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三卷) · 第五章 本卷的編寫旨趣

本卷是《中國通史》第三卷,即商周史卷,包括中國奴隸社會的發生、發展和衰亡的歷史。 中國的商周社會結構,並不是孤立的歷史現象。窮源竟委,其肇端當追溯到原始社會末期的氏族部落階段。但是,這一時期材料不多,除一些半神話的傳說外,史書上雖然記錄了夏以前的一些傳聞,卻非常簡約,至今尚未得到任何地下資料的佐證。 關於史籍中記載的傳說時代的文獻資料,我們的態度是,既不能全盤相信,也不能一概否定,必須用歷史唯物主義觀點進行分析,去偽存真。神話傳說中的所謂炎帝、黃帝、量尤、顓頊、共工之類的「人物」,他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比較複雜,或結盟、或通婚、或兵戎相見。如果把他們當作某些具體人物來看待,那就錯了,因為他們並非具體的人,而是指某些氏族或部落。然而,把這些「人物」名字完全理解成氏族部落的名稱,也未必然。因為在原始社會時期,人名往往是和部落名相一致的。史書上經常說的某人生某人的現象,除了存有父子關係的意味外,其基本含義則是氏族分支或部落分支的關係。我國原始社會末期,中原地區部落林立。《史記》所謂「黃帝時有萬諸侯」,無非是說當時在中原地區有成千上萬的氏族或部落存在著。實際上,東部、西部和南部亦然。本卷將對炎黃、東夷、苗蠻和百越這四大族屬集團加以說解,旨在說明殘存在階級社會中的氏族公社的來龍去脈和歷史淵源,以此作為商周史研究的發韌。 按通說,我國第一個階級社會是傳說中的夏代。征諸史籍,在《尚書》、《詩經》及《史記》中皆有其相關的記載。但夏代的社會性質究竟怎樣,到底是原始社會還是奴隸社會?這個問題,仍是一段懸而未了的公案。目前看來,只有抓住夏文化這個中心環節來加以突破,才能使夏史的研究工作順利進行。在考古學上確定哪些文化屬於夏代文化,乃是探索夏史的核心。單從文獻上看,可以說夏代已進入階級社會,但若據考古發掘,還不能完全肯定。本卷即以此為出發點,將夏文化的研究作為一種探索,試圖說明傳說中的夏代是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的過渡階段。 商周,尤其是周代,是我國歷史發生劇烈變化的時期。關於其社會性質問題,在史學界曾引起過激烈的爭論。眾所周知的西周、戰國和魏晉這三大封建說,就是經過長達半個世紀之久的爭論後所得出的相對結論。我們認為,中國的商周社會,乃是早期奴隸制的典型代表。首先,在國家的形成問題上,中國國家形成的形式與雅典式的不同,和羅馬的也不一樣。也就是說,它既不是直接從氏族社會內部產生,也不是在氏族社會形成的一個集團同氏族社會外另一個集團的對立鬥爭中產生,而是在氏族社會內部分化成氏族貴族和平民階級,在氏族社會發展起來的階級對立中,「作為征服外國廣大領土的直接結果而產生的。」(恩格斯語)由於征服者商族和被征服者夏族以及征服者周族和彼征服者商族的社會經濟差不多處於同一發展階段上,所以又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氏族制度還能夠以改變了的、地域的形式,即以馬爾克的形式,繼續存在幾個世紀。」這表明,商周二代,都是在公社還沒有解體的情況下先後進入國家階段,並進入奴隸社會的。其次,與公社制相適應,國家的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則具有明顯的從公有到私有的過渡特徵。它的存在,對於確定商周奴隸制的發展階段以及闡明這一時期的經濟結構、國家形態、政治和法律的觀點和制度、意識形態等一系列問題都具有重要意義。這種「中間階段」的公社所有制,經過了夏、商、西周、春秋,到戰國前期的一個較長的階段後,由於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才逐漸走向解體。在氏族制度廢墟上產生的奴隸制國家,一般說來,首先經過的是早期奴隸制國家,這就是說,早期奴隸制是奴隸制初期的普遍國家形式。但是,由於各個民族的歷史條件不同,並非每一個早期奴隸制國家都能發展到奴隸制的發達階段,但其前期必為早期奴隸制階段。根據文獻資料和地下資料來看,我國的商周社會便是一個早期奴隸制的國家形式。我國商周奴隸社會中,占統治的階級關係,是氏族貴族奴隸主和受家長制形式剝削的奴隸。除此而外,大部分是習慣上所說的非基本的階級或過渡的階級,即公社農民和手工業小生產者階級。這決定了奴隸在生產上並不占主導地位。所以當時的生產與其說是建立在奴隸勞動上面,不如說建立在公社農民的勞動上面。但並不能因此而否認商周社會的奴隸制性質,因為決定一個社會是否是奴隸社會,不僅看它的奴隸數量多少,而重要的要看那裡奴隸制的發生、發展對階級關係發展和變化所起的作用。由於商周社會中奴隸制剝削是主導的、進步的,所以我們應該把它稱為奴隸制社會或早期奴隸制社會。 春秋戰國時期,商周奴隸社會的固有結構發生解體。商鞅變法以後,其他各國爭相仿效。結果,使公田私田化,公社農民小農化,禮製法制化,分封制度郡縣化,世卿制度官吏化。到秦統一以後,這種社會形態交替過程中的飛躍終於完成,中國歷史從此進入封建社會。本卷大致勾勒出了這千餘年歷史的發展脈絡及其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