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七卷) · 第十一章科舉與教育

第一節五代十國時期科舉制度 五代時,雖然戰亂不已,但仍沿唐制舉行科舉考試,史稱:「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縱或小有釐革,亦不出其軌轍。」後梁建立的當年,開平元年(907)七月,即對唐制「小有釐革」,廢除了唐制外州舉人不經州長官刺史親試,即可解送京城參加禮部科舉考試的「拔解」制度②。此後,外州舉人必須經州刺史親試後方可解送。 唐制京兆府解送的舉人,禮部考試十有七八中舉,於是「諸道舉人多於京兆府寄應,例以洪固鄉胄貴里為戶」,這種寄籍應舉的舊例,其實是「一時失實,事久難明」的科舉弊端,直至後唐天成三年(928)七月明令取消,「自此各於本道請解」,而且要「具言本州縣某鄉某里某為戶」;如要寄籍應舉,也「須具本貫入狀」,不允許再用洪固鄉胄貴里為戶,如果弄虛作假,「本人並給解處官吏,必加罪責」①。 唐制進士科之外,有明經、明法、童子等科,稱為諸科。明經科只是「帖經墨義」,因而應舉者多,後晉時「每歲明經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餘」,且「多不究義,唯攻帖書」,文理也不甚通,天福五年(940)被廢,但開運元年(944)又重設①。 唐制有童子科,「童子舉人,取十歲以下者,習一經兼《論語》、《孝經》,每卷誦文十科全通者與出身」。由於考試簡單,弊端很多,開成三年(838)曾明令禁止薦送,但「雖有是命,而以童子為薦者比比有之」①,為五代所沿襲。到後唐天成三年時,已是「或年齒漸高,或精神非俊,或道字頗多訛舛,或念書不合格文」,因而詔令「委主司精專考校」。童子科應試時「止在念書」,大多「背經則雖似精詳,對卷則不能讀誦」,中舉後回鄉,等著年長後「取官」,「更無心而習業」,因而於後晉天福五年停廢,開運元年又重設②。 五代自後梁開平二年開科取士,至後周顯德六年(959),除後梁、後晉時曾停舉數次外,「至於朝代更易,干戈攘搶之歲,貢舉未嘗廢也」。每科進士少至4人,多亦只25人。五代前期,諸科中舉都少於進士,通常只有數人,後唐長興三年(932)取進士8人,而諸科達81人,開諸科取士多於進士的先例;後晉天福六年取進士1人,而取諸科達45人。自天福九年起,諸科取士多於進士,遂成慣例。 自唐代中期以後由禮部侍郎主持貢舉,其後也常以其他官員主持科舉,稱「知貢舉」或「權知貢舉」。後梁乾化元年(911),以前任宰相、尚書省②《金史》卷45《刑志》。 ①《金史》卷45《刑志》。 ①《舊五代史》卷148《選舉志》。 ①《五代會要》卷23《選舉雜錄》。 ②《舊五代史·選舉志》。 長官左僕射楊涉知貢舉。貢院雖屬禮部,「五代時,或以兵部尚書,或以戶部侍郎、刑部侍郎為之,不專主於禮(部)侍(郎)矣」。 五代時,「偏方小國,兵亂之際,(貢舉)往往廢墜」③。「十國」大多不舉行科舉考試,舉行科舉考試諸國如南唐、南漢、後蜀、閩諸國,舉行不常且不嚴格。如南唐保大十年(後周廣順二年,952),「以翰林學士江文蔚知禮部貢舉,放進士王克貞等三人及第,旋復停貢舉」。又因徐鉉建言,保大十二年再行貢舉,直至宋軍兵臨都城金陵城下,亡國之年的宋開寶八年(975),仍舉行科舉考試,「放進士張確等三十人」④。科舉中還不時發生舞弊行為,後蜀范禹偁「掌貢舉,賄厚者登高科,面評其直,無有愧色」①,即是一例。 學校五代沿唐制設國子監,後唐明宗時「政皆中道,時亦小康」②,重視教育,天成三年(928),「朝廷以國庠事重」,以宰相崔協兼判國子監長官國子祭酒,定國子監生二百員為額,「又請頒下諸道州府各置官學;如有鄉黨備諸文行可舉者,錄其事實申監司,方與解送」,並制定了相關制度,學校制度逐漸完備,史稱「舉職」。「當監舊例,初補監生有束脩錢二貫文,及第後光學錢一貫文」,以「備監屯修葺公使」③。但監生只是掛名國子監以應科舉考試,並不認真讀書。馬端臨所說:「史所言,多有未曾授業,輒取解送(應舉)者,往往亂離之標,其居學者亦皆苟賤冒濫之士耳」④,可說是五代國子監學的最好概括。 「十國」也有設立學校,如南唐昇元二年(938)設立太學,南漢乾亨四年(920)設立學校,後蜀設立華陽(今四川成都)縣學之類。 五代十國時,私人設立學校之風較盛,自初學文化至研讀學問的學館、書院皆有。著名的如南唐昇元四年,「建學館於白鹿洞,置田供給諸生,以李善道為洞主,掌其教,號曰『廬山國學』」①,屬於官辦或民辦官助性質。後周末「孫蘭,治《左氏春秋》,聚徒教授」②,則屬私人講學,其門人在北宋建立的次月,參加北宋的首次科舉考試。宋州(今河南商丘南)楊愨、戚同文相繼聚徒講學,自後晉延續至五代末。 ③《唐會要》卷76《童子(舉)》。 ④《冊府元龜》卷641《貢舉部·條制》三,卷642《貢舉部·條制》四。①《文獻通考》卷30《選舉考》三《舉士》。 ②陸游:《南唐書》卷2《元宗紀》;《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6,開寶八年二月。③《十國春秋》卷53《范禹偁傳》。 ④《舊五代史》卷44《明宗紀·贊》。 ①《舊五代史》卷58《崔協傳》;《冊府元龜》卷620《卿監部·舉職》。②《文獻通考》卷41《學校考》二按語。 第二節宋代的科舉制度 宋沿五代舊制,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後改開寶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進士科以外的各科,常合稱「諸科」。神宗時,廢諸科,另設「新科明法」,元祐時廢,紹聖復設延續至北宋末,南宋紹興年間一度復設。此外,還有武舉、童子舉;而制科則分為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學優深可為師法、詳閒吏理達於教化三科,仁宗時分設六科,神宗時罷,元祐復設,紹聖時再廢,另設宏詞科。元祐時曾設「經明行修科」,實同制科。南宋復設制科,設博學宏詞科,南宋末改稱詞學科。宋代科舉以進士科最為重要。 北宋前期宋初沿五代舊制,分進士科及諸科,科舉考試也是「朝代更易」,不廢科舉,宋朝建立的次月,即建隆元年(960)二月,舉行首次科舉考試,仍依五代舊制,每年舉行一次,自開寶七年(974)權停「貢舉」後,間年舉行一次「貢舉」,漸成慣例。 宋初取進士,亦無定數,通常為10餘名,少則六七人,大體與後周時相當。乾德四年(966),除錄取進士6人外,又錄取「諸科」9人。此後,不定期地錄取「諸科」,錄取人數通常也多於同科進士人數,即所謂「國初,諸科取人亦多於進士,蓋亦承五季之敝雲」。 宋初承五代舊制,科舉考試前,「台、閣近臣得(向主考官)薦所知進士(應舉者)之負藝者,號曰公薦」,中舉後的進士則「拜知舉官子弟弟侄,及目(主考官)為師門、恩門,並自稱門生」,建隆三年(962)下詔禁止。但依五代舊制,錄取進士之權仍完全掌握在主考官手中,皇帝並不進行干預,每年考取進士後,「知貢舉(官)奏合格人姓名而已」,類同備案。開寶五年(972),主考官錄取進士11人、諸科17人後,宋太祖「召對講武殿,始下制放榜」,皇帝開始參與新進士的錄取,被稱為「新制」③。次年三月,宋太祖在召對時,黜落「應對失次」的進士、諸科各1人,又因下第舉子投訴主考官不公,宋太祖決定從下第舉子360人中選取195人,以及已被錄取的進士9人、諸科27人,親自在講武殿主持考試,取進士26人,諸科101人,共127人。唐天授元年(690),武則天「策貢士洛城殿」,史稱「貢士殿試自此始」④,這只是代替主考官考功員外郎主持科舉考試。而宋太祖主持的「殿試」,則是具有在主考官已考之後的複試補取性質,新錄取者列於原已錄取者(除已罷黜的2人外)之後,作為「一榜」,「自茲殿試遂成常式」①。開寶八年,除任命王祐為「權知貢舉」任主考官外,又任命3人為「權同知貢舉」任副主考官,以後成為制度。主考官進呈以王式為首的進士36人,殿試後改以王嗣宗為首,而以王式為第四,首次改變禮部主考官原先排列順序。唐代進士第一名稱「狀元」,也稱「狀頭」,為五代、宋代所沿稱。③《十國春秋》卷15《南唐烈祖紀》。 ④《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建隆元年二月辛卯。 ①《文獻通考》卷30《選舉考》三。 本年首次出現禮部試(省試)與殿試不同的排名順序,因而尚書省禮部貢舉榜的「榜首」,改稱「省元」(後代稱「會元」);而稱殿試首名為「狀元」。宋太祖雖然重視科舉考試,但五代重武輕文的習氣未除,進士及第後所擔任的官職很低,如開寶八年殿試的狀元王嗣宗,初任為秦州司寇參軍,其時雖為實職,但屬低級文官「選人」最低的初等「幕職州縣官」。太平興國二年(977)正月,舉行的科舉考試,取進士109人、諸科207人,又錄取參加過十五次以上考試而未被錄取的進士及諸科184人,再取考「九經」而不合格的老年舉子7人,「特賜『三傳』出身」,共錄取507人。考試合格的進士及諸科300多人「賜及第」,而將從考試不合格中錄取的進士及諸科近200人則「賜出身」,以示兩者的區別。史稱宋太宗又命將進士及第者「定其優劣為三等」,這是首次將進士分為三等。又提高了進士入仕的寄祿官及差遣職務,「第一等為將作監丞,第二等為大理評事,並通判諸州」,「同出身以下免選,注初等幕職判司簿尉」。實際是將所有進士分為三等,一、二等為進士及第,三等為同進士出身。雍熙二年(985)又將考試合格的進士、諸科各分為三等,淳化三年(992),採納陳靖建請,殿試採取「糊名考校」,又分進士為五等(進士分為五等自此始),一、二、三等賜進士及第,四、五等賜進士出身②。景德四年(1007),頒布《考試進士新格》,完全以考試成績定錄取及等級的標準。大中祥符四年(1011)頒布《親試進士條制》,制定一系列規定,並定出五個等級的標準。天聖五年(1027),始分進士為六等,第一等五名,第二等稱第一甲,第六等為第五甲,進士分甲自此始。後演變為五等,第一等即是第一甲。後又定第一、二甲為「進士及第」,第三甲為「進士出身」,第四、五甲為「同進士出身」(同出身),後曾改第五甲為「同學究出身」。南宋孝宗時改為第一、二甲為進士及第,第三、四甲為進士出身,第五甲為同進士出身。 太宗末年起連停科舉五年,真宗初又連續舉行三年,後行間年一舉,以後又漸行間隔二年一舉,但還不是定製,所有停舉年都要下詔「權停貢舉」。英宗治平三年(1066),「詔禮部貢院,今後每三年一開科場」,確定了「三年大比」的制度,為後世所沿襲。同時針對每次考試錄取人數增多,諸科人數較進士更多,而「冗官」也日益嚴重的情況,規定進士以皇祐四年(1052)錄取數的四分之三為額,「進士以三百人為額,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③。熙寧科舉改革以後科舉「省試」原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為第二場,策為第三場,帖經為第四場;仁宗時改為第一場試策,第二場試論,第三場試詩、賦,第四場試帖經、墨義,順序雖有所調整,但詩、賦和帖經、墨義仍是必考的科目。 王安石積極倡導科舉以經義取士,並把《孟子》列為考試科目之一,以改變「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的狀況。他把改革科舉看成是「一道德」,即統一思想,造就改革派人材的主要途徑。熙寧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在所擬改革科舉的中書札子中,認為:「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材皆足以有為於世。」因此他提出「宜先除②《資治通鑑》卷204,天授元年二月辛酉。 ③《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4,開寶六年三月辛酉。 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以專意經義」。「貢舉新制」規定,應舉人不再考試詩賦、帖經、墨義之類,而以《詩》、《書》、《易》、《周禮》、《禮記》為本經;《論語》、《孟子》為兼經。第一場選考本經中的一經,第二場考兼經,都要「務通義理,不須盡用註疏」;第三場考論;第四場考時務策。同時廢罷明經諸科,另設明法科,凡是原先應試明經諸科,而又「不能改試進士」科的,考明法科,「試以律令《刑統》大義斷案,中格即取」①。新的明法科,時稱新科明法。 科舉考試依據的是儒家經典,但是注釋不一,還不能達到統一思想的目的。王安石創立的「新學」派,是新興的「宋學」中體系相對完整的學派。宋神宗對王安石說:「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經,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①以王安石為首的改革派以「新學」派的觀點撰注《詩義》、《書義》、《周禮義》,合稱《三經新義》,於熙寧八年頒布學校,作為教科書。此後,《三經新義》成為科舉考試的依據,以此選拔擁護改革的官員。元祐時,新學派遭到打擊,但理學派、蜀學派,都還是小學派而未受到重視,只提出「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三經新義》),令天下學官講解」,並不得引用王安石的《字說》,而要求用「諸家之說」,以及考試「添詩賦」,但沒有恢復帖經、墨義,曾分設經義、詩賦兩科,後改為第一場試本經義及《論語》或《孟子》,第二場試詩、賦,第三場試論,第四場試子、史、時務策①。紹聖以後,又廢試詩賦,「新學」學說又受到重視。崇寧四年(1105)規定,由學校「三舍法」貢士,而罷諸州府發解(解試)及禮部貢院試(省試),直接參加殿試,大觀三年(1109)科舉考試只有殿試,遂無「省元」而有「上舍魁首」,殿試首名仍稱狀元。宣和六年(1124),又恢復「省試」(禮部貢院試)。 南宋建炎及紹興初年,因戰亂而未舉行「省試」,改行「類省試」,故無「省元」而只有「狀元」。北宋時第二、三名俗稱榜眼;南宋時俗稱第二名為榜眼,第三名為探花。 紹興末年以前,科舉雖仍以「新學」學說解釋經義為主。但「理學」在秦檜、趙鼎扶植下,在科舉考試中也逐漸得勢。高宗末孝宗初,「理學」遂與「新學」並為顯學,科舉中隨權臣及主考官的傾向而變化,寧宗中期以後,理學派在科舉中逐漸占優勢,至理宗淳祐元年(1241)後,理學成為統治思想,新學、蜀學在科舉中遂完全被排斥。 為防止在科舉考試中作弊,淳化三年(992)殿試,首先實行「糊名(封彌)考校」,考官受命後不回家,直接赴貢院以避請託,後成為慣例。景德四年(1007)開始,「省試」也實行糊名考校。大中祥符八年(1015)開始,又設謄錄院,考卷經謄錄後再送考官,以防止考生在考卷上以「點污」形式與考官通同作弊。考官親屬歷來另行考試,稱為「別頭試」,以防止考官偏袒其親屬;景祐四年(1037)起,諸路「解試」(鄉貢)也實行別頭試,而首都開封府及國子監別頭試的封彌、謄錄,則實行「省試」的制度,以及實行其他防止考試、閱卷作弊的措施,北宋及南宋中期以前,情況大體較好。理學在科舉中日漸占優勢之時,正是南宋日益腐敗之日,科舉中的奸弊也日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8,太平興國二年正月;《宋會要輯稿》選舉2之1,7之4、5。①《宋會要輯稿》選舉1之11;《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08,皇祐四年十月丁亥。①《文獻通考》卷31《選舉考》四;《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20,熙寧四年二月丁巳。益增多。嘉定十六年(1223)時,「偽冒滋長,摭取其優,凡十二事陳之,曰門關、曰納卷、曰內外通傳、曰全身代名、曰換卷首·納白卷、曰弔卷..」等。史稱:「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所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復俾之主文(任考官),是非顛倒逾甚,時謂之繆種流傳。復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第」②,可說是對南宋末年科舉情況的最好概括。 南宋的類試(類省試)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227),時當「三年大比」之年,但因宋金戰爭而無法進行。十二月,逃亡在揚州(今屬江蘇)的宋高宗下詔,停止進行「省試」,而在各路首府(轉運司所在州)由提刑司,開封府、國子監由東京留守司,差官進行「類省試」,簡稱「類試」。國子監生亦可參加本路的類試。宋制「省試」之前,各路舉子須先經「解試」,即通過州試(鄉試)、轉運司試(漕試)或國子監試(太學試)中的一種,稱為「正解」。「正解」和「免解」(不經考試)舉子,頭年發解,次年春參加「省試」、「殿試」。各路應考的舉子中舉者的比例相差很大,通常開封府、國子監舉子每四五人中舉一名,而外路舉子常是二三十人中舉一名,有時六七十人才中舉一名,河東、廣西、夔州、利州等路有時甚至無一人中舉。建炎元年所定各路的解額中則每十四人取一名,餘數不足十四人亦取一名。建炎二年五月,定經義、詩賦分科,第一場分別考經義或詩賦,第二場考論,第三場考策;八月,於「行在」揚州進行殿試。河北、京東、四川、陝西等路87名類試進士,未能參加殿試的,均錄為同進士出身。紹興元年(1131),仍由各路進行類試,而川陝宣撫處置使張浚將川陝諸路舉子集中在處置使司所在地進行類試並排列名次,遂成為制度,以後在制置使司或宣撫使司所在地成都進行。紹興二年,除川陝類試舉子外,其他諸路類試舉子,集中在「行在」臨安府進行殿試,川陝類試首名依殿試第三名為進士及第,其餘都作為與四、五等相同的同進士出身,其後成為制度。紹興十八年,何耕在類試對策中「極論蜀士徇道守節」,與秦檜求和政策相背,秦檜黨羽遂奏請:「四川類省試合格不赴殿試人,第一等並賜進士出身,餘人同出身。」從此,類試合格人常參加殿試。如皇帝「不親策,則類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③,遂成慣例。 ②《宋史》卷157《選舉志》三。 ③《宋史》卷155《選舉志》一;《宋會要輯稿》選舉3之49。 第三節宋代教育 宋初沿舊制,設國子監為最高學府,一度改名國子學。仁宗時設太學,神宗時開始實行三舍法,北宋末,太學生達3800人。又設武學、律學、算學、書學、畫學、醫學等專門學校,國子監為朝廷教育管理機關。地方教育有州縣學和書院、私學。由於印刷術普及等原因,宋代教育的發達遠遠超過前代。在鄉村中,如《百家姓》、《千字文》之類的識字課本,有一定程度的普及。不少地區利用農閒舉辦冬學,教農家子弟識字。福州一地解試,哲宗時每次參加者達3000人,孝宗時增至2萬人;南宋時建寧府(今建甌)每次參加解試者達1萬餘人,連只有三縣的興化軍(今莆田)也達6000人。這些均反映了宋代教育的普及程度。 北宋前期的國子監、太學宋沿舊制設國子監,建隆三年(962)六月,崔頌判國子監,才開「始聚生徒講學」,是為宋代「國學」之始。開寶八年(975)時,「生徒舊數七十人,元奉詔分習《五經》,內有系籍而不至者」。朝廷也不重視太學的建設,淳化二年(991)末,還是「太學(指國子監)首善之地,今《五經》博士,並缺其員」①。唐制國子監生為三品以上官員子弟,太學生為五品以上官員子弟,四門學生為六、七品官員子弟及庶人之俊異者,而宋代「無國子、太學、四門之別」①。慶曆二年(1042)時,「但為游士寄應之所,殊無國子肄習之法,居常講筵無一二十人聽讀者」,國子監主要成為官員子弟取得國子「解試」資格,以參加禮部貢院考試(省試)的機構。次年曾設立四門學,以八品至士庶子弟充學生,但不久即廢。四年四月,以國子監房屋「狹小,不足以容學者」,以「錫慶院」為太學①;五年正月,改以馬軍都虞候公宇為太學,這是宋朝建立太學之始,取法湖州教授胡瑗的教學法,太學粗具規模,過去的國子監生常稱為太學生,此後的太學生亦常稱為國子監生。自康定元年(1004)至皇祐三年(1051)以前,「朝廷撥田土二百餘頃,房緡六七千入學充用,是時供生員(內捨生)二百人」;皇祐三年,改「以百人為限」。次年,教育家胡瑗出任國子監直講,「其徒益眾,太學至不能容,取旁官舍處之」。但是,經費卻日益困難,「胡瑗管勾(太學)已逾三歲,才贍及掌事、諭義、孤寒學徒三二十人而已」。到嘉祐元年(1056),「一切停罷,令(太學生)自供給」,原因是應歸太學的收入都被國子監占作他用。吳中復、趙抃先後要求將經費歸還太學使用,太學的經費終於多少有了著落。到熙寧元年(1068)以前,太學生「近年每人只月錢三百文添廚」,只能說是補助部分伙食費,「其餘自備,比舊殊寡」②。此後不久,即實行「三舍法」。①《宋會要輯稿》選舉6之48;《宋史》卷156《選舉志》二。 ①《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3;《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58,紹興十八年八月癸巳。①《宋會要輯稿》崇儒1之29;《宋史》卷157《選舉志》三,卷296《楊徽之傳》;《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2,淳化二年十一月庚戌。 ②《歷代名臣奏議》卷114,蘇頌:《議學校法疏》。 三舍法慶曆五年設立太學後,曾設「內捨生」200人,嘉祐元年(1056),有人「或欲立三舍以養生徒」③,但沒被朝廷採納。熙寧元年(1068),太學除內捨生200人外,增加100人為外捨生,「且令入齋聽讀,仍不給官中貼廚錢,候內捨生有缺,即將外捨生撥填」①。王安石把學校看成「一道德」(統一思想),造就人材的重要場所。熙寧四年十月,「太學」開始實行「三舍法」,元符二年(1099),又規定諸路州、府學也實行三舍法,直至南宋末。三舍法規定:太學「生員分三等,以初入學生員為外舍(生),不限員;外舍升內舍,內舍升上舍,上舍(生)以百員,內舍(生)以二百員為限。生員各治一經」,「直講以十員為額,每二員共講一經」。熙寧五年八月,外捨生定為700人,「日給食錢」。宋神宗要求將王安石「所著經,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②。熙寧八年六月,王安石主修,王■、呂惠卿參與修撰的《書義》(《新經書義》)、《詩義》(《新經毛詩義》)、《周禮義》(《新經周禮義》、《周官新義》),合稱《三經新義》,頒於學校,作為教科書。元豐二年(1079)十一月,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容三十人,外捨生二千,內捨生三百,上捨生一百」,共2400人,還訂有考試升遷細則,外捨生由各州生員經考試選入。外捨生每月進行一次「私試」,每年進行一次「公試」,第一、二等者升內捨生;內捨生二年進行一次「舍試」,得優、平二等的升上捨生,升舍時還要參考每月所記學生的行(「師教不戾規矩」)、藝(「治經程文合格」),決定是否升舍。上捨生分為三等,以行、藝俱優為上等,一優一平為中等,二者俱平或一優一否為下等,上等者可直接任命為官,中等者可不參加「省試(禮部試)」而直接參加殿試,下等者可免「解試」直接參加「省試」。但要求很嚴,上舍上等生「自元豐(二年)以來,十餘年間,上捨生推恩(特命官)者林自一人而已」③,元祐時廢上捨生直接命官及免省試、解試的制度,紹聖時復行元豐制度。 宋徽宗時,又增上捨生為200人、內捨生為600人、外捨生為3000人,學生由州學生升貢,以考試以定入舍等級。自崇寧五年(1106)「是科為始,罷諸州發解並省試,並以學校逐年貢士」①。下一科起即從上捨生中選拔,不進行「省試」而只進行「殿試」,故有「上舍魁首」、狀元,而無「省元」。宣和三年(1121),又詔恢復「省試」,復行元豐三舍法。 南宋紹興三年(1133)始設國子監,十三年始建太學,亦行元豐三舍法,定額為上捨生30人、內捨生100人、外捨生570人。以後各舍人數有增減,上等上捨生亦可直接出任官職,直至南宋末年。 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規定州、府學也實行三舍法,有關制度與太學三舍法相同,各州、府學每年向太學「歲貢」,每州貢上捨生一人,內捨生二人,州內捨生免試為太學的外捨生,州上捨生先附太學外捨生學習,經③《宋會要輯稿》崇儒1之29、30;《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48,慶曆四年四月壬子。①《歷代名臣奏議》卷114,趙抃:《乞給還太學田土房緡狀》;《宋史》卷432《胡瑗傳》;《宋會要輯稿》崇儒1之30。 ②《歐陽文忠公文集》卷112《議學狀》。 ③《宋會要輯稿》崇儒1之30。 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27,熙寧四年十月戊辰;卷237,熙寧五年八月辛卯。《宋史·選舉志》三。考試中格升為太學內捨生,經三次考試還不能升內捨生,返回州學。徽宗崇寧元年,又規定縣學學生經選考升入州、府學;州、府學學生,每三年向太學輸送一次,再經考試,上等者為太學上捨生,中等者為下等上捨生,下等者為內捨生,不入等的為外捨生,宣和三年罷州縣學三舍法。 元豐時創設小學教授,哲宗時創設在京小學,徽宗政和四年(1114)在京小學生達近千人,小學收8至12歲學生入學,亦曾行三舍法。崇寧元年規定州縣學亦設小學,收10歲以上學生入學。小學分別隸屬於太學、州學、縣學,不另設學。 州縣學北宋前期,州縣學很少。真宗於咸平四年(1001),對諸路州縣有學校的賜「九經」。景德三年(1006)任命平歸一為真定府(今河北正定)助教,「仍令常切講授」;又詔令各州縣在孔廟起講堂講學。大中祥符二年(1009)一月,廣州「就宣聖廟創立學舍,及於齋廳講說」,可說是早期州縣學的基本形式。二月,應天府民曹誠自建房舍,「願以學捨入官」,賜名應天府書院,史稱「州郡置學始此」。仁宗「明道、景祐間累詔州、郡立學」。寶元元年(1038),「近制惟藩鎮立學」,「時大郡始有學,而小郡猶未置也」,三月,所設潁州州學,是首座小郡州學。「慶曆新政」前,已建州、府學五六十所。慶曆四年(1144),「詔令諸路州、府、軍、監,除舊有學外,余並令立學,如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②。熙寧四年(1071),又詔各州縣普遍設學校,但主要仍是府、州學。元符二年(1099),「諸州(學)署教授者,依太學三舍法考選生徒升補」。崇寧元年(1102)時,州學還不能每州都建,「郡小或應舉人少,則令三、二州學者聚學於一州,置州學並差教授」①。縣學在北宋末年有了很大的發展,崇寧三年規定縣學學生名額,大縣50人,中縣40人,小縣30人。北宋末是州縣學最盛時期,各路曾設提舉學事司,管轄一路學政。州縣學不僅有學舍供學生食宿,還有學田及出租「房廊」的收入作為學校經費。大觀三年(1109),北宋24路共有學生167622人,校舍95298楹;經費年收入錢305872貫,支出267878貫;糧食年收入640291斛,支出337944斛;校產中有「學田」115990頃,「房廊」155454楹。在校學生之多,校舍之廣,經費之大且如此充裕,不僅是空前的,在宋代也是絕後的。南宋初,州縣學大多因戰亂而停辦,紹興和議後漸次重建,但總體上始終未能達到北宋末年的規模。 書院、私學北宋初期,「是時未有州縣之學,先有鄉黨之學」①。鄉黨之學包括私學和「書院」。私學包括啟蒙教育和學習經義等,書院通常是學習經義。宋代私人辦學得到很大發展,一些學者、儒生紛紛設立「精舍」、「書院」,教授生徒。宋初設私學,著名的如孫奭講經「門人數百」,劉顏「居鄉里教授②《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01,元豐二年十一月乙巳。 ①《文獻通考》卷32《選舉考》五《宋登科記總目》。 ①《宋會要輯稿》崇儒2之2—4;《續資治通鑑長編》卷71,大中祥符二年正月甲申。數十百人」,石介「以《易》教授於家」,李覯「以教授自資學者常數十百人」,种放「聚徒講學」,田誥「聚學徒數百人」等②。宋初著名的四大書院,即白鹿洞(今江西廬山)、嶽麓(今湖南善化嶽麓山)、應天(今河南商丘)、嵩陽(今河南登封)或石鼓(今湖南衡陽石鼓山)書院。白鹿洞書院,原是南唐白鹿洞書館,入宋後白鹿洞主明起繼續進行講學,北宋時一直屬私學性質。太平興國五年(980),明起受到宋太宗獎勵。書院後逐漸衰落,皇祐五年(1053)孫琛重建後,稱為白鹿洞書堂,到熙寧五年(1072)時已再次荒廢。嶽麓書院,開寶九年(976)潭州知州朱洞創建,大中祥符八年(1015)賜名嶽麓書院。應天府書院舊址原是五代末宋初私學講學者戚同文的舊宅,大中祥符二年時由曹誠重建興學,賜名應天府書院。天聖五年(1027)范仲淹曾受知府晏殊之邀在此講學,史稱「自五代以來,天下學廢,興自(晏)殊始」①。北宋官府興辦州府學後,景祐二年(1035)將應天府書院作為應天府府學。嵩陽書院,最初賜名於至道二年(996),後廢;景祐三年,河南府新建太室書院,賜名嵩陽書院。至道三年,衡陽(今屬湖南)人李士正講學於石鼓書院,書院名聲大振。此外,茅山(今江蘇南京茅山)書院,亦頗有名。這些書院大多得到朝廷的資助與獎勵,如賜額、賜書、賜學田等,也有私人捐贈學田和房屋。書院規模較小,學生數十至數百人。北宋中期以後,書院逐漸衰落。南宋時,州縣學衰落,而新儒學「宋學」的理學派受佛教寺院宣傳教義的影響,書院成為理學派宣揚理學的場所,書院大興。其中最著名的是朱熹於淳熙六年(1179)興復白鹿洞書院,次年竣工,並聘主講,親訂規約,即著名的《白鹿洞規》,還常親去授課,質疑問難。乾道元年(1165),潭州知州劉珙修復嶽麓書院,理學家張栻主持教務,成為理學湖湘學派的基地。紹熙五年(1194),朱熹擴建嶽麓書院,學生達千餘人。朱熹以白鹿洞書院作為研討、傳布理學的中心。其建置、規約,乃至講授、辯難等方式,無不受禪宗寺院的影響。各派理學家的書院相繼而起,如理學心學派陸九淵的象山書院、理學婺學派呂祖謙的麗澤書院,等等。南宋先後興建的書院總數達300所以上,書院大多得到官方的支持。書院與州縣官學,成為南宋地方的主要教育機構,書院大多又是理學的傳布中心,理學因而益盛。 宋代州縣學、書院雖盛,但進入州縣學、書院學習的人畢竟是少數,大多數人仍主要從家館或塾師設館等私學中學習。而應聘為家館、學館教師及自設學館授徒,是宋代貧窮士人取得生活經費及複習應舉的重要途徑,也是被貶或居喪守制官員經常進行的活動。北宋王安石居喪在江寧時講學,南宋汪應辰被秦檜逐出後「居常山之永年院」,「益以修身講學為事」②,只是事例之一二。南宋陳亮在宋孝宗初年「退修於家,學者多歸之」,主要為傳布其學說;而淳熙十二年(1185),「今年不免聚二三十小秀才,以教書為行戶」①,則是普通士人自設私學以取得生活經費來源的事例,而且是以啟蒙教育為主。宋代的啟蒙教育,除了年齡稍大的開始學習經書外,初學識字後,大都學習《千字文》、《百家姓》之類,南宋朱熹弟子陳淳為其子編寫三字②《宋會要輯稿》崇儒2之6、7。 ①《文獻通考》卷46《學校考》七。 ②《宋史》卷431《孫奭傳》,卷432《劉顏傳》、《石介傳》、《李覯傳》,卷457《种放傳》、《萬適傳附田誥傳》。 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05,天聖五年正月庚申。 一句的《啟蒙初誦》,實是後來廣為普及的《三字經》之先聲。《三字經》託名南宋王應麟編,或稱區適編,為初識文字之書。而呂本中編《童蒙訓》,是「其家塾訓課之本」;朱熹編《小學》,意在「受之童蒙,資其講習」,都是稍識文字之後的啟蒙之書①。南宋學者相繼編撰識字、啟蒙教材,促進了宋代初等教育的發展。 ①《宋史》卷387《汪應辰傳》。 第四節 遼代的科舉與學校 從權宜向定製發展的科舉制 耶律阿保機建國前曾多次征戰燕雲地區,接觸了中原文化。他本人懂漢語,並有藉助儒家思想維護統治的政治傾向。太子耶律倍更加熱中於漢文化。所以,遼政權從建立之日起,就顯示出契丹和漢文化共同發展的傾向。遼太祖時,創製了契丹文字,與漢字並行於境內。 在官員的選用方面,科舉是漢人、渤海人入仕的途徑之一。會同年間,從後晉得燕雲十六州地。為了安撫和統治新附之區,遼國急需選用漢士,曾舉行科舉考試,以漢士平素所習之業進行選拔。歷仕太宗、世宗、穆宗、景宗、聖宗五朝的漢官室昉,就是會同初登進士第的。 遼代的科舉制度,有一個從權宜向定製發展的過程。會同年間,在燕雲地區舉行的科舉,是一次為選拔漢官治理漢地的權宜之計。保寧八年(976),「詔南京復禮部貢院」②,才正式建立了主持科舉考試的常設機構。聖宗統和六年(988),「詔開貢舉」,科舉漸成定製。太平十年(1030),「詔來歲行貢舉法」,制度已趨健全。統和二十七年(1009)和統和二十九年(1011)的「御前引試劉二宜等三人」和「御試,放高承顏等二人及第」③,是殿試的開端。以後興宗重熙五年(1036),「御元和殿,以《日射三十六熊賦》、《幸燕詩》試進士於廷」①,則是由皇帝親自出題舉行殿試。 遼代舉行科舉考試的時間,前後不同。自會同初至統和六年(988)無定期,為籠絡和選拔漢族士人的臨時措施,權宜之法。 統和六年至重熙元年(1032),大抵每年舉行一次,重熙後為三年一次。前者為沿襲唐制,後者則是受宋朝的影響②。其程序「有鄉、府、省三試之設。鄉中曰鄉薦,府中曰府解,省中曰及第」。省試由禮部貢院主持,按成績分甲、乙、丙三科。合格者以「喜帖」書其姓名。 考試科目在聖宗時以詞賦為正科,法律為雜科。後則借鑑宋朝,「程文分兩科,曰詩賦,曰經義,魁各分焉」③。終遼之世,重詞賦,輕經、律,故律科進士為數很少。道宗朝,曾設賢良科,應試者先以所業十萬言進。 遼代的科舉專為選漢官、取漢士之用,只有漢人、渤海人可以應試。對契丹人參加科舉限制甚嚴。遼國契丹人中雖不乏文學之士,但他們卻多不是進士出身。重熙中,季父房耶律蒲魯虎應試及第,為有司告發,其父耶律庶箴以「擅令子就科目」,被處以鞭刑。至道宗朝,有白霫進士鄭恪,天慶五年(1115)又有契丹進士耶律大石等。可見,至道宗朝,對契丹、奚、霫等參加科舉考試的限制已放寬。對漢人應舉的限制,則承襲了中原歷代之制,禁止醫卜、屠販、奴隸、商賈之家和背棄父母、犯罪逃亡者應試。 ②《宋史》卷436《陳亮傳》;《陳亮集》卷20《(答朱熹)又乙巳春書之一》。③《四庫全書總目》卷92《童蒙訓》;《朱文公文集》卷76《題》。①《遼史·景宗紀》。 ②《遼史·聖宗紀》。 ③《遼史·興宗紀》。 學校在實行科舉的同時,遼代也設立學校培養人材。太祖、道宗時,分別於兩京置國子監,設祭酒、司業、監丞、主簿,教授上京、中京國子學生徒。太宗於南京設太學。聖宗曾賜南京水磑莊一區,以助學養士。五京州縣也設有學校。「蕃漢官子孫有秀茂者,必令學中國書篆,習讀經史」①。道宗清寧元年(1055),詔設學養士,並頒《五經》傳疏,置博士、助教。不僅契丹、渤海、奚、漢人子弟可入學學習,到聖宗朝,高麗也曾遣童子入遼學習契丹語。 遼朝諸官員,除選自宗室、外戚、諸部貴族有功勞、有能力者外,科舉又為漢人和渤海人提供了入仕的途徑。雖然通過科舉做官者只占遼國官員的十之二三,但他們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所起的作用卻是不可低估的。他們中既有治國安邦的政治家,也有著名的文學家、史學家。科舉取士擴大了遼朝的統治基礎,促進了境內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了漢文化和儒學的傳播。 ①參見朱子方、黃鳳岐:《遼代科舉制度述略》,《遼金史論集》第3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年版。 第五節 西夏的科舉與學校 以「蕃學」、「儒學」取士 西夏建國之初尚未實行科舉取士制度,景宗李元昊始建「蕃學」,作為培養人才,選拔官吏的途徑。史載:「夏州自五代後不列職方。其官屬非世族相傳即幕府遣擢,尚無科目取士之法。元昊思以胡禮蕃書抗衡中國,特建蕃學,以野利仁榮主持。」「蕃學」的學員是從「蕃漢官僚子弟內選俊秀者入學教之,俟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精通,所書端正,量授官職」②,實際上「蕃學」已具有科舉取士的性質。 夏崇宗時期,李乾順「命選人以資格進」,規定「凡宗族世家議功議親,俱加蕃漢一等,工文學者尤以不次擢」①,這又是具有恩蔭察舉性質的薦官辦法。西夏宗室李仁忠、李仁禮,因「先世之功」,又「通蕃漢文字,有才思,善歌詠」,都被進官封王。大約在崇宗時期,西夏已開始實行科舉取士制度。仁宗時期的名相斡道沖,經科舉進入仕途,任國相十餘年。史載其八歲中童子舉,約當崇宗正德至大德年間(1127—1135)。 史書記載西夏實行科舉取士制度始見於仁宗時期。人慶四年(1147)「秋八月策舉人。立唱名法,復設童子科,於是取士日甚」②。可見西夏設童子科,科舉取士在此之前已實行了。西夏科舉取士的科目主要是儒家經典,早在西夏建國初期的「蕃學」中,就由野利仁榮主持翻譯漢文儒家經典《孟子》、《孝經》、《爾雅》及《四言雜字》等。毅宗李諒祚曾上表向宋朝求請「九經」、《唐史》、《冊府元龜》等典籍,供西夏人學習。仁宗李仁孝又曾派遣使者到金朝,以重金購買名儒翻譯的各種書籍,並於人慶三年(1146)下令「尊孔子為文宣帝」①,令各州、郡建廟祭祀。西夏至仁宗以後,科舉取士幾乎成為升官進爵的主要途徑。根據史書上留下的零星記載,如仁宗時的名臣斡道沖、高逸,神宗時的名臣權鼎雄,獻宗時名臣高智耀等,都以進士升入官途。夏神宗遵頊為宗室齊王李彥宗之子,他「端重明粹,少力學,長博通群書,工隸篆」,桓宗天慶十年(1203)三月,「廷試進士唱名第一」②,後被嗣齊王爵,不久,又擢大都督府主。西夏於天盛十三年(1161)正月,仿唐宋制度設翰林學士院,所選之人亦是通過科舉選拔的,為皇帝草制詔、備顧問的文學優長之士。神宗時的權鼎雄即「以文學名授翰林學士」。已見於史書記載的西夏翰林學士有仁宗時的王僉、焦景顏、楊彥敏、劉昭、王師信、梁宇、王禹玉、余良等;桓宗時的李國安、張公輔;襄宗時的梁德懿;神宗時的權鼎雄等。此外,襄宗時觀文殿大學士羅世昌,獻宗時徽猷閣學士李弁等,他們也都是通過科舉進身授職。 西夏的科舉取士延續到國亡,史載夏獻宗乾定三年(1224)「三月,策②《契丹國志》卷23《試士科制》。 ①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卷77引路振《乘軺錄》。 ②《西夏書事》卷13。 ①《西夏書事》卷32。 ②《西夏書事》卷36。 士,賜高智耀等進士及弟」③。但高智耀見蒙古軍已兵臨城下,國將亡,不受官職,後隱居賀蘭山中。獻宗「策士」的前一年,宗室李楨隨父避亂到金國時,還「應經童試中選」,可見科舉制度在西夏已深入人心。 學校西夏景宗天授禮法延祚二年(1039)五月,始建學校,名為「蕃學」,由大臣野利仁榮主持,從蕃漢官僚子弟中選拔優秀者入學。同時在國內各州也設立「蕃學」,置教授訓導。李元昊建「蕃學」,其本意是「思以胡禮蕃書抗衡中國」,故主要學習新創製的西夏文字,用西夏文字翻譯漢文典籍,如《孝經》、《爾雅》、《四言雜字》等,但儒家經典的內容與精神,則通過「蕃學」直接灌輸,或起到了潛移默化的作用。 儒學學校的正式建立是在夏崇宗時期,由於西夏封建國家的迅速發展,急需大量的儒學人才。為此崇宗準備向宋朝學習,建立學校。他通過御史中丞薛元禮之口,奏請西夏建立漢學的重要:「士人之行莫大乎孝廉,經國之模莫重於儒學。昔元魏開基,周齊繼統,無不尊行儒教,崇尚詩書。蓋西北之遺風,不可以立教化也。景宗以神武建號,制蕃字以為程文,立蕃學以造人士,緣時正需才,故就其所長,以收其用。今承平日久,而士不興行,良由文教不明,漢學不重,則民樂貪頑之習,士無砥礪之心。董子所謂,不素養士,而欲求賢,譬猶不琢玉而求文采也,可得乎?」夏貞觀元年(1101),崇宗「命於蕃學外特建國學,置教授,設弟子員三百,立養賢務以廩食之」①。到仁宗時期,西夏學校制度迅速發展。據史書記載,當時西夏設立的學校主要有以下三種:(一)小學,即州縣所設學校。人慶元年(1144)六月建,全國有弟子學員3000人。 (二)宮學,又稱小學、內學,設於宮禁中。人慶元年六月初建,五年三月復建,置教授,招收宗室子孫7歲至15歲者入學,仁宗與皇后親為訓導。(三)太學,人慶二年七月建,尊孔讀經,由仁宗親臨釋奠,並對學員給予賞賜,故地位較高。 仁宗於人慶三年三月,「尊孔子為文宣帝,令州郡悉立廟祀,殿庭宏敞,並如帝制」②,將孔子抬到了極高的地位。 西夏學校制度及學校規模,漢文史籍無考。黑水城遺址出土的西夏文獻中有一首《新修太學歌》,全文共27行。詩歌內容提供了有關西夏仁宗時期新建太學的一些材料。據考證,這是一首對仁宗乾祐二十三年(1192)重建太學的讚美詩。詩中開首說明西夏建立太學培養人才的重要性,所謂「天遣文星」,使「番君子。得遇聖句聖語文」,以便治國安邦。其後描述太學建築的形制和功用,如「沿金內設窗」、「順木處開門」、「冬暖百樹閣」、「夏涼七級樓」等,可能是繼承和模仿中原漢唐傳統的「太廟」而建。詩歌中有「夙興拱手念真善,住近純佛聖處」之句,似乎太學中還有誦讀佛教經典的課程。西夏篤信佛教,仁宗時期是西夏佛教的極盛時期,在西夏儒學中③《宋史》卷486《夏國傳》下。 ①《西夏書事》卷39、42。 ②《西夏書事》卷42。 增設佛學課程,或許是西夏學校的特色之一①。 ①《西夏書事》卷31、36。 第六節 金代的科舉與學校 科舉制度 金代科舉之制,略如遼、宋。太宗天會元年(1123)十一月,因為急欲得到漢族士人來統治新歸附州縣地區的漢族人民,始開科舉取士,初無定額,也無定期,天會二年一歲中兩次舉士。考試分詞賦進士、經義進士兩類,詞賦考賦、詩、策論各一道,經義考經義、策論各一道。五年,占領北宋河北、河東後,因為職員多闕,再加上遼、宋制度的不同,下詔南北各因其素常所習學之業取士,設南北兩科,分別考試,號為南北選。熙宗天眷元年(1138)五月,詔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始增設殿試製度,而且更定試期為三年。貞元元年(1153),定貢舉程試條理格法。《金史·選舉志》記載:「(天德)三年,並南北選為一,罷經義策試兩科,專以詞賦取士。」實際上海陵王罷南北選,統一科舉制度,不是在天德三年,而是貞元二年。《金史》記載貞元元年時尚分南選、北選,《三朝北盟會編》卷144引張棣《金虜圖經》:「次舉又罷經義專經神童,止以詞賦、法律取士,詞賦為正科,法律為雜科。」海陵王首舉的時間是天德三年,而於次舉的貞元二年時,才並南北選為一。金為女真人創進士科,初僅試策,後增試論,叫做策論進士。大定四年(1164),世宗先後從猛安謀克選子弟為學生,諸路至3000人。九年,選其異等者百人到京師,命溫迪罕締達教以古書,作詩和策,後複試,得徒單鎰以下30多人。到十年,開始議行策選的制度,十三年,始定每場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免鄉試府試,止會試和御試。其試期與漢進士同是三年一試,就憫忠寺試徒單鎰等,徒單鎰以下27人中選。十六年,又命皇家兩從以上親及宰相子,直赴御試。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執政官子,直赴會試。章宗明昌初,又設制舉,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博學弘材、達於從政等科,試無常期。 初時有詞賦、經義、同進士、同三傅、同學究五等,後改為詞賦、經義、策論、律科、經童。其試詞賦、經義、策論中選者,謂之進士;律科、經童中選者,謂之舉人。 凡諸進士、舉人,由鄉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試,都能中選,則與之官。與廷試五被黜,則賜之第,謂之「恩例」。又儒臣有功和處士有學行而被薦舉的,得特命及第,謂之「特恩」。 世宗大定二十八年,定三月鄉試,八月府試,翌年正月會試,三月廷試。章宗明昌元年(1190),詔免鄉試;二年,定諸路府試之地,及考官員數。考官員數,以應試之人多寡來定,府試則以官高者一人為考試官,余為同考試官;會試則以一人為知貢舉官,余為同知貢舉官。又定女真進士限丁的制度,凡戶只一丁的,不許應試,兩丁許一人,四丁許二人,六丁以上止許三人。 所試科目規定:詞賦進士,試賦、詩、策論各一道。經義進士,試所治一經義、策論各一道。策論進士(此科專選女真人),每場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後改為策、詩試三場,策用女真大字,詩用小字,後又於經內出題加試,凡府試則先試射。律科,在法令內出題,府試十五題,每五人取一人。大定二十二年定製,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以文理優,擬斷當,用字切者為中選。後又試《論語》、《孟子》小義一道。經童,或誦《論語》諸子,或誦《詩》、《書》、《易》、《禮》、《春秋左氏傳》及《論語》、《孟子》,或試詩賦,或試行草。制舉,試策。宏詞科,試詔、誥、章、表等雜文,於舉進士之年試之。武舉,始於熙宗時,章宗定考試制度,試射貼、遠射、射虎、刺板、問律。 金代科舉的監檢制度很嚴。科舉考試專門派遣軍隊監督、彈壓和巡護。 大興府(今北京)則差武衛軍,其餘府則於附近的猛安內差摘,平陽府(今山西臨汾)則差順陽軍。凡是府、會試,每四個舉人則差一人,復以官一人彈壓。御試策進士則差弩手及隨局承應人,漢進士則差親軍,人各一人,都是用那些不識字的,以護衛十人,親軍百人長、五十人長各一人巡護。搜檢制度尤為嚴切,乃至解發袒衣,索及耳鼻。因為這種過分的搜檢不合對待士人之禮,所以,大定二十九年就曾依以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使之更換,既可以防濫,又不虧於禮。 金朝科舉,其弊已甚。元好問說:「國初因遼、宋之舊,以詞賦經義取士,預此選者選曹以為貴科榮路,所在人爭走之。」①劉祁也說:「金朝取士,止以詞賦經義學,士大夫往局於此,不能多讀書。其格法最陋者,詞賦狀元即授應奉翰林文字,不問其人才如何,故多有不任其事者。或顧問不稱上意,被笑嗤,出補外官。章宗時,王狀元澤在翰林,會宋使進枇杷子,上索詩,澤奏:『小臣不識枇杷子。』惟王庭筠詩成,上喜之。呂狀元造父子魁多士,及在翰林,上索重陽詩,造素不學詩,惶遽獻詩云:『佳節近重陽,微臣喜欲狂。』上大笑,旋令補外。故當時有云:『澤民不識枇杷子,呂造能吟喜欲狂。』」②其陋弊可見。金朝入仕之路最廣,而且出於任子的十之四,大定後純用任子。「是後推酤日廣,風俗墮壞,六七十年間,遂有愚賢固滯之嘆,論者以為此誠選曹泯法之弊,至於廉恥道喪,自同商販」①。 學校與書院金朝開始就重視文化教育,太祖時其言已文,太宗時興學校,設科舉,中經熙宗、海陵,到世宗、章宗時,「修崇學校,議者以為有漢文景風」②。崇文養士,庠序日盛。 金代學校分漢人學校、女真學校和官學、私學。於朝廷設太學,海陵王天德三年(1151)設國子監於上京,置漢人國子學。世宗大定六年(1166),置漢人太學。大定十三年,始置女真國子學;二十八年,又置女真太學。另外置司天台五科,分天文、算曆、三式、測驗、漏刻;太醫院醫學十科。國子學、太學隸屬於國子監,司天台五科隸屬於秘書監,太醫院醫學十科隸屬於宣徽院。 金代地方學校有府學、州學、縣學、鄉學四級。金初,逐漸恢復和新建一些地方的府學、州學和縣學。金世宗、章宗時,在恢復和新建地方學制的基礎上,建立了具有金朝特點的地方學制。 ①《西夏書事》卷36。 ②參閱聶鴻音:《西夏文考釋》,《寧夏社會科學》1990年第3期。①《遺山文集》卷17《閒閒公墓銘》。 ②劉祁:《歸潛志》卷7。 一是京、府、節鎮、防禦州學。世宗大定十六年,詔京府設學養士。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詔京、府、節鎮、防禦州設學養士,置府學24,節鎮學39,防禦州學21,女真府州學22。被稱為「京府鎮州之學」。諸府、諸節鎮、諸防禦州各置教授一員。 二是附於京府的刺史州學。刺史州學官府不置教授,「刺史州則系籍生附於京府各有定」③。當是由京府所管的地方學校。 三是在外縣的縣學、鄉學。元好問把鄉校與私塾分別開,鄉學當是地方基層主辦的學校,收鄉里子弟入學。 金代私學除進行兒童的啟蒙教育以外,也有專門研究學問的高等教育。 金繼遼及北宋設家塾。如王去非、趙質、曹珏、薛繼先都因為科舉不第或隱居,而「家居教授」、「教授為業」、「課童子讀書」①。史天倪祖倫於「金末,中原塗炭,乃建家塾,招徠學者」②。另外,也有的以其專業和專學而執教的,如耶律固、劉■皆金之名士,置館門下傳教。一些名士大夫出其門下。高仲振入居嵩山,以《易》及《皇極經世》學授弟子,王汝梅以法學和經學教諸生,杜時昇隱居嵩、洛山中,以「伊洛之學」教後進。①金之州縣有學校,亦皆有孔廟。熙宗時建孔子廟於上京,蓋只立廟。章宗明昌元年(1190)三月,「詔修曲阜孔子廟學」。泰和四年(1204)二月,「詔刺史州郡無宣聖廟學者,並增修之」②。《金史·任天寵傳》:「再遷威戎縣(今甘肅靜寧南)令。縣故堡寨,無文廟學舍,天寵以廢署建」。金制有學亦有廟,而所重在廟,此影響後來的元朝。 金朝學校大發展在世宗、章宗時期。當時辦學思想,從世宗的一段話中可知:「經籍之興,其來久矣,垂教後世,無不盡善;今之學者,既能誦之,必須行之,然知而不能行者多矣,苟不能行,誦之何益?女直舊風最為純直,雖不知書,然其祭天地,敬親戚,尊耆老,接賓客,信朋友,禮意款曲,皆出自然,其善與古書所載無異。汝輩當習學之,舊風不可忘也。」③說明世宗主張教育重在實學,學則必用,學漢文化與學女真舊俗並重。 金代學校經費大抵恃錢米、學田。章宗泰和元年,「更定贍養學士法,生員給民佃官田,人六十畝,歲支粟三十石;國子生人百八畝,歲給以所入,官為掌其數」④。國家還規定:「學田,租稅、物力皆免」。「系籍學生、醫學生,皆免一身之役」⑤。在地方也有私人以田贍州學的。雖然如此,但學田所入仍多供教官私用,而家貧入學的尚不免貧困。 學校對學生名額、入學資格、年齡、課程、考核及黜陟,都有規定。以太學為例,入學資格及名額規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孫150人,曾得府薦及終場人250人。教學內容分經、史、子三大類,而以經史為主。教材統一由國子監印行,發給各校使用。考核規定:三日一會課,作策論一道,又三日③《遺山文集》卷27《輔國上將軍京兆府推官康公神道碑》。 ①《歸潛志》卷12。 ②《遺山文集》卷32《壽陽縣學記》。 ①《金史》卷127《王去非傳》、《趙質傳》、《薛繼先傳》。 ②《元史》卷147《史天倪傳》。 ③《金史》卷127《高仲振傳》、《王汝梅傳》、《杜時昇傳》。 ④《金史》卷9《章宗紀》一,卷12《章宗紀》四。 ⑤《金史》卷7《世宗紀》中。 作詩賦各一篇。三月一私試,先試賦,間一日試策論。中選者以上五名申部。黜陟規定:「犯學規者罰,不率教者黜。」①此外,還規定休假、請假等制度,遇旬休、節辰都有假,學生有病給假療養,省親遠近則給程。遭喪事一百天後求入學者,不得參與釋奠禮。 ①《金史》卷11《章宗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