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七卷) · 第八章政治制度
第一節五代政制
朝廷政制
五代沿唐制設三省六部,中書門下(政事堂)為宰相辦公處。
五代宰相的職銜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平章事)、侍中和中書令,只有少數同平章事的職銜能升改為侍中,少數侍中可升改為中書令。自唐中期以後「唯侍中、中書令及平章事是為正宰相之任,五代相承,未之或改」②。「十國」中稱帝諸國情況類似,稱王諸國其宰相職銜為丞相或左、右丞相,諸國也常以參政事、參知政事作為任相前的過渡,都以帝、王的親信擔任。吳曾設大丞相。諸國稱帝後,丞相通常改為同平章事,丞相職銜立即或不久後被取消。
唐代宗設內樞密使,以宦官擔任,後設樞密院。後梁開平元年(907)五月,廢樞密院為崇政院,設崇政院使、判官,後又廢判官而設副使,都以外臣擔任。傳宣詔旨,專行密命,備顧問,預參謀,但並不直接行政事於外朝。乾化二年(912),崇政院使李振以崇政院的「宣」行事,與中書(朝廷)的「敕」並行,開侵奪中書職權之漸。
後唐同光元年(923),重建樞密院。廢崇政院,以親信外臣任樞密使,直接以「宣」行使職權,侵奪了中書的職權。後晉天福四年(939)四月,廢樞密院,並其職權於中書,開運元年(944)復設樞密院,後漢、後周沿設。樞密院長官為樞密使、副使,資淺或臨時代理者稱知樞密院事或參知樞密院事等。五代樞密使大都為皇帝親信,軍國大事主要是軍事,實際形成樞密使主軍事,宰相主日常行政事務,尚書省兵部職權幾乎全為樞密院所奪。
「十國」中大多亦設樞密使、內樞密使等,職權比「五代」的樞密使低,常由與帝王關係稍次的親信擔任。
唐末設宣徽使、副使,後設南、北院使也由宦官擔任。後梁沿設,改由外臣擔任,但地位職權遠低於崇政院使。後唐廢副使,恢復宣徽南院使、北院使,又成為與樞密使相近的官職,此後常兼任樞密副使,「十國」中少數政權亦設宣徽使或承宣使之類。
朱全忠稱帝前,設建昌院管理轄區四鎮財賦。後梁建立,即以建昌院管理全國財政,設判建昌院事,隨即改為建昌宮,設使、副使,常以宰相判建昌宮事。乾化二年(912)改設國計使,不久,又改以宰相分判度支或戶部、鹽鐵、轉運等使,又改置租庸使,由宰相兼判,統管財政。
後唐亦設租庸使統領財政。天成元年(926)四月,改由宰相或宣徽使判鹽鐵、戶部、度支。長興元年(930)八月,明宗決定使用三司使職名,三司使遂成為最高財政官員。後晉建立,又以宰相及他官分判鹽鐵、轉運、戶部、度支,不久又以三司使總理財政,或以宰相判三司,後漢、後周沿設。「十國」大多由戶部管理財政,亦有設三司使者,常由宰相兼判。
五代沿唐制亦以翰林學士草擬內製(詔令),中書省中書舍人草擬外製②《大金國志》卷9《熙宗帝紀》。
(中書門下制)。後晉天福五年(940)九月,廢翰林學士,並其職於中書舍人。「自是舍人晝直者當中書制,夜直者當內製」①。開運元年(944)六月,復設翰林學士擬內製,後漢、後周沿設。「十國」中稱帝諸國亦採用此制,稱王諸國或設文苑學士、知辭制等草制。
五代沿唐制,設弘文館、史館、集賢院,弘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集賢殿大學士,也作為宰相所兼的職銜。弘文館於後唐時曾一度改為崇文館。五代沿唐制設立御史台,以御史大夫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長官。天成二年(927)以後,不設御史大夫,遂以御史中丞為台長,為晉、漢、周所沿襲。「十國」中除荊南、楚等外,大多亦設御史台,以御史大夫或中丞為台長。
地方政制府、州分為節度使州、防禦使州、團練使州、刺史州,州長官為刺史,通常由前三使分別兼任,單任刺史的較少。節度使兼任州刺史,本州以外的轄州,稱為支郡,上述各類長官幾乎都由武將擔任。都城、陪都稱府,長官稱尹,陪都設留守兼任府尹。州、府下設判官、推官為上佐,錄事參軍掌庶務,戶曹、倉曹等分理諸事。
縣設縣令,下設主簿、縣尉分理民事、刑獄,後以鎮將理刑獄治安,縣尉遂廢。
①《金史》卷47《食貨志》。
第二節北宋前期的朝廷政制
官、職、差遣
宋初沿五代舊制,官名與實際職務大體相符,擔任與「官名」名稱不符的職務,稱為「差遣」,但為數較少。不久,另設新機構並擴大「差遣」的範圍,實行官名與實際職務分離的制度,以剝奪原機構及「官」的職權。「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①。許多舊機構幾乎都成了閒散單位,只辦理一些次要事務。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職、差遣三種職銜。官,也稱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監等的各種官稱,如僕射、尚書、郎中、中書舍人等,元豐五年(1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為官員定官位和俸祿高低的官稱,稱為寄祿官。改制以後,改為相應的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及各種大夫、郎,以定官位、俸祿,稱為「階官」,宋人後亦常稱改制前的寄祿官為階官。
職,也稱職名,指館、閣、殿的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閣等,在館閣中實際任職的稱為館職。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員所帶的修撰、直閣等較低的「職」,稱為貼職,除宋初外並不實任其職,只作為文官的榮譽銜。「差遣」有時也稱「職」,但大多數「職」專指職名、貼職。
差遣是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也稱「職事官」,「官」(寄祿官)有時也稱「職事官」,但多數「職事官』是指「差遣」。「差遣」本身無品級,以「官(寄祿官)」定品。除同平章事、參知政事、樞密使·副使、翰林學士等外,「差遣」職務名稱前通常都帶有「判、知、同、提舉、提點、管勾(干)」等字,如判尚書省事、知府等。
官員既可以只升降「差遣」職務,也可只升降「官」級或「職」等,也可以升降三者中的兩種,甚至三者都升降。低級文官及受處罰的官員,只有「官」與「差遣」而沒有「職」。
朝官、京官、選人與改官宋朝稱常參官為朝官,但並不是專指參加朝參的官員,京官也並不專指在京任職的官員,朝官、京官都包括地方官,朝官指從七品以上的高中級文官,京官指八、九品低級文官。
選人已不是唐代所指的候補、候選官員,宋代的選人,也稱「幕職、州縣官」,原先的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的屬官,如判官、推官、掌書記、支使等,稱為幕職官;京府、留守的屬官如判官、推官,以及縣級的如知縣事、縣令、主簿、縣尉,州、府的屬官如司理、司法參軍等,稱為「州縣官」,統稱為「幕職、州縣官」,共分為七等二、三十級,都作為寄祿官稱,用以定官品和俸祿等級,官品自從八品至從九品,與京官官品相近,是京官的「候選」官員,通常即稱為「選人」。上述「幕職、州縣官」的官①《冊府元龜》卷308《宰輔部·總序》。關於唐代後期和五代、北宋的宰相職銜,有人認為只有同平章事才是真宰相,侍中、中書令是虛銜,此說欠妥。參見陳振:《關於晚唐、五代的宰相制度》,《史學論文集》,雲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稱,大多又與「差遣」(實職)名稱相同,因而容易混淆。
宋代士人入仕,基本上都要經過「選人」階段,許多人甚至終身是「選人」,只有升改為京官,稱為「改官」,才能得到升遷中高級官員的機會。士人考中進士後,通常只有前三至五名的寄祿官稱為低級「京官」。第六名(有時是第四名)以下的極大多數進士的寄祿官稱,都是「幕職、州縣官」,都屬「選人」,所有「七階選人須三任六考,用奏薦及功賞,乃得升改」為京官①。
中書與宰相、副相、使相中書,全稱中書門下,習稱政事堂、都堂、政府、東府,設於宮城中(「大內」),為最高行政機構,是宰相和副相辦公處,與樞密院合稱「二府」。宋沿晚唐、五代舊制,雖規定以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為宰相,但自後周顯德元年(954)中書令任宰相的馮道死後,未再任命中書令為宰相,宋代沿襲亦未再任命中書令為宰相。
侍中,只有德高望重或權位隆盛的少數同平章事,才能將宰相的職銜晉升為侍中,元豐改官制前,「國朝以秩高罕除,自建隆至熙寧,真拜侍中才五人」。「真拜侍中」即是以侍中任宰相,不必帶同平章事職銜,這五人是范質、趙普、丁謂、馮拯和韓琦,此外王旦和富弼二人也曾真拜侍中,但他們都以侍中的職銜名位過高而懇辭,仍只以同平章事職銜繼續任宰相①。同平章事,全稱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平章事,是北宋前期宰相的主要職銜。
五代、北宋前期,沿唐制亦以宰相兼領三館。宰相例兼館職,初任同平章事即兼集賢殿大學士,稱集賢相;後升兼監修國史,稱史館相;最後升兼昭文館大學士,稱昭文相,為首相、上相。宋太宗時起,初任同平章事大多不兼館職,以後再升兼館職。
五代、北宋前期,亦設「使相」,凡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而兼有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銜,稱為「使相」,只是榮譽銜。只有乾德二年(964)正月,由於宋太祖過早罷免留用的原後周宰相,以致任命趙普為宰相時,沒有現任宰相簽署敕令,才牽強附會地以使相(泰寧軍節度使、同平章事)趙光義有「同平章事」銜,簽署任命趙普為相的詔令。
參知政事,為副相,習稱為執政,廣義的「執政」包括樞密院的正副長官;有時還包括宰相在內,通常則連稱為「宰執」。
乾德二年(964)四月,為分同平章事趙普之權,設參知政事為副相,但「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廳上事」①,實際上只是宰相的助理。開寶六年(973),參知政事才升政事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輪流知印、押班、奏事,具備了副相的職權。至道二年(995)七月,寇準罷參知政事後,一度規定只令宰相押班、知印,參知政事除了議論軍國大事不得升政事堂。不久,除朝會仍由宰相押班外,參知政事的其他職權均恢復。中書五房是中書門下的辦事機構,指孔目、吏、戶、兵禮、刑房,分理①孫逢吉:《職官分紀》卷15《翰林學士承旨》引《五代職官志》。
①《宋史》卷161《職官志》一。
①《宋史》卷158《選舉志》四。
政務。舊設堂後官十五人分主事務,原由「吏」任職,宋太祖改用士人,太宗時改為六人,一人為提點五房公事。神宗初,增設檢正中書五房公事一員,每房各置檢正公事二員,以朝官擔任。
宋初中書省成為閒散機構,中書舍人成為寄祿官稱,除特命外通常不草制。另以其他官員草制(外製、中書制),稱知制誥,資淺者稱直舍人院(不久停設),臨時代理者稱權知制誥,其機構稱為舍人院。神宗初,復設直舍人院,則屬臨時代理而非資淺。
樞密院樞密院,宋沿五代舊制設置,侵奪原兵部職權,為最高軍事機構,習稱樞府、西府,長官為樞密使、副使。太平興國四年(979),開始以資淺者為「簽署樞密院事」任副長官,後又設最低的副長官「同簽署樞密院事」。英宗時起因避諱改「簽署」為「簽書」。淳化二年(991),改知樞密院事為正長官,同知樞密院事為副長官;此後又改以樞密使為長官,副使等為副長官,樞密使·副使與知·同知樞密院事不並設。北宋時只有慶曆二年(1042)至五年與西夏戰爭期間,樞密使由宰相兼任。
樞密院的辦事機構為樞密院承旨司,設承旨、副承旨,後設都承旨、副都承旨,下分設兵、吏、戶、禮四房。神宗初,設檢詳官,增設刑房,又設北面河西房以處理邊防事務。
三司宋沿五代舊制設三司,是北宋前期總理財政及工務的機構,侵奪原戶部、工部職權。三司僅次於中書和樞密院,號稱「計省」,長官為三司使、副使,三司使號稱為「計相」,太宗曾廢三司使而分設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並各設副使;不久合為三司使;隨後罷三司使而設左、右計使,接著增設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又罷左、右計使,再分設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咸平六年(1003),又合併為三司使,並分設鹽鐵、度支、戶部副使,以後又只設三司副使為副長官。下設二十四案,每案設推官或勾當公事主管,分管全國的商稅、戶稅、鹽、鐵和百官俸祿,以及各種修造和建築等。
審官院宋初,新設「差遣」由「中書」直接任命。太宗時設「差遣院」,負責文臣京朝官的考課與任命,後又設「磨勘京朝官院」,專負考課之責。淳化四年(993)改稱審官院,同年廢差遣院,長官稱知、同知審官院,侵奪吏部職權。熙寧三年(1070)五月,審官院改稱審官東院;同時將樞密院的部分職權劃出,增設審官西院,負責中低級武官,包括諸司使、副使及大使臣的考課與任命。
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淳化二年(991)設審刑院,長官為知、同知審刑院事,為最高司法複審機構,侵奪刑部的部分職權。
大中祥符二年(1009)設糾察在京刑獄司,長官稱糾察在京刑獄或糾察刑獄,負責糾察開封府及殿前司、馬軍司、步軍司的徒罪以上案件。
禮院與權知貢舉宋初沿設太常禮院,簡稱禮院,長官為知、同知院,侵奪禮部職權。
大中祥符元年(1008),宋真宗為制定封禪活動禮儀,設「詳定所」;六年,改名「禮儀院」,以執政為判院,另設知、同知院。天聖元年(1023),廢併入太常禮院。貢舉唐屬禮部,以他官任貢舉稱權知貢舉。北宋前期禮部為閒司,沿舊制設權知貢舉,主持科舉考試,考試結束即罷。
諫院端拱元年(988),雖改左、右補缺為左、右司諫,左、右拾遺為左、右正言,作為諫官,實際上仍只是寄祿官稱。真宗曾下詔不兼他職,專司諫職,但兼他職如故,實際擔任諫職的不多。因中書省、門下省本身已成為閒散部門,諫官因而沒有專門機構。天禧元年(1017),曾下詔建立諫院,實際建院是在明道元年(1032),長官為判、同判諫院事,司諫、正言明令不兼他職者才任諫職,其他官員任諫職者稱為知諫院、同知諫院。但諫官常將矛頭指向官員而不是皇帝,情形與御史相似,「(御史)台諫合流」。
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中丞為台長,侍御史知雜事為副長官,都以其他官員兼、權,所屬御史也以其他官員兼領,御史台下雖有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察院(監察御史)之名,但御史多缺。太平興國三年(978),才任命監察御史,資淺者稱「里行」,如殿中侍御史里行等。景祐元年(1034),三院御史定為六人。天禧初,一度設「言事御史」,也稱言事官、諫官御史,任諫官之職。慶曆五年(1045),重設言事御史兼諫職。
元豐三年(1080),依唐制重設吏、戶、禮、兵、刑、工六案,分察朝廷各行政機構。六名御史中三人分領六察,三人為言事御史擔任諫職,兼監察朝廷其他機構。
三省、六部、九寺、五監宋初還大多保有具體職權,但遂漸成為閒散機構。除刑部、大理寺、國子監、司天監、都水監等,還保留大部分職權外,其他省、部、寺、監只剩下一些次要職權或少量雜務,長官通常稱判尚書省之類。
館閣三館、秘閣、龍圖閣等合稱館閣,所置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館、直集賢院、直閣等,基本上都成為內外文官所帶的「職」(貼職),並不實任其職,只是文官的榮譽職名。
三館中弘文館因避宋諱改稱昭文館,設大學士,史館設監修國史,集賢院設集賢殿大學士,由宰相兼任以作為上相、次相、末相之序。史館只修「日曆」,「實錄」、《冊府元龜》等都在別處修撰;國史、會要則另設編修院修撰,修撰官員多從三館官員中選任,日曆後亦歸編修院修撰,三館實際成為國家藏書館。太平興國三年(978),修建新館,總名崇文院。端拱元年(988),又於崇文院中建「秘閣」,藏天文、占候類書籍及其他真本、秘籍、古畫、墨跡等。
龍圖閣,咸平四年(1001)建,藏宋太宗所撰詩文等,以後歷代都建閣,如天章閣(真宗)、寶文閣(仁宗,附英宗)等共11閣,只有太祖、欽宗及南宋度宗(含)以後未建閣。
第三節北宋中期的元豐官制改革
元豐二年(1079)五月,李清臣上奏指出:「本朝官制踵襲前代陳跡,不究其實,..官與職不相准,差遣與官職又不相准」②,要求進行改革,其後進行官制改革,史稱「元豐改制」。
階官(寄祿官)
元豐三年九月的《以階易官寄祿新格》,是以原先的「文散官」官稱,如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及各種大夫、郎,略加調整增補,編成「階官」,共24階,作為新的文官寄祿官稱,以替代原先的省、部、寺、監官名的舊寄祿官稱;並廢「使相」原有官稱為開府儀同三司(仍習稱使相),列為文階官之首。取消文、武散官。
元豐五年五月一日,宋朝廷文官系統正式實行新官制,恢復三省六部及寺、監的職權,使官名與職務相一致,這是以《唐六典》為藍圖制定的,但只改革了朝廷機構和文官系統京朝官的寄祿官稱。
宰相和執政廢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尚書、門下、中書三省長官為宰相,但尚書令、侍中、中書令虛設而不任命,以尚書省左、右僕射為左、右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由於取旨擬詔之權在中書省,右相(次相)之權實際上重於左相(首相)。
廢參知政事,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右丞為執政(副相)。樞密院以知、同知樞密院事為長官,其他皆廢,元祐三年(1088),復設簽書樞密院事為低級副長官,均屬執政官之列。
對中書(都堂)與三省的改革元豐改制時,「官制所雖仿舊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設官之意,乃厘舊中書門下(中書、都堂)為三,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紛然無統紀」①。後改依唐制,定為中書省取旨(草制)、門下省復奏(封駁)、尚書省施行。原「中書門下」的正廳,定為新宰相的辦公處兼宰相與執政的議事處,稱為「三省都堂」,但仍習稱為中書、都堂或政事堂,廢原中書五房。
原「中書門下」的東廳,改為門下省,是門下侍郎(執政)處理本省事務的辦公處。另在門下省之後建新房,稱為門下後省,設吏、戶、禮、兵、刑、工等十房,設四名給事中分管及任封駁之職。
原「中書門下」的西廳,改為中書省,為中書侍郎(執政)處理本省事務的辦公處。也建中書後省,設吏、戶、兵、禮、刑、工等八房;由中書舍人四人掌管並草擬六房詔制(外製)。
②《宋史》卷161《職官志》一。參見陳振:《關於北宋前期的宰相制度》,《中州學刊》1985年第6期。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5,乾德二年四月乙丑。
尚書省為最高行政機構,長官是左、右僕射為宰相,省務由副長官尚書左丞、右丞(執政)辦理。下設左司分管吏、戶、禮等房,右司分管兵、刑、工等房,設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分治。
對六部、學士院及其他機構的改革各部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侍郎,六部各設四司,長官為郎中,資序低的稱員外郎。
吏部在唐代只主管文官,現改為通管文武官。高級官員原先由中書(政事堂)任命,現改為三省都堂主管,仍稱為「堂除」。吏部所管的實際上只是中、低級官員的任命、考核等。廢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主管文臣京、朝官;廢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主管武臣的諸司副使以上。廢流內銓為侍郎左選,主管文臣的「選人」(幕職州縣官);廢三班院為侍郎右選,主管武臣的大、小使臣(內殿承制以下)。戶部:廢「三司」,其中財政事務歸戶部尚書及左侍郎;並將變法改革期間,由司農寺主管新法的財政事務,歸戶部右侍郎,實際上成為「第二戶部」,戶部尚書不能過問其事。禮部:廢太常禮院、貢院,其事務歸禮部。兵部:保留樞密院,只管轄廂軍、民兵等地方武裝和軍械、儀仗,以及繪製地圖等事。刑部:將「糾察在京刑獄司」及「審刑院」的職權併入。工部原屬閒司,現將「三司」中侵奪工部的職權歸還。翰林學士原是「差遣」,現定為正三品的正式官位。宋初,翰林學士定員六人,通常少於此數,偶有第七員,號稱「員外學士」,以資深者一人為承旨作學士院長官。也有帶翰林學士而任他職的,類同「貼職」。改革前的翰林學士,大多帶知制誥銜,只有其寄祿官為中書舍人,則不帶知制誥①,改革後的翰林學士全帶知制誥銜,一般只稱翰林學士。還有直學士院、直翰林院,簡稱「直院」;權祗應翰林院事、權直學士院、權直翰林院、學士院權直、翰林權直,簡稱「權直」;以及權翰林學士,權學士院等。廢舍人院入中書後省,並罷廢代中書舍人草擬外製的知制誥、直舍人院。元豐改制後廢諫院,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為諫官,左屬門下省(後省),右屬中書省(後省)。改崇文院為秘書省,廢昭文館、集賢殿大學士,流行了近4個世紀的宰相所帶職名亦被取消,監修國史只作為修史時宰相或執政的「差遣」。其他官員罷帶職名,外任官才帶直龍圖閣等職名。其他如御史台、殿中省及九寺五監等,也都大體恢復相應職權。
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98,元豐二年己丑。
第四節 北宋後期與南宋的朝廷政制
「選人」等寄祿官稱的改革
北宋後期和南宋時期奉行元豐新制,但也有變化與補充性改革。由於「選人」的許多寄祿官稱與作為「差遣」的官名相同,因而產生兩者名稱混淆的問題。「有帶知安州雲夢縣而為河東干(勾)當公事者,有河中司錄參軍而監楚州鹽場者,..淆亂紛錯,莫甚於此。謂宜造為新名,因而制祿」①。崇寧二年(1103)遂改為承直郎至將仕郎七等,稱為「選人七階」,後又有增改,連同京朝官共37階,完成了整個文官體系階官(寄祿官)名稱的改革。政和二年(1112),又改革武官、內侍官和醫官等寄祿官稱,並都改稱為階官。從而解決了所有寄祿官名與實際官職名稱的混淆問題(武官寄祿官稱的改革,參見下章《軍制》第二節《宋代軍事制度》)。
平章軍國重事元祐元年(1086),四朝元老文彥博任「平章軍國重事」,不處理日常政務,地位在宰相之上。元祐三年,呂公著改任「同平章軍國事」,也不再處理日常政事,均屬榮譽銜。
此後,南宋韓侂胄於開禧元年(1205)任平章軍國事,喬行簡於嘉熙三年(1239)、賈似道於咸淳三年(1267)、王烚爚於德祐元年(1275),都曾任「平章軍國重事」,權位也都在宰相之上,是實職而非榮譽銜。
公相政和二年(1112)五月,蔡京以太師任宰相,又將「三師」太師、太傅、太保改稱為「三公」,由榮譽銜改為實職,「為真相之任」,號稱「公相」;王黼也曾以太傅總治三省事,權位皆在宰相之上。以後,又將三公改為榮譽銜,不治政事。
宰相、執政官稱的變化政和二年(1112)九月,宋徽宗認為以左、右僕射為左、右相,是「以仆臣之賤,充宰相之任」①。遂改左僕射為太宰(首相)、右僕射為少宰(次相),仍分別兼任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又改侍中為左輔,中書令為右弼,均虛設而不任,又罷尚書令。靖康元年(1126)十一月,宰相官銜又恢復元豐官制,宰相為左、右僕射。
建炎三年(1129)四月,宰相改稱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右相,以示左、右相通治三省事。
①《宋會要輯稿》職官1之21。
①關於唐、宋兩代的知制誥及翰林學士帶知制誥問題,參見陳振:《關於宋代的知制誥和翰林學士》,《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乾道八年(1172)二月,又改左、右僕射並同平章事為左、右丞相,並廢除侍中、中書令、尚書令的虛名。
建炎三年四月,又改門下侍郎、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同時廢除尚書左、右丞。南宋初年,還曾設「權同知三省樞密院事」,屬執政官之列。
建炎元年(1127)五月,設御營使、副使由宰相、執政分兼,統師南宋軍隊,樞密院形同虛設。建炎四年六月,罷御營使、副使,職權歸還樞密院,以知樞密院事為長官,由宰相兼任;有時另設知樞密院事主持院務。紹興七年(1237)正月,重設樞密使為長官,由宰相兼任,以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同簽書樞密院事等為副長官,南宋與金、蒙古(元)戰爭時期,宰相例兼樞密院長官,參知政事也與樞密院副長官互兼。
省並機構建炎三年四月,將中書、門下兩省合併為中書門下省,與尚書省實際上只兩省,但行文及習慣仍稱為「三省」。
九寺五監經過省並後,只保留太常、大理、太府、宗正、司農五寺及國子、將作、軍器三監。鴻臚寺廢入禮部,衛尉寺、都水監、少府監廢入工部,太僕寺廢入兵部,光祿寺廢入太常寺。除大理寺、國子監正副長官並置外,太常、太府、宗正、太僕四寺基本上只設副長官少卿,如設長官「卿」,常不設副長官「少卿」。
將作、軍器兩監,雖正副長官及屬官悉置,但實際事務都由工部及首都(行在所)臨安府承擔,兩監「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①。
六部除戶部保留四司外,採取司級長官兼領他司事務的方式,進行省並。實際上吏部只存吏部、司封(兼司勛)、考功三司,刑部只存刑部和都官(兼比部、司門)二司,禮、兵、工三部都是四司實際上已合為一司,各部長官除吏、戶部設尚書、侍郎外,其他四部通常都只設侍郎一人,如設尚書則不設侍郎,各部及寺、監的屬官及吏也減少很多。
①《宋史》卷329《鄧洵武傳》。
第五節 宋代的地方政制
路級機構
宋代實行朝廷、府州、縣三級政制,在朝廷與府、州間設「路」(類似後代的「省」),作為行政監察區及軍區,主要機構有安撫使司(帥司)、轉運使司(漕司)、提點刑獄司(憲司)和提舉常平司(倉司),合稱「帥、漕、憲、倉」。其中除「帥司」為軍事機構,其他漕、憲、倉三司,都有行政監察職責,統稱為「監司」。此外,還有其他路級機構。
宋初,設轉運使作為征討大軍的糧餉官,也是地方及新征服地區的財物運往朝廷的督運官,後演變為路級財政長官,機構稱轉運使司,正副長官為轉運使、副使、判官,寄祿官稱高的稱都轉運使。太平興國六年(981),「詔令諸路轉運使,察官吏賢否以聞」①,具有監察官的身份,轉運使司因而也被稱為「監司」。
提點刑獄司(憲司)的職權原屬轉運使司,淳化三年(992)一度設提點刑獄官,次年罷。景德四年(1007),正式設置提點刑獄司,成為常設的路級司法機構,後曾一度廢併入轉運使司,也有監察官吏之責,成為「監司」之一。正副長官為提點、同提點刑獄(公事),職權逐步擴大,兼及治安、軍器、河渠等事。
熙寧二年(1069)末,諸路設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且專舉刺官吏之事,成為「監司」之一。機構稱提舉常平司,長官稱提舉常平公事,是督促州縣推行新法的機構。元祐元年(1086)時罷廢,紹聖元年(1094)復設,遂成定製,南宋初一度併入提點刑獄司。
政和元年(1111)設提舉茶鹽司,南宋紹興五年(1135)將提舉常平司併入,改稱提舉茶鹽常平司,以後分設再合併後,稱提舉常平茶鹽司,無茶鹽地區只設提舉常平司。
北宋末設提舉學事司,管理本路所屬州(府)、縣學政。
兩浙、廣南、福建三路,設提舉市舶司,以管理本路對外貿易及稅收。
南宋時兩浙路一度廢提舉市舶司入轉運使司。
北宋陝西路設「制置解鹽司」,以管理解鹽生產;另設有「提舉出賣解鹽司」,管理解鹽專賣事務。
府、州、軍、監府、州、軍、監是直屬朝廷的一級地方機構。
首都開封府,設尹,由親王擔任;少尹雖設而不任。其他官員任長官稱「權知開封府事」,簡稱權知府事、知府。陪都西京洛陽府、南京應天府、北京大名府,尹、少尹皆設而不任,長官稱知洛陽府事等,簡稱知府,皆兼留守。崇寧三年(1104),廢「權知開封府事」,設牧、尹、少尹,親王任職稱牧,一般官員稱尹、少尹。南宋首都臨安府稱「行在所」,長官稱知臨安府事,與普通府設官相同。親王任職稱尹,設少尹佐理。
①《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卷31,政和二年九月癸未。
宋初,各州長官為刺史,而沒有節度使的州,以及新征服地區,首先「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①。不久,刺史成為武官的官銜,州長官稱為「知州軍事」,簡稱「知州」。又寄祿官(階官)在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則稱判某府、州。
府、州又設通判為副長官。通判先設於新平定的地區,規定「偽命官見為知州者,令逐處通判或判官、錄事參軍,凡本州公事並同簽議方行施行」①,監督其執行政事。以後在武臣任州、府長官時,也派通判。後演變為州、府的副長官,大州、府派二員甚至三員,一般州、府只派一員,小的州不派,小州如由武臣擔任知州時也派通判,邊遠地區即以通判兼任知州為長官。州級軍設於軍事要地,州級監設於礦區所在縣,通常只轄一、二縣,雖與府、州同級而地位較低,長官稱知軍、知監,通常不設副長官。
縣、軍、監、尉司在縣級政權設置上,除三泉縣(在今陝西略陽西南)北宋時直屬朝廷外,縣都屬於州、府及州級軍、監,通常以京、朝官任縣長官稱「知縣事」,以「選人」任縣長官則稱為縣令。還設有相當縣級的軍、監,設置原因及長官與州級的軍、監相同,縣級「軍」則常保留縣名,則設軍使兼知縣。
縣級政權還設有丞、主簿、尉,小縣只設其中的一或二職而兼任未設職的事務。有些則不設長官,而由縣丞或主簿、縣尉兼任。
個別縣級政權不稱縣、軍、監,而稱「尉司」,只設縣尉,這和本應設縣令,而實際上只任命縣尉兼任縣令的情況不同。如永泰縣被廢為鎮而隸屬於鹽亭縣(今屬四川),熙寧十年(1077)獨立,設「尉司」統轄原永泰縣地,稱「永泰尉司」,只設縣尉通管六案、倉庫、刑獄等事,後改名安泰尉司。紹興三十一年(1161),升改為安泰縣(今四川鹽亭東北)。
宋代的政治制度,處於從隋唐三省制到元代一省制的過渡時期,北宋前期的「中書門下」(政事堂)實際上已取代中書、門下、尚書三省,行政效率較高。由於當時官名與職務分離造成的混亂,以及新設政權機構大小不一造成的權責失衡,促成元豐改制而恢復為三省六部制,六部制的恢復協調了朝中各部門之間的關係,為金、元、明、清所沿襲,顯示其適應封建經濟基礎的生命力。但是,三省制的恢復,卻不久即暴露其行政效率差而慢的弱點,雖屢經改進,但其形式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需要具有較高行政效率的職權集中的朝廷。南宋時,合併中書、門下二省為一省,宰相、執政、樞密院長官合署辦公,三省、樞密院實際上只設辦事機構等措施,為向元代只設中書省(或尚書省)的一省制奠定了基礎。路級機構是元代行省的雛形,以及許多宋代制度和官稱為後代所沿用等,這些都是五代和宋代的政治制度隨著社會歷史的發展而發展的表現。
①《宋史》卷165《職官志》五。
①《宋史》卷4《太宗紀》一。
第六節 遼代的北面官和南面官
遼朝幅員遼闊,民族成分複雜,既有「轉徒隨時,車馬為家」的契丹人和其他遊牧、漁獵部族,又有「宮室以居,城郭以治」①的漢人和渤海人。為了有效地治理被征服地區和被統治民族,契丹統治者在建立政權和開拓疆域的過程中,不斷吸收各族上層人士參與治理,吸取他們的治國經驗,學習各族的文化和制度,使他們的統治方式與各地區人民的社會文化背景相適應。世宗耶律阮(兀欲)時,逐漸形成了適應本國基本情況的獨具特色的政治制度,經穆、景、聖三朝,統治制度逐漸完備,機構逐漸完善。遼朝統治的基本方針是「因俗而治」,即「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②,因而它的統治體制也就同時具有「行國」和「城國」的基本屬性。
「因俗而治」的方針,體現在統治機構的設置上就是「官分南、北」。
遼國從朝廷到地方都有兩套平行的政權機構——北面官和南面官。「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處理契丹各部和其他遊牧、漁獵部族事宜,長官由契丹貴族擔任,辦事機構在皇帝御帳的北面;「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①,管理漢人,渤海人事務,長官由契丹貴族、漢人和渤海人中的上層擔任,辦事機構在皇帝御帳的南面。
朝官體系:北面官和南面官在朝廷,北面官中的最高行政機關是北樞密院,也稱契丹樞密院。長官為北院樞密使、知北院樞密使事、北院樞密副使、北院樞密直學士、北院樞密都承旨等,樞密使、副由契丹貴族擔任,直學士則多用漢族士人和契丹文學之士。由於契丹貴族是遼朝統治集團的核心,北樞密院同時也是皇帝直接控制下的遼朝常設的軍國大事的最高決策機構。
總理契丹等各遊牧部族軍、政和遊牧事宜的中央機構是南、北二宰相府。長官為南、北府宰相。早在遙輦阻午可汗時,契丹八部就已由二府分領,自公元910年以蕭敵魯為北府宰相後,後族蕭氏世預北府宰相之選。聖宗時,北府統五院、六院、烏隗、涅剌、突呂不等28部;自神冊六年(921)以皇弟耶律蘇為南府宰相後,宗室世預南府宰相之選。南府統乙室、楮特、突舉、品等16部。後期,隨著遼朝社會發展、進步,以契丹別部人和漢人、渤海人為兩府宰相者,也不乏其人。
敵烈麻都司掌契丹禮儀,猶如南面官的禮部,長官為敵烈麻都,主持契丹傳統的祭山儀、拜陵儀、瑟瑟儀和臘儀等。
夷離畢院掌刑獄,長官為夷離畢。夷離畢為遙輦聯盟後期所設,除掌政刑外,也兼掌契丹儀式的祭祀,如歲除、祭山、喪葬等儀。
大林牙院掌文翰,修契丹文文告。長官為北面都林牙、北面林牙承旨、北面林牙等。
北面官中還有位居百官之上的大于越。于越一職出現於遙輦氏聯盟後①《文獻通考》卷63《職官考》17。
②《宋會要輯稿》職官47之2。
①《遼史·營衛志·序》。
期,首任此職者是耶律阿保機的伯父耶律釋魯。釋魯在遙輦氏聯盟後期的權力鬥爭中起過關鍵作用,被授予于越之職,與聯盟首領「同知國政」②。此後,耶律阿保機為于越,「總知軍國事」③,並取代遙輦氏為部落聯盟首領,進而在部落聯盟的廢墟上建立了政權。建國後,于越「坐而論議以象公師」,「無職掌,班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①。
大惕隱司掌四帳皇族政教,長官為惕隱,系大宗正之職。「惕隱」的官號可能繼自突厥,突厥稱「可汗子弟為特勤」,回鶻也有官職「狄銀」,它們與「惕隱」和後來元朝時的「的斤」,「皆『特勤』之異譯」②。韓儒林教授考證認為:突厥的「特勤」,除可汗子弟外,異姓也得為之;特勤一號,至少在5世紀下半期嚈噠人業已使用。
皇帝的禁衛、宿值等由殿前都點檢司承擔,長官為殿前都點檢,也稱大內都點檢。都點檢一職出現在遼穆宗時期,當是從後周和北宋學來的,由於遼朝漢人多不管軍,來自於中原的這一職務入遼則變成了北面官。
宣徽有南、北二院,長官為南,北院宣徽使,同知南、北院宣徽使事等。掌御前祗應之事,凡冊封、朝會、行幸、還京、接見使臣等,掌殿廷禮儀,負責押殿前班,引皇帝上、下殿,宣答,宣贊,請木契,受表等。如冊皇太后儀,宣徽使需請木契,喚仗,押班,引皇帝上、下殿。
南面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南樞密院,也稱漢人樞密院,是掌定居從事農業和手工業的漢人、渤海人州縣事務的朝廷機構。長官有南院樞密使、同知南院樞密使事、南院樞密副使、南院樞密直學士和南院樞密都承旨等。南院下設吏、戶、兵、刑、廳(即工部)五房,分管各部事,兼有唐代尚書省的職能。
中書省是南面朝官中的又一機構。它的前身是遼太祖時的漢兒司,為初期治理漢人事務的機構。及至南樞密院成立,尚書省職能多歸南樞密院,漢兒司改名政事省,興宗重熙十三年(1044)改稱中書省,負責六品以下漢官除授,兼掌禮部事。長官有中書令、中書侍郎、中書舍人等。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參知政事,為南面官中的宰相。但「漢宰相(即南面宰相)必兼樞密使事乃得予聞機事」③。
南面官中也有國史院、御史台、諸寺監等機構,有監修國史、御史大夫、大理正和殿閣大學士、學士,「大理、司農有卿,國子少府有監」。
隨著遼朝境內封建因素的增長,中央集權化的傾向逐漸增強,聖宗以後,漢人也不乏任北面官者,如韓德讓曾兼北、南院樞密使,大丞相;室昉、劉晟、邢抱質、大康乂,也先後任過南、北府宰相。
捺缽與斡魯朵制以遊牧的契丹貴族為核心建立的遼政權,雖有五京的建置,皇帝與朝臣卻並不常居京城。同部民的「隨陽遷徙,歲無寧居」一樣,他們每年四季都②《遼史·百官志·序》。
③《遼史·百官志·序》。
①《遼史·逆臣傳》上。
②《遼史·太祖紀》。
③《遼史·百官志》一。
巡幸於不同地區,政治中心也隨著他們的行蹤而轉移,於是皇帝「居有宮衛,謂之斡魯朵;出有行營,謂之捺缽」④。每年兩次在夏、冬捺缽,「與北、南大臣會議國事」,傅樂煥先生稱之為「大政會議」①。這類大政會議是遼朝的最高決策機構,許多重大問題都是在這類「大政會議」上決定的。斡魯朵與捺缽是遼政權「行國」特色的突出反映。
「捺缽」又作「納拔」、「納缽」、「剌缽」、「納寶」,漢意為「行宮」或「行在」。遼帝的四時捺缽制度既與契丹人遊牧和漁獵經濟活動相適應,同時也受政治形勢的影響和制約。
遼初,冬、春多在上京(今內蒙古巴林左旗南)及以南的潢水、土河流域,夏、秋多在上京西北永安山、拽剌山(今大興安嶺東南余脈)一帶。聖宗前期,因對宋交涉的需要,捺缽也相應南移,春捺缽多在鴛鴦泊(今河北張北安固里淖),夏、秋在炭山(今河北沽源縣境閃電河源頭),冬季則多住南京(今北京)。天祚帝末期,東北與女真戰事連年局勢不穩,被迫將捺缽移向西南鴛鴦泊、西京(今山西大同)、南京一帶。
聖宗後期至興宗、道宗和天祚帝前期百餘年間,社會穩定,捺缽制也得以完善,四時捺缽地點逐漸固定。春捺缽在長春州①附近的鴨子河、混同江、鴨子河泊②;夏捺缽在永安山、拽剌山一帶;秋捺缽在慶州(今內蒙古巴林右旗索博力嘎蘇木)伏虎林;冬捺缽在潢、土二河間的廣平淀。
跟隨皇帝至四時捺缽的是一個龐大的行宮部落集團,它包括與皇帝關係最密切的諸斡魯朵和朝廷的北、南面官員。朝廷的北面官全部隨行;南面官中宣徽院所屬百司官員全部隨行,樞密院、中書省宰相一人,樞密都、副承旨二人,令史十人,中書令史一人,御史台、大理寺選一人從行。其他漢官留守中京,辦理漢人公務。留守官有權任命縣令、錄事以下文官,縣令以上文官只能以堂帖權差,等會議行在所取旨後方可給敕正式任命;武官則必須奏准。
春捺缽的主要活動是鉤魚和捕鵝。正月中旬起衙帳離開冬捺缽,三月中旬到達。江河尚未解凍,鵝雁未至時,鑿冰鉤魚;冰雪融化,鵝雁北歸後,放鷹鶻獵捕天鵝。鉤得第一尾魚,捕得第一隻鵝後,便舉行頭魚宴和頭鵝宴,互相慶賀。這既是契丹人民的生產活動和生活內容,也是遼國統治者的娛樂活動。春捺缽活動期間,捺缽周圍千里之內的屬國、屬部首領要到捺缽朝見遼帝,以示臣服。所以春捺缽活動也包括了安撫、控制、考察各屬國、屬部的政治內容。
四月中旬,行宮集團離開春捺缽進山避暑、賞花。皇帝與北、南面臣僚共議國事,這是一年中的第一次大政會議。閒暇時間則從事遊獵。
七月中旬,入山射虎、鹿,轉入秋捺缽,天冷後到冬捺缽避寒,再與北、南面臣僚舉行第二次大政會議,共議國家大政方針。同時接見宋及諸國使臣,閒暇時校獵、講武。
遼國皇帝的捺缽活動,既是契丹人的經濟活動、生產活動和日常生活,也是遼國統治集團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朔漠以畜牧射獵為業,猶漢④韓儒林:《穹廬集·突厥官號考釋》。
①余靖:《武溪集》卷18《契丹官儀》。
①《遼史·營衛志》上。
②傅樂煥:《遼史叢考·四時捺缽考五篇》,中華書局1984年版。
人之劭農。生生之資,於是乎出。自遼有國,建立五京,置南、北院,控制諸夏,而游田之習,尚因其舊」①。宋朝人對此十分理解,他們知道「北人打圍,一歲各有處所,..如南人趁時耕種也」②,並非像宇文懋昭所謂的「承平日久,無以為事,四時遊獵,荒無定所」①。捺缽既是舉行國政會議的地點,又是皇帝處理國事的場所,它才是遼國的政治中心。
斡魯朵漢譯為「行宮」,是皇帝,個別后妃、親王個人掌管的政治、經濟、軍事機構。它有辦事的衙署、長官、軍隊、牧場、州縣和從事生產、服務的宮分人。斡魯朵的經濟收入是主人的私產。宮分人「入則居守,出則扈從」②,「有調發,則丁壯從戎事,老弱居守」③。皇帝死後,由后妃和子孫繼承。遼國共有斡魯朵十三個,包括九帝、二後(太祖後述律月理朵和景宗後蕭綽)、一個皇太弟(聖宗時的孝文皇太弟耶律隆慶)的十二個斡魯朵和聖宗朝大丞相韓德讓所建的文忠王府。
斡魯朵制創於遼初,耶律阿保機將迭剌部分為五院、六院二部,將宗室分為孟父、仲父、季父三房後,他本人則以建國前的侍衛軍腹心部為核心,另建立宮衛「算斡魯朵」(漢名「弘義宮」)。這是遼國的第一個斡魯朵,它的主人就是遼的開國皇帝太祖阿保機。
此後,各斡魯朵是以「分州縣,析部族,設官府,籍戶口,備兵馬」的方式建立的。
斡魯朵轄有著帳戶、宮分戶和州縣。著帳戶是由犯罪的宗室、外戚和大臣家屬組成的,他們承擔僕役、侍從、警衛等非生產性的祗從之役。宮分人多來源於戰爭俘虜,后妃的陪嫁者——媵臣和由州縣、部族中抽調者。初期還有一定數量的自願附宮籍者。他們中有漢人、渤海人、契丹人和其他部族人。宮分人中大多從事農業、手工業、畜牧業和狩獵業。
隸屬斡魯朵的州縣人戶,由諸宮提轄司管理,不參加四時捺缽活動,但要向斡魯朵提供徭役和出兵馬從征④。
斡魯朵的管理機構為都部署司,長官稱都部署,也稱宮使。宮使掌本斡魯朵的戶口、錢帛、司法和刑獄。同時統領禁衛,既是本斡魯朵的行政長官,也是軍事統帥,直接對本宮主人負責。總領遼國各斡魯朵軍政事務的機構是契丹行宮都部署司和漢兒諸行宮都部署司。長官為契丹行宮都部署和漢人行宮都部署,掌「行在行軍斡魯朵之政令」⑤。漢人行宮都部署管理行宮中的漢人和渤海人事務。
在四時捺缽中,皇帝的斡魯朵組成小禁圍,其他各斡魯朵跟從在皇帝斡魯朵附近,組成大禁圍,共同保衛皇帝的安全。斡魯朵的武裝力量是宮衛騎軍,而平時侍衛有殿前都點檢和諸宮都部署所統的武裝。
①關於長春州的所在地,有吉林洮南縣城四家子古城和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他虎城兩說。參見《東北古地理古民族叢考》;李健才:《東北史地考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②鴨子河泊有為今月亮泡、黃花稍泊兩說,參見《東北古地理古民族叢考》;《遼史叢考》。①《遼史·游幸表·序》。
②張舜民:《使遼錄》。
③宇文懋昭:《大金國志》。
④《遼史·兵衛志》。
⑤《遼史·營衛志》上。
地方行政機構:部落與州縣聖宗時,遼朝已建有上、中、東、南四京。興宗重熙十三年(1044),升後晉所割雲州為西京,於是五京俱備。初期,以上京為都城。中京建成,遂取代上京成為遼朝的都城。但是,遊牧的契丹人所建的國家,具有行國的基本特徵。它的政治中心不在具有城國特徵的五京。遼朝的五京是用來統轄州縣的,它的治理重點是漢人和渤海人。五京各有特點,作用也不盡相同。遼朝盛時,疆域「東至於海,西至金山,暨於流沙,北至臚朐河,南至白溝,幅員萬里」①。全國分為五道,以上京臨潢府(今內蒙古巴林左旗南)之地置上京道,東京遼陽府(今遼寧遼陽)之地置東京道,中京大定府(今內蒙古赤峰寧城西)之地為中京道,南京析津府(今北京)之地為南京道,西京大同府(今山西大同)為西京道,又置興中府(今遼寧朝陽)於中京道,計為五道六府。
上京臨潢府是遼太祖創業之地,「負山抱海,天險足以自固。地沃宜耕種,水草便畜牧」②,是遼內四部族的遊牧地。在建國前後,又遷入了大批漢人和渤海人,農業、手工業、商業都有一定發展。東京用以控制渤海、女真,備御高麗。西京備御西夏和西南各遊牧部族。中京、南京經濟發展水平略高,多設財賦官,對遼的經濟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我國古代北方遊牧民族,基本上都是以部落組織進行治理的。契丹人自古八部時期,部落組織就發揮著地方行政機構的職能。大賀氏聯盟與唐朝隸屬關係確定後,於契丹遊牧地設松漠都督府,部落置州。部落相當於漢地的州級行政機構,部落下屬的石烈則相當於縣,此制至遼不變①。遙輦氏聯盟後期,隨著對外征伐的進行,聯盟所統人口增加,部落不斷擴編,以原遙輦八部為核心,又將被征服的奚、室韋等編部,分別由契丹各部貴族統領。到阿保機建國後,又將強大難治的迭剌部分為五院、六院,形成了「太祖二十部」。而將其伯父的後裔和諸弟所統的人戶編為皇族三父房,將與之通婚的後族升為國舅帳,將遙輦氏九任聯盟首領的後裔統領的部眾升為遙輦九帳,從而達到削弱迭剌部,減輕其對皇權的威脅,使強大的勢力互相牽制的目的,即如史家所說的遼太祖「有英雄之智者三,任國舅以偶皇族,崇乙室以抗奚王,列二院以制遙輦」②。
關於契丹人的部落,《遼史·營衛志》解釋說:「部落曰部,氏族曰族。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處。有族而部者,五院、六院之類是也;有部而族者,奚王、室韋之類是也;有部而不族者,特里特勉、稍瓦、易術之類是也;有族而不部者,遙輦九帳、皇族三父房是也。」又說:「分鎮邊圉,謂之部族。」這裡既說明了遼代契丹等遊牧民族的部落,與社會發展史中所講的部落、氏族含義不同,也交待了遼朝部落組織的部分職能。
前期,除奚六部建王府,由奚六部大王直接管理外,諸部落長官皆稱夷離堇①。遼太祖時,改諸部夷離堇為令穩。太宗會同元年(938),升北、南①《文獻通考·四裔·契丹》載「十宮各有民戶,出兵馬」。
②《遼史·百官志》一《北面宮官》。
①《遼史·地理志·序》。
②《遼史·地理志》一。
①《遼史·百官志》一:「石烈,縣也。」《遼史·國語解》:「霞瀨益石烈,鄉名。諸宮下皆有石烈,二院及乙室夷離堇為王,設北、南和乙室大王府,長官為大王、都監。聖宗統和中,又改諸部令穩為節度使,設節度使司、詳穩司,長官為節度使、詳穩②、司徒;遙輦九帳設常袞,二國舅帳則分為大翁帳、小翁帳、大父帳、少父帳詳穩司,分別設詳穩管理。四帳皇族、二國舅帳和遙輦九帳地位高於其他各部,他們的份地(封地)居於遼朝中心地區。其餘各部則「分鎮邊圉」,主要在上京道,分別統以南、北二宰相府。
遼朝管理定居農業人口的「地方行政區劃,道以下一般為府州軍城與縣(城)兩級。府有京府、蕃府之分,州有節度、觀察、團練、防禦、刺史之分,觀察以下諸州或隸屬於道,或隸屬於府與節度州」①。京府有留守司,設留守行府尹事,又有副留守、知留守事、同知留守事等官;諸府設知府事、同知府事等官。諸州則分別設節度、觀察、團練、防禦使或刺史。縣有令、丞、尉、主簿。這是遼朝統治漢人、渤海人的行政機構。
除朝廷所轄州縣外,遼朝還有由貴族建立的投下(也作「頭下」)州,是遼國諸王、公主、外戚、大臣以征伐所得俘虜和奴隸建立的「私城」。諸王、公主、國舅可創立州城,其餘則為軍、縣或堡,州、縣名額由朝廷賜與。投下州的官員,節度使由朝廷任命,刺史以下官由投下主以本主部曲充任。投下戶主要是本主奴隸和戰爭俘虜的漢人、奚人、渤海人;後期對外攻伐減少,公主所建投下州,多以陪嫁的媵戶設置。初期,遼太祖採納韓延徽的建議,「樹城郭,分市里,以居漢人之降者,又為定配偶,教墾藝,以生養之。以故逃亡者少」②。這是契丹統治者安撫俘虜和降人的方式,也是投下制產生的背景。它對安撫漢人、渤海人,發展遼國的農業、手工業起了很好的作用。
屬國和屬部官,「大者擬王封,小者准部使」③。大王、節度使任以契丹貴族或各部族酋長。
此外,諸坊、場、局、冶、牧、廄有太師、都監、使、詳穩等官。諸京有財賦官,如錢帛司、計司等。南面官雖沿襲唐、五代和借鑑於宋,但機構和設官皆不甚完備,所謂「漢制則沿名之風固存也」①。
由於《遼史》疏漏,對官制的記載或遺漏,或重複,甚或一官而有多種名號,故對遼朝官制的研究一直為治遼史者所重視。近年來,遼金考古成績斐然,大量石刻文字中保存了彌足珍貴的遼代史料,為遼史研究的進展提供了大量出於當時人的記錄,也發現了很多不見於《遼史》的遼朝官職和官稱。設官治之。」又「彌里,鄉之小者。」案:《遼史·營衛志》將石烈譯為營。每部轄石烈多者十四,一般為二至四個。部落既相當於州,置節度使,則石烈似應相當於縣,「彌里」相當於「鄉」,或許更接近遼朝的實際情況。《國語解》以石烈比附為「鄉」,恐不妥。
②《遼史·百官志》一《北面諸帳官》。
①「夷離堇」一詞,源於鮮卑、柔然,也作「俟勤」、「俟斤」。契丹首領在依附於突厥期間,接受突厥部落首領的官號「俟斤」。「夷離堇」為其不同音譯。初期,契丹人用為部落聯盟軍事首長、部落首領和石烈首領的官稱。
②詳穩,又作相溫、詳袞,元代文獻則作鮮昆、桑昆、想昆,韓儒林、蔡美彪認為相當於漢官「將軍」,見《穹廬集·突厥官號考釋》、《中國歷史大辭典·遼夏金元史》。[波斯]拉施特主編的《史集》則稱:「鮮昆,相當於漢語的相公。」余大鈞、周建奇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③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六冊《遼北宋時期圖組編例》。
①《遼史·韓延徽傳》。
第七節 西夏官制
建國前後的官制
從唐末党項羌拓跋部崛起,附唐後受唐朝封為夏州(今陝西靖邊境)定難軍節度使,據有夏、綏(綏德)、銀(今榆林境)、宥(今靖邊境)、靜(今米脂境)五州之地,成為名副其實的唐朝藩鎮。經五代到宋朝建立,中原王朝多次更迭,党項拓跋氏夏州政權雖割據一方,但在名義上都是以中原王朝節度使的身份進行統治。其部落與族帳首領分別被授予蕃落使、防禦使、團練使、都押牙、指揮使、刺史等官職,實際上在本族部落內部仍行使部落、族帳首領的權限。
李繼遷、李德明在位時期,是党項夏州政權積極準備建國的時期。由於党項夏州政權管轄的地區擴大,境內除党項人戶外,還包括人數眾多的漢人以及吐蕃、回鶻、契丹等族,党項政權鬆弛的政權形式與名義上的節度使身份,已不能適應新的管理方式的需要。李繼遷初起時,即開始模仿宋朝制度設立官職,宋人謂其「潛設中官,全異羌夷之體;曲延儒士,漸行中國之風」②。雍熙三年(986)二月,李繼遷攻占宋朝的銀州,準備稱王,當時在謀士張浦的勸阻下,決定仍延續舊職,暫代定難軍留後,稱都知蕃落使。對部下則「設官授職,以定尊卑」,其官職仍沿用中原王朝過去對党項首領所封的官職名稱,如左·右都押牙、蕃部指揮使、團練使、刺史等。到李繼遷子李德明繼位後,宋、遼兩國都拉攏李德明以牽制對方,爭相對其封官進爵。遼封為夏國王,又晉大夏國王;宋先封西平王,後又晉夏王。李德明則完全按照中原王朝的制度籌備建國稱帝。他於宋大中祥符九年(1016),行帝制,追尊其父李繼遷為「太祖應運法天神智仁聖至道廣德光孝皇帝」,冊立長子李元昊為太子,立元昊母衛慕氏為後。這些措施都為建立獨立的西夏王朝作好了準備。
宋明道元年(1032)李德明死,李元昊嗣位,立刻加快了立國稱帝的步伐。他首先去掉唐、宋所賜的李、趙姓氏,改姓嵬名氏,自號「兀卒」(青天子)。避其父李德明諱,改稱宋明道年號為顯道,並開始使用自己的年號。又仿照北宋官制,於顯道二年(1033)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官制。據《宋史·夏國傳》上記載:「其官分文武班,曰中書,曰樞密,曰三司,曰御史台,曰開封府,曰翊衛司,曰官計司,曰受納司,曰農田司,曰群牧司,曰飛龍院,曰磨勘司,曰文思院,曰蕃學,曰漢學。」這些機構的職掌與官吏委派,按宋朝所行制度大體上可以推知,清代學者吳廣成在其所撰《西夏書事》中作如下注釋:中書,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屬有侍郎、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舍人、司諫等官。樞密,掌軍國兵防邊備,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屬有樞密同知、副使、簽書、承制等官。三司,總國計,應貢賦之入,屬有正使、副使、鹽鐵使、度支使等官。御史台,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屬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殿中御史、監察御史等官。開封府,掌尹正畿甸之事,屬有六曹、左·右軍巡使、判官,左·右廂公事幹當等官。翊衛司,司統制、訓練、藩衛、戍守及侍衛扈從諸事,官有馬步都指揮、副都指揮及諸衛上將軍、大將②《遼史·百官志·北面屬國官》。
軍之號。官計司,司文武職事員闕,注籍應選。受納司,司倉庾貯積及給受等事。農田司,司倉儲委積,平糶利農,屬有司農卿、少卿、丞、主簿等官。群牧司,司內外九牧國馬,屬有制置使、副使、都監等官。飛龍苑,專防護宮城,警捕盜賊,以武乾親信者為之,或以內臣充職。磨勘司,司選敘、磨勘、資任考課。文思院,掌造金銀犀玉,金彩繪素,以供輿輦冊寶之用。蕃學與漢學是西夏的教育機關,西夏建國時「尚無科目取士之法,元昊思以胡禮蕃書抗衡『中國』,特建蕃學,以野利仁榮主之,譯《孝經》、《爾雅》、四言雜字為蕃語,寫以蕃書。於蕃漢官僚子弟內選俊秀者入學教之,俟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精通,所書端正,量授官職。並令諸州各置蕃學,設教授訓之」③。
西夏的官制,從元昊建立之後,歷朝都有增置改建,如西夏天授禮法延祚二年(1039),元昊又改革官制,仿宋制設置尚書令,其職掌在「考百官庶府之事而會決之,又改宋二十四司為十六司,分理六曹」。毅宗諒祚時期,又增設「各部尚書、侍郎、南北宣徽使及中書學士等」①。
根據《宋史·夏國傳》的記載,西夏「設官之制,多與宋同」,其中在記述西夏所設官職之後,對其官吏的任命是:「自中書令、宰相、樞使、大夫、侍中、太尉以下,皆分命蕃漢人為之。」可見在西夏朝廷的各種機構中,無論是党項人或漢人都有資格任職,西夏建立的是一套完整的官制系統。今人在研究西夏官制時,認為西夏官制分漢官和蕃官(党項)兩個系統,如遼朝官制之分南北,即以蕃官治党項,以漢官待漢人。這種說法來源於吳廣成的《西夏書事》,他認為元昊建國時設立的官制中,有所謂「專授蕃職」,其官「有寧令,有謨寧令,有丁盧,有丁弩,有素齎,有祖儒,有呂則,有樞銘,皆以蕃號名之」。西夏■都六年(1062)五月,毅宗諒祚「備官制。漢設各部尚書、侍郎、南北宣徽使及中書學士等官,蕃增昂聶、昂星、謨個、阿泥、芭良、鼎利、春約、映吳、祝能、廣樂、丁弩諸號」①。
考之所謂「專授蕃職」的「蕃官名號」見於宋代史籍的記載,記述宋朝與西夏官方交往聘使中,宋朝對西夏官職名稱的稱呼,即不以漢官名稱稱謂,而代之以該官職名稱的西夏語譯名。如「皇帝」以西夏語譯音稱「兀卒」,「太后」稱「烏尼」,「寧令」稱「大王」,「謨寧令」稱「天大王」,「樞密」稱「領盧」,等等。其意在西夏王朝不能與中原王朝等同,反映了宋朝對西夏民族政權的歧視②。
20世紀初在今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旗的黑水城遺址,發現了珍貴的西夏文字文獻,經過近一個世紀學者們的努力,這些文獻已逐步被解讀、利用,其中提供了研究西夏官制的第一手資料。較早被公布於世的是西夏學者骨勒茂才編著的西夏文漢文對照雙解辭典《蕃漢合時掌中珠》,在本書的「人事門」中,列舉了西夏官制:「中書、樞密、經略司、正統司、統軍司、殿前③《遼史·百官志·序》。又《遼史·百官志·南面》稱:「契丹國自唐太宗置都督、刺史,武后加以王封,玄宗置經略使,始有唐官制矣。其後習聞河北藩鎮受唐官名,於是太師、太保、司徒、司空施於部族。」《遼史》中的南面官,也只是「凡唐官可考者,列具於篇」。其官名或有因人而設者,或有臨時委任者,未必定有其辦事機構。
①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50,咸平四年十二月丁卯。
①吳廣成:《西夏書事》卷11、13。
②《西夏書事》卷13、20。
司、御史、皇城司、宣徽、三司、內宿司、巡檢司、工院、馬院、陳告司、磨勘司、審刑司、大恆歷院、農田司、群牧司、受納司、閤門司、監軍司、州主、通判、正聽、承旨、都案、案頭、司吏、都監」等①。
天盛律令所載官制頒行於西夏仁宗天盛(1149—1169)時期的西夏法典《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中,提供了豐富詳盡的西夏官制資料,其中第十卷《司序行文門》,是關於國家從中央到地方行政機構諸司的設置與等級;本卷各門還分別列舉諸司官員職名與派遣人數。以下列舉《司序行文門》規定的上、次、中、下、末五等司與不入司等者的名稱:上等司:中書、樞密。
次等司:殿前司、御史、中興府、三司、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大都督府、皇城司、宣徽、內宿司、道士功德司、閤門司、御庖廚司、匭匣司、西涼府、府夷州、中府州。
中等司:大恆歷司、都轉運司、陳告司、都磨勘司、審刑司、群牧司、農田司、受納司、邊中監軍司、前宮侍司、磨勘軍案殿前司上管、鳴沙軍、卜算院、養賢務、資善務、回夷務、醫人院、華陽縣、治源縣、五原縣、京師工院、虎控軍、威地軍、大通軍、宣威軍、聖永地居。
下等司:行宮司、擇人司、南院行宮三司、馬院司、西院經治司、沙州經治司、定遠縣、懷遠縣、臨河縣、保靜縣、靈武郡、甘州城司、永昌城、開邊城;三種工院:北院、南院、肅州;邊中轉運司:沙州、黑水、官黑山、卓羅、南院、西院、肅州、瓜州、大都督府、寺廟山;地邊城司:(缺)、真武縣、西寧、孤山、魅拒、末監、勝全、邊淨、信同、應建、爭止、龍州、遠攝、銀州、和樂、年晉城、定功城、衛邊城、富清縣、河西縣、安持寨。末等司:刻字司、作房司、製藥司、織絹院、蕃漢樂人院、鐵工院、木工院、紙工院、磚瓦院、出車院、綏遠寨、西明寨、常威寨、鎮國寨、定國寨、涼州、宣德堡、安遠堡、訛泥寨、夏州、綏州。
司等以外:官言過處、執飛禽言過處、秘書監、京師工院為管治者、蕃漢大學院。
西夏諸司官員名稱與遣派人數,在天盛律令中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在上等司中所遣官職為大人、承旨、都案、案頭四種。分別是中書遣派六大人(智足、業全、義觀、習能、副、同),六承旨,七都案,四十二案頭。樞密遣六大人(南柱、北座、西攝、東拒、副、名入),六承旨,十四都案,四十八案頭。次等司中派遣官職有:正、承旨、奏知、副、判、國師、合管、經略、都案、案頭等。分別為中興府、殿前司二司,一律八正、八承旨,其中中興府都案八、二十六案頭。殿前司,十都案、六十案頭。御史、大都督府、西涼府三司,一律六正、六承旨、六都案。御史,三十二案頭,其餘二司一律六案頭。三司,四正、八承旨,八都案,二十案頭。內宿司,六承旨、六都案、十四案頭。宣徽、皇城司、匭匣司三司,一律四正、四承旨、四都案,分別遷九、十八、十案頭。閤門司,四奏知、四都案、四案頭。御庖廚司,三大人、三都案、六案頭。道士功德司,一正、一副、一判、二承旨、二都①《西夏書事》卷21、20。
案、二案頭。在家功德司,六國師、二合管、四副、六判、六承旨、二都案、六案頭。出家功德司,六國師、二合管、六變道言過處、六承旨、二都案、二案頭。府夷州、中府州二州判護司,各遣一正、一副、一同判、一經略、二都案、六案頭。中等司中派遣官職有:都磨勘司、農田司、受納司、大恆歷司四司,一律四正、四承旨。其中都磨勘司四都案、二十案頭,農田司四都案、十二案頭,受納司三都案、四案頭,大恆歷司二都案、四案頭。都轉運司六正、八承旨、八都案、十案頭。群牧司、陳告司二司,一律六正、六承旨、六都案,其中群牧司十四案頭,陳告司十七案頭。磨勘軍案,四正、四都案。鳴沙城司,一城主、一副、一通判、一城守。審刑司二正、二承旨、二都案、二案頭。前宮侍司六承旨、二都案、二案頭。養賢務、資善務、回夷務三司,一律二正、二承旨、二都案,其中養賢務六案頭,其餘二司各三案頭。華陽縣、治遠縣二司,一律四大人、二都案、四案頭。五原郡一城主、一副、一通判、一城守、二都案。聖永地居一正、一副。東院、五原郡、韋州、大都督府、鳴沙郡、西壽、卓羅、南院、西院、肅州、瓜州、沙州、黑水、羅龐嶺、官黑山、北院、武斜、南北二地中、石州二十種司中,一律遣刺史一人,其中鳴沙軍四都案。京師工院二正、二副、四承旨、四都案。卜算院、醫人院二司,依事設職,大人數不定。石州、東院、西壽、嘗州、卓羅、南院、西院、沙州、羅龐嶺、官黑山、北院、年斜十二種監軍司,各遣二正、一副、二同判、四習判、三都案。肅州、瓜州、黑水、北地中、南地中五種監軍司各一正、一副、二同判、三習判、二都案。虎控軍、威地軍、大通軍、宣威軍四種軍司,各一安撫、一同判、一習判、一行主。下等司中所遣,行宮司四正、二都案、四案頭。擇人司四承旨、二都案、三案頭。南院行宮三司及西院、大都督府兩種轉運司,一律四正、四承旨、二都案。南院轉運司四正、六承旨、二都案。寺廟山、卓羅、肅州、瓜州、沙州、黑水六種轉運司,一律二正、二承旨、二都案。北院、南院、肅州三種邊工院,各一正、一副、二承旨。西院、沙州兩種經治寺,各二大人、二承旨。官黑山轉運司,二正、四承旨、二都案。馬院司二承旨、二都案、四案頭。永便、孤山、魅拒、西寧、邊淨、末監、勝全、信同、應建、爭止、甘州、龍州、遠攝、合樂、真武城、年晉城、定功城、衛邊城、折昌城、開邊城、富清縣、河西縣、安持寨等二十三種地邊城司,各遣一城主、一通判、一城觀、一行主。西院城司一城主、一同判、一城守、二都案。定遠縣、懷遠縣、臨河縣、保靜縣、靈武郡五郡縣,一律二城主、二通判、二經判、二都案、三案頭。末等司中派遣官職:木工院、磚瓦院、紙工院三種院司,一律四頭監。刻字司,織絹院兩種司,一律二頭監。造房司、製藥司、鐵工院、作首飾院、蕃樂人院、漢樂人院六種司,依事設職,大人數不定。訛尼寨,一寨主、一副。出車院,二小監。綏遠寨、西明寨、常威寨、鎮國寨、定國寨、宣德堡、安遠堡、夏州、涼州九種,各一寨主、一寨副、一行主。宥州城司,一城主。司等以外所屬:官言過處,執飛禽言過處派遣大人不超過二人。
西夏天盛律令中規定諸司官員任職期限,已到時有續、轉、賞的各種情況:三年任期已到當續、轉;不當續、轉和據實情奏報而定等幾種。對年事已高,有疾病者,續、轉與否當依情奏報實行。對諸司任職官員三年期滿後,量其在職期間能忠於職守,無違職者,則按等級品位可得到官賞:升級,賞給錦緞、銀兩、茶、絹等物。對諸司官員,如大人、承旨、司判、都案、案頭、司吏、使人、都監等官,規定赴任期限,超過公文規定的上任期限則按超期日數給予不同處罰。又如職官內區分「官、軍、抄」的承襲,其子孫「大姓可襲,小姓不許襲」。對襲官、求官、官家賜官的手續,凡文官呈報中書,武官呈報樞密,然後分別上奏朝廷。天盛律令中規定官司用印的各種區別,依司位官品有四種:金、銀、銅塗銀、銅。如規定皇太子金印重百兩;中書、樞密、經略司及三公諸王用銀印,分別重五十、二十五兩不等。正統司、次等司、中等司與有及授官中宰相,用銅塗銀印分別為二十、十五、十二兩不等。下等司、末等司及僧監、副、判、權首領等,用銅印,分別重十一、十、九兩不等。用官印尺寸,上等中書、樞密,印長、寬各二寸半;經略司二寸三分;正統、有及授官等二寸二分;次等司二寸一分;中等司及有及御印官等二寸;下等司及有威臣帽主官等一寸九分;末等司一寸八分;僧監副、判、權首領一寸七分②。
西夏《官階封號表》所載官制黑水城發現的西夏文文書中,有一種漢譯為《官階封號表》的重要文書,該文書以列表式表示西夏中央官階品級與統屬關係。此表今存兩個殘卷,尚保留著主要的官階品級,是西夏官制的重要史料。在一種表中,中央為縱貫上下的豎格,左右橫格。朝廷首列西夏太皇帝,依次為皇帝、皇太子、上品、次品、中品、下品、末品、六品、七品等10類。自上品至七品,其封號分列左右,計上、次、中三品封號,左右各兩種;下品左右各十二種;末品左右各六種;下品左右各十二種;末品左右各六種;六品左右各六種;七品左右各五種。例如上品左橫格列封號「賜俱足」,其下用小字釋為:「文武法競孝種能恭敬東南姓官上天柱」。右面橫格相對書「大國王」。又如末品左列橫格首行三字為「賜忠」,其下並列兩行小字為「文孝恭敬東南姓官民地忍」,與其並列的五種封號分別是:「義平」、「識睦」、「益盛」、「謀便」、「蔽集」。末品右列橫格首行三字「賜茂崖」,其下並列兩行小字為:「武孝恭敬東南姓官民地忍」,與其並列五種封號分別是:「論予」、「功有」、「友要」、「善定」、「漲滿」。從末品、六品、七品橫列相對的封號來看,六品左列為「清謹」,下注小字「文孝恭敬東南姓官上原則」;右列「拒斜」,下注小字「武孝恭敬東南姓官上原則」。七品左列「解智」,下注以小字「文孝恭敬東南姓官上院立」;右列「珍卒」,下注以小字「武孝恭敬東南姓官上全立」等。說明西夏封號,左為文官系統,右為武官系統。在另一種封號表中,主要表示皇室后妃為主的系統與所屬,表式為中間縱貫的上下豎格,未標文字。左右兩邊以橫格列有相互對應的封號名稱,從右向左按順次相對稱的分別是:太后位與皇妃位;太皇太后位與皇太妃位;皇太后位與皇妃位;太后、皇后位與帝女位;妃嬪位與皇女位等。該封號表中以下分別列有諸王位(南、北、西、東四院王),師位(國師、德師),中書、樞密、監軍、卜師、巫師等封號。西夏文官階封號表中的封號與西夏《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中的職官名稱有的完全相同,如南、北、西、東四院王,德師、國師。天盛律令第十卷《司序行文門》上品中書、樞密二司中有六大主事官,即中書的智足、業全、義觀、習能、副、同;樞密的南益、北倚、西攝、東拒、副、入名等稱號,與西夏官階封號表中的稱謂是一致的,故可推測官階封號表所②白濱:《論西夏使臣的「蕃號」問題》,《中國民族史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列是屬於西夏晚期仁宗天盛時期的官制系統①。
①骨勒茂才:《蕃漢合時掌中珠》,黃振華等整理,寧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第八節 金代官制
金代官制是經過了不斷地發展和變革的過程而形成的,有女真本族的官制,也有遼和宋的官制,最後形成為具有金代特點的官制。
金代官制始末金代官制的發展和變革,大致經過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金代官制確立和急劇地變革時期,也就是由推行女真族的官制到實行中原官制的時期。這個變革是隨著軍事發展和占領區域的擴大,採取一系列變革的步驟而實現的。金代女真官制,在朝廷是國論勃極烈制,在地方是猛安謀克制。金在征服遼的東京(今遼寧遼陽)、上京(今內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今寧城西)的過程中,主要是推行女真族的官制,對當地的漢人、渤海人、契丹人、奚人等均用猛安謀克改編。在朝廷國論勃極烈下出現都統司、軍帥司、萬戶府、都勃堇等不同類型的路,在諸路以下為猛安謀克的地方行政設置。
金太祖定燕(今北京),占領遼統治的漢人地區後,則不再推行單一的女真官制,踵遼南北面制度,在北面繼續實行猛安謀克制,在南面實行中原官制,以統治原遼地區漢人。這樣,在南面用中原宰相制度,置中書省、樞密院於廣寧(今遼寧北鎮),而朝廷仍用女真宰相制度。
金太宗滅北宋,占領黃河以北的河北、河東地區後,沿用宋制,於是在同樣的漢人地區出現遼制與宋制的不同,同受制於元帥府。天會四年(1126),在斜也、宗幹的主持下,始定官制,立尚書省以下諸司、府、寺,這次改革主要是統一遼、宋官制,把以中書省為中心的三省制改為以尚書省為中心的三省制。要將原遼、宋制統一,就必須按新規定的官制進行換授。例如蔡松年歸金以後,元帥府闢為令史,在天會中因為遼、宋官制統一,舊有官者都要換授,蔡松年改為太子中允,除真定府(今河北正定)判官。天會八年下詔,遼、宋官上本國誥命,等第換授。隨著官制改革,引起統治機構和設置的一再調整。天會六年,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知樞密院事劉彥宗死,由韓企先代之,兩樞密院權集中到雲中(今山西大同);天會七年,分河北為東西路,燕京樞密院劃屬河北東路。後立劉豫,把河南、陝西地劃歸劉豫,行宋制,雜女真制,實際上是金尚書省制與宋制在河南、北並存。
天會四年始定官制,是向全國推行中原官制的過渡,隨著這種改革,朝廷中的女真勃極烈制也出現向三省制轉化的趨向。天會十年,把勃極烈改革為四員,諳班勃極烈為儲貳,是皇帝的繼承人,國論忽魯勃極烈為總理,國論左右勃極烈為左右大臣,實是尚書令、左右丞相的前身。天會十二年,在全國實行三省制的條件已成熟,下詔全國,但未及實行,太宗死。金熙宗即位,繼承太宗遺願實行三省制,又廢劉豫,置行台尚書省,歸屬朝廷。天眷元年(1138)頒行新官制,改燕京樞密院為行台尚書省。皇統元年(1141),燕京隸尚書省,西京(今山西大同市)山後諸部族,仍隸都元帥府。到海陵王時,廢中書、門下省,只置尚書省,不置平章政事,廢行台尚書省,改都元帥府為樞密院。正隆元年(1156),頒布「正隆官制」,官制改革至此已臻完成。
第二階段,主要是對海陵時的官制繼承和調整發展的階段。金世宗大定二年(1162)十月新定製度,把海陵已廢除的平章政事又重新增設。尚書省置尚書令、左右丞相和平章政事為宰相官;左右丞和參知政事為執政官;但領三省事不再置。在金世宗統治的大定中,不僅又擴大宰相的設置,而且漢人參加朝廷任宰相、執政官者增多。據統計在宰相與執政官中,宗室女真人7人、非完顏女真貴族15人、漢人14人、契丹人及渤海人各2人。形成了以女真、漢人為主的多民族的皇權政治核心,但出身女真的宰執依然占著絕對的優勢。
到金章宗時,金代官制的發展更加完備。此前,猛安謀克是作為地方政制與州縣制並存,但隨著女真族社會封建化的完成,作為地方行政組織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從性質上發生了重大變化,即作為封建的屯田軍而繼續被保留下來,因而變成封建國家的屯田軍戶與州縣的齊民戶並存,由過去奴隸制的組織與封建組織的矛盾變成軍戶與齊民戶的矛盾。
第三個階段,是金朝後期官制的發展變化,同這個時期的政治變化是分不開的。金到章宗由盛轉衰,金朝的經濟衰落,政治腐敗,軍事失利,國土日蹙,矛盾重重,官制的機制運轉失靈。其一,表現在將相權的離合上,金制樞密院雖主兵,而節制之權在尚書省。金末,此種制度漸改。凡軍事,省官不得參與,由樞密院官獨任專行,往往敗事。到金哀宗天興間,有鑒於將相之權不宜分開,由省官兼院事,即由宰相兼樞密使,執政兼樞密副使。其二,金原在尚書省下設左司、右司,到天興間,把左司、右司合一,郎中稱「左右司郎中某」。在黑龍江省寧安渤海鄉曾發現與金代形制、字體相同的「主奏司郎中印」。金初置左右司,凡視朝,由執政官親執奏目,到海陵天德二年(1150),詔以主奏事付左右司官,遂為定製,是主奏事者即左右司官,但印為「左司郎中之印」或「右司郎中之印」,不稱「主奏司郎中印」,改左右司為主奏司當在左右司合一後,疑是金末東夏國所為,併合左右司為一,更名為主奏司,而金哀宗天興時合左右司後仍稱「左右司郎中」。其三,金末於各地多置行尚書省、行六部,開後來行省制之端緒。其四,金末近侍官抬頭,而宰執、御史台、樞密院之職權旁落。
金代官制發展和演變的過程,由推行女真官制到沿遼南北面制,又由在漢人地區建尚書省到全國建尚書省,由三省制度成一省制,使中原官制在發展中成為金朝的主要官制。金朝是以中原官制為主,兼容各族制度而融合形成了具有金代特點的官制。
朝廷官制金代朝廷官制,先是女真族的國論勃極烈制,後行三省制和單一的尚書省制。
金代女真族的官制稱勃堇、勃極烈。國論勃極烈制度的產生和確立,同女真族原始社會末期官屬制度的產生和國家的出現的歷史有關。在景祖時出現國相之稱,只限一人,他人不得稱之。各部的部長稱勃堇,部落聯盟的首領稱都勃堇或都部長,到太祖嗣位始被稱為都勃極烈。勃堇與勃極烈在女真語是同一語根,勃堇的本義是部長,後來滋衍出與勃堇含義不同的勃極烈。所以說,其官長皆稱勃極烈,其部長曰勃堇。隨著勃極烈稱謂的提高和部落制的廢除,勃堇不僅是部長之稱,也成為勃極烈稱謂以下的一般官員的統稱。國論勃極烈是金初在朝廷設置的最高權力統治機構,它是由軍事民主制時代的貴族議事會(官屬會議)轉化而來,是女真族的權貴家族聯合執政的一種制度。國論勃極烈之稱謂義同國相,由過去一人稱國相變成多人執政的國相之制。其地位在皇帝之下,並冠以職位和特定的職稱,以表示諸勃極烈的地位和職掌不同。
國論勃極烈的權力機構的組成,從家族看是由當時若干個權貴的大家族所組成,其中阿骨打家族是皇權的代表,按規定皇帝是由這個家族的兄弟相傳,是勃極烈統治機構中的核心家族。國相撒改家族是宗室家族中地位最高的大家族,其地位僅次於皇族。其他諸家族任勃極烈官職者,有景祖同母弟烏骨出的次子習不失,景祖的第八子阿離合懣,景祖子劾孫之子蒲家奴(昱),景祖次室溫迪痕敵本所生漫都訶(與阿離合懣為同母)。國論勃極烈主要是由皇族和宗室中一些顯赫家族組成,宗室以外的完顏部和其他姓女真家族都被排斥在外。從官職構成看,有諳班勃極烈,為首席相位,任此職者有太宗、斜也(杲)、亶,是皇位的合法嗣承者。國論忽魯勃極烈,位在諳班勃極烈下,居第二位,是諸勃極烈之長,任此職者有撒改、斜也、宗磐、宗磐。國論阿買(阿舍)勃極烈是諳班勃極烈的副手,居第三位,任此職者有習不失、漫都訶。國論昃勃極烈是軍事主要統帥之一,在太祖時居第四位,任此職者有斜也、蒲家奴。國論乙室(移賚)勃極烈是協理外交事務的大臣,也是議政大臣兼軍事統帥,居第五位,任此職者有阿離合懣、宗翰。迭勃極烈之上不冠國論字樣是副大臣,即諸國論勃極烈的輔佐。國論勃極烈到太宗天會十年(1132)調整為四員,即諳班勃極烈(磐)、國論忽魯勃極烈(宗磐)、國論左勃極烈(宗磐)、國論右勃極烈(宗翰)。
國論勃極烈是由皇族和宗室中最有權勢的大家族構成,是國家最高的決策和審議機關,國家的軍國大事共同討論、決定施行,有共同遵守的誓約,皇帝違約,諸大臣有權依約杖之,然後謝罪,諸勃極烈對皇帝有一定約束。其發展的趨向是由多家族發展為皇族與撒改兩族,最後權歸皇族,並且有向三省制轉化的趨向,這主要是從對勃極烈的不斷調整表現出來的。國論勃極烈在職掌上有一定分工,設員不定,收國元年(1115)四月為四員(諳班、國論、阿買、昃),後增乙室、迭為六員。天輔五年(1121)閏五月,國論忽魯勃極烈撒改死,其子宗翰為移賚(乙室)勃極烈。諸勃極烈無固定任職年限,一旦免職則在內部調整,通常是只升不降,一般地死後不再補任,或廢或更名,或因在外不再回朝參議軍國大事而失其職掌。經過這樣的變化,一些家族便從勃極烈中失權。
女真族以勃極烈為朝廷最高權力機構中諸大臣的官稱,但沒有把勃堇的稱謂取消,在朝廷任職的「諸酋大人」、「近上官員」均以勃堇稱之。宗室子弟稱「郎君」。在皇帝主持召開諸勃極烈會議時,常有「郎君」、「諸酋大人」、「近上官員」參加。在地方的官員仍稱勃堇,成為一般官員的泛稱,後來推行中原官制,勃堇才從歷史上取消。
金熙宗即位,廢除了女真族的國論勃極烈制,建立以尚書省為中心的三省制,以三師(太師、太傅、太保)以及三公(太尉、司徒、司空)領三省事。領三省事的設置及補任,沒有一定的規則,亦無一定員額,時多、時少、時有、時無,其地位的不同由三師、三公的地位高下而定。領三省事行之於天會十三年三月至貞元三年(1155)十二月,此後取消。其初領三省事的權力最大,到海陵時權限縮小。金之領三省事的設置,就女真本族的官制變化看,是國論忽魯勃極烈宗磐、國論左勃極烈宗翰、國論右勃極烈宗翰三職權限的延長。但從三人已廢除國論勃極烈之職為三師,由三師領三省事,又是受北宋末官制的影響。
尚書省的最高長官是尚書令,下置左丞相、右丞相、平章政事,平章政事位在右丞相下,與左右丞相為宰相。由左丞相兼門下侍中,由右丞相兼中書令。宰相下設左丞、右丞、參知政事,為執政官。宰相和執政統稱「宰執」。左右司是宰執的秘書和處理省內事、對六部的監督機構。左右司官員為郎中、員外郎、都事,吏員有令史、譯史、通事。在左右司下置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屬左司;兵部、刑部、工部屬右司。六部官員有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吏員有令史、譯史、通事。
金代以尚書省為中心的三省的建立是受宋制的影響。在北宋元豐以前,宰相是同平章事(平章事);執政是參知政事、樞密使。在元豐以後,宰相是尚書左僕射、尚書右僕射;執政是尚書左丞、尚書右丞、門下侍郎、中書侍郎、樞密使。金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門下、中書長官由左右丞相兼,將平章政事、參知政事分別列於宰執之末,而樞密使不與。金至海陵正隆元年(1156)進行官制改革,罷門下、中書二省,不置領三省事、平章政事,參知政事增員,分為左右參知政事,置尚書令,位在丞相之上,但補任時間並不銜接。到金世宗大定二年(1162)復置平章政事,分左右平章政事。金初,左右司與六部通署。熙宗天眷三年(1140),左右司與六部分治,六部變成獨立機構。到金末哀宗天興二年(1233),由於當時六部規模縮小,機構簡化,把左右司合一,其官稱「左右司郎中某」、「左右司員外郎某」、「左右司都事某」。
金代尚書省是朝廷最高權力機構,由皇帝總攬全權,尚書令總領紀綱,儀刑端揆。尚書令只管大事,不管細事,主要權在宰相。左右丞相、平章政事,掌丞天子平章萬機,左右丞、參知政事,為宰相之貳,佐治省事。宰相與執政的關係是長與次的關係,宰相輔佐皇帝,總天下事,而執政為宰相之助手。國家的重大事,由皇帝向宰執諮詢,宰執可向皇帝單獨奏請。天子發案,由尚書省規定施行,或尚書省發案,奏請皇帝批示。對皇帝下達的詔、敕、制、冊要執行,審判國家重大案件以及對官員進行指導和監督。
金朝為加強皇帝的權力,於朝廷設御史台,御史中丞掌刑獄和重大案件,主要是監察官員活動和處置官員犯法。御史台的附屬機關是登聞檢院和登聞鼓院,到章宗時登聞鼓院與御史台分立,成為獨立機構。
地方官制金代地方官制前後變化很大,金初因遼南北面官制在南面因遼、宋制設官統治,廢劉豫後設行台尚書省。金熙宗官制改革,在朝廷統一領導下,在地方仍有漢官制、女真官制及遼制的不同,形成具有金代特點的官制。
金於太宗天會三年(1125)十月,詔諸將攻宋始置都元帥府。官員有都元帥、左右副元帥、左右監軍、左右都監、經歷、知事、檢法,吏員有令史、譯史、通事。左右都監以上主要由女真貴族擔任,渤海、契丹、漢人為數甚少,經歷以下的一般吏員多有漢人為之。都元帥府本是軍事的最高機構,掌征討之事,都元帥及左右副元帥為相所兼,或由皇帝子弟為之。滅北宋以後,都元帥府便成為專管漢人的地方最高的軍政組織。左副元帥(天會十年為都元帥)宗翰,在雲中;右副元帥(後升為左副元帥)宗望,在燕京(今北京)。又置漢人宰相及樞密院受其統屬,時稱東朝廷、西朝廷,東、西朝廷的中書門下平章事、知樞密院事任用漢人。天會四年,為統一遼、宋制的不同,置尚書省,即改遼以中書省為中心的三省制為金以尚書省為中心的三省制。天會六年,中書門下平章事、知樞密院事劉彥宗死,把燕京樞密院併入雲中,以韓企先為中書門下平章事、知樞密院事。都元帥府在名義上受朝廷節制,實際上已成為權勢最大的地方官府。金熙宗在全國實行三省制,把都元帥權力收歸朝廷,採取以相位易兵權的辦法,把宗翰、完顏希尹、韓企先等安置在朝廷,從此南北面的官制廢。
金朝先後廢除劉豫「政權」和燕京樞密院以後,於其地設行台尚書省。
天會十五年十一月,廢劉豫設行台尚書省於汴(今河南開封),把表面為獨立政權的齊廢除後,將其轄區置於朝廷之下。後來撻懶與南宋議和,將河南、陝西地與宋,因將行台尚書省遷到大名府(今河北大名)。《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27「金遂移行台於大名」。又卷129:金以「行台戶部尚書馮長寧為東京(今遼寧遼陽)戶部使,自大名到東京凡五千里」,而馮長寧「削髮左衽而赴任」。《金史·趙元傳》記載,後又由大名遷祁州(今河北安國)。金熙宗天眷元年(1138)九月,改燕京樞密院為行台尚書省。《金史·百官志》的記載是:「行台之制,熙宗天會十五年罷劉豫,置行台尚書省於汴。天眷元年,以河南、陝西地與宋,遂改燕京樞密院為行台尚書省。天眷三年,復移置於汴京。皇統二年(1142),定行台官品皆下中台一等。」實際上廢劉豫與廢燕京樞密院為行台尚書省是兩回事,不是將汴行台遷燕改燕京樞密院為行台,後又由燕遷汴。金在天眷元年九月,改燕京樞密院為行台;二年三月,金將河南、陝西地與宋,四月宋遣使謝河南地,不是把河南、陝西地與宋後才改燕京樞密院為行台。天眷元年是撻懶倡議把河南地與宋之時,而翌年三月才給宋,三月行台已由汴遷大名,後又遷祁州,三年復置於汴,管理長城以南、淮水以北地區。皇統元年,以燕京隸尚書省,而西京(今山西大同)及西京山後諸部隸元帥府。
行台尚書省設領行台尚書省事,如同朝廷設領三省事,位在左右丞相之上。下置行台左右丞相,行台平章政事;行台左右丞,行台參知政事。分左右司,下屬六部各司,部各置官員及吏員。行台尚書省由都元帥兼,都元帥府與行台在領導上一元化。行台尚書省是金代在地方設置管理軍民的一種特別的地域性組織。其初權限很大,諸州郡的軍旅之事,決於元帥府,而民訟錢穀,由行台尚書省治之。到海陵天德初,以監察御史分司行台。監察御史由朝廷派遣,行台的權限因而縮小,並進而廢行台尚書省之制。
金朝後期為加強對地方的統治,以適應戰爭的局面,於各地設行尚書省、行司和行部,以代替朝廷在地方行使統治。行省是在地方所設的對軍民的統治機構,設官大體與朝廷尚書省同,「州民奉行省為領省」①。其制設無定,是一種臨時性的設置,但它卻為後來元代行省的設置打下了基礎。
金於地方設路府州縣,由於金是由女真族建立並占有原遼和北宋的一部分地區,因而在統一的路制之下的州縣的設置具有區域和民族的特點,其名稱與組織系統也不同,由此而構成金一代的地方官制的整體結構。
①《西夏天盛律令》卷10《司序行文門》,《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編第五冊,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本段內所載地名甚多,許多已不詳今地所在,本段古地名一律不注今地名。金承渤海、遼制,在地方建五京,置十四總管府,是為十九路分鎮各地,把金朝統治的全域統一為一個整體。金崛起於按出虎水,稱其為「內地」,太宗時以建都升會寧州(今黑龍江阿城南)為府,熙宗天眷元年以其地為上京。金南下滅遼及北宋,原遼及北宋的舊京名被沿稱下來,所以熙宗時除上京會寧府,還有遼、宋的舊京,稱北京臨潢府(今內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大定府(今寧城西)、東京遼陽府、西京大同府、燕京析京府和汴京開封府,而上京會寧府是全國的政治統治的中心。海陵貞元元年(1153)遷都燕京,改為中都大興府,成為金朝政治統治的中心,削去原上京之號,此前已先將北京臨潢府廢去,改中京為北京、汴京為南京,五京之制形成。金於諸京置留守司,帶本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總管。總管府由府尹兼領,諸府置尹。金代諸州分為三級,諸節度州置節度使,諸防禦州置防禦使,諸刺史州置刺史。縣分赤縣、次赤縣(劇縣)、諸縣,各置令。在縣以下有鎮城堡寨,置知鎮、知城、知堡、知寨,品級與縣令同,從七品,其設公使者與縣同,惟驗戶口置司吏。縣以下的最基層組織是村社,置主首。
金代地方官制,在京府之下與州縣並存的有女真族猛安謀克。金太祖嗣都勃極烈位的第二年(1114),就「一如郡縣置吏之法」①,把原來軍事組織的猛安謀克改革為地方行政機構。作為地方組織的猛安謀克與作為軍事組織的猛安謀克的不同,一是地方組織的猛安謀克是領戶,而軍事組織的猛安謀克是領夫;二是地方組織的猛安謀克是與地域組織的村寨結合,而軍事組織的猛安謀克與軍隊編制結合。在地方猛安謀克之上是路,有萬戶路、都勃堇路、都統司路和軍帥司路的不同。猛安謀克是行政、軍事和生產結合的地方組織。熙宗官制改革後,猛安謀克與州縣並存,自成系統:猛安相當於防禦州,位在節度州之下,謀克相當縣。到金章宗時女真族封建化完成,地方猛安謀克轉化為地方的封建屯田軍組織,猛安謀克便成封建屯田官。
金代地方官制也沿襲了遼制,在西北、西南、東北路設招討司,「招懷降附,征討攜離」①。於諸部設部族節度使,統制各部,鎮撫諸軍,其餘皆同節度使。官員有節度使、副使、判官、知法各一員,吏有司吏、通事、撻馬。設諸乣,官為詳穩,職守戍邊堡,其餘同於謀克。麽忽掌貳詳穩。吏有司吏、習尼昆、撻馬。諸移里堇司設移里堇一員,分掌部族村寨事宜,吏有司吏、習尼昆、撻馬。另外,設諸禿里,掌部落詞訟、防察違背等事;設諸群牧所分掌諸畜。
封爵制封爵是金代官制內容之一,它既與中原的封爵制有直接的繼承關係,也與女真本族及契丹、渤海的影響有關。
《金史·百官志》記載:「正從一品曰郡王,曰國公」,實際在郡王之上尚有王,應是王、郡王、國公三個等級。「正從二品曰郡公,正從三品曰郡侯,正從四品曰郡伯(原註:舊曰縣伯,承安二年更)」,實際在郡伯之下尚有郡子、郡男,應是郡公、郡侯、郡伯、郡子、郡男五個等級。「正五①參閱李範文:《西夏官階封號表考釋》,《社會科學戰線》1991年第3期;史金波:《西夏文考釋》,《中國民族古文字研究》第3輯,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①《金史》卷119《完顏婁室傳》。
品曰縣子,從五品曰縣男」,而縣伯於承安二年(1197)更為郡伯。如是則在承安二年前為縣伯、縣子、縣男三個等級,承安二年後為縣子、縣男兩個等級。但實際在承安二年前的世宗大定年間已有郡伯,可見不是更縣伯為郡伯,而是取消縣伯,存郡伯。這樣,金代封爵是王(萬戶)、郡王(五千戶)、國公(三千戶)、郡公(二千戶)、郡侯(一千戶)、郡伯(七百戶)、郡子(五百戶)、郡男(三百戶)。
《金史》記載的封爵,屬於章宗明昌、承安年間的官制體系,它已失去最初的實封意義,但只要封建制還存在,它就與封建官制結合著。封爵與食邑、等級制都是聯繫著的。金代的實封也不是就國,而是實食其戶;非實封則是名義的,不真食其戶。金代封爵同樣是按照位次等級以國郡縣名稱表示,但不是金當時行政區域的名稱,如封郡王不管本人的原籍如何,把本人的姓與歷代郡望著姓結合加以封賜。姓王則封為太原郡,姓李則封為隴西郡,姓張則封為清河郡,姓趙則封為天水郡,姓劉則封為彭城郡。金朝同樣仿此精神封契丹、渤海及本族人。如契丹蕭姓以姓封蘭陵,耶律姓封漆水,渤海大氏後裔封神麓,女真封金源,這表明代表不同族的封爵已同一起來,形成金代的封爵制度。金代封爵是以實封和無實封作為基礎的,王、郡王、國公、郡公、郡侯為實封(實封為一千戶至一百戶五等);郡伯、郡子、郡男為非實封,而在食邑戶數上則與縣伯、縣子、縣男相等,其品級也是相同的。金代女真族的猛安謀克,既是行政和軍事組織名稱,也是作為一種特殊的榮譽稱號進行授封。金熙宗皇統五年規定了猛安謀克的等級,「乃分猛安謀克為上中下三等,宗室為上,余次之」。同時,確定猛安謀克的世襲制度。世宗大定間,定功授世襲猛安謀克,「復命新授者,並令就封」①。
《金史·百官志》記載:女真白姓之號完顏等二十六姓,封金源郡;裴滿等三十姓,封廣平郡;吾古論等二十六姓,封隴西郡。黑姓之號唐括等十六姓,封彭城郡。此與姚燧《牧庵集·布色君神道碑》所記互異。其文云:「凡百姓,金源郡三十六,廣平郡三十,皆白書;隴西郡二十有八,彭城郡十有六,皆黑書。」《金史》記載是白姓之號三,黑姓之號一,此則白黑姓之號各二。金女真完顏部色尚白,其屬白姓。徒單姓與完顏為同部,不同姓,白姓之號就包括徒單姓在內。白姓之號主要封金源郡和廣平郡,封國之制定於熙宗時,封廣平郡的三十姓以裴滿為首,在徒單之前,當與裴滿皇后有關。在封金源郡、廣平郡白姓的兩個集團間,應封金源郡的則封廣平郡;應封廣平郡的則封金源郡,而記載中卻無黑姓封金源郡和廣平郡的,可見白姓之號間兼可互封,而白黑姓之間不能相混。白姓之號與黑姓之號各分兩個集團,蓋源於原始社會的婚制發展變化而來。金朝把女真白姓、黑姓與封爵制結合,與女真族接受中原影響和封建化是分不開的,形成金朝一體的官制。
金代官制是一個有層次發展變革的過程,它在發展中衝破了原遼的南北面官制,也衝破了過去中外和華夷之分的兩重官僚體制,把各地、各族都納入統一的官僚體制之中,同時在歷史上金朝首先把三省制發展為一省制,對後來官制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
①《金史》卷128《循吏傳·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