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十二卷) · 第三章 土地制度與土地改革
土地制度是前資本主義社會中最基本的制度。中國幾千年的土地制度,影響著社會的各個領域。到了近代,由於資本主義列強的入侵,出現了更加複雜和嚴重的土地問題。民國時期,在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權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越來越尖銳,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導致了社會的動盪不安,迫使各政治派別提出種種土地改革的主張和方案,成敗俱有,一一為歷史所抉擇。
第一節 民國時期的土地所有制形態
在複雜的土地關係中,所有權居於絕對統治地位,它決定和制約著土地關係中的其他方方面面。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地廣人多,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發展極不平衡,土地所有制的形態繁雜,其性質和作用各不相同。分述如下:國家的土地所有指土地由國家直接掌管,即由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占有的土地所有形態。在我國封建社會裡,這種形態是指屯田、墾田、營田、官莊、沒入田、職分田、官府掌管的荒地以及山川林澤等等,清末民初總稱為「官公田」,和私有土地總稱為「民田」相對而言。
辛亥革命以後,由於在政治上結束了封建帝制,原來掌握在滿族統治者手中的官公田(包括旗地等),迅速民田化,官荒和牧場也大規模的丈放和開墾升科,甚至被地方政府公開拍賣,使國有土地私有化。東北、內蒙等地最為明顯。「自1905至1929,二十四年之間,黑龍江的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皆歸私人所有,大部轉入大地主之手。」①據抗日戰爭前的估算,官公田的已耕地私有化趨勢如下②:官公田時期總計合計莊田各種官田廟田及其他公田私有地明朝萬曆年間(十六世紀末)
100509.227.213.650清朝光緒年間(1887年)
10018.87.81181.2民國時期(1929—1933年)1006.72.313.493.3官公地名義上不屬任何私人,但當權的統治者有權對它隨意處置。比如,日本殖民者統治台灣時期,曾強占大宗良田,作為其移民的立足點。日本的壟斷集團台灣糖業公司、台灣茶葉公司等都附有上萬公頃土地的大農場。1945年日本投降後,屬於日本官方和私人的產業被國民政府接收,列為公地者約18萬公頃,占當時台灣可耕地總面積81.6萬公頃的21.6%,其官公田的比重大大超過大陸的情況,這也是後來到五十年代台灣當局能搞「公①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輯,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74頁。②嚴中平等:《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科學出版社1955年版,第275頁。原編者說:光緒年間的統計,將廟田及其他公田等是併入私有地計算,若歸屬官公田項下,官公地則占25%。地放領」的客觀條件。
地主的土地所有指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參加勞動(或僅有輕微勞動),主要靠出租土地剝削。民國時期,這種土地所有仍是土地私有制的主體,是封建半封建生產關係的核心,它不僅左右農業生產中的各種經濟關係,而且還能影響手工副業、商業、金融業和城鎮的面貌,進而造成許多不合理的上層建築方面(特別是基層政權)的社會現象。
辛亥革命沒有觸動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出現了一批軍閥大地主階層,「如河南的袁世凱,湖南的趙恆惕,四川的劉湘、劉文輝等,都占有很多的土地,幾乎在有名的大地主中,找不出幾個不是出身於軍閥、官僚的」①。袁世凱在其家鄉河南彰德和汲縣、輝縣等地有田產4萬畝。他的部屬張敬堯、倪嗣沖在安徽各有土地7至8萬畝。徐世昌在輝縣有5000多畝。曹錕兄弟是天津靜海一帶最大的地主,並壟斷了那裡的水利設施。在東北,張作霖圈地150萬畝,張煥相有1.4萬畝,吳俊陞有2萬畝。西北的馬鴻逵有地產10萬餘畝。廣東陳炯明在其老家海豐讓士兵拿著「將軍府」的竹籤隨意插圈民田。四川大邑的軍閥地主占全縣耕地66%,其中占田最多的有3萬畝以上。劉文彩早年只是一個占有30多畝的小地主,到1927年前後,仗恃家族軍閥勢力,瘋狂搶奪兼併土地,竟達1.2萬畝之多。
同時,中國的商人、高利貸者積聚大量貨幣後,也和軍閥官僚一樣爭購土地,其原因,一是認為田產比其他財產穩定保險,二是看到地租收益高,不用10年的地租就可收回地價。這與西歐不同,西歐的商人資本是往工業方面投資,與封建主對立;中國商人則熱衷將利潤轉化為田產,採取封建地租剝削增加財富,與封建地主聯袂,或者自身就是商人兼地主。這是民國以來封建半封建土地關係延續不衰的一個重要原因。
據1922年調查,安徽蕪湖36戶地主的職業,商人23戶,占64%,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5%,平均每戶占地1300畝①。1929年調查廣東新會191戶地主,商人兼地主138戶,占72%,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0%。1930年,江蘇民政廳對該省占地1000畝到6萬畝的374家大地主的調查情況,更充分反映了地主與軍閥官僚、商人、高利貸者四位一體,對投資實業並不感興趣。且看下表:江蘇374家大地主的主要職業①①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輯,第14頁。
①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輯,第324頁。
①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二),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88頁。項別軍政官吏放高利貸者商人經營實業者家數44693612江蘇南部%27.342.922.47.4家數1226031江蘇北部%57.328.214.5家數1661296712合計%44.434.517.93.2「族田」,是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種特殊形態。這是指農村一姓一族所共有的土地,稱為祭田、社田、太公田(廣東等),祠堂田、眾田(浙江等)、義莊田、公堂田(江西、皖南等)等等,實是封建宗法關係的產物,一般不敢私賣,常被族長(大多是地主豪紳)所把持,出租收入供祭祖、修祠之用,也有救濟、助學之用,餘數往往被把持者所侵吞,故有「集團地主」之稱,是地主階級最穩固的基礎②。故此,族田應歸於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種。據統計,1928至1930年廣東的太公田占全省耕地的30%,約1260萬畝之多③。南方各地的族田一般占10%。土地改革,廢除「族田」,是摧毀封建地主經濟基礎及其政治勢力的一大措施。
根據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1933年對陝、豫、蘇、浙、粵、桂6省農村調查的總結(陳翰笙、薛暮橋、孫曉村、王寅生等參與調查):占農村人口3.5%的地主占45.8%的耕地,6.4%的富農占18%的耕地,19.6%的中農占17.8%的耕地,70.5%的貧僱農占18.4%的耕地。①再從全國範圍來看,陶直夫(即錢俊瑞)1934年根據各方材料的綜合估算如下:中國土地的分配②戶數所有土地戶(萬)%面積(萬畝)%*平均每戶土地面積(畝)
總數600010014000010023.3地主24047000050291.7富農3606252001870中農120020210001517.5貧僱農42007023800175.7②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二),第99—101頁。
③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二),第99—101頁。
①薛暮橋:《中國農村經濟常識》,新知書店1937年版,第26頁。
②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二),第189頁。地主所有的土地,包括「集團地主」的「族田」等在內。
地主所有的土地占首位,富農僅次於地主,富農中有不少是出租土地,具有半地主性質。地主、半地主或富農占全國農戶不到10%,而占有全國耕地的60%上下,而且多數是上中等的好地和水田。按戶均來計算,地主戶均占田是中農的16倍多,是貧僱農的51倍。而這種封建半封建性質的土地關係,以50%左右的地租率計,地主不勞而獲,每年從佃農半佃農手中獲取糧食600億斤以上,大多用於寄生性的揮霍,必然導致人地關係的緊張,農業生產力的衰退,這是民國時期最落後和最反動的一種生產關係。
農民的土地所有主要是指自耕農、半自耕農的小塊私有土地。
中國是以農立國,自耕農在社會經濟總和中占有不可忽視的地位,對農業生產的發展起著顯著的作用。在中國歷史上,自耕農數量的增減,往往標誌著整個社會和經濟的興衰,同時,由於自耕農的小塊土地肩負著國家賦稅的重擔,因而封建皇朝的開明君主一般是重視對自耕農的扶植。自耕農素有「天子之農」之稱。歷代皇朝後期,社會動亂不已,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土地兼併造成大量自耕農半自耕農的破產。
民國時期,北洋政府的軍閥官僚熱衷於搶奪土地,更談不上頒布扶植自耕農的法令。南京國民政府的「土地法」雖有扶植自耕農的條文,但卻收效甚微。在內亂、外患的交相侵害下,自耕農逐年減少,無地化的趨勢加速。22省農民無地化的趨勢①(%)
時期合計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1912100492328193110046233119361004624301947100422533一般說,總農戶中自耕農、半自耕農的比重,華北、西北地區要比華中、華南地區大些。各地自耕農下降的速度也不平衡,有的地方非常劇烈,如江蘇丹陽,1931至1936年,總農戶中自耕農由45%下降為30%,半自耕農由40%下降為35%,佃農則由15%劇升為35%。①農民自耕比佃耕為優。一是土地屬於自己所有,不似佃耕受地主的掣肘①嚴中平等:《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第276頁。
①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733頁。
和擔心抽田退佃,願意投資有利於提高土地的豐度;二是四場收益除承擔國家的賦稅外,沒有地租剝削,在經營條件與佃耕相等的情況下,自耕農收益比佃農大,有利於改善自身的生活、生產條件;三是自耕農有自己的「恆產」,有恆產者有恆心,既愛其地產,必愛其家鄉,比佃農安居樂業,有利於社會安定與鄉村建設。
可是自耕農作為土地小私有者的重要特點,是其不穩定性,不斷出現「兩極分化」。個別自耕農雖有可能勤勞致富後上升為富農地主,但多數自耕農趨向破產。原因在於:其一,當國家無限度地橫徵暴斂時,自耕農成為沉重的賦稅和徭役的主要負擔者;其二,外國資本入侵,造成一個買辦的和商業高利貸的剝削網,進行不等價的交換,自耕農半自耕農成為它們在農村掠奪的主要對象;其三,對於天災人禍的襲擊,自耕農身單力薄,無力抗衡。所以,就物質條件(土地)而言,農民的小塊土地所有是地主的土地所有的補充和附庸;就勞動條件而言,自耕農半自耕農是佃農和僱農的潛在後備軍。可以說,農民的土地所有是一種處於十字路口的土地所有,具有過渡的特色。
資本主義的土地所有指土地所有者採取資本主義的經營方式,使用僱傭勞動,產品的全部或大部是為市場而生產的商品,從中賺取利潤的一種土地所有。或者是土地所有者將大塊土地出租給農業資本家,收取農業資本家僱工經營超過其平均利潤的那部分剩餘價值,即共同分割剩餘價值收取資本主義地租為前提的一種土地所有。這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價值規律在土地經營中發生作用,代替超經濟強制的封建主義剝削方式而新興的一種土地所有。
習慣上稱中國富農為農村資產階級,將富農土地所有稱為資本主義的土地所有,這並不確當。事實上,中國富農不少是出租土地或兼放高利貸的,帶有濃重的封建性剝削,它們對土地的占有並不是真正的資本主義的土地所有。真正屬於僱工經營為市場而生產商品的新式富農(包括經營地主),為數不多。二十世紀初出現的新式農墾企業,租進或購進大塊土地,僱傭農業勞動者採取資本主義經營方式者,寥寥無幾。二十年代初新式農墾企業最盛之時,占有耕地也不過1000多萬畝,只占全國總耕地的1%,而且也不景氣,有的退變,有的倒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阻擋了中國資本主義農業發展的道路。
殖民主義的土地所有從鴉片戰爭開始,殖民主義勢力不斷侵略中國,掠奪中國的土地、財富與勞動力。它們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將搶去或「租借」、詐騙的一大片一大片國土民田置於自己的專管之下。這些土地,殖民主義者有任意處置權,成為殖民主義的土地所有。它既不同於中國固有的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也不同於資本主義的土地所有。
「租界」。殖民主義列強以1843年《虎門條約》(《南京條約》的附件之一)中關於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規定,劃設租界,建立殖民統治機構(如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等),儼若國中之國。租界內的土地一經承租即永歸租戶。租界範圍又不斷隨意擴大。1925年,上海公共租界越界築路一下子擴大7923英畝(1英畝約合6市畝),超過了原來租界面積。租界的土地永租權,等於剝奪了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殖民分子對土地可任意處置,或出租房宅地,或建屋賃租,榨取高額利潤。如英人哈同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前後,大刮地皮,大搞房地產投機,在利用越界築路擴大租界中,很快成為「地皮大王」,1931年死時的財產竟達400萬英鎊(相當1.3億枚銀元)。「租借地」。甲午戰爭後,列強掀起瓜分中國的狂潮,強租中國的港灣。在被租借地區,列強不僅享有土地使用權,甚至有領土權,不付任何代價,這無異於領土主權的「割讓」。德國強租膠州灣後設立膠州保護領地,把「膠州」納入德國的殖民地之列。英國把強租的九龍半島稱為「新界」,與被其割占的香港同置於香港總督殖民統治之下。沙俄強租旅大後,設「關東省」,視同俄國領土。列強並以租借地作為在中國劃分勢力範圍的軍事據點,在其勢力範圍內操有築路、開礦、辦廠等特權,大量侵奪中國國土民田。僅沙俄修築東清鐵路即侵占土地16萬多垧。
教會侵奪民田。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外國傳教士開始享有「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①的特權。
義和團反帝鬥爭失敗後,「外國教堂,依條約應特別認為法人,得享有土地所有權」②。在直隸(今河北),法國天主教獻縣張家莊總堂,從1856年建堂到1949年,共侵占農田5975畝,民房3330間③。在四川西部,天主教會占有土地30萬畝。綏遠省265所天主堂竟占有土地500萬畝。此番情況遍及全國。教會對占有的大量土地,同樣採取分割小塊出租的方式經營,致力於保持資本主義前期的剝削方式。它與中國傳統的地主土地所有不同,在於農民不入教不許租佃,玩弄一套「天主」、「上帝」賜給的把戲,並享有收租谷而不繳納賦稅的特權,此亦是殖民主義土地所有的一種特徵。
殖民主義的土地所有,最為突出的是日本帝國主義對我國國土民田的搶奪。日本占領台灣後,曾以「山林原野調查」之名,出動軍隊1.2萬人,由日本台灣總督任總指揮,任意掠占土地。到1914年,劃為官有的土地達752091①《中法北京條約》,1860年10月。
②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輯,第40頁。
③《天主堂在獻縣等處的田產》,載《近代史資料》1982年第1期。
甲(1甲相當於0.9691公頃,約14.55市畝),而認定為私有地的山林只有31179甲。隨後將官有地廉價拋售給日本壟斷資本集團,其收入在台灣總督府經常歲入中所占的比重,1910年為53%,1916年為70%,1927年達78%。④九一八事變後,日本占領東北,迫不及待地加緊移民,侵占中國農田。
到1936年,日本政府更加狂妄地提出「百萬戶移住計劃」,目標為侵奪土地1000萬町步(約1.5億市畝)。日本侵略者除強行低價收買(一般不到市價的三分之一)外,往往以「危險地」和「維持治安」的名義,驅趕中國農民離開家園。如1939年5月強迫黑河上游上馬廠等7個屯207戶居民遷離,占地2450垧。6月又占去老青屯等4個屯的土地7500垧。①根據日本政府炮製的「開拓三法」(即《開拓團法》、《開拓農業協同組合法》、《開拓農場法》),將日本集團移民稱為「開拓民」,他們的農業用地、房舍等為「世襲家產制」,不允典賣和轉移給中國人,使開拓團永遠成為在東北農村殖民統治的據點。
日本移民占有大量耕地,一般出租二分之一左右,多者在90%以上。如吉林省舒蘭縣四家房的大日向開拓團,每戶平均20町步(約300市畝)土地,其中19町步(占95%)出租。地租占收穫量的60%,遠遠超過當地以往的地租率。②少數民族的土地關係中國是由56個民族組成的多民族的國家。由於歷史上多次的民族大遷徙,屯田、移民以及朝代的更迭等原因,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有雜居、散居和聚居的不同狀況。而遠離漢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社會發展階段則比較落後,有的地區還保持封建領主制度、奴隸制度,甚至原始公社制度等等。其土地制度、土地關係有顯明的特點。
1.藏族封建領主土地關係。
藏族的封建領主土地關係由來已久。民國時期土地屬於官府、貴族、寺院三大領主,包括山水草木以及非耕地在內,一切土地都屬於三大領主所有。
農奴一般稱為「差巴」(藏語意為支差的人),從領主那裡領得一塊「份地」,要向領主與官府承擔苛重的無償差役。以拉薩區兩個領主莊園內差勞役為例:①見《愛輝縣誌》,北方文物社1986年版,第28頁。
②[日本]依田憙家:《日本帝國主義與中國》第257—258頁。
莊園名稱領主系統每戶份地(克)①常年差(天)臨時差(天)
鄧豁卡寺廟14360160黑丁豁卡貴族12360295①克是藏族的一種量器,一克地,就是指播種1克種子(約25市斤)的地,其面積相當於1市畝。
差巴一般有家室,占有少量耕畜和農具,但人身依附於領主,世代被束縛在領主土地上,如果逃跑被抓回來,往往被打入九死一生的水牢里,份地被抽回,財產被沒收。失去份地的差巴,下降為「堆窮」或「朗生」。
「堆窮」(藏語意為「小戶」),取得少量的耕食地,或者由主人供給粗劣的食料,終日從事繁重的勞動,不得溫飽。毫無政治權利,社會地位很低。
「朗生」一譯為「囊生」(藏語意為家內奴隸),是最低下的等級,不占有任何生產資料,可以被買賣、贈送、陪嫁和任意處罰,甚至沒有自己的家室,不准婚配,私生子長大仍是家奴。
2.傣族封建領主土地關係。
傣族居住在雲南德宏、西雙版納等地,公元十四世紀由奴隸制進入封建領主制時代,一直持續到二十世紀中葉。
傣族領主土地關係集中體現為「瀾召領召」一語,直譯為「水和土地都是『召』的」,「召」即傣族的領主。最高首腦的「召」稱「召片領」,意為「廣大土地之主」,即元明以來的大土司。「召片領」分封親近人員做各地的領主,稱為「召勐」(勐,意為地方),「一勐之主」即小土司,封地可以世襲。到二十世紀時有30餘「召勐」作為一級行政區劃單位,分別控制轄境內的軍政財經實權,對召片領承擔各種軍事政治義務。召勐又把轄區內的土地連同農奴,分封給自己的屬官,作為俸祿,俸田多少和官職大小是相稱的,對其所屬的農奴及轄區內各族人民進行統治和剝削。
農奴有不同等級,較高級的稱為「傣勐」(意為「土著」),占農戶總數的55%,沿襲古老的農村公社組織形式,聚居成寨,領種較多的耕地和私有較多的耕畜。較低級的稱為「滾很召」(意為「官家的人」),占農戶總數的39%,主要是被釋放的家奴,領種土地較少。農奴領得「份地」後,要提供與之相應的勞役與貢賦,用自己的耕牛和農具無償代耕各級領主的「公田」,承擔修水渠、修路、修橋與各種強制性的勞役。農奴為自己「份地」(稱為「私田」)的勞動與為領主「公田」的勞動,在空間和時間上都是嚴格分開的,實質上是勞役地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以及農奴的消極反抗,領主不得不改變剝削方式,將「公田」交農奴包種包收包產,甚至有將「公田」劃為「份地」,一併分配給農奴耕種,只收實物地租。公田和私田的界限逐漸消失的景象,類似春秋戰國之際井田制的崩潰。
3.涼山彝族奴隸制土地關係。
民國時期分布在四川大小涼山的彝族奴隸制社會,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等級制度十分森嚴。黑彝自視為血統「高貴」、「純潔」的貴族等級,稱為「諾合」,絕大多數為奴隸主,是彝族的統治者,占總人口的7%,占有70%以上的土地。白彝是被統治者,統稱為「節伙」,有「曲諾」、「阿加」、「呷西」之分。
「阿加」,彝語「阿圖阿加」的簡稱,意為「主子寨旁的奴」,主要是單身奴隸呷西經主子婚配成家,分居繁衍起來的,約占總人口的33%。他們被限定住在主子宅旁,常年為主子從事繁重的田間勞動和家務勞動,通常靠主子給一小塊「耕食地」,勉強維持家庭生活。阿加沒有人身自由,仍屬於某主子,無自己的婚權和子女的親權。
「呷西」,彝語「呷西呷洛」的簡稱,意為「主子鍋灶旁邊的手足」,主要是被俘虜或買賣來的,也有從「阿加」子女中抽來的,約占總人口的10%。呷西基本上是單身奴隸,幾乎一無所有,毫無人身自由,住在主子家裡,整年干最累最髒的活,如牲畜一般被任意抵押、買賣和虐殺。
「曲諾」,彝語中的「曲」是白色之意,即稱白彝,主要是由歷來的阿加贖身後繁衍而來的,約占總人口的50%,是被統治者中的最高等級。曲諾的人身仍隸屬於黑彝奴隸主,不能隨意遷出主子家支所控制的地區,每年要為主子服一定天數的無償勞役和受其他剝削。曲諾一般占有一定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極個別有上升為曲諾奴隸主,也有不少下降為阿加和呷西。彝族奴隸主是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的占有者,也是奴隸的占有者。
奴隸主一般將其土地劃分為兩部分:即「自營地」(也叫「節伙耕作地」)和「耕食地」。「節伙耕作地」即奴隸主利用阿加、呷西和曲諾的勞役直接經營的那一部分土地,約占其總土地數的70%以上,是其剝削收入的主要部分。「耕食地」是供給阿加維持生活用的。有的奴隸主將其荒地山林出租招佃,一般是曲諾承租,待開發改良土質後又藉故奪回。有的則因遠處的田地不宜自營而出租。這些租佃方式並不是作為奴隸制的對立面而出現的,它只是奴隸主進行剝削的一種補充手段而已。但在涼山邊緣地區,因受漢族封建租佃關係的影響,奴隸的怠工、破壞農具或逃亡,奴隸主難以控制,而不得不出租耕地。這反映了涼山彝族的土地關係所發生的緩慢變化。
4.獨龍、怒族、布朗族等村社土地共有關係。
獨龍族分布在雲南獨龍江流域,還處於刀耕火種的原始生產方式階段,以採集、漁獵補充生活之不足,與落後的生產力相適應,耕地極大部分未固定,有輪歇的「火山地」,半固定的「水冬瓜樹地」(指村寨附近較好的耕地),及房宅周圍的「園地」(屬個體家庭所有)。
「克恩」是獨龍族原始共同體的基本形態,「克恩」成員使用自己的農具共同耕種「火山地」、「水冬瓜樹地」,種籽也由各戶平均攤出,收穫物平均分配。每個「克恩」還有公共的獵場、魚口、採集場等使用。「園地」一般是私有伙耕(即一家有地,幾家合種)或私有私耕。個體私有的萌芽,表明原始家族公社在逐漸解體中。
怒族分布在雲南怒江流域,土地關係與獨龍族大同小異,存在著氏族原始公有、家族伙有共耕與個體私有三種形態。伙有共耕是土地公有向私有轉化的一種過渡形態,其特點是共同占有、共同耕種、平均分配。受漢族、白族的土地私有制影響,怒族也開始出現家族伙有土地的轉讓與買賣,使伙有土地逐漸被個體私有土地所取代。
布朗族分布在雲南西雙版納、雙江等地山區,還保留著原始公社的殘餘形態,由若干「考公」(家族組織)與個體家庭構成的農村公社的領地,有著嚴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未經許可,不准本族以外的人使用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屬物。族內存在三種土地所有關係:一是農村公社公有地,村社成員可自由墾耕;二是「考公」地,家族成員集體所有,集體耕作,產品按戶平均分配;三是個體家庭私有地,包括宅地、園地,不占主導地位。
還有拉祜族、佤族等少數民族都是處於類似的社會發展階段,以土地公有為基礎,正在經歷著由共同生產、共同消費緩慢地向土地私有私耕過渡。綜上所述,民國時期中國存在著複雜的各種形態的土地所有,但主要形態是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這種所有關係,嚴重阻礙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強加於中國的殖民主義的土地所有,更是置中華民族於死地。不剷除此類封建半封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土地關係,就不可能更新生產方式。
第二節 私有土地的繼承與轉移
私人地產的繼承
我國自古以來,民間對於私人地產的繼承就十分重視。清朝的《大清律例》對地產的繼承有十分具體而繁瑣的條文,並相沿至民國時期。在中國,不允許一個人用遺囑的方式把地產轉給他自己兒子以外的任何人,不論兒子怎樣墮落或揮霍、瘋癲或低能也不例外。地產繼承的普遍習慣是多子均分法,即「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且以子數均分」。民國以來,少許開明家庭的女兒也能分得一些地產。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兄弟們願意一起生活,通常是長子代父,撫養待嫁的姐妹,暫時不析產分家。如果無親生男性子嗣,可由養子或過繼之子繼承。如果無任何男性繼承人,則需宗族有關各方(堂房叔伯兄弟以及娘舅等),聚議商定地產的處置,也可由女兒繼承。亡夫而無子無女的寡婦,「合承夫份」:若其改嫁,則夫家地產不許帶走。一般情況下,多子女的家庭,父母為避免自己去世後出現析產的糾紛,生前就作出析產的安排,邀請家族有關各方到場作證,寫下字據,簽名畫押,俗稱「分家」。這種地產繼承權屬於法律實施範圍,無須官方批准,也無須繳納繼承稅。只是發生爭執,家庭協商不得解決的情況下,上訴官方,才有政府當局出面干預。
即使實行多子均分,但在不少地區,習俗上嫡長子有權多分,或分雙份;有的地方(如浙江永嘉)嫡長孫也可得一份,以續香火供家庭祭祀之需。殷戶多子女的家庭,也有撥出一部分土地,專供祭祀祖宗之用,這也是過去「族田」、「祭田」、「公堂田」產生的緣由。
縱觀我國私人地產的繼承有以下特點:第一,實行多子均分制,分散地權。它不同於西歐的嫡長子繼承法,而且中國歷來無遺產稅,繼承人誰也不願放棄應得的那份地產,致使地權日趨分散,地塊日漸碎分,這對於封建地主的土地兼併是個自然衝擊波。但是地主身份的家庭,析產之後,多戶頭的紈袴子弟往往是重租盤剝比以前更加厲害。而自耕農、半自耕農的分家析產,使地塊碎分,不利於土地改良和水利灌溉,浪費人力畜力,有礙農業生產的發展。
第二,中國農民視土地為命根,對於地產的繼承十分重視。它反映了近代中國的農村仍是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特徵。以農為生,守地為業,尤其是人多地少,別無生產門類的情況下,繼承大宗地產,可顯示自己的榮富,繼承幾畝薄田,也可有生存立足之地。有了地產,可以自種,可以出租,也可以自由典賣,比任何其他財富更實在更可貴,所以,我國的農民對地產的私有觀念比任何歐美國家要強烈得多。因而,從政府法律到民間習慣,關於地產的繼承、買賣、典當等格外重視規定的手續。民間慣例,約定俗成,因循沿襲。
第三,強調「子承父份」,維護封建宗法制度的基礎。我國民間地產的繼承,竭力避免宗族地產的外流。自古以來,認為地產外流是對祖先的不孝,敗壞家族名聲。因此,在析產中對本族親房、對同姓寬容厚待,對外姓(包括嫁出去的女子)苛刻限制。當地產繼承處置出現矛盾時,五服之內的房族有權干預,房族的長者有至上的權威加以仲裁,防止地產向族外流散。繼承如此,買賣、典當也如此。所以有權勢的殷戶之家,往往保留族田維護宗法關係,建祠堂,上祖墳,續家譜等等,有其物質基礎,不許族田買賣變更。民田的典當與買賣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讓渡,自古就有。歷代官公田的封賜、配授、世襲、贈送、丈放、招墾、侵奪、抄沒等等,均屬此類,而大量存在的是民間私田的典當、買賣,特別是土地兼併加劇的歲月里,盛行民田的典當、買賣。地產的典當、買賣形式,有絕賣、活賣、典當、抵押、加找、回贖等等,按一般慣例,都要辦理嚴格規定的契據手續。
「絕賣」,為地產原主(賣主)將土地賣掉、放棄贖回權的一種賣契,即地產一次性了割。為了使該項土地買賣得以認可,法律規定地契上須寫明「絕賣永不回贖」字樣。
「活賣」,為賣主保留贖回權的一種契約。活賣的地價要比絕賣的低。
法律規定這種形式的地契須寫明「活賣准貼找回贖」字樣。同時必須寫明回贖的年限。如賣主到期不贖,買主則繼續管業。事實上,農民的土地一經活賣或典當出去,便不易回贖,回贖的件數一般不過半數。
「典當」(俗稱活典),為原業主(出典主)交出地產作為所得代價的擔保品的一種契約。典當價一般相當於地價的50%至60%。原業主在未償還借款(典當價)贖回土地以前,放棄土地的使用,而典主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土地的收益抵替利息。典當與活賣相似,都保留要求加找地價差額和在規定年限內回贖土地的權利。不同之處,典當的回贖年限短些,一般也要三年,如果屆時不贖,則轉為售賣,另立賣契。但已典當出去的地產,原業主不能再典當或抵押給第三者,即「一產兩典」為法律所不許可;但「先典後賣」卻為習慣所公認,即「攔典不攔賣」的慣例。
「抵押」則不同。抵押土地的債務人,只以地產作為借款的擔保,並不交出土地,但要對借款付息,債權人並不收用土地,只是債務人不能照約償還借款本息時,債權人有權索取所擔保的地產。當原業主(債務人)還清借款本息時,「抵押」契約即撤銷。
「加找」,是指活賣或典當的原業主無力回贖時,賣主向買主收受地價差額的一種契約,將地產完全割讓對方。這種另立的新契也叫「找絕」。如果買主或典主不同意原業主(賣主)加找地價差額的要求,原業主可依法將地產以較高價格售與第三者,償還從前得自第二業主的借款,所謂「當不攔賣」的慣例。法律也允許第二業主將地產轉典給第三者,如果和原來典當價有差額,那麼在「回贖」或「加找」時就涉及三方,加以協議解決。
「回贖」,按活賣或典當契約上規定期限進行回贖。在規定期限以前,未得買主、典主的同意不能回贖。規定期限屆滿時,也不得拒絕原業主回贖。如果沒有規定期限,一般是允許三年後隨時可以回贖。回贖時,地產如有損壞(非自然災害的損壞),原業主可從贖金中扣除。地產如有增補改良,典主可向回贖者提出收回其投資或索取補償金。如果回贖時,地價確有增漲,原業主應「加價回贖」,其增加之額由雙方協定。還有政府與民間對於荒年迫於餬口賤價出售的絕賣地,有「皆許回贖」的慣例。
對於「回贖」制度,民國四年(1915年)北洋政府曾專門頒發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規定活賣的回贖期以20年為限,典當以不過10年為限,屆期不贖,則聽憑買主或典主過戶投稅。即取消往日無限期的「回贖」制度。到三四十年代,新買主往往不願「回贖」,而願「絕賣」一次性了割,回贖制度趨向沒落,反映了土地商品化程度之加深,但又促使無地化速度之加快。土地買賣、典當活動,必須辦理立契據手續。契據沒有統一格式,但內容、專用名詞是比較一致的。契據的內容一般載明:(1)賣地人或賣主情因需款,茲將某某處幾畝幾分田地憑中出賣或出典給某人,得價若干;(2)地畝坐落四至;(3)地價筆下交足不欠;(4)寫明「絕賣不准回贖」或「活賣」或「典當」規定回贖期限;(5)該地以後由買主、典主或現業主管業,悉聽自便,不得干涉;(6)欲後有憑,立契存照,等等。手續要求很嚴格,地契的數字一律是大寫,末後要寫上「整」,以防將來塗改偽冒的問題。辦理時還必須有「中人」2人以上在場參與,「中人」多半是買賣雙方的親朋或鄰居,契據上必須有賣主(原業主)和「中人」的姓名,親筆簽名畫押或加蓋印章。
土地買賣、地產過戶的最後一道手續,由買主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轉移交割的稅契手續,稅契規定為賣價的3%至5%。買賣雙方為了減輕契稅的負擔,也有隱瞞地價的做法,比如絕賣價為10OO元,分寫成兩張內容完全一樣(各500元)的賣契,買主只用其中的一張到政府部門去辦理稅契,當繳納契銀後,蓋上政府的朱紅鈐印,一般稱之為「紅契」,即有法律效力,從此地產正式過戶,今後由新業主承納糧差。沒蓋印的契據,俗稱「白契」,雖無法律保障,但在民間地產轉移中也承認其效用。
第三節 農村的租佃關係
民國時期農村的土地關係中,廣泛存在著租佃經營,主要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為基礎的封建性地租剝削,而只存在極少量的採用資本主義農業經營的租佃關係。中國的封建租佃制由來早,形態雜,租額重,對中國農業經濟的作用和影響極大。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憑藉土地所有權將土地租給他人使用而獲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產者創造的剩餘產品被土地所有者無償占有的部分,馬克思指出:「不論地租有什麼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的一個共同點,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形式。」①封建社會地租形態的一般發展順序是:勞役地租、實物地租、貨幣地租,後兩種形態也稱作代役租。這三種地租形態雖然按順序發生,但純粹的形態很少有,常常是相互交錯。在中國,一直是實物地租占支配地位,勞役地租也還有相當的殘餘(主要是少數民族地區),而貨幣地租則始終沒有占主導地位。由於民國時期社會經濟發展很不平衡,租佃關係是非常錯綜複雜的。
佃農比重大,經營規模小中國自秦漢始,佃耕現象一直存在。民國以後佃耕的比重仍在加大。根據1936年全國22省1120個縣的調查報告,佃農占農戶總數的30%,半佃農占24%。在地區分布上,華中華南的佃農半佃農在70%以上,而華北地區比重較低。1947年調查,佃農半佃農在全國總農戶中的比重上升為58%。佃農半佃農中很少有佃耕大量土地,採用資本主義經營方式者,絕大部分都是租佃5畝上下的小塊土地進行手工業生產的小農經營形式,仍屬於自然經濟狀態下的封建半封建的租佃關係。
租佃形式多樣而落後據1934年對22省879縣的調查統計,實物地租占78.8%(其中分成租占28.1%,定額租占50.7%),貨幣地租占21.2%,並存在勞役地租。分成租,是佃農按當年生產的農產品的一個固定的比例數(或稱若干成)交納地租。分成租制下地主往往直接干預,甚至完全控制出租地塊的全部生產過程,以及佃農的人身自由。當收割時,地主往往親自或派管家到場監督分成。
定額租,是在生產前即按畝規定好地租量的租佃形式,是民國時期最流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14頁。
行的一種實物地租形式。定額租由於租額事先已定,佃農在生產上有較多的自主權和靈活性,對於改進生產技術,增加投資和勞力,起了積極的刺激作用。定額租又有硬租和軟租之分:硬租又稱「鐵租」,不論年成如何,都要不折不扣地交足租額;軟租又稱「議租」,在遇到災年時可以商議酌情減免。貨幣地租,是實物定額租的轉化形式,是以貨幣形態占有佃農的剩餘勞動,所以最初的貨幣地租有實物折租之說,稱為「折租」或「錢租」。貨幣地租在民國時期比重仍然不大,僅占租佃形式的21.2%(1936年),它多流行於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大城市附近、經濟作物區以及東北和河套的新墾區。貨幣地租迫使農產品投向市場,促進舊生產方式發生變革,即導致封建主義地租向資本主義地租過渡。
地租形式的變化,也受其他社會經濟、政治條件的影響,如抗日戰爭時,國民黨統治區由於物價猛漲,貨幣貶值,糧食奇缺,地主豪紳為了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就有不願收取錢租而出現了向實物地租的逆轉。據1941年對後方的12省調查,錢租改為分成租的19.1%,改為定額實物租的17.9%,其中四川、浙江、西康、湖北等省錢租改為實物租的占50%至75%,甚至還有逆轉為勞役地租的情況。
勞役地租,前文講述的西藏、雲南等地少數民族中存在的封建領主對農奴的剝削,就是這種地租形式的典型表現。但是,經濟比較發達的沿海地區也殘存有勞役地租,如江蘇的寶山、嘉定等地,有佃戶租種一畝田,稱為「腳色田」,必須給地主出工40天左右,此等天數能耕種兩畝田,折合實物地租相當一倍上下,而且在農忙季節,「腳色」(地主稱佃農為「腳色」,具有農奴含義)必須先到地主自營地上勞動,而眼看租種的「腳色田」耽誤農時受損失。特別是日本帝國主義占領上海後,工人失業眾多,紛紛回鄉謀生,當地地主乘人之危,採取「腳色田」榨取佃農。
租佃期短,或者無定期據1934年對11省的調查統計,租佃期限如下:租佃期限(%)
總計1年3—10年10—29年永佃無定期1924年%2624912291934年%272481130表中反映租佃期為1年的和無定期的比重,從1924年的55%,上升到1934年57%,而且口頭租約居多。租佃期短,這不利於佃農投資和投力,往往出現掠奪式的破壞地力。租期不定,使佃農唯恐地主隨時抽地,不得不唯命是從。而地主縮減租佃期限是為了隨時抽田另佃,以達加租的目的。地租量重,剝削率高民國時期占統治形式的實物地租的租率一般占畝產量的50%左右,在南方有的縣份高達70%至80%,甚至個別地區高達正產物的100%以上,貨幣地租一般都超過地價的10%,有的高達20%上下。國際慣例,地租的高低是以土地購買年來衡量,購買年指用多少年的地租額等於該地地價。購買年越長,地租越輕,反之,地租就越重。據1934年對14省的統計,各式租額的購買年一般是8至9年,有的地區僅有4至5年。而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西歐的購買年英國為27至30年,德國為20年,可見中國地租量苛重。
地租剝削程度,通常以地租率(即畝地租量畝收穫量%)來表示剝削率是不=大精確的。因為佃農投入的生產資料如種子、肥料、農藥、農具折舊等成本費一般占去畝收穫量的15%至20%,並未扣除。所以有人認為地租量應和田場實際收穫量的增值部分比較(即畝地租量畝收穫量生產資料成本%),-=來衡量地租剝削程度是有道理的。還有人認為地租量侵占剩餘勞動甚至侵占部分必要勞動的程度(即地租量剩餘勞動必要勞動%)來衡量,也是有道理-=的。
我們認為,地租剝削率作為一個衡量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租剝削程度的科學概念,誠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的剩餘價值剝削率那樣,準確揭示資本對勞動力的剝削程度的話,那麼,封建主義生產方式下的地租剝削率,也應該以地租對勞動力的剝削程度來加以揭示,才是比較科學的。地租剝削率即以地租量除以必要勞動量來計算,其公式表示如下:封建主義地租剝削率地租量必要勞動量(即生活資料支出)
==%這個公式和上文所舉的那幾種計算法是有區別的,它把地租看作是佃農勞動的使用所創造的,把地租剝削看作是對佃農勞動力的剝削,這是更深層地觸及了封建主義地租的本質。舉例而言:①①資料來源:嚴中平等:《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選輯》,第311—312頁,以及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270頁。
地區四川成都廣西鬱林江蘇吳縣浙江武義河北北塘時期1926年1933年1933年1934年1934年佃農(家)23家平均26家平均ll11.租佃(畝)未詳未詳1412102.四場收入(元)554.2270.l241136.090.03.生產資料支出(元)80.l66.98l.623.230.04.生活資料支出(元)138.4183.9168.296.735.05.剩餘勞動〔2—(3+4)〕(元)335.719.3-8.614.l25.06.剩餘勞動率〔54〕(%)
242.610.5無16.671.47.地租(元)348.068.57251.840.08.收支相抵〔2-(3+4+7)〕(元)
—12.3-49.2-80.6-35.7-15.09.地租率[]72(%)
62.825.43038.l44.410.地租侵占必要勞動[754-](%)
3.735.447.936.942.911.地租剝削率[]74(%)
251.437.242.853.6114.3上表可知,各地佃農的剩餘勞動率差別很大,江蘇吳縣為負數,最高為四川成都的242.6%,這是和成都平原土地肥沃水利條件好有關,它反映了中國農業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各地的地租率也不等,最低為廣西鬱林的25.4%,最高為四川成都的62.8%,所有地租不僅侵吞了佃農的剩餘勞動,還侵占了佃農部分必要勞動。所有地租剝削率都高於剩餘勞動率和地租率,有的甚至高達251.4%(四川成都),而且剩餘勞動率高,地租率、地租剝削率也高,幾乎同步遞增。這說明佃農提高生產力的成果,盡被地主階級奪去了。這就是民國時期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租佃關係的主要癥結。
地租率與田等產量的背離無論是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的租率,都是下中等田高過上等田。據1930年國民政府立法院統計:各等田地實物地租對產額的百分比①省份報告地區上中下吉林2133.834.535.4山東848.551.855.6浙江3748.249.250.6貴州115151.754.7貨幣地租(錢租)也是如此。同年統計材料表明全國20省水田的錢租對地價的百分比,上等占10.3%,中等占11.3%,下等占12%;旱地上等占10.3%,中等占11%,下等占11.5%,等等。這說明越是壓在底層的佃農,所負擔的地租率就越高,因為貧苦的佃農,往往很難租到上等田,而只能租到中下等田。
押租預租盛行,附加租名目繁多據1933年國民政府主計處調查全國359個縣,有押租的169縣,占47%,尤其在長江流域、珠江流域盛行,粵、貴、川、鄂、蘇、浙等省流行押租的縣數達60%以上,四川且超過了90%,這與這些地區佃耕比重大,佃農競相租佃的情況是分不開的。而押租金額各地高低不一,有的低於年地租量,有的相等,有的甚至超過五六倍(如江西九江)。押租成為地主預防佃農欠租的一種重要手段。
還有預租,就是佃農在租種前(一般是年前或清明前),先將地租(一般是錢租)交付,不管收成如何,預租則保證了地主的收益。
不論押租或預租,在各地的比重都趨於上升,租金也在加大。如江蘇崑山縣押租田占租田的比重,1905年為25.5%,1914年上升為40.9%,1924年達61.8%;寶山縣劉行楊行一帶預租田占租田的比重,1923年為15%至20%,到1932年上升為60%至70%。
還有其他超經濟剝削和附加租。如:當佃戶向田東承租時要擺「認東酒」,地主或管家來收租時要設「迎東酒」、「交租飯」;常年有「田信雞」、「田信鴨」,「嘗新米」、「嘗新果」;各地存在的「包佃制」、「莊頭制」和「租棧」等,中間人從中漁利,層層勒索;還有小畝出租、大斗收租,佃戶為地主無償挑水、抬轎、修房..甚至雲南等地地主逼迫佃農參加械鬥賣命,對欠租佃農拘捕拷打和強迫其妻女為奴僕等等。
山東曲阜孔府,遍布各莊的佃戶,分別為鴨蛋戶、掃帚戶、葦子戶、修路戶、哭喪戶等等,孔府全年所需的鴨蛋、掃帚、葦蓆等全由佃戶無償供給,①見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三),第788頁。
孔府、孔廟、孔林之間道路保養全由修路戶無償出工,甚至孔府死人出殯由眾多的哭喪戶來哭喪送喪,如此五花八門的超經濟剝削和壓迫,反映佃農的人身隸屬關係類似農奴。
永佃制趨向沒落明清時期形成的永佃制,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後漸次衰落。永佃制的形成是廣大貧苦農民長期鬥爭的結果,是用血和汗換來的。有的是佃農由於墾荒支付工本而獲得;有的是交納一筆押租金後而獲得;有的是自耕農典賣土地時,只出賣土地的「田底」權,而保留了「田面」的永遠耕作權;也有的是通過反抗手段迫使地主承認永佃權,防止地主「奪田改佃」等等。這種租佃關係在江南一些省份,如江、浙、皖等地曾比較普遍地存在,約占佃耕總數的30%上下。在永佃制下,地權被分割,即分為「田底」與「田面」(各地名稱不一,浙江有叫「田骨」「田皮」、「大買」「小買」,江蘇有叫「大田」「小田」、「大業」「小業」,廣東有叫「大租」「小租」、「質田」「糧田」等等,性質是一致的),佃農不僅有權長期使用土地,租額較輕;而且可以出租或典賣「田面」權。即使地主典賣田底權,亦無礙佃戶的田面權,這便是所謂「換主不換佃」、「賣田不賣耕」的慣例。這說明佃農獲得一部分地權,是對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種衝擊。佃權相對穩定,也有利於改善生產條件。
但是,國民黨政府統治全國後頒布的《民法》規定:「永佃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於他人」,「永佃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就可撤佃等等。在浙江,無書面契約的永佃權「遭撤佃者,比比皆是」①。歷史表明:永佃權只是一時緩解租佃關係的緊張,而不能徹底解決農民土地問題。唯有「耕者有其田」才能徹底廢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
①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253頁。
第四節 農村土地的經營問題
土地問題包括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兩方面問題。土地占有決定與制約著土地使用;而土地如何使用則反映土地占有的性質和作用,反映農業生產力的水平。兩者密切相關。民國時期農村土地的經營,有如下形式:小農經營形式民國時期的耕地多數被地主富農所占有,但使用土地的主要是中農和貧僱農。農民一家一戶是一個生產單位,經營的田場狹小,有機構成差,剩餘勞動率低下。
根據國民黨土地委員會1934年對16省163縣的統計,平均每戶經營面積為15.7畝,其中47%的農戶不足10畝,而且每戶地塊也是七零八落。中國農民經營規模細小的原因:一是中國耕地少,人口多,人均耕地不到3市畝;二是民族工業不發達,吸收不了農村的剩餘勞動力,而多子析產制使各戶田場越來越狹小;三是中貧農的經濟能力薄弱,無力租佃大量土地耕種。中國農村一個整勞動力常年在田場勞動時間折合的天數一般是110天上下,這是農業勞動力的極大的浪費。
在農業資金、耕畜、農具方面,據1933年22省統計,農村總戶數中因收不敷支而借糧的占48%,借款的占56%,借款也主要用於非生產性開支(如伙食、婚喪等),用於生產性開支則不到10%。借款購置農具和耕畜的很少,無耕畜和耕畜不足的與年俱增。據對浙江嘉善、陝西郃縣兩地農家耕畜占有情況的調查,1933年已有近半農戶無力飼養耕畜。連魚米之鄉的江蘇無錫禮社鎮,在三十年代也出現「農民無力養牛,年有減少,至今已完全絕跡。耕田翻土,全用人力」①的情況。
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已走上農業機械化道路之時,我國對機械農具的使用則微乎其微。據統計,全國電力灌溉(使用抽水機)的田畝,最多的年份(1930年)也不過5萬畝,還不到全國總耕地的萬分之一。從1915年由國外購進第一台拖拉機起,到1949年,除台灣省外,總數也不過401台(標準台)。
農業勞動者素質低,農業生產技術停滯不前。作為主要農業勞動者的貧苦農民,由於長期遭受封建主義和帝國主義的掠奪和盤剝,過著牛馬不如的生活,體質差,平均壽命僅及35歲,90%以上是文盲半文盲,科學文化知識幾乎是零,農業生產全憑經驗,沿用一套古老的耕作方法,水土流失,種子退化,遇旱祈雨,遇蟲求神,因而農業生產力低下,單位面積產量長期徘徊甚至下降。且看下表:①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977頁。
主要農產品單位面積產量的變動(1931—1947)①單位:每市畝/市斤作物19311932193319341935193619461947秈粳稻336383351281347355339247小麥146146154153137151140138高粱165187180170190209183168小米164167161168172176166139玉米184194178176194176179171大豆145163183144130161148150油菜籽8287809088847585芝麻837976827569花生258243224250225227棉花2829302827343028菸葉159153154154147—如果同外國相比,1928至1930年間每公頃的稻米產量以百公斤計:中國是18.9,美國是22.7,日本是35.9,義大利是46.8、西班牙是62.3②。中國稻米的單位面積產量遠不如外國。
由於小農經營田場規模狹小,生產水平低下,加上頻繁的天災戰禍,剩餘勞動率一般是很低的。據1933年千家駒等人對廣西鬱林的自耕農、半自耕農兼佃農、佃農、佃農兼僱農的分別調查,這四類農家田場和家庭手工副業的收入,抵償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即必要勞動)的支出之後,剩餘勞動及其剩餘勞動率(%)分別為:49.5元(19%)、51.2元(23.9%)、36.2元(19.7%)、28.8元(20%)①。正如馬克思所說:如果勞動力很少,而勞動的自然條件又貧弱,剩餘勞動便也很少。即使這樣低下的剩餘勞動,自耕農還要支付目名繁多的賦稅,佃農要支付苛重的地租,幾乎都是全部侵占剩餘勞動和一部分必要勞動。
大農經營形式大農主要是指地主富農自己僱工經營的田場,其規模較大,在華中華南是30畝以上,在新墾區和華北是50畝以上。大農的資金比較充足,擁有足夠的勞動人手和耕畜,有較完善的生產工具和較多的肥料,也比較注意改良①嚴中平等:《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第361頁。
②見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二),第456頁。
①見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三),第776—778頁。
種子和改良生產技術,生產率較高,經營目的是為了營利。應該說大農經營是舊中國農業中一種比較先進的經濟成分,帶有資本主義農業經濟的性質。自己經營田場的地主,歷稱「經營地主」,它和富農的區別,是地主本人不參加勞動,土地往往由「大夥計」或管家代為管理。從全國來說,為數甚少,唯山東、河北有一定數量。如山東淄川縣栗家莊村荊堂畢家,有耕地900畝,其中600畝僱工經營,有長工30多人,季節性短工,農忙時多達120人,備有各類生產和運輸工具,資金和畜力、肥料充足,畝產高出當地的一倍左右,產品大多運到集市上出賣。同時,樹荊堂還開設一個擁有72架織機、僱工上百人的絲織手工工場。①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兼手工工場主的經營地主。另一調查,山東莒南縣團林3個村和贛榆縣金山3個村,在1937年共有地主37戶,戶均耕地81畝,其中完全自己僱工經營的18戶,一半出租一半自營的9戶,全部出租的10戶。該地經營地主在地主總數中的比重是大的。②富農僱工經營在近代中國經濟作物領域率先出現後,一度富有生機。富農代表農村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其經營的發展或萎縮,一般是窺測農業生產是否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的重要標誌。
但在全國範圍內富農經濟並不發達,到三十年代明顯走向衰退。
究其原因、正如當時薛暮橋所分析的:「(1)他們雖有廣大土地,但因地租很高,所以寧願分割開來租給農民,不肯自己經營;(2)他們雖有大量資金,但因利息極高,所以寧願放債,不肯用來購買機器;(3)勞力太不值錢,使用機器反不合算。」③到四十年代末期,據全國12個省區的調查,富農占總農戶的比例從三十年代中期的6%下降為4%左右,土地占有數占耕地的總數從三十年代中期的18%下降為13%左右。④新式墾殖企業經營形式具有資本主義農業經營性質的新式農牧墾殖企業,出現在二十世紀初,最早的是1901年張謇創辦的通海墾牧公司。1912年全國18省註冊的農牧墾殖公司有171家,資本總額635萬多元①。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和戰後幾年裡,伴隨著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墾殖公司曾有較迅速的發展。據蘇、皖、浙、魯、豫、晉、吉、察8省不完全的統計,1912年有墾殖公司59家,資本286萬元,到1919年達610家、資本4576萬元②。其中,蘇北沿海的墾①景蘇等:《清代山東經營地主底社會性質》,山東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70—73頁。②參見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三),第471—475頁。
③薛暮橋:《舊中國的農村經濟》,1980年再版,第196頁。
①見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1輯,第697頁。
②見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輯,第339—341頁。
殖公司發展尤為迅猛,到1922年有45家,資本達2014.6萬元(缺12家數),占地637.8萬畝。(缺4家數)
這些新式墾殖企業有以下特點:第一,從企業創辦人來看,多半是官僚、軍閥和當地士紳,真正由商人、實業家創辦的不多。
第二,從企業的組織形式看,新式墾殖公司多為股份公司和合資公司。
據統計,1912年農商部登記註冊的171家農墾企業中,股份制為112家,占總數的65.5%;合資的為35家,占20.5%;其他24家,占14%。
第三,從企業的生產手段看,擁有一些農機設備,而多數還是人工畜力耕作。
第四,從企業的經營效果看,一般說來,規模小的企業效益好些,資本主義色彩較濃。
到二十年代後期,新式墾殖企業明顯走向下坡。據南京國民政府1933年的考察報告:蘇北鹽墾區的16個萬畝以上的墾殖公司,除4個公司情況不明外,其餘全是負債,總數達1074萬元,各公司的未墾地占80%,甚至有5個公司一點也未開墾。結果是紛紛「割地了債」,蘇北墾殖企業如此敗落,基本上反映了全國墾殖企業的共同厄運。
除上述之外,抗日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陝甘寧邊區和其他抗日根據地,通過開展大生產運動,出現了像南泥灣等地土地公有、集體勞動、共同消費的經營形式。還有在農民自願互利的原則下,建立以個體經濟為基礎的農業集體勞動合作組織,如變工隊、扎工隊、互助組等。這些新型的經營形式,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具有社會主義萌芽的性質。但就全國來說,它們還只占很小的部分。
中國農村土地關係的癥結民國時期以富農為代表的大農經營和新式農墾企業未能正常發展,仍以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的小農租佃經營占統治地位,地權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愈加尖銳。本來,隨著土地所有權的集中,土地的使用也相對集中,大農經營逐漸取代小農經營,是商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般規律。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下,中國的資本主義農業生產不能自由發展,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如東南沿海地區小農租佃經營的比重反而更大。
我國的小農經營,主要是小農租佃經營,田場狹小,「靠天」種地,資金匱乏,畜力不足,農具簡陋,肥料短缺,技術改良困難,勞力浪費嚴重,剩餘勞動很少,加上苛租、重稅、高利和買辦商業資本的盤剝,必要勞動也被侵占,連簡單再生產也難以維持。
這些殘酷的事實,深刻揭示了中國農村土地關係的癥結:一方面,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階級(包括半地主式富農),很少像德國容克地主那樣,大規模地僱工經營,榨取農業工人的剩餘價值,去發展資本主義農業;另方面,租佃經營者主要是貧苦農民,資金短缺,也不可能像英國農業資本家那樣,從地主手裡租入大塊土地,創設僱工經營的農場。而且一度興起的富農僱工經營和為數不多的新式農墾企業,很快因無利可圖甚至虧本,而走向衰落。地權集中,使用分散,地主富農掠奪農民的基本手段,仍把土地零碎分割出租,榨取高額地租,這就是民國時期占統治地位的封建土地占有和小農租佃經營相結合的經濟結構。
地主富農占有土地越多,出租土地的比例越大,而地塊碎分使用的越厲害。廣大農民既無充足土地保障自己的獨立生活,又沒有別的出路,一家幾個兄弟分家析產,田場一再細分,不得不租種地主的土地而受宰割。並且由於農民不斷失地,促進了租佃的競爭,而彈性地租又驅使地主對農民進行更加苛刻的剝削。如此惡性循環,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半封建土地關係的桎梏下,生產力非常低下,是民國時期農業生產長期停滯不前,農民極端窮困和落後的根本原因。反映在階級關係上,是收租地主同飢餓佃農的尖銳對立,引起了整個社會的動盪不安。所以說,這種極不合理的土地關係,「是我們民族被侵略、被壓迫、窮困及落後的根源,是我們國家民主化、工業化、獨立、統一及富強的基本障礙」①。因此,非進行土地制度的徹底改革,則不能解放社會生產力,更談不上振興中華了。
①劉少奇:《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1950年6月14日),《劉少奇選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頁。
第五節 改革土地制度的種種主張與鬥爭
徹底變革我國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是摧毀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統治根基,是實現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中心問題,也是解放農民、解放社會生產力的一個關鍵問題。因此,一切黨派和政治活動人物,都要在這個問題上表態、亮相,受檢驗、被取捨,這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正如毛澤東在1936年所說的,「誰贏得農民,誰就贏得中國;誰能解決土地問題,誰就能贏得農民」。②孫中山的「平均地權」和「耕者有其田」主張中國偉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在創立中國同盟會時,就提出「平均地權」作為民生主義的核心、解決土地問題的綱領。
平均地權的目標,是實現「地盡其利,地利共享」。孫中山從自然法的觀點,論證了土地應歸為公有,而不該歸私人壟斷。他認為:「原夫土地公有,實為精確不磨之論。人類發生之前,土地已自然存在,人類消滅以後,土地必長此存留。可見土地實為社會所有,人於其間又惡得而私之耶。」「欲求生產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將土地收回公有,而後始可謀社會永遠之幸福也。」①一般說來,資產階級實現土地國有的途徑有三:一是稅去地主,用徵收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的辦法,實行土地國有;二是買去地主,用收買的辦法,把地主的土地變為國有土地;三是踢去地主,用強制手段沒收地主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孫中山的平均地權主張,主要是採取第一條途徑,但也不排斥後兩條途徑。其具體步驟和方法是:「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地價由地主自報並登記在冊。地價稅採用累進稅法,地價愈高,其稅愈重。照價收買的規定可使地主在呈報地價時不願少報也不敢多報,少報怕政府照價收買,吃地價的虧;多報怕政府照地價抽稅,吃重稅的虧。漲價歸公,「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②1912年初,孫中山出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時,曾提議試行平均地權,但由於意見不一,南京臨時政府未能頒布有關平均地權的法令或措施。1912年4月1日他辭去臨時大總統職的當天,發表以「民生主義與社會革命」為②引自《斯諾文集》第1冊,新華出版社1984年版,第208頁。
①《孫中山全集》第2卷,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514頁。
②《孫中山全集》第1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97頁。
主題的演說,強調「若能將平均地權做到,那麼社會革命已成七八分了」③。此後,孫中山一有機會,就把實施平均地權綱領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1921年5月,孫中山在廣州就任非常大總統後,曾設立土地局,著手整理田土,並約請德國土地問題專家單維廉博士來華,研討地價稅問題,但因陳炯明叛變而中止。1923年2月,孫中山在廣州重建大元帥府,設立廣東全省經界總局,著手屋宇田土清丈登記,制定土地稅條例,並再次聘請單維廉為顧問,襄助其事。當時擬定的《土地登記測量及徵稅條例草案》,規定土地增值稅當為100%,即土地所有之增價當征其全數,歸諸公家。強調要有相應的經濟制裁措施,而斷無調和遷就之餘地。
正在此際,國共兩黨合作正式成立。在1924年1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的「宣言」中,將「平均地權」的重心,放在解決農村土地問題上。「宣言」明確指出:「中國以農立國,而全國各階級所受痛苦,以農民為尤甚。國民黨之主張則以農民之缺乏田地淪為佃戶者,國家當給以土地,資其耕作。」①國民黨「一大」閉幕之翌日(1924年1月31日),國民黨中央決定設立農民部,孫中山提名老同盟會員、共產黨員林祖涵出任部長,彭湃為秘書。孫中山還親自審定公布《農民協會章程》,創辦「農民運動講習所」。孫中山在講習所第一屆畢業典禮上發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講,深刻論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他說:「民生主義真是達到目的,農民問題真是完全解決,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們對於農民問題的最終結果。」因為「中國的人口,農民是占大多數,至少有八九成,但是他們由很辛苦勤勞得來的糧食,被地主奪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幾乎不能夠自養,這是很不公平的」。他一再強調:「這是一個很重大的問題,我們應該馬上用政治和法律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這個問題,民生問題便無從解決」①。從此,響亮的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號,喚醒民眾,為解決土地問題而奮鬥。
至於如何實現耕者有其田,孫中山主張通過立法手段「和平解決」,「讓農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損失」,做到「兩不吃虧」②。同時,孫中山也考慮過另一種辦法,即「仿效俄國的急進辦法,把所有的田地馬上拿來充公,分給農民」③。只是認為當時條件還「沒有預備」,不能馬上拿來實行。孫中山在1924年11月北上前夕,親自簽署了「二五減租」令,「即減少農民現納租稅——從百分之五十中減少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實現耕者有③《孫中山全集》第2卷,第320頁①《孫中山全集》第9卷,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20頁。
①《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399—400頁。
②《孫中山全集》第10卷,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558頁。
③《孫中山全集》第10卷,第556頁。
其田的一個重要步驟。但尚未貫徹,孫中山即過早去世。
國共兩黨在改革土地制度中的合作與鬥爭二十世紀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曾有兩次合作,兩次分裂,都與土地問題密切相關。
1924年國民黨「一大」後,在土地問題上,共產黨人和國民黨左派一起貫徹「平均地權」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張,特別是支持農民減租鬥爭,有效地動員和組織農民投身國民革命,促成北伐戰爭的勝利進軍。
但是,國民黨是一個很龐雜的組織,始終存在著一股代表買辦豪紳階級利益的右翼勢力,因此,在土地問題上,國民黨內部以及國共之間的鬥爭是必不可免的。國民黨「一大」通過的政綱,由於右翼勢力的干擾,刪去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歸國有的條文。對於孫中山的二五減租等政令,右翼勢力則陽奉陰違。他們尤其害怕和忌恨兩湖地區出現的農民平分地主土地的浪潮,紛紛「要挾國民黨放棄土地改革政策,以賺得大地主和劣紳的愛戴」①,以致終於發動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變,大肆「清黨」、「反共」,背棄國民黨「一大」宣言。
即使在這種形勢下,1927年7月29日,中共中央致國民黨同志書中還呼籲「實行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口號」,「繼續孫中山先生的國民革命偉業」②。由於國民黨反動集團的背叛,國共兩黨分裂,出現了「耕者有其田」與反「耕者有其田」的十年內戰。
南京國民政府在1930年6月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分為總則、土地登記、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徵收等5編397條,洋洋兩萬多言,核心是保護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得侵犯,所以全文連「耕者有其田」的字樣也沒有。即使對「私有土地」有一些限制,如超過「土地面積之最高額」將依法徵收等,也沒具體限額。
國民黨當局極端仇視和反對共產黨在蘇區領導農民進行的以實現「耕者有其田」為目標的土地革命。1932年10月頒布的《剿匪區內各省農村土地處理條例》規定:「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律以發還原主,確定其所有權為原則。」③公然策動和支持被打倒的地主豪紳階級組織「還鄉團」、「復興會」進行反攻倒算。蔣介石還通電強調:「今日中國之土地,不患缺乏,並不患地主把持。統計全國人口與土地之分配,尚屬地浮於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再三申令「承認業主地權,保①《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3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70頁。②《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3冊,第235、237頁。
③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4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130頁。持目前農村秩序」①。於是,1930年公布的土地法尚未付諸實施,有的立法委員和政府官員即明目張胆地叫囂,「對於私有地最高面積之限制,應予刪除」;「關於地租最高額之規定,應予刪除」等等②。所以,在1936年喧鬧一場的「土地法修改原則」的爭議中,竟連孫中山曾再三強調的地價稅應採取累進稅率的原則,國民黨中央都通不過。
七七事變後,國共第二次合作,兩黨對土地政策都作了相應的調整。但國民黨戰時土地政策和戰區的二五減租剛剛開了個好兆頭,蔣介石集團又唯恐共產黨「坐大」,不斷製造反共磨擦,致使國統區二五減租一再中輟、擱淺。1941年12月,國民黨中央頒布《土地政策戰時實施綱要》十條,雖然重申了「平均地權,為總理民生主義實行之要道」,並視之為「適應抗戰需要」的「當務之急」,但它不是以培植國計民生為重,而是以增加政府收入為重。結果是「減租無由」,「增稅有著」,扶植自耕農等措施收效甚微,田賦徵實、徵購雖對充實軍糧調劑民食起了作用,但近似殺雞取卵。國統區土地關係更加惡化,農業生產明顯衰退。
共產黨領導的解放區,始終不渝地執行減租減息政策。其原則是:第一,實行減租減息,以改善農民生活,提高農民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第二,實行交租交息,保留地主土地和財產的私有權,以有利於聯合地主一致抗日;第三,對待富農,既照減其封建性剝削的租和息,又保護其資本主義性質的僱工生產,以鼓勵富農發展生產和聯合富農抗日。減租減息收到很好的效果,成為共產黨解決中國農民土地問題的一個重要階段。
八年抗戰勝利後,各黨派本來可以遵循政治協商會議決議的精神,建立民主聯合政府,在全國範圍內實現減租減息,再採取適當方法,有步驟地達到耕者有其田。即使蔣介石集團挑起全面內戰之後,中共中央在1946年7月還一再考慮「對一般地主土地不採取沒收辦法,擬根據孫中山照價收買的精神,採取適當辦法解決之,而且允許地主保留一定數額的土地。對抗戰民主運動有功者,給以優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①。直到1947年2月,中共中央還向各地通報陝甘寧邊區若干地方試行「以公債徵購地主土地」、「得到中外記者讚許」的經驗。②與此相反,蔣介石集團仍是「以不變應萬變」,不論「二五減租」也好,土地法修正公布也好,所謂《綏靖區土地處理辦法》也好,《農地改革法草案》爭論也好,一概以「為政不得罪於巨室」的原則來對付。「甚至比較緩和得許多的限田辦法,在政務會議中還有人反對,認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①《蔣委員長對於解決土地問題意見》,《地政月刊》第1卷第11期,1933年11月。②蕭錚回憶錄:《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1980年版,第117、81頁。①《中共中央關於向民盟人士說明我黨土地政策給周恩來、董必武的指示》,1946年7月19日。載《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6冊,第512頁。
②參見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6冊,第524頁。
失掉地主對於政府的擁護」③。國民黨中央常委張道藩也不得不承認,共產黨「在積極倡導國父『耕者有其田』和我們的『二五減租』的制度。我們..根本沒有付諸實施,這真是可恥之極」①。
後來,國民黨當局跼促台灣一隅,正是「銘記大陸的慘痛,銳意改進土地制度」②,使台灣在五十年代基本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
其他政治派別關於土地問題的主張國共第一次合作徹底破裂後,中國共產黨確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總方針,採取「『平民式』的革命手段來解決土地問題」③。其他政治派別、社會名流也紛紛提出解決土地問題的主張和方案。
1.第三黨的土地改革方案。
第三黨,是指1928年春在上海成立的中華革命黨,1930年8月正式改組為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它的領導人是著名的國民黨左派鄧演達。該黨從成立時起,就高舉孫中山的革命旗幟,非常重視農民土地問題。在第三黨的綱領性文件《政治主張》中,規定了「在原則上主張土地國有,而用耕者有其田為過渡的辦法」④。要點是:立行宣布耕者有其田的法令,不耕者不能有耕地;由國民會議規定土地法,確定農戶占有耕地的最高額與最低額,以及國家收買土地定價法;發行50年長期土地公債,收買超過私人最高額的土地;公共團體的土地歸為國有;一切軍閥貪官污吏土豪劣紳及其他反革命團體的全部財產,沒收為國有;收為國有的土地分配給耕作的農民,但只限於使用權與收益權,而不准私行買賣土地。
這些規定表明了第三黨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真誠意願。但他們不贊同共產黨採取無條件地沒收土地的方法,而是主張「平民革命」,取得政權,由平民國家通過立法手段,以「收買」辦法來解決。結果,鄧演達在1931年11月被蔣介石秘密殺害,第三黨遭受極大打擊。1933年11月,第三黨參與了蔣光鼐、蔡廷鍇、李濟深、陳銘樞等在福建成立的「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其政綱之一「立行耕者有其田,實現計口授田」,亦由於福建革命政府很快被蔣介石集團鎮壓下去,「計口授田」也就落空了。
2.國民黨改組派與中國托派關於土地問題的主張。
國民黨改組派(中國國民黨改組同志會),是1928年至1931年間,從國民黨當權集團中分裂出來,以汪精衛、陳公博為首的既反蔣又反共的政治③《土地改革》第1卷第5期,第8頁,1948年6月1日。
①《土地問題座談會紀錄》(1948年4月8日),《土地改革》第1卷第3期。②殷章甫:《中國之土地改革》,台北1984年版,第162頁。
③《中共「八七」會議告全黨黨員書》,1927年8月7日。
④《鄧演達文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頁。
派別,他們在改組派刊物《革命評論》、《前進》上發表政論,標榜孫中山的平均地權,主張將來由政府明令收買土地歸國有,但認為中國沒有大地主,否定中國封建主義土地制度的存在,「無以農民暴動沒收土地之必要」,惡毒攻擊中共領導的土地革命是「惡化的反革命派」,而且「根本反對第三黨之存在」①。改組派自己則未曾提出一個像樣的解決土地問題的方案。中國托派,接受託洛茨基、拉狄克等對於中國問題的觀點,認為1924—1927年大革命後,封建勢力已變成殘餘勢力之殘餘,「中國土地問題,主要的已不是封建關係而是資本主義關係了」①。從而根本上否定了土地改革的必要性。陳獨秀則誣衊中共領導的土地革命和紅軍戰爭是「盲動」、「投機」、「冒險」、「陰謀」。
3.閻錫山的「土地村公有」主張。
閻錫山統治的山西,與中共領導的陝北革命根據地隔河相望,深恐中共勢力蔓延晉西。閻錫山認為,共產黨是「以土地革命為奪取農民心理之要訣」,「防共不得不解決土地問題」。於是在1935年8月底召開的晉西防共會議上,提出「土地村公有」,作為防共釜底抽薪之根本辦法。其內容:由村公所發行無利公債,將全村土地收買為「村公有」;按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為一份,劃為若干份地,分給村籍農民耕作;村民18歲呈領份地,到58歲將地繳還;土地公債以產業保護稅、不勞動稅、利息所得稅、勞動所得稅擔保,分年償還;耕作農民除繳納占農地收入十分之一的勞動所得稅和產業保護稅外,田賦照舊交納。
閻錫山的土地村公有辦法公布後,曾經轟動全國,引起各界評論,多數持否定態度。論者們認為,「這完全是反映自足經濟時代的封建割據的思想」②。村公所是地主階級的御用機關,村公所的公田實際上是成為地主豪紳的私產。「土地村公有」只不過「是一劑大眾的迷魂湯」而已。結果由於各方面(特別是當地農民)的質疑和反對,沒法進行下去,山西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依然如故。
4.地政學會派關於土地改革的方案。
中國地政學會1933年1月在南京成立,各省市土地局等單位是團體會員。該會集中了國民黨中研究土地問題的專家學者,主要負責人有蕭錚、萬國鼎等,是國內研究土地問題的一個很有影響的機構,它舉辦地政研究班,創立地政學院,創辦《地政月刊》等,有組織地研究孫中山的民生主義土地政策,翻譯和研究近代各國的土地政策和理論,為國民黨當局制定土地政策出謀劃策。但其內部在看法上有嚴重分歧。
①陳公博:《黨的改組原則》(1928年7月8日),載《革命評論》第10期。①任曙:《中國經濟研究緒論》,《中國社會性質問題論戰》(資料選輯),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81頁。
②孫冶方:《私有?村有?國有?》,《中國農村》第2卷第1期,1936年1月出版。蕭錚等人鑒於我國土地問題的嚴重性,於1947年4月成立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發表「宣言」,十分尖銳地指出:「中國的土地問題,比以往任何時代都嚴重,它已使我們的國家和民族走到一個前進或落後、興隆或頹敗的關頭上;如果我們不能解決它,它便會解決我們。」①提出天然資源國有,市地市有,農地農有的主張。並發行《土地改革》月刊,大力「策進土地改革運動」。1948年2月,該會公布醞釀半年之久的《土地改革方案》,其主要內容有:「全國農耕土地,應自即日起,一律歸現耕農民所有。」「現在佃耕他人土地之農民,分年清償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化佃農為自耕農。上項地價為現租額之七倍,分十四年交納。但現租額以不超過正產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算之。」根絕土地兼併,「凡非從事於自耕之任何人民,不得購買耕地」。「各地佃農應組織佃農協會,代為辦理土地登記收繳地價」等等①。按「方案」條文來看,確有把地主土地所有權轉移到佃農手中的內容和措施。「方案」公布後,京滬各大報紛紛揭載全文,引起國內外的強烈反響。蕭錚等人又在方案基礎上擬定《農地改革法草案》提請立法院審理,終因意見不一,不了了之。
此外,社會名流也圍繞如何實現孫中山的「平均地權」和「耕者有其田」的原則發表自己的見解。國民革命失敗時,北京大學教授高一涵著文提出由國家出錢購買地主的土地,實行「和平的逐步徵收」,「慢慢兒達到『耕者有其田』」的主張。經濟學家馬寅初把耕者有其田主要歸結為「永佃權」,主張改良租佃制度,讓佃戶永久放心去種。社會學家吳景超1934年提出由政府用土地債券收買地主土地分給農民,由農民分期償還債券本息的方案;1948年春他又率先評論中國土地改革協會公布的《土地改革方案》,認為用14年時間完成轉移地權是太長了,應縮為7年等等。1948年春,社會上土地改革的呼聲非常強烈,大學教授倪青等47人、刁作謙等99人分別聯名要求當局從速厲行耕者有其田。上海各方人士曾於1948年4月15日發表不流血革命運動宣言,要求制定全國的土地改革計劃。
以上情況反映了各政治派別和各界人士十分關注土地問題,看到土地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改革土地制度勢在必行。
中國共產黨的土地改革路線、方針和政策1927年中國共產黨舉行八一南昌起義,打響了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第一槍。提出「繼續為反帝國主義與實行解決土地問題奮鬥」①。接著中共①《中國土地改革協會成立宣言》1947年4月6日,載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6冊,第459頁。
①見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6冊,第465—467頁。
①《中央委員宣言》1927年8月1日。
「八七」會議明確指出,「土地革命問題是中國的資產階級民權革命中的中心問題」,「現時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來解決土地問題」。同時,中共中央決定在工農運動基礎較好的湘、鄂、贛、粵四省發動秋收起義,「實行中央土地革命政綱」。指示湖南省委,秋收暴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發動土地革命」,所以,當毛澤東率領湘贛邊界秋收起義隊伍在井岡山地區落腳時,就高舉「打土豪,分田地」的旗幟,其他武裝起義隊伍也相繼建立革命根據地,實行土地革命。
土地革命是在發動群眾打倒土豪劣紳的基礎上,逐步摸索前進。井岡山根據地經過一整年的分田鬥爭,湘贛邊界政府於1928年12月頒布了井岡山《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主要「以鄉為單位分配」等等②,這個土地法是中共歷史上第一個土地革命法令,也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徹底否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法令。但由於缺乏經驗,按中共中央的有關決定是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的土地;土地所有權屬於蘇維埃政府而不是屬於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禁止土地買賣等。
隨後,各革命根據地依據1928年6—7月召開的中共「六大」的決議精神,土地革命步步深入,土地政策不斷完善,出現了「收拾金甌一片,分田分地真忙」的新局面。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切實可行的土地革命的路線、政策和方法,即依靠貧農僱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而僅僅消滅地主階級;變革封建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不禁止土地租佃和買賣;以鄉為單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礎上,抽多補少,抽肥補瘦,地主也同樣分得一份土地等等。使農村根據地的土地關係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生產發展,糧食產量提高一二成,農民生活改善,能吃飽飯,踴躍參軍支前。
但是,1931年11月,在王明為代表的「左」傾教條主義把持下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雖然也主張繼續開展和深入土地革命,卻提出了「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政策,尤其是1933年夏天,在查田運動中加以強令推行,任意擴大了打擊面,將大量中農特別是富裕中農錯劃為地主富農,發生了嚴重侵犯中農,消滅富農經濟的錯誤。1933年10月,中央正式頒發了毛澤東起草的《怎樣分析農村階級》和《關於土地鬥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作為科學地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標準,「左」的錯誤得到一些糾正。直到1935年遵義會議結束了王明「左」傾教條主義在黨中央的統治,實際上確立了毛澤東在黨中央的領導地位後,土地革命鬥爭和其他鬥爭一樣,才重新回到正確的路線上來。
抗日戰爭爆發,共產黨本著團結禦敵的精神,停止執行十年內戰時期的沒收地主土地政策,而採取減租減息的政策,團結大多數地主抗日,把發展②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3冊補編,第171—173頁。
民族抗日統一戰線與解決農民土地問題很好地結合起來。
抗戰勝利後,蔣介石集團發動全面內戰,公然宣布國共破裂,中共才決定實行普遍徹底平分土地的辦法,於1947年10月10日公布《中國土地法大綱》(十六條)①,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廢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廢除一切祠堂、廟宇、寺院、學校、機關及團體的土地所有權」,「廢除一切鄉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債務」,接收地主的牲畜、農具、房屋、糧食及其他財產,並徵收富農上述財產的多餘部分。這些規定,可以徹底消滅封建半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最大限度滿足貧僱農的土地要求。大綱還規定:「鄉村農民大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鄉村無地少地的農民所組織的貧農團大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區、縣、省等級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它體現了中共放手發動群眾,依靠農民群眾自己解放自己的民主精神,而不是把土地「恩賜」給農民。關於分配土地的政策,大綱規定:「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鄉村農會接收,連同鄉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統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使全鄉村人民均獲得同等的土地,並歸各人所有。」「地主及其家庭,分給與農民同樣的土地及財產」。「分配給人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出租的權利。」這些規定與十年內戰前期土地革命的基本精神是一脈相承的,並有了充實和發展。後來,為了防止「平分土地」中出現侵犯中農利益等「左」的傾向,中共中央特在大綱上加注說明:「在平分土地時應注意中農的意見,如果中農不同意則應向中農讓步,並容許中農保有比較一般貧農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為高的土地量。」反對絕對平均主義。
《中國土地法大綱》公布後,發動快,聲勢大,隨著解放戰爭的勝利發展,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運動席捲整個東北、華北和華東、華中、西北等一部分解放區。到1949年上半年,使1.5億人口的地區迅速完成和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務,並在國民黨統治區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政治影響。一位美國人評論說:「新發布的《土地法大綱》在1946年至1950年中國內戰期間,恰如林肯的《黑奴解放宣言》在1861年至1865年美國南北戰爭期間的作用。」①其實,中國的土地改革與美國的黑奴解放、歐美以往的土地改革相比較,要廣泛得多,深刻得多,徹底得多。
第一,中國的土地改革,是在無產階級政黨領導下,依靠貧僱農,團結中農,發動占農村90%的人口建立反封建的革命統一戰線,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先從政治上打倒地主階級,再沒收地主土地和一切公共土地,分①見《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6冊補編,第432—435頁。
①[美]韓丁:《翻身——中國一個村莊的革命紀實》中譯本,第7頁。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不是「恩賜」土地,而是相信群眾自己解放自己。第二,採取「平分土地」的原則,在我國人多地少的情況下,能夠儘量更多一點滿足貧苦農民(包括部分中農)的土地要求,但反對絕對平均主義;而且按人口平分土地,簡便易行,尤在革命戰爭年代裡,有利於發動廣大的農民群眾迅速消滅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支持長期的革命戰爭。
第三,無任何代價的分配土地和廢除一切封建債務,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實現「土地還家」,耕者有其田,極大地解放農村生產力;而且在土地改革後,鼓勵農民勤勞致富,積極引導和幫助他們組織起來走農業合作化的道路,儘量避免和減少新的兩極分化,等等。
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6月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考慮到人民革命戰爭在大陸上已基本結束,全國人民面臨的中心工作已是生產建設,因此,將土地法大綱上關於徵收富農多餘土地財產的規定,改為保護富農所有的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保存了富農經濟。
到1952年9月,除部分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外,在擁有3億以上人口的新解放區進行了土地改革運動。全國的土改,是有領導地分期分批進行的,每期一般經歷了發動群眾、劃分階級、沒收和分配土地、複查總結等階段,徹底摧毀了封建剝削制度,使廣大農民分得了約7億畝土地和大批生產資料,而且不必每年再向地主交納600億斤以上糧食的地租。這是我國歷史上幾千年來在土地制度上的一次最重大最徹底的改革。廣大農民真正翻身作主人,使農村生產力獲得極大的解放,有力推進了中國現代化運動,並為以後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創造了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