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三卷) · 第四章 國野、鄉里與郡縣
關於商殷時期是否已有「國」「野」區別問題,由於史料殘缺,實難仔細析證,這裡暫由殷周之際談起。
第一節 周初的武裝殖民與「國」「野」之分
周初東征與武裝殖民周族本是以今之洛陽以至徑渭一帶為根據地的「小邦周」(《尚書·大浩》),公元前十一世紀下半葉取代了「大邦殷」(《尚書·召誥》)而為天下共主。為了鞏固西周政權,周公東征,摧毀商殷及其同盟者淮夷的殘餘勢力後,又在全國要衝大封同姓、異姓和古帝王之後於新占領的東方,「以蕃屏周」(《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周公東征,其土既非周人所有,其民也與周族不類,因而周族及其同盟者在被征服的土地上建立新政權時,如果沒有武裝力量為其後盾是支持不住的。周初的這種「分封」是一種武裝駐防事業,目的在於捍衛周族奴隸主貴族的統治,實際上具有武裝殖民性質。《史記·齊太公世家》載姜齊太公被封到東方營丘就國時說,「夜衣而行,犁(黎)明至國,萊侯來代,與之爭營丘。」營丘邊菜,萊人夷族,新來的統治者占有其土地,統治其人民,萊人當然要起而反抗。太公在此情況下,建立據點頗具偷襲性質,所以才有「夜衣而行」的必要。周雖敗殷,但是周族勢力還不及東土。所以又說他「與之爭營丘」。《詩經·大雅·悉民》說:仲山甫出租,四壯業業,征夫捷捷..王命仲山甫,城彼東方。(指齊之臨淄)宣王命南仲殖民方地即朔方時,也說:王命南仲,往城於方。出車彭彭,旂旐央央。(《詩經·小雅·出車》)仲山甫和南仲都是周室中衰以後時人,其武裝殖民風氣猶存,周初的「封國」情況,頗可想見。
築城鎮戍與「國」「野」之分那時被封的奴隸主貴族及其所率領的公社農民進駐廣大占領區後,首先需要建立一個軍事據點,這在古代文獻中名之曰「城」,只有如此,才能進行武裝鎮壓。《詩經·小雅·黍苗》中記述召穆公營謝(今之河南信陽)時的軍旅集鎮的情況說:我任我輦,我車我牛。我行既集,蓋雲歸哉!
我徒我御,我師我旅。我行既集,蓋雲歸處!
周人及其姻戚聯盟,造邦築城,鎮戍征服地區,也見於西周金文。《中甗》銘雖然殘泐頗甚,很難卒讀,但其大意卻可通曉,即王派中巡省南國,築城殖民,並派兵鎮戍。《班殷》銘記毛公伐東國膺戎,遣令班「目(以)乃族從父征,■(出)■(城)衛」。毛公東征「三年靜東國」。這裡的■即城,就是征服築城之證。
周人拓殖建立的這種「城」,在先秦文獻中也名之曰「國」,「國」外廣大田土稱之曰「野」。西周王朝和各諸侯封國都有這種「國」「野」即「鄉」「遂」之分。王畿以距城百里為郊,郊內為多,郊外為遂。王朝六鄉六遂,大國三鄉三遂,周代的「國」和後來的商業城市不同,它對「野」沒有調節生產的功能。其生計一般都要仰賴對「野」的剝削,所以周人的殖民營國也兼閡野。《周禮·天官·冢宰》序的「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就是這個意思。當時的氏族奴隸主就是依存在武裝殖民據點的「城」上,因而有城就有貴族,有貴族就有周族的勢力。《左傳》文公十二年魯國的襄仲說:「不有君子,其能國乎?」當是歷史事實。
殖民營國和公社血緣關係的合一,是氏族社會的遺習,所以周族每到新拓殖民地就要建廟立社。《詩經·大雅·緜》說:乃召司空,乃召司徒,卑立室家。其繩則直,縮版以載,作廟翼翼。這裡所說氏族公社成員定居後,立刻版築城牆,城牆完固,則要營建莊嚴穆穆的宗廟,周族東向移民的情狀,大概也當若此。所以,春秋時期,列國有難,經常盟大夫或「國人」於「大宮」(《左傳》成公十三年、襄公二十五年),出發爭戰的前夕,「帥師者,受命於廟,受脤於社」(《左傳》閔公二年)。廟社因周族統治族與殷族被統治族的不同而有「周社」、「毫社」之分,但其由於公社組織的存在而含有氏族血緣紐帶關係則是一樣的。這種氏族遺習,橫亘西周以下五百多年未嘗衰歇,只有到了公社開始解體,這種特徵才逐漸消失。
第二節 「國人」和「野人」的社會地位之不同
「國人」對政治的干預周人武裝拓殖的「城」通常有兩層城牆,內者曰城,外者曰郭。《孟子·公孫丑下》所謂「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環周七里的小面積就是古代的「國」。居住在城郭之內的稱為「國人」,以別於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國人」和「野人」都是脫胎於原始社會的公社農民,滅商後的周族公社農民與奴隸主貴族一起分別駐守在城邦與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農民則居住在野鄙之中,或隸屬於「國」,或隸屬於采邑,即「都」或「邑」。西周時期的「國人」和「野人」,由於前者是征服族,後者是彼征服族,因而他們的社會地位並不一樣。
「國人」有參與政治的傳統,所以國王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尚書·洪範》)。由於史料的殘缺,關於西周各地「國人」干政的情狀,雖難確知,但從西周銅器《■》銘文「邦人(「國人」)正人師氏人」、「虐逐厥君厥師」,與「國人」有力量放逐厲王於彘相似測之,可知西周時代「國人」的政治力量當不亞於春秋時代。
「國人」干預政治的方式很多,或決定國君的廢立,或過問外交和戰,或參議國都遷徙,大凡中原的中小國家如鄭、衛、宋、曹、陳、許或山東半島的莒、紀等表現得最為明顯,這可能是這些國家中保留原始公社的遺習較多的緣故。《左傳》僖公十八年(公元前642年),邢人、狄人伐衛,衛侯以國讓父兄子弟,及朝眾曰:「荀能治之,燬請從焉。」眾不可,而後師干訾婁。狄師還。「國人」不是統治階級,無權染指王位,衛侯讓位,只能讓給「父兄於弟」,這本來是氏族共同體的現象,但是,凡國之事又要經過全體成員的認可,所以衛侯讓位而朝「眾」即「國人」,「國人」反對,奴隸主貴族也無可奈何。這也是氏族共同體的殘留習俗。《左傳》成公十年(公元前581年)三月,鄭國貴族於如立公子,越一月,「鄭人(即鄭國「國人」)殺,立髡頑,子如奔許」。這種內政外交方面的例證很多。春秋時期,晉、楚爭霸,中原小國深受其苦,朝楚則晉攻之,朝晉則楚攻之。衛國夾在晉、楚之間,有一次,「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說於晉」,衛侯乃「出居於襄牛」(《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衛國國君在外交上違背「國人」的意見而自作主張,就被流亡於襄牛,如果不從氏族社會遺習去看「國人」的行為,是很難做出充滿的解釋的。
春秋未年,吳國興起於東南,與楚爭霸,濱臨的陳、蔡深受其害,《左傳》哀公元年(公元前494年),吳軍人楚都,「使召陳懷公,懷公朝國人而問焉,曰:『欲與楚者右,欲與吳者左。』」《左傳》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載:楚子圍鄭,十又七日,「鄭人卜行成,不吉;卜臨於大宮,且巷出車,吉。國人大臨,守陣者皆哭」,準備遷都。這都是「國人」參與國之遷徙與和戰的例證。
秦穆公幫助晉惠公入主晉國,晉惠公恩將仇報,秦、晉兩國戰於韓原,惠公被俘。秦伯會晉使暇呂怕甥,盟於王城,秦伯曰:「晉國和乎?」對曰:「不和。小人恥失其君而悼其親,不憚征繕以立國也,曰:『必報仇,寧事戎狄』。君子愛其君而知其罪,不憚征繕以待秦命,曰:『必報德。有死無二』,以此不和」(《左傳》傅公十五年)。以晉這樣一個大國,還承認國是由貴族(君子)和國人(小人)構成的,可見,「國人」發揮氏族社會傳統與遺習,晉國的統治階級已經予以事實上的承認。
《左傳》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載:吳國稱霸,召集衛國參加諸侯會盟,衛侯由於觀望而遲到,吳太嚭責備衛君「之來也緩」,「故將止之」,即不許衛君回去,要扣留他。虧得子貢為之辯解曰:「衛君之來,必謀於其眾,其眾或欲或否,是以緩來。」這番話說得「太宰嚭說,乃舍衛侯」。可見,國君有事「必謀於其眾(即「國人」)』,是當時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綜上可見,有周一代歷史記載雖有東西南北之分,時間懸隔雖有幾百年之遙,但其承認「國人」干預政治則是相同的。所以,《周禮·秋宮·小司寇》職詢萬民三政,即「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絕非虛構。
「國人」在當時政治上所以有著這般重要作用,是與他們所依附的公社組織密切相關的。「國」中的「國人」基本上是周族奴隸主貴族的後裔及其平民,他們雖然也受當時統治階級的「百畝而徹」(《孟子·滕文公上》)的剝削,但在政治上卻與統治階級有利害一致的地方。所以,晉國史蘇說:「昔者之伐也,興百姓以為百姓也,是以民能欣之,故莫不盡忠極勞以致死也」(《國語·晉語一》)。氏族共同體的公社農民各有其權利義務,各人的生命權也不會隨便遭到統治者的剝奪和危害。邾文公所說的「苟利於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樹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與焉」(《左傳》文公十三年)。師曠也說:「夭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為之貳,使師保之,勿使過度」(《左傳》襄公十四年),尚有共同體之遺風。春秋時代,山東半島的莒國「國人」幾次放逐國君,都是因為國君危害傳統共同體存在的緣故。例如,公元前609年莒紀公子「多行無禮於國」,太子仆「因國人以弒紀公」(《左傳》文公十八年)。公元前542年,「犁比公虐,國人患之」,展輿「因國人以攻莒子,弒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越二十三年,「莒子庚輿虐而好劍,苟鑄劍,必試諸人。國人患之」。庚輿甚且想與齊為盟,出賣共同體,貴族「鳥存帥國人以逐之」(《左傳》昭公二十三年)。上引事實表明,「國人」的利益遭受危害時,他們有權,也有能力反抗,而貴族也利用「國人」的力量更換國君。氏族共同體的利益高於一切,「國」中公社農民的「國人」也都盡力維護這種傳統。不過,由於歷史的前進,象莒國這樣的情況已經很少,多數國家業已有所改變。大體說來,春秋以前,氏族共同體的基本精神依然存在,也只有這種遺習遺俗才能維繫各個邦國的存在。
「野人」地位的低下住在「野」里的「野人」亦即「庶人」,與西周的統治階級沒有血緣關係,他們的來源是被征服的民人。庶字,似有卑賤、藐小、旁出和次等諸義,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於嫡長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稱「野人」又作「庶人」,可能就有次於周族奴隸主貴族、周族平民的含義。武王滅商和東征勝利以後。他們對於被迫遷於成周的殷民稱之為「殷庶」或「庶殷」(《尚書·召誥》),對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國,則稱之為「庶邦」(《尚書·梓材》)。《左傳》昭公三十二年說:「三姓之後,於今為庶。」杜注云:「三後,虞、夏、商。」可見,不但殷亡後的民人成了庶人,虞、夏滅亡後的民人也成了庶人。西周時期的庶人與「國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後者是本族。惟其如此,他們的地位差別,表現得非常明顯。當時的「野人」雖然也保有公社組織,但在古籍中絕無「野人」與政之例。《周禮》六遂中的官吏職守大都說的「掌其政令」、「掌其戒令政事」、「掌其教令政事」等,從來未有見到「庫序」、「賓興」之類的記錄。由於「六遂」的「野人」只從事農業生產,因而凡屬六遂的官吏也都只是注意管理農業之事。例如,《遂師》職說:「巡其稼秸」;《遂大夫》職說:「以教稼稿」、「簡稼器,修稼政」;《縣正》職說:「趨①其稼穡而賞罰之」;《酇長》職說:「趨其耕褥,稽其女功」;《里宰》職說:「以治稼穡」。《遂人》職更說:凡治野,以下劑(下等役法)致甿,以田裡(分授田裡)安甿,以樂昏(勸其昏姻)擾甿,以土宜(指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辨十有二壤之物)教甿稼稿,以興鋤(指徵收鋤粟以時頒發與民而助之)利甿,以時器(鑄作農時所用的器具)勸甿,以疆予(鄭注云:「謂民有餘力,復予之田,若余夫然」)任甿。」
「甿」,鄭康成注云:「變民言甿,異內外也。貯猶懵懵無知貌也。」說頗可取。這裡把「野人」不稱「田民」而言「甿」,亦作「萌」或「氓」②,可能反映了「野人」在當時無政治權力,也不能建學受教育、「懵懵」無知的歷史實際。
「野人」與「國人」的地位差別不但表現在政治上,在法令稅役上二者的地位亦極懸殊。《周禮·地官·小司徒》職云:掌建邦之教法..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此追胥,以令貢賦。這就是說,當時的平民階級需為統治階級服兵役、從事田野生產、提供勞役、糾察通逃之事,但是這些負擔「國人」與「野人」是不同的。所以在稽察戶口時則有「國中與四郊都鄙之夫家」(《小司徒》)的分別,具體些說,當時參與卒伍雖屬義務,也是權力,只有「國人」才有資格「以起軍旅」,「野人」只能做些「田役」之事。魯國伯禽就封於魯國後,準備伐淮夷、徐戌時,首先對「國人」誓師,要他們整修甲冑、干戈和弓矢;對三郊三遂的「野人」則曰:「峙乃楨■..我惟築,無敢不供..峙乃芻茭,無敢不多」(《尚書·費誓》)。芻茭以餵飼牛馬,楨■以備築城,「野人」只有服苦役、干雜役的資格。《周禮·地官·鄉大夫》職云: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賈疏云:「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服搖役的年齡,「國人」二十至六十,「野人」十五至六十五歲,相差十年,可見,他們對統治階級所提供的勞役有輕有重。《周禮·地官·均人》職又云:凡均力政(征),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凶札(指年穀不熟而有疾病流行),則無利征,無財賦。這段記載是說,「國人」對西周王國的勞役範圍可能限於「修城郭」、「除道」、「成梁」(《國語·周語中》)一類工作,並且說明「國入」依年成豐欠起役。但是,「野人」的勞役則沒有時間、種類和輕重的規①趨,《釋文》作「趣」。《說文》:「趣,疾也」。按此「趣其稼穡」之意,謂督促之,也。②按,民為萌之本字,全文作■■等形,象種子冒地而出,上象子葉,下為其根,引申為凡草木萌芽皆謂之民。民人之民乃借義。統治階級釋「民,盲也」;「民,冥也」;「民,氓也」,置民於「懵懵無知」之列,皆系侮辱民人的釋義,都不可取。
定。《詩經·幽風·七月》中的具體寫照,便是其證。詩中說,「野」里的公社農民,男耕女織,糧食收穫完畢,立刻就為奴隸主貴族服徭役,開春後馬上又需耕種。「嗟我農夫,我稼既同,上入執宮功。晝爾於茅,宵爾索陶,亟其乘屋,其始播百穀」。十二月的寒冬季節,「鑿冰沖沖」,「納於凌陰」,準備明年夏天供奴隸主貴族享用。「野人」一年四季耕為奴隸主貴族而耕,役為奴隸主貴族而役,勞役也就無所謂對不時了。
「國人」與「野人」之身分地位的不同,亦見於免役的規定上。《周禮·地官·鄉大夫》職云:其舍(免除)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前面已經指出,六十六歲以上的「野人」,六十歲以上的「國人」和疾病者一律免役,這裡又說「國」中還有貴、賢、能和服公役的人都可以得到免役的優遇。這條記載不管其真實程度如何,但總可以反映西周時期「野人」的地位較之「國人」低下的事實。
由於「野人」即「庶人」的身份地位比「國人」低,目前不少同志主張庶人就是奴隸。他們把「庶人」說成奴隸的主要根據之一是《大盂鼎》銘中的一句活:易(錫)女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馭至於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易屍(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夫。
他們說「人鬲」是奴隸,「自馭至於庶人」統統包括在「人鬲」之內,因而就都成為奴隸了。其實,情形未必如此。銘文中的邦司、夷司以及人鬲、馭、庶人等都是按被俘以前的身份稱謂說的。他們由周天子賞賜給貴族之後,是不是都變成了奴隸呢?銘文中沒有說明。即使他們已經變成了奴隸,那也不能根據這段銘文證明庶人本身就是奴隸①。還有人根據1954年6月在江蘇丹徒縣出上的《宜侯矢■》(即《俎侯簋》)中也有賞賜庶人的記載,認為庶人即奴隸。周王賞賜宜侯的有田土、邑落、人民,又值周初伐商之後,這是封國。如果說賞賜的人都是奴隸,奴隸不能有姓,也不能有「才(在)宜王人」、「宜庶人」的道理。銘文中的「奠」即「鄭」,和「奠七白(伯)」一起封賜的「千又五夫」當是他們所屬的庶人。這裡的賜土賜民,是指周天子將其征服地區劃歸被封者的統治區而已。銘文中的「才宜工人」、「宜庶人」和「鄭七伯」,絕非奴隸。就已知銅器銘文看來,周王賞賜奴隸的規模很小,如:「學(余)其舍女(汝)臣十家」(《令鼎》),「易(錫)..臣五家」(《不嬰毀》),「易(錫)女(汝)屍(夷)臣十家」(《■■》)等等。這種「錫人」恐怕只是供奴隸主貴族使喚的奴隸,不一定從事耕作。金文錫人之例,唯《麥尊》有賜二百家的記載,銘曰:雩王才(在),■已夕,■易(錫)者(諸)■臣二百家。這個「■臣」可能與《叔夷鍾》銘「余易(錫)女(汝)馬車戎兵厘(萊)仆三百又五十家、女(汝)台(以)戒戎■(作)」中的「以戒戎作」的「戎兵萊仆」一樣都是一種「虎臣」性質,不是一般的奴隸或土地勞動者。武士既然可賞,可知金文中的「錫人」的記錄不能完全視為都是賞賜奴隸。
奴隸是無生命權的。例如,驪姬為了誣陷申生,將祭於曲沃的祭肉置毒,呈獻給晉獻公,「公祭之地,地墳:與犬、犬斃;與小臣,小臣斃」(《左傳》僖公四年)。可見,「小臣」與「犬」的地位不遠。又如,重耳在齊,①說詳見斯維至:《論庶人》,載《社會科學戰線》1978年第2期。
有齊姜為妻,又有馬二十乘,樂不思晉。從者為使重耳歸晉,「謀於桑下,桑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殺之」(《國語·晉語:四》)。女奴傳了一句話,就賠掉了一條性命。但在古籍中,從未見到「野人」即「庶人」任意被奴隸主貴族殺戮的記載。可見,「野人」即「庶人」不是奴隸。在殘有公社的古代社會中的公社農民並不是完全自由的,他們被束縛在公社之內,是不能隨意遷徙的。所以,《周禮·地官·比長》職云:徙於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於他,則為之族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鄰長》職又云:徙於他邑,則從而授之。至於公社農民有時被奴隸主貴族當作隸屬於自己的人而被賞賜域交換出去的現象,在古代埃及和兩河流域的一些國家裡也是不乏其例的。
第三節 「國」「野」與「國人」「野人」區別之泯除
「盟國人於毫社」
西周未年,特別是春秋初年以後,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漸有了變化,過去的那種「國」「野」區別以及「國人」與「野人」之身分地位的差別也逐漸在渦除。《左傳》定公六年云:陽虎又盟公及三桓於周社。盟國人於毫社。
魯國有兩社:一為周社,一為毫社。周社自是魯之國社,以其為周公後也。魯因商奄之地,並因其遺民,故立毫社。魯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於周社。毫社,《公羊》、《穀梁》二傳並以為亡國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這裡引起我們注意的是,盟於「毫社」者本應是殷族,當稱「庶人」或「野人」,但在此處卻說「國人盟於毫社」。這就說明:被征服的殷族此時已與西周時期不同,由於「國」「野」關係的混除,就被稱為「國人」了。
晉「作州兵」與魯「作丘甲」
《左傳》僵公十五年又云:對曰:「征繕以輔孺子。諸侯聞之,喪君有君,群臣輯睦,甲兵益多。
好我者勸,惡我者俱,庶有益乎?」眾說,晉於是乎作州兵。
這個「作州兵」,古今註解,並不盡同。杜注云:五黨為州;州,三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長各繕甲兵。」
沈欽韓《春秋左傳補註》云:按《周官》,兵器本鄉師所掌,州共賓器而已,今更令作之也。
惠棟《春秋左傳補註》云:作州兵猶魯之作丘甲也。
洪亮吉《左傳詁》云:作州兵蓋亦改易兵制,或使二千五百家略增兵額,故上雲「甲兵益多」,非僅修繕兵甲而已。今人蒙文通在其《孔子和今文家》一文中,據《周禮》「遂」即「野」不出兵,則說:諸侯三郊三遂,《管子》謂統州者、謂之遂,作州兵就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擴大出於三遂。按上五說,前二者謂「作州兵」是為了擴大兵甲製造所,似有未妥;後三說皆謂它是一種兵制改革,特別說它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擴大出於三遂」,頗有道理。
《周禮·地官·載師》注引《司馬法》云:王國,百里為郊,二百里為州,三百里為野,四百里為縣,五百里為都。《管子·度地》又云:百家為里,里十為術,術十為州,州十為都。
《司馬法》的「州」,無疑是在「郊」外。從遂、術可以通假看來,《管子》「術十為州」的「州」也在「郊」之外。「州」在「郊」與子野」之間,適與《周禮·載師》職的「遠郊」相當。我們知道,「州」本是「野人」所居地區,不服兵役,如今晉國為了擴充兵源,要「州」之「野人」也出兵,足見「國人」與「野人」的區別已經消失矣。按著禮法,晉國只能有一軍的兵力,晉獻公擴充軍備,作二軍(《左傳》閔公元年);晉文公搜於被盧,作三軍(《左傳》僖公二十七年);三年後搜於清原,作五軍(《左傳》僖公三十一年);八年後舍二軍,復三軍之教(《左傳》成公三年);到了公元前五八八年則改作六軍(《左傳》成公三年),永為定製。當時的軍隊來源,史載甚簡,雖難推測,但是由其二軍為三軍、五軍看來,當是「作州兵」的直接結果。其增加的軍隊大概包括「野人」無疑。又如,《左傳》成公元年說:魯國「作丘甲」;昭公四年說:鄭自「作丘賦」。「丘」本來也是「野人」居住的地區,既不當兵,也不出「丘賦」。而今魯、鄭兩國都要「丘」和「野人」出丘甲出兵賦,也與過去的舊習不同。所以《穀梁傳》成公元年說:丘甲,國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為也。這就說明,魯、鄭與晉國一樣,「國人」和「野人」的區別已經泯滅,「野人」也能服兵役了。
春秋時代,各國擴充軍隊和以「野人」為軍,在時間上雖然先後不一,但大體上公元前六世紀中葉以後,「野人」普遍地有了當兵資格。《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說,楚國■掩司馬,令尹「使庀賦,數甲兵」,大概也是編「野人」為軍隊的。所以楚王后來說:昔諸侯遠我而畏晉,今我大城陳、蔡、不羹。皆賦千乘..諸侯其畏我乎!(《左傳》昭公十二年)公元前六世紀以前,諸侯的兵力還不大。齊桓公稱霸時也不過兵車八百乘(《國語·齊語》);晉、楚城濮之戰時,晉軍八百乘(《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後來的晉、齊鞍之戰。晉軍也只出八百輛(《左傳》成公二年)而已。幾十年後的晉國變得如此全國皆兵,大概與「國」「野」關係的消失、「野人」可以為軍有著密切關係。
「野」有「鄉校」
「國」「野」區別消失後,改變了西周時期的只有「國人」能夠建學受教育的局面,因而「鄉校」不僅存在於「國」中,在「野」里也逐漸普及起來,「野人」也有了建學受教育的資格。《國語·齊語》云:管子於制國: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連為之長;十里為鄉,鄉有良人。
這個「良人」是鄉長,也即韋昭注所說的「鄉大夫也」。這個鄉大夫的任務之一則是:正月之朝,鄉長復事,君親問焉,曰:「於子之鄉,有居處好學,慈孝於父母,聰慧(惠)質仁,發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國語·齊語》)這裡既然指出國君桓公正月之朝要問鄉中有無「好學」者,可知齊國必定有「鄉校」。《管子·小匡》的「鄉建賢士,使教於國,則民有禮矣..陳力尚賢,以勸民知(智)」;《君臣下》的「鄉樹之師,以遂其學」,亦足互證。「國」以外叫「鄙」,也就是「野」。齊國的「鄙」即「野」中也置鄉。例如,《國語·齊語》云:管子對曰:制鄙,三十家為邑,邑有司;十邑為卒,十卒為鄉,鄉有鄉帥;三鄉為縣,縣有縣帥;十縣為屬,屬有大夫。五屬,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屬焉。這個鄉是三千家,比起「國」中所轄的鄉要大,實際上是指「野」。《齊語》又說:正月之朝,五屬大夫復事。桓公擇是寡功者而譴之,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獨寡功?數不善則政不治。」..桓公又親問焉,曰:「於子之屬,有居處為義好學、慈孝於父母、聰慧質仁、發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這裡既言「教」,又言「好學」,可知齊國「野」中的平民即過去的「野人」也能受教育矣。
鄭國的「國」中有「鄉校」,《左傳》襄公三十一年:「鄭人游於鄉校,以論執政」,已經談及。那麼,鄭閏的「鄙」即「野」中有無鄉校呢?乍看起來,好象沒有,細審史料,還是有的。《左傳》襄公三十年云: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一年,輿人誦之,曰:..及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海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這裡都鄙對文,都,指「人聽聚日都」(《穀梁傳》僖公十六年)的「都」;鄙即鄙野。杜注云:都鄙「國都及邊鄙」(《左傳》襄公三十年注),是也。所謂輿人,當指「國都及邊鄙」的人。都鄙之人既然都說子產教誨他們的子弟,可知鄭國的「野」里也有鄉校之設,「野人」也都可以受到教育。
《左傳》閔公二年,在說到衛文公「訓農、通商、惠工」之後,接著又說:「敬教、勸學」,那麼這個「教」和「學」是針對農工商而言的了。再從其後接著又說「任能」看來,其與《論語·為政》的「舉善而教不能則勸」、《國語·齊語》所說的鄉長進賢、《周禮·地官·鄉大夫》職的「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相同,說明當時衛國的「國」「野」之中都有鄉校之設。
《左傳》僖公二十七年云:晉侯(文公)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義,未安其居。」..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子犯曰:「民未知禮,未生其共(恭)」。這裡既然也說到「民」、「教」問題,那麼這個「教」無疑也是指鄉校的民教。
在「國」「野」區別的消失、在「鄉校」的普及和不分「國人」、「野人」都可以建校受教育的情況下,孔子才能提出「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嘗無誨焉」(《論語·述而》)的「有教無類」(《論語·衛靈公》)的主張來。「國人」干政的衰泯我們知道,「國人」在公社組織殘存到商周社會之後,他們雖然構成了與國君、貴族鼎立而三的勢力,但是它的那種干預政治的力量畢竟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說,他們平時影響當時政治的行為一般都是出自一種輿論,因而是消極的,貴族可以聽,也可以不聽。所以,周厲王虐,「國人謗王」,厲王怒,派衛巫監視,謗則殺之,「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史記·周本紀》)。到了「國人」忍無可忍,必須出之於暴動時,都是與貴族共同發動的,象陳國「役人相命,各殺其長,遂殺慶虎慶寅」(《左傳》襄公二十三年),並非常例。到「國」和「野」、「國人」和「野人」的區別逐漸走向泯除時,「國人」離開故土,不僅難以謀生,且又遭到異鄉人的排斥。《詩經·小雅,黃鳥》云:此邦之人,不我肯谷,言旋言歸,復我邦族。
此邦之人,不可與明(盟),言旋言歸,復我諸兄。
此邦之人,不可與處,言旋言歸,復我諸父。這反映了「國」「野」關係消失,「國人」流入他鄉後,他們夢想恢復「邦族」的情景。但是,公社組織一旦走向解體,「邦族」也不是那麼容易「復」的。氏族共同體的遺留,造成一股力量,使貴族不敢輕侮他們。現在公社解體,「國人」一流亡,「國人」的干政力量也就隨之瓦解,商周城邦制特色也就瀕於尾聲矣。
第四節 鄉、里的產生與郡縣之出現
鄉、里的產生
春秋時期,隨著「國」「野」區別的逐漸消失,當時的公社形式也就逐漸發展到了「書社」階段。「書社」是公社向地方行政單位之鄉、里過渡的一種形式。《論語·雍也》云:子曰:「毋!以與爾鄰里鄉黨乎?」《子路》又云: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子罕》也云:達巷黨人曰:「大哉孔子!博學而無所成名。」《左傳》襄公十五年云:[獻玉者]稽首而告曰:「小人懷壁,不可以越鄉,納此以請死也。」
宣公十一年云:鄉取一人焉以歸,謂之夏州。可見,在春秋時期的文獻中已經出現了鄰、里、鄉、黨的單位,鄉下有黨,里下有鄰,但鄉與里的關係,不甚清楚。當時的鄰、里、鄉、黨,有時並列,有時交織,又時稱鄰里,時稱鄉黨。這種互混,正是一種新制度產生時期的正常現象,並不足奇。
鄉是郊內「國人」居住的聚落,原來本指一個公社組織;黨「謂族類無服者」(《禮記·喪服》鄭注),說明它是因族而成,族黨關係密切,多相連稱。例如,《左傳》襄公二十三年云:「盡殺奕氏之族黨」。昭公二十七年又云:「盡滅郤氏之族黨」。我們知道,公社農民是聚族而居的,如果黨不是一個具有血緣關係的公社,是絕不會因一人而聯累全族黨的成員的。春秋以前也有鄰里組織,它是以相鄰的幾家作為一個編制單位的。《周禮·地官·遂人》職的「五家為鄰」、「五鄰為里」,便是其例。西周時期的鄰、里組織,主要分散在「野」里,它與「國」中的鄉、黨不同之處有政治等級上的尊卑,政治權力上的不同以及經濟剝削上的差異,等等。所以,那時的鄉、里和春秋戰國時期出現的、作為一種地方行政機構的鄉、里,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說,到了「書社」形成之後,這種鄉、黨、鄰里也就先後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行政機構。不過,當時的奴隸主貴族為了保證這套行政體系的鞏固,仍然沿襲了原來的血緣地域組織在內的約束力量及其形式和名稱,貫穿以新的統治內容,從而改造為共賞同罰的隸屬機構。例如,原來的「國」中仍有鄉、黨的單位,同樣,「野」里仍有鄰、里的組織。這是在公社殘跡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為新型地方行政組織的。如同恩格斯所說,在日耳曼那裡也是這樣的。他說:向羅馬境內的遷徙,破壞了各區之間的血緣關係,而且必然要破壞它。
縱使按照原來的企圖,以部落和氏族為單位而進行遷移,這在事實上也做不到。漫長的征途,不單把諸部落與氏族,就是整個的民族也給它攪亂了。甚至想要保持住各個農村公社之間的血緣關係,也是困難的。因此,這些農村公社便成為民族所由以構成的實際的政治單位了。①這就告訴我們,在我國古代社會中的鄉、黨、鄰、里這樣實際的地方行政機構的產生,大都是在公社基礎上完成的,則是一個合乎歷史規律的現象。①恩格斯:《德國古代的歷史和語言》第70頁,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郡縣的出現作為地方行政單位的鄉、里的產生,促進了郡縣制的發展。鄉、里本較郡縣產生的早,當郡縣還在邊境出現時,鄉、里已在中心地帶形成,它們的性質是一致的,因而奠定了郡縣廣泛推行的基礎。所以,我國的郡縣制尚未形成煎,在各諸侯國之下是鄉、里、而不是郡縣。例如:《墨子·尚同上》云:里長發政里之百姓,言曰:聞善而不善,必以告其鄉長。鄉長之所是,必皆是之;鄉長之所非,必皆非之。..鄉長發政鄉之百姓,言曰:聞善而不善者,必以告國君。
《尚同中》又說:是以數千里之外,有為著者,其室人未徧知,鄉里未徧聞,天子得而賞之。數千里之外,有為不善者,其室人未徧知,鄉里未偏聞,天子得而罰之。可見,那時的國君是直接與鄉、里中的官吏發生關係的,而沒有經過郡縣。縣的起源,或舉楚或舉秦,今難詳證,不過早期的縣大抵都是國君直接統治的領邑。公元前627年,晉國胥臣薦舉郤缺有功,文公賞以「先茅之縣」(《左傳》信公三十三年)。公元前294年,晉勝秦於輔氏,「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亦賞大伯以瓜衍之縣」(《左傳》宣公十五年)。室,為其居住之處,故用作計算單位。室的內涵,主要為土地,其外還有妻、孥、大家族成員、臣僚、仆庸和奴隸以及「器用、財賄」(《左傳》文公七年)。所以,韋昭注云:「室,妻妾貨賂」。這裡室、縣並稱,其私有性質甚明。後來,楚國聲於告誡令尹予木開赦伍舉之罪,因為伍舉準備投奔晉國,「晉人將與之縣,以比叔向」(《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晉國的名族,伍舉有「縣而與之比,更可推知這是作為私人采邑的縣。縣之別於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為大,出得起重賦。所謂「箕襄、邢帶、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韓賦七邑,皆成縣也。羊舌四族,皆強家也」(《左傳》昭公五年),縣與大家、強家互稱,饒有意義①。
最初的縣都設在邊地,《淮南子·主術》高誘注云:「縣,遠也。」甚是。這些縣,具有國君直屬的邊地軍事重鎮性質,國君任命的縣之長官是可以世襲的。例如,楚的申縣,第一個縣公為申公斗班,而繼任者申公斗克(字儀父),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晉的原縣,第一個縣大夫為趙衰,稱為原季,而繼任者為趙衰之子趙同,亦稱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晉,晉以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襲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晉、楚等大國為了加強集權,加強邊地的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併來的小國改建為縣,不作為卿大夫的封邑。縣之不同於封邑者,就是縣內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組織和軍事組織,特別是有徵賦的制度,一方面便於國君的集中統治,另方面又加強了邊防。《左傳》成公七年,楚圍宋之役,「子重請取於申、呂(二縣)以為賞田」,申公巫臣道:「不可。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晉鄭必至於漢」,便是其證。到了春秋中期,楚國新設的縣已經多起來,所以便出現了所謂「九縣」(《左傳》宣公十二年)之類的記載。春秋後期,隨著社會的變化,晉國出現了代表新興勢力的卿大夫。這些卿大夫就在他們的領地內推行了縣制,因而縣也就逐漸變成了一種地方行政①詳見徐喜辰《春秋時代的「室」和「縣」》,載《人文雜誌》1983年第3期。組織。到了春秋末期,晉國又出現了郡的組織。郡,本來設在新得到的邊地,因為邊地荒僻,地廣人稀,面積雖然遠較縣為大,但其地位要比縣低。所以趙簡子在作戰時宣誓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左傳》哀公二年)。隨著春秋戰國間政治形勢的發展,郡縣制便由邊地向內地推移成為鄉、里之上的一種機構。郡縣兩級的地方組織即郡下分設若干縣,當是戰國時代邊地逐漸繁榮以後的事情。
春秋時代,設有正式縣制者,似乎只有晉、楚兩國,其他各國雖在文獻中有縣、郡等記載,似有問題。例如《史記·秦本紀》說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這裡的縣,或即「縣鄙」之意。以眷秋時期秦國尚很落後,特別是從《史記·秦本紀》和《商君列傳》所載商秧變法時才「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觀之,在此之前,秦國似無縣制。公元前651年(魯僖公九年),秦納晉惠公,《國語·晉語二》載惠公對秦使曰:「君實有郡縣」,春秋時,楚國未聞有「郡」,晉「郡」又在縣之下,因而《晉語》所云,似為戰國時人的口頭木語,不可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