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三卷) · 第三章 西周時期

第一節 西周王國的建立和鞏固 周族的興起 從很早的古代起,周族就居住在我國西北部的涇、渭水一帶,即陝西中部和甘肅東部的黃土高原地區。那裡的土地肥沃、物產豐饒,是周族興起的一個重要因素。 周族的子孫在祭祀祖先的詩歌里,追頌他們的共同始祖姜嫄的時候,說她「出野」,踐「巨人跡」感而生棄,「號曰后稷,別姓姬氏」(均見《史記·周本紀》),可見,后稷時期的周族是處於「知母不知父」的社會階段。《詩經·周頌·恩文篇》和《大雅·生民篇》都是祭祀后稷的樂歌,歌中特別著重對后稷稼穡的頌美。如云:誕降嘉種,維秬維■,維穈維芑,恆之秬■,是獲是畝,恆之穈芑,是任是負,以歸肇祀。(《生民篇》)這裡的秬、■、穈、芑,舊注都說是屬於粟類,可知后稷教民稼穡的穀類,主要的是稷即小米,這就反映了當時社會是以原始農業為基礎的母系氏族制度時期。 《史記·周本紀》說:「后稷卒,子不■立。」據《周本記》載,后稷相當於「陶唐、虞、夏之際」,不茁相當於「夏後氏政衰」即夏代末年。崔述《豐鎬考信錄》卷一云:「《國語》所稱夏衰,蓋謂孔甲以後。」可見,不■絕非后稷之子,后稷之後,不■之前可能失傳了一段很長時間的傳聞。《史記·周本紀》說:「不■以失其官而犇戎狄之間。」就是說,此時的周族還是和西北其他氏族部落混居在一起,仍然是一個氏族部落的社會組織形態。 周族到了公劉時期,由於繼續遭到戎狄的侵擾,便遷居於豳地(今陝西栒邑或邠縣)。《詩經·大雅·公劉篇》說,當時周的整個氏族部落成員到了豳地以後,「乃場乃疆,乃積乃倉」,「執豕於牢,酌之用匏,飲之食之,君之宗之」,即在那裡建立廬舍、豕牢,開拓土地,劃分疆場,分配土地,繼續過著農村公社的生活。詩中還說:「度其原,徹田為糧」。《毛詩》《正義》引王肅說:「徹,治也。」 《鄭箋》說:「度其隔與原田之多少,徹之使出稅以為國用。」其實所謂「徹田為糧」當是說的度量低地和高地之後,整理土地,劃分疆界,強迫公社成員耕種公社的「公有地」,徹取其「份地」收穫物作為儲糧以為戰爭、祭祀和欠收時之用。 公劉遷豳以後,九世而至太王即公直父②。周族在豳地住了「三百有餘歲」(《史記·匈奴列傳》)後,由於被稱為戎狄的西北各遊牧部落向渭水流域移動,周人受到他們的壓迫,太王率領周人爬過梁山、渡過漆水,最後遷徙到了岐山之下的周原(今陝兩扶鳳京當公社),定居下來。根據《詩經·周頌·天作篇》、《大雅·綿篇》和《皇矣篇》諸詩來盲,此時的周族已很強盛,開始「乃立應門」,「乃召司空,乃召司徒」和「築室於茲」,當時似乎有了城垣,並把各部落的人民分別組織在許多「邑」中,即所謂「邑別居②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第224頁。 之」(《史記,周本紀》)。有的同志據此提出,此時的周族社會己具國家雛形的看法,似乎需要研究。因為迄今為止的地下資料說明,此時的姬、姜兩族的生產工具都是石器、木器,尚無青銅工具發展。在這樣的生產力水平下,只能象《皇矣篇》所說:作之屏之,其菑其翳;修之平之,其灌其栵;啟之辟之,其在其據;攘之剔之,其檉其柘。這裡的菑、翳、栵、檉、據、柘,都是草木的名稱,作、屏、修、平、啟、辟、攘、剔,都是砍伐草木的方法。岐周之地本是山林險阻之壕,以當時的生產工具,來砍伐這麼茂盛的草木,當是一件十分艱難的事情。在這種情形下,怎會出現奴隸社會抑或封建社會呢?根據《綿篇》中的「古公亶父,陶復陶穴,未有家室」以及「乃慰乃止,乃左乃右:乃疆乃理,乃宣乃畝。自西祖東,周愛執事」的詩句看來,當時土地必是氏族公有,各個公社農民所耕種的「份地」,可能還在定期輪換,此時的周族社會大概還處於原始社會的末期階段。 周族和商王朝很早就發生了關係。武丁時期的甲骨卜辭中有「令周侯」 (《甲》436)的記載,在所謂夭族徽①中還發現了四個帶「亞」字的②。可見,周族至晚在武丁時期已經接受過商王朝授予的官爵。 太王有子三人,「長子曰太伯、次曰虞仲、太姜生少子季歷。」太伯、虞仲(即仲雍)未即位,出走,少子季歷即位。季歷時期,約當殷代的武乙時期,逐漸強大,開始屢伐大戎。《漢書·西羌傳》注引《竹書紀年》云:武乙三十五年,周玉季伐西落鬼戎,俘十二翟(狄)王。大(太)丁(即文丁,甲骨文中又作「文武帝」,紂王之祖父)二年,周人伐燕京之戎,周師大敗。 (太丁)四年,周人伐余無之戎,克之。 (太丁)七年,周人伐始乎之戎,克之。 十一年,周人伐翳徒之戎,捷其三大夫。 通過這些征伐,基本上擊退了來自西北的遊牧部落的威脅,周族勢力逐漸向東發展,欲拊商國之背,這時才是周人發跡之始。周族的強大,引起了商王朝的不安,因而開始了討伐周族的活動。 甲骨文中云:王■■,十月。(《粹》1177) 丁丑卜,□■■,■,十二月。(《鄴三下》40·5) 「■」,當是西師的合文,也就是西土之師。周公所作的浩命中①往往自稱「西土」,甲骨文中又有「■伐西土」(《燕》80)的記載,可見,「西師」當指周師,「■西師」也就是征伐周師無疑。與此同時,商王國又對周族的與國進行了征伐。如云:丁酉卜,之十月,王■■,[受]又,(《粹》1191) 辛未卜,王■■(《粹》1192) 乙未卜貞,乙已□王■■,受又,十二月。(《粹》1193) 「■」字,或釋為「執」①,或釋為「撻」②,伐也,皆通。「■」字,郭老說:①詳見於省吾《殷契駢枝》。 ②詳見唐蘭《殷虛文字記》。 ①石志廉:《談談龍虎尊的幾個問題》,《文物》1972年第11期。 ①容庚:《海外吉金圖錄》圖55,1935年影印本。 「乃國族名」①,丁山先生更具體地指出:■,殆即《尚書·牧誓篇》的「庸、蜀、羌、髳」的庸人,①頗是。庸是周之與國,也是商之仇讎,武乙撻伐庸族即庸人的目的,既然是針對周族的強大,可見此時的商周關係已經對立到了十分嚴重的程度。到了文丁時期,矛盾更加尖銳,所以《晉書·束暫傳》、《史通·疑古篇》俱引《竹書紀年》云:「文丁殺季歷」。 季歷死後,子昌嗣立,是為文王。文王在太王和季歷的基礎上,把周族的勢力更向東方發展,進一步聯合附近的姬姜各氏族部落,以對抗商王國。據《詩經·大雅·綿篇》載,當時各部落之間,發生了糾紛,都要到文王那裡請求仲裁。由於周族生產力有了發展,又能團結內部力量,不斷強大起來,便四出進行掠奪性的戰爭。據《史記·周本紀》載,文王在六年之中,首先伐犬戎,伐密須(今甘肅靈台西南),虞、質、豳一帶得到了鞏固;不久又東向伐耆即黎(今山西壺關)、伐邗、最後伐崇。崇,在豐鎬之間,是在周族東境的一大勢力,依附於商王國,力量很強。周族大概就在這個統一西方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國家。《詩經·大雅,文王》所說的「周雖舊邦」的「舊邦」,應當不是指的遙遠的周人遠祖時代,而很可能是指早周文化形成以後的情景。 陝西岐山賀家村的四座墓里都有隨葬銅器戈和甲泡②的發現,說明周族在滅商以前已經有了青銅工具。早周的青銅武器的出現,一方面反映了「特殊隊伍及軍隊」①的存在,同時,如同恩格斯所說:「暴力的勝利是以武器的生產為基礎的,而武器的生產又是以整個生產為基礎。」①文王時期,由於社會生產的發展,當時已經有了提供榨取剩餘勞動力的可能,俘虜被保存了下來,有的可能被強迫作為奴隸。《左傳》昭公七年記載:楚申無宇有一看門的奴隸逃入楚靈王的章華宮內,申無宇到宮中追捕,有司不肯交出。中無宇在對楚靈王所講的一番道理中,曾經提到:「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閱』。」杜注云:「荒,大也;閱,搜也。有亡人當大搜其眾。」「有亡,荒閱」,當是保證追捕逃亡奴隸交還原主的公共規約。可見,文王時期已經有了奴隸使用。 早周文化墓葬中的一般小墓只隨葬有陶鬲一、陶罐一、或骨刀一,說明這是平民墓地。鬥雞台墓地的B3,墓室稍大,除陶器外,還隨葬有銅鼎一、銅戈四等,顯然比較富有。歧山賀家村M1則更是不同,發現有銅鼎一、■一、斝一、卣一、罍一,■一等成套禮器,證明其為貴族身份。從上述材料中可知,至晚在文王時期,已經有了「自由民和奴隸、貴族和平民..一句話,壓迫者和被壓迫者,始終處於相互對立的地位。」④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2頁,①公亶父,《史記·周本紀》稱他為古公亶父,又簡稱為古公。這當是誤解《詩經·大雅·綿》:「古公亶父」之語而定的名字,按此「古」字應當解作古昔;亶父才是名字。因為他是封君,所以稱公亶父,就象公劉、公非、公季一樣。戴震的《九經古義》,已提及此點;崔述的《豐鎬考信錄》卷一,說得更為詳細。 ①先周時期的族別關係,包括三大集團,其中的姬周集團,主要包括天族、■族和■族。在此集團中,又以天族中的黃帝即天黿氏為主體。 ②例如《三代》2·8·3,《古鑒》9.45,《續殷》下60.4,《三代》11·11·3。①《尚書·酒誥》云:「文王肇國在西土」。《大誥》也云:「有大艱於西土,西土人亦不靜。」①郭沫若釋為「執」,見《殷契粹編》1192片《考釋》。 甲骨文中作為賜予講的「易」字、作■(《前》7·4·1)或■(《乙》5411)形。但在西周時代的《吊德■》銘中,作■形,《德■》銘中作■形,象水自皿中溢出之形,引伸為賜予之義。可見,殷周文字的相互關係「不但在武王勝殷以前殷周兩國的銅器發展可以是平行的,即其文字的發展也是同源而平行的」③,周人的文字可能與商殷文字同源而平行,我們還可以從周原出土的甲骨文中得到進一步的證實。例如H11:26中有「既吉」、H11:55中有「既死(霸)」等記載,都是周人所用的月相詞語,而在安陽出土的甲骨文中沒有這項詞語,這大概就是周人與殷人文化的不同之處。 綜括以上所述,文王時期的周族,在已經有了金屬工具,社會經濟有了進步,階級關係有急劇變化和有了文字出現的情況下,便逐漸形成了奴隸制國家。所以《尚書·康浩》說:「天乃大命文王。」《君爽》說:「天不庸釋於文王受命。」《無逸》說:「文王受命惟中身。」《詩經·大雅·文王有聲》說:「文王受命。」《逸周書·祭公解》說:「皇天改大殷之命,惟文王受之,維武王大克之,咸茂厥功。」《大盂鼎》銘也說:「丕顯文王,受天有大命。」不過,當時公社組織尚存,土地私有並沒出現,主要生產者是公社農民而不是奴隸,這就構成了早期奴隸制的特點。所以戰國時期的孟子為了恢復西周時期的土地制度時曾經說過:「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祿」(《孟子·梁惠王下》)。趙岐注更云:「言往者文王為西伯時,始行王政,使岐民修井田:八家耕八畝,其百畝者,以為公田及廬井,故曰九一也。」④武王滅商文王死後,子武王發立,遷都千鎬(今陝西長安縣),繼修文王緒業,準備伐商。 武王即位後九年,「東觀兵,至於盟津(今河南孟縣)」,「不期而會盟津者八百諸侯」(《史記·周本記》),但見殷王國內部無隙可乘,遂還師。又二年,聞商紂王殺死王子比干,囚箕子,內部矛盾畢露,於是武王載文王的木主,率戎車三百輛,虎賁三千人,甲士四萬五千人,並且聯合了庸、蜀、羌髳、微、、彭、濮等方國部落東伐,不久,至於商郊牧野(今河南汲縣北)。牧野之戰,「殷商之旅,其會如林」(《詩經·大雅·大明》),但「紂師雖眾,皆無戰之心,心欲武王亟入。紂師皆倒兵以戰,以開武王。武王馳之,紂兵皆叛紂」。(《史記·周本紀》)於是,武王便推翻了商王國的統治。 武王伐商,是我國上古史中的一件大事,但是記載此事的文獻資料很少。近年出土的《利簋》銘云:「珷征商。佳(唯)甲子朝,歲鼎(則)克。聞。夙又(有)商。辛未,王才(在)闌自易又(右)吏(史)利金。」這裡敘及武王克商的日子為「佳甲子朝」,可以證明《尚書·牧誓》的「時甲子昧爽」和《逸周書·世俘解》的「甲子朝」的記載並非沒有根據。銘中的「歲」指歲星,祭歲星也曰歲。 「歲則克」是右史利的建議。「聞」,指上聞於武王。闌自,地在管,③《殷契粹篇》1193片《考釋》。 ④丁山:《商周史料考證》第115頁。 在今鄭州。闌管,古元部字,故得通①。「右吏」,官名,當為武王的僚屬。這段銘文是說,武王採納了右史利的建議,在祭歲星的早晨就占領了商王朝。甲子後八日的辛未那天,武王在闌自地因右史利的建議而獲勝利,賞他以金。《荀子·儒效篇》云:武王克商「厭旦於牧之野,鼓之而紂卒易向,遂乘殷人而誅紂。蓋殺者非周人,因殷人也。故無首虜之獲,無蹈難之賞。」武王克商,周人「無立功受賞者」②,主要是根據右史利的建議而獲勝,所以武王「易右吏利金」,以資表彰。由此可見,周之滅商,主要是由於「殷卒易向」,即紂師「倒兵以戰」所致。 管、蔡以武庚叛與周初政策商都的陷落和商王國的覆滅,只是周人東向發展的初步成功。武王攻陷殷都之後,並沒有把殷都及其王畿占為己有,卻把紂子武庚、祿父封在那裡,統治商殷遺民;另把商的王畿分為邶、鄘、衛三個封區,分別由武王弟管叔、蔡叔、霍叔去統治,以監視武庚,為之三監③。這一措施是由於周人遠居豐岐一帶,不易統治和那裡的「殷頑民」勢力尚未根除的緣故。 武王克商後二年死,嗣子成王誦年幼,不能管理這個新建的國家,王叔周公是以開國功臣的資格「乃攝行政當國」(《周本紀》)。管、蔡二叔對此不滿,散布流言,說周「公將不利孺子」(《尚書·金縢》),並且鼓動武庚、祿父聯結徐、奄、熊、盈等東方諸部落背叛周室。據《逸周書·作雒解》說,周公和召公「內弭父兄,外撫諸侯」,協調了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後,東征三年,才把這場大亂平定下來。這次用兵的經過,雖然不得而詳,但從《詩經·豳風·破斧篇》的「既破我斧,又缺我斨」;「既破我斧,又缺我錡」;「既破我斧,又缺我■」看來,其為艱苦卓絕的事業,是可想像的。 在結束武庚叛亂以後,周代統治階級就把鞏固廣大的東方地區的軍事占領,作為自己首要的政治任務,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吏記·周本紀》說:「維天建殷,其登名民三百六十夫,不顯亦不賓滅,以至今。」這裡的「三百六十夫」,當是公社之長。《周禮·秋官·司約》職疏引《左傳》漢儒舊注說:《左傳》定公四年所載的分給魯公的「殷民六族」就是「殷民祿父之餘民三十族,六姓也。」可見,商族等被征服後,其公社組織並未拆散,繼續延續了下來。為了減少被征服者的敵對情緒,周公便採取了儘量保留這種公社組織及其族人的宗族組織和他們的風俗、習慣等,仍由原來的公社首領來統率。《左傳》所謂的「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丑」,就是讓殷民各族都保持原來的宗族不變,仍由他們自己的首領統帥。不過,他們要服從周王國的法令。例如對於魯、衛兩國採取「啟以商政,疆以周索」,對於晉國採取了「啟以夏政,疆以戎索」(均見《左傳》定公四年)的剝削方法,便是其證。「商政」當是指商朝以來公社所有制的舊政。「索」杜預注作「法」。《大戴禮祀·主言篇》云:「布指①陝西省博物館:《陝西岐山賀家村西周墓葬》,《考古》,1976年,第1期。②列寧:《論國家》,《列寧選集》第四卷第45頁。 ③恩格斯:《反杜林論》,《馬克思思格斯選集》第三卷第206頁。 知寸,布手知尺,舒時知尋,十尋而索。」可見,「索」是有一定長短的繩索,即周族用以丈量公社土地的繩索。「疆以周索」,也就是用周族一定長短的繩索劃分耕地的意思。「夏政」當指夏商以來在晉地公社所行的舊政。晉國地處山西西南部,北鄰的戎是北方部族,殷周之際,大部分還處在遊牧階段。「戎索」可能就是保持戎族原有丈量土地的一種方法。 周公為了加強對殷人的控制,本著武王的遺志,營建洛邑,1956年,寶雞縣賈村出土的《河尊》銘記載周成王五年四月的一大④在京室對宗族小子的一次誥命,反映出武王滅商以後準備建都洛陽一帶的設想和成王遷都成周的事實。成王所以營建成周,主要是因為原來的都城豐鎬遠在黃河以西,不適應滅商以後的新形勢。為了進一步鞏固中央政權,就必須將政治中心向東遷移。《何尊》銘所引武王的話說:「余其宅茲中國,自之乂民。」與《尚書·召誥》云:「旦曰:『其作大邑,其自時配皇天,毖祀於上下,其自時中乂』」同,也就是說,要建都天下的中心,來統治廣大被征服的民眾①。前雲的武王死後,管蔡聯合武庚叛亂,就更說明營建成周洛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洛邑建成之後,周公又遷殷商「頑民」於洛邑附近,令其定居,並且告誡他們說:「今爾惟時宅爾邑,繼爾居,爾厥有於有年於茲洛」(《尚書·多士》),又說:「爾乃自時洛邑,尚永力畋(田)爾田,天惟畀矜爾」(《多方》)。 這就是要商頑民在洛邑附近安家落戶,老實種田,永做周王國的馴服順民。周初對於殷民,不用嚴刑殺戮,而主張多加教育,以期改造他們。例如,周公於封康叔於衛之時就曾反覆告誡他說:「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應保殷民,亦淮助王宅天命,作新民」,「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尚書·康誥》)。但是,對於那些敢於反抗不聽命者,不但「不有爾土,予亦致天之罰於爾躬」(《多士》),而且還要象對奄君、淮夷、徐戎等那樣加以討伐。周公所以採取這種安撫與鎮壓相結合的政策,主要為了達到把廣大的東方安定下來,儘量減少被征服的各族首領起來反抗的目的。封藩建衛與國野統治周族本是以今之洛陽以西至渭涇一帶為根據地的「小邦周」(《尚書·大誥》),公元前十一世紀下半葉取代「大邦殷」(《尚書·召誥》)而為天下共主。為了鞏固西周政權,周公東征,摧毀商殷及其同盟淮夷的殘餘勢力後,又在全國要衝大封同姓、異性和古帝王之後於新占領的東方,「以藩屏周」(《左傳》僖公二十四年)。 《荀子·儒效篇》說:「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左傳》昭公二十八年又說:「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大概共封了五六十個新國。 同姓的諸侯,都是文、武、周公的後裔,多是在周公攝政之時分封的,《左傳》僖公二十四說: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郇,文之昭也;④《共產黨宣言》,《馬克思思格斯選集》第一卷第251頁。 ①參見陳夢家:《西周銅器斷代(二)》,《考古學報》1955年第10期。邗、晉、應、韓,武之穆也;凡、蔣、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周初的同姓諸侯當然不止這些,如同荀子所說的:「周之子孫,苛不狂惑者,莫不為天下之顯諸侯」(《儒效篇》)。周初諸侯除同姓外,也有異姓者。其中有些是周族的親戚,還有些是歸服周朝的一些小國首領。相傳武王滅紂之後,即「封神農之後於焦,黃帝之後於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於陳,大禹之後於杞」(《史記·周本紀》)。 在西周的封國中,最重要的有:衛——武王弟康叔的封國,都朝歌(今河南汲縣北)。衛的領域大體包括今之河南北部和河北南部。在這一地區內,發現有不少西周的遺址和墓葬,其中尤以濬縣淇水北岸辛村的墓地規模最大,在辛村西周墓中,出有銘「衛」、「■」字樣的銅器,證明這是衛國的貴族墓地,也說明淇水一帶正是衛國的統治中心。《尚書·康誥》載周公訓誡康叔,不可忘記「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不敢侮鰥寡」的作風,應當「紹聞衣(殷)德言,往敷求於殷先哲王,用保乂民。汝丕遠惟商耈成人,宅心知訓。別求聞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弘於天若。德裕乃身,不廢王命。」於是,「自成湯咸至於帝乙」(《尚書·酒誥》)的殷先哲王,種種嘉言懿行皆當為康叔所效法,以「應保殷民」。與一般人民有直接關係的刑法律今,宜「師茲殷罰有倫」,「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次汝封」。不得已而刑罰,按照殷人之舊典,「非汝封刑人殺人..非汝封又曰劓刑人」(均見《尚書·康誥》)。周公又針對殷末酗酒和盜竊的惡風,嚴申禁令,相信雖殷先哲王復生亦必痛懲殷人頹喪的風氣,其命辭見於《尚書·酒誥》。其中的「殷獻臣」、「殷之迪諸臣、惟工」和《梓材》中的「厥臣」、「大家」,皆是《康誥》所謂的「耈成人」,即參與政治的舊氏族。康叔封於衛,據《左傳》定公四年祝佗說:「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誥》而封於殷虛。」杜預注云:「聃季,周公弟,司空」;「陶叔,司徒。」陶叔的族姓不詳,可能就是「殷氏七族」中的「陶氏」的族長。傳世的《康侯殷》,其實是殷遺貴族迭的彝器,當稱《■■土■■》①。器主■屬於■族,著錄別有鼎,稱《■■》(《三代》3·5·6)。尊稱《■■白■》(《三代》11·31·1),爵稱《■■》(《三代》15·37·4)。■是商代的氏族,著錄有《■■乙斝》(《三代》13·48·8)和《■■斛》(《三代》14·17·6),是標準的商器銘文。■稱■白,當是其地之長。由此可見,在周初征服殖民之餘,又採取了懷柔安撫政策的原因,如同柳宗元《封建論》中所謂的「勢也」。 齊——太公呂望的封國,都營邱(今山東臨淄)。周初的齊。是在消滅了商朝的殘餘勢力蒲姑的廢墟(今博興、臨淄一帶)上封立的。在臨淄以東①論者或謂《尚書·無逸篇》中的「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中的啤服」應訓為惡衣服,「康」應訓為荒,捐野外荒服,因而解釋全句為文王穿著卑劣衣服,從事荒野田畝勞動,進而論定文王時期的周族社會還處於原始社會末期階段,似需商討。卑字,馬融本作「俾」。《爾雅·釋詁》曰:「俾,從也。」可見,卑有順從意。服,也當訓為順。《大戴禮·五帝德》:「日月所照,風雨所至,莫不從順」的「從順」,《史記·五帝本紀》作「從服」,便是其證。康字,或據《說文》解作「穅」字,「康功」即「穅功」亦即衣功。按,《說文》雖說「康」或為「穅」宇之省,但是「康功」與「田功」意義重複。每一時代所使用的字彙多有它的習慣性。《尚書》中的「康」字,都作「安」字解,獨把《無逸篇》的「康」字解作「穅」或「穅」義,說亦難通。 地區發現有不少西周遺蹟和遺址,但尚未發現直接與齊建國有關的具銘銅器。齊國之封,《史記》以為是武王時事。《左傳》昭公二十年記載晏子對景公說,從少■時代的爽鳩氏始居此地,經夏代的季萴、商代的有逢伯陵、至殷周之際為蒲姑氏所據,周初而歸太公望所有。這裡既然說到太公望居齊在蒲姑氏後,而蒲姑氏曾與武庚聯合叛周,則太公望封齊,當在武王之後無疑。所以《漢書·地理志》云:「少昊之世,有爽鳩氏,虞夏時有季萴,湯時有逢公柏陵,殷末有蒲姑氏,皆為諸侯國,國此地。至周成王時,蒲姑與四國共作亂,成王滅之,以封師尚父,是為太公。」傳世的《輿方鼎》銘云:「佳周公■征東屍(夷)、豐白、尊古,咸■。公歸■■周廟」①。尊古即薄古,或曰蒲古。證明太公因周公之助,擊破薄古氏,乃有臨淄之地,而收復同姓逢伯陵之地。因為當地多姜姓氏族,太公治齊是同族統治,故能「因其俗,簡其禮」(《史記·齊太公世家》),駕輕就熟,這是必然的。 魯——周公長子伯禽的封國,都奄(今山東曲阜)。魯也是在消滅了商朝的殘餘勢力商奄的廢墟上(今曲阜一帶)封立的。在曲阜和鄒縣地區發現有西周遺址,都是魯國文化的早期遺留。魯地為舊族盤踞,周人征服之後,還允許原來的統治者有其民、有其土,後因時勢變異,小國的封疆相繼遭到奪削,魯國也吞併了一些小邦。但魯之不能大力開疆闢土,發展為強國,則與當地的氏族結構複雜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魯國除得「殷民六族」外,還「因商奄之民」組成。這些六族不但維持原來的氏族於不墜,連原先的勞動力也未被剝奪。這批舊族「法則周公,用即命於周」,只要不存心搗亂,依然能分享政權,「職事於魯」(均見《左傳》定公四年)。所以,魯除了周族的周社,還有亳社,以供商奄殷遺膜拜。 宋——微子啟的封國,都商丘(今河南商丘市),是商族的老根據地。 《史記·宋微子世家》:說:「周公既承成王命誅武庚,殺管叔,放蔡叔,乃命微子開(啟)代殷後,奉其先祀,作《微子之命》以申之,國於宋。」晉——成王弟叔虞的封國,都唐(今山西翼城西),至亶父時,改唐為晉。從考古資料來看,翼城城關鳳家坡和洪趙坊堆村、永凝東堡發現了大批西周早期遺址,在山西南部也有西周早期遺址多處發現,說明唐地南說②,似乎更有根據。征服者對被征服者的安撫懷柔的一貫政策,在山西南部的晉國可能執行得更為徹底。《左傳》定公四年祝佗論晉的封建說:「分唐叔以..懷姓九宗,職官五正,命以唐誥而封於夏虛,後以夏政,疆以戎索」。晉國原是唐人的故地,大概就是陶唐氏的後裔,歷夏商二世,自為方國,延續到周初才夷滅。國雖易主,家並未亡,唐之遺民懷姓九族仍然任職五正之官。燕——召公爽的封國,都薊(今北京市)。《史記》以燕國之封為武王時事。其實,燕當即邶,封於燕的是召公爽之子。因而封燕也只能是在誅武庚後。近年在北京附近出土一批帶有「匽侯」銘文的銅器中,有一件記載「太保」賞賜的情形①;在遼南也發現不少商周銅器,其中一件銘曰:「醫侯乍鏵盂」的「匽侯」二字,與在北京附近出土的「匽侯」銘文字體完全一樣,證明「太保」即召公爽確實分封於薊。周初的燕國統治著今之河北北部、遼①參見徐中舒:《西周史論述(上)》,《四川大學學報》,1979年第三期。②王先謙:《荀子集解·儒效篇》注語。 ①鄭玄《毛詩譜》說。《逸周書·作洛解》、《漢書·地理志》與此說異,認為是三分商王畿,武庚治其一,三叔治其二。 南的一些地區,成為西周北土的屏障。所以《左傳》昭公九年說:「及武王克商..肅慎、燕毫①,吾北上也」。《史記·燕召公世家》《索隱》曰:召公「亦以元子就封,而次子留周室,代為召公。」《匽侯旨鼎》銘云:「醫侯旨乍父辛■」(《三代》3·8·5),旨當是召公元子,就封於燕。他可能從梁山北征,向河北省發展,後來鎮戍在今之北京附近,勢力且遠及燕山之外。近年由河北北部和遼寧凌源一帶多出關於醫侯之器,便可證明這一現象。匽侯旨的北上殖民行伍組如何?他們在「肅慎燕亳」的統治如何?以及新征服者和土著氏族維持怎樣的關係?傳統史籍對於這些問題都不能提供有力的解答。《燕召公世家》對召公以下至西周末年的燕史只寫下「自召公以下九世至惠侯」十個字,「燕惠侯當周厲王奔彘,共和之時」。連九世燕君之名皆無說,史料殘闕,莫此為甚。根據著錄銘文、新出周彝和其他考古資料,當可推測召公族嗣殖民的概況,並期對周初東征中周人與東方舊族的關係可能有個比較深入的了解。 宜——解放初期,在江蘇丹徒縣煙憞山出土有「宜侯矢殷」,銘文長達120餘字,記載了康王改封虞侯(宜侯■原是虞侯■)於宜的情況。宜是國名,也是地名,不見於古代文獻,但應當就是銅器出土地的丹徒,自然也是西周初期在長江以南的一個封國。宜侯■初襲其父虎公文丁之爵,稱虎侯■。他是東方虎國的舊族,自武丁以來就非常顯赫②,原居於鄭州附近①,周初改封於宜,故領有殷商「奠七白」即鄭氏族及其「宜庶人」(《宜侯■殷》)。宜在東土,著錄有《伐雨鼎》銘云:「王令宜子■西方於省,佳反(返)」(《三代》4·7·2)。地望與本■出土的江蘇丹徒吻合。周人利用宜侯■鎮戍東南最最前線,其地位類似周室封建的親戚,就現有的資料言,當屬特例。 周初的封藩建國,舊史皆以為始於滅殷以後,其實文王向東擴張「虞芮質厥成」(《詩經·大雅·綿篇》)後,就曾封仲雍於虞,稱為虞沖。伐崇之後,又把崇地封給了虢仲虢叔。虞在晉南,虢又在虞南,這就說明武王克殷以前,周族已經開始了分封。周公東征勝利後,在更廣闊的征服地域內,分封了他們的親屬子弟鎮撫其地,因而使得西周王朝終於擺脫了「予室翹翹,風雨所漂搖」(《詩經·豳風·鴟鴞篇》)的困境而逐漸鞏固了下來。 周初的分封是一種武裝駐防事業,其目的主要在於作為王室的助手,以監視被征服的各族人民,實際上它具有武裝部落殖民的性質。我們知道,周王當時所能直接統治的只有王巍之地。王畿是以鎬京和洛邑為兩個焦點,其範圍現在不能確考,但可知其北不過黃河,南不到漢水,東不達淮水,西則鎬京已接近邊陲。王畿之外,周室先後封立了很多諸侯國,諸侯對王室的義務不過按期納貢朝覲,出兵助王征伐,以及救濟畿內的災患而已。諸侯國的內政幾乎完全自主,而王室開國初年的武王成王過去以後,諸侯對王室的義務也就成了具文。另一方面,所有新建的封國大都是以少數周族奴隸主貴族統治多數被征服族人,其土既非周人所有,其民也與周人不類,這些新來者的統治地位,如果沒有堅強的武力作其後盾是支持不住的。姜太公封到東方①《何尊》銘中的「佳王五祀」,有人認為就是周成王親政五年。但也有人認為《何尊》作於武王死後成王即位的第五年,也就是周公攝政五年。更有人認為「五祀」,不能是成王五年,只能是康王五年。②《逸周書·祭公解》云:「尚皆以時中乂萬國」,時代雖然略晚,涵義也是相同的。①於省吾:《商周金文錄遺》157,科學出版社,1956年。 的營邱,史書說太公就東國,「夜衣而行,犁(黎)明至國。萊侯來伐,與之爭營丘。」「營丘邊萊,萊人,夷也」《均見《史記·齊太公世家》》,新來的統治者占有其土地,擁有其人民,因而起來反抗。《禮記·檀弓上》云:「太公封於營丘,比及五世,皆反葬於周」,可見當時武裝殖民之不易。當時被封的周族奴隸主貴族及其所率領的周族公社農民進入廣大占領區後,首先建立一個軍事據點,這在古代文獻中名之曰「城」,只有如此,才能進行武力鎮壓。《詩經·小雅·黍苗》中召穆公營謝,詩人描述軍族集鎮之況云:「我任我輦,我車我牛,我行既集,蓋雲歸哉!我徒我御,我師我旅,我行既集,蓋雲歸處!」周人及其姻戚聯盟,造邦築城,鎮戍征服地區,也見於周金銘文,例如《中甗》雖然銘文殘泐,頗難卒讀,但其大意,尚可通曉。意謂:王派中巡省南國,築城殖民,並派兵鎮戍。《班毀》記毛公伐東國■戎,■令班「■(以)乃族從父(毛父)征,■(出)■(城)衛。」毛公東征「三年靜東國」。這裡的■(城)就是征服築城之證。 周人拓殖建立的這種「城」,在古代文獻中也名之曰「國」,「國」外廣大田土稱曰「『野」。西周王朝和各諸侯封國都有這種「國」、「野」(即「鄉」)、「遂」之分。王畿以距城百里為郊。郊內為鄉,郊外為遂。王朝六鄉,大國三鄉三遂。周代的「國」和後來的商業城市不同,它對「野」沒有調節生產的功能,其生計一般都要仰賴對「野」的剝削,所以周人的殖民營國也兼辟野。《周禮·天官·冢宰》序的「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宮分職,以為民極」,就是這個意思。周公封伯禽於魯,「分之土田陪敦」(《左傳》定公四年),即《詩經,魯頌·■宮》所謂「乃命魯公,伸侯於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之意。康叔赴衛,他的「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於有閏之土,以供王職」(《左傳》定公四年)。這種殖民城堡外的上田是有邊界的,古籍謂之「封疆」。封的本義象徵上地上有生長得茂盛的草木,金文作■形,象兩手捧草木種植的情形。周初殖民封國,都在邊界上種植樹木,以為標幟,謂之「封建」,所以《易經·繫辭傳》曰:「不封不樹」。這種植樹以立封疆的做法,大概是承襲了原始社會的邊境林或防衛林而來。早周原始社會時期,公劉率領其公社成員「乃裹餱糧,於橐於囊」,「弓矢斯張,干戈戚揚」,駐足於岐下。驚嘆那地方的土地肥美,於是:「逝彼百泉,瞻彼溥原,乃陟南岡,乃覯於京,京師之野,於時處處,於時廬旅」,「既景乃岡,相其陰陽,觀其流泉」興水利,闢田土,「度其原,徹田為糧」。(均見《詩經·大雅·公劉》)氏族公社成員各有自己耕種的「份地」,勞動生產,所以詩中說:「乃疆乃理,乃宣乃畝」(《大雅·綿篇》)。這種耕作傳統,到了周滅商後,雖然改變了性質,其形式則依然保存。周宣王封申伯於謝,命召伯率軍一同往謝,「定申伯之宅」,王一再告誡召伯要「徹申伯土田」、「徹申伯土疆」(《大雅·崧高》)。燕眾所完成的韓城在「實墉實壑」的城牆溝池外,也「實畝實籍」(《大雅·韓奕》)。宣王時代,召穆公平定淮南的夷人後,也在「江漢之滸,王命召虎(穆公),式辟四方,徹我疆土」(《大雅·江漢》)。在這種營國作城的情況下,周族奴隸主貴族唯事監督管理,勞動則主要地由「野」中的公社農民擔當,這也是周人武裝部落殖民的必然現象。 西周時期的貴族奴隸主依存在分封據點的「城」上,也就是依存在「國」中,有城就有貴族,有貴族就有周人的統治勢力。春秋時期魯國的襄仲說:「不有君子,其能國乎?」(《左傳》文公十二年)反映了歷史的真實。貴族奴隸主與城的聯結,詩中有很多的記載,《周南》云:「赳赳武夫,公侯干城」(《兔■》),《大雅》曰:「大宗維翰」(《板篇》)、「維周之翰」、「戎有良翰」(《崧高篇》)、「召公維翰」(《江漢篇》)。這裡的「翰」,當是「干」之假,應釋為楨幹,當是貴族築城捍衛之意。西周時期的貴族奴隸主就是通過這種「國」、「野」形式進行統治的。當時武裝殖民的封國對宗周確實發生了「四國於蕃,四方於宣(垣)」(《崧高》)的作用,富辰所說的「封建親戚,以蕃屏周」,正得周人「親親以相及」(《左傳》僖公二十四年)的本旨。 第二節 西周時期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 社會經濟的發展 這一節主要敘述當時的公社組織和農業生產狀況,這本來不能包括西周時期社會經濟的重要史實,但是由於土地制度、賦稅制度、手工業、商業和貨幣等,在典志項中均有專章敘述,這裡就省略了。 公社組織馬克思說:「所有的征服有三種可能。征服民族把自己的生產方式強加於被征服的民族(例如,本世紀英國人在愛爾蘭所做的,部分地在印度所做的);或者是征服民族讓舊生產方式維持下去,自己滿足於徵收貢賦(如土耳其人和羅馬人);或者是發生一種相互作用,產生一種新的、綜合的生產方式(日耳曼人的征服中一部分就是這樣)」①。周族滅商後的統治方法,似是馬克思所歸納的第二種方式,即保留了商殷社會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西周奴隸主貴族則「滿足於徵收貢賦」。西周時期的公社,在文獻典籍中稱為「邑」,邑的範圍極小,有小至十戶人家的,所謂「十室之邑」;百戶人家的公社已算大的了,所以《穀梁傳》莊公九年曰:「十室之邑,可以逃難;百室之邑,可以隱死。」有的稱邑曰「鄙」,齊晏嬰不敢受「邶殿,其鄙六十」(《左傳》襄公二十八年),即六十個邑:而「取衛西鄙懿氏六十」(《左傳》襄公二十六年),也指大夫所領的六十小邑,範圍都是不大的。 邑或鄙雖有十室、百室之別,一般約為三十家左右。《周禮·地官·小司徒》職曰:「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則知一邑為三十六家。春秋時代的管仲推行新政,「制鄙,三十家為邑」(《國語·齊語》),《管子》論五鄙之制亦曰:「制五家為軌」、「六軌為邑」,則一邑也是三十戶人家。古代公社當然不會如此整齊,但三十戶左右為一邑,可能是個普遍現象。 西周的公社也是以許多小邑集聚而成的。周初的《周公■》(亦名《井侯彝》)銘云:「易(錫)三品,州人、■人、■人。」這裡所說的州人、■人、■人三個小邑,既然是邢侯所領的大邑的一部分,那麼邢侯大邑內也必定是有不少如同「州人」一類的小邑。又如《宜侯■■》銘中有賞賜「厥□邑卅又五」的記載,也說明在■侯的大邑中包括許多小邑。這就是說,周族也和其他民族一樣,當其帶著公社殘跡進入階級社會時,在其統一的王國之內,鄙有許多包括一些小邑的大邑。 《爾雅·釋地》說:「邑外謂之郊,郊外謂之牧,牧外謂之野,野外謂之林,林外謂之壩。」大概當時一個公社的四周,一般都有耕作的土地和放牧採薪的草地,往外是邊境林,林外則是空隙地帶。周代的生產工具不十分發達,土地不能大量墾闢。所以公社與公社之間有著廣闊的未墾地,它既可以隔離不同的公社,又可免除發生衝突。直到春秋末期,中原的宋、鄭之間還有「隙地」六邑(《左傳》哀公十二年),便是其證。《爾雅》所說的邑、郊、牧、野、林、堝的層次雖然不一定如此井然有序,但在公社外圍栽種防衛林木是可以肯定的。《格泊■》(亦稱《倗生■》)記載格伯取30倗生的良馬四匹,確定給他三十田,訂立合同,巡行三十田的疆界云:「氒糿(到)①吳其昌:《金文歷朔疏證》,商務印書館,1936年。 ■谷杜木,■谷■桑,涉東門」①。楊樹達說,「■谷杜木,■谷■桑,■谷■谷亦田之所在地,杜木,■桑,以樹木表田界,所謂封樹是也」②。這就是說,在當時的公社疆界上都種植杜木或桑樹,作為標幟。有時公社封疆還不止一道,例如《散氏盤》銘中的散邑竟有三道之多。西周的公社都有封疆之限,是承繼原始社會氏族共同體而來的。 西周時期的公社農民都是按族聚居的。《周禮·地官·大司徒》職說:「五族為黨」,那麼族的一級就是當時的基層公社組織,族有百家。所以王先謙的《詩三家義集疏》卷二十六說:「百室,一族也。..其已治之,則百家開戶納之。千耦其耘,輩作尚眾也。一族同時納谷,親親也。百室者,出必共恤間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歡。」當時在公社內部的祭祀田祖的典禮,在黨稱■(《周禮·黨正》),在族稱酺(周禮·族師》)。可見,鄭玄所說:「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禮祀·祭法》鄭玄注),則是信而有徵的。地下資料表明,鬥雞台、部分張家坡墓地與衛國、虢國、部分燕國墓地雖然有所不同,但是,兩類墓地卻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屬於同一墓地的死者應當都是同族或同宗②。這種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聚族而葬的葬俗,則反映了西周時期是以公社為單位聚族而居的事實。 《漢書·食貨志上》記述古代公社農民集體勞動的情形說:「在壄曰廬,在邑日裡。」「春,令民畢出在壄,冬則畢入於邑。」公社農民的春種、夏耘、秋收都在田野里勞動,邑無閒人,故曰「畢出在壄」。冬日天寒地凍,乃「畢入於邑」,不再耕作。那時公社農民的勞動是要按照公社規定的作息時間來進行的,如云:「春,將出民,里肯平旦坐於右塾,鄰長坐於左塾,畢出然後歸,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輕重相分,班白不提摯。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漢書·食貨志上》)西周奴隸主貴族的經濟命脈主要建立在這種公社基礎上,所以他們對於公社農民的勞動非常注意。《管子·立政篇》說:「一道路,博出入,審閭閈,慎筦鍵。筦藏於里尉,置閭有司,以時開閉,閭有司觀出入者,以復於里尉。」道路只有一條,出入公社需要檢查,公社農民無所逃於天地之間,他們就是這樣被固定在公社之中,「死徙無出鄉」(《孟子·滕文公篇上》),則是對他們的嚴格禁令。 農業西周時期的農業生產工具,見於古代文獻的有耒、耜、錢、鎛、銍等。現在已經發現的青銅鎛和青銅臿為數極少③,絕大部分是用木石、獸骨和蚌殼製成的。 耒本是木製的,耜與耒的根本區別主要在於它帶有一個寬頭,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雙齒。《詩經》中提到耜的計有四處,其中三處都加有「有略其耜」①(《周頌,載芟》)、「畟畟良耜」②(《周頌·良耜》)、「以我覃耜」①(《小雅·大田》)表示鋒利的形容詞,可證這時的耜可能已有金①唐,究竟在今何地,歷來說法不一。一說在今太原一帶,是為北說;一說在今臨汾、翼城一帶,是為南說。 ②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北京附近發現的西周奴隸殉葬墓》,《考古》,1974年,第5期。③燕,大概是商代北疆的一個古國。文獻記載,周初有燕、北燕和燕亳諸名。①董作賓《殷歷譜》下編卷九。 ②丁山:《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科學出版社版第149—151頁。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00頁。 屬的耜頭或耜套。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兩個動作,一曰「推」,一曰「發」。前者是刺土,後者是翻土。《詩經·周頌·噫嘻篇》說:「十千維耦」。《周頌。載芟》又說:「千耦其耘」。這種兩人合作的耦耕方法,是生產力一定發展階段上的表現。到了西周末期,可能已經有了鐵器工具出現,這從以下材料中可以推知。《詩經·秦風·駟戳篇》的「駟■孔阜」,孔穎達《正義》把■字逕作「鐵」,這是古籍中所見最早的「鐵」字。這裡把黑色的馬稱為「■」,必然這種黑色金屬在當時已是常見之物,而後才有可能把黑色的馬也稱為「■」。《駟■篇》為秦襄公時詩,正當兩周之交。因此,我們可以說,我國鐵制工具至少在西周末年在周王畿內已經開始使用。我國在公元前六世紀鑄造「刑鼎」的時候已經發明了鑄鐵。據研究,發明「鍛鐵」一般要比「鑄鐵」早千年左右,從此可以推斷鐵制工具已在西局末年出現。《詩經·小雅·信南山》云:「信(伸)彼南山,維禹甸(田)之;■■原,曾孫田之。我疆我理,南東其畝。」《毛傳》訓「疆」曰:「畫經界也」;訓「理」曰:「分地理也」。朱熹《詩經集傳》更明確地說:「疆者,為之大界也;理者,定其溝塗(途)也。」這裡的「南東其畝」,是說按照地勢水流的高低流向以定壟之南北向或東西向。可見當時的田壟是按地形決定的。《尚書·梓材篇》記載周公對衛康叔說:「昔稽田,既勤敷菑,惟其陳修,為厥疆賦。」稽、敷就是治理,可見稽田就是種田;敷菑就是開荒的意思。陳與」甸」通,陳修就是修治、治田;疆畎就是田界與溝洫。這句活是說,農民種田,既然勤勉治理新開墾的土地,就要繼續整理修治疆界和田間的溝洫。可見,溝洫之制,在周初既已行之。前引《宜侯夨》銘中的「厥川」即「厥甽的「甽」,就是溝洫。 《詩經·小雅·大田》雲,「大田多稼,既種既戒,既備乃事。以我覃耜,俶載南畝。」《鄭箋》云:「將稼者,必先相地之宜,而擇其種。」朱熹《詩經集傳》也說:「種,擇其種也,戒,飾其具也。」《詩經·大雅·生民篇》又說:「誕降嘉種,維櫃維杯,維穈維芑。」可見當時對於選種極為重視,所為「嘉種」,如秬、■、穈、芑大約都是黍稷之類的不同品種。《詩經·小雅·白華篇》說:「滮池北流,浸彼稻田。」這說明周人已經知道應用人工灌溉。但從《小雅·甫田篇》中的「琴瑟擊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詩句看來,當時仍然需要向大自然乞求降雨。 《詩經·小雅·大田》說:「去其螟螣,及其蟊賊,無害我田稺。田祖有神,秉界炎火。」《毛傳》云:「食心日螟,食葉曰螣,食根曰蟊,食節曰賊。」可見當時對於害蟲的種類,分得已很清楚。特別應當注意的是,當時已經知道了用光誘蟲,把它燒死的除蟲辦法。 從上引周初諸詩看來,當時農民在耕作、疆理、灌溉、施肥、選種和除蟲等方面都具有相當高的技術知識,因而作物種類;也很多。大致可分三類:穀類有黍、稷、粟、禾、谷、梁、麥、稻、秬等;豆類有菽、荏菽、藿等;麻類有麻、苜、苧等①,較之商代穀物確有增加。②狩獵在當時經濟生活中還占有重要的地位。據報道,灃西遺址中發現的狩獵工具為農業工具的一半以上,便是其證。這種狩獵工具以骨、角材料為主,銅鏃發現較少。另外,還發現不少牛、羊、豬、馬等遺骸,反映了當時飼養家畜的情況。狩獵雖然是公社農民生活資料的重要補充來源之一,但是①②詳見《積微居金文說》,第26頁、第27頁。 如同《詩經·魏風·伐檀》所說的,奴隸主貴族雖然「不狩不獵」卻「庭有縣特」,占有別人的勞動果實。 階級關係奴隸主貴族西周時期的奴隸主貴族階級主要是以他們所封的土地廣狹而決定級別的。當是最高的奴隸主貴族是周王,又稱「天子」。所謂「天子」即「上天之子」或「上帝之子」。在他們看來,宇宙間最高的統治者是「天」,是「上帝」,周天子就是「天」或「上帝」派在人間的代表,所謂「天立厥配」(《詩經·大雅·皇矣》)就是這個意思。周天子既然從天帝那裡取得了統治人民和土地的權力,所以他們這些天帝之子在法理上便成了當時人民和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尚書·梓材篇》說:「皇天既付中國民越(與)厥疆土於先王;肆(故)天維德用,和懌先後迷民,用懌先王受命」。意謂老天既然把中國的人民和疆土付給了我們的先王,所以王要照著美德去做,使迷惑的人們和悅,而領導他們以完成先王所接受的使命,便是這個思想的表現。 其次是諸侯,亦稱「公」、「公侯」或「伯」。《詩經·邶風·北門篇》:「王事適我,政事一俾益我」里的「王」,似指衛侯,不指周天子。《尚書·梓材》云:「已!若茲監。惟曰:欲至於萬年惟王,子子孫孫永保民」,也稱康叔為王。諸侯國就是小王國,所以諸侯亦可稱王。 再次是大夫,它是天子、諸侯國內的實際上執行政務的人。《詩經·小雅·雨無正》雲)「周宗既滅,靡所止戾。正大夫離居,莫知我■;三事大夫,莫肯夙夜。」這裡的「正大夫」,指六卿百官之長;「三事」,指三公;「大夫」,指六卿及中下大夫也。可見他們是王朝中的行政官。大夫的封地叫「采邑」,是由天子或諸侯分封的。 最基層的統治階級是「士」。《國語·晉語四》云:「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韋昭注「士食田」云:「受公田也。」可見,這裡的「士」與以後平民的「士」不同。古籍中凡言統治階級,皆稱天子、諸侯、大夫、士,士以下始稱為庶人。《荀子·富國篇》云:「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邾公■鍾》銘又云:「台(以)匽(宴)大夫,台喜者(諸)士。」可見,「士」為最基層的奴隸主貴族。 「國人」和「庶人」西周社會的平民階級是「國人」和「野人」(即「庶人」),他們是當時農業生產的主要擔當者。周族武裝殖民時所營築的城邑通常有兩層城牆,內者曰城,外者曰郭。郭內稱曰「國」,孟子所謂「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公孫丑下》),環周七里的小面積就是古代的「國」。居住在城郭之內的稱為「國人」,以別於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國人」或「野人」都是脫胎於原始公社的公社農民,滅商後的周族公社農民與奴隸主貴族一起分別駐守在城邦或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農民則居住在野、鄙之中,或錄屬於「國」,或隸屬於采邑即「都」和「邑」。西周時期實行一種嫡長子繼承的制度,他們世為大宗,余為小宗。五世之後的小宗與奴隸主貴族的大宗逐漸疏遠,也就成了「國人」的主體部分。「國人」與奴隸主貴族由於還保存著某種血緣關係,並以公社形式聯繫著,加上他們處於征服族的地位,因而便有著傳統的參政權力。 《■■》銘的中的「邦人」即「國人」有力量「虐逐氒君畢師」,和西周末期的「國人」有力量流放厲王於彘是一樣的。在西周列國中,也有這類事情發生。厲王稍前的齊國,胡公一派的薄姑人和獻公一派的營丘人政爭,歷數十年之久,獻公「乃與其黨率營丘人襲攻殺胡公而自立」(《史記·齊太公世家》),獲勝。兩周之際,晉國也有類似的政治鬥爭。庶支曲沃莊伯及其子武公奪翼都嫡系晉君之位,五度傾覆翼派,但是「晉人之眾」(《史記·晉世家》)還是不服曲沃派。這裡所說的「晉人」即「國人」。由於史料殘闕,雖然不能確知西周各地「國人」干政的具體內容,但從一些零散材料輔之春秋史實推測,西周時期「國人」的政治力量當不減於春秋。由此可知《周禮》中的詢萬民三政,即「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秋官·小司寇》),絕非虛構。 「國人」與政的另一方面則是有服兵役的權力和義務。「國」中是「國人」合族聚居的地方,在《周禮·小司徒》、《鄉大夫》的職守之中,有「起兵役」的責任,這種職守,卻從未見於《遂人》中任何相當的官職。由此可知「國人」當兵,而「野人」是不當兵的。這從周初伯禽就封於魯國之後,「淮夷徐戎並興反」(《史記·魯世家》)時,伯禽在費地誓師的話中,可以清楚地看得出來。例如,他對「國人」說:「善■(予備)乃甲冑,敿(選擇)乃干,無敢不弔(善)。備乃弓矢,鍛乃戈矛,礪乃鋒刃,無敢不善。」而對「野人」卻說」「峙乃楨■;甲戌,我惟築。..峙乃芻茭,無敢不多;汝則有大刑。」(均見《尚書·費誓》)西周時期的軍隊由「國人」組成,因為「國人」或是周族奴隸主貴族的後裔,或是周族東移的公社農民,不僅保有傳統公社的遺習遺制,而且還有公社的聯繫,所以軍隊的組織還貫穿有氏族血緣的因素。這種軍隊組織和公社組織一致的軍隊是當時國家武力的主幹。他們在家「世同居,少同游」;作戰則「夜戰聲相聞足以不乖,晝戰目相見足以相識,其歡欣足以相死。居同樂,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則同固,戰則同強。」(《國語。齊語》)由於「國人」與當時的統治階級有著血緣關係,又是甲士,所以「國人」也就有著受教育的機會。從《國語·齊語》所記:「昔聖王之處士也,使就閒燕(尹知章注云:「閒燕,謂學校之處。」)..閒燕則父與父言義,子與子言孝,其事君者敬,其幼者言悌。少而習焉,其心安然,不見異物而遷焉」,看來,《周禮·大司徒》職所記內容:「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是可信的。這種教育內容不但反映了傳統的公社習慣,而且又能使「國人」在德、行、藝的學習中,既能知禮,又能用兵,同時也能鞏固「國人」與奴隸主貴族的團結,進而達到鎮壓和剝削「野人」和奴隸的目的。 「國人」是當時的平民,但也受當時奴隸主貴族的剝削,這就是孟子所說的「國人百畝而徹」(《孟子·滕文公篇上》。徹法內容,歷來論者,說法不一,但從周初形勢看來,趙岐的徹法之說,較為近理。他說:「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孟子注》)可見,徹與賦是有密切關係的。《漢書·食貨志》云:有賦有稅。稅謂公園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錄食,庶事之費。 《漢書,刑法志》也說:「稅以足食,賦以足兵。」從這裡我們不難看出,賦與稅是有區別的。賦是作為「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而徵收的。這從先秦古籍中的賦作兵賦解不作田賦解更能得到進一步證明。這樣看來,西周時期的徹法,當與兵賦有關。前面已經指出,「國」中的公社農民,除了平時從事農業生產外,戰時還有當兵作戰的義務,為此他們需要供給國家兵甲車馬之費。他們向奴隸主貴族所交納的賦,就是為了這個目的。所謂「國中什一使自賦」(《孟子·滕文公篇上》)就是這個意思。我們知道,在原始社會時期,每一個公社成員就是一個戰鬥員,作戰是他們的權力,也是他們的義務,同時,作戰時所需要的武器、馬匹、糧食等也要自備。西周時期奴隸主貴族剝削「國人」的徹法即「賦」,可能就是由此演變而來的。 「野人」亦即「庶人」,與西周的統治階級沒有血緣關係,他們的主要來源是被征服族的人民。庶字,似有卑賤、藐小、旁出和次等諸義,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於嫡長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稱「野人」作「庶人」,可能也有次於周族奴隸主貴族、周族乎民的含義。武王滅商和東征勝利以後,他們對於被迫遷於成周的殷民稱之為「殷庶」或「庶殷」(《尚書·召誥》),對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國,則稱之為「庶邦」。《左傳》昭公三十二年說:「三姓之後,於今為庶。」杜注云:「三後,虞、夏、商。」可見,不但殷亡後的人民成為庶人,而且虞、夏滅亡後的人民也成了庶人。西周時期的庶人與「國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後者是本族。唯其如此,他們的地位差異,不但表現在政治上,在法令稅役上也極懸殊。 西周時期的被征服者殷族等居住在「野」里,主要擔當農業生產,擔負供給「天子奉養、百官錄食,庶事之費」,他們仍然保有公社組織,以公社共同體的形式而不是以個別家族或個人,受到奴隸主貴族的「七十而助」和「五十而貢」的剝削。孟子所說:「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均見《孟子·滕文公篇上》),則充分道出了上述事實。正因為「國人」與「野人」的地位之不同,在《周禮》一書中也看不到六遂的野人建學受教育的跡象。六遂的官吏職守,大都說的「掌其政令」、「掌其戎令政事」和「掌其教治政令」等,從未見列「庠序」、「賓興」一類的記載。由於六遂的「野人」只是從事農業生產,因而六遂的官吏職守中都說:「趨其稼事而賞罰之」(《縣正》)、「趨其耕耨,稽其女功」(《鄼長》)或「以治稼穡」(《里宰》)。《遂人》職還說:凡治野,以下劑致甿,以田裡安甿,以昏樂擾甿,以土宜教甿稼穡,以興耡利穡,以時器勸甿,以疆予任甿。「甿」,鄭康成注云:「變民言甿,異內外也、甿猶懵懵無知貌也。」這裡把「野人」不作「田民」而稱為「甿」,亦作「萌」或「氓」①,可能反映了「野人」不能建學受教育,「懵懵無知」這一歷史實際。 由於「野人」即庶人的身分地位比「國人」低,目前不少同志主張庶人就是奴隸,恐難成立。把庶人說成奴隸的主要根據是《大盂鼎》銘中的一句①詳見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湖北發掘隊:《湖北圻春毛家家咀西周木構建築》,《考古》1962年,第1期;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著:《上村嶺虢國墓地》1959年,科學出版社,第19頁;郭寶鈞等:《一九五二年秋季洛陽東郊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55年第9期。 話:「錫女邦嗣四白,人鬲自馭至於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錫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人鬲千又五十夫。」他們說「人鬲」就是奴隸,「自馭至於庶人」統統包括在「人鬲」之內,因而就都成為奴隸了。其實,未必如此。我們同意銘文中的邦司、夷司,以及人鬲,馭、庶人等都是按被俘以前的身分稱謂說的。他們由周天子賜給貴族之後是不是都成了奴隸了呢?銘文中沒有說明。即使他們已經成了奴隸,那也不能根據這段銘文證明庶人本來就是奴隸。西周和春秋是兩個相續的歷史階段,因此春秋時期史料里對於階級的排列順序,是很有參考價值的。《左傳》桓公二年說:「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貮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左傳》襄公十四年又說:「天子有公,諸侯有卿,卿置側室,大夫有貮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隸牧圉,皆有親暱。」這說明土以下直到庶人、工商,都只有家庭組織,而無貴族階級那樣大宗、小宗的宗法,因此士只有「朋友」或「隸子弟」,庶人、工商、皂隸則只有「等衰」和「親暱」的差別。但是,庶人工商和皂隸牧圉分為兩個階級,則是非常明顯的。《左傳》襄公九年云:「其卿讓於善,大夫不失守,其士竟於教,其庶人力於農穡,商工皂隸,不知遷業。」這說明工商和皂隸都有專門技藝,因此說他們「不知遷業」,並非說兩者為同一階級。《左傳》昭公七年又說:「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僕,仆臣台,馬有圉,牛有牧。」這條材料只是數的貴族與奴隸兩個階級,而不數庶人工商,這恰好證明庶人工商不是奴隸,而是平民階級②。還有解放後出土的《宜侯夨■》也有賞賜庶人的記載,論者亦以為是奴隸。銘文中說:周王賞賜宜侯的有田土、有邑落、有人民,又值周初伐商之後,這是「封國」。如果說賞賜的人都是奴隸,奴隸不能有姓,也無稱「在宜王人」、「宜庶人」的道理。「奠」即「鄭」,和「奠七白」一起封賜的「[千]又五十夫」③,當是他們所屬的「庶人」。這裡的賜土賜民,是指周天子將其征服地區劃歸被封者的統治區域而已。銘文中「才宜王人」、「宜庶人」和「鄭七伯」,皆非奴隸。參證前述,庶人、庶民都是奴隸的說法,自應消歇。 論者或謂凡是被賞賜的都是奴隸的說法,也非確論。我們知道,在殘有公社的古代社會中並沒有完全自由的農民,即令是公社農民也不是完全自由的。《周禮·地官·比長》職稱:「徙於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徒於他,則為之旌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地官·鄰長》又說:「徒於他邑,則從而授之。」當時的公社農民就是這樣被束縛在公社之內,他們是不能隨意遷徙的。不僅如此,公社農民還常被奴隸主貴族當作隸屬於自己的而被賞賜、交換出去。這種現象,在古代埃及和兩河流域的一些國家裡也是不乏其例的。 奴隸西周時期的奴隸,一般叫做「臣妾」、「臣」,「鬲」等。例如《尚書·費誓》說:「馬牛其風,臣妾逋逃。..逾垣牆,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大克鼎》銘雲,「易女井家■田於■,目(以)畢臣妾。」《令鼎》銘又云:「姜賞令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這裡的「臣妾」和牛馬並論,當指男女奴隸。鬲即隸字,亦指奴隸。這種稱呼一直延用到戰國末期,雲夢秦簡,便是其證。不過,秦簡中的「鬲」改用為「隸」,②《毛傳》:「略,利也。」 ③畟畟,《爾雅·釋訓》郭璞注云:「言嚴利。」 有時和臣妾連用,稱為「隸臣妾」。周代奴隸多因其來源、職役和等級的不同而有各種各樣的名目,反映了當時的奴隸被用於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領域。當時的奴隸多是由其專門分工固定下來,一般都有世襲不變的社會地位。西周時期的奴隸數量並不太多,例如《■■》銘云:「王曰:『■,令女司成周里人■者(諸)侯大亞,■(訊)訟罰,取遺五寽。易女屍(夷)臣十家。用事。』」這個治理成周里人和諸侯大亞,並且負有斷治大事的■,只能賜得「臣十家」,可以說明當時賞賜奴隸的規模是不大的。此外,還有賜「臣五家」(《不■■》)的。金文中賜奴之例,唯《麥尊》育賜二百家的記錄,銘曰:「■王才(在)■,已夕,侯易者■臣二百家。」惟其「■臣」如何解釋,諸家看法,尚不一致。前引《大克鼎》記載厲王賞克田七區,其中只有一區註明「(與)軍臣妾」,可見西周時期的奴隸,只有少數用在農業生產上。 論者為了強調西周時期奴隸數目之多,常常徵引《小盂鼎》中的如下一段銘文:「隻(獲)■(馘)四千八百口二■,孚(俘)人萬三千八十一人。」這裡的「獲■」是斬獲的首級,「孚人」當然是俘虜。我們知道,俘虜雖是奴隸的重要來源,但是,並不能說他們都是奴隸。這從安陽殷墟所發掘的排葬坑的屍骨在祖廟中舉行獻俘告捷之禮時被殺的是戰俘而不是奴隸,得到證明。至於《逸周書·世俘解》中「武王遂征四方..馘■億有十萬七千七百七十有九,俘人三億萬有二百三十」的記載,如果以武王伐紂時所能動員的力量不過是「革車三百兩,虎賁三千人」(《孟子·盡心篇下》)以及直到周初周族自己還在說「大邦殷」、「小邦周」等史實測之,這段材料可能過甚其詞,不可完全輕信。 國家機構和政治制度西周王朝的統治權力較之商殷王國更為強化,因而它的官僚機構和政治制度也日漸冗繁和龐大。 官制關於西周王朝和諸侯國的官僚機構,現在已略可考。 根據《詩》、《書》和金文資料可以看出,周王是奴隸主貴族的總代表,是西周王國的最高統治者。據說,周初成王時,周公為師,召公為保,「相王室「以尹天下」(《左傳》定公四年)。師、保即太師和太保掌握著西周朝廷的軍政大權,並且成為青少國君的監護者。這種政治上的長老監護制度,是從貴族家內幼兒保育和監護的禮制發展而來,並由此形成的一種官職。這種制度,商代已經產生。《詩經·商頌·長發》說:「實維阿衡,實左右商王。」《尚書·君奭》說:「在太甲,時則有若保衡。」「阿衡」就是「保衡」,「阿」即是「保」,原來也是教養監護的官,後來發展為國君的輔佐大臣。 從文獻金文資料看來,西周中央政權有兩大系統,即卿事寮和太史察。 金文中的「卿事」,就是文獻中的「卿士」。《說文》云:「士,事也。」兩者都稱為寮,說明是當時的兩大官署。《令彝》銘云:「王令(命)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士)寮」,並且細舉其目云:「明公朝至於成周,■(出)令:舍三事令,■(及)卿事寮,■諸尹,■里君,■百工,■諸侯:侯、甸、男,舍四方令。」這就說明,周公子明保即伯禽曾經主管「三事四方」,授給卿事察。所謂「三事」,就是指王畿以內的三大政事;所謂「四方」,就是指王畿以外的四方諸侯的政務。「三事」之稱,亦見於《尚書·立政》和《詩經·小雅·雨無正》等篇。《雨無正》說:「三事大夫,莫肯夙夜;邦君諸侯,莫肯朝夕。」胡承珙認為:「三事大大」就是《尚書·立政》所說的「作三事」,「任人謂任事之官,唯夫謂平法之官,牧謂養民之官」,「三事大夫疑為在內卿大夫之總稱,對下邦君句,為在外諸侯之統稱」(《毛詩後箋》卷十九),頗是。《令彝》銘中的「諸尹、里君、百工」,當即王畿以內官員的總稱,就是「三事大夫」。諸尹相當於「任人」或「常任」。里君相當於「牧」或「常伯」,只是百工泛指各種官吏,和《立政》所謂「准人」稍有出入。《雨無正》所說的「三事大夫」,是指王畿以內統治的官吏,即《尚書·酒誥》中的「內服」;所說的「邦君諸侯」,是指王畿以外統治四方的諸侯,即《酒誥》中的「外服」。《令彝》銘的「■者(諸)侯:侯、田(甸)、男,舍四方令」,楊樹達云:「文本當云:舍四方令,■諸侯,侯,田,男,而文卻倒言之,致文字錯綜,不相配稱,令人迷惘」④,他認為是倒裝句,應讀為四方令發布到四方的諸侯,包括侯、甸、男在內。這又與《雨無正》中的「邦君諸侯」相當。由此可見,卿事寮不僅主管王畿以內的「三事」,所屬有「三事大夫」,而且還掌管王畿以外「四方」的政事。《左傳》定公四年說:「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就是管理四方諸侯。卿事寮的長官,早期是太保和太師,中期以後主要是太師,其屬官主要是「三有司」,即司馬、司土(徒)、司工(空)。據古籍載,司徒是掌土地徒役的官;司馬是掌軍賦的官;司空是掌建築工程等的官。三司之外有司寇,是掌刑獄警察等事的官,地位較低。又有「師氏」、「亞旅」、「虎巨」,是掌軍旅的官。有「趣馬」①,是掌馬的官,「膳夫」,是掌王食和出納王命的官。「古代兵刑不分,卿事寮的長官,無論太師或太保都掌握軍政大權,所以召公和周公都曾出征過。 太史寮的長官是太史,主管冊命、制祿、祭祀、時令、圖籍等,既是文職官員的領袖,又是神職官員的首領,其地位僅次於卿事寮。《禮記·曲札下》云:「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這些官制雖系後人記載,但它的來源可能比較原始。這裡把「六大」稱為「天官」,並且看作神職是有來歷的。它把大史作為六大之一,其實大史就是「六大」之長,「六大」都該屬於太史寮②。太保、太師和太史都稱為「公」,說明在西周中央政權中輔佐周天子的執政大臣,確有「公」的爵概。例如召公官為太保,周公官為太師,畢公官有太史、而都被尊稱為「公」。在周代,「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傳》成公十三年),所以六卿職守中的多數與宗教事務有著密切關係。周代中期以後的宗教職能在政權機構中逐漸削弱,「因而明保、明公、皇天尹大保、大保之類的官職已不復見,這意味著政務官職機構的擴大、也說明西周王國的官僚機構有了發展。 前引《令彝》銘中的「四方」,指四方諸侯和方國部落,具體指侯、甸男等諸侯,也可以說是西周的地方政權。據孟子說,周制:天子為一位,公④《毛傳》:「覃,利也。」 ①參見《中國農學史》(初稿)上冊,科學出版社,1959年第35頁。 ②關於商代穀物,考證者較多,意見頗不相同。於省吾雲,當時有黍、齋(稷)、豆(?)麥、秜(自生稻)。詳見所著《商代的穀類作物》。東北人民大學《人文科學學報》,1957年第1期。為一位、侯為一位,伯為一位,子男同為一位,凡五等;君為一位,卿為一位,大夫為一位,上士為一位,中士為一位,下士為一位,凡六位。論者或謂上述說法的下半截大致可信,而上半截的五等爵似為附會。但是,《尚書·酒誥》說之殷制「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金文中也有公、侯、伯、子之稱。 特別是西周時期畿外的封君一般都稱為侯,如魯、衛之君稱魯侯、衛侯;畿內的封君多稱伯,如芮伯、鄭伯等,便是其例。侯、伯當是爵位名稱,西周時期稱公的較為普遍,王朝中的大臣都稱公,如周公、召公,公在當時也可能是一種爵位。周代真正的五等爵,有人考證就是被後人說的畿服制的侯、甸、男、采、衛。這種說法雖尚有可疑之點,大致是不錯的。可見,西周時期可能是沿續殷代舊制另訂了五等爵,似非完全後人的加工。按照周制,大國諸侯有時還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例如周初衛康叔為周司寇,周末鄭桓公為周司徒,都是其例。諸侯在其封國內設置的官制,大略與王室相等,還有軍隊各自成為一方之主。西周國王對諸侯擁有較大的權威,諸侯還能聽命納貢。《左傳》昭公十三年說:「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之制也。」除貢納外,還需朝覲述職,出兵從征。周天子有權干涉諸侯內政,有時還向諸侯國派遣監國的使臣,與諸侯並稱為「諸侯、諸監」(《幾■》)。1958年江西餘干出上的《應監甗》①,當是派往應國的監國使臣所作的銅器①。 西周時期的官制,基本上是在商代的「內服」和「外服」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只是其機構更加龐大,體制更加系統而已。當時的官吏,既是貴族,又是宗親,盤恨錯節,根深蒂固,構成了以西周國王為首的奴隸主貴族對廣大平民和奴隸的統治體系。 世卿與世祿西周的統治階級都是世襲的貴族,也稱世族。世族是當時統治階級的基本力量,眾多的世族形成一個政治、經濟、思想的綜合統治體系,因此世族和世襲制度是西周統治的核心內容。所謂「世卿」(《公羊傳》隱公三年)或「嗣卿」(《佐傳》成公十三年)是指在天子或諸侯之下的世族世襲地享有卿的地位並且掌有政權者。這種世卿制的出現,是他們世代占有土地,秉承氏族社會遺留的必然結果。這種世卿制度與民族集團互為表里,世代執政本于氏族共治之習,而氏族的存在也仰賴於世代把持官府,故曰:「棄官,則族無所庇」(《左傳》文公十六年)。這也就是《孟子》所說的「世臣」(《梁惠王下》)。當時掌政的氏族都要儘量把持他們的既得利益,同一氏族的成員是不輕易排斥於權益圈之外的。所以,魯有三桓,鄭有七穆,原先都是兄弟,宋的華氏當權的更多。所謂「政由寧氏」(《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則是舉族而言的。於是周代的貴族政治,在縱的世族制度代代相承之餘,又有橫的氏族集團。他們的勢力龐大,每每可與國君抗衡,「家」和「國」通常並稱,「安定國家,必大(指大族)焉先」(《左傳》襄公三十年),便是其例。當時欲要邦國的存在,必須首先扶持大貴族,難怪魯國的襄仲說:「不有君子,其能國乎?」(《左傳》文公十二年)貴①民為萌之本字,金文作■(《齊侯壺》)、■(《齊鎛》)、■(《克鼎》)等形,各種子冒地而出,上象子葉,下為其根,引伸為凡草木萌芽皆謂之民,民人之民,乃借義。歷代統治階級有種種侮辱民人的釋義,如:「民盲也。」;「民,冥也」;「民,氓也」,置民於「懵懵無知」、「冥頑無知」之列。①斯維至:《論庶人》,社會科學戰線》,1978年第2期。 族亦以「用■■(綢繆)奠保我邦我家」(《叔向父■》)自命。這種氏族集團,古人稱之為「巨室」,所謂「為政不難,不得罪於巨室」,「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均見《孟子·離婁上》),巨室自有政治資本,不是國君諸侯隨意能貴能賤的。 西周世族有和周王同姓異姓之分,他們的形成各有特點。周王室的世卿巨室大多是周初東征的貴胄,不是周王之親戚就是傳統大氏族的後代。周初東征之際,往往有的兒子在外殖民建國,有的兒子留守王室輔政,此即春秋時代隨武子所說的「內姓選於親,外姓選於舊,舉不失德,賞不失勢」(《左傳》宣公十二年)。這裡的「內姓」指同姓,「舊」謂世臣也。例如,周公旦的長子伯禽封鎮於魯,稱魯公,他的次子則在王室世襲父職,代代稱周公,為王朝卿士。宣王初立,周公、召公輔政,這個周公當然不是周公旦,而是他的後裔。春秋時,《左傳》桓公五年有周公黑臂,莊公十六年有周公忌父,文公十四年有周公閱,成公十一年有周公楚,可見周公旦之後,世為王朝卿士。召公奭輔佐成康,為太保,其子孫世世代代稱召公。宣王時,有召穆公虎,《左傳》僖公十一年有召武公,文公五年有召簡公,可見,召公奭之後,也世為王朝卿士。尹吉甫為宣王卿士,《左傳》成公十六年的尹武公,昭公二十三年的尹文公,當是尹吉甫後也世為王朝卿士。虢仲、虢叔是武王之弟,宣王時,有虢文公諫王「不籍千畝」,他是虢仲之後還是虢叔之後不詳。春秋時,《左傳》隱公元年有虢公忌父為王卿士。其後,虢公林父將右軍與桓王同伐鄭,可見虢氏之後也世為王朝卿士。 這種世官制度,在金文資料中也有反映,例如《錄白■■》云:王若曰:「錄白(伯)■!■!自乃且(祖)考又(有)`(勛)於邦周,右(助)(開)四方,■(惟)弘天令(命)」。②這裡明確地記述了錄伯■先人締造周邦的功勞。他們在周初建國時,或「受民受疆土」,或擔任要職,子孫繼承餘蔭,世世接替,所以金文中常有「井(型)乃且(祖)」、「則乃且」或「■(更)乃且」之類的記錄。這些記載,除指效法祖先之德以對周室盡忠外,還指其繼承祖先的官職言。如云:[王]若曰:「舀,令女更乃且考司卜事。」(《舀鼎》)王乎尹氏冊令舀曰:「■乃且考乍冢司土於成周八■。」 (《舀壺》) 王乎年史令趩且考服。(《趩■》) 金文中多以「子子孫孫永寶享」作結語。我們知道,禮器既然是代表一種身分、階級和職位,那么子子孫孫可以享用禮器,其職守或地位必然也是代代傳下去的。但是,這種職守的傳遞,需要通過「再封」禮儀才得承認。也就是說,奴隸主貴族後來的職官是由周王授予的,如果授受雙方之一有所改變時,就須舉行一次授職典禮,才能世官其職。例如,《師虎■》云:王若曰:「虎,■(載)先王既令乃取(祖)考事(仕),啻(嫡)官司左右戲毓荊。今余佳師井(型)先王令,今女■乃取考,啻官司左右戲毓荊,苟(敬)夙夜勿■(廢)膚令。」 《師虎■》是共王時器,師虎之職不知傳了幾代,先王封師虎繼承其祖考官職,今王新即位,又封師虎,把其官職又說一遍。這類事情又見於《善鼎》、《蔡鼎》等銘。由此可推,上引「■乃且考」之類的銘文,大概都是奴隸主貴族死②江蘇省文管會:《江蘇丹徒縣煙墩山出土的古代青銅器》,《文物參考資料》,1955年第5期。後,周王對其子孫之再封,他們如無罪過,原有的職官是不會被褫奪的。關於西周世官制的詳細情況,因為史料殘闕,雖難確指,但從若干典籍和有關的金文資料中還是可以尋出蛛絲馬跡的,並可知道,列國貴族的參政也是代代相傳,而且勢力頗大,所以叔孫豹說:「若夫保姓(世代保持貴族地位)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絕祀,無國無之」(《左傳》襄公二十四年)。據載,叔孫豹在聽完范宣子的數千年宗譜後,淡淡地說:「此之謂世祿,非不朽也」(《左傳》襄公二十四年)。范宣子講的是「世官」,而叔孫豹卻說「世祿」,這是為什麼呢,原來,周代的世官世祿不能分開,所以戰國時代的孟子也說:「仕者世祿」(《孟子·梁惠王下》)。我們知道,周初封建、授土、授民後的周王也常常賜田,公侯也賜田家臣。這些賞賜的田土都是世襲的,那時貴族的官職和采邑互為表里,官既是「世官」,祿也就是「世祿」了。孟子為滕文公籌策立國時,曾經主張「卿以下必有圭田」,以「野人」「養君子」,孟子叫它為「分田制祿」(均見《滕文公上》)也反映了這一歷史事實。世官與世祿雖二實一,所以前邊所說的「再封禮」既是為了繼承官職,也是對於世祿的再承認。例如《伯旟鼎》云:王令■醫■曰:「嗣乃且考■於■。」 這裡周王既使伯晨繼承其祖考,據有■地,那麼這塊土地便為伯晨永久占有,成為他的世祿領邑了。西周時期的奴隸主貴族就是這樣靠著「大官大邑」而「庇身」。可見,領邑不但是奴隸主貴族的世祿,同時也是他們的「守其官職,宜族宜家」(均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的政治資本。 軍隊與刑法屬於西周王室的軍隊有虎賁和周六師、殷八師。 虎賁是周王的禁衛兵,不參加生產,武王伐紂時,便以他們為先鋒。《尚書》中的「虎臣」,金文中的「左右虎臣」、「虎臣」,當是虎賁中的頭目,也是周王的親信。周六師是由「國人」組成的,因為他們宿衛在宗周所在的西土地區,所以金文中又稱它為「西六師」。六師是周的主力軍,昭王、穆王時期,曾率他們外出遠征。西周王國分為六鄉,鄉是公社的最大單位。六鄉可能是從過去的六個部落轉化而來的。西周尚未形成國家時,周族可能是由六個部落組成的部落聯盟,形成奴隸制國家以後,六個部落便成了六鄉,原來六個部落中的各個部落都有一支由公社成員組成的武裝力量,到了此時就變成了西周王朝的「六師」即六軍。 殷八師又稱「成周八師」,駐守在成周,是由殷遺民編成的,但其將帥則由周人擔任。周人對南方各族的幾次征戰,往往是六師、八師並用。一師,相當於古代文獻中所說的一軍,計一萬餘人,可見,當時周王的常備軍已達十四萬人以上。這就是周王能夠保持「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論語·季氏》)的武裝力量。分封各地的諸侯國也都擁有一軍到三軍的軍隊,例如,魯國征伐淮夷時,發動「三郊三遂」(《尚書·費誓》),就有三軍之眾。西周時期的奴隸主貴族就是依靠這些軍隊鎮壓平民和奴隸的。 西周時期的「國」中的公社農民和虎賁不同,他們平時耕地,只有戰時才出征當兵,楊樹達謂士、事、葘古音並同,《說文》以「事」釋「士」,東方人以物臿地中為「事」,古書中「菑」亦作「臿」。「蓋耕作始於立苗,所謂插物地中也。..事今為職事事業之義者,人生莫大於食,事莫重於耕。」而甲骨文之「士」作「⊥」,一象地,象苗插地之形,與上說合①。士之為①楊樹達:《積微居主文說》第23頁。 農事,並有作戰義務,系源於氏族共同體公社成員共耕之遺習,戰國禮家還知這脈傳統,如云:「問士之子長幼。長則曰能耕矣;幼則曰能負薪,未能負薪。」(《禮記·少儀》)士本來就是耕農,故其子長則耕。《管子·問篇》一書中也多透露這種意思,問「士之身耕者幾何家?」、「士之有田宅、身在陳列者幾何人?」士要耕種的,所以又問「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幾何人?身為何事?」其子弟當然也要耕作,所以又問,「國子弟..率子弟不田、弋獵者幾何人?」這裡既曰「士」,又曰「國子弟」,既曰「身耕」,又曰「陳列」,這也是古代的士、國人、公社農民三者實一,他們平時種田、戰時出征的有力證明。西周時期的軍隊組織和公社組織是一致的,所以不僅當時「國」中公社農民身兼戰士,其公社頭目也兼任軍隊的軍帥。這隊《國語·齊語》里所說齊國情景,也可推知西周時期更當如此。這種由公社農民所組成的軍隊,每年在農閒時間進行古代文獻中所說的「春苗」、「秋搜」、「冬狩」以檢閱,全體壯年男子都須參加,因而《禮記·郊特牲》說:「唯為社田(陳澔注云:「為祭社之事而田獵」),國人畢作。」這種「大搜」和歐洲法蘭克王「三月閱兵」的性質頗為相似,而「三月閱兵」的前身就是法蘭克人的人民大會。可見西周「社田」,可能也是原始社會時期的那種人民大會演化而來的。 西周時期的作戰主力是甲士即車兵,他們是由「國」中公社農民中徵發而來的。作戰時,每輛兵車除甲士外,還有御者一二人,徒兵十人。《禹鼎》所說的:「率公戎車百乘,斯(廝)馭二百,徒千」,便是其證。「馭二百」就是由兩個「百夫」編成的「御」,「徒千」也就是一個「千夫」編成的「徒」。徒兵是由庶人即「野人』中徵調,他們主要服軍事差役,如同《尚書·費誓》所說,準備「楨■」、「芻茭」一類的器械和糧秣。西周晚期以後的車馬,同前期一樣也是偶數。例如虢國墓發現的四座車馬坑,有三座都是一車二馬。濬縣的第三號車馬坑,殉車十二輛,馬七十二匹,平均計算,一車六馬。當時所用兵器也有明顯改進,如戈的胡進一步向前延長,更便於裝柲,又加長了刃口;還出現了結合戈、矛特點而成的戟。西周軍隊就是用這樣先進車馬武器裝備起來的,是保衛奴隸制國家的重要工具。《駒尊》,1956年出土於陝西眉縣李村。同出的還有盠方彝兩件,一為《盠方尊》,另為《盠駒尊》的蓋。盠器鑄於孝王時期,銘中記載周成王在地■親自參加「執駒」典禮,接受馬官升新駒於、閒,並賜給盠兩匹馬駒。這與《周禮》、《禮記·月令》、《大戴禮記·夏小正》等記載的「執駒」、「錫駒」制度相印證,說明西周時期對於馬的繁養十分重視。《盠方尊》銘中的「六師」、「八師」等記載,與《禹鼎》、《克鼎》所言事同,是研究西周軍事組織的重要資料。 《漢書·藝文志》有《周法》九章,《左傳》文公十八年說「在《九刑》不忘」。九刑之書,今雖亡佚不可考,但在《■匜》銘中說的鞭刑、墨刑和贖刑,可與《尚書·舜典》記載的「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相印證,說明西周存在著刑罰、獄訟和盟誓制度,反映了奴隸制國家的侍征和本質。 銘文中的「■■」是刑名,或■為「■■」或■為「■■」。從銘文意義判斷,「■■」和「■■」是輕重不同的同類刑罰,字皆從黑,當屬墨刑。據文獻記載,墨刑是一種肉刑,屬於五刑之首,是五刑中最輕者。《周禮·秋官·司刑》鄭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說文解字》說:「黥,墨刑在面也。」這在《■匜》①銘中得到了證實。 《呂氏春秋·直諫》說:「王之罪當答,..引席王伏,葆申束細荊五十,跪而加之於背。」《■匜》銘中的「■」字象手持鞭抽打人背形,當是鞭字的初文。《■匜》銘中出現鞭字,說明最遲在西周后期已經有了鞭刑。《尚書·呂刑篇》記有贖形條款,作為刑法的輔助手段。《■匜》銘中的牧牛最初被判為墨刑,後來議赦,改判為另一種較輕的墨刑,但沒有罰金。第二次大赦,免去墨刑,鞭千減半,罰金「三百寽」。如果《呂刑篇》的記載屬實,說明西周末年的贖刑辦法有了新規定,罰金數字較前增多。代表奴隸主貴族利益和意志的刑法,是不平等的。在「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上》)的規定下,當時的貴族犯了法,可以依據他們的特權交納一定的「寽」而免去刑罰。 為了防止公社農民的逃亡和暴動,當時不僅有「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橋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周禮·秋官·禁暴氏》)的規定,又把他們編為「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埋葬」(《周禮·地官。族師》)。這種類似後世的連坐法的實施,一方面反映了周代刑法中原始共同體的殘餘即保留著對犯罪的集體負責制,又在保護當時逐漸興起的私有制。 宗法和禮制西周王國還利用從原始社會父系氏族組織蛻變發展而來的血緣宗族關係——宗法制度,作為奴隸主貴族階級統治的工具。 宗法制度是奴隸主貴族階級的繼承法,也是繼統法。實行這種繼承法,必須首先嚴格區別嫡庶關係。例如,天子世世相傳,每世天子都是嫡長子繼承父位而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為「大宗」。其同母弟與庶兄弟封為諸侯,是為「小宗」。每世的諸侯也是由嫡長子繼父位為第二代諸侯的,奉始祖為「大宗」。他的諸弟封為卿大夫,是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長子繼父位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為「大宗」,他的諸弟為「士」,是「小宗」。士的嫡長子仍為士,其餘諸子為庶人。諸侯對天子為小宗。但在其本國為大宗。卿大夫對諸侯為小宗,但在其本族為大宗。可見,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系子孫,而小宗則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對於大宗則都為庶。依照宗法的規定「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禮記·大傳》)。因為大宗的始祖只能有一個,不可能有兩個。所以大宗永遠是大宗。至於小宗由於族類繁衍的結果,分家出去,另立門戶的人越來越多,小宗也就不斷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須分出一些子孫。就是說《禮記·喪服小記》的:「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在繼高祖者也;是放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稱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所以萬斯大曾說:「宗法何昉乎?古之時,諸侯之嫡長子為世子,嗣為諸侯;其餘支庶之後,族類繁多,懼其散而無統也,因制為大宗小宗之法。」②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長子武王是大宗,被封為諸侯的文王其他的兒子如周公,就是小宗。武王和周公的關係,從血統上來說,雖是兄弟,但從政治上來說已變成君臣關係,因此,只①扶風黃堆村出土的■■觥蓋,銘中的■■當是周昭王時期的人,曾任■馬之職,輔佐昭王南征荊楚。「趣馬」當即《周禮·夏官》的「趣馬」,職司王室馬匹。 ②參見楊寬:《西周中央政權機構剖析》,《歷史研究》,1984年第1期。有武王才有祭祀文王的特權,周公是沒有這種資格的。周公只有在武王的統率之下,才能參加文王的祭典。這是因為武王是周公的大宗。所謂「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就是這個意思。周公被封到魯國後,他是魯國的始祖,也就是所謂別子。依據規定,則「繼稱者為小宗」,所以周公的兒子伯禽及其嫡系後裔,對周天子來說,就變成了小宗。但在魯國內,他是繼承其始祖周公的,也就是繼承「別子」的。按照「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的規定,伯禽又是大宗。被分封為卿大夫的周公的其他兒子,即伯禽的諸弟,對於伯禽來說,又變成了小宗。同樣道理,在魯國,只有伯禽及其嫡系子孫才有祭祀周公的特權,伯禽的諸弟只有在他的率領之下,才能參加祭祀周公的祭典。卿大夫和士的關係,也是如此,卿大夫是大宗,士是小宗。 根據《禮記·喪服小記》和《大傳》為代表的漢儒的解釋,宗法制度是卿大夫士的繼統法,與天子諸侯無涉。所以他把君統與宗統分開,以為天子諸侯的繼統為君屬於君統,卿大夫士的繼統才是宗統,而宗法制度是指後者說的。因此《禮記·郊特牲》有「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的說法。清代學者更加強調這點,例如穆瑤田就把宗法制度看成是「以兄統弟」的「兄道」(《宗法小記》)。這個看法與古籍、金文所載不合,因而頗難成說。例如《詩經·大雅·文王篇》云:「文王孫子,本支百世」,是說文王既然為君,他的子子孫孫就是百世不遷的大宗。《詩經·大雅·板篇》又說:「大邦維屏,大宗維翰。」「大邦」,指諸侯;「大宗」,鄭玄注云:「王之同姓之適(嫡)子也」,前句是就政治關係而言,後句是就宗法關係而言。這裡是把周天子和同姓諸侯的政治關係和宗法關係視為一體的。這種思想在金文中也有反映。例如《善鼎》云:「余其用格我宗子雩百姓。」這裡是把「宗子」與「百姓」對列,似也說的是本宗子弟。特別是1956年出土的《盠駒尊》銘文中,說得更為明白①。這個貴族自稱是周天子的「舊宗小子」,即周天子的同族人,在「對揚」天子的寵遇時說:「萬年保我萬宗!」,在另一銅器《盠方彝》銘中又說:「萬年保我萬邦:」這裡的「萬宗」是就宗法關係而言,「萬邦」則是就君臣關係而說的,也沒有把君統與宗統分開。正是因為周天子有這種關係聯繫著,他在當時才能具有無上的權威。《詩經·小雅·角弓》云:「騂騂角弓,翩其反矣!兄弟昏姻,無胥遠矣!爾(指幽王)之遠矣,民胥然矣!爾之教矣,民胥傚矣!此令兄弟,綽綽有裕:不令兄弟,交相為瘉。..毋教猱升木,如塗塗附,君子有徽猷,小人與屬。..雨雪浮浮,見曰流。如蠻如髦,我是用憂!」詩中一再宣揚:必須團結宗族,鞏固其統治,然後才能征服「小人」,否則宗族渙散,「小人」反上,如猿升木,則將無法統治。看,宗法關係在周天子的眼裡該是多麼重要!上引諸例無不充分證明西周天子和諸侯都以君統與宗法合而為一,這和漢儒以來的宗法說,正好相反。 由於西周奴隸制國家體制是與宗法關係密切聯繫在一起的,所以各級奴隸主貴族十分重視「宗子」的特殊地位,十分注意樹立牢固的「尊祖」觀念,對祖的尊重,主要表現在祭祀上,但是在當時並非所有的子孫都有祭其祖先的資格。例如繼禰者只能祭禰,繼祖者祭祖,繼曾祖者祭曾祖,繼高祖者祭高祖,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繼,皆不能祭,只有繼始祖者的「宗①朱心持:《江西餘干黃金埠出土銅甗》,《考古》,1960年第2期。子」一系才是有主祭的特權,其餘的都沒有祭始祖的資格。但是,不論什麼人又不能不祭祖,而為了要祭祖,只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禮記·大傳》說:「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這樣一來,「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來,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諸庶子所敬,因而無形中便得到了統治他們的作用。西周時期,從政治上講,一國無二君;從宗法上講,一廟無二祭主。各級宗族成員,都要以各級「宗子」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這就成了維護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條。 宗法制度不僅應用於周室的同姓間,而且和異姓諸侯間也有關係。周制,同姓不婚,而異姓則互為婚媒。所以周天子稱同姓諸侯為伯父、叔父,稱異姓諸侯為伯舅、叔舅。周初的封諸侯、建國姓,就是把氏族組織擴大為政治組織,也就是氏族組織變成國家機關,奴隸主貴族通過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統治網。 在西周奴隸社會裡,依照血緣的親疏遠近分成許多等級,聯繫這種等級關係的是血緣,維持這種等級的則是禮制。在原始社會裡,人們的意志和感情服從於集體,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風俗、傳統為準則,「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②。這種原始禮在我國進入階級社會之後,由於公社的殘存,並沒有煙消雲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則法定化、神聖化,彼推廣出去,用以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一些儀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為廣泛、莊嚴、典重,並且通過各種途徑貫徹到人民中去。周代社會的禮就是這樣在原始禮的塞礎上演變而來的。 西周的「禮」與「儀」同義,所以禮儀二字常常連用。《詩經·小雅·楚茨篇》的「禮儀卒度」、「禮儀既備」便是其證,禮的內容,主要包括冠、昏、葬、祭、享、燕、朝聘、衣服、車馬和宮室等。春秋以後,禮的概念逐漸擴大,幾乎包括一切具體的典章制度。禮有「貴賤有等」(《禮記·坊記》)、「長幼有序」(《孟子·滕文公上》)、「朝廷有位」(《禮記·坊記》)、「男女有別」(《禮記·大傳》)和「貧富輕重皆有稱」(《荀子·禮論》)等作用,禮是奴隸主貴族統治人民的重要繩索。 「禮」與道德和法是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的。因此,「禮」所表現的總問題也就是所謂「意志」、「責任」、「必然和自由」等問題。「禮」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另一種形式的表現,是強加給被統治階級的責任,被統治者如果觸犯了「禮」中所體現出來的階級統治原則,就會受到非自由的對待。因此,「禮」決不是什麼階級的和諧,而是階級的另一種方式的強制。「禮」從屬於特定的道德,在階級社會裡,超階級的道德是不存在的,因此,把來自原始社會而演變為階級社會的「禮」,說成是原始社會的民風民俗是不對的。馬克思說:很明白,在這裡和在那處一樣,「社會的統治階級的利害關係,總是要使現狀當作法律,成為神聖不可侵犯的,並且要把它的由習慣和傳統而固定化的各種限制,當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來」①。這裡所說的法律也就是周代的「禮」。周代的奴隸主貴族階級把從過去習慣傳統一切有利於他們的東西都固定下來,變成不可侵犯的「禮」,它自然就成了維護和鞏固奴隸主階級統治的工具。 《左傳》桓公二年說:「名以制義,義以出禮,禮以體政,政以正民,②郭沫若:《釋應監甗》,《考古學報》,1960年第1期。 ①參見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釋文。 是以政成而民聽」。這就是說:「禮」的作用,一方面規定統治階級內部依據身分不同的「禮」以維護其等級關係以及他們某種程度的血緣關係;另一方面,又在於加強統治者對於平民和奴隸的統治。商周時期是兵刑不分的,用刑就是用兵,每一諸侯國的國君都有權用兵,因而亦可以用刑。由於兵刑不分,因而「禮」和「法」也不能分,非禮就是非法,犯法就要用刑,用刑就要用兵。《荀子·富國篇》說:「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楊倞注云:「君子用德,小人用刑」;《禮記·曲禮上》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都是說的在統治階級內用「禮」,統治人民之道用「刑」。由此可見,西周時代的制禮的目的,正如《禮記·樂記》所說:「禮樂刑政,其極一也。」 敬天保民思想西周奴隸主貴族不但強化了國家機器,建立了宗法和禮制,而且還相應地發展了敬天保民思想,加強其對被壓迫階級的精神奴役。在「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的社會裡,宗教世界觀占據著支配地位。《尚書·西伯勘黎》記載西伯滅黎之後,形勢對殷頗為不利,紂臣祖伊奔告於王時,紂王說:「嗚呼!我生不有命在天?」這句話潔生生地反映了殷人迷信天命的思想狀況。周人也相信天,但不象殷人那樣迷信,而是採取一種敬天命、盡人事的態度,提出了「天不可信」(《尚書·君奭》)、「天畏(威)棐(非)忱(誠)」(《尚書·康誥》)的思想來。《詩經·大雅·大明篇》云:「明明在下,赫赫在上。天難忱(信)斯,不易維王!天位(立)殷■(敵),使不挾(有)四方。」《大雅·盪篇》」也說:「蕩蕩上帝,下民之辟(君);疾威上帝,其命多辟(乖辟)。天生■民,其命匪諶;靡不有初,鮮克有終。」這種思想也見於《尚書·唐誥》、《君奭》中。周人一方面懷疑天,另方面又在敬天,這在表面上似乎是一個矛盾。其實,從周初的一些記載中不難看出,凡是尊崇天的話,都是對著商族及其舊屬方國部落說的,而懷疑天的話,則是向周人自己講的。由此可見,周人的敬天思想,只是一種策略,這和禁止周人酗酒而放縱殷飲酒一樣,是一種具有政治目的的統治措施。 武王伐紂,管蔡以武庚叛等周初一連串的政治事件使得西周奴隸主貴族逐漸懂得,天命無常,民意才是現實的。所謂「天畏忱,民情大可見,小人難保」(《尚書·康誥》),正是周公告誡康叔要重視人民的意願。又說:「肆汝小子封,惟命不於常,汝念哉!」這又是周公教導康叔天命不是常在周人手中的話。正是由於這個歷史教訓,當時才產生了「重民」、「保民」的思想。例如《尚書·大誥》云:「天棐忱辭(斯),其考我民。」這裡是說天命無常,我必須考之於民始可信。《酒誥》所載周公對康叔所說的:「王曰:封:予不惟若茲多誥。古人有言曰:『人無(母)於水監,當於民監』」的話,也表現在《詩經》里,例如《大雅·民勞篇》共五章,五言「民亦勞止」,又言「無俾民憂」,《小雅·天保》中的「群黎百姓,遍為爾德」和《大雅·假樂》的:「宜民宜人,受祿於天」等,也無不反映了保民、重民的思想。 周人是把天作為一種統治工具的,但是現在既然認為天命不可信,民情大可見,那麼這種統治工具也就不大可靠了。在這裡,周人又進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罰」、「明德」的思想來。例如: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不敢侮鰥寡..用肇造我區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康誥》) 我不可不監於有夏,亦不可不監於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肌天命,惟有歷年;..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歷年;..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 肆惟王其疾(亟)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召誥》)這裡是從歷史上尋找證明,要以夏商二代為鑑,說明「明德」能保天命,不「明德」就要失掉天命的道理。《師旟鼎》銘內多處提到「德」,鼓吹以德為奴隸主階級的行為規範。周承商制。這種「德治」思想是從商代奴隸主階級那裡沿襲下來的。他們認為維護奴隸制國家的統治,就要加強德治。在提出這個「明德」的同時,周初又曾反覆提出「保民」說:「今民將在祇遹乃文考,紹聞衣(殷)德言,往敷(普)求於殷先哲王,用保乂民。」「若有疾,惟民其畢棄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唐誥。」「明乃服命,高乃聽,用唐誥民。」(均見《尚書·康誥》)這些話是周公對康叔說的,好象封國的目的就是在於安民,其實他的真正用意是在於保住周人的政權。《尚書·梓材篇》中的「惟曰欲至於萬年惟王,子子孫孫永保民」便是其證。「永保民」,實際上就是永保王位,用周人的話說,就是「祈天永命」(《尚書·召誥》)。綜上可見,西周奴隸主貴族所以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主要是為了要控制他們的政權,不使其有隙可乘,也就是為了達到鞏固奴隸主貴族對平民和奴隸的統治。 第三節 周王國和國內各族的關係 西周初期 成康之世,「天下安寧,刑錯四十餘年不用」(《史記·周本紀》),是周代的興盛時期,周初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統治範圍的擴大,周王室與國內各族的關係有了進一步的交往和衝突。 淮夷是我國古老的民族,分布在淮河流域。由於他們居住在周都南面,所以又稱南淮夷。南淮夷不是一個國家,而是淮水地區若干國家或部族的總稱。 《史記·周本紀》說:「召公為保,周公為師,周伐淮夷,殘奄,遷其君薄姑。」奄即曲阜,又名弇中。淮夷之中,徐國為大。《括地誌》云:「泗(水)[州]徐城縣北三十里古徐國,即淮夷也。」可知徐國是商部族在東方的一支重要力量。薄姑即蒲姑。《集解》引馬融曰,「齊地」,他們原住山東半島,是齊國的先住民。經過三年的持續戰爭,西周奴隸主貴族在那裡建立了齊、魯等國,將他們置於周人的軍事控制和政治支配之下。但是,東夷和淮夷的反抗,並沒就此停止,《尚書·費誓篇》載魯國伯禽伐淮夷和徐戎有過激烈的戰爭,便是其證。正因這樣,滅殷後的周王室把殷八師駐防在殷之故地朝歌,主要就是為了對付東夷,鎮壓被征服者殷族。《小臣■■》銘云:「■!東屍(夷)大反,白懋父殷八■征東屍。」 可見,東夷反抗時周王室是用殷八師前去征伐的。 周王朝和淮夷的關係是奴隸制的剝削關係。西周奴隸主貴族稱淮夷為「■畮(賄)人」(《兮甲盤》),意思就是向王朝交納布帛貢賦的奴隸或族人。《駒父》銘所記南仲邦父派遣駒父向淮夷諸國索取貢物,就是這一關係的具體表現。古代的貢與賦是兩個不同的範疇。所以南宋王炎曰:「凡賦,諸侯以供其國用者也;凡貢,諸侯以獻其天子者也。」①《兮甲盤》銘云:「淮夷舊我■畮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積,其進人其貯。」這裡的帛、積、進入當是並列的三項。「積」,即是古籍中的「委積」,當指芻槁。「進人」的「進」有「納入」義,所以「進入」是向王朝貢納的服役人。可見,淮夷雖然主要是入貢布帛,同時也要向周王室輸送糧草和人眾,後者的身分可能是奴隸①。又說:「敢不用命,則即井(刑)撲伐」,就是說淮夷必須向周王朝按時交納布帛和其他貢物,其中包括勞動力即奴隸,否則就要受到討伐。 《史記·吳太伯世家》記有周族太王之子太伯、伯雍逃奔荊蠻建立吳國的傳說。解放後江蘇丹徒出土的《宜侯夨殷》是康王分封虞仲之後於吳的記錄。此銘記載周初封建授民授疆土事,至為詳盡。文中的「王人」指周部族,即「國人」。「鄭七伯」是原居周之畿內鄭地的七個奴隸主貴族,現在把他們及其所屬的人民賜給俎侯。「俎庶人」,是被征服的俎人。《吳太伯世家》說:「周武王克殷,求太伯、中雍之後,得周章。周章已君吳,因而封之。 乃封周章弟虞仲於周之北故夏虛,是為虞仲,列為諸侯。從《宜侯夨■》銘①詳見《積微居小說述林·釋士》。 ①詳見《記岐山發現的三件青銅器》,《考古》1959年第11期。 看,吳與虞仲的關係,恰與《史記》相反,因此太伯,仲雍逃奔於吳的傳說是否可信,頗需研究。不過,據此肯定西周初期在今江蘇境內已有周人的據點,統治那裡「文身斷髮」(《史記·吳太伯世家》)的土著民人,並對開發長江下游一帶做出一定的貢獻,則是可以肯定的。 西周時期的楚人,主要分布在漢水到長江中游的兩岸①。楚國始見於商代,《詩經·商頌·殷武篇》云:「維女荊楚,居國南鄉」,「撻彼殷武,奮伐荊楚」,到了殷周之際,她已發展成為相當強大的一個地方勢力。其西也是庸、戶、彭、■等群蠻部落,北面又有鄧國,都臣服於周。周王朝為了加強對南方的控制,在淮水到漢水沿岸,建立了一些姬姓國,如淮水上游有息國(在今河南息縣),漢水東北有隨(在今湖北隨縣)、鄖(在今湖北安陸)等「漢陽諸姬」(《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再南到今之孝感、享山一帶,已發現有大批曾國青銅器,也是成王時所封的姬姓諸侯。後來,在南陽地區,又分封了申、呂等姜姓諸侯。西周成王封熊繹以子姓之國,「辟在荊山,蓽露藍蔞以處草莽,跋涉山林以事天子,唯是桃弧棘矢以共王事」(《史記·楚世家》),每年向局王室進貢「包茅」(《左傳》僖公四年》),但是由於被周王朝視之以蠻夷,因而不能參加中原的會盟。 分布在西周北部和西北部的各族是一些遊牧部落,其中最強大的是鬼方和ǎ狁。遠在商代中期,這些部落就緊緊跟在周族後面,企圖進入渭水流域。同時,他們也是商王國的強敵。鬼方和ǎ狁來源很遠,在中國歷史上綿亘的時間也長。根據文獻記載,堯舜時代的薰育,商代的鬼方,西周的鬼戎、昆夷、混夷、畎戎、串夷、犬戎、ǎ狁,春秋戰國時代的戎、狄,秦漢時代的胡與匈奴,實際上都是指的同一族類,只是由於時間、地點、音譯、誣稱以及個別支派之不同,而異其稱而已。西周時期,他們不顧周人的抵抗,繼續向東南推進。《小孟鼎》銘云:康王二十五年,鬼方和周人發生過一次規模很大的戰爭。在這次戰爭中周人大敗鬼方,俘獲「人萬三千八十一人」,酋長四人,還獲車、馬和「牛三百五十五牛」、「羊廿八羊」,使得ǎ狁暫時無力入侵,因而西北方面出現了比較穩定的局面。 肅慎是居住在今天東北境內的少數族。《國語·魯語下》說:王滅商之後,「肅慎氏貢楛矢、石■」。可見,早在西周初年,周人和肅慎之間已經有了往來。 《左傳》昭公九年記載周大夫詹桓伯之言曰:「我自夏以后稷,魏、駘、芮、岐、畢,吾西土地: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東土地;巴、濮、楚、鄧,吾南土也;肅慎、燕、亳,吾北土也。」根據已經出土的地下資料看來,這段話是較接近歷史實際的,西周時期國內各族的分布概況,大體如此。先秦文獻和青銅銘文中有關周與各族的記載,雖然大部分屬於戰爭的記錄,但是隱藏在它後面的各族之間的融合及其共同開發,則是歷史的主流。 西周中期由於地方勢力和少數族的不斷發展,從昭王、穆王以後,他們與周王室的矛盾逐漸加劇,軍事衝突也不斷發生。與周王室較早發生軍事衝突的是南方的楚國。昭王南征楚荊,屢見於銅器銘文中。例如,《過伯■》云:「過①《宗法論》,《昭代叢書》埤編補卷第一。 白(伯)從王,伐反荊。」《■■》云:「■(鼒)從王伐荊。」昭王南征之事也見於《左傳》、《楚辭》、《呂氏春秋》和《竹書紀年》諸書中。《初學記》卷七漢水下引《竹書紀年》二事,其一曰:「周昭王十六年,伐荊楚,涉漢,遇大兕。」其二曰:「周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喪六師於漢。」《左傳》僖公四年云:「昭王南征而不復」,說明當時的楚人是很難制服的。解放後出土的《史牆盤》銘又說,昭王「廣能楚荊,惟患南行。」這裡的「能」為柔遠能邇之「能」,是安撫懷柔之意。可見昭王對楚雖然採用了懷柔和征伐的兩手政策,但並沒有奏效。 《周宗鍾》中的邵王郭沫若釋為昭王,說不可移。鍾銘云:「南國民子敢■慮我土,王■伐其至,■伐氒都。」■子,當即經傳之濮子,■,伐即敦伐。銘文是說對■子的進攻給予迎頭痛擊,一直打到■子都邑。「■子乃遣閒來逆邵王,南屍(夷)東屍具見,廿又六邦」。昭王的這次南征雖然勝利了,但是並未鞏固。 《國語·周語上》說:「穆王將征犬戎。」犬戎即昆吾、ǎ狁,是西方的羌族,也就是姜戎氏。穆王的大臣祭公謀父說,「先王耀德不觀兵」,勸他不要出兵,建議採用懷柔政策。穆王不聽,「遂征之,得四白狼,四白鹿以歸。」所謂四白狼、四白鹿可能是大戎的八個部落名稱。征伐緒果「自是荒服者不至」,說明戰果很小,又損害了周王室的聲威。由於昭王南征不返,周的力量已經不能控制南方,所以穆王也只好在那裡建立防線,派出戍守之師。這在許多銅器銘文中都有記載,如《錄■卣》云:「■!淮夷敢伐內國,女其目成周師氏戍於葉自(次)」。成周師氏即成周八師的師氏,指伯亶父,自讀為次,即軍隊駐地。此銘是說淮夷兵力深入中原,周就在河南葉縣一帶駐兵防守。《錄■》云:伯■(雍)父來自■(甫),蔑■■」。伯雍父是戍守葉地對付淮夷的主帥,它器又稱為師雍父。■即甫,是申、甫之甫,俱在今之河南南陽附近。《■甗》云:「師甗(雍)父戍才(在)葉自,■從。師亶父■史(使)■事於■侯,侯蔑■■。」師雍父駐葉,要與甫侯取得聯繫,以鞏固從葉縣到南陽的防線。師雍父和甫侯都是南方防線上的重要人物,而葉則是當時的重要戍守地點。①厲王時期,周人和南方又有多次戰爭。據《■■》銘載,南淮夷曾經打到「陰陽洛」即洛水的南北兩岸。當時的周王便命令■率軍追御南淮夷,結果「折首百,執訊四十,奪俘人四百」。此時的南淮夷敢於深入到伊洛地帶,一方面說明周王室的衰微,另一方面也表現了南淮夷的強大。這個時期的銅器銘文多有厲王南征的記載。例如《虢仲》云:「虢仲(與)王南征,伐南淮屍(夷)」。《無■■》云:「王征南屍。」但是,由於成績不夠鞏固,又有對噩侯馭方用兵之事。《噩侯鼎》的「噩」同「鄂」,以在今之河南沁陽縣西北的說法為是。銘中說噩侯與厲王飲酒,厲王賞他很多東西,說明此時他還聽命於周。但不久,噩侯就率南夷、東夷叛變。《禹鼎》①說:噩(鄂)侯馭方率南淮屍(夷)、東屍廣伐南國、東國,至於歷寒。南國、東國是中原的南部和東部地區,歷寒地望不詳,但是噩侯的軍隊此時已經深入到了周境。於是厲王命西六自和殷八自伐噩,但部隊「弗克伐噩」。武公又派禹率領武公的親兵「戎車百乘,廝馭二百,徒千」,投入戰鬥,「休①陝西省博物館、陝西省文管會:《陝西出土商周青銅器(三)》,1980年,文物出版社。①《馬克思思格斯選集》第4卷,第92—93頁。 獲氒(厥)軍」即促住了噩侯馭方,勉強取勝。由此可見,這時的周王國軍隊已經很弱,每次戰爭,皆難獲勝矣。 西周末期在整個西同時代,ǎ狁經常成為周室之患。宣王時,他們已經逼近周都,《詩經·小雅·六月》說:「ǎ狁匪茹,整居焦獲(陝西三原一帶),侵鎬及方,至於涇陽」。 他們掠奪財物,殺害人民,帶來了嚴重災難。「靡室靡家,ǎ狁之故」;「豈不日戒,ǎ狁孔棘」(《採薇》),則是當時一般受害人民的呼聲。面對這種嚴重局勢,宣王一方面派南仲駐兵朔方(《出車》),加強防守力量;同時又派尹吉甫還擊ǎ狁,一直攻打到太原即陝北、晉北一帶,取得了勝利。《兮甲盤》銘云:「王初格伐嚴允」,《虢季子白盤》銘記虢季子白大破嚴允「於洛之陽」,《不■■》銘又云:「唯九月初吉戊申,伯氏曰:『不其馭方,嚴允廣伐西俞..余命女御追於洛,女目我車宕伐嚴允於高陵。」 宣王伐嚴允經歷時間之長,有似漢代對匈奴的戰爭。《竹書紀年》載宣王「使秦仲伐西戎,為戎所殺。」到幽王時,申侯、繒侯聯合犬戎攻殺幽王於驪山下。可見,西周末年的戎狄勢力的強盛,逼得西周統治者在渭水流域到了無法立足的地步。 宣王之世,周王室與淮夷諸部落間也是不斷發生戰爭的。《詩經·大雅·常武篇》說:「王命卿士,南仲太祖,大師皇父,整我六師,以修我戎,既敬既戒,惠此南國。」當時伐淮夷的將帥除南仲、皇父外,還有程伯休父參加,如云:「王謂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陳行,戒我師旅,率彼淮浦,省此徐土。」經過這次大戰,徐國投降——「徐方既來,徐方既同」,「王曰還歸」。宣王南征勝利後,建立了申國。申,姜姓,宣王的元舅,封之於申,地在今之河南南陽,這是對付南方的軍事重鎮。《詩經·大雅·嵩高》說:亹亹申伯,王纘之事,於邑於謝,南國是式,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 宣王命令召伯虎為申伯經營,並使被征服的人往為之築城。與此同時,周人的軍隊又出現在江漢地區。《詩經·大雅·江漢》說:「江漢之滸,王命召虎,式辟四方,徹我疆土。」又說:「於疆於理,至於南海。」可見,此時的江漢流域已被劃歸周的勢力範圍之內。 宣王時期的一些勝利,不但沒有緩和社會矛盾,挽救當時的統治危機,反而越來越暴露出內部虛弱。特別是宣王三十九年,伐姜氏之戎,大敗於千畝,他所調去的「南國之師」,完全覆滅,大大削弱了周王朝的實力。這就又進一步激化了各種矛盾,周王朝的統治秩序逐漸走向崩潰。 綜觀西周二百餘年與各族的關係史,開國之際患在東南,不在西北。通過將近四十年的奮鬥,成效斐然,尤其在今之河北和山東最為成功。西周初期也對江漢淮水諸域用兵,但其成效不著,雖然在漢水以東以北建立了一些殖民邦國,所謂「漢陽諸姬」,可能其族也疏,其國亦狹,不能與《左傳》值公二十四年周大夫富辰所述周初文武周公所建的二十六國相提並論,這也顯示了周初在這一帶武裝殖民的限度,所以其後有昭王「南巡狩不返」(《史記·周本紀》)的慘敗,穆王肆意雪恥,青銅銘文上的伯淮父、錄伯■、伯亶父諸名將與《竹書紀年》所載「伐越,大起九師,東至於九江」可能有關。但是,共王以後,國勢日趨衰弱,東南夷人遂累世大患,夷王能破太原之戎,然而「淮夷入寇,王命虢仲征之,不克」(《竹書紀年》)。《■■》銘還記述了南淮夷深入到了「陰陽洛」,便逼近了成周。西周末年,「噩侯馭方率南淮夷、東夷,廣伐南國、東國,至於歷寒」,周宣王在西北戎族和東南夷人的交侵之下,終於亡國。 第四節 西周的衰微與平王東遷 《史記·周本紀》歷述「昭王之時,王道微缺」,穆王即位,「王道衰微」,「懿王之時,王室遂衰」,周王朝便開始走上了衰微的道路。到了夷王時期,諸侯或有來朝,他不敢坐受朝拜,甚至還要「下堂而見諸侯」(《禮記·郊特牲》)。 厲王專利與國人暴動夷王死,厲王立。這個時期的各種矛盾逐漸匯合起來,統治秩序發生了嚴重的危機。 厲王是一個貪暴的國王,史載他曾以榮夷公為卿士,「榮夷公好專利,而不知大難。」(《國語·周語上》)所謂「專利」,可能是把山林川澤之利收歸王室所有,不准平民即「國人」利用。我們知道,西周時期的山林川澤本是奴隸主貴族和平民所能共同享用的,所以《孟子·梁惠王上》說:數■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 可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山林川澤等對於人類的用處越來越大,因而周厲王把它收歸王有,觸犯了平民的利益,引起了國人的不滿和誹謗。為了壓制輿論,厲王又派衛巫監謗,「以告,則殺之」(《史記·周本紀》)。《周本紀》《正義》云:「監,察也。以巫人神靈,肩謗毀必察也」。當時大概是派了不少刺探人員,四出搜得情況後,假託神靈發現某人暗地誹謗,隨即進行懲罰。於是「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史記·周本紀》)。這時,邵公曾經進諫厲王說: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川壅而潰,傷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為川者,決之使導;為民者,宣之使言。..夫民慮之於心,而宣之於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若壅其口,其與能幾何?(《國語·周語上》)。厲王非但不聽,還高興地對邵公說:「吾能弭謗矣」(《史記·周本紀》)。但是,例如芮良夫等貴族卻覺察到了「下民胥怨,財力單(殫)竭,手足靡措,弗堪戴上,不甘亂而?」並且認為:「時為王之患,其惟國人」(《逸周書·芮良夫》)。《毛公鼎》是宣王初年冊命毛公,毛公所作的銅器,銘文中說到他父親的事情時說:「弘其唯王智,乃唯是喪我或(國)。」當是指的周厲王剛愎自用,拒諫飾非的事,這與《詩經·大雅·桑柔篇》所說的「維彼不順(指厲王),自獨俾臧;自有肺腸,俾民卒(盡)狂!」完全相同;也與《國語·周語上》所說的「厲王虐,國人謗王」、「召公告(指諫弭謗)王」,「王不聽」,完全吻合,由於矛盾愈來愈尖銳,到了公元前841年終於暴發了「國人」暴動。 《■》銘中明指厲王奔彘事,可知此必為宣王時器。其銘記載這次「國人」暴動說:「..有進退,■邦人、正人、師■「人又(有)罪又故(辜),乃■倗即女,乃■宕,卑(俾)復虐逐氒師,乃乍餘一人咎。」這裡是說,等到要進退僚屬,或民眾有罪過的時候,只派屬員去告訴■,而自己卻照樣淫怠,因而造成了邦人、正人和師氏人驅逐國君和官長的事件。銘文中的「邦人」即國人;「正人」指長官之部屬;「師氏人」指軍旅。可見,參加這次暴動的除「國人」之外,還有「正人」、「師氏人」等,史載當時的「國入」圍王宮,襲厲王,厲王出奔於彘(山西霍縣),朝政由共伯和掌管,史稱「共和行政」。 這種「國人」暴動,在京城以外的諸侯國中似也有所發生。《詩經·大雅·桑柔篇》當是周厲王、宣王時代芮國諸侯芮良夫所作。詩中說:亂生不夷(平),靡國不泯(亂)。民靡有黎(黎民),具(俱)禍以燼。於乎有哀,國步斯頻(危險)! 可見各地都在暴動。就是在芮良夫國內也有起義。如云:憂心慇慇,念我土宇。我生不辰,逢天(大)怒!自西徂東,靡所定處!多我覯徂,孔棘我圉! 原來他也象周厲王一樣,「自西徂東」,向東方逃難。這次暴動,首先是在京城爆發,後來擴展到了整個關中地區,因而,暴動沉重地打擊了周王朝的統治體系,王室繼續衰微,以至連王位也難維持下去。 共和行政厲王出奔彘地,繼之共和行政,維持了十四年。《史記·十二諸侯年表》起於共和元年,這是我國歷史有確切紀年的開始。 《史記·周本紀》說:「召公、周公二相行政,號曰『共和』」,這可能是司馬遷的誤解。古本《竹書紀年》云:「共伯和干王政。」 「共和十四年,大旱,火焚其屋,伯和纂位立。」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載王子朝告諸侯之辭又說:「至於厲王,王心戾虐,萬民弗忍,居王於彘。諸侯釋位,以間王政」。杜預注云:「間,猶與也。去其位,與治王之政事。」這分明是說共伯和在攝行王政,哪裡是什麼「周公、召公二相行政」呢?四周晚朗的《師■■》銘云:白亶父若曰:「師■!乃祖考有勛①於我家,女有(佑)佳小子。余令女死(屍)我家..郭沫若說,伯亶父即共伯和,也就是《師■■》、《師兌■》的「師亶父」,確甚。楊樹達更為具體地說:「彝銘屢見『王若曰』之文,非王而稱『若曰』者,僅此器之白亶父,若非白亶父有與王相等之身分,安能有此。..《禮記·曲禮篇》:『天子未除喪曰予小子』,知古天子有自稱小子之事。《君奭篇》曰:『在今予小子旦非克有正』。 又曰:『今在於小子旦若游大川。』說者以周公攝政,故自稱予小子,今此銘記伯亶父自稱小子,與《君奭篇》周公自稱相類,則伯亶父又非以共伯和釋之不可」①。可見,「共和」為共伯和,實無問題,西周時代宗法等級制度的最高代表者是周天子。周天子在政治上是天下諸侯的共主,在宗法上又是所有姬姓封國的最高族長。可是,共伯和在厲王奔彘以後,僭居王位,代行政事本身,就給當時籠罩在一切之上的宗法等級制一個致命的打擊。正是由於這時的宗法制度開始了崩壞,宣王即位後,為了維持奴隸主貴族的統治秩序,召穆公(召虎)召集宗族於成周,講求親親之道,發揚宗法之義,企圖彌補已經開始破裂的宗法制度。《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記載此事云:「召穆公思周德之不類,故糾合宗族於成周,而作詩曰:『常棣之華,鄂不■■,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其四章曰:『兄弟鬩於牆,外御其侮』,如是,則①《資本論》第3卷,第1035頁,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①董鼎:《書傳輯錄纂注》卷二引。 兄弟雖有小忿,不廢懿親。」 宣王「不籍千畝」與「料民於太原」 共伯和執政十四年後,厲王的太子靜即位,是為宣王。這個時期的重大歷史事件,一為「宣王即位,不籍千畝」(《國語·周語上》),二為「既亡南國之師,乃料民於太原」(《史記·周本紀》)。 我們知道,在西周奴隸制國家裡,國王是全國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個別的公社農民,只有通過其所屬的公社才能領得自己的分地。正是因為分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國王,所以每一個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也就屬於這個最高統一體。西周時期的公社所有制分為公用所需部分即「公田」和公社農民所需部分即「私田」,所以當時「野」中公社農民的剩餘勞動是以耕種「同養公田」的「公田」、在「國」中的則是以耕種「籍田」即「國」中「公田」而出現的。先秦文獻中的「藉」(一般誤作「籍」)字即耤,也就是「借」,是指借公社農民之力給自己耕種「藉田」。由於這是當時奴隸主義族進行統治的經濟基礎,所以每年春季周天子按例率領公卿百吏等舉行「耤禮」,也簡稱曰「耤」。這是一種古禮,是不可以廢除的。可是「宣王即位,不籍千畝」,這就說明從此時開始已經廢除了這種籍田儀禮。這主要是因為鐵制工具的出現,生產力的發展,使得西周末年的農作物的產量有了進一步地提高,公社農民對「私田」上的勞動增加了興趣,因而出現了「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無田甫田,維莠桀桀」(《詩經·齊風·甫田》)的「公田」荒蕪現象。針對這種「公田不治」(《漢書·食貨志上》)的情況,當時的奴隸主貴族便一反過去傳統即「公田」上收穫物歸公,「私田」上的歸公社農民所有的辦法,而改選其長勢好的地塊臨時作為「公田」進行剝削。《詩經·大雅·桑柔篇》云:「好是稼穡,力民代食;稼穡維寶,代食維好!」這裡的「稼穡」,是指「私田」里的收穫物;「力民」,當即《詩經》中常見的「田畯」;「代食」,即代蝕、剝削。全句意謂:你特別喜愛的「私田」上的收穫物,叫力民為你代蝕;你知道以稼穡為寶,你知道寵信代你剝削的人,這也就是《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說的:「時宣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故履踐案行,擇其善畝谷最好者稅取之。」《國語·周語下》載太子晉的諫語中的「厲始革典」,大概也是指此而言。《國語·魯語下》記「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問孔子,孔子不對,而私下對冉有說:先王制土,籍田以力,頁抵其遠邇,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於是乎有鰥寡孤疾,有軍旅之出則征之,無,則已。..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則苟而賦,又何訪焉!這段材料與《左傳》哀公十一年所記大體相同。但是《左傳》把《魯語》中的「周公之籍」寫作「周公之典」,可見,後者的「典」就是前者之「籍」。據此,我們可以斷定《周語》中的「厲始革典」的「典」,就是這個「周公之典」,所謂「革典」就是「變籍」,也就是指的變革自古以來的只剝奪「公田」上的收穫物而「私田」上的收穫物歸公社農民所有的傳統習慣。這當是「厲始革典」的實際內容。韋昭注云:「革,更也;典,法也。厲王無道變更周法」,頗是。這一變化也就使得周天子每年要在「籍田」上舉行籍田禮,變成了完全沒有意義的事情。這種籍田禮儀的廢除,雖然是當時生產力發展和階級鬥爭激他的必然結果,但卻反映了我國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從此開始了量的變化,動搖了周王朝的統治基礎。 宣王三十九年,周軍和姜氏之戎戰於千畝(千畝,地名,是周王室的「公田」所在地),周軍大敗。《國語·周語上》說:「宣王既喪南國之師,乃料民於太原。」太原,韋昭注云:「地名也」。料民的「料」,「數也」,即指登記人口。我們知道,西周時期的奴隸主貴族的最高統治者周王,以公社為單位進行賞賜和剝削,並不以個體公社農民為對象,因而也就沒有具體了解公社內部戶口和土地數字的必要。《國語·周語上》說: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協終孤,司商協民姓,司徒協旅,司寇協奸,牧協職,工協革,場協入,廩協出,是則少多死生出入往來者,皆可知也。於是乎又審之以事,王治農於籍,搜於農隙,獮於既■,狩於畢時,耨獲亦於籍,是皆習民數者也,又何料焉?可見,西周時期是「不料民而知其多少」,是不需要進行戶口調查的。可是,到了西周末年,由於公社組織有了變化就不得不加強其對公社農民的戶口以及土地的調查。所以《周語》在說到宣王「不籍千畝」後,就有「料民於太原」的記載。《周禮·秋官·小司寇》職稱。 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於天府。《司民》職又說: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這種「三年大數民之眾寡」(《鄭注》)的「大比」,就是把公社農民的總數報告於司寇,司寇在孟冬祀司民的那天,把民數敬獻給王者,王者拜受而藏於天府的制度,這當是藉田制廢除之後的情景。 可見,宣王「料民」,雖然是由於南國之師損失以後,為了補充軍隊而採取的措施,但也反映了西周末年以後,由於公社內部有了一些變化,必須將公社內部的戶口、土地數字寫成清冊上繳於國王或國君,以便作為對公社農民徵稅和力役的根據。「不籍千畝」和「料民於太原」的出現,說明了宣王晚年起,國勢逐漸走向下坡,《詩經·大雅·召旻》說:「昔先王(宣王)受命,有如召公(召伯虎),日辟國百里;今也(指幽王時)日蹙國百里。嗚呼哀哉,維今之人,不尚有舊」,正反映了西周末年的歷史實際。 幽王的昏亂與平王東遷幽王即位,承宣王喪敗之後,社會矛盾更加激化。加之,「幽王以虢石父為卿,用事,國人皆怨,石父為人佞巧,善諛好利」(《史記·周本紀》),造成了人民離心,政治昏亂。 《詩經》中有許多說到兵役繁重、剝削殘酷的詩篇。由於人民被剝削到瓶■俱罄、「杼軸其空」(《小雅·大東》)的程度,他們便拋棄家園,逃之他鄉,《魏風·碩鼠》說:「碩鼠碩鼠,無食我黍!三歲貫女,莫肯我顧。逝(誓)將去女,適彼樂土。樂土樂土,愛得我所」,就是一篇反映人民逃亡的詩歌。西周末年的長期乾旱,特別是「幽王二年,西周三川皆震」(《史記·周本紀》),「百川沸騰,山冢崒崩,高岸為谷,深谷為陵」(《小雅·十月之交》)的地震,使得當時農業受到嚴重災害,從而給人民帶來了嚴重饑荒,同時,由於邊境空虛,戎狄東侵,致使「周余黎民,靡有孑遺」(《大雅·雲漢》),又加速了西周的衰亡。 一些中小奴隸主貴族的土地和人民,由於受到大奴隸主貴族的不斷劫奪,他們不時發出「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復奪之」(《大雅·瞻印》)的怨聲。對於那些無休止的「國事」、「王事」和不平等的待遇,他們又曾提出質問說:「或燕燕居息,或盡瘁事國;或息僵在床,或不已於行;或不知叫號,或慘慘劬勞,或棲遲偃仰,或王事鞅掌;或湛樂飲酒,或慘慘畏咎;或出入風議,或靡事不為」(《小雅·北山》)。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當時也在日趨深化。 在西周即將滅亡的前夕,幽王寵愛褒姒,廢掉申後和太子宜臼,改立褒姒子伯服為太子。宜臼逃到母家申侯處,幽王討伐申國,欲殺宜臼,引起了申侯的叛亂。申侯聯合繒與犬戎攻周,殺幽王於驪山下,西周遂亡。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疏引《汲冢書紀年》說:「平王(太子宜臼)奔西申而[幽王]立伯盤以為太子,與幽王俱死於戲(今陝西臨潼)。先是申侯、魯侯及許文公立平王於申。..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於攜。」可知幽王死後形成了二王並立的局面。後來,攜王為晉文侯所殺,而平王之位乃立,所以《國語·鄭語》說:「晉文侯於是乎定天子。」晉文侯的功大如此,平王乃賜他秬■圭瓚,並作《文侯之命》(《尚書》)來紀念他的功績。平王雖立,但是由於無力驅逐犬戎,遂將河西地贈與晉文侯,岐西地贈與秦伯。公元前770年,平王在晉文侯和鄭武公的擁奉下東遷洛陽。平王安於東遷,就把豐、鎬舊地完全放棄,豐、鎬人民也未隨遷,因此,平王在成周建國只有「晉鄭焉(是)依」(《左傳》隱公六年),周王室從此也就墮於諸侯卵翼之下矣。 附:西周王侯世系表(公元前11世紀—公元前771年) 公元干支王朝紀元在位時間諸侯紀元在位時間—1027年周武王姬發元年十五年—1024成王誦元年二十年—1004康王釗元年三十八年—966昭王瑕元年十九年—947穆王滿元年二十年—927共王繄扈元年二十年—907懿王囏元年十年—897孝王辟方元年十年—887夷王燮元年十年—857厲王胡元年十六年—841庚申共和行政元年十四年—840辛酉二年晉釐侯司徒元年十八年—837甲子五年楚熊嚴元年十年蔡夷侯元年二十八年—834丁卯八年曹幽伯■元年九年—831庚午十一年陳釐公孝元年三十六年—830辛未十二年宋惠公等元年三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