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三卷) · 附錄二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斯維至

第一章 宗族 (一)父家長家族 宗族就是父家長家族①。氏族社會末期由對偶婚到一夫一妻的過渡之際,氏族中逐漸分化出來的父家長貴族過著一夫多妻的生活;他以「父」自居,率領著若干妻妾兒女、奴隸以及其他非自由人組成家族,即父家長家族。H.L.摩爾根說:「若干數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長的父權之下組成一個家庭。在閃米特類型的家庭中,這個家長過著多妻生活,非自由人也有妻子和子女。..」恩格斯引用了摩爾根上述的話後,加以概括說:「這種家庭的主要標誌,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內,一是父權。所以這種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羅馬的家庭。」他還說familia這個詞最初並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隸②。 我們認為,我國先秦典籍里所習見的宗族就是父家長家族。早在四十年前李玄伯教授已首揭此說,我於1979年《釋宗族》一文中也有闡述①。 我們現在有充分的根據可以證明這種父家長家族就是宗族。它曾經存在於商周時期,甚至可以後續於近代社會。如羅馬尼亞、南斯拉夫、沙俄以及印度等國都有其例。 丁山教授根據甲骨刻辭所見材料,作《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一書。他辛勤地研究了刻辭中許多氏族的名稱,據他統計至少在二百餘以上。他認為它們就是氏族,並且有的氏族名稱或者族徽可以與青銅器銘文相印證。這是一項很有價值的研究。但是我們認為他所謂氏族實際就是宗族,即父家長家族,不一定都是氏族。 甲骨文屢見「宗」字,象在屋宇下祭祀祖先的宗廟建築,以後引申為凡同在宗廟裡祭祀祖先的人,就是同宗或同族。父就是父家長,《說文》解釋云:「家長率教者」,它原來並不是生身之父的意思。甲骨文中屢見「父」字,象手持火炬或執斧鉞之形。火就是家火。我國古代和羅馬的父家長家族在屋子中間都有家火,由父家長保管,永不熄滅。或說手持之物為斧鉞,其實與手持火炬意義也同,都是象徵權威、權力的意思。貴族一詞(Patrician)①詳見拙作:《論管仲改革及其作用》,《東嶽論叢》1985年第1期。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3頁。 本由「父」(Pater)演變而來。我國春秋稱貴族為「父」還很普遍,如宋國就有樂父、皇父、華父、孔父等。孔父就是孔子一族的祖先,「父」即父家長。如宋厲公的弟弟弗父何生孔父周,周生世子勝,勝生正考父,正考父生孔父嘉,除世子勝因早年病死,未及作父家長,故不稱父,其餘皆稱為父。在氏族社會時期,父家長並不是世襲的,而是由族中推選。如公劉和古公亶父率領族人遷徙時,都召集「父老」(耆老)談話,徵求意見。《公劉》詩云:「飲之食之,君之宗之」,可見君宗同義。古公亶父對父老們說:「二三子何患乎無君」(《孟子·滕文公》上),似父家長是大家推選的。 關於父家長的權力,於《左傳》也有痕跡可尋。如晉國大夫知(荀)罃被楚國所得,楚王有意釋放他回去,便問他:你何以報答我。知罃回答說:「首(知罃父親之名)其請於寡君,而以戮於宗。」(《左傳》成公三年)就是說,請求寡君同意在宗廟裡殺戮。又國君放逐宗人,須先徵求其宗主的意見。如鄭放游楚於吳,子產執政,他問太叔,太叔說:「吉(太叔名)不能亢(庇護)身,焉能亢宗」?(昭公元年)太叔不願意庇護游楚,故這樣說,但執政仍須徵求他的意見。更奇怪的事情是國君為太子娶親時,見兒媳長得美麗,可以取為己有,而給太子另找一個代之。如魯惠公、衛宣公、楚平王等都如此,當時人不以為怪。衛州吁之亂,大夫石碏的兒子石厚參與其亂。石碏多次勸戒他,不聽。石碏故意要石厚到陳請求幫助,而結果被陳所執。石碏派人到陳監場,殺死石厚。當時人對此稱之為「大義滅親」。鄭厲公時,大夫祭仲專制。厲公與祭仲的女婿雍糾合謀,要雍糾殺死祭仲。雍糾妻知道此事後,問其母曰:「父與夫孰親?」其母曰:「人盡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結果雍糾反而被祭仲所殺。以上所列舉的例子都說明父權的重大。 因此,父子之間的隸屬關係,也就是君臣之間的隸屬關係。《左傳》桓公二年:「士有隸子弟」,以子弟為「隸」,這不但只限於「士」,卿大夫、諸侯、王室也是如此。 (二)宗族組織及其宗法在分析宗族的組織之前首先應該解釋什麼是「宗法」。宗法就是繼承法。有宗族就有宗法,因此兄終弟及與嫡長子繼承都是宗法。 過去我國學者只重視宗法而對於宗族的組織卻很少記述。《禮記》有《喪服小紀》和《大傳》二篇,成書甚晚,多不可據,而且也只是講嫡長子繼承法。因此使後人發生一個錯誤的認識,即宗法就是嫡長子繼承法,非嫡長子繼承法就不是宗法。如兄終弟及、幼子繼承等就不是宗法,更進而認為無宗法(嫡長子繼承法)也就認為無宗族,這真是大錯特錯了。「禮失求諸野」,現在我們可以涼山彝族的「家支」來做比較。四川民族研究所編寫的《涼山彝族奴隸社會》對此有很好的敘述:諾合的家支組織是奴隸制社會以前氏族社會的蛻變,在形式上具有原始社會末期父系氏族組織的一些特徵。 作者指出涼山彝族的「家支」起源於氏族社會末期父系氏族,是很正確的。我們前面說過,羅馬的父家長家族就是我國古代的宗族,其實涼山彝族的家支也是父家長家族。該書接著說:傳說涼山的諾合(黑彝奴隸主)都由古侯和曲涅兩位祖先繁衍而來,至今已傳至五十八代,約有一千餘年的歷史。二十代以前,涼山的諾合人口還不多,但此後人口繁衍,又分出許多諾合的「家」,如阿侯、果基家等等。「家」之下又有許多「支」,如阿侯「家」下分出爾目,阿呷、布吉等八個「支」,與以上的「家」合稱為「家支」。支以下便是父系個體家庭為單位的諾合「戶」。..狹義而言,家支系統包括這一血緣集團的「家」、「支」和「戶」。廣義而言,包括諾合各「戶」所屬的被統治者曲諾、阿加和呷西等等。(該書第1320頁) 我們暫時不討論涼山是否是奴隸制社會的問題,但是以其家支組織與宗族組織相比較,卻可見二者有很多近似甚至相同之處:首先,涼山彝族是一個以父家長為首的父家長大家族。它由「家」、「支」和「戶」三個層次組成,正如商周的宗族由「宗」、「族」和「室」三個層次組成一樣。《左傳》襄公十二年記載:「吳子壽夢卒,臨於周廟,禮也。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於宗廟、同族於稱廟。」由於魯與吳都是同姓(姬),所以在宗廟內舉行弔喪,同兄弟就是同族。這正象涼山彝族「家」下面是「支」一樣。魯與吳雖是同姓(傳說吳的祖先太伯、仲雍都是古公亶父之子)但不一定屬於同宗。宗是姓的分支,正象涼山彝族的家支都是從古侯和曲涅兩姓分出來的,如阿侯家、果基家等等。太伯、仲雍早於周公二代,不妨認為同宗(但不能說以後的同姓都是同宗)。「宗」的下面又分為「族」,已由「同族於禰廟」可證。《左傳》昭公三年,叔向對晏嬰說:肸(叔向名)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而已。當時晉國的貴族家族已日趨衰落,叔向說他這一「宗」本來有十一族,但逐漸衰落,已只剩下羊舌氏一族了。在叔向說了這話以後二十五年,羊舌氏也被滅亡了。 「室」本來是指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不分階級都可稱「室」,也可稱「家」,如王室、公室,也可稱做王家、公家、私家。又如奴隸有配偶的也可稱室或家。如金文中常見「臣十家」、「鬲百人」的記載,家指有配偶的奴隸,鬲以人稱,則是單身奴隸。楚穆王即位以後,以其為太子之「室」賜予寵臣潘崇。(《左傳》文公元年)這就不是指其妻妾兒女,因為他即使最寵愛潘崇也不能把自己作太子時的妻妾兒女賜予潘崇,所以這「室」就只能是指奴隸。(詳見奪田兼室一節)《左傳》定公四年記載,周王室分給魯國殷民六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醜類」,可見殷民雖被瓜分,但是他們仍由父家長率領著,其宗族組織並未破壞。宗氏、分族就是「宗」和「族」,類似自由人,即族人,丑是非自由人,即奴隸了。丑正是宗族下面的基層組織——室。有似涼山彝族支里的曲諾、阿呷、呷西一樣。《詩·周頌·良耜》云:百室盈止,婦子寧止。 《鄭箋》:「百室,一族也。百室者,出必共恤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這不但可證一族由百室組成,而且它是一個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的家庭公社或農村公社。《逸周書·作雒》篇說:「都鄙不過百室,以便野事」,可以作為旁證。孔子說過:「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也..」,十室之邑則是最小的邑,至於「千室之邑」則已是很大的邑,就不象是家族了。至於「室」是「自由人」還是「非自由人」也不能一概而論,它是宗族下的基層單位,卻是可以肯定的。 (三)大宗和小宗由於人口的不斷繁衍,貧富的分化加劇,因此宗族不能不發生分裂,即由一個宗族分裂為若干個宗族。《禮記·大傳》說: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 (《喪服小紀》略同,但無此詳明) 例如,周封魯公伯禽為諸侯,他就是別子。他的子孫以他為祖,成為宗族,這就是「百世不遷之宗」,即大宗。他的卿大夫雖然由其分出,但都是「五世則遷之宗」,即小宗。小宗可以無數地分裂、發展。王室與諸侯相對應,前者為大宗,後者為小宗;諸侯與卿大夫相對應,亦是這樣,但只稱「公室」和「私室」。遷者就是由自身上數到高祖五世,以後族人便可另立宗廟,不再受大宗的領導了,從而血緣關係也就愈來愈加疏遠。但是所有小宗都必須受大宗的領導,即受王室和諸侯的領導,這是絕對不變的。 宗法就是宗族的繼承法,這一點很重要。周的宗法就是嫡長子繼承法,這是周禮所規定的,但是實際執行卻有很多困難。如春秋時東方諸侯魯國卻是說:「『一繼一及』魯之常也。」就是兄終弟及與父死子繼並行。此外如宋、鄭、衛、楚等國也常如此。因此,嫡長子繼承是宗法,兄終弟及也是宗法;同是父子相繼,還有長子繼承和幼子繼承之分。齊國女子不出嫁,實行贅婿,因此可以說是女兒繼承法。雲南傣族也常這樣。為此,我們也絕不能認為只有嫡長子繼承才稱做宗法,兄終弟及就不是宗法。但是戰國秦漢時期的禮書(如《禮記》及《儀禮》等)都以嫡長子繼承為唯一的宗法。這樣,殷商以「兄終弟及」為主或父死子繼並行的繼承法,不但不承認其有宗法,而且不承認其有宗族,這實在是大錯特錯①。 涼山彝族雖然家支林立,他們卻無大宗與小宗之別。涼山有一句諺語說:「雞蛋一般大」,以此比喻各家支都是一般大小的,誰也不能統治誰的。因此解放以前,各家支之間常常發生流血械鬥,死傷很大,始終不能形成一個高臨於宗族之上的「公共權力」,即國家。但是夏商周三代與涼山彝族不同,不但貴族之間從天子諸侯卿大夫到士有一條血緣關係的紐帶緊緊地聯繫著,而且天子諸侯貴族之間,大宗與小宗之間形成等級隸屬關係,國家就是這樣產生的。故《左傳》桓公二年說:故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以上為統治階級)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以上為被統治階級)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無覬覦。 所謂國、家、側室、貳宗,都是大小不等的宗族,父家長家族。庶人、工商雖然也有家族,但是它們沒有象貴族那樣嚴密的家族組織和繼承法,正象涼山的曲諾也有家支一樣。奴隸(阿加、呷西)是沒有家支的,雖然他們也有配偶,但是無人身自由,也無婚配權。我國古代貴族的宗族有「氏」的稱號,而庶人則無。所謂「氏以別貴賤」,即是此意。 戰國以後,隨著父家長貴族的沒落,池城關係的郡縣制逐漸代替了血緣關係的宗法制,但是它仍以變相的形式延續到近現代。唯其如此,儒家的倫理道德與國家政治(即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始終一貫地得以流行著。這就是中國的「家族本位」的傳統文化。 ①見李玄伯:《中國古代社會新研》,1947年開明版。 第二章 家長奴隸制 (一)家內奴隸的由來及其職役 家長奴隸制(也叫做父家長奴隸制)是奴隸制的最初階段。正如恩格斯所說,「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內」,這裡所說的「非自由人」自然包括奴隸和隸屬民等。恩格斯又還說過,它們是「當作家庭的一分子而間接成為生產的基礎。(見第三節)據此言之,我國古代的奴隸制應該叫做家長奴隸制或「家內奴隸制」。 遠在氏族制末期,部落之間發生戰爭,因為「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心理,所以最初凡是在戰爭中所獲俘虜,不分男女老少,無不殺死,或者把他們作為人祭的犧牲。但是後來漸漸地對於其中美麗的女性,可愛的幼童或者有特殊技能的俘虜就豢養起來,有的還被寵愛,收為養子。他(她)們住在主人的家裡,主要從事家內勞動,如燒飯做菜、紡織、做衣服、帶孩子、養牛馬..等等。由於職務的不同,也有等級的差別,最高的奴隸就是管家奴隸,所謂冢宰。 先秦文獻里奴隸的名稱很多,沒有形成一個專門的名詞,通常被稱為臣、妾,所謂「男為人臣,女為人妾。」也常常以「皂隸」、「皂牧」、「皂圉」等連稱。此外還有僕、童、豎、臧、獲、鬲、丑等等,不勝枚舉。就其名稱音義來看,臣、臧、獲等都是由俘虜轉化而來。為了怕他們反抗或者逃跑,就把他們的身體部分地摧殘,如有的刺傷眼睛,或者鋸斷下肢,以及黥刺、閹勢等等,極其殘酷。如童、豎等都是幼小的奴隸。春秋時期宮廷里有叫做寺或寺人的,就是服侍主人的意思。《周禮》一書開頭就是冢宰,它所統屬的被稱為奚、史、奄、仆的也都是奴隸。妾原來也是奴隸。我國古代貴族盛行的多妻妾制,可以多至數十。為了保證只為主人一人獨占,因此使用許多被摧殘了身體的,閹割了性器官的男性奴隸,即奄或閹。《詩·大雅·召旻》云:「昏■靡共」。《毛傳》解釋說:「■、■也」,《箋》補充說:「昏、■、皆奄人也,昏,其官名也。■,■毀陰者也」,都說得很對。其實,昏就是閽,即看門奴隸。但《鄭箋》又說:「王遠賢者而近刑奄之人,」卻迂曲之至。我們認為「靡共」就是說宮廷要求刑奄之人過多,以至無法供應了。刑奄之人,就是後來宦官制度的濫觴,這一毒瘤後竟腐蝕中國的政體長達二三千年之久! 春秋時期,齊國還保留著許多原始的野蠻的風俗習慣,因此宮庭內的淫亂現象也最嚴重,男女奴隸也特別多,有的還得到寵幸。齊桓公時,管仲病危,桓公問管仲「誰可相者?」管仲不肯回答,於是齊桓公自行提出:「易牙如何?」管仲回答:「殺子以適君,非人情,不可!」桓公又問:「開方如何?」管仲回答說:「倍(背)親以適君,非人情,難近。」桓公接著又提出:「豎刁如何?」管仲回答說:「自宮以適君,非人情,難親。」(見《史記·齊世家》)及(《管子·小稱》)這三個人都是閹臣之流,他們為了博得主人的喜歡,什麼違背人性的事都幹得出來,甚至可以殺死自己的兒子、親人,割掉自己的生殖器。 其實,魯國三桓的「陪臣執國命」就是家臣叛亂。春秋以後,卿大夫貴族專政,勢力強大,貴族中的最末一等的士,也有甘願做貴族的家宰的。這就是晏嬰所謂「士濫」的現象。(《左傳》昭公三年)就「宰」的本義說,它本是指屋下從事家內勞役的奴隸,即「管家的」。但是後來家宰、冢宰以及宰相,都稱做宰,就成為「百官之長」了。據說周公曾經做過冢宰,百官都要聽命於他,其地位之崇,權力之大,可以想見。附帶還須提到師、傅、保,它們原來也是家內奴隸。如殷商時的伊尹,傅說和師般,由於負責太子的保育和教導工作,地位尊崇,但說到底就是太子的保育員和教導員。伊尹是小臣、媵臣,這是古書和甲金文中有明證的。他也被稱為「女師仆」。(《墨子·明鬼》)傅保古音同,故保母也稱為「傅母」。又伊尹的官名為「阿保」,《說文》云:「妿、女師也,讀若阿」,與保傅之名相應。有人懷疑他是女性,卻是誤會。 (二)奴隸與庶人的等級在中國古籍里,奴隸的名稱很多,他們究屬於哪一些等級?庶人是奴隸還是平民?要回答這兩個問題,最好由春秋楚芋無宇「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談話談起。因為當時楚國芋無宇逃跑了一個看門(閽)的家內奴隸。無宇到章華宮去追捕,有司不讓他進去,經過爭執,終於進去了,他對楚靈王說了如下的話: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故《詩》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僕,仆臣台,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左傳》昭公七年) 這是關於古代等級的一段重要的史料,對於如下幾個問題應略作解釋:(1)芋尹無宇為什麼從「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談起。這是說土地是王有的,所有臣民也是王有的。西漢末年王莽變法,他企圖解決土地兼併問題,主張恢復土地「王有」,奴隸為『私屬」,似乎奴隸承認可以私有。 (2)楚芋尹無宇說「人有十等」,實際不止十等,而是十二等(包括圉和牧)。值得注意的是,他為什麼不把庶人工商也算在內?如果把庶人、工和商算在裡面,就至少有十四等了。奴隸的名稱很多,如果每個名稱算做一等,就至少有二十餘等。 (3)庶人、工商無論如何沒有理由不把它們算做等級。我在十年前的舊作《論庶人》里早已指出,庶人工商應該算為平民,不是奴隸,幸而得到一些同志的同意①。《左傳》襄公十四年說:「庶人、工商、皂隸、牧圉,皆有親■」,是庶人、工商確在皂隸、牧圉之上。襄公九年說:「其庶人力於農穡,商工、皂隸,不知遷業」,同樣可以證明庶人、工商在皂隸之上,其所以商工與皂隸在一起說的原因,是古代「工商食官」與奴隸都各有專業(技藝),不能任意改變,因此合在一起說。《左傳》哀公二年記載晉國趙鞅的誓師辭說:「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庶人、工商和人臣、隸圉是兩個不同的等級,所以他們的待遇也不同。就是說,如果他們同樣獲得戰功的話,庶人工商可以上升為官,而人臣隸圉則只獲得免除奴籍。(見杜注)由上所述可以完全證明庶人工商無論作為等級或階級都與奴隸不同。芋①見王國維《殷周制度略論》(《觀堂集林》卷十)。 尹無宇所以說「人有十等」,是完全為了適應「天有十日」的說法。十日不是十個太陽,而是從甲到癸恰好一旬(十天)。 (4)士以下,所謂皂、輿、隸、僚、仆、台,必是奴隸,是不須詳細證明的,因為芋尹無宇上面的一番話是因他逃跑了一個看門的家內奴隸而說起來的。他下文還提到周文王「有亡荒閱」,楚文王有「仆區之法」,都是有關搜捕逃亡奴隸之法。又他還說殷紂王相反,為「天下逋逃主」,藏匿和引誘別人的逃亡奴隸,這正是他被滅亡的原因。周文王、楚文王所以興強,正是他有搜捕逃亡奴隸的法律。 皂隸以下都是奴隸,這是無須懷疑的,但是它們之間也是有等級的,一級隸屬於一級。清俞正燮於《仆臣台義》中說「自皂以下得相役使,故曰臣曰等也」。(《癸已類稿》卷二)他已經看出這一特點。不過事實上未必就那麼嚴格,如或稱「隸圉」、或稱「皂隸」等等。而且我們認為古人所謂「皂隸」,隋唐以後通稱為奴隸或奴婢,只是其人身隸屬比較嚴格,不一定是指「一無所有」,或者可以任意屠殺。因為奴隸既然是一種財產,主人是決不願意隨便浪費的,只是說他們的性命沒有保障而已,所以人殉、人祭所殺的主要是沒有經過「馴化」的俘虜,而不是奴隸,雖或偶有奴隸、甚至「親■」,與主人一起埋葬,那又是另一種性質。 一般地說,家內奴隸只使用於家內勞動,但是也不能絕對化,如《克鼎》銘文說:「錫汝(克)於某(地名)」一連有好幾個地區,然後說「錫汝井家某田於畯山,以(與)厥臣妾」,這裡土地與臣妾並賜,似乎證明奴隸也使用於農業勞動,但是這樣的例子極少。 (三)關於社會性質的問題說到這裡,不能不牽涉到我國古代社會性質的問題。郭沫若三十年代以來是一貫主張商周(西周)為奴隸社會論者,但是他在晚年發表的一篇文章中說:按照馬克思的意見,只有家內奴隸的社會是不成其為奴隸社會的。..如果太強調了村社成員,那麼中國會沒有奴隸社會①。 看來郭老已經默認商周家內奴隸和村社的存在這一事實,但是他很擔心「太強調了」,就會使中國「沒有奴隸社會」。其實雅典、羅馬和德意志三個古代國家中,只有雅典是「最純粹、最典型的」,羅馬則其次,就不那麼純粹典型了,至於德意志則根本沒有達到發達的奴隸制。恩格斯說:「他們還沒有達到充分發展的奴隸制:既沒有達到古代的勞動奴隸制,也沒有達到東方的家庭奴隸制。」②恩格斯卻肯定東方國家(包括中國)是家內奴隸制,因為他這樣說過:「象東方那樣家庭中的奴隸制度,又是另外一個問題,因為這種奴隸制度並沒有直接成為生產的基礎,是當做家庭的一份子而間接成為生產基礎的,那是在不知不覺之間溶化到家庭中去的奴隸式的婢妾」③,據說這段話在恩格斯原稿中已經划過刪去記號,表明恩格斯的觀點後來改變了。我們認為恩格斯這一觀點並未改變,請讀者一讀:《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對羅馬的父家長家族的敘述,就可知道,因為它正是「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內」的。凡是家庭奴隸制(奴隸制的初級階段)莫不如此,恐怕也不只東方國家為然。恩格斯認為家長奴隸制,其奴隸「沒有直接成為生產的基礎」,「而間接成為生產的基礎」,這一句話很重要,但卻被考證者忽略。我們所以這樣說,是在證明我國商周時期(夏姑不論)的確只是家長奴隸制,而不是發達的生產奴隸制,因此庶人始終是直接生產者。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說到東方國家的社會性質問題時,也並沒有說氏族社會以後,必然是奴隸社會。比如他們在敘述了羅馬的父家長家族以後,馬克思補充說:「現代家庭在萌芽時,不僅包含著奴隸制,而且也包含著農奴制,因為它從一開始,就是同田間耕作的勞役有關的。它以縮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後來社會及其國家中廣泛發展起來的對立」。①馬克思這裡所謂「現代家庭在萌芽時」,是指父家長家族,奴隸制和農奴制的因素是同時存在的。所謂「同田間耕作的勞役有關」。我們仔細考慮,在我國古代的井田制中,農民助耕公田正是與「田間耕作的勞役有關」的徭役制,農奴關係就這樣發生的。 至於涼山彝族社會似乎與商周社會不同。因為它們的奴隸阿加、呷西已直接參加生產,成為社會的主要生產者,不是間接地參加生產,而是直接地參加農業生產。這個問題應該另文詳論。我們初步的意見是阿加、呷西也是家內奴隸,因為涼山處於崇山急湍之中,與外間幾乎隔絕,商品經濟畸形地發展(以販鴉片為主),所以奴隸制始終是家長奴隸制。但是長期畜養家內奴隸,不使他(她)們參加農業生產,是不經濟的,因此黑彝貴族不得不於家內勞動以外,同時驅使他(她)們從事農業生產勞動,即所謂「耕作地」(黑彝貴族的土地)。涼山彝族也還有使阿加去遠地開荒的,土地成熟後,主人卻又有權收回。這樣一來,奴隸始終只是奴隸,而不能成為農奴關係。涼山彝族中的曲諾,也有家支組織,但他們始終沒有形成公社。所以黑彝貴族剝削、奴役他們,有似奴隸,但是他們仍有一定的私有土地,也有一定的自由身份。因此,他們有似古代中原的「庶人」即平民的一面。關於曲諾的階級性,過去有一些民族學者論定為奴隸,胡慶鈞和四川民族研究所合作的《涼山彝族奴隸社會》書中都論定為「隸屬民」,但希臘羅馬的隸屬民實際仍是奴隸①。我們則論定為平民。 涼山彝族社會是否應該稱為奴隸社會,還值得討論的,不過他們的奴隸制卻始終是家長奴隸制,或者是比較發達的家長奴隸制,而不是希臘羅馬那樣的生產奴隸制。 第三章 公社 (一)社的崇拜社是原始人最早崇拜女性祖先的地方。自進入文明社會以後,這種原始性的宗教意義已漸漸淡忘,但是他們還是年復一年地按照傳下來的風俗習慣舉行紀念活動。1986年遼西凌源牛河梁紅山文化遺址中所發現的「女神廟」,我們認為就是社①。 甲骨文「土」字作■形,與社本是一字,後人為了與「土」相區別,故加偏旁作社。商人認為他們是有戎氏女簡狄所生,因此商人崇拜她為女神,即女性祖先,其男性祖先不是人,而是上帝,或者是圖騰「玄鳥」,就是燕子。①拙作《論庶人》發表於1978年吉林《社會科學戰線》第2期。因為在此以前,史學界只承認庶人為奴隸,大家早有不同看法,此文首先大膽地說了出來而已。 《詩·商頌》是春秋時宋國正考父為了祭祀其祖國殷商而作,其《玄鳥》說:「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甲骨文「■土」,王國維首先釋做「邦社」,打開了殷商社會的秘密。武丁時甲骨卜辭有云:己巳王卜貞□(今)歲,商受年。曰:吉。東土受年南土受年,吉。 西土受年,吉。北土受年,吉。(《粹》907) 以上四個「土」字,都應讀作「社」字,即東社、南社、西社、北社。近人讀作「土」字,以東、西、南、北四方解之,這是不正確的。如《詩·大雅·甫田》:「以社以方,我田既臧」,《詩·大雅·雲漢》:「祈年孔夙,方社不莫」,都是社方並稱,且同是祈年之辭,則東土、南土、西土、北土不是指方向,而是向社祈年,可以確定無疑。又我們於甲骨卜辭常見「寧雨於土」和「寧雨於方」,也是土(社)方並稱,則「土」即為「社」。 《逸周書·作雒》篇記載周初分封諸侯,作邑於洛,可與《尚書·召誥》、《洛誥》諸篇互相印證。《作雒》篇說:乃建大社於國中,其譴東青土,南赤土,西白土,北驪土,中央釁以黃土,將建諸侯,鑿取其一方之土,燾以黃土,苴以白茅,以為土封。周人這一禮俗,顯然是沿襲殷人的。《尚書·洛誥》云:「王肇稱殷禮,祀於新邑」,又《召誥》云:「乃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可見周初沿襲殷商禮俗之證。不但這樣,《作雒》這一記載,不但證明豐鎬有「大社」存在,而且分封諸侯要「鑿取其一方之土」,以象徵諸侯之社是由大社分出來的。中央與東西南北,與上引卜辭完全契合。 但是周人祭社,其女性祖先不是簡狄,而是姜嫄。《史記·周本紀》說:周后稷、名棄,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為帝嚳元妃。姜原出野,見巨人跡,心忻然說,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居期而生子..初欲棄之,因名為棄。 這個祖先降生傳說,可以叫做「感生說」,顯然與殷商人不同。殷商為我國東方沿海國家,自山東半島渡過渤海灣到遼東半島以至朝鮮半島,自古為東夷人居住活動的地方,這一帶幾乎都有卵生的傳說。而西北黃土高原卻流傳著「感生說」,此其一。周人在這傳說中,不但沒有圖騰的痕跡,而直接謂姜原是帝嚳的元妃。這樣一來,不但與殷人女性祖先簡狄「為帝嚳次妃」(《史記·殷本紀》)同為姊妹關係了嗎?顯而易見,這是戰國秦漢時人有意把商周兩族拉攏在一起的,以符合大一統思想。但是周人也有社的崇拜,是無可懷疑的事實。 魯國由西方遷到東方沿海建國,因此在今山東曲阜也有社——閟宮的建築。《詩·魯頌·閟宮》說:閟宮有侐,實實枚枚·赫赫姜嫄,其德不回,上帝是依,無災無害,彌月不遲,是生后稷。這「閟宮」,《毛傳》認為是「常閟而無事」,故稱「閟宮」,這是漢人已不知道社原是祭祀女性祖先的禮俗,並且事涉淫穢,故加以保密。但每年仲春之月,男女青年仍在這裡歌舞幽會,閟者秘密也,本在野外密林草叢的陰蔽之下進行幽會,後來有了房屋建築加於社上,故曰「閟宮」,其女性祖先稱為「高楳」,仍是玄鳥(燕)的象徵,還不失社的活動本意。當然周的女性祖先是姜嫄,而非簡狄。這於詩中已明白指出了的。 周人對祭祀女性祖先的地方叫做社,也叫做畤,秦人在周的故墟建立了社,但卻不稱為「社」,而稱為「畤」(篆文作■)其實畤就是社。畤本從田從止,寸(手)可能是後來加的,正如封本作■,而小篆加寸(手)。《詩·大雅·生民》說:厥初生民,時維姜嫄。生民如何,克禋克祀,以弗無子。履帝武敏歆,攸介攸止。載震載夙,載生載育,時維后稷。 這首詩舊注迂曲①。《史記·周本紀》繹其詩意云:「姜原出野,見巨人跡,心忻然悅」最為明白。我們認為詩云「履帝武敏歆」,就是「見巨人跡,心忻然悅」。「帝武」即巨人跡,「敏歆」即心忻然悅。又詩云「攸介攸止」,介即界,田界也,止即趾之本字。總之《詩》的關鍵就是腳印,腳趾。這樣■(畤)從田從止,也就瞭然。古代社(畤)四周種植大樹,故以寸象之。戰國秦漢人諱言女性祖先,而以男性祖先「感生帝」代之,這是女性的一大失敗。《墨子·明鬼》篇說:「燕之有祖,當齊之有社稷(疑是衍文),宋之有桑林,楚之有雲夢也,此男女之所屬而觀也」。如上所說,魯之「閟宮」也同樣是社。古代自燕、齊、魯、鄭(也有桑林之社)、楚,以至周秦,幾乎整個中國都莫不有社①。 (二)公社及其田制社也是一個社會組織,更確切說它是一個血緣共同體,即圍繞著女性祖先而形成的氏族公社,最後由父系氏族公社、家族公社,以至血緣關係和地域關係、公有和私有相結合的農村公社。 我國商周既是父家長家族盛行時期,因此也是家族公社盛行時期。但是社會發展不是一刀切的。例如孟子在滕國碰到許行之徒,他們提出「君民並耕」的主張,很象是氏族公社的反映。孟子則不然。他猛烈地駁斥許行之徒的學說是反動的,不可能實行的。他認為「君子」與「小人」是社會分工的不同。「君子」雖有世祿和爵位,但他們「勞心」也是勞動(所謂「祿足代耕」),而且主張「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也是正當的,合理的。因此他所講的井田制,一方面反映了公社原來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田制,另方面已是「勞心者」剝削和奴役「勞力者」的田制。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第368—369)和第三卷(1049頁)重複引用波蘭、羅馬尼亞古代共有制的殘餘,在過渡為獨立農民經濟以後,還保留下來的田制說:土地一部分當作自由的私田,由共同體諸成員獨立去耕作,一部分當作公田,由共同體去耕作,這種共同體勞動的產物,一部分當作收成不足時,或他種意外事情的準備金,一部分作為國家儲藏,為了應付戰爭、宗教及其他各種共同事務的費用,在時間的進行中,這種公地被軍事上,宗教上的高官侵奪了,自由農民在他們公地上做的勞動變成了他們替公地盜占者的徭役勞動了,農奴關係就是這樣發生的。(可以與第三卷比較參考) 這段記載,倘使我們與孟子所講的井田制比較,幾乎使我們覺得是兩種語言①《郭沫若全集》歷史編第三卷第221頁。 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53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的翻譯。對於孟子所講的井田制,有信之者,也有懷疑者,而都是沒有了解它是公社土地所有制。孟子所述,既有原始的公社形態的成分,也有「在時間的進行中」,這種公社已「被侵奪了」的情形。由於後者,因此,「自由農民在公社上所做的勞動變成了他們替公地盜占者的徭役勞動」。孟子建議滕文公實行「仁政」,必須恢復井田。但戰國時井田制已因「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而已破壞了。因此,使井田農民助耕公田,不是同馬克思所講波蘭、羅馬尼亞在時間的進行中的情形一樣了嗎?我們不是作形式上的比附,而是隨著時代的變遷的確性質也有了變遷,這是應該注意的。 孟子說:「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這與波蘭、羅馬尼亞把共同體內的土地分做兩部分完全一樣。孟子又說:「鄉田同井,死徙無出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這種情形只有建築在土地共有制基礎上的公社才能做到,決不是孟子的空想烏托邦。 據上所述,井田是以公有土地為基礎的公社土地所有制。但是國家產生之後,它們又成為土地王有制下面一種土地所有制,就是說,公社土地成為王有的了。馬克思說:「凌駕(不如譯為「君臨」更加確切)於所有這一切小的共同體之上的總合的統一體表現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實際的公社只不過表現為世襲的占有者。」①唯其如此,夏商周三代興亡之際,一定有大部分前代遺留下來的公社被掠奪了,被侵占了的情況。可惜這方面的史料留下來的很少。周宣王時封申伯於謝,《大雅·崧高》詩云:「因是謝人,以作爾庸」。這就是說,被征服的謝人,被迫在城(庸、墉)外從事農業勞動。又詩里說:「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王命召伯,徹申伯土田」。申伯被封之時,由召伯去幫助申伯築城,又給申建築房屋(宅)並劃分土地給申伯。毫無疑義,申伯的封地、房屋,土田都是掠取謝人的。「因是謝人」一句,使我們自然地聯想到魯公伯禽被封於曲阜時說「因商奄之民」的話來,也就是說,被征服的商奄之民成為附庸之民了。所謂「土田倍敦」,就是說商奄的土地被魯國統治者所奪取、侵占了。陪敦,王國維認為就是「仆庸」,亦即「附庸」,其說確不可易。知道這一情形,我們便可以來談談所謂「貢法」,「徹法」、「助法」。古代學者把它們作為夏商周三代不同的稅法。這是不正確的。我們認為貢法就是征服者迫令被征服者「因土所宜」進貢土特產、牲畜、人夫以至美女、奴隸等,徹法就是徵收被征服者的土田和實物稅。助法則是殷周徵調被征服者的公社成員代耕公田,即孟子所謂「助者藉也」,引申為「借民助耕」。助法本是殷人之法,周初也使用此法,故孟子說「惟助為有公田」,但他又說:「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似周人亦用助法了。因為周人住在「國」(城)中,它統治住在野外的庶人(也即野人)迫令他們助耕周統治者的「籍田」,所以說「雖周亦助也」。這一矛盾就應這樣解決①。 解放以前雲南西雙版納也有類似孟子所講的那樣的田制,雖然當地的傣族已經是封建領主社會了(據云南民族學者馬曜、繆鸞和的說法),但是它們還保存著公社的遺制,即一種由農民集體占有的「寨公田」,這反映傣族的土地最早是歸村社所有的。後來隨著傣族社會的封建化,村社土地大都被①遼河牛河梁紅山文化遺址女神廟的發掘簡報,詳見《文物》1986年第八期並同期有孫守道、郭大順的研究。關於社的研究,拙作《湯禱雨桑林之社和桑林之舞》及《由箕器銘文推論燕商文化》二文可以參考。最高領主「召片領」所奪。因此所謂「寨公田」只保留村社土地所有的名義而變為領主分配給農民的份地,由農民耕種,向領主出各種徭役和地租,從而農民(公社成員)變成領主的農奴。領主們把全部土地分為領主土地和農奴的份地。農奴們用自己的耕牛和農具無償代耕各級領主的私莊,繳納全部收穫物。份地歸自己耕種,收穫物屬於自己所有,不再向領主繳納地租。馬、繆二位同志認為,從徵收勞動地租的情況看,這裡的「寨公田」很象孟子所說的「八家皆私百畝」的私田,即農奴份地;還有一種領主或官吏所有的所謂「波郎田」,很象孟子所謂的「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的公田。傣族農奴代耕領主田時,確是象孟子所說「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因為領主不開秧門,農奴就不能耕種②。 我認為馬、繆兩位同志把孟子所講的井田制與西雙版納的田制相比擬是很有眼光的。但是我懷疑傣族的「寨公田」應該原是井田中的公田,農民的份地則是私田。其次我不同意西周是封建領主社會,因為西周時井田制還沒有完全破壞,因此公社農民還不可能完全農奴化。正如馬克思所說,波蘭、羅馬尼亞的公、私兩部分土地都「被軍事上、宗教上的高官侵奪了。自由農民在他們公地上的勞動變成了他們替公地盜占者的徭役勞動了,農奴關係就是這樣產生的。」(見前引)這一情形,周在春秋戰國之際方才產生。馬、繆兩位過分相信《周禮》的材料是不足相信的。(《周禮》是戰國時期的著作)其三,馬、繆兩位的論文中認為西雙版納的農奴原是「召片領」和他的貴族家裡的奴隸,這固然很對。但是西周農民的農奴化應該是由公社農民必須「助耕公田」一事轉化過來,這樣才符合馬克思所說「自由農民在他們公地上的勞動變成了他們替公地盜占者的徭役勞動。農奴關係就是這樣產生的」。 因此我聯想到一個問題,為什麼涼山彝族雖然有很發達的奴隸制,何以沒有奴隸變為農奴的事實?我反覆思考,認為就是涼山彝族沒有公社的存在,因為只有公社農民「助耕公田」的徭役勞動才可能促使農奴化的發展。就這一點說,傣族社會又與西周更為近似。 現在我們再來談談「籍田」有關的問題。「籍田」原是慶祝豐收向祖先、上帝表示感謝的祭祀儀式。「籍田」所種的糧食就是專為祭祀祖先、上帝時用的,叫做「粢盛。」因此這種籍田和活動必然起源很早。如下甲骨卜辭是大家所熟習的,我們認為就是殷王徵調附近公社農民在籍田上集體勞動:王大令眾人,曰■田,其受年。(《粹》866) 辛丑貞(中缺)人三千籍(《粹》1299) 貞惟小臣令眾黍(通472) 王往以眾黍於□(地名)(通473) 甲骨卜辭習見「眾」和「眾人」,過去有的學者認為他們就是奴隸。這一說法已早更正。我們認為就是殷商的公社成員,他們既要種田,也要當兵。周初也襲用殷商的名稱,如《周頌·臣工》說:「命我眾人,庤乃錢鎛」。意思說,命令我的眾人,準備好你們的農具吧!這與卜辭所說:「王大令眾人,曰■田。」語意全同。但周人後來很少襲用「眾人」這一名稱,而改稱「農夫」、「農人」,如《詩·噫嘻》云:「率時農夫,播厥百穀,駿發爾私。」再如《詩·小雅·甫田》既說:「我取其陳,食我農夫」,又說:「曾孫不怒、農夫克敏」。「黍稷稻梁,農夫之慶。」(此《甫田》與《齊風·甫田》同名),《國語·周語》記載「宣王不籍千畝」,則又稱為「庶民」,云:「庶民終於千畝。」庶民即庶人。庶人與眾人意義似同,但周人指姬姓以外的異姓為「庶姓」,因此庶人、庶民與殷商所謂「眾」、「眾人」,又有不同。 上引卜辭云:「(中缺)人三千籍。」疑缺一「眾」字。此「籍」字為動詞,猶春秋時鄅國「籍稻」。不過,我們認為亦是籍田。三千人同時耕種籍田,可以想見籍田規模之大,人數之多。《周頌·噫嘻》云:「十千維耦」,《周頌·載芟》云:「千耦其芸」,是以一千個人為耦。雖然這樣解釋人數減少了不少,但是卜辭云:「人三千籍」,仍然人數不少。 我們認為庶人主要是居住在四郊以外的被征服者,亦即野人,《周禮》則稱為「氓」,他們從事農業勞動。「籍田」是統治階級用以祭祀祖先、上帝的土地,徵調四郊的公社成員農民「代耕」,所以它也是公田。《大雅·韓奕》詩說:「實畝實籍」,畝指私田,籍指公田。不過殷周統治階級的「籍田」乃集中於一地,不在公社之中,所以籍田雖然也是公田,但是它和井田中的公田不同。《大雅·靈台》云:「經始靈台,經之營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又云:「經始勿亟、庶民子來。」《詩序》曰:「民始附也。文王受命,而民樂其有靈德,以及鳥魯昆蟲焉」。雖然有些誇張,但文王之時國家初建,它為了招撫「歸附」的異族人民,是比較寬大的,所以四處庶民都很踴躍地來替文王建築靈台。所謂「庶民攻之,不日成之,」「庶民子來」也有一部分事實。由此也可證明庶民庶人是指被征服者的人民,而不是奴隸①。 第四章 封建 (一)封建的本義及其起源 「封建」的本義就是「封土建國」。夏商周三代以前,我國曾經經歷了漫長的氏族社會,而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階級的分化,它們在各自不同的地區漸漸強大起來,兼併和融和了許多氏族和部落而後成為宗法封建制國家。 封土就是劃分土地的疆界,建國就是建城。甲骨文中已有「半」字,即今「豐」字,象林木豐盛之形。金文於豐字下加兩手捧木,作■,即今「奉」字。《散氏盤》(即《矢人盤》)記載土地疆界,說「奉於原道」,「奉於周道」,並「一奉」「三奉」之奉皆封字。金文奉本封之本字。因為古人劃分土地、疆界以林木為標誌,所以奉從兩手捧著林木之形。小篆封作■字,從■從土從寸,會意。從■顯系從半之誤,《說文》解為「守其制度也」,更是後起之說,它已不知寸即奉木、植木作為土地疆界之意了。 次言建國。古代國就是城區,京師。殷商自稱為商,也叫做「大邑商」 或「天邑商」。(天大同字)入商也就是入國。但甲骨文尚無「國」字,而有土方、邛方、羌方、屍方..其數逾百,茲不必枚舉。因此「多方」就是多國,四方就是四國。它們是否有如我們今人的國家觀念,尚難明確地說,但是殷商已經產生和形成了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貴族民主專政的國家,確是史學界所承認的。 「封建」一詞本是先秦典籍中所習見,因為它是「封土建國」的約縮語或簡稱,所以少知其本義所在。近代學者由於堅持馬克思的五種生產方式,認為氏族社會以後必定是奴隸社會,因此他們對於封建一詞往往加以「所謂」,意即它不是歐洲中世紀國家那樣的封建主義社會,或者乾脆地認為「封建」是秦漢的儒者人為地製造出來的一套「外衣」,這實在是莫大的錯誤。我們反覆研究,我國自氏族社會以後即直接進入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貴族民主專政的宗法封建社會,其國家也就是宗法封建制國家。這樣一來,封建實在是我國古代宗法封建制國家形成的標誌①。 何以知道我國氏族社會以後就直接進入宗法封建社會呢?《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記載周襄王將以狄伐鄭,富辰諫曰:「不可。臣聞之,太上以德撫民,其次親親以相及也。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按「太上」、「其次」固然有最好、較次的意義,但是這裡實際也是指時代先後,即最初是德治的時代,即《禮運》所謂堯舜禹的「大同」時代,用現在的話說,即氏族社會。「親親以相及」就是宗法封建的時代。《禮運》所謂「小康」時代,相當於商湯周文武時代。不但只此,《左傳》隱公八年眾仲論姓氏的起源說:「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桓公二年說:「天子建國,諸侯立家。」我們認為建德與建國所指的時代也有不同。孔子也說:「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論語·為政》)過去我們只以為是孔子對於德治的讚美,而不知孔子是指堯舜禹時代。 (二)建城《左傳》定公四年記載周初分封魯、晉、衛三國的情形,對於分封康叔於殷墟時說:「自武父以南及■田之北境,取於有■之土,以共王職;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蒐。」這就是劃定康叔所封的領土的範圍。康叔的「國」就是在殷墟上面建立起來的國就是城,由此可見,建城的重要意義及作用。 甲骨卜辭屢見「作邑」,略引數例如次:作大邑於唐土(《金》611) 王作邑,帝若,我從止唐(乙570) 王作邑、帝若,(乙1947) 余其作邑。(前4、10、6) 我作邑。(續4、33、4) 「作邑」就是建城。唐土疑即湯社。因此國(城邑)是在唐社的廢墟之上建立起來的。殷王對於作邑、建城極為重視。他不但親自參與其事,而且要徵求上帝的許可。 周克殷後,武王念念不忘有兩件事:一是繼承問題,一是營建洛邑。今《尚書》中《大誥》、《召誥》、《洛誥》等篇都記載有關營建洛邑之事。下引《召誥》一段如次: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王朝步自周,則至於豐,惟太保先周公相宅。越若來,三月,惟丙午胐。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於洛,卜宅。 厥既得卜,則經營。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於洛汭。越五日甲寅位成。若翼日乙卯,周公朝至於洛,則達觀於新邑營。越三日丁巳,用牲於郊,牛二。越翼日戊午,乃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越七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472─473頁。 日甲子,周公乃朝用書,命庶殷:侯、甸、男、衛邦伯。厥既命殷庶,庶殷丕作。太保以庶邦冢君出,取幣,乃復入錫周公。 這一段記事,按照月日記載經營洛邑的活動。大意是這樣:周公攝政稱王,因此文中「王」是周公假成王之命。他先派召公由豐鎬前往洛邑勘察地形,接著周公又往洛邑勘察,觀看了新邑的規模。在營建洛邑的過程中,召公還號召庶殷來參加勞動。丁巳這一天,在郊舉行祭祀,牛二。次日又於社祭祀,牛一、羊一、豕一。這都是按照殷禮進行的。過了七天,周公用書對殷諸侯:甸、男、衛邦伯訓話,他們都很興奮。太保把殷的庶邦、冢君帶到外面,取皮製的幣賜給周公。 古代希臘、羅馬對於建城也看得十分隆重,我引用法國古朗士的《古代希臘羅馬社會研究》一書《建城》一節中的話如此:築城第一要注意的是選擇新城的地址,因為它有關將來人民的幸福,都以地址的好壞關係到國家的盛衰,因此總須請神來擇定。築城之日羅莫盧斯先行祭祀。從彼自阿爾伯來的人皆從於其左右,點燃起荊棘火,他們皆超越其上,認為能使人民純潔。(中譯本第107頁) 兩相比較,都反映了無論中外,對於建城的重視,並有一定的禮儀。 我國春秋時還依然如此。《春秋經傳》中屢見有建城某某的記載,所謂「書時也」(見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卷三十)。《左傳》開頭第一篇就是「鄭伯克段於鄢」,記載鄭莊公的弟弟共叔段的城邑規模很大,已超過了禮制,顯然是他有野心的表示。鄭莊公表面上沒有計較,等到時機成熟,便興兵進攻共叔段,並把段殺死①。由此可知建城的重要。原則上一國只可以有一個城(國)最大,而卿大夫的邑,雖然有城而應小於國。否則就是一國二城。這種情形叫做「耦國」。 (三)國與野的劃分關於國與野的劃分,這裡再作一些論述。因為周克殷後,東方沿海(包括山東、河北、河南之間)原是夏殷和東夷居住過的地方。周人,作為征服者,居住在「國」中叫做「國人」,原來的夏殷和東夷土著就退居於「野」,這樣國與野的制度便形成了。 《周禮》書中把這一制度叫做「體國經野」。《尚書·費誓》里把這叫做「三郊三遂」,《國語·齊語》里叫做「參國伍鄙」都是一樣的。《周禮》對此說得更加具體。按照它的記述,在王城的城圈以內叫做「國」,即後人所謂「王城」,在「國」以外是「鄉」,分成六鄉,六鄉以外的叫做「郊」。廣義的說,「國」的範圍應該包括郊以內。在郊以外的地方,統稱為「野」,但是也可以分為六遂,所以廣義的說,包括六遂在內都屬於「野」。各書記載雖略有不同,但都不否認國、野制度的存在。 孔子曾說過:「先進於禮樂,野人也;後進於禮樂,君子也。」(《論語·為政》)在克殷以前,周的經濟文化要落後於殷商,因此「先進於禮樂」的,反而成為「野人」,而周人相反,他們現在居住在「國」中就成為「國人」了①。這樣國與野,國人與野人便成為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劃分。孟子也講過國與野的區別。他說:「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①詳拙作《論庶人》,1978年吉林《社會科學戰線》第2期。 就是說國人只當兵,雖然種田只出什一之賦,以備武器和行軍時的乾糧等,即所謂「徹法」。野是殷人居住的地方,他們依然實行「助法」,即有公田和私田的井田制。孟子講田制,認為國野不同,這是很可信的。因此他說:「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又說:「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此天下之通義也。」(《孟子·滕文公上》)據此可知,國與野的區別也是不同的,即國中徹法是不分公田和私田的,野外助法,是有公田和私田的區別的,因此有「助耕公田」的義務。不但這樣,由於國野階級的不同,國人和野人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同。如國人可以有當兵的權利,野人則只種田,繳納賦稅,供應徭役,而無當兵的權利。因此國中有學校,國人應受教育。國人有參加討論國家政治的權利,而野人則無。孔子說:「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庶人就是野人。在西周時,庶人是無政治權利的。這裡有一點必須辨明,就是「小人」是有政治權利的,因此「小人」與「庶人」不同,至少西周時還是有區別的。如《左傳》僖公十五年韓原之戰以後,晉惠公被秦所俘,晉人雖然失敗了,但是他們仍不屈服,因此「作爰田」、「作州兵」。這時晉國非常危險,曾經在國人中展開了一場討論。現在我們引用原文如次:小人恥失其君,而悼喪其親,不憚征繕以立圉也(圉,惠公子)。 曰:「必報仇,寧事戎狄。」 君子愛其君而知其罪,不憚征善以待秦命,曰:「必報德,有死無二。」 以上「君子」(貴族)與「小人」是完全兩種不同的態度,雖然在「和」、「戰」問題上兩者是一致的。「小人」不失坦率、直爽的態度,而君子卻顯得彬彬有禮。這番話是晉國陰飴甥對秦穆公說的,他傳達了臨行以前晉國「君子」和「小人」所進行過的一場討論。那麼「小人」與「君子」同樣有參與政治的權利,可以無疑。而孔子說「庶人不議」,他們是沒有資格參與這樣的政治權利的。因此「小人」與「庶人」不同。但春秋時文獻中也常常把它們混淆了,這大概是野人後來也當兵出賦了的緣故,殷周時還不這樣。如《尚書·無逸》說殷武丁即位以前,他曾「舊勞於外,爰暨小人」。這就是說,他和「小人」一塊勞動過的。又祖甲在即位前也是這樣。因此他們能夠知道「小人」的痛苦和稼穡的艱難。《無逸》篇是周公告誡周人不要貪圖安逸、淫樂的生活。他認為殷武丁、祖甲都是「賢君」,有德行的人,然而到了紂王才敗壞了、腐化了的。他說到文王也很勤勞,「卑服康功田功」,知道稼穡的不易。 總之,「國」與「野」的劃分,是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劃分,「封土建國」就是古代國家形成的標誌①。 (四)封建諸侯及其殖民封建諸侯的制度,至少在殷商時期已經開始了。抗戰時胡厚宣教授曾經根據甲骨文的材料,發表《殷代封建制度考》一文,詳詳細細達數萬言。他說:「封建制度起源於何時,以真實文獻之不足,難得而征之。然由卜辭觀之,至少在殷高宗武丁之世,雖屬無稽,然即謂封建制度為周公之獨創者,亦難遽信」。我當時方追求馬克思主義,因此確信殷周為奴隸社會之說,但客觀史料具在,又不容否認。因此對封建制度起源的理論和史實之矛盾將如何說通,亦嘗留心。現在我們認為封建就是古代國家形成的標誌,又依恩格斯之說,雅典、羅馬、德意志三個國家的形成及其發展途徑,並不一致,也沒有必要完全一致。因此,我們也沒有理由否認封建制度之必要。胡厚宣認為封建起源於殷武丁之時,在我看來,是保守的謹慎的,而以國家的起源推之,則殷商滅亡了夏桀也就是宗法封建國家開始之時。恩格斯說,德意志「國家是作為征服外國廣大領土的直接結果而產生的」,那麼,我們史學家以夏商周三代為國家的產生、形成,理論與事實都一致的。 宗法封建制國家,我們認為就是依據血緣關係或原則,由宗主國分封其兄弟、親戚到被征服地區去建立國家,即劃分一塊土地,建立一個城,貴族階級居於國中,包括其子弟以及「小人」(與貴族血緣關係較疏遠者)在內謂之「國人」,猶俗語說「城裡人」,英語之citizen。他們是有政治權利的,以及有當戰士的光榮義務。 侯本來有斥侯、守衛的意義。侯不止一個,故稱「諸侯」。據《尚書·酒誥》、《召誥》以及金文《盂鼎》等材料看來,諸侯有甸侯、男侯、衛侯等。《酒誥》開頭就這樣說:「在晉殷先哲王」,然後說外服「侯、甸、男、衛邦伯」,那麼殷代至少有三類諸侯,如果侯也算一類,則是四類。服就是服役、服從。那麼,外服就是因為它們分布在王畿(距商城數百里以內)擔任斥侯、守衛的任務;甸侯之甸就是圍繞著城外種田的諸侯。外服與內服相對地說,內服就是在城以內的諸侯,或者說,內服就是在城以內的官吏,如「百僚、庶尹、宗工、百姓、里君等,他們原來都是父家長或氏族長,他們都是殷王的同姓。至於諸侯就不一定是同姓了,他們或叛或服,「或在夷狄、或在中國」。如羌方、土方、鬼方以及周都曾經是殷商的諸侯」,但是後來它們也叛離獨立了。鑒於這一歷史經驗,所以周的諸侯以同姓為主,甚至是王的同宗同族——兄弟和親戚關係。《荀子·儒效》篇說:「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焉。周之子孫苟不狂惑者,莫不為天下之顯諸侯。」這大概是周公的發明。 按照商周宗法制的原則,殷商以「兄終弟及」為主,因此,殷王的兄弟大都留在王國內部,兄弟共同執政,因此容易發生王位的爭奪。周的宗法以嫡長子繼承為主,因此其餘兄弟、庶兄弟都分封到各地方去做諸侯,但是它仍與王保持著大宗與小宗的關係。小宗是從大宗分出的,所以小宗必須服從大宗,這樣血緣關係也就不知不覺地形成等級隸屬關係。《詩·大雅·板》說得好:大邦維屏、大宗維翰。惟德惟寧,宗子維城。 諸侯被分封出去之後,正如我們前面所述,它首先就是劃分土地疆界,然後它就要選適中的地方,建立城邑。這樣諸侯就是「宗子」,用《左傳》的話說,就是「封建親戚,以蕃屏(保衛)周。」諸侯被分封的時候,周王賜給他許多國家的重器、車服、奴隸等,此外還有表示順服的遺民,如殷民六族、殷民七族等。因此,他們確是一支浩浩蕩蕩的武裝殖民隊伍。《左傳》昭公九年說:「后稷封殖天下,今戎制之,不亦難乎?」封殖正是今語「武裝殖民」的意思。 第五章 等級 (一)等級與階級 我們在奴隸制章中已經多次提到等級,並且引用楚芋無宇「人有十等」的話,但實際上古代社會並不只有十等,而至少有十幾等,也許還要更多。馬克思說:「在羅馬,有貴族、騎士、平民、奴隸,而且在每個階級內部又有各種獨特的等級。」馬克思接著又說:「只有近代社會,階級簡化了,只有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兩大對立階級。」這樣說來,等級儘管很多,也可以換算成階級,不過依然仍有很大出入。 我們認為等級和階級是兩個不同的歷史概念,即古代社會(資本主義社會以前)重視等級,而很少使用階級。在我國階級一詞可能是由西方傳入的。等級是因血緣關係來決定一個人的社會地位及其權利的,因此,它是世襲的,身分性的。而階級是根據一個人占有生產資料的多少或有無來決定的。例如我國古代必須先「貴」,即獲得貴族的地位,而後才能富。這裡可舉一個例子予以說明。 春秋時秦後子來到晉國,同時楚公子也來到晉國。他們雖然都是貴族,而秦後子要富於楚公子。韓宣子徵求大臣們的意見應該如何給「祿」。叔向認為他們都是「上大夫」(爵位)則祿亦應相同。但韓宣子說:「秦公子富,若之何其均之?」叔向堅持祿應隨爵而定,不能以財富多少而定。他還舉例說,如絳的商人雖然很富,卻沒有功德,因而不能成為貴族(《國語·晉語》八)。由此可見,等級和階級是不同的。 涼山彝族黑彝貴族重視血統,他們認為他(她)們的血是最高貴的、最純潔的,而白彝包括阿加、呷西因為由俘虜而來,血統最為複雜,因此被視為下賤者,所以只做奴隸,即使曲諾也是如此。但是年代久了,奴隸阿加、呷西由於主人指定婚配,混雜著彝根血統,因此要比新俘虜來的奴隸要高出一籌。唯其如此,黑彝貴族,即使貧窮得一貧如洗,但他(她)還是貴族,並且有機會可以仍舊獲得財富。 如前所述,不但統治者內部有等級的差別,而且被統治階級內部也有等級的差別。如前引昭公七年楚芋尹無宇說:「人有十等」就是證明。 清俞正燮說得對,他說:「自皂以下得相役使,故曰臣曰等也。」①但值得再行提出。《國語·齊語》說:「士之子恆為士,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農之子恆為農」,不但士農工商等級不同,並且是世襲的,不能改變的,即使他(她)們的居住也不能「雜處」和遷移。 古代等級雖然很多,但是大別之,卻只「上」「下」兩大等級或兩大階級,即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左傳》昭公九年說:「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就是很好的說明。涼山彝族的等級大體可分為五等:茲莫、諾合、曲諾、阿加、呷西。前者彝族稱做「色頗」、即主子的意思,後者彝族稱做「節伙」,意即奴隸,把曲諾也包括在內,即被統治階級。 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原來是從征服者與被統治者的血緣關係的不同而形成的。例如羅馬的平民原來也是被征服者。恩格斯說:「羅馬城以及靠征服者而擴大了的羅馬地區的日益增加,增加的人口中一部分是外來移民,一部分是被征服地區,主要是拉丁地區的人民。所有這些新的臣民,都處在舊的氏族、庫利亞和部落之外,因而不是PopulusRomanus,即道地的羅馬人民的組成部分。..他們構成被剝奪了一切公民權的平民。」②我們認為PopklusRomanus即我國所謂「國人」,「庶人」相當於平民。 此外雅典還有「隸屬民」。我國民族學者起初把涼山的曲諾作為奴隸,而後來改為隸屬民,雅典的隸屬民的地位高於奴隸。所以我們認為曲諾可能與庶人的地位相當,應該被視為平民。 我們前面各章已經對奴隸、庶人、小人都有過一些分析,因為古代只有等級概念而無階級概念的緣故,很難說清。假如我們一定要把它們「換算」成階級的話,那麼,我們勉強可把我國古代社會劃分為三大階級,即一是貴族階級,包括天子、諸侯、卿大夫和士;二是平民階級,包括庶人和工商。三是奴隸階級,包括皂、輿、僚、隸、仆、台等。名稱很多,不勝枚舉。我懷疑其中還包括附庸,相當於隸屬民。 (二)爵位與特權先秦古籍中雖然屢見爵位的名稱,它究竟是什麼,怎樣起源的,已經很難講清楚了。戰國時孟子對爵位的說法如次: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 (《孟子·萬章下》) 孟子是戰國中期人,當時等級制正與其他制度一樣,已趨於解體過程中。孟子是主張恢復等級制的,但是他自己也說:「諸侯惡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只知其略,其詳已不可得聞。 我們認為爵祿既然是等級制在社會地位和待遇(權利)上的體現,那麼它應該與等級制相一致,就是有等級制也就有爵位。上引孟子的話,把等級制分成兩系:一是把諸侯的等級分做公、侯、伯、子、男五等;一是貴族的等級,分做君、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六等。事實是否如此,從來就有人懷疑。例如,諸侯的五個等級,無論甲骨文、金文以及《尚書》都缺少證明。春秋時的諸侯實際上並沒有嚴格的公侯伯子男的區分。因此有人認為侯、甸、男、衛的四服制可能就是五等爵的前身。 我們認為爵位應該起源於家族的稱謂。公、伯、子、男,原來都是家族的稱謂。天子就是天的兒子之意,也何嘗不是家族稱謂?正象等級由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而產生一樣。《詩·周頌·載芟》說:侯主侯伯、侯亞侯旅、侯強侯以..有依其士。 《毛詩》云:「主,家長也;伯,長子也;亞,仲叔也;旅、子弟也,強、強力也,以、用也..士、子弟也」。都是家族稱謂。後人有把它們做為爵位的,不確。公、就是父家長,如古公亶父、公劉、呂公(姜太公)。卿大夫之卿與鄉古本一字。可能出於「鄉飲酒」禮時相對而坐者,因此卿大夫就是鄉大夫。「大夫」就是「大人」,與「小人」相對而言。 與爵位相應就是職官,就是什麼爵位做什麼官,任什麼職務。如諸侯是王的兄弟及親族,卿大夫是諸侯的執政,擔任司徒、司馬、司空等重要職務,士就是戰士。「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國語·晉語》)都各有不同的等級和職務。 爵位既然體現不同的等級,因此等級不同,權利和義務也就不同。正確說,統治階級是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被統治階級則是沒有權利而只有義務的。 「禮」來源於風俗習慣,但是「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因此禮和刑也就成為等級和階級的標誌。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但是春秋後已經禮壞樂崩了,因此不得不加強刑法的地位和作用。 孔子說過「名器不可假人」,名就是名分,器是器物,如尊、爵、鼎等等都是貴族階級使用的器物。以此來表示權利和身分。 鐵器發明了很久之後,統治階級還仍使用青銅製成的兵器、禮器。孔子說:「名器不可假人」。就是說貴族的權利是決不能轉讓的。 第六章 貴族專政及政權下移 (一)貴族民主專政自堯舜禹的禪讓制度解體以後,出現了君臨於社會之上的「公共權力」——國家。最高統治者叫做「王」。甲骨文「王」字本象「大人」站立之形,或變下面一划為■,象火焰形,表明是家火的執掌者。德意志人的Kuninog(王,即英語之King)本意就是氏族之首。《說文》云:「王,天下所歸德也。」就是說它是各氏族或各部落所共同擁護的首領。孟子所謂「得乎丘民而為天子」也是這一意義。 因此,我們認為殷代的國家政體還是「兄弟共政」或「貴族共政」,王還不能專制一切權力。它只是父家長貴族之代表或首領,李玄伯論殷商的繼承法——兄終弟及制說:商至少在成湯以後,尚實行兄弟共權制度。彼時政權尚未集中在每代長子身上,而為一代所共有,所以一帝之終,不必須傳位於其長子,且須傳位與其弟兄,俟這一代陸續享有政權後,始傳給下一代的人。①我們同意這一說法。但是他的意思是周實行長子繼承制後,權力已集中於君主(兄)一身。就長子繼承制的結果而論,也許如此,但是統觀西周一代歷史,東方魯、宋諸國「一繼一及」仍是並行,而且春秋時期貴族的權力還是很大,可以說依然是「貴族共政」。 周建國後,周公攝政稱王,其實仍是兄終弟及制的殘餘。結果引起管、蔡勾結,武庚叛亂。但是周公確是偉大的政治家,他於東征歸來以後,仍還政於成王,從此確立了嫡長子繼承制。武王時他與召公分任師保,夾輔武王。武王死後,他兼任冢宰,百官都聽命於他。他與召公、呂公及其他貴族共同執政。 周公、召公、呂公(姜)的子孫,不但是魯、燕和齊的諸侯,而且在周王室內世代掌握政權。王室衰微,諸侯強大,實際不是春秋以後才開始的。厲王時「國人」暴亂,王出奔於彘,十四年中周沒有國君,而由周召二公或共伯和專政。宣王繼位,周召二公仍舊夾輔王政。以後有周公黑肩、周公忌父、周公閱、周公楚,都是周公的子孫。他們世代都做王朝的卿士,掌握政權。召公的子孫在宣王時有石穆公虎,傳世有《召伯虎■》,其銘文內容可與《詩·大雅·江漢》互相印證。春秋時有召武公、召昭公、召桓公、召莊公、召簡公,他們也世為王朝卿士。與召公爽同時受顧命輔佐康王的有毛公(毛叔鄭)其後有毛伯斑,春秋時有毛伯衛、毛伯過、毛伯特。可見毛氏大族也世代為王朝卿士。此外還有樊氏、原氏、單氏、劉氏等。 世卿貴族本來與王、諸侯是兄弟、親屬關係,如魯國季孫氏、叔孫氏、孟孫氏,世稱「三桓」,都是桓公之後。鄭國七穆都是穆公之後。總之,他們都是王子、王孫和公子、公孫。周規定只嫡長子有繼承君位的權利,其餘諸子都另立宗族,所以他們的宗族子孫繁衍,加之家臣、私兵、徒眾、奴隸,人口眾多,有「百室之邑」、「千室之邑」,幾乎等於一個小的國家。 春秋時期的貴族專政,決不是一朝一夕所形成的,而是宗法封建制的必然結果。幸而西周時王權尚強,沒有形成大亂,而春秋以後就暴露出來了。先是諸侯爭霸,後來諸侯隨著衰微。孔子嘆息說:「天下有道,則政不在大夫」,這實際是政權的進一步下降的表現。 西周初期,在太師、太傅、太保、太宰的總領導下,設立太史寮與卿士寮兩個機構,前者是管理宗教、祭祀與曆法的機構,太史、太卜、大祝等屬之。後者管理國家政治的機構,司馬、司徒、司空等官屬之。西周中期以後,由於宗教思想日漸淡薄,太史等地位已不重要、太師、太傅、太保也只「坐而論道」而已。司馬、司徒、司空成為真正管理國家政治的「三公」。宋國、鄭國除由卿士擔任司徒、司馬、司空以外,還有司城、太宰、司寇等所謂六卿執政。宋國戴、桓、向三族勢力最大,因此常常形成三族或二族共政。鄭國的執政基本上在「七穆」的手中。 我國古代貴族的權力很大,鬥爭也很激烈。但是他們缺乏權利與義務的觀念,因此缺乏明確的貴族民主制度。宋、鄭的執政,晉國的中軍卻頗有貴族民主制度化的趨向,是值得我們注意研究的。 例如襄公十年,鄭國子駟當國(卿之首腦叫做「當國」)。他因進行「田洫」改革,使有些貴族喪失了土地,以致引起叛亂。子駟、子耳、子國(子產的父親)都被叛亂者殺害。後來子孔當國,而他專制更甚,再次引起貴族的不滿。襄公十九年,鄭人又殺死了子孔。於是子展當國,子產也是這時做了卿,是後來當國的第一步。到襄公三十年,子皮又繼子展當國。次年子皮授子產政,於是子產當國。子產不肯,他說:「國小而偪,族大寵多,不可為也。」子皮說:「虎(子皮名)帥以聽,誰敢犯子?子善相之。」可見執政的後面必須有大族的支持。眾所周知,子產當國期間,鄭國的內政外交很有起色,能在列強之間保持獨立自主的地位。他的三項改革,開戰國法家變法之先,但他基本上是站在扶持公室抑制父家長貴族立場上的,這一點是和戰國法家的立場作風不同。《論語·憲問》說他:「為命神諶草創之,世叔討論之,行人子羽修飾之,東里子產潤色之」。(並見《左傳》襄公三十年記載)只是發布一個命令,就要經過草創、討論、修飾和潤色四項手續,可見子產的貴族民主作風。鄭國「鄉校」是國人討論國家大事的場所,當時有人主張毀掉它,子產認為應該使國人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孔子聽說,感嘆地說:「人謂子產不仁,吾不信也」。(《左傳》襄公三十一年) 晉國在舉行軍事檢閱和訓練的「大蒐禮」的時候,往往選定和任命將帥。中軍的將帥相當於正卿和當國的地位。在選定將帥時,各人都很謙讓,彬彬有禮,即使有爭論,也是很有「君子之風」。在大蒐禮中還頒布刑法,如魯僖公二十七年,晉「蒐於被廬」,頒布了《被廬之法》,文公六年蒐於夷,頒布《夷之法》,後來范宣子根據《夷之法》作成《刑書》。趙鞅、荀寅後來又把《刑書》鑄在刑鼎上。這與鄭子產鑄刑書相同,都是我國首次公布成文法的開始。叔向在子產鑄刑書時曾致書子產表示反對,現在晉國自己也鑄《刑書》於鼎上了。孔子也致書於叔向表示反對。叔向和孔子們的立場完全相同,認為治理國家應該用「禮」,而不應該用法。現在把法公布就使人民無所顧忌了。由此可見禮已日益失掉權威的作用。 春秋時期的貴族專政和鬥爭都是圍繞權而進行的。 周自周公以後,雖然已確立了嫡長子繼承法,但是君位的鬥爭仍然不斷發生。例如嫡長子雖已確立而中途夭折的話怎麼辦,又君主廢嫡立庶怎麼辦,這些問題都是很容易引起爭論的。貴族之間擁立派和反對派便藉口發生鬥爭。如周室內部發生王子克、王子帶、王子頹和王子朝之亂都是其例。最後一次王子朝之亂,時間竟延續了十幾年之久,等叛亂結束,已由春秋進入戰國時期了。 孔子是主張維持君統的,因此他對當時嫡長子以外的兄弟們的爭奪君位,特別是貴族們的從中弄權,深惡痛絕。孔子在講解《春秋》時不免對此有所表示,因此有「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的說法。但是《春秋》絕不能是孔子作的。只是借春秋歷史表述他的政治觀點而已。孔子和子產都是維護宗法封建制的,既不贊成推翻公室、也不擁護私家,而是主張調和公室和私家之間的矛盾。例如,孔子對三桓固然有所批評和指責,但也並不主張推翻私家。然而當時的史官的立場,卻公開地支持三桓。當魯昭公被逐出國不得返回時,趙簡子問史墨的看法,史墨卻說:「社稷無常奉,君臣無常位」。他還引用自然現象來說明這個道理,這就等於公開支持季氏「篡位」是合理合法的①。 因此我們對於「孔子作春秋,亂臣賊子懼」的說法表示懷疑。因為孔子是不可能作春秋的。春秋三百年中「亂臣賊子」的事件實在是記不勝記,以如此眾多的「亂臣賊子」來作為「反面教員」教訓後人,後人會引起什麼想法呢?當時史官們把這些「亂臣賦子」的事件一一記上,據說崔杼當時就很不高興。崔杼把一個史官殺死了,而此史官的兄弟(史官)繼續記在史冊上。這樣的精神固然使人佩服,但是這難道能使趙盾、崔杼感到畏懼嗎?還是使後人看來感到畏懼呢?我們實在不解②。 (二)國人在奪權鬥爭中的作用國人主要是指居住在國中的貴族。在某貴族反對公室或與另一個貴族鬥爭中,他不能不爭取其它貴族包括士和小人在內的低級貴族的支持。如《左傳》文公十六年記載公子鮑企圖奪取昭公的君位,他「禮於國人」。當時宋飢,他「竭其粟而貸之,年自七十以上,無不饋飴也,時加羞珍異。無日不數於六卿之門。國之材人,無不事也;親自桓公以下無不恤也。」宋襄夫人很有政治野心,不但想與公子鮑通姦,而且幫助他「施捨」。由此可知「國人」包括六卿、材人(戰士)。公子鮑得到他們(包括襄夫人)的支持,終於暗殺了宋昭公而即位。又如文公十八年記載莒紀公生太子仆,又愛兒子季佗。太子仆「且多行禮於國人,仆因國人以弒紀公」。他的情況與宋公子鮑差不多,都是得到國人的支持而奪取君位的。 國人的力量和影響之大,也可證明他們都是貴族。如僖公二十八年,晉文公將伐曹,假道衛,衛侯不同意,後來晉已渡過河,衛侯要想與晉結盟,卻遭到晉的拒絕。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把衛侯也趕出國,「以說於晉」。由此例看出,國人對於外交(親楚或親晉)是有決定權的。鄢陵之戰以後,經過國人的同意,衛侯才得回國。定公八年衛靈公苦於晉逼,朝見「國人」,公孫賈徵詢他們的意見說:「若衛叛晉,晉五伐我,病何如矣!」國人皆曰:「五伐我,猶可以戰」。於是衛決定反晉。這是國人決定外交政策之例二。哀公二年,吳王夫差的軍隊已攻入楚,吳派人來召陳懷公。懷公召見國人說:「欲與楚者右,欲與晉者左」。這是國人決定外交政策之例三。襄公十九年,鄭子孔「當國」,「為政也,國人患之」,子展、子西等貴族率「國人」伐之,「殺子孔而分其室」,「分其室」就是把他的族人和奴隸都瓜分了,這是國人參加某一貴族對另一貴族的鬥爭。昭公二十三年,莒子庚輿虐而好劍,苟鑄劍,必試諸人,「國人」患之,..烏存(貴族)率以逐之。按莒國是齊、魯的附庸,國家很小,此前已有二起有關國人的鬥爭,這是以烏存為首率國人去打莒君庚輿。象以上這些例子還有,此不多舉。貴族鬥爭的結果,有許多貴族宗族因失敗而「墜命亡氏」,被消滅了,而只剩下很少的幾個大族。昭公三年,齊晏嬰與晉叔向的一次對話是大家所熟悉的。晉叔向說:民聞公命,如逃寇讎,欒、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 政在家門,民無所依。君日不悛,以樂慆憂,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 齊晏嬰問叔向:「子將若何?」叔向無可奈何地回答說:晉之公族盡矣。肸(叔向名)聞之,公室將卑,其宗族枝葉先落,則公從之。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肸又無子,公室無度,幸而得死,豈其獲祀。 叔向提到晉國公私貴族鬥爭的結果,一些大族,如欒、郤、胥、原、狐、續、慶、伯等,已「降在皂隸」了。私家貴族如六卿已占優勢,取得勝利。他比喻道,「公族正象大樹的主幹,主幹既已朽壞、其枝葉必先凋落。他的宗原有十一族,現在已只剩下他羊舌氏這一族了,也快凋落了。將來恐怕自己死後,連祭祀的香火也不能延續不滅。言下不勝悲涼之情①。 我們知道晉國六卿(韓、趙、魏、知、中行、荀)戰國前已只有韓、趙、魏、智四家,後來只有韓、趙、魏三家,便成為「三家分晉」。晏嬰對叔向談到齊國陳氏家族強大並得民心的情況。這也是大家所熟悉值得再回味的。他說:齊其為陳氏矣,公棄其民,而歸於陳氏..,以家量貸,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魚鹽蜃蛤,弗加于海,民三其力,二入於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凍餒。國之諸市屢賤踴貴,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愛之如父母,而歸之如流水,欲無獲民,將焉辟之?在公私貴族的鬥爭中,我們不能不承認私家貴族獲得民心這一事實。例如齊國的田氏,如前所述:「民人痛疾而或懊休之,其愛之如父母,而歸之如流水」,恐怕也不是過分誇張,否則,陳氏本是一個客卿,怎麼能在齊國取得勝利,代替了姜氏的齊國? 在各國貴族鬥爭中,與諸侯同姓貴族往往先貧窮沒落了,而異姓貴族卻取得民心的愛戴。如晉國的韓、趙、魏三卿可能也是異姓。《史記·魏世家》及《韓世家》記載韓、魏都是周的「同姓」,但是又說,魏之先世「或在中國,或在夷狄」。而夷狄中的確也有姬姓的,如驪戎、狐氏都是姬姓。又韓與後來遷徙於朝鮮半島的三韓本是同族。魏字從鬼,與隗、媿同字,則可能就是鬼方之後,魏絳和戎之所以成功,可能就因他是戎狄之後。趙則《世家》明言與秦都是以玄鳥(燕)為圖騰的,趙與秦都是殷商之後。這樣,韓、趙、魏都是異姓大夫而取得了姬姓的晉的政權,這與陳氏以客卿取得姜齊的政權一樣。以上說明血緣關係已日益淡薄,地域關係的國家正在醞釀著。 第七章 土地王有、貴族占有與賦稅的改革 (一)土地王有與貴族占有三代興革之際,原來遺留下來的氏族公社、家族(宗族)公社等,當然都成為新朝所有。《詩·小雅·北山》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賓,莫非王臣。」不但土地為王所有,就連臣民也是王所有。雖然如此,但是王也有責任把土地和臣民分封一部分給他的諸侯。楚芋尹無宇說:「封略之內,莫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王臣」。這是說諸侯國內土地是屬於諸侯所有的,諸侯在國內也等於王。因此,諸侯也須把土地分封給他的卿大夫,直至於士。《禮記·禮運》說:「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這樣層層地分割,就是土地王有、貴族占有制度的來源。 占有不等於私有,從占有到私有還有一段距離。馬克思說:「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占有,是一個事實,是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有社會賦予實際占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占有才有合法占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①有的同志引用了馬克思這段話以後,便認為西周時已有私有土地,這卻未免過於倉促。我們認為西周春秋時期主要是土地王有、貴族占有。下面我們引用黃河北岸所謂「南陽」的一片土地為例,說明它經過好幾個貴族之手,二三百年之久而所有權始終是國王的,而貴族則只是占有。周室東遷後占領了黃河北岸戎狄的土地,即謂「南陽」,但是戎狄仍常來侵略。周襄王把它的若干塊土地封給周司寇蘇忿生做了人情。後來蘇忿生投奔於狄,這若干塊土地就復入狄人之手,直至晉文公稱霸,開發南陽才把它收回。因此周王又把它賜給晉文公,晉文公又分賜給狐氏、陽氏,而後又轉入郤克之手。當時晉郤至與周爭奪鄇田,就是上述狐氏、陽氏之田。王命劉康公、單襄公向晉訴訟。郤至說:「溫,吾故也,故不敢失(溫鄇同在一地)。」單子,劉子向郤至源源本本地陳述這片土地的經過,然後說:「若治其故,則王官之邑也,子安得之?」駁得郤至無詞對答。由此可知,這片土地雖歷經蘇忿生、狐氏、陽氏等人,卻仍是「王官之邑」,貴族只是占有,而不是為私人所有。(詳見《左傳》成公十一年) 有的同志把這段史料只引用到這裡,但事實上《左傳》昭公三年繼續記載了溫和州二塊土地的情況。(杜註:「州本屬溫,為趙氏邑」。)我不厭其煩,譯其大意如次:初時,州縣為欒豹之邑,欒氏亡後,范宣子、趙文子、韓宣子都想占有這塊土地。文子說:「溫是我的縣。」二宣子說:「自郤稱(人名)把它從溫分出以來,已經過郤稱、欒豹和趙氏三家。晉改邑為縣,不只州一地,已難追溯其根源了」。文子覺得這話是針對他說的,就不敢要這塊土地了。二宣子說:「我們不可以只說道理而自己奪取土地,不如也放棄了好。」於是這塊土地三家都不敢要。後來趙文子為晉正卿,他的兒子趙獲想讓他父親乘機取回州的土地,文子說:「二子之言義也,違義,禍也。余不能治余縣,焉用州..有州必死。」甚至賭咒發誓,仍不敢要這塊土地。後來他把它以晉的名義轉贈給鄭國的豐氏。豐氏一死,子產又立即歸還給晉(見昭公七年)這也是土地王有的證明,不然趙文子怎麼能轉贈著鄭國呢? 試想一想,這片土地如果從東周初周王給蘇忿生時算起至鄭豐氏又還給晉,已經歷了晉文公、狐氏、陽氏、郤至、趙文子、韓宣子、郤稱、欒豹(當然非全部)之手了,時間已達二三百年之久,為什麼都只占有而不敢私有?這只能說西周春秋時期土地所有制是王有、貴族占有,而非私有。但是近來也有一些同志根據金文(如《舀鼎》、《咼從鼎》、《格伯殷》以及《衛鼎》等)中記載有關土地轉讓、賠償,以及以實物交換的例子,認為西周以來土地已經私有。這是我們以為不可的。因為轉讓、賠償,以及實物交換等,嚴格說來,在土地王有、貴族占有制之下是可以允許的。《格伯■》有「賈三十田」的話,也仍是以物易物的性質。《衛鼎》記載矩伯用十塊田換取裘衛價值八十朋的瑾璋,又用三塊田換取裘衛的二十朋的赤琥等物。誠如這樣解釋,(如「賈」字,名家解釋尚不一致)我們認為也只以「朋」來折算,與以田來折算相同,則「朋」、「田」尚非貨幣,正如瑾璋、赤琥等不是貨幣一樣。其次應該注意在交換的進程中,上自「三有司」下至地方官吏參加作證,這只是宗族之間的土地交換行為,而不是以土地私有為條件的商品買賣。又如有人引用如下之例,「晉討趙同、趙括,武從姬氏畜於公宮,以其田與祁奚。韓厥言於晉侯..乃立武而反其田焉。」(《左傳》成公八年)又「豐卷奔晉,子產請其田裡,三年而復之。反其田裡及其入焉。」(《左傳》襄公三十年)認為他們占田就是私有土地,並且得到政府的保護。我們認為這些例子只是證明貴族占有,而非私有。子產在鄭的改革,只是承認貴族占有或限制其「占田逾制」,而非主張土地私有。 (二)奪田、兼室事件特別令人注意的是春秋時期奪田與兼室事件的不斷發生。 當然它也可以上溯於西周晚期,如周厲王時,榮夷公「好專利」,得到王的信任。這「好專利」,大概就是厲王沒有把分封土地給予諸侯、卿大夫貴族,因為貴族不得占有土地,所以引起貴族的反對,結果被國人驅逐,逃奔到彘。《瞻卬》是刺幽王之詩說:「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復奪之」,不消說是因幽王把貴族所占有的土地和「民人」據為王有。因此加劇了王有與貴族占有的矛盾鬥爭,這也是幽王所以滅亡的原因。春秋時期奪田兼室的現象更加嚴重了。誰都知道,掠奪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但是土地還是王有的,貴族雖然以合法占有一定的土地。但春秋以後生產力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土地和勞動力是重要的生產資料,因此私有的欲望迅速地增長起來。「占田逾制」是它的表現,進而對於土地和勞動力的爭奪,明知是不合法的,而仍連連不斷地在貴族間進行著。例如:(1)(魯閔)公傅(官名)奪卜齮田。(《左傳》閔公二年) (2)周甘人與■嘉爭■田。(《左傳》昭公九年) (3)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左傳》昭公十四年) (4)郤奇奪夷羊五田。郤犫與長魚爭田。(《左傳》成公十一年) (5)晉君..大其私■,而益(增加)歸人田,不奪諸大夫田,則焉取以益此?(《國語·晉語六》) 以上奪田都是政治原因,而不是經濟原因引起的,所以不能認為私有土地的合法化,或者已是主流。 「兼室」、「分室」,這些室字不是指妻妾兒女,而是指奴隸和其他動產。我們前面已經講過,凡奴隸有家屬的也可稱「室」。在貴族鬥爭中,一方貴族失敗了之後,另方貴族往往把對方的族人、奴隸沒收,據為己有。例如:(1)(楚)穆王立,以其為太子之室與潘崇,使為太師,且掌環列之尹。(《左傳》文公元年) (2)(楚)共王即位,子重、子反殺巫臣之族子閻、子盪及清尹弗忌及襄老之子黑要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閻之室,使沈尹與王子罷分子盪之室,子反取黑要與清要之室。(《左傳》成公七年) (3)(宋)華閱卒,華臣弱皋比之室。(《左傳》襄公十七年) (4)(鄭)子孔之為政也專,子展、子西率國人伐之,殺子孔而分其室。(《左傳》襄公十九年) (5)(齊)崔杼殺高厚於灑藍,而兼其室。(同上) (6)(楚)公子圍殺大司馬■掩而取其室(《左傳》襄公三十年) (7)(齊)子尾卒,子旗欲治其室..其臣曰:「孺子長矣,而相吾室,欲兼我也」。(《左傳》昭公八年) (8)(齊)欒施、高強來奔,陳鮑分其室。晏子謂桓子曰:「必致諸公」。(《左傳》昭公十年) (9)(魯)南蒯謂子仲:「吾出季氏而歸其室於公。子更其位,我以費為公臣」。子仲許之。(《左傳》昭公十二年) (10)(魯)公鳥死,季公亥與公思展與公鳥之臣申夜姑相其室(《左傳》昭公二十五年) (11)(宋)公子地嬖蘧富獵,十一分其室而以其五與之(《左傳》定公十年) (12)(晉厲公)殺三郤而屍諸朝,納其室以分歸人(《國語·晉語六》) 以上十二例,時間自文公至昭定,長達二百三十年,地點遍及齊、魯、宋、鄭、楚,而以楚最為突出,這是不能不使人感到驚奇的現象①。由第一例可以證明,「室」決不是指妻子兒女,因為穆王即使寵幸潘崇,必不致把自己作太子時的妻子兒女都賜給潘崇,因此只能理解為奴隸及其他田地財產等。兼就是兼併;分就是瓜分;取就是掠取。因此,也只有把室作為奴隸土地看待,否則就不好理解。此外還有「相其室」、「治其室」,相、治就是管理別一貴族的奴隸、土地等等。子尾的家臣說:「孺子長矣,而相吾室,欲兼我也」(見第七例)。因為管理就是兼併的初步。「致諸公」(見第八例)是把奴隸土地歸於公室,如果兩家貴族為爭奪而無法解決其矛盾的時候,(見第九例)即歸還公室。 如果「室」確是奴隸,那麼,春秋中期以後,隨著對土地貪慾的增長,家內奴隸可能已經使用於土地耕種,家內奴隸確有向生產奴隸發展的趨勢。在奪田兼室的浪潮之下,各國公室也有把卿大夫貴族的采邑和土地兼併過多的現象,加以限制的企圖。如鄭國子駟為田洫,因而使占田過制的貴族喪失了土地,他們乘機起來發動叛亂(《左傳》襄公十年)。管仲在齊桓公時,「奪伯氏駢邑」(即過剩的邑)三百,但伯氏「沒齒無怨言」(《論語·憲問》)這當然是少數有「修養」的貴族,才受到讚許,其他有「怨言」者必定很多。《左傳》昭公十年記載:陳桓子為了爭取別的貴族對他的支持,他對「凡公子之無祿者,私分之邑」。但是還不等於說私有制已經形成。 總上所述,春秋時期的確是處在矛盾的過渡時期,在「公」與「私」的問題上,也同樣反映了矛盾鬥爭的現象。 (三)賦稅的演變《漢書·食貨志》說:「稅以足食,賦以足兵」。可見古代賦與稅原來是有區別的,就是說賦是兵賦,稅是田稅。在井田制度之下,農民助耕公田,殷人叫做「助」,周人叫做「籍」。農民助耕公田以外,在私田上自己勞動所得,即用作為養活自己的生活資料。此即所謂「籍而不稅」。公田的收入原來是為社裡「公共支出而用」,包括天災、饑饉、戰爭以及其他宗教活動等等。夏商周三代興亡之際,新來的統治者奪取了一部分公社的人民和土地,分封給諸侯和卿大夫。公社組織和井田制依然存在,但是它們已經要為統治階級繳納貢物、糧食和供應徭役等。在土地王有制之下,這樣的公社,包括土地和人口,都成為「王之所有」。因此它們必須向國家登記,叫做「書社」。《左傳》襄公十五年杜預註:「二十五家為社,籍書而致之」。二十五家出自杜撰,至少也是後起之說。但它解釋「書杜」為「籍書而致之」,是可能有根據的。《呂氏春秋·慎大覽》說:「武王勝殷..與謀之士封為諸侯,諸大夫賞以書社。」可惜《呂氏春秋》的成書更晚。但是春秋以後,「書社」之名已頗流行。如:齊桓公見管仲..與之書社三百。(《荀子·仲尼》) 公子開方以書社七百下衛矣。(《管子·小稱》) 齊與衛地,自濟以西,禚眉以南,書社五百。(《左傳·哀公十五年》) 齊侯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請致千社。」(《左傳》·昭公二十五年) 景公與魯君地,山陰數百社。(《晏子內篇·雜上》)景公謂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以書社五百封管仲,不辟而受。」..景公祿晏子以平陰與棠邑及市者十一社。(《晏子內篇·雜下》) 按社有時也就是「邑」,相當一個小小的自然村落。所以《論語·憲問》說:「奪伯氏駢邑」,朱熹注以為邑即社,這是正確的。如《論語·公冶長》說:「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就是很小的邑。《子仲姜鎛》說:「侯氏錫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這裡的邑大概也只「十室之邑」那麼大,則侯氏所賜之邑可能就是社。由此可見春秋戰國時社邑的破壞了,故孟子說:「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 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實行「初稅畝」,但是「經」里僅此三個字,意義不明,因此不得不藉助於三傳的解釋。《左傳》說:「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谷出不過藉,就是農民除耕種「籍田」(公田)以外,不再有其他的負擔和剝削。畝是私田,則「初稅畝」就是從這年起,魯國公室還向農民的私田伸手徵收實物稅了。這裡應該聯帶解釋一下「租」字,租字本由助字引申而來,因此我們認為徵稅以前,應該先已有「租」。「租」為徭役勞動的話,則稅就是實物代役租了。 所征之稅率終究怎樣,據《公羊傳》和《穀梁傳》的解釋,都是征什一之稅,這大概是說,「初稅畝」後,於私田也征什一之稅,那就是徵收十分之二的稅了。《論語·顏淵》記載: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飢,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哀公)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徹是周克殷前徵稅的方法,現在已徵收十分之二,就自然被人所批評。但百年以後的哀公徵收十分之二的稅還感不足。 在實行「初稅畝」前,農民曾進行過消極怠工的鬥爭。《詩·齊風·甫田》說:「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無田甫田,維秀桀桀」。甫田是諸侯的籍田,由於農民的消極怠工已長滿了荒草。《穀梁傳》說:「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意思是說,如果官吏剝削農民過重,以致莊稼不善,就不是好的官吏;公田應由農民耕種,如果消極怠工,以致公田長滿野草,這就不是良民。《穀梁傳》對兩方面都作了批評,可知「初稅畝」是公田與私田從此都收實物稅的意思。 「初稅畝」,不但使農民的負擔加重,而且暗示公社井田制已在日益破壞。 孟子說:「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滕文公》上)可見在野農民只有助耕。孟子主張國野分治,所以才這樣說的。但是前590年,成公元年,魯「作丘甲」。前483年,哀公十二年,魯「作田賦」,田賦即甸賦。丘、甸都屬於野的範圍,那裡原是被征服人民居住和耕種的地方,他們本來是不當兵,不出賦的,而現在丘甸也都徵收兵賦了。雖然野人民的負擔已有增加,但是國野的對立和界限卻在逐漸縮小。 公元前538年(魯昭公四年),鄭國子產「作丘賦」,丘賦與丘甲的意思相同。子產於作丘賦前,前543年(魯襄公三十年),曾經整頓井田制度,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子產這次田制整頓,只是把貴族「占田逾制」的現象加以整頓,並不是廢除井田。鄭國經過子產這次改革,居然使它在諸侯間的地位有所提高,可見還是有作用的。 古代兵制與田制是密切聯繫的。如族字從■從矢,是旗幟之下,每家出箭一支,五人為伍,十人為什,組成隊伍,故族可引伸為宗族、族類。大概一百家為一族(即百室一族)設百夫長,千家則十族,設千夫長。西周時期,請侯與卿大夫分別掌握軍隊,因此公室與私家在兵權上也有鬥爭。 公元前562年(襄公十一年),魯「作三軍」,經過三家討論然後結盟,決定「三分公室,各有其一」。後來經過了二十五年(前537年)三家又經過討論,決定「四分公室」,「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之,而貢於公」,(昭公五年)這樣魯公室的兵權已全入三家之手。尤其是季氏擇二最占優勢。前483年(哀公十二年)魯用田(甸)賦時,冉有(時為季氏家宰)徵求其老師孔子的意見,孔子是不同意於丘以外又向田(甸)用賦的。因此賦的增加只對私家季氏有利。這與三家分公室的軍隊也有關係。 前645年,晉「作州兵」,同時又「作爰田」。據後人研究,州也是在野的範圍內,因此「作州兵」就是徵調州人當兵。這是晉國的國野界限從此也消除了。「作爰田」是使國人的公社土地不再重新調整分配,而只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輪流換耕。這不但促進了農業生產率的提高,同時也促使私有土地的發展。 第八章 四民階級的出現及奴隸制問題 (一)社會分工與階級劃分春秋戰國之際,我國已由青銅器時代進入鐵器時代。 青銅器是銅與錫的合金。在此以前,按銅器的發展,還應該有一個純銅即黃銅時代,但是二里頭文化遺址中卻已出現青銅器,飲食器、酒器、兵器都是以青銅製成,農具、工具卻很少用青銅製成的,而仍舊是石器、木器、陶器。因此青銅製成的尊、爵、彝、鼎成了統治階級、貴族階級權力和地位的象徵。青銅器作為生產力是有限度的。 關於鐵器的發明時間,至今考古界還有爭論。但是春秋末戰國初鐵器已象雨後春筍般地冒發出來。正是因為它的發明和使用,促使春秋戰國之際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從而引起社會進一步的分工和階級的劃分。 孟子與許行之徒的一次對話,充分地反映了鐵器的使用是促使社會分工和階級劃分的動力,不厭其煩,全引於次:孟子曰:「許子必種粟而後食乎?」(許行之徒)曰:「然」。「許子必織後衣乎?」曰:「否,許子衣褐。」「許子冠乎?」曰:「冠」。曰:「奚冠?」曰:「冠素」。曰:「自織之與。」曰:「否,以粟易之。」曰:「許子奚為不自織?」曰:「害於耕。」曰:「許子以釜甑爨,以鐵耕乎?」曰:「然。」「自為之與?」曰:「否,以粟易之。」曰:「以粟易器械者,不為厲(害)陶冶,陶冶亦以其械器易粟者,豈為厲農夫哉?且許子何不為陶冶,舍皆取諸其宮中而用之?何為紛紛然與百工交易?何許子之不憚煩?曰:(亦孟子語)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然則治天下獨可耕且為與?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為備,如必自為而後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天下之通義也。」(《孟子·滕文公上》) 這一段對話說明鐵器已使用於農業耕作,因此促使陶器業、紡織業的分工。農民需要陶器或布匹(制冠或製衣)就要以自己生產的粟去與它們交換。我們知道許行之徒是奉行「神農之言」的,他們主張「君民共耕」,就是君和民一樣應該參加生產勞動。這無疑是氏族公社制度的反映。雖然孟子主張恢復井田,但是他的井田制已經有明顯的階級劃分,即君子與小人、國人與野人的劃分。他在講井田制時曾經說過:「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有「大人之事」和「小人之事」亦即勞心與勞力之分。他認為這是社會分工,是完全合理的,所以他又說:「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顯然孟子講這話時,井田制已經隨著國野制度的破壞而破壞了。正如馬克思所說羅馬尼亞、波蘭的田制一樣,已經由共有土地為基礎的共同體轉變為農民為土地的掠奪者無償地付出徭役勞動。馬克思說:「農奴的生產關係就是這樣發生的」。孟子的井田制實際孕育著農奴關係。 恩格斯說:「隨著新的分工,社會又有了新的階級劃分。各個家庭之間的財產差別炸毀了各地仍然保存著舊的共產制家庭,同時也炸毀了在各種公社範圍內進行的共同耕作制。」①由此可知,社會分工是促使階級劃分的前提條件。如孟子所說,鐵器的使用,促使工商階級與農民階級的劃分,就是一例。 春秋末年晏嬰與齊景公的談話,也反映士農工商和卿大夫貴族之間的分化。齊景公面對著華麗的宮殿感嘆地說:「美哉室,其誰有此乎?」晏嬰說:「其陳氏乎!」接著他盛誇了一番陳氏得到民心的情況以後說:「在禮,家施不及國,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士不濫,官不滔,大夫不收公利。」(《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晏嬰讚美陳氏的話我們已不止一次地講到,這裡應注意的是社會階級的變化,就是民遷、農移、工賈變、士濫、官滔,大夫收公利。這是應反轉來讀的。陳氏之所以得到民心,正是因為他「收公利」。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變化呢?晏嬰認為是禮壞樂崩的結果。但是為什麼會發生禮壞樂崩呢?晏嬰卻沒有正確的回答。我們讀了恩格斯的話,就知道這是生產力的發展促使社會分工、階級的劃分。下面我們來談談新的階級的出現:由於井田制的破壞,農民失掉了土地,不得不四處流亡。孟子說:「老弱轉於溝壑,壯者散而之四方」,正是指井田制破壞以後的情形。他認為必須有恆產才有恆心,無恆產就無恆心,認為恢復井田制就能保證農民的恆產和恆心。他的井田制計劃是否實現,沒有史料可以證明。不過他常常提到「百畝之田,五口之家」的話,卻不象是井田制下的家族公社,而是個體農民按地域組織起來的農村公社。 商鞅變法實行授田制,就是由國家按農民的戶口多少授予農民土地,讓他們負擔兵役、徭役和賦稅。為了「富國強兵」的目的,按「五人為伍、十人為什」軍制編制起來,既是農民,也是士兵。農民分得土地之後,已不再實行「三年換土易居」的辦法,而只在自己的土地上提高每畝的生產率。因為土地有好壞的不同,國家授予農民土地也分為「不易之田」,「一年一易之田、二年再易之田」三種,農民的負擔也因而有所不同。所謂上農、中農、下農。土地是直屬於國家的,因此只有農民的私田(實際是份地)而無公田。在這樣授田制下,農民從表面上看來,已成了國家的「編戶齊民」,而實際上卻是國家的農奴。《周禮》一書所描述的田制,與其說象孟子的井田制,毋寧更象法家李悝、商鞅所實行的田制。班固在《漢書·食貨志》所述田制似已紊淆了這兩種田制為一種田制了。如它開端說:「八家共之,各授私田百畝,..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齊同,力役生產可得而平也。」這顯然是仍抄孟子的話:「力役生產可得而平也」,卻與《商鞅列傳》相同。下面接著敘述授田制說:「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這裡所述易田之制與《周禮·大司徒》相同。在這種授田制之下,農民實際就是農奴。班固描寫說:「春,將出民,里胥平旦坐於右塾,鄉長坐於左塾,畢出然後歸,夕亦如之。」連婦女也組織起來了,「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從者,所以省費燎火,同巧拙而合習俗也。」這樣的公社組織和《孟子》所述是大不相同的。《周禮·地官·比長》說:「徙於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於他,則為之族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惟圜土(監獄)納之。」不如說是一座監獄。 但是除了授田制下的農民以外,個體農民已經逐漸形成。戰國時期,農民這一階級成分是很複雜的,既有小自耕農,也有賣庸而耕的半自耕農。從《韓非子·外儲說左上》的記載看來,這些庸耕者的身份是完全自由的,他們只是出賣勞動力,並沒有任何隸屬關係。因此主人必須給他豐盛的酒飯和較多的工錢,否則他就不肯好好出力或者離他而去。 孟子在其著作中描述個體農民最為生動,他說:「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飢矣。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斑白者不負戴於道路矣。」但這是孟子對行仁政以後的想像,並非現實,而與《周禮》所描述的農民有似農奴者卻又不相同。 《管子·問》篇所述較近事實。它說:「問邑之貧人債而食者幾何家? 問理園圃而食者幾何家?人之開田而耕者幾何家?士之身耕者幾何家?問鄉之貧人何族之別也?..外人之來從而未有田宅者幾何家?..貧士之受責於大夫者幾何人?」就它所問,當時社會已有很多貧人,他們四處流徙,宗族制已遭破壞,故有「外來之人」而「未有田宅者」。又還有「理園圃」副業的農民。 從新出土的雲夢秦簡也反映國有土地(授田制)已被官僚利用盜竊為私有土地,並把它轉租給貧苦農民。還有一部分農民固然可以因在戰場上立功而獲得土地,成為私有土地,但也有一部分作為奴隸或農奴①。《商君書·境內》云:「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庶子還要定時給有爵者服徭役。 春秋初期晉國還出現「隸農」。《國語·晉語一》說:「猶隸農也,雖獲沃田而勤易之,將不克饗,為人而已。」它們也許由奴隸轉化而來,雖然已經獲得一塊「沃田」耕種,但終年所得,收入極微,只是給別人勞動而已。值得注意的是從庶人、工商中已經出現了「素封」階級。《史記·貨殖列傳》介紹他們說:「今有無秩祿之奉,爵邑之入,而樂與之比者,命曰『素封』。」素,白也,就是他們原來不是「封君」,但是他們每年的收入,卻可以與有秩祿、有爵邑的封君相比。司馬遷接著說:「其中庶民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則二十萬而更徭役租賦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這是前所未有的新興階級,地主工商階級。但是秦實行「重農抑商」政策,他們卻沒有能夠順利地發展起來,而只有走官商和官僚地主的道路。(二)工商業的發展與勞動奴隸制的流產戰國以後,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私營工商業終於迅速地發展起來。 馬克思對於商品經濟和商人的出現,在古代希臘、羅馬國家的形成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給予高度重視。恩格斯認為商業與農業手工業的分工是第三次社會分工,所以他說:「它又加上了一個第三次的、它所特有的、有決定意義的重要分工,它創造了一個不重視生產而只從事商品交換的階級——商人。」①應該指出,在戰國以前,我國已有工商,是次於庶人以下的一個等級,他們由官府供給衣食和生產資料,即「工商食官」。但它的生產品不是為了拿到市場上去出售的商品,而是為了供應貴族階級日常應用、享樂而生產的。但是戰國以後的商人是在第三次社會大分工以後才出現的,他們雖然不從事生產,但是手工業者和農民的剩餘物品的出售,往往要經過他們的手,因而從中牟利②。恩格斯說:「它根本不參與生產,但完全奪取了生產的領導權,並在經濟上使生產者服從自己。它成了每兩個生產者之間的不可缺少的中間人,並對他們兩者進行剝削。」(同上) 我國先秦文獻里十分缺少商業的發展和商人活動的記載,對於貨幣的出現也很不清楚。幸而漢代司馬遷在其《史記·貨殖列傳》卻客觀地、全面地敘述了商人、商業的活動和作用。我們在前面已經引用了它有關「素封」階級產生的記載,他們大都是因工商致富的工商階級。在《貨殖列傳》里他敘述了各地的生產經濟情況,著名的商人和他們的經濟理論。恩格斯在談到古代貨幣的作用時說:「商品的商品被發現了。這時商品(貨幣)以隱蔽的方式包含著其他一切商品,它是可以變為任何隨心所欲的東西的魔法手段。誰掌握它,誰就統治了生產世界」(同上)。司馬遷用古文同樣表達了這一意義,他說:「凡編戶之民,富相什,則卑下之,佰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仆,物之理也。夫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由此可見商業和商人的發展對於階級分化所起的重要作用。不注意到這一點,也就無法理解我國春秋戰國之際社會的變化。 至此我們可以來討論一下戰國以後我國的奴隸制。按照前輩學者郭沫若的說法商周為發達的生產奴隸制。但是我們認為商周至春秋戰國卻始終只是家長奴隸制。商鞅變法實行「重農抑商」政策,既沒有使他發展為生產奴隸制,也沒有廢除家長奴隸制。馬克思說:在古代世界,商業的影響和商業資本的發展,總的結果為奴隸制經濟,或者視其起點如何,結果不過是把奴隸制度,由家長式的生產直接生活資料為目標的,轉化以生產剩餘價值為目標的。①據此可知,由家長奴隸制到生產奴隸制的「轉化」,其關鍵是在商業的發展如何,即前者是以「生產直接生活資料為目標」,後者則以「生產剩餘價值為目標」。那麼我國商鞅變法「重農抑商」的政策對奴隸制的發展,無疑是起了一定的消極作用。 其次,商鞅變法實行授田制,其目的在「富國強兵」,並不是為了發展土地私有制。但是在商品經濟的影響之下,土地和奴隸已經可以自由買賣。因此商鞅死後到漢代初期,土地私有制必定產生,以致造成「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王莽變法時奴隸已與牛馬同欄,在市場上進行買賣。王莽變法事事復古,他規定全國的土地都是「王田」,奴婢為「私屬」。由於兩漢土地兼併的嚴重性,他又不得不回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老路上去。奴隸也仍舊是家內奴隸,而不是社會生產奴隸制。春秋戰國之際,士農工商合稱四民,但士原是貴族最末一級,是軍隊中的骨幹。而春秋以後,由於軍制的變化,兵源的枯竭,國人與野人都要當兵出賦,因此士的出路也隨之發生變化。例如孔子的學生中有經營貨殖的,也有願意去學稼的,而大量的是投奔於卿大夫門下當一名家宰。到戰國時士的出路就更亂且濫了。有做「食客」的,有算命卜卦的、也有做俠客的。既有上升為「士大夫」的、也有下降為「士庶人」的。但他們主要依賴腦力作為生存手段,因而輕視體力勞動。墨子的學派倒很象是一個小手工業團體。戰國以後,另有新興階級的出現,儘管它們還很微弱,墨子的「尚賢」 就是在打破「官無常貴」、「民無常賤」的等級制,陳勝、吳廣起義提出「王侯將相,寧有種乎?」更是對等級制的無情的衝擊。 第九章 秦的郡縣君主專制國家 (一)秦所以能夠統一六國的原因戰國時期七國爭雄,戰爭頻繁,其激烈、殘酷的程度都遠遠超過了春秋時期。 由於鐵器的使用,無論兵器、兵種、戰略戰術,都有了顯著的進步和發展。由此也產生了許多著名的兵法家如孫臏、吳起、廉頗、白起、王翦等等。三晉是法家的發祥地,魏國最早變法。後來商鞅入秦,秦的變法實際是從魏傳播過去的。但是秦的商鞅變法,比當時任何國家都要徹底深入。這是秦所以能夠戰勝六國和最後統一的重要原因。 戰國時期各國進行變法,是為了「富國強兵」,而「富國強兵」是為了戰爭。「戰爭是政治的繼續」,一切矛盾都已爆發,只有依靠武力(戰爭)和生產才能解決。梁襄王見到孟子時首先提出了「惡乎定」的問題。孟子回答說:「定於一」,又說:「惟有不嗜殺人者能一之」。襄王當然聽不進去。孝公接見商鞅時,商鞅最初講「王道」,繼講「霸道」,孝公都不愛聽,最後講「富國強兵」的道理,他聽著不覺膝行而前。可見戰爭已是當時解決一切矛盾的出路。 戰國後期的戰略戰術已不但在奪取敵人的一地一城,而且在摧毀敵人的戰鬥力,如秦國白起於前279年攻打鄢郢之戰中,楚竭力抵抗,久攻不下。白起竟採取引水灌城的辦法,在鄢的城西築堤,引水為長渠(今湖北宜城西)把水從城西灌入城東,使楚國軍民溺死者數十萬人,表現出極度的殘酷性。楚國因此遷都於陳(今河南淮陽縣)。前262年,秦趙長平之戰中,雙方相持達三年之久,都消耗了很大的兵力。趙國終於被迫投降。白起竟然將全部投降官兵四十五萬人活埋,這是滅絕人性的舉動。 戰國末年,六國兵力不但失去抵抗能力,而且還內部腐化。秦國於是採用兵法家尉僚子的策略,派間牒到六國活動,不惜用大量的錢財收買、賄賂或離間君臣將相之間的關係。如秦滅趙時,趙軍竭力抵抗,最後卻因趙王的寵臣郭開受秦賄賂,造謠李牧、司馬尚謀反,趙王改用李蔥和顏聚代替李牧和司馬尚,後來又殺李牧。結果秦王翦大破趙的代郡。又如齊國滅亡前,齊王建的相國侯勝「多受秦間金玉」因而加速了它的滅亡。 此外還有一個原因,秦國對六國進行戰爭時,不但拓地西戎,而且向西南的巴蜀地區開發經營。楚國原來也在那裡開發金礦,建立岷山莊王。但是秦占領漢中、黔中之後,楚與巴蜀的交通便被隔斷,秦得以更加積極地經營巴蜀,發展水利事業,使巴蜀成了秦的經濟資源倉庫。後來它又消滅了義渠,使遊牧經濟也有所發展。東方六國只有楚國領域廣闊,資源豐富,齊國沿海,可以收魚鹽之利,但是總不如秦的富厚。至於三晉的兵力雖然很強,但是韓魏處於中原,四處受到戰火的威脅,所以三晉一弱,秦的兵力已所向風靡,勢如破竹。戰爭不但是政治力量的決賽,而且愈來愈成經濟力量的決賽。(二)郡縣制——地域關係的基礎三家分晉、田氏篡齊,標誌著戰國時期的開始。通過變法和戰爭,由秦統一六國、從而建立了以地域關係為基礎的郡縣制君主專制國家。 郡縣制開始於春秋時期晉楚和秦等國。晉國趙簡子的誓師辭里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左傳》哀公二年)可見春秋末期,縣還比郡大,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縣和郡都是新被兼併過來的土地。它並不分封給卿大夫貴族作為封邑,而由君主直接統治。縣,懸也;郡從君從邑,就是君主的邑。它們往往設置在國家的邊境上,有一套自成系統的軍事組織和政治組織,因此逐漸形成為地域關係的地方行政區域,和原來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封國采邑不同。 晉楚秦等國於春秋初期已經有縣的出現。楚國最初的縣,其縣公也是世襲的,如申被滅亡後,建立申縣,第一個縣公為申公斗班,申公斗班以後,繼任者為申公斗克,即是斗班之子。又如晉的原縣,第一個縣大夫為趙衰,稱為原衰,而繼任者為趙衰之子趙同,稱為原同。又如楚的申公巫臣,晉以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襲為邢大夫。戰國秦漢以後,由於小農經濟的廣泛出現,世襲貴族統治體制已逐漸瓦解,而成為君主直屬的地方行政組織了①。戰國時期,由於各國戰爭頻繁,邊地增加,從而形成郡縣制,從此由郡而統治縣。如魏的上郡有十五縣,趙的上黨郡有二十四縣,趙的代郡有三十六縣,韓的上黨郡有十七縣。秦楚燕的郡縣制都是效法晉國的。商鞅變法集小(都)、邑、聚為縣,凡三十一縣或四十一縣。因此原來聚族而居的村落,必定有許多被改編為縣,從而打破了血緣的紐帶關係。 如前所述,秦昭王根據范睢的建議,在戰爭中,每克服一城一地,就隨即置郡。如前222年,王翦平定楚江南地,降服了越,置會稽郡。前225年,於取得燕地以後,置漁陽郡、廣陽郡,又在魏地(原為宋地)置泗水郡。攻取齊地以後置薛郡。前223年,滅楚後置九江郡、長沙郡①等等。故爭為郡縣制的形成作了開路先鋒。 由於郡縣制的確立,全國農民都編入於戶籍,所謂「戶籍相伍」(前375年),政府按戶籍徵收賦稅,並根據戶籍「計口授田」,徵收地租,同時實行郡縣徵兵制。 秦統一以後,郡縣制已成為全國君主專制中央以下的地方行政組織,但是宗法封建制與郡縣制之間也依然存在著矛盾與鬥爭。 前221年秦王政已正式稱號皇帝,但是丞相綰說:「諸侯被破,燕齊荊地遠,不為置王,無以填之,請立諸子。」始皇下其議於群臣,群臣都同意丞相綰的意見,廷尉李斯卻表示反對,他說:「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之,甚足易制,天下無異意,則安寧之術也,置諸侯不便。」始皇同意李斯的意見。這是第一次關於封建和郡縣之間的鬥爭。 前214年,始皇巡遊各地回來,在咸陽宮置酒宴會,表示慶賀。但是卜士淳于越又舊話重提,要恢復封建制。李斯這時已是丞相,他又堅決反對,言詞激烈。他說:五帝不相復,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異時諸侯並爭,厚招遊學。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工,士則學習法令辟禁。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古者天下散亂,莫之能一,是以諸侯並作,語皆道古以害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拒上之所建立。今皇帝並有天下,別黑白而定一尊,私學而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夸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平下,禁之便! 據此可見,秦統一以後,體制問題是尚未解決而又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李斯提出如下的辦法,所謂:「焚書坑儒」事件也就是這樣產生的。李斯因此進一步提出:(1)史官非《秦記》皆燒之;(2)非卜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162頁。 ①《資本論》第三卷第410頁。 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史見知不舉者同罪;(3)令下三十日不燒,黔為城旦;(4)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5)若欲有學法令者,以吏為師。這條例是非常殘酷的。從秦統一以後,郡縣制已確立為不可動搖的國家基礎。儘管以後王朝還有反覆,但基本上始終未變。 (三)君主專制下的統治方式秦統一後,始皇自稱為「皇帝」,這是前所未有的至高無上的稱號。商周時期最高統治者稱為「王」,戰國時期各大國也都稱「王」。現在秦既統一六國,所以它要另取一個高於王的稱號。李斯等大臣說:「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臣等昧死上尊號,王為泰皇,命為『制』,令為『詔』,天子自稱曰『朕』。」秦始皇說:「采上古『帝』位號,號曰『皇帝』,如議」。同時,始皇帝取消了給王死後取諡號的辦法,他自稱為「始皇帝」,後世以數計,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 這「皇帝」的稱號,標誌著他的至高無上的權威,它的國家與古代宗法封建制國家不同,它是建立在以地域關係為基礎上的君主專制國家。因此它的官制、法律、禮制都標誌著它的特色和性質。《秦始皇本紀》說:「始皇推終始五德之傳,以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從所不勝。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皆上黑,數以六為紀。」秦自商鞅變法,一直以法家學說為國家的理論基礎和政治路線。秦統一以後這條路線始終不變。 皇帝是全國的最高統治者,凡軍事、政治、經濟的大權都掌握在他的手裡,一切官僚都是為他服務的,法律就是根據他的意志和命令制訂的,全國臣民都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違犯。按照法家的理論,國君應該掌握兩個武器,一就是「賞」,一就是「罰」;前者是人人所喜愛的,後者是人人所畏懼的,所以國君只要掌握好和使用好這兩「柄」武器,就能把國家治理好。此外為了防止大權旁落,臣民陽奉陰違,弄虛作假,國君還必須掌握「術」和「勢」(權力)以補「法」之不足。「術」就是不使臣民有空子可鑽,以售其奸,「勢」就是權力,按韓非子說法皇帝就是權力的象徵。 在皇帝的統治之下,中央設置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它們分別掌管政治軍事和監察三項任務。此外還有九卿,它們是負責皇室、宮廷、宗廟之管理警衛以及財政和祭禮、禮儀的官。在地方上,郡設守、尉監,在縣設令、丞、尉,它們的職務和中央一致。 戰國和秦的官制與古代宗法封建制下的貴族制不同,皇帝對官吏有任免權,官吏不能世襲;實行俸祿制,官在則有俸祿,不在官,俸祿也就取消。地方官吏對於中央每年應該向上級報告政務、財政收入等情況,不得隱瞞。皇帝及中央有權監察地方官吏的政務、財政和有無不法行為之權。秦雖然還有封君的存在,但是封君只具徵收當地的租稅和徵發徭役之權,而無行政權,土地和人民仍是屬於中央的。秦代還實行二十等爵制,但它只是作為官階、俸祿、權利的一種標準,因此它與過去貴族的世卿世祿制還有不同。 作為儒家的荀子到過秦國,他對於秦的官制、兵制以及富庶的情況都表示讚美,但是他總覺得不施禮義、不顧人民的利益是不能長治久安的。這個批評很有道理。秦二世時,秦的官僚制度已經完全腐化,趙高弄權,「指鹿為馬」,竟無一人敢說真話。丞相李斯也被害死。 國家是階級矛盾到了不可調和的時候產生和形成的。春秋以後,周的政權不斷地下降,由「政在方伯」到「政在大夫」,結果由三家分晉、田氏代齊開始了戰國時期。七雄並爭,又通過變法和戰爭,由秦統一六國,終於形成了以地域關係為基礎的郡縣制君主專制國家。 就階級關係說,一方面是以皇帝為首的軍功貴族和官僚地主構成統治階級,另一方面是農民和工商為主構成被統治階級。由於嚴刑苛法和賦稅徭役的增加,他們動輒犯法,陷身於奴隸、刑徒、贅婿、盜賊,因此他們成為農民起義的同盟軍。以財富差別為標準的階級關係畢竟代替了等級關係。 一切變革或革命,都關係到所有制的變革或革命。由於土地「王有」的觀念始終未變,因此授田制雖然名為國有,實際還是變相的「王有」,公社農民變為「編戶齊民」,實際還是皇帝的私有財產。但是在商品經濟的衝擊下,可憐的小農經濟畢竟已經形成,從秦到漢之際,終於造成「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局面。奴隸也成了「與牛馬同欄」(王莽語)可以買賣,但是始終是家長奴隸制。王莽改革的措施中規定:「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歷史幾乎出現了倒流。 地主必須是官僚地主,才有存在和發展的可能,舉幾個例子來說:呂不韋原是一個大商人,他為了擴大「門戶」,以抵押於趙的秦公子子楚為「奇貨」,做了一次政治投機買賣,獲得成功,因而做了秦的相國。他以黃老思想的經濟自由為指導與門客合著一部《呂氏春秋》,與法家君主專制的思想有某種對抗的因素,結果遭到族滅身亡。 戰國時期,楚國的春申君,趙國的平原君、魏國的信陵君,齊國的孟嘗君,所謂「四公子」,都是貴族,因此他們才能發財致富,仍舊是因貴而富的,而不是因富而貴的,不過他們畢竟是官僚地主和官僚商人,而不是貴族了。 不過,那時候土地私有制的產生和發展已是必然的趨勢。君主專制建立在小農經濟為經濟基礎上,大土地所有制對君主專制是不利的。因此,中國歷代君主專制者與大土地所有制發生矛盾和鬥爭。 商鞅變法為了富國強兵不得不多少扶植小農經濟的發展,以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和戰鬥力,但是商鞅死後,由於連年不斷對外戰爭,賦稅徭役成倍成數十倍地增長。為了北防匈奴,興建巨大的萬里長城,從內地輸送糧食和士兵到前線去,農民逃亡者不計其數。後來罪隸、刑徒、贅婿及最貧苦的「閭左」都被徵發,矛盾激化,只短短的十五年歷史的秦王朝,就這樣在農民起義的洪流中被淹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