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三卷) · 第六章 等級和階級
第一節 等級的產生和劃分
等級的產主
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名的《共產黨宣言》里說:「在過去的各個歷史時代,我們幾乎到處可以看到社會劃分為各個不同的等級,看到由各種社會地位構成的多級的階梯。在古羅馬,有貴族、騎士、平民、奴隸;在中世紀,有封建領主、陪臣、行會、師傅、幫工、農奴,而且幾乎在每一個階級內都有各種獨特的等第。」馬、恩所說的古羅馬的等級與我國商周(夏代暫且不論)時代的等級基本上是符合的。但是他們既稱之為等級,又稱之為階級,兩者似乎是不區別的,其實不然。因為他們又接著說:「我們的時代,資產階級的時代,卻有一個特點,它使階級對立簡單化了,整個社會日益分裂為兩大敵對的陣營,分裂為兩大相互直接對立的階級,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①看來,等級又可以轉化為階級。在資本主義以前普遍地存著等級,資本主義社會才使階級表現得最為突出。這樣說來,等級與階級又是不同的,故列寧說:「等級與階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①現在我們先談等級的產生。我國先秦典籍里只說「等」,等就是等級,而絕不見階級的字樣。這不是說我國古代沒有階級,而是暗示真正的嚴格意義的階級的產生要晚至近代。等級起源於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長幼、輩分,由親族漸漸至於姻族,因此形成了等級制度。至於被征服的不同族類,由於血緣關係根本不同,只有處於被統治階級的地位,對於征服階級形成等級隸屬關係。
由於等級起源於血緣關係,因此家族稱謂常常和表示社會地位的爵位(等級)發生混淆。但仍不難看出它們之間的淵源關係。例如戰國時期的《孟子·萬章》這樣記載: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禮記·王制》將天子除外,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即所謂五等爵。前者是王朝的爵位等級,後者是諸侯國內貴族的爵位等級。由於孟子是戰國時期人,他自己也承認只知「其略」,我們不敢斷定他所說的爵位等級就是商周的實況。不過五級等爵已見於甲骨卜辭,應該是大體可信的。而且五等爵,除侯以外,公、伯、子、男原來都是家族稱謂。這樣,等級起源於血緣關係亦可證明。
伯,金文作白。它本是大拇指的象形字,是第一、老大的意思,引申之為「諸侯之長」,如周文王曾被稱為「西伯」,意即殷商時西方的諸侯之長。子即兒子。國王的長子為大子,也就是太子。天、大,本是同字,因此天子也就是太子,後來才引申為天的兒子即天子的。甲骨卜辭多見「多子」、「多子族」,就是由長子分派出去的族群。春秋宋、魯等國男子的名稱常常作「子某」或「某子」者,意即出自子族。
男,從田從,就是今人所謂男子漢。甲骨卜辭「多田於(與)多白」,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第250頁。
①列寧:《民粹主義空想計劃的典型》,《列寧全集》第二卷第404頁。胡厚宣教授認為侯與伯相近,男與田通,因此多田與多伯,實即侯、伯、子、男。他認為公不在五等爵之內,而我們則認為公就是先公、公王,也是家族稱謂而作為等爵的。如公劉、古公、呂公(姜太公)、周公、召公,都稱為公,實際就是父家長。周之慣稱父家長為公,猶商宋稱父家長為父,如春秋時宋有華父、樂父、孔父等。《詩·大雅·公劉》:「君之宗之」,其實公也就是君。春秋時邦君相稱曰君,自稱曰寡君,群下則稱之曰公。顧炎武舉稱王公為君之例,如稱周文王為文君、晉文公為文君、宋文公為文君、楚莊王為慶君、魯昭公為昭君、齊景公為景君、宋襄公為襄君、宋元公為元君等。或謂「在早年實無以公為爵之事」,這是因為他不知等爵正是來源於家族稱謂之故。
古代最初的等級、爵位,不必一定就是五等或六等,正象等級並不一定只是「人有十等」。五等爵的說法大概是戰國時期的儒家根據典籍整理以後的結果。比如主、亞、旅等也可能是家族稱謂,同時也是等爵。《詩·周頌·載芟》云:侯主侯伯、侯茲侯旅,侯強侯以..有依其士。《毛傳》:「主,家長也。伯,長子也。亞,仲叔也。旅,子弟也。士,子弟也。」有的學者認為它們不是家族稱謂而是等爵,也有的學者待相反的意見。其實,這種爭論是沒有必要的。被統治階級中的等級以上所述,是古代統治階級中的等級。被統治階級中是不是也有等級呢?其等級又是如何的呢?《左傳》昭公七年,楚尹無宇所說「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給我們一點可以討論的根據。他說: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故《詩》(《大雅·北山》)曰:「普天之下,莫非君土;率土之濱,莫非王巨。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巨士;士臣皂,皂臣輿,輿巨隸,隸臣僚,僚臣僕,仆臣台;馬有圉,牛有牧。這段史料之所以可貴,就是它包括統治階級的等級與被統治階級的等級在內。其中有些問題值得特別說明:(一)它開頭就說「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又引《大雅·北山》之詩,這不但說明楚自己承認其為周的諸侯(至少就這條史料說),而且證明等級與土地所有制的關係,即有了土地關係因而構成等級關係。
(二)尹無宇說「人有十等」,但實際不止十等,而是十二等。這十二等里還不包括庶人、工商在內,而參照《左傳》中其他史料,即可知道庶人、工商也是等級。如《左傳》襄公九年:「庶人,力於農穡,商工、皂隸,不知遷業」;又如桓公二年,「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襄公十四年,「庶人、工商、皂隸、牧圉」;哀公二年:「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這些記載無不有庶人、工商,而且無例外地都列於皂隸之上。襄公九年之所以把商工、皂隸合在一起,那是因為它們都有專業的緣故。因此,等級中如果加上庶人、工商就已有十四等了。尹無字之所以說「人有十等」,不過是為了與「天有十日」相配,才如此說的。
(三)另外還似乎應該有一個「小人」等級。周代國家曾經實行國野制度。士與小人同屬於征服階級,住在城外,即「鄉」,有保衛國土和從事耕種兩重任務。小人可能原是城內貴族在血緣關係上比較疏遠的平民,或者是他們只從事耕種,而士則專門當兵,因此士為貴族的最末一個等級,而小人則是平民。《尚書·無逸》可以為證:先知稼穡之艱難,乃逸,則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勞稼穡..其在高宗,時舊勞於外,愛既小人。..其在祖甲,不義惟王,舊為小人。作其即位,愛知小人之依,能保惠於庶民,不敢侮鰥寡。..不知稼穡之艱難,不聞小人之勞。大意說,殷商先王如武丁、祖甲,在其即位以前,都曾經與「小人」一起勞動,從事農業,所以他們都能知道稼穡的艱難和痛苦。祖甲的一條,上面說「小人」,下面說「庶民」,似乎不同。孫星衍注云:「史遷『惠』作『施』,『庶』作『小』,」則「小民」也就是「小人」。①在國野制度時,小人與庶人是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別,前者是統治階級中的本族平民,住在「鄉」內;後者是被征服者,住在野外,從事農耕,不當兵,也無政治權利。春秋時,孔子說「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①可見「庶人」是沒有政治權利的。庶人議政乃是「天下無道」、春秋後期的現象。故小人可稱公民,庶人才是真正的平民。《左傳》僖公十五年的記載給我們提供了一條更有利的證據:秦、晉、韓原之戰以後,晉惠公被俘,晉立惠公的兒子國為懷公,並作州兵、作爰田,堅決不肯講和,同時派陰飴呂甥到秦去談判。秦穆公問:「晉國和乎?」陰治呂甥不卑不亢地回答說。
不和。小人恥失其君而悼喪其親,不憚征繕以立圉也。曰:「必報仇,寧事戎狄。」君子愛其君而知其罪,不憚征繕以待秦命。曰:「必報德,有死無二。」以此不和。
秦穆公繼續問:「國謂君何?」(意即國人對於惠公的態度怎樣)對曰:「小人感,謂之不免。君子恕,以為必歸。小人曰:「我毒秦,秦豈歸君?」君子曰:「我知罪矣,秦必歸君。」
這一段對話充分地反映小人與君子(貴族)的政治立場之不同,而且他們有共同參加國家大事討論的權利。但是君子表現得溫文爾雅、彬彬有禮,而小人卻顯得粗野、堅定。由此可見貴族與小人是春秋時期還存在的兩個不同的等級。但是小人與庶人不同,前者有當兵的義務和政治權利,而後者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②。這兩者是絕對不容混淆的。
但是春秋後期,由於國野制度的解體,庶人與小人的界限已逐漸縮小,這也是不可忽視的事實。晉國的「作州兵」、「作爰田」,可能就是開國野制度破壞的先例。因此,文獻記載上往往把兩者混淆起來。如同是《左傳》襄公九年說「其庶人力於農穡」,而襄公三十年卻說「小人農力以事其上」,兩者似乎也無區別。《孟子·萬章》說「在國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謂庶人。至戰國時兩者確已合流為一了。
(四)皂隸以下,則是奴隸和隸屬民等級。所以知之者,是因為尹無字家逃亡了一個看門的奴隸,才引起他對楚靈王說了「天有十日,人有十等」這番話的。他說: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閱」,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仆區之法》曰:「盜所隱器,與盜同罪」,所以封汝也。若從有司,是無所執逃臣①《史記、太史公自序》云:「年十歲則誦古文尚書」,可見司馬遷曾學古文尚書,其文字與今文尚書略有不同。
①《論語·季氏》。
②這段記載,並見《國語·晉語》三,文字也大同小異。
也。逃而舍之,是無陪台也,王事無乃闕乎!昔周武王數紂之罪,以告諸侯曰:紂為天下邊逃主,革淵藪,故夫致死焉。
這段話都說的是關於追捕奴隸是合理合法的事。周文王之「所以得天下」,紂王之所以失天下,也與奴隸有關。前者在承認追捕奴隸的合法性,後者在收容逃亡來的奴隸。楚文王也有《仆區之法》。但是,我國古代的奴隸只是家內奴隸,而不是生產奴隸。
除奴隸以外,我國也有比奴隸地位略高的隸屬民。上引《傳》文中「仆臣台」,而下云:「逃而舍之,是無陪台也。」陪台就是仆台,即「仆臣台」合成之詞。仆、陪、附,古皆同音。故「附庸」即「陪敦」,庸敦則是形近而誤。因此,陪台可能也就是附庸。它與羅馬的隸屬民似乎相似。①(五)古代的等級雖然很多,但概括起來只有「上」、「下」兩大等級或兩大階級,即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上引《左傳》說「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桓公二年說「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無覬覦」,都是上、下相對他說。①應該注意的是庶人也是被統治階級,雖然庶人不是奴隸,而應該是平民,公社成員。因此,我們如果按階級的標準來劃分,應該是三大階級,即天子、諸侯、公、卿、大夫和士為貴族階級。他們是國家的最高統治階級,掌握全部政權和全部土地。小人、庶人、工商,是平民階級。小人與貴族有疏遠的血緣關係。在國野制度尚存在時,他們與庶人不同,有公社土地,有當兵和討論政治的權利。後者卻沒有。所以小人可以算是公民。庶人則是平民。皂隸仆圉等則是奴隸階級。
①家屬民即被保護民。見《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115頁。
①涼山彝族等級很多,但是也可以劃分為兩大階級,統治階級稱為「色頗」,意即「主子」;被統治階級稱為「節伙」,意即奴隸。其中包括「曲諾」。過去民族學者認為它們就是奴隸或隸屬民,我認為應是平民。
第二節 等級與階級的關係
等級、階級和應緣關係
古代社會的每一階級之中可以分成若干等級,由若干等級構成為階級,即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但現今對於古代被統治階級中等級間的隸屬關係已經無法完全弄清楚。
統治階級內存在著血緣關係,並以其親疏遠近,輩分大小,年齡長幼等定其爵位、等級。被統治階級內部是否也有血緣關係呢?《左傳》桓公二年說:「天子有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沒有餅到奴隸階級。據此,庶人、工商(因為他們是平民)可能也有血緣關係,並且還有家族組織,不過沒有象統治階級那麼嚴密的宗法系統。這一點,庶人(包括工、商)和涼山彝族的曲諾恰好相似。至於皂隸以下的等級之間,因為它們大部分來自俘虜,被迫作為奴隸,應該已經打破了原來的血緣關係(除非是整個民族或部落被征服者)。在先秦文獻里雖然有稱為若干家、若干室的,這只是指其配偶和兒女而言,不能說是家族組織。這,就是說,被統治階級內部,尤其是奴隸階級內部,是沒有血緣關係的。唯其如此,涼山黑彝貴族就自以為它們的血是最純潔、最高貴的,而視被統治階級為「雜種」、「賤種」。
在古代典籍中雖然沒有涼山彝族那樣赤裸裸的有關血統論的記載,但是春秋時人還依然說「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中原諸侯視秦、楚為「蠻夷」的,山東境內的附庸小國常被排斥於「華夏」之外。《國語·齊語》記載四民(士、農、工、商)說,「士之子恆為士」,「農之子恆為農」,「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這不是說他們的身分和職役也是世襲的嗎?不但這樣,連他們的居住區域也被劃定界限,不使「雜處」,這不是和涼山黑彝在奴隸階級中劃分為「彝根」和「非彝根」一樣了嗎?但是庶人、工商只和統治階級在血緣關係上有親疏,而並不是奴隸。①等級之間不可踰越一般說來,各等級間是不能升降和踰越的。只要一生下來是屬於某一等級的貴族,也就永遠是某一等級的貴族。禮本來就有維持社會等級秩序的作用,因而貴族階級內不但有關於婚喪,祭祀,朝聘,宴飲,御射的禮,極其複雜,繁瑣,而且穿什麼衣服、戴什麼帽子、用什麼器物,都有明確的規定。誰如踰越,就是失禮或「僭禮」。然而貴族階級內的等級只是上下級的關係,並不是絕對的隸屬關係。貴族的權力是很大的。春秋時也還是如此。例如魯國的季孫氏、叔孫氏、孟孫氏,他們聯合起來,驅逐魯君出國。晉趙簡子問於史墨說:「季氏出其君,而民眼焉,諸侯與之。君死於外,而莫之或罪也?」史墨對曰:「物生有二,有三,有陪貳。..王有公,諸侯有卿,皆有貳也。天生季氏,以貳魯侯,為日久矣。」①據此說來,諸侯是天子之「貳」,卿大夫是諸侯之「貳」。貳,猶我們今人所謂「副」。因此,當時魯國季氏不①先秦統治階級中有姓和氏的稱號,而平民以下均無姓氏。
①《左傳》昭公三十一年。
能認為就是「犯上作亂」的行為。孔子作《春秋》,「亂臣賊子懼」,只是他老人家擔心這樣的事件多了,會妨礙等級秩序的作用。孟子對齊宣王說:「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之視君如寇讎。」②可見君臣關係是相對的。秦漢以後,君主專制政體發展了,經學家過分強調君臣之間為隸屬關係,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然被統治階級是整個地隸屬於統治階級的,因此兩者有一條不可踰越的鴻溝。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③,這句話原是從「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而來。本來對本族人民(中國)施行德治,對異族人民(四夷)施用刑罰(包括戰爭)。春秋以後國野的界限已逐漸縮小,德已成為具體的禮儀,但還不是成文法,故演變而為「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說,禮與刑的對象還是不同的。禮只施行於貴族階級內部。對於被統治階級則施行殘酷的體罰。因此禮與刑成為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一條絕對不可踰越的界限。但附帶必須提到,統治階級內部上下等級之間是可以互相通婚的,如天子的女兒可以下嫁於諸侯,諸侯的女兒可以上嫁於天子,卿大夫的女兒也可以上嫁於諸侯,但是在禮儀上還是有等級的區別的。至於貴族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卻絕對禁止通婚。涼山彝族對此有絕對的限制,以保持其皿緣關係的「純潔」。
總上所述,可以得到如下的認識:統治階級內部雖然有嚴格的等級制,但並不是隸屬關係,只是上下級的關係,甚至可以說是權利與義務的分配關係。被統治階級與統治階級是真正的等級隸屬關係。被統治階級是整個地屬於統治階級的,因此只有義務、沒有任何權利。後者是被奴役,被剝削的階級,前者是奴役、剝削的階級。至於他們採取如何的奴役、剝削關係,所謂生產關係,是依當時的歷史條件而定。等級與階級,儘管有如上所說的區別,但是歷史不是一刀切的。在秦漢以後封建社會的長時期里,等級制仍以變相的形式存在著,它甚至遮蓋了階級面目。
②《孟子·離婁下》。
③《禮記·曲禮》。
第三節 春秋戰國之際新的階級出現
春秋戰國之際的新舊過渡春秋戰國之際,舊的制度、舊的等級已經開始動搖,新的制度、等級以及新的階級產生了。這是一個充滿矛盾的過渡時期。
春秋末期,有一次,齊景公和晏嬰坐在路寢上,景公望著對面豪華壯麗的宮殿,感慨地說:「美哉室!其誰有此乎?」晏嬰回答說:「其陳氏乎?陳氏無有大德而有施於民,豆、區;釜、鍾之數,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公厚斂焉,陳氏厚施焉,民歸之矣。」景公聽了,問怎樣才能改變這一情況。晏子說:「唯禮可以已之。在禮,家施不及國,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士不濫,官不慆(慢也),大夫不收公利。」①禮,在古代本來有維繫社會等級秩序的作用,而齊景公時已失去這種作用了。本來確是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士不濫、官不慆的,而今恰恰相反,民遷、農移、工賈變、士濫、官慆了。晏嬰所謂的禮,當然是指舊制度而言,如在井田制度時,確是民不遷、農不移的。在「工商食官」制度時,工賈各有專業,確是工賈不變的。在等級制度時,確是可以做到士不濫、官不慆的。但是歷史的潮流是不可阻擋的,「禮崩樂壞」的局面終於愈演愈烈。
戰國以後,鐵器的使用已更加普遍。凡農具、工具以至女紅所用的針都是鐵制的了。這大大地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農、工、商業的進一步分工。恩格斯說:「隨著新的分工,社會又有了新的階級劃分。各個家庭首長之間的財產差別炸毀了各地仍然保守著舊的共產制家庭公社,同時也炸毀了在各種公社範圍內進行的共同耕作制。」②這番話正好象是針對我國春秋戰國之際的社會情況說的。《孟子·滕文公上》載盂子和許行之徒陳相的對話:孟子曰:「許子必種粟而後食乎?」曰:「然。」「許子必織布而後衣乎?」曰:「否。許子衣褐。」「許子冠乎?」曰:「冠。」曰:「奚冠?」曰:「冠素。」曰:「自織之與?」曰:「以粟易之。」曰:「許子奚為不自織?」曰:「害於耕。」曰:「許子以釜甑爨、以鐵耕乎?」曰:「然。」「自為之與?」曰:「以粟易之。」「以粟易械器者,不為厲(害)陶冶;陶冶以械器易粟,豈為厲農夫哉?許子何不為陶冶,舍皆取諸官中而用之?
何許子之不憚煩?」曰:「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然則治天下獨可耕且為與?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為備,如必自為而後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子人。天下通義也。」
孟子的話是極其富於邏輯性。他一層層地反問,使得陳相自陷於矛盾之中。從孟子的話中,可見戰國時期確已由社會分工而產生農、工、商階級、「治人」和「治於人」的兩大對立階級。許行之徒自稱是信奉「神農之言」的。他們主張「君民益耕」,共同參加勞動。這正是原始的公社共同耕作制的反映。春秋戰國時期還有許多氏族、部落的存在,因此還保留著公社的共①《左傳》,昭公二十六年。
②《馬克思思格斯選集》第四卷第160頁。
同耕作制。但是孟子所講的井田制已經是等級和階級對立下的井田制,即「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的井田制。舊的形式而新的階級關係,所以他反對許子之徒的「君民並耕」的主張。
春秋末期所發生的民遷、農移,工賈變、士濫、官慆的社會現象,為戰國以後不同階級的形成具備了條件。
士的流別士、農、工、商謂之四民,始見於《國語·齊語》,同時見於託名為管子所作的《管子·小匡》篇。四民作為階級,應該產生於戰國時期,《齊語》(非全部《國語》)可能是經過後人的篡改的。
士,本是戰士,它是貴族階級中的最末一個等級,而戰國以後,它已經與農、工、商並列了。這確是值得注意的新現象。因為它既可以上升於大夫(所以稱為「士大夫」),也可以下降於庶人(所以稱為士庶人)。這時,小人與庶人也已經合流為一。
士的流別最為複雜,也最「濫」。戰國以後,他們大部分可以憑著專有知識和一技之長,謀得衣食生活。上焉者做大夫的家宰、家臣,下焉者就只有做食客、遊說、遊俠、卜卦算命或者從事商業活動(如子賈、自圭等)。孔於從政失敗之後,退而整理《詩》《書》,創立了「私人講學」的儒家學派。他是我國第一個教師、思想家和教育家。戰國以後,諸子百家爭鳴,達到我國思想文化最繁榮的時期。
農民、隸農、佃農農民的來源,大部分就是古代住在野中從事農業的庶人。自井田制破壞以後,他們有的已成為「五口之家,百畝之田」的個體農民,其次則為「隸農」、佃農、僱農等等。
在孟子的筆下,農民的日子似乎不壞,所謂「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飢矣。」他們在自己的住宅周圍,「樹之以桑」。畜養一點家禽、狗、豬等,「五十者可以衣帛矣。」再進一步「設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真是一幅自然美的田園風光。
但是孟子的話顯然摻和著他自己的理想,這個理想是有前提條件的,就是必須以統治者實行「仁政」為條件。如果不然,則「老弱轉乎海壑,壯者散而之四方」,「狗彘食人而不知檢,塗有餓莩而不知發」①總之,農民的處境還是很危險的。
「隸農」之名,最早見於《國語·晉語》晉武公時:「其猶隸農也,雖獲沃田而勤易之,將不克饗,為人而已。」可見他們對於其主人還有一定的隸屬性,所以稱之「隸農」。他們已經可以從主人那裡獲得一塊「沃田」耕種。但是,勤勤懇懇地勞動,一年到頭,自己留下的糧食還很少,只是「為人而已。」
佃農是租耕「豪民」土地的農民。僱農是受僱於主人的農民,其中也有長年和短時間的僱農之別。依《韓非子·外儲》篇的描寫,這種僱農已很少①參看《孟子·梁惠王》、《孟子·滕文公》。
隸屬性。主人為了鼓勵他們勞動的積極性,常常以豐富的酒食款待他們。如果不然,他們就可以到別的主人家去出賣勞力。陳勝、吳廣也是佃僱農,似乎也是比較「自由」的。他們甚至有「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的革命意識,對舊時代的等級制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工商身份的變化在古代「工商食官」的制度下,工商是不分的。他們在宮廷和貴族家裡勞動,其衣食和原料都由公家和主人供給,所生產的東西都是為貴族享用的,不許在市場上買賣。工商的身分是不自由的,要在「工師」的監督下勞動①。戰國以後,這種制度已破壞了。同時從農民中也分化出來小部分的個體工、商業者。更值得注意的是與農業和手工業完全脫離關係的商人也開始出現。不可忽視成國秦漢之際商業經濟的發展。《史記·貨殖列傳》對此有很生動的描寫。這對不但出現了許多商業城市,而且已侵襲著周圍的農村。「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農民紛紛離開土地進入城市。商人自己不從事生產,而他們販運各地的土特產和手工業品,轉手之間,便成了巨富。農產品、手工業品都成為商品,從而商品的商品——貨幣也發明了。司馬遷說,「凡編戶之民,富相什則卑下之,伯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仆,物之理也。」財富確乎已成為比政治權力還大的力量,使許多人心甘情願地彼剝削、奴役。從而出現了舊的等級以外的「素封」階級。《史記·貨殖列傳》說:今有無秩祿之奉,爵邑之入而樂與之比者,命曰「素封」。..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則二十萬,而更徭、賦稅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美好矣。素封者就是非出身封君而是庶人、農、工、商、賈等級的,而他們的財富收入可以與封君相比;是更徭、租賦的負擔者。這是以前歷史上所沒有過的富有階級。
貴族內部的貧富分化春秋戰國之際,貴族階級內部也出現了貧富的分化。有的已窮困了,沒落了,有的卻成為富強的貴族。《左傳》,莊公十三年,晉獻公「患桓莊之族偪」,士■建議「去富子則群公子可謀也已」。杜註:「富子指桓莊之族」。魯國季孫、叔孫、孟孫三家,以季氏為最強。《論語·季氏》說他「富於周公」(指周公的後人)。可見強族必定是富有者,是「私肥於公」的結果。私家富強了,公家就衰弱了,沒落了。
齊國的陳氏於齊景公時已開始強大。「在禮,家施不及國」的,而陳氏:「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大夫不收公刊」,而他卻是以「假公濟私」的手段培養了自己的實力。春秋時期不但齊國的陳氏是這樣,宋國的公子鮑,樂氏和鄭國的子罕也都是用「假公濟私」的手段贏得了國人的擁護,以取得了政權。①《春秋》三傳譴責他們是「僭禮者」,而僧禮者必然是僭富者。如鄭國的大夫子皙,當時有人批評他「無禮而好陵上,估富而卑其下」①見《禮記·月令》。
①見《左傳》文公十六年,又襄公二十九年。
②,可見「無禮」正是「估富」的結果。
這些新貴與舊貴在血緣上有千絲萬縷的關係,但他們並不是憑藉其血緣關係而獲取政權與社會地位的,而是憑藉其雄厚的財富獲取政權與社會地位的。
②《左傳》昭公元年。
第四節 商鞅變法的階級政策禮法之爭的問題
商鞅變法,首先向秦孝公提出。他說:「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保守派貴族甘龍、杜摯反對變法。他們說:「法古無過,循禮無邪。」從他們的對話看來,禮和法只是古今時代的問題;禮和法應該相輔為用,是無可爭辯的。但是禮本來只施行於貴族階級內部,並且它是習慣法,不成文法。春秋後期鄭、晉等國首先把《刑書》鑄在鼎上,予以公布,遭到叔向等舊貴族的反對。這樣一來,禮和法不但反映了古今時代之爭,而且反映了舊貴和新貴之爭。
戰國以前,東方國家貴族執政,公室卑弱,從天子到諸侯,權力不斷下降。禮已經失去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西方國家秦、晉等國以「富國強兵」為目的,提出以法加強君主專制,權力集中於一身。提拔「軍功」貴族,裁抑宗室貴族。這是禮法之爭的主要原因。
春秋後期,鄭、晉等國首先把《刑書》鑄在鼎上,予以公布。這固然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他們的法是軍事法,後來,李悝、商秧變法,著《法經》和《秦律》也是以軍事法來作為民法的,這些法是極其殘酷的。法家無不主張嚴刑苛法,甚至認為輕罪也應用重刑,人民就不敢犯罪了。這謂之「以刑去刑」。因此法家的法並沒有給人民帶來任何好處。比如商秧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好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這就是軍事法為民法之一例。
二十籌級爵制與新舊貴族《史記·商君列傳》說:「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男女奴隸)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而無所芬華。」這一政策反對、裁抑宗室貴族而提拔新興的軍功貴族,是很明顯的。但是應該注意,商鞅並不根本反對貴族的特權——爵秩等級制度,而只是把舊貴的特權轉讓給軍功貴族,甚至這些特權還比舊貴更多更優越。
所謂二十等級爵制,這也是商秧根據秦的舊制而加以擴大和完成的。其等級名稱是:公士、上造、管、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這二十等爵雖然與古代的五等爵名稱全然不同,但骨子裡依然保留著五等爵的原則的。其所以增加等級是在獎勵軍功,使更多的人可以獲得「軍功」的機會和權利。據新出上的秦簡所見,不但平民,甚至奴隸、刑徒,只要能斬獲首級,也就可以獲得爵位,循序升級。雖然要獲得高級的等爵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它比起血緣關係身分的世襲性,總算是給了人們一些機會。
二十等爵制只是以新的等級制代替了舊的等級制,如果獲得爵位的話,它的權益不只是田宅、臣妾,而且可以按爵級獲得供驅使的「庶子」。《商君書·境內》云:「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這不等於說,除賜予奴隸以外,還可以獲得服役的農奴了嗎?此外,爵至五大夫以上,還可以有「賜稅」、「賜邑」的優待。當然,要達到爵至五大夫以上,如果原是平民,是很不容易的。凡是有爵者,在犯罪時可以享有各種特權。重罪可以減輕,輕罪可以免除:犯同樣的罪,爵級高的可以比低的受到較多的優惠。這樣,商鞅變法不但沒有廢除等級制,而且更發展了等級制,造成更多的特權階級。土地國有還是私有《史記·商君列傳》說:「商秧廢井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但是,廢井田以後的田制究竟是什麼呢?各家考釋頗有不同。今據新出土的雲夢秦簡,可知商鞅實行的田制是國有制,即國家按農民戶口授予土地的授田制。秦簡《田律》云:入頃芻、藁,以其受(授)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藁相輸度可也。因為自井田制破壞以後,大部分農民已失掉土地,有的農民成為個體農民或佃僱農。秦有大量的土地尚未開發,地廣人稀,商鞅為了「富國強兵」的目的,使農民既耕且戰,不得不將農民按什伍編制起來,授予土地。原來殘餘的、或被舊貴所侵占井田的阡陌、封疆破壞了,新的田制只是擴大了每畝的單位面積,卻仍是井田的形式。此其一。同時,土地既是全部為國有的,已無須有公田和私田的區別;農民所有的土地由「私田」而成為份地了。此其二。春秋以後,東方國家的井田也逐漸被「暴君污吏,慢其經界」,公社農民實際成了貴族的農奴(助耕公田等於徭役地租)。商鞅變法,由國家授予土地,農民則成為國家的「編戶齊民」,負擔賦稅、徭役。在變法之初,是可能做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的。此其三。《商君列傳》謂商鞅「廢井田」,而《漢書地理志》作商鞅「制轅田」。按「轅田」即「爰田」,是春秋初期晉國已經實行了的。秦因生產力較晉落後,地廣人稀,直至戰國初才實行。《漢書》顏師古注引曹魏時張晏、孟康等人的解釋,是由「三年一爰土易居」的辦法而變為「自爰其處」,即由公社以三年為期重新把公社全部土地調整、分配的辦法,而變為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輪流換耕的辦法。這是必須以生產力、生產技術的發展為前提的。雖然按照《漢書·食貨志》的記載:「二十授田,六十還田」,但是實際上農民可以長期占有土地。此其四。
以上四點是商鞅變法的新田制的實質。商鞅變法本來只為「富國強兵」。白秦孝公時起至秦始皇,連年不斷對外戰爭,賦稅、謠役的負擔日益加重,加之嚴刑苛法,人民動輒犯法,奴隸、刑徒的數量超過了古代。在這種情形之下,商鞅的授田制是否能夠真正貫徹實行,是很成問題的。根據云夢秦簡的記載:在實行授田制時就已經有把國有土地租佃給農民耕種私自收租而「匿田」不報的情形發生了。戰國時期商業經濟已經相當發展,秦授田下的農民卻依然不能避免失去土地淪為奴隸、農奴、佃農、僱農,以至逃入山林作為「盜賊」命運。因此,漢人賈誼、董仲舒等一致譴責商鞅廢井田是土地私有的千古罪人。這也是有根據的。董仲舒說秦時:「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也不是誣衊之辭。總之,商鞅變法以後,私有土地確乎已經大大地發展了。①①參看高敏《從雲夢秦簡看秦的土地制度》和《雲夢奏簡看秦的賜爵制度》兩文,原載《雲夢秦簡初探》。重農抑商政策及其他《商君列傳》云:「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總而貧者,舉以為收孥。」這就是商鞅的重農抑商政策。復其身,就是免除徭役。商鞅認為農業、耕織是生產之本,而工商業則是末。尤其是商業是不事生產的,它們只是轉販農民的糧食、絲織品、布匹等,只有妨礙農民的利益。商鞅實行授田制後,使農民固著在土地上,不能移動,以保證國家有一定的賦稅來源和兵源,這直接關係到耕戰政策的實施,所以他把「事末利」和「怠而貧」者同論,法律特重其罪,將其妻子、兒女沒為「官奴婢。」在戰國時期,商業經濟既已發展,商秧這一政策只能起消極的作用。
法家的法,不但沒有保護新興的工商和農民的地位和利益,而且嚴刑苛法的結果使他們的負擔更加劇加深了。商鞅變法根本沒有廢除奴隸制,而嚴刑苛法和賦役的加重,連年的對外戰爭,反而促使農民更快地陷於破產,以至擴大了奴隸的隊伍,成為秦末農民起義的同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