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三卷) · 第五章 戰國時期
第一節 戰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封建制生產關係的逐漸生長
「戰國」一詞,在當時就已有了,但還沒有作為特定的專用名詞。例如,《成國策·秦策四》載頓弱說:「山東戰國有六」。《楚策二》載昭常對楚襄王說:「今去東地五百里,是去戰國之半也。」《趙策三》載趙奢說:「今取古之為萬國者,分以為戰國七。」《燕策一》載蘇代又說:「凡天下之戰國七,而燕處弱焉。」到了漢代初年,「戰國」這個詞義還沒有變化。《史記·平準書》:「自是之後,天下爭於戰國」,便是其證。歷史上把秦統一前的「七雄」稱為「戰國時代」,應該是從西漢末年劉向編定《戰國策》一書後開始的。
戰國時期是我國古代歷史大變革的時期。一個社會的政治、經濟體系的崩壞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由於中國幅員廣大,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直到戰國中期山東半島的鄒國仍有前社會的殘霞餘輝。公元前七六世紀之交,舊社會開始加速潰散解體,新的社會也在這時發出曙光,到了秦的統一,中國才大體上告一段落。
這個轉變就各諸侯國來說,雖然變革的時間有先有後,變革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但其變革,都與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有看直接關係。
鐵器的廣泛使用和農業的發展戰國時代,由於冶鐵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和鐵礦的開發,鐵制工具已經在當時的各種生產領域中普遍使用。據《管子》所記,當時必須有鐵制工具,「然後成為農」,「然後成為車」,「然後成為女」(《輕重乙篇》),「不爾而成事者,天下無有」(《海王》)。戰國中期,孟子曾以社會分工為必然而反對主張「賢者與民並耕而食」的許行,並問其弟予陳相說:「許予以釜甑爨,以鐵耕乎?」(《膝文公上》)可知當時中原地區「鐵耕」已經非常普遍,許行不用「鐵耕」已成了出乎常情的事。從有關文獻記載和近年考古發掘出土的工具來看,鐵制農具有耒、耜、犁、銚、耨、■、鋤等;鐵制手工業工具有刀、斧、鑿、鋸、錐、錘等;鐵制兵器有仗、矛、劍、甲冑等;在人們的裝飾品中,如帶鉤也有用鐵製造的。鐵器的普遍使用,有助於新的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新的生產力的發展,促進了新的生產關係的成長,推動著生產關係的變革。正如馬克思所指出:「各種經濟時代的區別,不在於生產什麼,而在於怎樣生產,用什麼勞動資料生產。勞動資料不僅是人類勞動力發展的測量器,而且是勞動藉以進行的社會關係的指示器。」②鐵制農具的推廣有利於大量荒地的開墾,便於深耕、發土、平田、除草和收割,大大提高了耕作效率,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耕作技術的進步戰國時代,耕牛的使用雖然還不很普遍,但也已開始推廣。在牛拉鐵犁的發明與使用以前,翻地要靠人力,即所謂「耦耕」。使用牛耕比耦耕提高效率很多,不過當時所用的犁鏵比後世的要笨鈍窄小得多。從山西渾源出土的牛尊③來看,春秋後期晉國的牛都已穿有鼻環,說明牛已被牽引從事生產勞動。戰國時稱牛鼻環為「三棬」,《呂氏春秋·重已》②《尚書·梓材》云:「皇天既付中國民,越(與)厥疆土。」
③《尚書.堯典》云:「蠻夷滑夏」。偽傳:「夏,華夏也。」
云:「使五尺豎子引其棬。而牛姿所以之,順也。」春秋晚期晉國的范氏、中行氏失敗後,逃到齊國,其子孫變為農民「將耕於齊」,「宗廟之犧、為畎畝之勤」(《國語·晉福》),即把養在宗廟祭祀用的犧牲放到田畝里耕作,說明當時的牛耕情狀。戰國時代,牛耕的進一步普遍和技術的進步,從河南輝縣固圍村和河北易縣燕下都遺址出土的鐵犁鏵皆為V形,前端尖銳,後端寬闊,銳端有直棱,能加強刺土力,便可證明。
耕作技術的進步,主要出現了「深耕易耨」(《孟子·梁惠王上》)。
易是快速的意思,「易耨」或稱為「疾耨」。《管子·度地》說:「大暑至,萬物榮華,利以疾耨」。「疾耨」也或稱為「熟耘」。《韓非子·外儲說左上》說:耨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表明深耕已經普遍推行。《呂氏春秋·任地》說:「上田棄畝,下用棄甽。五耕五耨,必審以盡。其深殖之度,陰土必得;大草不生,又無螟蜮。」這裡所說的「其深殖之度,陰土必得」,就是說深耕一定要達到表土下層水墒部分,才能有利於農作物生長;「大草不生,又無螟蜮」,他們已認識到通過深耕可以收到消滅雜草和蟲害的效果。《呂氏春秋·辯土》又說:「故畝欲廣以平,甽欲小以深;下得陰,然後咸生。」這裡所說的「下得陰」是指農作物從地下吸收水分和肥分;所謂「上得陽」,是指農作物從天上得到陽光。深耕不僅能提高田畝產量,而且還可減輕蟲旱之害,所以受到人們的特別重視。
水利灌溉的發達鐵制工具的使用,使戰國時期的各國都能興修較大規模的水利工程。為了和黃河的泛濫作鬥爭,黃河下游的各國都修築有比較長的堤防。當時齊和趙、魏是以黃河為界的,趙、魏兩國的地勢較高,黃河泛濫時齊國受害較重,因而齊國首先沿黃河修築了一條離河二十五里的長堤防。自從齊國修了長堤,「河水東抵齊堤,則西泛趙、魏」,於是趙、魏也沿黃河修了一條離黃河二十五里的長堤。當時一些大國修築堤防主要是為了本國利益,即所謂「蓋堤防之作,近起戰國,壅防百川,各以為利」。這種工程雖然給齊、趙、魏帶來了一些好處,例如河水「時至而去,則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無害,稍築室宅,遂成聚落」(均見《漢書·溝洫志》引賈讓奏言上),然而,由於當時各國分裂,不能統一治理,也就自然發生了「以鄰國為壑」(《孟子·告子下》)的弊害。在與水害作鬥爭的過程中,當時也積累了一些經驗,或者說:「巨防容螻,而漂邑殺人」(《呂氏春秋·慎小》);或者說:「千丈之堤,以螻蟻之穴潰」(《韓非子·喻老》)。魏國有個白圭(名丹)自己還夸言「丹之治水也,愈於禹」(《孟子·告子下》)。為了灌溉而開鑿的運河,在戰國時代也增多了。魏國在魏文侯時,鄴(今河北磁縣東南)縣令西門豹曾興「引漳水溉鄴」(《史記·河渠書》)的水利工程,開了十二條渠,利用灌溉沖洗,使得含有過多鹽鹼成分的「惡田」變成了能種稻粱的良田,所以「民歌之曰:『鄴有賢令兮為史公,決漳水兮灌鄴旁,終古瀉鹵兮生稻粱」(《漢書·溝洫志》)。魏國有個湖泊叫「圃田」(今河南中牟西),公元前360年,魏國在黃河、圃田間開鑿一條運河,使黃河水流入圃田,又從大梁北郊開鑿運河引圃田水來灌溉(《水經·渠水注》引《竹書紀年》),就是鴻溝最早的一段。鴻溝把濟、汝、淮、泗和長江之間溝通了起來。最著名的水利工程是秦昭王時蜀郡守李冰父子總結成都平原人民與岷江水害鬥爭的經驗而築成的都江堰。岷江沿途高山深谷,水流湍急,每年夏秋,水量驟增,灌縣以下常泛濫成災。相傳在李冰主持下,在今灌縣西邊的岷江中鑿開了與虎頭山相連的離堆,在離堆上游修築了分水堤和湃水壩,將岷江分為內江(即郫江)和外江(即檢江),分散了岷江的水流,既免除了泛濫的水災,又便利了航運和灌溉,使成都平原成為「水旱從人,不知饑饉」(《華陽國志》卷三)的天府之國。
其次的大水利工程是秦國的鄭國渠。在秦始皇併兼六國前,韓國為了使秦國疲於水利工程的修築,無力東侵,派水工鄭國進說秦國,開鑿涇水,從仲山(今陝西徑陽西北)開鑿一條運河,引涇水向西到瓠口(即焦獲澤),再從瓠口開鑿運河經今三原、富平、蒲域等縣進入洛水(即北洛水)。在修築過程中,秦王發現了韓國的陰謀要殺掉鄭國,但聽了鄭國說到此渠修成,對秦國有萬代益處後,就讓他繼續完成這一工程,稱為鄭國渠。鄭國渠全長三百多里,灌溉面積可達四萬多頃,約合今天的一百二十多萬畝,使關中地區成為「無荒年」的「沃野」之地,畝產粟可達一鍾(六斛四斗),為秦之統一六國提供了有利的物質基礎。
春秋以前,一般採用「抱瓮而出灌」(《莊子·天地》)即抱著汲水瓶灌溉的原始方法。到了春秋後期,在一些農業生產比較發達的侯國內,才開始出現了「桔槔」灌溉的方法。桔槔也稱為「橋」,它是用兩根直木組成,一根豎立河邊或井邊,一根用繩掛在豎立的直木的頂端。橫木上一端系重物,一端系長繩掛上水桶。它是利用槓桿原理來汲水的,汲水時,把長繩一拉,讓水桶浸入井水中汲水,把繩子一放,由於一端系有重物,水桶就上升。這就是《莊子·天運》中所說的「引之則俯,舍之則仰」。據說,這種「桔槔」是「鑿木為機,後重前輕,挈水若抽,數(速)如泆湯」(《莊子·天地》),一天可灌田百畦,節省了不少勞動力。
施肥等技術的進步和農業產量的提高施肥是改良土壤、保持地力和提高產量的一項重要措施。孟子在論定當時「貢法」的弊害時曾說:「農民在荒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滕文公上》),說明那時已經普遍施肥。《荀子·富國》說:「掩地表畝,刺草殖穀,多糞肥田,是農夫眾庶之事也。」這是說,戰國時期從政府到農民都很注意積肥、造肥和施肥,並且認為施肥是農民應該作的。這時的農民,從生產實踐中已經認識到了野草、樹葉在上中腐爛便可作為肥料,所以《荀子·致士》說:「樹落則糞本」。《禮記·月令》又說:季夏之月「土潤溽暑,大雨時行,燒薙行水,利以殺草,如以熱湯,可以糞田疇,可以美土疆」。
在播種方法上,我國古代農民在農業生產實踐中也逐漸摸索出了一些經驗。保證農作物通風、吸收陽光、促進農作物茁壯生長的先進耕作方法,到了戰國時代,已為當時農民普遍重視。《呂氏春秋·辯土》說:「莖生於地者,五分之以地,莖生有行,故速長;弱不相害,故速大,衡(橫)行必得,縱行必術,正其行,通其風。」這就是說,農作物的行距適當,互相就不會受影響,這樣就長得快,長得好;行距相當,便於通風,使農作物舒展生長,得到良好的收成。
對於除草,也為當時農民所注意。關於除草,春秋以前記載不詳,《國語,齊語》中有:「挾其槍、刈、耨、鎛,以旦暮從事于田野」的記載。這是說,此時的農民早晚都在田間用農具除草保苗。
當時農民也認識到病蟲害的嚴重性。《商君書·農戰》說:「今夫螟、螣、蚼蠋,春生秋死,一出而民數年不食。」螟是吃苗心的害蟲,螣是吃葉子的害蟲,蚼蠋是一種象蠶的害蟲。《呂氏春秋·不屈》說:「蝗螟,農夫得而殺之,奚故?為其害稼也」,說明當時在注意消滅蟲害,撲殺害蟲方面已經大大向前進了一步。
隨著鐵制工具的普遍使用,牛耕的推行,灌溉事業的發展,肥料的使用,農業生產量也有了提高。據魏文侯相李悝的估計,戰國初年魏國農民的一般產量,一畝地普通可以產粟一石半,上熟可以四倍,中熟可以三倍,下熟可以一倍;小飢可收一石,中飢可收七斗,大飢只能收三斗。戰國時一畝約為今天的三分之一畝,當時的一石約當今之五分之一石,即二斗。李悝曾主張「盡地力之教」(《漢書·食貨志上》),認為勤謹耕作的每畝可多生產三斗,不勤奮的每畝要減產三斗,其間就有六斗之差。由於農業產量的提高,當時一百畝的收穫「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孟子·萬章下》)。
《禮記·月令》記載盂春之月「食麥」,孟秋之月「登谷」。孟子既說■麥(大麥)到「日至」(夏至)時成熟(《告子上》);又說七八月(夏正五六月)間乾旱,苗(粟苗)就會枯槁(《梁惠王上》),這樣大麥收割後,粟苗又生長著,可知當時齊國已經推行著兩熟制。《呂氏春秋·任地》還說:「今茲(年)美禾,來茲美麥」,這是說,今年豐收了禾,接著種麥,來年又收了麥。《荀子·富國》更說:「今是土之生五穀也,人善治之,則畝數盆(古量器名),一歲而再獲之。」可見,戰國時期已經推行了一年兩熟制,這就必然大大提高單位面積的年產量。當然土壤較差或邊遠地區,也還保留著落後的輪作制,所以,《呂氏春秋·樂成》云:「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
農業經濟的總結戰國時期,農業生產發展到一個新水平的重要標誌,是當時已出現了對於農業生產經驗總結的著作。
據《漢書·藝文志》所錄,戰國諸子中的農家,有專門講究農家之學的專門著作《神農》二十篇和《野老》十七篇。據顏師古注,《神農》是戰國時諸子「道耕農事,托之神農」;《野老》是「六國時,在齊、楚間」人的著作。這兩部書,可能在班固之時還能看到,後來亡佚。現在所能見到的農家著作,只有《呂氏春秋》中的《上農》、《任地》、《辯土》、《審時》四篇。《上農》中提出了重農的理論,闡明了農業與政治的關係,此篇中的重農理論和戰國時法家的重農政策是一致的。《任地》一開始就假借后稷名義,提出了十個問題,包括使用土地、整地作畦、滅草保墒、中耕除草等方面問題。《辯土》對《任地》中提出的問題作了具體的回答,主要講使用土地,以人力改變土質問題。《審時》是重點講各種作物與時間季節的關係,即「得時之稼興,失時之稼約(減產)」。這四篇可能來源於一部假託后稷的農書。
《呂氏春秋》之外,在先秦典籍中還可以看到一些與農業生產有密切關係,專講水、肥、土壤的一些零散著述,《尚書·禹貢》、《管子,地員》、《周禮·草人》等曾列舉不同的土壤,說明戰國時代人們已開始對土壤進行研究。《禹貢》中列舉當時全國九大地區的土質、肥力和田賦的情況,分別劃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級。比如冀州(主要包括今之河北和山西、內蒙、遼寧、河南的部分地區)「厥土惟白壤」,「厥田惟中中」(肥力是第五等),「厥賦為上上錯」(田賦是第一等間或第二等)。冀州據《周禮·職方》說,其地宜種黍、稷。又如兗州(主要在今山東、河南、河北交界一帶),土帶黑色並且鬆散(「厥土黑憤」),肥力屬於第六等(「厥田惟中下」),田賦是第九級(「厥賦貞,作十有三載,乃同」)。本來按土肥應多收賦稅,可能因為這一帶地處黃河下游,常有水患,地廣人稀,可能要十三年後才能使土地復原,而和其他州一樣收取田賦即所謂「十三載乃同」。
戰國時代,不僅十分重視栽培技術,也已經重視選擇優良品種。據《史記·貨殖列傳》載,白圭曾以「長斗石,取上種」和「欲長錢,取下谷」相提並論。「長斗石」是說增長糧食的產量,「取上種」是說必須選取上等品種。這說明,至少到了戰國中期,人們已經認識到優良品種對提高糧食產量起著重要作用。
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和鐵制工具用於手工業,大大推動了手工業的發展。
當時的主要手工業有冶金、木工、漆工、陶工、皮革、煮鹽和紡織,等等。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密,又促進了戰國的商業交換關係的發達,正如《孟子·滕文公上》所說,當時農民不從事手工業,可「以粟易械器」,而手工業者不耕田也能「以其械器易粟」。為了適應商業交換的需要,各國都鑄造了大量的金屬錢幣。在整個戰國時代,由於各國之間的不統一,所以各國貨幣的形制、重量、單位也各不相同。這時所鑄造的貨幣,計有四種不同的形式。所有這些,將在本卷丙編《手工業、商業和貨幣》項中詳細論述。
都市與交通的發展商品經濟的發展,商賈的往來販賣,促使了都市的繁榮和交通的發達。
殷商和西周時期的城市,看不到整齊規劃的城市布局,實質上不過是一個有圍牆的農村而已。這種城市的建立都不是根據工商業發展的需要或依據人民自己的利益和意圖,把一個人口薈萃的非城市地點改建為城市的。所有的城市,多是根據統治階級的統治需要在某些殖民點上建立起來,並且遠在工商業還沒有充分發展以前建立起來的。春秋時期,列國並存,當時的諸侯、大夫的城築都邑之風,屢見文獻記載;各地現存的春秋城址,為數也頗不少。當時的城市反映出逐漸由政治、軍事的功能轉變為具有經濟功能。到了戰國時期,隨著商業的發展往往成了交換的中心城市,使商周城市的初級形態發生了變化,其經濟功能有了顯著的增強。據《鹽鐵論·通有》說,當時如「燕之涿(今河北涿縣)、薊(今北京市),趙之邯鄲(今河北邯鄲市),魏之溫(今河南溫縣西)、軹(今河南濟源南),韓之榮陽,齊之臨淄,楚之宛丘,鄭之陽翟(今河南禹縣),三川之二周④,富冠海內,皆為天下名都。」其實還不止這些,例如宋的定陶,趙的離石,魏的安邑、大梁,齊的莒、薛,楚的郢、壽春等都是當時工商業發達、人口眾多的都市。
《戰國策·趙策三》載趙奢說,古時「城雖大,無過三百丈者,人雖眾,無過三千家者」,而現在「千丈之城,萬家之邑相望也。」「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墨子·非攻中》),已經普遍出現。「萬家之縣」、「萬家之邑」(《戰國策·趙策一》、《韓非子·十過》)、「萬戶之都」(《趙策四》)也已到處存在。這種城邑規模的擴大,人口的增加,都和當時工商業的發達有一定關係。
④《荀子·儒效》云:「居夏而夏」。楊倞註:「夏,中夏也。」《左傳》定公十年云:「裔不謀夏,夷不亂華。」孔疏:「中國有禮義之大,故稱夏,有服章之美,謂之華。」在列國的國都中,以齊國的臨淄規模最大。據當時人講,那時城中共有七萬戶,若以每戶五口計,也有三十五萬人之多。當時街道上非常繁榮,行人擁擠塞路。《戰國策·齊策一》說:「臨淄之途,車轂擊,人肩摩」。從地下發掘情況看,臨淄故城,是由大小兩座相互銜接的城組成:大城南北約四公里半,東西約四公里;小城在其西南角,周圍約五公里,宮殿在小城西北部的夯土台基上。市區在大城的西部和小城的北部,符合《考工記》「面朝後市」的記述。在小城的南部有冶鐵、煉銅、鑄幣、制骨等各種手工業作坊多處①。據說,那時的大都市裡有「縣(懸)幟甚高」的「酤酒者」(《韓非子,外儲說右上》);有「賣駿馬者」(《戰國策·燕策二》),有賣兔的所謂「積兔滿市」(《呂氏春秋·慎勢》);還有賣卜者,齊國公孫閈曾「使人操十金而往卜於市」(《戰國策·齊策一》),便是其證。在市區四周有「市門」,設有「市吏」(《韓非子·內儲說上》)來管理。
《詩經·小雅·大東》中的「周道」、「周行」,在《詩經》中數見不鮮,它是君子、貴人車駕往來的大道。《國語·周語中》說:這種國道,「列樹以表道,立鄙食以守路」,而《左傳》襄公九年,晉國的鄆人還曾「斬行栗」,則以栗樹為表道樹。到了戰國時期,與商業都市發展的同時,為聯繫各個城市的交通網道,也相應地發展起來。這時中原地區的陸路交通有了很大發展,在魏、趙、齊等國之間有著許多交錯的大道,當時稱為「午道」(《戰國策·趙策二》)。從成皋沿黃河到函谷關,有一條交通大道,當時人通稱「成皋之路」(《戰國策·秦策三》)。在秦國,從漢中越過七盤嶺進入蜀地,有一條通道叫做石牛道,也叫金牛道。在楚國,從南陽東出伏牛山隘口,有一條通向中原的大道,叫做「夏路」(《戰國縱橫家書二十四》)。
古時官吏旅行,可能有所謂候館逆旅。如《周禮·地官·遺人》職所謂「十里有廬,廬有飲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候館有積」,但此設備,並非一般行人可以享受。所以,《左傳》文公五年陽處父聘於衛,返通寧,寧嬴從之。據說這位寧嬴是逆旅大夫,即專司官吏過境事務的官員。陽處父代表晉國聘問友邦,方能得到逆旅的招待。到了戰國時代,隨著商業的發達和都市的發展,大約以營利為目的的逆旅開始出現。例如《莊子·山木篇》云:「陽子之(至)宋,宿於逆旅。」這個逆旅,當是旅店。至於商鞅立法,客舍不能不先驗明客人身分,可知當時的逆旅行業已在官府人員監查之下,與後代的旅店,並無二致了。
驛傳之制,當有臨時與常設兩種。常設的驛傳,據《周禮·秋官·行夫》職說,邦國傳速,使者必定持以旌節調度任務。《韓非子·難勢》云:「夫良馬固車,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御之,追速致遠,可以及也,而千里可日致也」。「五十里而一置」,大約是一日之程,這種常設的驛站,當即以此為度。乘驛旅行,雖是官吏負族的特權,但是有了驛傳之設,能使當時的交通路線固定了。
水路交通的史料,遠比陸路為少。南方諸國荊楚吳越,多江海湖泊,水路用舟自然早已有了。當時南方和北方之間的水路交通也有發展。在今太湖、鄱陽湖、洞庭湖的周圍,水道縱橫,四通八達。岷江、長江、漢水以及湘水、資水、沅水、豐水的交通,也很暢通。同時由於邗溝和鴻溝等南北向的運河開鑿,南北水上交通更有了大的發展。
①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四夷》三十九。
當時的水陸運輸物資的數量是很大的。壽縣楚墓出土的《鄂君啟節》銘云:「屯三舟為一舿(舸),五十舿」,這是說水上運輸,集三舟合為一舸,以「五十舸」即一百五十舟為限。又云:「女(如)馬,女牛,女憊(特),屯二十台(以)堂(當)一車;女(如)■(擔)徒,屯二十■台堂一車;台(以)毀於五十乘之中。」這是規定陸上運輸以五十車為限。如用馬牛等牲畜來馱載貨物,則集十匹以當一車;如用肩挑即「擔徒」來挑擔,則二十擔以當一車。所謂「以毀於五十乘之中」,就是必須把牲畜馱載的、用人肩挑的折算好,從規定的五十乘中扣除。這樣在運輸的通行證上明文規定陸路以五十輛車為限,水路以一百五十隻船為限,說明戰國中期以後商人水陸運輸物質的規模已經很大了。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戰國時代的交通已是四通八達,形成了一個交通網,商人們在這些交通要道上往來不絕。這樣也就打破了戰國以前那種各地區間閉塞不通的局面,各地區的物資得到交流,不僅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和文化的融合,而且在經濟文化上又為全國的統一創造和準備了條件。
古代公社的解體與封建生產關係的成長由於鐵器的普遍應用,戰國時代的社會生產力大大提高。特別是由於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長期殘存於我國古代社會裡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漸走向了解體道路,土地私有制開始發生,社會經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封建生產關係逐漸生長起來。
古代公社的解體與土地所有制的變化我國古代社會裡,由於殘存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當時的工商業也就不可能發達。我們知道,公社本身不知道什麼商品生產①,但是剝奪公社剩餘產品的國家,卻可以把這種產品拋入流通的過程。也就是說,商品生產者是公社,而占有者是國家。如同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中所說:「在奴隸關係、農奴關係、貢賦關係(指原始共同體時的貢賦關係)下,只有奴隸主、封建主、接受貢物的國家,才是產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產品的出售者」①。這種在公社基礎上的產品生產,是通過貢賦關係,由接受貢物的國家來實現的。所以當時的工商業者基本上是一種官工、官商,這就是所謂「工商食官」,即當時的工商業主要由官府統一經營管理、組織加工,其產品由官府核價出售,工商業者的生活,都由官府豢養。
《禮記》一書雖然是孔門後學所作,但書中所記內容,應當是有所根據的。《禮記·王制》說:「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命服命車(皆指有功所得之物),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犧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就是說,當時的手工業產品,除人民生活用品外,一般是不准出售的。有些物品雖然准許在市場出售,但有許多限制①,這就妨礙了手工業生產的商品化。正是由於當時的手工業產品主要是為了滿足奴隸主貴族的享用,而不是為了交換,因而也就實行了一種「處工就官府」(《國語·齊語》)的制度。所以,《禮記·王制》又云:「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市、不移官、①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四夷》三十九。
①周恩來:《關於我國民族政策的幾個問題》,民族出版社,1980年第10頁。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頁,出鄉不與士齒。」即以技術為奴隸主貴族服務的,如祝、史、射、御、醫、卜和各種技工藝人,既不可兼做他事,也不能改變行業。《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所說的「民不遷、農不移、商賈不變」,也是這個意思,「工賈不變」雖是為了保持工藝熟練,但主要是對工商業者的控制,防止「工人數變業,則失其功」(《韓非子·解老》)。這時的商業,也由當時的官府統一管理,凡是官府所製造的手工業品,需要交換時,都需經過「賈人」來核價,即《晉語四》韋昭注云「府藏皆有賈人,以知物價」。當時的商業活動,雖在市場上進行,即所謂「處商就市井」(《國語·齊語》),但是根據當時的經營管理制度必須由官府壟斷市場,掌握物價。當時的手工業和商業主要是為了保證奴隸主貴族的需要,不是為了發展和擴大商業貿易,因而這種「工商食官」制度,實際上阻礙了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
到了戰國時代,如前所述,由於鐵制工具的普遍使用,分工的發達,不但使農工之間進一步分工,而且也出現了「一個不從事生產而只從事產品交換的階級——商人」①。據《史記·貨殖列傳》記載,戰國時代有很多有名的私營手工業主。一個是趙地邯鄲的郭縱,他以冶鐵為業,其富可與王侯相比。另一個是以煮鹽起家的猗頓。還有一個女手工業主,就是始皇帝為之修築「懷清台」的巴寡婦清,她的先人是開採丹砂的,她一直守著這個行業,成了有名的巨富。此外,象蜀地卓氏的先人和宛地孔氏的先人等等,他們都是原來戰國時代趙國和魏國的私人冶鐵手工業者,這些人都是從平民中興起的專業生產交換商品而不是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馬遷稱他們為「素封」(《史記·貨殖列傳》)。「素封」的出現,也就表志著我國古代社會中「工商食官」制度的結束。隨著商品生產的發展,金屬貨幣也隨之而生。戰國以前,以重量計的貨幣雖已產生,但只有出現了金屬貨幣之後,才算正式代替了以物易物的階段。恩格斯把這種金屬貨幣稱之為「商品的商品」,如云:「這種商品以隱蔽的方式包含著其它一切商品,它是可以任意變為任何隨心所欲的東西的魔法手段。誰握有它,誰就統治了生產世界」①。
這種商品交換關係的發生,對於以土地公有為基礎的公社組織起著瓦解作用。如同馬克思所說:「這種不受公社控制的動產,個體交換的對象(在交換中,投機取巧起極大的作用)將日益強烈地對整個農村經濟施加壓力。這就是破壞原始的經濟平等和社會平等的因素。它把別的因素帶進來,引起公社內部各種利益和私慾的衝突,這種衝突,首先會破壞耕地的公有制,然後會破壞森林、牧場、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這些東西變成了私有制的公社附屬物,也就會逐漸變成私有了」①。在戰國時代,由於公社的解體,各個公社農民占有原來由公社分給他的「小塊土地的占有權,現在變得如此牢固,以致這些小塊土地作為世襲財產而屬於他們了。..土地現在可以成為出賣和抵押的商品了」①。這就打破了過去的「田裡不粥」的舊慣例,出現①1923年出土于山西渾源縣李峪村,《渾源縣彝器圖》、《中國古青銅選》中均有著錄,現藏上海博物館。
①三川:東周以伊水、洛水、黃河為三川。秦在這裡設三川郡,在今河南洛陽、鄭州一帶。二周:本指西周公和東周公。這裡指東周公的封地鞏縣和西周公的封地河南(洛陽西)。①參見群力:《臨淄齊國故城勘探記要》,《文物》1972年第5期。
①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中說:「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會分工,但產品並不成為商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頁)。
了土地私有和土地的買賣。這時出現的土地自由買賣,是社會經濟中的一個重要變化。董仲舒說: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漢書·食貨志上》)。實際上商鞅以前,秦國以外,土地買賣已經逐漸開始,商鞅只是進一步在法律上承認土地買賣的合法性而已。整個戰國時代,雖然仍有授田制度,但土地買賣業已流行。長平之戰前,趙國起用趙括為將,趙括的母親就指責趙括說:「王所賜金帛,歸藏於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由於土地已經開始買賣,有土地的農民常因不能維持生活而出賣土地,到荀子時,「無置錐之地」(《荀子·儒效》)已經成為成語。《呂氏春秋·為欲》更明確地說:「無立錐之地,至貧也」。
農民的分化與佃農的出現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崩壞,公社農民將其自耕土地,即「私田」變為私有土地後,在我國古代歷史中便出現了一個自耕農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極盛時期,造成了戰國時代農業的發達與社會經濟的顯著發展。正如馬克思所指出:「土地的所有權是個人獨立發展的基礎。它也是農業本身發展的一個必要的過渡階段」②。但是由於它本身的脆弱,在高利貸、商業資本和課稅的侵蝕之下,造成了農民的分化。馬克思說:「高利貸和稅收制度必然會到處促使這種所有制沒落。資本在土地價格上的支出,勢必奪去用於耕作資本。生產資料的無止境地分散,生產者本身無止境地分離。人力發生巨大的浪費。生產條件日趨惡化和生產資料日益昂貴,是小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規律。對這種生產方式來說,好年成也是一種不幸」①。這段話,雖然主要是對農奴制瓦解後的小農說的,但用來分析戰國時期的小農經濟也是適用的。戰國時期,國家對於農民除了「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稅」,「以其常役,修其城郭」以外,還要「厚作斂於百姓,暴奪民之衣食之財」(《墨子·辭過》)。孟子又說:「有布縷之徵,粟米之徵,力役之徵。君子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盡心下》)。荀子也說有「田野之稅」,「刀布之斂」(《荀子·王霸》)。秦國從商鞅變法後,開始按戶徵收人口稅,稱為「戶賦」或「口賦」。《商君書·農戰》說:「百姓曰:我疾農,先實公倉,收余以食親,為上忘生而戰,以尊主安國也。」所謂「實公倉」,就是向國家繳納田租。《商君書·去強》又說:「舉民眾口數,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無荒草,則國富。國富者強。」所謂「民不逃粟」,就是按戶徵收地稅和戶賦,不讓逃避。據云夢《秦簡》看來,國家向農民徵收的地稅不僅有禾稼,還有芻(飼料)和稿(禾稈),規定每一頃田要「入芻三石,稿二石」(《田律》),還要交納戶賦,不准隱瞞戶口,即「弗令出戶賦。」(《法律答問》)。當時農民的租稅徭役負擔是很重的,所以孟子說:「今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死亡」(《梁惠王上》)。
有的農民在失掉耕地之後,便為人雇用。例如《韓非子·外儲說右下》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4頁。
①例如《禮記·王制》云:「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不中變,不粥子市。布帛精粗不中數(數,織布所需的升數,有如今夭的「若干支紗」之類),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綿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木不中伐,不粥於市。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
云:「家貧,無以妻之,傭末(及)反」。《五蠹》也說:「澤居苦水者,買庸(傭)而決竇(瀆)。」《外儲說左上》又說:「夫賣庸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布而求易者,非愛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盡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且易雲也。」也就是說,引文中的主人給庸客美羹、錢布(銅幣),是希望他耕得深,耘得快。當時的農民,也有放棄本業轉入工商業的,更有失去土地後流入城市做僱工即「市傭」(《荀子·議兵》)、「庸保」(《史記·刺客列傳》)的。《商君書·墾令》說:「無得取庸,則大夫家長不建繕..而庸民無所於食,是必農。」這是說,政府不准僱工,大夫就不僱人修建房屋;僱工沒有飯吃,就必然務農。當時使用耕地的人也不少,《呂氏春秋·上農》說:「農上不聞,不敢私籍於庸」,即沒有高級爵位,就不准私自庸用僱農,便是其例。當時,還有替人「灌園」(《戰國策·齊策六》)的庸夫。
這時的農民,還有在高利貸的嚴重盤剝下棄產流亡的。例如馮所謂「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史記·孟嘗君列傳》);也有因飢餓死在溝壑中的,即孟子所說的「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滕文公上》)。然而,那些不甘心淪為奴隸的農民,為此而進行著激烈的反抗鬥爭。當時比較普遍的一種形式就是「壯者散而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下》),稱為「流民」。春秋末年以來就已經發生的所謂「鄭國多盜」(《左傳》昭公二十年)、「魯多盜」(《左傳》襄公二十一年)以及所謂「盜」跖,並非奴隸暴動,而是一些不甘賣身為奴的武裝流民而已。
破產農民的另一條出路,據《漢書·食貨志上》載董仲舒說:是「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這種佃農,在戰國時可能是已經東鱗西爪地出現。或者租賃土地進行耕種,以收穫量十分之五為地租。中國的封建生產關係就是在這樣複雜而尖銳的階級對立中產生了,並在繼續發展中。到了戰國末年,農民為了逃避繁重賦役,有的寧願依附到豪強地主之下,甘願作佃農。《韓非子·備內》說:「徭役多則民苦,民苦則權勢起,權勢起則復除重,復除重則貴人富」,說明當時有權勢的貴人,趁人民苦於「徭役多」的時機,用包庇免除徭役的特權誘使貧苦農民歸附到他們的門下,成為他們的佃客,忍受他們的剝削。《韓非子·詭使》曾說:「悉租稅,專民力,所以備難充倉府(庫)也。而士卒之逃事狀(藏)匿,附托有威之門,以避徭賦,而上不得者萬數。」這些有威之門,就是《商君書·墾令》所說的「祿厚而稅多」的官僚兼地主,也就是後來秦漢時代的豪強地主。戰國時代還有一種依附於地主的農民叫做「庶子」。秦國規定能夠斬敵甲首一個的「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即賞給爵位一級,給予庶子一人。又說:「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均見《商君書·境內》)。就是說:有爵者可以得到無爵者作為庶子,每一級爵可以得到一個庶子;當有爵者沒有特殊役事的時候,庶子每月要給大夫服役六天:當有爵者有特殊勞役時,要按服役期限供給庶子食糧而養起來。這種庶子,雖然規定在一般情況每月只給主人服役六天,但是主人有特殊勞役時隨時可以調來服役而養起來,實際上是一種人身依附關係較強的佃農。這種佃農,在商鞅變法前可能已經普遍存在,商鞅只是把它規定成了一種制度而已。
奴隸戰國時代的農民,遇到「天飢歲荒」就不得不「嫁妻賣子」(《韓非子·六反》)而淪為奴隸,已經是普遍現象。在嚴重的剝削和殘酷的兵災下,據說魏、韓兩國「百姓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為臣妾,滿海內矣」(《戰國策·秦策四》)。戰國以前的奴隸來源,一是俘虜、二是罪犯,而且多是家內奴隸性質。到了戰國時代,開始出現債務奴隸,這是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井田制度崩潰後的必然結果。戰國時代,有相當數量的官私奴隸。
戰國時代官府奴隸的一個來源是罪犯。因此,「胥靡」既是一般奴隸的通稱①,又是一般罪犯的通稱。秦國的「隸臣妾」是一種官奴婢性質。據《秦律》看,隸臣妾按其勞役類別,年令和性質發給低於一般人民的口糧標準,如果他們使用或管理的器物牲畜有丟失,還要「以其日月減其衣食」的三分之一來償還。至於稱為「鬼薪」、「白粲」、「城旦」、「舂」的刑徒,其性質與隸臣妾不同,前者有固定的刑期,而後者則需終身為官府服役,必須取贖才能恢復自由。當時官府奴隸的另一個來源,就是把罪犯的妻子兒女沒收為奴隸。商鞅變法,公開宣布「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史記·商君列傳》),便是其例。從《秦律》來看,當時稱為隸臣、隸妾的官奴婢,官府可以把他們賣掉,或作賞賜品。例如秦王曾以「文繡千匹、好女百人」送給義渠君(《戰國策·秦策二》)。
《周禮·地官·質人》職云:「掌成(鄭注云:「成,平也」。當指估定物產的價格)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這裡的人民和牛馬一樣在市場出賣,當然是奴隸。所以《漢書·王莽傳》載王莽改制的詔令中也說:「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當時,由於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一些被降為官府奴隸的,也還可以用金錢贖買回來。例如《呂氏春秋·察微》云:「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這種事情,在當時比較普遍,所以《呂氏春秋·觀世》又說:「晏子之晉,見反裘負芻息於塗者,以為君子也,使人問焉。曰:『易為而至此?』對曰:『齊人,累之,名為越石父。』晏子曰:『!』遽解左驂以贖之,載而與歸。」《戰國策·宋衛策》也說:「衛嗣君時,骨(胥)靡逃之魏。衛贖之百全,不與;乃請以左氏。」用一馬贖回一個奴隸當屬一般,而用左氏一邑換回一個奴隸,當然是個特殊情況。
戰國時代的官府奴婢,除用於手工業生產外,也被用於農業生產。《秦律》規定「隸臣田者」,在農忙時的二月到九月,每月口糧比原定二石增加半石,就是為了從事各種差役。《韓非子·喻老》云:「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羨也;豐年大禾,臧獲不能惡也。以一人力,則后稷不足;隨自然,則臧獲有餘。」楊雄《方言》說:「海岱之間,罵奴曰臧,罵婢曰獲」。《漢書·司馬遷傳》顏師古注又引晉灼曰:「臧獲,敗敵所被虜獲為奴隸者。」《名義考》引《風俗通》更云:「臧,被罪沒官為奴婢;獲,逃亡獲得為奴婢。」可見,《喻老》中的「臧獲」是指奴隸。《韓非子·五蠹》又說:「禹之王天下也,身執耒鍤以為民先,殷無胈,脛不生毛,雖臣虜之勞不苦於此矣。」《禮記·少儀》說:「臣則友之」。鄭注云:「臣,謂囚俘」,這個「臣」就是俘虜。「左之」,就是用左手加以牽制,用右手攻其反抗的意思。可見,「臣虜」也就是俘虜,古以俘虜為奴僕,所以又稱奴僕為臣虜。《五蠹》所說的「身執耒鍤以為民先」就是《論語·憲問》中所說的「禹稷躬耕而有天下」,指的是農業生產。這裡既把「執耒鍤」以從事農業生產說成是①「臣虜之勞」,這就反映出戰國末年奴隸還用於農業生產領域裡的事實。戰國時代的私營大工商業者,也常用奴隸從事生產。例如白圭曾「與用事僮僕同苦樂」(《史記·貨殖列傳》)。所謂「用事僮僕」就是隨從主人經營事業的奴隸,這與「今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竽,明日,不拜樂已者而釋主人,主人使之也」(《呂氏春秋·分職》)的情況,完全不同。當時經營工商業的人,都有很多奴隸,蜀卓氏「富至僮千人」(《史記·貨殖列傳》),呂不韋「家僮萬人」,「嫪毐家僮數千人」(《史記·呂不韋傳》),便是其例。正因為如此,《秦律》還有保護私人對奴隸的占有和奴役的規定。如果臣妾有侵犯主人利益,或反抗主人和怠工的行為,就要給予處罰。例如,男奴「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封診式》),主人可以請求賣給官府,變為官奴;如果女奴「悍」,主人可以請求官府將她處以黥刑和劓刑。
戰國時期,保有較多的奴隸制殘餘,一方面是由於奴隸制的影響還很大,另方面地主階級掌握政權後,為了自身的利益也希望保留奴隸制的殘餘,作為封建剝削的補充。
地主階級的主長恩格斯在《法蘭克時代》一文中說:「自主地使土地占有的原始平等不但可能而且必然轉化為它的對立物。日耳曼人的自主地,在舊日羅馬領土上一出現,就變成了跟它同時並存的羅馬人的地產所早已變成的那種東西,即變成了商品。財產分配日益不均,貧富矛盾日益擴大,財產日益集中於少數人手中,這是一切以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基礎的社會的確定不移的規律:雖然這一規律在近代資本主義生產中得到了它的充分的發展,但並非一定要在資本主義生產中才能起作用。所以,從自主地這一可以自由出讓的地產,這一作為商品的地產產生的時候起,大地產的產生便僅僅是一個時間問題了。」②戰國時代起,隨著土地買賣而來的土地兼併,使「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出現了許多貴族及其以外的土地占有者,他們逐漸轉化為地主。
戰國時代的貴族,包括各國國君的親屬和貴戚,占有大量的土地。其中有些人被封為國君,除享有徵收封邑賦稅的特權外,還占有大量土地,例如趙國的平原君和齊國的孟嘗君就是這樣。他們都以封邑的租稅為自己的收入,但須納稅給國家。他們還利用權勢包庇所屬農民逃避國家的賦稅徭役,許多不堪賦稅、徭役負擔的農民,也就被迫歸依他們。由於「事私門」的愈來越多,弄得「公民少而私人眾矣」(《韓非子·五蠹》),所以戰國時代常常發生國君與封建貴族之間爭奪勞動力的鬥爭。
當時的個別農民,也有當了封建官吏而爬上地主階級地位的。例如中牟的農民寧越,由於「苦耕稼之勞」,求學十五年,成了周威公的「師」(《呂氏春秋·博志》),自然有了不少土地。當時的各國政權為了獎勵「耕戰之士」,常常採取賞田的辦法。例如吳起為魏的西河郡守,為了要攻克秦的小亭,曾懸賞「有能先登者,仕之國大夫,賜之上田,上宅」(《韓非子·內儲說上》)。魏國考選「武卒」,中試的可以「利其田宅」(《荀子·議兵》)。秦在商鞅變法後,頒有二十等爵賞賜軍功,接功大小賞給爵位,一級爵位可得田一頃。這樣由軍功而占有土地逐漸變為地主的為數也不很少。
當時社會上還有一般的地主,他們多是由於兼併或開荒而發展成為地主的。《史記·蘇秦列傳》說:「且使我有洛陽負郭田二頃,吾豈能佩六國相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2頁。
印乎!」有負郭之田二頃的,就是一般地主。這裡既然說有負郭田二頃就什麼也不想干,說明當時有一般地主的剝削收入就能過上優裕的生活。商鞅變法規定「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記·商君列傳》)的「名田宅」,是准許地主以個人名義占有田宅的意思。這種「名田」制度早已存在,商鞅作出這樣的規定,只是在法律上承認其合法性,確定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已。秦漢時代的「名田」制度就起源於此。
戰國時代,有許多大手工業者和大商人占有大批奴隸從事工商業。但是,他們卻「以末(工商)致財,用本(農)守之」(《史記,貨殖列傳》)。他們和官僚、貴族勾結在一起,形成了當時統治階級的核心。
馬克思在《給維·伊·查蘇里奇的覆信草稿——三稿》中指出:「農業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後階段,所以它同時也是向次生的形態過渡的階段,即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向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的過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態包括建立在奴隸制上和農奴制上的一系列社會。」①這就是說,農業公社解體後,有兩個前途,即或者走向奴隸制度,或者走向農奴制即封建社會。殘存於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公社組織解體後,不是前者,當是逐漸走向了封建制社會。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頁。
第二節 戰國「七雄」與各國的變法圖強
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年)是《史記·六國年表》開始的一年。依司馬遷的意思,從這一年算起成為另一個時代,也就是戰國的開始。司馬光《資治通鑑》的開始時代要晚些,是起於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從王命韓虔、魏斯、趙籍為諸侯一事算起,比《史記·六國年表》晚七十三年。這是因為《春秋》紀事迄於周敬王三十九年(公元前481年),孔子卒在周敬王四十一年(公元前479年),司馬光故意推遲幾十年,表示不敢銜接《春秋》。其實為了分期方便起見,還是司馬遷的《六國年表》比較清朗一些,春秋以後就是戰國,不會有一個非春秋、非戰國的一段時間。
三晉、田齊的興起與七國的形成晉文公稱霸後,由於晉國內部鬥爭,到了春秋末年,在過去的幾十家卿大夫中,只剩下了知氏、范氏、中行氏和韓、趙、魏六家,即所謂「六卿」。這六家又互相兼併,范氏和中行氏倒下後,就只有智伯瑤為首的智氏、韓康子虎為首的韓氏、趙襄子無恤為首的趙氏和魏桓子駒為首的魏氏四家掌握晉國的命運。四卿之中又以趙、智兩氏較強,韓、魏兩氏只有團結起來,在趙、智二氏之中作一選擇,來維持自己的存在。公元前455年,智伯又脅迫韓、魏和他合兵攻趙,把趙襄子圍在晉陽,決汾水灌城。臨到城快要攻破時,韓、魏突然和趙氏勾結起來,捉住了智伯瑤,殺了智氏全族,瓜分了智氏的全部土地。不久,三家又將公室的土地和人民,除曲沃(今山西聞喜縣)、絳州(今山西翼城東南)外,也都瓜分了。這時的晉國國君降到了三家之下,卑屈到要朝見三家大夫的程度。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正式加封韓虔為韓侯(即韓景侯)、趙籍為趙侯(即趙列侯)、魏斯為魏侯(即魏文侯)。韓、趙、魏三國原來是晉的三家大夫,所以又稱作三晉。
三晉建侯後十七年即公元前386年,齊國的蛻變也已完成。
如前所述,所謂田氏即陳氏(陳田古音相同,春秋記載用陳,戰國記載用田)的始祖乃是陳國的一個公子,名完,與齊桓公同時。陳公子完避亂奔齊,甚得桓公的寵悅,仕為「工正」。五世後,傳到孔子所要討伐的陳恆。陳恆聯合齊國的鮑氏,滅了當時專權的欒、高二氏,並且沒收了兩家的土地。陳恆死後,其子陳乞繼做齊相,更把齊都邑的大夫盡換了自己的宗人,再傳兩世到陳和(田和)即田太公。這時正值姜齊的末代國君齊康公即位,他沉湎酒色,不理朝政。公元前391年,田和把康公遷到海邊,只留一城之地作為他的食邑。公元前387年,田和與魏武侯在濁澤相會,把自己正式列位諸侯。第二年,田和即被周天子封為齊侯。
三家分晉和田氏代齊,表面看來,好象只是統治階級內部的爭權鬥爭,但是如把它放在當時整個歷史環境中觀之,就可以看出它是春秋戰國間新興封建勢力和舊勢力鬥爭的一個縮影。春秋時代的一百餘國,經過不斷兼併,到戰國初年,見於文獻的約有十幾個國家。其中大國有秦、齊、楚、燕、韓、趙、魏,這就是所說的戰國「七雄」。七個大國的疆域,大致是這樣:秦國,東到黃河、函谷與三晉為鄰;南有巴蜀與楚國相接:西及西北與西戎和匈奴諸部為鄰。國土約占有今之陝西關中和甘肅的東南部以及四川、青海、寧夏等部分地區。
魏國,東有淮、穎與齊和宋國相鄰;南部有鴻溝與楚國為鄰;西及黃河西岸與秦為鄰(河西地在公元前328年入秦);西南與韓為鄰;北與趙國為鄰。國土約占今之山西南部、河南北部以及陝西、河北的部分地區。
趙國,東有清河(今河北清河西)與齊為鄰;南有漳河與魏為界;西有黃河與秦相望;北有燕國以易水為界;西北與匈奴為鄰,約占有今之山西北部、中部和河北的中部和西南部以及內蒙古自治區的一部分。
韓國,夾在魏與秦、楚之間,四周都是比較強大的國家,約占今之河南中部、西部和山西東南部。
楚國,東到大海,南有蒼梧(即湖北南部的九嶷山)與百越為鄰;西至巴、黔而與秦為鄰;北達中原,與韓、魏、宋、齊相接,約占有今之湖北全省及河南、安徽、湖南、江蘇、浙江等省的一部分。
齊國,東濱大海,南有泰山與魯、宋為鄰(後齊滅宋而占有其地);西有清河與趙為鄰;北有渤海與燕為鄰,主要占有今之山東北部、河北東南部。燕國,東有遼東與朝鮮為鄰;南和齊國交界;西有雲中、九原與趙國相鄰;北有東胡、林胡、樓煩諸部,約占有今之河北北部、山西東北部和遼寧、吉林的一部分。
上述的七國疆域,是後來的事,戰國初期的區域當是九分天下而不是七分天下。《孟子·梁惠王上》曾經說:「海內之地,方千里者九,齊集有其一」,這種區劃方式,與「七雄」或《尚書·禹貢》的九州,都不相同。它和成書於戰國初期的《周禮》中的情狀比較相符。《夏官·職方氏》職云:(一)東南曰揚州,其山鎮(指山之特大者,以為州之鎮)曰會稽,其澤藪曰具區,其川三江,其浸(指蓄水可以灌溉的川澤)五湖。(地區上應為越國)
(二)正南曰荊州,其山鎮曰衡山,其澤蔽曰云瞢,其川江漢,其浸熲湛。(地區上應為楚國)
(三)河南曰豫州,其山鎮曰華山,其澤藪曰圃田,其川滎雒,其浸波溠。(地區上應為韓國及「二周」)
(四)正東曰青州,其山鎮曰沂山,其澤藪曰望諸,其川淮泗,其浸沂沭。(地區上應為齊國)
(五)河東曰兗州,其山鎮曰岱山,其澤藪曰大野,其川河■,其浸廬維。(地區上應為魯、宋、衛諸國)
(六)正西曰雍州,其山鎮曰嶽山,其澤藪曰弦蒲,其川涇汭,其浸渭、洛。(地區上應為秦國)
(七)東北曰幽州,其山鎮曰醫無閭,其澤藪曰■養,其川河■,其浸葘、時。(地區上應為燕國)
(八)河內曰冀州,其山鎮曰霍山,其澤藪曰楊紆,其川漳,其浸汾、潞。(地區上應為魏國)
(九)正北曰并州,其山鎮曰恆山,其澤藪曰昭余祁,其川虖池、嘔夷,其浸淶。(地區上應為趙國)
上述「七雄」之外,在中原地區還有一些小國,首先需要說到的是「二周」即「東周」和「西周」。在周考王即位時,封他的弟弟揭於舊王城以繼舊周公的地位,就是河南桓公,也就是西周之始;其孫惠公在考王晚年又封其少子班於鞏,後來就稱在鞏的周為東周。從此以後,王畿就分裂為東周和西周,一直到秦滅西周、東周為止。周赧王五十九年,奉使將軍樛攻西周,周赧王盡獻其邑三十六、口三萬,周天子及西周君同時亡國。再過六年,秦相呂不韋並滅東周。從周考王以後,周室的殘餘王畿,分裂成為東西二周,周王只是一個掛名的共主,不僅不能指揮諸侯,即就王畿而言,周王也不能直接領有,沒有尺籍寸土了。這樣一來,原來的周天子,實際上已經成為夾在大國之間的小國之君。其所以能夠苟延殘喘下去是因為「西周之地,絕長補短,不過百里,名為天下共主,裂其地不足以肥國,得其眾不足以勁兵。雖無攻之,名為弒君」(《史記·楚世家》),故為各國所放置。
在三晉之東,齊、楚之間有戰國時人所稱道的「泗上十二諸侯」(《戰國策·楚策一》)。淮泗之間殘存之國雖然不少,但是難以實指其國。在戰國初期,應當存有魯、衛、宋、滕、鄒諸邦。宋和魯、衛本來國力相當,不過到了後來,魯、衛和「二周」一樣,由衰微以至於滅亡,宋到了後來,曾一度發展國力,然最後仍為齊翦滅。除了「二周」和「泗上十二諸侯」兩個區域以外,只有一個中小型的中山國,在趙、魏之間,其餘大國與大國之間,已經再無小國了。當時還有很多的少數族分布在四周,北面和西北有林胡、樓煩、東胡和義渠,南方有百越;西南有巴、蜀,等等。
魏國的李悝變法隨著土地私有制的出現,階級關係的變動,在上層建築方面也勢必有所調整。戰國初年各國所進行的變法活動,正是順應當時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出現的一種政治改革。
魏國的「河東土地平易,有鹽鐵之饒」,其「俗剛強,多豪傑侵奪,薄恩禮,好生分」(《漢書·地理志下》)。宗法制度下的經濟基礎在於宗法貴族對於土地所有權的掌有,「鹽鐵之饒」是井田制度破壞後的經濟活動,在土地私有出現後,才能有「侵奪」和「分」,所以「多豪傑侵奪」和「好分生」,則表示了魏國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禮」是貴族社會的倫理規範,「薄恩禮」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現象。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戰國初年「當魏之方明立辟,從憲令(行)之時,有攻者必賞,有罪者必誅,強匡天下,威行四鄰」(《韓非子·飾邪》)。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他禮賢下士。用人唯賢,先後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為相,樂羊為將,吳起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還有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戰國時期的招賢養士之風,可以說是由魏文侯開始的。他的用士參政的作法,標誌著過去「任人唯親」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賢」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強匡天下,威行四鄰」,乃是因為李悝「務盡地力」(《史記·貨殖列傳》)和「撰次諸國法,著法經」(《晉書·刑法志》)的結果。李悝的「務盡地力」有兩項措施:一是重新劃分土地,正式承認土地私有,發展農業生產,從而鞏固地主階級政權的經濟基礎。他指出:在百里見方的範圍內有九萬頃土地,「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還有「六百萬畝」。如果農民「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斗);不勤,則損亦如之」。一進一出,就要相差「粟百八十萬石」(《漢書·食貨志上》)。土地私有,刺激了生產積極性,造成了兼併。所以《史記·平淮書》中說:「魏用李克,盡地力為強君。自是之後,天下爭於戰國,貴詐力而賤仁義,先富有而後推讓。故庶人之富或累巨萬,而貧者或不厭糟糠;有國強者或並群小以臣諸侯,而弱國或絕祀而滅世。」土地私有的出現,也造成了貧富不均的情形。這主要是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商人對糧食操縱的必然結果。商人操縱糧食的方法是賤價向農民買入,高價賣給人民,因而造成「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由於農傷,所以農夫「常困」而「有不勸耕之心」(《漢書·食貨志上》)。
因此,李悝又實行了一種「平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餘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餘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飢,則收百石;中飢,七十石;大飢,三十石。故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則糴一,使民適足,賈(價)平則止。小飢則發小熟之所斂,中飢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飢則發大熟之所斂,而糴之。故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也」(《漢書·食貨志上》)。這個政策,除了鼓勵生產和保障農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義就是經濟上的國君集權。前雲的「仁義」和「推讓」是宗法制度的道德觀念,而李悝經濟政策的實施,就大大地打擊了宗法的道德觀念,所以司馬遷云:「貴詐力而賤仁義,先富有而後推讓。」
李悝的《法經》,今雖不傳,但從《晉書·刑法志》中可以得知其內容分為《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六篇。李悝「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而把懲罰「盜」「賊」作為封建統治的首要任務,把《盜法》、《賊法》列為《法經》之首。李悝認為「盜賊須劾捕,故著《囚》(原誤作「網」)、《捕》二篇。」《雜法》包括懲罰「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種違法行為的條文,規定了對於淫亂、賭博、盜竊官府印信、貪污賄賂以及僭越逾制和議論政府法令等的懲治辦法。《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減」,就是根據不同情況,對於犯法者加重或減刑的規定。李悝的《法經》內容中雖然也有針對統治階級內部的條文,但其主要部分在於鎮壓和防止農民的反抗鬥爭,是一部加強地主階級專政的法典。這部《法經》「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見《晉書·刑法志》);「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謂九章之律」;「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愛至北齊..隋因北齊..唐因於隋,相承不改」(《唐律疏義·名例》)。由此可見,李悝的《法經》不但為後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據,而且又對後來的中國有深遠的影響。
此外,李悝又主張要禁「技巧之民」,他說:「雕文刻鏤,害農事者也:錦繡纂組,傷女工者也。農事害,則飢之本也;女工傷,則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則國貧民侈」(《說苑·反質》)。他還主張「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實行「食有勞而祿有功」(《說苑·政理》),所謂「淫民」,就是沒落的公族封君之後。這樣一來,也就廢除了舊的世卿世祿制,改為按功勞大小而分別授予職位和爵位,有利於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
在軍事上,李悝起用吳起,嚴格挑選兵士,「以武卒奮(師古曰:「奮,興起。」)」(《漢書·刑法志》)。這種「武卒」,乃是「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荀子·議兵》)。我們知道,春秋時代,本無常備兵,至吳起設置後,需「中試」,並且有一定的待遇為「復其戶,利其田宅」,就使當時的戰鬥力有了提高,魏國在戰國初年也就成了一個最為富強的國家。
吳起在楚國的變法吳起,衛國左氏(山東定陶西)人,「曾學於曾子,事魯君」(《史記·孫子吳起列傳》)。他是當時著名兵家,有兵書傳後。《韓非子·五蠹》說:「藏孫、吳之書者家有之」,便是其證。魯是儒家思想最盛的國家,吳起因受讒去魯。由魯至魏,時魏君文侯,吳起曾為魏國將兵,大敗秦師,後任西河守,抵禦秦、韓,甚為得力。他「與士卒最下者同衣食,臥不設席,行不騎乘,親裹贏糧,與士卒分勞苦」(《史記·孫子吳起列傳》),因此大得軍心。魏文侯死,武侯立,在「世變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呂氏春秋·執一》)的情況下,吳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吳起被任為「宛守」(《說苑·指武》,苑在今河南南陽),防禦魏、韓。
楚國是個「蠻夷」(《史記·楚世家》)國家,地廣而有「川澤山林之饒」,商業不發達,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漢書·地理志下》)。可知楚國所受宗法影響較少,且無商人勢力。到了戰國中葉,楚國的「大巨太重,封君太眾」,他們「上逼主」、「下虐民」,以致「貧國弱兵」(《韓非子·和氏》)。公元前404年和391年,楚國曾兩次受到三晉的進攻,吃了敗仗。第二次由於向秦國送了厚禮,才在秦國的幫助下講了和。楚悼王在這種內外交困的情況下,便任用吳起作令尹,主持變法。
吳起變法的主要點是:「限制舊貴族,改變世襲的分封制,「廢公族疏遠者」(《史記·吳起列傳》)。吳起主張對封君的子孫「三世而收爵祿」(《韓非子·和氏》),減削官吏的祿序,精減裁汰「無能」、「無用」和「不急之官」(《戰國策·秦策三》)。根據楚國地廣人稀的特點,他認為多餘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過去舊貴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區來的做法,應該加以糾正,因而下令「貴人往實廣虛之地」(《呂氏春秋·貴卒》)。這就有力地打擊了舊貴族的勢力,也有利於開發荒地。
吳起為了整頓楚國官場歪風,還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讒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義不顧毀譽」、「塞私門之請、一楚國之俗」和「破橫散從(縱),使馳說之士,無所開其口」(《戰國策·秦策三》)的主張,要求大家能夠為「公」而忘「私」,「行義」而不計毀譽,一心為地主政權效力。
吳起的改革造成了深遠的影響。1958年,安徽壽縣發現的《鄂君啟節》是楚懷王時封君鄂君啟的通行證,上面記載有對封君的各種限制,如車船的大小、載重、行程等等,這應該是吳起變法的直接結果。這時的楚國,在諸侯中逐漸強盛起來,「南平百越,北並陳、蔡、郤三晉,西伐秦」(《史記·孫子吳起列傳》),成了南方的一個強國。
吳起在變法過程中,曾遭到舊貴族的反對,貴人「皆甚苦之」(《呂氏春秋·貴卒》),甚至連改變「兩版垣(用夾板填土築牆)」的簡陋建築方法,也被「見惡(怨)」《呂氏春秋·義賞》)。所以,進行改革僅一年,悼王死,舊貴族便攻殺吳起於悼王喪所。楚肅王即位後,按照楚國法律,「麗兵於王屍者,盡加重罪,逮三族」(《呂氏春秋·貴卒》),結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餘家」(《史記·吳起列傳》),舊貴族的勢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
齊國鄒忌的改革公元前357年齊威王即位,雖然已離田和正式列為齊侯三十年,但是齊國仍處於內優外患的境地。不久,鄒忌就「以鼓琴見威王」,用「鼓琴」的節奏來說明「治國家而餌(安定)人民」的道理。王曰:「善」,三個月後就授給他「相印」。
鄒忌為相後,對於國君,「請謹毋離前」,「請謹事左右」;對於人民,「請謹自附於萬民」;對於臣下,「請謹擇君子,毋雜小人其間」,「請謹修法律而督奸吏」,執行了順從國君行事,選擇「君子」擔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雜,修訂法律而監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鄒忌推薦人才給齊威王,威王把他們都視為「寶」。齊威王二十四年,齊威王與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獵時,魏惠王誇耀自己有「徑寸之珠」十枚,可「照車前後各十二乘」,所以是「寶」。但是,齊威王則說他的「寶」與魏惠王的寶不同,是幾個得力的大臣,他們是「守南城,則楚人不敢為寇東取」的檀子,「守高唐,則趙人不敢東漁於河」的朌子,「守徐州,則燕人祭北門,趙人祭西門」的黔夫,「使備盜賊,則道不拾遺」的種首,他們「將以照千里,豈特十二乘哉!」這都是鄒忌推行法家「謹擇君子」政策的結果。齊威王時,為了整頓吏治,曾經獎勵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給,官無留事,東方以寧」的即墨大夫,懲辦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貧苦」,卻賄賂國王左右使譽言日聞的阿大夫和欺騙國君的官吏,使齊國「人人不敢飾非,務盡其誠,齊國大治」(均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這又是鄒忌推行法家「謹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體實施。同時,又由於鄒忌的進說,齊威王獎勵群臣吏民進諫:「能面刺寡人之過者,受上賞;上書諫寡人者,受中賞;能謗議於市朝,聞寡人之耳者,受下賞」。據載,「令初下,群臣進諫,門庭若市」,數月之後,還有人進諫,一年之後,「雖欲言無可進者」(均見《戰國策·齊策一》)。這段記載,難免有其誇大之處,但其提倡臣下進諫的作法,對於地主階級的政治改革是有好處的。
齊威王時又用軍事家孫臏改革軍事,鼓勵人民習武,規定在戰爭中「得一首者,則賜贖錙金」(《荀子·議兵》),加強了軍事力量。
由於齊威王進行了改革變法,實行君主集權和法治,齊國也逐漸強大起來。公元前353年,首敗魏國於桂陵,公元前343年,又大敗魏國於馬陵,「於是齊最強於諸侯,自稱為王,以令天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韓國申不害的改革戰國初期,韓國曾經進行過政治改革,但是由於改革不夠徹底,「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韓非子·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亂。大約在公元前354年,韓昭侯用申不害為相,「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史記·老子韓非列傳》),實行了進一步的改革。
關於申不害生平事跡記載不多,司馬遷把他放在《老子韓非列傳》中,只有六十九個字的敘述。串不害原是京(今河南滎陽南)人,出身比較微賤,韓昭侯時為韓相,十五年而卒。他是個講究「術」的法家,其理論「本於黃老而主刑名」,可能是從黃老學派發展起來的。司馬遷說,申不害「著書二篇,號曰《申子》」(《史記·老子韓非列傳》),而《漢書·藝文志》著錄《申子》六篇,已亡佚。現在我們所能看到的只有別人引用的零章斷句,比較完整的有魏徵《群書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體篇》②。
申不害言「術」也講「法」,如云:「法者,見功而與賞,因能而受官」(《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主張「明法正義」,「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覽》卷638引《申子》)。《韓非子·定法》中又說:「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韓昭侯,但相昭侯生「法」者,卻不能不說是申不害。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後(指令)相悖(《韓非子·定法》)而已。申不害所說的「法」用今天的話說,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謂「術」,則是一種用以貫徹執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韓國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諸實施,作為他治理韓國的準則,把「術」用到韓國推行政治改革,貫徹法治的實踐中去。
申不害認為:君主治國,務要集權,主張「明君使其巨並進輻湊」,不允許「一臣專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聽,奪之政而專其令」,以致「弒君而取國」。因此,他主張要做到「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體》)。申不言在主張君主「設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時,特彆強調「術」。他所說的「術」,就是韓非所說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也」(《韓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監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申不害主張「為人臣(君)者,操契以責其名」《申子·大體》),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們是否名副其實。怎樣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責實」呢,在他看來,就是要靠「術」這個手段,也就是韓非所說的「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韓非子·難三》)。申不害主張要「去聽」、「去視」、「去智」(《呂氏春秋·任數》),就是裝著不聽、不著、不知,實際上卻可以聽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這就可以作到「獨視」、「獨聽」、和「獨斷」。所以申不害說:「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為了更好地駕馭臣下,考核臣下,申不害還主張國君要「無為,而治就是要「藏於無事」,「示天下無為」(《申子·大體》)。他要國君平時不要讓臣下看出自己的欲望和弱點,使臣下猜不透國君的企圖,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國君之所好而弄虛做假,從而臣下就只好去盡力做好份內事,不能越職亂來。申不害所說的「治不逾官,雖知弗言」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臣下篡奪國君的大權。申不害講究的統治之「術」,雖然使國君可以用來駕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來爭權奪利,所以「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均見《韓非子·定法》)。司馬遷說:「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史記·老子韓非列傳》),但是申不害的變法效果,遠不如魏、齊、秦等國,無怪乎韓國在三晉中,以至於戰國七雄中,始終處於弱下的地位。
秦國的商鞅變法秦是一個文化比較落後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時,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0—191頁。
為犬戎所敗。平王東遷,秦國「救周有功,賜受■、豐之地,列為諸侯」。其民「好稼穡、務本業」,「號稱陸海,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習戰備,高上氣力,以射獵為先」(均見《漢書;地理志下》)。可見,秦是一個受封歷史較短,沒有多大宗法勢力的農戰之國。公元前341年,秦獻公死,秦孝公即位。他憤於「諸侯卑秦,丑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均見《史記·秦本記》),衛鞅就在此時自衛入秦。
衛鞅為衛之諸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孫,亦稱公孫鞅,在秦被「封之於、商十五邑」後,號稱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學」,曾為魏相公孫座的家臣。入秦後,為了說服秦孝公變法,商鞅駁斥了舊貴族代表甘龍、杜摯的「法古無過,循禮無邪」謬論後,提出了一個「變古」的歷史觀,即「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此乃因「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因此可知,「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史記·商君列傳》),為實行變法作了輿論上的準備。
第一次變法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以商鞅為左庶長,實行第一次變法,主要內容有:(一)「令民為什伍」,實行連坐告奸之法,「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者同罰」(《商君列傳》)。這就是在按五家為伍、十家為一什的戶籍編制的基礎上建立一種相互告發和同罪連坐的制度,告發「奸人」的可以同斬得敵人首級一樣受賞,不告發的要被腰斬。如果一家藏「奸」,與投降敵人一樣受處罰;其餘九家,倘不檢舉告發,則要一起辦罪。這樣,也就摧毀了「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論語·子路》)的「親親」宗法關係,使宗法的父子關係轉向一種純粹政治上的君臣關係。(二)重農抑商,獎勵耕織,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史記·商君列傳》)。這裡的「本業」,指男耕女織;「未業」,指商業和手工業;「復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連同妻子兒女沒入官奴婢。還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商君列傳》),拆散家長制的大家庭,獎勵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生產,使生產組織從家庭公社轉變為個體小生產,發展私有制。
(三)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於公室,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商君列傳》),以有「軍功」者,來取代「有親」者,廢除了以血緣為根據的「封建親戚」的原則和禁止反映氏族殘餘之「血親復仇」的私鬥。(四)為了重建社會階級,又規定「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商君列傳》),即貴族的依據是軍功,而不是「親親」。當時的「爵」分為二十級,尊卑依照爵位的等級,每家占有田宅奴隸的數字和服飾也按爵級而不同。這樣,宗族舊家如果沒有軍功,過去的族籍便被廢除,使得貴族的與生俱來的特權受到了嚴重的打擊。
(五)為了推行變法,又斷然採取了「燔詩書而明法令」(《韓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時,又下令禁止私門請託,禁止遊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變法,主要是為了加強對人民的統治,發展農業生產,削弱貴族特權,以行國君集權。這就引起了舊貴族的反抗,一時國都之內「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史記·商君列傳》),當時太子也違反了法令,商鞅嚴懲太子的師傅以做眾,從此無人敢公開反對。公元前352年,衛鞅因功由大庶長升為大良造,相當於中原各國相國兼將軍的官職。
第二次變法公元前350年,商鞅又下第二次變法令。這是前次變法的繼續,著重於新制度的建設,其政策有:(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徹底革除殘留的戎狄舊習,加強封建統治。這種習俗改革,可能就是商鞅所說的「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別」(《史記·商君列傳》)。古代秦國公社內部的家庭生活,似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談到這種家庭公社內部的家庭生活,應當指出,至少在俄國,大家都知道,家長對於公社的年輕婦女,特別是對他的兒媳常常濫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們作為後房;俄羅斯民歌對於這點有很好的描寫」①。商鞅所謂「為男女之別」可能是改革了這種落後的風俗。
(二)「平斗桶權衡丈尺」(《史記·商君列傳》),由中央統一度量衡,結束春秋以來「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賦稅的徵收和商業的經營。
(三)「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史記·秦本記》作「四十一縣」,此據《商君列傳》),廢封建,行郡縣。縣制的普遍推行,是為了把全國兵政大權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政治體制,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統治,進一步剝奪奴隸主貴族的權利。
(四)「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史記·商君列傳》),全面實行土地私有制。「開阡陌」的「開」,當是「破壞鏟削之意」(朱熹《開阡陌辯),蔡澤所說:商君「決裂阡陌,教民耕戰」(《戰國策·秦策三》),便是其征。「阡陌」是一種田界,因而所謂「開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三代以來的舊田界而建立一種新田界。具體些說,就是把原來的「百步為畝」的「阡陌」、「封疆」,開拓為二百四十步為一畝,重新設置「阡陌」和「封疆」。《新唐書·突厥傳》云:「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商鞅佐秦,以為地利不盡,更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官畝給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作面積。這種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晉國六卿中的趙氏已經實行②,商鞅佐秦,改用二百四十步為畝,可能也是適應當時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在商鞅看來,為「農」就是為「戰」,所以他在變法中首先改變田制來適應兵制,即把過去的「步百為畝」改為二百四十步為畝,使當時農民平時家家為農,每戶人口少而耕地面積增,「利出於地,則民盡力」;戰時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為里,出戰卒萬,「名出於戰,則民致死」,這樣就深合「入使民盡力,則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則勝敵。勝敵而草不荒,富強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見《商君書·算地》)的旨意。另外,在過去的一家受田百畝的情況下,每戶的賦稅負擔頗不合理。例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於土地有限,所以每人所得甚低,但卻需要負擔與人口較少人家相同的賦稅。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余夫出去從事工商業,那麼他們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額外納稅,這與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變法鼓勵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數字也就大體相同,而且每家均按新制百畝受田。這樣一來,每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10頁。
家的人口數目相近,受田面積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役的義務,因而每家的負擔也就一樣了。所以《史記·商君列傳》中說:「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史記·蔡澤列傳》中又說:「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
這裡應當指出的是:商鞅變法雖然以法律形式破壞了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度。但是由於秦國的社會發展進程較之其他各國緩慢,到了戰國前期才出現了與「初稅畝」、「作爰田」等同樣性質的「制轅田」,直到此時,秦國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才有了內部量變,即由過去的「愛田易居」之定期分配製變為「自愛其處」的長期占有制。在這個過程中,商鞅則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授田制度,大體上一直延續到戰國末期①。1979年四川青川戰國墓出土的秦更修田律木牘①,更有其證。雲夢秦簡《法律答問》,解釋「盜封徒,贖耐」時說:「封,即田千(阡)伯(陌)、頃半(畔)封也」,便是其證。這裡的「田阡陌」就是木牘所說的「百畝為頃」的「封」和「捋(埒)」。
(五)為了爭取中原,圖謀向東發展勢力,「築冀闕宮廷於咸陽,秦自雍徙都之。」同時,為要仿效中原各國都城的規模,又「大築冀闕,營如魯衛矣」(《史記·商君列傳》)。
商鞅的第二次變法,從經濟上和政治上進一步剝奪了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強化了秦國的統治力量。公元前340年,商鞅大破魏軍,生擒魏將公子昂,迫使魏國交還部分過去被掠奪的西河地。由於這個大功,商鞅受封於、商(今陝西商縣東南)十五邑。
商鞅被害及其變法的歷史意義商鞅在秦變法前後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但是,那些受到打擊、懲治的舊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卻是「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卒受惡名於秦,有以也夫!」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秦惠公即位,公子虔等人告發商鞅「欲反」(均見《史記·商君列傳》),而被秦兵車裂於彤(陝西華縣西南)。
商鞅雖然被殺,但是他的變法成果仍然沿續不變,終於使秦走上日益強大的道路。比如秦律就是在這個變法基礎上修訂補充而成的;商鞅統一度量衡時定下的標準,直到一百二十多年後的秦始皇還在沿用著。正如王充所說:「商鞅相孝公,為秦開帝業」(《論衡·書解》),即奠定了其後秦統一六國的基礎。
商鞅的變法產生了巨大的歷史作用,自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占統治地位的政治思想。反映商鞅思想的《商君書》中,不但言「法」①,而且也涉及到了「勢」和「數」①的討論,並且針對儒家思想產生了爭論。「勢」和①《韓非子·解老》云:「胥靡有免,死罪時活,今不知足者之憂,終身不解,故曰『禍莫大於不知足』。」《六反》云:「刑盜,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1頁。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頁。
①《漢書》所著錄的六篇篇名,據顏師古注引劉向《別錄》云:「申子學號刑名。刑名者,以名責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宣帝好觀其《君臣篇》」(《漢書·元帝紀》顏師古注)。宋代李盼《太平御覽》引《七略》云:「孝宣皇帝重申不害《君臣篇》」(《太平御覽》卷221)。可見,申子書,除《大體篇》外,還可確定其中必有《君臣篇》。
「數」的觀念,是國君有了獨立的主權和「獨制」①之權才會產生的,即是「變法」之後所產生的新觀念。這些新觀念,對於封建制的發展和鞏固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是,「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辭,有鑿顛、抽脅、鑊烹之刑」(《漢書·刑法志》)等嚴刑峻法,特別是商鞅開創的「燔詩書」的高壓政策,不僅極端壓制了人民的思想,對於我國文化典籍也是一種摧殘。
商鞅變法促進了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但沒有排斥和廢除奴隸制,而把奴隸的剝削用來作為封建剝削的補充,這是剝削階級本性所決定的。當時除了有家奴的存在,還有官奴制度,商鞅就行「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的政策,《史記·索隱》謂:「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貧者,則糾舉而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秦律中屢次言及「隸臣」、「隸妾」,其實也是官奴婢。《周禮·秋官·司厲》職又說:「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鄭司農云:「謂坐為盜賊而為奴者,輸於罪隸、舂人、槁人之官也。由是觀之,今之為奴婢,古之罪人也」①。官奴還有一個來源,就是打仗時的不能死戰者,如「不死者歸,以為隸臣」(《秦律雜抄》)。從此我們可以看出,由於各國變法的不徹底,因而在中國封建社會裡,奴隸制殘餘一直殘存下來。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頁。
①詳見臨沂銀雀山漢墓出上的竹簡《孫子兵法·吳問》。
第三節 走向統一的封建國家及其重要制度
戰國中葉前後,是我國奴隸社會走向封建社會的過渡時期,隨著為奴隸制服務的各項制度之被否定,就逐漸出現了走向統一封建國家的政治制度。所以,顧炎武曾經概括戰國時期的政治情況說:「春秋時猶尊禮重信,而七國則絕不言禮與信矣;春秋時猶宗周王,而七國則絕不言王矣;春秋時猶嚴祭祀、重聘享,而七國則無其事矣;春秋時猶論宗姓氏族,而七國則無一言及之矣;春秋時猶宴會賦詩,而七國則不聞矣;春秋時猶有赴告策書,而七國則無有矣。邦無定交、士無定主。..不待始皇之並天下,而文武之道盡矣」(《日知錄·周末風俗》)。
君主專制官制的確立春秋時代,卿大夫的家內盛行著家臣制。到了春秋末年前後,隨著社會制度的逐漸變革,在有些諸侯國內出現了一種官吏性質的家臣。這種家臣不再有封地,而以糧食為俸祿。例如,孔子擔任魯國的司寇,「奉(俸)粟六萬(石);後來到衛國做官,「亦致粟六萬」(《史記·孔子世家》);孔子也曾任命「原思為之宰,與之粟九百」(《論語·雍也》)。到了戰國時代,這種官吏性質的家臣制,就逐漸發展成為封建的官吏制度。
相將制度的出現戰國時期各國在國君之下建立了以相將為首的一整套官吏機構作為統治工具。《尉繚子·原官》說:「官分文武,惟王之二術也」。這和過去各國卿大夫同時掌握政權和兵權已經不同。
相是「百官之長」(《荀子·王霸》),也稱相國、丞相、宰相或相邦①等。本來,相是諸侯朝聘時輔導行禮的官,宰是卿大大的家臣,家宰總管一家的政務,邑宰掌管一邑的政務。但是春秋時代在某些國家裡,已有總領百官的冢宰、太宰或相,他們還是一些卿大夫的世襲官職,與後來的相之已成為封建官吏機構首領並不一樣。
將原是統帥軍隊的長官,又稱將軍、上將軍或大將軍等,地位僅次於相,將軍原是春秋時代晉國的稱號,當時的卿大夫不僅有統治權力,而且有宗族和「私屬」的軍隊。到了戰國時代,由於統治範圍的擴大,官吏機構的寵大複雜,又由於常備軍的建立和徵兵制度的推行,戰爭規模的擴大和戰爭方式的改變,在官吏組織中不得不文武分家,產生了文宮的首長相,武官的首長將。如齊威王時先後以鄒忌、田嬰為相,而另有田忌、申縛為將;魏惠王用惠施為相,龐涓為將;趙惠文王用藺相如為相,廉頗為將。
秦國設相較遲。商鞅在實行變法時是大良造,大良造便是當時最高的官職。直到公元前328年張儀為相,秦才開始設立相位。公元前309年,初置承相,以甘茂為左丞相,樗里疾為右丞相。但是,秦國設相初期,為相的張儀、甘茂、樗里疾還統帥軍隊作戰。在設相後的秦國,大良造變成武職,白起屢建戰功,封為列侯,官職還是大良造。秦設將軍是在秦昭王時,以魏冉為將軍,警衛都城咸陽。
楚國一直沒有沒相,仍沿續春秋時代的官制,以令尹為最高官職,相當於相,楚悼王變法時以吳起為令尹,楚考烈王時黃歇(春申君)執政,也是①詳見徐喜辰《「開阡陌」辨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6年第2期。令尹。《韓非子·存韓》載,李斯上書韓王時說:「壯倉相秦,起兵發將,以報天下之怨,而先攻荊。荊令尹患之。」此事已在戰國末年,可見直到這時,楚的執政官還是令尹。楚國在戰國時代也沒有設將軍,只有柱國、上柱國的官職,相當干將。公元前308年,秦攻韓之宜陽,楚派柱國景翠往救。這個校國就是最高的武官。
在相將之外,還有負責專門事務的尉和御史。尉是次一級的武官,其官職是「選練舉賢,任官使能」(《史記·趙世家》,主要負責選擇任用官吏。後來,趙國在將軍下又設有「國尉」(《史記·廉頗列傳》)、「都尉」(《戰國策·趙策三》)。秦國在秦昭王時也在大良造下增設國尉一級。秦在統一中國後,以太尉經常掌管全國軍事,便是沿襲國尉這一官職而來的。
御史是協助國王處理日常事務的秘書性質的官職,例如別國使臣來獻國書時,往往由御史接受。國君在宴會群臣時,往往是「執法在傍,御史在後」(《史記·滑稽列傳》);兩國國君相會,也往往有御史在旁記錄。到秦統一後,三公中的御史大夫還是秘書兼監察性質,當是沿襲戰國時代的官制發展而來的。
郡縣制度的產生戰國時代已在郡下劃分若干縣,產生了郡縣兩級的地方組織。
到了戰國時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邊境地區也逐漸繁榮,郡由於面積較大,其下逐漸分置了若干縣。這種縣統於郡的制度,最初行於三晉。例如,魏的上郡有十五縣,公元前328年「魏納上郡十五縣」於秦(《史記·秦本紀》);趙的上黨郡有二十四縣(《戰國策·齊策二》),趙的代郡有三十六縣(《戰國策·秦策一》);韓的上黨郡有十七縣(《戰國策·秦策一》)。秦、楚、燕三國的郡縣制度是效法三晉的。例如,燕在昭王時所設的上谷郡有三十六縣(《戰國策·秦策五》);公元前248年,秦攻取趙的榆次、新城、狼盂等三十七城,設置太原郡(《史記·秦本紀》);公元前242年,秦攻取魏的酸棗、燕、虛、山陽等城又兼併了原來衛的濮陽,設置東郡(《史記·秦始皇本紀》)。
戰國時代,只有齊始終沒有設郡,卻有類似郡的都的制度。齊國共設五都,五都均駐有考選和訓練的常備兵,即所謂「技擊」,也稱作「持戟之士」(《孟子·公孫丑下》),因而有所謂「五都之兵」(《戰國策·燕策一》)。在對外作戰時,「五都之兵」常用作主力。都的長官稱都大夫,既是都的行政長官,又是「五都之兵」的主將。臨淄平陸、高唐就是齊國這種略同於其他各國郡的都②。即墨、莒也當是五都之一。齊攻燕時,發「五都之兵」,就是說的這種行政建制。
郡因擔負防衛邊境的責任,所以一郡的首長叫做守,也尊稱為「太守」
(《戰國策·趙策一》),都以武官充任,所以《韓非子·亡征》曾把「出軍命將」和「邊地任守」相提並論。郡守有徵發一郡壯丁出兵的權力。例如,公元前250年,秦曾派司馬錯徵發隴西郡的兵卒,帶同蜀郡的兵卒進攻楚的黔中郡(《史記·秦本紀》)。又如公元前229年,秦大舉攻趙,由「王翦將上地,下井陘,端和將河內..圍邯鄲城」(《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謂「將上地」就是統率上黨郡的兵卒,所謂「將河內」就是統率河間郡的②四川省博物館、青川縣文化館:《青川縣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牘——四川青川縣戰國墓發掘簡報》,《文物》1982年第1期。
兵卒。
戰國時代的縣已很普遍,大凡有城市的都邑都已建立為縣,所以史書上的「縣」、「城」,往往互稱。只有秦國在戰國初期尚未普遍設縣,因而普遍設縣成了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之一。縣的官吏組織,縣令是一縣之長,下設丞、尉,丞管民政,尉管軍事。魏國等在縣令之下設有御史,也是秘書兼監察的性質。韓還設有司寇,主管刑法。秦更設有縣嗇夫、縣司空、縣司馬及治獄、令史等。秦同時設有與縣並立的「道」,道設有嗇夫等官①。在縣以下已有鄉、里、聚(村落)等基層組織。鄉的官吏有三老、廷椽等。里有「里正」。在縣城和鄉里中都有伍、什的編制,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伍長也稱「伍老」(均見《韓非子·外儲說右下》)。
戰國時代各諸侯國的統治機構,從國到郡,從郡到縣,從縣到鄉,有系統地分布在每一個角落,控制著整個國家。
封君制度的創設在戰國時代,郡縣制度普遍建立後,封君制度並未完全廢除,與郡縣制度相輔而行。不過,它與春秋以前的采邑制在性質上已不相同。
春秋時期采邑制下的卿大夫不僅其封土是世襲的,而且在其封土內幾乎與國君一樣有相對的經濟、政治和徵兵的權力,並設有家宰和邑宰掌握其封土,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獨立小國。而戰國時的封君在其食邑內除衣食租稅之權外,僅有收取工商業稅的權力。所以,韓非從加強君權以集中於中央出發說:「是故大臣之祿雖大,不得藉威城市;黨與雖眾,不得臣士卒」(《韓非子·愛臣》)。所謂「藉(籍)威城市」,就是在城市徵收市稅的意思。韓非的話反映了戰國時期大臣封君在其封內的城市可以徵收市租的事實。戰國時期的封君,已很少是世襲的,他們大都失官或身死後也就失去其封國食邑。例如,商鞅為秦變法,國富兵強,封於商,及孝公死,車裂於秦,封土亦失。穰侯在秦,威震人主,封於陶,遭范睢之讒,身以憂死,秦即復收陶為郡。不僅將相大臣,就是國君和太后的寵弟愛子,也很少有世襲的。例如《戰國策·趙策四》載,觸龍規諫趙太后時,就曾明確指出:「今三世以前,至於趙之為趙,趙主之子孫侯者,其繼有在者乎?..微獨趙,諸侯有在者乎?」即明確反映了在戰國時代的封君已很少是世襲的。其中如魏之信陵君,趙之平原君等少數人,雖有較大封土,但他們在其封土內同所有封君一樣,也僅有衣食租稅之權,而沒有或很少有政治、軍事權力。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載:「事無小大皆決於募」的嫪毐,在發動叛亂時,還必須得「矯王御璽及太后璽」,才能徵發其封邑內的「縣卒及衛卒、官騎、戎翟君公、舍人」。如果沒有國君的璽、符為憑,是不能徵發其封邑內的兵力的。同時,封君在其封邑內也須奉行國家統一的法令。例如,《戰國策·魏策四》載成侯被封時「安陵君曰:吾先君成侯,受詔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憲。憲之上篇曰:『子弒父,臣弒君,有常不赦。國雖大赦,降城亡子,不得與焉』」,便是其證。由於封君大都是有功的將相和國君予弟、外戚、幸臣,而在其封邑內沒有治民之權。所以他們平時大都住在京師,只有失官以後,才就食於封邑。例如,秦之穰侯,在失官後,便「出關,就封邑」(《史記·穰侯列傳》)於陶。
①《商君書·君臣》云:「明主」必須「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言中法,則辯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之。」戰國時的這種封邑制度,一直為秦漢所繼承。秦朝建立後,雖然是「無尺土之封,不立子弟為王」(《史記·李斯列傳》),「子弟為匹夫」(《史記·秦始皇本紀》),但其侯國的分封,並沒有廢除。《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二十八年《琅玡台刻石》,文末列有隨從官員名單,在丞相之上,有一批封君:「列侯武城侯王翦(原作王離)、列侯通武侯王賁、倫侯建成侯趙亥、倫侯昌武侯成、倫侯武信侯馮毋擇」等,便是其證。
俸祿制度的推行戰國時代各國對於官吏的任用,一般都以俸祿制度代替了過去的食邑制度。當時各國計算俸祿的單位並不相同,高低懸殊也不一樣。衛國用「盆」來計算,有「千盆」、「五百盆」(《墨子·貴義》)的記載。齊、魏等國以「鍾」計,例如田驕在齊國有「訾養千鍾」(《戰國策·齊策四》),又如魏文侯時魏成子官為相國:「食祿千鍾」(《史記·魏世家》)。秦、燕等國用石、斗來計算,秦國有五十石、一百石、五百石,以至六百石以上俸祿的官,大體以五十石為一級(《韓非子·定法》、《史記·秦始皇本紀》),最小的也還有「斗食」(《戰國策·秦策三》之官,「斗食」就是「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斗二升」(《漢書·百官公卿表上》顏師古注)。燕國有「三百石以上」俸祿的官(《韓非子·外儲說右下》)。楚國用「擔」來計算,《呂氏春秋·異寶》所載「祿萬擔」,便是其證。俸祿制度的推行與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關,特別是與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而出現了僱傭勞動有著密切聯繫。當時社會上既然出現了僱農、僱工,庸客、庸夫、市傭和傭保,因而各國任用官吏也採取了僱傭辦法,實行了俸祿制度。荀子曾稱這種辦法為「傭徒鬻賣之道」(《議兵》),韓非認為當時的君臣關係是買賣關係即「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垂爵祿以與臣市」(《韓非子·難一》),更明白他說就是「主賣官爵,臣賣智力」(《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從此以後,國君對於各級官吏便可隨時任免,隨時選拔,所以《韓非子·顯學》中說:「明主之吏,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璽」「符」和「上計」制度的建立戰國時代的大小官吏都靠「璽」
(即官印)來行使其權力。春秋後期已有用璽來封的文書,稱作「璽書」(《左傳》襄公二十九年)。到了戰國時代,無論下達命令或來往公文,已經必須用璽來封泥,作為憑信。《呂氏春秋·適威》說:「若璽之於塗也,抑之以方則方,抑之以圜則圜」。這裡所說的塗就是封泥。公元前238年,秦國長信侯嫪毐作亂,想徵發縣卒或衛卒,就是假造了秦王的御璽和太后的璽來行文徵發的。璽,實際上是權力的象徵,諸凡丞相、郡守、縣令等官,都自國君任命時發給,去職時要上交,對不稱職的官吏要收璽、奪璽。一般的璽是銅製的,丞相的璽往往是金制的,即所謂「黃金之印」(《史記·范睢蔡澤列傳》)。
戰國時代對武官領兵要發虎符。虎符作伏虎形,上有銘文,分為兩半,底有合榫,右半存國王處,左半發給將領,右半和左半合符才是調動指揮軍隊的憑證。地下出土的秦國《新郪虎符》銘云:「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新郪。凡興士被甲,用兵五十人目(以)上,必會王符,乃敢行之。燔燧事,雖毋會符,行殹(也)。」這裡明確規定:「甲兵之符」,右半歸王掌握,左半歸將領掌握。凡用兵五十人以上者,必須會合王符。如果外敵有侵入,邊塞有烽火,雖然沒有王符會合,也可以機動行事。魏國信陵君「竊符救趙」的故事,也具體他說明了這種情況。與「符」相同性質的,還有「節」。「節」原用竹節製成,此時多以青銅鑄成,上有銘文,常常幾枚合成圓形竹節狀,作為通行的證件。由於這種嚴密制度的推行,大權也就能夠集中於國君手中。
《荀子·王霸》說:「歲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當則可,不當則廢」,這是一種考核官吏的制度。其中最主要的考核辦法,叫做「上計」。「計」就是「計書」(《商君書·禁使》),指統計的籍冊。上計的範圍比較廣泛,《商君書·去強》說:「強國知十三數:竟(境)內倉口(倉庫)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官吏)士(學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民(靠謀利為生者)之數,馬、牛、芻、槁之數」。這十三數中包括倉庫存糧數字、墾田和賦稅數字以及戶口統計和治安情況等等,各級官吏每年都必須把一年的賦稅收入的預算數字寫在木「券」上,送交國君,國君把「券」剖分為兩,由國君執右券,君下執左券,到了年終,臣下必須去國君那裡報核。上計時,由國君親自考核,或由丞相協助考核,如果沒有達到「券」上的規定,國君便可當場收璽免職。高級官吏對於下級官吏的考核也採取同樣的辦法。魏文侯時「解扁為東封,上計而入三倍」(《淮南子·人間》),「田嬰令官具押券斗石參升之計」(《韓非子·外儲說右下》),皆是其例。當然,既然要官吏上計,採用合券計數的方法,為了明確標準和防止舞弊起見,就必須統一度量衡,所以商鞅變法時也把統一斗、桶(斛)、權衡、丈尺作為重要內容之一。度量衡器與符節契券,同樣是當時的政府考核官吏和防止舞弊的工具,所以《荀子·君道》中說:「合符節,別契券者,所以為信也」;「衡石稱縣(同「懸」,稱錘)者,所以為平也。」
上述各種制度的確立,使一整套官吏機構能夠層層控制,集中權力於國君,形成了君主專制的國家機構。
封建經濟制度的確立為了鞏固地主階級的地位,還從經濟上建立了加強專制統治的有關制度。
戶籍管理制度戶籍制度是當時加強封建統治的一種手段。戰國時代各國封建政權已把全國人口編入國家戶籍,這種辦法早在三晉已經實行,秦國推行較晚。秦在商鞅變法以後,對於戶籍管理很嚴,《商君書·境內》說:「國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去強》也說:「舉民眾口數,生者著,死者削」。根據云夢秦簡《編年紀》所載作者喜的生平,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02年),「喜產」,即出生;秦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喜傅」,「傅」就是「附」,謂附著姓名於戶籍上,即向官府登記服勞役。此時他虛歲十七,由此可知,秦的「傅籍」年齡為十七歲。舊說秦的傅籍年齡和漢代一樣是「民年二十三」(《文獻通考·兵考》,不確。當時的農民一經傅籍,就要服兵役和擔負名目繁多的徭役。秦國對於勞役的有關規定,極為嚴苛。戶籍由所在鄉、里的官吏掌握,如果隱匿壯年不報,或報不實,鄉官都要受罰;如果百姓作偽欺詐,鄉官知情不告,也要受罰(《封診式·復律》)。農民被迫當兵打仗,還要自備衣服和費用。被徵發修築某項工程,要擔保一年不壞,如果未滿一年壞了,就要原來修築的人重新修,其所用工時不算服役時間(《徭律》)。農民若是逃避勞役,更要受到嚴厲處罰;應徵服徭役者如果不到,要「笞五十」;在一年內抓到了還要加笞(《法律笞問》)。
這時的戶籍編制,不僅是為了徵發徭役,更是為了把農民強制束縛在土地上,「使民無得擅徙」(《商君書·墾令》),以徵收賦稅。按照《秦律》規定,居民遷居,要申請辦理更籍,否則就成為「闌亡」(無通行憑證而逃亡)。「捕闌亡者」,政府有賞。如果逃亡「六月而得」,要判處耐刑,男子逃亡同背夫逃亡的女子結為夫妻,要處黥刑,罰作城旦、舂(《法律答問》)。《禮記·月令》規定,季冬之月,「令宰歷卿大夫至於庶民土田之數」。這裡的「歷」字:陳澔注云:「序次其多寡之數」,就是統計登記的意思。可見,當時在編制戶口的同時,要進行占有土地的登記。例《管子·禁藏》所說:「戶籍,田結者,所以知貧富之不訾也,故善(為國)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備然後民可知也。」
「大內」和「少內」兩大財政機構的創立封建國家的財政機構向來分為兩個大系統。秦的中央財政機構,據《秦律》載,有「大內」和「少內」之分②。「大內」歸內史主管,主要徵收田地租稅,用於政府機構的經常開支,包括官吏的俸祿等;「少內」當即「少府」,主要徵收人口稅、工商稅以及開發山川的稅,供給皇帝及其宗室享用。
《秦律·倉律》規定:「入禾稼、芻槀,輒為籍,上內史」。這是說,徵收田租所得的穀物、飼草和禾稈入倉時,要記錄入倉的簿籍,上報內史,因為內史總管全國的田租收入。《史記·趙世家》又載:趙烈侯由於徐越主張「節財儉用,察度功德」,任命他為「內史」,這也是因為內史總管國家財政的緣故。內史主要掌管「粟米之徵」(《孟子·盡心下》),所以後來又稱「治粟內史」。
「少內」的「少者,小也,故稱少府」(《漢書·百官公卿表上》顏注引應劭說)。秦國自商鞅變法以後,就開始按戶徵收人口稅,也稱戶賦或口賦。董仲舒曾說秦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千古」(《漢書·食貨志上》)。如前所述,田租由內史主管。而口賦和鹽鐵之利則由少府主管。《淮南子·汜論訓》說:「頭會箕賦,輸於少府」,高誘注曰:「頭會,隨民口數,人責其稅;箕賦,似箕然斂民財,多取意也。」少府所徵收的手工業稅,主要是「山澤之稅」、「鹽鐵之利」。商鞅主張「一山澤」(《商君書·墾令》),由國家統一管理山澤之利。《鹽鐵論·非鞅》里指出:商鞅「外設百倍之利,收山澤之稅,國富民強,器械完飾,畜積有餘」。接著又說:「鹽鐵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軍旅之費,務蓄積以備乏絕,所給甚眾」。少府所徵收的商業稅,主要是市稅,也稱市租,不僅是國君的私人收入,而且又是封君和將相等的個人收入。
在魏國也和秦國差不多,也有按戶徵收的人口稅。魏文侯時鄴縣「常歲賦斂百姓,收取其錢,得數百萬,用其二三十萬為河伯娶婦」(《史記·滑稽列傳》褚少孫補),便是其證。
戰國時代的各國賦稅制度雖然基本相同,但也各有自己的規定。《鄂君啟節》舟節銘文說「女(如)載馬牛羊目(以)出內(入)■(關),則政(征)於大■(府),母(毋)政(征)於■(關)。」這是說:如果運載馬、牛、羊進出關口,就要到大府納稅,不要在關口納稅。一般關口的稅收,②《商君書·禁使》里也談到「勢」和「數」:「今夫飛蓬遇飄風而行千里,乘風之勢也。探淵者知千仞之深,懸繩之數也。故托其勢者,雖遠必至;守其數者,雖深必得。」這種「勢」、「數」運用到政治統治上,即「先王不恃其強,而恃其勢,不恃其信而恃其數」。
應該屬於政府的財政收入;而大府所得的稅收,則屬於國君私人。鄂君啟是個相當大的貴族,貴族經商既然可以免稅,可見楚國貴族特權之多,其與秦、晉、齊、魯的情況不大一樣。
齊國的情況,與其他各國也不盡同。齊國徵收田地租稅的辦法是「相壤定籍」①,就是按土壤質量好壞規定租稅的等級,這是過去管仲「相地而衰征」的進一步發展。當時的齊國本是沿襲著過去的「乘馬」②制而徵發軍賦的,但是隨著奴隸制的崩潰,軍隊以農民為主要成分,改用步兵和騎兵為主力,這樣以「乘馬」為單位的徵發軍賦的制度發生了變化。與此同時,齊國也實行了按戶徵收的戶籍稅,即所謂「邦布之籍,終歲,十錢」(《管子·山至數》)。齊國也還曾徵收人口稅,《管子·海王》云:「萬乘之國,正(征)九百萬也,月人三十錢之籍,為錢三千萬」,這當然是個誇大了的數字。《管子》說:如果按房屋收稅,就是毀壞建築;如果按家畜收稅,就是禁止牲畜的飼養和繁殖;如果按田畝收稅,就是禁止耕種田地;如果按人口收稅,就是要人們斷絕情慾;如果按戶收稅,就對富家大戶有利。因此「五者不可畢用,故王者偏行而不盡(有選擇而側重)也」(《管子·國蓄》)。《管子》的作者所以發出這樣的議論,說明當時各國徵收賦稅的辦法是各式各樣而不統一的。
度量衡制的頒布戰國時期的各個封建國家對於農民的「訾(量)粟而稅」(《商君書·墾令》)與布帛之徵的剝削,商業的關市之徵以及發放官吏的俸祿和地方官向中央政府的「上計」等,都需要統一的度量衡制來計算。實行統一的度量衡制,對於促進各國經濟的發展,鞏固封建統治有一定的作用。
當時各國度量衡制的總趨勢雖在走向統一,但是各國的情況並不相同。
春秋時期,齊國有公量和田氏的私量,田氏代齊後,就把田氏家量作為標準量器。咸豐七年(公元1857年)出土于山東膠西靈山衛的《子禾子釜》、《陳純釜》和《左關之鋘》三器,就是田氏製作的銅量。《子禾子釜》的子禾子當即田和即田太公,古時「禾」、「和」聲同通用。《子禾子釜》銘曰:「左關釜節於廩釜,關鋘節於稟■」。就是說,左關用的釜以倉廩用的釜為標準,關鋘以廩粉為標準。「■」字,與《說文》「料」字同例。半斗為料,半升為■。《子禾子釜》銘中又規定,如果關人不執行命令,要根據情況處以徒刑,繳納贖金半鈞;如果觸犯法律,不但處以徒刑,還要繳納犀脅之類的贖罪物資:如果公然違抗命令,就要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誅戮屠殺。
秦在商鞅變法時,統一了度量衡。傳世的《商鞅量》是秦孝公十八年十二月造,量前端有「重泉」(地名)二字,當是商鞅時所刻。量底有始皇二十六年刻辭,與別種權量始皇刻辭同,足見商鞅之法,始皇時猶多沿用。此量右側有一「臨」字,下蝕一字,當為地名,大概始皇刻詔後,重新頒發此地作為標準量器。《商鞅量》銘云:「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壹為升」,說明容積是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1964年,西安阿房宮遺址出土銅質的高奴禾石權,是秦昭王十三年或二十三年鑄發給高奴(陝西延安東北)的。始皇統一度量時,曾把它調回檢定,刻上詔書,發還高奴;秦二世即位後,再①在《商君書》的作者看來,飛蓬能行千里,是乘風之勢,國君所馭臣下乃是乘權之勢,而「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且「權制斷於君則威」(《商君書·修權》)。
②孫詒讓:《周禮正義》卷六十九。
次調回,禾及發還,秦朝滅亡。
楚國的度量衡制,與秦國接近。傳長沙和壽縣出土有楚國銅尺;壽縣朱家集出土有楚銅量。1954年,長沙左家公山出上楚國木質天平杆和銅盤及銅磚碼九個,重量依次減半。1959年,安徽鳳岩台出土鑄造法碼的銅範,說明楚國的磚碼是成套用范製造的。
三晉的度量衡制,不十分清楚。傳1931年洛陽金村韓墓出土有銅尺;傳世的司馬成公禾石權上,有「下庫工師孟」等字,「工師」二字合文,當為三晉製作。銘文說明是「禾石」,一石一百二十斤。
由此可見,戰國時代隨著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各國的度量衡制逐漸趨向統一,這對於各地經濟聯繫的加強是有積極作用的。
政治制度的制定為了鞏固地主階級專政,加強對農民的控制和剝削,戰國時代還曾制定了一些政治方面的制度:封建法律的制定戰國初期,李悝在魏國變法時所制定的《法經》是我國第一部系統化的封建法典。這部法典的重點,主要在於鎮壓「盜賊」。其後,商鞅在秦國變法也是依據這部《法經》制定法律,只是把「法」改稱為「律」,同樣把鎮壓「盜賊」作為法治的主要任務。《商君書·定分》認為,頒布法令和設置官吏是為了「定名分」。定了名分,就能「大詐貞信,臣盜願意,而各自治也。」封建法律的制定,主要在於鎮壓農民階級的反抗,保護地主階級的利益,鞏固地主階級專政。
戰國中期以後,各國政府為了加強統治,其所制定的法律條文越來越繁多。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上的《秦簡》,就是秦國晚期執行的法律。《秦簡》中記載的秦律,雖非秦律的全部,但其內容對秦的刑罰卻反映得比較具體。
《秦律十八種》的內容相當廣泛,這類律文實質上是官府統治所需要的各種規章制度。《田律》、《廄苑律》是關於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牛馬飼養方面的法律。它規定要及時報告降雨後農田受益面積和農作物遭受風、蟲、水、旱等自然災害的情況,不許任意砍伐山林,「居田舍者毋敢酞酒」(《田律》),按田之數繳納芻稿,對牛馬飼養好的獎勵,壞的懲罰。《倉律》、《金布律》對國家糧食的貯存保管和發放、貨幣流通、市場交易作出了規定。《徭律》、《司空律》是關於徭役徵發、工程興建、刑徒監管的法律。其他的《置吏律》、《軍爵律》、《效》和《內史雜》等是關於官吏任免、軍爵賞賜和官吏職務方面的法律。總之,從農業到手工業,從徭役到交換,從經濟到政治等多方面的制度,在《秦律十八種》中均有反映。這些內容說明,秦國地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剝削,在極其廣泛的領域具體地利用刑罰手段對勞動人民實行鎮壓。
《法律答問》多採取問答形式,對秦律中的一些條文、術語和律文意圖所做的解釋。從內容範圍看,其所解釋的是秦律中的主體部分,即刑法。《法律答問》中很多地方以「廷行事」即判案成例,作為依據,反映出執法者根據以往判處的成例審理案件,已成為當時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表明,當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或雖有規定,但有時執法者也可以不依規定,而以判例辦案,這就大大有利於封建統治者對勞動人民的鎮壓。《法律答問》中還有一部分是關於訴訟程序的說明,如「辭者辭廷」、「州告」、「公室告」、「非公室告」等,是研究秦的訴訟制度的重要材料。《法律答問》不是一種私人對法律的任意解釋,在當時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其對於了解秦的法律制度以及社會政治經濟狀況,具有極其重要的史料價值。
《封診式》主要是處理民間民事和刑事的案例。在有關刑事案例中,大部分是關於盜牛、盜馬、盜錢或盜衣物、逃亡、逃徭役以及殺傷等方面的內容。多數被告和送請處分的對象,是法律上稱為「士伍」的無爵庶民。只有「告臣」、「告妾」的被告是屬於奴隸性質的。「告臣」的主人可以因其「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請求賣給官府充作刑徒。「黔妾」的主人爵為五大夫,因女奴「悍」,派有公士爵位的家吏向官府請求處以黔■之刑。這些都說明《秦律》是保護有臣妾的地主階級利益的。
從史籍和秦律的記載看,秦的刑罰大體可以分為十二類:一、死刑;二、肉刑;三、徒刑;四、笞刑;五、■耐刑;六、遷刑;七、資;八、贖刑;九、廢:十、誶;十一、連坐;十二、收。這十二種刑罰不僅輕重不同,而且在同一種刑罰內,又按處死的方式、對肢體殘害的部位、鞭笞多少、刑期長短、遷徙遠近和資罰金錢數目等,分為不同的等級。《秦律》還規定,各種刑罰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甚至三種並用。這種不同刑罰的排列組合,在秦的司法實戰中,使本來種類已相當多的刑罰更加名目繁多,使本來已經殘酷的刑罰更加殘酷。
當時法令的頒布有一套例行的制度。據《管子·立政》載:每年正月初一,百官在朝,國君「乃出令布憲於國」,地方官要「受憲於太史」;等到大朝之日,地方官都得「習憲於君前」,太史要「入籍於太府,憲籍分於君前」。就是要把法令的底冊送到太府保管,把法令的典冊當國君的面前分發給地方官。然後,由地方官帶回地方,向下級傳達完畢,「然後可以布憲」,即按法執行。因為這時的太史等於國君的秘書性質,所有法律都由他親手頒發,而太府是國家保存重要文件和典冊的府庫,所以法律的底冊要送太府保藏。因此戰國時代有把法令稱為「太府之憲」(《戰國策·魏策四》)的。爵秩等級的規定戰國時代的地主階級,為了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地位,在國君之下規定了不同於過去的「人有十等」的爵秩等級。
當時魏、趙、韓、齊、燕等國的爵秩,大致為卿和大夫兩級。在卿中有上卿、亞卿之分。例如魏國,翟璜「欲官則相位,欲祿則上卿」(《呂氏春秋·下賢》);在趙國,藺相如曾「拜為上卿」(《史記·藺相如列傳》);在齊國,孟子做過「卿」,是當時的三卿之一(《孟子·公孫丑上》);在燕國,樂毅曾為「亞卿」(《史記·樂毅列傳》),荊何曾彼尊為「上卿」(《戰國策·燕策三》)。在大夫中有長大夫、上大夫、中大夫等。例如魏國,吳起為西河守時,曾賞人為「長大夫」(《呂氏春秋·慎小》),後來須賈曾為魏之「中大夫」(《史記·范睢列傳》);在趙國,藺相如做過「上大夫」(《史記·藺相如列傳》);在齊國,淳于■、田駢、接子、慎到、環淵等都曾列為「列大夫」(《史記·孟子荀卿列傳》)。《史記·趙世家》載,趙派趙勝前往接受韓國所獻上黨郡十七邑時,趙勝告訴上黨郡守馮亭說:「敝國君使勝致命,以萬戶都三封太守、千戶都三封縣令,皆世世為侯;吏民皆益爵三級,吏民能相安,皆賜之六金。」這樣以「益爵三級」來賞賜吏民,說明當時的趙國還有一整套的爵秩等級。
戰國時代楚、秦兩國的爵秩等級比較特殊。楚國的最高爵位叫「執■」
(《呂氏春秋·異寶》),此外還設有「五大夫」(《戰國策·楚策一》)、「三閭大夫」(《楚辭·漁父》)等官爵。秦的爵位,商鞅變法時曾分為二十級。第一級公士;第二級上造;第三級■衰;第四級不更,是相當於士的;第五級大夫;第六級官大夫;第七級公大夫;第八級公乘;第九級五大夫,是相當於大夫的;第十級左庶長;第十一級右庶長;第十二級左更;第十三級中更;第十四級右更;第十五級少上造;第十六級大上造;第十七級駟車庶長;第十八級大庶長,是屬於庶長一等,相當於卿的;第十九級關內侯;第二十級列侯,是相當於諸侯的(《後漢書·百官志五》劉昭注引劉劭《爵制》)。
列侯也稱徹侯,列侯之下還有倫侯。列侯和倫侯有「食其租稅」的食邑,《琅琊台刻石》附記隨從大臣有列侯武城侯王離(即王翦)、列侯通武侯王賁、倫侯建成侯趙亥、倫侯昌武侯成和倫侯武信侯馮毋擇。武城、通武等都是食邑名。關內侯,居於秦的本土「關內」,雖無食邑,但有指定戶數的租稅收入。據《商君書·境內》載:爵位第八級公乘以下,只有賞賜的田畝,沒有「稅邑」:到第九級五大夫就有「稅邑三百家」;各級庶長、左、中、右更和大良造,都「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有了六百家的賜邑和賜稅的,就可以「養客」。「客卿」做到相國,就可以升為正卿。秦國所封爵位,也有以戶數作為等級的。《戰國策·秦策五》說:姚賈由於破壞四國合縱有功,秦王封他「千戶,以為上卿」,便是其例。
秦爵原是軍隊中官兵的等級身份。不論官或兵,如立了軍功就可以逐級遞升爵位。凡是斬得敵國甲上首級一者,國家就賞賜爵位一級、土地百畝、宅地九畝和替服役的「庶子」一人;要做官的,「為五十石之官」(《韓非子·定法》)。《荀子·議兵》所說的「功賞相長也,五甲首隸五家」,就是說斬得五個甲士首級的可以給予「五家」作為隸屬的人。接著《秦律》規定:在一定範圍內,爵位可以用來贖免自身或家人的奴隸身份;犯罪時,還可以按照爵位高低在一定範圍內減輕刑罰。所以,《秦律雜抄》云:「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即有幫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罰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這就是說,同犯一罰,因爵位高低不一,而判刑也就不同。
戰國時期的法律是公開維護當時的爵秩等級的。秦在商鞅變法時頒布的變法令,就有「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記·商君列傳》)的規定。李悝在《法經》中對尊卑爵秩等級其及占有田宅、奴隸也有規定,超出這個規定的叫做「逾制」,這在《法經·雜律》中就有嚴禁「逾制」的法律條文。這時的爵位一般不是世襲的,是對過去的世卿世祿制的一種否定,是有一定進步意義的。
戰國的兵制變化與防禦工事的進步春秋戰國之間,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公社形式的崩壞,宗法制的解體,以氏族組織為基礎的宗族成員和「私屬」的軍隊編制解體了。由於「國」「野」區別的消失,戰爭規模的擴大,以「國人」為軍隊主力的狀況也改變了。為了適應當時戰爭的需要,隨之也就產生了新的軍事制度。
郡縣徵兵制的實行春秋時代的縣,本有一套征賦制度。《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所謂的「量入修賊,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兵、甲■之數」,就是包括軍備和軍役在內的。晉、楚等國由於陸續設縣,到了春秋後期,縣的軍隊已成為重要成份。例如公元前520年,晉籍談、荀、躒曾率九州之戎及「焦、瑕、溫、原之師」(《左傳》昭公二十二年)護送周天子入王城;公元前585年,晉兵救鄭侵蔡,楚公子申、公子成曾率「申、息之師」(《左傳》成公六年)救蔡。到了戰國時代,隨著郡縣制度的建立和軍隊以農民為主要成員,各國也就實行了郡縣為單位的徵兵制度。據說,齊之國都臨淄有七萬戶人家,「下戶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不待發於遠縣,而臨淄之卒,固已二十一萬矣」(《戰國策·齊策一》)。韓的大縣宜陽,「城方八里」,也有「材士十萬」(《戰國策·東周策》)。整個魏國如果「悉其百縣勝兵」,也「不下三十萬」(《戰國策·魏策三》)。這時各國在戰爭時徵兵,大都以郡為單位。公元前483年,吳王夫差曾徵發九郡兵伐齊;公元前235年,秦始皇曾徵發四郡兵助魏攻楚,皆是其例。
戰國時代男子服兵役的年齡,一般認為十五歲到六十歲。長平之役,秦昭王曾親到河內,「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史記·白起列傳》)。楚國大司馬昭常防守在楚國的東地,曾對齊的使臣說:「我典主東地,且與死生,悉五尺至六十①,三十餘萬弊甲純兵,願承下塵」(《戰國策·楚策二》)。但是雲夢秦簡《編年記》在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3年)記「十二月甲午雞鳴時,喜產」,在「今元年」即秦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記「喜傅」。從秦昭王四十五年到秦始皇元年經過了十七年,所以「喜傅」時正是十七歲。這就清楚地表明了當時規定十七歲「始傅」。所謂「傅」,是法律規定開始服兵役、勞役的年齡。秦簡《法律答問》又云:「免老①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①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免老」亦見於《漢舊儀》:「秦制二十爵,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秦代規定,有爵的人五十六歲免除服兵役的義務,無爵的人則須到六十歲才能免除。可見,戰國時代服兵役的年齡,大體上是十六歲到六十歲。當然在必要時,超過或低於服兵役年齡的人,也可能被徵發當兵。前引《史記·白起列傳》既然說「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當然就打破了十七歲至六十歲為服兵役年齡的規定,因此,當時的有關服兵役的年齡和期限的規定只不過是一紙空文,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常備兵制與徒兵的出現戰國時代,各國除實行了徵兵制度外,還實行了常備兵制度。吳起曾教楚悼王「絕滅百吏之祿秩,損不急之枝官,以奉選練之士」;商鞅曾教秦孝公「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韓非子·和氏》)。這種要以祿秩來奉養的「選練之士」和「耕戰之士」,也就是《荀子》中的「招近募選,隆勢詐,尚功利」(《議兵》)之兵;《呂氏春秋》所說的「厚祿教卒」、「精士練才」(《簡選》)。
各國的常備兵大都是考選而來的,多有特殊待遇。例如魏國考選武卒時,「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帶①據銅器銘文,相國都稱相邦,或許傳世古代文獻中的相國都是因漢代避劉邦諱而改的。①《猛子·公孫丑下》載,孟子對平陸大夫孔距心說:「子之持戟之士,一日而三失伍,則去之否平?」他日又見於王曰:「王之為都者,臣知五人焉。知其罪者,惟孔距心。」可知平陸為五都之一,而五都沒有大夫治理。《孫臏兵法·擒龐涓》記述桂林之役,齊城、高唐二都大夫在行軍的路上大敗。齊城即臨淄,與高唐同為五都之一。
①詳見高敏:《雲夢秦簡初探》中的《從雲夢秦簡看秦的幾項制度》,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荀子·議兵》),中試的可以免除全戶的徭賦和田宅的租稅。齊國五都有二「持戟之士」,也稱技擊。當時各國出兵時,往往以常備兵帶同徵發來的士兵作戰,如齊宣王伐燕,除用了常備的「五都之兵」外,還徵發了靠近燕國的「北地之眾」(《戰國策·燕策一》)。各國的常備兵和徵發來的兵主要是農民。正是因為當時戰爭的頻繁和動員人數的龐大,影響了生產,所以《墨子·耕柱》說:「今大國之攻小國也,攻者,農夫不得耕,婦人不得織,以守為事;攻人者,亦農夫不得耕,婦人不得織,以攻為事。」當時的軍隊,除以農民為主外,還有奴隸參與一些後勤工作,稱作「廝徒」、「負養」。魏國有「廝徒十萬」(《戰國策·魏策一》),韓國軍隊包括「廝徒」、「負養」在內計有三十萬之多(《戰國策·韓策一》)。
春秋時代各國之間的戰爭都是車戰,雙方排列成整齊的車陣,然後交戰。這種車陣在作戰時是無法改變隊形的,所以一經投入戰鬥,在最短時間內,一個突沖就能決定勝負。春秋時代的大戰勝負,多在一二日內即可分曉,便是其證。後來,由於車戰規模的擴大,在軍隊組織、訓練、戰術等方面出現了新問題,就必然引起車戰戰術的革新。到了戰國時代,因為士兵成分的改變,各國士兵主要是農民,缺乏御車作戰的訓練,加之車戰只適於平原,不適合複雜的地形,總結了春秋時代對戎狄和人民起義的作戰經驗,步兵也就逐漸成了各國軍隊的主力。
步兵開始是從春秋初年華夏諸國對西北和北方戎狄的戰爭中發展起來的,特別是與戎狄戰爭頻繁的晉國和鄭國,步兵出現的更早。戎狄族居山間,善用步兵作戰,對華夏族威脅很大。早在公元前714年,北戎侵鄭時,鄭莊公就擔心鄭國的戰車抵禦不了北戎步兵的進攻(《左傳》隱公九年);公元前589年的■之戰中,齊侯在晉軍戰陣里曾經遭遇過狄族的步兵部隊,「入於狄卒,狄卒皆抽戈■冒之」(《左傳》成公二年),說明在晉軍中編有單獨的狄族步兵部隊,可見當時各國對戎狄步兵已有相當重視。公元前541年,晉國的魏舒在一次作戰中把車兵改成了步兵,這就是有名的「毀車以為行」事件。魏舒說:「彼徒我車,所遇又■:以什共車,必克;困諸■,又克;請皆卒,自我始」(《左傳》昭公元年)。「毀車以為行」雖然是車戰開始走向下坡路的開始,但卻遠不是步兵成熟的標誌。所以《左傳》昭公元年說:魏舒的辦法是以「五乘為三伍」,為「五陣以相離:兩於前,伍於後,專為右角,參為左角,偏為前拒。」這裡的乘、偏、兩、伍、專、參都是車兵的編制①。所以,魏舒的「五陣」不過是由車兵的行軍隊形倉促改編的一種步兵戰鬥隊形而已。
步兵的成熟過程,大體上是在長期的奴隸起義戰爭中完成的。《左傳》昭公二十年:「鄭國多盜,取人於崔苻之澤。大叔..興徒兵以攻萑苻之盜,盡殺之,盜少止。」所謂「萑苻之盜」就是據守萑苻澤的起義軍。不難看出,事實是起義軍利用葭葦叢密的萑苻澤的有利地形,發揚步兵威勢,沉重地打擊了敵人。「山林積石,經川丘阜,草木所在,此步兵之地也」(《漢書·晁錯傳》引兵法語)。至此,奴隸主貴族便不得不放棄車戰,「興徒兵以攻之」。戰國時代的步兵就是在這樣的階級鬥爭中取代車戰而興起的。
春秋戰國之際也出現了騎兵,最初是和兵車混合編組的,例如,晉的知①詳見《金布律》。
伯要圍攻趙,趙襄子派延陵生帶了兵車和騎兵先到晉陽,部署防備(《韓非子·十過》)。後來,騎兵發展成為單獨的部隊,主要是為了配合步兵作戰。所以,戰國時代各國兵額,「帶甲」都有幾十萬至百萬,而騎兵僅有五六千至萬匹。公元前305年趙救中山,左、右、中三軍由趙武靈王親自統帥,另由「牛翦將車騎,趙希並將胡、代」(《史記·趙世家》),車騎還只是五軍之一。趙武靈王的「胡服騎射」是因為胡用騎兵,其勢不得不以騎兵為主力。孫臏曾經指出:「用騎有十利」(《通典》卷149),充分說明了戰國時代戰爭中的騎兵奇襲衝鋒的作用。
春秋初期,各大國的軍隊人數是比較少的。齊國當桓公時,也只有八百乘兵力,共三萬人(《國語·齊語》)。到春秋後期,由於縣制的推行,兵力突然增加了。晉國在魯昭公時,全國有四十九縣,每縣有一百乘兵力,共有四千九百乘,每乘以三十人計,就有近十五萬人,外加「徒兵」等,當更不止此數。楚國在楚靈王時,單是陳、蔡、東西不羹四縣,「賦皆千乘」(《左傳》昭公十二年),已有四千乘兵力,再加申、息等,當有萬乘,兵力有數十萬人。到了戰國時代,各大國的軍隊人數就有三十萬至百萬之多。
防禦工事的進步春秋時代的各國,平時往往不在國境和險要之地駐兵防守①,因而在公元前627年秦師才能遠道襲鄭,而鄭未覺。戰國時代,由於戰爭頻繁,規模擴大,各國為了防備敵人的突然進攻,其防禦手段也就有了進一步加強,險要之地往往也就成了防禦戰和爭奪戰的中心地點。例如齊、魏間最大的戰役馬陵之戰,是在「道狹而旁多阻隘」(《史記·孫子列傳》地區進行的;秦、趙間幾次大戰也都在有山險的上黨地區進行,公元前270年的閼與之役,秦、趙兩軍「道遠險狹,譬之猶兩鼠斗於穴中」(《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正因為險要的地形在作戰中大可利用,當時各國都在邊境和交通要道上利用山川之險建設關塞,設亭、障守望。亭是邊疆土台上的建築,是■望台,是國防前線的守望處所。障是規模較大的城堡,有尉駐守。同時,在邊境上已有報警的烽燧設備,所以《史記·魏公子列傳》說:「北境傳舉烽,言趙寇至」;秦《新■虎符》銘云:「燔隧事,雖毋合符,行毆」。《墨子·號令》又說:「與城上烽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
各個國家由於國防的需要,都在國境上擴建了原來為防水患而修建的堤防,改造成為軍事上的防禦工事。公元前461年秦國曾「■河旁」(《史記·秦本紀》),公元前417年秦又「城塹河瀕」(《史記·六國年表》),以防魏國的進攻。到公元前408年,秦的河西已完全失守,退到洛水,也就「塹洛」(《史記·秦本紀》)了。這些塹,城塹都是由河的堤防擴建而成,其中規模較大較長的就稱為長城。
中原各國在內地建築長城的有楚方城、齊長城、魏長城,魏中原長城、中山長城和燕的南長城。戰國後期,趙、燕、秦三國因受東胡、匈奴、林胡、樓煩等遊牧部族的侵擾,因而都在北境建築長城。趙的北長城築於趙武靈王破林胡、樓煩之後,所謂「築長城,自代並陰山下,至高闕為塞」(《史記·匈奴列傳》)。根據留存的遺址青,趙的北長城大體上有前後兩條:前條在今內蒙古烏加河以北,沿今狼山一帶建築;後條從今內蒙古烏拉特前旗向東,經包頭市北,沿烏拉山向東,沿大青山,經呼和浩特市北、卓資和集寧市南,①《管子·乘馬數》云:「郡縣上八之壤(上等肥沃土壤)守之若干,間壤(中等土壤)守之若干,下壤(下等土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
一直到今河北省張北縣以南。燕的北長城築於燕將秦開破東胡後。這條長城在現存長城的二百公里以北,在今赤峰市以北還保留有遺址。它西起造陽(在上谷,在今河北懷來),東至襄平(今遼寧遼陽市)。秦長城築於秦昭王滅義渠後,西起臨洮(今甘肅岷縣),沿洮水北上,東行至今渭源縣北,又西北到古狄道(在今甘肅臨洮),又北到今皋蘭,沿黃河,經今蘭州東北行,折而北入今寧夏。現在渭源縣北十里的北山上、臨洮縣窯店驛的長城坡、帛蘭小西湖的黃河沿岸、蘭州市的城牆北部,都保有秦長城的遺址,秦始皇統一中國後,令蒙恬徵發勞動人民所修築的長城,就是以燕、趙、秦三國原有的長城為基礎的。
第四節 七國的兼併戰爭與秦的統一
戰國時期,中國境內獨立的國家不止七個,但國勢強盛、互相雄長的,則只有秦、楚、齊、魏、韓、趙、燕七國,史稱「戰國(指有力作戰的國家)七雄」。這時的七個強國,都想在戰爭中吞併其他國家,進行著激烈的決定存亡的戰爭。戰國初年的六十年間,魏國是個風頭十足的國家,在它西邊的秦、東邊的齊、南邊的韓、楚,北邊的趙,沒有不受它的侵略的。各國稱王后,周王室的餘威完全消滅。各國也就無需另尋理由地鋒刃相指了。此時的秦國,既已「出柙」,六國的外交政策不外兩途,即所謂「合從(縱)」和「連衡(橫)」,或簡稱「從」、「衡」。自魏衰後,六國中聲勢足以與秦相埒,力量足以左右局勢的惟有楚和齊。這兩國若再倒坍,秦國統一天下便可註定。秦國在戰國中期的合縱連橫變化中,逐漸強大起來。到了秦孝文王、秦莊襄王時,秦的統一已到大勢所趨,水到渠成的境地,最後便由秦始皇完成了吞併六國的事業。
魏、齊爭霸與「會徐州相王」
魏國自從魏文侯任用李悝實行變法,就開始強盛起來。文侯、武侯兩世,魏滅中山國,東面屢敗齊人。西面侵入秦之河西,派李悝、吳起守西河、上郡,一再挫敗秦國的進攻。到武侯子惠王時,實行改革,更加強盛。公元前361年,惠王從安邑(今山西夏縣)遷都大梁(今河南開封市),從此更加緊了對宋、衛、韓、趙等國的進攻。
在魏國進一步強大的同時,齊國由於齊威王的改革,秦國由於商鞅變法而都強大起來。
公元前354年,由於趙國奪去了魏國的附庸衛國,魏國就起兵伐趙,率宋、衛聯軍圍攻趙都邯鄲,次年破之。於是,趙國向齊求救,齊威王派田忌為將,孫臏為師,前往救援。孫臏認為魏國的精銳部隊在趙,內部空虛,乃「引兵疾走大梁」,魏軍回救本國,齊軍乘其疲備,「一舉解趙之圍而收■於魏」(《史記·孫子吳起列傳》),在桂陵(今河南長垣西南)取得大勝,「擒龐涓」(《孫臏兵法·擒龐涓》)。但在公元前352年,魏惠王調用了韓國軍隊聯合打敗了齊、宋、衛的聯軍,齊國不得已向魏求和(《水經·淮水注》引《竹書紀年》)。次年,魏國便迫使趙在漳水之上結盟,並把邯鄲歸還趙國,魏在東線取得了勝利。
這時的秦國,正在奮發圖強,公元前354年曾打敗魏軍於元里,攻取了河西的少梁;公元前352年又攻入魏的河東,一度攻取了安邑;次年又包圍固陽,迫使歸降。後來,魏國和齊、趙先後結盟講和。到公元前350年,魏又回頭向秦反攻,曾圍攻上郡的定陽(今陝西延安市東),結果秦孝公在彤(今陝西華縣西南)與魏惠王相會修好,因而魏在西線也取得了勝利。這時的魏國,就一般形勢來說,仍很強盛,但其力量還是敵一國有餘,敵天下不足。因而在公元前344年,魏自稱為王,「廣公宮,制丹服,旌②建九■,以七星之■」(《戰國策·齊策五),「乘夏車,稱夏王」(《戰國策·秦策四》),儼然擺出天子的場面來。同時,魏惠王還有心去做盟會中的霸主,於是在公元前344年召集逢澤(今河南開封市南)之會。邀了宋、衛、鄒、魯等國國君和秦公子少官來參加會盟,並同去朝見周天子。逢澤之會可以說是魏惠王勢力發展的頂點,也可以說是戰國時期連橫局面的開始,這是黃池以後從來未曾有過的大型盟會。
公元前342年,魏國向韓進攻,三戰三勝,直入韓國。韓向齊國求救。
齊威王在次年當魏、韓打得精疲力盡時,派田忌、田嬰為將,孫臏為軍師,以十萬大軍應戰。孫臏利用魏軍驕傲輕視齊軍,採用了「減灶誘敵」的計策,逐日減少營地軍灶數目,三天之內從十萬灶減到五萬灶,再減到三萬灶,製造齊軍大量逃亡的假象,迷惑敵人。魏國果然中計,龐涓因之曰:「我固知齊軍怯:入吾地三日,士卒亡者過半矣」。於是,只以少數精銳輕裝部隊兼程追趕。到了馬陵(今山東范縣西南),正好天黑,馬陵道狹而旁多險阻,魏軍進入齊國伏兵的包圍圈,頓時「齊軍萬弩俱發,魏車大亂相失」(均見《史記·孫子吳起列傳》),結果龐涓自殺,太子申被俘,魏軍主力被殲,遭到了慘重的失敗。《孫臏兵法》中具體說明了把許多戰車和武器作為障礙物,怎樣在急迫中殲滅「窘處隘塞死地之中」的魏軍,取得了「取龐□(涓)而擒太子申」(《陳忌問壘》)的戰果。魏兵本來是訓練有素的精銳之師,經過此次大敗之後,精銳完全損失,接著韓、楚、齊、秦四面來進攻。魏國除了自守外,再也振作不起來了。
公元前341年,齊、秦、趙從三面向魏進攻,魏國曾向秦反攻,失敗了。公元前340年,魏國派公子■和秦國商鞅交戰,公子■中計被俘,這是魏國的又一次慘敗。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衛鞅亦被殺。但繼位的秦惠王(當時尚稱惠文君)承襲了富強的基業,到秦惠王八年,魏割黃河以西地方入秦,到秦惠王十年,魏再割黃河以西的北部地方上郡入秦。自此以後,秦、魏就以黃河為界,重新恢復了春秋時期秦、晉舊界。
魏國因受齊、秦的夾擊,不斷失敗,因而展開了多邊的外交活動。首先在公元前334年,採納了相國惠施「以魏合於齊楚以按兵」(《戰國策·魏策一》)的建議。通過齊相田嬰的關係,率領韓國和其他小國國君,到齊的徐州(今山東滕縣東南)朝見齊威王,尊他為王,齊威王也稱認魏惠王的王號,此即所謂「會徐州相王」。戰國時代七國中,除楚國早已稱王外,魏在逢澤之會,自稱為王,齊的稱王即由此次會盟始。於是,魏、齊地位相等,共分霸業,緩和了兩國的矛盾。齊、魏兩國在「徐州相會」,則是趙、楚、②《管子·乘馬》云:「方六里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馬也。一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車輛」。這就是說,在六里見方的範圍內,要出兵車一輛,包括馬四匹,甲士二十八人,蔽兵(防護戰車的兵二十人,白徒(步兵)三十人,共八十七人。這叫做「乘馬」制度。秦等國不能容忍的事,所以,公元前333年,趙肅侯派兵圍攻魏的黃城(今河南內黃西);楚威王親率大軍,進圍徐州,打敗了齊將申縛:秦國也以魏為「腹心疾」(《史記·商君列傳》),不斷攻魏,並使公子繇作為質子送到魏國。然後張儀前往魏國,遊說魏惠王曰:「秦王之遇魏甚厚,魏不可以無禮」(《史記·張儀列傳》),魏國因而把土郡十五縣包括少梁在內一起獻給秦國,互相言好。這樣,黃河天險也就為秦所掌握了。
公元前325年,魏、齊徐州相王后的第九年,秦、韓也相繼稱王。韓國由於經過昭王、申不害的治理,國力比趙、燕強,所以韓比趙、燕先稱王。公元前323年,秦國派張儀和齊、楚大臣在■桑(今江蘇沛縣西南)相會,目的在於拉攏齊、楚,以便向魏進攻,這是張儀的連橫政策。同時,公孫衍出任魏將,號為犀首,採取合縱的策略,發起「五國相與王」(《戰國策·中山策》)。參加的五國是:魏、趙、韓、燕、中山,從這年起,趙、燕、中山也開始稱了王。
在各大國紛紛拉攏與國,開展激烈的鬥爭中,便產生了所謂合縱連橫的運動。「從(縱)者,合眾弱以攻一強也;而衡(橫)者,事一強以攻眾弱也」。所謂一強,是指秦國。秦在西方,六國皆在其東。六國中任何一國與秦的結合是東西的結合,東西為橫,故稱「連衡」;六國共相結合是南北的結合,南北為縱,故稱「合從」。所謂縱橫家,就是適應當時政治鬥爭的需要而產生的①。他們鼓吹依靠合縱連橫來稱霸,或者建成「王業」,宣稱「外事,大可以王,小可以安」(均見《韓非子·五蠹》),「縱成必霸,橫成必王」(韓非子·忠孝》)。張儀、公孫衍的一縱一橫,其聲勢可以傾動天下。所以《孟子·滕文公下》引景春說:「公孫衍、張儀豈不誠大夫哉!一怒而諸侯懼,安居而天下熄」。當時六國「諸侯之地,五倍於秦;料度諸侯之卒,十倍於秦。併力六國為一,西面而攻秦,秦破必矣」(《戰國策·趙策二》),因而秦最怕合縱的成功,直到後來六國都被證明已經失去單獨對抗秦的力量的時候,秦人還「■■然常恐天下之一合而軋已也」(《荀子·強國》)。合縱雖然對山東六國有利,但是,一則由於各國沒有一個不想侵奪別國領土擴大自己,再則由於秦國連橫政策的破壞,正如秦惠王所說:六國「諸侯不可一,猶連雞之不能俱止於棲之」(《戰國策·秦策一》),各國之間,不斷侵伐。
合縱連橫中楚、齊的削弱自魏衰後,在東方六國中能與秦抗衡者,只有楚、齊。但是,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楚、齊兩國在縱橫捭闔的變化中逐漸削弱了下來。
楚的衰落經過長期的戰爭,魏已衰弱,當時的形勢已由魏、齊爭戰變成了齊、秦爭強。公元前318年,公孫衍的「五國伐秦」以楚懷王為縱長,但是,實際出兵與秦作戰的,只有韓、趙、魏三國。次年,秦派庶長樗里疾與三晉在修魚(今河南原陽西南)交戰,把三晉聯軍打得大敗,齊又倒戈攻①《周禮·地官·鄉大夫》職云:「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從來注釋家認為,七尺是二十歲,六尺是十五歲(詳孫詒讓《周禮正義》)。《周禮》所說的,大體上也是戰國時代的制度。這裡所說:「五尺」當是十四、五歲的成童。《荀子·仲尼》有「五尺之豎子」,《管子·乘馬》有「童五尺」之稱。
趙、魏,這次縱約,不待秦人破壞,先已瓦解。越一年,秦滅蜀,並滅巴,國土增加了原有的一倍以上,與楚的巫郡、黔中相接。
如果當時的齊國和楚國聯合起來,勢力頗大,於是秦國便開始圖楚。公元前314年,恰巧燕國有內亂,齊宣王命令匡章帶了「五都之兵」,會同徵發來的「北地之眾」,向燕國進攻,僅以五十天的時間攻下了燕都,燕王噲身死,子之被擒後處醢刑而死。齊宣王雖然自己誇耀「以萬乘之國,伐萬乘之國,五旬而舉之」(《孟子·梁惠王下》),但因齊之破燕破壞了國際均勢,各國環顧不安,醞釀救燕,加之齊軍在燕「殺其父兄,繫纍其子弟,毀其宗廟,遷其重器」(《盂子·梁惠王下》),過於殘暴,結果「燕人叛」(《孟子·公孫丑下》),齊軍終於撤退。
正當中原各國因為齊國攻破燕國,紛紛圖謀伐齊存燕的時候,秦國又進攻中原。公元前314年,秦攻取了魏的焦(今河南三門峽市西)和曲沃(今三門峽市西),又打敗韓軍於岸門(今河南許昌西北),迫使韓國不得不向秦國屈服。於是秦。韓、魏三國和齊、楚兩國就形成了兩個對立集團。秦國為了破壞齊、楚的聯合,使張儀人楚,以商於(今河南浙川內鄉一帶)之地六百里的許讓為條件,誘得楚懷王與齊絕交,但旋即食言。懷王大怒,於公元前312年,發兵攻秦,戰於丹陽(今河南丹水北),楚國大敗,秦俘楚將屈■及副將等七十餘人,斬首八萬,又取楚的漢中郡(楚漢中不是秦漢中,秦漢中為南鄭即西成,在陝西境內;楚漢中即楚上庸,在湖北境內)。懷王愈怒,再以傾國之兵襲秦,戰於蘭田(湖北鍾祥西北),又是一敗塗地。韓、魏兩國還趁火打劫,攻楚至鄧(湖北襄樊市北)。在這兩次戰爭中,秦國取得了楚的漢中,使關中和巴蜀連成一片,從此排除了楚對秦國本上的威脅,秦更強盛起來。
大約在公元前306年,齊又提議合縱,自為縱長,邀楚參加,楚懷王因受秦國的欺騙,而且兩次被秦打敗,因而同意參加。但是,秦國恐怕齊、楚聯合,於已不利,將上庸(今湖北竹山)之地六縣還給楚,楚竟變卦,並與秦國互相婚姻。公元前303年,齊、魏、韓便連兵討楚背約,懷王使太子質於秦,請得秦的救兵,三國才退去。但在次年,楚太子斗殺秦大夫,逃歸。秦國藉此機會,便聯合齊、韓、魏,攻楚方城。接著又給了楚國兩次懲創之後,秦又忽然和楚「親善」起來,並且請求懷王親至秦、楚交界的武關會盟。楚懷王本想不去,又怕得罪秦國,加之兒子的催促,便應命前往。他一入關,秦的伏兵便把關門閉起,把他劫持到咸陽後,朝章台宮,如同藩臣一般。秦人要他割讓巫郡、黔中,以為釋放的條件,他答應了,但秦國要先得地後放人,懷王憤而拒絕。在秦羈留了兩年,公元前297年,楚懷王想試逃歸,事泄,秦人截住楚道,他從間道走趙,正要往魏,秦兵追至,把他押回。次年,楚懷王病發而死。楚國憤然與秦絕交。過了三年,秦大敗韓軍,「斬首二十四萬」之後,投書楚懷王於楚頃襄王曰:「楚倍秦,秦且率諸侯伐茲,爭一旦之命。願王之飾士卒,得一樂戰」,頃襄王嚇得心驚膽戰,立即「與秦平」,次年又「迎婦於秦」(均見《史記·楚世家》)。
在秦、齊兩大強國合縱連橫的鬥爭中,地處南方的楚國成為首當其衝的對象。楚國不但陸續失去了大片土地,而且懷王被拘死在秦國,國勢從此衰落不振。
秦、齊的聯合稱帝公元前295年,秦國兔除了趙武靈王所信任的樓緩的相位,改用魏冉為相。次年,齊國也採取祝弗的計謀,驅逐了親魏的大臣周最,改任秦的五大夫呂札為相。秦國為便於攻取韓、魏的土地,齊國為便於滅亡宋國,相互聯合起來。由於秦、齊兩國的聯合,韓、魏遭到秦的大規模進攻。公元前293年,秦將白起在伊闕(今河南洛陽市東南)打敗韓、魏兩國軍隊,斬首二十四萬多人。公元前288年左右,魏昭王通過趙國李兌的關係獻地與趙惠文王,企圖依靠趙國攻秦。正當這時,宋國發生內亂,趙、齊聯合攻宋,秦乘機攻趙,這時,李兌雖然發起了趙、韓、魏、楚、齊五國攻秦,但因齊國不能切實合作,無功而罷。
自楚衰後,齊、秦在列國中形成了東西對峙的局面,秦國為了打擊鄰近自己的趙國,秦昭襄王於公元前288年約合齊■王同時把尊號升高一級:秦王為西帝,齊王為東帝。這一提議,一方面表示了他們的特殊地位,同時也有著秦、齊平分天下的意義,企圖達到離間齊與東方其他國家的關係,阻撓它們的聯合。
馬王堆帛書《戰國縱橫家書十三》對秦、齊稱帝的意圖說的非常清楚,意思是說:齊攻宋,秦取魏之上黨,韓魏從,進而攻趙,秦取韓之上地(指趙之上黨),齊取趙河東。趙從,秦取韓之上地(指韓之上黨),齊取燕之陽地(指黃河以北齊、燕交界處的燕地)。
「三晉大破,而(攻楚),秦取鄢」,「齊取東國(指楚的東地)、下蔡(即蔡國所遷的東來)」。「齊、秦雖立百帝,天下孰能禁之。」但是,不久齊■王接受了蘇秦的計謀,認為「伐趙不如伐宋之利」,要天下「愛齊而憎秦」,以便「間舉宋」(《戰國策·齊策四》),乃廢除帝號,表示和各國的平等。《戰國縱橫家書四》記載了一段重要歷史,說:「齊趙遇於阿(山東陽穀東北)..臣與於遇,約攻秦去帝」。這裡的「與於遇」是參與了這次會晤的意思。可見,蘇秦參加了這次會見,齊王和趙王達成了去帝攻秦的協議。
齊■王受勸復稱王后,秦昭襄王也隨之取消了帝號。秦、齊兩國互尊為帝雖然時間不長,但由此可見當時兩國勢均力敵的情形。
齊的驟衰齊■王的帝號雖已取消,但是他的野心並沒有減弱。過了兩年(公元前286年),他起用韓珉為相,多次向宋發動進攻,終於把宋攻滅。這就是《戰國策·燕策二》所說的「三覆宋,宋遂舉」。接著,又南割楚的淮北,西侵三晉,並且打算吞滅西周。所以,泗上鄒、魯等小國的君主,個個震恐,向齊稱臣。
滅宋以來,齊的國力大為損氂。燕昭王為了伺機報復公元前314年齊破燕都,占據三年之久的仇恨,發奮圖強,「卑身厚幣,以招賢者」,「吊死問生,與百姓同其甘苦」,經過二十八年努力,使得「燕國殷富」(《戰國策·燕策一》),便於宋滅後二年(公元前234年),聯合秦、楚和三晉,大舉伐齊。燕將樂毅率師長驅進擊,攻入齊都臨淄。燕昭王親自到濟上慰勞軍隊,封樂毅於昌國(山東淄博市東南),號昌國君。樂毅破齊後,把三十年前齊軍在燕京的暴行照演一遍。這泱泱大國的首都六七百年所積的珠玉財寶、車甲珍器被動一空。齊■王出走,連歷鄒、魯等國,到處碰釘子,又回齊國,結果為楚國淖齒所殺。別國士兵飽掠■歸後,燕兵繼續前進,六月之間,攻下齊國七十餘城,除了莒和即墨外,齊國的郡縣都成為燕的郡縣,齊國國上僅剩五分之二。
莒和即墨之所以能夠支持,因有田單在。田單出身於國君疏遠的宗族,原為臨淄的市椽。燕軍破齊後,他東走安平(今山東臨淄東北)。燕軍攻破安平,他的宗族依靠特製的鐵籠來防禦,得以安全退保即墨。即墨大夫戰死,田單被推為將軍。公元前279年,燕昭王被殺,其子惠王即位。燕惠王猜忌樂毅,改用騎劫為統帥,樂毅逃往趙國。騎劫改變了樂毅的「修整燕軍,禁止侵掠,求齊之逸民,顯而禮之,寬其賦斂,除其暴令,修其舊政」(《資治通鑑》周赧王三十一年)的指導方針,對於齊的降卒濫施剿刑,還挖掘城外墳墓,焚燒屍體,激起齊人的強烈反抗。田單為了迷惑燕軍,使老弱婦女登城守望,又派人把黃金千鎰送給燕將,麻痹他們。接著田單用牛千頭,披上畫有五彩龍紋的■衣,角上縛著兵刃,尾上柬著灌有油脂的蘆葦,並把城牆鑿了幾十個洞,在夜間點燃牛尾上的蘆葦,使火牛狂奔到燕軍中去,後邊五千壯士隨同火牛向前衝擊。田單的「火牛陣」大敗燕軍,殺死騎劫,把燕兵全部驅逐出境。田單因此封為安平君(《史記·田單列傳》)。所以《荀子·議兵》說:田單是「世俗之所謂善用兵者也」。從公元前284年六國攻齊到田單復國,前後有五年之久的齊、燕之戰,對於齊、燕兩國都沒有科益,得到好處的就短期來說是楚、魏,楚、魏兩國共同分取了淮北之地。就長期來說是秦,因為楚本來積弱不振,雖然得到了領土,好處還是有限;魏國只是在齊、秦兩國夾攻之間,稍緩一口氣而已,威脅尚在,而秦國卻掃除了東方的勁敵,於是戰勝攻取,都是秦國的天下了。
秦國獨強與長乎之戰和邯鄲之圍楚、齊兩大強國衰落之後,山東六國中算得上強大的只有趙國了。公元前270年,因為趙國不履行交換城邑的協議,秦國派了中更胡陽越過韓的上黨,向趙的險要地區闊與(今山西順縣)進攻,趙派趙奢前往援救。趙奢在離邯鄲三十里處駐屯了二十八天,堅壁增壘,麻痹秦軍,待掌握秦軍動態後,乘其不備,以兩天一夜的時間,趕至前線,以一萬人占據了北山,居高臨下,大破秦軍。
公元前266年,秦昭襄王採納了范睢(即後來化名的張祿)的遠交近攻以便「得寸則王之寸,得尺亦王之尺」的兼併方針,以及「毋獨攻其地,而攻其人」(《戰國策·秦策三》)的消滅敵人有生力量的策略,在公元前265年,秦軍大舉向韓進攻,切斷了韓本土與上黨郡之間的聯繫。公元前262年,韓把上黨郡十七縣獻給趙國。趙派廉頗率領大軍駐守長平(今山西高平西北)防備秦軍,秦也派自起進攻長平,開始了戰國以來從未有的大戰。
由於廉頗築壘固守,趙、秦兩軍在長平相持了三年,不分勝負。公元前260年,秦以反間計說趙孝成王曰:「秦之所惡,獨畏馬服子①趙括將耳」,趙王因以趙括代廉頗。趙括為將後,一反廉頗的措施,向秦軍發動進攻。白起採用了迂迴的運動戰術,先在正面佯敗後退,誘趙軍深入,待趙軍到了秦軍的壁壘下被阻,後方也被秦軍二萬五千人切斷,秦軍將趙軍分割為兩部分。趙軍戰鬥不利,築壁壘堅守以待後援。秦昭襄王得悉秦軍完成了對趙軍的包圍,親赴前線,並徵發河內十五歲以上的壯丁開到長平,用來堵截趙的援兵和接濟的糧食。趙軍被圍,四十六天不得食,分為四隊輪番向秦反攻,仍不能衝出重圍。最後趙括親自帶兵搏戰,被射而死。於是,趙軍大敗,全軍四十多萬全部被俘,白起除「遺其小者二百四十人歸趙」外,「前後斬首虜四十五萬人」(均見《史記·白起王翦列傳》)。在這次戰爭中,損失嚴重的趙國從此也衰弱了。
公元前259年,秦國軍隊攻取了趙的太原郡,全部占有了韓的上黨郡。
①免老,本謂達到老免年齡,這裡當指老人。
這年九月,秦派五原大夫進攻包圍了趙都邯鄲。長平之戰慘敗的趙國人民,對進攻邯鄲的秦軍作了英勇的抵抗,秦軍不斷失利。秦昭襄王改用王■代替王陵,秦相范睢又起用鄭安平為將軍,於是鄭安平成了進攻邯鄲的主帥。公元前257年,魏、楚兩國圖謀救趙。魏安厘王派了將軍晉鄙帶了十八萬大軍駐在湯陰(今河南湯陰),魏軍因畏俱秦國,猶疑不定,不敢前進。魏相信陵君魏無忌為了救趙,設法偷了魏王的虎符,假傳王命,帶了勇士用鐵椎擊殺了晉鄙,奪得了軍隊指揮權,挑選八萬精兵攻秦。同時,楚國春申君黃歇也派景陽領兵救趙。邯鄲城下的秦軍,在趙、魏、楚三國軍隊的內外夾擊之下大敗。秦將鄭安平在趙軍圍困下帶了兩萬人降趙。
趙邯鄲之圍雖解,但自此以後,山東各國均已削弱,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單獨抵禦秦國的進攻了。
諸侯割據的結束與秦的統一秦國雖在邯鄲之圍失敗,但其主力並沒有受到很大損失,因此稍事整頓後,於公元前256年,秦昭襄王進攻西周君,西周君被迫盡獻屬邑三十六、人口三萬戶和未散的寶器。同年,周赦王死,無後,周朝斷祀,九鼎遷秦。公元前249年,秦莊襄王又把都於鞏的東周滅掉,於是周王室先於六國而亡。公元前256年,秦昭襄王已經衰老,名將自起又被疑忌誅死,而繼承昭襄王的兩個君主,一個享祚三日,一個享祚三年,秦王政又以沖令踐位,這些都影響了秦的統一事業的迅速發展。
贏政為王時,秦國已是七國之最強者,但因他年僅十三,大權落入呂不韋之手。呂不韋培植私人黨羽,「招致賓客游士,欲以並天下」(《史記·秦始皇本紀》),並「使其客人人著所聞,集論以為八覽、六論、十二經,二十餘萬言」(《史記·呂不韋列傳》),發動輿論製造個人聲望。在莊襄王死後,呂不韋與始皇間的矛盾逐漸顯著,始皇九年,太后的寵臣■■作亂,被夷三族,太后遷於雍。此事雖然連及呂不韋,然因其奉先王功大,並且賓客辯士為其遊說者眾,故未致於法。始皇十年,以齊人茅焦之說迎太后於雍,復歸咸陽,免呂不韋相,並令出咸陽,就國河南。十一年,呂不韋就國歲余,而賓客使者相望於道,始皇恐其生變,致其函曰:「君何功於秦?秦封君河南,食十萬戶。君何親於秦?號稱仲父。其與家屬徙處蜀!」(《史記·呂不韋列傳》)呂不韋恐誅,飲■而死。此後,秦國實權才真正回歸始皇之手。公元前237年,始皇親自掌握國權,重用尉繚和李斯。這時尉繚獻計說:「以秦之強,諸侯譬如郡縣之君,臣但恐諸侯合縱。..願大王毋愛財物,賂其豪臣,以亂其謀,不過亡三十萬金,則諸侯可盡」(《史記·秦始皇本紀》)。李斯也出類似計謀,秦王乃「陰遣謀士齎持金玉,以遊說諸侯。諸侯名士可下以財者,厚遺結之,不肯者,利劍刺之。離其君臣之計,秦王乃使其良將隨其後」(《史記·李斯列傳》),加緊策劃滅亡六國的行動。在六國之中,韓最弱。公元前233年,韓王安被秦脅,對秦公稱臣。公元前231年,韓把殘存的南陽地獻給秦,秦使內史騰做南陽假守。次年,秦內史騰攻韓,俘獲了韓王安,滅了韓國,把所得韓地建置為穎川郡(《史記·秦始皇本紀》、《韓世家》)。
公元前229年,秦將王翦、楊端和率領大兵攻趙,為李牧、司馬尚所敗。趙王寵臣郭開受了秦國賄賂,使言李牧、司馬尚欲反,趙殺李牧。次年,王翦大敗趙軍。趙公子嘉率其宗族幾百人奔代郡,自立為代王。但六年以後,公元前222年,代仍被秦軍所滅。
公元前227年,秦派王翦、辛勝攻燕,燕、代兩國發兵抵抗於易水以西。次年,秦更大舉攻燕,攻下燕都薊城,燕王喜遷都遼東郡。秦將李信追擊,燕王喜殺太子丹求和。公元前222年,秦派王賁攻燕的遼東,虜燕王喜,亡燕。
公元前225年,秦派王責攻魏,魏人堅守大梁。秦人引黃河水灌之,三月後大梁城壞,魏王假出降而亡。
公元前225年,秦派李信、蒙武攻楚,初步得到勝利。楚軍乘秦軍不備,跟蹤反擊「三日三夜不頓舍,大破李信軍」(《史記·王翦列傳》)。後來,秦改派王翦領兵六十萬向楚進攻,大破楚軍於蘄(今安徽宿縣東南),迫使項燕自殺。接著,秦軍攻入楚都壽春,俘楚王負芻。公元前222年,王翦更平了楚的江南地,降眼了越君,置會稽郡,楚亡。
當秦先後滅韓、趙、魏、燕、楚五國時,齊相後勝接受秦的賄賂,又使賓客受秦金,共勸齊王「去從(縱)朝秦,不修攻戰之備,不助五國攻秦」(《史記·田敬仲完世家》)。五國既亡,秦兵於公元前221年,攻破齊國,俘齊王建,齊亡。
秦國從公元前232年到公元前221年,僅僅用了十三年時間,便將山東六國消滅,完成了海內統一的大業。
秦國所以能夠完成其統一中國的歷史任務,是由許多因素促成的,而各國人民渴望脫離戰亂之苦和秦在經濟上、政治上、軍事上的優勢,當是其重要原因。
戰國時代,在大規模的殘酷戰爭中,全國人民遭受了深重的苦難。如同蘇秦所說,一場大戰,所有戰死者的安葬、醫藥費用和車馬武器的損失,「十年之田,而不償也」(《戰國策·齊策五》)。
據說,韓、魏兩國在秦國的進攻下,「刳腹折頤,首身分離,暴骨草澤,頭顱僵仆,相望於境,父於老弱系虜,相隨於路」,「百姓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為臣妾,滿海內矣」(《戰國策·秦策四》)。當時的人民是戰爭的最大受害者,都有反戰情緒,因而就有墨子的「非攻」、「兼愛」的思想產生。為了免除戰禍,需要和平,需要政治的統一。
在人民心理都趨於政治統一和周天子不起作用的當時,人民的願望和思想總要有一個寄託。所以墨子就說:「然計天下之所以治者,何也?唯而以尚同一義為政故也。天下既已治,天子又總天下之義,以尚同於天」(《墨子·尚同下》)。孟子針對當時兼併戰爭中「爭地以戰,殺人盈野,爭城以戰,殺人盈城」(《孟子·離婁上》)的情況,也說「定於一」,而且認為只有「不嗜殺人者能一之」(《梁惠王上》)。荀子認為「天下歸之謂王」(《王霸》),就是說,做到天下歸心,就能完成統一的「工業」。《呂氏春秋》不但提出了建立統一的集權國家的迫切要求,同時還明確指出了「民之所走(歸向)」是在建立統一的集權國家過程中「不可不察」(《功名》)的問題。由此看來,要求政治上的統一,到了戰國時期已經不是一件偶然的事,只是「尚」那一種「同」、「定」於那一種「一」,各家有不同的說法而已。當時的思想家所說的「四海之內若一家」(《荀子·王制》),志在於天下,而不在一國,也反映了這種統一的要求。
秦之所以為七國之雄,而「足以滅諸侯,成帝業,為天下一統」者,與商秧變法有著密切的聯繫。正如李斯所說,秦「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鳳易俗,民以殷盛,國以富強,百姓樂用,諸侯親服,獲楚、魏之師,舉地千里,至今治強。惠王用張儀之計,拔三川之地,兩並巴蜀,北收上郡,南取漢中,包九夷,制鄙、郢,東據成皋之險,割膏腴之壤,遂散六國之從(縱),使之西面事秦,功施到令。昭王得范睢,廢穰侯,逐華陽,強公室,杜私門,蠶食諸侯,使秦成帝業」(均見《史記·李斯列傳》)。這就是說,有了六世之經營,秦在經濟上、政治上和軍事上都已經具備有統一天下的條件。秦始皇統一六國,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建立了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使整個中國從戰國割據混亂的局面下擺脫出來,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秦始皇不僅完成了中原地區的統一,還進一步在秦、楚兩國經營西南少數族地區上完成了西南地區的統一,還統一了今天的江浙南部和福建一帶東南沿海甌越和閩越地區;統一了今之兩廣一帶的南越地區;又擊退了匈奴貴族對中原地區的擾亂,在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幅員遼闊的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這不僅符合歷史發展的要求,也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同時對中國社會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
戰國時期邊疆的少數族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戰國時期中國境內有很多的民族,它們多數已經從原始社會過渡到了階級社會。中原華夏各國同各少數族的關係,在春秋時代主要表現為激烈、複雜的鬥爭。到了戰國時代,其間的鬥爭雖然未曾停止,但融合已經是主要的傾向。
北方與西方的少數族在燕、趙、秦的北方有東胡、林胡、樓煩、代、義渠、■、■、匈奴等族外,還有中山國。
三晉的北邊,有林胡、樓煩,燕北有東胡、山戎,東胡以東有穢■、肅慎。東胡、樓煩和林胡,史稱「三胡」。東胡,約有今遼寧西部和西北部、河北北部和內蒙古哲里木盟、昭烏達盟一些地方。林胡,約有今內蒙古河套地區。樓煩,約有今山西西北部和內蒙古集寧一帶。不少北方民族被燕、趙兩國所征服。趙武靈王曾大破林胡、樓煩,把占領的土地新建置為雲中、雁門和代郡。公元前265年,趙將李牧又「破東胡,降林胡」(《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燕昭王時,燕將秦開「襲破走東胡,東胡卻千餘里」(《史記·匈奴列傳》)。燕亦建置了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在遼寧、內蒙古和河北北部一帶,近年發現不少屬於戰國時期的古墓,出土有不少的青銅劍、戈、匕首和工具、馬飾。有的墓中還有鐵器和燕國銅市。這些古物無疑是東胡或穢、■人所遺留下來的。從這些古物能夠清楚地看到中原文化對於他們的影響。
春秋以來,秦的北邊有義渠、大荔、烏氏、朐衍,陝西有羌、綿諸、混戎、翟、原等,再向西敦煌、祁連一帶有月氏,天山以南有樓蘭、龜茲、于闐等,準噶爾沙漠以北有烏孫、呼揭等。春秋戰國之際,「是時義渠、大荔最強,築城數十,皆自稱王」。秦國不斷對周圍各族發動進攻,公元前461年秦滅大荔(在今山西大荔),公元前五世紀中葉到四世紀中葉,綿諸(在今甘肅天水市)、烏氏(在今甘肅平涼)、翟(在今甘肅臨洮)、■(在今甘肅隴西)先後為秦所滅。羌族居於黃河上游的賜支河、湟河一帶的廣闊地區。春秋戰國之際,秦厲共公時,一個叫做無戈愛劍的人,成為羌戎的酋豪。羌族本以射獵為事,愛劍「教之田畜」,受到羌人擁護,羌人部落逐漸依附於他。秦獻公時,羌人的一支「出賜支河曲西數千里」,與眾羌分開。後來的越■羌、廣漢羌、武都羌就是這支羌人的後代(均見《後漢書·西羌傳》)。羌和秦有過密切關係,秦孝公時,羌人首領曾隨秦太子朝見周顯王。秦並原,羌族被迫向西遷移。義渠是秦國西北最強大的戎族,它約占今之陝西北部、甘肅東北部徑水、渭水以北地方和寧夏少數地方,可見義渠疆域之廣。義柒的都城在今甘肅寧縣。義渠和秦國不斷有征戰,《史記·匈奴列傳》說:「義渠之戎築城郭以自守,而秦稍蠶食」,說明義渠多取守勢。公元前444年,秦「伐義渠,虜其王」;公元前430年,「義渠伐秦,侵至渭陽」;公元前327年,「義渠君為(秦)臣」;公元前314年,秦「侵義渠,得二十五城」(均見《史記·六國年表》)。公元前272年,秦昭襄王「詐而殺義渠戎王於甘泉,遂起兵伐殘義渠」(《史記·匈奴列傳》),滅義渠。秦在新擴大的地方設置了隴西郡、北地郡和上郡。隴西郡是原屬翟、原的地方,北地郡為原義渠的地方。
《史記·太史公自序》說:「自三代以來,匈奴常為中國患害」。可見,戰國以前北方的匈奴長期以來,就和中原地區常有征戰。不過,當時的匈奴尚未正式建立國家,它「逐水草遷徙,毋城郭常處耕田之業」,「毋文書」,「寬則隨畜,因射獵禽獸為生業,急則人習戰攻以侵伐」。匈奴正式建立國家「南與中國為敵國」,則是秦漢之際的事情。匈奴據地很廣,「冠帶戰國七,而三國邊於匈奴」(《史記·匈奴列傳》)。三國之中首先與匈奴對抗的是趙國。史載趙悼襄王時,趙將李牧「常居代雁門,備匈奴」,匈奴誤認為李牧膽怯。公元前265年,李牧「大破殺匈奴十餘萬騎」,使「其後十餘歲,匈奴不敢近趙邊城」(《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這是戰國時期華夏國家與匈奴的唯一的一次大交鋒。
戰國時期,在北方和西方,除上述諸少數族外,還有中山國。中山國屬白狄,與趙、齊、燕接壤,從公元前六世紀建立鮮虞國算起,到公元前296年被趙武靈王滅掉,有國長達三百餘年。鮮虞的都城據《漢書·地理志》注引應勁說在新市,新市就是鮮虞亭。鮮虞亭據《讀史方輿紀要》說是今之河北正定新城鋪。中山國在公元前406年被魏所滅,亡國三十年。由於魏和中山國間隔著趙國,不能有力地加以控制,所以在魏和周圍各國混戰的時候,中山就乘機復國。公元前377年,《史記·趙世家》載「與中山戰於房子(今河北高邑西南)」:次年「伐中山,又戰於中人(今河北唐縣西南)」,便是其證。戰國初年,中山國建都於顧(河北定縣),復國後遷都於靈壽(今河北平山縣三汲公社)。《世本》說:「桓公徒靈壽」(《史記·趙世家》《索隱》引),桓公當是中山復國後的第一個國君。根據1974—1978年河北平山三汲公社戰國中山國遺址的調查和墓地出土中山銅器的銘文知道。桓公之後有成公、王■和嗣子■。其出土遺蹟、遺物以及墓葬制度也基本上和中原文化一致,僅僅在例如山字形銅禮器、建築頂部脊瓦作山形以及隨葬帳架和帳內用器等,還保留有本民族的遺風②。這恰好證明,中山國文化是少數族文化同華夏文化長期融合的結果。
南方與東方的少數族戰國時期的南方少數族,由於地處偏遠,山阻②環,讀為原,寬宥從輕,古時判處死刑有「三宥」的程序,見《周禮·司刺》。《三國志·張魯傳》有「犯法者,三原然後乃刑」,可資參考。
水隔,使他們與中原的華夏國家交往少,鬥爭少,因而融合的進程也較緩慢。巴、蜀是戰國時期較發達且與北方國家聯繫較多的少數族,多「沃野、地饒■、■、丹砂、石、銅、鐵」(《史記·貨殖列傳》),物產豐富,而且「大船積粟」多產糧食。這時的巴蜀已形成國家,但在秦人眼中,還是「戎翟之倫」(《史記·張儀列傳》)。據《史記·六國年表》看來,從秦厲共公二年(公元前475年)到秦昭襄王六年(公元前301年)的一百七十多年中,蜀國與秦國計有五次交往。秦取得巴蜀以後,就積極加以經營。公元前301年「司馬錯往誅蜀守輝,定蜀」(《史記·六國年表》),到秦統一中國的近百年,蜀地大為發展,據《華陽國志·蜀志》載,張儀和蜀守張若建設成都,築有大城和少城,少城連接在大城西邊。少城內設有官舍,並沒有鹽鐵市官和長丞。全城間裡和市肆的布局同秦咸陽規模相同。後來蜀守李冰築都江堰(四川灌縣)水利工程,成都平原頓成「沃野千里」,「天下謂之天府」。這時秦正謀進一步開拓西南地區。公元前285年,蜀郡守張若攻取窄及其江南(今金沙江以南)地。公元前280年秦派「司馬錯率巴蜀眾十萬,大舶船萬艘,米六百萬斛,浮江伐楚,取商於之地,為黔中郡」(均見《華陽國志·蜀志》)。後來,秦就開始在蜀巴設置了郡縣。大約相當於中原的商周時期,蜀人就進入了青銅時代,到戰國時已有發達的青銅文化。成都楊子山出土有青銅鼎、■、盤、■、戈、矛、弩機等物。在昭化、巴縣發現用大木挖成舟形棺的古墓,出土有銅劍、銅鉞等物。這些遺物當是巴人所遺留下來的。從巴蜀文化可以明顯地看出它受到秦、楚的影響。
《史記·西南夷列傳》說:「西南夷君長以什數,夜郎最大;其西靡莫之屬以什數,滇最大:自滇以北君長以什數,邛都最大:此皆■結①,耕田,有邑落。」這些少數族已經進入農耕階段,且有定居公社,可見其發展水平是比較高的。夜郎是西南夷中最大的國家,位於今貴州西部、北部,以及雲南北部和四川南部的一部分。公元前三世紀初,楚頃襄王派莊豪經沅水伐夜郎,戰於且蘭(貴州凱里西北),夜郎滅亡(《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滇位於夜郎之西,在今滇池一帶。滇池「方三百里,旁平地,肥饒千里」。公元前279年左右,楚頃襄王派莊嬌以武力征服滇國。但因斷絕了歸路,莊嬌也就「以其眾玉滇,變服,從其俗,以長之」(《史記·西南夷列傳》),號為莊王。王都在今雲南省晉寧縣。慶■率兵入滇,加強了雲南少數族與中原華夏族之間的關係,使得滇池地區出現了發達的青銅文化,出土有銅鼓、銅枕、銅傘蓋、銅扣飾以及鑄有人物和動物形象的銅貯具器等。從這些銅器看來,當時滇王所屬領地還處於奴隸制階段①。這些銅器具有濃厚的地方色彩,但其中武器如銅戈、銅矛、銅斧等,和中原地區的有不少相似之處,說明當時滇池地區和中原在經濟文化上有著密切聯繫①。邛都在滇國之北,相當於今四川西昌東南。除夜郎、滇、邛都三國以外,西南夷還有■、昆明,地方數千里,「皆編髮,隨畜遷徙,毋常處,毋君長」(《史記·西南夷列①徐仲舒《左傳選》注云:「兩、伍、專、參、偏,皆車兵原有的編組。車五十乘為兩,百二十五乘為伍,八十一乘為專,二十七(《司馬法》作九,誤)乘為參,二十五乘為偏。毀車為卒之後,仍當以步卒之什配合甲士之伍加以改編。前是前鋒,後是主力所在,右角、左角,分左右保護側面,偏為前拒以誘之,以人數最少的偏,為誘敵之師。
①詳見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卷九《春秋列國不守關塞論》。
①「旌」原作「柱」,從王念孫《讀書雜誌》改正。
傳》),發展水平較低。還有徒、■都、■■、白馬等,都有「君長」,有的遷徙不定,有的聚落而居。雲南的江川李家山、楚雄萬家壩、祥雲大波那出土了大量戰國時期的青銅器和兵器,可見,這一地區的少數族此時也已進入了奴隸社會。
越族的分布地區頗廣,北至浙江、江西,南到兩廣、福建等地。戰國記載中已有蠻越、南蠻、南越、閩越、甌越等名稱,名號的不一,則表現越人部族的分散。蠻越,歷來同楚國關係密切。戰國時期,吳起為楚悼王相時,「南井蠻越,遂有洞庭、蒼梧」。洞庭在湖南北部,蒼梧在湖南南部。因此在楚悼王征服湖南之前,這一帶是越人所居的地方。從其地發掘的四十七座西周至春秋時期的墓葬看來,出土器物大都具有越人文化的特點。發掘的八十多座戰國墓中,出土的楚器、越器相混雜。後來,秦國勢力深入南方,秦昭襄王派白起伐楚,「略取蠻夷,始置黔中郡」。南蠻的社會情況,「衣裳班蘭,語言誅離,好人山壑,不樂平曠」,「外痴內黠,安土重舊」,「田作賈販,無關梁符傳、租稅之賦。有邑君長,皆賜印綬「(均見《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可能還處於原始社會末期階段。南越、閩越和匝越在戰國時代的情況,未有記載。但從西漢初年南越王趙愜自稱「南越武帝」,「以兵威邊,財物賂遺閩越、西甌、駱,役屬焉,東西萬餘里。乃乘黃屋左纛,稱制,與中國侔」(《史記·南越列傳》)看來,其國力之強,必是戰國以來長期發展的結果。根據地下資料觀之,可知戰國時期蠻越族人在文化發展上是不平衡的。建國以來,在廣東始興、四會、肇慶、德慶、增城、清遠等地的戰國遺址、墓葬中發現的青銅器和兵器相當精美,花紋有常見的雲雷紋、蟠虺紋等,與中原地區和長江流域楚文化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如鼎、壺、盤、劍、矛、斧和清遠出土的銅■。1974年在廣西平樂銀山嶺發掘一批戰國中晚期墓,它與湖南等地早期楚墓有不少相似之處,如長方形墓穴和隨葬品的鐵鋤、扁銎矛、戈等,都和楚文化遺物相同。當然,也保存一些地方特色,這表現當時的越人和楚的關係是極為密切的。
居於東方淮泗之間的東夷,到了戰國末期已與華夏族融為一體。《後漢書·東夷列傳》說:秦統一六國時,「淮泗夷皆散為民戶」。這裡的「散為民戶」就是指的一家一戶的百姓,昔日的族屬關係已不復占據主導地位了。文獻古籍和地下資料證明,戰國時期的華夏國家和邊疆少數族的經濟文化交往較多,互相吸收先進的科學文化。戰國時期是我國各族逐步趨向融合的時期,為組成一個多民族的統一國家,加速各民族的發展準備了條件。
第五節 社會大變革中學術文化的發展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的大變革,在學術文化方面也引起顯著的變化。一是新士人的興起,一是百家爭鳴的出現,一是文藝科技的發展。
新士人的興起春秋時代,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公社及其井田制的內部量變和「國」「野」區別的消失,當時的「野人」也開始建學受教育,因而當時的「鄉校」不僅在「國」中繼續存在,在「野」里也逐漸普及起來。
《左傳》襄公三十一年所說的「鄭人游於鄉校」的「鄉」,是當時行政系統的一個單位,「鄉校」就是這個鄉所設的學校,也就是鄉民都可以共同受教育的地方。《國語·齊語》的「良人」是鄉長,也即韋昭注所說的「鄉大夫也」。齊桓公既然問到其鄉有無「好學」者,可知齊國必定也有鄉校。《管子·小匡》的「鄉建賢土,使教於國,則民有禮矣..陳力尚賢,以勸民知(智)」,《君臣下》的「鄉樹之師,以遂其學」,可以互證。「國」以外叫「鄙」,也就是「野」。齊國的「鄙」即「野」中,也置鄉,《國語·齊語》云:「制鄙:三十家為邑,邑有司;十邑為卒,卒有卒帥;十卒為鄉,鄉有鄉帥;三鄉為縣,縣有縣帥;十縣為屬,屬有大夫,五屬,故立五大夫,使各治一屬焉。」這種鄉是三千家,比起「國」所轄的鄉要大,實際上是指「野」。《齊語》在說「五屬大夫復事」時,桓公親問「於子之屬,有居處為義好學」事,可能齊國「野」中的平民也已建學受教育。鄭國的「野」中有無「鄉校」呢?初看起來,好象沒有。細審史料,也還是有的。《左傳》襄公三十年云:「子產使都鄙有章..及三年,(輿人)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海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這裡,「都」「鄙」對文。都,指「人聽聚日都」(《穀梁傳》信公十六年)的都。鄙,即野鄙。杜注云:都鄙,「國都及邊鄙」(《左傳》襄公三十年注),是也。所謂「輿人」,當是指「國都與邊鄙」的人。都鄙之人都說子產教誨他們的於弟,可見鄭國的「野」里也有「鄉校」之設,野人也都可受教育了。
《左傳》閔公二年在說到衛文公「利農、通商、惠工」之後,接著又說「敬教」、「勸學」。這個「教」與「學」,當是針對農工商說的。再從其後接著又說「任能」看來,其與《論語·為政》的「舉善而教不能則勸」、《齊語》的「鄉長進賢」、《周禮·鄉大夫》職的「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同,說明當時的衛國必有鄉校無疑。《左傳》僖公二十七年:「晉侯(文公)始入而教其民」的記載,也是晉國設有鄉校的證據。
隨著春秋時代鄉校的普及,過去的所謂「學在官府」即學術在於官府,史籍都由官府世代掌守的局面,也開始有了變化。我們知道,史,本是周王室和諸侯國的官。春秋未年,王室衰弱,滅國踵繼,這種制度也隨之動搖。這樣,原來在王朝或諸侯之國做史官的人,因王朝之衰微、諸侯之覆滅,遂散之四方,以其所學的知識傳世。《左傳》昭公二年云:「晉侯使韓宣子來聘,且告為政,而來見,禮也。觀書於太史氏,見《易》、《象》與《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也。』」太史氏屬於史官。《易》、《象》、《魯春秋》都是古代文獻典籍,原都保存在魯國太史氏手中。但是,此時已經不同,韓宣子來聘時卻都可以讀到,說明王官所掌守的古典文獻已有公開化的趨勢。其後,周室更加衰微,王官所依附存在的貴族政權日趨消亡和變化,因而世代相襲的官祿也不能繼續保存下去,於是便出現了王官失守而文獻四散,不能再繼續禁閉而不外傳了。所以,《左傳》昭公十七年說仲尼聞之曰:「吾聞之,夭子失官,官學在四夷。」這個「四夷」並非確指四方的戎狄夷蠻,當指官府之外,處於野中的四方平民而言。這與《漢書·劉欲傳》中劉欲移書太常所說:「夫禮失,求之於野」以及《後漢書·朱浮傳》的「中國失禮,求之於野」含義相同。《左傳》昭公二十九年云:「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一旦失職,則死及之。失官不食,官宿其業,其物乃至。」所謂「失官」、「失職」,都是指春秋時期政權變革後的具體情況。周初以來世代相傳的王官,此時由於政權衰微,逐漸失去了世祿之業,以致產生了「失官」、「失職」。於是,王官的子弟不能再承襲下去,而其所掌守的學術也就分散,知識文化也就不能不流布於民間。《莊子·天下》云:「其數散於天下,而設於國中者,百家之學,時或稱而道之。」這裡的「數」,當與《荀子·榮辱》的「循法則度量,刑辟圖籍、不知其義,謹守其數,慎不敢損益也」的「數」同,泛指制度法則和典籍文獻而言。所稱「其數散於天下」的「散」,則與前引《左傳》所謂「失官」而「學在四夷」同,是指當時的學術外流四散而說的。在這種情況下,孔子才能提出「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嘗無海焉」(《論語·述而》)的「有教無類」(《論語·衛靈公》)的主張來。在當時社會變革和階級關係變化中,「學在官府」也隨之瓦解,鄉學普遍起來,新士人也就應運而生了。
新士人也還有來自能文能武的聽謂「家宰」者。《左傳》宣公二年云:「(趙)宣子田於首山,舍於翳桑,見靈輒餓,問其病。曰:「不食三日矣。」食之,舍其半。問之,曰:『宦三年矣,未知母之存否,今近焉,請以遺之。』」「宦三年矣」,《晉世家》《集解》引服虔云:「宦,官學仕也。」杜注云:「宦,學也」,認為「宦三年矣」為學仕宦之事三年矣,似有未妥。俞樾《茶香室經說》云:「古者學而後入官,未聞別有仕官之學。《越語》雲『與范蠡入宦於吳』,注曰:『宦為屬隸也。』靈輒所謂宦者,殆亦為人臣隸,故失所而至窮餓如此」,說似有理。按,這個「宦三年」的「宦」即「仕也」(《經籍篡詁》卷七),當是為大夫作家臣三年的意思。這種家臣,又稱家宰,或簡稱宰,一般都是博學多能之人。智襄子的家臣「秉筆事君」,勸智襄子「室美」之不當時,還能根據「志有之曰」(均見《晉語九》)講出一番道理。這些家宰多識前賢美行,通曉歷史,能補政事,所以當范宣子在和大夫爭田猶豫不決之際,叔向推薦宣子的家臣訾■幫他釋疑。叔向讚美「訾■實直而博,直能端辨之,博能上下比之」(《晉語八》)。可見,博學而善斷,大概是一個家臣的必備條件。所以,訾■死,宣子婉惜地說:「昔者吾有訾■也,吾朝夕顧焉,以相晉國,且為吾家」(《晉語八》)。當時的家臣不但博學多聞,而且往往又是驍勇善戰者。前引那個靈輒,後來做了晉靈公的衛士。當靈公埋伏戰士要想刺殺趙盾時,他為了報答趙盾與之食的恩德,「倒戟以御公徒(靈公的其他衛士)」(《左傳》宣公二年),救了趙盾一命。趙簡子的家臣董安於,也善戰。《國語·晉語九》說:「下邑之設,董安於多」,韋昭注云:「多,多功也。」
《國語·晉語九》又云:「方臣之少也,進秉筆,贊為明名,稱於前世,立義於諸侯,而主弗志。及臣之壯也,耆其股肱,以從司馬,苛慝不產。及臣之長也,端委■帶,以隨宰人,民無二心。」這段記載雖然說的是董安於一生的三個階段,但也反映出春秋時期新士人的三種類型,因而也不難在孔門子弟中找出這種類型的痕跡。例如,公西華「非曰能之,願學焉。宗廟之事,如會同,端章甫,願為小相焉」,則與「進秉筆,贊於明名,稱於前世,立義於諸侯」同義。子路能使危國之民「有勇」(均見《論語·先進》),比起「耆其股肱,以從司馬」更進一步,當是所謂「端委■帶,以隨宰人,民無二心」之型。
在社會變革的春秋戰國之際,有大批沒落的奴隸主貴族被拋進了平民階層,成了新士人的另外一個來源。例如,太史墨對趙簡子說:「三後之姓,於今為庶」(《左傳》昭公三十二年)。《國語·周語下》:「天所崇之子孫,或在畎畝。」《左傳》昭公二十二年:「王子朝因舊官、百工之喪職秩者,與靈、景之族以作亂」。可見,就連王室貴胄也衰敗了下來。至於大貴族「降在皂隸」(《左傳》昭公三年)的更當為數不少。這些舊貴族過去都曾受過教育,地位下降變成了新士人後,也就為當時的文化下移在客觀上創造了有利條件。
新士人是一個新的有著廣泛社會聯繫和很大社會影響的知識分子階層。
他們在政治上不象過去的士那樣「一朝委質,終身為臣」,在經濟上也不再依靠奴隸主貴族的恩典和施捨度日。他們有獨立的人格,也有了獨立的思想,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去著書立說或發表言論,成了這一時期不同階級和階層的思想代表,因而有各學派和百家爭鳴局面的出現。
文學的發展戰國時期,與百家爭鳴的局面相適應,文學、史學、科學和藝術等方面,也空前地發展起來。
戰國時期在文學史上有一個明顯的變化,這就是詩的衰頹和散文的勃興,記載歷史事實、哲學思想和政論的散文,代替了詩歌的地位。孟子說:「詩亡然後《春秋》作」(《孟子·離婁下》)。如果從詩歌到散文的發展來看,這話並不是沒有道理的。
殷代卜辭,內容簡單,文字較短。西周金文,內容雖較複雜,但多是當時統治者冊封臣下之辭,單純記事或說理的銘文為數甚少。《尚書·周書》中的,不外乎「誥」、「誓」兩種文體,與金文相類,可以說是散文發展的第一階段。春秋時期,還沿襲以前的文體,不過在議論文中逐漸出現了語錄式的問答體。《論語》中的一問一答,形式簡短。《墨子》比《論語》稍晚,其中的《耕柱》、《貴義》、《公孟》、《魯問》和《公輸》等篇,雖然也屬這種文體,但其篇幅較長,這種文體可以說是向戰國時期過渡的一種散文。到了戰國時期,《尚書》諸篇和鐘鼎銘文那種簡古的文體和語言風格,已被突破。春秋後期以來,採用的「也」、「矣」、「乎」、「焉」等語助詞的文體出現了。這時出現的歷史和諸子著作,吸收民間口語,借用神話寓言故事;記事生動細膩,婉轉曲折,繪聲繪色,富於形象性;議論善用比喻諷刺,深入淺出,精確尖銳,頗具說服力和感染力。其中多是紀實史書、哲理論文,同時又是優美的散文作品。
《左傳》一書大體上是戰國初期的作品,是中國第一部敘述生動而具有真實性的編年體。這本書的語言豐富而又簡煉,善於以寫人敘事的手法,把當時複雜的史實、多樣的人物,具體形象地表現出來。以致我們現在讀了,還能親切地感到當時政治生活的實況以及那些人物的精神面貌。例如,《呂相絕秦》、《燭子武退秦師》、《臧孫諫君納鼎》、《季札觀樂》和《王孫論鼎》等篇,都能委婉曲折地表達當時巧妙的辭令,再如寫城淄之戰,■之戰、■之戰和■陵之戰,層次分明,結構縝密,都是敘事文中的傑作。劉知幾說:「左氏之敘事也,述行師則簿領盈視,嚨聒沸騰;論備火則區分在目,修飾峻整;言勝捷則收穫都盡;記奔敗則披靡橫前;申盟誓則慷慨有餘;稱譎詐則欺誣可見;談恩惠則煦如春日;紀嚴切則凜若秋霜;敘興邦則滋味無量;陳亡國則淒涼可憫。或腴辭潤簡牘,或美句入詠歌。跌宕而不群,縱橫而自得。若斯才者,殆將工侔造化,思涉鬼神,著述罕聞,古今卓絕」(《史通·雜說上》)。分國記述春秋時代貴族言論的《國語》,其語言藝術雖不如《左傳》,但是古樸簡明,是其特點。
戰國時期諸子的著作如《孟子》、《莊子》、《荀子》、《韓非子》等,也都是優秀的散文。不論敘述和描寫事物,還是說明道理,寫作技巧已經都很成熟。其中,以《莊子》最為突出。慶子的後學曾說慶子的著作是「寓言十九」,「謬悠之說,荒唐之言,無端崖(摸不著邊際)之辭」(《莊子·天下》)。司馬遷也說他「善屬書離辭,指事類情」,「其言■洋自恣以適已」(《史記·老子韓非列傳》)。莊子才華傑出,想像豐富,具有驅使語言的高度表達能力,造句修辭,瑰奇曲折,如同行雲流水一般,創造一種特有的文體,富於浪漫主義的特徵。他的文章也採用各種辯論的方法,然無不雄奇奔放,峰巒疊起,汪洋恣肆,機趣橫生。他能不顧一切規矩,使用豐富的語彙,倒裝重疊的句法,富有獨創性。魯迅就曾讚美莊子的文章「汪洋辟闔,儀態萬方,晚周諸子之作,莫能先也」(《漢文學史綱要·老莊》)。
章學誠曾經說:「蓋至戰國而文章之變盡,至戰國而著述之事專,至戰國而後世之文體備」(《文史通義·詩教上》)。他還說戰國時的文章,「長於諷喻」,「深於比興」(《文史通義·易教下》)。
所謂比,就是比喻;所謂興,就是運用景物的描寫來激動感情。
戰國時期,在南方楚國民歌基礎上,產生了後來被漢代人稱之為「楚辭」的騷體詩。楚辭「皆書楚語,作楚聲,紀楚地,名楚物」,是一種想像豐富、文采華美、形式多變,而且具有濃厚的宗教情調、大量的神話傳說、情感熱烈奔放,與《詩經》不同的詩體。它接近於七言詩,適合表現比較複雜的內容,是我國四言詩過渡到七言詩的橋樑。楚辭是屈原、宋玉、景差、唐勒諸人辭賦的總名,其中特別值得稱述的是屈原的作品。屈原不僅是一位偉大的詩人,同時也是一個思想家、政治家。公元前340年,他生於楚國宗室三大族之一的貴族家庭。他有政治抱負,但受到鄭袖等人的反對和誣陷,而被楚懷王疏遠,並且屢遭流放。他對內主張制定新法,實行改革。公元前278年,秦將白起率軍攻楚,郢都陷落,楚國君東保陳城。屈原面對國破家亡的悲慘景象,自沉汨羅江而死。
屈原的作品,相傳有二十五篇,即《離騷》、《九歌》(十一篇)、《天問》、《九章》(九篇)、《遠遊》、《卜居》和《漁父》。據近人研究《遠遊》、《漁父》都不是屈原的作品,而稱為宋玉所作的《招魂》卻可能是屈原之作。屈原這些作品,從其寫作時代來說,大體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放逐以前的作品,有《橘頌》(《九章》之一篇)和《九歌》;第二部分是流放以後的作品,有《離騷》、《天問》和《九章》。屈原作品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離騷》、《九歌》和《天問》。
《離騷》是屈原的代表作,全詩三百三十六行,二千四百九十字,是我國古典文學中最長的抒情詩,詩中屈原通過高度的藝術手法,表達其對昏庸王室和腐敗貴族的譴責,流露出他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的深厚感情。魯迅指出:屈原的《離騷》、「逸響偉辭,卓絕一世」,「較之於《詩》,則其言甚長、其思甚幻、其文甚麗、其旨甚明、憑心而言、不遵矩度」,「然其影響於後來之文章,乃甚或在三百篇以上」(《漢文學史綱要·屈原及宋玉》)。在《楚辭》中除《離騷》外,主要作品還有《九歌》,它是一套祭祀鬼神的舞曲,是由歌詞、音樂、舞蹈混合而成,可以看作是中國古代歌劇的雛型。
屈原作品中最為奇特的一篇是《天問》,全篇中,對於自然現象、神話傳說和古代史實提出了一百多個問題。全詩三百七十多句,一千五百餘字,為屈原作品中第二首長詩。《天問》是屈原放逐以後的作品,強烈地反映了他對於自然界的現象、古代的歷史政跡、宗教信仰以及各種傳統思想的懷疑。正是司馬遷所說的苦極呼天的意思。篇中雖無放逐之言、流竄之苦,但全文卻表現一個正陷於懷疑破滅途中的最苦悶的靈魂。這一個靈魂,恰好是屈原的靈魂。從文學的角度看來,《天問》的價值遠不如《離騷》,但在古史和神話學的研究上,它卻有重要的地位。例如王亥與王恆的傳說,帝舜與帝俊的傳說,都在卜辭中得到了證《史記·屈原賈生列傳》說:「屈原既死之後,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皆好辭而以賦見稱,然皆祖屈原之從容辭令,終莫敢直諫。」我們可以說,宋玉是戰國未年一位富於才華的南方詩人,他是屈原文風的繼承者。《漢書·藝文志》載宋賦十六篇,《隋志》有《宋玉集》三卷。宋玉所作的《九辭》,是一篇比較優秀的作品。《九辭》和《九歌》一樣,是古代的樂名,與漢人模仿《楚辭》而作的《九懷》、《九嘆》的意義是不同的,宋玉同情屈原的境遇,藝術技巧上學習屈原,但是善學者師其心,不善學者師其貌。專師其貌,得來的必然是皮毛了。所以,魯迅評論《九辯》說:「雖馳神逞想,不如《離騷》,而悽怨之情,實力獨絕」(《漢文學史綱要·屈原與宋玉》)。
歷史撰述的發展戰國時期的歷史書撰述有了新的發展,除編年體大事記外,還有比較詳細記述每個歷史事件的記事體,也有著重記錄貴族言語的《語》和記錄貴族宗譜的《世》或《世系》,等等。
《左傳》和《國語》,是戰國初期的重要的歷史撰述。古說《左傳》為孔子同時魯人左丘明的解經之作,雖不可靠,但說《左傳》全為劉歆偽造,從《國語》改作而成,也難成說。至於說《左傳》最初出於警史左丘明的傳誦,後來筆錄下來,經子夏門下講習,由其再傳弟了搜集文獻,編寫成書,也有可商。平心論之,《左傳》的作者,當是戰國初期的歷史家站在歷史家的立場上採取《春秋》的大綱,參考了當時的多種史料,寫作而成,並不全是為解經而作。因此書中有合經者,也有不合經者。顧炎武說:「左氏之書,成之者非一人,錄之者非一世」(《日知錄》卷四)。這個論斷,大體上是可信的。
《左傳》通過各國史實的敘述,揭露了社會各種矛盾和鬥爭。記述了統治階級內部各種矛盾的發展過程,也記述了或從側面透露的統治階級與人民群眾間的各種矛盾。隨著歷史不斷前進,它所記載的矛盾也表現了不斷展開的形式。這是歷史記載上的很大進步。《左傳》對於春秋時期舊秩序的被打亂並不惋惜,而認為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所謂「社稷無常奉,君臣無常位,自古以然」,「高岸為谷,深谷為陵;三後之姓,於今為庶」,便是其證。它同情齊國的陳氏,記述了齊國人民「愛之如父母而歸之如流水」,也同情魯國的季氏,記述了「魯君世從其失,季氏世修其勤」。它譴責晉國公室,用叔向的話指出:「庶民罷敝而公室滋侈,道■相望麗女富溢尤,民聞公命如逃寇讎」,認為「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左傳》昭公三年),對統治階級的腐敗殘破作了一定的批判。
《左傳》長於記述戰爭,善於捕捉每次戰爭的性質,敵對雙方勝敗的原因。成公三年記齊、晉■之戰,在《左傳》中只用一百幾十個字就寫出了當時戰場上的氣氛,寫出了齊侯的驕傲輕敵和晉統帥內部的團結和沉著,不需再增一字,就把當時戰場上決定勝負的重要因素表達出來。
《左傳》又善於寫歷史人物,對子產、晏嬰、伍子胥一類著名的政治家和具有愛國精神的人物予以表揚或讚美,表現出褒貶、美刺的精神。在《左傳》里,也反映出比較進步的民本思想。例如「季梁止之曰:『..夫民,神之上也,是以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左傳》桓公六年);「史囂曰:『虢其亡乎?吾聞之,國將興,聽於民:將亡,聽於神』」(《左傳》莊公三十二年)。從這些話里,可以看到天命思想的衰退,人本思想的抬頭。當時的民本思想並不徹底,還沒有完全衝破天命鬼神的藩籬,因此書中也還殘存不少落後的迷信成分。所以汪中云:「左氏所書,不專人事。其別有五:曰天道,曰鬼神,曰災祥,曰卜籃,曰夢。其失也巫,斯之謂與?」(《述學·左氏春秋釋疑》)
晉人范寧說:「左氏艷而富,其失也巫」(《穀梁傳集解序》)。唐人韓愈又說:「春秋謹嚴,左氏浮誇」(《進學解》)。《左傳》中確有誣枉浮誇之處,但不能以此貶損《左傳》的史料價值。
《國語》一書,舊傳為左丘明所作,說與《左傳》出於一人之手,後人多有懷疑,至今尚無定論。《國語》與《左傳》,不論從其體例、文風和內容方面都有區別,如說出於同一作者,頗難置信。《國語》全書二十一卷,分敘周、魯、齊、晉、鄭、楚、吳、越八國,起於周穆王,終於魯悼公。晉國較多,共有九卷。書中以記言為主,與《左傳》偏重記事者不同。在這些記載里反映了春秋時代政治變化的輪廓,反映出當時重要政治人物的精神面貌。其中雖然雜有不少大命鬼神的迷信思想,但也有不少揭露社會矛盾、批判統治者的殘暴淫奢以及對人民的利益表示關懷,對賢君賢相寄以讚美的史料。《國語》共一百九十六條記載,同於《左傳》的有一百零四條。就這書各國的《語》的文體看來,也各不相同。所以,崔述指出:「《國語》周魯多平衍,晉楚多尖穎,吳越多恣放,即《國語》亦非一人之所為也」(《洙泗考信余錄》)。《國語》的編輯對歷史學也有貢獻,它為我們保存了不少春秋史料。
戰國學者編輯春秋時代的歷史書籍,目的在於分析過去歷史的成敗得失,用來作為當時統治者的借鑑。戰國中葉出現的《鐸氏微》和《虞氏春秋》,就是為此目的而編輯的。司馬遷說:「鐸叔為楚威王傅,為王不能盡觀《春秋》,採取成敗,卒四十章,為《鐸氏微》」(《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劉向《別錄》又說:《左傳》由吳起「授其子期,期授楚人鐸椒。鐸椒作《抄撮》八卷,授虞卿」(《左傳》杜注序孔穎達疏引),可知,鋒椒因為《左氏》篇幅太多,楚威王無法「盡觀」,因此從國家大事的「成敗」著眼,節抄《左傳》原文,編成八卷,共四十章。後來「虞卿上采《春秋》,下觀近勢,亦著八篇,為《虞氏春秋》」(《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所謂八篇就是《節義》、《稱號》、《揣靡》、《政謀》等(《史記·虞卿列傳》)。《鐸氏微》和《虞氏春秋》雖已久俠,但從文獻記載看來,前者可能是用記事本末或史實類編的形式寫的;後者可能採用史實類編的形式,每一篇名似即表示某一類的史事。這兩書或採取成敗、或刺譏國家得失,較之《國語》的「多聞善敗以鑑戒」,更進一步有為政治服務的態勢。
《竹書紀年》和《世本》,不知作者,原書雖已佚失,但較《鐸氏微》和《虞氏春秋》要好些,留下一定數量的佚文。
《竹書紀年》因原本寫於竹簡而得名,晉太康二年(公元281年)在汲郡的戰國魏時墓中發現。此書凡十三篇,敘夏、商、西周、春秋時晉國、戰國時魏國史實,至魏襄王二十年(公元前299年)為止。此書系編年體,記載簡短,有如《存秋經》。對夏、商的史實,都有紀年。書中記事有與一般說法不同者,夏年多殷;益干啟位,啟殺之;太甲殺伊尹;文丁殺季歷;自周受命至穆王百年,非穆王壽百歲等,皆是其例。夏、商紀事及所見異聞,其可信程度雖不盡同,但因提供了一些新材料,一直為後來校訂古史者所重視。此書宋時佚失,清朱右曾輯有《汲冢紀年存真》,王國維據以編成《古本竹書紀年輯校》,是研究古代史的重要資料。另有《竹書紀年》二卷,近人稱為《今本竹書紀年》,系出後人偽托。清代學者考訂此書的著作有十多種,大多未能辨明今本之偽,其中以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考訂較精。《世本》,據《漢書·藝文志》著錄,有十五篇,系「古史官記黃帝以來,迄春秋時諸侯大夫」。先秦史官為貴族編修的宗譜,叫做「世」或「世系」,此乃匯編先秦「世系」而成,放名。據今所見佚文看來,此書已經記到戰國未年,並稱趙王遷為「今王遷」。書中有帝系、王侯世、卿大夫世、氏姓、作、居、謐等篇。此書宋代散佚,現存佚文是些零散記事,互不連屬,已經不易看出原來面貌。清代有王謨、孫馮翼、陳其榮、秦嘉謨、張澍、雷學淇、茆泮林七種輯本,另有王樣材輯本僅存序目緣起。1957年商務印書館合印成《世本八種》,其中以雷、茆兩種較佳。
《竹書紀年》和《世本》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綜合了遠古的傳說和文字的記載,自黃帝直至戰國未年。這時「定於一」的政治形勢日趨明朗,因此史家都在醞釀對於以往歷史的總結,這就是《竹書紀年》和《世本》兩書產生的歷史背景。它雖然不能完成通史的寫作任務,但在未成熟的醞釀中開始了工作,則是難能可貴的。
除了上述史籍之外,還有表現縱橫捭闔之術的《戰國策》。它是當時各國游士的策謀和言論的匯編,初有《國策》、《短長》、《事語》、《長書》、《修書》等各種不同的本子,經西漢未年劉向的裒合排比而成三十三篇。《戰國策》的體例與《國語》同,也是以國為別,即分東周、西周、秦、齊、趙、楚、魏、韓、燕、宋、衛、中山十二所重視。此書宋時佚失,清朱右曾輯有《汲冢紀年存真》,王國維據以編成《古本竹書紀年輯校》,是研究古代史的重要資料。另有《竹書紀年》二卷,近人稱為《今本竹書紀年》,系出後人偽托。清代學者考訂此書的著作有十多種,大多未能辨明今本之偽,其中以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考訂較精。
《世本》,據《漢書·藝文志》著錄,有十五篇,系「古史官記黃帝以來,迄春秋時諸侯大夫」。先秦史官為貴族編修的宗譜,叫做「世」或「世系」,此乃匯編先秦「世系」而成,放名。據今所見佚文看來,此書已經記到戰國未年,並稱趙王遷為「今王遷」。書中有帝系、王侯世、卿大夫世、氏姓、作、居、謐等篇。此書宋代散佚,現存佚文是些零散記事,互不連屬,已經不易看出原來面貌。清代有王謨、孫馮翼、陳其榮、秦嘉謨、張澍、雷學淇、茆泮林七種輯本,另有王樣材輯本僅存序目緣起。1957年商務印書館合印成《世本八種》,其中以雷、茆兩種較佳。
《竹書紀年》和《世本》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綜合了遠古的傳說和文字的記載,自黃帝直至戰國未年。這時「定於一」的政治形勢日趨明朗,因此史家都在醞釀對於以往歷史的總結,這就是《竹書紀年》和《世本》兩書產生的歷史背景。它雖然不能完成通史的寫作任務,但在未成熟的醞釀中開始了工作,則是難能可貴的。
除了上述史籍之外,還有表現縱橫捭闔之術的《戰國策》。它是當時各國游士的策謀和言論的匯編,初有《國策》、《短長》、《事語》、《長書》、《修書》等各種不同的本子,經西漢未年劉向的裒合排比而成三十三篇。《戰國策》的體例與《國語》同,也是以國為別,即分東周、西周、秦、齊、趙、楚、魏、韓、燕、宋、衛、中山十二策。它善於寫辯士的說詞,能與鮮明的形象,酣暢淋漓地鋪陳形勢的樹害,說得情理並茂,打動人主。在史事的敘述上,也極盡刻劃、有聲有色,從而也可以看出戰國史上的一些重大問題。不過,《戰國策》中也有不少假託蘇秦、張儀名義編出來的故事,不但誇張虛構,而且年代錯亂、矛盾百出。正如司馬遷所說:「世言蘇秦多異,異時事有類之者皆附之蘇秦」(《史記·蘇秦列傳》)。今本《戰國策》中,既有和帛書《戰國縱橫家書》相合的比較原始的蘇秦資料,也有後人偽造虛構的東西,可以說真偽參半。而《史記·蘇秦列傳》所輯錄的,幾乎全是後人杜撰的長篇遊說辭。由於司馬遷誤信這些遊說辭為真,誤認為蘇秦是和張儀同時對立的人物,反而把有關蘇秦的原始資料或加拋棄,或把這些資料中的「蘇秦」改為「蘇代」或「蘇厲」,造成了混亂。《史記·張儀列傳》和今本《戰國策》所載張儀的說辭,同樣也不完全可信。
戰國時期的科學,如天文學、曆法、數學、醫藥學、力學、聲學、光學等,還有工藝如青銅製作等都有發展,在本卷別有專門論述。
學派的出現①春秋晚年,孔子開創了私人講學的風氣,並創立了儒家學派。戰國初年,墨予創立了墨家學派。跟孔墨相先後,老子及其追隨者創立了道家學派。這三個學派的出現,揭開了百家爭鳴的帷幕。它們在整個戰國時期的學術領域裡,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
孔於名丘,字仲尼,魯國人,生於公元前五五一年,死於前四七九年。
他長期過著私人講學的生活。據說,他有弟子三千人。他經常帶著一些學生,①本條的論述,參照白壽彝主編《中國通史綱要》頁100—105,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周遊列國,受到各國當權人物的款待,但他沒有在政治實踐上得到親自檢驗自己政治理想的機會。晚年,他在魯國整理一些文化典籍,其中包含《詩》、《書》、《易》、《春秋》,這在後來都成為儒家尊奉的經典。他死後,弟子們把他的言論編為《論語》一書。
對於西周以來作為貴族行動規範的禮,在孔子看來,不應該僅僅是一種形式。他認為,最重要的是禮跟仁的結合,如果離開了仁,禮就沒有什麼意義了。在孔子的活動和思想上也有許多進步的地方,但缺乏徹底的態度而總是以改良主義的形式出現。他的私人講學,是新事物,但他傳授的都是原來貴族們學的東西。他不同意貴族等級的先天性,而說「性相近也」,但仍然維護貴族等級制度。他在政治上主張「舉賢才」,但沒有明確反對世官世祿。他強調仁,把仁懸為理想的道德標準,但又把仁說成是一種對親疏遠近和貴賤等級有差別的愛,並且只有君子才能是仁者,小人只能作為施仁政的對象。他強調禮要跟仁結合,但仁還是要落實到禮上,而受到禮的約束。孔子的思想,不是掌握了新的內容以否定舊形式,而是固執著舊的形式以修訂舊內容。孔子生在新舊代謝的變動劇烈的時代,他是一隻腳踏進新世界,另一支腳卻還深深陷在舊世界裡而拔不出來。他在思想上的這種矛盾,正是現實矛盾的反映。不過他的基本態度是為貴族利益服務,這是明顯的。
墨子,是魯國人,一說宋國人,名翟。他的活動年代,大約在公元前四六八年至前三七六年。他的思想反映了平民群眾的利益,有一些重要論點是跟孔子對立的。他和他這個學派的言論,匯集在《墨子》一書里。
墨於主張兼愛,提倡無差別的愛,要求把別人的身、家、國看成象自己的一樣。這跟孔子所講的仁不同。墨子非禮、非樂,主張節葬、節用,都是對貴族主活的否定,也是跟儒家學說的對立。
墨子在政治上提出「尚賢」的主張,反對王公大人的「無故富貴」,主張推舉有才能的人管理政治,「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之」,跟孔子主張「舉賢才」而不明確反對世官世祿,也是有區別的。
墨於相信有意志、能賞善罰惡的天和鬼神的存在。他說,桀、紂、幽、厲是違反天意而遭受處罰的暴王,禹、湯、文、武是順天意而得到獎賞的聖王。墨子認為天和鬼神對人的賞罰是根據人的表現,富貴貧賤並不是先天規定,一成不變的。他抬出有意志的天來功說王公大人行善政,「使飢者得食、寒者得衣,勞者得息」。當然,這只是善良的願望。但他反對命定論,是有進步意義的。
從思想體系上說,孔子和墨子都是唯心論者,但墨子在認識論方面有唯物主義的因素。他提出認識事物的三條標準,其中有兩條是根據歡人耳聞目見的實際情況和客觀效果的驗證。墨家的後學,繼承了這個優良傳統,發展了墨家認識論中的唯物主義因素,並在自然科學領域裡有所貢獻。
老子,姓李,名耳,又稱老聃,楚國人,大約眼孔子同時。今傳《老子》書是戰國時期的作品,不一定能表達老子的全部思想。
《老子》書否定了商周以來天或上帝的至上權威,用超越時空的絕對精神——「道」來代替。他的道,在沒有天地以前就存在了,是產生宇宙萬物的本源。這是客觀唯心主義的論點。
在政治思想上,《老子》書反對儒家所說的仁和墨家的尚賢。他主張無為而治,不干涉人民的生活,而最好讓人民無知無欲地生活下去。它主張回復到「小國寡民」的社會。它說,在這樣的社會裡,不用進步的器具,不用舟車,沒有戰爭,結繩記事,「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這種思想可能是當時村社上層人物的沒落情緒的反映。
《老子》書中有樸素的辯證法思想。它揭示了客觀世界的一些對立矛盾方面,如禍與福、剛與柔、弱與強、多與少、上與下、先與後、實與虛、榮與辱、智與愚、巧與拙等等。《老子》書的作者看到了事物的矛盾及其轉化,但他認為事物的變化,不是發展而是循環的,對立面的轉化是絕對的、無條件的。他企圖在主觀上消解矛盾,因而在政治上有無為而治的思想。
百家爭鳴的盛況在歷史進入戰國後的若干年代以至戰國中期,學派有顯著的發展,百家爭鳴的盛況為前所未有。《韓推子·顯學篇》稱:「自孔子之死也,有子張之儒、有子思之儒、有顏氏之儒、有孟氏之儒、有漆雕氏之儒、有仲良氏之儒、有孫氏之儒、有樂正氏之儒。
自墨子之死也,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鄧陵氏之墨。故孔墨之後,儒分為八,墨離為三,取捨相反不同,而皆自謂真孔墨。」儒家的大師很有幾個,孟子和苟子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墨家是一個有組織的學派。墨子死後,弟子們推舉領袖,稱為矩子。但墨家既分為三,鉅子是否也有三個,已不可考。道家,在老子之後,最著名的是莊子。另外,還有名家,以惠施、公孫龍為代表人物;有陰陽家,以鄒衍為代表人物。戰國晚期,法家在學術領域和政治領域都顯得頗為重要,韓非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盂子①,名軻,字子輿,鄒(今山東省鄒縣)人,活動年代約在公元前三七二年至前二八九年。他一生的經歷很象孔子,過著長期的私人講學的生活,帶著學生們周遊列國。隨從的學生最盛的時候,是「後車數十乘,從者數百人」。他也是到處受到當權人物的款待,而他的政治主張不被接受。他的言論,匯集在《孟子》一書里。
孟子反對暴政,說這是「率獸而食人」。同時,他對社會矛盾的尖銳,特別是勞動力的逃亡很關心。他繼承孔子的仁的思想而有所發展,提出施行「仁政」的主張。他認為,首先要使民有恆產,要使八口之家有百畝之田,打了糧食可以吃飽,養了家畜可以吃肉,種桑養蠶可以穿衣,還要有學校教育後代以孝父母、尊長者的道理。他認為,這樣就可以使國家強大起來。孟子提倡的這種恆產,實際上就是耕織給合,使勞動力束縛於土地的個體小農經濟。這正是一條有利於封建化的道路,這在孟子時候已有一些地區在施行,而孟子是主張以行政的手段去加以推動的。
孟子主張仁政的理論根據是性善論。他認為,人生下來就有仁、義、禮、智等善良本性,不過有的人把這種本性保持下來了,而有的人把這種本性丟掉了。按照他的說法,每一個國君都是能行仁政的,每一個老百姓都是可以接受仁政的。把能行和能接受都說成是善,這實際上就是把不同的道德標準,說成先天的東西。孟子說:「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就把這個意思說得更露骨了。
孟子強烈地反對當時的兼併戰爭。他認為,那些善於戰爭的人應當受到①這以下關於孟子、莊子、荀子、韓非的論述,參照自壽彝主編《中國邁史綱要》頁105—111,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重刑。孟子也看到了戰國的趨向是統一。但他說:「不好殺人的人,才能統一。」意思是說,行仁政才能統一,暴力是不行的。
孟子還提出「民貴君輕」的古代民主思想。他認為,得民心的做國君,失民心的國君是人人得而誅之的獨夫,而國君危害了國家的時候可以更換。孟子是地主階級思想家。他的思想體系是唯心主義的,所採取的辦法是調和的。但他痛恨暴政,重視人民經濟生活及其在政治上的重要性,是有進步意義的。
莊子,名周,宋國人。他的活動年代大約在公元前三六九年至前二八六年,現存《莊子》三十餘篇,其中有一部分是他自己作的。
《莊子》跟《老子》書一樣,也是以「道」為宇宙本體。但莊子又說他自己跟道是一體。他不同於《老子》書的客觀唯心主義而是一個主觀唯心主義者。
在莊子看來,只有道是絕對的,其他事物都是相對的。他把彼此、物我、死生、壽夭、是非、禍福等等,看作是一樣的、等同的,沒有區別的。他抹殺了一切對立事物的界限,而成為相對主義者和虛無主義者。他認為儒家和墨家所爭論的是非,本來是沒有什麼是非的。他否定一切文化知識的進步,說:「絕聖棄智,大資乃止」,「掊斗折衡,而民不爭。」他理想的最美好的社會是與禽獸同群共存。
莊子的這種無是非、齊死生、忘物我、不分夢醒、反對進步、幻想回到人類遠古的社會的思想,是反映了跟《老子》書一樣的悲觀情緒。老、莊的消極思想在中國歷史上常常引起沒落階級的共鳴,但他們在否定一切現實中,也否定儒、墨兩家所稱道的「先王」,這在客觀上起著某些解除思想束縛的作用。
荀子,名況,字卿,趙國人,活動年代大約在公元前二九八年至前二三八年。他曾先後兩次在齊國講學,又先後兩次在楚任蘭陵(今山東省棗莊市東南)令。他到過秦國,見過秦昭王,稱讚秦的政治。晚年居楚著書。現存《荀子》一書,保存了他的著作。
韓非,韓國人,死於公元前二三三年,生年不可考。他是荀子的學生。
他眼看韓國越來越削弱下去,曾多次向韓王提出革新的要求,都沒有被採納。他的著作傳到秦國,受到秦王的讚賞。他後來到了秦國,但卻為李斯等人所謀殺。他的著作,保存在《韓非子》一書里。
荀子和韓非生活的年代,是距秦滅六國很近的戰國未年。這時,封建地主階級已經取得了壓倒優勢,政治局勢已經明顯地趨向君主專制和大規模的統一。這反映到學術思想和政治思想上,是綜合批判各個學派思想及法家思想居於統治地位的趨向。荀子和韓非對他們以前的一些學派,都進行了評論。《荀子》的《非十二子》和《韓非子》的《顯學》、《五蠹》,都是出色的評論文章。
荀子的自然觀,發展了春秋戰國以來的樸素唯物主義和無神論的思想。
他認為天是列星,日月、四時、風雨、寒暑、陰陽等自然界變化的現象,它們有自己的法則,但並沒有意志和目的。他說,天不會因為人們怕冷就取消冬天,地不會因為人們嫌遠就縮小它的面積,自然界的運行法則,不因為有了賢明的堯才存在,也不因為出了暴虐的桀就消失。他說,人們對流星的墜落和樹木發出的怪聲,都很害怕,其實這是天地陰陽的變化,是少見的現象,沒有什麼可害怕的。他認為,如果人們加強農業生產,又節約開支,天就不能使人貧窮;衣食周全,又經常活動身體,天就不能使人生病;如果人們荒廢了農業生產而又奢侈浪費,天也不能使人們富裕;衣食不足而又很少活動,天也不能使人健康。他認為,人有充分的主觀能動作用,能夠適應和利用自然法則,從而就能役使萬物。荀子的這種思想反映了地主階級在封建社會上升過程中的新興氣象,這跟孔、盂、老、莊及墨家的思想面貌是很不同的。荀子也講仁,但很重視禮。他認為,學習應當從讀《詩》、《書》等經書開始,而學禮是學習的頂點。他批判地繼承了孔子對禮的思想。他一方面仍然認為禮是維護貧富差別和貴賤等級的,但另一方面,他往往以法跟禮並提,把禮變成了法的同義語,並有時把法的地位提得更高。荀子用性惡論來解釋禮的起源。他說,人生下來就有物質欲望。物質欲望得不到滿足,就有爭奪。爭奪使社會秩序紊亂,這就產生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禮。荀子對於禮的看法,體現了這個儒家大師趨向法家的特點。他的學生韓非,就更進一步成為法家的集大成者。
荀子認為,善是由後天學習得來的。如果努力學習,可以由「愚」變「智」,最好的還可以成為「聖人」。荀子的性惡論和孟子的性善論,針鋒相對,但都離開人的階級性而抽象地談論人性,都是唯心主義的。但荀子從人的物質欲望上解釋性惡,強調後天的學習,重視環境的影響,有著唯物主義的傾向,在當時是有進步意義的。
荀子認為,戰國混亂的原因之一是「百家異說」,要社會安定就要作到「天下無二道,聖人無兩心」。這種說法,實際上就是主張封建專制政體下的思想統治。
韓非認為,歷史是進化的,一個時代比一個時代進步。他把歷史分作上古、中古和近古。上古時代,人民少而禽獸多。為了躲避禽獸的侵害,有一個聖人出來,在樹上創造了鳥巢一樣的住處,讓人們有地方住。為了避免吃生冷的東西以致引起疾病,有另外一個聖人發明了鑽木取火,燒烤食物,使人們能吃得好一些。中古時代,天下大水,鯀和禹先後治水,消除了水患。近古時代,夏桀和商紂的統治暴虐昏亂,於是商湯和周武王起兵討伐。他說,如果在夏朝還有在樹上築巢居住和鑽木取火的人,一定會被鯀、禹所恥笑;如果在商周還有把治洪水當作最迫切任務的人,一定會遭到商湯和周武王的恥笑。他說,如果在今天還有讚美堯、舜、鯀、禹、湯、武的人,一定也會彼今天的聖人所恥笑了。他下結論說,聖人不嚮往久遠的古代,不效法成規舊例,而是針對當代的社會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
韓非研究了政治史上的經驗教訓,提出了一套法、術、勢相結合的封建統治主張。「法」是君主制定的成文法,是據以統治人民的條規。「術」是手段,是君主駕馭臣民的權術。韓非認為,法和術缺一不可。有法無術,不能防止臣下發展個人勢力,從而削弱君主的權力。有術無法,也不能維持統治秩序的穩定。法、術以外,還要有勢。「勢」是指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勢。韓非認為,國君有權勢才能推行法、術。因此,法、術、勢是皎一不可的「帝王之具」。他主張集一切權力於君主,君主憑勢,用術,通過法來統治人民。韓非的思想中反對守舊,積極革新的精神是很鮮明的。他集中地代表了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為即將到來的封建專制主義的皇權提供了理論根據。
附:戰國王侯世系表(公元前403—前221年)
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403年戊寅威烈王午二十三年宋悼公購由元年八年—402己卯二十四年燕■公莊元年三十年—401庚辰安王驕元年二十六年楚悼王類元年二十一年—399壬午三年韓烈侯取元年十三年秦惠公元年十三年—395丙戌七年魏武侯擊元年二十六年鄭康公乙元年二十年宋休公田元年二十三年—388癸巳十四年晉桓公元年二十年—386乙未十六年趙敬侯章元年十二年韓文侯元年十年齊侯太公田和元年二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秦出子元年二年—384丁酉十八年秦獻公師隰元年二十三年—383戊戌十九年田齊侯剡元年九年—380辛丑二十二年楚肅王臧元年十一年—377甲辰二十五年晉靜公俱酒元年(晉滅)二年—376乙巳二十六年韓哀侯元年二年魯共公奮元年二十二年越王諸咎元年—375丙午烈王喜元年七年越王錯枝元年—374丁未二年韓懿侯元年十二年趙成侯元年二十五年田齊桓公午元年十八年趙王無餘之元年十二年—372己酉四年燕桓公元年十一年衛聲公訓元年十一年宋辟公辟兵元年三年—369壬子七年魏惠王元年三十五年楚宣王元年三十年宋君剔成元年四十一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368癸丑顯王扃元年四十八年—362己未七年韓昭侯武元年三十年越王無顓元年三十年一361庚申八年燕文公元年二十九年秦孝公渠梁元年二十四年衛成侯■元年二十九年—356乙寅十三年田齊威王因齊元年三十七年—352己巳十七年魯康公屯元年九年—349壬午二十年趙肅侯語元年二十四年—343戊寅二十六年魯景公匽元年二十九年—339壬午三十年楚威王熊商元年十一年—337甲申三十二年秦惠文王駟元年十三年—334丁亥三十五年魏惠王■後元元年十六年—332己丑三十七年韓宣惠王元年二十一年燕易王元年十二年衛平侯元年八年—328癸巳四十一年楚懷王槐元年三十年宋康王偃元年四十三年—325丙申四十四年趙武靈王元年二十七年公元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324丁酉四十五年秦惠文王駟後元元年十六年衛嗣君元年四十二年—320辛丑慎靚王定元年六年燕王噲元年九年—319壬寅二年田齊宣王辟疆元年十九年—318癸卯三年魏襄王嗣元年二十三年—314丁未赧王延元年五十九年魯平公叔元年三十二年—311庚戌四年韓襄王侖元年十六年燕昭王職元年三十三年—310辛亥五年秦武王盪元年四年—306乙卯九年秦昭襄王則元年五十六年—300辛酉十五年田齊■王地元年十七年—298癸亥十七年趙惠文王元年三十三年楚頃襄王元年三十六年—295丙寅二十年韓釐王咎元年二十三年魏昭王■元年十九年魯文公賈元年二十三年一283戊寅三十二年田齊襄王法章元年十九年—282己卯三十三年衛懷君元年三十一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278癸未三十七年燕惠王元年七年—276乙酉三十八年魏安釐王圉元年三十四年—272己丑四十三年韓桓惠王元年三十四年魯頃公讎元年二十四年(滅於楚)
—271庚寅四十四年燕成王元年十四年—265丙申五十年趙孝成王元年二十一年—264丁酉五十一年田齊王建元年四十四年—262己亥五十三年楚考烈王元年二十五年—257甲辰五十八年燕孝王元年三年—254丁未燕王喜元年三十三年—252己酉衛元君元年二十三年—250辛亥秦孝文王柱元年—249壬子秦莊襄王子楚元年三年一246乙卯秦王政元年二十六年—244丁巳趙悼襄王偃元年九年—242己未魏景■王增元年十五年—238癸亥韓王安元年九年(滅於秦)
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237甲子楚幽王悼元年十年—235丙寅趙王遷元年八年—229壬申衛君角元年九年—228癸酉楚哀王郝元年—227甲戌楚王負芻元年五年魏王假元年三年代(趙)王嘉元年六年—221庚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