蒙、藏等各民族人組成的軍隊一萬七千人入藏,在藏族人民的支援下,乾隆五十七年(1792)五月,即將廓爾喀人全部逐出西藏,迫使廓爾喀「軍前乞降」,永不再犯。 廓爾喀軍能很快深入後藏地區,充分暴露西藏噶廈地方政權的弱點和弊端,官吏貪污舞弊,兵備廢弛,若不改弦更張,西藏政局就不能安定。乾隆帝命福康安等會同西藏各方人士,籌議西藏善後章程。經過先後多次會奏,最後經清帝批准,於乾隆五十八年(1793)正式頒布《欽定藏內善後章程》。《章程》第一條首先明確規定:「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①地位與達賴喇嘛、班禪平等,噶倫以下官員盡為駐藏大臣屬員,事無大小,均應稟①《衛藏通志》卷12。 告駐藏大臣辦理。特別是清廷接受了以往為達賴喇嘛呼畢勒罕(化身)紛爭不已的教訓,創設了「金瓶掣籤」制度,即在達賴喇嘛的化身出世之後,將西藏各地報出的呼畢勒罕,由駐藏大臣將姓名、出生年月日,用滿、漢、藏文繕寫在牙籤上,投入「金奔巴」(即金瓶)瓶中,然後由駐藏大臣親自用象牙筷子從中取出一根,以此認定繼承達賴喇嘛的靈童,然後在駐藏大臣主持下舉行坐床典禮。由此,明確規定了達賴喇嘛和班禪轉世,必須由駐藏大臣親臨並履行「金瓶掣籤」手續。此外,又規定西藏地方上起噶倫下至營官的所有大小官員,一律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揀選,分別奏補揀放。並對官位的品級、銓選亦作了詳細規定。 駐藏大臣對於西藏的3000名藏軍,負有督察、校閱等責任,藏軍的大小軍官均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揀放,經過考驗,有權升擢和斥革。另外派綠旗兵一千名駐藏。駐藏大臣每年春伙兩季定期巡邊,並派人沿邊設鄂博(用石塊堆砌以作定界)。 西藏的外交大權一律集中於駐藏大臣。達賴喇嘛和班禪與鄰國的來往書信,必須交駐藏大臣閱視,回信必須由駐藏大臣代為酌定,鄰國僑商入藏,必須持有駐藏大臣頒發的執照。 此外,駐藏大臣對西藏的宗教事務、司法案件,均有管理和核定之權。 對於西藏的財政亦有「稽查總核」之權。總之,駐藏大臣作為清朝中央政府的代表,在西藏地方行使全面的統治權力。《章程》還規定,西藏地方的賦稅和財政收入,一律歸西藏地方支用。駐藏軍隊的費用及西藏地方主要官吏的俸祿一律由中央政府支出。在西藏地方設鑄錢局鑄造銀幣,統一貨幣的成色和折算比價。對內對外貿易,統一稅收標準,設卡查驗。 《章程》進一步以文字的形式肯定了西藏地方與清朝中央政府早就開始的隸屬關係,具有法律條文的性質。《章程》的制定,對於進一步加強清朝中央政府對西藏的統治,對於穩定西藏的政局,以及維護多民族國家的統一,都有很大的積極意義。 改土歸流「改土歸流」,就是廢除西南各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進行統治,實行和內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流官的任免、升遷、調遣均由中央政府決定,不能世襲。明代已經在西南地區部分地施行「改土歸流」,但大規模地在西南地區推行「改土歸流」,是在清代雍正年間。 我國西南地區歷來為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苗、彝、瑤、壯、白等兄弟民族分布在貴州、雲南、廣西、四川和湖南等地。由於地處邊陲,交通不便,經濟文化較為落後,所以元明時期中央王朝對這一地區推行一種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即土司制度,也就是由中央政府指定當地少數民族的部族首領充任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各級官吏,史稱土司和土官。土司有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等官爵名號,雖是皇帝封賜,但實際上具有濃厚的割據性,官位實行世襲制。土官是按照漢族的地方行政制度設立府、州、縣,並委派少數民族的首領擔任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土官雖由朝廷委任,但和土司一樣,亦割據一方,世代世襲。初設土司、土官,以統治少數民族,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中央王朝在這些地區統治的作用。但隨著土司制度的發展,土司的勢力越來越大,終成尾大不掉之勢,這些少數民族的上層首領或不聽中央號令,或陽奉陰違,或發動叛亂對抗朝廷,他們極力維護落後的舊制度,名為朝廷命官,實際是割據一方的土皇帝。地處邊隅的土司,更是「無事近患腹心,有事遠通外國」。他們自恃擁有轄地廣闊的世襲領地和大批驕兵悍將,根本不願受朝廷的約束,代表了分裂割據勢力,阻礙了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日益成為多民族國家統一的障礙。清初土司叛亂屢有發生。 雍正四年(1726),雲貴總督鄂爾泰奏請改土歸流,胤禛即委派鄂爾泰為雲南、貴州、廣西三省總督,辦理西南地區的改土歸流事宜。自此,清廷即在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等地大力推行改土歸流,廢除土司,按照內地的府、州、縣行政制度,委派非世襲的流官進行統治。軍事上解除了土司的土兵,清廷另派軍隊到土司原來的管轄區進行駐紮。經濟上由中央政府統一丈量土地,然後制定統一的稅收標準。 清代的改土歸流,始於康熙朝,盛於雍正朝,收於乾隆朝。雍正四年到雍正十三年(1726—1735),是清廷在西南地區實行大規模改土歸流的集中時期。清廷實行改土歸流的目的,是為了強化其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改土歸流之後,清廷在西南地區實行保甲制度,凡遇有事,「逐村清理、逐戶稽查」,加強了封建地主階級專政。在實施改土歸流的過程中,使用了武力進剿的手段,曾使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民蒙受很大的戰爭災難,許多無辜的人民遭到清軍的殺戮,生產遭到嚴重的破壞。此外,由於清廷完全從有利於其統治目的出發,因此,改流並不徹底。清廷在雲南、貴州、四川裁去土司的「土官」稱號,取消其權力的同時,繼續授予「土舍」、「土弁」等名目,以此作為封建基層統治的工具以及中央委派來的流官的助手。個別地區甚至又設新土司,四川就曾新設安撫司11個、宣慰司1個。這就使得土司制度的殘餘得以長期保存下來。加之,清代吏治敗壞,許多流官貪婪成性,到任以後,大肆盤剝西南少數民族人民。所以,改流以後,許多地方殘破落後的局面並沒有很大變化。 但是,作為西南地區政權體制上的一次改革,改土歸流的歷史作用仍然是應當肯定的。首先,改土歸流有利於多民族國家的統一,有利於多民族國家內部的經濟、文化的交流,從而部分地消滅了長期以來存在土司政權的割據狀態,穩定了西南地區的政局。其次,改土歸流在某種程度上調整了生產關係,促進了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過去那種刀耕火種、與世隔絕的狀況,由於漢族地區先進的生產技術、耕作技術、優良的作物品種傳到了西南地區,對閉塞落後的西南地區的農業發展起了促進作用。再次,改土歸流後,由於政權體制的一致,有利於兄弟民族之間的滲透和交融,對於中華民族大家庭的鞏固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蒙區盡隸清帝對北方的蒙古族,清廷早在入關前後就與其建立了密切的關係。康、雍、乾時期,清廷與蒙古族的關係進一步發展。康熙年間,為了團結北方的蒙古族,清朝於康熙二十年(1681),在喀喇沁、翁牛特、敖漢、克什克騰、巴林等部蒙古王公敬獻牧場後,正式設置了清朝最大的圍場——木蘭圍場。後來避暑山莊和外八廟相繼建成後,每年夏秋之際,清朝皇帝即帶領宗室親王、文武百官以及蒙吉王公、漠南蒙古內札薩克49旗,漠北喀爾喀和漠西四衛拉特,以及青海蒙古等部札薩克,不下百餘旗,到木蘭圍場狩獵,史稱「木蘭秋獮」。蒙古各部汗貝勒台吉都要向清朝皇帝敬獻「九白」「三貢」和進家宴。行圍後,清朝皇帝要向扈從行圍的蒙古王公貴族和官兵賚宴,並賞賜金銀、綢緞以及弓矢、鞍馬等物品。通過行圍狩獵,進一步加強了清廷與蒙古各部上層人物之間的關係,密切了蒙古族之間的關係。自康熙二十年到乾隆六十年(1681—1795),康熙帝玄燁、乾隆帝弘曆共北巡101次,其中木蘭行圍89次。木蘭秋獮既訓練了八旗軍隊,又結好北方蒙古各部。 康熙三十年(1691),康熙帝「以喀爾喀所附數十萬眾,必訓以法度,俾知禮儀,特命行會閱禮於上都多倫諾爾之地」。四月三十日,玄燁親率上三旗和古北口綠營官兵溯灤河而上,下五旗官兵出獨石口,齊集於多倫諾爾。多倫諾爾在木蘭圍場西北,南距北京800里,向來是內外蒙古朝覲必經之地。會盟前,喀爾喀三部蒙古和內蒙古49旗王公、台吉齊聚多倫諾爾百里之外。五月二日,玄燁在多倫諾爾行營前臨時設置的帳殿召見了各部蒙古貴族。首先調解喀爾喀蒙古土謝圖汗和札薩克圖汗兩部的矛盾,使他們「盡釋舊怨」。隨後,列儀仗,置樂隊,由理藩院官員導引喀爾喀蒙古貴族列於右,內蒙古49旗王公列於左,謁見康熙帝,並「演舞奏樂」,康熙帝與內外蒙古王公貴族一起飲宴歡聚。之後,康熙帝再次召見喀爾喀蒙古土謝圖汗等35名貴族,以「賜宴」的形式舉行會盟。根據喀爾喀蒙古貴族的請求,康熙帝宣布「將爾等與朕四十九旗一例編設,旗號亦與四十九旗同」①,將喀爾喀蒙古分為34旗,並廢棄舊的汗號,而一一封以新汗和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爵位,於旗下設參領、佐領,建立了與49旗相同的制度。五月四日,康熙帝在多倫草原上舉行盛大的閱兵典禮,親御甲冑,乘馬檢閱多民族國家軍隊的聲威。多倫會盟結束了內外蒙古長期的紛爭,加①《清聖祖實錄》卷151卷。 強了清朝對內外蒙古的統治。 其次,清朝統治者為了進一步聯合和控制蒙古族中的上層人物,採取聯姻的辦法,藉以化干戈為玉帛。清代自努爾哈赤開始,就十分重視與蒙古各部聯姻,迎蒙古王公之女進宮,結為秦晉之好。皇太極的孝端文皇后、孝莊文皇后以及順治帝的孝惠章皇后都是科爾沁蒙古王公之女。清朝統治者還常以宗室之女和公主嫁與蒙古王公子弟,自努爾哈赤到乾隆末年,先後有11位公主下嫁給蒙古各部。互相聯姻,形成「世世有甥舅之親」,密切了清王朝與蒙古王公之間的戚誼關係。康熙三十六年(1697)十一月,康熙帝將第六個女兒嫁給喀爾喀蒙古土謝圖汗部多羅郡王敦多布多爾濟,封為和碩恪靖公主。他的第五個女兒下嫁給漠南蒙古喀喇沁部王公扎什的兒子噶爾藏,封為和碩端靜公主。康熙四十五年(1706),秋獮木蘭,他親自至翁牛特探望下嫁於翁牛特多羅郡王蒼津的第八個公主和碩溫恪公主,翁牛特蒙古「合詞迎駕,歡聲動地」。乾隆帝將女兒固倫和敬公主嫁與9歲起就在宮中養育長大的科爾沁蒙古王公色布騰班珠爾時,曾賦詩云:「世篤姻盟擬晉秦,宮中教養喜成人。..此日真堪呼半子,當年歡笑擬和親。」總之,通過聯姻關係加強了政治上的聯繫。 為了加強與蒙古族、維吾爾族、藏族之間的聯繫,清廷自康熙四十二年到乾隆五十五年(1703—1790)前後用了87年時間修建了承德避暑山莊作為清皇朝處理少數民族事務的政務中心,漠南、漠北、青海、新疆的蒙古族以及天山南北的維吾爾族、四川和西藏的藏族等少數民族的上層首領都先後來承德朝覲。清朝皇帝在這裡召見和賞賜各少數民族上層人物,協商和調解民族糾紛。 經過清前期幾代約一個世紀之久的對邊疆地區的用兵,到了乾隆年間,基本形成了一個幅員遼闊的大國,中國作為統一的多民族世界大國的格局最終確定。極盛時期的清皇朝,西抵蔥嶺和巴爾喀什湖北岸,西北包括唐努烏梁海地區,北至漠北和西伯利亞,東到太平洋(包括庫頁島),南達南沙群島。內地轄江蘇、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包括台灣)、山東、直隸、山西、河南、陝西、甘肅、湖北、湖南、廣東、廣西、貴州、雲南、四川等18行省。邊疆地區有盛京、吉林、黑龍江三將軍所轄的東北地區,25部59旗的內蒙古地區,4部82旗的外蒙古地區,以及青海蒙古29旗,唐努烏梁海地區、西藏、新疆。在這遼闊的版圖之內,生活著漢、滿、蒙古、回、藏、維吾爾、壯、苗、彝、布依、畲、納西、侗、白、土家、黎、高山、哈尼、景頗、水、東鄉、佤、拉祜、傈僳、土、柯爾克孜、仫佬、羌、布朗、瑤、傣、撒拉、仡佬、達斡爾、哈薩克、錫伯、毛難、阿昌、塔吉克、烏孜別克、怒、塔塔爾、鄂溫克、保安、京、裕固、崩龍、獨龍、鄂倫春、赫哲、朝鮮、基諾等50多個民族。國家空前鞏固統一。 第六節 經濟發展 「大清全盛」 鼓勵墾荒農業生產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清朝的統治。所以清入關以後即把發展農業生產提到重要位置。而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可耕地面積的多少有著直接的聯繫。為了使得大量荒蕪的土地得到開墾和耕種,從順治年間開始即鼓勵墾荒耕種,而康熙、雍正、乾隆時期,則成為清前期墾荒高潮時期。大量荒地的墾種,使得清代的社會經濟出現一個騰飛時期,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之為「盛世」,農業經濟的發展為其奠定了雄厚的基礎。 由於明末清初長期的戰亂,大量荒蕪的土地無人耕種。於是順治年間竭力鼓勵農民墾荒耕種,並頒布了勸懲條例,以墾荒的多寡作為考核和獎懲官吏的標準。但由於科差太急,招徠無資,考成太寬等原因,致使墾荒成效不大。康熙年間,十分重視墾荒。玄燁根據御史徐旭齡的「新荒者三年起科,積荒者五年起科,極荒者永不起科」的建議,調整了起科年限。一些地區的新墾荒地起科年限放寬至六年,甚至十年。起科年限的放寬,調動了廣大勞動人民墾荒耕種的積極性。同時,又制定招民開墾,酌量敘用的獎勵辦法,「准貢監生員民人墾地自二十頃至百頃以上者,試其文藝通否,酌量以知縣、縣丞、百總武職等官用」①。對於自然條件極差而荒地甚多的地區,如四川,康熙二十九年(1690)明確規定「凡流寓願墾荒居住者,將地畝永給為業」①。為了進一步鼓勵墾荒,康熙二十二年(1683),又允許河南「將義社倉積穀借與墾荒之民,免其息」②。康熙三十二年(1693),令陝西布政使給與西安等處復業流民「每戶給牛一頭並犁具、谷種、雇覓人工之資」③,鼓勵其墾荒耕種。康熙五十三年(1714),將甘肅境內無人耕種荒地,撥與無地耕種之人,「並動庫銀資給牛種」④。由於清廷採取了鼓勵措施,大批無地和少地的農民紛紛前往各地墾荒耕種,「湖廣民人往四川開墾」,「山東民人到口外種地」⑤,已形成一股潮流。 康熙一朝墾荒面積是整個有清一代最多的。據《清實錄》和康熙、雍正《大清會典》記載,順治十八年(1661)時全國耕地面積為549萬餘頃,康熙二十四年(1685)為607萬餘頃,雍正二年(1724)增至723萬餘頃。自康熙二十四年至雍正二年(1685—1724),其間不到40年,耕地面積驟增①《清朝通志》卷81。 ①《清朝通志》卷81。 ②《清聖祖實錄》卷108。 ③《清聖祖實錄》卷81。 ④《清聖祖實錄》卷81。 ⑤《清朝文獻通考》卷2《田賦考》。 116萬餘頃,這是一個驚人的數字,反映出康熙朝鼓勵墾荒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雍正年間繼續推行墾荒政策。雍正元年(1723)清廷繼續放寬起科年限,開墾水田六年起科,開墾旱田十年起科。雍正帝下令「凡有可墾之處,聽民自墾自報,官吏不得勒索、阻撓」,並「勸諭開墾無力者,官仍給牛種,起科之後給印照永為世業」⑥。對於邊遠地區採取特殊政策。為鼓勵陝西無業民人去寧夏墾荒,清廷給予路費,每戶按百畝永為世業。四川苗民聚居區荒地較多,入川民人給水田30畝或早田50畝,若有子弟及兄弟之子成丁者,每丁另給水田15畝、旱田25畝。 經過順治、康熙、雍正三朝的墾闢,較易開墾的荒地已經開墾耕種,乾隆時期鼓勵農民進一步開墾邊省和內地的山頭地角及河濱溪畔,「但可以開墾者,悉聽民人墾種,並嚴禁豪強爭奪」①。乾隆十一年(1746)對於廣東所屬高、雷、廉三府及瓊州等地土地貧瘠地區,特許「荒地聽該地民人墾種,概免升科,永為世業」②。雲南地區山多水少,水陸可耕之地大都已經開墾,自乾隆三十一年(1766)規定:山頭地角在三畝以上者,開墾後比照旱田十年起科,水濱河尾在二畝以上者,開墾後比照水田六年起科,起科標準按照最低檔(下則)徵收。至於山地三畝以下,水地二畝以下永免升科。廣西、貴州等地山多田少地區基本上都執行這一政策。這些政策和措施使得大批零星土地得到開發,就全國範圍來說,增加了大量的耕地面積,對發展農業生產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除鼓勵墾荒,增加耕地面積,調整土地占有關係而外,康熙八年(1769)又下達了停止圈地令,並宣布將所圈占土地退回原主,「比年以來,復將民間房地,圈給旗下,以致民生失業,衣食無資,流離困苦,深為可憫,嗣後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圈房地,悉令還給民間」③。 總之,無論是鼓勵墾荒,還是廢止圈地令,以及更名田,都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清代前期土地占有關係的原有狀況,提高了農民從事生產的積極性。 興修水利水利是農業生產的命脈,直接關係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康熙帝親政以後「以三藩及河務、漕運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書而懸之柱上」,即把「河務」當作鞏固清朝統治的重大政治任務,雍正、乾隆兩朝在康熙朝興修水利⑥《清朝通志》卷81。 ①《清朝通志》卷81。 ②《清朝通志》卷81。 ③《皇朝政典類纂》卷12《田賦》。 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水利工程,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清初黃河、淮河經年失修,運河堵塞不暢,不斷地造成洪澇災害,既影響農業生產的發展,又影響漕運的暢通。當時由於黃河下游淤塞不通,黃河水漫流南下奪淮河河道入海,黃淮合流,水勢兇猛,堤決沙沉,造成安徽北部、江蘇北部地區連年遭受洪澇災害。特別是蘇北的高郵、寶應、興化、泰州、江都、山陽(今淮安)、安東(今漣水)、鹽城、淮陰、宿遷等州縣,由於地勢低洼,每逢夏秋季節,洪水下泄,河道不暢,以至洪澇頻繁。康熙十六年(1677)黃淮兩岸堤壩決口幾十處,蘇北低洼地區的州縣一片汪洋。人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影響了封建統治的穩定。 康熙帝意識到「黃河潰決關係運道民生」①,必須儘快興修。「水利一興,田苗不憂旱澇,歲必有秋,其利無窮」②,於是康熙十六年命靳輔為河道總督,督修黃、淮和運河。靳輔延請水利專家陳潢,精心勘察、盡心籌謀,採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治河措施。他們選擇黃河、淮河、運河交叉的蘇北淮陰一帶作為治河重點。先後在江都修築漕堤,在高郵設置滾水壩,在山陽、邵伯建減水壩,疏浚淤塞的河道,使黃水復歸黃河故道(今江蘇淮陰地區境內),暫時緩和了黃淮泛濫成災的危勢。為了使運河能夠漕運暢通,又於運河沿岸修築長堤,深挑清水潭一帶運河河道。又借開引河疏導黃水的機會,在北岸開闢一條180里長的「中河」,上接張家運口,並駱馬湖之清水,下經桃源、清河、山陽、安東而達于海。從此,漕運船隻出清口,因經黃河只20里,然後轉入中河,這樣避免了180里黃河地段的風濤之險,而能安全地到達通州(京師)。康熙帝曾派人查看中河的功用,得到的回報是:中河內商賈船行不絕。在靳輔和陳潢的督修之下,「水歸故道,漕運無阻」,水患初步解除,長期受水澇災害困擾的蘇北低洼地區的山陽、寶應、高郵、江都四州縣「河西瀦水諸河,向之萬頃汪洋茫無涯際者,自今逐漸涸出」①。水窪變成了良田,使下河地區連年大熟。除蘇北地區外,靳輔又在河南考城、儀封、封丘、滎陽一帶築堤修岸,亦收到一定成效。 靳輔和陳潢治河功績顯著,但由於堅持在涸出的土地上實行屯田和取田價,以此抵補治河工費,從而觸動涸區鄉紳地主的利益,堵塞了他們搶占涸區土地為己有的道路,於是「怨謗乃起」。代表這些人利益的朝中官僚顯宦皆群起而攻之。康熙帝儘管也認為靳輔和陳潢治河有功,但在涸區屯田上與靳輔意見不一,於是,康熙二十七年(1688)靳輔被免職,儘管四年以後再次起用,但不久即病死。陳潢亦同時以「屯田擾民」的莫須有罪名被拘捕入京,不久憂憤而病死。 繼靳輔之後,王新命、于成龍、張鵬翤相繼任河道總督,在康熙帝的親①《康熙朝聖訓》卷33。 ②《康熙朝聖訓》卷35。 ①《靳文襄公奏疏》,《恭報合攏疏》。 自督促下,基本上遵循靳輔和陳潢的治河方略,亦有一定成效,先後採取加高控制洪澤湖的高堰大堤,提高洪澤湖水位,使其力能敵黃,使黃水不致倒灌運河以及挑浚淮揚七州縣所屬下河,疏導積水入海等辦法,進一步控制了蘇北的水患。雍正時期,又於駱馬湖東岸築攔河滾壩及攔水壩,加築高郵、寶應、江都運河東西兩岸的大堤,進一步鞏固了康熙時期的治河成果。 黃河、淮河、運河經過長期精心治理,基本上消除了黃河中下游各省多年的水患威脅,為江淮地區農業生產的發展創造了條件。疏通運河使南北水路交通和漕運得以暢行。促進了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 此外,康熙時期還進行了治理永定河工程。雍正、乾隆時期主要修築江浙沿海的海塘。永定河原名渾河,向有「小黃河」之稱,由於上游水挾帶大量泥沙,使河道淤塞,流向無定致下游常遭水災,特別自蘆溝橋以下「遷徙非常」,常與畿南諸水匯合,泛濫成災,危害直隸中部和東部地區。康熙年間,自良鄉起,挑修了一條長200餘里的新河道,導水入海。自此渾河得以安定,易名永定河。 雍正、乾隆時期修築江浙沿海的海塘,是繼治理黃河以後又一項大規模的水利工程。江浙一帶海塘的塘堤,明末清初由於海潮不斷沖刷,經常缺口,海水灌入塘內,影響「魚米之鄉」江浙一帶農業生產的發展。江浙的蘇,松、杭、嘉、湖、常、鎮七郡收成直接影響著清皇朝的財政收入,所以,清朝統治者不得不重視對海塘的整治,康熙後期,由於潮水北轉,導致浙江海寧的塘堤的海潮陡發,塌陷數千丈,海水入灌,直接威脅嘉興、松江等州縣,清廷集中人力修築了海寧石塘。雍正時期開始對江浙沿海的海塘普遍進行整修。雍正二年(1724)的風災,衝決了塘堤、海寧、海鹽、會稽等九縣,俱遭災害,海水淹沒農田,沖走室廬。清廷在海寧、海鹽、餘姚、會稽、上虞等地沿海修築石塘,個別水勢稍緩之處。儘管修築土塘,但於塘外密釘排樁,以防沖潰。至雍正八年(1730)浙江沿海海塘大體整修完畢。塘堤修復之後,保證塘內免受災害,使「近海州縣不知有水患者二十餘年」①。乾隆年間,又建仁和、海寧魚鱗石塘,並將海寧老鹽倉柴塘全部改築石塘。至乾隆末年,杭州灣南岸,蕭山、會稽、上虞、餘姚等縣石塘相互連接,杭州灣北岸,西起錢塘縣的獅子口,向東經仁和、海寧、海鹽而與江蘇的松江相連,長數百里皆為石塘。江浙海塘的整修,特別是土塘改石塘,使江浙沿海免遭海潮的威脅,確保了清朝東南財賦的來源,為東南地區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改革賦役制度清入關以後直至康熙中葉以前,由於全國尚未完全統一,國內戰爭頻①翟均廉:《海塘錄》卷首。 繁,所以賦稅制度也一直處於變亂之中,清初的賦稅制度,原分田賦和丁徭兩項徵收。所謂「田賦」即土地占有者每年按土地數量向封建國家交納一定稅額,也就是土地稅;「丁徭」即丁(成年男子)每年為封建國家負擔一定的無償徭役,也就是丁稅。「田賦」和「丁徭」作為正賦是封建國家的主要收入。 清入關以後,北京宮闕多毀,戶部賦役冊籍多有散失,明代天啟、崇禎年間的冊籍已蕩然無存,唯萬曆朝冊籍尚在。於是清朝統治者以萬曆朝的冊籍作為徵收田賦的依據,於順治十四年(1657)編成《賦役全書》,頒行各地。由地方政府發給民戶「易知由單」,通知應納銀米數額。徵收時用「截票」,票分兩聯「一給納戶,一存有司」。但「易知由單」款項繁,難以通曉。且地方官不公開曉示款項,另立名目,恣意科取。另外「由單」的紙版之單「用一派十」,加重納戶的負擔。地方官甚至借磨對稽察「截票」之名,將納戶之票強留不給,逼迫民戶重納或多納稅。鑒於上述弊端,康熙二十六年(1687)停止印發「易知由單」。康熙二十八年又將二聯截票改為「三聯印票」,民戶所納錢糧如數登填,然後一存州縣,一付差役,一給納戶。納戶手中的一聯作為憑據保存,以免官吏、差役勒索。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改行「滾單」來徵收錢糧,辦法是「每里之中,或五戶或十戶一單。於某名下註明田地若干,銀米若干,春秋應完若干。分為十限,發與甲首,以次滾催,自封投櫃」①。用滾催的辦法來逼迫民戶交納銀糧。 至於田賦和丁徭的徵收情況也很繁雜。田賦分民田、屯田、皆分上、中、下三則。徵收時又有本徵、折征、本折各半等。本徵曰漕,漕有正糧,有雜糧。正糧為米,雜糧為豆、麥蕎、麻等類。折征者,初定為銀,以後銀、錢兼納。丁徭的徵收,各省情況不一。有分三等九則的,有以一條鞭徵收的,有丁隨地攤派的,有丁隨丁派的。田賦和丁徭,儘管也征米豆,但主要是征銀。 田賦和丁徭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附加稅,有所謂「火耗」,即藉口徵收的賦銀系散碎銀兩,需經熔煉成銀錠上繳,其中運費、熔煉時的損耗需在正賦之外加派,名曰「火耗」(也稱耗羨)。由於火耗並不上交,所以官吏肆意加征,以飽私囊,以至有些地方出現「稅輕耗重,數倍於正額」①的現象。此外還有「雜徭」等名目的加征。 直至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清朝的賦役制度,儘管屢經調整,但由於積弊已久,仍十分繁雜而混亂。既影響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又不斷地激起「民變」,若不改革,就會直接影響到清王朝統治。於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決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賦」②,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國人丁數2462①《清史稿》卷121《食貨志》。 ①《皇朝經世文編》卷27,錢陳群:《條陳耗羨疏》。 ②《清聖祖實錄》卷249。 萬餘丁,丁銀335萬餘兩為定額,以後再增加的丁口,不再加征丁銀。這一措施旨在克服農民在賦役壓榨下四處流亡的嚴重現象,以便穩定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但對無地或少地的人民來說,因為當時一般勞動人民丁多地少,而地主階級田多丁少,田丁稅的相對固定,就能使他們不至於為了躲避繁重的丁稅而四處流亡。 但這一措施只是不再增加丁銀,並不是免除丁銀。而且還規定人丁缺額由新添丁口抵補;再不足又以親戚或同甲糧多者補之。這種抵補的辦法又造成了丁銀負擔不均。於是雍正初年,有地之家,田連阡陌,所輸無幾,而貧苦農民或寸土全無或有少許土地,卻與富戶同樣負擔丁銀,形成了一種明顯的「苦樂不均」的現象。如何解決不合理的丁稅問題仍是一個難題。於是一些有見識的地主階級官吏,從封建地主階級政權的長治久安出發,紛紛提出把丁稅攤入地畝之中一併徵收,稱為攤丁入畝或稱地丁合一。這種辦法,早在康熙末年,一些邊遠省份如廣東、四川,就開始試行,「廣東所屬丁銀,就各州縣地畝攤征」③,四川亦實行「田載丁而輸納,丁隨田而買賣」①。雍正元年(1723)直隸總督李維鈞請求將丁銀攤入田糧中徵收,得到朝廷的允許。翌年山西布政使高成齡援引直隸的新例,奏請朝廷「將丁銀併入地糧」②,隨後山東、雲南、河南、安徽、江蘇等省督撫亦先後奏請實行「攤丁入畝」政策。以雍正元年逐步實行「攤丁入畝」政策,一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經歷54年時間,除清朝祖宗肇興地的盛京戶因「戶籍無定」沒有實行外,基本上在全國範圍內推行。 「攤丁入畝」制度的推行,把丁銀攤入地畝中徵收,這樣有地的民戶按照土地多寡連同丁銀一併徵收,既比較實際,又比較合理。而無地的勞動人民則不再負擔丁稅,這樣就解決了他們繁重的丁徭負擔。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長期以來的賦稅不均的情況,有利於調動勞動人民生產積極性,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由於丁銀全部攤入田畝之中,使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係有所鬆弛。農村中的小手工業者因為免除了丁稅,從而可以集中精力從事手工業生產,一些有技藝的手工業者也因為無丁銀之累,可以到外地或城鎮從事手工業生產,這樣又促進了城鎮工商業的繁榮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攤丁入畝」作為封建制的賦役制度,自有其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封建國家和封建地主階級並不滿足於正賦的收入,長期以來加征的附加稅並沒有廢除。「火耗」加征有增無減,地方官吏從中貪污侵蝕,各省財政虧空現象十分突出。於是雍正二年(1724)河南巡撫萬文煥提出「損谷耗羨存府充公」。「火耗」充公,等於斷了地方官吏的財源,於是清廷提出「耗羨必宜歸公,③王慶云:《石渠余記》卷3《記丁隨地起》。 ①王慶云:《石渠余記》卷3《記丁隨地起》。 ②《清世宗實錄》卷24。 養廉須有定額」,即以「火耗」充公,然後按官職高低以「養廉銀」名義發給官吏作為一種定額的津貼。並對「火耗」的數額重新作規定,比以前有所減輕,一般一兩收一二錢,「火耗」歸公,既增加了封建國家的收入,又避免了地方官無限制的加征,多少減輕了農民一些負擔。但另一方面又把「火耗」這種額外加征合法化,實際上成為正賦的一部分。況且,大多數地方官吏並不會由於定額的「養廉銀」而「清廉」起來,各種私征和貪污並不是封建制度範圍內所能終止的。 賦役制度的一系列調整和改革,對於清前期的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增加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是起了一定積極作用。 大蠲賦稅除賤為良所謂蠲免賦稅,就是對按照規定應交納的賦稅實行免徵。清入關之初,儘管國內戰爭尚未結束,軍費浩繁,但清朝統治者為了安定人心,仍對水旱災情及其他原因難以完納賦稅的地區實行蠲免。康熙年間,蠲免政策普遍實行,特別在統一全國的任務基本完成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國家實力增加,蠲免賦稅成為常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玄燁提出「欲使民生樂土、比屋豐盈,惟當責以蠲租」①。於是從第二年開始,常常「一年蠲及數省」或「一省連蠲數年」②,而且對這些省份往往實行「普免」,即全部免徵當年的應納賦稅錢糧,至於區域性的蠲免更為普遍。隨著生產的發展,國家財政收入逐年增多,至康熙四十八年(1709)時,戶部庫存白銀已達5000餘萬兩,於是康熙帝決定自康熙五十年(1711年)開始「普免天下錢糧,三年而遍」①,即在三年內全國各省輪流全免賦稅錢糧一年。據戶部統計,至康熙五十年止,全部蠲免「共計逾萬萬」。蠲免政策當然首先對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階級有利,而對一般佃戶來說,雖然也多少減輕一些負擔,但由於他們無地或少地,本來就不承擔賦稅,蠲免輪不到他們頭上。而他們主要是租種地主的土地,地主對佃戶的地租並未減少。針對這種弊端,康熙四十九年(1710)兵科給事中高遐昌提出對佃戶的蠲免問題。於是康熙帝下令「嗣後凡遇蠲免錢糧,合計分數,業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②。 雍正朝也實行蠲免,一般「無普免而多災蠲」。但對明初以來長期重賦的蘇、松、嘉、湖地區採取一定程度的蠲免。雍正二年(1724)蠲免蘇州、松江兩府地區的額徵浮糧;雍正五年(1727)又減嘉興和湖州兩府地區應徵①《東華錄》康熙二十四年四月辛丑。 ②《清聖祖實錄》卷244。 ①《清史稿》卷8《聖祖本紀》三。 ②《清聖祖實錄》卷244。 銀的1/10③。乾隆帝更是多次大規模地蠲免田賦和漕糧,以及各省的積欠,並於乾隆十年、三十五年(1770)、四十五年、五十五年、嘉慶元年(1777)五次下令,分三年輪免各省的額賦和錢糧一年。 康熙、雍正、乾隆時期的蠲免賦稅的政策,儘管是從維護封建統治出發所採取的緩和矛盾的措施,但相對於橫徵暴斂,巧取豪奪來說,畢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一些負擔,使他們得以安心於生產而免遭顛沛流離之苦。因此,這一措施對清前期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必然起到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 清代儘管是封建社會後期,但農奴制的殘餘還存在。清代前期,那些長期處於社會最底層的奴僕以及從事所謂「賤業」的廣大勞動人民仍然備受歧視,他們所受的壓迫和剝削最為沉重。徽州一帶的「伴當」,麻城、寧國一帶的「世仆」,歷來受主人的奴役虐待,無人身自由,實際上就是奴僕。由於清初「伴當」、「世仆」的鬥爭,清朝的統治者為緩和日益激化的矛盾,於雍正五年(1727)下令,將部分「伴當」、「世仆」准於「開豁為良」。凡「年代久遠,文契無存,不受主家豢養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嚴禁」①。儘管其阻力重重,但畢竟使「世仆」、「伴當」的地位有了提高。至於那些世執「賤業」,被編入賤籍,視為「賤民」的勞動人民,也先後除了賤籍,取得了與他人同樣的身份。雍正元年(1723)先後下令,廢除山西、陝西「樂戶」的樂籍,「改業為良民」;廢除浙江紹興「惰民」的丐籍。山西、陝西的「樂戶」的祖先因在明初支持建文帝,被明成祖朱棣貶為賤民,專給人家辦理婚喪做吹鼓手之類的事。浙江「惰民」其祖先元末明初時因支持方國珍,明初被明太祖貶為「賤民」。雍正七年(1729)下令,廣東一帶的「蛋戶」可以「聽其在船自便」,「與齊民一同編立甲戶」②。這些「蛋戶」都是一些以船為家、捕魚為業的漁民,過去被視為「卑賤之流」不准他們登岸。此外,還有江西的「棚民」、蘇州一帶的「丐戶」也都先後削去賤籍。這樣就使這些社會下層的勞動者,正式改入民籍,列入保籍,從而廢除了法律上對他們的歧視。這樣就進一步使人身依附關係有所削弱,從而使社會生產力得到進一步的解放。 生產發展國庫充盈清代前期隨著國家的日趨統一,以及一系列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措施的推行,使得農業經濟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 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國基本統一,經過廣大勞動人民的辛勤努力,③《清世宗實錄》卷62。 ①《清世宗實錄》卷58。 ②《清世宗實錄》卷81。 全國的耕地面積迅速擴大。納稅田畝數,康熙五十一年(1712)比康熙二十二年增加23%,至雍正四年(1726),則比康熙二十二年增加60%。此時耕地面積已超過明末耕地面積20.6%。耕地面積的迅速擴大,反映了農業經濟的發展。 農業生產的發展還表現在糧食產量的普遍提高以及高產作物的普遍種植。由於興修了農田水利,並且採取了精耕細作,單位面積的產量有了明顯的提高。南方的水稻產地,一般畝產二三石,多者達到畝產五六石,甚至七八石。特別是江南地區試種雙季稻以後,畝產提高几乎一倍。康熙時期,在北方的京、津地區試行旱地改水田種植水稻,一些南方水稻產區的農民,到北方推廣水稻種植技術。隨著種稻技術的提高,北方水稻產量也不斷提高。安徽農民還在高阜斜坡種植旱稻,也提高了產量。 高產作物,特別是甘薯和玉米的普遍種植和推廣,以致成為我國南北方廣大勞動人民的主要食糧,這是清代前期農業經濟發展的一個明顯的特徵。甘薯在明代由安南、呂宋傳入我國南方。甘薯又名番薯、山芋、地瓜,有紅、白等名種。甘薯既可蒸、煮作主食,又可刨絲、切片作副食,還可制粉、釀酒、熬糖。甘薯不擇地而生,高阜沙地都能獲得高產,畝產數千斤,勝種五穀幾倍,深受勞動人民的歡迎。因而很快在我國南方和北方逐步得到推廣。康熙年間,南方的台灣、福建、廣東較普遍種植,及至乾隆年間,廣西、江西、湖南、安徽、貴州、湖北、雲南、四川等地也逐步種植。稍後北方的山東、河南、陝西、直隸也已開始種植。 另一高產作物玉米,又名玉蜀黍、御米、玉麥、玉秫、玉高粱等等。明末時玉米種植還不廣泛。清初,特別是到了康熙年間,安徽、江蘇、浙江、江西、福建、湖南、湖北、四川、廣東、廣西、雲南、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以及東北的遼寧、西北的甘肅亦多所種植,稍後台灣、貴州等地也相繼種植。玉米不僅可作主要食糧,也可釀酒、制粉。玉米的適應能力較強,山地溝壑均可種植。特別是山多田少地土較貧瘠的地區,種植更為普遍。乾隆時,湖南辰州府一帶老百姓,賴玉米供半年之糧。廣東陽山縣一帶勞動人民也半賴玉米以糊其口。 乾隆時甘薯和玉米在我國南、北方較廣泛的種植,一方面產量大量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隨著人口的增加,對糧食的需求也大大增加,甘薯和玉米這兩種高產作物正是適應這種需求而得以廣泛推廣種植的。 其次是經濟作物種植更加廣泛。清代前期的主要經濟作物是棉花、菸草、茶樹、甘蔗等。棉花種植在明代已較為廣泛,到了清代前期更加盛行。特別是由康熙帝撰《御製木棉賦》宣示植棉的效益,從而引起對種植棉花的廣泛重視。當時,全國較為集中的產棉區有長江三角洲和東南沿海地區、錢塘江沿岸地區,以及北方的河南、直隸等地。乾隆後期,江蘇的蘇州、松江兩府植棉很廣泛。蘇州府的吳江縣吉貝(棉花)的種植面積已經超過糧食的種植面積。松江府所屬的太倉州、海門廳、通州等地區,農民種糧者不過十之二三,而種植棉花的已達十之七八。北方的直隸保定一帶農村的農民見植棉獲利大,往往將種麥子的好地改種棉花。「種棉花之地,約居十之二三」①。寧津縣「種棉者幾半縣」②。河南是北方各省中植棉較廣泛的省份之一,所產棉花除供本地織布而外,商販大量地販運到江南紡織業比較發達的地區。 菸草自從海外傳入以後,到康熙年間,也已逐漸普遍種植。最早種植的是福建,「菸草之植,耕地十之六、七」③。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廣西的種煙之家也已「十居其半」,大戶人家種一二萬株,小自耕農家庭也種二三千株。湖北、湖南、河南、山東、宜隸,甚至東北的遼東地區也已普遍種植菸草。清代種茶也更加廣泛,廣東珠江以南33村「多產藝茶」,安徽霍山縣城周圍百里以內的山區農民,大都以種茶為生。植桑養蠶是絲織業發展的基礎,清代植桑除集中在絲織業比較發達的江浙地區外,北方的陝西等地也有一些農民植桑。蘇州、松江、杭州、嘉興、湖州五府是植桑最盛行的地區。清代浙江湖州府「尺寸之堤,必樹之桑」④。廣東順德縣境內有方圓百里之地,十餘萬戶,田地一千數百餘頃,普遍「種植桑樹,以飼春蠶」⑤。地處黃土高原的陝西,亦有農民植桑,以桑葉賣與養蠶戶。甘蔗的種植主要集中廣東等地。廣東的番禺、東莞、增城、陽春等縣,蔗田與禾田幾乎相等,可見甘蔗的種植面積是很大的。 經濟作物的廣泛種植不僅豐富了人民物質生活,更重要的是為手工業的發展提供了原料,促進了農產品的商品化。但是,另一方面又帶來與糧食爭地問題。特別是原來糧食生產比較發達的江浙地區,由於經濟作物棉花、菸草、桑樹的大量種植,使本來大量外銷糧食的這一地區,出現了依靠從外地運糧補充的現象。連雍正帝也看出這不是久遠之計,於是清廷採取了一些平抑和限制措施。但是,由於農產品商品化的趨勢已經不可阻擋,這一矛盾的解決只有依靠價格規律自身來調節。而當時國家政局穩定,全國整個農業經濟穩定發展,湖廣、四川等地方糧區的大批糧食,源源不斷地運到江浙等地,而江浙地區的棉紡織品、絲織品、菸草等亦運往各地。這種互相依賴、互相補充局面的形成,使整個社會經濟出現了一個空前繁榮的局面。 與此同時,國庫充盈,康熙四十五年庫存帑銀五千餘萬兩,雍正中增至六千餘萬兩,乾隆三十年至六十年,庫銀長期保存在六千萬兩以上,最多時達八千餘萬兩。因此,文化事業也很發達,編纂了多達七萬九千餘卷的《四庫全書》等類大部頭叢書。清朝進入了人們贊稱為文治武功兼備、疆域空前①《御製棉花圖·收販》。 ②光緒《畿輔通志》卷74《物產》,引自《河間府志》。 ③《皇朝經世文編》卷36《戶政》。 ④同治《湖州府志》卷29《風俗》。 ⑤張鑒:《雷塘庵主弟子記》卷5。 遼闊、社會繁榮、文化發達的「康乾盛世」時期,強大的中國屹立於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