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三卷) · 附錄一 關於中國古代社會分期問題-徐喜辰
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分期,是國內外史學界都很關心和重視的一個問題。從1927年開始的中國社會問題論戰算起,這個問題的討論已有五十多年的歷史。建國以來,這個問題雖然仍在繼續討論,這方面的文章也不斷地刊載於全國各種刊物上,但是,迄至今日止,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意見分歧還是很大的。
關於中國奴隸制和封建制的分期,我國史學界目前主要的有三種不同意見。
西周封建說主張中國封建社會開始於西周的史學家,以范文瀾、呂振羽等同志為代表。
范文瀾認為,區別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主要關鍵是「剝削方法的變換」,是「所有制的不同」;「至於生產工具製作的變化,在奴隸制向封建社會的轉化上,不一定是決定性的。」根據這一分期標準,他認為周國在古公亶父時,已經出現了新的封建的生產關係。「因為周先公從經驗中知道鼓舞農夫們的生產興趣是增強生產力的一個重要條件,所以他們對待農夫的態度,不象一般奴隸主對待奴隸那樣殘暴。..這個經驗的發展,就有可能把奴隸拋棄而寧願利用農奴」①。周之所以能滅商,正是因為新制度社會必然戰勝舊制度社會。
范文瀾以及和他同派的學者們認為西周是封建社會的主要根據是:(一)在西周生產力發展水平的估計上,范文瀾雖然承認當時還沒有使用鐵制工具,但他卻說:《周頌》所載錢、鎛、銍等字形,可以推想為金屬工具。《載芟》說:「有略其耜」,《良耜》說:「畟畟良耜」,略與畟畟都訓為鋒利,耜刃鋒利,當然是用金屬。金屬工具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產生封建社會②。和他同一學派的王玉哲更認為,《詩經》里凡是提到「金」或從「金」偏旁的字,大半是指銅器而言的。銅耕具在黃土地帶使用所產生的效力,決①以下高漸離事,據《史記·刺客列傳》。
①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一編第127頁。
②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緒言》。
不會低於其他地區用鐵工具所產生的效果。因此,具體到西周的土壤的條件上,銅耕具完全具有產生封建制度的力量③。
(二)在土地所有制上,范文瀾認為:周天子作為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者,不僅王畿內保有大塊的公田,同時在王畿內分封許多卿大夫采邑。在王畿外分封許多侯國。諸侯在國內,也同天子一樣,分封卿大夫采邑。庶民無權獲得土地所有權,但可以通過受田的形式,獲得實際上屬於他們的土地。以土地為樞紐,凡授予土地者有權向受土地者徵收貢賦;反之,受土地者有義務向授予土地者納貢服役。經授土授民之後,土地臣民名義上仍是王土王臣的一部分,但事實上受土受民的人有權割讓或交換,等於私有①。但是,范文瀾不承認井田制度,他說:西周領主們的土地疆界縱橫交錯,象無數的井字,但並沒有一井九百畝的那種區別,與邑密切相關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說的井田。②(三)關於「庶人」、「民」的身分問題,在西周封建論者中間有如下三種看法。范文瀾認為,西周時期的直接生產者和殷代的奴隸不同。對他們不能隨便屠殺,這可以從考古工作者發掘的一百五六十個西周東周的墓葬,僅發現三個墓葬里共有六個殉葬人,即從商代有大批人殉而周代祭祀不用人得到證明。這種不同於奴隸的直接生產者是些什麼人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說,奴隸是用別人所有的生產條件來勞動的,而農奴則擁有實際上或法律上屬於他所有的勞動工具和實際上屬於他們的土地。史達林也說:農奴的特徵是「有自己的經濟,有自己的生產工具。」范文瀾根據《詩經》中的材料,認為西周的「庶人」或「民」完全符合經典作家所指示的關於封建社會農奴的特徵。例如,《周頌·臣工》:「命我眾人,庤乃錢鎛」,說明西周的農夫有屬於他的工具。《小雅·大田》:「雨及公田,遂及我私」和《孟子·滕文公》:「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都說明西周的農夫有「實際上屬於他們的土地」,即所謂「私田」,而「公田」則是農民無償地為領主耕種的土地。《周頌·載芟》:「有嗿其饁,思媚其婦,有依其士」;《周頌·良耜》:「或來瞻女,載筐及筥,其饟伊黍」,都是描寫農夫有自己的經濟。而奴隸吃主人的飯,是沒有自己的經濟的①。另一說認為,西周的直接生產者主要是還沒有脫離家族公社或農村公社的公社農民。楊向奎說:《周禮》中農業生產的主要負擔者叫「甿」,他們的地位高出於奴隸。《周禮》中又有從事農業生產的「夫」和「夫家」,也全是指農民。《地官·遂人》有夫家授田的記載。又《地官·縣師》把「夫家」放在「人民」(奴隸)之上,也說明夫家的地位比奴隸高,他們包括了自由農民與被役使的農民。《左傳》中的「庶人」是一個沒有勞動對象而有著生產工具的階級,亦即是農奴。「民」也具有同樣的身分,「民必有主」就是說他們必須依傍於領主②。持這種觀點的還有徐中舒、童書業等人③。除此之外,還有嵇文甫的古代東方各國的文明③王玉哲:《有關西周社會性質的幾個問題》,《歷史研究》1957年第5期。①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緒言》。
②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緒言》。
①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緒言》。
②楊向奎:《中國歷史分期問題》,《文史哲》1953年第1期。
③徐中舒:《試論周代田制及其社會性質》,《四川大學學報》1955年第2期;童書業:《從「生產關係適合生產力的規律」說到西周春秋的宗法封建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期。「早熟」說。他說,在早熟的東方各國,由於「貢納制」的關係,被征服的諸部落,除了一小部分被俘的嚴格意義的奴隸外,其餘大部分氏族成員仍得以半農奴狀態「繼爾居,宅爾宅,田爾田」存在著。同時征服者氏族亦起了分化,普通的氏族成員地位日漸降落,漸漸和被征服的部落大眾混合起來,形成一個被統治的「庶民」階層。這種半農奴狀態的「庶民」階層,實際上乃是一種「尚未徹底奴化或不成熟的變種的奴隸制度」④。
(四)在西周封建制問題上,多數的西周封建論者都把它看作是封建領主制形成的重要標誌。例如,范文瀾認為,西周的「天子、諸侯、采邑主都從分封里建立起自己的權力,形成一整套的統治體系」①。西周封建論者之所以認為分封制是一種封建制度,是因為他們把構成西周分封制主要內容的「授土授民」看作是一種封建的生產關係,即「授土」確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與此相應的剝削形態,而「授民」則構成了封建領主和農奴的對立的階級關係。
與西周分封制有關的另一個問題是西周的宗法制度。西周封建論者一般都認為,宗法制度和封建制度有著密切的關係,甚至把宗法制度看作是中國封建制的特點。范文瀾說,西周封建社會最重要的上層建築就是宗法制度,而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以宗子為中心,按血統關係的遠近來區別親疏貴賤,從而規定出無可改變的等級制度。這種制度在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里都是存在的,它對貴族領主說來是一種加強統治的力量,對農夫說來也是一種組織力量②。
(五)在意識形態方面,西周封建論者們認為:西周至春秋時代統治階級的口號是「以德和民」。「民」是指的「農民」,這正是不同於奴隸制的新的基礎的反映。
當然,主張西周封建論的史學家們的觀點也並不是在一切問題上都一致的。例如,對於范文瀾關於周前社會經濟狀況的估計上,王玉哲等就提出了不同的意見。他們認為周族在克商以前還處在氏族社會末期,無論就經濟和文化的發展來說,都比商族落後。周滅商並不是由於新的生產方式戰勝舊的生產方式,而是由於商王國的奴隸制經濟已經到了末路。周滅商後在商族奴隸制的廢墟上,逐漸過渡到封建社會,這正和西歐日耳曼摧毀羅馬奴隸王國而過渡到封建社會相近①。
關於井田制度,王玉哲認為,西周耕地劃分為公田和私田的制度就是傳統的井田制度。但他也指出,這並不等於說西周的全部土地都實行過這種制度。事實上,西周有著井田和非井田兩種制度,分別行於國野之中,對國(或鄉)中的周氏族成員亦即自由農,實行的是非井田制度,而對在野(或遂)的被征服部族則實行井田制度②。關於「公田」與「私田」,徐中舒、楊向奎等也和范文瀾的解釋不同。他們認為那是一種家族公社或農村公社的田制。在論述西周的封建制時,他們更多地從這方面進行了考察。徐中舒說,「私田」是公社成員的份田;統治者徹取公社的一部分土地,藉助農民耕種,則④嵇文甫:《中國古代社會的早熟性》,《新建設》1951年第4卷第6期。①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緒言》。
②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緒言》。
①王玉哲:《關於范著修訂本第一冊的幾點意見》,《歷史研究》1954年第6期。②王玉哲:《有關西周社會性質的幾個問題》,《歷史研究》1957年第5期。稱為「公田」。「公田」和「私田」有一定的比例,十比一,或八比一。公社成員這種有一定比例的服役制,正是封建社會的勞役地租形態。他還指出,周人征服東方後,並不能改變當地的公社制度,而只能從村社方面掠奪過去為公社占有的公地及公社成員在公地上的剩餘勞動。統治者和他的部族居於「國」中,稱為「國人」;被統治的村公社共同體,稱為「野人」。「國人」和「野人」一直到春秋時代始終是身份不同的兩個對立的集團③。楊向奎認為,在周代有兩種不同的田制和不同的地租形態。「國人」居於鄉遂,是自由農民的公社組織,行「貢法」,即向領主納貢賦。「野人」居於都鄙,他們的身份是農奴,他們原來的公社組織已經破壞,而被統治者重新編排起來,在這裡實行「助法」,即向領主提供勞役地租。他還特彆強調了古代中國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①。
反對西周是封建社會的學者,不同意上述這些同志的意見:(一)吳大琨批評了范文瀾關於分期標準,即忽視了生產關係一定要適合生產力性質的規律的作用。他指出:劃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唯一標準乃是當時社會的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狀況,而這二者原是密切結合而不能分割的」②。王忍之等雖然同意「區別兩個社會形態的主要關鍵在於生產關係的不同」,但也認為「為了全面、完整地區分兩個相連的社會形態,就必須到生產關係與生產力的統一——即生產方式中去尋找」③。其次,他們認為范文瀾的有關周初生產關係的變化的說明,是離開了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從個別人物的「經驗」或「願望」中去找尋社會發展的原因。他們說,既然西周還沒有出現鐵制工具,還不可能在生產力中引起巨大的變革,還不可能出現獨立的個體生產,因此也就不能產生封建社會。吳大琨認為,只有在奴隸社會內部產生了封建社會的生產力以後,才能談到奴隸社會的崩潰和為封建社會所代替。他們還指出,不論哪一種社會形態,當從它那裡獲得充分發揮餘地的那一些生產力還沒有充分發展以前,是決不會死亡的。殷代奴隸制的生產力並沒有得到充分的發展,因此就不能說殷代奴隸社會已經走到末路。對於把周滅商比擬為日耳曼族摧毀羅馬帝國,他們也表示不同意。因為這二者的情況有本質的不同,殷紂時,還處於家長奴隸制階段,並不是什麼「奴隸制的廢墟」。
(二)主張西周是奴隸社會的同志,大都認為西周的土地所有制形態是一種土地國有制。但是他們卻有著不同的理解。郭沫若認為,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隸主貴族的土地國有制,其特徵是一切生產資料均為王室所有。王者雖把土地和勞動力分賜給諸侯和臣下,但也只讓他們有享有權而無私有權。對於「公田」和「私田」,他解釋說:王室把土地劃成方塊(井田)授予諸侯和百官,作為他們的俸祿單位,這就是所謂「公田」。但有些奴隸主除了享有「公田」之外,還利用奴隸勞動墾闢方田之外的荒地,這就是所謂「私田」①。比較多的同志雖然同意郭沫若關於奴隸主土地國有的說法,但他們是根據馬克思所說的亞細亞的財產形態來理解西周的土地所有制的。馬克思說:「在大多數亞細亞的基本形式中,凌駕於所有這一切小的共同體之上的總合的統一體表現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實際的公社卻只不過③徐中舒:《試論周代田制及其社會性質》,《四川大學學報》1995年第2期。①楊向奎:《關於西周的社會性質問題》,《文史哲》1952年第5期。①郭沫若:《奴隸制時代》。
表現為世襲的占有者」②。上述同志認為,周天子正是作為「總合的統一體」的代表而君臨於全國土地和臣民之上的。楊棫說,西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國有制(或王有制),實際上是王室統治下的氏族共同體所有。因為西周的「王」是整個部落聯盟,即全體族眾共同體的最高代表,而各氏族中的各家族在進行勞動生產時,是使用「王有」即國有形態的土地來進行耕種,並且是定期進行分配的楊。斯維至認為,西周的「公田」是公社農民為「共同體個人」耕作的,而「私田」則是農民各個家族耕種的份地,但它們仍非私有土地,公社農民只是「承襲的占有者」。《詩經》的《臣工》、《載芟》、《甫田》和《楚茨》等,都是描寫公社成員集體耕作「公田」的詩。《噫嘻》的「駿發爾私,終三十里」,指的是農民的「私田」;「亦服爾耕,十千維耦」,則是指「公田」①。
主張奴隸制的下限在魏晉時代的尚鉞認為,西周的「書社」或「社」基本上還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氏族公社,國家或氏族貴族對於土地的占有,是通過公社共同體,而不是通過個體的家庭戶口來榨取生產物和剩餘勞動,從而土地還是公有制的②。王仲犖雖然主張西周的公社已是農村公社,但他也認為公社的土地占有制只是到了春秋戰國之際,才向各個家族私有轉化③。關於井田制問題,在主張西周是奴隸社會的同志中間,也同樣有著不同的看法。例如,楊寬引用《國語·魯語下》記述孔子論古時軍賦:「其歲,收田一井,出稷禾,秉芻,缶米,不是過也」後認為,古時曾以「井」作為田的計算單位,並作為徵收軍賦的計算單位。井田雖不必如孟子所說的那樣整齊劃一,但有「公田」和「私田」之分,當是事實。「公田」也稱「籍田」或「耡」,就是集體耕作的耕地,「私田」就是平均分配於各戶的份地,這正是村社的土地制度④。朱本源同意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屬於古代東方專制國家的土地國有制,但他認為,從理論上推測,周代的井田制中不可能有空間上與「私田」分開來的「公田」,因為在徵收實物稅時完全沒有保留「公田」的必要。在他看來,作為農村公社共有地的「公田」到周代已經消失了,這正意味著全國範圍內的「公田」和「私田」的所有權都已集中於國王的手中,也就是殷代的過渡性質的農村公社已經轉化為周代的作為專制國家基礎的農村公社①。金景芳對郭沫若關於井田制的解釋進行了激烈的批評。他認為中國古書上所記述的井田制同馬克思、恩格斯所論述的「農業公社」或「馬爾克」的要點,基本一致,沒有理由說它是「烏托邦」。豆腐乾塊正是井田制的特徵,它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公田」、「私田」是指產品歸誰所有,而不是指土地歸誰所有。金景芳指責郭沫若硬把「公田」說成是周王給予諸侯和百官的土地,把「私田」說成是諸侯和百官自己開墾出來的田,全然不顧諸侯的封疆以內,土地、人民,悉為所有②。
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3頁。
楊棫:《論殷末周初的社會性質》,《新建設》1955年第10期。
①斯維至:《關於殷周土地所有制問題》,《歷史研究》1956年第4期。②尚鉞:《先秦生產形態之探討》,《歷史研究》1956年第7期。
③王仲犖:《關於中國奴隸社會的瓦解及封建關係的形成問題》,《文史哲》1956年第3、4、5期。④楊寬:《試論中國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組織》,《古史新探》中華書局,1965年。①朱本源:《論殷代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歷史研究》1956年第6期。②金景芳:《中國古代史分期商榷》(上),《歷史研究》1979年第2期。(三)西周奴隸社會論者對於「庶人」和「民」的身份問題,主要也有三種看法:主張「庶人」和「民」是奴隸的,主要有郭沫若。在他看來,西周的農業生產者都是奴隸。周金所記載的連同土地封賜的「臣」、「鬲」或「人鬲」是奴隸,庶人則是下等的奴隸;而《詩》、《書》中的農人、農夫和周初分封的「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懷姓九宗」、「殷頑民」等也都是替周族統治者生產的奴隸和種族奴隸③。李亞農的觀點與郭沫若的看法基本一致④,田昌五雖然認為西周的直接生產者是奴隸,但它認為那是一種宗族奴隸制,而不是種族奴隸制,它屬於家庭奴隸制的範疇①。
另外一些同志認為,「庶人」和「民」是古代東方奴隸社會的公社成員,他們強調農村公社成員是自由民的身份。如吳大琨就明確指出,西周的公民成員既不是奴隸,也不是農奴,而是自由民②。日知同意丁山認為人鬲是「編戶之民」的看法,他說,「庶人」從許多文獻看來,都應當是自由民③。楊棫認為,西周的主要生產力是在國王統治下集合起來的全體族眾。《噫嘻》和《載芟》所詠,即族主、族伯、族旅、族強、族以,全族上下老幼一齊出動的場面。這些族眾的身份都屬於自由民,這一點從《良耜》、《載芟》、《七月》、《楚茨》等詩篇所描寫的「農夫」、「農人」於收割後集於公堂(公族的祀堂)祭祀共食的熱鬧情況也可以看出④。一些同志不同意把公社成員看成是自由民。他們引用馬克思在《資本主義生產以前的各種形式》中所說的,在亞細亞形態下,「單個的人從來不能成為所有者,而只不過是占有者,實質上他本身就是作為公社統一體的體現者的那個人的財產,即奴隸。」認為庶人正具有這種特點。金景芳從庶人的家庭、居住、勞動對象、耕作方法、勞動興趣以及日常生活等各個方面作了論證和分析後認為,「庶人」與希臘羅馬類型的奴隸不同,但也很難說成是農奴。「從表面上看,他依然是公社的成員;但從實際經濟地位上看,他已是奴隸」⑤。
持有第三種看法的是楊寬。在他看來,西周是存在相當數量的生產奴隸的,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單身奴隸,稱為「人鬲」、「鬲」或「訊」,這類奴隸以「夫」或「人」計算,是戰爭中的俘虜,《大盂鼎》的銘文記載就說明了這一點。第二類是婚配成家的奴隸。即「臣」,以「家」計算。第三類是把整個氏族和部落作為奴隸,如《井侯簋》中所說的州人、■人、墉人等。楊寬分析了周初封地的類別,認為當時國王封賞給臣下的土地主要有兩大類:一類叫土、采、邑、里,這類土地賞賜是連同居民在內的;另一類土地叫「田」,封賞時不附帶居民,偶而有連帶臣妾的。後一類封地轉讓時不附帶有耕作者,用來抵償時「田」和奴隸要分別計算。這種不附帶有耕作者的「田」無疑是使用奴隸耕作的。《曶鼎》記述「田」和奴隸一起賠償,《不■簋》記述臣和田一起賞賜,就因為這類田使用奴隸耕作。據上分析,楊寬認為,西周有相當大的農業奴隸。同時他又指出,西周奴隸制有著古代東方③郭沫若:《奴隸制時代》。
④詳見李亞農:《西周與東周》,上海人民出版社。
①田昌五:《中國奴隸制形態之探索》,《新建設》,1955年第6期。②吳大琨:《與范文瀾同志論劃分中國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的標準問題》,《歷史研究》1954年第6期。③日知:《中國古史分期問題的關鍵何在?》,《歷史研究》1957年第8期。④楊棫:《論殷末周初的社會性質》,《新建設》1955年第10期。
⑤金景芳:《中國奴隸社會的階級結構》,《歷史研究》1959年第10期。型保留「村社」殘餘形態的特點。村社農民,即耕種井田的庶民和庶人,並不是農奴,因為奴隸主已經把奴役農業奴隸的手段運用到「籍田」上,對待村社農民如同奴隸一樣殘暴。但從身份等級來說,他們又比一般奴隸高,奴隸主並不能加以買賣和屠殺。他們不但有家,還有一些工具和家畜。綜合這兩方面的特點,楊寬認為,「庶民」或「庶人」實質上就是一種保留有「村社」殘餘形態的種族奴隸或集體奴隸①。
(四)不論主張春秋戰國之交是封建社會還是魏晉是封建社會的同志,都不同意西周封建論者把分封制與封建制混為一談,更反對把分封制看作是封建制社會形成的標誌。例如,郭沫若早在《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中就已指出過:古人所謂「封建」,與今天我們所說的封建制度大有徑庭。他認為,「封」實指「封疆」,「建」則是「建立社稷」,周初的魯、晉、衛、滕等國,是周人的殖民部落,其他如齊、秦、燕、楚、吳、越,則系自然生長的國家,與周或通婚姻、或通盟會而已。侯外廬在其《中國古代社會史》中也提出了西周封建和羅馬殖民制度相似的觀點。他說,在中國古代可信征的文獻里,「封建」一詞並沒有秦漢儒家所渲染的那一套嚴密的等級制度。「作為春秋的文獻看,我們僅知道下面的幾點意義:(一)封建是為了監視下民(直接生產者)的制度;(二)封建是以土地為條件的制度;(三)封建是在土地與生產者結合的『邑』之下,以保持氏族貴族延續的制度。」他們的解釋,在主張西周奴隸社會的同志中頗有市場,不少人贊同他們所說的西周「封建」是一種軍事殖民制度的觀點。
日知對於分封制的性質和作用又有一種看法。他說,類似西周分封的賜土授民,在東方專制的奴隸制國家中是常見的事。例如,在古代埃及就有很多例子。古典奴隸制國家當其屬於民主共和(雅典、羅馬)或貴族政治(斯巴達)時期,公職由公民選任,連薪水都不要開支,當然更無授民(封建)之必要;東方專制國家則不然,君主之下必須有官僚制度,對於官僚貴族必須給予報酬,於是授土授民的制度就發生了①。
與西周分封制有關的另一個問題是西周的宗法制度。西周奴隸社會論者對於宗法制度的看法與西周封建論者完全不同。他們認為,「宗法制度」實際上是父系家長制的產物,是氏族社會的殘跡,因此它並不是封建社會的特徵,更不能把它歸結為封建制度,相反,它則是與奴隸制度結合在一起的。例如,李亞農認為,周族在滅殷時,還處於家長奴役制階段,個體家庭雖然已經出現,血緣關係還沒有完全瓦解。在滅殷之後,他們為了加強對殷人的統治和鎮壓,必須加強族人的團結和聯繫。於是,周族創造了一系列的加強氏族組織的辦法,而他們的宗法制度也就被保留下來了①。黃子通等也認為,宗族制度是父權家長制家族的產物,因此,「宗法制度開始的時候就是奴隸制的開始」而封建制度的形成倒是在「宗族」與宗法制度瓦解以後②。吳大琨又說,宗法制度的長期留存,正是古代東方奴隸社會的一種特色③。金景芳更指出,雖然在中國歷史上宗法的關係和封建的關係長期共存,西周的宗法制①楊寬:《論西周時代的奴隸制生產關係》,《學術月刊》1960年第9期。①日知:《中國古史分期的關鍵何在?》,《歷史研究》1957年第8期。①李亞農:《周族的氏族制與拓跋族的前封建制》,華東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②黃子通、夏甄陶:《關於西周的社會性質問題》,《新建設》1955年第6期。③吳大琨:《與范文瀾同志論劃分中國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的標準問題》,《歷史研究》1954年第6期。度與分封制分不開,但是不能把封建制度歸結為宗法制度。他說,周代的宗法制度具有完整體系,它是周代奴隸主政權的重要支柱。但是,如果把周代的政治制度與宗法制度混為一談,例如認為天子是天下的大宗,國君是一國的大宗等等,則是錯誤的。宗法只以有同一血族關係的宗族為限,不能包括異姓。一有異姓,宗法即不適用。即使是同一血統,如天子與同姓諸侯,諸侯與同姓卿大夫,也不適用宗法。因為政權與宗法之間,有統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宗法制度規定「別子為祖」,別子的含義是「自卑別於尊」,即首先把政權與族權的界限劃清,使其不相混淆。當宗法與政權發生矛盾時,應當讓宗法關係服從政權的關係,不能讓政權的關係服從宗法的關係①。春秋戰國之交開始封建社會說主張奴隸制的下限在春秋戰國之交的史學家,以郭沫若等為其代表。
郭沫若的分期主張經過了幾次變化。到了1952年出版《奴隸制時代》時,他才把中國奴隸社會的下限劃定在春秋戰國之際,絕對年代則定為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475年。
他認為春秋戰國之交是封建社會開始的主要根據是:(一)把井田制的破壞看作是奴隸制社會崩潰的關鍵。郭沫若說:「鐵的作為耕器而使用,出現在周室東遷前後,這一重大因素提高了農業生產力,逐漸促進了井田制的崩潰,因而也就招致了奴隸制的崩潰」②。他認為,在井田制下,公家授給各級奴隸主貴族的方田叫做「公田」,而奴隸主貴族在方田外所墾闢的土地便是所謂「私田」。公田是不能買賣的,私田卻是真正的私有財產。公田要給公家上一定的賦稅,私田在初期卻完全無稅。隨著鐵器的使用和生產力的發展,私田的畝積逐漸超過公田,新興地主的私家財富逐漸超過公家,奴隸主的土地國有制也就遭到了破壞。
(二)郭沫若認為,「初稅畝」的意思是表明魯國正式宣布廢除井田制,合法地承認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權,而一律取稅。這就是地主制度的正式成立。由於私田不能再行漏稅,公室和私門之間又起了鬥爭。在「初稅畝」之後三十二年,季孫、叔孫、孟孫三家「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盡征之,叔孫氏臣其子弟,孟孫氏取其半焉。」再隔二十五年,三家又來一次「四分公室,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之,而貢於公」(《左傳》昭公五年)。魯國的政府實際變成為地主政權機構,政府的基礎是建立在地主的貢稅上了。其他國家,如楚國在魯襄公二十五年「量入修賦,」鄭國在襄公三十年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秦國在秦孝公十二年「廢井田,開阡陌」,基本上都是屬於和「初稅畝」同樣性質的社會改革①。
(三)對奴隸制關係的估計上,郭沫若認為:「力於農穡」的庶人,在周初是人鬲中的最下等,在家內奴隸之下的,而在春秋中葉以後,都提到家內奴隸之上了。《左傳》襄公九年、十四年楚子囊和楚師曠的話,都把庶人的地位提高到公卿大夫之下,而在工商皂隸牧圉之上。《左傳》哀公二年晉趙鞅誓師辭:「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①金景芳:《中國奴隸社會的幾個問題》。中華書局1962年版。
②郭沫若:《奴隸制時代》。
①郭沫若:《奴隸制時代》。
人臣隸圉免。」他認為這表明庶人可以免其為奴隸,庶人中的很大一部分雖然成了僱農、佃農、依附農民,但畢竟是從過去的奴隸地位中掙脫出來了。至於奴隸當然還有,這種舊時代的殘餘一直延續很久,不足為奇,象人的盲腸一樣②。
(四)郭沫若認為,春秋戰國之際的階級鬥爭,主要表現為「公室」與「私門」的鬥爭。他說:「由於私家逐漸肥於公家,下層便逐漸超克上層。天子倒楣了,諸侯起來;諸侯倒楣了,卿大夫起來;卿大夫倒楣了,陪臣起來。在這上下層相剋的階級鬥爭中,下層者盡力爭取民眾作為自己的戰鬥員,故民眾的身份也就逐漸改變了。」「這一變革,我們應該認為是革命的變革,它的實質並不是改姓換代的單純的政治革命,而是使社會起了質變的社會革命」①。田氏代齊,韓、趙、魏三家分晉,是新興地主階級採取革命的手段,掌握了政權,而楚、秦、燕則是採取了由上而下的改革。
(五)郭沫若在談及春秋末年以後的意識形態時說,無論在思想上、政治觀點上、文體表現上,都呈現了一個極大的變革。具體說來,對「天」和「人」的看法有了改變,出現了體現為無神論宇宙觀的「仁」、「慈」、「兼愛」、「泛愛眾」的主張;私有財產權開始被重視;發生了「正名」的要求;文體起了變化,民間形式被重視,有了私家著述的出現②。
當然,在主張戰國封建論者當中,有些同志雖然同意郭沫若所說的以井田制的崩潰作為奴隸制瓦解的標誌,但是他們對井田制的理解卻與郭沫若不同。他們認為井田制就是農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春秋戰國之際,由於生產力和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公社土地所有制遭到破壞,公社農民也迅速轉化成為個體小農。在中國的具體歷史條件下,土地私有制的確立構成了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過渡的一個重要標誌。
反對以郭沫若為首的戰國封建說的人,除侯外廬在其《中國古代社會史論》中認為中國奴隸社會開始於殷末周初,經過春秋戰國,到秦漢之際才終結外,其他主張春秋戰國是奴隸制社會的同志,大致可以分為兩派,一派認為秦的統一標誌著奴隸社會的結束和封建社會的確立,一派認為春秋以前是早期奴隸制階段,從戰國到秦漢是發展奴隸制階段。
黃子通、夏甄陶認為,土地私有制的確立並不能說明封建制度的開始。
春秋戰國時代出現的土地私有制,是在家長奴隸制時期中土地公有制崩潰以後產生的奴隸制度下的土地私有制。他們分析了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以及奴隸勞動是社會生產的主要基礎等特徵,認為春秋戰國時期中國奴隸制已開始崩潰,封建生產關係逐漸形成。戰國末年各國的變法運動,就是封建生產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但是,當時的封建生產關係,還沒有占統治地位,到了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後,中國才進入了一個新的封建制度時期①。金景芳在《中國奴隸社會的幾個問題》一書中也說,到了秦始皇統一六國,從基礎到上層建築的國家政權都進行了徹底的改革,中國社會才由奴隸制轉變為封建制。他認為,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是革命的根本問題,因此,中國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變應該以「政治鬥爭」與「朝代的更替」為主要依據。
②郭沫若:《奴隸制時代》;《關於中國古史研究中的兩個問題》,《歷史研究》1959年第6期。①郭沫若:《奴隸制時代》。
②郭沫若:《奴隸制時代》。
①黃子通、夏甄陶:《春秋戰國時代的奴隸制》,《歷史研究》1956年第6期。尚鉞、王仲犖、何茲全等主張把西周和春秋戰國劃為早期奴隸制階段。
在他們看來,春秋時代家長制公社或農村公社雖然開始了解體過程,但還占著重大的優勢,社會生產的主要擔當者仍然是公社成員。只是到了戰國秦漢時代較發展的奴隸制才占了統治地位。這些魏晉封建論者指出,戰國時代在社會經濟和意識形態方面所出現的一些現象,例如由於鐵器的普遍使用而引起的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商品經濟發達和城市繁榮,土地兼併與奴隸買賣的盛行,債務奴隸的增多,氏族貴族奴隸主的衰落與工商奴隸主的興起,以及諸子百家的蜂起並作等等,都不是封建社會形成時所應有的,卻正和奴隸制經濟初步獲得發展的情況相符合。同時,從春秋到戰國,也沒有出現奴隸制的危機,也沒有出現大規模的奴隸暴動和起義。這也說明,戰國時代不是封建社會,而是奴隸制的發展階段。
上述兩派的反對者,對於春秋戰國之交開始封建說的主要根據,作了一些具體的批駁。例如:(一)黃子通和夏甄陶雖然也承認戰國時代使用鐵器耕種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但卻認為當時還不是完全的鐵器時代。在他們看來,春秋戰國時代鐵的使用還不足以產生封建制度,而只是證明由西周的初期奴隸制向春秋戰國的發達奴隸制過渡的有力根據①。王仲犖對當時鐵器已經廣泛使用的說法提出了質疑。他認為鐵器在開始時比青銅器還要柔軟,即使春秋時已用鐵,到戰國時也不一定普遍使用,在發掘出來的漢代工具中,不僅有青銅器,還有石器,這說明鐵在當時不一定被廣泛使用②。尚鉞認為,戰國時代鐵器雖然已經比較普遍地展開,但當時鐵器的形制不僅很小,而且質地鬆脆,因之還不能完全排擠石器。由於生產工具的原始性,這就決定了直至春秋時代,中國社會還不能完全擺脫原始社會的臍帶;與這種生產力性質相適應的生產關係,不是封建所有制的形成和奴隸占有制的解體,而是以家長制公社為基礎的早期奴隸制的關係①。
由於生產力的提高,逐漸促使土地所有制的變化問題,主張西周封建論的徐中舒認為,周厲王廢止籍田而徵收份地的生產稅,說明周族統治者在公社成員的份地上確立了所有權。從此公田私田的分別就在歷史上消失了。三年一換土易居的爰田制,終於被一夫授田百畝的授田制所代替。這種授田制一直維持到戰國末年。東方被征服部族的井田制,變化較晚,春秋時代齊、魯、鄭三國井田制的改變,大致經過了兩個不同的步驟。隸屬於公室的井田改變在前,隸屬於采邑的井田改變在後②。主張春秋戰國是從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時代的林甘泉認為,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危機,最先出現在周王畿,它的信號是「宣王不籍千畝」,而其朕兆則已見於厲王時代③。主張魏晉封建說的何茲全則認為,土地成為私有財產和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瓦解,不過使自耕農民的小土地所有製成為支配形態,而這正是馬克思所說的古典的古代最盛時期的社會經濟基礎。春秋戰國間生產力和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變公社所有制為氏族貴族尤其國王的土地所有制和小生產農民占有制以後,更發展了貨①黃子通、夏甄陶:《春秋戰國時代的奴隸制》,《歷史研究》1956年第6期。②《中國古史分期問題的討論》,《人民日報》1957年1月19日。
①尚鉞:《先秦生產形態之探討》,《歷史研究》1956年第7期。
②徐中舒:《試論周代田制及其社會性質》,《四川大學學報》1955年第2期。③林甘泉:《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歷史研究》1963年第1期。幣所有者顯貴階級的大地產所有制。商品貨幣關係進一步的發展,就推動這個大地產所有者顯貴階級進而吞併小農,發展大土地所有制,使小農淪為奴隸④。
(二)關於「初稅畝」的解釋問題。西周封建論者范文瀾認為,實行「初稅畝」之後,私田隨著公田的廢除,失去了私田的意義,農村間允許公開兼併,有人占田多,有人失地多,貧富的分化加劇了。多田人逐漸形成地主階級,失地和少地農夫逐漸形成為佃農、僱農①。金景芳不同意這種看法,但也反對郭沫若的解釋。他認為「初稅畝」只是記述剝削方法和數量有了變更,看不出所有制變更的跡象。他引《穀梁傳》:「初者,始也。古者什一,借而不稅。初稅畝,非正也。」說明奴隸耕種的田,有一部分是由奴隸主收取全部產品,供奴隸主享用,這就是「籍」。奴隸還耕種著另一部分田,那是由奴隸收取產品用以維持本身生活。「初稅畝」就是開始對這種田也按畝收取一定數量的產品作稅。這表明剝削方式和剝削量的進一步加劇,但剝削的性質、生產關係的類型並沒有什麼變化②。魏晉封建論者王忍之對於范文瀾的解釋也提出了異議。他說,「初稅畝」下徵收來的稅是交給國家的,國家是土地所有者。可是,范文瀾把稅畝製作為土地公有制被土地私有制所代替的標誌,這就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即一方面把稅畝制看作私有制確立的標誌,另一方面又說成是基於土地國有制的物品地租。在王忍之看來,「初稅畝」是在私有制確立之後,國家對於自由民徵收的一種賦稅,而不是什麼物品地租。不能把物品地租和賦稅制度混為一談③。
(三)春秋戰國時期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奴隸,就是西周封建論者們也承認。所以,范文瀾說:「任何一個貴族(國君、卿、大夫)都要占有大量奴隸」④,否則貴族的生活和權力將無法保持。不過他認為,當時的奴隸除了使用於工商業之外,主要是供貴族家內役使,奴隸勞動只能說「對農民和小工商業者起了配合作用。」但是,主張春秋戰國奴隸社會論者們說,當時貴族和富有者所占有的奴隸動輒就是千人、數千人以至萬人以上。這些奴隸不但被用來作家內服役之用,而且強迫他們在手工業作坊里、森林裡、礦山里、田野里和江河沼澤里從事各種勞動。《春秋》三傳關於俘獲的記載很多。大國把小國的「民」俘獲來後,「丈夫以為仆圉胥靡,婦人以為舂酋」(《墨子·天志下》)。貴族之間的鬥爭,也往往是為了爭奪奴隸。所謂「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就是奪取奴隸財產的鬥爭。不管是貴族或平民,犯了罪要被沒為奴隸;破產的人也大多被降為奴隸。這些都表明奴隸制在當時並不是一種殘餘的現象,而是普遍的現象①。主張魏晉封建說的謝德風更認為,戰國時代的奴隸來源是充足的,主要有:(1)戰爭的俘虜,如《墨子·天志下》說:「民之格者則勁拔之,不格者繫纍而歸」;(2)由破產農民變來的債務奴隸,如《韓非子·六反篇》中說:「天飢歲荒,嫁妻賣子」;(3)來源於罪犯的奴隸,如《左傳》昭公三年稱:「欒、郤、胥、原..降在皂④何茲全:《關於中國古代社會的幾個問題》,《文史哲》1956年第8期。①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一編。
②金景芳:《中國奴隸社會的幾個問題》。
③王忍之等:《對的幾點意見》,《教學研究》1955年第3期。④王忍之等:《對的幾點意見》,《教學研究》1955年第3期。①王忍之等:《對〈中國通史簡編〉的幾點意見》,《教學與研究》1955年第3期。隸」;又《史記·商君列傳》載:「事末利及怠而貪者舉以為收孥」;(4)在血緣親屬的假面具掩飾下的同族奴隸,如「隸子弟」、「鄉子弟」以及「贅子」、「庸人」、「庸保」、「甿隸」、「庸客」等隱蔽形式下的奴隸。據此,他認為戰國時代的奴隸制還處在發展時期,而不能說是奴隸制的衰落時期②。
(四)主張西周封建論的唐蘭說,郭沫若所提出的「下層超克上層」的現象,都是屬於統治階級的內部鬥爭,與社會制度的改變並沒有直接的關係。這種矛盾的發生,是奴隸制國家崩潰以後的必然現象①。主張戰國是奴隸社會的同志也不同意郭沫若的意見。孫秉瑩認為,一個社會形態向另一個社會形態轉變的時候,必須經過被壓迫階級的武裝鬥爭,摧毀舊的國家機器才能實現。但是,春秋戰國之際,並沒有發生過這類事情。當時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階級鬥爭不很劇烈,生產關係尚能適應生產力的性質,生產力一直是上升的。奴隸社會既沒有發生危機,也就沒有發生革命的條件,因此也就不存在奴隸制崩潰與封建制形成的問題②。金景芳更認為,春秋時代列國卿大夫勢力正在膨脹,宗法制正在發展,他們不可能主動地革自己的命。當時占主導地位的矛盾還是奴隸主階級的內部矛盾。只有到了戰國時代,奴隸主階級與新興地主階級之間的矛盾才成為主要矛盾。他批評戰國封建論者「把封建社會的出現看得太容易了,以為只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就可以順利地到達。」「若是認為經濟制度的變革,在一般的條件下,可以不通過革命的途徑,不通過劇烈的階級鬥爭,不通過劇烈的政治鬥爭和思想鬥爭而實現,那顯然與『革命是歷史的火車頭』的理論不相容,而同『和平長入社會主義』的說法沒有本質的差別」③。
(五)關於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問題,尚鉞不同意郭沫若的看法。他認為先秦諸子「百家爭鳴」所反映時代特徵和社會矛盾主要是舊氏族貴族的沒落,公社秩序和習慣的破壞,奴隸占有制的成長,家長制奴隸主貴族與新興起的工商地主富有貴族的矛盾。在他看來,墨子的「兼愛」,是從原始公社相助相親的共同體關係出發,反對私有制,反對分配的不公平及掠奪戰爭。這是貧窮的小自由民對原始公社生活的回憶和幻想,並不是什麼「庶人」奴隸地位的提高或「解放」。老莊學派主張「小國寡民」,要求回復到遠古的氏族公社的思想,反映了公社秩序和習慣的破壞以及奴隸占有製成長的社會現實。至於法家,它代表了富有貴族的利益。他們宣揚立法不避親貴,主張舊氏族貴族在法律之前與一般自由民處於平等地位。這種平等的要求是新興的富有貴族作為反對舊氏族貴族的號召,爭取自由民的支持而提出來的。據此,尚鉞認為,春秋戰國時代意識形態所反映的現實,「恰恰是早期奴隸制向發展奴隸制的過渡,而不是兩個不同的生產階段的更替」①。任繼愈雖然同意郭沫若所說的先秦諸子的學說都接觸到財產私有制的問題,但他不同意郭沫若把春秋戰國時代私有制的確立,看成是奴隸社會的瓦解和封建社會形②謝德風:《春秋戰國間的社會變革及其性質》,《湖南師範學院學報》(人文科學版)1957年第2期。①唐蘭:《春秋戰國是封建割據時代》,《中華文史論叢》第3輯,1963年。②孫秉瑩:《試論我國古代社會性質問題》,《湖南師範學院學報》,1957年第2期。③金景芳:《中國奴隸社會的幾個問題》。
①尚鉞:《先秦生產形態之探討》,《歷史研究》1956年第7期。
成的標誌,他則認為它反映了公社制度的解體和奴隸制的形成②。
魏晉封建說主張兩漢時代仍是奴隸社會的史學家,有尚鉞、王仲犖、何茲全和日知等人。
日知對於西周封建論和戰國封建論進行過批評。他說在郭沫若、范文瀾二人的體系里,奴隸制的發生和發展的過程是看不到的,奴隸制的階級結構是被簡化了。農民在奴隸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完全被抹煞了。日知指出:「主張西周是封建社會的學者,說周代的奴隸是殘餘,其實周代的奴隸比殷代多;主張春秋以後是封建社會的學者,說春秋戰國以至秦漢的奴隸都是殘餘,其實自春秋至秦漢,奴隸的數量不斷在加多,奴隸的問題日益成為社會的中心問題。」「如果我們了解農民在奴隸社會中的地位與作用,如果我們根據客觀的歷史事實,便不得不承認周代的奴隸制比殷代發展,春秋以下的奴隸制又比殷周發展,否則奴隸在農業生產上的比重始終不及農民」①。這些評論,大體上代表了一些魏晉封建論者的共同看法。
關於漢代的社會性質和古代中國如何從奴隸制向封建過渡的問題,魏晉封建論者的看法可以歸納如下:(一)春秋戰國間的生產力和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促使農村公社瓦解,形成了小農農村;與此同時,以生產直接生活資料為目標的家長式的奴隸制也轉化為以生產剩餘價值為目標的發展的奴隸制。西漢時代官私奴婢的數量很大,奴隸勞動不僅在工商業中占統治地位,即在農業中,也起著主導作用。奴隸主、商人和高利貸者形成了三位一體,操縱著社會生產。
(二)漢代的奴隸不僅可以買賣,存在著廣大的奴隸市場,而且奴隸被任意虐殺的記載也很多。奴隸採取的各種形式的鬥爭以至武裝起義,迫使奴隸主階級和奴隸主政權不得不實行讓步,因而從東漢開始,奴隸的地位逐漸有所改善,以至達到解放。
(三)在古代社會,不但有奴隸制經濟,還有著其他形式的所有制。漢代雖然存在著一定數量的租佃制和為數眾多的自耕農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但決定漢代面貌的是奴隸制的生產方式。漢代的自耕小農就數量來說比奴隸多,但由於奴隸主、商人、高利貸者的兼併盤剝,加上專制主義國家賦稅徭役的壓榨,他們日益破產而轉化為債務奴隸。
(四)西漢時代,貴族奴隸主和商人奴隸主兩個集團之間存在著矛盾。
商人奴隸主憑藉他們手中掌握的大量財富,不僅大事兼併農民,而且損害了貴族奴隸主的利益,破壞了奴隸制國家的統治基礎,漢代政權所採取的「重農抑商」的政策以及漢武帝的「治緡錢」,就是奴隸主階級內部這兩個不同集團之間矛盾和鬥爭的表現。
(五)西漢末年,由於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和小農的破產,出現了大規模的流民,反映了奴隸制的深重危機。如何使勞動(農民)和生產資料(土地)重新結合,是新的生產方式必須解決的問題。從東漢開始,封建制的因②任繼愈:《先秦諸子百家爭鳴所反映的有關古代社會性質問題》,《爭鳴》1956年第2期。後來,他改變了這種觀點。
①日知:《中國古史分期問題的關鍵何在?》,《歷史研究》1957年第8期。素沿著兩條線在孕育和生長:一條是自由民身份的下降,一條是奴隸身份的提高。東漢的私家部曲和客,是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過程中的產物。到了魏晉南北朝,勞動人民的身份已經從戰國秦漢時代的編戶齊民、奴隸,轉變為依附民、部曲和客。
(六)秦漢戰國時代的城市既是政治的中心,又是經濟的中心。城市對鄉村的支配體現了奴隸制經濟對小農的支配。東漢末年以後,在土地荒蕪,人口銳減、生產力受到嚴重破壞的情況下,商品貨幣關係萎縮,城市衰落,自然經濟大大加強,經濟生活的支配權從城市轉移到鄉村。
當然,主張中國奴隸制的下限是在魏晉時代的史學家們的觀點也並不是在一切問題上都是一致的。例如,對戰國以後奴隸制關係的發展程度的估計上,就有分歧。何茲全說:「戰國到西漢中葉是我國古代社會的繁榮時期,小農經濟的繁榮是社會繁榮的一面,奴隸制的發展和奴隸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中的領導構成社會繁榮的另一面」①。王仲犖則估計得比較低,他說:「由於古代中國村公社瓦解特別延滯,公社殘餘遺留特別嚴重的緣故,自由小農生產,還是占重要的地位,奴隸的勞動,不能儘量代替自由人的生產勞動,建築在小農農村基址上的專制主義政權,它也因此特頑固地起著箝制商人階級——新興奴隸主勢力發展的作用。從而,古代中國的蓄奴形態的緩慢與不充分,自從漢武帝以後,也更顯得有異於古典的希臘和古典的羅馬社會中奴隸制那樣的較迅速發展和較充分的繁榮」。又說:債務奴隸制的不廢除,是古代中國奴隸制「不能臻至奴隸發展典型階段的重要原因」②。在他看來,債務奴隸制沒有取消,戰俘奴隸就不會商品化,因而戰爭中的俘虜就不是當時奴隸的主要來源。對此,尚鉞卻認為,掠奪奴隸和牲畜是漢朝對匈奴戰爭的主要目的之一③。何茲全也認為,秦漢帝國向四方擴張疆土中,俘虜是作為奴隸的,俘虜以外。還半公開地掠奪邊境少數民族的人民為奴隸①。
反對魏晉封建論的同志則認為:(一)魏晉封建論的觀點是把中國歷史與西方歷史作了牽強的比傅。翦伯贊說:「人類歷史發展的規律是共同的,或經歷過類似的或者相同的階段,然而這決不等於說,此種類似的或者相同的階段在時間上是一致的。」他批評尚鉞的「魏晉封建論」是「用歷史類比法得出來的結論」②。
(二)漢代雖然還有大量的奴隸存在,但是用於社會生產主要部門——農業中的卻很少或者幾乎沒有。同時,當時的奴隸已經不能隨便屠殺。翦伯贊說:西漢官私奴婢的數量在當時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極小;奴隸的主要來源不是戰爭中俘虜的外族人,而是本族的破產農民;不論官私奴婢,不僅不是社會生產的主要擔當者,而且成為主要生產者農民的負擔;最後,西漢的法律不是替奴隸制服務的法律。根據這些分析,他認為西漢的官私奴婢只是封建社會中的奴隸制殘餘③。
①何茲全:《關於中國古代社會的幾個問題》,《文史哲》1956年第8期。②王仲犖:《關於中國奴隸社會的瓦解及封建關係的形成問題》,《文史哲》1956年3、4、5期。③尚鉞:《如何理解歷史人物、事實和現象》,《教學與研究》1956年第4期。①何茲全:《關於中國古代社會的幾個問題》,《文史哲》1956年第8期。②翦伯贊:《「新冒出來」的史學體系還是「舊的傳統史學體系」的翻版?》,《歷史研究》1960年第3期。
③翦伯贊:《關於兩漢的官私奴婢問題》,《歷史研究》1955年第4期。(三)郭沫若根據《史記·平準書》中的「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焉,不領於天下之經費」和《漢書·食貨志》所載:「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又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漢興,循而未改」的兩條史料,說明漢代的天子本人就是一個大地主,而地方上的中小地主則都是利用貧農來從事耕作,收取租稅。「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的租佃制,是秦漢農業中一貫的生產方式。又《史記·平準書》云:「富商大賈,或■財役貧」,《漢書·王莽傳》說:「豪民侵陵,分田劫假」。郭沫若認為「■財役貧」、「分田劫假」八個字,可以概括西漢的全部社會經濟。「■財」的意義,包含著囤積居奇,大利盤剝,這樣來奴役貧苦的人民。「分田」是把土地分租給貧苦者,而劫奪他們的剩餘勞動①。
(四)主張漢代是封建社會的人,對於工商業中奴隸制關係的估計意見並不一致。郭沫若在《奴隸制時代》一書中,雖然認為奴隸用於農業生產者少,但卻承認用於采銅鑄鐵、畜牛牧馬、手技作業者多。張恆壽也同意漢代的官手工業使用奴隸勞動生產的有冶鐵、採礦、紡織、鑄錢、造農具及其它修城、漕運種種部門②。但翦伯贊、杜金銘和楊偉立③等則認為工商業中的奴隸勞動是少數「偶然性的」甚至是「反常」的現象。
(五)主張漢代是封建社會的同志承認大土地所有制兼併小農的事實,但卻不同意魏晉封建論者關於小農地位和命運的分析。張恆壽認為,小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形態,並不是奴隸社會的證明。在西方古代時期,小土地所有制當作支配形態的時期很短,接著便發展為大土地所有制的奴隸制發達時期。中國從戰國以後,小土地所有制形態維持了相當長期的支配地位,但奴隸制還沒有來得及取得支配一切的地位,便被地主農民對立式的封建經濟占了統治地位。他說,從漢代的歷史看,小農破產後,多數是變為流庸,變為奴婢的是少數。所以漢昭帝的詔書說:「比歲不登,民匱於食,流庸未盡還」(《漢書·昭帝紀》)。東漢時杜林上疏說:「其被災民,..或俱死亡,卒為賃傭」(《續漢書·五行志》注補引《東觀記》)①。江泉也認為,農民經不起地主階級的剝削和苛捐雜稅的壓榨而出賣子女的情況在歷代封建社會都不乏見。我們不能把一部分小農悲慘的命運和決定小農經濟破產的原因混淆起來。漢代歷史表明,土地越是集中在地主階級手裡,破產小農的數量就越多,他們或者淪為佃戶、僱農,或者被迫流亡。這說明制約小農經濟發展的,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為基礎的封建生產關係,而不是奴隸制生產關係②。(六)郭沫若認為,漢代政權對工商業者的打擊,是封建制國家要消滅奴隸制殘餘的一種措施,說明漢代已經不是奴隸社會,而是封建社會。他又①郭沫若:《奴隸制時代》。
②張恆壽:《試論西漢時代的社會性質》,《歷史研究》1957年第9期。③翦伯贊:《關於兩漢官私奴婢問題》,《歷史研究》1954年第4期;杜金銘:《從史料運用上略論兩漢社會性質問題》,《歷史研究》1956年第11期;楊偉立、魏君弟:《漢代是奴隸社會還是封建社會?》,《歷史研究》1956年第2期。
①張恆壽:《試論西漢時代的社會性質》,《歷史研究》1957年第9期。②江泉:《漢代農業中主導的生產關係》,《光明日報》1957年7月18日。說,如果斷定西漢是奴隸社會,那麼西漢的政權應該是保護奴隸主的,然而恰恰相反,西漢的政權從一開始就打擊工商業者,一直沒有間斷,而且有時打擊得十分沉重,可以說是致命的打擊。《史記·平準書》說漢政府「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子孫不得仕宦為吏」,以及漢武帝施行告緡錢等史實都說明這些政策是嚴重打擊奴隸主的,所以漢代政權是封建性質的政權①。他又說:奴隸社會固有現象並非「重農抑商」,而是「重農輕商」。「重農抑商」指的是政策,「重農輕商」是傳統習慣,兩者不能混淆。漢代實行「重農抑商」政策的原因,是不容許不合法的商人任意兼併農民,使農民貧困化,以危害國家的基礎。因此,漢武帝的楊可告緡,打擊的是不法奸商,象寧成那樣的大地主便沒有遭到打擊,可見漢代在保護地主而徹底打擊商人奴隸主②。
(七)郭沫若說,從意識形態來看,「漢武帝尊重儒家,在地主經濟的基礎之上,把封建道德的上層建築,牢固地建立了起來,奠定了以後兩千多年的標準的封建格局。兩漢奴隸制說者,在這裡不自覺地碰著了一個無法解決的矛盾。他們承認儒家學說是封建理論,而卻主張西漢的生產關係還在奴隸制的階段,這豈不等於說:在奴隸制的社會基礎上樹立了封建制的上層建築嗎?」③我們的一些看法上面我們將目前史學界流行的有關中國古史分期問題中三個不同派別的主要論點、論據及其反對派的意見作了一個簡要的介紹,但沒有正面地闡述我們對中國古史分期問題的主張。下面不揣固陋,把我們的一些看法論綱式地寫出來,希望得到讀者們的批評和指正。(一)關於中國國家的形成問題,我們認為是從成湯時期開始的。根據已經出土的地下資料和先秦典籍看來,傳說中的夏代時期,在夏商兩個部落中逐漸成長起來的生產力已同當時的生產關係發生了矛盾,並已存在著階級差別和國家萌芽的情況下,在成湯伐桀後便逐漸形成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①。
中國國家形成的形式,與雅典式的不同,和羅馬式的也不一樣,也就是說,她既不是直接從氏族社會內部產生,也不是在氏族社會的一個集團同氏族社會外另一個集團的對立鬥爭中產生,而是在氏族社會內部分化成氏族貴族和平民階級,在氏族社會發展起來的階級對立中,「作為征服外國廣大領土的直接結果而產生的」②。在這種情況下,「氏族制度的機關便必須轉化為國家機關,並且為時勢所迫,這種轉化還得非常迅速地進行。但是,征服者民族的最近的代表人是軍事酋長。被征服地區對內對外的安全,要求增大他的權力,於是軍事酋長的權力變為王權的時機便來到了,這一轉變也終於實現」③。滅商後的成湯,可能就是這樣逐漸變成了商王朝的第一個最高統治者的。①郭沫若:《漢代政權嚴重打擊奴隸主》,《人民日報》1956年12月6日。②郭沫若:《略論漢代政權的本質》,《人民日報》1957年第3月5日。③郭沫若:《奴隸制時代》第74─75頁。
①詳見拙作《關於中國國家形成問題》,《吉林師大學報》1960年第2期。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6、148頁。
③《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6、148頁。
由於征服者商族和被征服者夏族的社會經濟在當時差不多處於同一發展階段上,所以「氏族制度還能夠以改變了的、地區的形式,即以馬爾克制度的形式」④,繼續存在幾個世紀。我們知道,國家和舊的氏族制度的區別,首先是按地域劃分她的國民。如下所示,在保有公社殘餘進入奴隸制的古代中國,不是「由於地產的買賣,由於農業和手工業、商業和航海業之間的分工的進一步發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員,很快就都雜居起來」①,而產生居民的地域劃分,而是「在胞族和部落的地區內,移來了這樣的居民,他們雖然也是本民族的同胞,但並不屬於這些團體,因而他們在自己的居住地上被看作外人」②的情況下,按地域劃分了居民。這也就是說,在人類歷史中,除了遷徙雜居外,也還有象中國這樣的不經遷徙也可以形成按公社組織劃分居民的情形。
(二)商滅夏,以及其後的周族滅商後,仍然各自聚族而居,各自保持著原來的公社組織,以不平等的部落聯盟的形式組成了一個以不平等的部落聯盟為基礎的奴隸制國家。
這種公社,在商代叫作「邑」。甲骨卜辭中的「邑」,大體分為兩類。
一為王都之邑,屬於天子的都邑,或叫「大邑商」,或叫「天邑商」,又有的叫「大邑」,卜辭中稱「■邑」即「茲邑」的也是王都之邑。另一類為國內族邦之邑,有記其邑數者,例如:「弗其■邑」(《鐵》213·3)、「大方伐□■廿邑」(《粹》801)、「■乎告曰[■方]■(亂也)我奠,四[邑],亦焚廩三」(《綴》117),「沚■告曰■土方■於我東鄙二邑,■方亦侵我西鄙田」(《菁》2)。鄙,在古籍中有「縣鄙」、「都鄙」和「邊邑」諸義。這裡的「鄙」字,當為《左傳》莊公二十六年注的「鄙,邊邑也」,《禮記·月令》注云的「鄙,界上邑也。」由此,我們又可知道,甲骨文中的「鄙」當為都城外的居住地區,是由若干「小邑」組成,聚於邑之東者叫東鄙,聚於邑之西者叫西鄙,並且各有其田。《殷契粹編》907云:「己巳,王卜貞,□(今)歲商受□(年),王■(占)曰:吉。東土受年。南土受年,吉。西土受年,吉。北土受年,吉。「這清楚地說明,在商都「大邑」之外的東南西北四方也都有許多「小邑」,所以商王才能關心那裡農作物的生長情況,才要占卜其地的「受年」與否。從此,我們更可以看出,商代時期不管是王都之邑,抑或邦族之邑,都是由一個大邑與許多小邑聚合而成,而且往往以其大邑作為公社名稱的。正是因為這樣,卜辭中才有某一大邑被侵奪了它的■邑、廿邑、四邑、三邑、二邑等小邑的記錄①。
西周滅商後,她的公社組織也是以許多邑聚居而成的。周初的《周公簋》(亦名《井侯彝》)銘中的「州人、■人、■人」是三個小邑的名稱,既然它是邢侯所領有的大邑的一部分,那末邢侯大邑內也必定還有不少如同「州人」一類的「小邑」。又如《宜侯■簋》銘中還有賞賜「厥囗邑卅又五」的記載,也說明■侯的大邑中也包括許多小邑無疑。這就是說,凡是某一民族和國家帶著公社殘跡進入奴隸制的時日,在其統一的王國之內,一般都有許④《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6頁。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05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05頁。
①詳見拙作《商代公社及其相關諸問題》,《松遼學刊》1983年1、2期。多包括一些小邑的大邑。我國的這種公社,直到商鞅變法前後,由於商品貨幣關係的進一步發展,才逐漸走向了崩潰的道路②。
(三)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曾經指出:「一切文明民族都是從土地公有制開始的。在已經經歷了一定的原始階段的一切民族那裡,這種公有制在農業發展過程中變成生產的桎梏。它被廢除,被否定,經過了或長或短的中間階段之後轉變為私有制」③。
土地公有制是氏族公社或農村公社的公社所有制。在原始公社解體進入文明社會的過程中,這種公社所有制即公有制,還繼續存在相當長的時間。如同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切文明民族都是從這種公社或帶著它的非常顯著的殘餘進入歷史的」①。也就是說,這時的公社已經改變了性質,即「實際的公社卻不過表現為世襲的占有者」②,奴隸制國家即國王才是全國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個別的公社農民只有通過其所屬的公社才能領得自己的份地。正因為份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國王,所以每一個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也就屬於這個最高統一體。由於公社所有制一般分為公用所需部分即「公田」和公社農民所需部分即「私田」,所以在這種公社中,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是以耕種「公田」的形式而出現的。這就是我國先秦文獻中所說的貢、助、徹。這種所有制在我國古代社會中叫作井田制度,它可以根據文獻記載和考古資料得到比較具體的了解。
這種井田制是一種從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中間階段」的公社所有制,它經過了夏、商、西周、春秋到戰國前期的一個較長的階段後,由於鐵制工具的出現,生產力的進步,商品貨幣關係的進一步發展,才逐漸走向解體。我國商周奴隸社會中的土地所有制基本上是以公社所有制為基礎的土地公有制。當時的各級奴隸主貴族對其所占有的土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私相授受。這也就是《禮記·王制篇》所說的「田裡不鬻」。然而,在這種土地公有制下各級奴隸主貴族逐漸也擁有一些私有性質的土地。在我們看來,中國古代社會中土地私有制的出現主要是由兩個因素所決定:一個是古代公社的解體而產生的;另一個則是那種私有性質的土地,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不合法到合法之後,與前者匯合一起而形成起來的。
(四)歷史上第一次出現的階級社會是奴隸社會,其階級關係的形式是:自由民和奴隸、貴族和平民。不管具體情況如何複雜,奴隸社會中統治和奴役的關係,剝削者和被剝削者的關係,總的階級劃分,從其發生髮展的基本過程來說,就是這樣的。
我國商周奴隸社會中,占統治的階級關係,基本階級是氏族貴族奴隸主和受家長制剝削的奴隸;除此基本階級之外,尚有習慣上所說的非基本的階級或叫過渡的階級,即公社農民和手工業小生產者階級。這些階級都是在原始社會末期出現或分化出來的,到了奴隸社會後都成了殘跡的事物。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步,特別是到了春秋戰國時期,氏族貴族奴隸主階級要被新興的地主階級所否定、所代替,家長奴隸制也逐漸要被封建制所否定、所代替;至於公社農民、手工業者,在公社解體後也要進行分化。
②詳見拙作《西周公社及其相關問題》,《史學月刊》1982年第6期。③《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78頁。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87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3頁。
在我國的商周奴隸社會中,奴隸在生產上並不占主導地位。由於當時的奴隸數量比較少,奴隸之外還有眾多的公社農民的存在,所以當時的生產與其說是建立在奴隸勞動上面,不如說建立在公社農民的勞動上面。說到這裡,人們常常提出問題說:為什麼把這樣的社會叫作奴隸社會呢?根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看法,包括古代中國在內的家庭奴隸制和希臘羅馬的奴隸制是有區別的。恩格斯在區別這種家庭奴隸制和存在於古代希臘、羅馬的奴隸制的不同時說:「在這裡,它不是直接地而是間接地成為生產的基礎,即他們以家庭成員的身分(從事生產),並且在不知不覺中融化在這家庭裡面」①。正因為這樣,馬克思叫他們做「隱蔽地存在於家庭中的奴隸制」②。這種區別主要是由當時的生產力水平和公社殘存於當時社會中的長短不同而決定的。但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講到日耳曼人南侵後,改變了羅馬帝國的奴隸制時,曾經這樣說過:「中世紀的農奴實際上卻作為階級而逐漸實現了自己的解放——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末,這一切如果不是歸功於他們的野蠻狀態(由於這種野蠻狀態,他們還沒有達到充分發展的奴隸制:既沒有達到古代的勞動奴隸制,也沒有達到東方的家庭奴隸制),又歸功於什麼呢?」③括弧里的這段話,歷來的解釋是不同的,但細讀這段文字,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恩格斯在此明確地把希臘、羅馬為代表的勞動奴隸制和東方的家庭奴隸制同樣看作是「充分發達的奴隸制」。這裡姑且不談「勞動奴隸制」與「東方的家庭奴隸制」的不同,由此肯定「東方的家庭奴隸制」是奴隸社會,當是沒有問題的。我們知道,我國商周奴隸社會中的奴隸數字雖然較之公社農民為少,在生產上不占主導地位,但也決不能說當時的奴隸只作家內勞動,不參加生產。事實上他們是以家庭成員的身分「間接地成為生產的基礎」,以家庭成員的資格從事農業的、手工業的或家內的勞動④。由此可見,決定某一社會是否奴隸社會,不僅看它的奴隸數量多少,而重要的是要看那裡奴隸制的發生、發展對階級關係的發展和變化所起的作用。
(五)在我國的商周時代,據出土資料和文獻記載看來,農業中普遍使用的生產工具是耒耜。耒是木製的,耜與耒的根本區別主要在於它帶有一個寬頭,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雙齒。《詩經》中提到耜的計有四處,其中三處都加上了表示鋒利的形容詞,可證耜可能已有金屬的耜頭或耜刃套。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兩個動作,一叫「推」,二叫「發」,前者是刺土,後者是翻土。這種耦耕方法,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上的表示。
鐵制工具在我國是什麼時代發明的問題,目前學術界還沒有取得一致的結論。《詩經·秦風·駟驖篇》的「駟驖孔阜」,孔穎達《正義》把「驖」字徑作「鐵」,這是古書上所見最早的「鐵」字。這裡把黑色的馬稱為「驖」,必然這種黑色金屬在當時已經是常見之物,而後才有可能把黑色的馬也稱「驖」。《駟驖篇》為秦襄公時詩,正當西周和東周之交。因此,我們可以說,我國在西周末年鐵制工具至少在周王畿內已經使用於農業生產上了。中國在公元前六世紀鑄造「刑鼎」的時候,已經發明了「鑄鐵」,據研究,發明用「塊煉法」取得熟鐵即「鍛鐵」,一般要比「鑄鐵」早千年左右,從此可以推斷我國鐵制工具的使用可能已在西周末年出現了。①《反杜林論》附錄《反杜林論提綱》,狄茲德文本第435頁。轉自趙光賢:《周代社會辨析》第2頁引例。
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5頁。
③《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53頁。
④詳見拙作《「眾」「庶人」並非奴隸論補證》(兼說商周農民多於奴隸亦為奴隸社會問題),《東北師大學報》1984年第2期。
在我國商周奴隸社會中,儘管替奴隸制度服務的手工業已經存在,儘管原始的而主要是以物易物的交易已經出現,但是,由於當時殘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而當時的工商業也就不可能十分發達,工商業者基本上是一種官工和官商。這就是文獻記載中所說的「工商食官」制度,當時的商人,不僅不能自主經營其業,那些手工業者所生產的商品也主要是為奴隸主貴族所享用,而不是為了交換而進行的商品生產。所以《禮記·王制篇》說:「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凡執技以上市者:不貳市,不移官,出鄉不與士鑿。」也就是說,以技術為奴隸主貴族服務的,例如說,祝、史、射、御、醫、卜以及各種技工藝人,既不可兼作他事,也不能改變行業。到了春秋末年以後,由於鐵制工具的廣泛使用,分工的發達,不僅使農工之間有了進一步的分工,而且也出現了「一個不從事生產而只從事產品交換的階級——商人」①。《史記·貨殖列傳》里的白圭、猗頓、郭縱、烏氏倮、卓氏、孔氏等等,都是從平民中興起的專為生產交換而不是為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馬遷稱他們為「素封」(《史記·貨殖列傳》)。「素封」的出現,也就標誌著長期存在於戰國古代社會中的「工商食官」制度的結束。隨著商品生產的發展,金屬貨幣也就隨之而產生。戰國以前,以重量計的貨幣雖已產生,但是只有在出現鑄造貨幣之後,才能真正代替「以物易物」的階段。所以,恩格斯把金屬貨幣稱之為「商品的商品」,「從而一切商品生產者,都應該畢恭畢敬地匍匐在貨幣面前」②。在我國古代社會中,商品貨幣關係的有力發展,足以促使我國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的瓦解,大體上是在商鞅變法前後。
(四)所謂封建,是封土建國的簡稱,即把一定的土地分賜給某些奴隸主貴族,尤其是分賜給一起作戰有功的同姓的親,異姓的戚,由他們率領一些公社農民到新征服區去建立封國。一些同志把這種封國或封建,視為馬克思主義所說的五種生產方式中的封建制度的主要標誌,似難成說。
甲骨文中的土字作■,金文作■,正象地上聚土為封之形。封字,金文作■,從又(手)持樹(■),植於土上;又作■,從■從■,■即豐的省文,■為■的省文,■字正象兩手捧持樹木種植形狀,也正是《易經·繫辭》所謂「不封不樹」的「封」。《散氏盤》銘是記載■人■予散人眉田和井(邢)邑田後,整理兩國封疆,沿界聚土植木必為封的情況。用以植封的樹有柳、楮、■等,這與《論語·八佾》中的「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桕,周人以栗」,可以互相參證。
封為起土,■為聚土。所以封之下必定有溝。由此可知,所謂封疆必有三事,即有封有溝有樹。其所以如是者,大概是承襲原始社會氏族部落的沿境林或防護林而來的。《爾雅·釋地》云:「邑外謂之郊,郊外謂之牧,牧外謂之野,野外謂之林,林外謂之坰。」這裡的「邑」,《釋名》云:「人聚會之稱也」,就是恩格斯所說的「實際居住的地方」;郊、牧、野,就是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2─163、162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2─163、162頁。
恩格斯所說的「廣大的供打獵和捕魚之用的地方」。林,可能就相當於恩格斯所說的「邊境森林」或「防衛林」。坰,即冂,《說文》云:「象遠介也」,應當就是恩格斯所說的「一塊廣闊的中立地帶,一直延伸到鄰近部落的地區邊上。」我國古代的邑、郊、牧、野、林、坰的層次雖然不一定如此井然有序,但在各個封國外圍都有防衛林則是肯定的。這種作為分界的森林,最初當然是原始森林;而這也是「封」的古文■所取象的草木。後來隨著人口的增加,土地日漸成了生產資料,部落與部落間的日漸接近,也就產生了人為的疆界,這可能就是恩格斯所說的「為相鄰部落所承認的,並由部落自己來防衛」①的分界。這種人為的疆界最易取於自然或植種人造林,這就是金文■所取象的樹木。由於■本象人用雙手植林,■則從旁用土培林,也就有了人造林的意義。從此,「封」字就由原來的沿境林而有「界」義,更有「制畿封國」(《周禮·夏官·大司馬》),即「立封於疆為界」(鄭氏注)的意義。後來,便把分茅胙土叫作「封建」,而封建時必須分茅,當即由此而來。
(七)父家長制的特點,如恩格斯所指出,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家庭以內,一是父權制。根據這個特點考察我國古代的宗法制度,就不難看出,宗法就是一種父家長家庭或父家長家庭公社。父家長,在我國古代文獻中叫作「父」,這與羅馬的家長貴族的家庭相同。
父家長的權力是很大的。我國的君位與宗族是一致的,父家長在宗族內的權力正如君主在國內一樣,有生殺予奪的大權。這種父家長在父系氏族公社時期,本來是民主選舉的,但是,由於階級的產生,其中富有的父家長就已在政治上、經濟上獨攬大權,形成了氏族貴族,因而父家長就由選舉制而變為父子世襲制。兄終弟及可能是由選舉制到父子世襲制的一種中間形態。武王滅商,特別是周公東征以後,他們把自己的宗族在父家長的率領下分封到各占領區去建立「封國」。因此,這些父家長也就成了各地方的統治者——諸侯,以「國」、「野」形式進行統治。所以,所謂「封國」者,也就是把氏族貴族變成為統治階級,宗族即父家長制家族公社則變成一種超乎「公共權力」之上的國家機器。這種權力,就甲骨文來看,商代就應該已有其雛形,到了西周便告完成。
在周初封建時,往往以被征服的殷族和其他各族賞與受封的奴隸主貴族,如魯公伯禽封於商奄之虛即「少皞之虛」,分賜有「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備物典策」和「官司彝器」等,另外還有「殷民六族」。這個「殷民」可能是指的被征服的商殷貴族即公社之長,所以《左傳》定公四年云:「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丑,以法則周公,用即命於周是使之職事於魯。」這裡的「宗氏」,指宗族,有大宗率領;「分族」,指「宗族」的分支,有「側室」、「小宗」之長率領,與「大宗」相輯受「大宗」管轄;「類丑」,指「宗人」和「臣僕」,當以「室」分,直接受其家長之統領,而間接受其「宗長」之統帥。這些宗族之宗長,可以「法則周公」、「即命於周」而「職事於魯」,其為助魯公統治公社農民的貴族自無疑問。
當時的一個宗族是由若干「室」組成的,如果說宗族是父家長大家庭,那麼「室」就是小家族。這種「室」到了春秋時代,不只是指的妻室、家室而言,它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內。《儀禮·喪服》云:「異居則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這就是說,父子兄弟雖已婚後分居,但它還是宗族的一分子,不能自蓄財產。
「室」的主要財產為「田」。《國語·晉語》載厲公「大其私昵而益婦人田」,時人以為「不奪諸大夫田,則焉取以益此,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將與幾人」,結果「殺三郤而屍諸朝,納其室以分婦人「,這就是「室」的主要財產為「田」的證明。「室」之財產除田而外,重要的還有人,包括妻孥,大家族成員、臣僚仆庸和奴隸,此外就是所謂「器用、財賄」。這種「室」所握有的土地等財產,就是奴隸制大家庭的私有財產。了解了這一點,對於《左傳》中的「分其室」、「兼其室」、「納其室」的「室」,就容易理解其為當時公社所有制下的一種私有性質的土地了。
(八)周代統治階級的核心是世襲貴族,商代的情況大概也是如此。
周初建國時,文武朝的同姓的親和異姓的戚,或「受民受疆土」,或擔任要職,他們的子孫繼承餘蔭,世世罔替,所以金文中常見「■(更)乃且(祖)考」(《舀鼎》)之類的詞句,除了令其效法祖先之德以對周室盡忠外,還指令他們繼承祖先的官職,因而金文中多以「子子孫孫永寶用」作結。周代的禮器代表一種身分、階級和職位,子孫代代可以享用禮器,其職守或地位也是代代傳下去的,此即所謂沿襲世職。職守身分的傳遞,在禮法上由「再封」禮儀予以承認。原來奴隸主貴族的職官是由周王授予的,接受的雙方一方有變,就需舉行一次授職典禮,可以稱為「再封」。例如,《師虎■》中的師虎之職不知傳了幾代,先王封師虎繼其祖考官職,今新王即位,又封師虎,把官守重申一遍,可見這種「再封」之禮當是為了表示新的隸屬關係。大概奴隸主貴族去世後,周王對其子之「再封」時,苟無罪過,其職守是不會被褫的。所以《大盂鼎》銘中盂的父親早逝,他在幼沖之年就繼承了顯職。周代的「再封」禮儀,今已較難了解,但是世官制度因此而趨穩固。西周數百年間,有權勢的奴隸主貴族非無變易,但得勢的貴族仍然世官。《左傳》襄公二十四年載叔孫豹之言曰:「保姓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絕祀,無國無之」,當屬事實。
周人的世官制度和一族的氏族集團性互為表里,代代執政本是氏族共治的遺習,而氏族的存在也仰賴於代代職掌官守,所以,《左傳》文公十六年云:「棄官則族無所庇」。這也就是文獻中所說的「世臣」(《孟子·梁惠王下》)。周代掌權的奴隸主貴族,都儘量把持既得權益,同族的成員也不能輕易被排斥在外。所以,魯的三桓、鄭的七穆,原先都是兄弟,宋的華氏,當權的更多。所謂「政在季氏」(《左傳》昭公三十二年)是指全族而說的。於是,周代的奴隸主貴族政治,在縱的世襲制度代代傳承之餘,還有橫的氏族集因。他們的勢力之大,常常可與國君抗衡,「國」和「家」通常是並稱的。要想當時國家的存在,必須首先扶植大奴隸主貴族,難怪魯國的襄仲說:「不有君子,其能國乎?」(《左傳》文公十二年)這種奴隸主貴族氏族集團孟子稱為「巨室」,他說:「為政不難,不得罪於巨室」(《孟子·離婁上》),又說:「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同上)。
周代的奴隸主貴族各有一篇淵遠流長的族譜,有力量也有權力廢立國君,這是氏族社會的遺習,不能一概都以「亂臣賊子」目之。周代所以能夠實行貴族政治,其實力基礎是建立在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之上的。(九)在商周奴隸社會裡,除了血緣宗法關係仍然相當牢固地存在之外,還有許多前社會遺留下來的舊制度、舊習慣、舊觀念在起作用。在原始社會裡,人們的意志和感情服從於集體,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風俗和傳統習慣為準則,「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①。這種原始的「禮」,在進入階級社會之後,由於公社的殘存,並沒有煙消雲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則法定化、神聖化,它被推廣出去,用以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係;儀式被固定化,涉及面更加廣泛,更顯得莊嚴典重,並且通過各種途徑貫徹到人民中去。奴隸社會中的「禮」制就是這樣在原始禮的基礎上演化來的。在商周奴隸主貴族來說,「禮」的功用大體有三;一是規定名分,二是節制人情,三是進德坊(防)亂。
商周時期的「禮」是與道德和法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因此,「禮」
所表現的總問題也就是所謂「意志」、「責任」、「必然和自然」等問題。「禮」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另一種形式的表現,是強加於被壓迫階級的責任,被統治階級如果觸犯了「禮」中所體現的階級統治原則,就會受到非自由的對待。因此,「禮」制決不是什麼階級的和諧,而是階級的另一種形式的強制。「禮」從屬於特定的道德,在階級社會裡,超階級的社會道德是不存在的,因此,把來自原始社會而演變於階級社會的「禮」,說成是原始社會的民風民俗是不對的。在階級社會裡,「禮」是階級統治的形式和表現。「禮」的內容是「名以制義,義以出禮,禮以體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聽」(《左傳》桓公二年)。就是說,「禮」一方面規定統治階級內部依據不同身份有不同的「禮」,維護統治階級內部的等級關係和他們某種程度的血緣關係;另一方面,「禮」的作用在於加強統治階級對於人民的統治,即「禮以體政,政以正民」。商周時期是兵刑不分的,用刑就是用兵,每一諸侯國的國君都有權用兵因而亦可用刑。由於兵刑不分,因而「禮」和「法」也不能分,非禮就是非法,犯法就用刑,用刑就用兵。可見,當時奴隸主貴族制禮的目的,也就是《禮記·樂記》所說的:「禮樂刑政,其極一也。」
春秋末年以後,特別是戰國以後,隨著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公社逐漸解體,新的地主階級便脫出了公社的束縛,開始走上了歷史舞台,因此,按血緣等級維持秩序的禮制,已經過時,適應私有財產所有者要求的成文法便產生了。成文法律的公布,是對於氏族貴族奴隸主階級的一種威脅,是對於傳統制度即「禮」的破壞。法的原則是「齊」,即以刑法把人們整齊一致。可見,春秋末年以來的「禮」與「刑」的鬥爭,從本質來說是氏族貴族奴隸主與新興地主階級的鬥爭。這個鬥爭,發展到戰國時代,氏族貴族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已經走向了死亡的前夜,代之而起的則是新興地主階級的專政。這個歷史趨勢就迫使新興地主階級採取變法的形式提高君主權力,實行中央集權專制主義的政治,以此消滅氏族貴族奴隸主階級在政治上的地位;廢井田,開阡陌,公開承認土地私有,土地自由買賣,從此消滅氏族貴族奴隸主階級在經濟上的地位和社會上的特權。他們對於舊的上層建築的攻擊特別猛烈,對於舊的制度的改革也比較徹底,因而舊的「禮」便完全被推翻,替代它的就是「法」。
(十)鐵的使用,提高了生產力,使當時的社會經濟有了顯著的發展。
西周末年「宣王即位,不籍千畝」的出現,反映了中國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從此開始了量的變化,即取消了「公田」和「私田」的區別,實行了「履畝而稅」制度。為了實行「履畝而稅」,首先必須使公社農民的「私田」固定化,從此公社內部的土地便由過去的「三年一換主(土)易居」變為「自①均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7頁。
爰其處」。由於各個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種制度的變化,有先有後,並不一致。「履畝而稅」制是按公社農民實行耕種的土地多少而徵稅,所以不管它是公社的授田還是墾荒而來的土地,一律丈量徵稅。這樣一來,奴隸主貴族的剝削量便可大大增加。所以《左傳》宣公十五年解釋「初稅畝」時說:「以豐財也」,正得其旨。由此看來,所謂「初稅畝」,根本不是什麼封建生產關係的萌芽。
春秋時期的公社雖然仍舊存在,但是公社農民這個個體與國家的隸屬關係越來越密切,因而從這時起各國普遍出現了「書社」組織。「書社,謂以社之戶口,書於版圖」(《荀子·仲尼》楊倞注)。所謂「版」,「名籍也,以版為之,今時鄉戶籍,謂之戶版」(《周禮·天官·宮伯》鄭玄注);所謂「圖」,「土地形象,出地廣狹」(同上《司會》鄭玄注)。可見,春秋時代以後的公社所以稱為「書社」的原因,當是取消「公田」、「私田」後的公社必須把公社內的戶口、土地數字製成清冊定期上繳於各國統治者,作為對公社農民的徵稅和力役的根據。
西周時代的最高統治者周天子,是以公社為單位進行賞賜和剝削,並不以公社農民為對象,因而也就沒有具體了解公社內部戶口和土地數字的必要。所以《國語·周語上》說:「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可是到了春秋時代,由於公社內部的量變,「書社」的出現,就不得不加強其對公社農民之戶口和土地的調查和控制。所以,宣王三十九年,周軍和姜氏之戎戰於千畝,周軍大敗後,「乃料(韋昭注曰:「數也」)民於太原」(《國語·周語上》。這種「大比」制度,就是「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於天府」(《周禮·小司徒》職),也就是把公社農民的總數報告於司寇,司寇在孟冬司民那天,把民數敬獻給王者,王者拜受而藏之於天府。
這樣一來,作為奴隸制度的經濟基礎就逐漸崩潰,中國古代社會也就走向解體。
(十一)西周時期,有周天子的威權在,各諸侯封國的爭戰並不激烈,戰爭的規模也比較小,列國向采邑奴隸主貴族徵收的「賦」也不多;各國的貴族還不需動用「野人」的力量和資源,「野人」只能充當軍夫、輸草運糧、帶著城板去築城而已。但是春秋時代以後,各國之間的兼併轉劇,戰爭範圍逐漸擴大。這時,正值「國」、「野」關係逐漸混同,「野人」也就執干戈上戰場,則意味著他們的身份地位的轉變。「州」,是「野人」所居,本來不能服兵役,可是,晉國為了擴充兵源而「作州兵」,要州內「野人」也服兵役。按過去的禮法,晉國只能有一軍的兵力,晉獻公作二軍,晉文公作三軍,三年後又作五軍,到了公元前538年則改作六軍,幾乎舉國當兵,便是其證。當時的國君為了應付日益頻繁的戰爭,除了擴充兵源要「野人」當兵外,還需他們提供兵賦,這就是史籍中所說的「作丘甲」(《左傳》成公元年)或「邱賦」(昭公四年)。距「作丘甲」已是百年後公元前483年的「用田賦」(《左傳》哀公十二年),即舉國皆賦,也是這一事實的反映。
周代社會中的「國人」在當時社會中有著重要作用,他們能夠參與國君的廢立,左右一國的外交,甚至可以決定和戰。「國人」所以能夠有與國君、貴族鼎立而三的實力,是基於公社組織和氏族遺習才能得到存在的。也就是由於凝固的公社組織將「國人」鳩集在一起,加上氏族共同體的遺習,造成一股力量,使貴族不敢輕侮他們。到了春秋時代,公社逐漸走向解體,國野區別業已消失,「國人」與政的傳統也和貴族政治一樣,變成了昨日黃花,供人悼念而已。這樣一來,隨著公社共同體凝固性的煙消雲散,「國人」於政的力量也就跟著瓦解,商周奴隸社會也就瀕於尾聲矣。
(十二)春秋時代,在南夷北狄交侵中原之際,華夏小國岌岌可危之時,齊桓公伐山戎救燕,為衛築營丘、救邢,糾合諸侯,領導攘夷。這在當時誠然是件大事,但是霸者的大義卻不僅止於抵抗北方的山戎和南方楚之北上。齊桓公的基本精神,主要在於維護奴隸制度,所謂攘夷不過是其一端,實際上他更注意消除或防範列國的內在矛盾和危機。公元前657年的陽穀之會,《公羊傳》僖公三年所載齊桓公的宣言中所說的「無障谷,無貯米,無易樹子,無以妾為妻」,便是其證。《左傳》襄公十一年范宣子主盟時所說的「載書曰:『凡我同盟,毋蘊年,毋雍利,毋保奸,毋留慝』」,大概也是繼承了霸政精神,承襲齊桓公而來。
但是,晉國的霸業自文公以下卻是在不斷摧毀封國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公元前635年,晉文公靖王子帶之亂,納周襄王,王賜陽、樊、溫、原、贊茅之田,表現得最為明白。晉文公接收陽、樊時,陽人呼曰:「今將大泯其宗祊,而蔑殺其民人,宜吾不敢服也!」(《國語·周語中》)。這裡的「蔑殺其民人」是不承認其人民為「國人」身分,「泯其宗祊」是摧毀其國的統治階級,將全部征服民降為「野人」,征服地淪為采邑。這種作風,大概是晉國的一貫作風,晉獻公滅虢平虞取魏以來就是如此,所以陽、樊人「不敢服」。按著過去禮法,晉國本應維護他們的存在才對,然而文公還是「出其民」(《左傳》僖公二十五年),占有其地。由此可見,晉文公以後的霸主雖仍維持霸主盟會的虛表,然而齊桓公所提倡的霸政精神早已喪失,那只是另一種政治形態出現的前奏,弱肉強食,已為人們所承認。原來為維繫奴隸制國家的會盟制度,現在反而變成了剝奪奴隸制國家的主權,使其淪為附庸國家①。這樣一來,商周時代的奴隸制即將結束矣。
(十三)商周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了這個時期的精神生活也具有它的獨自的特色。在「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傳》成公十三年)的社會裡,宗教世界觀占據著支配的地位。在商代創業之初,主宰一切的至上神,是「上帝」,在周代則是「天命」。商周奴隸主貴族階級就是利用這一套宗教觀念來作為統治與奴役人民的精神武器的。用馬克思的話說,是以「想像的部落體,即神」①的資格而出現的。《尚書·梓材》說:「皇天既付中國民越厥疆土於先王」;《大盂鼎》銘也說:「■(粵)我其遹■(相)先王受民受疆土」,這無不充分地表現了馬克思所說的神授的觀念。這樣一來,當時的土地屬於所謂「單個共同體」、「共同體之父」②的周天子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商周時期具有這一特點是與我國古代社會裡長期殘留著公社、宗法等級制和世襲制度分不開的。
鐵制工具的使用,生產的發展,特別是商品貨幣關係的發達,終於衝破了公社組織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同時,隨著經濟制度的改變,又發生了階級關係的大變動。在這種情況下,「學在官府」的局面也逐漸瓦解,湧現出大批「文學遊說之士」,這是一個新的有廣泛的社會聯繫和很大社會影響的知識分子階層。戰國中期,在齊都近郊的「稷下學府」就集聚了多達「數千百人」的學士,其中地位高的有士十多人,「皆賜列第,為上大夫,不治而議論」(《史記·齊世家》)。這些掌有專門知識的「士」,依附於不同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92─93頁。
的階級和階層,成了這個時期不同階級和階層的思想代表。他們從不同階級和階層的利益出發,著書立說,議論政治,闡述哲理,展開思想上的鬥爭,形成了「百家爭鳴」的局面。可見,春秋戰國時期的「百家爭鳴」的出現是有深刻的社會歷史和階級根源的。春秋戰國時期這個新舊社會交替的社會條件,又為諸子百家的自由爭鳴,提供了特殊的歷史舞台。
這種意識形態上的「百家爭鳴」的表現形式,雖然異常紛歧混亂,但其核心不外是要求如何強化和擴大國家權力,以及否定舊的公社殘餘對於當時社會發展的影響。通過「百家爭鳴」,把人們從氏族貴族奴隸主腐朽的意識形態下解放出來,為封建社會的誕生和統一的地主階級的政權的建立提供思想條件。只是到了秦統一六國,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王朝之後,秦始皇為適應政治上封建專制主義的需要,在思想文化上也實行封建專制主義,焚書坑儒,定法於一尊,從而結束了「百家爭鳴」的歷史。
(十四)馬克思在《給維·伊·查蘇里奇的覆信草槁——三稿》中指出:「農業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後階段,所以它同時也是向次生的形態過渡的階段,即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向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的過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態包括建立在奴隸制上和農奴制上的一系列社會」①。這就是說,農業公社解體後,有兩個前途,即或者走向奴隸制度,或者走向農奴制即封建社會。
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工商業的發達,人口的增加,我國古代公社的土地也逐漸開始了自由買賣,這就使中國古代公社逐漸走向最後解體。我國的古代公社和其他民族一樣,它是原始社會的餘波,它出現於階級社會形成的過程中,保留於階級社會內部,直到商品貨幣關係的有力發展,足以促使它消亡為止。促使我國古代公社的解體,大體上在戰國中葉前後,這是從春秋後期到戰國時代,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恩格斯在《法蘭克時代》一書中曾經說過:「從那一瞬間起,當自由地一旦變為可以自由出讓的土地財產,變成商品的土地財產,大土地所有制的產生,便僅僅是一個時間問題了」①。所以,漢人在論述到土地的自由買賣和兼併的開始,也都推源於商鞅的變法,例如《漢書·食貨志上》載董仲舒的話說:「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漢書·王莽傳》載王莽改制的詔令也說:「秦為無道,厚賦稅以自供奉,羅民力以極欲,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併起,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無錐之居。」我國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崩壞,公社農民將其自耕份地化為私有之後,在我國歷史上便出現了一個小土地所有制的極盛時期。當時在商品貨幣關係發達的情況下,這種小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並不穩定,他們逐漸地貧困和分化。這些農民由於不能維持生活而出賣土地的日漸增多,因而《呂氏春秋·為欲篇》中明確地說:「無立錐之地,至貧也。」這些喪失土地的農民,有的便為人僱傭,稱為「庸」或「庸客」等;有的在高利貸的嚴重剝削下棄產流亡,例如馮驩所謂「息愈多,急,即以逃亡」(《史記·孟嘗君列傳》);也有人因為飢餓而死在溝壑之中。更有「天飢歲荒,嫁妻賣子」而淪為奴隸的;那些不甘心淪為奴隸的一般則採取了「壯者而散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下》)的方式,成為一種「流民」。歷史上所說的「鄭國多盜」(《左傳》昭公二十年),「魯多盜」(《左傳》襄公二十一年),並不是什麼奴隸暴動,而是一些不甘心賣身為奴的武裝流民而已。
破產流民的另外一條出路,根據《漢書·食貨志上》載董仲舒語云:「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這種佃農在戰國時期已經東鱗西爪地出現,當時的豪民,或者租給無地耕種之民,榨取收穫量十分之五的地租。在我國的戰國中期以後,封建生產關係就在這樣複雜而尖銳的階級對立中產生了,並在繼續發展中。到了西漢,「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伍也」(《漢書·王莽傳》中),對於失掉土地的農民,又進一步採取了強制手段,迫使他們束縛在土地上,佃耕交租,封建生產關係便成為當時社會中的主導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