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三卷) · 第五章 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
某一社會經濟形態的性質是決定於它的經濟基礎,亦即生產關係,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形式又對生產關係起決定的因素。所以,要想研究商周社會的性質,就必須從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人手,而要說明這一時期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基本上就是要弄清商周時期的土地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為在古代世界中「土地財產和農業構成經濟制度的基礎」①。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82~483頁。
第一節 井田制度
以公社形式按地域劃分居民的奴隸制
夏商之際,由於被征服者夏族和征服者商族的生產力水平差不多處在同一發展階段上,所以在商滅夏建國後,如同恩格斯所說:「氏族制度還能夠以改變了的、地區的形式,即以馬爾克制度的形式,繼續存在幾個世紀」②。我們知道,國家和舊的氏族制度不同的地方,首先就是按地區劃分它的國民,而我國進入奴隸制社會時,不是「由於地產的買賣,由於農業和手工業、商業和航海業之間的分工的進一步發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員,很快就都雜居起來」①,產生了居民的按地區劃分,而是以公社為單位按地域劃分的。這就是說,在人類歷史中,除遷徙雜居之外,也有這種不經遷徙而以公社的形式按地域劃分的居民。兩者都同樣是由於階級的劃分或被征服部落整個地變成了征服者的奴役對象。如同馬克思所說:「假如把人本身[V—5]也作為土地的有機附屬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奪取,那麼,這也就是把他作為生產的條件之一而一併加以奪取,這樣便產生奴隸制和農奴制,而奴隸制和農奴制很快就敗壞和改變一切共同體的原始形式,並使自己成為它們的基礎。」②我國古代社會中的征服者商族部落和被征服者夏族部落還都在比較完整地保有公社組織及其所有制的形式下進入階級社會。
奴隸制國家君主的最高土地所有權商以後的公社及其所有制的實質,已與原始社會不同了。如同馬克思所指出,「..在大多數亞細亞的基本形式中,凌駕於所有這一切小的共同體之上的總合的統一體表現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實際的公社卻只不過表現為世襲的占有者。..在這些單個的共同體中,每一個單個的人在事實上失去了財產,或者說,財產(即單個的人把勞動和再生產的自然條件看作屬於他的條件,看作客觀的條件,看作他在無機自然男發現的他的主體的軀體),對這單個的人來說是間接的財產,因為這種財產,是由作為這許多共同體之父的專制君主所體現的統一總體,通過這些單個的公社而賜予他的。因此,剩餘產品(其實,這在立法上被規定為通過勞動而實際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屬於這個最高的統一體。」①這就啟示我們,在我國商周奴隸社會裡的公社及其「共有地」已被部落或部落聯盟的最高軍事酋長所掠奪,他於是成為鄰落或部落聯盟這種結合的統一體的代表,因而公社中的份地的分配形式得以繼續維持。不過,公社本身不再是氏族、部落所有的體現者,而是奴隸制國家君主的土地所有權的體現者。公社的組織形式雖然繼續存在,但已改變了性質,即「實際的公社卻只不過表現為世襲的占有者」,奴隸主國家即國王才是全國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個別的公社農民只有通過其所屬的公社才能領得自己的份地。正因為份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國王,所以每一個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也就屬於這個最高統一體。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6頁。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05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90~491頁。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3頁。
「公田」、「私田」和「貢」、「助」、「徹」
由於公社所有制一般分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這種公社中,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是以耕種「公田」的形式而出現的。我們知道,在原始社會末期,公社的大部分土地是作為份地分配給公社成員的,並由其獨立耕作:另一部分土地由公社保存下來作為「共有地」,由大家共同耕種。不過,應當注意的是,那時「共有地」上的剩餘勞動是用來應付公共的支出,或如馬克思所說的是「支付共同體本身的費用?①,如戰爭、祭祀和歉收時的準備,等等。但是,公社殘存到階級社會以後,由於份地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奴隸制國家即國王,所以每一個公社農民在「共有地」即「公田」上的剩餘勞動就屬於這個最高統一體了。我國古籍中所說的貢、助、徹,在筆者看來,就是商周時期的公社農民在獲得一定畝積的土地耕種權的同時,又必須共同耕作一定畝積的「公田」作為貢賦或課稅而交給奴隸制國家即奴隸主貴族的一種賦稅制度。
「井田制」是殘存的公社所有制綜上可見,存在於我國古代社會中的井田制度當是原始社會解體後殘存於商周奴隸社會中的一種公社所有制。這種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是一種從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中間階段」②的公社所有制。這種土地制度,並不是中國奴隸社會所獨有,而是中外古代歷史中的一種普通現象③。所以,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一書中的加注中說過,「近來流傳著一種可笑的偏見,認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羅斯的形式。這種原始形式我們在羅馬人、日耳曼人、塞爾特人那裡都可以見到,直到現在我們還能在印度遇到這種形式的一整套圖樣,雖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殘跡了。仔細研究一下亞細亞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會得到證明,從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樣產生出它的解體的各種形式。例如,羅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種原型,就可以從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種形式中推出來」①。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又說:「我提出的歐洲各地的亞細亞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這個觀點在這裡(雖然毛勒對此毫無所知)再次得到了證實②」。馬克思在這裡不僅明確指出「亞細亞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就是「原始形式」,而這種「原始形式」並不限於地理上的東方,在「歐洲各地」也都有。也就是說,亞細亞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是包括歐洲在內的整個人類社會所必經的原始形式。這種形式是殘留在階級社會裡的「原始共產主義」的「歷史遺蹟」③。它所包括的範圍很廣,恩格斯說:「其實,土地公社所有制這種制度,我們在從印度到愛爾蘭的一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4頁注①。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73頁。
③詳見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二節,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頁。馬克思的這條加注,後來在《資本論》第1卷第2版中又全部轉載了(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4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43頁。
③《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6卷第112頁。
切印歐族人民的低級發展階段上,甚至在那些受印度影響而發展的馬來人中間,例如在瓜哇,都可以看見④」。
④《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18頁。
第二節 夏商時期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
「有田—成」
關於夏代的社會性質問題,目前史學家雖然還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當時存在著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傳》哀公元年記載伍員談到「少康中興」,少康因過澆之逼逃奔有虞時說:「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①,而邑諸綸②,有田一成,有歡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謀,以收夏眾,撫其官職。」這裡所說的「一成」,當是《周禮·考工記·匠人》所說的「九夫為井」,「方十里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為成的「成」,就是百井。《漢書·刑法志》又說:「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而制軍賦。地方一里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里;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這段話雖然說的是殷周之制,但從這裡所說的「成方十里」、「成十為終」是區劃土地的單位名稱看來,使我們可以肯定《左傳》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獻中也多謂井田之制,「實始於禹」③。「夏後民五十而貢」
根據《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後氏五十而貢」看來,夏代的公社農民可能在耕種自己的五十畝「份地」外,還要耕種五畝「共有地」,即如趙岐《孟子注》所說「民耕五十畝,貢上五畝」。這種年納五畝之獲以為貢的實際內容,如同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體時的貢賦關係」①。這種「貢法」,我們還可以從古代文獻中看出它的原始意義。《說文》云:「貢,獻功也。從貝工聲。」《初學記》卷二十又云:「《廣雅》云:『貢,稅也,上也。』鄭玄曰:『獻,進也,致也,屬也,奉也,皆致物於人,尊之義也。』按《尚書》:『禹別九州,任土作貢。』其物可以特進奉者曰貢。」這裡所說的都指民間勞作獻納於上的意思,正如《周禮·夏官·職方氏》職云:「制其貢,各以其所有。」這就說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經作為份地分配給公社成員,由其獨立耕種;另一部分土地作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員共同耕種,將其收穫物採取貢納的形式,繳納給公社酋長。這與恩格斯在論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時曾經說過的「氏族酋長已經部分地靠部落成員的獻禮如家畜、穀物等來生活」②是一樣的。《尚書·禹貢》系後人所作,其中所記九州向國家貢納的情形,雖然不能認為完全可靠,但其中說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隨鄉土所宜的貢納制在夏代業已存在,當是可能的。因此,所謂「夏後氏五十而貢」的「貢法」,並不象《孟子·滕文公上》引龍子所說:「貢者,①思,有虞酋長之名,姚姓,妻以二女,故謂之二姚。
②綸,邑名,在今河南省虞城縣東南三十里。說詳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六下。③顧炎武:《日知錄·其實皆什一也》條。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4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40頁。
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孟子所說的「貢法」,並非禹之「貢法」,前代學者早有指出,例如閻若璩引胡渭之說云:「龍子所謂莫不善者,乃戰國諸侯之貢法,非夏後氏之貢法也」③。
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與耕作商代史料,較之夏代多些,但要全面系統地論述當時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仍有資料不足之感。
根據我們的看法,商代社會中殘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①。甲骨卜辭中有「■」(《後下》2·2·17)字。這片卜辭雖然已殘,文義不明,但從此字從■,「象二田相比,界畫之誼已明」②,說明商代田土有疆,似無問題。甲骨卜辭中又有「令尹乍大■」(《乙》1155)、令尹乍大■,勿令尹乍大■」(《綴》136)的記錄。這裡的「■」,過去多讀為「田」。張政■先生認為,此字從田從V,當即畎字,頗有道理。■,所從之V為〈,而甽則■之演變,畎又後起之形聲字。《說文》〈部字許氏說皆據《考工記》,今本《考工記》畎作s,從田從巜。《考工記》的畎字本來作「■」,即甲骨文「■」字倒轉,後人嫌田旁〈單調,力求其重疊美觀,才出現了s、■等形③。甲骨文中的「大■」即「大畎」,當與《呂氏春秋,辨土》的「大川小畝」、「畝欲廣以平,甽欲山以深」的「大甽」相同,指的是畝間的溝和壟,也就是文獻中的「畎澮」④和「疆畎」⑤。
甲骨文中的「田」字作田(《前》7·3·2)、「■」(《粹》1222)、「■」(《粹》1221)、「■」(《粹》1544)「■」(《粹》1223)、「■」(《拾》6·1)、「■」(《拾》5·14)諸形。《說文》云:「田..象形。□十,千百之制也。」段注說:「此說象形之恉,謂□與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縱一橫也。」我們知道,最初文字一般都是依照實物摹繪,所以甲骨卜辭中的「田」字,便作如上諸形。儘管甲骨文中的「田」字尚未定型,但如段玉裁所云其「象阡陌之一縱一橫」則都是一致的,而這一點卻可使我們斷言商代時期存在著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為馬克思說過:「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隴溝痕跡的小塊土地組成的棋盤狀耕地,那你就不必懷疑,這就是已經消失的農業公社的地產!」①甲骨卜辭中又有「■■」(《粹》1221)、「■■」(《粹》1223)、「■田」(《前》7·3·2)、「■田」(《甲》3510)的記載。「■」字從臼、從用、從土,表示用手取土,而「用」是盛土物:「■」字從臼,從土,表示雙手取土而省了傍偏「用」。雙手取土是字的基本部分,盛土物「用」,可有可無,不占重要位置。■字,郭沫若認為「從■從土,當即聖字。《說③《四書釋地三續》《龍子曰節》。
①詳見徐喜辰《商氏公社及其相關諸問題》,載《松遼學刊》1983年第1、2期。②商承祚《殷虛文字類編》卷十三。
③詳見《卜辭裒田及其相關諸問題》,《考古學報》1973年第1期。
④《尚書·皋陶謨》。
⑤《尚書·梓材》。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2頁。
文》云:『汝穎之間謂致力於地曰聖,從土,讀若兔鹿窟。』從又與從■同意」②。丁山釋為「■,篆文作■,■,篆文作■,當是《說文》土部所謂『■,掃除也。從土弁聲,讀者糞』,■字初文。《淮南本經》:『糞田而種穀』,《孟子·滕文公上》:『凶年糞其田而不足』,糞田者,除田之穢也」③。張政■先生則認為,■、■是「■、■,即《詩經》之裒,《說文》之桴。■即《禮記》之抔,《說文》之捂」,進而提出■田即■田就是「裒田是開荒,大約分三個階段,需要三年完成,即周人所謂■、■、新田。菑才耕,■火種,最後作疆畎,聚埒畝,成為新田」,說似真確。這就說明商代社會不僅保存有公社所有制,而且公社農民的土地都在定期分配。甲骨卜辭中,雖難找出「公田」「私田」的跡象來,但隊「雚耤」(《後下》28·16)一詞看來,當時似乎已有「籍田」即「國」中「公田」①。所以其耕種規模相當宏大,如云:「□(王)犬令眾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續》2·28·5)、「辛丑貞,□□人三千耤」(《粹》1299)。這種耕種規模,絕非公社農民耕種「私田」的情景,當是公社農民集體耕種「籍田」的寫照。在甲骨卜辭中,除有「令眾」、「令眾人」等辭例外,還常有「氏眾」(《前》5·20·2)的記錄。通觀卜辭,氏字當訓為致。氏有摯帶、征伐之義,「氏眾」也就是用眾、征眾,被徵調的當為公社農民。當時的公社農民除耕種自己的「私田」外,還要各地諸侯率領他們去耕種「籍田」即「國」中「公田」。甲骨卜辭中有「王黍」(《甲》592)、「王其黍,王弜黍。」(《摭續》106)等辭例,這種商王、諸侯和歡人一起參加「籍田」的耕種,是一種父家長制下大家族長率領家族成員共同耕作「共有地」的殘跡現象。
「殷人七千而助」
商殷時期的每一個別的公社農民只有通過其所屬的公社才能領得自己的份地。正因為份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國王,所以每一個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也就屬於這個最高統一體。由於公社所有制一般分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這種公社中,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是以耕種「公田」的形式而出現的。《孟子·滕文公上》所說的「惟助為有公田」、「同養公田」的「公田」,是由原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變而來,「同養公田」就是說公社的「公田」由公社農民來集體耕種,「公田」上的收穫物就作為交給奴隸主貴族的一種賦稅。這就是孟子所說的「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這種助法,按照孟子的看法,就是畫地面為井字形,分為九區;八區分配於八家之民,稱曰「私田」;其中之一區,八家合力耕作,謂之「公田」。所以,孟子說:「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我國古代文獻中的「藉」字應作「耤」,後來誤作「籍」。「耤」即「借」字,「耤」(強迫)公社農民的力量來為自己耕種叫做「耤」,字從「耒」即表示其與農事有關。所以趙岐《孟子注》云:「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謂也。」鄭玄注《禮記·王制》中的「公田藉而不稅」時也說:「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惡取於此,不稅民之所自治也。」
②郭沫若:《殷契粹編》第153頁。
③丁山:《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科學出版社第38頁。
①詳見徐喜辰:《「籍田」即「國」中「公田說》,《吉林師大學報》1964年第2期。
第三節 西周時期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
西周「國」、「野」的「公田」與「私田」
周族滅商前,已經進入了早期奴隸社會,她有著明顯的公社殘跡現象①。周族滅商後,由於採取了讓被征服者商族「舊生產方式維持下去,自己滿足於徵收貢賦」①的方式進行統治,因而商殷社會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得以延續下來。西周時期有「國」、「野」之別,「國」中和「野」里雖然都有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但其中的「公田」和「私田」的存在形式並不完全相同。
居於「野」里的多是商、夏族,周滅商後,她們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幾乎原封不動地沿存了下來,因而「公田」和「私田」在空間上是明顯分開的。「野」里的公社農民除了耕種自己的「私田」外,還要助耕「公田」,即如《孟子》所云,「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這種助耕「公田」的做法,在古代文獻中稱之為「助」或「藉」,所以《孟子》曰:「助者,藉也」。關於孟子所說的貢、助、徹,歷來論者多說它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稅制,但是,細讀《孟子》原文,我們可以看出它是指的西周時期夏、商後裔和周族公社農民所在地域內三種不同的剝削方法而說的。不然的話,孟子為什麼既說「殷人七十而助」,又說「雖周亦助」呢?既說「治地莫善於助」,又要一個不到五十里的小小滕國,「清野九一面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均見《孟子·滕文公上》),即既用助法,又行徹法呢?其實,西周時期「野」里所實行的「助法」則是隨同商代公社一起殘留下來的。由於當時「野」里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上的收穫物歸國家,「私田」上的收穫物則歸公社農民所有,所以,西周時期的公社農民為其國家即奴隸主貴族耕種「公田」以代租稅。這就是《周禮·考工記·匠人》鄭玄注所說的「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斂焉」。當時的土地由於是國有的,因而地租和賦稅也是合一的。那時的公社農民在「公田」上所付出的代價,既代表了賦稅,也算是向國家繳納了地租。所以,《禮記·王制》說:「古者公田,藉而不稅。」可見,西周時期奴隸主貴族之剝削「野」里公社農民,主要是通過「藉」而不是「稅」。
西周時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是要定期分配的。這種辦法,在先秦古籍中稱作「換主(土)易居」或「■田①易居」。《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能獨樂,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主(土)易居,財均力平。」這裡所說的三年換土,同時還要易(換)居,正是以公社土地公有為基礎的一種分配製度。這裡的土地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每年都有相同面積的土地可以耕種。為了使「肥饒不得獨樂,
埆不得獨苦」,三年重新分配一次,以便達到公社農民的財力均平的目的。①詳見徐喜辰《西周公社及其相關問題》,《史學月刊》1982年第2期。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00頁。
①《說文》釋「■」云:「■田,易居也。」
由於上田、中田和下田的土質肥饒不同,也不在同一地區之內,所以換土之後,也就必然要易居,以便耕作。《周禮·地官·均人》職所說的「三年大比,則大均」,就是說的三年大校比,對地政、地守、地職、力征作一次全盤的調整,當與這種換土易居有所聯繫。可見何休的這個說法是有根據的。《孟子·滕文公上》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田不鈞,穀祿不平。」這段話孟子雖然是為了推行仁政而說的,但他說古代為了實行井田,為了定期重新分配土地需要劃分經界,並非沒有根據。《禮記·月令》說,每年正月要修整土地的封疆經術,「農乃不惑」,以及《國語·周語上》把「修其疆畔」作為耕種前的一件重要事情,便可證實。西周時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最初是每年「均田」①一次,接著「三年換主(土)易居」的情形,與恩格斯在《馬爾克》一文中所說日耳曼人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土地,接著是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的情況完全一樣②。
住在「國」中的主要是周族,周族奴隸主貴族在其率領公社農民到各封國構築城池武裝殖民時,在「國」中表西上雖然在空間上看不到和「私田」相對的「公田」存在,而實際上是把「公田」集中在一個地區,每年由「國」中公社農民集體耕種,這就是古代文獻中所說的「籍田」③。《令鼎》銘中的「王大耤農於耤田」的「大耤農」即為「大借農」,也就是大借公社農民之力耕種「國」中「公田」的意思。這是「耤」字的最為古老的解釋,這裡的「耤田」就是周成王的「藉田」,其所以寫成「耤田」可能是音近字通的緣故。
「國」中無「公田」問題,古代注釋家早已有所注意。例如焦循在其《孟子正義》中引周柄中《辨正》說:「徹本無公田,故孟子云:『惟助為有公田』。言惟助有則徹無,以明其制之異。..若徹原是助,則人人共知,孟子何用費辭?徹無公田,《詩》曰『雨我公田』者,商家同井,公田在私田外,周九夫為井,公田在私田中。」
周柄中所說中「公田在私田外」,正是前面所說「野」中「公田」和「私田」在空間上是分開的;他所說的「公田在私田中」,也就是這裡所指出的「國」中在形式上無「公田」,但「國」中公社農民則必需耕種屬於天子或諸侯所支配的「籍田」。這種「籍田」,實際上也就等於是「國」中公社農民的共同「公田」。《詩經》里的詩歌,一般只提「公田」而沒有說到「私田」,則是因為這些農事詩多是周天子在舉行籍田禮時所唱的歌,因而詩中所描寫的自然是在「公田」即「籍田」里勞動的情況,而不是在「私田」中勞動的情景。例如,《周頌·臣工》云:「嗟嗟臣工,敬爾在公。」這首詩是暮春三月周天子到藉田裡觀麥舉行典禮時,樂工們所唱的歌。這裡的「在公」的「公」字,杜注云:「君也」,朱熹《詩經集傳》云:「公家也」,皆非。這個「在公」是在「公田」上的意思。《詩經》四字一句,這裡把「公」字下的「田」字省掉了。猶如《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私」下省掉了一個田字一樣。《小雅·甫田》云:「倬彼甫田,歲取十千」,這①關於《夏小正》「衣率均田」的解釋,歷來不一。在筆者看來,《夏小正》既然說正月「農率均田」,那麼把「均田」解釋作在我國早期公社內如同其他民族一樣,每年要把公社農民的「私田」重新分配一次,當是比較真確的看法。
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355頁。
③詳見徐喜辰:《「藉田」即「國」中「公田說」》,載《吉林師大學報》1964年第2期。是周天子舉行的耨禮之歌。「甫田」,《毛傳》說是「天下田也」,不確。這個「天下」當是「天子」之誤。「甫田」即是「天子田」,那麼詩中的「曾孫之稼」、「曾孫之庾」的「曾孫」當指周天子無疑①。《周頌·載芟》中講到藉田豐收和祭祀祖先時又說:「載芟載柞,其耕澤澤,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亞侯旅,侯■侯以,有嗿其饁,思媚其婦,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載南畝。播厥百穀,實函斯活。」《毛傳》說:「主,家長也;伯,長子也;亞,仲叔也;旅,子弟也。」鄭箋云:「父子余夫俱行。」《毛傳》從宗法關係的解釋,是一個比較正確的看法;鄭玄的「父子余夫」說,當是一種臆測,不可信從。「侯■侯以」,於省吾說,本應作「侯疆侯紀」,應訓為「維疆為理」,確甚②。這種公社農民的斬除草木,鬆散土壤,成對成千地在田中耕作的情景,特別是家長、長子、仲叔和子弟等都在田中工作的情景,與「野」中的情形不同,這不是個體家庭的分散經營,而是從大家族長到公社農民及其家屬和奴隸一起「千耦其耘」「藉田」的情狀。《禮記·月令》說:「天子乃以元日祈谷於上帝,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措之於參保介之御間,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諸侯九推。」這種天子率領卿大夫庶人一起參加「藉田」上的耕作,顯然是「包括一個父親所生的數代子孫和他們的妻子..共同耕種自己的田地」①的遺蹟現象。
從《詩經》里的農事詩看來,西周時期的「國」中也普遍存在著土地定期分配製度。當時把土地分為三種,一為新開墾的土地,叫做「葘田」;一為第一年正式耕種的土地,叫做「新田」;一為耕種兩年以上的土地,叫做「葘田」。這種現象,周初已經存在。例如,《詩經·周頌·臣工》說:「嗟嗟保介,維莫(暮)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小雅·采芑》又說:「薄言采芑,於彼新田,於彼葘田。」葘地,並不一定指的是耕地。《淮南子·本經訓》說:「葘榛穢,聚埒畝」,高誘注云:「茂草曰葘。」,葘原訓茂草,正如萊之為草之總名一樣,是指荒田而言,後來引伸而指人為的荒地,萊是指「廢田生草」的休耕地;葘是指「反草」之初耕地,也可以指「廢田生草」的休耕地。可見,上述的「葘」為休耕的土地,休耕的時間為一年:「新」為休耕一年後的土地:「■」為休耕後二年連續耕作的土地。這就是《爾雅·釋地》所說的「田一歲曰葘,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的正解。「周人百畝而徹」
「國」中的「國人」也受當時奴隸主貴族的剝削,這就是孟子所說的,「周人百畝而徹」的徹法。但是,什麼叫徹法,由於孟子曰:「徹者,徹也」(均見《孟子·滕文公上》),說解不詳,兩千年來,聚訟紛紜,莫衷一是。綜合舊說,可以略列如下:(一)趙岐《孟子注》云:「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徹,猶人徹取物也。」
(二)鄭玄《論語·顏淵》注云:「周法,什一而稅,謂之徹。徹,通①參見孫作云:《詩經與周代社會研究》,中華書局1966年第98頁。
②於省吾:《雙劍誃詩經新證》卷4。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4頁。
也,為天下通法。」又鄭箋《大雅·公劉》亦略同。
(三)《廣雅·釋詁》:「徹,稅也。」
(四)朱熹《孟子集注》云:「周時,一夫授田百畝。..耕則通力合作,收則計畝用分,故謂之徹。..徹,通也,均也。」金鶚《周徹法名義解》謂:「徹」為「通力合作,計畝均收」說①,即本之朱子注。
(五)毛奇令《四書賸言》云:「周制徹法但通貢助,大抵鄉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總是什一」,主張貢助兼用說。
(六)毛奇齡《論語稽求》云:「徹與助無別,皆什一法。改名徹者,以其通貢助而言也。」金鶚《周徹法名義解》也說:「助、徹皆從八家同井起義,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謂之助;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謂之徹。..《孟子》云:「『八家同養公田』,同養者,通共治之謂也」②。此為徹、助同一說。
(七)崔述主張共同耕作說:「按徹也者,民共耕此溝間之田,待粟既熟,而後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謂徹。」
「同溝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嘗自私其百畝也。所謂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於民者,粟之數耳」①。
(八)姚文田《求是齋自訂稿》說:「徹之名義..似徹取之義,尤為了當,然其制度何若,終不能明。惟《周禮·司稼》云:『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是知徹無常額,惟視年之凶豐。..謂之徹者,直是通盤核算,猶徹上徹下之謂」。②此為計年之收穫而稅其什一說。萬斯大《周官辨非》,亦主此說。
這裡我們雖然羅列了各家的主要論點,但不想在此一一加以評論。我們認為,要想弄清徹法內容,只是求之古籍和訓詁考證,實在不易明白,如和當時的「國」、「野」關係相互參證,似乎不難理解。趙岐《孟子注》云:「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他把徹與賦聯繫起來的看法,較為合理。然而,什麼是賦呢?賦與助既然都是「其實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二者之間又有什麼區別呢?這可以從《漢書·食貨志上》中得到啟示,如云:「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漢書·刑法志》也說:「稅以足食,賦以足兵。」這就使我們可以意識到,賦與稅是有區別的。稅是作為「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的。賦作「兵賦」解,不應作「田賦」解,在先秦典籍中的例證很多。我們知道,住在「國」中的周族公社農民,除平時擔當農業生產外,戰時還有當兵作戰的義務,並且需要供給國家兵甲車馬之費。他們向奴隸主貴族所繳納的「賦」,就是為了這個目的,所謂「國中什一使自賦」,就是這個意思。在原始社會時期,每一氏族公社成員就是一個戰鬥員,作戰是他們的義務,也是他們的權力。同時,作戰所需要的武器、馬匹、糧食等也需自備。周族公社農民的「賦」就是與公社的殘存一起演變而來的。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4頁。
②金鶚:《求古錄禮說》卷十一。
①《崔東壁遺書·三代經界通考》。
②焦循《孟子正義》卷231例。
徹字,除《孟子》外,多見於《詩經》。例如《公劉》云:「徹田為糧」;《江漢》云:「徹我疆土」;《崧高》云:「徹申伯土疆」。徹字,或訓為治①,或訓為剝②,多訓為通③。我們覺得把相類的「徹」字分作幾種解釋,頗難通達。我們認為《公劉》鄭箋的「什一而稅謂之徹」,似較正確。《詩經》里的這個「徹」字,全都用作動詞,猶言「稅以什一」,從廣義上說,就是用作徵稅,如同《廣雅》所云:「徹,稅也。」徹字,似是周族的一種方言,就是徹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為「公田」,謂之徹。《公劉》所說的「徹田為糧」,是徹法的開始,後來周王室征服了南方謝人,還繼承了這個辦法。《詩經》中凡言「徹」必言「土田」,或言「疆土」,這與《公劉》言「徹」前,又言「度其原隰」同,都是周人的治田法。所以,《毛傳》注《崧高》之「徹」,也曰「治也」。上述的徹田、徹土田、土疆,都是徹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為「公田」。這是西周奴隸主貴族掠奪公社農民在「公田」上的剩餘勞動,並不是直接收取什一之稅。這種原來施行於西方周族的徹法,在周滅商後,周族奴隸主貴族通過部落軍事殖民的方式進行統治時,便在各國「國」中沿用了過去的徹法奴役和剝削「國人」矣。
①《詩經,大雅·公列》:「徹田為糧」,《毛傳》:「徹,治也。」
②《詩經·豳風·鴟鶚》:「徹彼桑土」,《毛傳》:「徹,剝也。」
③一說「同養公田」即有通力合作之義,故可說是通。漢代違通為徹,是習慣上通常的用法。
第四節 春秋時期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
「不籍千畝」,「履畝而稅」
《國語·周語上》說:「宣王即位,不籍千畝。」這條材料不僅說明西周末年籍田儀禮的廢除,同時也告訴我們中國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漸由定期分配轉向永久占有。這些變化是生產力的發展和階級鬥爭的必然結果。
根研究,用「塊煉法」取得鍛鐵即熟鐵,一般要比以「鑄鐵法」取得鑄鐵要早千年左右①。中國在公元前六世紀業已經出現鑄造「刑鼎」(《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已經發明了「鑄鐵法」,由此可以推斷,鐵制工具早在西周末年已經出現。鐵制工具的出現,生產力的發展,使得西周末年的農作物產量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公社農民對「私田」上的勞動增強了興趣,因而出現了「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無田甫田,維莠桀桀」(《詩經·國風·甫田》)的「公田」荒蕪現象。針對這種「公田不治」(《漢書·食貨志上》)的情況,當時的奴隸主貴族便一反過去傳統即「公田」上的收穫物歸公、「私田」上的歸公社農民所有的辦法,而改為選擇其中長勢好的地塊作為「公田」的辦法進行剝削。《詩經·大雅·桑柔》云:「好是稼穡,力民代食。」這裡的「稼穡」,是指「私田」上的收穫物;「力民」,當即詩中常見的「田畯」;「代食」,即「代蝕」或剝削。全句意謂你特別喜愛的「私田」上的收穫物,被「力民」把它剝削去了。這也就是《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說的,「時宣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故履踐案行,擇其善畝谷最好者稅取之。」這種做法,雖然能夠改變「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呂氏春秋·審分覽》)的弊病,但畢竟是一種麻煩事。所以,從周宣王「不籍千畝」以後,改變了「公田」和「私田」之分,逐漸實行了「履畝而稅」(《公羊傳》宣公十五年)的制度。這個變化,大體上是從西周末年開始的。《國語·周語下》載太子晉的諫語中說:「厲始革典。」韋昭注云:「革,更也。典,法也。厲王無道,變更周法。」這個注語並沒有講清「典」的具體內涵。《國語·魯語下》記載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問孔子,不對,而私下對冉有說:「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苟而賦,又何訪焉!」這段材料與《左傳》哀公十一年所說大體相同。如云:「且子季孫,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訪焉!」《魯語》中的「周公之籍」,在《左傳》中寫作「周公之典」,可見,後者的「典」就是前者之「籍」。據此,我們可以斷定《周語》中「厲始革典」的「典」,就是這個「周公之典」,所謂「革典」就是「變籍」,也就是指變革自古以來的只剝奪「公田」上的收穫物而「私田」上的收穫物歸公社農民所有的傳統習慣。這當是「厲始革典」的實際內容。這一變化就使得周天子每年要在「藉田」上舉行藉田儀禮,變成了完全沒有意義的事情。這種藉田儀禮的廢除,反映了我國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從此開始了內部量變,動搖了周王朝的統治基礎。
上、中、下地受田與土地休耕輪作①楊寬:《中國古代冶鐵技術的發明和發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7頁。為了實行「履畝而稅」,首先必須使公社農民的「私田」固定化,因此公社內部的定期分配土地,也便由暫時的占有變為永久的占有。《漢書·食貨志上》云:「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更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愛其處。」這裡所說的「自爰其處」,就是顏師古注引孟康所說的「三年換主(土)易居」變為「自爰其處,不復易居」。《周禮·地官·大司徒》職也說:「不易之地,家百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鄭玄注云:「鄭司農云:不易之地,歲耕之,地美,故家百畮。一易之地,休一歲乃復耕種,地薄,故家二百畮。再易之地,休二歲乃復耕種,故家三百畮。」《遂人》職更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萊五十畮,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萊百畮,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萊二百畮,余夫亦如之。」鄭玄注云:「萊,謂休不耕者。」《地官·縣師》注也說:「萊,休不耕者。郊內渭之易,郊外謂之萊。」可見,《遂人》職的「下地」就是《大司徒》職的「再易之地」,「中地」就是「一易之地」,兩者正相符合。只是《大司徒》的「不易之地」,為歲皆可種,沒有休耕土地,而《遂人》之「上地」,則每年耕百畝,休耕五十畝,稍異其趣。這種上地、中地、下地的畝數之不同,則是因為土質雖然不一樣,又想要維持每個公社農民每年都能有定量生產的土地面積,也就是說,由於占代施肥知識還不發達,地力衰竭時必須採取休耕制以維持相同耕種面積的緣故。如同《遂人》職所說:上地,一夫得一百五十畝,年耕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休耕,即每個五十畝三年輪流休耕一次,是由於上地土肥,地力不易衰竭的關係。中地,一夫二百畝,年耕二分之一,即每個百畝隔年就要休耕一次。下地,地薄,一夫三百畝,每個百畝三年耕種一次。輪耕次數之長短,主要決定於地力之肥瘠,實際耕種面積不管每個公社農民所授的土地為上地、中地還是下地,每年都是一百畝。所以,《呂氏春秋·樂成》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鄴地的一夫分得二百畝,則是因為土質比較貧瘠,每年需要休耕一次,以養地力,其實也是一夫百畝的。
「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由於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種土地制度的變化是先後陸續完成的。就西周全國範圍來說,周王畿完成的較早,而諸侯國變化的較晚。在春秋列國中,首先實行「履畝而稅」的是齊國的「相地而衰征」(《國語·齊語》)。韋昭注云:「相,視也;衰,差也;視土地之美惡及所從生出,以差征賦之輕重也。」這種按土地之美惡及所生出的徵稅辦法,顯然是一種「履畝而稅」制度。繼齊之後,《左傳》僖公十五年載晉國「作爰田」。「爰田」,《國語·晉語三》作「轅田」,韋昭注引賈逵說:「轅,易也,為易田之法,賞眾以田,易疆界也。」晉國的爰田,既稱曰「作」,當為一種新制,必與西周時期的三年換土易居者不同。作爰田後,必是公社農民把公社分配的土地變為永久占有,「自爰其處,不復易居」了。魯國在魯宣公十五年「初稅畝」。《穀梁傳》解釋說:「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可見,魯國從此以後也開始了「履畝而稅」,其後楚國在魯襄公二十五年,把土地區別平原、山地、低洼、沼澤、鹽鹼等地區,規定出產量標準,「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兵、甲楯之數」。楚國的整理土地既然是為了「量入修賦」,如果還是過去的那種「公田籍而不稅」(《禮記·王制》)制,也就無法進行。可見,楚國整理土地後,以前的「爰田易居」的爰田制必然要為「自爰其處」的爰田制所代替,否則就不可能「履畝而稅」。當時的鄭國,也曾對公社土地進行了改革。《左傳》襄公三十年所說的「田有封洫」是在整理土地經界溝洫,「廬井有伍」是把原來井田中公社農民的土地廬舍加以調整。子產的這次田制改革,最初遭到人民的反對,後來又對他大加讚揚。《左傳》記載這個過程時提到的,「取我衣冠而褚之」,《呂氏春秋·樂成》作「我有衣冠而子產貯之」。楊寬先生在其《古史新探》中謂「貯」是財產稅,說頗可取。「取我田疇而伍之」的「疇」,《一切經音義》引《倉頡》云:「疇,耕地也。」「伍」,《呂氏春秋·樂成》作「賦」,可知這裡的「伍」字當是「賦」之借字。由此可見,子產的田制改革,既與賦稅有關,說明當時的鄭國也已開始了「履畝而稅」。社會經濟發展緩慢的秦國,到了秦簡公七年時「初租禾」(《史記·六國年表》),也經過了這種土地和賦稅制度的變化。上述的田制變化,除了生產力進步外,也與公社農民不斷增加,需要更多土地才能維持,奴隸主貴族不斷擴大采邑,封疆之限日趨泯除有關。當時的公社農民在耕種公社分配的土地外,也有私自種植墾荒土地而逃稅者。這種情況長久下去,奴隸主貴族的土地收入就要相對減少,這也是當時統治階級所以採取諸如「初稅畝」一類的方法進行剝削的原因之一。《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云:「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也就是按照公社農民每人的耕地面積多少來徵稅。這樣一來,除了他們所授的土地外,連同新墾土地一起,也就是說不管它是授田還是私墾的,都一律丈量徵稅,奴隸主貴族的剝削收入也就會大大增加。《左傳》宣公十五年解釋「初稅畝」時說:「以豐財也」,正得其旨。
普遍採用徹法,什而取一我國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變為永久占有後,加之「國」「野」關係的消失,當時的賦稅制度,也由西周時期的「國」中行徹法、「野」里行「助法」變為一律地採用徹法來奴役和剝削公社農民了。這從《論語·顏淵》中的如下一段話語中可以得到證明:「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飢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乎?』對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這裡的「二,吾猶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云:「孔曰,二謂什二而稅。」朱熹《集注》云:「二,即所謂什二也。」《孟子·告子下》又說:「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如何?』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二十取一過輕,魯什取二又過重,足見這時的徹法的稅率自然少於什二,其當為什一無疑。所以,戰國以來的古籍中都說「什一」是當時的理想稅率。例如,《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貊小貊。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頒聲作矣。」
制訂戶籍田冊前面已經指出,商周時期的全國土地雖然全歸奴隸主國家所有,但是實際上還是公社占有,公社農民通過公社才能領得一部分「私田」,奴隸主貴族對公社農民不管是地稅、兵役、力役以及其他貢納等等剝削,都是通過公社來進行的。現在,奴隸制國家只是通過公社直接了解公社的人口數字和土地多少,作為向公社農民進行各種剝削的依據。從這時起,各國普遍地出現了「書社」組織①。《荀子·仲尼》楊倞注說:「書社,謂以社之戶口,書於版圖。」「版」,《周禮·天官·宮伯》鄭眾注云:「名籍也,以版為之,今時鄉戶籍,謂之戶版。」「圖」,《周禮·天官·司會》鄭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廣狹。」可見,春秋以後的公社所以稱為書社,就是因為這時的公社必須把公社內的戶口、土地數字製成清冊上繳於最高統治者國王或國君,作為對於公社農民徵稅和力役的根據。所以,《國語·周語上》在說西周宣王「不籍千畝」後,就有「乃料(韋昭注云:「料,數也。」)民於太原」的記載。在各諸侯國中,當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變為永久占有後,也都先後出現了整理戶籍的記載。例如,齊國在「相地而衰征」後,《管子·國蓄》有「正戶籍」的記載;《管子·禁藏》又有「戶籍田結」的記載,戴望《校正》說:「謂每戶置籍,每田結其多少」,與楊倞注所說的「以社之戶口,書於版圖」同義。晉國在「作爰田」後,也有「損其戶數」(《國語,晉語九》),即整理戶籍的記載。楚國子木為了「量入修賦」,也使「勞掩書土田」(《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即把公社的土地人口,「書於版圖」,以為修賦的根據。秦國在「初租禾」後,也在秦獻公十年「初為戶籍,相伍」①。所有這些現象的出現,都是由於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變為長期占有,賦稅制度一律改為「履畝而稅」以及剝削單位由過去的公社變為每個公社農民以後,便不能不「以社之戶口,書於版圖」,以為奴隸制國家向公社農民進行徵稅、勞役和徵兵根據的反映。各國相繼實施的上述戶籍制,都在於確定各戶人口和財產情況,通過戶籍與國家直接發生關係,從而把公社農民束縛在土地上,永遠提供稅役,這也就是中國編戶齊民的開始。
①見《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哀公十五年;《呂氏春秋·知接》;《史記·孔子世家》;《晏子春秋·內篇雜上第十八》和《戰國策·秦策二》,等等。
①董說:《七國考》,中華書局,第89頁。
第五節 戰國時期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
「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要想弄清戰國時期的土地、賦稅制度,首先應從商鞅的「廢井田,開阡陌」談起。據現有資料看,以往對於「廢井田,開阡陌」的記載,大體有如下幾種:(一)《戰國策·秦策三》云:「蔡澤曰:..夫商君為孝公平權衡,正度量,調輕重,決裂阡陌,教民耕戰。」
(二)《史記·秦本紀》云:「(商鞅)為田開阡陌,東地渡洛。」
(三)《史記·秦始皇本紀》云:「(秦)昭襄王主十九年而立,立四年,初為田開阡陌。」
(四)《史記·商君列傳》云:「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五)《漢書·食貨志上》引董仲舒語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仟佰,貧者亡立錐之地。」
(六)班固在《漢書·食貨志》中概括秦制云:「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王制遂滅,僭差亡度,庶人之富累鉅萬,而貧者食糟糠。」
(七)《漢書·地理志》云:「(秦)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仟佰。」
(八)《全後漢文》卷四十六崔寔《政論》云:「昔者聖王立井田之制,分口耕耦地,各相逼適,使人饑飽不偏,勞逸齊均,富者不足僭差,貧者無所企慕。始暴秦墮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紀綱,而乃尊獎併兼之人..於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鉅億之貨,戶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戶踦■,無所跱足。」
(九)《通典·食貨一》云:「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雖獲一時之利,而兼併踰僭興矣。」
同上《食貨一》又云:「(商鞅)廢並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數年之間,富國兵強,天下無敵。」
同上《食貨四》云:「夏之貢,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益因地而稅,秦則不然,舍地而稅人,故地數末盈,其稅必備,是以貧者避賦役而逃逸,富者務兼併而自若。」
(十)《文獻通考·田賦考一》引吳氏語曰:「井田受之於公,毋得粥賣,故王制曰:田裡不粥。秦開阡陌,遂得買賣。又戰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隸役五家,兼併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制矣。」(十一)《文獻通考·田賦考一》引朱熹《開阡陌辨》曰:「是以,一旦奮然不顧,盡開阡陌,悉除禁限,而聽民兼併買賣,以盡人力,墾闢棄地,悉為田疇,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遺,以盡地方,使民有田。」
(十二)《文獻通考·田賦考一》馬端臨按云:「秦壞井田之後,任民所耕,不計多少,已無所稽考以為賦斂之厚薄,其後遂舍地而稅人,則其謬尤甚矣。」
(十三)《周禮訂義》引薛氏曰:「昔之南北一步,東西百步..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昔之南北一步者,開為百步,故謂之陌;東西百步者,開為千步,故謂之阡。開拓土疆,除去煩細,令民自盡力於其間。其意蓋以田愈實則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十四)《史記·商君列傳》《正義》云:「南北曰阡,東西曰陌。按:謂驛塍也。..疆,封聚土也,疆界也,謂界上封記也。」
據此可知,以往對於「廢井田,開阡陌」的解釋,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把開字解釋為「開置」,例如前引(九)云:「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又(十三)云: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另一類則力排「開置」之議,認為是「開闢」之意,即前引(十一)朱熹所云:「開者,乃破壞剗削之意,而非創置建立之名。所謂阡陌,乃三代井田之舊,而非秦之所制矣」。並引《史記·范睢蔡澤列傳》中蔡澤所云:「(商君)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為證。在他看來,「蓋陌之為言,百也,遂洫從(縱)而徑塗亦從(縱),則遂間百畝,洫間百夫,而徑塗為陌矣。阡之為言,千也,溝澮橫而畛道亦橫,則溝間千畝,澮間千夫,而畛道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於為何要破壞剗削阡陌,在朱子看來,是因為道路溝洫占地太多,而要剗削之,以作為耕地。所以,他接著說:「然遂廣二尺、溝四尺、洫八尺、澮二尋,則丈有六尺矣。徑容牛馬,畛容大車,塗容乘車,一軌路,二軌道,三軌則幾二丈矣。此其水陸占地不得為田者頗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虛棄之也,所以正經界,止侵爭,時蓄泄,備水旱,為永久之計,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均見《開阡陌辨》)。
朱熹的看法,初看起來,似有道理,然而結合秦國社會情況觀之,則知他雖說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但其解釋並不確切。《商君書·算地》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有地狹而民眾者,民勝其地;地廣而民少者,地勝其民。民勝其地,務開;地勝其民者,事萊。開則行倍①。民過地,則國功寡而兵力少:地過民,則山澤財物不為用。夫棄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務過也,而上下事之,故民眾而兵弱,地大而力小。故為國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藪澤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當為什一之誤),此先王之正律也。」這段記載告訴我們,商鞅認為一個國家的人口和土地應當有個適當比例,過與不及,都是不利的。也就是說,「民過地,則國功寡而兵力少」,「地過民,則山澤財物不為用」,所以他說,「民眾而兵弱,地大而力小。」因此,商鞅主張調整人地比例的方法,應當是「民勝其地,務開:地勝其民者,事萊」。我們知道,商鞅以前的秦國,據《史記·秦本紀》載,一直是個地廣人稀、荒地待墾的地區,所以秦孝公三年第一次商鞅變法,商鞅與甘龍、杜摯爭論的結果,「孝公..遂出墾草令」(《商君書·更法》),根本沒有談及剗削道路、填平溝洫、以闢田地的事情。在相隔十年後的第二次變法時才提出了一個「開阡陌」的問題來,這是由於秦國突然變得地狹人眾了麼?不是的。《史記·秦本紀》載: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徒河東賜爵,赦罪人,遷之。」五十一年,攻西周,「西周君..盡獻其邑三十六城,口三萬」,國土日漸增加,「地勝其民」的情況更加嚴重。可見,在發布墾草今後十年的秦國,不僅沒有出現地狹人眾,造成人口壓力,甚至有可能變得更加地廣人稀,因而朱熹之說,殆難成立。
我們以為要想解釋清楚「開阡陌」的真義,似乎只有從商鞅變法和商鞅思想中尋找根據。大家知道,商鞅變法約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新唐書·突①按,此下當有缺文。
厥傳上》引杜預注云:「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商鞅佐秦,以為地利不盡,更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給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種面積。這種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晉國六卿中的趙氏已經實行①。第二,《史記·商君列傳》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縮小每戶人口,以一個成年男子為主體。第三,《商鞅列傳》又云:「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提倡農戰政策。一、三兩項是為了盡地力,擴充兵源。第二項則是既要求盡地力,又是為了擴充兵源。總合看來,商鞅變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達到「農」和「戰」。在商鞅看來,由於「農」是為了「戰」,所以他在變法中首先改變田制來適應兵制,也就是先把過去的「步百為畝」改為「二百四十步為畝」,使當時的農民平時家家為農,每戶人口少而耕地面積增,「利出於地,則民盡力」;戰時,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百里,出戰卒萬,「名出於戰,則民致死」。這樣,就深合「入使民盡力,則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則勝敵。勝敵而草不荒,富強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見《商君書·算地》)的旨意。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當然需要把原來每家田地的界限打開,重新加以厘定。《史記》《正義》所謂「封,聚土也;疆,界也;謂界上封記也。」正所謂「阡陌」就是一種田界,因而所謂「開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步百為畝」的舊田界而建立一種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新田界。這樣一來,也就能夠改變在過去的一家授田百畝的情況下,每戶賦稅負擔的不合理。比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於土地有限,所以每人平均所得甚低,但卻要負擔與人口較少人家相同的賦稅。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多餘人口出去從事工商等業,那麼他們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額外納稅,這與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變法鼓勵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數字,也就大體相同,而且每家都按新制百畝授田,這樣每家的人口數目相近,受田面積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因而每家的負擔也就平均矣。所以,《商君列傳》中寫道:「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范睢蔡澤列傳》也說:「靜生民之業。」
由此看來,所謂「開阡陌』的「開」字,確有開闢、決裂和剗削井田阡陌的意義,因而在一些國家或地區里由於較早地由「爰土易居」進入了「自爰其處」階段,使三代以來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漸走向解體,出現了土地私有現象。但是,商鞅等,也確又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授田制度,因而「開」字也又有了「開置」的意義。具體些說,在一些國家中,由於過去的三年一換土易居的爰田制較晚地為「自爰其處」的一夫授田百畝的授田制所代替,所以這種授田制度也就一直維持到成國末年。
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戰國時期存在著土地私有而且有了土地買賣當是無可置疑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云:「甲小末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從這條民事問題的法律答問中可以看出,某甲的馬因為管理疏忽,跑到別人的田裡吃了莊①詳見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的竹簡《孫子兵法·吳問》。
稼,因而引起糾紛。很顯然,這馬是甲的私有財產,那塊生長莊稼的田地也是別人私有的。《徭律》云:「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徭)。」這條材料說的是禁苑附近的田有的屬於『貴」者,有的屬於「賤」者,有的田多,有的田少,它有力地說明了當時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不過,貧賤者雖有少量的土地,終於免不了被富貴者用各種方式兼併了去。正如馬端臨在《文獻通考·田賦考》中所說:「蓋自秦開阡陌之後,田即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貴者可得之。富者有貨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屬役於富貴者也。」
土地買賣是土地私有的一個重要標誌。在我國歷史上,土地買賣的發展是與土地私有的增加相平行的。早在春秋時期就已出現的土地買賣跡象,到了戰國時期由於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逐步解體,就進一步發展了。例如《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所云趙括為將之後,「王所賜金帛歸藏於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便是其例。那些有少量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往往因為天災人禍或在「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稅』,「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墨子·辭過》),「布縷之徵,粟米之徵、力役之徵」(《孟子·盡心下》)以及「厚刀布之斂,以奪之財;重田野之稅,以奪之食;苛關市之徵,以難其事」(《荀子·富國》)等賦斂剝削之下,不得不把土地賣出,成為「無立錐之地」,「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漢書·食貨志上》)的人。所以,《漢書·食貨志上》追述戰國時情況,曾經算過一筆細帳:「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於甚貴者也。」這還是按一戶百畝來計算的。實際上自耕農民的私有土地大多是少於這個數目的。這些僅占有小塊土地的農民往往被迫出賣自己的土地,土地買賣就為地主兼併土地開了方便之門。仲長統《昌言·損益篇》中反映了這一現象說:「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
當時貴者的土地來源並不限於購買,更多的是來自國家的賞賜。《史記·趙世家》載晉國趙簡子「賜扁鵲田四萬畝」,又記趙烈侯賜給歌者田「人萬畝」。《史記·商君列傳》云:「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說明按賜爵等級而給予「田宅」、「臣妾」的制度,在商鞅時期已經開始實行。這種情況,《商君書·境內篇》中說得更為明白,如云:「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史記·王翦列傳》又云:「王翦行,請美田宅、園池甚眾。始皇曰:『將軍行矣,何優貧乎!』」這種賜田的辦法,在《軍爵律》中得到了證實,如云:「從軍當以勞論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所以,《通考·田賦考》引吳氏語云:「(秦)戰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隸役五家,兼併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矣。」
大地主的兼併與自耕農的零替上述的大土地所有者兼併土地之後,又利用各種手段對自耕農民進行掠奪,大量土地為他們兼併了去,「而耕田之大率屬役於富貴者也」。所以,崔寔《政論》云:「秦隳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紀綱,而乃尊獎併兼之人..上家累鉅億之貲,戶地侔封君之土..下戶踦■,無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帥妻孥,為之服役」(《全後漢文》卷四十六)。這裡的有妻室兒女的「下戶」,決非奴隸。這種僱傭關係,可以從雲夢秦簡《封診式·告臣》中得到旁證:「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為城旦,受賈(價)錢。』訊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嘗)身免丙。」由此可以看出,丙對甲的屬役關係是和土地有密切關係,是一種租佃關係,不為地主耕田種地,就會遭受種種迫害。地主階級在通過各種手段兼併大量土地後,也就要求在法律上有相應的法規來承認和保護他們的土地。雲夢秦簡中的《法律答問》中有這樣一條記錄:「『盜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陌。頃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盜徒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這裡的「封」,就是「封疆」,即田界,是設立於阡陌之旁的標記。法律規定偷偷改變田界的就應處以「贖耐」之刑。這樣的處罰是為了防止有人侵犯土地,是為了保護私有土地,當然也就被認為「不重」矣。
恩格斯說:「從自主地這一可以自由出讓的地產,這一作為商品的地產產生的時候起,大地產的產生便僅僅是一個時間問題了」①。戰國時期由於私有土地的發展,大土地所有制的出現,也就改變了過去的「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②的情況,逐漸形成了賦稅和地租的分離。《漢書·食貨志上》所說的「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就是和賦稅分離的地租。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形式」③,反映的是所有者財產的權力:「捐稅體現著表現在經濟上的國家存在」④,反映的是國家的政治權力。這是完全符合戰國及其以後的封建社會的情況的。
「爰田」——中後期的井田制度我們已經指出,中國進入奴隸社會後,仍然保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這種田制,最初實行著「換土易居」的定期分配製度。從西周末年的宣王「不籍千畝」到齊國「相地而衰征」、晉國「作爰田」、魯國「初稅畝」等等以後,當時的公社土地便由定期分配逐漸變為公社農民長期占有。這一變化,只是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內部的一種量變,並不說明井田制的最終崩壞。文獻記載說齊國「相地而衰征」後,又有「井田均疇,則民不憾」(《國語·齊語》);魯國在「初稅畝」後,又「作丘甲」(《左傳》成公元年);楚國在「量入修賦」的同時又說「井衍沃」(《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1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頁。
③《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頁。
④《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842頁。
國「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後,也「作丘賦」(《左傳》昭公四年),等等①,便是其證。
秦國的社會發展進程較之其他各國緩慢,到了戰國前期才出現了與「初稅畝」、「作爰田」等同樣性質的「制轅田」。《漢書·地理志》曰:「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仟佰(阡陌)。」段玉裁云:「爰、轅、■、換四字,音義同也。」那麼什麼叫作「轅田」呢?顏師古注引張晏語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商鞅始割裂田地,開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顏師古注引孟康語又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食貨志》曰:『自愛其處而已』,是也。轅愛同。」近人高享在其《商君書注釋》序即《商鞅與商君書略論》中也說:「按《左傳》僖公十五年:『晉於是乎作爰田。』《國語·晉語三》:『爰田』作『轅田』。爰轅均當讀為換。」他認為「轅田」即「爰田」,亦即「換田」。至於什麼叫「開阡陌」,顏師古注是這樣解釋的:「南北曰阡,東西曰陌,皆謂開田之疆畝也。」這個「制轅田」既與晉國的「作爰田」同義,說明此時秦國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經有了內部量變,即由過去的定期分配土地制度轉變為長期占有。前引孟康語中既然說:「三年爰田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不易居也」,更可知道「爰田易居」的古制,在秦國的歷史上大概也曾實行過,否則在談及商鞅相秦,實行「復立爰田,不復易居」時,是絕不會提到這種「古制」的。由此可見,《漢書·地理志》中的「制轅田,開仟佰(阡陌)」的排列順序,可能不是一個偶然巧合,它反映了秦國曾經存在過井田制度,而且它也經過了「轅田」即「爰田」的變化過程①。「轅田」是井田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而且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階段,它是我國古代社會中後期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是說,「爰田易劇」爰田制到了「自爰其處」的爰田制時,仍然還實行著授田制度。所以,在一些國家特別是在秦國里這種授田制一直維持到戰國末期。
秦《田律》所反映的戰國土地賦稅制度睡虎地秦簡《田律》云:「入頃芻稾,以其受(授)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稟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稟,相輸度,可■(也)。」這裡提出了由國家「授田」給農民和按授田的頃畝數(不論其墾與不墾)繳納芻、稟的土地和賦稅制度。所謂「授田」,就是國家把國有土地以份地形式分配給農民,土地所有權並不屬於農民。《呂氏春秋·審分篇》所說的「分地則速」的「分地」即「份地」,也就是《田律》中的「授田」。《為吏之道》又云:「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這條規定,說明凡非「假門逆旅」、「贅壻後父」,都可以立戶和都應給予田宅。據秦簡整理小組考證,文中的「廿五年」當為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公①詳見徐喜辰《晉作「作爰田」解並論爰田即井田》,《中國古代史論叢》第8輯,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1—276頁。
①詳見徐喜辰《晉「作爰田」解並論愛田即井田》,《中國古代史論叢》第8輯,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1~276頁。
元前252年),這距李悝、商鞅變法已有百年上下,魏國同秦國一樣,也在實行「授田」制度。這是秦、魏兩國的情況。東方的齊國大概也是如此,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西漢前期墓出土竹簡《田法》①,可以為證。如云:「五十家而為里,十里而為州,十鄉(當系「州」字之誤)而為州(當系「鄉」字之誤)。州、鄉以地次受(授)田於野,百人為區,千人成或(域)。」此言州、鄉按土地等級授田。「..□巧(考)參以為歲均計,二歲而均計定,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令皆受地美亞(惡)□均之數也。」此言「更賦田」、「易田」。「□□□以上,年十三歲以下,皆食於上。年六十[以上]與年十六以至十四,皆半作。」此言有關繳納和免除賦稅的年齡規定。「歲收中田小畝畝廿斗,中歲也。上田畝廿七斗,下田畝十三斗,大(太)上與大(太)下相復(覆)以為■(率)。」此言以中常年景的收成為標準。「大(上)與大下相復」制定出租稅率。「叔(菽)(萁)民得用之,稟民得用其什一,芻人一斗,皆■(藏)於民。」此言受田之民除繳納田租外,還需繳納賦稅即稟、芻等物,與上引《田律》意思相同,但是兩個簡文所言芻、稟數量相差較大②。文獻資料中也有授田制的記載,如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待一役」(《商君書·算地》);「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管子·乘馬》);「分地若一,強者能守」(《管子·國蓄》);「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之也。..傳曰:『農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均井地,節賦斂,取與之度也」(《尉繚子·原官》),等等。
秦律中有二十多個律名,其中專講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還有《廄苑律》、《金布律》和《倉律》等。此外,在《法律答問》中又有關於《田律》的解釋。這些事實,反映出秦國對於土地制度的重視,也為我們提供了研究秦國土地制度的新資料。例如,秦國為了實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嚴密的田界系統。除前引《田律》外,1979年在四川省青川縣發現的《秦更修田律木牘》①,也是一個有力的佐證。如云: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脩封捋(埒),正■(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
這條命令頒布於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大約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後,可知阡陌確是秦國的田土界限,當時政府頒布法令予以保護。根據現有材料看來,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還為農民提供籽種、耕牛和農具等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如云: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
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均見《秦律·倉律》)以四月、七①裘錫圭在其《嗇夫初探》中說:「我們初步推測這三篇法(指《田法》、《布法》、《庫法》)也是齊國作品。伐們的據根是薄弱的,這三篇法的國別問題,今後還需要繼續研究。」(見《雲夢秦簡研究》第247頁,中華書局編輯部編)
②上述《田法》條文,轉自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齊國法律考析》(《史學集刊》1984年第4期)一文引例。
①四川省博物館、青川縣文化館:《青川縣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牘——四川青川縣戰國墓發掘簡報》,《文物》1982年第1期。
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其以z田,牛減絜,治(笞)主者寸十。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均見《秦律·廄苑律》)
秦國的土地所有制由於是一種國有制,因此也就實行著馬克思所說的地租和賦稅合一的方式進行剝削,就是以授田制為基礎的定額剝削,即前引的「入頃芻稟,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稟二石。」這是徵收飼草,徵收量根據授田數字,不論耕種與否,每頃都須繳納一定數額。根據上面的簡單敘述,可知秦國的授田有著一套完整的制度,構成了一個系統,通過直接對生產者的授田,也保證了國家向直接生產者的剝削。
綜上看來,我們可以看出,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後的戰國時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私有制與土地國有制並存的形態,而且後者還居於主導地位。由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觀之,當時土地私有化還具有一定的條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縛下,卻延緩了這種土地私有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