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七卷) · 第九章軍制

第一節五代十國軍制 後梁軍制唐末藩鎮各自擁有軍隊,朱全忠(溫)雖以身兼21鎮而滅唐建後梁,但其直接統轄的主要是原先所領的宣武(汴州,今河南開封)、宣義(滑州,今滑縣)、天平(鄆州,今山東東平西北)和護國(蒲州,今山西永濟)四鎮軍隊,而以起家的宣武鎮兵為基礎。 諸軍馬步都指揮使,簡稱諸軍都指揮使,為後梁軍事長官,以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為副長官,統轄後梁諸軍,實際所統仍只是宣武等四鎮之兵。後梁建立,即以元帥府都押牙劉■為諸軍馬步都指揮使,其後轄兵增多,長官仍以親信擔任。 後梁仿唐制,建六軍為皇帝衛士。唐代六軍早已不存在,後梁建立,即以原元帥府左右長直、內衛等近衛兵改建,設左右龍虎、羽林、神武、龍驤軍;其後又設左右天興、廣勝軍等,設統軍或軍使、六軍馬步都指揮使等為長官,也以親信擔任。「前朝(唐)置龍虎(武)六軍,謂之衛士,至是(開平二年十月)以天武、天威、武英等六軍,易其軍號而任勛舊焉」②。後期沿唐制以重臣任「判六軍諸衛事」,並設「六軍諸衛副使」統轄六軍。六軍稱為禁衛軍、親兵,是後梁直屬軍隊的核心部隊,皇帝的近衛軍。 禁衛軍中最為親近的軍隊,稱為侍衛親軍,這是由朱全忠任宣武節度使時的「廳子都」親兵發展起來的,後梁建立時稱為「元從親軍」。開平二年(908)夏,改稱「侍衛親軍」,設都指揮使等為長官,常由六軍之一的左或右龍虎軍統軍兼任,只統皇帝的親衛軍「侍衛親軍」。這是一支不大的軍隊,但戰鬥力強又最受皇帝寵信,軍號有天興、控鶴軍等,軍設軍使、指揮使等為長官。 後梁各地節度使所轄的軍隊,實際上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地方軍隊,大體上服從後梁的節制。各地割據勢力在稱帝、稱國王以前,也常以節度使身份對後梁表示臣屬,對內則進行割據統治。節度使通常都兼刺史作為地方行政長官,主管軍事的上佐官為行軍司馬,大多為節度使的親信,權勢很大。其他軍事屬員有判官、掌書記、推官,掌書記官位雖較低,但主管文書機要,地位很重要。大的藩鎮還設有中門使,職責類似朝廷的樞密使。節度使軍以牙(衙)內馬步都指揮使等為長官。設廳子都以統節度使的親兵,設親從指揮使等為長官。 馬步軍都指揮使下通常分設馬軍、步軍都指揮使或指揮使等,後梁及軍隊多的節度使,馬軍或步軍之下分設左、右廂,廂下設軍,有時還分為左、右軍,各設都指揮使等為長官,廂下屬軍以第一軍、第二軍等排列順序,朝廷的軍通常有「軍號」,如後梁所設的左、右控鶴軍等,在軍號下分設第一軍、第二軍等,有的在軍號下先分為左、右廂,再在廂下設軍。 軍下為「指揮」,每一指揮人數不等,自二三百人至上千人,大體是馬②《金史》卷57《百官志》。 軍400人、步軍500人左右,設指揮使、副指揮使為長官。較小的節度使在馬步軍都指揮使下,只分設馬、步軍指揮使。「指揮」為軍隊的基層單位,每軍轄二三個至十多個指揮不等。 五代沿設都,每都人數自一二百人至上萬人不等,甚至更多,設都將,亦稱都頭。有獨立的特種部隊,如後來南漢所設的「媚川都」,專以採珠;吳越的「營田都」,專以興修農田水利。更多的是普通軍隊中的精銳部隊,節度使的親兵通常稱為「廳子都」;後梁天雄軍(魏州,今河北大名)節度使楊師厚「選軍中驍勇,置銀槍效節都數千人,給賜優厚」①,類似朝廷的侍衛親軍。「都」的長官稱都指揮使、都知兵馬使等,都頭又是都知兵馬使的俗稱,而都將又常是都指揮使的俗稱,兩種俗稱有時又互用。 後梁初,又於軍中設都,其地位則在「指揮」之下。開平二年十月,「以右天武[軍]都頭韓瑭為[左]神捷指揮使、左天武[軍]第三都頭胡賞為右神捷指揮使」①。都頭是都的長官,由都頭升為指揮使,指揮下的低級軍官還有「十將」。軍下設指揮,指揮下設都的軍制,為後唐、晉、漢、周及宋代沿襲。唐末天祐三年(906),幽州節度使劉仁恭,將「部內男子無貴賤,並黥其面,文曰定霸都,士人黥其臂,文曰一心事主」①,定霸都為軍號。朱全忠在稱帝前任節度使時,也在兵士面上刺上軍號以防逃亡。在兵士面上刺上所在軍隊的名稱,也稱涅面、面涅,當上高官後才能以藥除字,為五代、宋代所沿襲。刺、涅成為招或強徵士兵的代名詞,如刺為某軍等。 後唐軍制後梁廢唐代樞密院,建崇政院,以親信敬翔為崇政院使,權逾宰相。崇政院使雖以軍事為重,但崇政院職權實與「中書」(政事堂)相似,是第二「中書」而權更大。 後唐建立後,廢崇政院,重建樞密院,任親信為樞密使。樞密院主軍,中書主政。如同光元年(923),因經費缺少決定削減官員,中書在提出文臣裁減措施之後,對於武臣的裁減,即明確提出「其西班上將軍已下,仍望宣示樞密院斟酌施行」②。樞密院主軍的制度為後晉、漢、周及宋代沿襲。後唐李氏起自沙陀族,軍隊中少數民族也較多,設蕃漢馬步總管為後唐統軍長官,或稱蕃漢內外馬步總管、蕃漢總管等;副總管為副長官,後稱總管副使,例以心腹大將擔任,周德威、李嗣源(明宗)等身系後唐興衰的重臣先後任此職。建國前已設此職,建國後權位隆重,遠非後梁的諸軍馬步軍都指揮使所可比擬。明宗在天成元年(926)即位前,一直任蕃漢總管等職,但在即位後不久即廢此職。 後唐沿設六軍,其中左、右龍虎也避唐諱而改稱左、右龍武。設判六軍諸衛事為長官,雖以親王、重臣擔任,但權位在蕃漢總管之下。蕃漢總管停設後,成為後唐最高統軍長官,設六軍諸衛副使、六軍(亦稱諸軍)馬步軍都指揮使等長官,屬官有判官、推官等。 ①《金史》卷44《兵志》。 ①《五代會要》卷12《京城諸軍》。 ①《資治通鑑》卷269,後梁貞明元年三月。 ②《舊五代史》卷4,後梁《太祖紀》四。 莊宗稱帝前,親近侍衛為銀槍效節都,稱帝後為金槍、捧日、控鶴等軍。明宗即位,以捧聖、嚴衛軍為侍衛軍,各設左、右廂馬步軍都指揮使等。天成二年(927),重設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以六軍諸衛副使兼任,後專設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等為長官。 後晉、後漢、後周軍制後晉、漢、周雖仍沿置六軍,但地位日益降低,逐漸形同虛設。而長官判六軍諸衛事,僅後晉初年楊光遠擔任,未再任命他人,此職遂廢。侍衛親軍逐漸成為朝廷正規軍的名稱,長官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的名位已僅次於宰相、樞密使,相當於此前的蕃漢馬步軍總管、判六軍諸衛事,是最高統軍長官。後晉初年所設的判六軍諸衛事,其實際職權已低於侍衛親軍都指揮使。 侍衛親軍司下分設馬軍、步軍,侍衛馬軍的軍號,後唐時先稱捧聖,後改彰聖,後晉、漢稱護聖,後周改稱龍捷。步軍的軍號,後唐時先稱嚴衛,後改寧衛,後晉、漢稱奉國,後周改虎捷。馬、步軍的軍號下分設左、右廂,廂下設軍以第一、第二序設。侍衛馬軍、步軍,軍號(如護聖等)左右廂或左廂、右廂等,皆設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為長官,與侍衛親軍司設官相同,軍下設指揮,指揮下設都。侍衛親軍作為朝廷直屬軍,已分駐外地以鎮守或征討。 侍衛親軍司既已成為統轄朝廷正規軍「禁軍」的機構,需要建立新機構以統領侍衛皇帝的諸班、直及親軍,擔任宿衛宮城及宮、殿之職,因建殿前司。 朱全忠稱帝前即設有長直,稱帝後有內直;後唐有從馬直、馬前直、長直、東西班。後晉設大內都點檢,下有內殿直、東西班、控鶴軍等。後漢設殿前都部署,其下除諸班、直、控鶴軍外,還設有小底軍。 後周太祖於廣順二年(952)四月,親征慕容延超時,以樞密副使鄭仁誨兼權大內都點檢。七月,設專職的大內都點檢,後改設殿前都指揮使,機構稱殿前司。此後皇帝親征離京時,仍以重臣為大內都點檢,返京後即撤消。殿前司設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為長官,顯德三年(956)末,設都點檢,後又設副都點檢,權位在都指揮使之上。殿前司長官的地位雖低於侍衛親軍司的長官,但更為親要。統內殿直、外殿直、內直、東西班等班、直,小底(後改鐵騎)、控鶴等馬步軍,其下設置略同於侍衛親軍司。 「十國」軍制「十國」中稱帝諸國大都仿唐制或中原皇朝軍制,稱國王諸國與稱帝諸國略同而稍簡,封王的節度使諸國設置則類同於大藩鎮,而且記載缺略。除荊南等小國外,「十國」中大多設六軍。南唐、前蜀、後蜀、閩等以親王、重臣為判六軍諸衛事。此外,尚有設諸道都統、內外馬步軍都指揮使、諸軍都指揮使、牙內都指揮使等,作為最高統兵官,有的則以元帥、判六軍諸衛事等兼任,或以都督、判中外諸軍事為最高統兵官。 南唐設侍衛諸軍都指揮使,由神武統軍兼任,下設都虞候等。吳以控鶴軍為侍衛,設軍使、都虞候等。前蜀初有奉駕等軍,設軍使等,後以左、右龍武軍為親軍,設馬步軍都指揮使等。後蜀設匡聖、衛聖軍等親衛軍,設馬步軍都指揮使等。吳越有親衛、內直殿等,設指揮使或都知兵馬使。楚設牙內侍衛指揮使、長直都指揮使。閩的侍衛軍為拱宸、控鶴二都,還曾設宸衛都,設軍使、都指揮使等為長官。北漢實行後漢軍制,以侍衛親軍都指揮使為最高統兵官,以親王兼任;親衛軍亦隸屬侍衛親軍司,設置簡略,有供奉官、殿直等。 五代鄉兵(民兵) 五代、宋代實行募兵制。五代時,偶以徵兵制點集鄉兵。後晉天福九年(開運元年,994)三月,面臨契丹南侵,「敕天下籍鄉兵,每七戶共出兵械資一卒」。五月,「詔諸州所籍鄉兵號武定軍,凡得七萬餘人」。開運三年正月,改名天威軍。後晉自建鄉兵後,「教習歲余,村民不閒軍旅,竟不可用」,不久即廢罷,同年末後晉亡。後周廣順年間,在「鎮州(今河北正定)諸縣,十戶取材勇者一人為之,餘九戶資以器甲芻糧」,稱為弓箭手;還「點秦州稅戶充保毅軍」③,這是地方性的鄉兵。五代設置地方性鄉兵的,還有瀛州(今河北河間)、霸州(今霸縣)等地的「強壯」鄉兵等,其他割據政權也間或設鄉兵,如北漢曾以鄉兵參加對後周的戰爭。 ③《舊五代史》卷135《劉守光傳》。 第二節宋代軍事制度 北宋軍制 宋代實行「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帥)臣主兵柄,各有分守」的制度①,北宋的二司、三衙是直接管轄全國軍隊的最高軍事機構。趙匡胤以後周殿前都點檢代周建立宋朝,建隆二年(961),罷廢都點檢、副都點檢,以原次長官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為殿前司正副長官。殿前司所統是最親近的扈從者,號諸班、直,如騎軍有內殿直、外殿直、金槍班、東班、西班等,步軍有御龍直等,除侍衛外兼有儀仗隊的作用,還有專業的茶酒班和鈞容直(軍樂隊)等。 侍衛親軍司,地位在殿前司之上,長官為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掌管禁軍的大部分,下設馬軍、步軍二司,亦設都指揮使等為長官。建隆三年,石守信辭職後侍衛司長官常空缺而不任命,後期也只設長官中權位最低的侍衛親軍馬步軍都虞候。 侍衛親軍司「自(景德二年,1005)王超罷職(馬步軍都虞候),無復任者,而侍衛司馬軍、步軍遂分為二,並殿前號三衙,而馬、步二軍始居殿前司之下焉」①。三衙分管全國禁軍,還分管首都開封的治安,殿前司管宮城(大內)內,馬軍司管舊城(里城)內,步軍司管新城(外城)內。 內臣,亦稱內職,晚唐設樞密使、宣徽使由宦官擔任,又設內客省使、皇城使、宮苑使等諸司使,以宦官或將軍擔任。唐末誅宦官,諸使及殿庭供奉官員等五代時漸以親信中的低級武官擔任。 但自樞密使以下至殿庭供奉官員,仍稱為內臣或內職,為宋代所沿襲。 北宋諸司使「初猶有正官充者,其後但以檢校官為之,或領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①。內職官名以後發展為所有中低級武官的寄祿官稱,稱為「武選官」,擔任著與這些內職官稱完全不同的軍職或地方官。而有些內職仍為實職,另以「檢校官」擔任。 武官除節度使及「正任」的承宣、觀察、防禦、團練使和刺史以外,都以武選官稱定品級、俸祿高低及擔任相應的官職。武選官以品級高低分為橫班、東·西班及大·小使臣。 「橫班」指內客省使至閤門副使等五、六品的武選官,由於在朝會時橫排侍立,因而被稱為「橫班」或「橫行」。 東、西班,亦稱諸司使、副使,為七品武選官。皇城司等外殿的諸內侍機構中,皇城、御廚、翰林醫官等二十使、副使,朝會時侍立在東邊,稱為東班,其中只有皇城使、副使為武選官。宮苑、內園、洛苑、供備庫等二十使、副使,朝會時侍立於西邊,稱西班,則全是武選官。武選官改制後稱武階官,史亦以之稱原武選官。 武選官中低級的稱為「使臣」,其中內殿承制、內殿崇班為正八品,稱為大使臣。東·西頭供奉官、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三班奉職、三班①《舊五代史》卷30,後唐《莊宗紀》四。 ①《資治通鑑》卷284,後晉開運元年三月辛卯;《宋史》卷190《兵志》四。①《宋史》卷162《職官志》二《樞密院》。 借職等為從八至從九品,稱為小使臣。殿侍為無品的最低武選官。供奉官、侍禁、殿直稱為三班,因此,小使臣亦稱三班使臣。大使臣以上武選官,除擔任相應軍職外,還可以擔任(通常由文官擔任)路級提點刑獄,以及知州、軍、監等地方官。 宋代節度使、節度觀察留後(北宋末改稱承宣使)、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及刺史,在宋初都是實際官職。不久,都不再擔任與官稱相應的具體職務,「節度、承宣、觀察、團練、防禦、刺史,則俱無職任,特以為武臣遷轉之次序」。節度使是武官的最高職銜,「節度使粗人(軍人)之極致」①,此外還作為宗室、外戚及前宰相、執政的加銜。 除節度使(從二品)只有正任外,其他都有正任和遙郡的區別。所謂「正任」,並不是擔任與其官稱相應的實職,而是指武官已除去武選官稱,並依據承宣等使和刺史的品級(四、五品)領取俸祿,並取得擔任相應的中、高級武官實職「差遣」的資格。即所謂「除落階官(武選官)為正任,未落階官為遙郡」②,實際上類同武選官。 遙郡,則是指橫班、東·西班正使級武選官而帶有承宣使、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和刺史的官稱,但並沒有享受相應品級的待遇,而仍以他們原先的武選官稱的品級定俸祿和擔任相應的武官實職。 此外,節度、團練等副使,後來只是非經特許,不得管事的從八品閒差,主要用於被貶的文武官員,如蘇軾被貶為黃州團練副使。 宋徽宗在政和年間對武選官進行改革,他認為,「武選官稱,循沿末世」,是五代舊制,必須「易而新之」①,改稱武階官。將昭宣使系列(主要由宦官擔任,部分由武臣擔任)中最高的延福宮使、景福殿使,列入橫班的正規系列,置於內客省使之下、客省使之上。橫班各正使改稱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客省副使至西上閤門副使,改稱中亮郎至右武郎;諸司(東、西班)正使改稱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諸司副使及大、小使臣改稱武功郎至承信郎,後又增設一些大夫、郎,官品自正五品至從九品,又設太尉(正二品)為武階官之首,共53階。太尉又是下級軍官對高級武官的尊稱,並非實任太尉。由於出現了部分郎官在部分大夫之上的現象,南宋初將所有大夫,調整到郎之上。節度使系列未改動,只是將「節度觀察留後」改稱承宣使,節度使系列仍作為武官升入「橫班」以後升遷的官稱。 北宋路級(相當後代的「省」級)常設軍事機構,軍政領導機構為安撫司、經略司,統兵機構為都部署(都總管)司、都鈐轄司,管軍、監軍機構為都監等。 北宋前期,當發生災荒或用兵時,臨時設置安撫司,通常以文官任安撫使,常兼任兵馬都鈐轄或鈐轄,以便提轄本路兵馬。設於邊境的安撫司,不久即成為兼管軍、民,「掌北邊戎機交聘之事」,以及「撫綏良民而察其奸究,以肅清一道」的常設機構②。 慶曆元年(1041)十月,陝西路正式分為五個軍事路(類似近代的省軍①章如愚:《山堂考索·後集》卷12《官制門·三衙類》。關於王超罷軍職時的職銜,《續資治通鑑長編》卷59,景德二年正月丁卯作「步軍都虞候」,前脫「馬」字;參見卷68,大中祥符元年三月丁卯注。②《宋史》卷169《職官志》九。 ①《文獻通考》卷59《職官考》十三《刺史》後「按語」;參見《宋史》卷474《賈似道傳》。②《文獻通考》卷59《職官考》十三《承宣使》。 區),其中秦鳳、涇原、環慶、鄜延四路設「安撫使司」,分別由秦州、渭州、慶州和延州知州兼任安撫使。以後永興軍路亦設本路安撫使司,由知永興軍兼任安撫使,河東路也已將安撫司作為常設機構,由太原(今屬山西)知府兼任安撫使。慶曆八年四月,又正式將河北劃分為大名府路、高陽關路(駐瀛州,後升為河間府,今河間)、真定府路、定州路四個軍事路,各設安撫使司,由知州、知府兼任安撫使。皇祐四年(1052)六月,廣南東、西兩路也設安撫使司,以廣州(今屬廣東)、桂州(今廣西桂林)知州兼任安撫使。 南宋建炎元年(1127),因抗金需要,曾於沿黃河、淮河、長江各州府都設本州、府的安撫使司,由知府、知州兼安撫使。紹興和議前後起,改為各路都設置,成為常設機構,而廢罷一般府、州的安撫使司。 經略(使)司,設於邊疆,具有「綏御夷狄,撫寧疆圉」,「凡戰守之事,即事干機速、邊防,及士卒抵罪者,聽以便宜裁斷」權力的常設路級軍事機構①,長官通常由文官知州、知府兼安撫使者兼任。 咸平五年(1002)正月,張齊賢任判邠州(今陝西彬縣)兼環慶、涇原兩路經略使,節制諸將,經略邊事,史稱專任經略使始於此,但同月即罷。慶曆元年十月,分陝西四個軍事路時,也分設四個經略司;河東路也設經略司。皇祐四年,又設廣南東、西路兩個經略司,這是北宋時常設的七路經略司。 南宋時,除廣南東、西兩路仍常設經略司外,沿邊的利州路、湖北路及襄陽府(今湖北襄樊)路也曾設經略司,後廢罷。 部署(總管)司是最高的路級常設統兵機構,長官稱馬步軍(或兵馬) 都部署,後改稱都總管。雍熙三年(986),設高陽關都部署、定州都部署,隨後又設雄州(今河北雄縣)都部署、鎮州都部署、並代都部署等,作為地區防禦的重鎮。宋太宗末年,設環(今甘肅環縣)、慶等州都部署、延州路都部署等。初期都由武將任都部署,以後逐漸改由文官知州(府)兼任,武官則任副都部署。慶曆元年,分陝西為五路,八年分河北為四路,以及河東路,共置十個常設的部署司。長官都部署通常由文官知州、知府兼安撫使者兼任,武官擔任副都部署,有時還兼任安撫副使。 鈐轄司是各路普遍設置的常設統兵機構,僅次於部署司,與部署司職責相同而地位、職權較低,長官為兵馬鈐轄、都鈐轄,是僅次於兵馬都部署(總管)的統兵長官。路級鈐轄也稱「路分鈐轄」,通常由各路首府知州(府)兼任,知州(府)已兼任都部署的路另設「路分鈐轄」,寄祿官(階官)官高資深的稱為都鈐轄,一般的只稱鈐轄。普通州(府)也有設鈐轄的,由知州(府)兼任,後改稱副鈐轄。 都監(監押)則各路、州、府皆設,是具體管軍的長官。路級稱「路分都監」;府、州也設。宋初,文武臣都擔任,後專以武官擔任,有的縣、鎮、寨也設,寄祿官(階官)高的稱都監,低的稱監押。南宋初,曾有部分州(府)由知州(府)兼任,以武官為副都監,不久即罷知州(府)兼任。路分都監(監押)基本上由武官擔任,實際上只是掌管治安、消防的武官。 南宋軍制①《宋大詔令集》卷163《政事》十六《官制四·改武選官名詔》(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宋高宗於建炎元年(1127)五月建立南宋時,北宋原有的軍事體制已瓦解,隨即設立「御營使司」,「簡稱御營司」,「以總齊軍中之政」①,以副相黃潛善兼御營使,同知樞密院事汪伯彥兼副使。六月,又以宰相李綱兼御營使。御營司遂奪樞密院、三衙之權,集軍政、統軍於一身,樞密院幾同虛設。建炎四年六月,罷御營使司,職權歸樞密院。南宋樞密院直接管轄全國軍隊,北宋時樞密院只管軍政,而軍隊由三衙管轄。 紹興三十一年(1161),金軍南侵。宋高宗「親征」,任命親信楊存中為「御營宿衛使」,事權已與建炎時不同,只是宋高宗的「宿衛」使,並協調各抗金宋軍。隆興元年(1163),孝宗再次任命「楊存中為御營使,節制殿前司軍馬」,實際上也只是「宿衛」使②。 北宋三衙分統全國禁軍(北宋正規軍),金滅北宋,京城(開封府)禁軍敗死潰散,三衙只剩少量班、直,隨宋高宗南下。建炎三年十二月,因叛亂而解散。紹興元年(1131)五月,任命「郭仲荀權主管殿前司公事,自巡幸以來,三衙實無兵,名存而已」①。南宋三衙不設正長官時,以「主管殿前(馬軍、步軍)司公事」為長官。紹興五年春,殿前司有兵900多人,馬、步軍司才各有600多人。九月,以解潛部3000隸馬軍司;以楊沂中所部神武中軍約萬人隸屬殿前司,顏漸所部隸步軍司;又將都督府直轄部隊分屬三衙,劉錡的親兵也遙隸步軍司,三衙才有了較大的直屬部隊。紹興七年三月,又將王彥所部的原「八字軍」約萬人併入馬軍司。但南宋主要的軍隊都不屬三衙管轄,這和北宋三衙分管全國軍隊的性質完全不同。南宋軍隊由樞密院直接管轄。三衙只是皇帝的三支親衛軍,楊沂中(存中)主管的殿前司兵及劉錡主管的馬軍司兵,是三衙中兩支較強大的軍隊,先後多次出征,但實際上只是宋軍中兩支較次要的軍隊。乾道七年(1171),馬軍司又移駐陪都(行都)建康府。 北宋咸平三年(1000)六月,初設宣撫使時,只是「訪民疾苦,宴犒官吏」,並無軍事內容。慶曆八年(1048)正月,鎮壓貝州(今河北清河西)王則兵變,文彥博任河北宣撫使,軍事許「以便宜從事」。宣撫使節制軍事成為主要任務,但北宋時都屬臨時性質,事後即撤消。北宋末,李綱任河北、河東宣撫使統軍抗金,李綱「自陳書生不知兵,今使為大帥恐不勝任」②。說明宣撫使早已作為軍事統帥。 南宋建炎三年(1129)五月,張浚任宣撫處置使,以川、陝、京西、湖南、湖北路為轄區;六月,又以杜充為宣撫處置副使,節制淮南、京東、京西路,這是不冠以地區名稱,正、副宣撫使分轄整個抗金地區的軍事,職權大於一般的宣撫使。 同年閏八月,劉光世任江東宣撫使,駐太平州(今安徽當塗)、池州(今貴池),是非執政官的武將任宣撫使之始。宣撫使司通常只稱宣撫司。最著名的莫過於紹興十一年(1141)「紹興和議」前,手握重兵的韓世忠、張俊、①《宋會要輯稿》職官41之79。 ②《宋會要輯稿》職官41之75。 ①《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5,建炎元年五月丁酉。 ②《宋史》卷32《高宗紀》九,卷33《孝宗紀》一,卷367《楊存中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卷10《官制》一《御營使》。 岳飛的三宣撫使,都不設副職(副使、判官)。 北宋時不設宣撫副使,只設判官為屬官。南宋時,宣撫副使有時作為宣撫使的副職,但常單獨建司;宣撫判官已不是屬官,而是低於副使的副職,有時也單獨建司。紹興十年,楊沂中任淮北宣撫副使、劉錡任宣撫判官,實際上都是資歷較低的正職,相互間亦無統屬關係。 北宋制置使都屬臨時性設置,多以武將擔任。南宋建炎元年八月,侍衛馬軍都指揮使郭仲荀「部禁旅從太后行,且制置京東諸盜,應江、淮、荊、浙、閩、廣諸州皆為所隸」,而且「經制使以下並受節制」。以後所設的制置使司,所轄都是一二路或數州。建炎三年七月,發生江州(今江西九江)知州兼江東、湖北制置使張徵「以便宜竭取屬郡之財」,因而同年「詔諸路制置使,惟用兵聽從便宜,余悉禁止」。四年五月,「諸路帥臣(安撫使)見帶制置使並罷」,「惟統兵官如故」①。制置使遂成為路級專職軍事長官,通常也都兼所轄部隊的都統制,職權高於安撫使而低於宣撫使,著名將領岳飛、韓世忠、劉錡等在任宣撫使、副使、判官之前,無不先任置制使。 宋又設沿海制置使,通常由明州知州兼任,為常設機構,有一支海軍,由正副使分任總領、同總領海船,設總領海船所。平江府知府或紹興知府,偶亦以沿海制置使為兼銜,沿海制置使有時併入浙東安撫司。設置兩個沿海制置使時,分駐明州、平江,副使常以武將擔任。武將任沿海制置使時也兼任明州知州,紹興三十一年(1161)的添差兩浙西路馬步軍副總管兼提督海船、兩浙西路通泰海州沿海制置使,則不兼地方官。 另有沿江制置使,岳飛於紹興三年擔任的即是江南西路沿江制置使,置司江州,是臨時設置的機構。常設的沿江制置使,置司於建康府(今江蘇南京),由知府兼任,「專一措置水軍海船」。也常在鄂州設沿江制置司,有時只設沿江制置副使,單獨置司,均由鄂州知州兼任。 建炎四年(1130),南宋朝廷面臨金軍臨江的危急形勢,「假權宜以收群盜」,企圖利用抗金義軍、游寇及部分較小的官軍,分地區獨立抗擊金兵。同年五月,新設鎮撫使,每鎮轄二三州(府),除茶鹽稅收仍由提舉常平司或茶鹽司徵收外,其他路級安撫司、轉運司、提刑司等都撤消,財政收入三年內不上交,但朝廷也不撥錢糧,除知州(府)是鎮撫使提名由朝廷任命,其他官員均由鎮撫使任命,軍事完全由鎮撫使處置,「許以能捍禦外寇(金)顯立大功,特與世襲」。西起利州東路的金州(今陝西安康),東至淮南東路的通州(今江蘇南通),北至原京西北路的河南府(今河南洛陽,實際在伊陽,今嵩縣西南),南至鼎州(今湖南常德)的廣大地區設置了20多個鎮撫使,先後任鎮撫使的,有陳規、解潛、程昌寓、岳飛、王彥、牛皋等近30人。各擁有數量不等的軍隊,少的二三千人,多的以萬計。流寇李成、孔彥舟等雖受命,但叛服無常,先後投降偽齊。不少鎮撫使死於抗金、抗偽齊戰鬥,以及互相攻伐中,有些鎮撫使則轉為南宋正規軍將領或州、府長官。紹興五年四月,金、均(今湖北鄖縣東南)、房(今房縣南)鎮撫使王彥調任荊南(今江陵)知府;並「召荊南鎮撫使解潛赴行在」,「於是諸鎮撫使盡罷矣」②。 ①《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44,紹興元年五月辛亥。 ②《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62,慶曆八年正月丁丑;《宋會要輯稿》職官41之21;《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1《宣撫使》。 第三節宋代禁軍、廂軍、鄉兵(民兵) 北宋禁軍宋代的軍隊可分為禁軍、廂軍、鄉兵和南宋「大軍」(正規軍),禁軍是北宋的正規軍,被稱為「天子之衛兵,以守京師,備征戍」①。宋初,禁軍較少,宋太祖將各地地方兵的精銳收編為禁軍,仁宗時多達80多萬,大多分屯北方,只有很少一部分駐在南方。禁軍分為上、中、下三等,殿前司的捧日(馬軍)、天武(步軍),侍衛馬軍司的龍衛,侍衛步軍司的神衛,稱為上四軍,殿前司的諸班、直從上四軍中選補。 宋代禁軍的編制大體沿襲五代軍制,也在軍號(如龍衛等)下設左、右廂,廂下設軍,軍多者以第一、二編序號,各級長官均為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軍下為指揮,指揮為基層單位,長官為指揮使、副指揮使。每一指揮規定步軍為500人、馬軍400人,但實際上往往少於此數,有的甚至不到300人。指揮下為都,每都為百人,長官馬軍為軍使、副兵馬使,步軍為都頭、副都頭,其下均設十將、將、虞候等,軍士面上也刺軍號名。北宋實行募兵制,家屬居住在軍營內。宋太祖創禁軍更戍法,輪流更戍他地,更戍以指揮為單位,通常一次以三年為期,家屬不得隨行,到期回原駐地,揀選精壯士兵補充上一級禁軍,淘汰老弱士兵降充下一級禁軍或廂軍或退役。禁軍更戍分為屯駐禁軍、駐泊禁軍與就糧禁軍。 屯駐屬正常更戍,大多派往內地州、府,屬當地地方長官知州、知府等管轄。地方州、府都設有兵馬都監或監押,具體負責屯駐禁軍及廂軍等的管理、訓練、調遣,以及當地的治安及處理軍民糾紛等,屯駐禁軍帶有朝廷派駐地方的治安部隊性質。以後禁軍大增,大量禁軍常駐於外地的某一地方,也依更戍法而被派往其他地方,三年或二年、一年回原駐地。 凡是更戍到邊防地區如河北、陝西等地,當地設有駐泊都部署(都總管)或部署(總管),管轄駐泊禁軍,帶有朝廷派往邊境地區的邊防軍性質,凡是武臣專任的駐泊都部署或部署,對於邊防事務可自行處理而不必與知州等地方長官商議。 就糧禁軍有三種情況:一、在當地揀選鄉兵、廂軍中的精壯士兵為禁軍,如陝西「保捷」禁軍,就是「三邊之兵,間因事宜升為禁軍者,是為就糧(禁軍)」,是長駐當地的禁軍。二、如「就糧者本京師兵而便廩食於外,故聽其家往」,是以就糧禁軍的名義長駐外地。三、是臨時將禁軍從缺糧地方移屯糧食豐收地區,情況改變後回原駐地。如「俟將來歲豐,令還京師」①。為了改變原先的兵不知將、將不知兵,造成宋軍戰鬥力不強的狀況,熙寧七年(1074),開始實行「將兵法」,將當地各部分禁軍以及有戰鬥力的廂兵、蕃兵、鄉兵等,混合編組為「將」,將下設「指揮」。每「將」自2000多人至1萬多人不等,通常為5000人左右,設正、副將為長官。全國編為140多將,北方以路為單位,其下以第一、第二序號編制;東南地區統一編①《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8,建炎元年八月丁丑;卷27,建炎三年閏八月己亥;卷29,十一月辛亥。《宋會要輯稿》職官40之4。《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1《制置使》。 ①《宋史》卷167《職官志》七《鎮撫使》;《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88,紹興五年四月丁未。為13將,3200人以下的只設正將。諸將長官統領並訓練本將兵士,以達到將知兵、兵知將,提高戰鬥力,每將在正、副將下設準備將、部將、隊將、訓練官、押隊、使臣等。將兵多數戍守本路,在本路轄區內更戍,但也有一部分將兵到指定的別路更戍,如河北路差一將的將兵出戍河東,東南十三將中有八將仍依規定的路分輪戍。除了系將禁軍以外,沒有編入將兵之內的禁軍,稱為不系將禁軍或不隸將兵內禁軍。此外,首都開封的禁軍稱為在京禁軍,仍按原禁軍編制及更戍制輪戍外地。 北宋廂軍宋初將各地軍隊中精壯者抽調朝廷成為禁軍,不及等者留本地作為地方軍,雖間或出戍外地,但很少進行軍事訓練,主要從事工役或雜役,廂軍因而也稱「役兵」,地方廂軍屬各州、府管轄,廂軍隸屬於宣徽院。廂軍的兵籍歸樞密院,元豐改制後歸兵部。作為地方軍的廂軍,名義上由侍衛馬軍司、步軍司管轄。 首都的廂軍,服工役、雜役於首都開封的步驛、諸城門等的,屬開封府;服役於朝廷的諸司庫務司、東西八作司、金明池雜役、作坊、內酒坊等七八十個部門的,分別隸屬於三司、各提舉司;元豐改制後,則分屬太常、太僕、太府、光祿、司農諸寺和軍器、少府等監,以及侍衛步軍司、樞密院、兵部等,承擔著從造酒到修城等各種工役、雜役。 地方的廂軍,大多以其所從事工役作為軍號,如橋道、開河、開道、采造、裝卸、司牧、作院、水磨、酒務、壯城、牢城等,都是專門的役軍。也有以壯武、武捷等眾多軍號命名的廂軍,則主要是作為地方軍,需要時也從事雜役、工役。 廂軍主要作為役兵,很少進行軍事訓練。明道二年(1033),「樞密使王曙言:天下廂軍止給諸役,而未嘗教以武技,其中頗有材勇之人,宜漸加訓習,以升隸禁軍」。是廂軍教閱之始,以後教閱過的廂軍不斷升為禁軍。慶曆二年(1042)以前,所有經過教閱的廂軍都升為禁軍,如「河東本城兵士系教閱者,並升為禁軍」。差不多同時,又開始專門設置「教閱廂軍」,「置福建、廣南東·西路諸州教閱澄海軍(廂軍)各兩指揮」。「雖曰廂軍,皆予旗鼓訓練戰守之役」②。以後各地陸續設置,冠以威勇、壯武等軍號,按禁軍規程訓練而免服工役、雜役,成為地方正規軍,以後仍不斷升為禁軍。南宋禁、廂軍北宋滅亡,北方的禁軍、廂軍幾乎全都潰散。南方的禁軍、廂軍大體仍保留,一部分禁、廂軍撥隸「大軍」(南宋的正規軍習稱為「大軍」)。不僅多數廂軍仍是地方軍、役兵,多數禁軍實際上也淪為地方軍、役兵。 宋代鄉兵(民兵) ②《宋史》卷187《兵制》一《禁軍》。本節及下節,參見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中華書局1983年版。 北宋初期,各地設置鄉兵,河北、河東有神銳、忠勇、強壯,河北有忠順、強人,陝西有保毅、寨戶、強人、強人弓手,河東、陝西有弓箭手,河北、河東、陝西有義勇,麟州(今陝西神木北)有義兵,川峽有土丁、壯丁,荊湖有弩手、土丁,廣南有槍手、土丁、壯丁等鄉兵。 鄉兵通常實行徵兵制,如「咸平三年(1000),詔河北家二丁、三丁籍一,四丁、五丁籍二,六丁、七丁籍三,八丁以上籍四,為強壯。五百人為指揮,置指揮使;百人為都,置正、副都頭二人,節級四人。..借庫兵(兵器)給糧訓練,非緣邊即分番迭教,寇至悉集守城,寇退營農」。由於徵兵制鄉兵是強制性的,因循既久,逐漸廢罷。仁宗時,鄉兵的神銳、忠勇、強壯諸軍早已廢罷,忠順、保毅等軍也所剩無幾。康定元年(1038),下詔陝西、河北、河東建立與補充「強壯」軍,成為三個地區主要的鄉兵。慶曆二年(1042),又下詔選揀其中的十分之七為「義勇」;治平元年(1064),陝西也仿設義勇,當時河北有近15萬,河東有近8萬,陝西有近14萬,「強壯」遂名存實亡,「義勇」成為三路的主要鄉兵。 也有一部分鄉兵實行募兵制,景德二年(1005),知鎮戎軍(今寧夏固原)曹瑋首先在轄區內招募,稱為弓箭手,「人給二頃(田),出甲士一人,及三頃者出戰馬一匹」①。以後鄜延、環慶、涇原和河東四路,也都以田招募弓箭手,弓箭手都是當地人,勇敢強悍,熟悉地理環境,通曉西夏語言,戰鬥力遠較北宋禁軍為強,除了發冬服外別無報酬,只是領得一份田地並免除稅、役,官府另準備衣甲以備戰時之用。慶厲時已發展到192指揮,3.2萬多人。以後又招募當地少數民族為蕃弓箭手,弓箭手遂有蕃漢之分,實行將兵法後編入諸將下。南宋初,部分漢弓箭手隨韓世忠等南下,參與抗金戰爭。廣南的槍手、土丁、峒丁,湖南的弩手和福建的鄉丁、槍手等,以後也參照弓箭手辦法實行,有的給田,但大多不給田,而是以免除稅、役作報酬。鄉兵通常稱為民兵。 熙寧三年(1070),實行保甲法,十家為一保,設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設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設都、副保正。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可以自置弓箭等一般武器和學習武藝,每一大保每夜派五名保丁巡夜,維護本地治安,此制逐漸推行到全國,保甲事務由司農寺主管。據熙寧九年(1076)統計,全國的保甲民兵達693萬多人。次年,統計經過教閱訓練的有56萬多人,分屬開封府、河北、河東及陝西諸路。此外,河北、河東和陝西諸路,還有義勇24萬多人,未編入保甲。經過教閱訓練的保甲民兵和義勇隸屬於兵部,政令屬樞密院。以後,廣東、廣西的沿海、沿邊地區,以及其他各路的山區,也對保甲民兵進行訓練,到北宋末年,保甲民兵大多經過教閱訓練。元豐四年(1081),將保甲推行到河北、河東、陝西諸路原實行「義勇」的地區,遇到兩種民兵徵兵方法不同的問題,因而變通為「保甲,以家聯保,以丁聯兵,小保長以上緣兵置」①,不同於內地的小保長以上以戶數設置的辦法。其他原實行各種民兵的地區,大多仍實行原有的民兵制度,只是再按照保甲法的要求,將其中一部分略加編排,即作為保甲民兵。蕃兵、強人①《文獻通考》卷152《兵考》四;《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66,皇祐元年二月辛未。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13,明道二年十一月己未;卷137,慶曆二年九月乙巳、壬子。在與西夏接壤的陝西四路和河東路西部地區,編組少數民族的部族兵,稱為「蕃兵」。北宋初期,實際上只有一部分與北宋地方官府保持較密切的關係,如「涇原路熟戶萬四百七十餘帳之首領,各有職名。曹瑋帥本路,威令明著,嘗用之以平西羌」①。鄜延路金明縣(今陝西安塞北)李士彬世代任北宋的蕃兵首領,抗禦西夏,康定元年(1040)為西夏所襲殺。次年,王堯臣提出重組蕃兵後,蕃兵成為宋軍的主要兵種之一。陝西四路的蕃兵,分為蕃兵與強人,蕃兵使用官馬;而強人使用自備馬,稱為壯馬。治平二年(1065)時,蕃兵集中在鄜延路,計1.4萬多人;四路強人計9.1萬多人,兩者合計10萬多人。各路蕃兵設軍、城、鎮、堡、寨等;其下:秦鳳路又有門、大部族、小族、姓之設,鄜延路則分族,涇原路則以族設甲,環慶路則分為若干隊,都以部族為基礎編排。按部族大小,大首領為都軍主,其次有軍主、副軍主、都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軍使、副兵馬使,作為各級蕃兵長官。立功後另授刺史、諸衛將軍,及諸司使、副使和承制至殿侍(大小使臣)銜。治平四年,秦州(今甘肅天水)開始招募蕃兵弓箭手,蕃兵弓箭手,逐漸成為蕃兵主要形式。熙寧七年(1074),王韶在河州(今臨夏)「募蕃兵弓箭手,每寨三指揮或至五指揮,每指揮二百五十人,人給田百畝」,已按照禁、廂軍建制組織蕃兵。行「將兵法」,蕃、漢弓箭手又分別編入各將。次年,頒布「蕃兵法」,規定:「並選年二十以上,本戶九丁以上取五丁,六丁取四丁,四(《宋史·兵志》作五)丁取三丁,三丁取二丁,二丁取一丁,並刺手背,..每丁十人置一十將,隨本族人數及五十人置一副兵馬使,..即一族不及五十人者,三十人以上亦置一副兵馬使,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將」①。以及一百人以上,設置指揮使、副指揮使、軍使等的規定,元豐六年(1083),熙河蘭會路將蕃兵單獨編將,其基層單位仍以部落編制。元祐元年(1086),又推行到陝西其他四路。元符二年(1099)起,除個別地方外,取消蕃兵單獨設將的措施,而改為以城、寨為單位編入各將。 ①《宋史》卷190《兵志》四《鄉兵》一。 ①《宋會要輯稿》兵2之23。 第四節 南宋「大軍」 南宋「大軍」 建炎元年(1127)五月,南宋設御營使司,由宰相、執政兼任御營使、副使,統管為數不多的軍隊,是南宋正式建立正規軍的開始,南宋人習稱為「大軍」,以區別於已潰散的原北宋正規軍「禁軍」,南方的禁軍除部分編入「大軍」外,實際已降為地方軍、役兵。 御營使司以王淵任「都統制」為統兵長官,劉光世任「提舉一行事務」 為首佐官,下設前、後、左、右、中五軍,設「統制」為統兵官,以張俊為前軍統制、韓世忠為左軍統制等。建炎三年六月,曾定每軍1萬人,分為10將。建炎三年四月,劉光世升為太尉、御營副使,另設御營副使司,其部屬因無所隸屬,稱為御營副使司軍、「太尉兵」。與此同時,韓世忠升任御營左軍都統制、張俊升任右軍都統制。七月,任命地位較低的後軍統制辛企宗為御營使司都統制,引起兩人不滿,遂改兩人所部為御前左軍、右軍,御營軍仍分為五軍,但實際上已降為次要軍事力量。 建炎四年六月初,撤消御營使司,兵權歸樞密院,御前副使軍首先改為御前巡衛軍,劉光世任都統制;改御前軍為神武軍、御營軍為神武副軍。又開始將較小的部隊及收編的抗金義軍及流寇,改編為一二十個鎮撫使軍。神武軍不設總長官,以韓世忠任神武左軍都統制、張俊任神武右軍都統制,均不設副職;前、中、後三軍實力較弱,統帥只稱統制。以後中軍統制楊沂中兼任提舉宿衛親兵,實際成為親衛軍,其時三衙已名存實亡。實力較小的神武副軍,設都統制為長官,下屬前、後、中、左、右五軍只設統制為長官。 紹興二年(1132)二月,南宋朝廷又將一些小部隊,編為「御前忠銳軍」,隸屬於名存實亡的侍衛步軍司,初建時分為7將,後增為10將,每將兵力最初以原所部為限,大多只有一二千人,御前忠銳軍後來主要歸併於韓世忠、張俊等部及地方帥司(安撫使司)等,「後獨留忠銳第五將在朝廷,餘九將撥並。故忠銳第五將至今猶屬朝廷也」②。紹興末,李師民任御前忠銳軍正將,劉舜謨曾任忠銳第五副將(原作副將軍,軍字衍)。徐夢莘所說「至今猶屬朝廷」,可能已是光宗紹熙五年(1194)前不久。 紹興五年,宋廷對軍隊進行整編。四月,首先撤消鎮撫使軍。 九月,以最後一個鎮撫使解潛所部撥隸馬軍司;十二月,神武中軍撥隸殿前司,以顏漸所部撥隸步軍司,組建新的三衙軍。王彥所部編為前護副軍,不久也撥隸馬軍司。又以「神武系北齊軍號,久欲釐正」為名,改稱「行營護軍」,改韓世忠所部神武左軍(神武前軍已先撤消併入神武左軍)為前護軍,岳飛所部神武后軍為後護軍,張俊所部神武右軍為中護軍;同時以劉光世所部御前巡衛軍為左護軍,四川宣撫副使吳玠所部為右護軍,集中了南宋五支最強大的軍隊。 五護軍統帥都任宣撫使、宣撫副使、制置使,唯一級別較低的是京西、湖北制置使岳飛,次年三月升為宣撫副使(後升宣撫使),因此,行營護軍②《宋史》卷191《兵志》五《鄉兵》二《蕃兵》。 習稱宣撫使軍。五護軍由宣撫使或副使直接統領,設提舉一行事務、同提舉一行事務,作為首佐官,有時代行主帥職權,指揮各統製作戰。而都統制的設置成為特例,劉光世於紹興七年罷職後,才任王德為左護軍都統制、酈瓊為副都統制為統軍長官。酈瓊叛降偽齊後,王德雖隸屬淮西宣撫使張俊,但仍稱左護軍都統制,紹興十年改任淮西宣撫使司都統制,左護軍編制撤消。紹興九年春,四川宣撫使吳玠病重,才任命吳玠為右護軍都統制。吳玠死後,四川宣撫使與右護軍各設都統制為統兵官。只有韓世忠、張俊、岳飛仍任宣撫使兼前護軍、左護軍、後護軍的統兵官,史稱三宣撫使軍。岳飛、韓世忠、張俊、楊沂中等軍,南宋習稱為岳家軍、韓家軍、張家軍、楊家軍等。 宋金戰場的形勢越來越有利於南宋,「柘皋之戰」,表明依靠楊沂中、劉錡等次要將領各自所統的二三萬部隊,已能抵擋住金軍主力的南侵。在宋高宗看來,當時宋、金「強弱相當,如是而和者,彼有休兵之意」①,是向金乞和的最好時機。但是,岳飛、韓世忠堅決抗金的意志,成為乞和的重大障礙,奸相秦檜採納范同的獻計,以賀柘皋之捷對三大將論功行賞為名,乘機奪他們的兵權。同年四月,韓世忠、張俊升任樞密使,岳飛任樞密副使,三宣撫使司並罷,原前護軍、中護軍、後護軍的編制也被取消,前護軍改為建康府駐紮御前諸軍,稱建康都統司;中護軍改為鎮江府駐紮御前諸軍,稱鎮江都統司;後護軍改為鄂州駐紮御前諸軍,稱鄂州都統司,都稱為「屯駐大軍」。 紹興十年五月,起用宿將劉光世為三京招撫處置使,次年罷職,其部屬後被改編為池州、太平州駐紮御前諸軍,置司池州,稱池州都統司。是為最早的「御前諸軍」四都統司。 紹興十七年,吳璘部右護軍改稱御前諸軍,稱興州(今陝西略陽)都統司;次年,楊政所部四川宣撫司軍也改為御前諸軍,稱興元(今漢中)都統司;在此前後,金州(今安康)駐軍也改稱「御前諸軍」,統兵官職位較低,稱「節制屯駐御前軍馬」。 紹興三十年,金州「節制屯駐御前軍馬」升為都統司;以荊南知府兼節制屯駐御前軍馬,隨後升為都統司;又置江州都統司。九個都統司中,以原韓世忠、張俊、岳飛、吳璘所部組建的鎮江、建康、鄂州、興州四都統司所統御前諸軍最強大。 乾道九年(1173),鄂州、荊南兩都統司合併,置司鄂州。淳熙四年(1177),又採取都統司駐鄂州,稱鄂州江陵府都統司,不設副都統制;副都統制駐江陵(原荊南),單獨置司,稱鄂州江陵府副都統司,實際上又分為兩司。開禧三年(1207),沔州(興州改)都統司不設副都統制;另設沔州副都統制司於利州(今四川廣元),後改稱利州副都統制司,實際上也分為兩司。這樣形成了共10個由樞密院管轄的都(副都)統司統率的南宋「大軍」(正規軍)體系。 各屯駐大軍都分兵戍守轄區州縣,而荊南(江陵)都(副都)統制司所轄七軍,春夏三軍出戍、秋冬四軍出戍襄陽,家屬全留荊南(江陵)。淳熙十年(1183)前後,以1萬人帶家屬戍襄陽,而留8000人於江陵。嘉定十年(1217),又將留駐江陵的副都統制和留駐的8000人以及家屬也全部調往襄陽,江陵只設留守機構,江陵副都統制司也移駐襄陽,襄陽已成為荊湖北部①《宋史·兵志·鄉兵·蕃兵》;《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70,熙寧八年十一月壬午。重鎮,後在抗擊蒙軍戰爭中起著重要作用。南宋還有獨立設置的御前水軍都統制,沿江各大軍設有水軍,設統制為長官。 南宋「大軍」軍制南宋正規軍(大軍),自御營司軍設都統制為最高統兵官起,都統制系列遂成為正式的軍官官名;而原先的都指揮使系列只適用於已降為親衛軍的三衙,都總管系列只適用於地方軍。都統制下有時設副都統制,偶設同都統制為副長官,下設提舉一行事務為首佐官,有時設同提舉一行事務為副首佐官,需要時可以代行都統制職權。 南宋「大軍」(正規軍)的番號先後有御營、御前、神武、行營護軍以及三衙軍等,都採用前、中、左、右、後五軍系列編制,各軍(除宣撫使時期外)軍隊多的設都統制,軍隊少的只設統制為長官。各軍內部以及後來的各屯駐大軍,其下也設前、中、左、右、後軍,軍隊多的還增設選鋒軍、游奕軍、摧鋒軍、勝捷軍、破敵軍,有時還有水軍等;各大將還設親兵,如韓世忠、岳飛的背嵬軍,劉光世的「親兵(部落)」,張俊的「銀槍親兵(親隨)」等,均設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為統兵官,有時也設都統制為統兵官,部隊少或統兵官職階低的,只稱統領、同統領、副統領,或設統制為正長官,統領為副長官。軍下設「將」以第一、第二等序列,通常設正將、副將、準備將各一員為統兵官。 各番號軍及屯駐大軍下的五軍等,每軍兵力少的只有1000人,而左護軍前軍統制王德所部有5700多人,興州都統制司的中軍達7800多人,每軍至少轄兩將。每將少的只有500人,興州都統制司右軍的三將共轄4300人,平均每將達一千四五百人。 軍和將是南宋「大軍」編制的基本單位,除「御前忠銳軍」直接以「將」作為基本單位外,各番號軍及屯駐大軍都以軍為基本單位,通常只列軍數,但也有軍、將數都列,如宋孝宗時鎮江都統司為七軍三十三將4.7萬人,其中水軍為三將5000人,其餘六軍各為五將7000人。 將下設隊,每隊50人,有擁隊、押隊、旗頭等。將與隊之間,有的還設「部」,有部將。 第五節 遼朝的軍制 軍事體制 遼朝皇帝是國家軍政的最高決策者,也是最高的軍事統帥。北樞密院既是北面官系統的宰輔機構,又是全國最高軍政機構。它稟承皇帝的旨意,處理軍機,統御全國的軍事力量。南樞密院雖然是南面官系統的宰輔機構,但並不處理漢地的軍務,不領漢軍。 北樞密院之下,北、南宰相府具體負責部族的軍民事務,諸行宮都部署司掌管各宮衛的軍民事務。部族、宮衛都是軍政合一的單位。殿前都點檢司具體負責宿衛行宮。五京留守司分領五京州縣漢軍、渤海軍,南京(今北京)置有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統率本地區的漢軍。漢地各州的節度使,包括部分刺史,兼掌軍民政,統領管內的節鎮兵、鄉兵,有的還兼領禁軍。節度使司下設馬、步軍指揮使司,專掌節鎮兵。 除契丹腹里地區外,遼朝將全國劃分成幾大邊防軍區,分置軍政機構,統馭本軍區所有的蕃漢駐軍。 設在邊疆多民族地區的邊防軍政機構稱招討司或統軍司(契丹語稱詳穩司)。西南路招討司,負責遼夏及本路的遼宋邊防,鎮遏党項、吐谷渾、突厥等屬部。西北路招討司,負責鎮遏漠北阻卜(韃靼)系統各部,故其長官又稱阻卜都詳穩。烏古敵烈統軍司,掌管臚朐河(今克魯倫河)流域烏古、敵烈等屬部分布區的防務。東北統軍司,負責對女真、五國、達魯虢等東北部族的防務。東京(今遼寧遼陽)統軍司,鎮遏渤海、熟女真等族,負責對東部高麗的邊防。招討司、統軍司統領軍區內駐軍及部族,主持邊務,穩定邊疆,並掌管境內屯田和群牧,其下分置若干兵馬司(詳穩司),分鎮邊疆要地。如東北統軍司下轄黃龍府(今吉林農安)兵馬都部署司、北女真兵馬司(別稱咸州兵馬詳穩司)等軍政機構,南女真兵馬司(別稱湯河詳穩司)則是東京統軍司的下屬機構。 負責南面遼宋邊防的最高軍政機構是南京兵馬總管府(興宗重熙四年,1036,改稱都元帥府),一般由南京留守兼任兵馬總管(都元帥)。下設南京統軍司、南京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司兩個統兵機構,前者領契丹、奚、渤海兵,後者領漢軍①。在東起涿、易,西跨應、朔等州的遼、宋沿邊地區,遼朝置西南面安撫司,專司邊務,處理雙邊交涉。這是仿照宋朝的河北沿邊安撫司設置的,初名招安司,澶淵盟好後,改稱安撫司。因治所在飛狐(今河北淶源),故又曾稱易州飛狐兵馬司①。 遼朝的軍事指揮權牢固地掌握在契丹貴族手中,各級軍政機構、蕃漢軍隊的中高級將校主要由契丹人擔任。少數受到契丹貴族集團賞識的奚、渤海、漢族人,才能領兵為將。雖然漢族官僚在遼朝政權中的作用日漸重要,但除韓德讓等個別「胡化」漢人外,漢人長期無權參與軍政。直到遼金戰爭中遼軍潰敗,天祚帝方起用張琳徵調漢軍東征,張琳雖身任北面官之南府宰相,①《三朝北盟會編》卷155,紹興三年九月。是書成於紹熙五年。又李捧軍於紹興三年四月與崔增並受韓世忠節度,據有關資料推測李捧為第五將,李振為第三將。 ①《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84,紹興十一年十月庚午。 仍對「舊制,凡軍國大事,漢人不與」,心有餘悸①。 朝廷宿衛軍遼朝的軍隊,按其徵集和編組系統,大體可分為朝廷宿衛軍,部族軍,五京州縣漢軍、渤海軍及屬國軍四種類型。按其軍事職能,包括朝廷行宮宿衛軍和地方鎮戍軍兩大系統。 遼朝雖然建有五京,但皇帝及朝廷官屬並不定居京城,仍然四時逐水草遷徙。皇帝的行在所——捺缽,皇帝起居的氈帳——斡魯朵(漢譯宮帳、御帳、牙帳、行宮),作為遼朝的政治中心和中樞決策地,必須布置重兵宿衛,因而「未有城郭、溝池、宮室之固」,反以「氈車為營,硬寨為宮」②。所以,遼朝的朝廷宿衛軍有別於中原皇朝式的宮城宿衛,而是「遷徙往來無常處,以兵為營衛」,且「無日不營,無在不衛」①。 遼朝的宿衛軍,前期以左、右皮室軍為主,中、後期以宮分軍為主。此外,包括護衛、祗候郎君等御帳官。 皮室軍的淵源可追溯到遼建國前部落聯盟首長的親兵群,阿保機為夷離堇、于越時,帳下有眾多的親兵。907年,時為後梁開平元年,他即可汗位,進一步擴建侍衛親兵,建立了御帳親軍——皮室軍,時稱「腹心部」。《遼史·百官志·北面軍官》記載:「皮室軍自太祖時已有,即腹心部是也」,「太祖以行營為宮,選諸部豪健千餘人置為腹心部」。從前的親兵首領耶律曷魯、蕭敵魯等繼續總領腹心部,「典宿衛」②。繼他們之後,耶律老古參加平定諸弟之亂,「以功授右皮室詳穩,典宿衛」。天顯初,耶律頗德「為左皮室詳穩,典宿衛」③。由於宿衛任務的加重,皮室軍的編制也在擴大。至遲在阿保機建國之初(916),皮室軍已分為左、右兩部,分掌宿衛。在阿保機戰勝反對勢力、稱帝建國的鬥爭中,皮室軍起了決定性作用。 遼太宗進一步擴編皮室軍,「益選天下精銳,置諸爪牙」①。遴選範圍超出諸部,州縣漢軍也在其列。據明代《宣府鎮志》載,天顯十一年(936),「契丹籍奉聖州(今河北涿鹿)兵為親軍」(原註:時契丹主選州郡精甲置諸爪牙為皮室軍)。遼太宗在位期間,皮室軍多達3萬人。此外,述律太后「從太祖征討,所俘人戶有技藝者置之帳下,名屬珊,蓋比珊瑚之寶」②,屬珊作為她的投下私屬戶,組成屬珊軍,盛時達2萬人。皮室、屬珊並稱「御帳親軍」,在遼初政治舞台上充當著重要角色。 左、右皮室軍又別稱北、南皮室軍。《遼史·百官志》將左、右、北、南皮室軍並列,實屬錯誤。作為御帳親軍,二皮室軍以宿衛行宮為職責。世宗天祿末,耶律察割發動行宮叛亂,右皮室詳穩耶律屋質「喻禁衛長、皮室等同力討賊」,是平息叛亂,迎立穆宗的主要人物。穆宗遇弒,右皮室詳穩①余靖:《武溪集》卷8《契丹官儀》。 ②《遼史·蕭文傳》,《遼史·百官志·南面邊防官》;《全遼文》卷6《耿延毅墓志銘》。①《遼史·張琳傳》。 ②《遼史·百官志·北面御帳官》。 ③《遼史·兵衛志·序》,《遼史·營衛志·序》。 ①《遼史·耶律覿烈傳》載,阿保機即汗位,「兄曷魯典宿衛」。《耶律曷魯傳》謂總領腹心部。②《遼史·耶律老古傳》,《遼史·耶律頗德傳》。 蕭烏里只因為「宿衛不嚴」被治罪③。皇帝親征,皮室必隨駕從征。神冊末年,遼太祖南略燕趙,右皮室詳穩耶律老古隨征,戰死於雲碧店。太祖親征渤海,右皮室詳穩耶律朔古從征。 遼中期以來,皮室軍的職能發生了變化。這首先體現在頻繁執行征伐任務,轉為朝廷直轄的機動作戰部隊。皇帝親征,皮室軍雖然仍屢被命從征,但已經與早期有所不同,它已經不是扈從皇帝的衛兵。如遼聖宗統和四年(986),宋太宗北伐,聖宗母子親征,左皮室詳穩蕭排押從征,河北解圍後,聖宗「詔遣詳穩排押率弘義宮兵及南、北皮室、郎君、拽剌四軍赴應、朔二州界」④,支援樞密使耶律斜軫收復山西失地。外出征戰之外,平時皮室軍就奉命屯駐於軍事要地。道宗咸雍末,遼宋爭河東地界,左皮室詳穩蕭迂魯奉詔「兼統兩皮室軍屯太牢古山」遏宋;遼末,皮室軍駐防於燕北①。 皮室軍久駐邊地,其屯戍、生產、生活方式也就開始接近於部族組織,逐漸成為單獨的一部,只是它始終由朝廷直轄②。 繼皮室軍之後,行宮宿衛的任務主要由宮分軍承擔,宮分軍成為真正的御帳親軍。遼興宗重熙年間三使遼廷的宋人余靖,在其《契丹官儀》中記載:「胡人從行之兵,取宗室中最親信者為行宮都部署以主之,其兵皆取於南、北王府,十宮院人充之。」十宮院人即宮分軍。南、北王府即五院、六院部,遼廷視之為二院皇族,多所倚重。但是二部出軍宿衛行宮,僅見於此,當續考。 宮分軍徵集自諸宮分(斡魯朵)。據《遼史·營衛志》記載,斡魯朵民戶分正戶和蕃漢轉戶兩種,每宮丁男也相應被分成正丁、蕃漢轉丁,宮分軍就由這兩類丁男組成。遼朝十二宮一府計有正戶8萬,蕃漢轉戶12.3萬,共計20.3萬戶。按每戶出二丁估算,約合宮丁40.6萬。遼制,丁男皆隸兵籍,所以40.6萬宮丁都屬於宮分軍,其中包括10.1萬最精銳的宮衛騎軍。宮分軍按不同的宮分編制,每宮自成一軍。 各宮分設官置府,「各有民戶,出兵馬」③。官使扈從行宮,率宮分軍擔負宿衛任務。因而時人稱之「掌綰版圖、撫綏生齒」,並「兼領禁衛」①,「綰天子之宮廷」②。宮分軍「入則居守,出則扈從,葬則因以守陵」③。遼中期以來,取代皮室軍成為強幹弱枝,宿衛行宮的主力。如遼道宗清寧九年(1063),皇太叔重元父子發動行宮叛亂,宮分軍、宮官在鎮壓叛亂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敦睦宮使耶律良與南院樞密使耶律仁先、知北樞密院事耶律乙辛等,「率宿衛士卒數千人御之」④。永興宮使耶律撻不也以平亂有功賜定亂③《遼史·兵衛志·御帳親軍》。 ④《遼史·國語解》屬珊條。 ①《遼史·耶律屋質傳》,《遼史·景宗紀》保寧元年二月。 ②《遼史·聖宗紀》統和四年五月,參見《蕭排押傳》。 ③《遼史·蕭迂魯傳》。據史願《亡遼錄》載,遼朝南京道諸軍有南、北皮室司。又據《契丹國志》卷11《天祚皇帝》中,保大二年六月,燕王耶律淳據守南京,四軍太師蕭幹建議籍「嶺外南、北大王、乙室王、皮室、猛拽剌司」諸部軍。 ①參見楊若薇:《契丹王朝政治軍事制度研究》第三篇第一章,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②《文獻通考·四裔考·契丹》。 ③《全遼文》卷6《韓橁墓志銘》;卷8《耶律仁先墓志銘》,載仁先為崇德宮使,「總轄圖般,兼領禁衛」。④《全遼文》卷6《耿延毅墓志銘》,載延毅由昭德軍節度入授永興宮崇德宮都部署,死於宮使任上。卷5功臣,宮分人急里哥、霞抹等因功加上將軍。 當然,扈從行宮並不需要動員全體宮分軍,只需其中的一部分,一般在萬人左右,實行輪番宿衛。其餘的宮分軍繼續在份地內從事生產,並承擔守衛先帝陵寢的責任。作為遼朝軍隊的基本成分之一,宮分軍除擔負宿衛任務外,還負有出征和屯戍邊地之責,《遼史·兵衛志·宮衛騎軍》載,「有兵事,則五京、二州各提轄司傳檄而集,不待調發州縣、部族,十萬騎軍已立具矣」①。實際上,宮分軍畢竟以輪番宿衛行宮為首要任務,並非攻城略地的主力部隊,外出征伐還主要靠以五院、六院、乙室、奚部為主力的部族軍。皮室軍和宮分軍,人們往住混為一談。遼太祖擴充親兵組織,建立腹心部(皮室軍),以及組建弘義宮,均在他即汗位之初。《遼史·兵衛志》記載,弘義宮是在太祖「親衛缺然」的情況下,「簡天下精銳,聚之腹心之中」而建的。《營衛志》又說,弘義宮乃「以心腹之衛置,益以渤海俘、錦州戶」。所以,人們自然把腹心部(皮室軍)與弘義宮等同起來,並進而認為,皮室軍就是宮分軍,或宮分軍包含了皮室軍。僅就太祖朝而言,腹心部(皮室軍)確屬弘義宮分戶的一部分,選自各部族,專司宿衛。遼太宗重新組建自己的御帳親軍,於部落、州縣精選3萬人組成皮室軍。此後,皮室軍就獨立於宮分之外而存在,逐漸演變成一種新的社會組織。 後來,皮室軍長期屯戍地方,部落化愈趨明顯。它與徵集自宮分戶的宮分軍顯然是兩支不同的武裝力量。證諸史實,統和四年(986),蕭排押赴援山西,所部兵馬同時包括永興宮分軍和左右二皮室軍。從領導體制看,皮室軍詳穩統領皮室軍及其家屬,而宮分軍則由行宮都部署統領,戰時或委任諸宮院兵馬都部署統率出征的宮分軍②。再從軍事職能看,遼中期以來,二皮室軍長期屯戍邊地,宮分軍則主要宿衛行宮,只以部分軍隊承擔戍邊任務。行宮宿衛軍的人數,《遼史·營衛志·行營》的記載是「宮用契丹兵四千人,每日輪番千人祗直」。這也許是遼聖宗以前或聖宗初年的情況。據聖宗統和年間降宋的遼朝供奉官李信報告,宿衛行宮的衛士是5600餘人③。道宗清寧四年(1058),使遼的宋人王易在其《重編燕北錄》中記作1萬人。在行營地,士兵環繞牙帳,具體的布置是:「皇帝牙帳以槍為硬寨,用毛繩連繫。每槍下黑氈傘一,以庇衛士風雪。槍外小氈帳一層,每帳五人,各執兵仗為禁圍。」①禁圍分大小兩重。據王易所見,「小禁圍在大禁圍外東北角,內有氈帳二三座。大禁圍每一面長一百一十步,有氈帳十座,黑氈兵幕七座。大、小禁圍外有契丹兵甲一萬人,各執槍刀、旗鼓、弓箭等」。小禁圍應是御帳的所在,大禁圍是其他諸行宮的所在。 執事於御帳內的護衛和祗候郎君,則是皇帝的貼身衛士,二者以契丹貴《耿延毅妻耶律氏墓志銘》謂延毅「出則分諸侯之戎閫,入則綰天子之宮廷」。①《遼史·兵衛志·宮衛騎軍》。 ②《遼史·道宗紀》二,清寧九年七月。 ③撰者認為,宮分人依其族屬,北方遊牧民族被編於石烈、瓦里、抹里、閘撒等部落式組織內;而農耕定居的漢、渤海人被安置於堡寨、城郭、州縣,由設在各地的諸宮提轄司管理。宮分官也分南北兩面官,各宮部族、蕃戶,統以北面官,而漢人、渤海人統以南面官。所以說,徵兵宮分,光傳檄諸宮提轄司還不夠,還必須傳檄諸宮所轄的石烈、抹里等機構,才能調動起十萬宮衛騎軍。事實上,宮衛騎軍主要出自契丹人和蕃戶,漢人宮分軍多為步兵。 ①據《全遼文》卷5《王悅墓志銘》記載,統和年間,王悅曾任諸宮院兵馬副都部署參加南征。族子弟為主,也有奚、漢、渤海貴族、品官子弟。護衛重在保衛安全,更強調護衛能力,在體魄、技藝上要求更高。而祗候郎君重在祗候,負責皇帝行宮的日常生活起居,並執行有關公務。在緊急狀態下,自然也承擔宿衛之責。地方鎮戍軍遼朝的地方鎮戍軍,主要是部族軍和五京州縣漢軍、渤海軍。大致而言,遼朝的西北、西南、東北邊區,主要由部族軍屯戍,兼有少量漢軍、渤海軍。東京地區以渤海軍為主,漢軍、部族軍為輔。長城沿線北側的半耕半牧地區,由部族軍鎮戍,長城以南地區主要以漢軍鎮戍,也雜有少量部族軍。 遼朝各部族「分地而居,合族而處」,集生產、行政、軍事職能於一體,部民「勝兵甲者即著軍籍」,兵民合一,「有事則以攻戰為務,閒暇則以畋漁為生」②。每個部族就組成一支軍隊。各部貴族子弟還組成舍利郎君軍,擔負偵候任務的軍士組成拽剌軍。各群牧場的牧民組成群牧軍,也類似部族軍。部族軍的軍事任務主要是戰時出征及平時戍邊。遼朝每逢舉兵,要從諸道徵兵。部族軍,尤其是四大部族軍,多在選中,且是衝鋒陷陣的主力部隊。戰事結束,遣返各部。 平時,部族軍輪番戍邊。戍邊成為部族軍當仁不讓的職責,所謂「眾部族分隸南、北府,守衛四邊」。部族與斡魯朵、捺缽並列,成為遼朝「以武立國」的基礎。即所謂「有遼始大,設制尤密。 居有宮衛,謂之斡魯朵,出有行營,謂之捺缽;分鎮邊圉,謂之部族..立國規模莫重於此」①。 每個部落一般分為戍守戶(行者)和留後戶(居者)兩部分,輪番戍邊②。戍守戶即「邊防■戶」,包括戍軍及其家屬的全部或部分,「生生之資,仰給畜牧」,戍邊與生產相結合,保持兵民合一的傳統。留後戶則「番居內地,歲時田牧平莽間」①。各部大王或節度使、都監統帥戍軍鎮戍邊地,司徒負責管理留後戶,並為前方戍軍提供必要的後勤服務。 根據各部的實際情況及邊防的需要,部族的鎮戍區有的與份地相近或戍守本部,有的則遠離本部戍守境外。前者如薛特部和撒里葛部,二部皆「屯駐本境」。後者如突呂不部,留後戶放牧於長春州(隸上京道,今吉林前郭爾羅斯縣)西,戍軍卻隸屬於西北路招討司。奚部的分布區位於中京道,戍區卻隸屬於東北統軍司②。 五院、六院、乙室三大王部自東至西一線排開,戍守於長城以北的半耕半牧區,負責對北宋和西夏的邊防。如此布置,既方便了部民的放牧生產,又能在緊急時刻迅速南下執行作戰任務。同時當有監視、威懾燕雲地區漢軍的戰略意圖。 遼宋澶淵盟好之後,遼廷加強了對漠北民族地區的統治,建立了一系列②《續資治通鑑長編》卷55,宋真宗咸平六年七月。 ①《遼史·營衛志·捺缽》。 ②《遼史·營衛志·部族》上,《營衛志·序》。 ①《遼史·兵衛志·眾部族軍》,《營衛志·序》。 ②《遼史·文學·蕭韓家奴傳》載:諸部皆有補役之法,法始行,「居者、行者類皆富實,故累世從戍,易為更代」。居者、行者顯指部落留後戶和戍邊戶。 邊防城堡。這些邊防城皆「因屯戍而立,務據形勝,不資丁賦」,專用於軍事防戍,不作地方行政單位。邊防城的戍軍主要是部族軍,如鎮州建安軍(今蒙古布爾根省青陶勒蓋古城),遼朝「選諸部族二萬餘騎充屯軍,專捍禦室韋、羽厥等國,凡有征討,不得抽移」③。 糺軍向為治遼金元史者所重視。在遼朝,糺不過是部落和宮分軍的泛稱。契丹及其他遊牧民族保持著部落組織形式,軍政合一,兵民合一。遼朝不存在一種由某些人組成或擔當某種特殊職能的糺軍,金、元時代,糺軍的含義發生變化,不再是軍和部的泛稱①。 遼朝的漢軍,其制基本承襲唐末五代的軍制,而又有所變通。五京州縣民戶,男子壯者皆兵,丁籍和兵籍是一致的。丁男或選充禁軍或充州縣地方兵,未被簽發者在鄉充鄉兵。與中原不同的是,鄉兵也隸兵籍。禁軍、方鎮兵的組織編制與五代、宋代大同小異,亦有廂、軍、指揮、都等單位。 五京州縣都有漢軍禁兵駐防。南京(今北京)城內有漢軍八營,「有南、北兩衙兵,兩羽林兵,控鶴、神武兵,雄捷兵,驍武兵」,除兩衙兵外,其他皆屬禁軍。約當穆、景之世,耿紹紀為涿州刺史兼左羽林統軍②。聖宗統和二年(984),韓倬任應州彰國軍節度使兼侍衛親軍兵馬都指揮使。遼末征討女真,曾簽中京和燕、雲、平等路禁軍。漢軍以燕、雲州縣駐防為主,同時對遼宋沿邊地區的防守負有主要責任。在塞北也有部分漢軍防戍。如耶律元曾任「西北路右神武衛上將軍」,道宗曾詔令西京(今山西大同市)炮人、弩手教習西北路漢軍③。 遼朝州縣還有節鎮兵。據《契丹官儀》記載,山後「又有雲、應、蔚、朔、奉聖等五節度營兵」。統和四年(986)三月,有奉聖州武定軍馬步軍都指揮使呂行德,副都指揮使、馬軍都指揮使劉知進叛歸宋朝的記載。前述南京城內的「南、北兩衙兵」,就是衙內軍。聖宗開泰年間,韓橁曾任燕京留守衙內馬步軍都指揮使①。 《契丹官儀》載,遼朝「逐州又有鄉兵」。景宗乾亨元年(979),宋師圍燕,南京鄉兵有歸宋者②。遼軍每南侵,例「於本國州縣起漢人鄉兵萬人,隨軍專伐園林,填道路」③。遼末史事中屢見的「武勇軍」,徵選或召募自鄉軍,可能就是鄉軍的代稱。 漢軍主要征自五京鄉丁。收編中原軍隊也向為遼朝重視,遼宋戰爭中,所俘宋軍有的被併入諸軍,有的則單獨立營,自成一軍,如歸聖軍、宣力軍、四捷軍等。遼朝還不斷招徠宋境軍士北來,將之納入漢軍系統,稱「投來南軍」④。 遼朝的渤海軍也是單獨編置的,他們主要屯駐於東京地區,是遼對高麗邊防的主力。南京地區也有渤海軍數千。朝廷每年簽取渤海丁男從軍,號稱③《遼史·營衛志·部族》上。 ①《遼史·兵衛志·眾部族軍》,參見《遼史·營衛志·部族》。 ②《遼史·地理志·上京道》邊防城。 ③參見楊若薇:《契丹王朝政治軍事制度研究》第三篇。 ①路振:《乘軺錄》;《全遼文·耿延毅墓志銘》。 ②《全遼文》卷7《耶律元妻晉國夫人墓志銘》;《遼史·道宗紀》,壽隆元年九月。③《韓橁墓志銘》。 ④《宋會要輯稿·蕃夷·遼》,太平興國四年七月。 「渤海都」⑤。他們勇敢善戰,有「三人渤海當一虎」之譽①。東京渤海軍的指揮權嚴格操縱在皇帝手中。 遼朝還有一支由契丹、奚、漢、渤海軍合編組建的軍隊。他們仍依民族成分分別編組,各設都指揮使司,統領於四軍兵馬都指揮使司。這是一支集眾家之長的聯合部隊,先後屯駐於遼與宋、高麗邊地。 屬國屬部軍也是遼朝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外作戰,也常徵調屬部軍參戰。然而,諸屬部,尤其西北諸部,叛服無常,屢啟邊釁,實為遼朝邊防的重點。最後,遼朝還是亡在其東北屬部生女真之手。 軍事制度遼朝基本的兵役制度是壯者皆兵的徵兵制。遼朝規定,「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隸兵籍」②,這適用於遼境內的各族民戶。 遼朝早期並無戶籍,當然也無所謂兵籍,成年的部民亦民亦兵。遼朝建立後,部族也仿州縣編制戶籍,並根據財產狀況,把部民分為上、中、下不同的戶等,按戶等徵收賦稅、攤派徭役和兵役。出征、戍邊並不需要動員全體丁男,接到徵兵令後,各部一般先「攢戶丁,推戶力,核籍齊眾以待」。即依照戶籍、戶等簽發,多丁上戶先被簽取,依次是中、下戶。依戶等簽發,與軍需自給制有關。 五京州縣漢軍、渤海軍的兵役制度受契丹部族軍的影響,也實行普遍徵兵制。神冊初年,遼太祖攻略山後,吞併了沿邊州縣的大片土地,遂改當地的募兵制為徵兵制,「籍山後民為兵」③,共得17.6萬,統以節度使。此後,遼的州縣一直沿用太祖確定的徵兵制。徵發的原則也是依戶等簽取。遼末出現的諸路州縣「計人戶家業錢每三百貫自備一軍」及「有雜畜十頭以上者皆從軍」 現象④,仍體現了這一原則。戰事吃緊,及丁男子,因為皆隸兵籍,可以悉征無遺。 在形形色色的封建剝削下,廣大農牧民不堪重負,貧困交加,漸趨破產,徵兵制趨於崩潰。 遼朝各族人民的兵徭雜役負擔極重。如部族軍戍邊,漫長的行軍道路,惡劣的邊地環境,加以外族的騷擾,軍民往往「只牛單轂,鮮有還者」①,以致「日瘠月損,馴至耗竭」。統和早期,漠北尚未置戍時,西北諸部已苦於煩重的兵徭雜役,「大率四丁無一室處,芻牧之事,仰給妻孥。一遭寇掠,貧窮立至」②。漠北置戍後,部民戍邊之苦日益嚴重,「徭役日增,生業日殫」。遼道宗時,漢地人民負擔的「驛遞、馬牛、旗鼓、鄉正、廳隸、倉司之役,⑤《遼史·兵衛志·兵制》。 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66,皇祐元年三月;卷176,至和元年二月、四月。②路振:《乘軺錄》。 ③《契丹國志》卷26《諸蕃記》。 ④《遼史·兵衛志·兵制》。 ①孫世芳:《宣府鎮志》卷21《兵籍考》。 ②《契丹國志·天祚皇帝》,天慶四年十月;《遼史·天祚皇帝紀》,天慶六年六月。至破產不能給」③。 其他如戰時的征斂、繁重的賦稅,加以戶等不實、賦役不均,各級官吏、地方豪強巧取豪奪、殘害百姓,無不加劇了人民的貧窮破產。遼道宗時期,社會經濟惡化,貧窮破產的農牧民流離失所,甚至鋌而走險。朝廷不得不通過召募補充兵源。清寧四年(1058),「募天德、鎮武、東勝勇捷者,籍為軍」;咸雍四年(1068),「詔元帥府募軍」①。 遼金戰爭爆發後,遼軍接連潰敗,兵士亡散殆盡,徵兵制終於走到其盡頭。朝廷通過大規模的募兵組織對金軍的戰鬥。其中最有影響的是怨軍。其召募對象為遼東饑民,後因軍需困難譁變。又改稱常勝軍,支持燕王耶律淳稱帝南京。不久降宋。另一支較有影響的募軍是「瘦軍」,其召募對象是戰亂中逃亡山澤的部民。他們「侵掠平民,甚於盜賊」②,毫無戰鬥力可言。常勝軍降宋後,將之屠戮殆盡。 在裝備給養方面,部族軍與漢軍差異較大。部族軍「馳兵於民」,部民既是生產者又是戰士,一般不需要專門的軍需給養。「馬逐水草,人仰湩酪」,繁茂的草原、滋生的牲畜為牧民的衣食服用之源。弓箭、馬匹平日是生產資料,戰時就是軍事裝備。遇有徵發,部族軍自備衣糧器械,每正軍一人,自備馬三匹,必備的還有「弓四、箭四百、長短槍、骨朵、斧鉞、小旗、錘錐、火刀石、馬盂、炒一斗,沙袋、搭鉤氈傘各一,縻馬繩二百尺」,其他如「人鐵甲九事、馬韉轡、馬甲皮鐵」則「視其力」而定③。 契丹還以「打草谷」和「犒軍錢」作為戰時補充軍需的手段。契丹軍隊中專備「打草谷騎」勾取糧草。遼太宗滅晉後,漢將趙延壽請給契丹兵發放糧餉,太宗答以「吾國無此法」,而仍然「縱胡騎四出,以牧馬為名,分番剽掠,謂之打草谷」。在被征服地區,契丹貴族還強索「犒軍錢」,如遼太宗援立石敬瑭,回師路經新州,命「斂犒軍錢十萬緡」④。每次戰捷後,他們論功行賞,從戰利品中分取一小部分賞賜軍士,以補充戰爭的損失。 遼朝的漢軍多數駐防於五京州縣,脫離生產,不像部族軍那樣散處族帳,上馬備戰鬥,下馬則屯聚牧養。其給養一同中原,有定額的軍餉。統和年間使遼的宋人路振在《乘軺錄》中記載,遼軍中「給衣糧者唯漢兵」,南京城內的漢兵「皆黥面給糧如漢制」。 遼中期以來,部族軍的軍需給養制度有了很大變化。首先,推行了軍需供給制。乾亨元年(979),遼朝救援北漢,宋朝權知忻州張齊賢俘獲遼朝「納米典吏」,知「契丹能自備軍食」①。興宗重熙十八年(1049),遼師伐夏,「戰艦糧船綿亘數里」。道宗咸雍五年(1069),討伐阻卜,「軍出,只給五月糧」②。其次,隨著疆域的奠定,特別是封建制度的逐步完善,遼朝發動的純掠奪性戰爭越來越少。打草谷供軍需日漸淘汰,軍需給養中掠奪成分日減,供給部分日增。 ③《遼史·文學·蕭韓家奴傳》。 ①《遼史·耶律昭傳》。 ②《遼史·蕭韓家奴傳》,《遼史·馬人望傳》。 ③《遼史·道宗紀》,清寧四年三月,咸雍四年二月。 ④《契丹國志·天祚皇帝》,保大二年六月。 ①《遼史·兵衛志·兵志》。 ②《資治通鑑》卷286,後漢高祖天福十二年正月;卷28l,後漢高祖天福二年二月。遼朝後勤建設中最有成就的當推屯田和群牧。朝廷鼓勵戍軍屯田自給,建立了「公田制」,「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給軍餉..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輸稅賦,此公田制也」。重熙年間,耶律唐古受命「勸督耕稼以給西軍,田於臚朐河側」,後來移屯鎮州(今蒙古烏蘭巴托西),「凡十四稔,積粟數十萬斛」③。屯田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軍隊的生計問題。但是,繁重的戍邊任務,頻繁的調發,最終還是使戍軍疲於奔命,生計日窘。 遼朝特別重視馬政。遊牧民族「其富以馬,其強以兵」④,馬政的興衰不僅關係到軍事的強弱,而且直接關係到社會經濟的盛衰。群牧機構是遼朝官制系統的重要部分。群牧馬印有統一的官印,立有簿冊,皇帝常派人核實其數,群牧官員的政績受到嚴格的考核。群牧牲畜日益成為戰馬和軍用力役畜的重要來源。根據現有的材料看,遼朝主要的群牧場,似多分布於沿邊地帶,如漠北滑水馬群太保司、漠南馬群太保司、倒塌嶺西路群牧司。因而,群牧也起到了實邊的作用。 遼朝與行軍作戰有關的制度包括軍事禮儀、符牌制度及將帥的任命、戰術規定等。軍事禮儀:每凡出兵,皇帝率領蕃漢文武臣僚,宰殺青牛白馬祭告天地、日神,並分命近臣祭祀太祖以下諸陵及木葉山神。如果皇帝親征,要身著戎裝祭祀先帝宮廟,或者主祭先帝、道路、軍旅(兵)三神。軍行前,須用一對牝牡麃祭祀。攻城略地取勝,要及時宰殺黑白羊祭天地。班師之際,要用擄獲的牡馬、牛各一祭天地。出師、還師都要舉行「射鬼箭」,即將死囚或俘虜綁在柱子上,眾軍士向著軍行的方向將其亂箭射死①。 符牌制度及將帥的任命:朝廷鑄金魚符調發軍馬,用銀牌傳達命令。調發兵馬時,各部聞詔即點集軍馬、器仗,按兵不動,靜待朝廷金魚符至。合符,由朝廷委派軍主,與本司互相監督。皇帝親點將校,選派勛戚大臣充任行營兵馬都統、副都統、都監,授權行營都統全面指揮各參戰部隊。 戰術規定:遼軍作戰,騎兵每500—700人為一隊,十隊為一道,十道當一面。隊、道、面各有主帥。各隊輪番衝殺敵陣,不給敵人以喘息的機會,而自己的人馬則可以稍事休整。如果敵陣堅固,不強攻,如此輪番衝殺二三天,待敵疲憊,然後派輔助作戰部隊「打草谷騎」迷惑敵陣,主力部隊乘勢殲敵。 ③《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1,太平興國五年十二月辛卯。 ④《遼史·蕭惠傳》,《遼史·蕭迂魯傳》。 ①《遼史·食貨志》,《遼史·耶律唐古傳》。 第六節 西夏的兵制 兵役制和軍隊 西夏建國後的兵役制度,初期仍以党項部族的徵兵制為主,以族帳為最小單位。男子年15歲成丁,至60歲止。每家凡二丁取體壯者一人為正軍,另一丁為負贍,擔任隨軍雜役,組成為一抄。凡家有四丁的,抽兩抄,其餘的壯丁都叫做空丁,可不服役,但可以頂替別的丁男當負贍兵,也可以頂替正軍之疲弱者擔任正軍。西夏部族徵兵有一定數額,軍中正軍與負贍都有定員,比例一般是1比1,但在個別部隊中,如首都附近興、靈二州的鎮守兵中,比例近於1比3,即一個正軍幾乎有三個負贍兵②。 部族兵的裝備,據《宋史·夏國傳》下記載:「凡正軍給長生馬、駝各一;團練使以上:帳一、弓一、箭五百、馬一、橐駝五,旗、鼓、槍、劍、棍棓、粆袋、披氈、渾脫、背索、鍬钁、斤斧、箭牌、鐵爪籬各一;刺史以下無帳,無旗鼓,人各橐駝一,箭三百,幕梁一」。 西夏建國初期與宋朝戰爭頻繁,部族徵兵的兵員不夠,於是擴大徵兵範圍和人數,甚至實行全民皆兵。西夏大安八年(1082)九月,宋夏永樂之戰前,西夏調民為兵,「十丁取九」①。據《隆平集·西夏傳》記載:「凡年六十以下,十五以上,皆自備弓矢甲冑而行」,西夏的參戰兵員除由官府發給很少的軍事裝備外,作戰時一律自帶糧餉。 據漢文史書記載,西夏軍隊大體上區分為三部分:皇帝侍衛軍、國防軍和朝廷直屬部隊。 據《宋史·夏國傳》記載:元昊「選豪族善弓馬五千人迭直,號六班直,月給米二石。鐵騎三千,分十部」。宋人田況《儒林公議》所記元昊侍衛軍十隊的隊長:「一妹勒、二浪訛遇移、三細賞者埋、四理奴、五雜熟屈則鳩、六隈才浪羅、七細母屈勿、八李訛移岩名,九細母嵬名、十沒羅埋布。」西夏宮廷的宿衛制度十分嚴格,宿衛軍佩戴銅質腰牌,上鐫「防守待命」、「防守命令」和「後門宮寢待命」等西夏文字。這是皇帝的侍衛軍。 監軍司駐防軍,是西夏軍隊中人數最多的一種,也是西夏軍隊主力,是西夏的國防軍。據《宋史·夏國傳》記載,元昊稱帝之前即「置十二監軍司,委豪右分統其眾」,「左右廂十二監軍司:曰左廂神勇(今陝西榆林東南),曰石州祥祐(今榆林西南)、曰宥州嘉寧(今內蒙古烏審旗西南)、曰韋州靜塞(今陝西榆林東南)、曰西壽保泰(今甘肅靖遠東北)、曰卓羅和南(今永登南)、曰右廂朝順(今內蒙古烏海市西南)、曰甘州甘肅(今甘肅張掖)、曰瓜州西平(今安西東南)、曰黑水鎮燕(今內蒙古額濟納旗東南)、曰白馬強鎮(今阿拉善左旗北吉蘭泰)、曰黑山威福(今烏拉特後旗東南)。諸軍兵總計五十餘萬」。其兵力分布與駐防任務是:「自河北至午臘蒻山(今內蒙古烏拉特旗東)七萬人,以備契丹;河南洪州(今陝西靖邊西南)、白豹、安鹽州、羅落、天都、惟精山(今寧夏中衛南香山)等五萬人,以備環(今甘肅環縣)、慶(今慶陽)、鎮戎(今寧夏固原)、原(今甘肅鎮原)②《遼史·食貨志·序》。 ①參見《遼史·兵衛志·兵制》、《遼史·禮志·軍儀》。 州;左廂宥州路五萬人,以備鄜(今陝西富縣)、延(今延安)、麟(今神木北)、府(今府谷);右廂甘州路三萬人,以備西蕃、回紇;賀蘭(今寧夏銀川西北)駐兵五萬、靈州(今靈武西南)五萬人、興州興慶府(今銀川)七萬人為鎮守,總五十餘萬。」 西夏駐守國防軍的監軍司,後來陸續增置,因此史書上有的記載西夏有十八監軍司。如毅宗諒祚繼位後,於西平府(原靈州)置翔慶軍監軍司及中寨、天都二監軍司。 衛戍首都的軍隊,《宋史·夏國傳》記載,西夏軍隊中有「興、靈之兵精練者又二萬五千,別副以兵七萬為資贍,號御圍內六班,分三番以宿衛」。「資贍」即「負贍」兵。西夏軍隊中一般一名正軍配一名負贍兵,在朝廷直屬的都城衛戍軍中則每名正軍配以近三名負贍兵,可知其為由皇帝掌握調動的精銳部隊。 多兵種的部隊建制據漢文史書記載,西夏軍隊已發展為多兵種的部隊建制。如騎兵、步兵、炮兵、水兵,及由於作戰任務不同而分為擒生軍、強弩兵、負贍兵等。 西夏軍隊以騎兵為主力,騎兵作戰能力很強。由党項貴族子弟組成的精銳騎兵稱「鐵騎」,或稱「鐵鷂子」。在戰鬥中「以鐵騎為前軍,乘善馬,重甲,刺斫不入;用鉤索絞聯,雖死馬上不墜。遇戰則先出鐵騎突陣,陣亂則衝擊之;步兵挾騎以進」①。《宋史·兵志》四記載:西夏「有平夏騎兵,謂之『鐵鷂子』者,百里而走,千里而期,最能倏往忽來,若電擊雲飛。每於平原馳騁之處遇敵,則多用鐵鷂子以為沖冒奔突之兵」。西夏的「鐵騎」,見於記載的有著名的元昊侍衛軍中的「鐵騎三千」,在朝廷直屬部隊或監軍司駐防軍中都占有一定比例。史載,宋元祐七年(1092),西夏以數十萬兵進攻宋朝環、慶二州,在其中一次戰役中西夏軍隊有「鐵鷂子數萬迫近洪德寨(今甘肅環縣西北)」②。 步兵是西夏軍隊的主要組成部分,人數最多。西夏步兵最精銳的是由「山間部落」丁男組成的,稱「步跋子」。《宋史·兵志》四記載:「有山間部落,謂之『步跋之』者,上下山坡,出入溪間,最能逾高超遠,輕足善走」,西夏同宋朝作戰時,於「山谷深險之處遇敵,則多用『步跋子』以為擊刺掩襲之用」。「步跋子」吃苦耐戰,特別以由稱「山訛」的橫山党項羌組成的最為著名,《宋史·夏國傳》記載:「苦戰倚山訛,山訛者橫山羌,平夏兵不及也。」此外,還有炮兵、水兵、擒生軍、強弩軍等兵種。據《宋史·夏國傳》記載:在西夏軍隊中「有炮手二百人,號『潑喜』,陡立旋風炮於橐駝鞍,縱石如拳」。水兵在漢文西夏史料中沒有發現記載。宋代史籍間有涉及,宋熙寧三年(1090)河東報稱,「西賊水軍恐於石州(今山西離石)渡河,令呂公弼過為之備」①。宋元祐六年(1091),宋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奏稱,蘭州(今屬甘肅)沿邊安撫司申報:「有西界水賊數十人俘渡過河,射傷伏①參閱陳炳應:《西夏軍隊的徵選、廩給制度》,《西北史地》1987年第1期。②《續資治通鑑長編》卷329,元豐五年九月甲申。 ①《宋史》卷486《夏國傳》下。 路人,尋斗敵,生擒九人」②。宋政和六年(1116),宋軍築清水河新城,賜名德威城(今甘肅靖遠西南),「河北倚卓羅監軍地分水賊作過去處」①。從以上記載知西夏於大河沿岸要地都編有一定數量的水軍。 擒生軍和強弩軍都是西夏的特種部隊,擔負特殊的作戰任務。《宋史·夏國傳》記載,西夏軍隊「別有擒生十萬」,可能是在戰鬥中配合正規戰鬥部隊擔負俘掠生口的輔助兵員。據史籍記載,西夏崇宗乾順時,庶弟察哥建議置強弩軍對付宋軍,他說:「國家用鐵鷂子以馳騁平原,用步跋子以逐險山谷,然一遇陌刀法,鐵騎難施;若遇神臂弓,步奚自潰。蓋可以守常,不可以御變也。夫兵在審機,法貴善變,羌部弓弱矢短,技射不精,今宜選蕃漢壯勇,教以強弩,兼以標牌,平居則帶弓而鋤,臨戎則分番而進,以我國之短,易中國之長,如此,無敵於天下矣。」②崇宗採納察哥的建議,建立強弩軍。 《貞觀玉鏡統》所載西夏軍制西夏時期的軍事制度,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書《貞觀玉鏡統》和《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中都有系統的記載,尚待進一步的譯釋研究。 《貞觀玉鏡統》是一部記載崇宗貞觀年間(1102—1114)的軍事典籍,今存殘卷,內容包括序言、政令、賞功、罰罪、進勝五篇,涉及西夏軍事體制的各個方面。在各篇中所見的西夏軍隊職銜很多,如將分正將、副將、正副行將、正副佐將,還有正首領、小首領。有些部門設帳將、押隊、護衛、察軍、游監、教監、應監等。這些職銜名稱多未見於漢文史籍。西夏文書中的將軍、察軍、游監、教監、應監,可能即是見於漢文史書記載的統軍、監軍、巡檢、教練使、左右侍禁等軍職。漢文史籍中常見的首領、正首領、小首領等也都是西夏軍隊的正式軍職職銜。 《貞觀玉鏡統》第一篇有「共命將職」之語,說明西夏軍將是經選拔共同任命,並履行正式、隆重的儀式。「有將信,行文字」,向受命者頒發軍印、符牌和任命文書,並按照不同職銜授予旗、鼓、金等指揮用具。據文獻記載,西夏軍隊中除正式軍卒和負贍兵以外,還有名為「私人」、「役人」、「虞人」、「刑徒」、「苦役」等幾類人,大約都是在軍中服勞役者,以供將領與正軍驅使。 《貞觀玉鏡統》現存篇幅主要是對軍將官吏的賞功與罰罪部分,賞罰規定十分詳盡,軍中以十五個官階為區分等級。賞功的主要內容有:在戰鬥中殺敵一人以上者都可得賞。殺的人多,賞賜也多。但如果殺了敵人,後又戰敗的,就不能獎賞;俘獲敵軍人、馬、甲冑、旗、鼓、金,總數在百件以上者,可得賞,俘獲越多,賞賜也越多,包括俘獲敵方的婦女、兒童。攻城戰鬥中,先登上敵人城頭,破城者;我軍打敗仗時,能夠殿後抗敵,使全軍安全撤退者;對於虛報俘獲和殺敵數量者能夠揭發報告的人;「虞人」帶路有功者;將領打敗仗,但其護衛、隊人能挫敵軍鋒者;挫敵軍鋒、大敗敵人者。獎賞辦法是按在戰爭中得及失人、馬、甲冑、旗、鼓、金等,在功罪相抵之②《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79,元祐七年十二月壬申附註。 ①《宋會要輯稿》方域8之27,羅兀城條。 ②《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64,元祐六年八月癸丑。 後,功超過罪,分等級獎賞,有的加官,有的賞給不同數量的金、銀碗,金、銀腰帶,衣服,鞍韉,茶絹等物,以及賞賜榮譽稱號。 罰罪的主要內容有:遇戰,不敢戰而逃者;在戰鬥中打敗仗者;沒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軍、戰鬥、會合者;戰爭中不互相援助者;有戰爭中棄失本部人、馬、甲冑、旗、鼓、金,數量超過一定限度者;虛報俘獲量、殺敵量和買賣首級者;察軍、司吏徇私舞弊或檢查不嚴,以致出現虛報者;反之,誣告者也要獲罪;在戰鬥中,主將陣亡,或亡失旗、鼓、金時,該部的護衛、首領、押隊、親隨等都要受到嚴懲;戰鬥中,察軍擅自離開主將,又對戰事不了解者。處罰的手段有:處死,終身監禁,罰作苦役,杖刑和刺字,奪兵權,減、免官職,罰馬等③。 ③《宋史》卷87《地理志·會州》。 第七節 金代猛安謀克制度 猛安謀克是金代女真社會的最基本組織。它產生於女真原始社會的末期,由最初的圍獵編制進而發展為軍事組織,最後變革為地方的行政組織,具有行政、生產與軍事合一的特點。猛安謀克產生於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其內容編制不是女真族所特有的,在同樣的歷史條件下其他一些民族也可能出現類似的組織,猛安謀克與契丹族的頭下軍州和滿族的八旗制度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但由於民族和時代的不同,其區別也是很明顯的。 猛安謀克的形成、變革和遷徙猛安謀克是以千夫長、百夫長命名的一種軍事組織,它源於原始的狩獵生產組織。在氏族社會中,出圍狩獵是一種生產,圍獵時要組織氏族部落的人員出動,一般的是按什伍的編制方法組織,作為軍事組織就是從這裡出現和發展起來的。馬擴《茅齋自敘》記載,金太祖完顏阿骨打說:「我國中最樂無如打圍。」馬擴據此推論:「其行軍布陣大致如此。」猛安謀克的編制中有猛安(千夫長)、謀克(百夫長)、謀克之副蒲里衍(牌子頭)、什長(執旗)、伍長(擊柝)、士卒(正兵)、士卒之副阿里喜。出獵時,按什伍編制,年壯者為正,矮小者為副,《金國語解》:「阿里喜,圍獵也。」這種組織最初是平時射獵,戰時則戰,還沒有出現常設的軍事組織。當掠奪其他部落財物的戰爭成為經常之事,便出現用圍獵的編制辦法設常備的軍隊,不僅產生首領,而且逐漸形成世襲制。 猛安謀克軍事組織,是原始社會末期軍事民主時代的產物,因此它在金建國後仍保留同圍獵的關係和民主主義的殘跡。猛安謀克軍事組織確立以後,平時生產,仍以出獵作為訓練武藝的重要手段被保留下來,以保持其善射獵的民族風尚。在猛安謀克內軍事首領與士卒間,尊卑不嚴,上自大元帥,中自萬戶,下至百戶,住食穿戴沒有特殊的差別。國有大事,適野環坐,畫灰而議,討論先自卑者開始,討論完畢,把灰漫滅。獻策、賞功都體現了軍事民主精神。 金太祖嗣都勃極烈的第二年(1114),為適應金即將建立和對地方進行統治管理的需要,「命三百戶為謀克,十謀克為猛安,一如郡縣置吏之法」①。這是一次有重大意義的政治改革。這次改革發生在即將建立金國的前夕,把原軍事組織的猛安謀克同地域性組織村寨有機地結合起來,把原軍事組織變革為地方行政組織。作為地方行政組織的猛安謀克是由原猛安謀克的領夫制變為領戶制;由千夫長、百夫長變為千戶長、百戶長。確立猛安謀克為地方行政組織,對氏族制是一次重要革命,打擊了舊氏族勢力,確立和鞏固了新興奴隸主的勢力,奠定了以地域和領戶制為特點的國家的基礎。軍事組織和地方行政組織的猛安謀克,是金代女真族社會組織的一個重要的特點。 猛安謀克組織,隨著軍事向南推移而不斷地南遷。當女真族取得寧江州(今吉林扶餘東)的戰役的勝利之後,即用猛安謀克改編遼的軍隊和新降服的各族人民。特別是占領遼東京(今遼寧遼陽)廣大地區後,在新占領區推①戴錫章:《西夏紀》卷22,寧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點校本。 行猛安謀克制度。《金史·太祖紀》:「東京州縣及南路系遼籍女直皆降。一如本朝之制。」太祖天輔五年(1121),占領了遼的上京(今內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今寧城西)兩道,對被征服的契丹、奚人也都依照遼東渤海例,於其地置千戶謀克。 天輔七年,占領遼西京、燕京,又想在平州推行猛安謀克制度,因為遭到漢人的強烈反抗,天會二年(1124)便在平州廢除對漢人實行猛安謀克的辦法。女真族的奴隸制度不能改變漢人地區的封建制,也不能用猛安謀克改編漢人和變州縣制為猛安謀克制,這是踵遼南北面統治的歷史原因,也決定了金朝只能採取把猛安謀克向中原遷徙和與州縣制並存的發展方向。隨著對北宋戰爭的勝利,為加強對中原漢人的統治,太宗天會十一年九月,金左副元帥宗翰悉起女真土人,散居漢地,只有金朝的皇帝及將相親屬衛兵之家得以保留,這是一次大規模地把猛安謀克向中原遷徙運動。「棋布星列,散居四方。令下之日,比屋連村,屯結而起」①。這次大遷徙,使中原的區域和民族分布,以及社會形態的格局發生了重大的變化。 熙宗即位後,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官制改革,變女真族建立的以奴隸制統治為主的政權為以封建制為主的統一的多民族的皇權制,由南北面設制發展為封建中央集權制下的封建制與奴隸制並存。熙宗適應這種變化,始創女真屯田軍,實行計口授地制度,把女真、契丹之人都從本部遷居中原,同百姓雜處,「計其戶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種」,「凡屯田之所,自燕山之南,淮、隴之北皆有之。多至六萬人,皆築壘於村落間」①。 海陵時的改革,是對熙宗改革的繼承和深化。海陵遷都燕京,標誌著對女真族在上京的舊貴族的決裂,是在金朝政治統治中所採取的一個重大措施。他為削弱女真舊貴族的勢力和加強對漢人地區的統治,便遷女真貴族於中都、山東、北京、河間。這次被遷的猛安和家族,有上京路太祖、遼王宗翰、秦王宗翰的猛安,右諫議烏里補猛安、太師勖、宗正宗敏之族,斡論、和尚、胡剌三國公,太保昂、詹事烏里野、輔國勃魯古、定遠許烈、故杲國公勃迭八猛安,阿魯之族和按答海族屬。它比前兩次「盡遷本國之土人」和「女真、契丹之人」相比,已把遷徙的重點集中到女真宗室大貴族上,標誌著猛安謀克內徙已達到高潮。 把猛安謀克大批向中原遷徙是金朝女真族統治決策的一部分,這種遷徙具有軍事部落移民的性質。猛安謀克組織被遷入中原以後,仍保留其原有的名稱,實際上是把猛安謀克村寨組織原封不動地遷入內地,使女真的奴隸制與中原封建制在統一的封建皇權制下並存,這就打破了過去分中外、分華夷的「天下一體」為「中華一體」,女真與漢人一家,皆是國人。它的直接後果和發展的趨勢是:由於猛安謀克受中原封建制的包圍和影響,在女真奴隸制內部不斷發生變化,由奴隸制向封建制變革,由奴隸制的組織變革為封建的組織。 猛安謀克的系統與結構猛安謀克的組織系統,包括行政組織系統的猛安謀克和軍事組織系統的①參見陳炳應:《西夏兵書》,《寧夏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①《金史》卷128《循吏傳·序》。 猛安謀克。 作為地方行政組織系統的猛安謀克,是由原來的部落氏族組織與地方的村寨組織結合而形成的地方行政組織。金初在猛安謀克之上設路以統猛安謀克,有萬戶路、都統司路、軍帥司路和都勃堇路,形成北面與南面不同的行政設置系統。後來隨著全國官制的統一,地方行政系統的猛安謀克逐漸被納入統一的官制之下以與地方的州縣制並存。漢人州縣系統是:京(留守)—府(府尹)—州(節鎮、防禦、刺史)—縣(縣令)—村社(主首)。地方猛安謀克系統是:京(兵馬都總管)—府(兵馬總管府)—猛安(相當防禦州)—謀克(相當縣)—村寨(寨使)。猛安謀克在屬於地方軍事系統的京府都總管和總管府之下,自成一個系統,與州、縣互不干涉,猛安的地位在節鎮之下,刺史之上,相當於防禦使,謀克相當於縣令,寨使相當於主首,是金代一個整體的系統官制中的一個系統。 地方的猛安謀克,屬於地方行政組織和類型,作為地方官的猛安謀克,被納入地方行政官制系統與結構之中,在地方行使管理的權力。猛安謀克隨著金朝封建化的完成,被納入金朝統一的官品體系之中,諸猛安從四品,諸謀克從五品。諸猛安的職能是修理軍務、訓練武藝、勸課農桑、防捍不虞和御製盜賊,軍事、政事、生產治安兼於一身。諸謀克的職能是:撫輯軍戶、訓練武藝、按察所部、宣導風化、勸課農桑、平理獄訟、捕除盜賊、禁止游惰、通檢推排簿籍等。猛安謀克的職能不僅與女真奴隸制的構成相適應,同時也表現出軍事、民事與生產結合的地方組織的特點。 猛安謀克作為地方的機構,是建立在女真族的奴隸制的生產關係之上的,土地國有,由奴隸主貴族、平民、奴隸和驅丁構成其階級的關係。 猛安謀克既是地方行政組織和地方官的名稱,同時也是授封女真貴族的尊稱,他們以猛安謀克成為女真族的權貴的世襲奴隸主。猛安謀克的授封,有的直接授給其本人,有的是因念其先人功績而授封,有的還可增授,即一人可授幾個猛安謀克。授封給猛安謀克的主要是宗室勛臣之家,常以一家中授猛安謀克的多少作為其家族勛貴與否的一種標誌。猛安謀克的襲封制度規定,如襲封者死去,由長男繼之,長男已亡或篤廢疾者,則由長孫繼之,長男及長孫俱死,由次子繼之,本支已絕,由兄弟繼之,兄弟無,由近親繼之。猛安謀克因為犯罪、犯酒禁、犯贓等可收回,或轉授給他人。 除猛安謀克奴隸主貴族以外,還有平民這個階層。他們多是本族的自由民,戶屬猛安謀克戶,口稱正口。他們是金朝兵力的主要來源,壯年被征稱正兵,正兵之副稱阿里喜。正兵與阿里喜的區別是正與副、修者與矮弱者的區別,阿里喜允許環甲為正軍,不是平民與奴隸的區別。平民是可以從國家分得牛頭地和向國家出牛頭稅的自種者,他們有的可能上升為奴隸主或者是淪為奴隸,他們在女真人口中占多數。 奴隸是猛安謀克中生產的主要擔當者,奴隸主都擁有數量不等的奴隸,多者上萬、上千和上百,少者有數十或數個奴隸。女真奴隸被猛安謀克各家族所占有,以口計而不以戶計,被稱為奴婢口,奴隸沒有人身自由,他們多是由戰俘被轉化為奴,因犯罪而被沒為奴,或者是失約立限典質和鬻身為奴,逃避徭役而依附豪強為奴。奴隸因被放免或與良人通婚,轉為隸屬於本部的正戶。 在猛安謀克中也有一定數量的驅丁,他們是作為奴隸主的家族私屬而存在,其特點是以丁戶計,可以輪差或被簽為阿里喜,在金代軍制中有驅,是解放原來遼時的奴婢為良人後而編制的。驅丁是介於奴隸和一般編戶(良戶)之間的一個階級,其地位相當於農奴。 軍事組織系統的猛安謀克源於氏族社會的圍獵組織,這種組織的出現比行政組織系統的猛安謀克為早,由原始社會末期的常設軍發展為建國後國家常備的軍事系統。軍事組織系統的猛安謀克是以軍事組織的統屬關係確立,而不是以地方的行政組織的統屬關係確立。金代猛安謀克組織系統是逐步完善的,其系統構成是:在猛安之上置軍帥,軍帥之上置萬戶,萬戶之上置都統;在謀克以下的統屬系統是蒲輦、正軍、阿里喜。有時也稱軍帥為猛安,而猛安則被稱為親管猛安者。猛安謀克的最高統帥是都統,府稱都統府。太宗天會三年(1125),因攻宋立都元帥府,置都元帥和左、右副元帥,左、右監軍,左、右都監。海陵天德三年(1151),改元帥府為樞密院,但行兵則復更為元帥府。猛安謀克不僅是作戰時的基本組織,而且在平時也是侍衛、駐防和防邊的基本組織。 在《金史》中,除一般被稱為猛安謀克者外,尚有行軍猛安謀克、押軍猛安謀克、步軍猛安謀克、馬軍猛安謀克、甲軍猛安謀克、權猛安謀克和合扎(親管)猛安謀克的不同名稱,從名稱上反映了猛安謀克軍事組織的構成,以及軍事和兵種的類別。 合扎猛安謀克,又稱親管猛安謀克。合扎的本義是「親近」,所以合扎又被視為「親軍」。至少在太祖天輔初年,隨著金代女真兵制已臻完備就出現合扎猛安謀克。合扎猛安謀克是皇室直屬的軍隊,是由皇室、宗室或建有大功的臣下擔任。在天輔五年(1121)攻取遼中京時,太祖次子宗峻別領合扎猛安,受金牌,所以稱合扎猛安為「太子之猛安」。金熙宗在全國範圍內改革官制,皇統八年(1148)七月載有侍衛親軍,海陵時更以太祖、太宗、宗幹、宗翰軍為合扎猛安,謂之侍衛親軍,由侍衛親軍司統領。後罷親軍司,分別隸屬點檢司和宣徽院。世宗時又置親軍,屬點檢司,親軍從世宗直屬的合扎猛安謀克中選出,到章宗便從一般猛安謀克中選出,逐漸失去其原有的「親近」之義。 行軍猛安謀克,與一般固定官職的猛安謀克不同,是在出征時臨時授予的職銜,初見載於太祖收國元年(1115),主要是在太祖和太宗時期。行軍猛安謀克被授予此職者,有的原先就是猛安謀克,有的原先不曾是猛安謀克而臨時授予他為猛安謀克,授行軍猛安謀克者有女真人,也有渤海人、契丹人等。 押軍猛安謀克,出現在熙宗以後,當押軍猛安謀克大量出現,行軍猛安謀克在記載中便逐漸消失,但押軍猛安謀克的出現卻在太宗時。押軍是「統押軍兵」和「管押軍兵」的意思,也是戰時被特任的官職。後來則押軍猛安謀克已由臨時官職變成固定的專職官員。在金末記載中,又重新出現行軍猛安謀克的名稱。 金代常備軍的兵種,分步軍猛安謀克、馬軍猛安謀克和甲軍猛安謀克,他們是統領步兵、騎兵和甲軍的猛安謀克。 金代女真族的統治,用猛安謀克這個統一的名稱,確立了行政與軍事兩個系統和結構的統治機構,構成金代女真社會組織的一個特點。 猛安謀克的發展、變化與整頓金代猛安謀克有行政系統的猛安謀克,有軍事系統的猛安謀克。作為行政系統的猛安謀克是擬中原的郡縣制而建立的女真族奴隸社會的地方組織,因而它是同奴隸制相始終的,而且在發展中其內部的關係又不斷發生著變化。軍事的猛安謀克不僅比行政猛安謀克產生早,發展延續的時間也長,而且這種千戶百戶的軍事編制直接影響後來的元和明。 由太祖時確立的猛安謀克制,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歷了兩次重大的變革,一是熙宗時變以奴隸制為主的國家為以封建制為主的國家,變朝廷的國論勃極烈制為封建皇權的三省制,海陵又變三省制為一省制,納猛安謀克於國家的整體系統之中,雖然不從根本上改變猛安謀克的奴隸制性質,但為強化女真族的統治地位,對猛安謀克組織進行相應的調整和整頓勢在必行。熙宗、海陵時,確定了走中原封建制的發展道路,對本族的奴隸制也確定了採取漸變的方式以使其社會與中原制度相適應。 熙宗、海陵王時對猛安謀克的進行調整與整頓,主要表現在:1.金熙宗實行官制改革,統一地方官制,海陵王時又廢萬戶為節鎮一級的路,這樣地方行政組織的猛安謀克便置於京府和節鎮州之下,其地位與防禦州、縣等,並納入品級制的系統之中,軍事的猛安謀克官也授予官品,這是對原有猛安謀克所進行的一次重要的以比擬中原制度的系統和官制的調整。 2.適應官制的改革,在遼東原來州縣地區,也需要對建國後以新授的漢人和渤海人的猛安謀克作出新的整頓。熙宗天眷三年(1140),罷漢人、渤海人千戶謀克,這次所罷的是指地方行政猛安謀克,在此基礎上,皇統三年(1143)便完成對漢人、渤海人居住的東京、咸平(今開原北)兩路的州縣的調整和新設的工作。皇統五年,為把兵權集中到女真人手中,又一次罷遼東漢人、渤海猛安謀克承襲之制,分猛安謀克為上、中、下三等,宗室為上,余次之。在這兩次罷遼東漢人、渤海猛安的世襲和承襲之制中,獨有渤海人大■是例外,但實際上也不過是保存其世爵的世襲猛安的承襲。 3.金熙宗皇統五年,始創屯田軍之制。《大金國志·熙宗紀》記載:「凡女真、契丹之人皆自本部徒居中州,與百姓雜處,計其戶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種,春秋量給衣馬。若遇出軍,始給其錢米。」軍事屯田是仿中原古代屯田的精神結合本族的特點而確立的,在屯田軍中實行了「計口授地」和自種的制度,它同牛頭地的土地分配和經營是不同的。「計口授地」雖不改變女真族的奴隸制占有關係,但它在女真族封建化過程中起到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是通過「計口授地」這個途徑向封建的自耕農民轉化;二是通過屯田軍把女真族的猛安謀克轉化為封建的軍事屯田猛安謀克,由奴隸制與封建制的不同轉化為封建制下的軍戶與一般齊民編戶的不同。 金世宗繼承熙宗、海陵王的事業,由於其時猛安謀克組織已出現混亂,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加劇,以及猛安謀克內部的封建化,遂對猛安謀克先後進行了一些整頓。 首先是對猛安謀克組織的整頓與加強,主要表現在:1.大定七年(1167),由於過去省並猛安謀克和海陵時無功授猛安謀克而被罷去失職的,根據思敬的請以「量材用之」原則,重新恢復了一些猛安謀克①,作為擴充猛安謀克力量的方法。 ①《大金國志》卷8《太宗帝紀》。 2.大定十五年,由於猛安謀克內部領戶制的混亂,於十月遣吏部郎中蒲察兀虎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猛安謀克戶,其規定是:「每謀克不過三百戶,七謀克至十謀克置一猛安。」①3.大定十七年四月,對猛安謀克的承襲制也作了些新的補充規定:「制世襲猛安謀克若出仕者,雖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孫襲者,聽。」①對「父任別職」其子承襲猛安謀克者,規定必須在25歲以上②。 4.大定二十年,因為猛安謀克因循已久,變化很大,又因海陵後所授無度,而大定間也有功多而未能酬者,於是對猛安謀克又做一番「新定」工作,同時命「新授者,並令就封」。並規定因功授猛安謀克的許以親屬從行,「猛安不得過十戶,謀克不得過六戶」③。「當給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給,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則於官豪之家量撥地六具與之」④。 5.大定二十四年,為「大重其權」以猛安謀克之號授給諸王,或新置者特賜之名。想以此來維繫猛安謀克。 其次是罷契丹猛安謀克以擴充女真猛安謀克的實力。大定三年八月,「詔罷契丹猛安謀克,其戶分隸女直猛安謀克」⑤。這是把參加窩斡叛亂的契丹猛安謀克分隸於女真猛安謀克。到大定十七年,才正式把所有契丹猛安謀充分隸於女真猛安,對契丹採取女真化的政策,以防契丹的反抗和加強女真猛安謀克的實力。 最後是為防止猛安謀克破壞,金世宗不僅防止女真人與漢人雜居,防止漢化,提倡舊俗,同時還防止獨立的個體家庭發展,把土地私有的發展限制在一定的允許的範圍之內,提倡大家族的「聚種」,以維護家族奴隸制。同時金世宗還把河南、河間等路的猛安謀克向大名、東平、平州等地徙聚;把山東東路的猛安謀克遷到河間、河北東路;把速頻、胡里改猛安謀克向上京遷徙。這種遷徙實際上是與當時的政治和階級關係的變化相關的。 到金章宗明昌、承安間,女真族的封建化已完成,作為奴隸制的地方行政組織的猛安謀克已失去其存在的意義,猛安謀克遂變為封建國家軍事屯田組織。金章宗時對猛安謀克的整頓和作出的新規定,就是與這一歷史狀況相適應的。 1.對猛安謀克在法制上作出一系列規定,如「初定猛安謀克鎮邊後放免者授官格」、「定猛安謀克軍前怠慢罷世襲格」、「定猛安謀克鬥毆殺人遇赦免死罷世襲格」、「更定鎮防千戶謀克放老入除格」、「詔更定猛安謀克承襲程式格」等⑥,這實際是通過法制規定,對猛安謀克特權加以限制、消弱乃至罷除。 2.隨著猛安謀克封建化的完成,泰和四年(1204)九月「定屯田戶自種及租佃法」①,在法律上對猛安謀克封建主自耕和出租認可。猛安謀克隸屬於①《大金國志》卷13《熙宗帝紀》。 ①《金史》卷70《思敬傳》。 ②《金史》卷44《兵志》。 ③《金史》卷7《世宗紀》。 ④《金史》卷7《世宗紀》。 ⑤《金史》卷44《兵志》。 ⑥《金史》卷47《食貨志》。 ①《金史》卷6《世宗紀》。 按察司,主要是為保猛安謀克尚武之風,以利軍事作戰的需要。另外,限制猛安謀克只許於冬月率屬戶畋獵二次,每出不得超過十天。 3.允許猛安謀克戶與漢民通婚,同時也允許猛安謀克舉進士,使女真人兼知文武。金代對猛安謀克的整頓與規定是隨時間的變化而有不同,反映了女真族由奴隸制向封建制變革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