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六卷) · 第十章 隋唐官制
第一節隋代朝廷官制的結構
朝廷官制的規範化與固定化楊堅建立隋皇朝後,按照內史崔仲方的建議,廢除北周實行的仿照《周禮》的六官官制,建立以尚書、門下、內史三省以及尚書省六部為核心的朝政機構。正如《隋書·百官志》所說:「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置三師、三公及尚書、門下、內史、秘書、內侍等省,御史、都水等台。……朝之眾務,總歸於台閣。」隋代朝官制度的最大特點,是集東漢以來朝官制度發展變化之大成,並使其規範化和固定化。
尚書作為官職,始設於秦代,但僅是少府屬官。西漢武帝時,開始提高尚書的權力,賦予其決策的職能。到東漢光武帝時,尚書增加為六曹,並稱為尚書台,成為實際上的國家政務中樞機構,「選舉誅賞,一由尚書,尚書見任,重於三公」。到三國兩晉時期,尚書台從少府中獨立出來,稱為「尚書省」,正式成為總理全國政務的最高機構,結構也逐漸複雜。但直到南北朝末年的北齊和陳時,尚書省的下層機構與官吏配置,仍未穩定和規範,如陳朝的尚書省設置尚書五員,郎官二十一員。而北齊尚書省設置尚書六員,但下轄二十八曹,其中的都官尚書則統轄都官、二千石、比部、水部、膳部五曹。其設官數量不等,管轄職權和範圍也不同,差異甚大。
中書也為漢武帝時所設置,以宦官擔任,在內廷幫助皇帝傳達詔令。曹魏時正式設立中書省,其「掌贊詔令,記會時事,典作文書」,成為獨立的為皇帝起草詔令的機構。歷兩晉南北朝,「國之政事,並為中書省……總國內機要,而尚書唯聽受而已」。形成了中書決策,尚書執行的格局。但南北朝後期的北齊、北周的中書省兼職太多,如修國史、管理宮廷伎樂、判理刑獄等,不利於決策的專門化。門下省來源於秦代的皇帝侍從官,漢代作為外朝官吏的加官,還未形成官署機構。到曹魏時始稱為「侍中省」和「散騎省」,到南北朝時期,才開始稱為「門下省」。門下省由掌管對皇帝詔令的傳達,逐漸擁有對詔奏的封還與駁正之權,開始形成與尚書、中書兩省對朝政決策權力鼎足而三分的態勢。由於門下省從漢代皇帝侍從官演變而來,所以到南北朝末期,仍然負有侍奉皇帝生活起居,如飲食、醫藥、車馬等事務,其宮官性質十分濃重。如北齊的門下省,下轄有尚食、尚藥、主衣、齋帥、殿中諸局,這些完全是侍奉皇帝的機構。到南北朝末期,尚書、中書、門下三省的機構及其在朝廷決策行政系統中的職權地位,雖已基本定型,但其職權的專業化及機構的規範化過程,則還未最後完成。隋文帝正是在這一歷史演變的基礎上,進一步對三省制度進行調整使其規範化。
三省六部制與寺監製隋文帝建立的朝政機構,是尚書、門下、內史三省,其長官分別為尚書僕射、納言和內史令,但隋代的三省職權並不平衡,尚書省是其運轉的核心,所謂「朝之眾務,總歸於台閣,尚書省事無不總」。如高熲在開皇初年為尚書左僕射,「論者以為真宰相」。楊素當時任尚書右僕射,隋文帝曾對楊素說:「僕射,國之宰輔,不可躬親細務,但三五日一度向省,評論大事」。因此,隋代尚書省長官尚書僕射實際取代了三國兩晉以來宰相的地位。納言和內史令雖然同時執掌政務,但隋代並未稱之為宰相。如「李德林為內史令,與楊素共執隋政」。蘇威在隋文帝時任納言,只是「與高熲參掌朝政」。
隋文帝時期的尚書省下設吏部、禮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曹,其長官六曹尚書,與左右僕射共稱為八座,其下分轄三十六個侍郎,負責朝廷日常行政事務,是為隋皇朝的最高政務機構。尚書省編制共五十四人。門下省,下設給事黃門侍郎、散騎常侍、通直散騎常侍、諫議大夫、散騎侍郎、通直散騎侍郎四至六人,給事二十人,負責隨待皇帝,封駁詔奏,對朝廷決策進行評議。如柳雄亮在隋文帝時作給事黃門侍郎,「尚書省凡有奏事,雄亮多所駁正,深為公卿所憚」。門下省編制共一百九十一人。內史省,下設侍郎、舍人、通事舍人四至十六人,負責起草皇帝詔令。虞世基在煬帝時作內史待郎,「時天下多事,四方表奏日有百數,帝方凝重,事不廷決。入閣之後,始召世基口授節度。世基至省,方為敕書,日且百紙,無所遺謬」。內史省編制共四十四人。
此外,隋文帝時期的朝廷官制還建有秘書省和內侍省。秘書省以秘書監、丞為長官,下設秘書部、校書郎等職,負責皇室圖書文籍。內侍省,以內侍為長官,下設內給事、內謁者監等職,負責皇帝的飲食起居。這兩個機構雖也稱省,但其地位與權力都遠不能與尚書、中書、門下三省相比,實際上是皇室宮廷機構。隋代同樣按照三國兩晉以來的慣例,設置御史台作為朝廷監察機構,以御史大夫為長官,下設治書侍御史、待御史、殿內侍御史和監察御史二人至十二人。但御史大夫在隋代權勢很大,往往參與朝廷決策。如裴蘊在煬帝時任御史大夫,「與裴矩、虞世基參掌機密」。
除了朝廷政務及監察機構的設置外,隋文帝時,仍然沿襲漢魏以來傳統,設置諸寺作為朝廷事務機構,以具體執行詔令決策。它們包括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國子,將作十一寺,每寺設置卿和少卿各一人作為正副長官,以下分設丞、主簿、錄事等官職。國子寺長官則為祭酒,將作寺長官為大匠。
太常寺負責皇帝祭祀、音樂、醫藥、卜筮等事務,統轄郊社、太廟、太樂、太醫、太卜等署,編制為三百四十七人。
光祿寺負責皇室飲食,統轄太官、餚藏、良醞、掌醢等署,編制為一百零六人。
衛尉寺負責朝廷儀仗及守衛武庫,統轄公車、武庫、守宮等署,編制為十七人。
宗正寺負責皇族宗譜等事務,編制九人。
太僕寺負責皇室車馬,統轄驊騮、車府、典牧牛羊等署,編制一百四十八人。
大理寺負責官吏犯罪及平民死刑的複審,編制五十七人。
鴻臚寺負責國家賓客的接待及道教的管理,統典客、司儀、崇玄等署,編制四十三人。
司農寺負責國家倉庫、林苑、市場及薪炭供應等事務,統太倉、平準、上林、導官等署,編制八十二人。
太府寺負責皇室及官府手工業,統左藏、右藏、左尚方、右尚方、司染、掌冶等署,編制七十四人。
國子寺負責朝廷官學,統國子、太學、四門和書算學,加學生在內的編制為一千零二十一人。
將作寺負責國家土木工程,統左右校署,編制三十八人。
朝廷行政機構的運行與調整從隋代朝廷官制的職權結構來劃分,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屬於朝廷政務機構,負責決策與頒布政令。太常等十一寺,則屬於朝廷事務機構,承接尚書省政令而具體執行。這一朝廷官制系統的出現,表明從秦漢以來的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為皇朝決策機構、九卿為事務執行機構的傳統權力格局向三省六部及寺監製的演變過程,終於在隋代最後確立和固定下來。正如《唐六典》所指出的:「三公,周漢以來代存其任,自隋文帝罷三公府僚,皇朝因之,但存其名位耳。」
不過,在隋代朝廷決策的過程中,由於隋文帝與隋煬帝的專權獨斷,三省的分工與運行並不正常。如隋文帝「勤於聽受,百僚奏請,多有煩碎。……乃至營造細小之事,出給輕微之物,一日之內,酬答百司,乃至日旰忘食,夜分未寢」。實際上奪取了宰相的職權。
隋煬帝即位後,在大業三年(607)對朝官制度曾作調整。主要包括:在尚書省六部,改諸司侍郎為郎,並在六部各設侍郎一人,作為各部尚書的副手。在門下省,增設給事郎官職,負責「省讀奏案」,位於黃門侍郎之下,同時廢除散騎常侍以下官職。增設殿內省,負責皇帝和皇族的生活起居。同時改內侍省為長秋監,國子學為國子監,將作寺為將作監,分太府寺為少府監,加上原有的都水監,共為五監。增設謁者台、司隸台,與御史台共為三台,負責京城和地方的監察事務。隋煬帝對朝官制的調整,雖然涉及面廣泛,但並未改變三省六部寺監製的行政權力分配和運行方式。
武官和東宮官除了三省六部及諸寺監、御史台這一皇朝決策、執行、監察系統外,隋代朝官制還有武官和東宮官兩個重要部分。
隋代的朝廷武官名稱前後變化較大,隋煬帝時分為左右翊衛、左右騎尉、左右武衛、左右屯衛、左右御衛、左右候衛十二衛,每衛設置大將軍一人,將軍二人,作為全國府兵的統帥,將軍之下設置郎將、長史、參軍等官職。十二衛之外,另設置左右備身府和左右監門府,每府置郎將一人,統領宮廷衛士和守衛宮城、京城諸門。
隋代後期的東宮官職,主要包括門下坊、典書坊、家令寺、率更寺、仆寺二坊三寺。門下坊和典書坊分別設置左庶子、右庶子、舍人等官職,家令寺等三寺則設置丞、錄事等官職,負責太子的生活起居及東宮文書等事務。此外,還設置左右侍率、左右武侍率、左右虞候率、左右內率、左右宮門將八率二將,負責太子的警衛。
第二節 隋代地方行政機構的簡併
南北朝時期,地方行政機構十分素亂,主要表現在州郡數量的繁雜與比例失調,以致形成「當今郡縣,倍多於古,或地無百里,數縣並置:或戶不滿千,二郡分領。所謂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嚴重局面。隋文帝採納度支尚書楊尚希的建議,在開皇三年(583)下令「罷天下諸郡」,以州直接統縣。到開皇九年滅陳後,又把這個做法推行到南方,在全國範圍內罷郡。東漢以來實行了三百多年的州——郡——縣三級地方行政機構至此改變為州——縣二級制。在罷郡後,又大量裁併州縣。雖然隋煬帝在大業三年(607)下令改州為郡,但僅僅是名稱的改換,並未恢復三級政區制,當時全國共有郡一百九十個,縣一千二百五十二個。地方政區的簡併,仍然得到保持。
隋代後期的郡,設太守一人,作為一郡行政長官,長安、洛陽因為是京都所在,特置京兆尹和河南尹,而不置太守。其下設置郡丞,作為太守的副手。太守的屬官有東、西曹椽和主簿,還設有司功、司倉、司戶、司兵、司法、司士等書佐。其職權分別與朝廷六部大體上相對應。司功主管祭祀、禮樂及學校、科舉,司倉主管倉庫和財政,司戶主管戶口、民政,司兵主管軍政、驛傳,司法主管訴訟、刑法,司士主管工程、河道、橋樑事務。郡的屬官數量按郡的大小而增減。
縣。設縣令一人,作為一縣行政長官。縣令之下設置縣丞和主簿各一人,作為縣令的輔佐。縣的屬吏為戶曹和法曹各二人,分別對口承擔郡的六司分管的職責。
經過隋文帝和隋煬帝兩次對地方行政機構的改革,州(郡)、縣兩級的官吏編制也大幅度減少。在開皇初年,上上州官吏的編制為三百二十三人,到下下州遞減為一百六十七人;上上縣官吏編制為九十九人,到下下縣遞減為四十九人。官吏仍然較為龐雜。隋煬帝即位後,在大業三年(607)對地方各級官吏進行裁減,罷去郡的屬官長史、司馬,其餘屬官,「各因郡之大小而為增減」。縣級官吏,除縣令、縣丞、主簿外,其餘屬官裁減為戶曹、法曹兩司,每司僅有官吏二人。這樣,地方郡縣的行政開支有所減少,行政效率也得到提高。
第三節隋代官吏入仕制度的變革
南北朝後期,由於世家大族的衰落,在官吏入仕制度方面,九品中正制的舉薦制度逐漸喪失其統治地位。南朝的南齊和北朝的北齊,均已不同程度地實行通過選舉考試的方法,以選拔人才。
隋皇朝建立後,為了加強皇權,鞏固統治,對官吏入仕制度作了進一步改革。隋文帝即位後不久,就廢除九品中正制,規定九品以上地方官吏,一律由尚書吏部任命,所謂「海內一命之官,盡出於朝廷,州郡無復有辟署之事」。與此相配合,開皇七年(587),詔令諸州歲貢三人。開皇十八年(598),又下令「京官五品以上、總管、刺史,以志行修謹、清平幹濟二科舉人」。這成為科舉制度的先聲。隋煬帝繼位後,於大業三年(607)下詔規定,要求各級文武官員按十科舉薦人才,大業五年,又詔諸州以四科舉人。在這些科目中,對唐代影響最大的秀才、進士、明經都已出現,標誌著科舉制度的正式建立。
不過,隋代的科舉制度由於創立伊始,仍然很不完善。這主要表現在各科人才仍需官員推薦,考試的程序不完備,考試的時間和內容不固定,主試官員的權威性也不夠。這些問題,都在唐代的科舉制度發展中逐步得到改進。
當然,隋代建立科舉制度,並不等於薦舉等其他傳統的官吏入仕制度完全廢止。隋代對於直接薦舉人才做官也是很重視的。隋煬帝時,禮部尚書楊玄感以儒生孔穎達之才「延之於第,待以上客,薦其為大學助教」。禮部侍郎許善心也曾「奏薦儒者徐文遠為國子博士,包凱、陸德明、褚徽、魯世達之輩並加品秩,並為學官」。不過隋文帝、隋煬帝均非愛才容賢的君主,加以國祚短暫,所以隋代以才學出眾而被薦舉入仕的人才並不多。
第四節 隋代官吏等級與俸祿
官吏品級 兩漢官吏實行秩祿等級制,但自三國兩晉以後,隨著九品中正制的發展,官吏等級逐漸變為品級制。最初分為九品,到北魏時每品再分為正從,共十八級。隋皇朝承襲這一制度,但把正四品以下的各品又再細分為上下階,這樣,隋代九品以上官員共分為三十個等級,總稱為流內官,是隋代的正式官員。對於一些臨時設立的官職,則根據其職位高低,分為流內視品十四個等級,與流內官員的品級相對應。胥吏的等級稱為流外勛品和視勛品,分別有九個品級。
隋文帝又依據南北朝的作法,實行散官等級制度。散官是沒有具體職務的官稱,「以加文武官之德聲者,並不理事」。隋代的散官變化較大,隋場帝時定為自光祿大夫、左右光祿大夫直到奉誠尉、立信尉等九大夫、八尉,共十七級,作為散官的稱號。與品級相對立,最高的光祿大夫相當於從一品,最低的立信尉則相當於從九品。
隋文帝還採用北周的勛官制度,作為表示官員等級的另一個序列。勛官表示官員的功績大小,產生於「周、齊交戰之際。本以酬戰士,其後漸及朝流,階爵之外,更為節級」。隋文帝設置的勛官系列包括上柱國、柱國直到都督,共十一個等級,用以獎勵文武官員的勤勞業績。上柱國相當於從一品,柱國相當於正二品,最低的都督則相當於正七品。不過勛官制度在隋煬帝時被罷廢。
隋代的官吏服飾制度也與品級相聯繫。隋文帝時規定,五品以上官員服紫袍,六品以下兼穿緋、綠兩種顏色,胥吏眼青色,庶人服白色。這一按服飾顏色區別官吏等級的方式,是隋文帝時的創造,為唐皇朝所沿用。
隋代還承襲南北朝以來傳統,建立封爵制度。隋文帝定封爵為九等,依據其爵位高低分置一定屬官,並享有不同數量的食邑封戶。這些封爵中除國王、郡王二等限封予皇族外,國公至開國男七等主要封給有功之臣和高級官員。不過到隋煬帝大業三年(607)定令,僅留存王、公、侯三等爵位。其餘均予以廢除。
俸 祿 俸祿是國家定期給予官吏的報酬。隋代的官吏俸祿制度,既繼承西漢以來制度,又有新的發展。表現在:第一,承襲兩漢以祿米作為俸祿;第二,朝廷和地方官員各自製定不同的俸祿標準序列;第三,朝廷授予各級官員以不同數量的田地,稱為職分田,作為俸祿的補充。官員對職分田只有經營權和受益權,沒有所有權,在離職時須移交給後任。
隋代的地方官員俸祿,按照其所管轄州、郡、縣戶數的多少,以及官員品級的高低兩個標準制定,即「計戶而給祿,各以戶數為丸等之差」。把州、郡、縣按戶數多少分為九個等級,最高的大州刺史每年祿米為六百二十石,大郡太守為三百四十石,大縣縣令為一百四十石。以下按等級遞減,最低的下下州每年祿米為三百石,下下郡一百石,下下縣六十石。隋代的地方官員能夠得到俸祿的,僅限於「刺史,二佐及郡守、縣令」。其他地方官吏如丞、尉、主簿等,其報酬看來是從職分田的收入中解決。
隋代的官員除俸祿外,還享有經濟特權。首先,隋代規定,「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頃」。也就是說,隋代凡有封爵和有勛官的官員均可以由國家授給相當數量的永業田,永業田可以傳給予孫,世代享有,是官員的私田。而隋代的一夫一婦之家,按均田法規定僅能受二十畝永業田,可見隋代官員占有永業田的數量,超過普通居民一夫一婦的二至五百倍。其次,官員可以免除賦役。隋代規定:「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稅。」隋代的賦役,一夫一婦每年必須交納租粟三石,調絹二丈,每個丁男每年服役二十天。隋代官員由此免除了封建國家的沉重賦役負擔。
第五節唐代官吏機構的設置與運轉
唐代行政機構的設置
唐皇朝的行政機構,承襲隋代,以三省六部制為核心,在這個基礎上,依據歷史的慣例與經驗,再衍生出一些具有執行、監察、侍從或其他功能的機構,共同組成唐皇朝的朝官制系統。
唐代的朝政決策與執行機構是中書、門下和尚書三省。總的說來,中書省負責發布詔令。中書省在唐代曾一度稱為內書省、西台、鳳閣和紫微省,長官中書令通常擔任相職,參與軍國大事的決策。其下屬中書侍郎在唐代初期作為中書省長官的副手,在唐高宗和武后時,開始被任命為宰相。這種情況到安史之亂後成為慣例,因此中書侍郎在實際上也脫離了中書省的日常事務。
中書省最重要的詔令起草工作,唐代主要由中書舍人實際負責。中書舍人共有六員,還兼負宰相會議的秘書事務。由於起草詔令事關重大,實際上參與了軍國政事,不僅需要較高的文學才能,也要有較好的政治才幹,因此唐代十分重視中書舍人一職,其被視為文學之士擔任的最高職務。此外,中書省還設置起居舍人二人以記錄皇帝言行與詔令內容;通事舍人十六人以負責朝見禮儀和傳達詔命;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補闕和右拾遺各二至六人的諫官,以對國家政事提出批評和建議。
門下省,在唐代一度被稱為東台、鸞台和黃門省。負責對詔令的審議與封駁,即擁有封還皇帝詔書和駁回臣下章奏的權力。這一職權唐代實際上主要由門下省官員給事中行使,給事中一般設置四人。門下省長官侍中和副長官門下侍郎通常兼任宰相之職。雖然對詔令照例進行審議並署名,但較少行使封駁職權。唐玄宗時,李乂任黃門侍郎(即門下侍郎),「乂在門下,多所駁正,開元初,姚崇為紫微令,薦乂為紫微侍郎,外托薦賢,其實引在己下,去其糾駁之權也」。可見門下侍郎行使糾駁權,由於職高望重,對中書省(紫微省)詔令的頒布有一定的牽製作用,以致中書省長官亦不得不有所顧忌。門下省和中書省一樣也設置諫官,包括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補闕和左拾遺各二至六人,以負責對朝廷各項決策的得失進行評論和建議。此外,與中書省相對應,門下省還設起居郎二人,負責朝廷政事的記錄和皇帝言行與詔令的記錄整理。
為了便於決策活動的進行,中書、門下兩省還分別設置一些下屬機構與官職。其中較重要的有:中書省下屬的集賢殿書院和門下省下屬的弘文館,這兩個機構收藏有大量圖書,具有皇家圖書館的性質,可供皇帝、宰相和其他官員參考。史館,初屬門下省,後屬中書省,負責國史的修撰。符寶郎,屬門下省,負責各種印鑑符節的掌管。
尚書省是唐代的全國最高行政機構。在唐代初年,尚書省長官左右僕射為正宰相,因此尚書省既是朝政決策機構也是最高行政機構。但到唐中宗時,由於皇朝內部的權力再分配,尚書僕射被排斥於宰相之外,因此尚書省成為單純的朝廷行政機構。唐代尚書省的總辦公機構稱為都省,「掌舉諸司之綱紀,與其百僚之程式」。負責尚書省各類文書的審核、簽發與存檔,指導六部諸司工作。都省事務由尚書左右丞和左右司郎中、員外郎主管。而尚書省的長官左右僕射,在唐代中期以後,多成為授予大臣的榮譽職銜,並不具體負責尚書省日常事務。
尚書都省之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每部之下又轄四司,共為二十四司。吏部主要負責官吏的銓選、考課、封爵和勛賞;戶部主要負責戶籍、土地、賦役、倉儲和市易;禮部主要負責科舉考試和禮儀、祭祀;兵部主要負責軍隊的管理和訓練;刑部主要負責刑獄和財政審計:工部主要負責國家土木工程和屯田、水利。六部的長官為各部尚書,副長官為各部侍郎,而諸司的長官為各司郎中,副手為各司員外郎。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的任務,是上承皇帝和宰相等最高決策集團所頒布的詔令,把它們擬定為具體實施的政令,再頒發給朝廷的九寺五監及地方各府、州、縣具體執行。另外,六部諸司還負責檢查和處理朝廷各部門和地方府州向尚書省申報的一般行政事務。因此,朝廷的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九寺,以及國子、少府、軍器、將作、都水五監,實際上是接受尚書省指令的下級事務機構。正如唐代史學家蘇冕所說:「九寺、三監……是王者之有司,各勤所守,以奉職事,尚書准舊章立程度以頒之。」九寺的長官稱為卿,總稱為九卿,其副手為少卿和丞。國子監的長官稱為祭酒:都水監的長官稱為使者;少府、將作、軍器監的長官都稱為監。九寺五監的職權範圍,上承尚書省六部諸司,且與六部有大體固定的對應關係。按照唐代的「故事,諸司、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合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然後施行」。這裡的諸司即指九寺、諸監、諸衛,省司即指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由此可見唐代前期尚書省在國家行政系統中的樞要地位。
為了使官吏系統有效而正常的運轉,除了建立各種與決策和行政機構有關的制度外,還必須對各級官吏進行有效的監督與制約。為此,唐代承襲前代制度,建立御史台,以監督各級行政機構對國家政令的實施,以及對違犯朝廷法紀和律令的官吏進行糾舉和彈劾,即「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唐代御史台的長官為御史大夫,副長官為御史中丞。唐代中期以後,御史大夫職位崇高,不常設置,御史中丞成為實際上的御史台長官。
御史台的下屬機構是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別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監察御史任職,統稱為三院御史。唐代規定,侍御史設置四人,主要職責為糾察彈劾百官和參與審訊重大案件,其中年資最深者一人,還負有處理御史台內部日常事務的職責。殿中侍御史設六人,主要掌管百官朝見皇帝的序列班次,以及負責京城左、右巡,糾察其管轄區域內的不法之事。監察御史設十人,主要負責「分察百僚,巡按州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職責更為繁多。但就監察御史的主要職責來說,以分察和分巡最為重要。所謂分察,是指監察尚書省六部,並可列席尚書省會議。分巡,是出使巡察地方州縣,把各地的「長吏政俗、閭閻疾病、水旱災傷,並一一條錄奏聞」。從御史台的職權來看,雖然十分繁雜,但其主要職責仍然是對整個官吏系統進行監察和對不法官吏進行彈劾。
在唐代的朝廷官制系統中,中書、門下兩省與尚書省六部、九寺五監、御史台一起,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朝政決策一執行一監察系統,是唐皇朝的核心機構。在這些核心機構之外,還有一系列輔助機構,多屬皇家宮廷機構性質,直接為皇室宮廷服務。它們主要包括秘書、殿中、內侍三省和東宮官吏。其中前三個機構雖然也稱為「省」,但其地位實際與寺監相等,其長官亦均稱為「監』,副長官稱為「少監」。
秘書省是掌管皇家圖籍檔案的機構,除設置監、少監和丞的官職負責省事外,還設立秘書郎掌管皇家的經史子集四部圖書的抄寫貯藏,校書郎負責校讎典籍。此外,負責天文曆法的太史局(又稱司天台),一度也屬於秘書省管轄。殿中省下轄尚食、尚藥、尚衣、尚舍、尚乘、尚輦六局,負責皇帝的衣食住行與醫藥。內侍省則是宮廷宦官和宮女的管理機構。東宮官是皇太子的下屬宮廷機構,其設置模仿朝廷的結構:其太子方師、太傅、太保(總稱三太)和太子少師、少傅、少保(總稱三少)是太子的導師,另設太子賓客作為太子侍從官,這些職官都沒有具體職掌。設詹事府總管東宮官吏和政事,相當於中書門下和尚書省六部。設左春坊負責侍從規諫,相當於門下省之職,右春坊負責文書啟奏,相當於中書省之職。此外,在左春坊之下設崇文館,掌圖書經籍;司經局掌校刊經史;典膳局、藥藏局、內直局、典設局和官門局,負責太子的衣食住行。以上這些機構,與弘文館、秘書省、殿中省大體對應。另外還設立東宮三寺,即家令寺、率更寺和仆寺,負責東宮具體事務的執行,也與九寺五監相對應。雖然東宮官職龐大繁多,但實際上多為閒職。
在文官系統之外,唐代還設有武官系統。由於唐代前期實行府兵制度,所以在朝廷設立十六衛。十六衛的名稱,唐代前期變化甚多,到唐玄宗開元時方大體上固定為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右左威衛、右左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衛和左右千牛衛。其中前十二衛均管轄府兵,只有後四衛不轄府兵,負責京城和宮殿諸門警衛以及皇帝的貼身宿衛。每衛設大將軍一人和將軍二人統率,下有長史、錄事參軍總管各衛日常事務,倉、兵、騎、胄四曹分別負責俸祿、給養、考績、宿衛、馬匹、兵械等具體事務。十六衛直接統屬於皇帝,但他們沒有調兵的權力。需要命將出征時,一般由皇帝和宰相議定後,頒發詔令到兵部,由兵部再發下符契,與詔令一起同時頒下各折衝府或州郡發兵。除十六衛外,東宮官中還仿照十六衛建制設有十率府,各設率一人,副率一至二人統管,下轄一定數量的府兵,作為太子的禁衛部隊。以上十六衛總稱為南衙諸衛,因其官署均在長安、洛陽兩京宮城之南的皇城內。
唐高宗時,由宮城北門玄武門禁軍發展而來的北衙禁軍開始興起,逐漸取代南衙請衛的職能。南衙諸衛則由於府兵制的廢棄,逐漸成為閒司,其長官大將軍、將軍也變為武官升遷的官階,不再擁有實際職權。
最先設置的北衙禁軍是左右羽林軍,玄宗時設左右龍武軍,肅宗時又設左右神武軍,以上稱為北衙六軍,各設置大將軍一人、將軍三人統率。唐代宗時再以神策軍列入北衙禁軍行列,德宗以宦官任神策軍左右護軍中尉統率,因此神策軍勢力迅速發展,凌駕於北衙六軍之上。唐代後期,北衙六軍的大將軍、將軍等職也逐漸成為武官遷轉的官階,實際並無兵權。
唐代的地方行政系統,在唐代前期,採用州、縣二級制。到唐代中期演變為道、州、縣三級制,同時出現了新的二級行政區——府。
州的長官為刺史,其下屬僚佐主要有上佐、判司和錄事參軍。上佐指長史、司馬,沒有具體職事,輔佐刺史處理州事,但又往往成為安排閒冗官員的職位。因此唐代後期的中、下州一般都不置上佐之職。判司指司功、司倉、司戶、司兵、司法、司士六參軍,與朝廷尚書省六部相對應,具體分管州的官吏考課、禮儀、賦稅、倉庫、戶口、驛傳、刑獄和工程水利籌各個方面的事務。錄事參軍則負責監察舉劾本州六曹官吏,相當於朝廷御史台與尚 書左右丞的職責。此外,唐代的州級官員還有經學博士、醫學博士、市令等,分別負責學校、醫藥與市場交易。
唐代縣的長官為縣令,下設縣丞、主薄和縣尉,作為主要僚佐。縣丞是縣令的副手,相當於州上佐;主薄負責勾檢稽失,監察官吏,相當於州錄事參軍;縣尉負責管轄諸曹吏員、追捕盜賊,相當於州判司。唐代最盛的唐玄宗開元二十八年(740),全國有府州三百二十八個,縣一千五百七十三個,可見唐代地方官吏系統的龐大。
隨著時間的發展,唐代的地方行政機構也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是府與道的出現。唐代把京都和曾作為陪都的州,為顯示其地位的重要而稱為府。府的設官與州相同,僅名稱稍有變化,如其長官改稱尹,副長官改稱少尹等。此外,在邊疆地區還設置都護府,以管轄廣大邊境區域,都護府的設官也與州相同,僅其長官稱為都護與副都護。
道在唐代前期,是一種監察區。貞觀元年(627),唐太宗「因山河形便,分天下為十道」。各道由皇帝不定期派巡察使或採訪使巡視,監察地方官吏和了解各地情況。開元二十一年(733),唐玄宗「又因十道分為十五道,置十五採訪使,檢查如漢刺史之職」。唐代後期,道的長官觀察使一般都兼任節度使,擁有軍權,權力更大,形成大小不等的方鎮。各個方鎮管轄的行政區域也稱為道,這樣的道到唐憲宗元和時有四十七個。正如宋人洪邁指出:「唐世於諸道置按察使,後改為採訪處置使,治於所部之大郡。既又改為觀察使,其有戎旅之地,即置節度使。分天下為四十餘道,大者十餘州,小者二、三州,但令訪察善惡,舉其大綱。然兵甲、財賦、民俗之事,無所不領,謂之郡府,權勢不勝其重。」道的長官的下屬,有副使、行軍司馬、判官、使、掌書記、推官、巡官、衙推等一大批幕職官員。
唐代朝廷機構的運轉
唐皇朝在建立之初,承襲隋制。所謂「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但是,隋皇朝在農民起義風暴中迅速覆亡的歷史教訓,以及隋代政治變遷的現實證明,隋代朝官制系統的核心部分——即三省制度的結構與運行仍然有較大的缺陷。這主要是指隋代以中書出令,門下審議,尚書執行的權力機制,實際並未能有效運行,皇權的膨脹對相權造成很大的限制。
因此,唐代前期,對朝廷機構中各級官員和機構的權限和運轉作了一定的調整,以適應唐代政治的實際需要。這樣,唐代三省制度的運轉方式形成了新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君主權力過於集中的狀況得到改變,宰相和有關部門擁有相當的決策權力。唐太宗即位後不久,就下令「諸司,若詔敕頒下未有穩便者,必須執奏,不得順旨便即施行,務盡臣下之意」。貞觀五年(631),又重建中書舍人的「五花判事」制度,即讓中書舍人對國家大事充分發表意見。此外,從唐高祖武德年間開始,就在門下省的政事堂召開常設的宰相會議,對國家大政進行決策。
第二,擴大宰相的來源,以隨時選拔較為優秀和年輕的官員進入決策集團,打破宰相職位的高年資化與固定化的傾向。貞觀元年(627)唐太宗首次讓御史大夫杜淹以「參預朝政」的名義執行宰相職權,開創了以三省長官以外的官員任相的先例。此後,資歷較淺但有才幹的官員出任宰相的情況日益增多,朝廷並且授予他們「同中書門下三品」或「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的稱號,這些稱號以後逐漸正式成為宰相的職銜。
第三,宰相之間形成了較為穩定的權力平衡。唐代前期,逐步減少尚書令和尚書僕射的權力。首先,以唐太宗未登帝位時曾任尚書令為由,不再授予臣下此職,使尚書省長官的品級和地位無形中降低。其次,把尚書僕射逐步排除於宰相會議之外。唐中宗神龍元年(705),同時任命唐休璟和豆盧欽望二人分別為尚書左右僕射,而只加予唐休璟「同中書門下三品」的職銜。「至是,欽望專為僕射,不敢預政事。是後專拜僕射者,不復為宰相矣」。這樣,從隋代至唐代前期形成的尚書省長官為正宰相後位高權重,「朝之眾務,總歸於台閣」的現象得到糾正,宰相集體決策的制度得到鞏固。
唐代朝廷的「號令除拜、刑賞、廢置,事無巨細」,均在宰相決策會議中議定。除重要的軍國大事外,皇帝一般都予以批准。
新的權力機構的形成
經過唐代前期改革的三省六部制,雖然優點很多,但是又難以適應唐代政治迅速變化的需要。因此,必然會導致朝廷內部的權力再分配和新的官職、機構產生。這種職權的轉移變遷,主要表現於兩個方面。
首先,是使職差遣制的形成。從安史之亂前起,唐代就出現了許多臨時派遣某些官員去執行各種使命的現象,稱為差遣。差遣官一般由君主或宰相直接任命,可以繞開由吏部或中書門下銓選授職的一套繁瑣程序,完成某些緊急複雜的使命,部分克服僵化官僚機構的低效率。隨著時間的發展,這些差遣官逐漸由臨時性質向固定化轉變。固定的差遣官通常都帶使職,稱為某某使,如節度使、鹽鐵使、採訪使等,而其原來擔任的職事官僅表示該官員受差遣時的身份地位而已。安史之亂以後,各種使職差遣更得到迅速發展,如觀察、黜陟、安撫、轉運、鹽鐵、租庸、度支、營田、莊宅使等,不下數十種,多以宰相和其他高級官員兼領,而原來的主管官員和機構的職權反而被逐漸剝奪,成為「兵部無戎帳,戶部無版圖,虞、水不管山川,金、倉不司錢穀,官曹虛設,俸祿枉請」的局面。使職差遣制的形成,使唐代前期建立的中央行政機構的職權逐漸破壞,產生了新的權力系統。
其次,是翰林學士和樞密使相繼進入朝政決策機構。早在唐高祖、太宗時,就已設立文學館、弘文館等學士,經常與君主討論政事,但他們當時主要還是起君主私人顧問的作用。隨著唐代政治的發展,學士的作用越來越大,開始參與某些決策事務。唐高宗和武后時,劉禕之等因文詞召入宮禁中,常於北門待命,「朝廷疑議表疏,皆密使參處,以分宰相之權,故時謂北門學士」。到玄宗開元二十六年(738),把原屬宮內皇帝秘書身份的翰林待詔改為翰林學士,建立學士院,專掌最機密的詔令,即「內命」的起草。至此,翰林學士正式參與朝政決策。翰林學士直接對皇帝負責,成為獨立的決策機構。唐代中期以後,翰林學士「凡大詔令、大廢置,丞相之密畫,內外之密奏,上之所甚注意者,莫不專對,他人無得而參」,擁有很大的決策權力。受到皇帝信任的翰林學士,如唐德宗時的陸贄,還可以與宰相分庭抗禮,被目為「內相」。
樞密使的職權是由宦官參政演變而來。從唐玄宗時開始,宦官的勢力開始逐步發展。樞密使設置於代宗時,最初僅負責傳達詔命之責,由宦官擔任。到唐憲宗時,已漸獲得參預決策的權力。唐代後期,樞密使可以預知宰相任命,可以參加御前會議與宰相會議,還可以更改詔敕,有時甚至「樞密權傾於宰相」。到唐代末年,樞密使因權力不斷增加,其下屬機構也因而擴大成為樞密院,形成與宰相、翰林學士並立的又一決策集團。隨著唐昭宗時宦官的誅滅,從五代後梁起,樞密院職務改由士人擔任。五代時期的樞密院(後梁稱崇政院),權力更大,甚至於「仕重於宰相」,「不待詔敕而可以易置大臣」。從後唐時開始,樞密院逐漸傾向以處蓮軍事事務為主,中書門下則以行政事務為主,逐漸形成了朝政決策系統中軍事和行政機構並列的二元化結構。正如歐陽修所說,五代時樞密使之「權侔於宰相矣,後世因之,遂分為二,文事任宰相,武事任樞密」。
由於科學制度的鞏固與發展,唐代通過科舉入仕的官吏在政治上的影響不斷增大,尤其是進士科出身的高級官員比例不斷增加。在唐代前期的宰相中,科舉出身者很少,而到唐玄宗開元元年到開元二十二年間,宰相中科舉出身者有十八人,已占這一時期宰相總數的三分之二。到唐憲宗以後,進士在宰相和高級官員中更占據了四分之三的絕對優勢,終唐一代再沒有發生變化,進士科穩定地成為高級官員的主要來源。除了政治影響外,唐代科舉制的社會影響也越來越大,對於促進社會的學習風氣,提高整個官吏集團的文化水平與素質,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第六節唐代科舉制度以外的入仕途
徑薦舉唐代科舉制度的鞏固和發展形成入仕的重要途徑。但與此同時,唐皇朝並沒有放棄薦舉入仕的傳統方式,而是把它作為科舉制度的重要補充和搜羅人才的一種方法而大力提倡。唐太宗就曾頒布詔令,要求地方向朝廷薦舉人才,貞觀十八年(644)他還親自在內殿接見並考察諸州薦舉的十一人。武則天大力提倡科舉,但也十分注意薦舉。她曾在《求賢制》中要求各級官員對那些「文可以經邦國,武可以定邊疆,蘊梁棟之宏才,堪將相之重任,無隔士庶,具以名聞。若舉得人,必當擢以不次」。武則天時的吏部尚書魏玄同曾說,當時的制書,「每令三品、五品薦士,下至九品,亦令舉人,此聖朝側席旁求之意者」。唐玄宗也曾發布詔令,要求「五品以上清官及軍將都督刺史,各舉一人。孝弟力田,鄉間推挹者,本州刺史長官各以名聞」。可見唐代君主對於通過薦舉途徑選拔官員的重視。
由於薦舉之途的依然通暢,唐代有許多士大夫通過這一途徑入仕。唐高宗時曾任黃門侍郎的薛元超,「好汲引寒酸,嘗表薦任希古、高智周、郭正一、王義方、孟利貞等十餘人」。唐玄宗天寶年間,「楊國忠執政,求天下士為己重。聞張鎬才,薦之,釋褐衣,拜左拾遺」。唐德宗「建中初,楊炎為宰相,薦沈既濟才堪史任,召拜左拾遺、史館修撰」。這些都是平民因薦舉而直接入仕為官的例子。直到唐代後期,薦舉入仕的事例仍不乏記載。如唐憲宗時李渤,「堅苦不仕,勵志於文學,不從科舉,隱於嵩山,以讀書業文為事。元和初,戶部侍郎鹽鐵轉運使李巽、諫議大夫韋況更薦之,以山人征為左拾遺」。可見薦舉始終是唐代官吏選拔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
門蔭門蔭指王公貴族和各級官員的子孫,因其門第出身而獲得官職。這種入仕方式又稱為「任子」。
唐代的門蔭入仕,按照被蔭者的出身門第高低,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皇室與貴族,第二類是五品以上高級官員,第三類是六品以下中低級官員和勛官。這三類人的子孫的門蔭入仕方式和入仕時的官階高低,都有一定區別。
皇室與貴族子孫,在由門蔭入仕時授予的散官官階最高。封為嗣王、郡王者的子孫,入仕時即授以從四品下官階。五品以上高級官員子孫門蔭入仕的官階為七品至八品。六品以下中低級官員及勛官子孫,在入仕時的官階則為從九品。
按唐代規定,通過門蔭入仕者還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輪番擔任某些雜役,或者交納一定數量的錢財。任役或納資期滿,再經過有關部門的簡單選拔,才能授予官階。
通過納資和任役所獲得的官階,僅是散官,既無俸祿,也沒有具體的職掌。要充任職事官,還必須在獲得散官官階兩年後,再參加吏部的銓選。如唐德宗時人于謹,因為是「周太師燕文公于謹之後也,始以蔭補千牛,調授華陰尉,黜陟使劉灣闢為判官」。于謹就是在門蔭入仕授散官後,再經吏部銓選補職事官的。
唐代全盛的玄宗開元年間,除科舉考試外的各類預備入仕人數,達到十二萬七千餘人。而其中通過門蔭入仕者,主要包括納課品子、千牛備身、備身左右、齋郎、諸衛、三衛、親事、帳內等的數量,共達六萬餘人,約占入仕人總數的百分之四十七,可見門蔭入仕在後代官吏選拔制度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
吏員入官由吏入官,是唐代補充低級官員的一條重要途徑。唐代的吏又稱為流外官,是在朝廷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擔任低級職務的人員。他們是介於品官與庶民之間的等級,構成唐代官僚集團的最底層。其法律地位與庶民相差不多,如《唐律疏議》中規定:「流外之職,品秩卑微,誣告反坐,與白丁無異。」但是,雖然吏的地位低下,由於他們是各級政府機構中實際辦理公務的人,而且數量龐大,遠遠超過品官,因此從總體來看,又掌握了巨大的權力。吏員中的少數人還可以因資歷和才幹而升遷入品官的行列,稱為入流。
由流外吏員升遷為流內品官,有資歷的限制並要通過經史考試。首先是任職資歷方面的限制,如唐代前期,令史和書令史「限八考以上入流」 ,中書省的御書手,也是「各有年限,依資甄敘」。其次是考試的限制。按唐高宗時的規定,「諸色考滿入流人,併兼試一經一史」。也就是說,流外吏員要升遷為品官,還必須通過經史考試,而且通過考試入流的胥吏,也不一定都能授予職事官,也有隻授予散官的。唐代吏員每年升遷為流內官的數量很多,唐高宗時的吏部侍郎劉祥道曾說,當時「選司取士,傷多且濫。每年入流數過一千四百,傷多也;雜色入流,不加銓簡,是傷濫也。經明行修之士,猶或罕有正人,多取胥徒之流,豈能皆有德行」。可見胥吏在每年入仕者中占據了相當的比例,以至當時「尚書省二十四司及門下、中書都事、主書、主事等,比來選補,皆取舊任流外有刀筆之人」。吏員成為唐代低級官員的主要來源。
辟署辟署,即士大夫因高才重名,由地方長官推薦或直接徵召而授予幕僚官職。這種入仕方式在唐代前期十分少見,但是,安史之亂前後,由於地方方鎮勢力的興起,方鎮辟署獲得迅速發展,成為唐代中後期士大夫入仕的重要途徑。正如唐德宗時宰相趙憬說,當時「大凡才能之士,名位未達,多在方鎮」。
唐代方鎮幕府官員的來源是十分廣泛的,只要有才能即可被徵辟。正如宋人劉貢父所說:「唐有天下,諸侯自辟幕府之士,唯其才能,不問所從來,而朝廷常收其俊偉以補王官之缺,是以號稱得人」。但從官吏選拔這一角度來看,被辟署者又以布衣或已進士及第但尚未釋褐者為多,所謂「唐之士人,初登科或未仕者,多以從諸藩府辟置為重」。所以方鎮辟署成為唐代中後期士大夫重要的入仕途徑之一,對唐後期的政治與社會都有很大的影響。
第七節唐代官吏的考核與升遷
官吏等級唐代官吏最基本的等級序列為品級散官序列與職事官序列,許多官吏等級制度的複雜變化,都由這兩個序列的吻合與分離而產生。而勛官與封爵則是次一級的功績等級序列,與前兩個序列互相配合,互為補充。
唐代沿襲隋制,把官員分為九品,每品內又分為正、從,共為十八個等級。文官自正四品以下,武官自正三品以下,還分為上下階,因此,唐代文官的散官實際上有三十個等級,武官散官等級是三十二等。這些等級總稱為流內官,為正式文武官員。此外還有流外九品,實際上已屬於吏員,不屬於正式官員的範圍。官員的散官稱號與品級大致對應,表示官員地位與資歷高低,作為升遷的序列。
唐代的品級與散官還與官員服飾等級制度相聯繫。唐代規定,三品以上官服紫,四品、五品服緋(朱紅),六品、七品服綠,八品、九品服青。同時,唐代高級官員都有一個表示其身份的魚符,以袋盛之,稱為「魚袋」。三品以上官的魚袋以金飾之,稱為金魚袋。五品以上官的魚袋以銀飾之,稱為銀魚袋。
唐承隋制,文武官員均可授勳官,共有十二級。按照規定,勛官可以與相應品級的公卿大臣處於同等班位。但實際上由於授勳過多,動以萬計,因此無職事的勛官實際地位往往在胥吏之下,僅僅成為一種授予的官員榮譽稱號。
職事官是唐皇朝最基本的官吏等級序列之一,所謂「職事者,諸統領曹事,供命王命,上下相攝,以持庶績」。職事官序列形成唐朝行政權力運轉的體系。唐代職事官任用的主要類別有如下幾種:第一,正員官。唐代規定:「凡天下官吏,各有常員。凡諸司置直,皆有定製」。正員官即各政府部門正常編制的官員。同時,按照職事官地位與其授予的散官品級是否相宜分類,散官品級高而就任低職事官者稱為「行某官」。散官品級低而任高職事官者稱為「守某官」。
第二,檢校官。唐代對兼任職事官的稱呼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指代理某官。如貞觀十九年,唐太宗伐高麗時,中書令岑文本死於軍中,臨時任命太子左庶子許敬宗「以本官檢校中書侍郎」,以暫代文本之責。另一方面,檢校官指唐代中後期的使職官所兼中央官銜。因為唐代的使職,如節度使、觀察使、鹽鐵使等本身沒有階品,於是其地位高低以所兼檢校官的階品來代表。這種意義上的職事官實際上是虛銜。
第三,試官。唐代的試官也分為實任和虛銜兩種。實任試官始於武則天時,武則天長安三年(703),為收攬人心,廣開入仕之門,「舉人悉授試官,高者至鳳閣舍人、給事中,次員外郎、御史、補闕、拾遺、校書郎。試官之起自此始」。這一任命方式在唐代中後期繼續沿用,如於敖「自協律郎、大理評事試監察御史,元和六年,真拜監察御史」。虛銜多為對地方官吏授予的名義職銜,並無實際職權。
第四,員外官。指在正式編制之外額外增加的官員。員外官的濫置主要是在武則天和唐中宗、睿宗時,如唐中宗「大置員外官,自京司及諸州凡二千餘人,宦宮超遷七品以上員外官又將千人」。以致當時有宰相、御史和員外官「三無坐處」之諺。直到唐玄宗開元年間,方對員外官的授予嚴加限制。不過,唐代尚書省諸司員外郎早在唐初就已列入正式編制,實際上已同於正員官。
官吏任期唐代官吏的任期,前後變動較多。唐代前期規定,六品以下中低級官員的任期為四年,而五品以上高級官員的任期則一般為三年。唐後期憲宗時又重新規定:朝廷的三省官和台省官任期三年,諸州刺史為五年,其餘官則四年至五年不等。但實際上,官吏的任期往往較規定時間要短。唐中宗時,御史中丞盧懷慎就上書指出:「比來州牧、上佐及兩畿縣令,下車布政,罕終四考,在任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遷除,不論課最。」唐代後期,制度廢棄,對官吏的任期規定也更流於形式。如唐穆宗時,各級官吏「遷除過速」成為風氣,以至不得不頒布詔令重申刺史縣令任職不滿三周年,不得除替的規定,但官吏任期縮短的趨勢仍然難以遏制。
官吏考核唐皇朝承襲隋制,以尚書省吏部考功司為主持官吏考核的機構,但較隋代有更為嚴密的分工。考功司的長官考功郎中主持對京官的考核,而考功員外郎負責對外官的考核。
不過,吏部考功司的考核範圍,只限於中低級官員。對於朝廷高級官員和地方長官的考核,唐代規定:「親王及中書門下、京官三品以上,都督、刺史、都護、節度觀察使,則奏功過狀」於皇帝,由皇帝親自或另派人考核。諫官、御史及翰林學士的考核也由皇帝親自主持,稱為內考或內校。唐代皇帝經常親自為宰相等高級官員書寫考詞。唐高祖曾親自把敢於諍諫的李綱、孫伏伽考為上第。唐玄宗也曾為中書令張說書寫考詞說:張說「才望兼著,理合褒升,考中上」。
唐代的官吏考核,一般是每年舉行一次,稱為小考。也有在官員任期滿後進行的,稱為大考。
考核時,由應參加考核官吏對當年內的功過治績作出自我鑑定,寫成簡要考狀,由本司或本州長官當眾宣讀評議,按優劣定為上上至下下九等考第。然後徵求被考核者的意見,如有不當,還可重新覆核改正。校定後的考第錄為考簿。京城諸司的考核工作一般在九月三十日以前結束,考簿直接送尚書省考功司。各地府州則必須在十月二十五日以前,把其考課簿交朝集使送至京城。因此,吏部考功司的考核也分為兩種:京官考核,集合應考者當面唱讀考課簿註定,地方官考課簿則對朝集使註定,然後上報皇帝批准公布。定考時,考功司對於各部門所定考第有不妥者,有修改的權力。如唐德宗時,考功員外郎趙宗儒定考,「黜陟公當,無所畏避……凡考之中上者,不過五十人,余多減入中中」。為示公平,考功司定考時一般還有監考使和校考使在旁監督。他們對官吏的定考也有發言權。
官員考核的標準,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指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與烙勤匪懈,是對各級官員行為準則總的要求。二十七最則是把各種官員按職責範圍分為二十七類,每類定出一個履行職責的最高標準,如「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銓衡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謹於蓋藏、明於出納,為倉庫之最」等等。唐代規定,官員達到一最四善為第一等,一最三善為第二等,一最二善為第三等,無最而有一善為第五等,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第六等,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第七等,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第八等,居官諂詐、貪濁有狀為第九等。這樣,使官員的考核有了相對客觀的標準。善最之外,唐代還制定了一些具體的考課標準,如對地方州縣官,以戶口增減和田地開墾作為考績升降的重要依據。唐代在此基礎上規定了獎懲標準:獲中上考以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中考仍保持本祿,獲中下考以下,每退一等,奪祿一季。同時,五品以下官,四次考核都獲中中以上考的,可以加官進階,獲下下考則要被解職。
對於流外吏員,不按上述標準,而另列四條加以考核,即「清謹勤公為上,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職為了,貪濁有狀為下下」。
唐代前期,對朝廷三品以上和地方四品以上高級官員並未制定明確的考核標準,因為他們「職位崇重,考績褒貶,不在有司」。所以對他們的考核是由尚書省向皇帝上奏「功過狀」,其考課等第由皇帝決定。安史亂後,由於地方方鎮勢力的膨脹,唐皇朝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也開始制定出對地方高級官員的考核標準,規定在每年八月進行考核。節度使「以銷兵為上考,足食為中考,邊功為下考;觀察使以豐稔為上考,省刑為中考,辦稅為下考;團練使以安民為上考,懲奸為中考,得精為下考;防禦使以無虞為上考,清苦為中考,政成為下考;經略使以計度為上考,集事為中考,修造為下考」。但在實際上,由於藩鎮勢力的強大,這些考核標準並未起到很大的作用。
唐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在中國古代皇朝中具有自己的特色。
它的體系十分完備,考核機構設置合理而效率很高,考核程序嚴密,考核標準法律化。因此,對於吏治的清明和提高行政機構的效率起了較好的作用。
但是,唐代官吏考核制度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考課制度執行不嚴格,使考課成為形式,尤其是在安史之亂後,「考績之司,事多失實,常參官及諸州刺史,未嘗分其善惡,悉以中上考褒之」。
第二個方面是在安史之亂後地方割據勢力膨脹,對方鎮的考課無法實行。唐德宗貞元七年(791),校外官考使上奏說,當時「諸州觀察、刺史、大都督府長史,及上中下都督、都護等,有帶節度使者,方鎮既崇名禮當異,每歲考績,亦聽奏裁」。可見當時朝廷考官對方鎮的考核無法進行,只好把責任上推給皇帝,不了了之。由於這些問題的出現,唐代官吏考核在唐代中後期開始流於形式,而逐漸失去唐代前期對官吏的制約作用。
官吏升遷官吏的授職與升遷的程序,唐代稱為銓選。
唐代除五品以上高級官員的授職與升遷,由皇帝和宰相決定外,其餘六品以下中低級官員的授職和升遷,均由尚書省吏部主持。兵部亦掌管武官和一部分由門蔭入仕者的授職。唐代的銓選分為以下幾個步驟進行:首先,吏部在每年五月,向各州府下達本年授職官吏的資格範圍,稱為「選格」。選格由州府張榜公布,凡參加吏部銓選,待授官職者,稱為「選人」。合乎資格的選人在本籍貫州府或前任所報名。州府對選人出具資格文書,「列其罷免、善惡之狀」,稱為「選解」,在十月底以前送達尚書省,選人也在同時到達京城,稱為「冬集」。
其次,尚書省吏部派員外郎二人,對選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主要依據是選人的檔案——「甲歷」。甲歷一式三份,分別存放於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吏部。如果選人文書與甲歷相符,沒有偽冒,並且沒有格式方面的錯誤,方予以通過。
獲得正式選官資格的人,才能參加由吏部尚書主持的銓選考試。選人被分為三組,稱為「三銓」。一般由吏部尚書主持六、七品選,稱為尚書銓,八、九品選人又分為二組,分別由侍郎一人主持,稱為中銓和東銓。
唐代官吏銓試的標準有四項:身、言、書、判。身指「體貌豐偉」,言指「言辭辯正」,書指「楷法道美」,判指「文理優長」。銓試的次序是「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在四項銓試標準中,書、判是最主要的考試內容和標準。如果四項皆入選,那麼還要進行複審,按照德行、才用、勞效的優劣再加以淘汰,「德均以才,才均以勞」,這裡的勞即指考課的情況。通過初試和複審,未被淘汰的選人方由吏部正式授予官職。授予官職的依據,除了書、判的成績外,還要根據選人的任官資歷高低和出身情況,如科舉出身、門蔭出身、流外出身等,注以不同的官職,報尚書都省、門下省審查通過,上報皇帝備案,再發給正式的任命狀——告身。吏部性選授官的程序在唐代又稱為「旨授」。
以上銓選程序,僅限於六品以下中低級官員。唐代規定,五品以上高級官員,在任職期滿後重新授官時,不再考試書判。由中書門下根據五品以上的官員名簿——「具員簿」,按照其「前任政績,受代月日,量才除授」,然後上報皇帝批准。這一授官方式稱為「敕授」。當然,其中也有例外,即拾遺、補闕、御史等六品以下供奉官,因為其職責重大,地位清要,從玄宗開元年間起,均改為敕授,不再屬於吏部銓選。
唐代的官吏授職和升遷,必須經過考試,銓選過程也制度化和周密化,為提高官吏素質和選拔統治人才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唐代銓選制度也存在著較為突出的弊病,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銓試日益流於形式。尤其是唐代中期開始,這種情形更為突出。唐德宗時的考功員外郎沈既濟指出,當時的銓試過程,「皆在書判薄歷,言辭俯仰之間,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則安行徐言,非德也;麗藻芳言,非才也;累資積考,非勞也』。由於銓試流於形式,因而官吏的冗濫成為嚴重的問題,具有做官資格的人數遠遠超過官員編制,形成「大率十人竟一官」的局面,對銓選制度造成很大壓力,「士人二年居官,十年待選,而考選遷除之法寖壞」。唐代的官吏銓選陷入困境。
第二,是逐漸出現以年資為官吏升遷依據的趨向。唐代前期,由於官職闕少的問題日益突出,以至選人有出身二十餘年還未獲得官職的。玄宗開元十八年(730),吏部尚書裴光庭為解決這一問題,依據北魏的歷史經驗建立「循資格」授官法。即把選人按照前任官階分為若干等級,規定罷任後各經過若干年即可獲得官職。前任官階低的候選年限長,官階高的候選年限短,「無問能否,選滿即注,限年躡級,不得逾越,非負譴者皆有升無降」。這種按照年資授職升遷的方式壓制了人才,使「庸碌者便於歷級而升,挺特者不能脫穎而出」。這種「循資格」的升遷方式後來雖然廢除了,但實際上「有司以循資格便於己,猶踵行之」,成為唐代銓選中難以消除的弊病。
第八節 唐代官吏的職責與待遇
上班與休假 為了保證各級行政部門正常和穩定的工作秩序,也為了使官吏能得到必要的休息和處理私人事務,上班與休假制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唐代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嚴密的官僚制度形成與完善的時期,在這方面也同樣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首先,對於各級官吏的上下班時間,唐代規定:「凡內外百僚,日出而視事,既午而退,有事則直官省之。其務繁,不在此例」。也就是說,唐代官吏的上班時間,以太陽升起的時刻為準。這一規定與現代固定時刻上班不同,卻適應古代農業社會行政的需要。而下班的時間一般是在中午。按唐代制度,五品以上高級官員及諫官、御史、員外郎等重要官員,每日或隔日清晨要朝見皇帝,稱為「常參」。常參時除舉行朗見儀式外,還要討論和向皇帝匯報重要國家政事。在常參結束後,高級官員方正式到本司視事,而普通中低級官員在日出時即直接上班。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百司無事,至午後放歸」。
另一方面,如果事務較多或有特殊情況,可以相應推遲下班時間。如唐玄宗「開元以前,諸司之官,兼知政事者,午前議政於朝堂,午後理務於本司」。可見開元年間以前,由於宰相多為兼職,事務繁多,不得不在上午履行宰相職責,下午處理本部門工作,上班時間無形中大大延長。而在正常情況下,唐代按「舊例,宰相午後六刻始出歸第」。午後六刻約為下午二時半,宰相因職事繁重,下班時間也較普通官吏要稍長一些。
為了保證官吏正常上班,唐代還對遲到和缺勤官吏進行考勤和處罰。規定,常參官以上高級官員,朝參無故不到者,由御史台根據其品秩高低分別扣罰俸祿。唐文宗時,鑒於品秩相同的官員俸祿並不相等,改為每朝參一次不到者,扣罰其實際俸祿的千分之二十五。對於中低級官吏,處罰更為嚴厲。唐代的《職制律》規定:「諸官人無故不上及當番不到,若因暇而違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邊要之官,加一等。」可見官吏無故不上班者,要依照缺勤時間長短處以輕重不等的笞刑和杖刑,最嚴重者可判處一年半徙刑。
在邊境地區或機要部門任職官吏缺勤的,則罪加一等。上班時還要點名,以防止官吏遲到,每點名一次,未到者即鞭笞十下。
此外,為保證下班後的緊急政事能得到及時處理,唐代還對朝廷各機構規定了嚴格的值班制度。「凡尚書省官,每日一人宿直,都司執直簿轉以為次,凡諸司長官應通判者,及上佐、縣令皆不直也」。對於違反值班制度,無故不參加宿直官員的處罰,唐律規定,「諸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通晝夜者,笞三十」。這裡所謂「直」,指白天值班,「宿」指夜間值班。除尚書省官員外,宰相、中書舍人和翰林學士均有輪流值班制度。如翰林學士「凡當直之次,自給、舍、丞、郎入者,三直無爆;自起居、御史、郎官入,五直一儤;其餘雜入者,十直三儤;新遷者一直。凡交直,候內朝之退,不過辰已,入者先之,出者後之」。儤,指連續值班。也就是說,唐代的翰林學士,按其本官的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值班時間及交班時間,以便隨時起草詔令和備皇帝顧問,不致殆誤時機。
休假和請假制度,同樣是為了保證行政機構的正常運轉而實行的官吏管理制度。唐代官吏每十天休假一日,稱為旬休。旬休日,自宰相以下百官均不上班,在家休息洗沐,所以又稱休沐。如遇節日,還另有假期,如元日和冬至各給假七日,寒食清明共給假四日。五月初五,七月初七,九月初九等民間節日也給假一日等等。在正常的法定假日之外,官吏有婚喪等事也可以給假。唐代的婚嫁假為九天,喪假按官吏與死者的親疏關係,從一個月到一天不等。此外,父母居住在五百里以外的官吏,五年給一次探親假,時間為十五天,父母居住在三千里以外的,每三年一次給探親假三十五天。
除此以外,各級官吏如有私事不能朝參或上班,則必須請假。唐代規定,常參官以上高中級官員,每月可以請兩天事假,到唐文宗時又展為三天。為使官吏不致因病曠廢政務,唐代又規定,病假最長不能超過百日,逾期仍無法上班者要解除其官職。如未經請假而擅自曠職的,第一次發現,由御史台按規定扣發一定數量俸祿:再次曠職,加倍扣發;第三次又曠職,則由御史台開列姓名官職上奏皇帝,由皇帝決定給予何種處分。休假和請假制度的實行,使各級官吏既能有休息和處理私事的時間,也避免了因缺勤和長期請假而曠廢政務,保證了行政機構的工作秩序。
俸 祿 俸祿是國家定期給予官吏的報酬。唐代官吏俸祿制度既承襲隋制,又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有所變化。這主要表現在:第一,按照官吏的品級高低發給不同數量的祿米。第二,國家授予各級官員以不同數量的田地,稱為職分田,作為俸祿的補充。第三,在俸祿構成中正式增加了錢貨一項,稱為「俸料」。因此,唐代官員的收入實際上由祿米、俸料、職田三部分構成。
唐代官吏俸祿的計算方式較為複雜。祿米、俸料、職田三項,都分為朝廷官員和地方官員兩個不同標準的序列給予。唐代煎期、中期和後期,祿米與職田的數量相對穩定,而俸料則變化較大,總的說來是在不斷增加之中。
唐代的祿米支付標準最初制定於唐高祖武德元年,以後除對低級官員作過一些調整外,大體上沒有發生過變化。唐玄宗開元二十四年(736)作了改定,較之武德元年的規定,主要是增加了正八品以下官員的祿米數量。這次改定的標準一直沿用到唐末。
俸料錢包括的內容較雜,有食料、雜用等。另外,唐代官員又有若干僕役,五品以上官員的僕役稱為防閣,六品以下官員的僕役稱為庶仆,都由國家負擔其生活費用,這筆開支也包含在俸料錢內。唐玄宗開無二十四年定製,「令百官防閣、庶仆、俸食、雜用以月給之,總稱月俸」。
不過,俸料錢標準在唐代宗到唐武宗期間又曾多次加以調整。調整的重點在於:其一,大幅度提高京官的俸料錢標準,其歲俸總額,由開元末年的十六萬五千餘貫增加到六十一萬六千餘貫。其二,頒發俸料錢的標準由散官品級改為實際職務。在唐武宗會昌年間以後,俸料錢的標準不再變動。
唐代地方官員的俸料錢標準不同於朝廷官員。在唐代前期,大體上是按其實際職務以一定的比例分配俸錢,而傣錢的來源則為公廨錢利息,即官府所放的高利貸。唐代後期,雖然對各級地方官員規定了月俸定額,但由於兩稅法採用地方財政包乾的辦法,使有些方鎮和州縣官員俸錢收入大大超過定額,而一些邊遠地區則無俸錢可充。因此,唐代地方官員的法定俸料錢收入與實際收入的差別是很大的。總的說來,唐代中期以後,地方官員的俸祿較朝廷官員豐厚。如唐德宗時,「州刺史月俸至千緡,方鎮所取無藝,而京官祿寡薄,自方鎮入八座,至謂罷權。薛邕由右丞貶歙州刺史,家人恨降之晚。崔祐甫吏部員外郎,求為洪州別駕」。地方官吏俸錢豐厚,正是由於其實際收入超過法定收入所至。
唐代官員的職分田標準,制定於唐高祖武德元年(618),以後未再發生過大的變動。官員對於職分田,只有經營權和受益權,沒有所有權,在離職時交付後任。職分田一般採取出租的形式獲得收益。唐代官員的職分田地租收入,大致與其祿米收入的數量相當,甚至略有超過。
唐代胥吏的待遇與流內品官不同,即國家只供給口糧和雜物,而沒有俸料錢和職分田。唐代規定:「凡在京諸司官人及諸色人,應給倉食者,皆給貯米,本司據見在供養。九品以上給白米,流外長上者,外別給兩口糧」。也就是說,流外胥吏除本身口糧外,還可額外得到兩個成丁的口糧供應待遇。同時,胥吏還有各種廚料雜物。如「吏部、兵部入宿令史、中書門下令史、諸楷書手、寫書課,皆有炭料」。可見唐代胥吏的待遇,是遠不如流內品官的。
經濟特權 唐代官吏享有的各種經濟特權中,同隋代一樣,首要的一項是占有大量土地。唐代規定,「凡官人及勛,授永業田」。也就是說,各級品官和勛官,均可以按不同的等級獲得私有土地。
與此相比較,唐代的丁男每人只能授永業田二十畝,因此,官員受永業田的數量是普通丁男的三百倍至十倍。同時,官員還可以獲得賜田,這更成為他們的私產,多的可以達到數百頃之多。按照法令的規定占有大量私人土地,是唐代官員經濟特權的體現。如唐玄宗時的刑部尚書盧從願,「占良田數百頃」,被稱為「多田翁」。代宗時的宰相元載,在長安城南的「膏沃別墅,連疆接畛,凡數十所」。
後代官員的另一個重要經濟特權也是免除賦役。唐代規定:「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其「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也就是說,不僅各級官員本人可以免除租庸調及雜役,就連他們的家屬和奴婢部曲等人也可以享有這一特權。如唐代詩人杜甫自己說:「生常免租稅,名不隸征伐」。杜甫祖父杜審言官至膳部員外郎,父親杜閒做過縣令,所以杜甫在未入仕前即可免除賦役。此外,唐代的吏員也可享受免除課役的權利。唐代的《賦役令》規定:「內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諸色職掌人,合免課役。」按照唐代的規定,每個成丁每年要交納租粟二石,絹二丈,每年服役二十天,未服役者輸庸免役,每天交納庸絹三尺。這些賦役無疑是農民的沉重負擔。由此可見唐代官吏享有的免除賦役特權,對於他們的重大經濟意義。奴婢部曲所免除的賦役,當然轉而為其主人所占有。
唐代後期,由於兩稅法的實行,「戶無主客」均須納稅,官吏也喪失了免除賦役的特權。但經由進士科出身的文官,又開始享有免除差役的特權,所謂「名登科第,即免徵役」。不僅進士出身的文官本人,其親屬也「許免一門差徭」,形成「衣冠戶」。這些衣冠戶利用這種特權,廣占田產,甚至包庇其他富戶,採用產業借衣冠戶之名的辦法逃避賦役,形成新的文官經濟特權。
退 休 隋唐的官員退休,與漢代一樣,稱為「致仕」。官員致仕的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年齡、健康狀況、官職高低和政務需要。
就退休年齡而言,隋唐繼承秦漢以來的傳統,以七十歲作為標準。隋文帝曾頒布詔令說:「七十致仕,本為常人。」《唐令》規定:「諸職事官七十聽致仕。」不過,由於官員的健康狀況差異較大,為靈活掌握退休年齡起見,唐代又補充規定,不到退休年齡而身體衰弱,不能維持正常工作者,可以提前致仕。如唐高宗時,太子左庶子薛元超因病,僅六十二歲便致仕。另一方面,官員雖年滿七十,「若齒力未衰,亦聽厘務」。如武則天時,中書令王及善因高齡而上疏請求致仕,未得批准,直到八十二歲在文昌左相任內去世。唐中宗和睿宗時,唐體璟已年逾八十,仍被起用為宰相,雖然「為時所譏」,仍直到八十五歲方請求致仕。可見唐代關於退休條件的掌握是十分靈活的,還未採用強制退休的辦法。
官員退休前地位的高低,對於退休條件和退休後待遇有較大的影響。唐代規定,在京常參官五品以上,外官四品以上,才有資格申請致仕,經皇帝批准後享受致仕官待遇,其餘中低級官員退休時僅只停官而已,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唐代退休官員可以享受的待遇有:第一,俸祿。唐代規定,五品以上退休官員給予半俸,其俸祿由致仕官籍貫所在地或定居州府支給。六品以下官員在唐代前期,致仕後僅能享受四年的半俸,在玄宗天寶九載(750)以後,才規定享受半俸終身。少數德高望重的大臣,在退休時可由皇帝賜予全俸待遇。如睿宗時,宰相張仁願「以老致仕,特全給俸祿」。唐文宗時大臣楊於陵,因年老「三上表乞自退,詔遷尚書左僕射致仕,全給俸料。數月,上表固讓,乞就半俸,許之」。這是給予全俸後又辭掉的,在唐代眾多官吏中實屬難得。第二,加官。部分致仕官可以享受加官一級的待遇。如唐德宗時,太子右庶子穆寧「就拜秘書監致仕」。太子右庶子為正四品下,秘書監為從三品,所以穆寧為加官致仕。總之,唐代官員致仕後的待遇,較之兩漢時期更為制度化。
封 爵 封爵制度是唐代給予貴族和高級官員的政治上的榮譽與經濟上的獎勵。這一制度來源很早,可以追溯到商周時期。
唐代的封爵分為九等,每一等都有其相應的階品和食邑封戶。
唐代前期,郡王以上爵位僅封予皇族,但從武則天封諸武為王開始,有功的高級官員也可以封郡王,打破了這一界限。郡公以下的爵位,大都封予受到恩寵的高級官員。唐代初年,食封的皇族和高級官員「只有二三十家」,到唐中宗時,「以恩澤受封,至百四十家以上」,數量日益增加。唐代的封爵可以世襲,「非有大故,無或黜免」。
唐代皇族和高級官員的食邑封戶,是指受封者可以直接占有所封戶口交納的租調,庸仍由國家占有。唐中宗以後,食封者不再直接向封戶徵收租調,改由戶部徵收,而由太府寺按照食封戶數多少的標準發給。以後由於食封人數的增加,導致國家財政發生困難,因此又採取「實封」與「虛封」的辦法。也就是說,封戶中的相當部分僅僅是名義上的,只有實封戶數才是受封者實際得到收益的戶數。
封贈與賜諡 唐代官吏除享有各種政治與經濟上的待遇外,朝廷往往還給予他們的家屬以各種榮譽。同時,高級官員去世後,還可得到朝廷的各種封號和對喪禮的資助。這就是唐代對官吏的封贈與賜諡制度。
封指封號,是唐皇朝給予貴族及官員親屬的榮譽稱號,具體又分為如下幾種:第一,封予官吏的母親和妻子的。唐代規定,封為王、嗣王、郡王者,其母、妻封為妃;一品官員及國公的母、妻封為國夫人:三品以上官員的母、妻封為郡夫人:四品母、妻為郡君;五品母、妻為縣君。這些受封的貴族和官員婦女總稱為外命婦。如唐玄宗時,牛仙客任宰相,因此其妻王氏由琅邪郡夫人加封為邠國夫人。外命婦的受封既是母以子貴,妻以夫榮,同時也是官吏本人地位高低的標誌。凡是職事官五品以上,散官三品以上官員受封的母親、妻子,可以享有朝參皇帝的資格。第二,對官吏已去世的父母親和妻子也可給予封號,稱為追封或追贈。如韓愈任國子祭酒後,其亡父追贈為秘書少監。唐代宗時,禮部侍郎於邵的亡妻追贈鄭國夫人,亡姊追贈隴西郡夫人等等。
官吏去世後追贈官銜,以及賜予財物以助喪事,稱為贈賻。按照唐代的規定,一般要三品以上的高級官員,才有資格享受贈賻的待遇。贈官的程序是:官吏去世後,由所在官署佐吏把其生平行狀抄錄報吏部考功司,考功核對檔案無誤後,下發給太常寺,擬定應贈官銜,再復申考功議定,奏聞皇帝批准頒布。賻物則往往由皇帝臨時決定是否給予,沒有一定的標準。如唐睿宗時,宰相蘇頲去世,贈司空、荊州大都督。其子禮部尚書蘇頲在玄宗開元時去世,又贈尚書右丞相。玄宗開元初年,黃門監盧懷慎去世,「贈荊州大都督,諡曰文成」。盧懷慎平日不營產業,「所得俸祿,皆隨時分散,而家無餘蓄,妻子匱乏」,因此有人上疏請求給予其喪事資助。玄宗「乃下制賜其家物一百段,米粟二百石」。同時,高級官員去世後是否都能得到贈膊,還要依據當時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武則天和唐中宗時,歷任宰相的魂元忠被貶為思州務川尉,途中而卒,未得到贈官待遇,直到數年後方追贈尚書左僕射、齊國公。贈賻同樣是對去世高級官員的一種政治榮譽與經濟補助。
高級官吏去世後的另一項政治榮譽性待遇是賜予諡號,總結評價其生前事跡。按唐代的規定,必須是王公或三品以上職事官、二品以上散官的高級官員,才有資格獲得諡號。確定諡號的程序是,一般先由去世官員所在部門,把死者的行狀錄報吏部,由考功司檢勘無誤,再下發給太常寺博士,根據死者的功過善惡,擬出適當的諡號加以褒貶,上報尚書省議定,再報經皇帝最後批准,以詔令的形式正式公布。如唐初名相房玄齡去世後賜諡為文昭,杜如晦諡為成,名臣魏徵諡為文貞。開元時期的名相姚崇諡為文獻。而唐代名將李去世後諡為貞武,尉遲敬德諡為忠武,平定安史之亂的名將李光弼諡為武穆等等。
第九節唐代詔令文書的運行機制
在官吏制度中,官吏本身等級、機構等,僅僅構成這一制度的「硬體」,僅有這些仍然不能完成使國家機器運轉的任務。這個任務還必須通過不同等級之間官吏的聯繫來進行,這些聯繫具體表現於文書的頒發與運行。從皇帝到各級官吏權力的實施,正是通過各種不同文書的頒發、執行與上傳下達而實現的。
唐代的文書,大致可以分為皇帝詔令和官府文書兩大類。前者包括各種制、敕、冊、令等,後者包括各種符、帖、牒、表、狀等。唐皇朝對於文書的處理程序及其效率高低非常重視,並且建立了明確的規範。
唐代前期,皇帝詔令一般由中書舍人起草,玄宗以後翰林學士也參加起草工作。如唐太宗時的中書舍人岑文本,在起草詔令時,「或眾務繁湊,即命書僮六七人隨口並寫,須臾悉成,亦殆盡其妙」。起草好的詔令抄成複本,以一本為底,一本為宣,底本即留於中書省存檔,宣本送至門下省,經門下省長官侍中審查,給事中駁正後,即可送皇帝批准。批准後,由皇帝親筆簽署的正本再留門下省存檔,另外由門下省抄錄一份複本,寫上「制可」字樣,蓋印後才送交尚書省具體執行。一般說來,唐代的皇帝詔令中,冊書、制書的頒發程序即如上述。而有關日常行政事務和普通人事變動的發日敕、敕旨和敕牒,往往是皇帝對尚書省等各級行政部門上奏表狀之類請示報告的批覆,即所謂「應送諸司文狀,檢勘節限中考文狀等,並是每年長行之事,尚書省各依限錄奏,舊例經一宿即出」。對於這類文書,皇帝一般照例批准。
詔令文書下達到尚書省後,由尚書都省負責文書的簽發。
都省在詔令上籤注收到日期,以作為處理時限的依據,然後再根據其內容分送相應的六部諸司辦理。尚書省對於文書的處理,按照其重要與否和繁複程度,分別規定不同的期限:「一日受,二日報。其事速及送囚徒,隨至即付。小事五日,謂不須檢覆者。中事十日,謂須檢覆前案,及有所勘問者。大事二十日,謂計算大薄帳,及須諮詢者。獄案三十日,謂徒以上辨定須斷結者。其急務者不與焉。小事判勾經三人以下者,給一氏四人以上給二日;中事每經一人給二日;大事各加一日。內外諸司咸准此。若有事速,及限內可了者,不在此例。其文書受付日,及訊囚徒,並不在程限。」
詔令文書由都省交六部諸司擬定具體執行方案,製成符、移、關、牒等下行文書,稱為案成。案成後即再交給都省,根據需要抄寫若干複本正式頒發。唐代規定:「凡尚書省施行制敕,案成則給程以鈔之。通計符、移、關、牒,二百紙以下限二日。過此以往,每二百紙以上加二日,所加多者不得過五日,若軍務急速者,不出其日。」也就是說,皇帝詔令及各種執行方案文書,在轉發抄寫等過程中所需的時間,按詔令的長短分別確定,但最多不能超過五日。緊急的軍國大事詔令,必須在當天發出,不得拖延到次日。唐代對尚書省處理詔令文書的日程規定得如此嚴密,其目的在於防止延誤耽擱,影響文書運轉的效率。若官吏延緩詔令文書頒發者,按唐代法律的規定,每延緩「一日笞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也就是說,違犯官吏,輕則受長官的笞刑,重則要被判處徒刑。
除詔令文書外,宰相及朝廷各部門所處理日常政事所頒發的各種符,帖、案、關、刺、移等文書,總稱為「官文書」。這些官文書的處理,仍然以尚書省為總匯,其運轉方式和處理程限同於詔令文書。唐律規定:「其官文書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處罰雖較延緩詔令為輕,但仍然是很嚴厲的。同時,文書處理超期,不僅當事人要受到懲罰,其主管官員還要連坐。這都反映出唐皇朝對文書運轉效率的高度重視。唐代文書處理的效率,可以從現存的文書中得到證明。如顏真卿在唐德宗時授予太子少師的官職,其告身中載明,中書省擬敕是建中元年八月二十五日,牒送門下省審核在二十六日,再發到尚書都省,交吏部發下是在二十八日,總共只經過四天即完成授官文書的起草審核批准頒發諸程序。可見唐代任命官吏的文書頒發處理效率是相當高的。
唐代對各級地方機構的下達文書處理也有嚴格規定。按照唐代的《公式令》,各級地方官員應處理的各種公務,都要根據其文書的多少、道路的遠近,規定相應的處理期限。如果延緩時日,就要按情節輕重和文書的重要程度,予以從杖刑二十,扣發一季度俸料錢,直到給予下等考績,甚至罷免官職的處罰。對於地方各級官吏上報文書的處理,唐代大致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日常政事文書,按唐代規定,「諸司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並所奏請」。也就是說,地方普通公文,一般上報尚書省有關部門處理批准即可。第二種是較為重要的政事文書,一般需上報宰相,即中書門下討論處理。如唐文宗時規定,諸道觀察使及各地巡院、御史對於政事要「常加採訪,具以事狀奏申中書門下」。第三種是重要文書,通過直接向皇帝上奏表狀的方式,由皇帝直接處理。唐代對地方上行文書總的規定是:「事之大者奏聞,次申中書門下,小者各牒諸司處理。」唐代中期以後,並在京城長安設立諸道進奏院,作為朝廷與各地方鎮之間文書下行上達的收發傳遞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