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九卷) · 第二章 土地制度
第一節 明代土地制度的形式
中國封建社會是一個典型的農業社會。國家的財政收入,最根本的是田賦(又稱田租、稅糧),是為稅收的正項。「賦從田出」。有了土地,才能有田賦。土地,要依靠農民開發耕種。為了使農民能夠勉強生活下去,以維持簡單再生產,就必須不斷調整生產關係,使之適應生產力的發展。因此,歷代封建皇朝為了保障田賦收入,無不十分重視土地問題,建立了一套土地制度,並根據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不時加以修改、補充、完善。
所謂土地制度,一般是指土地的分配與所有權的歸屬;土地的墾殖與經營管理形式;地租的等則與徵收方式,以及地租的分割占有等。
明朝承元朝之後,處於中國封建社會晚期,土地制度和其他各項典章制度一樣,「多因前代舊制」。當然也有自己的一些創造,顯示時代風貌與特徵。其「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厥後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堧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勛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其餘為民田」。《明史·食貨志》的這段話,大體概括了明朝土地的種類及其歸屬和官田的內涵。為了進一步了解明朝的土地制度,有必要首先粗略介紹一下各種官田的歷史淵源、演變沿革、所有制性質及其經濟功能。
宋、元時入官田地,即宋、元兩代遺留下來的官田,又稱「舊額官田」,或「古額官田」。明朝新籍的官田,稱為「抄沒官田」,或「近額官田」。前者主要是南宋的官田,後者主要是沒收豪強地主的。這兩種官田大多分布於江南蘇、松諸府。
還官田,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明初賜給公侯,以其租入充俸祿。洪武二十五年(1392)八月,「給公侯歲祿,歸賜田於官」。另一種是賜給官員或百姓承種,後因事故還田於官。洪武十二年(1379)以前,蘇州一府即有功臣還官田二萬餘畝。
沒官田,籍沒之田,即由政府沒收入官。這種做法,早已有之。明代凡官民犯法,被抄家沒產者,土地概歸入於官。明初在蘇州府抄沒的田土最多,達三百八十多萬畝,占全府田土的三分之一以上。抄沒的對象,主要是張士誠「大周國」的成員,以及被明太祖視為不法的「富民」。沒官田有「一沒」,「再沒」,「三四沒者」,科則亦隨之加重。
斷入官田,指雙方互爭,而又來歷不明的田土,因無法斷給任何一方,由官府裁定沒收入官。
學田,亦稱府縣學田,有些地方稱「供田」。又可細分為書院田(學院田)、儒學田。為府州縣學所有,以其租入為辦學費用或資助貧困學生。宋元兩代置學田之風甚盛,明代江南等地亦相當流行。
皇莊,皇莊之名始於明代(詳後)。
牧馬草場,官馬放牧之地(詳後)。
城堧苜蓿地,城堧地,即城郭旁之餘地。苜蓿,為農作物之一種,可作為馬的飼料。這種餘地原來禁止耕種,後來解除禁令,聽任開墾。
牲地,即光祿寺、太僕寺所用牲畜之飼料地或牧放地。
園陵墳地,指帝王陵墓用地。如南京鐘山明孝陵和北京昌平十三陵等。
也包括地方上的公墓用地。
公占隙地,「多指民間義家或顯貴墳塋,官倉壇殿等所占用之田」①。
諸王等賜乞莊田,包括賜予和奏請兩種。前者,為皇帝主動賜給功臣的田地。後者,是諸王等為了占奪土地,向皇帝奏請乞討的。
百官職田,即品官職分之田,又稱「公田」,以其租入為補充俸祿之用。職田之名,始於隋朝開皇年間。北宋天聖年間曾下詔罷革,不久復設。明代行職田之制時間不長,洪武末年即告結束。
邊臣養廉田,置立在邊境地區,以其租入用於邊鎮官吏和監軍使俸祿以外之津貼的官田地。
軍、民、商屯田,這三種屯田,經營管理體制和收入所得分配等各有不同(詳後)。
民田,為民所自有。種類比較少,主要有新開田、沙塞田、閒田、僧道常住田等。
「官田」之名,最早見於《周禮》。對其後來的發展變化,史書記載不一。有謂「自漢至唐不聞雲官田者」,有說漢、唐時亦有「官田」。宋、元以後,官田漸多,迄明益盛。關於明代官田的所有制性質,特別是對於明代初年江南蘇、松諸府官田的性質,從明代開始就有不同見解,長期爭論不休。有人認為,明初蘇、松、嘉、湖諸府的沒官田、斷入官田,是「名為官田,實民田耳」,不可與皇莊、牧地諸在官之田相提並論。或者說,明初蘇、松、嘉、湖諸府,「雖有官田、民田之分,然皆系民業,並非公產,唯科則有輕重之不同,與宋之官田又不同矣。若明之皇莊及諸王、勛戚所賜莊田,則為在官之田」①。近年來,多數學者比較傾向於下列觀點:包括明初蘇、松諸府在內的官田,實為「國之所有」,即國有土地,法律上禁止自由買賣;民田為民所自有,是私有土地,允許互相交易。就數量而言,明代全國官田少,而民田多;在明初蘇、松二府則是民田少而官田多。明中葉以後,官田逐漸私有化,其科則與民田合而為一。
官田和民田,不僅數量不同,種類不一,所有制性質有異,而且徵稅的名目、稅糧科則(田租的等級與數量)也各有差別。官田曰租,民田曰稅。①梁方仲:《〈明史·食貨志〉第一卷箋證》(續三),《北京師院學報》1981年第2期。①《清文獻通考》卷十二《田賦考·官田》。
官田租重,民田稅輕。科則則數多寡亦有區別,經營方式也不一樣,官田多由貧民佃種,民田多歸豪右所有。只有根據官田與民田的這些不同情況,建立一種比較可行的土地制度,使之與戶口制度相配套、丁口與田產互不分離,才能使國家的賦役徵發有保障,社會再生產得以繼續進行。明代的土地制度,雖有不少可取之處。但總的說來,與戶口制度一樣,大部分也是前緊後松,最終流於形式。
第二節 編造田籍核田定賦
元末明初,明太祖朱元璋用戰爭的形式,把他的政敵打翻在地,一統天下。可惜,無情的戰爭,也同時把事關軍國大計的戶籍、田籍,或者化為灰燼,或者殘缺不全。「版籍多亡,田賦無准」①,這種情況,不能不使朱元璋深感憂慮。不立即解決這道難題,編造田籍,皇權的鞏固與強大,勢必成為一句空話。
為了儘快改變「田賦無准」的局面,使稅糧徵收有所依據,賦役均平,減少矛盾,唯有立即制定田籍。
洪武元年(1368)正月初四日,明太祖在南京稱帝,建國號「明」。因為田籍一事關係重大,刻不容緩。同月十三日,即派遣國子監生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前往蘇、松各地核田畝,定賦稅。明太祖諭中書省臣曰:兵火之後,郡縣版籍多亡。而田賦之制,不能沒有增損。征斂失中,百姓必然生怨。今欲經理,以清其源,不能超過限度損害百姓。養政在於養民,養民在於寬賦。今派周鑄等人前去各地核實田畝、定其賦稅。又告訴周鑄等人說:你們經理田畝,必須據實奏報,不要重複以往的弊病,妄自增損,曲徇私情,以害吾民。否則,國法難容②。
此後,明太祖在抓戶口建設的同時,認真抓緊核實田畝,嚴禁欺隱田地,為制定全國田籍做好準備。
制定黃冊、魚鱗冊洪武四年(1371)六月,中山侯湯和統帥大軍進入四川重慶,「夏國」
明昇投降。次年六月即命戶部派員清丈四川土地①。
洪武十三年(1380),令戶部核實天下土田。於時,江、浙等地豪民富戶極力與封建朝廷爭奪人口與土地,為了逃避賦役,往往將自己的田產隱瞞起來,詭寄於親鄰、佃仆之家,謂之「鐵腳詭寄」。久之,相沿成風,鄉里欺州縣,州縣欺騙府,奸弊百出,稱為「通天詭寄」②。結果是平民百姓賦役負擔越來越重,富者愈富,貧者益貧,社會矛盾更為尖銳,拖欠稅糧的現象日為嚴重,皇權的物質基礎受到威脅。明太祖及時採取果斷措施,以賦役①《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版籍」,原指戶籍,這裡包括田籍在內。②《明太祖實錄》卷二五。
①《明太祖實錄》卷七四。
②沈度:《聖君初政記》;田藝蘅:《留青日札》卷三七。
不均,命令戶部編造「賦役黃冊」。
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賦役黃冊造成。二月,命戶部覆核天下官田。賦役黃冊對於加強戶口管制,健全基層政權組織,維護社會秩序,完成賦役任務等都起了不小作用。但它也存在許多問題,例如,「丁糧之數,類多錯誤」,尤其是因偏重於戶口,那些田產多者便經常從中鑽空子,搞名堂,減輕自己的賦役負擔。由於當時賦役是按照人丁、事產僉派,丁、田都必須負擔。所以,單有賦役黃冊仍然有缺陷。對於這一點,明太祖說得清清楚楚:「賦役必驗民之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賦役均,則民無怨。」①又說:「民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歷代相承,皆循其舊。今民愚無知,乃詭名欺隱,以避差役。互相仿效,為弊益甚」②,以致「一里之內,貧富異等」。欲驗「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使民無怨,就必須同時弄清戶口和田地,既要在普查人口的基礎上建立戶籍,又要在清丈土地的基礎上建立田籍,並使之互相發揮作用,相輔相成。
於是,從洪武十九年(1386)開始,明太祖便先後派遣國子監生武淳等人,分行江、浙等處府縣鄉里「丈地、畫冊」,經理「田賦圖籍」③,即在核定田畝的基礎上,制定田籍。其具體內容為:第一,隨稅糧多寡定區,設立糧長。以稅糧一萬石為一區,每區設糧長四人,「以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這一點,與大造賦役黃冊時編民為里實行里甲之制,設立里長、甲首完全一樣,也是先抓組織落實,責任到人。於此亦可見,明太祖是何等注意把全國的納稅戶組織起來,實行專人管理,以民(糧長)治民(納糧戶)。這樣朝廷就可以少為征納稅糧之事操心。第二,核定田畝,對田土逐丘進行丈量,方圓、坐落,俱令繪成圖冊,各按字號次序排列。圖冊上寫明田主姓名、田土丈尺、四至,編類為冊。因為所繪之地冊圖,形如魚鱗狀,故號「魚鱗圖冊」④。
洪武二十年(1387)二月,浙江布政司、南直隸蘇州府等府縣,首先編成「魚鱗圖冊」,進呈朝廷。隨後各地陸續編制完畢。編造田籍的工作隨之結束。
黃冊以戶為主,詳列舊管(原來登記的戶口數)、新收(新出生或遷入的戶口)、開除(遷出或死亡者的戶口)、實在(現在實有的戶口)之數為「四柱式」。也就是四項主要內容。「魚鱗圖冊」與之不同的是,它以田土為主,各類田土及各種田質,如平原、山地、低洼地、新開田土、田地肥沃與貧瘠、沙荒地、鹽鹼地等之差異,畢具其中。
①《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三。
②《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五。
③參見《明史》卷一五○《古樸傳》、卷一五一《呂震傳》。
④《明太祖實錄》卷一八○。
「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①凡是典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由官府記錄在籍,有案可稽。田土糾紛因此減少。隱瞞田土、轉嫁稅糧、產去稅存的現象也有所改變。
魚鱗冊與黃冊互相配套,經緯結合,戶口制度與土地制度並行不悖。封建國家從此既控制了全國戶口,又掌握了全國土地,立法可謂完備。
在編制田籍的過程中,明太祖還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從實際出發,在土地分配與開發上實行不同政策,既有原則又靈活多樣。
針對中原地區田地荒蕪數多的特點,命中書省臣議定土地分配辦法,計民授田。並於洪武三年(1370)五月設立司農司,專門經管河南各處墾田事務。
臨濠地區,以地多閒棄,故驗民丁力,計畝給田,以盡地利。又令富者不得兼併。
北方近城地區,因地廣人稀,「地多不治」,召民耕種,每人給田十五畝、菜地二畝,三年免納稅糧。
制定田籍,打擊了豪強,清理出一些漏脫、欺隱的土地,有利於局部調整生產關係,緩解社會矛盾,促進農村安定,生產發展。而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不同的地區實行不同的土地政策和稅收政策,又有利於加速土地開發。當時明確規定:凡由官府資給耕牛、農具者,收其租稅;凡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永遠不納稅糧),各地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得到比較充分的調動,耕地面積迅速增加就是一個有力的例證。據明朝官府提供的資料,洪武初年全國墾田數逐年上升,有些年份增幅甚大,少者以萬計,多者至近百萬頃。請看洪武元年(1368)迄十六年(1383)全國的墾田數:洪武元年:全國州縣墾田七百七十餘頃。
洪武二年:全國郡縣墾田八百九十八頃。
洪武三年:山東、河南、江西府州縣墾田數達二千一百三十五頃。
洪武四年:全國郡縣墾田十萬六千六百二十二頃。
洪武六年:全國墾田三十五萬三千九百八十餘頃。
洪武七年:全國郡縣墾荒田九十二萬一千一百二十四頃。
洪武八年:南直隸寧國諸府、山西、陝西、江西、浙江等省開墾田地六萬二千三百零八頃。
洪武九年:全國開墾田地二十七萬五千六百六十四頃。
洪武十年:墾田一千五百十三頃。
洪武十二年:墾田二十七萬三千一百零四頃。
洪武十三年:開墾荒閒田地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一頃。
洪武十六年:墾荒田一千二百六十五頃(南直隸應天、鎮江、太平、常①《明史》卷七七《食貸一》。
州四府七百三十八頃,山西平陽縣五百二十七頃)①。
以上十六年內共計墾田二百零五萬三千三百十四頃。另據《諸司職掌》等書記載,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國田土總計八百五十七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②。元末明初以來田多荒蕪的現象為之大變,農村經濟面貌煥然一新。田野辟,戶口增,是明初經濟恢復的主要標誌,也是明太祖鞏固皇權的重要基礎。這個目標的實現,與土地制度的建立、推行有著密切的關係。然而,封建制度的剝削本質,又決定了當時各項法律不可能貫徹始終。「賦役黃冊」,到了後來已是「十之八九」變了樣,「謄舊塞責,遂成故套」,「魚鱗圖冊」的命運也差不多。
魚鱗圖冊名存實亡「魚鱗圖冊」之作,非始於明代,至遲在元朝已經有之。核田畝,定賦稅,亦是歷代相沿的慣例,而歷朝歷代沒有一個能堅持下去。明代「魚鱗圖冊」,在洪、永二朝以後很快就受到衝擊。稅糧與田畝相分離,「有田者無糧」、「有糧者無田」,田產已去而稅糧猶存,無田者納無窮之稅的怪現象,比比皆是。
在北方廣大農村,由於大畝、小畝之制引發的土地不均現象日益加劇,並為地方在賦稅上大做手腳、欺騙上司,提供了便利條件。當時,北方凡田以近城為上地,遠者為中地、下地。計畝的方法,以五尺為一步,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百畝為一頃。而河北諸州縣的地畝,卻有大畝、小畝之分,兩者的步尺完全不同。起初,明太祖沿用元代里社制①,原來居住在當地的居民以社分里甲,稱為「社民」。後來移民屯田,新遷入者叫「屯民」。屯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原占有的畝大,屯民新占有的畝小,故又稱社地為大畝,屯地為小畝。至宣德朝,土地政策開始改變。國初規定「永不起科」的一些墾荒田地,以及低洼、鹽鹼之地而無糧者,一概量出作數,列入賦額。是以原額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大大超過舊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方政府恐怕畝數增多,引起朝廷不滿,為使符合原額之數,乃以大畝當小畝,至有數畝當一畝者。自是每次編制冊籍,往往採取雙重標準:以大畝上報朝廷,用小畝向小民派糧。由大、小畝制帶來的嚴重後果之一,是人們可以隨意伸縮地畝,為經理者上下其手、弄虛作假開了綠燈。畝數的隨意性,終於使魚鱗冊漸漸成了一紙空文。
北方地區大、小畝之異對田籍的破壞,終歸還只是局部性的問題。尤為①以上據《明太祖實錄》卷三七、四八、五九、七○、八六、九五、一○三、一一○、一一六、一二八、一三四、一五八。
②一般以為此數偏大,實際為六百五十萬頃左右。
①即在鄉村里中以五十家為一社,二十家為一甲。
嚴重的是全國各地田制發生混亂。當初,明太祖治亂世,刑用重典,執法嚴猛,人們多數不敢以身試法,如實申報、登記,欺隱田土的現象尚不十分普遍。明中葉以後,由於法制日趨松廢,土地兼併之風盛行,魚鱗圖冊已是名存實亡,田土多被欺隱,見籍納稅者日為減少。嘉靖八年(1529)六月癸酉,詹事霍韜等奏曰:臣等奉命修《大明會典》,各該衙門未見送到冊籍。未及編纂,臣等先於私家將舊典各書翻閱。竊見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萬六千頃有奇。弘治十五年,存額四百二十二萬八千頃有奇,失額四百二十六萬八千頃有奇。是宇內額田,存者半,失者半也。則賦稅何從出,國計何從足耶?臣等備查天下額數,若湖廣額田二百二十萬,今存額二十三萬,失額一百九十七萬。河南額由一百四十四萬,今存額四十一萬,失額一百三萬。此失額極多者,非撥給於藩府,則欺隱於猾民,或冊文之訛誤,不然何致此極也?若廣東額田二十三萬,今存額七萬,失額十六萬,又不知何故致此也?蓋廣東無藩府撥給,而疆里如舊,非荒據於寇賊,則欺隱於猾民也。由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耳,天下額田已減強半。再數百年,減失不知又何如也。乞敕戶部考求洪武初年額田原數,備查弘治十五年失田額數,及今日額田實數,送館稽纂。仍乞特詔戶部尚書詢之。洪武初年,甫脫戰爭,人庶鮮少,田野多荒,田額宜少也,乃猶墾闢八百萬頃。今奕世承平,人漸生聚,田野盡辟,田額宜多也,乃失額四百萬頃。總國計者,可不究心乎?天下有司,受猾民贓利,為之欺隱額田,蠹國害民,弊無紀極①。
霍韜這份奏疏列舉了中葉以後田土失額的嚴重情況,分析了失額的原因和危害,歷來為治明代經濟史者所注意。田土大量減額,田賦無從所出,國家財政日益困難。於是嘉靖以後,統治階級中的某些有識之士懷抱憂患意識,紛紛上書請求核實田畝,丈地之議由此興起。江南、江西、河南等處的地方官,首先身體力行,履畝丈量,均平賦役。但是,由於「法未詳具,人多疑憚」,一些豪民大戶亦乘勢而起,攻擊他們是變亂祖宗成法,結果不少是「雖有均田之名,殊無平賦之實」,不了了之。稍後,福建各州縣又掀起一股丈地浪潮,同時編造經、緯二冊,登記土地和戶口。其法雖詳,而「率以地為主,田多者猶得上下其手」,大搞名堂,丈地工作遂告失敗。自是全國各地欺隱田土的現象有增無減。
隆慶元年(1567),巡按御史董堯封奏言:查出蘇、松、常、鎮四府投獻、詭寄田土共計一百九十九萬五千四百七十畝、花分田三百三十一萬五千六百畝。這一事實再次說明田土確實非清丈不可了。
張居正清丈田土萬曆改元,明神宗朱翊鈞用大學士張居正為內閣首輔。張居正(1525—1582),字叔大,號太岳,湖廣荊州府江陵縣(今湖北江陵)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進士,性沉深,勇敢任事,素以豪傑自許。隆慶時即上六事疏,①《明世宗實錄》卷一○二。
請求革新時政。為內閣首輔以後,明神宗非常尊敬他,委以重任,張居正亦「慨然以天下為己任」。「居正為政,以尊主權、課吏職、信賞罰、一號令為主」。主持閣政期間,積極飭吏治,整邊備,綜核名實,進行政治、經濟改革,講求富國強兵。當時,豪強地主大量欺隱田地,致使國家「無田」、「無賦」,「公室日窮」、「私室日富」。國家田賦收入岌岌可危。張居正進行改革的動機,是為了增加國家的賦稅收入,鞏固皇權統治。改革的中心內容,就是針對豪強欺隱田地,堅決進行清丈田糧。這項工作,首先在福建進行試點。試點成功以後,進一步在全國推廣。萬曆八年(1580)十一月初十日,戶部下令全國田畝通行丈量,並具體規定八條丈量細則,說明丈量的方針政策、方法和計劃步驟,以及丈量經費和其他有關事宜,時限三年完成。這八項細則是:一、明清丈之例:謂失額者丈,全者免;二、議應委之官:以各右布政使總領之,分守兵備分領之,府州縣官則專管本境;三、復坐派之額:謂田有官、民、屯數等,糧有上、中、下數則,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詭混;四、複本征之糧:如民種屯地者即納屯糧,軍種民地者即納民糧;五、嚴欺隱之律:有自首歷年詭占及開墾未報者免罪,自報不實者連坐,豪右隱佔者發遣重處;六、定清丈之期(通限三年丈量完畢);七、行丈量磨算之法;八、處紙札供應之費。
對此八條,明神宗一一允准,「令各撫按官悉心查核,著實舉行,毋得苟且了事,及滋勞擾」①。
張居正辦事講求實效,執法嚴厲,凡事「令以大小緩急為限,誤者抵罪」。各級官吏不敢文過飾非,怠慢消極,「雖萬里外,朝下而夕奉行」②,認真貫徹,全國絕大部分省直都在三年內按期完成清丈任務。
這次清丈,成績顯著。基本上達到預期目的。「豪猾不得欺隱,里甲免賠累,而小民無虛糧」。賦役也相對得到均平。萬曆六年(1578)全國土田計七百零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進行丈量以後,僅山東、江西、北直隸保定府、山西、浙江、貴州、南直隸江南十一府州和江北鳳陽、淮安、揚州、徐州、河南、湖廣、四川、廣東、陝西等十二個省直,丈後即新增田土一百四十四萬零九十八餘頃,約占萬曆六年全國田土總數的五分之一。①經過清丈,勛貴、宦官、豪紳地主欺隱田土的不法行為受到一些限制,民間虛糧賠①《明神宗實錄》卷一○六。
②《明史》卷二一三《張居正傳》。
①詳參林金樹:《萬曆帝》,吉林文史出版社版,第107—122頁。
納之弊有所減少。如北直隸滄州地區,「清丈以後,田有定數,賦有定額,有糧無地之民得以脫虎口矣」②。山東,「清丈事極其妥當,糧不增加,而輕重適均,將來國賦,既易辦納,小民如獲更生」③。隨著國家所能控制的納稅田土的增加,稅糧收入亦大為增加。如按明初制定的民田最低租額每畝三升五合五勺計算,丈後新增的一百四十四萬餘頃,即可增加稅糧收入五百餘萬石左右,相當於當時全國稅糧總數的五分之一。這對於國計民生無疑是大有幫助的。史稱其時「帑藏充盈,國最完富」④,經過清丈以後田籍制度比較健全當是一個重要原因。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各地還在丈量田土的基礎上,編制了新的「魚鱗圖冊」,這次所編的「魚鱗圖冊」,「蓋一準國初魚鱗之舊而益核之」⑤。即在格式上循洪武之舊制,在內容上加以覆核,力求更加精確,切合實際。萬曆九年(1581)各地丈量魚鱗清冊今存世者仍不少。從下面徽州府歙縣丈量魚鱗清冊殘卷伐字2624號(見附圖),即可看出:與明初魚鱗圖冊相比,萬曆初年新造的魚鱗圖冊,項目編排更為整齊明白。例如,字號置於頂端,標明土名,又增加分裝(莊)一項,凡是地段屬兩人以上共同占有者,於分莊項下詳細記載各人所占之分數,而且登記丈量的實畝面積和稅畝面積以及地塊四邊的邊長等等,都較舊制精細、科學。
附圖:②萬曆《滄州志》卷三《田賦志》。
③《張文忠公全集》卷十三《答山東巡撫何來山言均田糧核吏治》。
④夏燮:《明通鑑》卷六七。
⑤天啟《海鹽縣圖經》卷五《食貨·土田》。
這次清丈田土,是在張居正的直接主持下進行的。由於張居正好大喜功,因此也產生了嚴重弊病,主要表現在丈量的方法上。各地為了討好張居正,在清丈中多採用小弓丈量,「以求田多,或掊克見田以充虛額」①。明末清初史學家、浙江海鹽人談遷說:「江陵嚴細,時俱迎合,各省丈田,務加額為功。吾邑用弓縮原額六寸,至今仍之。想各省亦然。雖墾荒在內,而專於加額,未始無王成之偽也」②。不少地方,先後按用小弓新丈出的溢額(虛額)加征田賦。田有「虛額」,民必有「虛糧」,當然也就談不上田籍有準的問題。而田籍無准,最終受害包賠的還是廣大無辜小民。所以,張居正死後不久,「丈量之害」的言論就開始流行道路,說:「丈田均糧,原系惠民,乃虛文塞責」。加之「豪猾率怨居正」,早就用各種形式反抗、阻撓清丈田土,蓄意破壞田籍,土地制度終於隨著朝政是非而日益松廢。
從明初到明後期,不斷丈地,核實田畝,編造田籍。而田籍始終混亂,田畝始終無准,圖冊遂成故事,賦役難以均平。這些並不是某個人的行為失誤,而是封建土地制度所造成的嚴重惡果。
①《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②談遷:《國榷》卷七一。
第三節 推行屯田
明代的屯田,包括軍屯、民屯和商屯。其中,最主要的是民屯和軍屯。
從歷史淵源說,民屯和軍屯都是沿襲前代舊制,但在性質上各有差異。
相同的,都是以開發荒地為主要任務。差異之處很多,授田畝數、稅糧科則、產品分配,俱不相同。經營管理體制也不一樣:「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而軍屯則領之衛所」①。所謂「寬鄉」,就是「民稀地曠」之區。移民的主體是無地或少地的貧困農民,罪犯是少數。民屯「領之有司」,即由戶部及地方司府州縣負責具體實施。這是民屯有別於軍屯的一個重要特點。民屯的詳細情況,將在後面調整人口布局中敘述,於此不贅。明代軍屯制度的建立軍隊「屯田之法,始於漢氏。蓋取空閒之地,課人以耕,而因以戰守,於足糧餉而省轉輸。養兵實塞之要,足國安民之計,莫先於是」②。簡單說,軍屯就是兵不出農,猶可以兼農,而省坐食之費。由於它寓兵於農,耕戰結合,是軍隊生產自給的一種好方式,世稱「其法最善」。所以,代代相傳,至明不改。而且規模超越前代,效益更為可觀。這也是明太祖的一大功勞。明太祖崛起田間,深知四民之中為農者最苦。因此起兵以後,一直留意軍屯。嘗曰:「吾京師養兵百萬,要令不廢百姓一粒米。」元朝至正十八年(1358)十一月,他沿元代舊制建立民兵萬戶府,專管軍屯等事務,令軍士在南京龍江(今南京下關一帶)諸處屯田。「興國之本,在於強兵足食」。令軍興屯,不僅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而且也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到至正二十三年,僅康茂才所部就得谷一萬五千餘石,除給軍餉,尚剩餘七千石。同年二月壬申,明太祖下令嘉獎,並為此再次申明將士屯田之令:昔漢武以屯田定西戎,魏武以務農足軍食。定伯興王,莫不由此。自兵興以來,民無寧居,連年饑饉,田地荒蕪。若兵食盡資於民,則民力重困。故令爾將士屯田,且耕且戰。今各種大小將帥,已有分定城鎮,然隨處地利,未能盡墾。數年以來,未見功緒。唯康茂才所屯,得谷一萬五千餘石,以給軍餉,尚餘七千石。以此較彼,地力均而入有多寡,其故何哉?蓋人力有勤惰故耳。自今諸將宜督軍士及時開墾,以收地利。庶幾兵食充足,國有所賴①。自此之後,軍屯便在全國各地迅速開展起來,並與移民墾荒互相配合,互相促進,成為明代初年恢復社會經濟的另一支重要力量。
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命諸將分軍屯種直隸滁州、和州、廬州、鳳陽等地。凡開立屯所,各設都指揮一員統領。此後,他一方面反覆告諭全軍①《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②林希元:《應詔陳言屯田疏》,《明經世文編》卷一六三。
①《明太祖實錄》卷十二。
將士開展屯田的重要意義,要求他們從思想上明確,在行動上落實,務求實效。另一方面不斷下令軍隊走出兵營,到邊區和人煙稀少的地方開墾荒地,力爭軍糧自給,減少百姓負擔。同時,還一再遣將四出,到屯田第一線嚴加督責。於是從東到西,自北而南,在在興屯種田。洪武時軍隊屯田總計八十九萬餘頃。洪武二十一年九月,敕天下衛所屯田,歲得糧五百餘萬石。在邊境地區,雲南和遼東兩地軍屯的成績尤為顯著。自洪武十五年平定雲南以後,多次派大軍前往屯墾。僅洪武二十年八、九、十三個月調入雲南屯戍的軍隊,有數字可計者即達十萬八千人①。給屯牛數萬頭。沐英父子鎮滇時先後督軍墾田三十萬餘畝②。遼東也是軍屯的重點地區。為了減少從海路運糧遼東的經費與勞苦,一再令遼東衛所屯田自給。自洪武至永樂,遼東軍士屯田二萬五千三百餘頃,收糧七十餘萬石③。
永樂帝即位以後,繼續大力命軍興屯,開墾土地,發展生產。建文四年(1402)九月,令五軍都督府移文各都司,命令各衛所遵洪武舊制,衛由指揮一人,所由千戶一人,專職提調,由都指揮負責督察,年終奏報屯田所入之數,以稽勤怠。從而使軍屯之制在永樂朝得以堅持下去。明人葉春及說:「國初置衛四百九十一,所三百一十一,以軍計之,約三百十萬餘,..天下屯田八十九萬九千餘頃,..分麗三百十萬餘之軍人,得二十九畝,..三百十萬餘之軍,歲食糧三千七百二十二萬餘石,..除正糧外,納餘糧六石,八十九萬九千餘頃,通得餘糧二千七百萬石,則是軍之食,軍自給之。邊儲之所運,軍需之所征,供於民者無幾也。軍多為農,故雖額設數百萬而不見其冗;食出於軍,故雖歲費數十萬,而不見其匱。」④可見,明初洪、永二朝,國力強盛,邊餉恆足,軍屯之功不可沒。
軍屯的管理明初,軍屯之所以能夠順利推行,主要是由於明太祖精心指導。他不僅從根本制度和方針大政上構築軍屯的基本框架,而且規定了明確有效的管理方法,從各個方面採取了有力的措施。軍隊屯田的組織形式、屯田與守戍的人力比例、軍士屯田頃畝、軍屯的科則、後勤保障、獎懲辦法等等,差不多都是在洪武年間出台的。
天下既定,明太祖根據地理要害,「自京師至郡縣,皆立衛所。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①據談遷《國榷》卷八,洪武二十年八月辛未、九月辛巳、十月丙寅條。②《明史》卷一二六《沐英傳》。
③《明憲宗實錄》卷二四四。
④葉春及:《修軍政疏》,《明經世文編》卷三六六。
有二人為百戶所」①。衛所是明代軍隊的基層單位,軍屯由兵部、五軍都督府管轄,具體由衛所負責實施。這樣,使軍屯有了組織保證。
在軍屯全面展開以後,有許多問題需要及時解決。其中,最主要的是軍隊屯、守的比例;軍士屯田頃畝以及軍屯科則。
明代軍屯,集中於邊區,尤其是遼東、薊州、宣府、大同、榆林、寧夏、甘肅、太原、固原等九個邊陲要地(史稱「九邊」)。這九個軍事重鎮,「皆分統衛所關堡,環列兵戎」,既是重兵固守的要地,也是軍屯的重點地區。內地相對少些。確定屯、守的兵力比例,實質上是如何正確處理國家安全與軍隊生產自給兩者之間的關係。在這方面,主要是權衡地理險易、田土肥瘠、衛所軍與王府護衛軍的不同任務。一般是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又稱營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洪武十三年(1380)九月,詔陝西諸衛軍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給食,以省轉輸①。二十一年(1388)十月,命五軍都督府更定屯田之法:凡衛所系衝要都會及王府護衛軍士,以十之五屯田,其餘衛所以五之四屯田②。此外,還有一九開、四六開的,各因地而異。迄永樂二年(1404)四月,又更定屯、戍之數:凡臨邊險要者,守多於屯③;也有個別是全衛屯種的④。自正統十四年(1449)「土木之變」以後,由於邊境多事,景泰皇帝令兵分為兩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種。但就整個明代而言,最主要的仍是三七或二八開。
制定軍士屯田頃畝,意在人盡其力,而地無遺利。授田畝數,各地不一,一般是每軍(每人)給田五十畝,叫做一分。也有少者三十畝、二十畝的。軍屯科則,是體現國家對這類田土的地租占有,同時鼓勵調動將士屯田的積極性,將獎勤罰懶的措施融化其中。屯田所交納的租稅,叫做「子粒」。而「徵收則例,或增或減殊數,本折互收,皆因時因地而異」⑤。
起初,明太祖命內外將校量留軍士城守,余悉屯田。城守兵每人每月給米一石,屯田者給五斗,在邊地者給七斗,官給農器牛種。
洪武三年(1370)九月,由於軍屯漸次開展,墾田日多,形勢變化,中書省臣請令山西太原、朔州諸處屯軍納稅。明太祖命勿征。次年,中書省又奏曰:「河南、山東、北平、陝西、山西及直隸淮安諸府屯田,凡官給牛種者十稅五,自備者十稅三」。明太祖仍令免徵,待三年後每畝收租一斗。爾後,遂以此數(一斗)為軍屯畝稅。最初,明太祖定全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斗二①《明史》卷九○《兵二》。
①《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三。
②《明太祖實錄》卷一九四。
③《明太宗實錄》卷二八。
④《明太宗實錄》卷七五。
⑤萬曆《大明會典》卷十八《戶部五·屯田》。
升。唯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①。軍屯每畝收「子粒」一斗,則介於輕重兩者之間,而比民田和普通官田為重。對個別地區,也有例外的。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令陝西西安府臨潼等處,「屯卒率五丁選一,編成隊伍,以時屯種,稅糧與民田等,雜徭復之。冬月則練習武藝」②。建文四年(1402)九月,正式定軍屯科則:每軍田一分(五十畝)徵收正糧十二石,貯於屯倉,聽本軍自支;餘糧則作為本衛所官軍俸糧。
永樂二年(1404)正月,定屯田官軍賞罰條例,多者賞鈔,缺者罰俸③。並對洪武時創立的屯田紅牌(布告牌)重加詳定,令每屯設立紅牌一面,列則例於上。「每百戶所管旗軍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戶所管十百戶,或七百戶、五百戶、三四百戶。指揮所管五千戶,或三千戶、二千戶。總以提調屯田都指揮,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種籽外,俱照每軍歲用十二石正糧為法比較,將剩餘並不敷子粒數目通行計算,定為賞例」④。凡屯軍年六十以上及殘疾、年幼者,令耕種自食,不受此賞罰條例限制①。凡屯軍因公事以妨農務者,「免徵子粒」,並嚴禁衛所隨意差遣他役。又區別田地肥瘠,鼓勵官軍各種樣板田,以其歲入之數作為考核勤懶的標準。山西太原左衛千戶陳淮所種樣田,每軍餘糧二十三石,明成祖下令重獎。寧夏總兵官何福勤於督責,積糧尤多,明成祖賜敕褒美②。此外,明成祖還從實際出發,對軍屯子粒的徵收方式做了一些改變。是時,戶部尚書郁新上言:「湖廣諸衛上去年屯田所入租數,例當考校。然所物不一。今宜以米為度准之。每粟、谷、糜、黍、大麥、蕎、穄各二石;稻穀、薥、秫谷各二石五斗,稗三石,並各准米一石;小麥、芝麻、豆並與米等」。奏疏呈入,明成祖從其請,同意隨地所產,著為令③。
到了宣德年間,法久弊生,各項典章制度漸趨破壞。軍隊屯田亦不例外。於時屢次覆核各屯,發現問題不少。為此,凡以征戍罷耕及被官豪勢要占匿者,命減餘糧之半;果系災傷無收者即予蠲免④。
軍屯制度的破壞①《明史》卷七八《食貨二》。
②《明太祖實錄》卷一八五。
③《明太宗實錄》卷二八。
④萬曆《大明會典》卷十八《戶部五·屯田》。
①《明太宗實錄》卷三○。
②《明太宗實錄》卷三二。
③《明太宗實錄》卷二六。
④《明宣宗實錄》卷二二。
產品分配,是生產關係的核心部分。屯糧科則的變化,是軍屯制度破壞的深刻反映。
實際上,從永樂末年起,隨著移民墾荒的基本結束,軍屯也開始走下坡路。
明仁宗即位已經看出了衛所屯田存在的嚴重問題。他諭戶部尚書夏原吉曰:古寓兵於農,不奪其時,民無轉輸之勞,而兵食足。先帝所立屯種法甚善。後來所司數以征徭擾之,既失其時,遂無其效。其令天下衛所,凡屯田軍士,自今不許擅差妨農務。違者處重法。
宣德二年(1427)正月,明宣宗又申明屯田之法,令兵部移文所司,選老成軍官提督屯田,還命巡按御史以時巡察。宣德三年(1428)四月,給事中戴弁奏言:自山海關至薊州,守關軍萬人,操練外無他差遣。若稍屯種,亦可實邊。請取勘營所附近荒田,斟酌分給,且屯且種,實為兩便。宣德五年,工部尚書黃福疏曰:永樂年間,雖然營建北京,南討交阯,北征沙漠,資用未嘗缺乏。近來國家無大宗耗費,歲用反而僅僅可以勉強維持。假使不幸遇到水旱、徵調之事,將何以應付。請役操備、營繕軍士十萬人,往濟寧以北、衛輝、真定以東沿河屯種。初年令自食,次年每人收糧五石,三年後加倍徵收。既可省京倉口糧六十萬石,又可省本衛月糧一百二十萬石,每年可得一百八十萬石。這些奏疏說明:當時軍屯已不被重視,所以才要多次上疏皇上,請令軍士興屯,以省費用。宣德六年二月,寧夏左屯衛指揮使張泰奏曰:寧陽侯陳懋公然侵占屯糧二十餘萬斤,又私役軍士為其種田三千餘頃。是時,陝西參政陳琰亦奏言:寧夏、甘肅二處膏腴之地,「皆為鎮守官及各衛豪橫官旗所占,俱不報輸糧。間有報者,十僅得一」。同年九月,行在工部侍郎羅汝敬自陝西回京,說:寧夏、甘州等處官豪之家占種田土計一萬零四百九十餘畝,依屯田起科,增收子粒一十九萬五千五百七十餘石,開除沙鹼等田歲無子粒者四千六百九十一頃有奇。宣德八年三月,山東按察使虞信奏稱:近見山東都司衛所管屯官私役軍丁,怠廢農務。如濟南衛軍旗總五千六百人,隨營余丁老幼亦不下千餘人。宣德五年下屯止一百九十人①。正統以後,軍屯之制進一步發生劇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屯政益弛,屯法盡壞,屯軍逃亡,屯田多被內監、軍官占奪,屯糧越來越少;二、屯糧與全國稅糧「折色」同步進行,亦開始折征銀兩。
正統元年(1436)四月,准許陝西行都司所屬各衛所,宣府、大同各處邊衛,旗軍余丁所種屯田五十畝之外,每畝如民田例,納糧五升。二年,又令軍屯正糧免上倉,止征餘糧六石。是時屯糧所存只為舊時三分之二。爾後,又免沿邊開田官軍子粒,各邊屯田子粒亦分別酌情減免②。是時,屯糧所存①以上參見《明宣宗實錄》卷八三、卷一○○。
②參見《明英宗實錄》卷十六;萬曆《大明會典》卷一八《戶部五·屯田》。只有舊時三分之一。正統九年十一月,河南按察司僉事徐朝宗奏:大寧都司官軍指揮僉事田禮等八千二百九十五員名,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頃有奇,遞年不輸子粒,會敕不即改正,管屯官匿不以聞。正統十四年五月,徐朝宗又奏:直隸興州左屯等二十四衛官軍余丁指揮使楊升等二萬一千六百四十員名,侵種屯地三千四百四十五頃余,不納子粒③。
成化時,雖屢議厘復,而屯糧「視舊所入,不能什一矣」④。成化元年(1465)二月,巡撫湖廣左僉都御史王儉上言:近年以來,各都司衛所原行文卷,多有朽爛,間有存者,旋復改洗,以致無籍官旗人等乘機作弊,「屯田之制,日就消削」①。此後,兵部奏言:「屯田之制,行之既久,其法漸廢。戍卒多役於私家,子粒不歸於公廩,管屯者有積蓄之利而無差操之苦,所以啟後來者之謀也。」②成化十九年九月,總理糧儲戶部郎中毛泰在談到遼東軍屯的破壞情形時,說:自洪武至永樂,為田二萬五千三百餘畝(頃),糧七十一萬六千石有奇。當時邊有儲蓄之饒,國無運餉之費,誠足食足兵之道也。至於宣德以後,屯田之法雖曰寢廢,軍士猶餘四萬五千四百,而糧亦視舊不減三分之一。近彼邊方多事,屯田之法盡壞。..今所存唯正軍一萬六千七百餘名,而歲征糧止一十六萬七千九百石,..較於舊制,屯田之法十不及一③。史稱:「屯糧之輕,至弘(治)、正(德)而極。」④弘治時,屯糧愈輕,有每畝止收三升者。屯糧愈減,根源在於屯法愈壞,屯地多為貴戚、勢家、王府、太監等侵占,據為私業,或被軍士盜賣,以故「征糧之數,多不過三分」。於時,兵部尚書馬文升奏言: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之初,法古為治,首定民田,驗畝起科,以備軍國之用。次定屯田,上納子粒,以給軍士之食。此我朝一代緊要制度,行之萬世不可廢者也。..迨我太宗文皇帝,其於屯田尤為注意,創置紅牌事例,示以激勸良法,冊籍明白,無敢欺隱者。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廢,冊籍無存,上下因循,無官查考。以致衛所官旗勢豪軍民侵占盜賣,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無實。..清出在京在外衛所屯田被人侵占等項,共四萬一千餘頃,該征子粒四十萬八千餘石。中間尚有未能清出者。..下人作弊..不能清足原額①。弘治十五年(1502)議准,京衛新增地畝,每糧一石折銀二錢。尋複議輕減,每畝征銀一分五厘。在京赴太倉、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納,放支官軍月糧。翌年,題准浙江除昌國衛田畝數多、溫州衛田地膏腴外,其餘各衛所屯軍全納子粒六石,每年本(色)折(色)中半,每石征銀二錢五分,由附近③以上分別參見《明英宗實錄》卷一二三、卷一七八。
④《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①《明憲宗實錄》卷十四。
②《明憲宗實錄》卷二三一。
③《明憲宗實錄》卷二四四。
④《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①馬文升:《清屯田以復舊制疏》,《明經世文編》卷六三。
有司官庫收貯備支②。
沿及正德,屯糧進一步銳減,餉糧艱難。正德三年(l508)六月,巡按山東監察御史周熊,以遼東為例亟言屯政之壞,曰:永樂十七年遼東定遼左等二十五衛,原額屯田共二萬一千一百七十一頃五十畝,該糧六十三萬五千一百四十五石。至是,田止一萬二千七十三頃,該糧二十四萬一千四百六十石。外給操練舍余田共二千三百一十四頃,該糧三萬七千二十四石。又地畝田園之類共一萬一千四百一十三頃,該糧五萬九千五百四十石。皆先年創法,征之以補屯糧者。今奉敕會查,新增田共一萬三千七百二十頃,該糧一十一萬三千三百六十六石,通共四十五萬一千三百九十一石。揆之永樂間,田多一萬八千三百五十頃,而糧反少一十八萬三千七百五十三石。緣永樂年間征之屯軍者比今多三之一,又今粗細相折,該去糧一十三萬六千七百七十石外,實少糧四萬六千九百八十三石有餘。皆常操軍承種逃故,屯田從輕徵收之故耳。又永樂年間,常操軍士凡一十九萬,以屯糧四萬二千有餘供之,而受供又得自耕邊外。軍無月糧,以是邊餉足用。今軍止八萬有餘,皆仰給於倉,邊外之田無復敢耕。軍餉告匱,亦實坐此①。
上述周熊以無可辯駁的事實說明:時至正德初年,遼東軍屯已遭到嚴重破壞。而是時宦官劉瑾擅政,為偽增田數,橫加搜括,遣官分出丈田責逋,竟然說遼東軍屯比永樂時增加一萬八千餘頃,而屯糧之入減少五十餘萬石②。
正德、嘉靖以降,社會風氣大變,官豪勢要之家紛紛求田問舍,廣置田產,土地兼併之風益為盛行。賦稅日增,徭役日重,民多破產逃亡。在這種大環境的影響下,軍屯之制也進一步走入了死胡同:「屯地多侵沒於將領豪右之家,以致屯軍終歲賠糧」;「管屯之官,至計十歲以下幼男報充屯丁,叄兩朋合,謂之抬糧」;「衛所官占種屯田,私役軍卒,扣減糧廩,大為奸利」;「軍士之領屯者無幾,而屯丁之逃故者日多」;「屯田私相典賣,隱蔽難稽」。還有,戶部管糧官不問屯田有無,月糧只給半數。沿邊屯地,或者變為鹽鹼、沙磧,不能耕種,而糧額照舊徵收。屯田御史,又於額外增加本折,屯軍益不能堪。凡此種種,說明屯田已是「名存實廢」。當時給事中管懷理上言:「屯田不興,其弊有四。疆埸戒嚴,一也。牛種不給,二也。丁壯亡徙,三也。田在敵外,四也。如是而管屯者猶欲按籍增賦,非扣月糧,即按丁賠補耳。」①嘉靖時林希元說:明太祖立衛興屯,用意周密,為法簡易,然軍屯「行之未久而大壞,軍士逃亡且盡,田土遺失過半,其故何也?科稅太重。又撥田之初,不問腴瘠窪亢、虛實隔涉,但欲足數牽紐補搭配抑軍人而使之耕。加之軍士多游惰,督耕無良將。此其法所以速壞也」②②萬曆《大明會典》卷十八《戶部五·屯田》。
①《明武宗實錄》卷三九。
②葉向高:《屯政考》,《明經世文編》卷四六一。
①林希元:《應詔陳言屯田疏》,《明經世文編》卷一六三。
②林希元:《應詔陳言屯田疏》,《明經世文編》卷一六三。
軍屯科稅,明初為每畝一斗,其後愈輕。至「嘉靖中漸增,隆慶間復畝收一斗」③。又行「折色」。嘉靖八年(1529),准浙江爵溪所屯田,並象山縣民帶種本衛中前千戶所屯田,照有司稅糧折銀事例,每石征銀二錢五分④。隆慶二年(1568),令宣府、大同開墾田已成業者,每十頃內給將官五十畝為養廉之資。若副、參開種不及百頃,守備以下或不及十頃,俱予參論戒飭。隆慶四年,令各邊自墾田地,照永樂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每年增加十萬石、五萬石,自墾田至百頃、千頃者,予以重賞。
萬曆十一年(1583),議准陝西延、寧二鎮丈出荒地,凡不在屯田舊額之內者,俱聽軍民隨便領種,永不起科。各邊但有屯余荒田堪墾者,亦俱照此例。
屯糧「折色」征銀,是大勢所趨,自然不必非議。但由於屯法大壞,軍士逃亡且盡,屯田大量遺失,將士多不用心,無論屯糧科則如何變更,此時屯田沒落已成定局,下令清理也好,戒飭督耕也好,都於事無補。萬曆時,計軍屯之數隻六十四萬四千餘頃,比洪武時減少二十四萬九千餘頃,田日減而糧日增,弊病叢生,已無良方妙藥可救。萬曆三年(1575)十二月,戶科都給事中尤懋等人疏曰:「國初額設屯田,所在無幾。今欲復屯田,先清軍額。軍數明,而田數明。」①葉向高在談到九邊軍屯之壞時說:「因循廢格,日以滋壞。及嘉(靖)、隆(慶)以來,累清屯田,雖時盈時耗,而較其見存之數,大約損故額十之六七矣。蓋在洪(武)、永(樂)間,遼東屯糧以石計者七十萬,今十七萬;甘肅六十萬,今十三萬;寧夏十八萬,今十四萬九千;延綏六萬,今五萬;薊州十一萬,今僅視延綏。山西計其初,歲亦不下十萬,今得二萬八千有奇。」他認為九邊軍屯之壞,原因有四:一是邊境日漸多事,多抽屯軍補伍,田地荒蕪;二是沿邊腴田多為將官、豪右侵奪;三是邊備設施湮沒,無以抵禦邊境騷擾;四是賞罰不明,玩愒成風②。尤、葉等人所論雖不無道理,但畢竟是大勢已去,紙上談兵而已。
當是時,還有一些地方官,為了挽救明皇朝,也紛紛上疏請興屯田。山東巡撫鄭汝璧請開墾登州海北長山諸島田;福建巡撫許孚遠在開墾海壇山之後,復請開墾南日山、澎湖,以及浙江濱海諸島;天津巡撫汪應蛟請於天津興屯。結果全都以失敗告終,有的奏疏被明神宗束之高閣,留中不發;有些是興屯不久,即告停止,半途而廢。
天啟時,巡按御史張慎言建議在天津靜海等處屯田;御史左光斗在天津興水利,種水稻;李繼貞巡撫天津時,對屯田事務亦頗用力。最後皆因時局③《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④萬曆《大明會典》卷十八《戶部五·屯田》。
①《明神宗實錄》卷四五。
②葉向高:《屯政考》,《明經世文編》卷四六一。
動盪,加以年年旱、蝗成災,而鮮有實效①。
崇禎時,兵部尚書王洽上言:「祖宗養兵百萬,不費朝廷一錢,屯田是也。今遼東、永平、天津、登(州)、萊(州)沿海荒地,及寶坻、香河、豐潤、玉田、三河、順義諸縣,閒田百萬頃。元虞集有京東水田之議。本朝萬曆初,總督張佳胤、巡撫張國彥行之薊鎮,為豪右所阻。其後巡撫汪應蛟復行之河間。今已墾者荒,未墾者置不問。遺天施地生之利,而日講生財之術,為養軍資,不大失策乎。乞敕諸道監司,遵先朝七分防操,三分屯墾之制,實心力行。
庶國計有裨,軍食無缺。」②於時,明亡在即,王洽還夢想復興軍屯,可謂關心軍國大計。崇禎皇帝也以為其言甚善,命即行之,可謂精神不死。而究其實都是說說而已,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付諸施行。隨著明末農民起義軍浩浩蕩蕩進入北京城的腳步聲,明代軍屯也終於宣告結束。
明代的商屯政策與民屯、軍屯同時進行的,還有商屯。從總體上說,它們都是為了滿足軍國之需。但出發點各有不同。推行民屯,主要是為了解決民食;推行軍屯,主要是為了解決邊區及內地軍隊的糧餉;而推行商屯,目標則比較單一,就是為了資助邊境軍糧。另外,商屯的作用亦遠遠不如民屯和軍屯。操作方法也不一樣。
商屯,按照《明史·食貨志》界定的含義,為:「明初募鹽商於各邊開中,謂之商屯」。鹽法開中之制,在宋、元兩代已有之。商屯的產生,源於鹽法。鹽,在中國古代社會一直由政府壟斷,實行專賣,嚴禁民間私販,違者治罪。明太祖初起,即於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二月,「議立鹽法,置局設官以掌之,令商人販鬻,二十分而取其一,以資軍餉」①。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置兩淮鹽官。吳元年(1367),又置兩浙。洪武初年,諸產鹽地次第設官,建立兩淮、兩浙、長蘆、山東、福建、河東六個都轉運鹽使司;廣東、海北、四川、雲南黑鹽井、雲南白鹽井、雲南安寧鹽井、雲南五井七個鹽課提舉司,以及陝西靈州鹽課司,分別管理各地鹽的生產與銷售。
「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所謂「開中」,就是「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說得明白一點,就是召募商人將其糧食運入官倉,按米與鹽的一定比價,向官府換取鹽引,到指定鹽所支鹽販賣。賣畢,復將原給引目交回所在官府。①以上參見《明史》卷二四一《汪應蛟傳》、卷二七五《張慎言傳》、卷二四四《左光斗傳》、卷二四八《李繼貞傳》。
②《明史》卷二五七《王洽傳》。
①《明太祖實錄》卷九。
鹽引有大引、小引兩種,「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明代商屯,最初始於洪武三年(1370)。是年,山西行省奏曰:「大同糧儲,自陵縣運至太和嶺,路遠費煩,請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給淮鹽一小引。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明太祖准從所請。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鹽法邊計,相輔而行②。
洪武四年(1371),正式定淮、浙、山東中鹽之例,皆以鹽一引為率,視入倉道里遠近,定商人輸米之數。具體為,輸米入:臨濠府倉,淮鹽六石、浙鹽四石;開封府及陳橋倉,淮鹽二石五斗、浙鹽二石;襄陽府倉,淮鹽二石五斗、浙鹽一百五斗;安陸府倉,淮鹽四石、浙鹽三石五斗;辰州、永州及峽州倉,淮鹽三石五斗、浙鹽二石五斗;荊州府倉,淮鹽四石五斗、浙鹽四石;歸州倉,淮鹽二石、浙鹽一石二斗;大同府倉,淮鹽一石、浙鹽八斗;太原府倉,淮鹽一石三斗、浙鹽一石;孟津縣倉,淮鹽一石五斗、浙鹽一石二斗;北平府倉,淮鹽一石八斗、浙鹽一石五斗、山東鹽二石五斗;河南府倉,淮鹽一石五斗、浙鹽一石二斗;西安府倉,淮鹽一石三斗、浙鹽一石;陳州倉,淮鹽三石、浙鹽二石;北通州倉,淮鹽二石、浙鹽一石八斗、山東鹽二石五斗①。
此時,商人赴淮、浙、山東三地中鹽,雖然輸米之數有別,上自六石,下止八斗,但是無論在何地,以米易鹽的手續都極為嚴格:必須「編置勘合及底簿,發各布政司及都司、衛所。商納糧畢,書所納糧及應支鹽數,齎赴各轉運提舉司照數支鹽。轉運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則如數給與。鬻鹽有定所,刊諸銅版,犯私鹽者罪至死,偽造引者如之,鹽與引離,即以私鹽論」①。
後來,米、鹽的交換比例,有所變動。其原則是以時勢緩急、米值高下、道里遠近險易以及中納者是否有利為轉移。
洪武十一年(1378)二月,明太祖以原先所定鹽價過重,以致商人利薄,商屯效益不佳,命令中書省議減鹽價。詔曰:朕初以邊戌饋餉勞民,命商人納粟,以淮、浙鹽償之,蓋欲足軍食而省民力也。今既數年,②以上參見《明史》卷八○《食貨四·鹽法》。
①《明太祖實錄》卷六一。
①《明史》卷八○《食貨四·鹽法》。
所輸甚薄,軍餉不供,豈鹽價太重,商人無所利而然歟?爾中書議減鹽價,俾輸粟於西河、梅川,庶糧餉可供,而內地之民省挽運之勞。
於是,中書省臣奉詔定擬,凡輸糧於:涼州衛者,每鹽一引,米二斗五升;梅川,三斗五升;臨兆府七斗;河州四斗②。
洪武二十二年(1389)九月,普安軍民指揮使司周驥奏言:「自中鹽之法興,雖邊陲遠在萬里,商人圖利,運糧時至,於軍儲不為無補。今蠻夷屢叛,大軍所臨,動經數月,食用浩穰,而道里險遠,饋運不給,宜減鹽價以致商人。舊例:雲南納米二斗,給淮、浙鹽一引;二石給川鹽;一石七斗給黑井鹽;二石四斗給安寧鹽。近因鹽重米輕,故商人少至,請更定其例。」奏文送到朝廷,明太祖採納其言,命戶部量減鹽價:淮、浙鹽一引,米一斗五升;川鹽一引,米一石五斗;安寧鹽一引,米二石;黑井如川鹽之數③。民屯與軍屯價值的實現過程是,通過直接開墾土地→擴大耕地面積→增加糧食產量。而商屯實行之初並非這樣,沒有與耕地發生關係。商屯價值的實現形式是:通過商人以米、官府以鹽,官商互相進行米、鹽交換而產生的。也就是說,商人運往邊境的糧食,不是由他們直接經營土地生產出來的,而是以(鹽)引目為媒介,通過商業流通渠道實現的。
明成祖即位以後,商屯的範圍和內容發生了新的變化。範圍的變化有些反覆:「成祖即位,以北京諸衛糧乏,悉停天下中鹽,專於京衛開中。唯雲南金齒衛、楚雄府,四川鹽井衛,陝西甘州衛,開中如故。不數年,京衛糧米充羨,而大軍征安南多費,甘肅軍糧不敷,百姓疲轉運。迨安南新附,餉益難繼,於是諸所復召商中鹽,他邊地復以次及矣」①。內容的變化,主要是一些商人直接參與土地開發,將商業資本引入糧食生產領域。
原因是,當時一些商人感到運糧到邊境,路途遙遠,且多危險,費用浩繁,從經濟效益的角度考慮不合算,本大而利微,遂改變形式,招民直接在邊境進行農業生產:「募眾督耕」,開墾土地,自設保伍,就地種糧,換取鹽引。募眾督耕之法行,經濟上對商人有利。侯方域代其父侯恂奏議屯田,謂:「國初計邊地寒,又受兵,且耕且守力最艱,乃通商中鹽以維之,令賈人輸粟邊郡,官給之引,赴鹽所領鹽轉鬻。永樂時,粟二斗五升,得鹽一引,商贏引過當,爭趨之,各自設保伍,募眾督耕,於是邊地盡墾,而塞下粟充溢露積,饒於中土,屯軍亦因其保障,守望相助,得力耕。時各鎮軍餉,就②《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七。
③《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七。
①《明史》卷八○《食貨四·鹽法》。
其地足給,無所謂太倉年例者,閭左自正供外,亦無他財賦。」①永樂帝去世後,朝廷對商屯的政策,除了繼續鼓勵商人募民墾邊,就地種糧之外,主要是根據時勢變化,不斷調整米、鹽比價,激發商人輸粟於邊的積極性。這個調整,首先是由鈔法引起的。
明代的貨幣,開始用鈔(紙幣),後改為銀。紙鈔行不多時,即遭到破壞。明成祖逝世不久,因鈔法不通,戶部尚書夏原吉上疏,請令有鈔之家中鹽。明仁宗下旨允准,遂定各鹽司中鹽則例:滄州鹽,每引,鈔三百貫;河南(東)、山東鹽,每引,鈔一百五十貫;福建、廣東鹽,每引,鈔一百貫。
輸鈔不問新舊,支鹽不拘資次②。
由於鈔法阻滯,積重難返,這種辦法很快也宣告失敗。
明宣宗繼位之初,即令停止中鈔之法,恢復納米易鹽之舊制。宣德元年(1426)六月,行在戶部奏曰:「各處運司歲辦鹽課,本召商中糧,以供邊儲。近因鈔法不通,暫許官員軍民人等中納爛鈔,不次支給,人圖便利,無復輸米。且邊境各場,歲辦有限,不足支給。請停中鈔之例,仍舊納米,用實邊儲。」明宣宗從之③。
宣德三年(1428),戶部尚書夏原吉以北京官吏、軍人、工匠糧餉不支,而中鹽舊則太重,致使商賈少至,上疏請更定中鹽之例。乃定鹽每引易米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不等,召商納米北京④。
宣德四年(1429)六月,行在戶部尚書郭敦以中鹽則例已減,而商賈來者反少,疏請收縮中鹽範圍,其言曰:「嘗具奏減中鹽則例,召商於北京納米,不拘資次支鹽。緣近年中納各項數多,鹽不足支,客商來者愈少。今擬依永樂五年營造事例,淮、浙等處鹽不為常例,以十分為率,六分支與北京在城倉納米者;四分支與遼東、永平、山海(關)、甘肅、大同、宣府、萬全已納米者。其餘各處中納,暫且停支,則客商皆至,糧儲可積。」奏疏呈上,俱得允准。郭敦又說:洪武中,客商中淮、浙等處鹽者,年久物故,其子侄及遠親異姓之人,往往具文代支,多有虛冒。請行各運司,將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以前客商所中鹽,於流通簿內銷注。以各商姓名、籍貫造冊繳部,移文原籍有司,每鹽一引,給鈔十錠,以革連年冒支之弊。明宣宗曰:國家嘗資其用,今彼身雖歿,而妻子尚存,僅給鈔十錠,不償所費,宜每引給鈔二十錠①。
①引自黃雲眉:《明史考證》(第二冊),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614頁。②《明仁宗實錄》卷二。
③《明宣宗實錄》卷十八。
④《明史》卷八○《食貨四·鹽法》。
①《明宣宗實錄》卷五五。
宣德五年(1430)四月,行在戶部奏定各處中納鹽米則例為:京倉:雲南安寧等處井鹽,每引納米五斗。
宣府衛倉:淮、浙鹽,每引納米三斗五升;山東、福建鹽,每引納米二斗;河間、長蘆鹽,每引納米四斗;四川、廣東鹽,每引納米二斗。
山海衛倉:淮、浙鹽,每引納米三斗五升;山東、福建鹽,每引納米二斗;河間、長蘆鹽,每引納米四斗;四川、廣東鹽,每引納米二斗。
甘肅衛倉:靈州鹽課司小鹽池鹽,若陝西、山西所屬客商,每引納米麥四斗五升;寧夏衛並行所屬客商,每引納米六斗。
同時,又奏准獨石開中鹽糧則例:淮、浙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山東、福建、河東、廣東、四川鹽,每引皆為一斗五升;雲南安寧等井鹽,每引納米三斗①。
宣德七年(1432)四月,因各處總兵官紛紛請招商納米,以實邊地。行在戶部經奏准,重擬邊境中鹽糧例:寧遠、獨石、肅州三處,淮、浙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河間、長蘆鹽每引納米三斗;山東、河東、福建、四川、廣東鹽每引納米均為一斗五升。宣府、大同、山海、龍門、甘州、寧夏六處,淮、浙鹽每引納米三斗;河間、長蘆鹽每引納米三斗五升;山東、河東、福建、四川、廣東鹽每引納米俱二斗②。
商屯的破壞自正統以後,屯政松廢,邊境多事。商屯作為屯政的一個組成部分,也不能不深受影響。擇其大要有:一因邊政日趨廢棄,軍馬缺乏,令商人納馬中鹽,輸糧於邊者因之日少;二是官豪勢要之家紛紛奏請大量中鹽,以侵商利。例如,成化中,內官王鈿奏令家人中支河東官鹽二萬四千引。按照祖宗之制,「開中鹽課,例該召商,以備邊儲」。內外官員、豪民勢要插手中鹽,造成商人失利,於是各邊倉廩逐漸空虛,糧草缺乏。尤其是隨著稅糧「折色」的普遍推開,有些地方也開始實行納銀中鹽,邊糧日益緊張也就勢在必然了。迨弘治以後問題更為嚴重。弘治中,葉淇變法,請召商納銀鹽運司,終於導致開中之法大壞,商屯隨之破壞①。
《明史·食貨志·鹽法》說:「明初,各邊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築台堡自相保聚,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成化間,始有折納銀者,然未嘗著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①《明宣宗實錄》卷六五。
②《明宣宗實錄》卷八九。
①詳見《明史》卷一八五《葉淇傳》。
給各邊。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餘萬。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菽粟翔貴,邊儲日虛矣。」②對此,《明史·食貨志·田制》說得更為清楚具體:「明初,募鹽商於各邊開中,謂之商屯。迨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於淮,邊地為墟,米石直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世宗時,楊一清復請召商開中,又請仿古募民實塞下之意,招徠隴右、關西民以屯邊」③,而收效實少。
嘉、隆以後,不少大臣爭言屯政,有的還親自經理鹽屯,區劃屯政甚詳。萬曆十六年(1588)閏六月,戶部奏言:「頃因屯政不修,邊儲日縮,詔各鎮拋荒屯地盡令商人開墾,以中鹽之利,償開墾之勞;以所納之賦,為實邊之計,法至善也。今冊報雖有頃畝,中間恐多虛冒。宜行各鎮將各商墾過處所,逐人逐地查開清細,以存永業。」明神宗令依議實行④。然是時,因循日久,屯政已壞,「逐人逐地查開清細」之議,也僅僅是議論議論而已。②《明史》卷八○《食貨四·鹽法》。
③《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④《明神宗實錄》卷二○○。
第四節 限制莊田
莊田,本是封建朝廷自己建立起來的。由於它的不斷擴充,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百姓利益,侵吞國家田租,變「公產」為「私業」。從而大大加劇了中央財政困難,引起了朝野各界的強烈不滿。所以,又不得不對它採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減少社會衝突,維護皇朝生存的物質基礎。
明代的莊田,如前所說,種類很多。有皇莊、諸王莊田、公主莊田、勛戚(功臣與貴戚)莊田、大臣莊田、中官(太監)莊田、寺觀莊田等。其中,於國計民生影響最大的是皇莊、諸王莊田、勛戚莊田和中官莊田。
皇莊皇莊,即由皇室直接命人(太監)經營,並以其租入歸皇室所有的田地。它是皇家的私產,是皇帝制度的產物。
皇莊,在中國已有長久的歷史。漢代稱「苑」,唐代稱「宮莊」。明代起初亦稱「宮莊」,最早建於永樂末年,地點在順天府豐潤縣境內,名為仁壽宮莊。據嘉靖時勘查,共有地九百十四頃、水泊地九百八十頃、蘆葦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頃。建立宮莊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宮中的費用。
宣德時,又陸續建立清寧宮莊和未央宮莊。這兩個宮莊,占地廣袤。自北直隸東北部豐潤縣起,向西南經寶坻、武清、靜海,直至河間等府縣①。以上仁壽、清寧、未央三宮莊田,經過長期擴展,迄嘉靖初年已達六十三處,合計有地一萬六千一十五頃又四十七畝②。
天順三年(1459)四月,因諸王尚未就藩之國(即進居封地),宮中供用浩繁,明英宗立昌平縣湯山莊、三河縣白塔莊、朝陽門外四號廠宮莊為東宮(皇太子朱見深)莊田;北京西直門外新莊村並果園、固安縣張華里莊為德王(朱見潾)莊田;德勝門外伯顏莊、鷹坊莊和安定門外北莊為秀王(朱見澍)莊田③,成化三年(1467)德王離京進居山東濟南王府;成化六年(1470)秀王出京入封地河南汝寧,二王的莊田才歸官府。
天順八年(1464)正月,明英宗逝世,皇太子朱見深即皇帝位,是為明憲宗,改元成化。憲宗登位以後,將原先朝廷所沒收的太監曹吉祥的莊田改為皇莊。明代皇莊之名,由此開始。其后庄田滿天下,皇莊遍畿內。曹吉祥的莊田,在北直隸順義縣安樂里板橋村,共三十五頃。改為皇莊之後,又先後侵占民田四十頃,總計七十五頃。
繼而,又增立順天府寶坻縣王甫(浦)營皇莊一處(此地原為會州之草①參見李洵:《明史食貨志校注》,第45頁。
②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七《田土》。
③《明英宗實錄》卷三○二。
場)。
明孝宗弘治時,立順天府豐潤縣、保定府新城縣和雄縣等三處皇莊。
至是,正式名為皇莊者五處,總計占地一萬二千八百餘頃。此時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四府民田合計十六萬五千五百六十五頃,皇莊與四府民田之比為1∶12.9。
明代自永樂帝遷都北京,即以北京為京師(國都)。由於皇莊建於遷都以後,而其管莊之人又是太監,因此,皇莊除南方湖廣安陸皇莊之外①,都集中於天子腳下的京畿地區北直隸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四府。明代京師(北直隸)共轄八府。除去順天等四府,還有順德、廣平、大名、永平四府。八府中,順天四府,距京城最近。這樣皇莊設於順天四府,既便於朝廷對管莊人戶太監的管理,又有利於租銀的解進、使用。這也可以說是明代皇莊地理分布上的一個重要特點。
皇莊創設之初,尚有章法,未釀成民害。「皇莊之始,先朝畿內空閒之地,籍之公家,佃民耕種,而收其入。其地廣狹有定界,其入有定額,非以病於民也。」②後來,朝廷失控,規制混亂,不是利用空閒之地,而是占奪民田。是時,皇莊不僅侵占民田,而且租額頗重,如,河間府東光縣皇莊有每畝收租三斗者。加之管莊人戶橫行不法,皇莊遂成民害。不僅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激化了社會矛盾,而且也威脅到封建國家的稅糧收入。由此引起了廣大官民的不滿和憤恨。
早在成化十六年(1480)五月,戶科給事中齊莊(章)就上書朝廷,說:「天子以四海為家,何必置莊田與貧民較刀錐之利哉。
且財盡則怨,力竭則懟。今東光之民失其土地矣,而賦斂比之公田又三倍其數。民困如此,非死即徙,非徙即盜,亦可知矣。」③明憲宗不聽。皇莊占奪民業的現象日益嚴重,管莊人戶有恃無恐,以致民情騷動,延臣紛紛上疏反對。
弘治二年(1489)七月,戶部尚書李敏等人以皇莊日多,管莊人戶恣行不法,趁災異發生之機,上疏亟言皇莊之種種危害:臣惟災異之來,率由民心積怨所至。竊見畿內之地,皇莊有五,共地一萬二千餘頃。勛戚、太監等官莊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萬三千一百餘頃。比來管莊官校人等,往往招集無賴群小,稱為莊頭、伴當、佃戶、家人名目,占民地土,斂民財物,奪民孳畜,甚者污人婦女,戕人性命,民心傷痛入骨。少與分辯,輒被誣奏,至差官校構拿,舉家驚憾,怨聲交作。災異之興,皆由於此。且皇莊之設,在祖宗時未有。正統間,以諸王未封,供用浩繁,不欲重征小民,又①在今湖北鍾祥、京山、天門、潛江縣等地。明世宗入京繼統之後,由王府莊田升為皇莊。至嘉靖十一年(1532)占地一萬零六百十一頃,明末農民大起義時廢。詳見施正康:《明代南方的安陸皇莊》,《明史研究》第三輯。
②《明史》卷一九一《何孟春傳》。
③《明憲宗實錄》卷二○三。
見彼時地廣民稀,因其閒地立莊,以資公用。諸王之國,地仍歸官。其後因襲,遂有皇莊之名。且普天之地,莫非王土。若以此地為皇莊,則其餘者非朝廷之土乎?今若革去管莊之人,撥付小民耕種,每畝征銀三分,當可得銀三萬八千餘兩,比之官校掌管所得猶多。以此銀收之內帑,充各宮用度,則不顯立皇莊之名,而有實用之效矣。
奏疏呈入,明孝宗不納其言,曰:「皇莊留與朕弟諸王。」但令「今後管莊之人,敢有生事害人者,聽巡按御史指實參奏,從重治之」①。後因有人上疏,再次亟論皇莊之害,明孝宗迫於輿論,才勉強下詔罷革仁壽宮莊,以其地歸還草場,並令凡侵占牧地者悉還其舊。
弘治十一年(1498),御史何孟春上疏,請明孝宗命官往勘皇莊地面,從實丈量,造冊繳部,歲收其入,以備經費。若遇水旱,與民田一例開除。既不失本庄之賦,亦不病近莊之民,畿甸之內庶無侵奪之害。弘治十三年,由於各地為避賦役而將土地「投獻」給官豪勢要之家的風氣進一步盛行,以致朝廷控制的納稅田土日益減少,才被迫下令嚴禁軍民僧道人等將土地投獻,充為莊田。違者究治。是時,尚膳監奉御趙瑄獻保定府雄縣的土地為皇莊,戶部尚書周經劾其違制,趙瑄被逮下詔獄。然而,由於整個政治、經濟形勢每況愈下,土地兼併日益嚴重,這類禁令往往是一陣風,像趙瑄那樣受到懲治的不過是個別人,無濟於事,投獻土地者有增無減,皇莊照樣大肆擴充。
弘治十八年(1505)五月,明孝宗病死。明武宗朱厚照繼位,改元正德。正德以後,朝政日壞,社會風氣更加腐敗。於時宦官劉瑾擅權,群小為奸,巧立名色,乘機進獻官民田土,皇莊也因此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
明武宗即位僅僅一個月,即在順天府大興縣境內十里舖、大王莊、深溝兒、高密店、石婆婆營、六里屯、土城莊等地,分別建立皇莊。「自此之後,設立漸多,而皇莊之名始著」。
正德元年(1506)設立的皇莊,有:順天府昌平州蘇家口皇莊,三河縣白塔皇莊;真定府寧晉縣鋪頭村皇莊、大柳村皇莊,隆平縣大灰窯皇莊,新河縣仙汪莊皇莊,南宮縣南莊村皇莊。
正德二年(1507)設立的皇莊,有:順天府東安縣南葛里皇莊,寶坻縣李子沽皇莊,通州神樹皇莊,武清縣灰蝸口皇莊、王頭陀皇莊;河間府靜海縣四當口皇莊。
正德四年(1509)設立的皇莊,有順天府大興縣三里河皇莊二處。
正德五年(1510)設立的,有六里屯皇莊。
正德七年(1512)設立的,有順天府武清縣尹兒灣皇莊,大直沽皇莊。
①《明孝宗實錄》卷二八。
正德八年(1513)設立的,有:順天府昌平州樓子村皇莊;河間府靜海縣衛河兩岸皇莊、孫兒莊皇莊;保定府安州騸馬廟皇莊,清苑縣閻莊社皇莊。
正德九年(1514)設立的,有保定府安肅縣龍花祉皇莊。
皇莊由是遍布北直隸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四府,與民爭地,數量大增。以上各皇莊,計占地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頃四十六畝①。若按前述弘治時北直隸順天、河間、保定、真定四府民田十六萬五千五百六十五頃計算,則此時北直隸四府皇莊與民田的比例,已由原來1∶12.9上升為1∶4.4。明臣秦金說:正德元年以後,「奸猾無籍之徒,乘時射利,沾恩冒賞,多將畿內逋逃民田,投獻左右近幸之人。而左右近幸,不念畿輔重地,獻諂取說,乃遂奏為皇莊。弊源一開,無有窮極」②。
明初沒有皇莊。明中葉以後皇莊的出現,說明了國家經濟形勢已經潛伏著某種危機。皇室也因隨意高消費而感到難以滿足,於是建立皇莊,收取租稅,剝削民力。這既反映出封建皇帝的貪婪本性,又透視出封建統治集團爭奪地租分割的激烈鬥爭。從皇莊的不斷擴充還可以看出,明代皇莊的實質就是利用皇權占奪土地,蠶食國家的稅糧。土地為衣食之源。土地分配不均,是造成封建社會農民與封建地主階級矛盾衝突的根本原因。皇莊創立之初,多利用空閒之地,招民耕種。而後多數系占奪民業,遂成民害。如此,則皇莊越建越多,交納稅糧的民田必然越來越少,國家的稅糧收入亦一年不如一年,皇權的物質基礎為之動搖。於是引起了統治者的驚懼,開始意識到對皇莊必須加以整理和限制。
明世宗即位後,為緩和民情立即把這個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首下明詔,「將管莊人員盡數革回」。同時,委官清查畿內皇莊。嘉靖二年(1523)二月,兵科給事中夏言將調查所得的真實材料,寫成《勘報皇莊》一疏,進呈明世宗。疏中,詳細說明皇莊的建立過程、數量、地理分布以及正德以來所產生的巨大危害,並建議取消皇莊,還田於民,以消除由皇莊所引發的各種社會弊端。疏曰:「自古帝王之治天下,蓋莫不以土地、農人為重也。洪惟我太祖高皇帝立國之初,檢核天下官民田土,徵收租糧,具有定額,乃令山東、河南額外荒地,任民盡力開墾,永不起科。至我宣宗皇帝又令北直隸地方,比照聖祖山東、河南事例,民間新開荒田不間多寡,永不起科。至正統六年,則令北直隸開墾荒田,從輕起科,實於祖宗之法,略有背戾。至景皇帝尋亦追復洪武舊例,再不許額外丈量起科。至今所當遵守,..夫何近年以來,權幸親昵之臣,不知民間疾苦,不知祖宗制度,妄聽奸民投獻,輒自違例奏討,將畿甸州縣人民奉例開墾永業,指為無糧地土,一概奪為己有。①參見夏言:《勘報皇莊》,《明經世文編》卷二○二。
②秦金:《論皇莊疏》,《明經世文編》卷二七四。
由是公私莊田,逾鄉跨邑,小民恆產,歲朘月削。..臣等查得各官莊田,祖宗以來未之有也。惟天順八年以順義縣安樂里板橋村太監曹吉祥抄沒地一處,撥為宮中莊田。..此則宮闈莊田之始。而數十年間,侵占之數,過於原額已十倍矣。..皇莊既立,則有管理之太監,有奏帶之旗校,有跟隨之名下,每處動至三四十人。其初管莊人員出入,及裝運租稅,俱是自備車輛夫馬,不干有司。正德元年以來,權奸用事,朝政大壞。於是有符驗之請,關文之給。經過州縣,有廩餼之供,有車輛之取,有夫馬之索,其分外生事,巧取財物,又有語言不能盡者。及抵所轄莊田處所,則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斷。其甚不靖者,則起蓋房屋,則駕(架)搭橋樑,則擅立關隘,則出給票帖,則私刻關防。凡民間撐駕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鄰近土地,則展轉移築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為虐,多方掊克,獲利不貲。輸之宮闈者曾無什之一二,而私人入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剝無餘。由是人民逃竄,而戶口消耗;里分減半,而糧差愈難。卒致輦轂之下,生理寡遂;閭閻之間,貧苦倒骨。向使此弊不革,將見十數年後,人民離散,土地日蹙,盜賊蜂起,奸雄藉口,不知朝廷何以為國,此可為太息流淚者也。..祖宗以來,宮闈一切供用,自有成規。況九重之內,錦衣玉食,何欲不遂。顧可屈萬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畎畝之業;辱宮壺之貴,雜於閭閻,以爭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訓後世也哉。且自古人君未嘗有此。..且『皇』之一字,加於帝後之上,為至尊莫大之稱。今奸佞之徒,假之以侵奪民田,則名其莊曰『皇莊』,..足以傳笑天下,貽譏後世。甚非臣等所望於陛下者。」①明世宗接到夏言的奏疏,下旨曰:「各宮莊田子粒銀兩仍辦納解部,年終類進應用。頃畝數目,止照新冊改為官地,不必稱皇莊名目。」①「皇莊」改為「官地」,名稱不同,實質一樣。田歸於官,而不還於民;皇莊租銀照數解進內府應用,於國用無補。而且在徵收和解進的過程中,多為管莊太監剋扣、私吞,租銀拖欠至數十萬兩,百姓沒有得到半點實惠。嘉靖二年(1523)九月,明世宗又令戶部清核畿輔莊田。尚書孫交呈上各宮莊田數目,與舊籍所記不同。世宗責問其故,孫交曰:「舊數多者,以奏乞投獻數多妄報也。新數少者,以奉命清核田多除豁也。」世宗命查清成化、弘治年間原數,向他奏明。從此之後,正德以來投獻侵牟之地,有一些歸還於官。但由於太監、勛戚屢屢從中作梗、漁利,清理難以進行下去。不僅如此,各宮仍置皇莊,遣官校分督。戶部侍郎秦金為此進言:兩漢盛時,以苑囿賦貧民,今奈何剝民以益上。乞勘正德間額外侵占者,悉歸其主,而①夏言:《勘報皇莊》,《明經世文編》卷二○二。
①《明世宗實錄》卷二三。
盡撤管莊之人②。世宗令從其議,命清還正德以後額外侵占之地。言外之意也就是說,正德以前可以不動,正德以後非「額外」者亦可保留。結果相當一部分莊田都沒有歸還百姓。皇莊的數量受到一些限制,其害民的本質沒有改變。而此時其他各類莊田,更是紛紛劫奪民業,兼併由地。
諸王莊田諸王莊田,即王府莊田。它的產生緣起於明代的分封制度。
明朝建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為了「慎固邊防,翼衛王室」,或者叫做「外衛邊陲,內資夾輔」,「上衛國家,下安生民」,承前代之舊制,於洪武元年(1368)首定「國本」,立皇長子朱標為皇太子。洪武二年,下詔定諸王國邑與官制,開始分封宗室。從洪武三年四月起,相繼選擇名城大都,正式分封諸子為親王。明太祖共有二十六個兒子。皇長子朱標立為皇太子,不封王;第二十六子朱楠,洪武二十六年(1393)生,「逾月殤」,未封。其餘俱封王。在所封的二十四位親王中①,除第九子趙王朱杞、第二十子韓王朱松未之國而死,其他二十二位親王均在永樂六年(1408)以前就藩之國。因為古時稱封建皇朝分封的地面為「藩」,稱分封之國(即封地)為「藩國」(蕃國),所以人們又稱親王為「藩王」、王府為「藩府」。
洪武以後,俱依「祖宗成法」,代代分封。
由太祖至成祖、仁宗、宣宗、英宗、代宗、憲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十二帝,親王五十五國。親王嫡長子(十歲立為王世子)嗣位為王者,凡三百二十一人。王之子孫封為郡王、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以及鎮國中尉、輔國中尉、奉國中尉者,將近三萬人②。
明太祖眾建藩國的視點,在於維護皇權的最高統治地位。而其實質則是皇室內部矛盾互相調和的結果,是一種權力分配與財產分配。諸位親王不僅擁有特別豐厚的經濟待遇,而且擁有相當的政治、軍事特權。經濟上,除常祿外,有的還直接撥給田土,或者讓其經營商業活動。親王長大就藩之國(進居王府)以後,都是大地主,都會得到朝廷撥給的大片土地,甚至多是肥沃優質田,作為養贍之用,時稱「王府莊田」,或「王莊」。
洪武五年(1372)四月,明太祖第一次賜諸王莊田。是月,賜第二子秦王朱樉、第三子晉王朱、第四子燕王朱棣蘇州府吳江縣田各一百頃。又賜給江西湖池漁課歲米,秦王九千二百石,晉王、燕王各三千石①。洪武五年②《明史》卷一九四《秦金傳》。
①明太祖所封之靖江王朱守謙,系其從孫、朱文正之子,「祿視郡王,官屬親王之半」。不稱親王。②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南直隸盛事》。
①《明太祖實錄》卷七三。
六月,賜第五子周王朱橚②、從孫靖江王朱守謙蘇州府吳江縣田各一百頃,歲計米各七千八百石。同月,賜第六子楚王朱楨、第八子潭王朱梓蘇州府吳江縣田各一百頃,歲計米各七千八百石③。其他各王也皆依例有賜。
不過,這時所賜的田土,多是官田,其性質也只是以其租入充祿。與後來由王府直接經營管理的王府莊田不同。
親王,物質生活優裕,廣納妻妾,從而使宗室人口的再生產,始終呈現直線上升的態勢,出生率高,死亡率低。洪武時宗室人口只有五十八人,永樂時上升為一百二十七人。經過一百四十多年的繁衍,至正德間除去死亡,以及因罪在皇族譜牒(玉牒)中被除名不計者之外,僅男性即有二千九百四十五人。嘉靖時,又比洪武、永樂年間增加一百五十餘倍。嘉靖八年(1529)為八千二百餘人。嘉靖二十八年(1549)升為一萬餘人。隆(慶)、萬(歷)之際,宗室繁衍,「可謂極矣」。如:明太祖第三子晉王朱的後裔、慶成王朱濟炫,「生一百子,俱成長,自封長子外,餘九十九人並封鎮國將軍。每會,紫玉盈坐,至不能相識」①。萬曆二十三年(1595),見於《玉牒》所登的宗室人口為十五萬七千人②。明末復增為數十萬人,達到「千古所未有」的驚人程度。
人口與消費成正比。宗室人口驟增,而且生活奢華,花費勢必巨大。除國家追加祿米,主要是依靠撥給大量土地,充作王府莊田,以莊田的地租收入予以維持。否則,何以為計。明代,自洪武至萬曆親王五十五國,雖然有死有廢,情況不盡相同,但王府俱有數額多少不等的莊田。全國王府莊田之多,也就不難想像了。
今據《明實錄》提供的有具體數字記載的資料(當有遺漏),將歷年賜給(包括皇帝主動賜予和經奏討被動賜予、少數王府遺田轉賜)各地王府的莊田之數,整理統計於下:洪熙元年(1425)至弘治十八年(1505)的八十年間,共計賜莊田三十次,一萬二千四百五十五頃。其中:洪熙元年至天順八年(1464)賜六次,計為一千六百八十九頃;成化元年(1465)至成化二十三年(1487)計賜九次,二千九百四十七頃;弘治元年(1488)至弘治十八年(1505)賜十五次,計七千七百十九頃。正德元年(1506)至萬曆四十二年(1614)福王之國河南洛陽之前的一百多年間,共賜十次,計六千八百四十八頃。其中:正德元年至正德十六年(1521),計賜六次,二千九百十三頃。
②洪武三年封為吳王,洪武十一年改封為周王。
③《明太祖實錄》卷七四。
①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一《皇明盛事述一·慶成王百子》。
②《明神宗實錄》卷四九二。
嘉靖元年(1522)至嘉靖四十五年(1566),一次,一千五百二十頃。
隆慶元年(1567)至隆慶六年(1572),一次,六百零一頃;萬曆元年(1573)至萬曆四十一年(1613),二次,計二千八百十四頃。以上數字顯然只是一小部分。但從中也可以看出:在正德以前,賜予王府莊田最多的是成化、弘治二朝。其時,徽王(朱見沛,英宗第九子,成化十七年之國河南鈞州)、興王(朱祐杬,憲宗第四子、世宗之父,弘治七年之國湖廣安陸),岐王(朱祐■、憲宗第五子,弘治八年之國湖廣德安)、衡王(朱祐楎,憲宗第七子,弘治十二年之國山東青州)四王,「田多至七千餘頃」①,平均每人近二千頃。崇王(朱見澤,英宗第六子,成化十年之國河南汝寧),「歲有常祿萬石」,又有「賜地二千五百餘頃」②。明代從整個社會風氣演變過程來說,土地兼併之風主要是從正、嘉以後開始的。而上述王府莊田的發展歷程說明:在社會上土地兼併之風盛行之前,宗室已經開始瘋狂兼併土地。這個事實證明:有明一代土地兼併之風,首先是由最高統治者皇帝刮起來的。
皇帝以皇莊與國家爭奪地租,以保障皇室的高消費。王府莊田的性質與皇莊相同,也是與國家爭奪地租,以保障王府的巨額費用。其結果都是威脅中央政府的稅糧收入,引起軍國費用困難。弘治十三年(1500),為了限制王府莊田的大肆泛濫,不斷擴充,明孝宗曾經發出一道詔令:「凡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並賞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勢之家,捏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①又令:諸王輔導官,凡導王奏請土地者,罪之。
然而,這道詔令,形同一張廢紙。其後照樣是「奏獻不絕,乞請亦愈繁」②。尤其是到了嘉、萬以後,所賜王府莊田數額越來越大。
嘉靖四十年(1561)二月十七日,世宗第四子、景王朱載圳之國湖廣德安以後,「多請莊田」。世宗寵愛,無視祖宗規矩,概予賜給,莊田多至數萬頃③。嘉靖四十四年(1565),景王病死,無子可嗣,景府遂廢。
萬曆中,穆宗第四子、神宗之弟潞王朱翊鏐,在京時「王店、王莊遍畿內」。萬曆十七年(1589)二月十九日就藩河南衛輝以後,又多請贍田(養贍之田,即莊田),神宗俱予允准。景王府所遺下之莊田皆歸其所有,「多至四萬頃」。
而在明代歷史上,王府莊田問題鬧得最凶的,當推福王莊田。
福王朱常洵,生於萬曆十四年(1586)正月初五日,明神宗第三子,為①《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②《明孝宗實錄》卷一五九。
①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七《田土》。
②《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③《明史》卷一二○《諸王五》。
皇貴妃鄭氏所出。萬曆二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封王,封國河南洛陽。福王未出京以前,明神宗令戶部每年支給祿米三千石④。還允許他在北京崇文門外開設官店,經商牟利,每年可獲利潤一萬餘兩銀子。萬曆四十年四月初四日,洛陽福王府建成。當天,禮部上疏請擇期令福王之國。明神宗置之不理。福王遲遲不肯離京,明神宗和鄭氏也想讓他在身邊多住些日子。於是父子兩人便在莊田額數上大做文章。由於廷臣反覆奏請,明神宗無奈下詔應付,說萬曆四十一年(1613)春天令其出京。後來,明神宗言而無信,以種種理由改變日期。由於明神宗出爾反爾,朝令夕改,使得福王之國的日期一改再改。萬曆四十一年四月初四日,因廷臣交章奏請不已,明神宗忽然下旨,出了一道難題,令:按福王的請求,撥給福王府的莊田,「務足四萬頃之數」,並由王府「自行管業」。詔曰:覽王所奏,比例請給養贍地土。前已屢有明旨,著照景、潞二府事例撥給。今經已久,該地方官尚爾不遵,推諉支調,稽誤大典,爾部里還行文與河南、山東撫、按等官,即於各地方細查各府所遺及應撥地土,務足四萬頃之數,不得將荒蕪搪塞,著歸今府自行管業,以資養贍。還著上緊作速具奏,不許再有遲延①。
對此,廷臣無不大吃一驚。當時全國田土總計大約只有七百餘萬頃。四萬頃,約占全國總數的千分之六。在各省田土中,唯大府能有四萬頃,小府只有一二萬頃。特別是由於土地兼併現象嚴重,「非但百姓無田,即朝廷亦無田」。四萬頃之數從何而出?況且這個數字也嚴重違背祖制:「明初,親王歲祿外,量給草場牧地,間有以廢壤河灘請者,多不及千頃。」②在福王之前,由於情況不同,唯有景王、潞王莊田超過數萬頃,其外概無先例。所以從此開始,福王的莊田數額,遂成為廷臣爭論的焦點之一。
爭莊田頃畝,核心是爭奪地租。明神宗無視祖宗法度,不顧現實,令福王莊田非四萬頃不可,意在為私其子,與國家爭奪地租收入,企圖將向國家納稅的大量土地,轉變為福王的私業。因此,四萬頃之詔一出,各地為爭占地租,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紛紛上疏反對。閣部大臣亦輪番進言,極力抗爭。目的也是為保障國家的稅糧收入。在抗爭福王莊田的廷臣中,萬曆四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內閣首輔葉向高所言最為激烈而中肯。其言曰:按照《大明會典》的記載,親王祿米萬石,所謂養贍名目,已是添加,豈可過多!各省直田土之數,惟大郡方有四萬頃、小者僅一二萬頃。自祖宗以來,封國不少,假如親王都各割一大郡,則天下土地必盡。今日非但百姓無田,即朝廷亦無田。聖子神孫源源不斷繁殖,哪有土地撥給。列聖相傳,遵守家法。每一個都想愛子,欲予加厚,只因祖制不敢逾越。必如是,而後萬世可常行。福王所請,不過援引景府、潞府事例。潞府就封地,廢府田地尚多,未嘗括及民④《明神宗實錄》卷三九一。
①《萬曆邸鈔》。
②《明史》卷一二○《諸王五》。
間。如今田地已盡,而福王租銀之入已超過潞府,何必要求如此之多。至於景王久不之國,皇考穆宗皇帝在裕王府邸時,就常懷危疑,其後皇祖世宗皇帝斷然勒令他之國,人心始安。景府屢請湖廣地土,幾至激變,當時皆譏訕皇祖太過寵愛,不是愛護他,此亦前事之鑑。臣以為祖制當遵,吉典當舉。福王方建維城之固,與國同休,不當以土田小事滋生天下人之口舌。
葉向高還進一步從當時的土地關係狀況出發,尖銳批評明神宗和福王無視祖宗法律,說:假使福王莊田必足四萬頃,則之國無日。福王奏稱祖制,《皇明祖訓》有這樣的規定嗎?《大明會典》有這樣的規定嗎?歷朝功令有這樣的規定嗎?臣不知福王所引的祖制是什麼。如系援引景王府,則自景府以前,諸王莊田從未超過數千頃之數的。唯獨景府以皇祖寵愛超過分數,致壞祖制。這是由於皇祖一時沒有採納忠言的緣故,至今仍追其過錯。
福王為何引以效尤。況且今日河南、山東等省撫、按官,已將土地搜括殆盡,如復搜括不已,恐有奸徒以「投獻」為名,挾仇報怨。如果這樣,中州、齊、楚之間,稍有土地者必不安心其生,天下必從此多事①。
其後,葉向高又多次上疏抗爭。其他廷臣也一再力爭。明神宗才被迫同意減半,改為二萬頃。最後總計實給一萬九千餘頃。
因為河南肥沃之地不足,只能撥給一萬一千餘頃。差額由山東、湖廣二省各劃給四千餘頃,予以補齊。福王才於萬曆四十二年二月之國洛陽。
在明代封國河南的諸王中,福王府莊田最多。「誠為迥逾常格」,「偏愛而私之」。據《萬曆邸鈔》萬曆四十三年乙卯卷七月條載,是月戶部奏中州諸王欽賜莊田之數:周王府五千二百餘頃;趙王府九百九十餘頃;唐王府一百四十餘頃;鄭王府三百六十餘頃;崇王府八千五百頃;伊王府、徽王府遺地三千餘頃。
明神宗「賚予過侈,求無不獲」,後繼者起而效尤。天啟七年(1627),明神宗第五子、瑞王朱常浩就藩漢中府;明神宗第六子、惠王朱常潤之國荊州府;明神宗第七子桂王朱常瀛進居衡州府,所賜莊田,「動以萬計」②。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明代王府莊田與皇莊比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分布廣。皇莊除了南方有湖廣安陸皇莊以外,均設在京師地區的北直隸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四府。而王府莊田則遍及全國各地。在兩京十三省中,河南、山東、山西、陝西、湖廣、江西、廣西等省都設有王府,有的一省有多個王府。有王府必有莊田。唯有南北兩京和浙江、福建、雲南等省沒有設立王府。「吳越不以封,以其膏腴;閩、廣、滇、僰不以封,以其險遠」①。這是明太祖立下的制度。永樂遷都以後,北京亦不再設立王府。①以上綜合葉向高:《請減福藩莊田疏》,《明經世文編》卷四六二;《明神宗實錄》卷五○八。②此為《明史·食貨志》的籠統估計。據《明熹宗實錄》卷七六、七七兩條記載:瑞、惠二王各請給莊田三萬頃,後因無田可給,瑞府莊田「尚未得十分之一」;惠、桂二府也相差甚遠。①于慎行:《穀山筆麈》卷三《藩封》。明太祖第十八子岷王朱楩,洪武二十八年改封雲南。未之國,即可見不設立的地方,一是京畿所在地,即政治中心,二是財源重地,即經濟重心,三是邊遠地區。說明明太祖在分封諸子為王的時候,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都有一些考慮,既擔心他們妨礙政治、經濟要地,又要防止鞭長莫及。王府最集中的地區是河南。因為它和北直隸毗鄰,距離北京不遠不近。洪、永以後,列聖相承,都以吳越、閩廣等地為禁區,不設王府,自然也就沒有王府莊田。
第二,數量多。皇莊,包括起初的宮莊、湖廣安陸皇莊和畿內地區的皇莊,總計為七萬六千餘頃左右。而王府莊田,有數字可考的,總計達數十萬頃之多。僅設在河南省內的潞王府(衛輝)、福王府(洛陽)以及早先的周王府(開封)、趙王府(彰德)、唐王府(南陽)、伊王府(河南)、鄭王府(懷慶)、崇王府(汝寧)、徽王府(鈞州),合計即有莊田七萬七千餘頃,比全國皇莊多出一千餘頃。萬曆六年(1578),全國官民田土總計七百零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河南田土七十四萬一千五百七十九頃。上述河南九個王府莊田占全國田土總數的1%、河南的10%左右。王府莊田之多,由此可見一斑。
第三,規模越來越大。皇莊始創於永樂,至三十多年後的天順朝方正式命名,且發展緩慢。迄成化朝只增加一處,直到弘治中也僅再增三處。正德時進入高峰,新建三十一處。其後,除湖廣安陸興獻王莊田改為皇莊外,再沒有擴張,並改名為「官地」。而王府莊田的發展過程則大不一樣,與國相始終。從洪武朝開始,不斷直線上升。「仁、宣之世,乞請漸廣」。至英宗時,諸王所在多占奪民田。成化、弘治年間發展尤其迅速。正德以後,由於宗室人口激增,宗室祿米供應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當皇莊在嘉靖以後漸趨衰落之時,當朝皇帝世宗、神宗卻逾制偏寵愛子,大量賜田,動以萬計,使王府莊田的數量日益增多,規模不斷擴大,直到明亡。《明史》曰:「中葉以後,莊田侵奪民業,與國相終。」這裡所說的「莊田」,王府莊田當是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內容。
勛戚莊田和中官莊田這兩類莊田,也是明代土田之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其性質與王府莊田無異,都是為了侵奪國家稅糧。從地理分布青,與皇莊基本相似,主要集中於北直隸地區。它們的產生與發展同樣是中國皇帝制度造成的惡果。
勛戚,即勛臣和皇親國戚。明太祖朱元璋能夠奪得天下,建立新皇朝,與一幫文武能人的幫助是分不開的。朱明皇朝誕生以後,這些人都成了開國功臣、新興貴族。其中一些人還與朱家聯姻。明太祖為了表彰他們的功勞,調節統治集團內部的利害關係,同時也為了防止這幫新貴居功自傲,影響他因故被廢為庶人,徙福建漳州,復徙武岡。此後再沒有封國於雲南的。
的最高統治地位,在洪武三年(1370)四月分封諸王之後,立即大封功臣,進李善長、徐達等人為國公;湯和、唐勝宗等人為侯;汪廣洋、劉基等人為伯,並分別賜予不等量的莊田和佃戶。但是,在另一方面,由於他出身布衣,又身逢亂世,為了儘快治理國家,凡事比較注意權衡利弊。因此,在對待勛戚的問題上,他又無時無刻不懷著複雜的心理,既給予各種特殊待遇,積極爭取、利用他們,又處處加以防範和限制。明太祖這種雙重的情感心態,在賞賜勛戚莊田的過程中,也充分地表現出來。
首先,是賞賜的數量有限。洪武四年(1371)三月,賜李善長等六國公、湯和等二十五侯,以及丞相、左右丞、參政等臨濠山地六百五十八多頃①。不僅是山地,而且每人不過十數頃。同年八月,賜大都督府僉事沐英(西平侯)蘇州府吳江縣田十二頃,歲計租一千石②。後又賜給銅陵縣田十二頃有餘,歲計租五百四十八石③。四年十二月,賜中山侯湯和田一百頃。並以千石田所收之租,賜鞏昌侯郭子興④。洪武二十五年(1392)二月,賜江夏侯周德興田二十七餘頃⑤。可見,所賜莊田少者只有十餘頃,「多者百頃」。其次,是嚴禁私自奏討。洪武二十五年二月,潁國公傅友德奏請懷遠等縣官地九頃六十餘畝,以為田圃。遭到明太祖的嚴厲訓斥:你貴為上公,食祿數千石而猶請地,獨不聞公議休事耶?於是傅友德慚而退①。不僅如此,還在作風上嚴格要求他們。當時諸勛臣多放任莊佃之家胡作非為。明太祖對此非常氣憤,立即戒諭諸勛臣,曰:古人不虧小節,故能全大功;不遺細行,故能成大德,是以富貴終身,聲名永世。今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節,正當留意。而莊佃之家倚汝勢,挾汝威,以凌暴鄉里。卿等何不嚴戒約之。彼小人耳,戒之不嚴,必漸自縱,自縱不已,必累你德也。②在這段話的字裡行間,也充分表露出明太祖對那幫新貴的不滿情緒。
再次,歸田於官。洪武一朝,明太祖所賜勛臣莊田,多為江南官田地。
當時正是他進行南北征戰的特殊時期,對勛臣的經濟優惠,只是為了完成統一大業、鞏固皇權統治而臨時採取的一種權宜之計。所賜的莊田,勛臣們不得永久占有,實際是賜租,以田租之入充其歲祿。在那幫開國的勛臣宿將漸次凌遲殆盡之時,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即改革公侯俸祿制度,由賜田收稅充祿的間接供給形式,改為歸賜田於官③、由國①《明太祖實錄》卷六二。
②《明太祖實錄》卷六七。
③《明太祖實錄》卷八二。
④《明太祖實錄》卷七○。
⑤《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六。
①《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六。
②《明太祖實錄》卷七○。
③《明史》卷三《太祖紀三》。《明會要》謂:賜勛臣公侯莊田始於洪武十年,復公侯歲祿、歸田於官,家提供歲祿的直接供給形式。是月,魏國公、宋國公、曹國公、信國公、江陰侯、靖海侯、永平侯、蘄春侯,「各歸舊賜田於官」④。
當然不排除有些勛戚由於各種原因,或以種種藉口,當時沒有將全部賜田歸還官府。但應該承認從總體上說,洪武朝對勛戚莊田的限制還是比較嚴格的。而且不僅是洪武朝,就是到了永樂朝和宣德朝執法仍是頗為嚴厲的。永樂八年(1410)十二月,有人告發隆平侯張信強占丹陽縣練湖八十餘里、江陰縣官田七十餘頃。明成祖以「貪縱厲民」命三法司雜治之①。宣德五年(1430)二月,武定侯郭玹令其家人強奪滄州南皮縣民十七家田土,拆毀民居,置立莊屋;天津右衛指揮呂升阿附權勢,侵奪官軍屯田一千零九十餘畝送給郭玹,以致軍民失業,嗷嗷怨嗟。事發,明宣宗下詔曰:勛戚之家,正當謹守禮法,庶幾長享富貴,乃敢縱恣貪暴如此,此非朝廷少恩。玹姑宥之,令其改過;呂升及玹家人,皆執而治之②。
另外,此時也尚未出現中官(太監)莊田。
自明英宗開始,皇帝多宮生內長,且年幼登基,而輔佐者又罕有賢臣、重臣,加之祖宗之法因年久而逐漸弛廢,導致國是日非。中官勢力因此迅速發展、膨脹,貪婪心理滋長擴張,開始涉足經濟領域,插手土地,明代莊田的類別,於是增加了「中官莊田」的新名目,與皇莊、王府莊田、勛戚莊田一起,組成一股強大的勢力,共同撲向農村,侵占民田,掠奪官田,私吞國家稅糧。
正統二年(1437)四月,朝廷命官勘查,發現中官、外戚所占據的田地已達六百餘頃③。同年五月,又查出西寧侯、駙馬都尉宋琥,太監王安、王謹,崇信伯費,都督劉廣、史昭等六人,共計占田六百餘頃①。
正統六年(1441)三月,御馬監已故太監劉順的家人奏言:先臣(劉順)存日,欽賜並自置莊田、塌房、果園、草場共二十六所,其薊州草場等十所,計地四百六十八頃,謹進入官。餘十六所,乞留與臣供祀②。
明英宗詔准其奏。明代田土進獻之風,從此開始。
正統九年(1444)閏七月,明英宗賜其所寵之尚膳監太監尹奉莊田三百十畝。十二年(1447)二月,御用監太監喜寧奏乞河間府青縣地四萬一千五百餘畝。因內多民田地,英宗命以荒閒之地七千九百八十畝賜之③。明代中時在洪武二十四年。
④《明太祖實錄》卷二二○。
①《明太宗實錄》卷七三。
②《明宣宗實錄》卷六三。
③《明英宗實錄》卷二九。
①《明英宗實錄》卷三○。
②《明英宗實錄》卷七七。
③《明英宗實錄》卷一五○。
官莊田,自是正式創立。
從此以後,中官莊田與勛戚莊田,「遍郡縣」,競相發展,愈演愈烈,占地越來越多。其途徑有三種:或是皇上賜予;或是私自奏乞;或是使用暴力強行霸占。
正統十二年(1447)四月,駙馬都尉王誼縱其家奴在河間府肆逞橫暴,占種軍民田地④。同年六月,該府青縣奏言:英國公張輔看莊閽者別有莊田一百餘頃,又侵占民田二十頃⑤。
景泰元年(1450)七月,錦衣衛指揮汪瑛奏乞順天府寶坻、昌平所屬南鄉等處草場一所、水旱田一百五十頃,並果園、莊屋之類。景泰帝詔令戶部賜之⑥。次年三月,給事中林聰等奏言:中軍都督府左都督汪泉,以後親怙威,縱家奴楊俊等人先後占奪順天府武清等縣官民田地計一萬六千三百二十餘頃①。數量之多,令人吃驚。
物極必反。由於勛戚、中官侵奪官民田地的胃口越來越大,成為一種社會經濟公害,終於引起了各界的強烈不滿,紛紛要求加以禁限。
景泰三年(1452)四月,戶科都給事中李侃等人上疏彈劾中軍都督僉事石彪,先令家人張政在保定府慶都縣強占民田,事發恐怕連及自己,飾詞妄奏。石彪叔父武清侯石亨素無家法,縱容為非,家人附勢凌人,俱應處以重罪。請戶部轉行公、侯、駙馬、伯、都督、都指揮以及勛戚大臣之家,不許令家人侵占民田。並通行各布政司、府、州、縣官吏,不許容令占民田土。違者一體治罪。而景泰帝卻對石亨採取包庇、保護態度,曰:「彪令家人占民田土,於亨無與,免逮問。」②景泰五年(1454)三月,給事中林聰等人再次上疏,亟言內外官員侵占田地的嚴重情形,要求禁勢要以限田地,疏曰:分田制賦,所以供國用而養天下之民也。有官守者自有祿以養之,豈可逾制而請求乎。近年以來,內外官員多有恃寵挾恩、奏求田地,因而倚勢虐人,侵占倍數。如武清侯石亨,食祿千鍾,乃稱養馬艱難而求田地芻牧。指揮鄭倫,俸祿亦厚,乃謂日食不敷而求田地耕植。百戶唐興奏求田地多至一千二百六十餘頃。其田地既多,一家豈能盡種。詢訪其實,多是在京奸詐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勢占田,害人肥己,可不為之限乎。乞命正統以來,凡勢要所求田地,立為限制,少不過五頃,多不過十頃,其餘侵占者,悉令還民耕種。違者治以重罪。庶豪強不得逞其欲,而下民均得沾實惠①。
景泰帝口頭上嘉納其言,行動上照樣慷慨賜予。景泰七年(1456)七月,④《明英宗實錄》卷一五三。
⑤《明英宗實錄》卷一五五。
⑥《明英宗實錄》卷一九四。
①《明英宗實錄》卷二○四。
②《明英宗實錄》卷二一五。
①《明英宗實錄》卷二三九。
准從尚膳監左少監劉祥奏請,賜予直隸真定府冀州並寧晉縣清水河田地共五百八十餘頃②。
景泰之後,奏討之風益盛。
天順元年(1457)正月,明英宗「奪門」復位,封武清侯石亨為忠國公。五月,監察御史楊瑄進言:忠國公石亨令其心腹至河間縣唯一可耕的鄉里「立標為界,悉占為己有」③。同月,又賜太監劉家林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頃。十一月,都督同知於忠奏求深州田地,以樹藝養贍。經戶部復視有六百七十頃間隙地可以賜給,明英宗命給一百頃④。
天順二年(1458)三月,從惠安伯張琮之奏請,賜給順天府武清縣空地五十餘頃⑤。當年,鑒於民情騷動,令皇親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許強占官民田地,違者治以重罪」。話是這麼說,實際並不這麼做。勛戚中官們也不懼怕這一套,因為當時他們已經變換手法,多數都是採用「奏請」的合法形式,去達到自己侵占官民田地的欲望。
天順三年(1459)二月,賜太監張輝保定府新城縣空地一百五十餘頃①。八月,復從後軍都督府帶俸都督同知也先帖木兒之奏請,賜真定府深州地一百五十餘頃②。繼而,後軍都督府帶俸左都督馬克順奏求直隸真定府隆平縣空地牧馬,詔賜一百頃③。是年九月,從錦衣衛帶俸都指揮使錢僧護的祖母陳氏之請,賜給河南歸德州寧陵縣黃河退灘地一百頃④,又從奏,賜給順德府巨鹿縣田一千三百餘頃。稍後,再賜錢僧護真定府新樂縣地一百頃⑤。十一月,戶部奏劾忠國公石亨私役官軍占耕直隸懷來等處地一千七百餘頃。明英宗以石亨助其復辟有功,宥其罪,命沒其地於官⑥。同年十二月,賜錦衣衛帶俸指揮僉事阿討剌真定府趙州寧晉縣地五十頃⑦。
天順四年(1460)七月,賜達官都督同知和勇、都指揮使賽弗剌直隸新樂縣地,各一百畝⑧。
②《明英宗實錄》卷二六八。
③《明英宗實錄》卷二七八。
④《明英宗實錄》卷二八四。
⑤《明英宗實錄》卷二八九。
①《明英宗實錄》卷三○○。
②《明英宗實錄》卷三○六。
③《明英宗實錄》卷三○六。
④《明英宗實錄》卷三○七。
⑤《明英宗實錄》卷三○九。
⑥《明英宗實錄》卷三○九。
⑦《明英宗實錄》卷三一○。
⑧《明英宗實錄》卷三一七。
天順六年(1462)七月,賜廣義伯吳琮沒官地八十頃⑨。同月,錦衣衛都指揮使錢僧護祖母陳氏奏乞抄沒莊田一百頃。這次明英宗沒有允准,曰:「貴戚之家當知止足,僧護賞賜地千餘頃,已足耕種,何得復求。」⑩明英宗死後,明憲宗繼位。皇位易新主,風氣仍照舊。勛戚、中官繼續求討不止,皇上亦依然有求必應。成化元年(1465)八月,左軍都督府都督僉事、皇太后之弟、慶雲伯周壽奏求河間等縣田四百四十八頃。明憲宗命如數照給①。
當時,勛戚、中官們往往以「空地」、「退灘」地為名,奏求賜給。其實並非如此,多數都是已經開墾的熟地。成化三年(1467)三月,戶科給事中丘弘上疏揭露說:固國本在於厚民生,厚民生在於抑兼併。惟洪武、永樂年間,北直隸、山東地方土廣人稀,太祖、太宗屢渙綸音,許民盡力耕種,永不起科。蓋欲地辟民聚,以壯基圖,聖慮神謨,深且遠矣。夫何近年權豪勢要專利病民,或稱為退灘,或指為空地,往往朦朧奏請。..雖皇上天地之量,不咈其請,然群下溪壑之欲,必至無厭。承行者受其囑託,雖知非所當得,略無執辨之詞;勘報者畏其權勢,雖明知有租稅,亦作空閒之數。原其所由,是皆無籍之徒,竊以投獻而漁獵其中,奸狡者投為管業而囊橐其內之所致也。況地逾百頃,古者百家之產也,豈可徇一人之嗜好而奪百姓之恆產哉。伏望陛下均天地育物之心,厚民生衣食之本,收回前命,還給下民。仍敕該部痛革前弊,永以重法,庶幾警懼,民得聊生。
奏疏呈上,明憲宗表面上下詔禁求莊田,曰:「繼今凡有求者,一切不許,著為令」②。詔令說得非常堅決、動聽,實則全是騙人的官樣文章,乃至詔書墨跡未乾,即於同年四月詔賜周壽順天府涿州莊田六十三餘頃。時方下詔禁求莊田,明憲宗為了自圓其說,以周壽為皇太后之弟,雖冒禁以請,亦「不得已與之」,只是說了一句下「不為例」①。事實證明,過後還是言行不一,沒有停止賜予。
將納租稅的熟地指為「空地」、「退灘」地而加以奏討,名為奏討,實則強占。國家的田土成為勛戚、中官的家業,稅糧自然而然大量流失,為他們所侵吞。國家的收入受到損失,百姓遭受更為殘酷的經濟剝削。
成化五年(1469)八月,戶科給事中李森上言:皇上曾經下旨,今後凡有奏求田地者,「一切不允」。奈何權豪親幸猶復恃恩,恣橫不已。如錦衣衛帶俸指揮同知、周壽之弟長寧伯周彧,詡聖夫人劉氏,屢蒙聖恩,賜給的田土已經不計其數。今周彧又奏求真定府武強、武邑二縣田共六百餘頃;詡聖夫人劉氏又求討武清縣地三百餘頃,俱蒙允准。皇上只念及親親保佑之⑨《明英宗實錄》卷三四二。
⑩《明英宗實錄》卷三四二。
①《明憲宗實錄》卷二○。
②《明憲宗實錄》卷五二。
①《明憲宗實錄》卷五三。
功,不忍拒之,曲從所請,殊不知其貪慾無厭。畿內田地有限,而小民賦稅衣食皆出於此。一旦奪之,何以為生。且入皇朝以來,於今百年,民生日眾,安得尚有不耕不稼之閒田,名曰求討,實則強占。望陛下法祖為治,令出必行,毋以私恩廢公議。特敕有司,將給賜二家之地,還民為業。今後敢有投獻者,悉發戍邊;奏求者許科道官劾之,治以重罪。如此,則豪強畏法,小民受惠,宗社之幸。明憲宗見疏,以為「所言良是,但已給賜者置之,余待勘報區處」②不僅已給賜者置之不問,而且繼續大方給賜。成化十四年(1478)九月,賜錦衣衛千戶邵宗直隸真定府深州民地一百二十四餘頃①。成化十七年(1481)三月,賜內官陳顯定興縣莊地三百九十餘頃②。成化二十年(1484)二月,賜錦衣衛帶俸千戶姚福員青縣地一百四十頃,從姚福員奏求也③。勛戚、中官非但奏求不已,甚至公然占奪。如成化十六年(1480)六月都給事中王垣等人所言:皇親、錦衣衛指揮王源,「受賜之地,其初止是二十七頃,四至分明,版冊可考。今其家奴別立四至,吞占民產乃有千二百二十頃有奇,可耕者三百六十六頃,中多貧民開墾成熟之地,朝廷因其乞請,並以賜之」④。
到了弘治年,奏討之風仍無底止。
弘治元年(1488)五月,明孝宗准茂陵神宮監太監陸愷奏討,賜給保定府定興縣等處田地二百頃。不久,又分別賜給該縣地一百七十二頃余、武清縣莊田一百四十頃⑤。
弘治二年(1489)三月,賜駙馬都尉黃鏞順天府東安、良鄉二縣田六十餘頃。同時,以黃鏞原受賜之永清縣田二百又八頃轉賜皇親、錦衣衛指揮紀貴⑥。七月,戶部尚書李敏奏曰:今畿內勛戚、中官莊田三百三十二處,總計占地三萬三千一百餘頃⑦。
弘治三年(1490)四月,賜瑞安伯王源順天府固安縣莊地二百二十五頃,復賜其母肅寧縣洋東淀田二百頃⑧。三年閏九月,明孝宗從刑科給事中胡金之請,下詔禁宗室及勛戚勢要之家「無故奏討」土地,以及受人投獻;妄自②《明憲宗實錄》卷七○。
①《明憲宗實錄》卷一八二。
②《明憲宗實錄》卷二一八。
③《明憲宗實錄》卷二四九。
④《明憲宗實錄》卷二○四。
⑤分別見《明孝宗實錄》卷十四、五一、一○九、一一一。
⑥《明孝宗實錄》卷二四。
⑦《明孝宗實錄》卷二八。
⑧《明孝宗實錄》卷三七、九三。
投獻者發邊衛充軍①。可惜也是套話,而且「無故」一詞更妙,因為所有奏求者都可以找出種種藉口,上疏奏請。
弘治六年(1493)九月,皇親慶雲侯周壽變換個手法,請「承買」寶坻縣官地一千二百頃。孝宗竟然下旨曰:「不必承買,准令於內撥給五百頃與管業」,繼之,乾脆將其餘七百頃「悉以賜之」②。
弘治十二年(1499)十二月,賜皇親、壽寧侯張鶴齡肅寧縣地一千一百二十一頃。其可常耕者,每畝征銀五分③。十六年(1503)二月,賜皇親、建昌侯張延齡涿州等處田七百五十餘頃④。同年三月,賜錦衣衛帶俸指揮使邵英三河縣莊田二百一十五頃多⑤。
勛戚之家,不僅大肆占奪官民田地,而且他們之間為此互相角斗,紛爭不止。例如,皇親、會昌伯孫忠原受賜永清縣義河、寶坻縣把門、老鴉口等處田土二千四百八十一頃。後來孫氏寵衰,把門城田一千二百頃被轉賜給太監辰保。及辰保死,皇親周壽貴幸走紅,乘勢奏乞,並改變四至,將孫氏之田占為己有。當周壽稍失勢時,皇親張延齡又與之爭利。孝宗以二家俱為皇親,於弘治十七年(1504)四月,再賜給周壽田地八百頃,同時將更多的田賜給張延齡。最後,周壽得二千頃,而張延齡得一萬六千七百餘頃①。
一個國家,一個地區,土地的數量總是有限的。「皇親之家,占小民之田,罔天下之利,狼貪虎噬,漫無紀極」。當他們看到,在北直隸順天、保定、河間、真定等處「皆有莊田」,皇莊、勛戚、中官之田連成片,在這些地方可以隨意占奪的田地已經不多,而相互競爭又日趨激烈,小民怨聲驚天動地,不絕於耳的時候,為了占得更多的土地,便來個「既極於北,又轉於南」,衝出北直隸,把爭奪的範圍進一步擴展到南方。例如,皇親、建昌伯張延齡奏請泰州光孝寺民糧田土,以致「道路喧傳,民心驚駭」②。
明人況鍾說:明初,在江南最富有的蘇州府,「民無糧五百石及千石以上大戶,止有小戶」③。
何良俊在談到蘇、松一帶官僚發家過程時說:「憲、孝兩廟以前,士大夫尚未積聚」,「兩世通顯,而其家到底只如寒士」,「門閥甚高,其業不過中人十家之產」。「至正德間,諸公競營產謀利」④。
①《明孝宗實錄》卷四三。
②《明孝宗實錄》卷八○、一三一。
③《明孝宗實錄》卷一五七。
④《明孝宗實錄》卷一九六。
⑤《明孝宗實錄》卷一九七。
①《明孝宗實錄》卷二一○。
②以上見《明孝宗實錄》卷一九○。
③況鍾:《況太守集》卷七。
④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卷三四《正俗一》。
顧起元說:正(德)、嘉(靖)以前,士大夫「求田問舍之事少」⑤。
陳鴻說:嘉靖以前,「士大夫畏清議,歸來宦囊皆淡,無豪強兼併之風」⑥。
根據明人的這些論述,對照上面皇莊、諸王府莊田、勛戚與中官莊田發展歷程的簡單勾畫,可以得出一個比較明確的結論:即明中葉以後,社會上颳起的那股強烈的土地兼併之風,並不是由那些科舉出身的士大夫們首先刮起來的。而是風起京城,源在皇家。皇帝及其皇子皇孫、皇家親戚和帝後身邊的太監,才是這股邪風的真正始作俑者。「上樑不正下樑歪」。那些由進士、舉人之類步入官場的官僚們,作為一個群體來說,只是到了正德、嘉靖以後,由於風氣污染,才慢慢撕下臉皮,不畏清議,「起而效尤」,「營產謀利」,「求田問舍」,投身於劇烈競爭的旋渦中,從而加大了「風」力,擴大了「風」區,使之愈刮愈烈。
據《明實錄》的不完全記載,從正德元年(1506)到明末天啟七年(1627)的一百二十多年間,朝廷新欽賜(包括奏討)給勛戚、中官的莊田,計為二萬七千九百餘頃。弘治二年(1489)以前,北直隸地區已有勛戚、中官莊田三萬三千一百餘頃。兩者相加,合計六萬一千餘頃①,占當時北直隸八府田土總數的五分之一以上②。
正德以降,由於京師內外,「民間田土搜括殆盡」,莊田的社會危害已經暴露無遺,「地方騷然,民不堪命」,加之軍國之用難以維計,於是莊田問題便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熱點,要求限制莊田的呼聲步步高漲。
正德十六年(1521)六月,順天府通州知州劉絳奏曰:近京地方,若皇莊及皇親、駙馬、功臣田土,大為民害,..其勛戚田土,亦乞差官查理,果舊額頒賜,聽令管業,照依舊制,每畝起稅銀三分,此外不許絲毫侵剝佃戶。若系近來包占奪買等項,責令退還①。
嘉靖六年(1527)十一月,大學士楊一清等人,眼見「近畿八府土田多為各監局及戚畹勢豪之家乞討」,以憂國憂民之心,上疏進言:「願陛下自今以來,凡勢豪請乞,絕勿復許;小民控訴,亟賜審斷,庶使畿內之民有所恃以為命。夫王畿四方之本,王畿安則四方安矣。」②嘉靖八年(1529)四月,戶部左侍郎王在奏言中,提出限制勛戚莊田的辦法,曰:⑤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一《正嘉以前醇厚》。
⑥陳鴻:《熙朝莆靖小記·甲戌康熙三十三年》。
①其中有些因死亡或事故,賜田被收回,但數量不多,對總數影響不大。②據《後湖志》卷二《黃冊事產》條載:北直隸田土總數,弘治十五年(1502)計為二十七萬四千四百三十三頃,嘉靖二十一年(1542)計為二十七萬六千三百二十六頃。
①《明世宗實錄》卷三。
②《明世宗實錄》卷八二。
臣奉命清查各處莊田,見勛戚之家,多者數百千頃,占據膏腴,跨連郡邑。此後勛戚日增,有限之土豈能應無已之求哉。乞如成周之制,隨其官之品級而定擬多寡,別其世之親疏而量為裁革;其自置田土不報納糧差者,俱追斷如功臣田土律,庶幾為經國裕民可久之道。疏呈上,明世宗不置可否,下戶部議處。尚書梁材在王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具體辦法:成周班祿而有土田,蓋祿以田出也,非於常祿之外復有土田之賜。今勛戚高爵厚祿,已逾涯分,而陳乞田畝,動以數千,誠非祖宗立法之意。自今宜申明詔旨,不許妄為奏討,侵漁小民。其已經欽賞有成命者仍與管業;中有世遠秩降,或非一派相傳者,量存三之一,以為墓祭之費。余皆入官,以備邊儲。
至此,明世宗才明確表示態度,諭曰:已賞田土,亦宜查明,有分外強占者,俱給原王。自今勛戚大臣務各安分,以保祿位,不許妄行陳乞①。
清查勛戚莊田的工作,自是得以逐步展開。
嘉靖三十九年(1560),遣御史瀋陽清奪隱冒莊田,計二萬六百餘頃。
內中,退還民戶者一萬六千餘頃,沒官田二千五百餘頃,絕戶田一千九百頃。隆慶二年(1568)四月,戶部復御史王廷瞻奏:「勛戚莊田,請乞太濫。或本宗已絕,為異姓所冒;或身後陵夷,為勢家所奪,使國家優恤之典,為奸宄射利之資,甚無謂也。宜於初給時酌為定數,不得過多,仍詔以世次遞為裁減。其無宗無爵者,悉歸之官。」明穆宗准如議,令酌擬遞減則數②。於是,戶部奉旨議裁革勛戚冒濫莊田,並定出四條具體規定:勛臣傳派五世者限田百頃;戚畹限田七百頃至七十頃;宗支已絕及失爵者奪之;奸民影射者征程入官。
至同年十二月,復稍加修改:「元勛世裔限以二百頃,勛戚半者限百五十頃。」③到了萬曆十六年(1588)十二月,戶部復御史劉霖題:「戚臣莊田,除皇后之親,傳派五世,准留一百頃為世業;駙馬傳派五世,准留十頃供主祀;其諸妃家傳三世,即盡數還官。庶尊卑有別,而皇仁可永。」明神宗以為可行,但對妃家一條加以更改,令:「有出(生皇子)之妃,賜田原在百頃以下者准留。」①萬曆十九年(1591)十二月,正式定戚臣莊田之數:皇后家派傳五世,留一百頃。
①以上見《明世宗實錄》卷一○○。
②《明穆宗實錄》卷十九;《明史》卷二二一《王廷瞻傳》。
③《明穆宗實錄》卷二七。
①《明神宗實錄》卷二○一。
皇貴妃並貴妃家派傳五世,留七十頃,以為香火地。
後家不論旁枝別派,永遠給付遵守。妃家無正派,傳至三世,不論多少,盡數還官。
駙馬傳至三世,准留十頃,以為公主香火地,永遠給付遵守,余著還官。以後養贍、香火莊田遞減,都照今規則,永遠為例。②由於賜額有所限制,雖欽賜和奏乞者仍絡繹不絕,但莊田之為民害,自是還是逐漸有所減輕。
除上述皇莊、王府莊田、勛戚及中官莊田之外,明代還有為數不少的公主莊田、大臣莊田和寺觀莊田。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敘及。
明代莊田的性質和特點所有這些名目繁多的莊田,都是中國皇帝制度的副產品。如果沒有皇權的存在,就不可能衍生出這些占奪官民田地、蠶食國家稅糧的社會公害。封建皇帝准許建立這些莊田的本意,原是為了通過運用君主專制主義的政治特權,干預經濟,插手土地,分割地租,以鞏固皇權的物質基礎,維持皇統「萬世不易」。但結果卻適得其反。不僅破壞了皇權的尊嚴,而且加劇了皇朝的財政困難。這可以說是明代各類莊田的一個共同點。
另一個特點是,各類莊田的數量多而來源同一,都是以掠奪官民田地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大部分都是已經納稅的開墾田、成熟地,真正屬於荒地者為數不多。而且莊田數量巨大。如前所述,皇莊至嘉靖初年已達七萬餘頃;勛戚莊田和中官莊田六萬餘頃;王府莊田,僅萬曆時河南省內的王府莊田即有七萬餘頃。它們的構成,不外賞賜、奏討、投獻、強占。依仗權勢,輔以金錢,「自置田宅」者,為數極少。投獻所占的比例也不少。正德初年太監劉瑾得勢時,「受獻為莊田者不下千頃」①。皇莊也有不少是投獻的。例如,劉瑾把持朝政之日,「奸民乘隙多將軍民屯種地土誣捏荒閒及官田名色投獻,立為皇莊,因而蠶食侵占,靡有界限」②。但最主要的,則是來自皇帝的賞賜(包括奏乞與賜予)。茲舉一條典型材料,以為證明:(嘉靖)十七年四月丁卯,戶部奉旨查明革爵重犯張鶴齡、延齡順天等府莊田,原系節年欽賞者二十四處,共三千八百八十餘頃,責令原佃人戶照舊承種,征子粒銀解部,許每年一次關領,以為家口食費。原系奏討者九處,共一千四百餘頃,盡數追沒入官。其自買順義縣莊田一處,計四百十七頃,許令變賣。詔可③。
張氏為皇親之家,位至侯伯,弘治間得幸之時,紅得發紫,勢力大得很。②《明神宗實錄》卷二四三。
①《明世宗實錄》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己未條。
②《明世宗實錄》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
③《明世宗實錄》卷二一一。
其莊田的構成比例為:欽賞者占73%;奏討者占26.2%;自買者占0.8%。這個材料對於了解明代各類莊田的來龍去脈,無疑是很有意義的。
第三個共同特點是,各類莊田的要害和實質,都是按照各自的政治權力,進行經濟利益分配。換句話說,就是占奪、蠶食國家稅糧(田租)。結果造成「奸偽百出,私門日富,國計日虧」①。因為:其一,這些莊田往往是「名為欽賜莊田,而冊籍不載者」②。冊籍不載,就是隱佔,租糧收入自然全歸隱佔者所有。
其二,明初洪、永二朝,為了復興社會經濟,改變農村生產面貌,規定在山東、河南等處允許農民盡力開墾,凡「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③,永遠不納租稅,即所謂「永不起科田」。這部分田地,後來不少被侵奪,成為莊田地土。農民的血汗田變為權貴者免納租稅的家業。
其三,勢要之家「所奏請,多指民間墾田為之荒地」④。原來已經納稅的成熟田,被捏稱為「荒地」,然後奏求強占,稅糧也就成為他們的囊中物。其四,民田和官田的佃種者,在其所種的田土被強奪或進獻以後,往往是照舊「納無地之稅」,而莊田主則「得收有田之租」⑤。
其五,各類莊田,由於「倚勢兼併」,數額巨大,「田連阡陌」,真正由其家人、家奴,或私役軍士耕種的,只是少部分,大多數都是出租給佃民耕種。於是他們就在租額上絞盡腦汁,大做文章,花樣百出。其中,最主要的一條就是不按國家規定的租額徵收。「如各王府往往營謀增置莊所,或因其近便而占奪,或托為官業而奏討,縱令旗校,加倍征租。又如各侯伯等官,強佃官地,召民轉種,倍數收租。及民居既久,輒詭稱造府,威逼遷移,小民惜費懼威,倍加租利」①。於「舊正額外,多方掊克,苛暴萬狀」。按規定:一般是每畝征子粒(租稅)八升,而過取「至今五升者,民不能堪」②。過取之數,亦無疑俱流入他們的腰包。
其六,逃避差徭。按制度規定:各種莊田,「除皇莊外,無不出辦差徭者,..品官蠲免,皆有定數,即皇親勛臣之家亦無全免之理」③。王府莊田、勛戚莊田、中官莊田等等,凡「欽賜田地,佃戶照原定則例,將該納子粒送本管州縣上納,令各該人員關領,不許自行收受」④。而且必須同時出①《明孝宗實錄》卷二一○,弘治十七年四月甲寅條。
②《明穆宗實錄》卷二七,隆慶二年十二月丁酉條。
③《明史》卷七七《食貨一·田制》。
④《明世宗實錄》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條。
⑤《明武宗實錄》卷三七,正德三年四月甲午條。
①《明孝宗實錄》卷一九○,弘治十五年八月乙酉條。
②《明憲宗實錄》卷二四○,成化十九年五月癸丑條。
③《明神宗實錄》卷三五三,萬曆二十八年十一月丁卯條。
④《明神宗實錄》卷五二九,萬曆四十三年二月辛巳條。
辦徭役,即使是「宗室買田不輸役者,沒官」。後來,各類莊田多令「自行管業」,「自收其課」,非但地方政府不得干預,且有「盡免其徭」者,致令「軍國費用靡所出」。
其七,管莊之人額外科索。皇莊,由太監經管。「管莊內官(太監)假託威勢,逼勒小民,其所科索必逾常額」,「使利歸群小」⑤。王府莊田的官校也從中大肆貪污。「王府所入不過十二三,而官校以下侵冒常十七八」①。勛戚莊田,「管莊之人,誅求無厭」,以致「征租害民,打死人命」②。關於各類莊田,以及其他官、民田的經營方式及其地租形態,因本書另有賦役制度專章敘述,故這裡從略。
⑤《明武宗實錄》卷十,正德元年二月乙卯條。
①《明世宗實錄》卷一三○,嘉靖十年九月己卯條。
②《明孝宗實錄》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戊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