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三卷) · 第四章 春秋時期
第一節 春秋時期的各國爭霸
公元前770年,邵周平王放棄豐、鎬遷都洛陽起,到公元前476年(周元王元年的前一年)止,就是中國歷史上所說的春秋時代。
春秋時代的諸侯國與西周時期的封國相同,「邦域」以外還有其勢力範圍。《左傳》載,齊桓公侵蔡犯楚,楚王責齊師侵到「風馬牛不相及」的邊遠地區時,管仲對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賜我先君履,東至於海,西至於河,南至於穆陵,北至於無棣」(《左傳》僖公四年),如此遼遠的地帶實非齊侯政令所能及,便是其例。直到春秋戰國之後,齊人還自己說它的疆土「南至於岱陰,西至於濟,北至於海,東至於紀隨,地方三百六十里」(《管子·小匡》)而已。在各諸侯國勢力範圍內的小國,除淪為奴隸主貴族的采邑外,多數降為附庸。隨著殖民封國的推展,這種附庸,便逐漸淪亡,所以趙佑《溫故錄》說:「魯屬國之邦域者多矣,自向為莒入宿,被宋遷邾,與魯世相仇殺。魯又滅項,取須句,取邿,取鄟,取■,取卞,皆附庸而不克保」②。這種滅亡人國的現象,非獨魯國而已,西周三百多年間滅國以千數,「名邑廢邑」(《管子·地圖》),必定星羅棋布。至於象衛國太子蒯聵,閒來無事,登城賞景,望見一處部族,問知是戎州,就說:「我,姬姓也,何戎之有焉?翦之」(《左傳》哀公十七年)。這樣,不明不白被翦滅的又不知有多少。所以周初號稱千八百國,到了春秋時代僅餘一百四十八國①,其中比較大的只有齊、晉、楚、秦、魯、曹、鄭、宋、衛、燕、陳、蔡、吳、越等十四國,最大者則為齊、晉、秦、楚四國。
周王室的衰微西周末年,關中地區因受戰爭和災荒的破壞以及當時階級矛盾的尖銳,東遷後的王室實力,大為削弱。
晉文侯和鄭武公幫助平王遷都洛邑,作為王的左右卿士掌握了王室的政治大權。鄭武公的兒子莊公繼續作為周室卿士時,竟然打起「以王命討不庭」(《左傳》隱公十年)的旗幟,聯合齊、魯,攻打宋、衛,制服陳、蔡,打敗北戎,獨攬了王室大權,所以平王欲立唬公為卿士加以牽制。但是,鄭莊公卻因此埋怨平王,平王為了表示對鄭莊公的信任,便和鄭國交換太子為質,此即《左傳》所說的「周鄭交質」。平王死,桓王將使虢公執政,剝奪鄭伯的權力,鄭伯不滿,派祭足帥師在夏季麥熟時「取溫(周地,今河南溫縣)之麥」,秋季又「取成周(今河南洛陽)之禾」(均見《左傳》隱公三年)。桓王終於罷了鄭伯,鄭伯因而不朝,桓王遂率陳、蔡、衛三國之師伐鄭,結②參見李學勤:《兮甲盤和駒父》,《人文雜誌叢刊》第二輯。
①《禽■》銘中的「■」字,郭沫若的《西周金文辭大系考釋》以為「楚之異文」,頗是。近人考證周初楚人店東國,散布範圍廣及今之江蘇、安徽,即長江、淮水一帶,此時的楚可能是東夷的通稱。周公父子這次所征之楚侯如果就是《令毀》的「楚伯」,那麼戰爭的地點也同《令■》一樣,在炎。炎即郯,在蘇、魯之界。周族東進之時確曾與楚人衝突,不過這個楚不是春秋以後發展壯大的楚。春秋的楚在當時還是僻處鄂西長江之濱的一個小國,當是商末鬻熊的後裔,此說值得重視。果被鄭國打敗,「射王中肩」(《左傳》桓公五年)。
這一仗不僅打敗了王師,更重要的是使周天子的威風掃地,「受天有大命」、「匍有(敷右)四方「(《大盂鼎》)的牌子也被打掉了。
這時的周「王室之尊,與諸侯無異」(鄭玄詩譜·王城譜)。按照周制,天子要定期「巡狩、考察諸侯政績;而諸侯也須定期朝見天子「述職」,天子重新宣布一次諸侯的爵位,這是王權的重要標誌。可是,這時的諸侯已不再按「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禮記·王制》)的規定向王室述職納貢。與此相反,倒是天子對諸侯聘問起來,據載「春秋之世,魯之朝王者二,如京師者一,而如齊至十有一,如晉至二十。..天王來聘者七,而魯大夫之聘周者僅四,其聘齊至十有六,聘晉至二十四」①。
周王室由於失去了進職貢納的收入,經濟上貧困到不得不向諸侯國去「求賻」(《左傳》隱公三年)、「求車」(《左傳》桓公十五年)、「求金」(《左傳》文公九年),所謂「天子不私求財」(《左傳》恆公十五年)的尊嚴也就無法顧及了。
列國爭雄的序幕春秋初年,晉有內亂,楚國勢力尚未達到中原,洛邑以東地區的諸侯中以宋、衛、齊、魯、陳、蔡、鄭為最強。鄭國除作周卿士、挾天子令諸侯外,還有著在春秋各諸侯國中比較發達的經濟、政治上的有利條件,因而列國爭雄的序幕首由鄭國拉開。
鄭與宋近,又是勢均力敵,鄭國在莊公時代採取了遠交齊、魯,近攻宋、衛的政策;宋也常常聯合衛、陳、蔡以敵鄭,但多為鄭國所敗。鄭國在幾次勝利中聲威大振,齊、魯兩國聽從了它的指揮,宋國歸服之後不久,衛國也來講和,於是鄭莊公成了春秋初年的霸主。
正當各國畏服鄭國的時候,魯桓公十一年(公元前701年)鄭莊公死去,發生內亂,鄭國因而中衰。原來莊公的太子忽是鄧國女鄧曼所生,莊公又娶宋國雍氏女雍姑,生一個兒子叫突,莊公死後,莊公太子忽即位,是為昭公。雍氏在宋國貴族中很有勢力,於是把祭仲誘騙到宋國,逼他立公子突,否則就要殺死他,祭仲為了保全性命,只得依從。公子突回國即位,是為厲公,昭公逃往衛國。厲公即位後,宋人逼討賄賂很急,宋鄭間的關係日趨惡劣,幾乎打了起來。當時的魯國,從中調停不成,約與鄭國會盟於武父地方,聯兵伐宋。第二年鄭國又聯合紀、魯兩國,與宋、齊、衛、燕四國開戰,結果四國聯軍大敗。但是,宋國不服,又聯合了齊、蔡、衛、陳伐鄧,焚了鄭國的渠門,一直打進大街,又侵擾鄭國東郊,奪取了牛首(鄭郊,今河南許遠縣東北)地方,鄭國由於寡不敵眾,敗北。
在鄭國敗弱之際,內部又產主了矛盾。鄭厲公是祭仲擁立的,所以政事被他所把持,厲公對此不滿,準備派祭仲的女婿雍糾在郊區設宴時殺死他。雍糾不知怎麼把消息透漏給他的妻子雍姬,雍姬就去問她母親說:「父與夫孰親?」其母回答說:「人盡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左傳》桓公十五年)雍姬聽了這話,便把雍糾的陰謀暗示其父,於是祭仲把雍糾殺了。鄭厲公見事機已泄,逃往蔡國,昭公回國復位。先前被鄭國所滅的許國,也①參見徐中舒:《西周史概述(下)》,《四川大學學報》1979年第4期。乘機復了國。不久,厲公又引動鄭國南郊的櫟邑(今河南禹縣)人民殺其守將檀伯而占其地,與鄭昭公政權相對立。莊公十四年(公元前680年)在外流亡十八年的鄭厲公復位時,齊桓公已經上台六年,形勢大變,加之內亂一直困擾鄭國,使他無暇外顧,鄭莊公所開創的有利形勢,終也失掉。
管仲治齊與齊桓公稱霸齊在今之山東省,先以營丘(今山東昌東東南)為都,幾世後,遷都至臨淄(今山東臨淄),地處黃河下游。齊於周武王時受封后,太公因「齊地負海舃鹵,少五穀而人民寡,乃勸以女工之業,通魚鹽之利,而人物輻湊」(《漢書·地理志下》),也就是說「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而人民多歸齊」(《史記·齊大公世家》)。齊地雖然位於中原邊陲,由於東邊東萊,有廣闊的發展餘地,東北臨渤海,有魚鹽之利,到了春秋初年,齊在諸侯國中已最強大。公元前685年,齊襄公死,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治齊,使齊國的社會、經濟更有飛速的發展。
管仲(?—公元前645年),名夷吾,字仲,或稱敬仲,齊穎上人,桓公稱他為仲父。其先與召忽輔佐公子糾,糾敗,召忽死,而管仲由其好友鮑叔推薦給齊桓公為相,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政策。
面臨著齊襄公遺留下來的殘局,管仲在內政上首先提出了「叄其國而伍其鄙」(《國語·齊語》),即「三分國都以為三軍,五分其鄙以為五屬」(《國語·齊語》韋昭注)的制度。其內容為「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十五個士鄉又分為三部分,這叫「參其國」;把原來的「鄙」劃分為五個屬,叫做「伍其鄙」;「鄉」和「屬」的下面又各有四個等級,都分別設官治理,使其「定民之居」和「成民之事」(《國語·齊語》)。所謂「定民之居」就是使公社農民都有自己的固定居住地區,不能隨便遷徙流動。所謂「成民之事」,就是士、農、工、商「四民者勿使雜處」,「使(士)就閒燕,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處農就田野」。因為這樣才能使公社農民各有所務,「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是故其父兄之數,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學,不勞而能」,才能使他們的子孫「恆為士「、「恆為工」、「恆為商「、「恆為農」。管仲就這樣發揮了他的「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以上均見《國語·齊語》)的原則,糾正了由於社會變動而帶來的四民流動雜處,重新固定生產活動以保證社會生產的發展,使公社繼續成為一種基層組織,加強對公社農民的控制。
在這個基礎上,管仲又採取了「作內政而寄軍令」的措施,即把十五個士鄉內每五個士鄉為一帥,有一萬人,由齊君率五鄉為中軍,兩個上卿各率五鄉為左右軍,是為三軍。同時,把「軌」、「里」、「連「、「鄉」的政治組織形式和「伍」、「小戎」、「卒」、「旅」的軍事組織形式統一起來,加強了國家對常備軍的控制。在這種軍政合一的形式內,「軌」中的五家因世代相處在一起,公社的活力仍然繼續著,即「夜戰,聲相聞,足以不乖;晝戰,目相見,足以相識」。因為利害福禍相同,所以「守則同固,戰則同強」。在這樣的組織情形下,「春以搜振旅,秋以獮治兵。是故卒伍整於里,軍旅整於郊」。管仲利用公社殘留的血緣宗族關係的力量,實現建設一支能「方行於天下」、「莫之能御」(以上均見《國語·齊語》)的武裝力量,為後來的爭霸戰爭做了準備。
管仲在政治上也要齊桓公「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所謂「修舊法」,是整飾舊制度的意思,「業」,韋昭注云:「猶創也」,頗是,指注入符合新時代的新內容。這樣,管仲就為自己能夠在較大輻度內突破舊制度的束縛,向法治方向跨出可喜的第一步提供了理論根據。所以他要「慎用其六柄」(《國語·齊語》),六柄就是「生、殺、貧、富、貴、賤」(《國語·齊語》韋昭注)。「擇其善者而業用之」,當然就不是一味的接受,而是有選擇的。所以他「與俗同好惡」,「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記·管晏列傳》)。「柄」,是後代法家的很重要的集權觀念。「六柄」,約而言之,就是賞罰「二柄」,即生、富、貴是賞;殺、貧、賤是罰,《韓非子》中就有《二柄篇》。「六柄」的加強,也就是君權的強化,開始了國君集權的序幕。管仲如何擇舊法而慎用六柄,《史記》、《國語·齊語》沒有記載,但姜齊曾轉述管仲之言曰:「畏威如疾,民之上也;從懷如流,民之下也;見懷思威,民之中也」,並且說是「大夫管仲之所以紀綱齊國,稗輔先君,而成霸法」(《國語·晉語四》)。由此可見,管仲雖尚不可能制定或公布「峻法」,但能使民「畏威如疾」,當是管仲「嚴刑」的結果。如果承認「嚴刑」自管仲起,所謂「法家」也當自管仲見其端倪。
管仲還規定,國中有「慈孝於父母,聰慧(惠)質仁發聞於鄉里者」,「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於眾者」(《國語·齊語》),由鄉長推薦,試用為官。試用稱職的,正式委任為吏。任官稱職的,要經過君主當面審核,才能令他協助上卿治理政事。這就是「鄉長所進,官長所選,公所訾相」(《國語·齊語》韋昭注)的選拔人才的三選制。這種三選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過去的世卿世祿制,為下層士民進入仕途開創了條件。
在經濟方面,當時的井田制度雖然沒有解體,還實行著「井田疇均」的生產方式,但已採取了「相地而衰征」(均見《國語·齊語》)的政策,即按土地多少、土質好壞而徵收賦稅。這是促使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
對於工商業,管仲在「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的同時,還規定「澤立三虞,山立三衡」(《齊語》),把全國的山林河澤統一管理起來,這樣就幾乎把所有的經濟命脈都掌握在國家手中。他還主張「輕重魚鹽之利,以瞻貧窮」(《史記·齊太公世家》),或言「通輕重之權,檄山海之業」(《史記·平準書》),以至「通貨積財,富國強兵」(《史記·管晏列傳》)。「輕重魚鹽之利」和「徼山海之業」是否就是漢代鹽鐵官賣的濫觴,現在雖無可徵信的材料,但從《管子》書中管仲反對向「樹木」、「六畜」和人口抽稅,而主張「唯官山海為可耳」的「山海」就是鐵和鹽看來(《管子·海王》),當時可能已經有了統治鹽鐵的經濟政策。此外,他又設輕重九府,採取鑄造貨幣、調劑物價、免除關市之徵等措施,使齊國積蓄了雄厚的經濟力量,具備了爭霸的經濟和軍事實力。
春秋初年,各國的對外政治,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關係:一是華夏對夷狄,二是諸侯對周天子,三是諸侯對諸侯。齊桓公穩定了國內的局勢後,便積極開展對外活動。他首先拉攏宋、魯兩國,接著把鄭國也爭取到自己的勢力範圍之內。這時,戎狄勢力很盛,對華夏族的一些小國有極大的威脅。魯閔公元年(公元前661年),狄伐邢(今河北邢台),前660年,狄又破衛(今河南淇縣),衛人連夜棄城而逃,逃過黃河的只剩七百三十人。桓公把他們和共邑(今河南輝縣)、滕邑的人集中在衛國曹邑(今河南滑縣西南),總共只有五千人。齊於是出兵救邢存衛,遷邢於夷儀(今山東聊城),遷衛於楚丘(今河南滑縣),這就是《左傳》閔公二年所說的「邢遷如歸,衛國忘亡」。在狄人伐邢的戰爭爆發時,管仲極力諫言,明辯華夷,促齊出兵相救,說:「戎狄豺狼,不可厭也;諸夏親昵,不可棄也。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詩》云:『豈不懷歸,畏此簡書。』簡書,同惡相恤之謂也。請救邢以從簡書。」(《左傳》閔公元年)。在古代,各族之間的鬥爭是一種存亡的大事,而當時華夏族內的利害衝突,減弱了其對戎狄的抵抗力量。面對這種危機,管仲提出了「同惡相恤」和「諸夏親昵「的號召,使齊國聯合了華夏各國,擊退了戎狄的進攻,把一些小國從戎狄的蹂躪下拯救出來,從而提高了齊國在中原的威信。
南方的楚國,從考古資料中可以看到,她的文化以湖北江漢平原為中心,北到河南南部,東到安徽中部,南達湖南的資興、郴縣一帶。其國都初在丹陽(今河南淅川縣),1978年到1979年在淅川縣丹水下寺發現了一批春秋中期的楚國貴族墓葬。在下寺東北不遠處有一座長九百米、寬四百米的古城龍城,可能就是楚國的初期都城丹陽。楚文王元年(公元前689年)遷都到郢(今湖北江陵縣紀南城),其古城遺址比丹陽龍城規模宏大,東西長九里,南北寬七里,面積達四十八平方里。楚在周初,本己不弱,休養生息近四百年,積蓄了雄厚的力量。楚國西部的群蠻、百濮、盧戎都被她征服,淮水流域的舒(在今安徽舒城)、六(在今安徽六安)、寥(在今安徽霍邱)和舒鳩、舒庸等也都先後為楚所滅。比較強大的徐(在今安徽泗縣)也服屬了楚。周朝封於漢水以北的「漢陽諸姬,楚實盡之」(《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所以,周平王東遷後就於申、呂、許布防,以阻楚國北侵。但是,楚文王時,楚滅了申、息、鄧諸國,攻入曹國,伐黃和鄭,其勢力逐漸向黃河流域擴展。這時,由於齊國開始強大,所以一向臣屬於楚的江、黃等小國轉向於齊。楚當然不會善罷甘休,於是連年伐鄭,以此對齊施加壓力。魯僖公四年(公元前656年),齊桓公率齊、朱、陳、衛、許、曹、魯等國軍隊攻伐追隨於楚國的蔡國,蔡潰敗,齊於是伐楚。當時楚也很強,而且不肯向齊示弱。最後,雙方結盟於召陵(今河南邱城)。齊國這次雖然未能把楚國壓服,但是還是暫時擋住了楚國北進的勢頭。
齊桓公在召陵與楚結盟後,事實上楚國承認了齊在中原的霸主地位。齊桓公安定了周王室後,為了鞏固這一勝利,魯僖公九年(公元前651年)在葵丘(在今河南蘭考、民權縣境)召集魯、宋、衛、鄭、曹等國開會,周襄王也派周公宰孔參加,賞賜祭肉給桓公,並且附帶一個命令說:「以爾自卑勞,實謂爾伯舅無下拜,」而管仲卻跟著說:「為君不君,為臣不臣,亂之本也」(均見《國語·齊語》)。君之為君,臣之為臣,就是據禮而有的,如果齊桓公不尊守禮的規定,使天子不尊,諸侯也就可以效尤,也不尊守禮,那麼桓公的地位也就難保了。無怪桓公聞管仲之言而懼,結果還是下拜接受祭肉。桓公尊王,諸侯也得尊王,因此桓公才能「挾天子以令諸侯」。所以《國語·齊語》說:「諸侯稱順」。通過這次盟會,齊桓公遂成為中原霸主。霸者,亦作伯,《一切經音義》卷二引賈逵曰:「霸,把也,言把持諸侯之權也。」
在「南夷與北狄交,中國不絕若線」(《公羊傳》僖公四年)之際,霸者之出,則是一件大事。但是,霸者的本義卻不僅止於抵抗北方戎狄和南方的楚國。齊桓公霸政的根本精神,主要在於維護過去的邦國制度,也即為了防止諸侯國內部矛盾和危機的發生。魯僖公三年(公元前657年)陽穀之會時,《公羊傳》僖公三年記載桓公之言曰:「無障谷,無貯粟,無易樹子(《穀梁傳》僖公九年傳,范注云:「樹子,嫡子。」),無以妾為妻」,障谷或以鄰國為壑,或斷鄰國的水源,貯粟,則不通有無最易危害邦國的安全和存亡。那時國小,一水可能流過數國,上游國家障谷,下游國家便要斷絕水源;反之,上游國家便要積水,都足以影響生產。《戰國策·東周》的「東周欲為稻,西周不下水,東周患之」,便是障谷的具體說明。由於國小,一有饑荒則非求助於鄰國不可,鄰國不救,便會有舉國無炊的危險。齊桓公為了維繫邦國的存在,所以首先提到「無障谷,無貯粟」,因為這是關係到民生的基本要政。至於廢嫡立妾都與西周邦國禮法不合,這是內亂的重要因素,因而不得不加以禁止。所以六年後的葵丘之會,桓公「壹明天子之禁」時,又重複「毋雍泉,毋訖糴,毋易樹子,毋以妾為妻,毋使婦人與國事」(均見《穀梁傳》僖公九年)。三百年後,孟子述「五霸,桓公為盛」(《孟子·告子下》)時,條舉葵丘之盟的五項命令,與《公羊》、《穀梁》皆合,這才是齊桓霸政精神之所在。所以,桓公身死,齊侵魯,魯使展喜犒師,答以不恐之故也說:「昔周公、太公股肱周室,夾輔成王。成王勞之,而賜之盟曰:『世世子孫,無相害也』載在盟府,大師職之。桓公是以糾合諸侯而謀其不協,彌縫其闕而匡救其災,昭舊職也」(《左傳》僖公二十六年)。桓公糾合諸侯是要繼承和發揮諸侯子孫「世世無相害」的傳統。只是周成王的盟誓,由於東周以後天子衰弱,這個禁令也只有由諸侯來「壹明」了。《左傳》襄公十一年范宣子主盟時所說的:「載書曰:凡我同盟,毋蘊年,毋雍利,毋保奸,毋留慝」,大概也是繼承了霸政精神,承襲齊桓而來。
管仲相桓公後,以其本身的才智,應當時的客觀條件,以「尊王攘夷」
的口號,把黃河中游的諸侯國聯合起來,北御戎狄,南制強楚,扭轉了「南夷」、「北狄」交伐中原的危機形勢,保衛了比較進步的中原文化。所以,孔子曾讚揚管仲的功績說:「微管仲,吾其被發左在矣」(《論語·憲問》)。管仲在一定程度上重視社會現實,「慎用其六柄」和「畏威如疾」,開始了國君的集權和權威的提高以及重視工商業的發展,不僅對當時齊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很大作用,而且在春秋以後的歷史中也有深遠的影響。但是由於時代的限制,他所採取的「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的原則,使他政治上的保守性強,經濟上的改革精神多,因而管仲的改革具有二重性。管仲是一個過渡性的人物,其法家之傾向雖受時代的限制,但不失為中國古代史上的一位有作為、有見識的政治家。
宋襄公圖霸未成齊桓公無嫡子,公元前643年立內寵鄭姬子公子昭為太子。但桓公死後,衛國女長衛姬與易牙、閹人貂勾結宮中權勢作亂,立公子無虧為君,太子晤逃往宋國,齊霸遂衰。
宋襄公於魯僖公十八年(公元前642年)聯合曹、衛、邾伐齊,送太子昭回國即位,是為齊孝公。戰勝齊國後,宋襄公以為自己強大,想借齊、楚威勢稱霸中原,於魯僖公二十一年(公元前639年)把齊孝公召來同他一起與楚國的鹿上(今安徽阜陽市南,或說在今山東巨野縣西南)結盟,楚國假意允許了他,暗裡卻布了天羅地網。到了這年秋天再會,宋襄公自矜信義,不帶兵赴會、楚、鄭、陳、蔡、許、曹等國諸侯約宋襄公到盂地(在今河南睢縣),楚國乘機拘捕了他,並且起兵伐宋。公子目夷從會上逃回,力抵楚軍,堅決不降。楚見捉一國君並無用處,遂把宋襄公送給魯國,魯僖公乘機出面說情,放他歸國。本想趁齊國內亂奪取霸主的宋襄公,結果落得個如此下場。
宋襄公並未從此吸取教訓。當時楚強,鄭國朝楚,為此,宋襄公在公元前638年伐鄭。楚救鄭,與宋軍戰於泓水(今河南柘城縣北)。當時宋軍已經列好陣勢,楚軍正在渡河,司馬子魚(即公子目夷)對宋襄公說:「彼眾我寡,及其未既濟(渡河未畢)也,請擊之」,他不同意。楚軍渡河以後,還沒有擺好陣勢時,子魚讓他乘機發動進攻,他還是不同意。一直等到楚軍準備好了之後,宋襄公才下令出擊,結果宋軍大敗,宋襄公自己也受了傷,國人因此埋怨他,但他卻說什麼:「君子不重傷,不禽二毛。古之為軍也,不以阻隘也。寡人雖亡國之餘,不鼓不成列」(《左傳》僖公二十二年)。泓水之戰,宋國損失慘重,國勢從此一蹶不振,不久,宋襄公因傷而死。宋襄公的霸業,由於他泥守「古道」,實行蠢豬式的仁義道德,失去良機而致敗,成了一個歷史上的笑柄。
晉文公的霸業宋襄公圖霸失敗之後,楚國的勢力正在駸駸北上,北狄也因宋襄公伐齊而救之,並與齊國在邢結盟。楚國北上與北狄南下的形勢比齊國初年還要險惡。這時齊國既不能再興,第二次尊王攘夷的事業自然就為晉國所承擔了。晉國受封較早,始封君是周成王弟叔虞,都於唐(今山西翼城縣境)。
叔虞子燮父時遷都今之太原晉水之旁,改國號曰晉(詳見《國語·晉語》、《史記·晉世家》),就是後來的晉國。它的疆域居今晉南和汾、澮流域一帶,表里山河,「景霍以為城,而汾、河、涑、澮以為渠」(《國語·晉語二》),「晉居深山,戎狄之與鄰」(《左傳》昭公十五年),四面都是戎狄小國,雖然地大勢固,但影響了它與中原的交往。到了西周末年,晉國開始強盛,晉文侯曾與鄭武公共同輔平王東遷。公元前745年文侯死,子昭侯立,封文侯弟桓叔成師於曲沃,建立了一個強宗。此後的晉國,實際分裂為二。春秋初年的六十七年間,內亂一直沒有停息,到公元前679年,曲沃武公滅晉而自立,買取周王的冊封,終於取代大宗列為正式諸侯,結束了長期的分裂局面而統一起來。
晉武公死,其子佹諸繼位,是為獻公。他由於參與過其父攻滅大宗的鬥爭,頗知旁系支庶宗族的危害,採用大夫士■的計策離間桓、莊之族,使他們自相殘殺,從此晉國內部消除了威脅君位的力量,專力向外擴張領土。魯閔公元年(公元前661年),晉獻公始作二軍,起兵滅掉耿(在今山西河津縣境汾水南)、霍(在今山西霍縣)和魏(在今山西芮城縣)三國,把耿、魏賜給了趙夙和畢萬,這就伏下了後來三家分晉的根苗。次年,命太子申生進攻狄人東山皋落氏(今山東曲沃東)。魯僖公二年(公元前658年)命里克、荀息率軍進攻虢國。於是,晉國西到黃河與秦相接,西南到今之三門峽一帶扼有桃林塞險關,南到晉豫交界地,東達太行山麓。成了北方的大國,開始參與中原諸侯的會盟。獻公滅掉群宗後,晉國的力量一時集中在公室,加之他整軍經武,兼弱攻昧,已經積累了向外爭霸的潛能。可惜他晚年沈迷女色,不大振作,又廢嫡立庶,釀成內亂,相繼在位的是碌碌無為的惠公和懷公。因而,晉國一直處於動盪不安的狀態之中。
魯僖公二十四年(公元前636年),流亡在外十九年的公子重耳,在秦的援助下回國即位,是為歷史上有名的晉文公。他舉賢任能,勤理軍政,「救乏振滯,匡困資無。輕關易道,通商寬農。懋穡勸分,省用足財」(《國語·晉語四》),實行有利於生產發展的政策。這樣就使「政平民阜,財用不匱」(《國語·晉語四》),晉國大治,打下了開創霸業的基礎。
魯僖公二十三年(公元前635年),周王室發生了王子帶之亂,周襄王出居鄭國汜地(今河南襄城縣境)避難,並派人到秦、晉求援。晉文公君臣認為這是獲得勤王的絕好機會。於是辭掉秦師,出兵殺王子帶,護送襄王回國。襄王為了酬謝文公的功勞,賜他陽樊(今河南濟原縣東南)、溫(今河南溫縣)、原(今河南濟原縣北)、櫕矛(今河南修武縣)四邑,「晉於是始起南陽(今河南西北位縣、濟原一帶)」(《左傳》僖公二十五年),提高了晉在中原諸侯中的威望。
晉文公即位時,宋襄公已經死去兩年,當時不僅魯、鄭、宋等國都屈服於楚,甚至象中衰後的齊國也受到楚國的危脅。晉文公要想稱霸中原,首先必須轉其矛頭指向楚國。魯僖公二十七年(公元前633年),楚圍宋,宋告急於晉。晉大夫先軫對文公說:「極施(指文公出亡過宋時,曾受宋君的厚贈)救患,取威定霸,於是乎在矣。」狐僵也對文公說:「楚始得曹而新昏於衛,若伐曹、衛,楚必救之,則齊、宋免矣。」(均見《左傳》信公二十七年)文公聽從此言,便把晉國舊有的二軍擴充為三軍,先去侵伐楚的與國曹、衛,並將侵占的曹、衛之田送給宋,又叫宋人賂取齊、秦的救援。楚師子玉遣使至晉,表示願釋宋圍,但要晉軍同時退出曹、衛。而晉人私許曹、衛撤兵,使曹、衛背楚從晉,晉又拘留楚國的來使,以激怒楚,於是,魯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晉國聯合了秦、齊、宋,出兵車七百乘,與楚大戰於城濮(山東范縣臨濮集)。戰爭開始時,楚軍占優勢,晉軍為了爭取主動,「退三舍」即去九十里處駐紮下來。但楚軍主帥堅持開戰,「楚眾欲止」士氣不甚旺盛。戰爭中,晉軍下軍副將胥臣選擇楚軍力量薄弱的右軍陳、蔡兩國攻擊;晉的中軍與上軍則集中力量打擊楚的下軍,因而打敗了楚軍的左右兩翼,取得了勝利。這次戰爭史稱「城濮之戰」,是春秋前期最大的一次戰爭,使楚國在擴張中第一次遭到嚴重打擊,有力地制止了楚的北上。晉文公打退了狄族,保護了王室;又打擊了北侵的楚國,再一次緩和了緊張局勢。城濮之戰後,諸侯服晉,晉文公就在踐土(今河南原陽縣西南)同齊、魯、宋、衛等七國之君結盟曰:「皆羿王室,無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隊其師,無克祚國,及而玄孫,無有老幼」(均見《左傳》僖公二十八年)。這次會盟中,周襄王也被召來參加,並冊命晉文公為「侯伯」。從此,晉國也就正式確立了霸主地位。
原來,晉國「僻處山戎,不與諸姬等齒」,春秋以後才不斷攻伐戎狄和同姓。晉司馬女叔侯云:「虞、虢、焦、滑、霍、揚、韓、魏,皆姬姓也,晉是以大。若非侵小,將何所取?武、獻以下,兼國多矣,誰得治之?」(《左傳》襄公二十九年)晉國的霸業自文公以下就是在不斷摧毀邦國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公元前635年,晉文公靖王子帶之亂,納周襄王,王賜陽樊、溫、原、櫕茅之田,表現得最為明白。晉文公接收陽樊時,《國語·周語中》云:「陽人不服,晉侯圍之。倉葛(韋昭註:「陽人也」)呼曰:『..今將大泯其宗祊,而蔑殺其民人,宜吾不服也!』」。「蔑殺其民人」是不承認其人民的「國人」身份,「泯其宗祊」是摧毀其國的統治階級,將全部征服民降為「野人」,征服地淪為邑。這種作風,大概是晉國的一貫作法,晉獻公滅虢平虞取魏以來就是如此,所以陽樊人「不敢服」。因為「陽人(據明道本增)有夏商之嗣典,有周室之師旅,樊仲之官守焉。其非官守,則皆王之父兄甥舅也」(《國語·晉語四》),他們「誰非王之親姻」(《左傳》信公二十五年),不是「裔民」(《國語·周語中》)。按照過去的禮法,晉國本該維護他們的存在才對,然而文公還是「出其民」(《左傳》僖公二十五年),占有其地。由此可見,晉文公以後雖仍維持霸主盟會的虛表,然而齊桓公以來的所謂霸主精神已經喪失,只是另一種政治形態出現的前奏,弱肉強食,已為人們公開承認了。公元前541年,晉楚會盟。魯伐莒,富人告於會,楚欲戮魯使,晉國執政趙鞅曰:「疆場之邑,一彼一此,何常之有?..自無令王,諸侯逐進,狎(更)主齊盟,其又可壹乎?恤大舍小,足以為盟主,又焉用之?封疆之削,何國蔑有?主齊盟者,誰能辯(治)焉?」(《左傳》昭公元年)。這裡已經看不到齊桓霸政時的精神,而且也不為人們所理會。趙鞅為盟主,既然正式宣布會盟共存精神的結束,代之而起的當然是名正言順的殘殺征伐,戰國時代的兼併戰爭即將來臨矣。
秦穆公稱霸西戎秦本贏姓,原為東方部落,可能在周初遷到西方,最後到達今之甘肅天水附近。秦國的始封君是非子,地處戎狄之間。周厲王時犬戎勢力強大,逐漸向東擴張,周宣王命非子之孫秦仲為大夫討伐犬戎,結果戰死。秦仲孫襄公護送平王東遷,平王把岐山以西的土地賜給了秦。以後,秦不斷和戎狄鬥爭,擴張了土地。襄公的兒子文公戰敗犬戎,據有關中地區,並決定在■渭水交匯處建都,到憲公(文獻中作寧公,據《秦公鍾》銘,可知寧乃憲之誤)時,遷都平陽(今陝西寶雞市東),德公時遷都於雍(今陝西鳳翔縣南),實現了秦文公的遷都計劃。雍是一個重要的交通要道,對於秦的發展頗為有利。魯莊公六年(公元前688年),秦武公向西滅邦、冀戎(在今甘肅天水市附近),建立了縣制,次年滅小虢(在今陝西寶雞市附近)等地,擁有西周王朝京畿內的八百里秦川。這種良好的自然條件以及冶鐵技術的發達,為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質基礎。
德公遷雍以後是宣公(公元前675—664年)和成公(公元前663—660年),在此十幾年間,秦國對戎狄的鬥爭沒有取得很大進展。到了秦穆公時,便積極向東擴展自己的勢力,逐漸強大起來。
魯僖公三十二年(公元前628年)晉文公死,太子繼位,是為襄公。
秦穆公乘此機會,派孟明視(百里奚子)、西乞術、白乙丙三人帶兵侵鄭。秦軍經過周到了滑國,遇到去周做買賣的鄭國商人弘高和奚施。他們知道,秦國來意不善,弘高一面派奚施向鄭君報告消息,一面「以乘韋先,牛十二犒(秦)師」,而且假託鄭國君命說:「寡君聞吾干將步師出於敞邑,敢犒從者。「鄭穆公得到奚施報告,派人去偵探秦國駐的客館,知道他們確有侵略陰謀,便說:「吾子淹久於敞邑,唯是脯資,餼牽竭矣。為吾子之將行也,鄭之有原圃,猶秦之有具圃也,吾子取其麋鹿,以間(閒)敞邑,若何?」孟明視得知鄭國已有準備,「滅滑而還」(均見《左傳》僖公三十三年),但秦軍行經殽地(今河南浴寧縣西北)時,碰到晉軍和姜戎的夾攻,秦師全軍覆沒。秦軍的主帥孟明、西乞、白乙等,被晉俘獲。魯文公二年(公元前625年)秦伐晉,戰於彭衙(今陝西白水縣東北),晉將狼瞫率領人馬首先衝進秦陣,打亂對方陣勢,隨後掩殺,秦軍大敗而逃。晉人嘲笑秦國說:「這是一次「拜賜之師」(《左傳》文公二年)。過了一年,秦穆公親自領兵伐晉,渡過黃河便燒掉乘舟,表示不勝不回。晉人見秦有決一死戰之心,不敢應戰。這次戰爭秦國雖然得勝,但是秦國力量終究不如晉國,特別是晉國占領了被稱為「桃林之塞」的秦國門戶(在今河南靈寶縣,西接陝西潼關縣界,這就是後來秦國的函谷關),秦國東進的道路被晉所扼,穆公乃用由余向西方戎狄地區發展,遂霸西戎,「兼國十二,開地千里」(《韓非子·十過篇》)。楚莊王北向稱霸秦國的東進,雖被晉國阻止,但晉國對南方的楚國北上卻無力阻當,終使楚莊王稱霸中原。
楚穆王死,子侶立,是為莊王。莊王即位(公元前613年)時,國內的貴族鬥爭使他不能掌握國政,加之接連發生天災,國內經濟困難,周圍的群蠻、百濮和庸人又都趁機騷擾,形勢嚴重。不久,楚滅庸後,解除了西部的威脅,地盤擴展到今湖北西北,與秦接壤,既方便了秦楚交往,又使楚國有可能將其注意力轉向北方。
楚莊王是一位雄材大略的君主。《左傳》說他以「■敖(又稱沈尹、孫叔敖)為宰」,改革政治,勤於生產,整飾軍備,提高戰鬥力,因而楚莊王雖然連年用兵中原,但其國力充足,「民不罷勞,君無怨讟」,「商農工賈,不敗其業,而卒乘輯睦」(均見《左傳》宣公十二年)。
魯宣公三年(公元前606年),楚莊王大膽北進,征伐陸渾之戎(河南嵩縣),進軍到伊洛地帶,觀兵於周疆。周定王派大夫王孫滿前去慰問,而楚莊王卻趁機向王孫滿詢問周王室九鼎的大小輕重。九鼎是王權的象徵,楚莊王的問鼎輕重則有恣肆其強橫,儼然欲取天子而代之的架勢。因此,王孫滿用話折服地說:「在德不在鼎..德之休明,雖小,重也。其奸回昏亂,雖大,輕也。天祚明德,有所厎止。..周德雖衰,天命未改。鼎之輕重,未可問也」(《左傳》宣公三年)。莊王一聽王孫滿的話強硬,知道周王室尚未可輕視,便班師回國。
公元前605年,楚國令尹斗越椒,在椒陽(今河南南陽市)殺死司馬■賈,駐軍椒野(今河南新野縣),阻止莊王回國。莊王求和不成,戰於皋滸(今湖北襄樊市西),殺死斗越椒。從此,莊王知道,要圖中原必先平定南方。公元前601年,群舒皆叛楚國,於是莊王起兵伐滅舒、蓼,畫正疆界,一直到了滑水(今安徽合肥市東)地方,與吳越兩國結了盟,方才回去。楚在江淮流域的勢力漸趨鞏固後,便再回頭征伐北方。
魯宣公十一年(公元前598年),楚莊王伐鄭,攻到棟地。鄭國大臣子良說:「晉、楚不務德而兵爭,與其來者可也。」(《左傳》宣公十一年)。辰陵盟後,鄭又附晉,莊王大怒,起兵圍鄭,三月而破,鄭降於楚。晉聞訊後,便派大兵救,於是晉楚兩軍大戰於邲(今河南滎陽北)。此時晉國政令不行,將帥不和,晉軍終於戰敗逃歸。
在晉、楚爭霸中,宋國跟隨晉國最緊,這對交通齊魯和稱霸中原不利,因而楚莊王就想找個藉口進攻宋國。魯宣公十四年(公元前595年),楚又圍宋達九月之久,宋向晉國告急,晉國畏楚不敢出兵。這時,魯、宋、鄭、陳都歸服了楚同。魯成公二年(公元前589年),楚莊王雖然已死,但楚國在蜀地(今山東泰安西)召集十二諸侯會盟,秦、齊大國都曾到會,可見楚國勢力之大。楚在春秋時代先後兼併了十二國①,疆土最大,所以《國語·楚語上》說:「赫赫楚國,而君臨之,撫征南海,訓及諸夏,其寵大矣。」晉國復霸與中原爭霸的尾聲晉、楚兩國的鬥爭歷史表面看來雖很混亂,卻有其井然的條理,是一種格局的循環。也就是說,晉、楚兩強一場大戰後,晉勝,則一些以前附楚的小國自動或被動地轉而附晉,這樣一來,楚國不肯甘休,便和這些小國算帳;小國從了楚,晉又不肯罷休,也和這些小國算帳。這種帳,越算越不清楚,終於晉、楚兩強又來一場大戰。
隨著晉的中衰,和晉一向站在一邊的齊國,逐漸對晉怠慢起來。齊頃公時,一面和楚連結,一面不斷對魯、衛兩國用兵。魯成公二年(公元前589年),魯、衛兩國由於不堪齊的侵伐而向晉國乞師,晉派大軍到靡笄山(今山東厲城縣附近)下,晉、齊兩國正式宣戰,在鞌地(山東濟南市西)交鋒,齊師戰敗。這次戰爭,齊國的地位大為削弱,晉國取得重大勝利,晉國又重新增強了在諸侯國中的霸主地位。
在晉、齊鞌之戰中,楚國雖然表面中立,實際上是支持齊國的。同年,楚侵衛,又攻占魯國的蜀邑。對於楚國這樣的氣勢,晉國當然不肯甘心。在楚國盟蜀的第二年(公元前588年)晉國約集了魯、宋、衛、曹等國伐鄭。這時,楚不敢與晉爭,晉也不敢與楚戰。在這種晉、楚均勢的情況下,晉國接受了由楚國逃來的申公巫臣的建議,南聯吳國。「吳始伐楚、伐巢、伐徐」,鬧得子重、子反在戰場上「一歲七奔命」,「蠻夷屬於楚者,吳盡取之」(均見《左傳》成公七年),使得楚國受到很大牽制。
魯成公十一年(公元前580年),晉厲公立。他很有重整晉國的意思。
「初立,欲和諸侯,與秦桓公夾河而盟。歸而秦倍盟,與翟謀伐晉。三年,使呂相讓秦,因與諸侯伐秦」(《史記·晉世家》)。晉人一向所稱的齊、秦、狄、楚四強,這時除楚之外,都為晉所制服。魯成公十二年(公元前579年),宋國執政者華元因與楚國令尹子重、晉國中軍元帥架書友好,聽說晉、楚均有議和之意,便從中促成了歷史上所說的第一次弭兵會議。但是,由於晉、楚兩國都無誠意,這次弭兵僅使兩國矛盾得到了一時的緩和,到魯成公十六年(公元前575年)春,楚國首先背約向鄭、衛進攻。次年,晉因鄭國服從於楚而伐鄭,鄭國求救於楚,楚恭王率軍救鄭。晉軍渡過黃河,與楚軍在鄢陵(今河南鄢陵縣)相遇,兩軍大戰,楚國敗北而歸。晉的勝利助長了晉厲公的驕傲情緒。他於魯成公十七年(公元前574年)「欲盡去群大夫,而立其左右」(《左傳》成公十七年),殺掉了郤至、郤錡、郤犨,想以此①1942年陝西岐山縣任家村出土,同時出土銅器一百餘件,下落不明。詳見《陝西省博物館、陝西省文物管理委員會藏青銅器圖釋》。
加強君權。但是,由於晉國公室弱而卿大夫強的趨勢已難扭轉,所以第二年,厲公反被欒書、中行偃以其黨襲捕,「囚之」。厲公被殺後,架書派荀■「迎公子周於周來,至絳,刑雞與大夫盟、而立之,是為悼公」(《史記·晉世家》)。
晉悼公繼位以後,「始命百官,施捨己(免)責(債),逮(惠及)鰥寡,振(起)廢滯(免職或長期沒有遷升的),匡乏困,救災患,禁淫慝,薄賦斂,宥罪戾,節器用,時(有一定時限)用民」,因而國基得以穩定;然後又任命一批才能稱職、德行稱爵的官吏,做到了「舉不失職,官不易方(常道),爵不逾德,師不陵正,旅不逼師,民無謗言」(均見《左傳》成公十八年),為晉國復霸打下了基礎。
晉悼公在對待戎族的政策方面,採取了魏繹的和戎政策,即「戎狄荐居,貴貨易土,土可賈焉,一也;邊鄙不聳,民狎其野,穡人成功,二也;戎狄事晉,四鄰振動,諸侯威懷,三也;以德綏戎,師徒不勤,甲兵不頓,四也;鑒於后羿,而用德度,遠至邇安,五也」《左傳》襄公四年)。也就是用財物去騙取戎族的大片土地,以代替過去的軍事殺伐,派魏絳去安撫諸戎,與戎族結盟,從此晉國免除了後顧之憂,便可抽出兵力和楚國爭奪鄭、宋,爭霸中原了。
鄢陵之戰以來,鄭國一直服從於楚。魯襄公二年(公元前571年),晉在虎牢(今河南汜水)築城以逼鄭。出於鄭國經不起晉國的壓力,「鄭人乃成」(《左傳》襄公二年),又轉向於晉。這時,晉、楚俱弱,但因晉國略占上風,楚國不能與晉國對抗,晉悼公才能復霸,但其最大成效也就在於征服了鄭國而已。此時,由於各國公室業已衰弱,大夫日強,春秋時代的歷史逐漸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中原爭霸至此也就接近尾聲矣。
第二節 春秋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
春秋時期的各國兼併與大國爭霸歷史局面的出現,實質上是社會經濟的發展及其地方不平衡性在政治上的一種反映。
鐵制工具的使用春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首先是從生產工具的變化和發展開始的。鐵制工具在中國是什麼時代發明和使用的,目前學術界還有爭議。1972年底,在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遺址中出土了一組青銅器和玉器,是一個墓葬的殉葬品,其中有一件鐵刃銅鉞。
這件兵器在銅質的鉞身前部嵌以鐵制的鉞刃,據鑑定,這個鐵刃可能來自隕鐵。有的同志據此說,在商代鐵的使用已經開始了①。人類使用隕石製成的鐵器雖然開始很早,不過由於隕石來源稀少,當然不可能對當時生產起什麼作用。隕鐵的利用雖然能使人類初次認識了鐵,對於後來的鐵礦的冶煉也可能會有幫助,但是隕鐵的使用並不能證明當時人類已經有了鐵的發明。《詩經·大雅·公劉篇》里描寫周的祖先公劉到■地建國時,曾經「取厲取鍛,止基乃理」。《尚書·費誓篇》記述成王時魯國伯禽討伐徐戎的誓師詞中又說:「備乃弓矢,鍛乃戈矛,礪乃鋒刃,無敢不善。」有人據此認為公劉時代已有鐵制工具,西周初期已用鐵兵器,都難成說。《公劉篇》的「鍛」字,本也作「碫」,《毛傳》云:「碫,石也。」鍛,自應作碫為是。《說文》訓碫云:「石也。」段玉裁以為「《大雅》:『取厲取嘏』今本作『取鍛』,當依釋文本又作嘏。」
直到目前為止,出土資料還沒有確切的證據說明西周時期已有鐵制農具出現。
《詩經·秦風·駟■篇》云:「駟■扎阜,六轡在手」,孔穎達《正義》「■」字又徑作「鐵」字②,這是先秦典籍中所見最早的「鐵」字。這裡既把黑色的馬稱為「■」或「鐵」,必然這種黑色金屬在當時已是常見之物,而後才有可能把黑色的馬也稱為■。
《駟■篇》為秦襄公時詩,正當兩周之交。因此,我們可以說,我國的鐵制工具至少在西周末年的周王畿內已經使用於農業生產。《秦公鎛》、《秦公鍾》早已流傳於世,1978年在陝西寶雞縣楊家灣太公廟村出土的五件青銅鐘和三件鎛更是這方面的代表作。鍾、鎛上都有長篇銘文,據此可知其為秦武公時所造。1978年在甘肅靈合縣景家莊春秋早期的秦墓中又出土有一把銅柄鐵劍。所有這些,都可與上述文獻記載互相印證。
不過,這時的鐵只能是一種通過低溫固體還原法或稱塊煉法煉出來的「鍛鐵」,不可能是「鑄鐵』。《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年)載晉國的趙鞅、荀寅帶領軍隊在汝水旁邊築城,藉此向「國」中徵收軍賦「一鼓鐵」,用來鑄「刑鼎」。這「一鼓鐵」,壯預注云:「令晉國各出功力,共鼓行為鐵,計令一鼓而足」,認為「鼓」是「鼓鑄」之意,孔穎達《正義》引服虔說:「《曲禮》曰:獻米者操量鼓,取晉國一鼓鐵鑄之。」《管子·地數篇》云:「武王立重泉之戍,今曰: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注曰:「鼓,十①詳見《積微居金文說》,第138頁。
②同上書,第138—139頁。
二斛也。」《孔子家語·正論篇》亦載此事,注云:「三十斤謂之鐘,鍾四謂之石,石四謂之鼓。」《小爾雅》說同。這都主張「鼓」是一種量器單位。我們認為,不論「鼓」字如何解釋,這些記載都反映了當時的冶鐵技術已經能夠鑄出比較大量的「鑄鐵」,說明我國的冶鐵技術已由過去的「鍛」發展到了「鑄」的階段。在目前的考古發現中,年代較早的鐵器計有三批六件。江蘇六合程橋吳墓的兩件鐵器①,是用塊煉鐵作為原料,鐵條特徵表現很清楚。洛陽水泥製品廠灰坑出土的空首鐵鎛①和長沙識字嶺314號墓出土的小鐵鎛①都是用鑄鐵鑄造的。據此更可以判斷:我國古代勞動人民在掌握塊煉法不久,就發明了冶煉生鐵的技術,說明由於我國青銅鼓鑄技術的發展,加快了煉錢技術的進程。
《國語·齊語》記載管仲的話說:「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夷、斤、■,試諸壤土。」可見,春秋時期的兵器雖然仍用青銅鑄造,而在農具、木工具方面已經採用鐵制的了。春秋中葉齊靈公時的《叔夷鍾》銘中有「造或徒四千」的記載,「或」,當是「鐵」字的初文,可知,此時似乎已有大批採鐵冶煉的官徒。當時的冶鐵技術,已經達到了較高階段,據說,吳王闔閭鑄造「干將」、「莫邪」兩把寶劍時,曾使用「童女童男三百人鼓蒙裝炭」,然後,「金鐵刀湍,遂以成劍」(《吳越春秋。闔閭內傳》),說明當時煉爐上所使用的橐是不少的。這種鼓風用的大皮囊因其形式象橐而得名,其鼓風管因和■的管樂器差不多,就稱為「■」。這種鼓風設備也就被稱為「橐■」。後來《老子》的作者曾把宇宙整個空間比作這種鼓風設備,說:「天地之間,其猶橐■乎?虛而不屈,動而愈出」(《老子》第五章)。這種橐,當時可能是用牛皮作的,所以墨子說:「橐以牛皮」、「灶用四橐」(《墨子·備穴》)。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春秋時代的鐵制工具出土數量畢竟很少,這表明當時鐵制工具的使用還很不普遍。例如前引長江流域在江蘇六合春秋晚期吳國墓葬中發現的農具和手工業工具,均為青銅製造。就是在中原地區,例如在河南洛陽王城①、鄭州碧沙崗①和山西侯馬①等地春秋中晚期以至春秋戰國之際的遺址中,還普遍存在石、骨、蚌器的生產工具。恩格斯說:「鐵使更大面積的農田耕作,開墾廣闊的森林地區,成為可能:它給手工業工人提供了一種其堅固和銳利非石頭或當時所知道的其他金屬所能抵當的工具。所有這些,都是逐漸實現的;最初的鐵往往比青銅軟,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①。鐵器的使用提高了生產力,使社會經濟有了顯著發展,也使社會夫系發生了變化。
農業技術的進步①劉寶楠:《論語正義·季氏篇》引語。
①詳見顧棟高:《春秋大事表五·列國爵姓存滅》。
①顧棟高:《春秋大事表·春秋賓禮表敘》。
①詳見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四·列國疆域》。
①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一冊,第196頁,傳說1931年在河南濬縣也出土過一件嵌銅戈和一件嵌鐵刃的銅鉞,現在美國。據了解,其鐵刃也都是隕鐵所制。
①《毛詩註疏校勘記》六之四云:「《正義》本當是鐵字,鐵為■之借。」①參見南京博物院:《江蘇六合程橋二號東周墓》,《考古》,1974年第2期。鐵制工具的使用為深耕和興修水利等創造了條件。
鐵制農具出現以後,牛耕漸趨普遍起來,牛耕技術的發展,只有與鐵器的使用相配合,方可發揮出它的功能。社會上的語言習俗,能夠反映一種行為或事實的普遍存在,而且這種行為或事實,又多是存在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孔子弟子冉耕字伯牛,司馬耕,字子牛②,都以「牛」和「耕」作為名和字,顯示了牛耕的行為早在孔子以前既已存在了。《論語》中的「犁牛」③之詞,《國語》中的「畎畝之勤」①的記載,更加證明春秋時代存在牛耕的事實。《左傳》宣公十一年曰:申叔時使於齊,反,復命而退。王使讓之,曰:「夏征舒為不道,弒其君,寡人以諸侯討而戮之,諸侯、縣公皆慶寡人,女獨不慶寡人,何故?」對曰:「猶可辭乎?」王曰:「可哉!」曰:「夏征舒弒其君,其罪大矣;討而戮之,君之義也。抑人亦有言曰:「牽牛以蹊人之田,而奪之牛。牽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奪之牛,罪己重矣。」
這段文字雖然並未明言那踐踏田地的牛就是耕牛,但從牛既可牽之看來,其必為耕牛無疑。西周末年宣王「不籍千畝」時,虢文公曾經勸諫,力請恢復那種傳之已久的籍田制度時,其中雖然提到自天予以下,公卿百官們如何象徵性地耕地。即「王耕一坺,班三之,庶人終於千畝」(《國語·周語上》),但在文中從頭到尾未見隻字與牛耕有關的言辭出現。可見,宣王時代是沒有牛耕的,至少可以說,那時的牛耕尚未成為一種正式的耕作技術。而《左傳》中的「牽牛以蹊」的記載,在孔子生前半個世紀,此事又與牛耕有關,因而我們可以論定,至遲在公元前七六世紀之間,牛已廣泛地用作耕田的畜力了。
鐵制工具的使用,也給興修水利提供了方便。公元前563年,鄭國大夫子駟「為田洫」②(《左傳》襄公十年),因需在田裡挖掘溝洫,遭到貴族的反對。後來子產執政時,使「田有封洫」③,即一面調整土地,一面挖掘溝洫,似乎得到了成功,「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均見《左傳》襄公三十年),就是當時人們對於他的歌頌。此外,傳說楚國令尹孫叔敖主持修建了勺陂(在今安徽壽縣),灌溉農田一萬多頃,擴大了稻田(《後漢書·王景傳》)。吳國在春秋末年曾修運河「邪溝」。正是由於當時各國都有國家經營的水利事業,所以在「葵丘之會」的盟約中有「無障谷」(《公羊傳》僖公三年)、「無曲防」(《孟子·告子下》),即或以鄰國為壑,或斷鄰國的水源的規定。上述水利事業的發展,也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達。
有關春秋時期的手工業、商業和貨幣等重要史實,在本卷第三部分中另有專題敘述,這裡就不贅述了。
井田制的內部量變與「書社」的出現②轉引自北大歷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考古》第236頁。
③多見中國科學院考古所:《長沙發掘報告》,第66頁,①參見郭寶鈞等:《一九五四年春洛陽西部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56年第2期。②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隊第一隊:《鄭州碧沙崗發掘簡報》,《文物參考資料》1956年第3期。③山西省文管會侯馬工作站:《1959年「牛村古城」南東周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60年第8期。鐵制工具的出現,農業技術的進步,使得當時的農業產量有了提高後,公社農民對「私田」上的勞動增加了興趣,因而出現了「公田不治」的現象。針對這一情況,當時的奴隸主貴族便一反過去傳統,取消「公田」、「私田」的區分,實行了「履畝而稅」(《公羊傳》宣公十五年)制度。為了「履畝而稅」,首先必須使公社農民的「私田」固定化,從此公社內部的土地制度,便由過去的暫時占有變為永久占有,即由「三年一換主(土)易居」(《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經)變為「自愛其處」,即:「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漢書·食貨志上》)。由於各個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種制度的變化,有先有後。在春秋列國中,首先實行「履畝而稅」的,是齊國的「相地而衰征」(《國語·齊語》)。繼齊國之後,則是晉國之「作爰田」(《左傳》僖公十五年)。魯國的「初稅畝」(《左傳》宣公十五年),也是一種「履畝而稅」制,所以,《穀梁傳》宣公十五年解釋說:「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楚國在魯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也對當時的田制進行了改革,「量入修賦」(《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國在魯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年)也曾對公社土地進行了改革。《左傳》襄公三十年中所說的「田有封洫」,是指整理土地經界溝洫而言,「廬井有伍」則是把原來井田中農民的土地廬舍進行調整之義。社會經濟發展較慢的秦國,通過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的「初租禾」(《史記·六國年表》),也完成了上述田賦制度的變化④。這種「履畝而稅」制的出現,雖然不是自然發展的產物,是通過階級鬥爭完成的,但它也與公社農民在耕種公社土地之餘,另外種植墾荒土地而逃稅有看密切關係。也就是說,這種逃稅情況如果持久下去,奴隸主貴族的剝削收入也就因之相對減少。所以,他們便採取了「履畝而稅」制,按公社農民實際耕種面積多少徵稅,不管它是公社的還是墾荒而來的土地,一律丈量徵稅。於是奴隸主貴族的剝削便可大大增加起來。《左傳》宣公十五年解釋「初稅畝」時說:「以豐財也」,正得其旨。
春秋時代各國的上述變化,都促成了公社農民使用的土地固定化。公社土地不再重新分配也是我國土地私有制確立的一個必經過程①。
春秋時代井田制的內部量變,並沒有使當時的公社解體,公社土地的公有制也沒有完全過渡到私有制。當時的公社雖仍存在,但是公社農民這個個體與國家的隸屬關係愈來愈密切。從這時起,各國普遍出現了「書社」組織,「書社三百」(《呂氏春秋·高義篇》)、「書社四十」(《呂氏春秋·知接篇》)等,便是其例。《荀子·仲尼篇》王先謙注云:「書社,謂以社之戶口,書於版圖。」「版」,《周禮·天官·宮伯》鄭眾注云:「名籍也,以版為之,今時鄉戶籍,謂之戶版」。「圖」,《周禮·天官·司會》鄭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廣狹。」可見,春秋時期以後的公社所以稱為書社的原因,當是因為公社必須把公社內的戶口、土地數字製成清冊上交於各國④《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59頁。
①有人認定春秋時代尚無牛耕,所以硬說這個「耕,字是「■」的錯字;司馬耕當作「司馬■」,冉耕也就該作「冉■」了。這種「改字說經」法,純屬臆測之辭,不可輕信。統治者,作為對公社農民徵稅和力役的根據②。《周札·地官·小司徒》職的「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天官·小宰》職的「三曰聽閭里以版圖」,也都是反映這一事實的記錄。
「國」「野」關係的漏除與軍賦田稅的加重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的內部量變,過去的「國」「野」統治關係也在逐漸泯除。《左傳》定公六年云:「陽虎又盟公及三桓於周社,盟國人於毫社。「魯國有兩社,一為周社,一為毫社。周社自是魯之國社,以其為周公後也。魯因商奄之地,並因其遺民,故立毫社。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於周社。亳社,《公羊》、《穀梁》並以為亡國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這裡引起我們注意的是,盟於「亳社」者本是殷族,應稱「庶人」或「野人」,但是現在卻說「國人盟於亳社」。這就告訴我們,被征服的殷人,此時已與西周時期不同,由於「國」「野」關係已經混同,就被稱為「國人」了。從此以後,他們的社會地位已與「國人」相同,因而也就開始服兵役和繳納軍賦了。
《司馬法》云:「王國,百里為郊,二百里為州,三百里為野,四百里為縣,五百里為都。」(《周禮·地官·載師》注引)《管子·度地》又云:「百家為里,里十為術,術十為州,州十為都。」《司馬法》的「州」,無疑是在郊外,從遂、術可通假看來,《管子》「術十為州」的「州」也在「郊」之外。「州」在「郊」、「野」之間,適與《周禮·載師》的「遠郊」相當。我們知道,「州」是「野人」所居,本來不服兵役,可是春秋時代的晉國,為了擴充兵源而「作州兵」(《左傳》僖公十五年),要「州」內的「野人」也服兵役。按照禮法,晉國只能有一軍的兵力,晉獻公「作二軍」(《左傳》閔公元年);晉文公搜於被廬,「作三軍」(《左傳》僖公二十七年);三年後又搜於清原,「作五軍」(《左傳》僖公三十一年);八年後「舍二軍」(《左傳》文公六年),復三軍之數;到了公元前588年則改「作六軍」(《左傳》成公三年),永為定製。當時的軍隊來源,史載甚簡,雖難推測,但是其由二軍為三軍、五軍,當是「作州兵」的直接結果。又如,《左傳》成公元年,魯國「作丘甲」,昭公四年鄭國「作丘賦」。「丘」,本來也是「野人」居住之區,既不當兵,也不出兵賦,而今魯、鄭兩國「丘」中「野人」又出丘甲和丘賦。所以,《穀梁傳》說:「丘甲,國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為也」(成公元年)。《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說,楚國■掩為司馬,於木「使庀賦,數甲兵」,大概也是編「野人」為軍的。所以楚王后來說:「昔諸侯遠我而畏晉,今我大城陳、蔡、不羹,賦皆千乘..諸侯其畏我乎?」(《左傳》昭公十二年)公元前六世紀中葉以前,諸侯的兵力還不大,例如齊桓稱霸時不過「革車六百乘」(《國語·齊語》。各本「六」作「八」,據王引之說改),晉、楚城濮之戰時,晉「車七百乘」(《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後來的晉、齊鞍之戰,晉軍也只出八百乘而已。幾十年後的諸侯列國,幾乎都已全國皆兵,可見當時公社農民的軍賦負擔之重。所以,鄭國子產「作丘賦」時,「國人」指責他說:「其父死於路,己為蠆尾,以令於國,國將若之何?」(《左傳》昭公四年)。
②《論語·雍也篇》:「子謂仲弓曰:犁牛之子,騂且角。雖欲無用,山川其舍諸?」我國的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變為永久占有之後,公社農民繳納給國家貢賦,便由「先王制土,籍田以力」(《國語·魯語下》)即「國」中行徹法、「野」里行助法,逐漸轉變以一律行徹法的剝削方式了。《論語,顏淵篇》云:哀公問於有著曰:「年譏,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對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這裡的「二,吾猶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曰:「謂十二而稅」,是③。《孟子·告子下》又說:「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為二十取一過輕,魯國什取二又過重,足見那時的徹法稅率自然較少於什二,其為什一無疑。但是,自春秋中葉各國採取「履畝而稅」以來,隨著各國奴隸主貴族的日趨奢侈腐化,田稅也在不斷地增加。
階級關係的變化春秋時代,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長期的政治鬥爭與兼併戰爭,加速了公社組織的演變,財富的集中,公社農民的破產和一些貴族的沒落,使得當時的階級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
奴隸主貴族春秋時期,備諸侯國仍按宗法制度進行分封,所以受封地者多為貴族出身的卿大夫,其受田多少也依封建等級的高低而定。如,晉國之制「大國之卿,一旅之矚」,一旅之田為五百畝:「上大夫,一卒之田」(均見《國語·晉語八》),一卒之田為百畝。衛國之制」唯卿備百邑」(《左傳》襄公二十七年),但是卿大夫除封地之外,還有如「鄭伯賞入陣之功」(《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賜子展八邑、子產六邑,因功而得賞田者。另外,卿大夫的「分室」「奪田」之事也多,幾乎無世無之,而且時代愈下,侵奪的現象愈激烈,這種侵奪行為多起於貴族的鬥爭。田邑被奪者,往往不惜犧牲一切,孤注一擲,出之以叛亂。因為失邑失田,則財源斷絕,淪為「疏食」者,同時職守喪失,權勢亦盡,等於削掉貴族的身份。薳氏叛楚,所因「喪職之族」(《左傳》昭公十三年),也就是室邑田土被奪之人。這種非法的奪邑鬥爭不僅常常引起流血政變的後果,而且又使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北山》)成了一句空話,奴隸主貴族內部開始發生變化。各國的奴隸主貴族在長期的兼併戰爭與政治鬥爭中,有的逐漸降為農民或者淪為奴隸。《左傳》信公三十三年云:「臼季使,過冀,見冀缺褥,其妻饁之」;昭公二十年又云:「(伍)員如吳..而耕於鄙」;《國語·晉語九》也云:「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難,欲擅晉國。今其子孫將耕於齊。宗廟之犧,為畎畝之勤。」這裡的冀缺、伍員、范氏和中行氏幾家貴族都是政治鬥爭中的失敗者,現在都在田野里耕種,成了自耕農民。《左傳》僖公二十五年載,周天子以樊陽之田賜晉文公,樊陽不服,晉軍圍之。樊陽人「蒼葛呼曰:『..此,誰非王之親姻,其俘之也?』」這也是貴族在沒落為自由民或奴隸前的一種哀號。《左傳》昭公三年記載,晉國叔向曾對晏嬰說:③《國語·晉語九》:「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難,欲擅晉國。今其子孫將耕於齊:寧廟之犧,為畎畝之勤》。」
「欒、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這是貴族降為奴隸的一個明顯例證。
「國人」參政及其限度西周時期由於有著「國」「野」區別,「國人」和「野人」不僅在政治、經濟和軍事上存在權利義務的不同,而且在建學受教育方面也有差別。但是,到了春秋時代,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公社的內部量變和井田制度從「換主(土)易居」向「自愛其處」的轉變,「國」「野」和「國人」「野人」的差別也就逐漸走向混滅。這時的「國人」已經包括「野人」在內,有時又稱「小人」或「庶人」。
春秋時期的邦國建立在國人之上,當時的統治者如果得不到國人的支持,往往敗亡,所以楚沈尹戌曾說:「民棄其上,不亡何待?」(《左傳》昭公二十三年)楚靈王時,貴族政變「入楚」,靈王在乾溪,右尹子革勸他「請待於郊,以聽國人」。靈王無道,不得民心,自知「眾怒不可犯」,不敢入楚,田縊於芋。後來發動政變的貴族子弟子干、子皙也曰:「眾怒如水火焉,不可為謀」,懼國人之怒而自殺(均見《左傳》昭公十三年)。「國人」干政的方式,或決定國君廢立,或過問外交和戰,或參議國都遷徙,這在例如鄭、衛、宋、曹、陳、許、莒等中小國家裡表現得最為明顯,可能這是保留的原始共同體的遺習較多的緣故。公元前642年,邢人、狄人伐衛,「衛侯以國讓父兄子弟,及朝眾曰:『苟能治之,燬(衛文公名)請從焉。』眾不可。而後師於訾婁。狄師還」(《左傳》僖公十八年)。這裡的「眾」,當指國人。國人無權指染王位,但是凡國之事需要經過全體國人的認可,所以衛侯讓位而朝國人,國人反對,貴族也無可奈何。公元前497年,晉國大夫范氏、中行氏攻晉定公,「國人助公,二子敗,從而伐之」(《左傳》定公十三年),「鄭子孔之為政也專,國人患之..子展、子西率國人伐之,殺子孔而分其室」(《左傳》襄公十九年)。得到國人的支持,甚至太子可以弒其君父,「莒紀公生太子仆,又生季佗。愛季佗而黜仆,且多行無禮於國。仆因國人以弒紀公」(《左傳》文公十八年),便是其例。除內政外,在外交方面,國人也起決定作用。春秋時代晉楚爭霸,中原小國深受其苦,朝楚則晉攻之,朝晉則楚伐之。衛國在晉楚間,有一次「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放出其君,以說於晉」,衛侯乃「出居於襄牛」(《左傳》信公二十八年)。春秋末年,吳國興起於東南,與楚爭霸,濱臨的陳、蔡兩國亦蒙其害。公元前506年,吳軍入楚都,「使召陳懷公,懷公朝國人而問焉,曰:『欲與楚者右,欲與吳者左』」(《左傳》哀公元年)。公元前597年,楚子圍鄭,封鎖十七日,「鄭人卜行成(求和),不吉;卜臨(哭)於大宮,且巷出車,吉」(《左傳》宣公十二年),國人與統治者皆大哭,準備遷都。公元前640年,秦、晉戰於韓原,晉惠公被俘。秦伯合晉使呂甥,盟於王城。秦伯問:「晉國和乎?對曰:「不和」。《左傳》僖公十五年紀其事云:小人恥失其君而悼喪其親,不憚征繕以立圉也,曰:「必報仇,寧事戎狄!」君子愛其君而知其罪,不憚征繕以待秦命,曰「必報德,有死無二!」以此不和。以晉這樣一個國家,還認為一國也是由君子(貴族)與小人(國人)所組成,國人在當時政治中有著重要地位,必須貴族與國人「和」,國家才能有指望。公元前634年,齊孝公伐魯北鄙,僖公命展喜犒齊師,讓他向展禽請教如何措辭。齊侯問曰:「魯人恐乎?」展喜對曰:「小人恐矣,君子則否」(《左傳》僖公二十六年)。展禽即柳下惠,對於國家存亡的應答,依然也是小人、君子並舉,可見國人在當時各國政治生活中舉足輕重。由此我們認為《周禮·秋官·小司寇》職:「致萬民而詢焉」的「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決非向壁虛構之事,當與公社殘存息息相關。
春秋時代的國人,與當時各國的國君、貴族雖然形成了鼎足而立的勢力,但其干與政治是有先天的限度,即他們平時影響政治的行為只是訴諸輿論,即所謂「謗言」而已。例如,晉平公問師曠「衛人出其君,不亦甚乎?」時,師曠回答說:「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輔察其政。史為書,瞽為詩,工誦箴諫,大夫規誨,士傳言,庶人謗,商旅於市,百工獻藝」(《左傳》襄公十四年)。這裡的「庶人謗」就是《國語·周語上》周邵公所謂的「庶人傳語」,也即「鄭人游於鄉校,以論執政」(《左傳》襄公三十一年)的意思,都是止於輿論批評而已。《詩經》有國風,詩序曰:「風,諷也。」國風確實包括有國人的輿論。中國古代一般都有採集民意之官,所謂「詢於芻蕘」(《詩經·大雅·板》),便是其例。但是貴族對於這仲「謗言」「知而不已」、「訊予不顧」(《詩經·陳風·墓門》),即可聽也可不聽,並不致於制約政治制度。所以,周厲王為慮「國人謗王」,厲王怒,派人監視,謗則殺之。「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國語·周語上》),即使在國人忍無可忍起而暴動時,也都是與貴族共同發起的,象「陳國城,版築而殺人。役人相命,各殺其長,逐殺慶虎、慶寅」(《左傳》襄公二十三年),並非常例。
在中國古代社會裡,由於殘存著公社組織,加上氏族共同體的遺習,也就造成了一種力量,使當時的貴族不敢輕侮他們,一旦生產力有了發展,公社逐漸解體,公社凝結體煙消雲散時,國人干預政治的力量,就必然隨之瓦解矣。
《左傳》僖公二十八年云:「(晉侯)聽輿人之謀曰:稱『舍於墓。』師遷焉。曹人凶懼。」又云:晉侯「聽輿人之誦曰:『原田每每,舍其舊而新是謀。』公疑焉。」這裡的「輿人」很難知其具體身份。但從《國語·晉語三》的「惠公入而背外內之賄,輿人誦之曰..』;《楚語上》的「近臣諫,遠臣謗,輿人誦,以自誥也」以及《左傳》襄公三十年的子產「從政一年,輿人誦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及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海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等記載看來,「輿人」也常常有誦,又有土地,且有「衣冠」,並有能受教育的「子弟」,似與「國人」身份相近。
春秋時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公社的內部量度,在農業生產者中間,出現了「隸農」,他們「雖獲沃田,而勤易(治)之,將不克饗,為人而已」(《國語·晉語一》)。這個「隸農」,當是一種庸耕者。《左傳》襄公二十七年的「仆賃於野」即郊野有自由貧民可供雇庸,更是其征。恩格斯曾經指出:「包括著整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萌芽的雇用勞動是很古老的;它個別地和分散地同奴隸制度並存了幾百年。但是只有在歷史前提已經具備時,這一萌芽才能發展成資本主義生產方式」①。可見,在奴隸社會中存在著僱傭勞動現象是不足為奇的。
奴隸春秋時代的奴隸種類頗多,僅就《左傳》昭公七年載,就有皂、輿、隸、僚、仆、台、圉和牧。此外,還有■(《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奴(《論語·微子》)、婢子(《左傳》僖公二十二年)、徒人(《左傳》①田洫,指出間溝洫。子駟為田洫,或以興修水利為名,或以整頓田界為名,尚有爭論。莊公八年)、閽(《左傳》昭公五年)等,至於象「小臣」之類,尚待考證者,暫皆不論。
當時的主要奴隸來源是戰俘,因而《左傳》中常有「大獲」(隱公六年)、「盡獲之」(襄公二十七年)、「盡俘」(定公十五年)等記錄。各國貴族為了能夠掠奪奴隸,往往不擇手段。公元前585年,晉國大夫伯宗、夏陽說率領軍隊本來是和衛國、鄭國一起攻打宋國的,但是到了衛國附近,因見衛國沒有防備,就要襲擊衛,夏陽說:「雖不可入,多俘而歸,有罪不及死」(《左傳》成公六年)。後來經過伯宗的勸阻才停了下來。不但大國如此,一些小國也不例外。邪國乘■國插秧之際,偷襲■國,「盡俘以歸」(《左傳》昭公十八年)。就連小小胡國,也利用吳師入楚的時機,「盡俘楚邑之近胡者」(《左傳》定公十五年),結果招來了亡國的禍害。
罪人沒為奴隸,也是奴隸的主要來源之一。楚公子棄疾出使晉國,路經鄭國,對其隨從誓曰:「有犯命者,君子廢,小人降」(《左傳》昭公六年),也就是說如果觸犯命令,君子撤職,小人降為奴隸。《呂氏春秋·精通篇》載,鍾子期聽到擊磐的聲音很悲,使人召來其人而問其故。擊磐者回答說:「臣之父不幸而殺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為公家為酒,臣之身得生,而為公家擊磐,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他本想贖回母親,自己卻是一無所有,而且本身也是「公家之財」。這個故事,更是罪人為奴的絕好例證。殺人者本身受刑,家屬要淪為奴隸,是當時的一般慣例。
奴隸的第三個來源是買賣奴隸。《呂氏春秋,觀世篇》里以為越石父的淪落是「齊人,累之」,《史記·管晏列傳》也說:「越石父賢,在縲泄中。」但是《晏子春秋·內篇雜上》卻云:「晏子之晉,至中牟。睹弊冠反裘負芻,息於塗側者,以為君子也。使人問焉,曰:『子為何者也?』對曰:『我越石父也。』晏子曰:『何為至此?」曰:『吾為人臣僕於中牟,見使將歸。』晏子曰:『何為為仆?』對曰:『不免凍餓之切吾身,是以為仆也。』晏子曰:『為仆幾何?』對曰:『三年矣。』晏子曰:『可得贖乎?』對曰:『可。』遂解左驂以贈之,因載而與之歸。」這裡說的越石父淪落與犯罪無關,而是迫於凍餓而賣身為奴的。《呂氏春秋·察微篇》記載:「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子貢贖魯人於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這個故事比較叮信,因為一般掠賣奴隸多半不在本地販賣,而是轉運他地銷售。這裡所說「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則是可信的。《國語·吳語》所謂「妻子鬻」的記載,也是奴隸買賣現象的反映。正是因為春秋時代有出賣女為妾的事實,所以子產說:「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左傳》昭公元年)。春秋時代掠賣奴隸的雖已相當普遍,但是賣身為奴的事例為數不多,債務奴隸似乎還不存在,這與當時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尚未完全解體有著密切關係。
春秋時期的奴隸多為官府所有。《左傳》隱公五年云:「若夫山林川澤之實,器用之資,皂隸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這裡的皂隸已若賤官,管理「器用」等,與普通奴隸不同。他們「不知遷業」,世襲為之。《國語·晉語四》云:「皂隸食職」,韋昭注曰:「各以其職大小食祿」,可知皂隸乃是一種官府奴隸。各國官府奴隸的具體數字,史書雖無明確記載,但從齊靈公滅萊一役獲得大量戰俘,齊襄公「九妃六嬪,陳妾數百」(《國語·齊語》),可知齊國國君擁有大量奴隸。晉國的荀林父有「狄臣千室」(《左傳》宣公十五年),狄臣即狄俘,一室以五人計,就有五千人之多。
《叔夷鍾》銘云:「余易女..厘仆三百又五十家』,厘仆或即萊俘,以一家五人計,三百五十家就有一千七百五十人。可見各國大夫也有大量奴隸。貴族之外,一般平民家中也擁有奴隸。
春秋時代,奴隸聽從事的生產事業,首先是手工業。《叔夷鍾》云:「余命女(汝)司■(予)厘造■(鐵)徒四千,為女敵察。」「厘造鐵徒」是出身於萊的刑徒,其數目競達四千之多,實在驚人。齊國的這種鐵官徒在政府控制下進行生產,與漢代的鐵官徒幾乎完全相同。《越絕書》卷二云:「闔廬以鑄干將劍,歐冶僮女三百人。」《吳越春秋》卷四又云:「使童女童男三百人鼓橐裝炭,金鐵刀濡,遂以成劍,陽曰干將,陰曰莫邪。」這些童男童女都是奴隸,似乎也是國家所有。女奴從事養蠶、紡織的也較常見。齊國的「蠶妾」(《國語·晉語四)、鄭國的「女工妾」(《國語·晉語七》),便是其證。《左傳》昭公七年杜注云:「養馬曰圉,養牛曰牧。」可見,當時也有從事畜牧業的奴隸。
奴隸也有為貴族從事非生產性勞動和為滿足他們的荒淫腐化需要而用於家內勞動者。《左傳》襄公十一年云:「鄭人賄晉侯,以師悝、師觸、師蠲..歌鐘二肆,及其鎛磬,女樂二八。」《呂氏春秋·壅塞篇》云:「秦繆公時,戎強大,秦繆公遺之女樂二八與良宰焉。」這裡的師悝等與女樂,都是國有奴隸。此外還有守門的「閽」、作陪嫁的「媵」、守館的「館人」、「妾」、「豎」、「寺人」等,他們都是奴隸主貴族所奴役或任意屠殺的奴隸。晉景公死,他的「小臣有晨夢負公以登天,及日中,負晉侯出諸側,遂以為殉」(《左傳》成公十年)。晉「平晏(公)射鴳不死,使豎襄搏之,失。公怒,拘將殺之」(《國語·晉語八》),便是其例。
綜上可見,春秋時代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長期政治鬥爭和兼併戰爭的影響,引起了當時階級關係的變化,預示了中國奴隸社會開始走向動盪的歷史趨勢。
第三節 各國的大夫兼併與南方的混戰
向戌弭兵
從春秋前期齊桓公創霸業起,直到春秋中葉之末,晉、楚再盟於宋止,諸大國為了爭霸砍殺了百餘年,弄得中小國家不僅要貢納財物,而且受到戰爭之害也頗深重。地處晉、吳、齊、楚交通要道之間的宋、鄭兩國,首鼠兩端,吃盡了大國苦頭。這兩個國家對待晉、楚的政策如同鄭大夫子良所說:「晉、楚不務德而兵爭,與其來者可也。晉、楚無信,我焉得有信?」(《左傳》宣公十一年)晉、楚兩國皆咽內爭外患而筋疲力盡,諸侯間也實在受不了「犧牲玉帛,待於二境」(《左傳》襄公八年)的苦痛,於是再由宋國發起弭兵運動。
宋國的執政者向戌與晉、楚兩國的當權者趙武(即趙孟,又稱趙文子)
和子木(即屈建)是好友,他想利用這種關係,在諸侯間發起弭兵運動。魯襄公二十七年(公元前546年),向戌先到晉國去找中軍元帥趙武,趙武和眾大夫商量對策,韓宣子曰:「兵,民之殘也,財用之蠹,小國之大葘也。將或弭之,雖曰不可(不能成功),必將許之。弗許,楚將許之,以召諸侯,則我失為盟主矣」,因而晉國贊同了向戌的倡議。向戌又去楚國,「楚亦許之」,(均見《左傳》襄公二十七年),接著齊、秦和其他一些中小國家也都表示同意。
是年五月至七月,晉、楚、齊、宋、衛、鄭、魯、陳、邾、滕、許、蔡等候國的卿大夫和小國君主在宋都商邱盟會,秦國雖然同意弭兵,但沒有出席會議。在會上,楚國首先提出「晉、楚之從,交相見」(《左傳》襄公二十七年)的要求。這個「晉、楚之從」是指附屬於晉、楚的各國,「交相見」,意謂原屬晉的朝楚,屬楚的朝晉。這就是說,原先分別從屬晉、楚的中小國家,現在要同時負擔向晉楚兩國朝貢的義務。由於原來從屬於晉國的侯國占多數,這就使晉國吃了虧。於是,晉趙武說:「晉、楚、齊、秦匹也。晉之不能於齊,猶楚之不能於秦也。楚君若能使秦君辱於敝邑,寡君敢不固請於齊?」(《左傳》襄公二十七年)最後商定,齊、秦兩國除外,其他各國都須「交相見」,楚國還是占了便宜。這樣一來,兩國的附屬國必須既朝晉又朝楚,承認晉、楚為其共同的霸主。當時如果不是晉、楚兩國勢均力敵,這種現象是不會出現的。
弭兵會議後,晉、楚兩國之間在四十年內沒有發生衝突,戰爭的中心便由中原移到了東南地區的吳、楚,吳、越之間。這時的中原諸侯國雖然免受了大國的征伐,但從小國人民的負擔來說,並未減輕,因為他們的貢納較前增加了一倍。
例如,公元前544年,晉人司馬女叔侯對晉君說:「魯之於晉也,職貢不乏,玩好時至,公卿大夫相繼於朝,史不絕書,府無虛月」(《左傳》襄公二十九年)。鄭國對晉、楚的貢納也是很重的。公元前551年,晉國派人到鄭國要貢品時,子產回答說:鄭國對於晉國,「不朝之間,無歲不聘,無役不從。以大國政令之無常,國家罷病,不虞薦至,無日不惕,豈敢忘職」(《左傳》襄公二十二年)。春秋時代,魯、鄭等國對於晉、楚大國屬於二等國,但是它們對於一些小國又是強者,小國對於它們又有負擔。魯向邾、■等國索取貢物,便是其例。
小國對於大國的貢納,當然還是落到人民頭上,因而人民負擔也就不斷加重。所以在齊國「民參其力,二入於公」;在晉國「庶民罷敝,而公室滋侈。道殖相望,而女富溢尤」(均見《左傳》昭公三年);在楚國,「道殖相望,盜賊司目,民無所放(依),是之不恤,而蓄聚不厭」(《國語·楚語下》)。當時的人民由於遭受到如此沉重壓榨,因而人民反抗,也較普遍。所以記載中說:楚國「寇盜充斥」(《左傳》襄公三十一年);魯、鄭「多盜」(《左傳》襄公二十一年)。齊國因為施用嚴刑鎮壓人民的反抗,以致「國之諸市,屢賤踴貴」(《左傳》昭公三年)。這種現象的出現,正如墨子所云:「富貴者奢侈,孤寡者凍餒,雖欲無亂,不可得也」(《辭過篇》)。弭兵約後,各國便由過去的國與國的鬥爭逐漸轉向國內鬥爭,使一些侯國內部發生了政治經濟等方面的變化,舊制度也逐漸為新制度所代替。因此可以說,洱兵之會是春秋時期由諸侯兼併轉向大夫兼併的關鍵之年,也是春秋時代由前期轉入後期的標誌。
各國內政的變遷中原弭兵之後,各國的內政逐漸下移到卿大夫手中,出現了大夫專政的局面。
晉國公元前633年,晉國始「作三軍」,以「郤縠將中軍」②(《左傳》僖公二十六年),此為郤氏始興。公元前632年,郤縠卒,「原軫(即先軫,原為其食邑,晉人多以食邑為氏)將中軍」(《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此為先氏始興。公元前627年,先軫「免胄入狄師,死焉」,其子「先且居將中軍」(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22年,先且居(即霍伯,霍蓋其采邑)死,次年,陽處父「易中軍」(文公六年),趙盾為政,逐孤氏,逼晉君,靈公欲殺之,未克,反為所殺,趙盾立成公,此為趙氏始興。《左傳》宣公二年云:「初,麗姬之亂,詛無畜群公子,自是晉無公族。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適(子)而為之田,以為公族(為公族大夫)。又宦其餘子,亦為餘子(亦治餘子之政);其庶子為公行。晉於是有公族、餘子、公行。」從此晉國以異姓、異氏為公族,公室卑弱從此始。公元前601年,「郤缺(代趙盾)為政」(《左傳》宣公八年)。公元前597年,郤缺已死,荀林父代之「將中軍」(《左傳》宣公十二年),此為荀氏(中行氏)始興。次年,晉殺先縠,先氏亡。公元前593年,「命士會將中軍」(《左傳》宣公十六年),代荀林父為政,此為范氏(士氏)始興。次年,士會請老,郤克為政。公元前587年,「欒書將中軍」(《左傳》成公四年),代郤克為政,此為欒氏始興。公元前574年,晉厲公殺三郤(郡錡、郤犨、郤至),郤氏亡,「欒書、中行偃遂執公焉」(《左傳》成公十七年),「使程滑弒厲公」(《左傳》成公十八年)。公元前573年,韓獻子(即韓厥)為政」(《左傳》成公十八年),此為韓氏始興,公元前566年,「韓獻子告老」(《左傳》襄公七年),知■為政,此為知氏(中行氏之別支)始興。公元前560年,「荀偃將中軍』(《左傳》襄公十三年),代知■為政。公元前554年,荀偃死,士匄為政,范、欒二氏不和,士匄逐欒盈,晉內亂。越二年,欒氏亡。公元②按,封,捐田界;洫,指水溝。《說文》謂廣四尺深四尺為之溝;廣八尺深八尺為之洫,此洫也包括溝,田間之水道。但觀下文,子產之封洫似較子駟有所不同。
前548年,士匄已死,「趙文子(即趙武)為政」(《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趙氏再興。公元前541年,趙武死,韓起為政。公元前514年,韓起死,「魏獻子(即魏舒)為政」(《左傳》昭公二十八年),此為魏氏始興。至此,晉有韓、趙、魏、范、知、中行六大卿族即「六卿」。他們擁有實際政治權力和廣大土地,漸漸不把國君放在眼裡,「晉益弱,六卿皆大」(《史記·晉世家》)。公元前509年,魏舒死,范秧為政。公元前497年,趙鞅代范鞅為政,趙鞅與范、中行氏不和,范、中行氏入於朝歌以叛。公元前490年,「晉圍柏人,荀寅、士吉射奔齊」(《左傳》哀公五年),范、中行氏亡。公元前475年,知瑤代趙鞅為政。至此,晉國卿族只剩下了知、韓、魏、趙四家,其中以知氏為最強。後來,知伯與趙氏為敵,趙氏說服韓、魏,三家聯合滅了知氏,就形成了三家分晉的局勢。關於韓、趙、魏為什麼能在大夫兼併中取得勝利問題,似乎可以從《銀雀山竹簡》中得到一些了解。如云:吳王問孫子曰:「六將軍分守晉國之地,孰先亡?孰固成?」孫子曰:「范、中行是(氏)先亡。」「孰為之次?」「智是(氏)為次。」「孰為之次?」「韓、魏為次。趙毋失其故法,晉國歸焉。」吳王曰:「其說可得聞乎?」孫子曰:「可。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為■(畹),以百六十步為■(畝),而伍稅之。其□田陝(狹),置士多,伍稅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喬(驕)臣奢,冀功數戰,故曰先[亡]。..公家富,置士多,主喬(驕)臣奢,冀功數戰,故為范、中行是(氏)次。韓、魏制田,以百步為■(畹),以二百步為■(畝),而伍稅[之]。其□田陝(狹),其置士多。伍稅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喬(驕)臣奢,冀功數戰,故為智是(氏)次。趙是(氏)制田,以百廿步為■(畹),二百冊步為■(畝),公無稅焉。公家貧,其置士少,主金(儉)臣□,以御富民,故曰固國。晉國歸焉。」吳王曰:「善。王者之道,□□厚愛其民者也」①。從孫武回答吳王的話中可以看出,那時六家的田制雖然都已突破了「百畝為田」的舊「經界」,而范氏、中行氏和知氏的田畝制遠沒有韓、趙、魏的大,也就是說,滅亡早的范、中行、知三家,田制小、剝削重、養士多、生活奢侈,因此不得人心。而韓、趙、魏三家,畝制大、剝削輕、養士少、生活節儉,所以得到人民的支持。孫武對於晉國六卿存亡的分析,當是一個接近歷史事實的看法。
齊國齊國的世卿大族,較之晉國為少,桓公稱霸以前只有國、高二氏。
公元前574年,「齊侯使崔杼為大夫,使慶克佐之」(《左傳》成公十七年),此為崔、慶二氏預政之始。公元前554年,崔杼立齊莊公,始得政。公元前548年,崔杼殺莊公立靈公「而相之,慶封為左相」(《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次二年,慶封「滅崔氏」(《左傳》襄公二十六年)當國。公元前545年,陳、鮑二氏合欒、高(皆出於齊惠公,此欒氏謂欒施,字子旗;高氏謂高強,字子良)共滅慶氏。欒、高二氏「皆嗜酒,信內多怨,強於陳、鮑氏而惡之」(《左傳》昭公十年),陳、鮑滅之。春秋末年的陳氏(即田氏),原來是陳國貴族,早在魯莊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72年),陳公子完在陳國一次政治鬥爭中失敗,逃到齊國,從此就在齊國有了立足點。除滅欒、高后,陳桓子召回群公子,向各公族討好,得到高唐的賞邑,於是「陳氏始大」(《左傳》昭公十年),政權被他所統一,立定了代齊的基礎。所以,晏子回答叔①詳見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出版社第五章第183—192頁。向曾說:「此季世也,吾弗知。齊其為陳氏矣!公棄其民,而歸於陳氏。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則鍾。陳氏三量,皆登一焉,鍾乃大矣。以家量貸,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魚鹽蜃蛤,弗加于海。民參其力,二入於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蠢,而三老凍餒,國之諸市,屨賤踴貴。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愛之如父母,而歸之如流水。欲無獲民,將焉辟之?箕伯、直柄、虞遂、伯戲(陳氏之先),其相胡公(陳國始封之祖)、大姬(胡公妃),已在齊矣。」(《左傳》昭公三年)
魯國魯國因「秉周禮」的緣故,由公族執掌大政。魯公族中以季、孟、叔三家最強,他們都是桓公之後,所以稱作「三桓」。公元前659年,季友戰敗莒師,「公賜季友汶陽之田及費」(《左傳》僖公元年),汶陽之田邊齊,後為齊人所取,費則僻在東南,所以長為季氏所有,季氏以此為根據地而執魯政,強於二家。孟氏有成,叔氏有郈,都邊於齊,勢力並不鞏固。公元前510年,「魯文公薨,而東門遂殺嫡立庶,魯君於是乎失國」(《左傳》昭公三十二年)。後來,東門氏因與三桓爭政,被三桓除掉,從此政權更集中於季氏。公元前562年,魯「作三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左傳》襄公十一年)。按,魯國公室本為二軍,今作三軍,改為季孫、叔孫、孟孫各私有一軍,其不足數,由三氏各以原有的私乘補充。從此以後,三家的勢力格外強盛。公元前561年,季武子執政,從此政治大權盡歸季氏。為了降低公室的地位,公元前537年「舍中軍」,「四分公室,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之,而貢於公」,以「卑公室」(均見《左傳》昭公五年),從此,魯國人民只向三家納徵,再由三家轉向昭公交納貢賦。這樣一來,魯國實際上已分成三國,魯君不過保有一個宗主虛名和部分民賦而已。公元前517年,昭公由於受不了季氏的凌逼,就起兵攻襲季氏。季氏得叔、孟兩家的幫助,合力把昭公趕出國都,終身不能回來。從此季氏代行君權,凡八年。魯昭公死於外時,「趙簡子問於史墨曰:『季氏出其君,而民服焉,諸侯與之;君死於外,而莫之或罪,何也?(「何」字各本無,今從金澤文庫本增)』對曰:「..天生季氏,以二魯侯,為日久矣。民之服焉,不亦宜乎!魯君世從(縱)其失(佚),季氏世修其勤,民亡君矣。雖死於外,其誰矜之?』」(《左傳》昭公三十二年)由此可見,季氏在與魯君爭奪政權的鬥爭中注意爭取人民,得到人民的支持,因而宋國樂祁說:「政在季氏三世矣,魯君喪政四世矣。無民而能逞其志者,未之有也」(《左傳》昭公二十五年)。鄭國鄭國因近周室,保守周制,也是一個公族執政的國家。鄭國的政權下移,始自「鄭七穆」(《左傳》襄公二十六年)。鄭穆公十一子,子然、子孔、士子孔三族已亡,子羽不為卿,所存而當政者有子展公孫舍之為罕氏、子西公孫夏為駟氏、子產公孫僑為國氏、伯有良肖為良氏、子大叔游吉為游氏、子石公孫段為豐氏、子石印段為印氏,故曰七穆。公元前605年,鄭靈公死,「鄭人立子良」(《左傳》宣公四年),是為穆族執政之始,自是以後,穆公各族,更迭為政。公元前571年,「子罕當國」(《左傳》襄公二年)。公元前563年,「子駟當國」(《左傳》襄公十年)。公元前555年,子孔執政,「欲去諸大夫」(《左傳》襄公十八年)。公元前554年,「鄭人使子展當國」(《左傳》襄公二十年)。公元前544年,伯有執政,鄭內亂,伯有死,子皮執政,授權子產。公元前522年,子產死,「(子)太叔為政」(《左傳》昭公二十年)。鄭國自子太叔以後,執政者還有駟顓、罕達、駟弘,都是穆族,茲不詳述。這裡需要指出的是,鄭國執政大夫子皮,與下述宋國執政大夫司城子罕都曾貸糧與國人,因而得到了人民的支持。所以,晉國大夫叔向說:「鄭之罕(子展、子皮、罕氏),宋之樂(宋子罕、樂氏),其後亡者也,二者其皆得國乎!民之歸也。施而不德,樂氏加焉,其以宋升降乎!」(《左傳》襄公二十九年)
宋國宋國在春秋諸侯國中,一直積弱不振,其主要癥結是由於他的宗法制度穩固,強宗大族擅權,政治上因循守舊的緣故。宋昭公時的司馬樂豫說:「公族,公室之枝葉也;若去之,則本根無所庇陰矣」(《左傳》文公七年);楚國太宰犯又云:「諸侯唯宋事其君」(《左傳》昭公二十一年),便是其證,不過,春秋中葉以後,宋國政權也稍下移。先是華元執政,時間很久,後是司城子罕,再後則是向戌,向戍之後為華亥,華亥之後為樂大心,樂大心之後為皇瑗,皇瑗之後為皇緩,至春秋之未為樂筏。
衛國衛國在春秋初年,尚算一個大國,但是「狄人伐衛」(《左傳》閔公二年)後,特別是到了春秋中葉,齊、晉交侵,已逐漸成了一個小國。衛國內部局面的變化,雖然不需詳考,只要指出孫、寧二氏都是逼君之大族,衛君且被逐出國,以及其後二氏夷滅,春秋末年的南氏(公子邱之後)執政,大權悉在其手,便可以概其餘。
上述各國的大夫之間,也在不斷互相兼併,擴大領地,爭奪奴隸和財富。例如,魯閔公傅「奪卜■田」(《左傳》閔公二年);晉大夫「郤錡奪夷陽五田..郤犨與長魚矯爭田,執而梏之,與其父母妻子同一轅」(《左傳》成公十七年)。「爭田」之外,還有「奪室」、「兼室」、「分室」。這種「室」,究竟包括哪些內容呢?晉國範文子批評晉厲公時說:「今我戰又勝荊與鄭,吾君..大其私暖而益婦人田,不奪諸大夫田,則焉取以益此?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將與幾人?」又說:「於是乎君伐智而多力,怠教而重斂,大其私暱,殺三郤而屍諸朝,納其室以分婦人」(均見《國語·晉語六》)。從這兩段文字中可以看出,厲公「大其私暱而益婦人田」,當是「不奪諸大夫田,則焉取以益此,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將與幾人」,結果「殺三郡而屍諸朝,納其室以分婦人」。這裡的「室」,韋昭注云:「妻妾貨財」、「家資也」。可見,其中包括土地以及妻孥、臣僚、仆庸、奴隸和其他財富。所以,齊國崔行殺高厚而「兼其室」(《左傳》襄公十九年),陳氏、鮑氏敗欒施、高強而「分其室」(《左傳》昭公十年),楚國申公巫臣取夏姬奔晉,子重、子反殺其族而「分其室」(《左傳》成公七年),楚公子圍殺大司馬芳掩而「取其室」(《左傳》襄公三十年)。在大夫兼併過程中,加強了勢力強大的大夫地位,在各諸侯國中他們成了實際的執政者。各國執政大夫所以能在同國君的鬥爭中取得勝利,主要是他們得到了人民的支持。上述的大夫交替執政,也就結束了禮樂征伐自諸侯出的局面。
縣郡的出現與刑法的公布縣郡的出現縣的起源或舉楚或舉秦,今難詳證。春秋時期,世族世官制度還未衰落,晉、楚等國雖已開始了縣的設置,晉、吳並已開始郡的設置,但郡縣中的縣大夫或縣公,仍然大都由卿大夫及其子弟擔任,與戰國時期的縣令全由國君任免者不同。
楚國設縣最早。約公元前680年,楚文王以彭仲爽「為令尹」,「實縣申、息」(《左傳》哀公十六年)。按,息之滅在魯莊公十四年:「蔡哀侯為莘故,繩息偽以語楚子,楚子如息,以令入享,遂滅息」,申與息地相接。《左傳》莊公六年:「楚文王伐申」,申之滅當在此時。這是見於記載的楚設縣和縣置尹之始。《左傳》載,陳在楚莊王、靈王、惠王時曾經四度為楚所滅而為縣。看來,楚國的縣都是把沿邊的諸侯國滅亡後而設置的。《左傳》宣公十二年云:「若惠顧前好,檄福於厲、宣、桓、武,不泯其社稷,使改事君,夷於九縣。」九為虛數,不必如杜注、孔疏等實指為某國某縣,說明到了春秋中期,楚國新設的縣已經多了起來。楚國縣的長官稱為縣公,也稱為尹。楚縣長官之所以稱為公,據《左傳》莊公三十年杜注云:「楚僭號,縣尹僭皆稱公。」楚國的高級官吏大都稱為尹,如令尹就是楚國最高官職,其次尚有左尹、右尹、箴尹、連尹、宮廄尹等。楚國縣尹的地位僅次於楚國的令尹和司馬,縣尹可直接升為司馬。
晉在春秋時設縣亦較早。公元前635年,「晉侯圍原」。「原降」,「遷原伯貫於冀,趙衰為原大夫,狐溱為溫大夫」(《左傳》僖公二十五年)。晉稱縣的長官為大夫。原大夫、溫大夫即原縣、溫縣的大夫。公元前627年,晉國肯臣薦舉郤缺有功,襄公賞以「先茅之縣」(《左傳》僖公三十三年),這是晉國見於記載的設縣和置縣大夫之始。公元前594年,晉勝秦於輔氏,「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亦賞士伯以瓜衍之縣」(《左傳宣公十五年),說明晉國在春秋中葉已較普遍地設置縣。室,為其居住之處,故用作計算單位。此賞以勞動力,包括所耕土地等,與韋昭注「妻妾貨財」意義相同。這裡室、縣並稱,其私有性質甚明。後來,楚國聲子告誡令尹子木開赦伍舉之罪,因為伍舉準備投奔晉國,「晉人將與之縣,以比叔向」(《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晉國的名族,伍舉有縣而與之比,更可推知這是作為私人采邑的縣。晉國對於他國來奔的人的賞賜,也以縣為單位,更可見晉在春秋中葉置縣的普遍。到了春秋後期,不僅國君已掌握有很多的縣,強大的大夫隨著權力的增大,亦已轄有若干縣。公元前537年,「韓宣子如楚送女,叔向為介」。楚靈王欲「以韓起(宣子)為閽,以羊舌肸(叔向)為司宮」以辱晉,蓬啟疆以為「箕襄、邢帶、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韓賦七邑,皆成縣也。羊舌四族,皆強家也。晉人若喪韓起、楊倞,五卿、八大夫輔韓須、楊石,因其十家九縣,長毅九百,其餘四十縣,遺守四千,奮其武怒,以報其大恥。伯華謀之,中行伯、魏舒帥之,其蔑不濟矣」(均見《左傳》昭公五年)。可見,晉在平公時韓氏已有七縣,羊舌氏已有二縣,晉全國已有四十九縣。縣之別於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為大,出得起重賦。這裡「縣」與大家、強家互稱,饒有意義。到了晉頃公時,公元前514年,「魏獻子為政,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左傳》昭公二十八年)。晉的縣同卿大夫的采邑已有不同。卿大夫的采邑,只要不是奪爵滅宗,總是代代世襲的。縣大夫雖然也有世襲的,但它則經常更換。例如,州縣原屬郤稱,到魯成公十七年晉厲公滅三郤後,又歸於趙氏,後又傳於欒豹。欒豹滅後,便把州縣給了鄭國的公孫段。公孫段死後,又傳於其子豐施。鄭國的子產又把州縣通過韓宣子交換給了晉國。韓宣子不願把州縣據為己有,乃「以易原縣(原本晉邑,不知何時屬宋樂氏)於樂大心」(《左傳》昭公七年),說明晉的縣大多不是世襲的。這就說明到了春秋末年,隨著晉公室的衰微,大夫的專政和大夫的兼併,強大的大夫所直屬的縣越來越多,同時又多私有性質,經常互換。同時,由於縣的普及,原來國與野的分界,亦已逐漸消失了。
最初的縣都設在邊地,《淮南子·主術》高誘注云:「縣,遠也」,甚是。這些縣,具有國君直屬的邊地軍事重鎮性質,國君任命的縣之長官是可以世襲的。例如楚的申縣,第一個縣公為申公斗班,而繼任者申公斗克(字儀文),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晉的原縣,第一個縣大夫為趙衰,稱為原季,而繼任者為趙衰之子趙同,亦稱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晉,晉以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襲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晉、楚等大國為了加強集權,強化邊地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併來的小國改建為縣,不作為卿大夫的封邑。縣之不同於封邑者,就是縣內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組織和軍事組織,特別是有徵賦的制度,一方面便於國君的集中統治,另方面又加強了邊防。《左傳》成公七年,楚圍宋之役,「子重請取於申、呂(二縣)以為賞田」,申公巫臣說:「不可。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晉鄭必至於漢」,便是其證。
春秋後期,隨著社會的變化,晉國出現了代表新興勢力的卿大夫。這些卿大夫就在他們的領地內推行了縣制,因而縣也就逐漸變成了一種地方行政組織。到春秋未年,晉國又出現了郡的組織。郡,本來設在新得到的邊地,因為邊地荒僻,地廣人稀,面積雖然遠較縣為大,但其地位要比縣低。所以,趙簡子在作戰時宣誓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左傳》哀公二年)。郡縣兩級的地方組織即郡下分設若干縣,當是戰國時代邊地逐漸繁榮以後的事情。
春秋時代,設有正式縣制者,似乎只有晉、楚兩國,其他各國雖在記載中有縣、郡等記載,似有問題。例如《史記·秦本記》說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這裡所載之縣,或即「縣鄙」之意。以春秋時期秦國尚很落後,特別是從《史記,秦本記》和《商君列傳》載商秧變法時始「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觀之,在此之前似乎沒有縣制。魯信公九年(公元前651年),秦納晉惠公,《國語·晉語二》載惠公對秦使曰:「君實有郡縣」。春秋時,楚國未聞有「郡」,晉「郡」又在縣之下,因而《晉語》所云,似為戰國時人的口頭術語,未可驟信。
刑法的公布春秋以前的刑律,據《尚書·呂刑》說雖有「五刑之屬三千」,但它沒有指出這些條款是公布的。也就是說,對於當時的奴隸和平民,在什麼情況下用什麼樣的刑,完全由奴隸主貴族自己臨時來決定,致使「令不測其深淺,常畏威而懼罪也」(《左傳》昭公六年,孔穎達疏語)。這種「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禮記·曲禮上》)的歷史局面,到了春秋時代已彼玉室衰微、公室卑弱,大夫專政與大夫之間的兼併的事實所打破。
為了緩和當時的社會矛盾,公元前536年鄭子產「鑄刑書」,這是成文法典的初次公布。當鄭國鑄造公布刑書的時候,晉國叔向曾給予產一封信,責備他說:「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繳幸以成之,弗可為也。..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子產回信說:「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均見《左傳》昭公六年)。這更證明春秋以前的刑津是掌握在貴族手中的,他不願把刑法公布,怕的是喪失了貴族階級過去的那種家長制的生殺予奪的權柄。但是,現在為時勢所迫,子產為了「救世」而甘冒不韙,竟把刑典公布出來。
叔向雖然曾經盡力反對子產鑄刑書,然而由於時勢所迫,僅僅相隔二十三年,叔向自己的祖國即晉國趙鞅、荀寅也「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了。那時也遭到維護家長奴隸制的孔子的反對。孔子對他批評說:「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均見《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孔子的話和叔向的一模一樣,可見那時的奴隸主貴族是何等強烈的反對成文法典的公布!春秋未年,似乎又有私家製造的刑律的事。如公元前501年,鄭國的執政「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左傳》定公九年)。《竹刑》大約也是一種刑書,把條文寫在竹簡上的。
刑律是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維護他們利益的工具,春秋時代公布刑法本身,如同子產所說是為了「救世」,以延續他們即將崩潰的命運,反映了社會矛盾的尖銳。但從當時的歷史條件來看,也反映了隨著公社開始走向解體而帶來的政治上的進步。恩格斯說:「古代的公社,在它繼續存在的地方,在數千年中曾經是從印度到俄國的最野蠻的國家形式即東方專制制度的基礎。只有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人民才靠自己的力量繼續向前邁進,他們最初的經濟進步就在於利用奴隸勞動來提高和進一步發展生產」①。春秋時代的刑法公布,則是這種最殘暴的國家形態的某些改良,它是人民以自己的反抗鬥爭所取得的成果,也在政治上反映了中國奴隸社會的演變。
南方的混戰與越之滅吳公元前546年弭兵會議之後,當中原各國正在鬧著內政變遷期間,南方的楚、吳、越之間開始了激烈的爭戰,形成了三國鼎立的形勢。楚在吳、越之西,吳在越北楚東,越在楚吳的東南,三國地勢,以楚為優,但是,吳、越是新興國家,銳氣較盛,所以在春秋末期,楚國的勢力反而較為遜色。然而吳、越畢竟基礎較差,雖然一時達到了極盛情勢,不久也就衰弱下去,真是所謂「其興也悖(勃)焉」,「其亡也忽焉」(《左傳》慶公十一年)。吳楚之爭與吳國爭霸地處長江下游的吳國,據《史記·吳太伯世家》載,「太伯之奔荊蠻,自號句吳。荊蠻義之,從而歸之千餘家。」可見,當時這裡並無國家機構出現。太伯只是受到該地氏族的擁戴成了他們的首領而已。周武玉滅商後,「求太伯、仲雍之後,得周章。周章已君吳,因而封之。」聯繫到解放後在今丹徒煙墩山出土的《宜侯矢■》銘中的「矢」就是周章②。看來,《宜侯矢■》是康王時器,周章的受封也在康王時期。按,宜、虞、吳,寧鎮地區方言,古音可能相近,因而中原人初稱之為「宜」,因而宜侯即與吳國有關。太伯死,仲雍立,傳十四世到春秋初年。吳受周封后,始終①恩格斯說:「耕地起初是暫時的、後來便永久地分配給各個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財產的過度,是逐漸完成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160頁)。
②從比以後各國先後出現整理戶籍的記載,例如齊國的「正戶籍」(《管子·國蓄篇》)、晉國的「損其戶數」(《國語·晉語九》)、楚國的「乃大戶」(《左傳》成公二年)、秦國的「初為戶籍,相伍」(《七國考》,中華書局,第89頁)等,皆是其證。
沒有認真地把周王當作「天子」看待,因而直到春秋前期,吳國和中原各國也沒有什麼往來。
公元前583年,晉國採納了從楚逃亡到晉國的申公巫臣的策略,扶植吳國以制楚。巫臣到吳後,「教吳乘車,教之成陣,教之叛楚」,從此「吳始戊楚」,屬於楚的一些蠻夷,「吳盡取之,是以始大」(均見《左傳》成公七年),「於是始通於中國」(《史記·吳太伯世家》)。
春秋中後期,吳國的社會經濟有了較大發展,今江蘇六合程橋東周一號墓出土了九件編鐘,都有「攻■」①銘文,就是吳國的稱號,二號墓出土有鐵條,說明吳國也生產了鐵器。吳國的青銅冶鑄技術也有相當水平,《左傳》載魯國曾經接受吳王壽夢之鼎,還有吳王壽夢之戈。傳世和新出土的吳玉夫差劍計有四件,形飾精美,刃口鋒利。傳說吳國所鑄的幹將、莫邪寶劍是蓋世銳器,證明其實有所本。
公元前515年,公子光殺死王僚即位,是為吳玉闔閭。他不但在飲食起居方面「食不二味,居不重席,室不崇壇,器不彤鏤,宮室不觀,舟車不飾,衣服財用,擇不敢費」,較為儉樸,而且「在國,天有葘瘍,親巡其孤寡而共其乏困..勤恤其民,而與之勞逸」(均見《左傳》哀公元年),得到了人民的支持。闔閭即位四年,吳國「滅徐(今安徽泗縣北)」(《左傳》昭公三十年),楚國已經感到吳國將是一個不易對付的勁敵。
由楚國逃亡於吳國的楚臣伍員(字子胥)提出了長期的戰略方針。他認為「楚執政眾而乖,莫適任患」,因而建議吳王把吳軍分成三部分,即「三師以肆(勞)」,用一支軍隊經常出動,「被出則歸,彼歸則出」,如此輪番地去擾楚,便可削弱楚人,而後「以三軍繼之,必大克之」(均見《左傳》昭公三十年)。吳王接受了這一計謀,實踐有效,從楚昭王即位之後,「無歲不有吳師」(《左傳》定公四年),使楚「於是乎病」(《左傳》昭公三十年)。從此,吳國已經轉入了戰略進攻。
公元前506年,吳國大舉攻楚,吳軍溯淮而上,在淮汭(當在蔡國附近)舍舟登陸,和楚軍夾漢水對峙。楚左司馬戌向令尹子常獻分兵夾攻之計,即「子沿漢而與之上下,我悉方城外以毀其舟,還塞大隧、直轅、冥阨。子濟漢而伐之,我自後擊之」(佐傳》定公四年)。不料左司馬去後,子常又聽了武城黑和史皇的話,獨自與吳開戰。渡過漢水列陣,轉戰於大別山、小別山(均在漢陽縣北),接仗三次,楚兵已是不利。等到兩軍正式在柏舉(今湖北麻城)交鋒,吳王弟夫■王統帥屬軍五千先攻子常,子常敗退,楚軍擾亂,吳軍趁勢進攻,楚軍大敗。從攻楚以來,吳軍五戰皆捷,一直打到郢都(今湖北江陵),楚昭玉奔於隨(今湖北隨縣)。楚申包胥入秦求師,擊敗吳師,越國也出兵攻吳,吳兵始退。楚國由於這次失敗,元氣大傷,國內人心惶惶,形勢緊張,於是把國都北遷至都(今湖北宜城縣東南),因而失去了它的霸國地位。
吳越爭衡與越之滅吳《史記·越世家》說,無餘之後二十餘世傳至允常,始見於春秋,允常之後就是春秋晚期稱霸滅吳的越王勾踐。
越國的社會發展,歷史記載不甚清楚。據《吳越春秋·越王無餘外傳》①1972年4月,從山東臨沂西漢墓中發掘出大量的論兵的竹簡,其中有題為《吳問》的殘簡九枚,共計250字,記載了孫武與吳王闔閭的問對。其中說:「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為婉(畹),以一百六十步為■(畝),而伍稅之。」這裡的「伍稅之」,指的是稅率,即五分抽一,與魯國的十分抽二是一致的。說,無餘始封時「人民山居」,「乃復隨陵陸而耕種,或逐禽鹿而給食,無餘質樸,不設宮室之飾,從民所居」,說明當時社會生活還較原始。不過,這個地方的水稻栽培,發展很早,近年在浙江餘姚河姆渡發現了距今七千多年前的人工栽培水稻,便是其證。傳助的《姑馮句鑃》銘中的「姑馮」,郭沫若云:「當即越王勾踐時之大夫馮同」①;《者■鍾》銘中的「者■」,容庚云:「當作者■,即越王勾踐之子王■與」(《史記·越世家》)①,可知越國的青銅工業已有很大發展。吳國的名劍干將、莫邪,據說也是受了越國的青銅工業的影響而鑄成的。
與吳相鄰的越國,乘吳忙於攻楚之際,經常襲擊吳國。公元前510年,「吳伐越,始用師于越也」(《左傳》昭公三十二年)。公元前496年,吳又伐越,兩國在檇李(今浙江嘉興市)開戰,吳師戰敗,吳王闔閭負傷而死。子夫差即位後,派人每天站在庭中,經常提醒他說:「夫差!而(爾)忘越王之殺而父乎!」則對曰:「唯。不敢忘!」(《左傳》定公十四年)這樣過了三年,夫差準備充足,開始動手報仇。
公元前494年,吳王夫差帶兵伐越,在夫椒(今江蘇太湖椒山)地方打敗越兵,順勢攻破越都。越王勾踐只剩五千甲士,保守在會稽山(今浙江紹興市),派大夫文種勾通吳太宰噽,向吳王委屈請和,伍員不同意,講了一個夏代少康怎樣從危險中求生存,發展壯大終滅政敵寒促,中興夏族的故事,並且分析吳、越兩國同處三江之地,不能並存的形勢後說:「勾踐能親而務德,施不失人,親不棄勞。與我同壤而世為仇讎。於是乎克而弗取,將又存之,違天而長寇讎。後雖悔之,不可食已,姬之衰之,日可俟矣!」
但是,吳王夫差因勝越而驕傲自滿,不聽伍員建議,而答應了越王勾踐的議和,班師回國。吳王夫差戰勝越人之後,自以為從此沒有後顧之憂,同時也被越人的甘辭與厚賂所迷惑,加之夫差為人「次有台榭陂池焉,宿有妃嬙嬪御焉,一日之行,聽欲必成,玩好必從,珍異是聚,觀樂是務,視民如讎,而用之日新」(均見《左傳》哀公元年),也就預示著吳國必將衰亡的趨勢,當時的吳王夫差一心想北上中原,伐陳、征服魯、宋。公元前486年,夫差準備攻齊,城邗溝,通江淮,作了北進的準備。公元前485年,吳伐齊,齊人殺齊悼公以與吳和。公元前482年,吳國又從淮河開運河,北連沂水,西接濟水,自吳率軍乘舟至黃池(今河南封丘西南),與晉爭奪霸主地位。越王勾踐戰敗之後,不忘會稽之恥,「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訓」(《左傳》哀公元年),越的國力逐漸恢復起來。為了激勵自己,勾踐曾「苦身勞心,夜以接日,目臥則攻之以蓼,足寒則漬之以水」,「懸膽於戶,出入嘗之」(《吳越春秋·卷八》)。他還「身自耕作,夫人自織..與百姓同其勞」(《史記·越王勾踐世家》),「十年不收於國,民俱有三年之食」。為了發展生產,增加人口,他「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取壯妻。女子十六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人民生兒育女,都由公家「令醫守之」,而且「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之母;生二人,公與之餼」(均見《國語·越語上》)。公元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第311頁,注①。
①春秋時代,卿與將軍是不分的,平時為卿,戰時統率一軍,則以將軍相稱。《通典·職官十》云:「諸侯之制,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其將亦命卿也。魏獻子、衛文子並居將軍之號。」這時的將軍並非官名,自戰國以後才發展成武官的官名,卿與將軍,開始分途,各有所掌。前482年,乘吳王夫差率軍北上會諸侯於黃池,國內空虛,便命范蠡自海道入淮,斷絕吳軍歸路,自率大軍攻入吳都,斬獲吳太子友等。夫差聞報後,生怕消息泄漏,勉強向晉爭得盟主虛號,急忙回國,與越求和。由於吳的長期窮兵黷武,民力凋敝不堪,難於與越對抗。公元前473年,越王勾踐突然大舉攻吳,把吳都圍困了三年,終把吳國滅掉,吳王夫差「乃縊」(《左傳》哀公二十二年)而死。
越王匈踐滅吳以後,也步吳之後塵,開始經營北方,起兵渡過淮河,和齊、晉等國會於徐州(今山東薛縣),致貢於周元王,王使人賜勾踐昨,命為諸侯之伯。這時的越國甚強,所以墨子說:「今天下好戰之國,齊、晉、楚、越」(《墨子·非攻下》)。
華夏與各族的走向融合春秋時期由於地方經濟和文化發展的不平衡,當時的中原各國較為先進者稱為華夏,和他們相比鄰或錯雜居住較為落後者則被稱為戎狄蠻夷,但未必儘是血緣之別。因此,各族的名稱界限不嚴,對於某地的居民,有時稱「夷」,有時稱「蠻」,有的稱「戎」或「狄」。崔述云:「蓋蠻夷乃四方之總稱,而戎狄則蠻夷種類部落之號,非以四者分四方也」①,其說有據。《左傳》中雖有「四裔」之稱,開始了四方四族說的先聲,但尚未有以「夷」、「蠻」、「戎」、「狄」分配於四方的概念。所謂「東夷」、「西戎」、「北狄」、「南蠻」之稱,到了戰國以下漢族形成前後才逐漸出現。
周王室所分封的許多侯國,主要居於黃河流域的中、下游。
這些國家,一般都具有比較先進的生產力和比較發達的文化,而且已處在奴隸制社會階段,它們在古代文獻中,稱為中國①、華夏①、中夏①等不同名稱。
夷即「屍」字,甲骨卜辭中有「隹屍方受又」(《甲》279)、「侯告伐屍方」(《粹》1187)等記載。金文中有「東夷」(《小臣■■》)、「南夷」(《宗周鐘》)、「淮夷」(《兮甲盤》),又有「西門夷」、「■(■)夷」、「京夷」和「■(界)身夷」(均見《師西■》),等等。文獻中主要有舒夷、淮夷、徐夷和萊夷。舒夷在今安徽中部,淮夷分布於今淮河下游,徐夷又稱徐戎(《尚書·費誓》)或徐方(《詩·大雅·常武》),在今安徽泗縣北。萊夷,在今山東半島的東北部。至於所謂「九夷」者,不一定是確指,言其支裔繁多而已。
蠻字見於金文,為稱「蠻」(《兮甲盤》),也有稱「蠻方」(虢季子白盤》)者,似指西北方的ǎ狁而言。晉、秦兩國附近也有所謂「百蠻」(《晉公■》)和「蠻」(《秦公鍾》)的,和《詩經·大雅·抑》中的「蠻方」一樣均指西北之族。此外,河南韓國附近有「百蠻」(《詩經·大雅·韓奕》)、東方魯國附近有「蠻貉」(《詩經·魯頌·■宮》)。《詩經》中又有「蠻荊」(《小雅·采芑》)之稱,指楚國,《左傳》中的「陸渾蠻氏」(成公①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一]》,《孫子兵法·吳問》,文物出版社,1975年。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第220—221頁。
①唐蘭:《宜侯矢■考釋》,《考古學報》1965年第2期。
①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154頁云:「此『攻■王元,余謂即吳王壽夢之長子諸樊也。」六年)、「戎蠻子」(昭公十六年),都指居於中原的戎蠻之族。顧棟高云:春秋時期,中原各國「往往不能舉其號第,稱蠻曰『群蠻』,濮曰『百濮』,以概之,蓋其種類實繁,其地為今某州縣亦難可深考。」①戎字也見於甲骨卜辭,如云:「征戎」(《乙》4692),周代金文中有「東國■戎」(《班■》銘),又有將ǎ狁稱為「戎」(《不■■》)的。《尚書·費誓》稱徐為戎,《左傳》中的「戎」名國族者很多,有魯、曹附近之「戎」(《左傳》隱公二年、莊公二十年和二十四年);有楚國南方之「盧戎」(《左傳》桓公十三年)和「戎」(《左傳》文公十六年)。又有「北戎」(《左傳》隱公九年、桓公六年、僖公十年),大概與晉、鄭、齊、許諸國相近,似為居於黃河以北而鄰近「諸夏」之戎。還有「山戎」(《左傳》莊公三十年),當是居於「北戎」鄰近的山區之中,也有說它在山東境內曾與齊、燕諸國發生交涉。所謂「諸戎」(佐傳》襄公四年、昭公六年),大概居於河北山西境內:「驪戎」、「犬戎」等,在晉國附近,曾與晉國通婚,似是晉之附庸。《詩經》、《左傳》和《國語》皆有「西戎」之稱。中原黃河流域,也多戎族,「楊拒、泉皋、伊雒之戎」、「陸渾之戎」,(也稱「陰戎」、「九州之戎」)、「戎蠻氏」等,皆是其例。司馬遷云:「自隴以西有綿諸、繩戎、翟、■之戎,歧、梁山、涇、漆之北有義渠、大荔、烏氏、胸衍之戎,而晉北有林胡、樓煩之戎,燕北有東胡、山戎。各分散居溪谷,自有君長,往往而聚者,百有餘戎,然莫能相一」(《史記·匈奴列傳》),足見戎族確是一個支系甚多,不相統一,經常變動,「隨地立名,隨時易號」②的大族,要想弄清它的支系和分布,確實困難。
狄字也見於周代金文,如「狄」(《曾伯■簠》)、「■狄」(《猶鍾》)等。春秋時代,狄族主要有白狄、赤狄、長狄三個支系。赤狄、白狄縱橫于山西、河北等地,其勢力有時達到山東、河南境內。長狄活動在山西臨汾、長治至山東邊境一帶,侵擾過齊、魯、宋、衛諸國。除上之西北東皆有狄族外,據《左傳》哀公四年,楚「司馬起豐、析與狄戎,以臨上雒」看來,當時的南方楚國也有附屬的狄族。
春秋時期華夏和夷、蠻、戎、狄等族由於長期散居錯處,互相影響、頻繁交往和密切聯繫的結果,逐漸走向融合。
文化上的相互交流是造成融合的主要條件。公元前559年,晉國范宣子與姜戎駒支發生過爭執,駒支答覆他說:「我諸戎飲食衣服不與華同,蟄市不通,言語不達,何惡之能為?不與於會,亦無瞢焉」,說明戎族和華夏族在文化上是不同的。但是,這位戎族首領卻能「賦《青蠅》而退」(均見《左傳》襄公十四年)。《青蠅》的首章二句是「豈弟(愷悌)君子,無信饞言」(《詩經·小雅》)。駒支既能賦詩而言志,證明他受中原文化影響的深入程度。公元前525年,魯昭公設宴招待郯子。昭公問郯子曰:「少皞氏鳥名官,何故也?」時郯子對答如流,而且講了許多歷史典故。「仲尼聞之,見於郯子而學之。既而告人日:『吾聞之,天子失官,官學在四夷,猶信。』」(《左傳》昭公十七年)郯國非夷,因與夷族雜居,孔子故發此議論,反映了中原文化的廣泛傳播。公元前516年,周王子朝爭王位失敗後,與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宮囂奉周之典籍以奔楚」(《左傳》昭公二十六年),①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第157頁。
②同上注眉批。
更是周文化南下入楚的一個重要例證。春秋晚期,吳公子季札在魯國聆聽周朝的音樂舞蹈,對於樂工們為他歌唱《周南》、《召南》時所做「美哉,始基之矣,猶未也,然勤而不怨矣」;為他歌唱《邶》、《鄘》、《衛》時又做「美哉,淵乎!優而不困者也」(《左傳》襄公二十九年)等評價來看,中原華夏文化對於吳國已有深刻的影響。與此同時,其他各族文化也豐富了華夏文化。公元前662年,齊敗山戎,獻「戎菽」(《穀梁傳》莊公三十一年)於魯。《管子·戒第》也說:齊桓公「北伐山戎,出冬蔥與戎叔,布之天下。」中原有寂,未必始於此時,但說齊桓公北伐後,將「戎菽」(戴望云:「戎菽,胡豆」)推廣開來,「布之天下」,當無問題。騎射之術,舊傳始於趙武靈王。《左傳》昭公二十五年云:「左師展將以公乘馬而歸。」杜注、孔疏及陸德明《釋文》皆謂此為騎馬,王應麟《困學紀聞》四亦言之。可見,至遲在春秋晚期,中原國家己是車、騎並用,是與當時各族間的長期密切交往分不開的。
對於各族融合起作用的還有各族之間的相互通婚。春秋時代的晉國是與其他各族通婚較多的國家。例如,晉獻公「娶二女於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後來,獻公伐儷戎,「驪戎男女以驪姬,歸,生奚齊,其梯生卓於」(均見《左傳》莊公二十八年)。到了晉公子重耳「奔狄」時,「狄人伐廧咎如,獲其二女。叔隗、季隗,納諸公子。公子取季隗,生伯鯈、叔劉;以叔隗妻趙衰,生盾。」(《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同時,晉國也嫁女子戎狄。例如「潞子嬰兒之夫人,晉景公之姊也」(《左傳》宣公十五年)。此外,楚國、吳國也與中原各國有著通婚關係,就連周襄王也曾「以其(狄人)女為後」(《左傳》僖公二十四年)。這種血統的混合,是春秋時代比較普遍的現象。
在春秋時期近三百年,華夏族與夷、蠻、戎、狄等族之間的逐步融合,為我國古代各族史揭開了新的一頁,這種融合,在漢族形成之後也在進行著。戰國以後,「漢族所以人數這樣多,就是因為它吸收了別的民族」①。漢民族作為中華民族的主體,對於維護國家的統一起了巨大的作用。而各個少數民族對於祖國歷史的貢獻也是不能忽視的。
附:春秋列國世系表(公元前770—前403年)
①崔述:《豐鎬考信別錄》卷三。
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770年辛未平王宣臼元年五十一年鄭武公滑突元年二十七年—768癸酉三年魯惠公弗生元年四十六年—766乙亥五年燕哀侯元年二年—765丙子六年秦文公元年五十年宋武公司空元年十八年一764丁丑七年燕鄭侯元年三十六年—763戊寅八年楚霄敖(熊坎)元年六年—761庚辰十年蔡共侯興元年二年—759壬午十二年蔡戴侯元年二年曹穆公元年三年—757甲申十四年楚蚡冒元年十七年衛莊公楊元年二十三年—756乙酉十五年曹桓公終生元生五十五年—754丁亥十七年陳文公圉元年十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749壬辰二十二年蔡宣侯撒元年三十五年—747甲午二十四年宋宣公力元年十九年—745丙申二十六年晉昭侯元年六年—744丁酉二十七年陳桓公元年三十八年—743戊戌二十八年鄭莊公寤生四十三年—740辛丑三十一年楚武王元年五十一年—739壬寅三十二年晉孝侯平元年十六年—734丁未三十七年衛桓公完元年十六年—730辛亥四十一年齊釐公祿父三十三年—728癸丑四十三年宋穆公和元年九年燕穆侯元年十八年—723戊午四十八年晉鄂侯郤元年六年—722已未四十九年魯隱公息姑十一年—719壬戌桓王林元年二十三年宋殤公與夷元年九年—718癸亥二年衛宣公晉元年十九年—717甲子三年晉哀侯光元年八年—715丙寅五年秦寧公元年十二年—714丁卯六年蔡桓侯封人元年二十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711庚午九年魯桓公允元年二十三年—710辛未十年宋公馮元年十九年燕宣侯元年十三年—709壬申十一年晉小子元年三年—706乙亥十四年晉侯湣元年二十九年陳厲公他元年七年—703戊寅十七年秦出公元年六年—701庚辰十九年曹莊公射姑元年三十一年—700辛巳二十年鄭厲公突元年四年—699壬午二十一年衛惠公朔元年三十一年陳莊公林元年七年—697甲申二十三年齊襄公諸兒元年十二年秦武公元年二十年—696乙酉莊王佗元年十五年燕桓公元年七年衛君黔牟元年十年鄭昭公忽元年二年—694丁亥三年蔡哀侯獻舞元年二十年鄭君子亹元年—693戊子四年魯莊公同元年三十二年鄭君子嬰元年十四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692己丑五年陳宣公杵臼元年四十五年—691庚寅六年宋湣公捷元年十年—690辛卯七年燕莊公元年三十三年—689壬辰八年楚文王貲元年十三年—686乙未十一年衛惠公朔十四年三十一年—685丙申十二年齊桓公御說元年四十三年—681庚子釐王胡齊元年五年宋桓公御說元年三十一年—679壬寅三年鄭厲公突(復立)元年七年—678癸卯四年晉武公稱三十八年三十九年—677甲辰五年秦德公元年二年—676乙巳惠王閬元年二十五年晉獻公詭諸元年二十六年楚堵敖囏元年五年—675丙午二年秦宣公元年十二年—674丁未三年蔡穆侯盻元年二十九年—672已酉五年鄭文公捷元年四十五年—671庚戌六年楚成王惲元年四十六年—670辛亥七年曹釐公夷元年九年—668癸丑九年衛懿公赤元年八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663戊午十四年秦成公元年四年—661庚申十六年曹昭公元年九年魯湣公開元年二年—660辛酉十七年衛戴公申元年二十五年—659壬戌十八年魯釐公申元年三十三年秦穆公任元元年三十九年衛文公燬元年二十五年—657甲子二十年燕襄公元年四十年—652已巳二十五年曹共公元年三十五年—651庚午襄王鄭元年三十三年—650辛未二年晉惠公夷吾元年十四年宋襄公茲父元年十四年—647甲戌五年陳穆公欵元年十六年—645丙子七年蔡莊公甲午元年三十四年—642已卯十年齊孝公昭元年十年曹懷公圉元年—636乙酉十六年晉文公重耳元年九年宋成公王臣元年十七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634丁亥十八年衛成公鄭元年三十五年—632己丑二十年齊昭公潘元年二十八年—631庚寅二十一年陳共公朔元年十八年—627甲午二十五年晉襄公糊元年七年鄭穆公蘭元年二十二年—626乙未二十六年魯文公興元年十八年—625丙申二十七年楚穆王商臣元年十二年—620辛丑三十二年晉靈公夷皋元年十四年秦康公罃元年十二年—619壬寅三十三年宋昭公杵臼元年九年—618癸卯頃王壬臣元年六年—617甲辰二年曹文公壽元年二十三年燕桓公元年十六年—613戊申六年楚莊王侶元年二十三年陳靈公平國元年十五年—612已酉匡王班元年六年齊懿公商人元年四年—611庚戌二年蔡文公申元年二十年—610辛亥三年宋文公鮑元年二十二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585丙子簡王夷元年十四年吳王壽夢元年二十五年—584丁丑二年鄭成公喻元年十四年—581庚辰五年齊靈公環元年二十八年—580辛巳六年晉厲公壽曼元年八年—577甲申九年曹成公負芻元年二十三年—576乙酉十年秦景公元年四十年衛獻公衍元年十八年—575丙戌十一年宋平公成元年四十四年—573戊子十三年燕武公元年十九年—572乙丑十四年魯襄公午元年三十一年晉悼公元年十五年—571庚寅靈王泄心元年二十七年—570辛卯二年關釐公惲元年五年—568癸巳四年陳哀公弱元年三十五年—565丙申七年鄭簡公嘉元年三十六年—560辛丑十二年吳王諸樊元年十三年—559壬寅十三年楚康王招元年十五年—558癸卯十四年衛殤公狄元年十二年—557甲辰十五年晉平公彪元年二十六年—554丁未十八年曹武公生元年二十七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燕文公元年六年—553戊申十九年齊莊公光元年六年—548癸丑二十四年燕懿公元年四年—547甲寅二十五年齊景公杵臼元年五十八年吳王餘祭元年十七年—546乙卯二十六年衛獻公衍後元年三年—544丁巳景王貴元年二十五年楚郟敖員元年四年—543戊申二年衛襄公惡元年九年—542已未三年蔡靈侯班元年十二年—541庚申四年魯昭公稠元年三十二年—540辛酉五年楚靈王圍元年十二年—536乙丑九年秦哀公元年三十六年—535丙寅十年燕悼公元年七年—534丁卯十一年衛靈公元年四十二年—533戊辰十二年陳惠公吳元年二十八年—531庚午十四年晉昭公夷元年六年宋元公佐元年十五年—530辛未十五年蔡侯廬元年九年吳王餘昧元年四年—529壬申十六年鄭定公寧元年十六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528癸酉十七年楚平王居元年十三年燕共王元年五年—527甲戌十八年燕平公須元年四年—526乙亥十九年吳王僚元年十二年—525丙子二十年晉頃公棄疾元年十四年—523戊寅二十二年曹悼公午元年九年燕平公元年十九年—521庚辰二十四年蔡悼侯車國元年三年—520辛巳二十五年悼王猛元年—519壬午敬王匄元年四十三年—518癸未二年蔡昭侯申元年二十八年—516乙酉四年宋景公頭曼元年六十四年—515丙戌五年楚昭王珍元年二十七年—514丁亥六年曹襄公元年五年吳王闔閭元年十九年—513戊子七年鄭獻公蠆元年十三年—511庚寅九年晉定公午元年三十六年—510辛卯十年越王允常元年十四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509壬辰十一年魯定公宋元年十五年曹隱公元年四年—505丙酉十五年陳懷公柳元年四年曹靖公路元年四年—504丁酉十六年燕簡公元年十二年—501庚子十九年陳湣公越元年二十三年曹伯陽元年十五年—500辛丑二十年秦惠公元年十年鄭聲公勝元年三十八年—496乙巳二十四年越王勾踐元年三十二年—495丙午二十五年吳王夫差元年二十三年—494丁未二十六年魯哀公將元年二十七年—492已酉二十八年衛出公輒元年十二年燕獻公元年二十八年—490壬子三十年秦悼公元年十四年蔡成公朔元年十九年—489壬子三十一年齊孺子荼元年—488癸丑三十二年齊悼陽公陽生元年四年楚惠王章元年五十七年—484丁巳三十六年齊簡公壬元年四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480辛酉四十年齊平公驁元年二十五年衛莊公蒯聵元年三年—477甲子四十三年衛君起元年—476乙丑元王仁(赤)元年八年衛出公輒後元年二十一年秦厲共公元年三十四年—474丁卯三年晉出公錯(鑿)元年二十三年—471庚午六年蔡侯產元年十五年—468癸酉貞定王介元年二十八年—466乙亥三年魯悼公寧元年三十七年—464丁丑五年燕孝公元年十五年越王鹿郢元年三年—462已卯七年鄭哀公易元年八年一458癸未十一年越王不壽元年十年—457甲申十二年趙襄子無恤元年三十三年—456乙酉十三年蔡元侯元年六年—455丙戌十四年衛悼公黔元年五年齊宣公就匝元年五十一年—454丁亥十五年鄭共公丑元年三十一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燕成公載元年十六年—452己丑十七年宋君啟元年二年—451庚寅十八年晉敬公元年十八年—450辛卯十九年衛敬公弗元年十九年蔡侯齊元年四年(滅於楚)宋昭公特(得)元年四十七年—448癸已二十一年越王朱勾元年三十七年—445丙申二十四魏文侯斯元年五十年—442已亥二十七年秦躁公元年十四年—441庚子哀王去疾元年思王叔元年—440辛丑考王嵬元年十五年—438癸卯三年燕文公元年二十四年—433戊申八年晉幽公柳元年十八年-431庚戌十年衛昭公糾元年六年楚簡王仲元年二十四年—428癸丑十三年秦懷公元年四年魯元公嘉元年二十一年—425丙辰威烈王午元年二十四年衛懷公黔元年十一年—424丁巳二年秦靈公元年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趙桓子嘉元年韓武子啟章十六年—423戊午三年趙獻侯浣元年十五年—422己未四年鄭幽公巳元年二十七年—415丙寅十一年晉烈公止元年二十七年—414丁卯十二年秦簡公悼子十五年燕簡公元年衛慎公頹元年四十二年—411庚午十五年越玉翳元年三十六年—408癸酉十八年韓景侯虔元年九年趙烈侯籍元年二十二年—407甲戌十九年魯穆公顯元年三十三年楚聲王當元年六年—404丁丑二十二年齊康公貸元年二十六年田齊太公和元年十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