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三卷) · 第二章 商殷時期
第一節 商的建立、發展和衰亡
商的先世商族是興起於黃河中下游的一個部落,傳說它的始祖契與禹同時。契母簡狄是有娥氏女,《史記·殷本紀》載:「三人行浴,見玄鳥墮其卵,簡狄取吞之,因孕生契」。《詩經·商頌·玄鳥篇》的「天命玄鳥,降而生商」的詩句,就是這個故事的傳頌。這個故事反映了此時的商族尚處於「知母不知父」的母系氏族社會階段。
商族早期,經常遷徙。《尚書·序》和《史記·殷本紀》都說:「自契至於成湯八遷」,八遷的地點大約都在今之河南、山東境內。
《世本·居篇》云:「契居蕃」:為根據地。《史記·殷本紀》亦曰:契「封於商」。商的地望,結合「蕃」(今河北平山附近)地看來,今漳河地區當是商人最早活動的地區。商人早期的活動主要集中在兩個地區:一是黃河下游的豫東地區,可能以商丘為中心;另一是豫北漳河流域。近世研究甲骨的學者,曾把甲骨文中的滴和文獻中的漳水相比附向,固然缺乏根據,但說商和章相通,則是有道理的。《尚書·費誓篇》的「我商賚汝」,《釋文》曰:「商,徐邈音章」。《呂氏春秋·勿躬篇》之「臣不若弦章」的「弦章」,《韓非子·外儲說左下》作「弦商」,都是商、章通用之證。甲骨文的滴,未必指的漳水,但《水經·河水注》漳水下游確有水名商河,俗稱小漳河。看來,商人所以稱商,大概是由於商人遠族居於漳水,而最早漳水或者就叫商水的的緣故。
契子昭明遷於砥石①。昭明子相土是一個曾經大啟疆域的君長,可惜關於他的功業只剩下他們後裔的兩句頌詩,即《詩經·商頌·玄鳥篇》的「相土烈烈,海外有截」。此時的海外,說不定就是遼東或朝鮮半島。
相土後三傳的冥,「勤其官而水死」(《禮記·祭法》),說明此時商族社會的農田水利事業已經有了發明和發展。《世本·作篇》云:「相土作乘馬」、「胲(亥)作服牛」,王亥還曾趕著牛群到有易地區,有易之君殺王亥,奪了其牛群。後來,王亥之子上甲微戰敗有易,殺了有易之緜臣①。:前三十日至二十三日向前逆推,推得的兩個干支,就是所求的兩個日辰。
的「集中數器推斷元年法」:因為彝銘的紀年都是從時王的元年算起的,因之,只要推算出了某器的絕對年代,同時也就查明了時王元年的絕對年代。同一王世的眾多銅器,儘管銘記的年份有前有後,而由他們計算出來的時王的元年,必然是一致的。一件銅器,如上述換算來的「正月某日至某日朔」,在《正朔表》上,每四十年的範圍內可以查到四五個或六七個,同時也就可以算出同樣多的元年;當然,銅器的真正年代和真正元年,都只有一個。到底哪一個是真正的呢?就單個銅器來說,這是無法分辨的;如果不是一器而是數器,那就好辦了,在同一王世數器眾多的元年中,往往有一個為數器所共有,可以確認,這就是時王的元年;諸器的與元年相應的年份,就是它們各自的絕對年代。①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了許多講兵法的竹簡,在《孫子兵法》的竹簡中》,發現了《吳問》、《地形二》和《黃帝伐赤帝》等不見於今本的重要佚文。
①詳見楊寬:《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頁。
可見此時的商族勢力可能已經進入了河北北部,並且由於生產已有剩餘可供交換,出現了掠奪財富的戰爭,私有財產可能已產生。
湯滅夏和商王國的建立復代未年,夏桀無道。據說當時夏族的部落內部「武傷百姓,百姓弗堪」(《史記·夏本紀》),外部「為仍之會,有緡叛之」(《左傳》昭公四年)。商湯趁此機會翦滅夏族的許多部落,擴大自己的力量,正如《孟子·膝文公下》所說:「湯始征,自葛(河南商邱北)載,十一征而無敵於天下」。滅葛之後,他又攻滅韋(今河南滑縣東南)、顧(今山東范縣東南)、昆吾(今河南濮陽),然後以伊尹為佐,向夏進攻,桀被放逐於南巢(今安徽南巢縣)而死。《詩經·商頌·長發篇》的「韋顧既伐,昆吾夏桀」,正是商人歌頌湯滅夏的史影。
商湯之初,其國並不太大②,後來由於四出征伐,滅掉許多小國,商王國的版圖才逐漸擴展趄來。特別是攻滅昆吾、夏桀,「盡有夏商之民,盡有夏商之地,盡有夏商之財」(《呂氏春秋·分職篇》)後,便擁有東自洛水,西至羌境的廣大地域,建立起我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戰國策·齊策四》云:」古大禹之時,諸侯萬國。..及湯之時,諸侯三千」。《呂氏春秋·用民篇》又云:「當禹之時,天下萬國,至於湯而三千餘國」。這種「國」即部落數字的減少,正是成湯不斷進行統一戰爭的結果。
商族戰勝夏族的過程,就是商王朝建立的過程。中國國家形成的形式,與雅典式的不同,和羅馬式的也不一樣。這就是說,它既不是直接從氏族社會內部產生,也不是在氏族社會形成的一個集團同氏族社會外另一個集團的對立中產生,而是在氏族社會的內部分化成氏族貴族和平民階級,在氏族社會發展起來的階級對立中,「作為征服外國廣大領土的直接結果而產生的」①。滅夏後的商族,在不能把夏族部落成員吸收到自己氏族團體裡來,又不能通過氏族團體去統治他們的情況下,如同恩格斯所說:「氏族制度的機關便必須轉化為國家機關,並且為時勢所迫,這種轉化還得非常迅速地進行。但是,征服者民族的最近的代表人是軍事首長。被征服地區對內對外的安全,要求增大他們的權力。於是軍事首長的權力變為王權的時機便來到了,這一轉變也終於實現了」①。成湯可能就是這樣逐漸變成商王朝的第一個統治者的。周人滅商後,周公口中的成湯,是個「克即宅」、「克即俊」(《尚書·立政》),「明德恤祀」(《尚書·多士》)的聖王,所以上帝信任他,命令他弔民伐罪,殄滅那暴戾天下的夏桀,建立了商王國,成為萬民之主。春秋初年,宋襄公作《商頌》②也歌頌成湯的事跡說:古帝命武湯,正域彼四方。方命厥後,奄有九有。..肇②例如,敬王四十二年(公元前478年)楚滅陳。元王元年,越圍吳;到元王三年(公元前473年),越滅吳。在此後十九年,晉國的趙氏滅代。越和代都可以說是新興的國家。①王國維疑蕃即《漢書·地理志》魯國的蕃縣,也就是相上的東都,今山東膝縣境。丁山不同意王說,「論定商人發祥地決在今永定河與寇河之間」(《商周史料考證》,龍門聯合書局,第17頁。),丁說勝。①例如葛毅卿:《說■》,《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研究所集刊》1935年,第7本。楊樹達:《釋■》,《積微居甲文說·卜辭瑣記》,1954年,第47頁。丁山:《商周史料考證》,1960年,第13頁。②《荀子·成相篇》云:「契玄王,主昭明,居於砥石遷於商」。這裡的砥石、商,可能都是水名。有彼四海,四海來假③(《玄鳥篇》)。
武王載飾,有虔秉鉞,如火烈烈,則莫我敢易,苞有三櫱,莫遂莫達,九有九截(《長發篇》)。
昔有成湯,自彼氐羌,莫敢不來享,莫敢不來王,曰商是常(《殷武篇》)。《商頌》五篇所記的成湯事跡,不是歌頌他的豐功偉績,就是稱讚他的勇敢威武,所以《史記·殷本紀》也說:「於是湯曰:『吾甚武』,號曰武王」。成湯之號武王,可能是由於他之武功赫赫的緣故。
武王之稱,商時無征,甲骨卜辭中嘗稱為「武唐」(《續》1、7、6);金文中又稱「成唐」(《叔夷鍾》)。由成湯又作武唐例之,成唐,正是《玄鳥篇》之所謂武湯。
《荀子·成相篇》說:「契玄王,生昭明,居於砥石遷於商,十有四世,乃有天乙是成湯」。《世本·帝系》也說:「湯名天乙」。天乙,甲骨卜辭中作「大乙」,其例繁多,不勝枚舉。大乙,在甲骨卜辭中又時稱為「高祖乙」(《粹》162)。這裡的高祖,當是遠祖或始祖之通稱,而大乙之稱「高祖」又相當於後代之「太祖」或「太祖高皇帝」。甲骨卜辭中,不但有成湯的專祭而且又說他能夠「受又」(授佑)。我們知道,甲骨卜辭中只有上帝能夠「受又」,現在成湯有了這種權力,就更說明他在商族社會發展史中的重要地位。
盤庚遷殷《尚書·盤庚篇》的開首就說到「盤庚遷於殷」,因而《竹書紀年》、《尚書序》盤庚遷殷之說,當是有根據的。司馬遷所謂「帝盤庚之時,殷已都河北,盤庚渡河南,復居成湯之故居」,「治毫」,至帝武乙之時才「去毫,徒河北」(見《史記·殷本紀》),不知何所根據。至於丁山的盤庚遷蒙澤,武丁始居殷虛說①,證據薄弱,似不足信。
關於殷虛地望,《史記·項羽本紀》有「項羽乃與(章邯)期洹水南殷虛上」的記載,五十年來的考古發掘也證明,盤庚遷都的所在就是今天河南安陽市西北五里的小屯村。據研究,殷虛文化的發展是一個連續不斷的過程,殷虛文化第一期至殷虛文化第四期,中間沒有間斷,殷虛文化第四期第七組的年代已與西周早期銜接②。可見,商代未年,殷虛仍為商都。古本《竹書紀年》云:「自盤庚徒殷,至紂之滅,七(二)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是個有根據的說法。
《尚書·商書》中為遷徙而作的幾篇,《尚書序》稱:「仲丁遷於囂,作《仲丁》」;「河亶甲居相,作《河亶甲》」;「祖乙圮於耿,作《祖乙》」,但都已散佚,現存的只有《盤庚》三篇。在專為盤庚遷殷而作的這三次長篇講話中,並沒有一字談到遷都的原因。因此,漢代學者以為盤庚遷殷是為了所謂「去奢行儉」(《後漢書·杜篤傳》引《奏論都賦》),近世學者又主③關於砥石的地望,王國維無說,丁山認為當在古砥水、石濟水流經之地,約當今之河北省石家莊以南、邢台以北地帶。詳見《商周史料考證》第17—18頁。
①見古本《竹書紀年》、《楚辭·天問篇》。
②例如《墨子·非命上》云:「古者,湯封於毫,絕長繼短,方地百里」。《荀子·王霸》云:「湯以毫,武王以鄗,皆百里之地也」。《淮南子·泰族訓》云:「湯處毫,七十里」。張是由於「避河患」①。近來有人又說:盤庚遷殷「是為了對付北方的強大敵人」②;也有人主張是由於「舊的聚居地方住過一段時間之後,土地的生產力便逐漸衰退,收穫年復一年地遞減」③;更有人認為這是圍繞遷都問題而展開的一種貴族和平民的矛盾鬥爭①。這些說法,似乎都難成立,所謂「奢侈」本是剝削階級的本性,不是遷都就能改變的;盤庚自奄西遷北蒙本系渡河遠遷,根本與河患無關;商之威脅來自鬼方、■方和土方,乃是商代中葉以後事,不能構成盤庚遷殷的原因;所謂土地生產力的減退,是商周時期普遍存在的問題,當時一直採取土地輪作方法加以解決,也不需要遷都。至於貴族與平民的鬥爭,即使表現得非常激烈的時期,也不是遷都就可以解決的。那麼,盤庚究竟為什麼要遷都呢?
成湯時期的國家權力已經初步確立,奴隸制的社會秩序亦已穩固。但是,成湯死後,卻發生了「伊尹放之(太甲)於桐」(《孟子·萬章下》)的王室內部鬥爭。我們知道,商王國的王位繼承制度,以兄終弟及為原則,太丁既然早死,王位則應當由太丁弟外丙繼承。但是,太甲卻沒有遵照這個原則,自立為王,這自然是個嚴重「不遵湯法」(《史記·殷本紀》)的行為。所以作為一個以庖人出身,媵有莘氏之婦,而力成湯的「小臣」或「小臣令」地位,輔助成湯滅夏而王中國的伊尹,便不能不起而維護「湯法」把他「放之於桐」了。不過,太甲雖曾一度被逐,後來由於他能「悔過自貢,反善,於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史記·殷本紀》)。太甲重新復位,並且有所作為,獲得了「太宗」聖君的稱號。由此可見,商王國建立伊始,王室內部的鬥爭就是如此尖銳和劇烈。仲丁以後,《史記·殷本紀》載,在仲丁、外壬河亶甲、祖乙、祖辛、沃呷、祖丁、南庚以至陽甲之間,一直鬧著「(諸)弟於或爭相代立」,形成了「九世亂」。按照商代繼承制度,仲丁為大戊長子,其子祖乙本無繼承權,王位應當傳給河直甲子,但是仲丁子祖乙卻用非法手段奪去了河亶甲子的合法繼承權。特別是祖辛、祖丁、陽甲三代,王位爭奪尤為劇烈。按照當時的繼承制度,祖辛傳位於弟沃甲後,再傳下一代時,王位本應由沃甲子南庚繼位,但卻被祖辛子祖丁奪去了。祖丁死後,沃甲於南庚又重新奪回王權。南庚奪回王權後,按理祖丁家系本應永遠失去繼承王位的權力,但其於陽甲又再次奪得了王權。由於當時王位不能按照規定秩序繼承,因而也就造成了王室內亂,削弱了商王國的統治力量,出現了「隋侯莫朝」(均見《史記·殷本紀》)的政治局面。這就是盤庚遷都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說,盤庚即位後所以那般極力主張遷都,主要是為了解決由於王位爭奪而產主的王室內部的糾紛。
《尚書·盤庚》三篇,是對「眾感」、「眾」、「百姓」和所謂「邦伯、師長、百執事之人」的訓話。當時因為人民不願遷徙,反對盤庚的遷都計劃,他才集合人民公開說明遷都的理由。他在講話中時用花言巧語安慰池們,時而以嚴刑峻法威脅他們,有時又用先公先王的神靈恐嚇他們。例如盤庚對商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6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48頁。
③《史記·宋微子世家》太史公曰:「(未)襄公之時,修行仁義,欲為盟主。其大夫正考父美之,故違道契、湯、高宗,殷所以興,作《商頌》」。按,此本《魯詩》說。
①於省吾:《雙劍誃詩經新證》卷四說:「正域彼四方,應讀作征有彼四方,言昔帝命武湯,征有彼四方也。肇域彼四海,域亦應讀有,言始有彼四海也,故下有四海來假」。
王族「在位共政」的「眾感」們說:遷都的計劃遭到了反對,是由於你們貴族當政者對公社農民眾人的煽動。我向你們表明,我要遷都是繼承先王的基業,以平定四方(「紹復先王之大業,底綏四方」),我將仍象先王一樣任用舊人共事(「人惟求舊,器非求舊,惟新」);同時,我還勸告你們不要欺負老成人,也不要欺侮弱小孤苦的幼年人(「汝無侮老成人,無弱孤有幼」),我警告你們,以後要做好分內的事,不要再散布流言,否則將不客氣地處罰你們,侮而不及(「罰及爾身,弗可侮」)。他對「眾」即公社農民則說:你們不應該不體諒我(「汝不憂朕心之攸困」),而聽信壞人的話(「恐人倚乃身,遇乃心」);在我的朝廷中有了亂政的人,貪圖橫財(「茲予有亂政同位,具乃貝玉」),而我所以遷都正是為要使得你們的生活安固,並不是為了你們有罪,要罰你們這般(「承汝傅汝,惟喜康共,非汝有咎,比於罰」)。他威脅那些敢於再反抗的民眾說:我將要把你們殺戮了,絕滅了,不使得你們惡劣的種子遺留一個在這個新邑之中(「我乃劓珍滅之,無遺育,無俾易種於茲新邑」)。最後,他號召民眾說:去吧!去尋求安樂的生活吧!現在我要把你們遷過去了,在那邊,永久安定你們的家(「往哉,生生!今予將試以汝遷,永建乃家」)!
盤庚對異性貴族和地方官長又說:現在我來宣布誠心,明白地把我的意見告訴你們(「今予其敷心腹腎腸,歷告爾百姓於朕志」)。我並不是把罪過加在你們身上,你們不要共同對我忿怒(「爾無共怒」),互相聯合在一起來毀謗我個人(「協比讒言予一人」)。我所以要迂徙是上帝恢復我們祖先的行為(「肆上帝將復我高祖之德」),安定我們的國家。我將努力地提拔你們作助手,你們要憐憫我們的民眾(「予其懋簡相爾,念敬我眾」)。我不會任用愛財的人,你們若能共同謀生,能養護人民,能圖謀人民的安居,我就銓敘你們的官爵,以示嘉獎(「敢恭生生,鞠人、謀人之保居,敘欽」)。現在已將我的意見告訴了你們,不管你們同意不同意,不要有一個人不服從我(「今我既羞告於朕志,若否,罔有弗欽」)。從這些講話中,更可進一步證明,盤庚的遷都,完全與奢侈、河患、外寇、地力衰退和貴族與平民的鬥爭無關,也實在找不出這方面的痕跡來。如果真是有這類事情降臨,當時人民本能容易覺察,必然是逃之不暇,那裡還能起來反對呢?其實,探索這個原因,也並非絕對不可能,只要聯繫盤庚遷殷前的社會矛盾,只要細繹盤庚三篇的含義,還是可以找出線索的。例如,盤庚在講話中說到:「爾謂朕:『曷震動萬民以遷?』肆上帝將復我高祖之德,亂越我家。朕及篤敬,恭承民命,用永地於新邑」。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現在有人問我:「為什麼要驚動萬民來遷都呢?」我告訴你們,這是因為我看到上帝要恢復我們祖先的德政,重治我們的國家。所以我必須汲汲地向著忠厚謹慎的目標前進,老老實實地建立新的秩序。他又說,這次遷都的目的是「紹復先王大業,底綏四方」,就是說,是要繼承並恢復先王的偉大事業,使天下安定。在這裡盤庚把遷都的原因託詞於「恭承民命」,當然是騙人的鬼話,但是結合盤庚以前的「九世之亂」看來,他要重新建立奴隸主商王朝的新秩序倒是他的真正目的。此時盤庚已經看到奴隸主階級內部的鬥爭已經到了「不能胥匡以生」,即不能互相協助著生活的程度,而且他還看出這一鬥爭如果繼續下去,就會導致「殷降大虐」,即這個殷王國的統治頗有復滅的可能。盤庚所以如此力主遷都,主要是想通過遷徙,削弱那些具有爭奪王位的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地位和統治力量進而強化自己的統治權力。歷史事實完全證實了這一點。盤庚遷殷後,結束了「九世之亂」一類的事情重新發生,保證了王位由一個家族的父子世襲,因而一直到商未,從未出現過因爭奪王位而引起的鬥爭。正是由於王室內部的政治糾紛的解決,商王能夠加強其內政武功方面的統冶,社會生產有了顯著的發展,盤庚以後的商王國也就有了長足的發展。這也就是「百姓思盤庚」(《史記·殷本紀》)的根本原因。
武丁時期的商王國盤庚死後,王位由其弟小辛繼立。小辛死後,傳帝小乙。小乙死後,繼立的是自己的兒子武丁。在武丁統治的五十幾年間,是商王朝最為強盛的時期,武丁少年時,其父小乙使他久勞於外,與「小人」居,知道「小人」的疾苦,因此在他即位之後,能夠「修政行德」一度「復興」(《史記·殷本紀》),在政治、經濟各方面都有了發展。
在當時的商王國勢力範圍以內和以外分散有許多遠較商族落後的方國。
他們不時寇略商王國的領域,其中最為強大的是西北和北方的舌方、鬼方、土方和羌方。
武丁時的■方,多次入侵殷之西邊,或殷之同盟或降服於殷的諸侯地區,有時也侵入商郊,甲骨卜辭中的「伐■方」、「孿■方」、「從伐■方」等,大概都是指的武丁親征■方事。甲骨卜辭云:貞乎(師)般伐晉(方)(《前》6·58·4)。貞勿乎多臣伐■方,弗(受出又)(《林》2·27·7)。
「令■來曰,寇伐■方」(《金》525)「■乞步伐■方」(《粹》1072)。「出貞■■■方」(《文》637)。
出為武丁晚年祖庚初年的貞人,可見武丁親征之外,又屢令多臣、■、來、■等諸侯亞大張撻伐,直到武丁晚年,■氏才將■方擒獲,結束了與■方的戰爭。武丁征伐晉方的兵力,少則三千(《前,7·2·3),多則五千(《續》1·13·5),當時的戰爭規模,可謂不小。
■方之外,又伐土方和羌方。武丁時期,有關土方的甲骨卜辭云:「允有來■,自北。..土方侵我田十人」(《菁》6),可見,土方地望,當在北方。當時所用兵力,多在三千(《前》6·34·2)或在五千(《後上》31·6),土方勢力之大,似乎不在■方之下。當時貞卜伐土方的甲骨卜辭,往往有「今■」(《後上》31·6)二字。「■」字,如可釋為春,則說明:征伐土方必在春暖解凍季節才能出兵,可知土方當在寒冷的北方邊塞一帶無疑。羌方,也是武丁時期的方國,它的力量更為強大,所以武丁時代及其以後伐羌方所用的兵力較之■方和土方更為眾多。「辛已卜貞,登婦好三千,登旅萬,乎伐(羌)」(《庫》310),便是其證。
武丁時期的另一敵對方國則是鬼方。《易經·既濟》九三說:「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未濟》九四又說:「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甲骨卜辭中說:「己酉卜,內(貞),鬼方景,(亡)禍。五月」《甲》3343),「己酉卜,丙貞,鬼方■,亡■。五月」(《乙》6684)。
這裡的「易」,釋為「揚」,丁山讀為「颺①,亦通。「鬼方易」既是鬼方遠■,似乎不需長期的征伐;而且武丁時代卜辭甚多,惟獨記載伐鬼方的僅此二例。大概到了「殷高宗武丁」在位的第三年,命周攻克鬼方②。從甲骨辭例看來,當時對方國的戰爭次數最多者也不是鬼方,而是■方。
此時的商王國,對南方也曾進行頗為激烈的戰爭。武丁時期的卜辭中有「途虎方」(《綴》19)的記錄。這個「虎方」雖不見於文獻資料,但見於周初的《中■》銘中。丁山認為虎方就是《左傳》哀公四年:「楚人既克夷虎,乃謀北方」的「夷虎」。他又據《水經·肥水注》所謂「肥水..又北徑死虎塘東。又北,右合閻澗水..水積為陽湖,陽湖水自塘西北,徑死虎亭南,夾橫塘西注,..洛澗出焉」,認為死虎當是夷虎傳寫之誤,商周之際的虎方,決居肥水淮水之會①,說似真確。虎方地望既定,我們就可以論定武丁以後的政治勢力已抵南方江淮一帶無疑。武丁時代的甲骨卜辭云:「(甲)午卜,■貞,王■婦好令征夷」。(《佚》527)夷,蓋即東夷總名。此時的東夷,應當包括夷虎即虎方,但在當時,他們可能為禍不烈。到了商朝未年,情況就完全不同。《詩經·商頌·殷武》云:「奮伐荊楚,采入其阻,哀荊之旅」,證明武丁時期的商王國在江漢流域曾經打過勝仗。綜合上揭文獻資料和甲骨卜辭看來,武丁曾經「龍旋十乘」(《詩經·商頌·玄鳥》),南征於江淮,北伐至於河套,西征又達渭油,與周族接壤,可謂武功赫赫前無古人。隨著武丁時期對外戰爭的不斷勝利,商王國也就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孟子·公孫丑上》說:「武丁朝諸侯,有天下,猶運之掌也」,雖然有些誇大,但大體上反映了當時的歷史實際。
商王國的衰亡武丁以後,商王朝的社會矛盾日趨尖銳,逐漸出現了衰敗跡象。《國語·周語下》云:「帝甲(祖甲)亂之,七世而殞」,當非無稽之談。
武丁時期的文治武功,陵轢千古,在其統治的五十幾年中,可以說是商王國的最為強盛時期。但是其後的統治者越來越腐化,如同《尚書·無逸篇》說:自時厥後,立工生則逸;生則逸,不知稼穡之艱難,不聞小人之勞,惟耽樂之從。自時厥後,亦罔或克壽: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三、四年。就是說,祖庚以後的七、八代,由於他們生於深宮,長於婦手,不肯躬親稼穡,養成一群荒淫酒色的紈袴子弟,其在位年數,多則十餘,少則僅僅三、四年。祖庚以後的甲骨卜辭中,既不見求雨之祭,更沒有奉年、受年的大典,可見周公痛斥其「不知稼穡之艱難」,決非虛誣。到了商未帝辛時,情況更為嚴重。周武王在牧野誓師譴責紂王時說:今商王受,惟婦言是用。昏棄厥肆祀,弗答;昏棄厥遺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捕逃,是崇是長,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俾暴虐於百①丁山:《商周史料考證》,第35—37頁。
②詳見鄒衡:《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第208—209頁。①王國維:《觀堂集林》,卷十二《說耿》。《尚書序》稱:「祖乙圮於耿」。《正義》曰:「圮,毀也;河水所毀曰圮」。後人習焉不察,多主此說,以為殷人的屢次遷徙,包括盤庚遷殷在內,都是為了避河患。王國維雖然長於考古,亦為此說所囿,不能逃脫傳統的窠臼。
姓,奸宄於商邑。(《尚書·牧誓》)對於紂王淫暴的指責,在西周時期的真實文獻中也有明確的記載,例如周公曾以紂王及其貴族的酗酒為戒,警告成王說:我聞亦惟曰,在今後嗣王(指紂王言)酣身,厥命罔顯於民,祗保越怨不易。誕惟厥縱淫泆於非彝,用燕、喪威儀,民周不衋傷心。惟荒腆於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尚書·酒誥》)這就是說,紂王放縱地泆樂酗酒而不遵守法度,以致喪失了他的風度,民眾們沒有不悲痛傷心的。
《詩經·大雅·盪》的作者借文王之口,對於商紂王及其貴族的淫暴又做了極為生動的描述,如云:咨女殷商,曾是疆御,曾是掊克,曾是在位,曾是在服。天降慆(滔)
德,女興是力。
咨女殷商,而秉義類,疆御多對,流言以對,寇攘式內。侯作侯祝,糜屆靡究。
咨女殷商,女炰烋(咆哮)於中國,斂怨以為德。不明爾德,時無背無側;爾德不明,以無陪無卿。
咨女殷商,天不(丕)灑爾以酒,不義從式,既愆爾止,靡明靡晦,式號式呼,俾晝作夜。
咨女殷商,如蜩如螗,如沸如羹。小大近喪,人尚乎由行。內奰於中國,覃及鬼方。
在這裡,詩人深刻地指出,由於商紂等統治階級的極端腐化暴斂,引起全國人民、乃至外族鬼方的憤怒和敵視。這種出於敵國詩人之口的詩歌,雖然不免有其誇大夫真之處,但結合商來歷史來看,似非全系誹謗之詞。
紂王一方面加強對人民群眾的搜刮,「厚賦稅以實鹿台之錢,而盈鉅橋之粟。」另一方面又「以酒為池,縣肉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間,為長夜之飲」(《史記·殷本紀》),過著驕奢淫泆的生活。這種「庶群自酒,腥聞在上」(《尚書·酒浩》)的現象,更激化了社會矛盾。
商代末期的統治階級對奴隸和平民的剝削,更為殘酷。《尚書·微子篇》云:「殷罔不小大,好草竊奸宄,卿士師師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恆獲。」在這種情況下,被統治階級的奴隸,只有用反抗的手段來對待奴隸主貴族的暴行。這種反抗鬥爭反映出在甲骨文中有多種形式。例如:甲骨文中有■字,釋為往,或釋為■,有逃亡的意思,卜辭中有「貞往羌不其得」(《前》4·50·8)、「貞往芻得」(《乙》4728)的記載。追字,甲骨文作■形,卜辭中有「佳■往追羌」(《前》5·27·1)的記載。
得字,甲骨文作■、■等形,卜辭中有「弗其得羌」(《續》5、21·1)的記載。
獲字,甲骨文作■、形,卜辭中有「自獲羌」(《金》596)的記載。
執字,甲骨文作■、■形,象將人捉住帶上手銬形。卜辭中有「■■令執■」(《南明》90)、「王乎執羌其■」(《前》8·8·2)的記載。從這些辭例中可以看出,當時曾有大量的奴隸以逃亡的方式進行反抗鬥爭,商王或其他奴隸主貴族也經常去追捕他們,有時也曾捕回一些,「貞乎追■及」(《鐵》116·4),便是其證。這時的平民鬥爭也在日益展開,《尚書·微子》的「小民方興,相為敵」,揭示了當時鬥爭的激烈情景。這裡的「方」,應讀為旁。《說文》云:「旁,溥也。」《廣雅》云:「旁,大也。」「溥」近於「普」,即為普遍之意。「小民方興」,就是平民普遍起來的意思;「相為敵讐」,就是與商殷統治階級為敵的意思。微子是紂王之兄,他看到這種可怕景象時說:「今殷其淪喪,若涉大水,其無津涯。」(《尚書·微子》)周朝初年的召公,曾經以殷末動亂為■,告誡周王說:厥終(指殷末世紂王之時),智藏■(指有毛病的人)在。夫知保抱攜持厥婦子,以哀籲天;■(通「阻」)厥亡,出執。(《尚書·召誥》)意思是說,到了殷代末年,國家將亡,智者隱遁,壞人當道。這時的人們背抱牽扶他們的婦女兒童,悲哀呼號上天或者逃亡。但是紂王禁止他們出走,遇有逃亡的就把他們逮捕起來。在這種「如蜩如螗,如沸如羹」的社會動亂局面下,紂王又作「炮格(烙)之法」(《史記·殷本紀》),以加強其對廣大人民的鎮壓。
隨著階級鬥爭的日益尖銳,統治階級內部的傾軋也加劇起來。《微子篇》說:紂王「■(違)其耈長、舊有位人」,使得忠於紂王的比干因諫而死,箕子佯狂,微子出走。相反地,他卻把「四方之多罪逋逃」之人安插在「大夫卿士」的位置上,又用費仲、惡來為政,其結果,由於「費中善諛、好利,殷人弗親」,「惡來善毀讒,諸侯以此益疏」(《史記·殷本記》)。這樣一來,紂王便失去了一部分「王父母弟」一類的親族和「邦伯」、「師長」等諸侯大臣的支持,使得當時的統治集團走向分崩離析的狀態,這對商王國的覆滅起了加速的作用。
商朝末年,在各地諸侯紛紛叛離的同時,周邊的少數族也乘機內侵。為了轉移人民的視線,紂王曾對周邊人民進行了軍事鎮壓。他曾集中大量的兵力在殷西太行山區的黎地,準備向西北各族發動大規模進攻。但是,由於東南地區的力量空虛,引起了東夷各部的叛離。這就是《左傳》昭公四年所說的「商紂為黎之搜,東夷叛之。」東夷各部最後雖然先後被商紂王所平定,但商的國力也因此而消耗殆盡,正如《左傳》昭公十一年所說的:「紂克東夷,而殞其身。」
曾經長期屈從於商工國的周族,此時也拉攏一些小國,藉以壯大自己的力量。史傳文王時期管領江、漢、汝的諸小國,「帥殷之叛國以事紂」(《左傳》襄公四年)。後來的周人說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論語·泰伯》),當去事實不遠矣。此時的商王國即將被周族滅掉,已成定局。
第二節 商殷時期的社會經濟和統治制度
社會經濟
農業
殷代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社會,但是停滯在初期階段上。這主要是由於生產工具的粗笨和耕作方法落後的緣故。
在商代遺址中常見的農業生產工具是木、石、骨、蚌做成的鐮、鋤、鏟和耒耜等。磨光扁平石鏟是發現最多的一種挖土或鬆土工具。蚌鏟是用自然河蚌稍加磨製而成。骨鏟,一般都用牛牙床骨剖裂後再加修治而成。鐮是收割工具,石制者居多,蚌制者較少。據文獻所載,商代農業中普遍使用的工具是耒和。在一根較長的距尖頭不太遠的地方固定一個短小的橫木,刺土時以手持上端,以腳踏橫本入地,這就是最初的單齒耒。後來,逐步改進成曲柄斜尖的耒,甲骨文中的「f」字就是這種未的象形字。單齒木耒向兩個方向改進,一是在耒的下部增加耒尖,變單齒來為方字形雙齒耒;一是將耒尖加寬,形成略如後世的鍬頭,使翻土的面積增大,這就是耜。1958至1959年,在殷虛不少窖穴壁上發現清晰的木耒痕跡,都是雙齒。如在小屯西地H305坑發現的大形耒痕,齒長十九厘米、齒徑七厘米、齒距八厘米;大司空村H112發現的小形耒痕,齒長十八厘米、齒徑四厘米、齒距四厘米②。甲骨文中有「耤」字,字作■(《乙》7808),象人側立推來,舉足刺地之形。此與武梁祠漢代石刻神農氏等手持之物極為相似,今天已經得到實物遺痕的證實。木耒,在商代是一種很重要的起土工具。
耜字,甲骨文中作「■」(《甲》1268)形,象一有柄的葉子。金文的耜字與甲骨文的區別不大。兩種文字的形象反映耜的形狀是一條長柄帶一個寬頭,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雙齒,這大概是耜與耒的基本區別。
1972年底,在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遺址中出土了一件鐵刃銅鉞。由於這種兵器在銅質的鉞身前部嵌鑄以鐵質的鉞刃③,有的同志便說,在商代鐵的使用已經開始。經鑑定,這件鉞的鐵刃有可能來自隕鐵。隕鐵的利用,雖然能使人類初次認識了鐵,對於後來鐵礦的冶煉技術可能會有幫助,但隕鐵的使用並不能證明當時人類已經發明了鐵。
甲骨文中的「麗」字,作■(《文》379)形,「象兩耒並耕形,古者耦耕,故麗有耦意」④。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兩個動作,一叫「推」,二叫「發」,前看是刺土,後者是翻土。這種耦耕方法,在甲骨文中叫做「■田」(《續》2·28·5),這是生產力一定發展階段上的表現。商殷時代公社組織的牢固殘存,土地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存在,都是與當時農業工具發展水平的低下分不開的。有關商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具體情狀,將在本卷第二部分《典志》中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部分作詳細論述。在現有的甲骨文中,關於農業生產及其相關的卜辭僅次於祭祀、征伐和田獵等事類,說明農業是商殷社會的主要生產部門。
當時種植的農作物中,從甲骨文看來,記錄最多的是黍,現在叫黍子,又叫大黃米。又有稷,就是穀子、小米。黍、稷是商代的,主要糧食作物,②鄒衡:《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第201頁。
③傅築夫:《中國經濟史論叢》,三聯書店,第34頁。
④李民:《尚書與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143頁。
所以卜辭中「受黍年」(《鐵》248·1)、「受稷年」(《乙》771)的記載最多。此外,還有稻①、麥、來(大麥)②和野生的旱稻即秜(《乙》3212)③的記錄。上述穀類作物不但是商朝的主要糧食作物,而且還是釀酒的主要原料。甲骨卜辭中有許多用酒米祭祀的記載。■字,就是一種特製的甜酒,用它來祭祀,多到成百的使用,如云:「■百牛百」(《前》5·8·4)、「百■百羌,卯三百牢」(《佚》543)。從古史記載中,我們更可知道當時飲酒風氣之盛,甚至成了商王朝致滅的原因。微子曾指出殷人亡國的原因說:「我用沉酗於酒,用亂敗厥德於下。..天毒降災荒殷邦,方興沉酗於酒」(《尚書·微子》)。《韓非子·說林上》也說:「紂為長夜之飲,懼(顧廣圻曰:「懼」當作「歡」。)以失日。」商代末年,在一般小墓中,觚爵象徵性陶酒器已成為不可缺少的隨葬品。殷人荒湎耽酒之狀,於此可以概見。由這種飲酒風氣之盛和酒器遺存之多,便可說明當時穀物生產已經有了剩餘,否則釀酒業的發達是不可能的。
在商王朝的統治者看來,自然界中的一切都是由上帝鬼神來主宰的,風雨是否調順和收成能有多少也得由上帝鬼神來決定。因此,在甲骨卜辭中有很多「求雨」的記載。求雨的方法有舞祭和烄祭。舞字在甲骨文中作■形,象一人兩手拿著牛尾在跳舞。卜辭中有「貞舞■雨」(《前》7·32·2)的記載。烄字,作■形,象將人放在火上焚燒,卜辭中的「於河烄雨」(《粹》655),便是其例。
殷人既然主要依靠農業為生,因而年歲的豐欠對於人民的生活有直接關係,所以甲骨卜辭中有許多卜問年歲豐欠與求年(求豐年)的記錄。如云:「貞求年於岳」(《前》1·50·1)、「求年於大甲十牢祖乙十牢」(《後上》27·6)。這與《尚書·盤庚篇》中所謂「若農田力穡,乃亦有秋」、「情農自安,不昏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的話印證起來,可知農業在殷人的經濟生活中,已經占有主導地位。
關於殷代的農業種植技術,在甲骨文中已發現有施肥的記載,如云:「庚辰卜,貞翌癸未■西單田受■(有)年。十三月」。(《存》2·166)■字,作■形,即尿字。所從的∴,不是沙,也不是米,而象人的糞便之形。西單的「單」,應讀為「」。《說文》云:「,野土也」。段玉裁注云「野者,郊外也。野土者,於野治地除草」。《華嚴經音義》引《韓詩傳》云:「樿猶坦,言平坦也」。因而,所謂「西單」,就是西郊平地①。這段卜辭是說:在潤十三月的庚辰這天占卜,問由庚辰起到第四天癸未這幾天打算在西單平地上施用糞肥,將來能夠得到豐收麼?這是一條十分清楚的施肥卜辭。
甲骨文中有個■字,象露天谷堆之形,就是倉廩的廩字。甲骨文中的「令■省■」(《粹》914)、「令吳省在南■?」(《前》5·1·2)等辭例,反映了當時已有倉廩,其中多為「南■」,可能是為了選擇避風和便於看守的所在。在鄭州、輝縣和藁城等地的早商遺址和殷虛的晚商遺址中,都發現有大量的貯藏糧食的窖穴,這些窖穴,其口部或作長方形,或作圓形,或作①詳見丁山:《商周史料考證》第78頁。
②王玉哲:《鬼方考補證》,《考古》1986年第10期。
③丁山:《商周史料考證》第94頁。
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發掘隊:《1958—1959年殷虛發掘簡報》,《考古》)1961年第2期。橢圓形,有的深達八——九米,窖壁一般較直而光滑,並有對稱的腳窩可以上下,殷虛的窖壁、窖底有的還用草拌泥塗抹,修造十分講究。
商代還有圃(菜地)、囿(園林)和栗(果樹)等,形成了以農田為中心的農業經濟體系。又根據甲骨文中有蠶、桑、系、帛和許多從蠶、從桑、從系的字以及在安陽大司空村的殷墓和山東益都蘇埠屯的殷代大墓里發現有形態逼真的玉蠶①來看,商代已有了蠶桑和絲織物。當時的商王把能吐絲作繭的蠶當作一種神,叫做「蠶示」(《後上》28·6),就是蠶神。甲骨卜辭中的桑字也有用作地名的,如「八桑」(《前》1·6·6)、「桑」(《後上》1110)、「■」(《前》2·19·6)等,這都可能是由於盛產蠶桑而得名。由此可見,殷代蠶桑之業,與農業生產一樣,在當時社會中占有極其重要地位。
畜牧和魚獵在農業發展的基礎上,商代的畜牧業也更加蕃盛起來。
後來所說的六畜——馬、牛、羊、雞、犬、豕(豬),不論在甲骨文或是在鄭州早商和殷虛遺址中都己發現。此外,在殷虛中還發現有象骨,甲骨卜辭中也有「獲象」(《前》3·31·3)的記載,可見《呂氏春秋·古樂篇》所說的「商人服象,為虐於東夷」是信而有徵的。這種六畜都是飼養的家畜,甲骨文的■作■形、牢作■形、■作■形,皆象馬、牛、羊用圈關著飼養。甲骨文中又有:「王畜馬才(在)茲■。」(《寧滬》1·521)的記載。這裡的■,就是後來的廄。這條卜辭的意思是:商王在這個馬廄養馬。
商代的家畜,除了食用和用作動力外,大量的用為犧牲。用於各種儀式的祭祀坑和附屬於貴族墓葬的獸葬坑中成批的獸骨的發現,與甲骨卜辭中的用牲記載,往往可以相互印證。當時用牲的數字達到驚人的程度,少則數頭,數十頭,多則二三百頭,甚至經常準備著上千頭牛來供祭祀使用,如云:「不其降冊千牛千人」(《合》301),便是其例。商代奴隸主貴族一次能夠集中如此大量的牲畜,也正反映了當時畜牧業發達的情況。
田獵在商代社會生活中,是農業和畜牧業經濟的一種補充。在商代遺址中,經常可以發現魚獵工具,在甲骨文中也有■(矢)、■(彈)、■(網)等字,都是獵具的象形。當時田獵方法的字,在甲骨文中主要有:逐、焚、阱、射、擒和■等。
由於魚獵技術的改進,當財人們已能捕獲很多飛禽、走獸和魚類。從甲骨文中的字形來看,僅是獸類就有象、兕虎、鹿、麋、麞、豕、豕、狐、猴等。從鄭州和殷虛出土的動物遺骸中又鑑定出更多的野生動物,如麋鹿、海花鹿、獐、虎、貛、貓、熊、黑巤、犀牛、貓、狐、豹、烏蘇里熊、扭角羚、田鼠,各種鳥類、魚類以及海產魚、蚌、貝等②。這些野生動物,大部分是當時人們漁獵捕獲來的。甲骨文記載有一次「王阱允擒三百又四十八。」(《後下》41·12)這是有關敗獵的最大記錄。
這種畋獵雖是奴隸主貴族的一種娛樂活動,但是由於其所獲魚獵物肉可食、皮毛可以製作穿用之物,骨頭可以製作裝飾品或用具,也是商王朝奴隸主貴族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經濟活動。同時,這又是開發土地、為農田除害和軍事操練的行動。
①1931年在河南濬縣也出土過一件嵌鐵援的無胡銅戈和一件嵌鐵刃的銅鉞,現已流傳在美國。據了解,其鐵刃也都是隕鐵所制。
②徐中舒:《耒耜考》,《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部分,第13—14頁。此外,青銅冶金業在商代已經獲得了重大的進展商代的青銅,大都用於製造禮器和兵器,因此,從早商到晚商,青銅工業始終是被王室和奴隸主貴族所壟斷的一種官府手工業。由於公社的殘存,商代的商品生產受到很大的局限,但是地下資料說明,貝在當時確已作為貨幣使用。有關這些,另見本卷丙編中的「手工業、商業和貨幣」部分。
階級結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的階級社會是奴隸社會,其階級形式是自由民和奴隸,貴族和平民。不管其具體情況如何複雜,奴隸社會中統治和被統治的關係,剝削者和被剝削者的關係,總的劃分,從其發生髮展的基本過程來說,就是這樣的。在我國商殷奴隸社會中,占統治的階級關係,其基本階級是貴族奴隸主和奴隸。
奴隸主貴族商朝的統治階級是由商王及其臣僚、諸子、諸婦、侯伯、史官以及《尚書》中所說的「眾感」、「舊人」和「邦伯師長百執事」(《盤庚篇》)和「百僚庶尹」(《酒誥篇》)等組成的。
商王是貴族奴隸主階級的總代表,也是最大的奴隸主,在甲骨文中稱作「餘一人」,在《尚書·盤庚篇》中又作「予一人」。他可以任意發號施令對民眾或處以酷刑,或役為奴隸,並在名義上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商朝的王位繼承,自第二代以下,以兄終弟及為主,王予無嫡庶之分,皆有繼位的資格,至無弟可傳,然後傳子。但傳未弟之子抑或傳先兄之子,似無定製;多數是傳未弟之子,但有不少例外,自成湯到第二十九王文丁的廟號和世次,以及商王的高曾遠祖,從要起至示癸,絕大多數在卜辭中都能看到。商王稱祖輩以上的先人為祖母、姚某;稱遠祖為高祖、高妣;稱父輩為父某、母某;稱同輩為兄。從大量的有關祭祀的甲骨卜辭中可以看出直系(大宗)和旁系(小宗)的區別甲骨卜辭中有一些官吏名臣,也受到商王的祭祀,這大概是由於他們輔佐商王有功,死後受到享祭,如伊尹、咸戊等是。他們都是朝廷中的大臣,所以卜辭中稱之為「昔我舊臣」(《庫》1516),古代文獻中又有「眾慼」、「舊人」、「邦伯師長百執事」和「百僚庶尹」的記載。「眾慼」是奔走於商王左右的近臣貴戚,他們可以參與重要政事,有時可以代替國王發號施令。《尚書·盤庚篇》中的「率吁眾慼出矢言」,便是其例,根據《左傳》宣公十二年的「內姓選於親,外姓選於舊」看來,《盤庚篇》里所說的「舊人」,當指世襲要職的貴族奴隸主。至於「執百事」與「百僚庶尹」,當是一般貴族奴隸主中的大小官僚。
甲骨卜辭中,還有一些常見的人名,例如沚■、■、雀、亘等,他們既不是舊臣,也不是諸侯,而是一些帶兵出征的將領。另有一些特殊身分的「貞人」或「卜人」,他們的官職雖然不高,權力卻不小,是掌握貞卜和寫刻甲骨文的知識分子。他們除了在祭祀占卜時替王言事外,還要傳達上帝、鬼神的意志。他們的職務可能是世代相傳,例如早期卜辭中的貞人■、亘、■、爭等,都是任職多年的人物。
商代奴隸主貴族,又總稱為「百姓」。《說文》云:「姓,人所生也。
古之神聖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稱天子,因生以為姓,從女生,生亦聲。《春秋傳》曰:『天子因生以賜姓』。」許氏說法,雖近「姓」的初義,但他的「感天而生」說,不足憑信。按,姓的最初意義本是氏族的圖騰或徽號,由於產生於母系氏族時代,所以多被後人加以「女」旁。進入階級社會以後,由於公社組織殘存下來同奴隸制相結合,則嬗變為奴隸社會中的特殊組織形式,即大家族。甲骨文中的「多子族」、「五族」、「三族」等,即是其證。《左傳》定公四年所說的「殷民六族」,當指六個大族或六姓,而代表六族或六姓的那些家族長便已成了貴族奴隸主。所以,商周時代的「百姓」一詞,實際上就是貴族的專稱。《尚書·君奭篇》中所說的「商實(是)百姓王人』,就是貴族奴隸主的專稱。
商代的貴族奴隸主階級是一個脫離生產、過著奢侈生活和享有種種特權的剝削階級,這在當時的埋葬制度中已有明顯的反映。在已經發現的早商和晚商大中型墓葬中,都有殉人,並且隨葬有成套的青銅禮器,可知其墓主人都是奴隸主貴族。從其隨葬禮器的套數不同,更可說明當時的奴隸主貴族內部已經有了等級的差別,特別是商代後期更為明顯,其墓葬的規模相差更為懸殊。若以丙種墓中的早商「李」M2與晚商的小屯墓M5相比,則可看出,兩者的墓室規模僅相差一倍,而隨葬器物和殉葬的人數則相差五至十倍③。這固然反映了商代後期奴隸制經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同時也說明社會財富也愈來愈集中於少數貴族手中。
平民階級在商代有習慣上所說的非基本的階級或者叫做過渡的階級,即公社農民和手工業者階級。它們都是在原始社會末期出現或分化出來的,到了階級社會後卻成了殘餘的舊事物。
關於甲骨文中的眾人、眾和人的身分問題,陳夢家說:「『人』和『眾人』比較接近」,而「眾」,「必是一種身分」,「他們是奴隸」④。其實,甲骨卜辭中似非如此,卜辭中既有「令眾」(《前》4·30·2),又有「令眾人」(《續》2·28·5);既有「令乎眾戍」(《鄴三》43·6),又有「乎眾人於■」(《京》1030);既有「以眾」(《粹》1178),又有「以眾人」(《南明》531);既有「氐眾」(《前》5·20·5),又有「氏眾人」(《南誠》26);既有「眾人步」(《寧》2·54),又有「眾步」(《後上》24·3)並舉,特別是從貞,我其喪眾人?(《佚》487)貞,其喪眾?(《佚》519)貞,戍其喪人,(《林》2·18·2)諸例看來,「眾人」有時稱「眾」,有時稱「人」,在甲骨卜辭中並無嚴格的區別,足證「眾」和「眾人」的社會地位是一樣的。正因為「眾」和「眾人」是族眾,本屬同一身分,他們才有參與宗族活動的權力。如云:「■於..氐眾,.宗■.?」(《京津》1074)「■(御)眾於祖丁,牛;妣癸;■豕?」①「貞,眾有災?九月,□(才)漁。」(《前》5·45·5)「貞,燎,告眾步於丁□?八月。」(《後上》24·3)第(1)條甲骨卜辭雖已殘缺,但還可以看出,當■率「眾」出征之前,需要召集他們在某一先王的宗廟裡舉行業祭,即侑告之祭。第(2)條中的■(御)字,用作祭名,是「禳災之祭」①。「■眾,應該是指御除眾人的災殃」①。■,郭③詳見唐蘭:《殷虛文字記》。
④《說文》:「來,周所受瑞夢來也。」
①詳見於省吾:《商代的穀類作物》,《東北人大人文科學學報》,l957年第1期。①詳見胡厚宣:《殷代農作施肥說》,《歷史研究》1955年第1期。《殷代農作施肥說補證》,《文物》1963年第5期。
沫苦釋為,盛飯之器①。這條卜辭意謂■祭「眾」於祖丁之廟,用了一牛;於妣癸之廟,用了一豬。第(3)條的意思是貞問「眾」是否有災禍降臨?第(4)條中的「燎」為祭名,意謂舉行燎祭,向祖先匯報「眾人」出征於丁□事宜。這些辭例告訴我們,「眾』或「眾人」如果不是商王的族眾,怎麼能夠參加本族的宗教集會活動呢?《尚書·盤庚篇》里說盤庚的先王與「眾」的祖和父曾經同甘共苦,又說盤庚大享先王,「眾」的祖先也能合享,可知,盤庚和「眾」必定有著一定的血緣關係。《左傳》僖公十五年云:「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荀子·禮論》云:「先祖者,類之本也」;韋昭注「其類維何」;《國語·周語》引詩的「類」為「族」,也是說的神不享非其種類的祭典,民不祀非其族類的鬼神的定製。《盤庚篇》中還明確地指出,盤庚的先王在天之神曾經譴責「眾」說,如果「眾」不與他的幼孫合作,如果「眾」居心不良,上天就將要和「眾」的祖與父取得聯繫,斷棄他們。這更證明甲骨刻辭中的「眾」、「眾人」和「人」是商王的族眾了。這一事實還可以從「貞,我其喪眾人」中的「我「是用以代稱商族或商王而得到進一步的證明。如果這裡的「眾」、「眾人」或「人」不是商族族眾。而是奴隸,又怎麼能有「貞,其喪眾?貞,弗其受■佑?」(《佚》519)之類的受到商王的如此關注的卜辭出現呢?
由於「眾」和「眾人」是商族族眾,是商代的農業生產者和戰爭、戍衛的主要擔當者,所以商王對於他們非常關心和愛護。如云:「貞,□■米眾」(《鐵》72·3)。「□□卜貞,□其米眾」(《庫》1809)。米,似當讀作「敉」或「侎」。《說文》云:「敉,撫也。」甲骨文中又有:「■眾■立眾人」(《綴》30)。「丙辰卜,■■立人三百」(《京津》2346)等記錄。這裡的「立」,當讀為「蒞」,意為臨,似有徵召會聚之義。這與《尚書·盤庚篇》的「命眾悉至於庭」、「其有眾咸(皆)造(至)」等十分吻合。商王既能與「眾」或「眾人」共同會聚,共同議政,那麼「眾」非奴隸則是非常明顯的。1971年安陽小屯西地發掘的卜骨71ASTT1:8又有「■眾於祖丁」①的辭例,大意是說,為了免除眾的災殃而祭祖丁。這都反映了「眾」或「眾人」是商王及其他奴隸主貴族需要的公社農民或戰士,才能進行這樣的占卜。
甲骨卜辭中,不見「民」字。但是,《尚書·盤庚篇》中的「民」、「畜民」、「萬民」和「惀民」等,都是一些平民身分。例如《盤庚篇》中的「朕及篤敬,恭承民命」、「古我前後,罔不惟民之承保」、「我王來,既爰宅於茲,重我民,無盡利」、「殷降大虐,先王不懷厥攸作,視民利用遷」,都是盤庚自譽之詞,誇說他的祖先和他自己如何施德於民眾的話。可見這些「民」的身分也非奴隸。目前論者常常以《盤庚篇》中的「畜民」為奴隸,恐難成說。因為,《說文》段注說:「畜」字訓「積」外,還可以訓為「奸」,如云:「古假為『好』字,如《說苑》尹逸對成王曰:『民善之則畜也,不善則仇之。』晏子對景公曰:『畜君何尤,畜君者,好君也。』謂『畜』即①馬得志、周永珍等:《1953年安陽大司空村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55年第9期。又見出土文物展覽工作組:《文化大革命期間出土文物》第124頁,1972年。
①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隊:《鄭州商代遺址的發掘》,《考古學報》,1957年第1期。楊鍾健、劉東生:《安陽殷虛之哺乳動物群補遺》,《中國考古學報》1949年第4期。①詳見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研究室編:《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第二章第五節。『好』之同音假借也。」可見,《盤庚篇》中的「汝共作我畜民」一句,就應當解釋為:你們都作我的好民眾。如果與前兩句即「占我先後,既勞乃祖乃父」聯繫起來,更可證明「畜民」確非奴隸。
在《尚書·盤庚篇》中,盤庚曾對「眾慼」們說過:「相時檢民,猶胥顧於箴言」。這裡的「■」字,據《說文》說:「■■也,■利於上佞人也」,當有賤小之意。《尚書·立政》《正義》云:「無有立政用■利之人者」里的「之人」,阮元《十三經註疏校勘記》說「宋版『之』作『小』」。可見,「■民」與「小民」無別。《盤庚篇》所云:「無或敢伏小人之攸箴」中的「小人」,《鄭注》作「小民」。阮元也說:「古本『人』作『民』,注同。」可知這個「■民」與「小人」、「小民」均為同義②。准此,盤庚告諭氏族奴隸主貴族時,總把貴族和小人對舉,說明「小人」、「■民」也非奴隸,應為平民無疑。
在商代平民中,還有掌握一定生活資料的「工」或「百工」。百字,甲骨卜辭中習見,用法除假為貢①,釋為貢典之貢②外,還有作為名詞表示一種職業和身分的,如云:「其令又(右)工於..」
(《存》1·2211)「..卜余.左工.」(《京》3155)「甲寅卜,史貞,多工亡尤?」(《粹》1284)這裡的「工」不能釋為「官」。文獻中的「工」一般多指手工工匠,《左傳》隱公十一年的「山有木,工則度之」;《論語·衛靈公》的「工欲善其事」的「工」,皆其例。論者或謂這種「工」多為工奴,似需商量。甲骨卜辭云:「又禍百工」(《屯南》2525)。這裡既象對「眾」或「眾人」一樣卜問「工」或「百工」是否有尤、無尤或亡禍,「工」非工奴,當無問題。甲骨卜辭中又云:「王其令山司我工」(《綴一》431)。這裡的山是人名,司為管理,意謂商王是否命令山來管理王室的工?這條卜辭說明,商代似乎已經有了工商食官制度。為了管理眾多的工匠,當時可能已經有了一定的組織形式。上引「右工」「左工」的辭例,可能和甲骨卜辭中的「王作三自:右、中、左」(《粹》597)所說的軍隊編制一樣,也有左、右的編制。
「眾」、「眾人」和「工」、「百工」是平民階級,還可以從出土資料中得到證明。已經發現的早商和晚商墓葬中的小型墓,既然都是正常埋葬,說明其墓主人生前都是有人身自由的。他們之中,有的是公社農民,負擔兵役,晚商時期的小型己種墓中隨葬銅戈的有十三座,便是其證。①有的是手工業者,1966—1977年,在安陽小屯西的安陽鋼廠一帶,發掘了八個墓區共九百三十九座殷代墓葬中,除幾座大墓外,餘下的都屬於小墓,在這一大批小墓中,有六十多座墓的隨葬品中有銅錛、鑿、刀、錐、陶紡輪、磨石、陶拍等手工工具②,說明這些墓主人生前可能是從事手工業勞動的手工業者。這種農業生產者、手工業者的人數最多,可見他們是平民階層的主體。奴隸和人祭、人殉商殷時期,由於公社的殘存、土地未出現私有和家長奴隸制的特點非常明顯,因而當時根本沒有買賣和債務奴隸出現。在甲骨卜②《殷虛卜辭綜述》,第6—10頁。
①郭沫若:《安陽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辭》,《考古》1972年第2期第4頁引例。②楊樹達:《卜辭瑣記》,科學出版社1954年,第44頁。
①裘錫圭:《讀安陽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辭》,《考古》1972年第5期第44頁。②郭沫若:《安陽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辭》,《考古》1972年第2期第4頁引例。辭,由戰俘變為奴隸的有:羌,字作■、■、■、■形,《說文通訓定聲》云:「西戎牧羊人也,從人從羊。」此象人飾羊首之形,大概是羌族人民之標幟。可知羌是以牧羊為主的商王國西北方的遊牧族。甲骨文的「伐羌」、「隻羌」記載,說明商王國時期常對羌族進行掠奪戰爭。在戰爭中俘獲來的羌人,主要用於兩個方面:一是用作祭祀的犧牲品,例如:「三百羌用於丁」(《續》2·16·3),「羌十人用」(《甲》2124),少則幾個,多則幾十個,最多時用了三百個羌人來祭祀祖先。二是將羌人用於畋獵或作生產奴隸,例如:「乎多羌逐■,隻?」(《續》4·29·2)「乎羌逐..」(《庫》1976)「王令多羌裒田」(《粹》1222),最後一條辭例是說商王命令許多羌人開墾土地而種植。■,字的變體很多,郭沫若釋為「宰」,葉玉森釋為「寇」,也有人釋為「仆」者。究竟相當於什麼字,目前尚難確定,但其為一種俘虜名稱則是可以肯定的。從「■■」(《契》639)、「亘羍■」(《乙》2272)、「■■4見」(《綴二》309)等甲骨卜辭例中可以看出,上都是俘獲,「■■見」的「見」,應讀為「獻」,就是將俘獲之■獻給商王的意思。甲骨卜辭中又0有「乎多■伐■方」(《續》3·2·3)、和「貞乎追■及」(《鐵》116·4)的記錄,說明少數的「■」被保留了下來,參加戰爭,其身分明顯不是戰俘,而屬奴隸之列,可能參加一些後勤雜役工作。
商代的俘虜,目前所能知道的名稱,計有羌、大、亘、屍、美、奚、而、印、■等三十種①,其中能夠活著保留下來,取得奴隸身分的是很少的。但是,商代的女性俘虜卻很多被作為「貢品」進納給國王,甲骨卜辭中的「婦妌來女」(《乙》7426)、「入妾」(《前》4·35·5)、「其氏角女」(《乙》3005),便是其例。甲骨卜辭中又有「余令角婦古朕事」(《粹》1244)、「王姜..古朕事」(《京津》2245)的記載,其中的「古朕事」是侍奉商王的意思。可見,這些女俘被進獻後多數成了侍候商王或貴族奴隸主的淫樂奴隸。
殺戮俘虜作為人祭的,以商代後期為盛。據統計,甲骨卜辭中武丁以後商王所用的人祭數字,多達一萬三千以上,實際的殺祭數,當然還要遠遠超過這個數字①。在甲骨卜辭和已經發掘出的人祭遺址中,武了時期的占有一半以上②。武丁在位約五十餘年,在此期間內竟於一個地區殺祭了眾多的人牲,死者當然主要是外族俘虜。最近有人於殷墟人骨所作的研究結果也表明,被殺者人種甚雜,同當地商代墓主的體質特徵是不一樣的③。卜辭所見殺祭用人的方法,則有俎、伐,■、■、■、■、■、■、■、卯、■、■、彈、用、■等十五種,其中只有■、沈兩種用牲方法專施之於女俘①。一次祭用的人數,少則數人,多則十人、二十人、三十人、五十人不等,最多竟達三百人、四百人、五百人。比較統計表明:武丁時期的五十多年間,用人牲之記數者為五千四百一十八人;自祖庚至文丁的約九十年間,用人牲之記數為一千九百五十人;帝乙、帝辛的約四十年間,用人牲之記數為七十五人,可①肖南:《試論卜辭中的「工」與「百工」》一文引例。《文物》1981年第3期,第268頁。①參見李民:《尚書與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41頁。
②於省吾:《雙劍誃殷契駢枝續編》,第11—12頁。
③張秉權:《殷虛文字丙編》上輯(一)第111頁。
①《商周考古》,第105頁。
見商代人祭是隨時代的推移而急劇地減少。這種人祭數量的逐漸減少趨勢,正象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所說的,只有「勞動力獲得了價值」的時候,奴隸制才會被發現,「在這以前人們不知道怎麼處理戰俘,因此就簡單地把他們殺掉,在更早的時候甚至把他們吃掉。但是在這時已經達到『經濟情況』的水平上,戰俘獲得了一定的價值,因此人們就讓他們活下來,並且使用他們的勞動」②。馬克思在《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中也是這樣來摘錄墨西哥的阿茲忒克部落和北部印第安部落處理戰俘的方法的:「關於俘虜的處理經過了和野蠻期的三個階段相適應的三個連貫階段:野蠻期的第一個時期,俘虜被處以火刑:第二個時期——作為供獻神靈的犧牲;第三個時期——轉變為奴隸」①。可見殷虛遺存中殺祭數量的如此巨大,不但說明不了奴隸制的「發達」,卻正表明了商殷奴隸制的初期階段性。
政治制度內服百官和外服分封貴族為了維護奴隸主貴族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商王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僚機構。
《尚書·酒浩篇》云:「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這裡指出商代有內服外服之分。內服,是商王畿即商王直接統治的地區。外服,則為分封貴族的管轄地區,在眾多的方國之間及其以外的邊遠地區,又分散有發展程度不等的少數族部落。服,職事也,指群吏言,在內眼外服中有許多公社,貴族、平民和奴隸聚居其中,並由各級官吏來統治。
從甲骨卜辭中,我們可以知道,在商王之下設有各種官吏,大體可以分為文職官、武職官和史官三大類。文職官的名稱有尹、多尹、臣、小臣、多臣等。尹和多尹的職司作為大田,作■■、掌祭祀、出征伐,主要掌管國內的內政事務。臣的種別很多,有王臣、小王臣、耤臣等,多臣當是其總稱。王臣是參與國王機要的重臣;小王臣與小臣的區別主要在於前者居王身邊,後者多在地方;所謂耤臣則是管理耕耤的官吏。甲骨卜辭中的■既能參與王臣的指揮,如:「貞■弗其氐王臣」(《鐵》1·1),又要管理耤臣,如:「令■..耤臣」(《前》6·17·5),是冢宰一類的內務長官,主要職掌率王臣、管耤臣、貢牛羊、執多■和巡視地方等內政事務。
武職官的名稱有馬、多馬、亞、多亞、射、多射、三百躬、箙、多箙、衛、犬、多犬等。馬、亞在甲骨卜辭中常常並舉,可見他們性質是相近的。馬,受令征伐或射獵,很可能是「馬師」①,後世的司馬之官,或從此出;亞,可以「保王」(《厙》1028)、「保我」(《前》7·3·1),與商王的關係極為親近。卜辭中常有「亞■」(《粹》1178)、「亞雀」(《前》8·9·3)之稱,亞,又與旅連稱,如云:「亞旅」(《左傳》成公二年)、「侯亞侯旅」(《詩經·載芟》)等,而《爾雅·釋詁》云:「旅,眾也」,即為軍旅之意。可見,馬和亞是一種官職比較高的武職官吏。文獻和金文中②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1966—1977年殷虛西區墓葬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79年第1期。
①姚孝逐:《商代的俘虜》,《古文字研究》第一輯,中華書局版。
①胡厚宣:《中國奴隸社會的人殉和人祭》下篇,《考古》1974年第8期。的亞、服、箙往往並稱,甲骨文中也有「多箙」(《乙》4212)的記載。「令多射、衛」(《粹》15)的「多射、衛」似當讀作多射與多衛,都是官名,這裡的箙和射,當是管理由弓箭手組織成的軍隊的武官。衛是一種守衛內廷和邊境的一種武官,「邊■衛又哉」(《後下》22·16),便是其證。在■,犬中告糜,王其射、亡哉,■」(《粹》935)中的「犬中」,郭沫若釋云:「犬中,蓋犬人之官名中者,《周禮·秋宮》有犬人職」。西周金文《師晨鼎》的「官犬」次於小臣、善夫之後,郭老亦釋為犬人之官。甲骨卜辭中之犬與多犬可能本是飼獵犬之官,進而為田獵之官,後來也參加征伐之事,猶如馬與多馬是司馬之官一樣。
史官的名稱有卜、多卜、乍冊、史等。甲骨卜辭中的卜人名前有冠以宮名「卜者,例如:「□午卜,卜■貞..」(《佚》527)。這裡的「卜和「多卜」一樣都是官名。甲骨文中也有「乍冊」(《京津》703)的記載,也是官名。《尚書·洛誥》的「作冊逸」,《左傳》、《國語》和《漢書·古今人表》作「史佚」,都是同指一人。可見,乍冊、史都是同類的官名。甲骨文中的史,是一種專門主管祭祀的官吏。
在商王直接統治的王畿以外,還派有侯、伯、子、婦進行統治。見於甲骨卜辭中的侯有:■侯、丁侯、伊侯、光侯、■侯、■侯、攸侯喜等;伯有:雇白、井白、兒白、■白、宋白、盂方白、夷方白等②。侯伯有自己的土地和人民,似非殷王所封賜。侯伯的領地是世襲的,他們雖然各自擁有武裝力量,置有「臣正」一類的官吏,但是對於商王卻有著進貢、納稅、服役、戍邊和服王事即率兵隨王出征的義務。從甲骨卜辭中可以看出,當時有「諸子」之封。甲骨卜辭中凡稱「子某」者,論者多謂他們是武丁王予,但是《佚》,524片中的子漁是第一期,而《粹》,1263片中的子漁則是第四期;《後下》30·4片中的子弓為第一期,而《遺》393片中的子弓則屬第二期;此外的子央、子汏、子畫、子效、子宋、子■等也都不完全是同一時期的卜辭,因而主張甲骨卜辭中的「稱子某者共二十三人皆為王子」說③,似難置信。再從「■王■澅」(《戩》114》)的澅即畫為子畫的封地和「令■於夫,■於宋」(《續》6·24·5)的宋為子宋的封地看來,這些「諸子」都有封地。他們被封於外服主要是為了幫助商王加強統治。他們與侯、伯不同之處,從商王常常貞卜他們是否有災害、疾病等,可以知道這些諸子與商王有著一種同一族類的近親關係。論者又說,商代「諸婦」之封,「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並且「以寵與不寵,或不全在宮中。其不獲寵者,則封之一地,或命之祭祀,或命之徵伐,往來出入於朝野之間,以供王之驅使,無異親信之臣也」④。這些「諸婦」是否全為武丁之妃,雖需研究,但說她們都領有土地,為主耕種耤田①,還要為王服王事即率兵出征②,則是肯定的。所有這些似乎都與「諸子」相同。由此看來,如果說商代設「侯」、「伯」於邊境是為了防禦外寇,那麼封「諸子」、「諸婦」於各地,主要是為了藩屏商王朝的統治。商代的統治階級,主要就是依靠這些內服百官和外服侯伯和「諸子」、②楊錫璋、楊寶成:《從商代祭祀坑看商代奴隸社會的人牲》,《考古》,1977年第1期。③胡康信、潘其風:《殷代人種問題》,《歷史研究》,1980年第2期。④姚孝逐:《商代的俘虜》,《古文字研究》第一輯,中華書局板。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頁。
②《摩爾根一書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151頁。
「諸婦,來維持其統治的。
軍隊商代統治者擁有一支強大的軍隊以維護其階級統治。考古資料表明,從早商到晚商,從王都到方國,都有相當數量的軍隊。
甲骨卜辭中比較常見的用兵人數多是三千、五千,有時也達萬人以上。
根據甲骨卜辭看來,祖甲時期對外用兵很少,只有對晉方的舉兵。廩辛康丁至武乙文丁時期,對羌方和召方有直接的軍事衝突外,還增設了新的防禦措施即「戍某地」。甲骨文中的戍,作■、■形,從人從戈,是人和武器相結合的會意字。《說文》解為「守邊也,從人持戈。」《爾雅·釋言》云:「戍,遏也。」郭■注說:「戍守,所以止盜賊。」可見,戍是執行軍事任務的。由於戍守需要擔負作戰任務,所以捕捉了戰俘也要獻給王室,如雲,「王戌卜,狄貞,■戍乎(呼)執?」(《甲》3913)執作■形,或加系,前拲後索,是繫纍戰俘之狀,這裡是獻俘於王。帝乙帝辛時期,主要對東方的夷人作戰,同時,又對邊疆仍沿用戍守制度。這種變化,不僅揭示出從武丁至帝乙帝辛二百七十餘年間用兵重點的轉移,而且又創建新的保衛疆土的戍守措施。戍守不是臨時性的軍事行動,而是永久性的駐守,這就使殷代常備軍的數量大大增加,增強了作戰的機動性,對外能及時制止周圍方國的侵擾,當然對內也加強了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所以,戍守制度和常備軍的擴大,也是奴隸制國家機器進一步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殷代,兵農不分,「眾人」、「眾」和「人」在平時是耕種土地的公社農民①,在戰時被徵調後就是戰士。所以《尚書·多方篇》說:周公曰:「王若曰:『..我惟大降爾四國民命,爾曷不忱裕之於爾多方?爾易不夾介乂我周王,享天之命?今爾尚宅爾宅,畋爾田..』王曰:『嗚呼!猷,告爾有方多士,暨殷多士。..爾乃自時洛邑,尚永力爾田,天惟畀矜爾。』」《說苑·貴德篇》又說:「武王克殷,召太公而問曰:『將奈其士眾何?』..周公曰:『使各居其宅,田其田,無變舊新,惟仁是親。』」當時召來的「眾」、「眾人」和「人」,有時由國王親自率領,有時則指令其屬下統帥。
甲骨卜辭中有「師」、「旅」之稱。師字,甲骨文作■、■形。郭沫若說:「自乃古堆字,然多用力屯聚之屯」①,其形「作■象圓頭之小阜」①,是師戍所在之處,其用作師乃是會意。甲骨卜辭里的「■」即「師」,已是商代軍隊的專名,可能也是當時軍隊中的一種編制單位。《尚書·盤庚下》云:「邦伯、師長、百執事之人,尚皆隱哉!」這裡的「邦伯」,指邦國之長,即甲骨文中的方國;「百執事」,即《酒誥》中的「百僚庶尹」,當指百宮。「師長」,舊釋眾官長,不確,顧頡剛、劉啟釺云:「師長當為武官」②,頗有道理。「師」是商軍的編制之一,「師長」之職當是「師」的統率者,師長與邦伯、百執事並提,其地位當與他們相當。商代武職,只提「師長」,可知其為軍隊中地位最高者,他所率領的「師」,當然也就應是商軍中的最大建制單位。
「師」由多少人組成問題,由於甲骨文和文獻資料殘缺,實難做出肯定①《左傳》昭公七年雲,「朔於敞邑,亞大夫也;其官,馬師也」。
①詳見董作賓:《五等爵在殷商》、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九章《政治區域》。
①董作賓:《五等爵在殷商》。
②胡厚宣:《商史論叢·殷代封建制度考》。
的結論。不過,從《尚書·牧誓》中知道,在百夫長之上,是千夫長,千夫長之上是「師氏」,如千夫長和「師氏」之間所統率的人數與百夫長和千夫長間一樣,是採用十進制編制的,「師氏」所統率的人數當是萬人。據文獻記載,萬人的編制單位,就是後來的「軍」。《殷契粹編》云:「王乍(作)三■:右、中、左?」(《粹》597)這一版是武乙、文丁時期的卜辭,而在其前的武丁時期已經有了「中師」(《合集》5807)之名。按照商代兵制編制法,這時既有「中師」,就會有「左師」和「右師」。由此,我們可以說:作為軍隊名稱,「師」的出現,可能是比較早的事,但是,作為左、中、右三師的建制單位的產生,應是在軍隊本身發展到一定時期才有可能。
甲骨卜辭中也有作為軍旅的「旅」,如云:「逆旅」(《存》2·917)、「■旅」(《佚》971)等。所謂「逆旅」,當為「迎旅」;「■旅」,應是《左傳》隱公五年所說的「振旅」,均與軍事有關。1973年安陽小屯南地所獲卜辭中出現有「右旅」與「左旅」(《屯南》2328),為進一步探索「旅」的編制提供了較新的資料。這裡的「旅」,當指軍旅,「旅」既分為「右旅」和「左旅」,說明除右、中、左三師外,殷商時期確有「右旅」與「左旅」,也還可能有「中旅」。因為根據《左傳》成公十六年的「苗賁皇言於晉侯曰:『楚之良,在其中軍,王族而已』」看來,甲骨卜辭中的「王旅」(《鐵》90·1)應該就是「中旅」。由此看來,殷商時期的「師」與「旅」,部分為右、中、左或右、左,說明二者是相應的。
甲骨卜辭又云:「其雉眾?吉。中不雉眾?王占曰:弘吉。其雉眾?吉。左不雉眾?王占曰:弘吉。其雉眾?吉。」(《前》5·6·1)雉字,從矢從佳,或改矢為至,實為矢倒置之形。有的佳字,完全勾劃成為鳥形,矢佳的結合表示了以矢穿鳥的意思。關於雉字,諸家解釋不一,於省吾認為「應讀夷,訓為傷亡」,這段卜辭是貞問「戍守或征伐時眾人有否傷亡之義」,③,頗是。文中既言「中不雉眾?」「左不雉眾?」其下的殘缺部分按文例測之,應當還有「右不雉眾?」這就說明不是常備兵的「眾」或「眾人」的編制也有右、中、左之分,與師、旅之分為右、中、左相同。可能正是由於「師」、「旅」、「眾」的編制部分為右、中、左,因而其武職「戍」也分為右、中、左。如云:「[右戍不雉眾?]中戍不雉眾?左戍不雉眾?」(《南地》2320)商代作戰時有步兵,也有戰車,大體是以步兵列為方陣居前,以車隊及其所屬徒兵隨後。殷墟第13次發掘的「北組」葬坑是以車為中心,以徒為附排列的。車共五輛,分別為車形的中、左、右三組,中組三輛車在前,呈直線縱列,每車三人二馬,每人一套弓、矢、戈、刀、礪石等兵器;左右兩組各一輛車居後,每車三人四馬,每人也各有一套兵器。車上三人,前面一人,車後二人。
從其所持武器看,可知也是中、左、右排列:御者居中,射者居左、擊者居右。中組最前一車的左右,並列三個較大的坑,每坑埋五人,應是同時的;這十五人大概是隨車的徒兵,恰好也是中、左、右的排列。看來,中、左、右三隊排列是商代後期軍隊通用的列隊法。商代單獨以步兵編制,與軍隊似乎有所不同。殷墟西北崗和武官村一帶「排葬坑」,往往一排十坑,每坑八至十人。這些現象暗示當時的步兵是以十人為單位組成的。甲骨卜辭中③例如:「貞,婦妌乎黍[於]商」(《續》4·26·1、)「貞,乎帚妌田於■」(《前》2·45·1)、「貞,匆乎帚妌往芻黍」(《南坊》3·17)。
記載:「■馬、左、中、右三百」(《前》3·31·2),也是以十進為其組織的。三百人,很可能是代表了一更大的作戰單位。④郭沫若曾經說:商代「征伐與敗游之事每多不可分,多於行師之次從事政游或盤游」①。在甲骨卜辭中大致相當于田獵的,有狩、苗、田、戈等,如云:「丁酉中錄卜,在兮貞,在□田,□■,其以右人臿,亡災?不■眾?」(《甲》2562)這條,《甲編釋文》中說:「田獵與戰陣相類,故亦有右人之稱。」所謂「右人」,就是前述右、中、左的軍行的右翼編隊。「臿」是動詞,是卜辭中對方國征伐時的習用詞。田獵中既然使用戰爭動詞和軍事編隊,當是田獵與軍事訓練有關的反映。
殷代戰爭時期的後勤補給,可能是由地方貢獻或徵集而來的。所以,甲骨卜辭有云:「奚來白馬?」(《丙》157)「畫來牛?」(《丙》74)「□其來象三?」(《後下》5·11)「王其登南冏米■乙亥?」(《甲》903)「今春眾有工(貢)?」(《外》452)由此可見,殷代的兵源或資源,都是相當充足的。
刑法甲骨卜辭和考古資料證明,商代不僅有了作為國家機器主要支柱的軍隊,而且還設立了專為鎮壓奴隸和平民的刑法。
《荀子·正名篇》說:「刑名從商」,《呂氏春秋·孝行覽》說:商代有「刑三百」。商代刑法的繁多,從甲骨文中也可以看出一個大概,例如:幸字,甲骨文作■、■形,象手銬一類的刑具。■字,甲骨文作■、■形,象一人雙手反綁跪在地上,頭髮被兩手抓住受刑狀。■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大斧在砍一人的頭部,頸項上還有血點濺出。羌字,甲骨文中作■、■形,象用鎖鏈系在羌人的頸上或用腳鐐鎖在羌人的一隻腳上。圉字,甲骨文作■、■、■等形,象人雙手帶了刑具被關在監獄裡,意即是拘留犯人的監獄。甲骨文有一■形字,象雙手拿著大錘往跪在坑中的人頭上砸形,當是一種活埋的刑法。刖字,甲骨文作■、■形,正象用鋸斷夫人的一條下腳。刖刑是我國古代的一種殘酷肉刑,《說文》刖字作跀,「跀斷足也」。殷墟後崗在近年的一次發掘中,發現一具受過刖刑的殉葬奴隸遺骸①,說明至少在商代後期已經有了刖刑。劓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刀割鼻子。還有一■字,象用刀割生殖器,當是一種宮刑。宮刑施於女子是幽閉,施於男子是割生殖器。伐字,甲骨文作■形,象以戈砍人頭之形。晚商王陵附近祭祀坑或殉葬坑中的身、首異處的骨架,當是施過伐刑的殘骸。征伐就要殺人,所以甲卜辭中把出征打仗也叫做伐。
古代文獻中所見的五刑是按輕重排列的,商代當也一樣,可見商代刑法是極其殘酷的。
恩格斯在論述國家和氏族社會的區別時曾經指出:「這種公共權力在每一個國家裡都存在。構成這種權力的,不僅有武裝的人,而且還有物質的附屬物,如監獄和各種強制機關,這些東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會所沒有的」②。商王朝的奴隸主貴族也是依靠大小官吏、軍隊、刑法和監獄這些專政工具進④例如:「貞,勿乎帚妌伐龍方」(《續》4·26·3)、「壬申卜,爭貞,令帚好從沚■伐兒方,受■。(《粹》1230)。
①詳見拙作《商代公社及其相關諸問題》,《松遼學刊》1983年第1、2期合刊。①郭沫若:《殷契粹編考釋》第84頁。
②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第3頁。
行統治的。
第三節 商殷時期的文化
甲骨文字
商代的文字資料,主要有陶文、玉石文、甲骨文和金文,而以晚商的甲骨文為最多。各種質料上留下來的文字都與甲骨文屬於同一系統,因而商代的文字可以甲骨文為代表。甲骨文是我國漢字發展史上的一種文字,是晚商時期占卜記事文字,也是當時實際使用的文字。對於這種占卜記事文字的名稱,開始有人叫它作「龜版文」、「龜甲文」、「甲骨刻辭」、「龜甲獸骨文字」,後來又有人叫它作「貞卜文字」、「甲骨卜辭」、「殷虛卜辭」,還有人叫做「殷虛書契」、「殷虛文字」等,最後約定俗成地把它叫做「甲骨文字」,簡稱「甲骨文」。
幾十年來,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辭約有十五萬片,已經發現將近五千個單字。據統計③其中能認識的和能隸定為漢字者共1723字,未能認識和未能隸定的單字共2549字,另有合文371字。
從文字的構造來看,後人所謂的「六書」,即象形、指事、會意、假借、形聲和轉注這六種構成文字的原則,在甲骨文中都已具備,但更多的還是象形、會意、形聲和假借四種。
象形字。都是把具體事物經過省易畫出來的,例如:■(犬)、■(豕)之類,是象動物的軀體;■(木)、■(禾)之類,是象植物的枝幹;⊙(日)、■(月)之類,是取於天象;■(土)、■(田)之類,是取於地理;■(人)、■(女)之類,是象人形;■(戈)、■(鼎)、■(塘)之類,是描繪武器、用具和建築等。
會意字,實際上是種「象意」字,例如■(即)字,左邊象食具「■」,右邊象「人」,人靠近■吃飯,所以「即」有「就」的意思。又如■(既),右邊的人把頭調過去,表示已經吃罷了飯,所以「既」有「已經」的意思。形聲字是拚湊幾個象形字、會意字而構成把一種字作「形符」代表意義,把另一種字作「聲符」代表聲音。例如,■(盂)字,下為意,上為音。■(祀)字,左為意,右為音。
假借字,是借用象形字的聲,來表示同音的其他事物動作的符號。但是,既經借用之後,則原字的形狀就失去了意義,而變成一種同音的代替字。例如,羽毛的「羽」借為「翌」(即明天)而字形仍作「羽」;鳳凰的「鳳」借為「風」,字形仍作「鳳」。
從目前的甲骨文字看來,在早期即武丁前後的字中,象形字還比較多,到了晚期即帝乙、帝辛時期,象形字就逐漸少而形聲字增多,許多字的字形已基本定形。因此可以說,甲骨文字已經是一種有嚴密規律的文字系統。在甲骨文中除了極少數的大字是先用毛筆寫好再用刀刻外,一般的都是用專門的青銅刀直接刻在龜甲和獸骨上的,由於這些材料都是比較堅硬的,刻起來往往是直線條,所以絕大多數字形就成為方塊形或長方形。這種獨特民族文化藝術,一直保存到今天。甲骨文中有「冊」字,象竹簡匯集之形。商代既然有筆又有簡冊,可知當時已有寫在簡冊上的文書。現在薈聚上古文浩的《尚書》中,說是商朝遺文的有五篇,其中比較可信為真正出自商人之③顧頡剛、劉啟釺:《盤庚三篇校釋譯論》,《歷史學》1979年第1期。手的是《盤庚》三篇。周人說:「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尚書·多土》),應該是可信的。
宗教迷信殷商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了這個時期的精神生活具有獨自的特色。在「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傳》成公十三年)的商代社會裡,宗教世界觀占據著支配地位。這一特點,是與當時社會中保有公社殘跡分不開的。從甲骨卜辭中可以看出,「帝」或「上帝」是天上的最高統治者,它的下面有「臣正」。「上帝」既然是自然界的主宰,因而它既能管天地自然,也能左右人間的一切生活;既能呼風喚雨,又能降福禍於人,「上帝」被賦予了無上的權威。甲骨卜辭又表明,被神化了的商代先公先王,是可以賓於帝或配於天的,也就是說,他們升到「上帝」左右,即在「帝所」以後,就獲得了和上帝相仿的某些權力。所以,商人對於先公先王的祭祀,其名目之多,次數之繁,供獻之豐盛都非我們所能想像。商人心目中之死鬼與現世的關係,從《尚書·盤庚篇》所記很可看出,現將其中的一段大意譯成白話如下:「想到我那已經成為神靈的先王當年勞碌你們先人的情形,就關心你們,要養活你們。」「我若有失政,先王就會重重地降下懲罰與疾病在我身上,說:『為什麼暴虐我的子民!』你們民歡如不謀生,不跟我同心同德,那麼先王也會降給你們罪過與疾病,說:『為什麼不和我們幼孫和好?』」「你們要是立心不良,我們先王的在天之靈就會告訴你們的祖先和父親;你們的祖先和父親,於是就會棄絕你們,不挽救你們的死亡。現在我有了這亂政的臣民,聚集你們的財寶。你們的祖先和父親就會報告我的先王,說:『施行刑罰給我的子孫!』」
商代的「上帝」,無非是以商王為範本而構成的。馬克思說:「一個上帝如沒有一個君主,永不會出現,支配許多自然現象,並結合各種互相衝突的自然力的上帝的統一,只是外表上或實際上結合著各個因利害衝突互相抗爭的個人在東洋專制主義的反映。」①占卜術,最早見於龍山文化,在二里頭文化中開始盛行,到了商代已經成為奴隸主貴族進行統治的重要手段。關於商代占卜的過程,我們從甲骨卜辭和後代的占卜記載①中,可以知道它的規定程序。在占卜之前,首先要選擇甲骨。甲是龜甲,主要是腹甲,也有用背殼的;骨是牛肩胛骨。早商多用骨,且兼用牛、羊、鹿、豬之肩胛骨,很少用龜甲,晚商甲骨並用,有時用甲多於骨。甲骨經過修治之後,然後鑽出圓窩,即所謂「鑽」,並在圓窩旁邊鑿成梭的凹槽,即所謂「鑿」。「鑽」、「鑿」的位置排列整齊,有一定的距離。早商的卜骨只用「鑽」,晚商的則「鑽」、「鑿」兼施。占卜的方法是用火燒灼鑽穴,骨質經火一燒,在正面就出現「■」或「卜」形的裂紋,這叫作卜兆。商王或史官就是根據卜兆來判斷吉凶,並在卜兆旁邊刻上「卜辭」。卜辭一般都是由敘辭、命辭、占辭和驗辭四部分組成。敘辭又叫前辭,包括占卜的日期(干支)和貞人(商王或史官);命辭又叫問辭,是寫要問的事,卜辭中的貞字,就是問的意思,《說文》云:「貞,卜問也」;占辭是依照兆紋而判斷的占卜之辭;驗辭是占卜後的結果或應驗的情況。從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辭來看,當時占卜的範圍①於省吾《甲骨文字釋林·釋雉》,中華書局,1979年第63頁。
①參見《商周考古》,第77—79頁。
很廣,包括氣象、農業、祭祀、征伐、田獵、芻漁、行止、卜占、營建、夢幻以及疾病、死亡、吉凶、災害、諸子、諸婦和家族等等。
甲骨卜辭中有「丙戌卜..■曰■..百..於自..六月」(《京都》122)等記錄。■,楊樹達說:「即今巫字也」②。「■曰」即「巫曰」,就是巫史從卜筮中得出的「卦辭」①。據研究,八卦數字符號雖然也記錄在甲骨上,但它與卜辭有明顯的不同。它既不與卜兆相對應,文辭也與卜辭不符,而與八卦記載相吻合。可見,商殷時代已經有了筮法,而且卜、筮同時並用,卜和筮的結果都可以刻在甲骨上。因此,甲骨文中又有一定數量的占筮資料。
列寧說:「所有一切壓迫階級,為了維持自己的統治,都需要有兩種社會職能:一種是劊於手的職能,另一種是牧師的職能」②。商王和當時奴隸主階級除了前節所說的國家機器之外,還藉助宗教迷信來從思想上麻痹人民。商代的統治者所以極力提倡崇拜上帝、祖先和迷信占卜,無非是藉助宗教迷信的力量,來維護其統治而已。當時的各種宗教迷信方式,不僅使自然界中的一切都會變成有「意志」的神,就是死去的祖先也要被利用來支配活人的行動。占卜這種迷信方式,就是被利用作為傳達上帝、鬼神和祖先的「意志」的。掌握這種占卜術的商王、史官就成了上帝、鬼神和祖先的代言人。從甲骨卜辭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商王的整個生活中,凡事必須通過占卜來決定。所以《禮記·表記》說:「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後禮」。天文曆法商人不知有否占星術,但他們已會觀察天象而定曆法。
在甲骨卜辭中已有日蝕、月蝕和星辰的記載,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學的寶貴資料。
日蝕和月蝕的蝕字,甲骨文寫作■、■等形。卜辭中所記日蝕,目前已知的僅二見:癸丑貞,日夕[■(有)]食..田(上甲)?(《京》3965)癸酉貞,日夕又(有)食,佳若?
癸酉貞,日夕又(有)食,非若?(《佚》374)這裡的「日有食」與《詩經·小雅·十月之交》的「朔日辛卯,日有食之」同。日蝕一般都發生在白天,但也有發生在傍晚的,「日夕有食」,便是其證。
甲骨卜辭中又常有「日有哉」的記錄,如云:辛巳貞,日又■,其告於父丁。(《後上》29·6)庚辰貞,日又■,非禍,佳若(《粹》55)「日又哉」有兩種解釋,一如郭沫若所推測,以為「哉與食,音同,蓋言日蝕之事耶?」①;一如陳夢家所說:「()讀若識志或痣,乃指日中黑氣或黑子」①,後者殆非①。
②《卜辭通纂》751片《考釋》。
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發掘隊:《1971年安陽後崗發掘簡報》,《考古》1972年第3期。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7頁。
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甲骨文偏·編緝序言》,中華書局1965年。①《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一卷,1957年第53頁。
①例如《周禮·龜人》和褚少孫補的《史記·龜策列傳》等。
甲骨卜辭中記載月蝕的比較多些,有的還記有月份,如云:癸未卜,爭貞,旬亡禍?三日乙酉,月■食,聞,八月。(《甲》1289+1749)
[癸]未卜,爭貞,翌甲申,易日?之(茲)夕月■食?甲■(霧),不雨?[正面]之夕月■食[反面](《丙》56)。
七日己未,■,庚申■食。(《庫》1595)
「月■食」即「月有蝕」,《甲》1289+1749乃嚴一萍綴合而成,其中的「聞」字,董作賓說:「此字最初之意義,當為奏報上『達』之聞。..月食而方國奏報以『聞』..(即)史志中..『史官不見,郡國以聞』之語」②,甚是。因為這條卜辭意思說,八月癸未這天,史官爭卜問,這一旬中有沒有災禍,三日後的乙酉傍晚,發生了月蝕。這是別人報告的,所以特別註明一個「聞」字。《丙編》56是一條正反面相接的卜辭,正面意謂:癸未這天占卜史官爭問,第二天甲申,天陰麼?這天晚上有月蝕麼?其結果甲[申]有霧,沒有下雨。反面的是正面的驗辭,說這天晚上果然出現了月蝕。最後一條中的■字,不識,可能指一種自然現象的字。這條卜辭是說,某月的第七天己未,夜空出現了■,第二天庚申就出現了月蝕。
甲骨卜辭中的星字,作■、■、■,或加聲旁作■,其為天上星宿之象形字,甚明。卜辭有云:「冬(終)夕.■亦大星」(《簠雜》120)。這個「大星」直到目前為止還不清楚指的是什麼星。楊樹達在《積微居甲文說》中說:「大星者天上星大出也」,又說:「大星者,大夝也」③。
甲骨卜辭云:辛未,■酘,新星。(《前》7·14·1)這條卜辭是說,辛未這天晚上,天空出現了一顆新星。楊樹達云:「新星者,新夝也」①,■義不能盡解。近來有人說,新星當是天文學上所說的變星,即本來亮度不大的星,平時用肉眼看不見,但是由於它的內部起了激烈變化,亮度突然增大,用肉眼看見了它,就叫它為新星,說似可信①。此外,卜辭中又常有「星」(《拾》14·6)、「其星」(《厙》598)等記錄,似乎都是星辰之星。
由於農業生產的需要,商代已經有了比較完備的曆法。根據甲骨卜辭的記錄可以看出,當時月有大小,大月三十天,小月二十九天,一年為十二月,因十二個大小月加起來只有354或355天,所以採用閏月來調整一年的天數,使一年中的四季變化能在一定的時間內。這個閏月,在早期卜辭中是放在應當置閏那年最後的一個月即十二月之後,所以叫「十三月」。這在曆法上叫做「年終置閏」法。在晚期的卜辭中,閏月就放在應置閏那一年的某一月,如閏五月,那年當中就有兩個五月,這在曆法上叫做「年中置閏」法。這種曆法,既不是根據太陽運動所測得的一年為基礎的陽曆,也不是以月亮圓缺為一個記日周期,即朔望月為基礎的純陰曆,而是「以閏(月)定四為成歲」的陰陽合曆。
甲骨卜辭中有云:「癸丑卜貞,今歲受禾,弘吉,在八月,佳王八祀」
②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第247頁。
③詳見張亞初、劉雨:《從商周八掛數字符號談筮法的幾個問題》,《考古》1981年第2期。①《列寧文選》第二卷第638卷。
①郭沫若:《殷契粹編》第55片《考釋》。
(《粹》896)。可證在帝乙、帝辛時代,歲、年、與祀三者還是有區別的。甲骨文中的歲字,作■、■形;年字,作■形;祀字,作■形。
歲字象一種有柄之半月形切割工具,其刃部上之二點,乃刃上所穿之孔,以便穿繩而將刃部緊縛於柄。古人用歲收割禾穗,又用以切割牲體,故「歲之言穗,言劌」②,當是歲的正解。由於以歲收割莊稼,在卜辭中就有指一年的總稱,例如:「今歲受年」(《甲》3298)、「來歲受年」(《乙》6881),但其是指一年的莊稼收成好壞,不是用作記時的。年字也非記時之年,《說文》稱:「年,谷熟也。」《穀梁傳》桓公三年亦云:「五穀皆熟有年也。」年可能是記若干個收穫季節,如云:「自今十年有五,王豐」(《續》1·44·5),「受■(有)年」(《甲》3430)。甲骨卜辭中記時的年,不叫歲,也不叫年,早期卜辭中只記日月,晚期卜辭中才出現記時的年,叫作祀。這是與商王在一年中不斷舉行祭祀有關。我們知道,一年中,商王要根據不同的時間舉行各種不同的祭祀,祭完一遍,一年的時間也就過去了,所以用祭祀的祀來代表年。這與《爾雅·釋天》:「夏曰歲,商曰祀,周曰年,唐虞曰載」的說法是一致的。
春夏秋冬四季的分法,起於春秋時代以後,在此以前大概只有兩季。甲骨文中的春字,作■(楚)③形;秋字,作■形①。「貞,來春,不其受年」(《粹》881)、「戊午卜,我貞,今秋,我入商?」(《後下》42·3)等辭中的「春」、「秋」兩字都是一年的意思,不是四季中的春和秋。由於農業生產的需要,也有可能在商代只有春種、秋收兩段時間的劃分,所以就用春秋二字來代表一年的時間。
商代的記日方法是用十個天乾和十二個地支字相配合來表示,即從甲配子(甲子)到癸配亥(癸亥),配完剛好是六十個。甲骨文中有一些干支表,不是卜辭,而是備用的「曆書」,可能是當時的史官在占卜時刻查日期用的。用於支來記日的方法在商代以前就已經有了,在我國一直使用到近代。
商代的一天內的時間分段,都各有專名。
甲骨卜辭中的日和夕是相對的,日指白天,夕指天黑以後至天亮以前的黑夜。夕字,甲骨文中寫作■、■形,和月字的形狀完全一樣,只有在辭例中才能區別出是夕,還是月。
旦字,甲骨文寫作■、■、■形,如云:「旦不雨」(《粹》702)、「於翌日旦大雨」(《金》381)等例。明字,甲骨文作■、■形,例如「乙巳明雨」(《乙》6664)中的「明」和「旦」一樣,都是指天亮以後的時間。《說文》云:「旦,明也。」《淮南子·天文篇》分「明」為晨明,■明、旦明三段時間。
旦、明以後的時間叫做大采、大食或朝。「大采雨自北征」(《乙》116)的「采」,甲骨文作「■」、「■」形;大食,不□(啟)」(《粹》999)的「食」與日蝕、月蝕的蝕同,作■形;「朝又(有)雨」(《佚》292)的「朝」,字,甲骨文作■、■等形。
大采、大食、朝以後的時間叫做中日,相當於現在的「正午」。「中日,其雨」(《粹》719)的「中日」,甲骨文寫作■日。
②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第240頁。
③詳見溫少峰等:《殷墟卜辭研究——科學技術篇》,四川科學院出版社第29—32頁。①董作賓:《殷歷譜》下編卷三《交食譜·月食一》。
中日以後的時間叫做昃,甲骨文作■形,象太陽已經偏西,人們需要側頭去看太陽的形狀。甲骨卜辭有云:「昃雨自北」(《合》78)、「昃其雨」(《明》703)。
小食,是商人下午吃飯的時間,大食、小食就是當時朝夕兩餐之時。大食就是上午吃飯的時間。從「中日至墉■■」(《甲》547)、「昃至墉(■),不雨,中日至昃,其雨?」《掇一》394)、「墉■至昏,不雨?」(《粹》751)等辭例看來,可以知道中日,昃、墉■、昏是先後為序的。「墉■」又者作「墉」或「■」。墉■是相當於黃昏前的時間。
小食以後的時間叫做小采或昏、莫(暮)。「今日小采,允大雨」(《佚》276)中的小采與大采相對,大採為朝,小採為夕。「今日辛,至昏雨」(《寧》1·70)的昏字,甲骨文作■形,昏在墉■之後,墉■在昃之後,可知昏為昏夜。旦、昏是相對的,旦是日出,昏是日入。「其莫(暮)不其■雨」(《粹》695)的「莫」即「暮,甲骨文作■、■形,象日入於草莽之中,朝莫相對,朝在天明之後,莫與昏相當。小采昏、莫都是指的日落黃昏時節。這與《國語》,《魯語》中的大采朝日,..(小)采夕月」的記載是一致的。
雕塑樂舞雕塑藝術在商代已經發展到較高的水平,就其種類而言,有平面的浮雕或淺刻、有半立體的動物形雕像、也有立體的雕像與塑像。
浮雕或淺刻多半是器物上的花紋,最常見的有饕餮紋、夔龍紋和雲雷紋。此外還有蟬紋、鴞紋、鳥紋、蠶紋、龜魚紋,以及牛頭紋、鹿頭紋、虎頭紋等,都是取材動物形象,經過巧妙的藝術加工,成為獨具時代風格的畫像。安徽阜南發現的龍虎銅尊②,其肩、腹上的浮雕龍虎紋均有一首雙身,虎紋張口露齒,咸欲食人,堪稱商代裝飾花紋的代表作。
半立體的動物形雕像一般小巧玲瓏,都是奴隸主貴族的佩飾。這些雕塑品,多屬玉、石、蚌飾物,有鳥、魚、蟬、鴞、兔、虎以及其他不知名的獸面等造型。
立體動物塑像,在商代前期只發現過泥塑。到了商代後期,各種質料的動物塑像才有大量的發現。以玉、石為質料的動物形雕像數量最多,題材最廣,例如從最近在小屯M5發現的長鼻大耳的玉像和蜷足靜臥的石牛等,無不栩栩如生,神態畢肖。在武官村一帶的陵墓中,還發現了大批的動物形白石雕像,最大的如雙獸雕像長達一米有餘,小的如石鴞、石虎首人身虎爪坐式立雕,高約30多厘米。這種石材立體動物雕像雖然都是殷代後期房柱旁的裝飾,但仍不失為三千多年前的藝術珍品。此外,商代後期的有些銅器,如鳥獸尊、觥、異形卣等都是仿效動物形象而造型,特別是在湖南寧鄉出土的四羊尊,把四隻羊的造型和布局同方肩尊的器形特點巧妙地結合起來,達到了極高的藝術水平。
以人像為題材的雕塑品,在商代前期只發現一件泥塑殘品,到了商代後期,各種原料的浮雕、半立體和立體人物雕塑品均有出土。例如最近安陽小屯墓M5發現的婦好鼎紋、安徽阜南出土的龍虎尊紋和傳為湖南安化出土的②楊樹達:《積微居甲文說》第11頁。
《饕餮食人》卣③,同《司母戊鼎》的耳紋一樣,都是把人頭或人體置於饕餮口中,或置於虎口之下,反映了奴隸社會的吃人的形象。
上述小屯M5發現的十件玉石全身人像和人頭像,有的跪坐戴冠,腰束寬帶;有的赤足盤發,裸體文身;前方面提及的三件戴枷男女陶俑,則是免冠而著圓領衣,衣裙似乎連在一起,從這些不同的服飾中很清楚地表現了不同的社會身份。
商代的樂器,現已發現的有磬、埍(有石制、陶製和骨制三種)、鼓、銅饒(形如鈴鋒而無舌,持以敲擊,大小三枚為一套)等。在甲骨卜辭中有從系從木的「樂」字,作■形,可見琴瑟之類當時也已存在。甲骨文又有「舞」字,作「■」形,象人身掛有飾物婆娑起舞之狀。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曾經指出:「統治階級的思想在每一個時代都是占統治地位的思想」①。商代各種雕塑品與然也滲透奴隸主階級的思想,但是這些精湛的藝術作品又都是當時勞動人民的偉大創造,表現了他們高度智慧和非凡的藝術才能,反映了他們不僅是物質財富的創造者,又是精神文化的創造者。
附:商王朝世系表(公元前16世紀——前11世紀)
③同上①孟世凱:《殷墟甲骨文簡述》,文物出版讓第102頁。
大乙湯(太丁)太甲沃丁(1)(4)(5)外丙太庚(2)(6)中仕(3)小甲(7)雍己(8)太戊仲丁(9)(10)外仕(11)河顫甲祖乙(12)(13)祖辛祖丁陽甲(14)(16)(18)沃甲南庚盤庚(19)小辛(20)小乙武丁祖庚(23)(21)(22)祖甲(24)廩辛(25)庚丁武乙太(文)丁帝乙帝辛(紂)
(26)(27)(28)(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