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九卷) · 第三章 戶口制度

自秦始皇迄清朝滅亡,在漫長的兩千多年中,中國都是實行君主專制主義集權的政治體制,國家的權力歸於皇帝,皇權至高無上。經過漢、唐、宋、元以來的不斷完善,到了封建社會晚期明代,皇權進一步強化,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諸大權,皆由皇帝一人獨斷。君主極端專制主義至此最終確立。這是兩千多年來,中國君主專制集權制度的重大發展和變化。 但是,這種發展和變化,並沒有改變皇權存在的物質基礎。這個基礎就是人戶和田土。任何一個政權,一旦失去它們,就勢必無法生存。 管理戶口和田土,是一項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而且事關軍國大計,非抓不可。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與歷代封建帝王一樣,從一開始就深刻地認識到這項工程的極端重要性,對戶口和田土問題始終常抓不懈。並為此頒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應可以具體操作的方法和規程,以確保封建國家的賦稅收入與徭役徵發,鞏固皇權統治。 戶口,包括戶數和口數。這兩個數字無論在什麼時候都是至關重要的。 在以農為本的封建時代,戶口的升降影響更大。它不僅直接關係到國家經濟實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國勢盛衰的象徵和標誌。因此,戶口制度歷來都受到高度重視。在封建國家制定的各種典章制度中,戶口制度往往置於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戶口常常列為經濟政策《食貨志》的首篇),並付諸實踐,時時命官進行普查登記、核定冊籍,實行層層管理,措施亦頗為嚴密。 明朝的戶口制度,承上啟下,既有歷史的繼承,又有時代的更新,從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國古代戶口建設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這個制度肇創於明太祖朱元璋。而後,列聖承業治國,雖然隨著形勢的變化而代有增損,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則,終明之世並無改變。 明朝戶口制度的中心問題是千方百計控制人戶與土地,強制農民大眾為封建國家交納賦稅,提供勞役。主要有以下幾項內容。 第一節 建立戶帖戶籍 戶貼制的頒行 我國是世界上最早進行人口普查登記的國家,戶口制度源遠流長。根據史書記載,這個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經實行。及漢代,設有專官管理戶籍。唐、宋兩代,戶籍編制工作日臻嚴密,開始劃分戶等。元朝統治之日,戶口類別的劃分更為細緻,有民戶、軍戶、匠戶、站戶、醫戶、鹽戶、窯戶、儒戶等各種戶別。此外,還有驅戶、佃戶等。明朝的戶口制度,就是在前代,特別是元代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對此,只要看看明朝戶籍的分類,即可一清二楚: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瀕海有鹽灶。寺有僧,觀有道士。畢以其業著籍。人戶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漏口、脫戶,許自實①。 《明史·食貨志》曰:「太祖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戶部,帖給之民。有司歲計其登耗以聞。及郊祀,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籍,通俗也叫冊」②。所以,戶籍也可以稱為「戶冊」。明太祖所以在建國之初急於「籍天下戶口」,是事出有因,非籍不可的。因為人戶和土地是封建國家賴以生存的兩大支柱。而土地又要依靠勞力進行開發耕種。不掌握戶口,不明人丁事產,就不能了解基本國情,徵發賦役也就無從下手。由於元末以來,連年戰爭,兵荒馬亂,人民流散,田冊、戶冊,或毀於兵火,蕩然無存;或面目全非,嚴重失實,不足為憑,「民有一戶應數十戶差役者」。所以,整理戶口不僅意義重大,而且刻不容緩。建國以前,明太祖在四出征戰,炮火紛飛的日子裡,就多次下令在其控制的區域內「籍戶口」。 明建國以後,洪武元年(1368)立即命中書省議役法。以每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別田補足,名曰「均工夫」,立冊叫「均工夫圖冊」,行於南直隸應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③。均工夫,按田出夫,只求夫役與田畝一致,尚未與丁口多寡掛起鉤來。同年十月,明太祖命各地總兵官收集元代戶冊。洪武二年(1369)下詔:「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人戶,許以原報抄籍為定,不得妄行變亂。違者治罪。」①「許以原報抄籍為定」,就是暫時允許以元朝的戶籍為準。時值建國之初,社會秩序仍然相當混亂,漏口、脫戶者不可勝計,暫時承認原有戶籍的做法,當①《明史》卷七七《食貨一·戶口》。 ②王毓銓:《明朝人論明朝戶口》,《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89年第13、14期。③《明太祖實錄》卷二六。 ①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口》。 是可取的。但畢竟非長久之計。明太祖一直以「今天下已定,而民數未核實」,深感不便,屢思改變這種局面。於是在洪武三年(1370),進一步派遣一部分軍人與行政官員,分赴各地核實民戶,統計人口。這也是明朝歷史上第一次比較全面的人口大普查。戶部奉命在普查的基礎上制訂戶籍、戶帖。籍保存於戶部,帖則由民自己保管。 戶帖,最初是由寧國知府陳灌(瓘)創製出來的。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明太祖朱元璋命陳灌為寧國知府。陳灌為良吏,關心民間疾苦,在府內大力除弊興利,「革兼併之俗,核欺隱之籍」,首創戶帖之制。明太祖得報,以為可法,遂取以為式,頒行天下②。對於這種戶帖的創設與規制,明人多有記述。其中,以李詡《戒庵老人漫筆》一書所記,似最為詳盡。茲摘錄於下:戶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欽奉聖旨:說與戶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戶口不明白哩。教中書省置下天下戶口的勘合文簿戶帖,你每戶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將他所管的應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寫看他家人口多少,寫得真,著與那百姓一個戶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來了。我這大軍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縣裡下著繞地里去點戶比勘合,比著的,便是好百姓,比不著的,便拿來做軍。比到其間,有司官吏隱瞞了的,將那有司官吏處斬,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過,拿來做軍。欽此。除欽遵外,今給半印勘合戶帖,付本戶收執者。 一戶某府州縣鄉都保附籍戶計家口男口成丁不成丁婦女口大小事產基田瓦草屋右戶帖付某收執。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日。 書中,又謂此帖「周圍梅花闌,大不滿二尺,號數處用戶部印合同半鈴,年月日下空處用全印,後有一大部字,印下花押,直連者三,又橫並者三,無官吏職銜姓名。背後沿邊,縣刊一小牽長腔宕印於其上,首行云:江陰縣提調官,下分注知縣錢文德,縣丞傅學。第二行司吏麋宗文。第三行典史朱貫道。每人皆有花押。末行洪武三年十一月日。縣印向前,不在年月處」①。 據稱,洪武戶帖的原件,今世有存。李詡是明朝常州府江陰縣人。他所記的江陰縣戶帖,與其他地方的戶帖,規制完全一樣。由上可見,明代初年戶帖的內容與格式,主要有以下三項:前面,記載皇上聖旨;中間,寫明戶主姓名、籍貫,全家口數,分為男子成丁、不成丁以及婦女大口、小口,俱記各人姓名、年齡及其與戶主之親屬關係;最後,登錄事產。包括不動產(如房屋、田地)以及動產(如船隻、耕牛)等之種類與數量。「唯不載戶丁等則及田地科則等,此其與賦役黃冊不②參見《明史》卷二八一《循吏傳·陳灌》。 ①李詡:《戒庵老人漫筆》卷一《半印勘合戶帖》。 同之處」①。 戶帖制的推行,對於明代初年的政治、經濟、軍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它從洪武三年起全面實施,迄洪武十四年(1381)編造「賦役黃冊」為止,在十多年間一直是明太祖用以管理戶口、征派賦役的主要根據。不僅為他完成統一大業,鞏固新生政權起到了積極作用,而且是對「均工夫」法的完善和發展,並為實行賦役黃冊制度創造了條件。 然而在另一方面,戶帖制亦有其不足之處。它「不載戶丁等則及田地科則」,勢必容易造成賦役徵調輕重失宜。同時,戶帖上所登記的人口、事產,又都是靜態的,不能及時反映出其動態變化,也沒有涉及到人口與財產如何管理的問題。這些都迫切要求建立一種更為有效的管理機制,一方面使國家的賦役徵收能夠有保障,另一方面又使百姓的賦役負擔能夠平均一些。 編造賦役黃冊眾所周知,全國賦役事務,原由中書省負責管理。洪武十三年(1380) 正月,明太祖以中書省丞相胡惟庸謀叛為由,將其殺死,並宣布永罷丞相制,革除中書省,分權於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暫時解決了皇權與相權的矛盾,集大權於他一人,皇權從此登峰造極。但是,在經濟上仍面臨著許多困難與挑戰。其中,最嚴重的現象之一,就是戶口混亂,漏口、脫戶、隱瞞丁產者數多,從而引起賦役負擔嚴重不均。隱瞞丁產,直接威脅國家賦役征派;賦役不均,則容易導致社會矛盾激化。這兩種現象集中到一點,都不利於皇權的鞏固。因此,非改變不可。 如何改變,這又是一道難題,需要認真思考,細心做好。當時中國已是一個世界大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又都是一家一戶,基本上處於一種分散狀態。如果沒有一種嚴密的組織機構,以及可以具體操作的管理系統,是絕對難以辦到的。為此,必須首先把一家一戶分散的小農戶組織起來,由他們自己管理、監督自己,即賦役由民出民管,公共事務、社會治安,也由居民自己負責維持。明太祖的聰明偉大,就在於他善於審時度勢,抓住時機,敢於進行變革,政治、經濟同時並舉。而且講求策略,每做一件事都有明確的目標和計劃。為了在戶帖的基礎上,更全面準確地掌握全國的戶口與土地,他首先改革地方政權組織,仿前代里甲之制,強化戶口管制。元代基層一級的政權單位為「社」,每社五十家。明太祖廢「社」,編民為里,實行里甲制。通過里甲組織,把本里本甲的賦役管理起來。從改變農村政權組織形式入手,以達到管理經濟的目的。 為了管好賦役,洪武十三年以前,有些地方已經開始「編置小黃冊」,而後各地相互仿效、創新,不斷摸索,加強賦役管理。洪武十四年,明太祖①梁方仲:《〈明史·食貨志〉第一卷箋證》,《北京師院學報》1980年第3期。認為時機成熟,「以賦役不均,命戶部編賦役黃冊」①。並以該年為全國第一次大造之年,以後每十年編造一次。其內容、編造方式、管理程序是這樣的:第一,在鄉村以一百十戶為一里①,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里長。其餘一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十人(戶)。每年役使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負責一里一甲之事。里長、甲首輪流擔任,其先後次序以丁、糧多寡為定。每十年為一周,叫做「排年」。 第二,在城鎮同時實行這種管理體制,只是建制單位名稱不同。鄉村叫「里」,城中稱「坊」,城鄉結合部為「廂」。坊、廂的錢糧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務,由坊長、廂長督責,差役由坊、廂內的居民按丁輪充。 第三,每次編造黃冊時,每里編為一冊。冊的前面繪有一個總圖。鰥寡孤獨不服徭役者,則帶管於一百一十戶之外,列於圖尾,稱為「畸零」。僧人、道士給以度牒(身份證明文書),凡有田者編入民冊,按一般民戶征派賦稅;無田者亦稱為「畸零」。 第四,賦役黃冊每隔十年,由有關衙門重新核實編造,以丁、糧增減而定里長之升降。冊一式四份,一份送戶部,其餘三份分別保存於司(省)、府、縣。送呈戶部的那份,冊面用黃紙,故稱為黃冊②。黃冊於年終進呈,然後轉送南京玄武湖後湖東西二庫收藏。每年命戶科給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戶部主事四人,厘校訛舛。 明中葉以降,各種典章制度多遭到破壞。賦役黃冊也徒具形式,失去實際意義。官府徵收賦稅,編派徭役,往往自行另造一冊,時稱「白冊」①。①《明史》卷一三八《范敏傳》。 ①《明史》卷三《太祖紀三》云: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諭戶部編民百戶為里。婚姻死喪疾病患難,里中富者助財,貧者助力。春秋耕穫,通力合作,以教民睦」。此處百戶為里,似為居民互助合作組織。②關於「黃冊」一詞,明人張萱《疑耀》卷二另有一種說法:「今制,丁口稅糧,十歲一籍其數,曰黃冊。自劉宋時已有之。齊高帝即位,嘗敕虞玩之與傅堅意檢定。詔曰:『黃籍,人之大綱,國之政端』云云,時亦稱人籍。今世多不解黃字之義。余偶閱唐開元制,凡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歲為中,二十有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帖,三年一造戶籍,即今之黃冊也。謂之曰黃,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下冊,第4頁)。 ①以上參見《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五。關於明太祖頒定的賦役黃冊,史料多有記載,俱可資參考。其中,傅維鱗《明書》卷六八《賦役》一文所載,似更為詳細清晰。其文如下:「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十戶,名全圖。其不能十戶,或四五戶,若六七戶,名半圖。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各編一冊,冊首為總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繫於百十戶之外,著之圖尾,曰畸零帶管。冊成,上戶部,而省、府、州若縣各存其一以侍會。皆十戶。有司將定式給坊、廂、里長,令人戶諸丁口、田塘、山地、畜產,悉各以其實自占,上之州、縣。州、縣官吏查比先年冊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產、田塘、山地貿易者,一開除,一新收,過割其稅糧。其排年,坊、里長消乏者,於百十戶遴丁糧近上者補之。有事故絕者,附畸零。」 以里甲為基層單位,編制賦役黃冊,這是明代賦役管理的一項重要變革。以里中富裕者(丁、糧多者)輪充里長;以老人勸督里中居民,「導民善,平鄉里爭訟」,這是明代賦役管理的另一個特點。如前所述,明代對戶等的劃分,俱以職業為標準,「畢以其業著籍」,為其戶籍制度的根本特徵,但它卻是沿用元代舊制,非明代之創舉。人戶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凡漏口、脫戶,必須向官府自首,目的是防止人民逃避賦役。 明代的役法,實行配戶當差制,即由朝廷僉撥一定數量的人戶去充當某類特定的差役,時稱「戶役」。最主要而又最重的戶役,有民戶、軍戶、匠戶、灶戶四種。役戶各有籍,「列其人戶丁數於內,以便差派。民戶籍、灶戶籍隸戶部,軍戶籍隸兵部,匠戶籍隸工部。全部各類役戶在五十種以上。充當戶役的則是全國的編戶齊民。上述四類役戶中,軍戶戶役、灶戶戶役最重」②。軍戶、灶戶,都是世代永充,不得更改。匠戶也是如此。賦役黃冊,側重於戶口管理,強調人戶統計與控制。洪武十四年第一次大造黃冊時,南直隸應天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廣東、廣西、四川、湖廣、江西、福建等十二省(布政司),編入賦役黃冊的戶口數,共計為一千零六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二戶、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五百零五口。 以里、坊、廂為編審賦役的基層單位,以及里長、坊長、廂長職能的確立,是明代賦役管理體制日為完善的表現,也是當時地方基層政權暫趨成熟的反映。賦役黃冊編定以後,戶籍不得隨意改動,從農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戶都處於封建朝廷的嚴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動,外出(百里之外)時必須持有官府發給的「路引」(通行證)。其組織系統之完備,層層管制之嚴厲,實超越於前代。 可是,在封建剝削制度下,這種層層控制的高壓政策,事實上很難維持下去。更不可能杜絕人戶逃亡、移徙,隱瞞人戶的現象更是有增無減。終於迫使封建皇朝不得不認真對付這部分群眾。 ②王毓銓:《明朝人論明朝戶口》,《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89年第13、14期。 第二節 撫輯各色人戶 《明史》稱:「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飢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僑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①在封建社會,「逃戶」與「流民」的出現,往往有著非常複雜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以及歷史、地理因素,但從根本上說,則是為封建地主階級及其國家的剝削壓迫本質所決定的。附籍,卻有些不同。應該說,它是社會發展過程中人口流動的一種正常現象。至於朝廷所實施的「移民」,原因更複雜,這個問題將在下面專門敘述。這裡先介紹朝廷對待逃戶、流民、附籍等各色人戶的政策。 關於逃戶與流民逃戶和流民的產生,除了「避徭役」、「年飢或避兵」之外,躲避賦稅也是一個主要原因。還有其他一些因素。這兩種情況,歷代皆然。就明朝而言,從明建國開始,迄明朝滅亡為止,逃戶與流民從未間斷。從發展階段來看,大約可以宣德朝為界始,宣德以前,由於國力相對強大,社會比較穩定,逃戶和流民問題尚不十分突出,規模小,對封建國家的直接威脅還不嚴重。從宣德後期開始,從南到北,人民逃亡的現象已經變得相當嚴重。為了明白起見,先將《明實錄》所記洪武二十四年(1391)至正統十二年(1447)五十多年間,逃戶與流民的一些資料,表列於下:時間地區人數與去向逃亡原因資料出處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山西繁峙縣逃民300餘戶,「累歲招撫不還」。 迫於苛政。《明太祖實錄》卷208。 建文四年八月丁丑南直隸淮安、北平、永平、河間諸郡流移復業者71300餘戶。 「避兵流移」。 《明太宗實錄》卷11。 永樂元年正月庚辰北平布政司流民復業者130600餘戶。 《明太宗實錄》卷16。 (續表) ①《明史》卷七七《食貨一》。 時間地區人數與去向逃亡原因資料出處永樂元年閏十一月了未河南開封諸府復業之民302230戶,計男女1985560人。未復業者32050餘戶,男女146020餘人。 因賦稅繁重「不得已而去」。 《明太宗實錄》卷25。 永樂五年八月壬辰廣東揭陽諸縣民多流徙者,近招撫復業1000餘戶。 「此皆逃避差役之人」。 《明太宗實錄》卷70。 永樂八年七月戊子山東莒州等縣復業之民13400戶。《明太宗實錄》卷106。 永樂十六年二月癸巳湖廣隨州等地各處逃來之民5O0餘戶。 「厄於饑寒」。《明太宗實錄》券197。 永樂二十年十月戊子山東高密縣復業逃民700餘戶。「科差煩擾,衣食不給」。 《明太宗實錄》卷252。 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浙江海寧等縣民逃徙復業者9100餘戶。 「科斂無度所致」。 《明宣宗實錄》卷12。 宣德三年閏四月甲辰河南南陽諸縣由山西流入之饑民不下10餘萬人。 「民飢流移」。《明宣宗實錄》卷42。 宣德五年十一月甲寅河南開封等府逃民復業者115600餘戶。 徭役所致。《明宣宗實錄》卷72。 宣德十年六月丁未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復業者50000餘戶。 「追累年負欠稅糧,民不聊生」。 《明英宗實錄》卷6。 正統二年三月戊午陝西漢中逃民四、五萬人。「比因徭役頻繁,饑寒《明英宗實迫切,遂致轉徙」。錄》卷28。 (續表) 時間地區人數與去向逃亡原因資料出處正統二年四月戊寅河南歸德諸處逃民540餘戶。「賦稅浩繁,家道貧窘」。 《明英宗實錄》卷29。 正統五年正月辛亥真定、太原各州縣招撫逃民復業計36640餘戶。 租役煩擾。《明英宗實錄》卷63。 正統五年正月甲子山西、河南等處流民34230戶。「貧民睏乏,迫於科關,遂致逃移」。 《明英宗實錄》卷63。 正統五年十二月甲午山西招回復業流民計11533戶。 「歲荒艱窘,流移各處」。 《明英宗實錄》卷74。 正統十年五月庚子鳳陽宿州自山東、山西諸處逃入之民動以萬計,已招撫男女4100餘人,計780餘戶。 差徭所致。《明英宗實錄》129。 正統十二年三月戊子河南鄧州自山東、山西逃入流民350餘戶。 「徭役繁重,逃移至此」。 《明英宗實錄》卷151。 正統十二年四月戊申山東青州諸城縣民先逃移者10300餘戶,繼又逃者2500餘家。 「地瘠民貧,差役繁重,頻年荒歉」。 《明英宗實錄》卷152。 正統十二年五月壬子河南自各處逃入流民將及20萬,尚有行勘未盡之數。 累因旱傷,輾轉流移。 《明英宗實錄》卷154。 正統十二年六月丁卯山東兗州府沂州饑民逃移者5500餘戶。「累歲旱澇,民飢逃移」。 《明英宗實錄》卷155。 表中所列的數字,雖然只是一小部分,但從中不難看出:在此五十多年間,從南到北,從東到西,都已出現大批逃戶和流民。如果每戶按五口計算,人數多達440餘萬(包括復業與尚未復業)。在如此眾多的「輾轉流移」的農民中,不排除有些在元末戰爭中已經棄家逃出,但大部分都是明皇朝建立以後,由於經濟剝削和「靖難」戰爭等原因而造成的。無論是還鄉復業者,還是累招不還者,概不例外。洪熙元年(1425)十二月,浙江海寧縣的奏言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民逃徙復業者九千一百餘戶,所欠夏稅絲綿四萬餘斤,糧三萬餘石,乞恩優免。上謂尚書夏原吉曰:一縣幾何民,而逃者九千餘戶。此必官不得人,科斂無度所致」①。宣德時,宣宗又說:「人情皆欲安居,誰肯棄業他徙。只緣有司不善撫恤,橫徵暴斂,致其如此。」②他還①《明宣宗實錄》卷十二,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條。 ②《明宣宗實錄》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條。 說:「天下人民,國初俱入版籍,給以戶帖,父子相承,徭稅已定。近年各處間有災傷,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撫恤,多致流徙。」③正統時,英宗說:「朕自即位以來,屢詔輕徭役,蠲逋負,慎簡官僚,善加撫字。今歲未為荒歉,而民流移如此。蓋由府、州、縣官尸位素餐,苟且度日。稍有科差,則放富差貧。徵收稅糧,則橫加科斂。或徇勢要所囑,督追私債,甚於公賦。或為豪猾所餌,通同侵漁,無所不至。以致小民不能存活,棄家業,攜老幼,流移境外」④,「遷徙不常」⑤。 逃戶與流民大量湧現的後果是,「田地荒蕪,廬舍蕩然」,經濟蕭條。 例如:蘇州府太倉城,洪武二十四年編造賦役黃冊時,原有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戶。至宣德七年(1432),只餘下十里、七百三十八戶。四十一年間,戶口逃亡十分之九①。經濟最發達的蘇州府尚且如此,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人戶逃絕,田多荒蕪,勢必「逋負稅糧,遺累鄉里」,「公私耗竭」,皇權的經濟基礎也受到猛烈衝擊。為此,必須有相應的政策予以調整。 逃戶明初洪武、永樂二朝,對選戶的政策一般說來是恩威並重,區別情況,分別對待。有暴力強制,又有寬恤之舉。洪武二十三年(1390),明太祖命國子監生會同各地府、州、縣官員,審查逃戶,派人押回原籍復業,免其徭役一年。而對於老弱不能還鄉以及不願還鄉者,則令所在著籍,授田輸賦②。洪武二十四年(1391),山西繁峙縣奏言:「逃民三百餘戶,累歲招撫不還,乞令衛所追捕。」明太祖不同意,諭戶部官曰:民窘於衣食,或迫於苛政,因此而逃,宜聽其隨地占籍,令有司加以善撫③。永樂七年(1409),山西安邑縣奏曰:逃民田土荒蕪,而稅糧尚征,里甲賠納。明成祖立即指示戶部尚書夏原吉,說:百姓必耕以給租稅,既棄業逃徙,則租稅無出。若令里甲賠納,必致破產。破產不足,必有逃徙。於是租稅愈不足。應馬上發文,凡有此種情形者,一律停止徵收租稅④。永樂十九年(1421),令原籍有司核審逃戶。永樂二十年,山東高密縣奏言:「逃民七百餘戶,已還鄉復業。其歷年所欠糧料,上司一再遣官催征,請予寬免。」明成祖即諭戶部官,宜申令有司:「自今逃民復業者,歷年所欠糧料等物,悉與蠲免。」①永樂帝勇於開拓進取,他在位二十二年為中華民族的發展壯大作出了重③《明宣宗實錄》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條。 ④《明英宗實錄》卷一二七,正統十年三月辛丑條。 ⑤《明英宗實錄》卷一二一,正統九年九月己酉條。 ①周忱:《與行在戶部諸公書》,《明經世文編》卷二二。 ②參見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逃戶》;《明史》卷七七《食貨一·戶口》。③《明太祖實錄》卷二○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條。 ④參見《明會要》卷五○《民政一·逃戶》。 ①《明太宗實錄》卷一二四,永樂二十年十月戊子條。 要貢獻。但他畢竟是一位封建皇帝,有功勞,亦有過錯。他在位期間實施了一系列的大動作,有的值得歌頌,有的難免有副作用。當時最為轟動的有三件:遷都北京、出兵安南、派鄭和下西洋。這三件事都有得有失,既為大明帝國樹起了威武強盛的形象,又使國家財力消耗太大,增加了百姓的賦役負擔。於是從宣德朝開始,人戶逃亡的現象很快蔓延開來。宣德帝為了制止這種現象、鞏固皇權的經濟基礎,宣德五年(1430),一方面,選派一批廉能官往治財源所系或名都大邑等繁劇難治之地:以況鍾為蘇州知府、趙豫為松江知府、莫愚為常州知府、馬儀為杭州知府、陳本深為吉安知府、羅以禮為西安知府、邵旻為武昌知府、陳鼎為建昌知府、何文淵為溫州知府。又擇才堪重任之臣周忱為工部侍郎,巡撫財賦重地江南,督責稅糧,整理賦役,均平官民田科則;另一方面,還是實行寬恤政策。他說:「人情皆欲安居,誰肯棄業他徙?..比聞漳州強賊,皆是逃民,罪雖可誅,情亦可憫。推原其始,責在有司,其即榜示各處,務從寬恤,若有擾害,致其逃亡者,罪不貸。」②正統元年(1436)六月,為了摸清各地逃戶的情況,命山西、河南、山東、湖廣、陝西、南北直隸、保定等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灶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若系軍籍則開某衛軍役及有無缺伍,送各處巡撫並清軍御史處,督令復業。其已成家業願入冊者,給與戶由執照,仍令照數納糧。若本戶原有了多稅糧十石以上者,今止存一二丁者,認種地五十畝。原籍有人辦糧者,每人認種地四十畝,俱照輕則民田例,每畝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軍匠籍者,仍作軍匠附籍,該衛缺人,則發遣一丁補役。該輪班匠,則發遣一丁當匠。原籍民灶籍,灶戶免鹽課,量加稅糧。如仍不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輾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俱發甘肅衛所充軍①。 正統八年(1443),令逃軍、逃匠、逃犯人等,自首者免罪。 正統十四年(1449)「土木之變」,明軍慘敗,國力大衰,社會開始動盪不安,逃戶現象加劇,一些大臣對此深為憂慮。景泰五年(1454),鎮守福建兵部尚書孫原貞上言:臣昔官河南,嘗稽核逃民簿籍,凡二十餘萬戶。此輩悉轉徙南陽、唐、鄧、樊間,群聚謀生,安保其不為盜?宜及今年豐,遣近臣循行,督有司籍為編戶,給田業,課農桑,立社學、鄉約,使敦本務業。生計既定,徐議賦役,可無他日患矣②。 成化四年(1468)三月,巡撫陝西右都御史陳價奏曰:「平涼、延安、慶陽等府所屬人戶,為因年荒賊擾,逃移外郡十有七八。所遺田土、糧草、②《明宣宗實錄》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條。 ①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逃戶》。此處文字據李洵《明史食貨志校注》第6頁,中華書局1982年版。 ②《明英宗實錄》卷二四七,景泰五年十一月辛酉條。 鈔、絹,俱責現存人戶代納。存者被累,亦欲思逃;逃者惟慮追賠,不願復業。臣愚,欲將逃於河南、山西、湖廣、四川地方者,或行文彼處官司差人送回,或令回文原籍府縣發人起取。無分彼此,悉與口糧。其代逃戶賠納者,悉與蠲除。凡公私逋負,一皆停免。庶逃者樂於復業,而存者不致思逃。」奏疏呈上,下戶部商議,以為「逃民近而知所向者,宜如擬起取;遠而無定在者,宜行該巡撫官勘實遣回。於糧差實免二年,於賠納則量蠲其半」。詔從之①。 弘治十二年(1499)二月,巡撫湖廣都御史閻仲宇奏:「本鎮地方,多流民嘯聚。請下各州縣審核,有系逃軍、逃匠、逃囚者,各遞解原籍處理。其不系逋逃,願自還鄉者,撫遣以歸。如住久置有產業,不願回還者,照例收附里籍,三年之後,隨墾田多少,從輕納糧當差。若軍匠冒稱民籍者,從原籍官司查取改正。」詔從其議②。 由此可見,明朝廷對逃戶的政策不外數條:動用武力強迫還鄉復業;老弱不能歸或已在外地成家立業等原因而不願歸者,准予所在附籍;適當減免賦役;原來的戶籍不得改變。中心是為了使所有的民戶都必須有戶籍,人人都在戶口管制之列,而且不得改變原來的戶籍類別,以保證社會治安和應徵丁糧數目。 明代的「逃戶」,就其政治、經濟地位而論,除了以貧民為主體外,還有一種類型,那就是有錢有勢的富戶。富戶之逃,起於明太祖仿效漢代徙富民實關中之制,又懲元末豪強欺侮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嘗命戶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應天十八府州富民萬四千三百餘戶,以次召見,徙其家以實京師,謂之富戶。成祖時,複選應天、浙江富民三千戶,充北京宛(平)、大(興)二縣廂長,附籍京師,仍應本籍徭役。供給日久,貧乏逃竄,輒選其本籍殷實戶僉補①。 宣德以後,隨著法制鬆懈和貧民逃亡日趨嚴重,那些當初被遷徙南京、鳳陽、北京的富戶,也由於長期困累於徭役,紛紛開始逃竄。於是朝廷在宣德年間又出台了對付富戶逃亡的政策,總的精神比對貧民逃戶嚴厲得多。宣德三年(1428)定製:凡富戶逃亡,一律發邊境地區充軍,官司、鄰里隱匿者,俱坐罪。宣德六年又令:富戶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處者,正犯發口外充軍。 至成化時稍作變動,令順天府查勘在逃富戶,應清勾者,造冊送部,發①《明憲宗實錄》卷五二,成化四年三月庚辰條。 ②《明孝宗實錄》卷一四七,弘治十二年二月癸丑條。 ①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富戶》;《明史》卷七七《食貨一·戶口》。關於明太祖移徙富戶實京師及其戶數,《明太祖實錄》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條云:明太祖諭工部臣曰:「昔漢高祖徙天下豪富於關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師天下根本,乃知事有當然,不得不爾。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師。卿其令有司,驗丁產殷富者,分遣其來。於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戶。」各該司、府、州縣,拘解補役。 迄弘治朝始為放寬,改為罰銀助役。弘治五年(1492)令:順天府在逃富戶,各省不必起解,每戶每年征銀三兩,轉發宛平、大興二縣幫貼見在廂長當差。嘉靖時,又進一步放鬆,減為征銀二兩,以充邊餉。嘉靖二十九年(1550)題准:將原收富戶銀兩,歷支四百兩,給宛平、大興二縣廂長代役。仍行文原籍查各富戶果系逃亡,節年累徭戶幫僉者,自本年為始,每名減銀一兩,止征二兩解部②。 流民「流民」與「逃戶」(富戶除外),有時很難分別開,按照《明史·食貨志》所下定義,只是起因有所不同而已,「逃戶」主要是為了逃避徭役,而「流民」則主要是由於饑荒和兵火所致。明清之際王夫之說:「流民,不知何時而始有,自宋以上無聞。大抵自元政不綱,富者驕而貧者頑惰,有司莫之問。未流之先,不為存恤;既流之後,不為安集,相沿至於成化而始劇。初為流民,既為流寇,遂延綿而不可弭」①。流民,「自宋以上無聞」一說,恐有些失實。在封建社會,哪朝哪代沒有流民。而元代末年以來,流民成批湧現則屬無疑。明朝從宣德開始日趨嚴重,至成化時規模空前,矛盾激化,並主要集中於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湖廣諸省。 據《明憲宗實錄》卷十九,成化元年(1465)七月辛未條記載,當時僅南陽及荊、襄一帶,就有流民十餘萬人。同書卷六一,成化四年十二月丁酉條稱:於時荊、襄、安、沔之間,「流民不下百萬」。 明初洪武、永樂二朝,對待流民的政策,與對待逃戶大體相當,主要是以招撫為主,減輕賦役,令其還鄉復業。洪武初年,韓政鎮守河北,由於實行招撫政策,流民復業者甚眾②。永樂四年(1406)九月,朝廷對蘇、松、常、杭、嘉、湖六府流民加以救濟,還鄉復業者達十二萬餘戶。永樂六年四月,明成祖下詔:凡流民歸里復業者,三年免予賦役。宣德以後也基本上如此。宣德三年(1428)七月,工部郎中李新自河南回京,奏曰:「山西饑民流徙南陽諸郡,不下十餘萬。官司遣人捕逐,民愈窮困,死亡日多。」宣德帝遣官撫輯,發倉糧賑濟。正統時,除繼續使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救助之外,又從組織上採取了一些具體措施。正統四年(1439),英宗令流民勘籍編里互保,由所在甲長嚴加管束,並設撫民佐貳官。凡歸本籍務業者,官給耕牛、種籽、口糧。又從河南、山西巡撫于謙之請,對流民復業者免徵稅糧。正統六年(1441),山東、陝西二省流民二十餘萬人流入河南,于謙發粟救濟,同時令官安撫,授田給牛耕種,流民得以安居務業①。景泰初年,對河南、山西等處流民還鄉復業者,有的計口給糧,有的免除賦役五年。 ②以上參見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富戶》。 ①王夫之:《惡夢》。轉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下冊),第388頁。②《明史》卷一三○《韓政傳》。 ①參見《明史》卷一七○《于謙傳》。 至成化朝,由於土地兼併加劇,加之災傷頻仍,河南、陝西、湖廣、四川等省,流民蜂擁而起,且集中屯聚荊襄地區,發動武裝起義,成為明朝歷史上流民潮最為高漲的時期。封建國家對流民的政策,也從此發生了明顯變化,一方面以軍事鎮壓為主,另一方面令添設專官撫治,從組織上行政上加以控制。 是時,從各處流入湖廣荊、襄山區的流民,多達百萬人。成化元年(1465)三月,劉通號「劉千斤」,集眾數萬起義,署將軍、元帥等職,稱「漢王」,建元德勝,進軍於襄、鄧之間。次年閏三月,朝廷派大軍鎮壓,劉通被俘遇害。成化六年十一月,其黨李鬍子等人冒死起義,稱「大平王」,設立總兵、先鋒等職。朝廷前後調兵二十五萬,分八路進行血腥圍剿。與此同時,為了整治荊襄山區流民,朝廷不斷加強地方統治力量,於湖廣境內增設府、州、縣,在湖廣周邊地區設專官進行撫輯。成化元年,添設陝西按察副使一員,於漢中撫治流民。又專門為此增置府、縣,建立鄖陽府,設上津等縣,從事統治。成化十七年(1481),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員,在重(慶)、夔(州)、保、順四府,撫治流民。弘治八年(1495),添設河南布政司參議一員,於南陽縣撫輯流民。自是,一時席捲湖廣等地的明代流民大潮,次第平息,有的就地附籍,有的被迫還鄉復業。 明朝統治者採取上述種種措施,其目的都是為了把人民緊緊控制在國家手裡,維護戶籍制度,防止人戶流徙、動搖賦役根基,以保證「皇統萬世不易」。 隨著流民大潮的結束,從正德年開始,朝廷對各地流民又逐漸恢復以經濟扶持的做法,進行優恤安撫。正德十三年(1518)正月,給京師流民發放米糧,每人三斗。次年五月,詔山東、山西、陝西、河南、湖廣流民歸業務本者,官給糧食、廬舍、耕牛和種籽,五年免納租稅。嘉靖二十四年(1545)二月,詔流民還鄉復業者給耕牛、種籽,開墾閒田者十年免租。隆慶元年(1567)七月,招山東、河南被災流民復業,免租五年。萬曆四年(1576),刑科給事中郭四維言:山東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數十社者。皆因災眚頻仍,催科無序。數年之逋,取盈一時,小民安所措足。乞諭有司,務酌緩急,加意招徠,有不稱者,治以撫按法。萬曆帝以為然。 關於「附籍」與鰥寡孤獨「附籍」,簡單說就是原先外來的人戶,附入後來所在地的戶籍,成為當地正式的編戶民。其由來原因很多。主要有二:大量的是原來的「逃戶」與「流民」,其次為文武官吏及其家屬。前者,緣於封建剝削制度;後者,是出於維持國家機器運轉,加強統治力量。 附籍封建皇朝為了控制戶口和土地,嚴禁百姓流移,變亂戶籍。然而,殘酷的政治經濟壓迫,又不斷製造出一批又一批的逃戶與流民,無論統治者採取什麼手段,都不可能使他們一一回到原籍,終歸有一部分人在他鄉異土生存下去,傳宗接代。另外,由於明代實行官員迴避制度,不得在原籍從政,必須異地對調,一些文武官死於外鄉,而其家屬不能回到原籍,不得不就地入籍。對這些人如何處置、管理,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因為它涉及到生產發展、社會秩序,以及對待官僚家屬等一系列複雜問題。在這方面,明皇朝的政策主要是區別戶等,寬嚴相濟。具體有:第一,對非世襲的民戶,許予隨地附籍。例如,正統初年山西參政王來疏言:流民所在成家,及招還故土,每以失產復逃去。乞請隨在附籍為便。上從其請①。 第二,對世襲的永充戶,不許隨地附籍。例如,景泰三年(1452),令民籍者收附;而軍、匠、灶役戶,冒充民籍者,發還。這條規定,到了嘉靖年間有所鬆動。嘉靖六年(1527),詔巡城御史,嚴督該兵馬司官查勘京師附住軍、民人等,其年久置立產業者,令附籍宛平、大興二縣,一體當差,仍暫免三年,以示存恤。嘉靖四十四年(1565)九月,又令編南畿流民戶入籍。 第三,對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屬,按其離原籍道里遠近酌情處置。正統十三年(1448)令,凡離本籍千里者,准予收附;不及千里者,發還本籍。景泰中,令文職改調事故(事故,指或被處死,或病死,或受處分等)等項官員遺下家子弟,如有畏避原籍軍、匠、灶役,朦朧報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發原籍官司收管,聽繼②。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附籍問題最根本的一點,就是堅持人戶「畢以其業著籍」,不得變亂,凡世代永充的軍、匠、灶戶,更不得改變。總而言之,凡人戶都必須編入戶籍,納入朝廷的管理範圍,不得脫戶。若離開原籍,應隨地附籍。否則,就要受到懲罰。《明律》第四《戶律一》明文規定:「凡一戶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杖八十,附籍當差」。 鰥寡孤獨如果說,一些「附籍」者流落異鄉的處境有時令人為之可嘆的話,那末,許多鰥寡孤獨者的命運,更使人感到憐憫。這些人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往往不為人注意,成為被遺忘的角落。當然,他們中間也有所不同,有的有田產無勞力;有的兩者皆無,是社會的負擔,國家的包袱。但無論哪一種情況,這個群體畢竟是人戶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養其年,送其老。也正因如此,歷代對他們都採取優恤政策。明代亦不例外。 明建國之初,雖然民力財力俱困,百廢待舉,明太祖也沒有忘記他們。 洪武元年(1368)七月,下詔救濟中原貧民。八月,又詔對鰥寡孤獨者時加存恤。同時著手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於洪武五年(1372)五月在全國各郡縣置立養老院(養濟院),收養無業貧民,每人每月給米三斗、薪材三十斤,①參見《明史》卷一七二《王來傳》。 ②以上參見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附籍人戶》。 冬夏各給布一匹,小孩發給大人三分之一的口糧。又設漏澤園,收埋貧民,在府州縣立義冢。對高年者,實行養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賜爵。洪武八年(1375)正月,明太祖命給窮民無告者房舍、衣食。爾後,多次下令給鈔和口糧。洪武十四年(1381),編制「賦役黃冊」時,儘管他們不能服徭役,也沒有拋棄他們,將其編入里甲組織之中,列於圖尾,名為「畸零」,視其為整個國家戶口的有機組成部分①。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詔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每年給米六石。建文元年(1399)令每年給米三石,由親戚收養;篤廢殘疾者收入養老院,按例支取衣、糧。宣德元年(1426)十一月,命順天府尹加意恤貧,一概收入養老院。天順元年(1457),令收養貧民,在大興、宛平二縣各設養老院一所,日給二餐。成化以後,由於流移日多,經濟困難,救濟工作的重點主要放在京師地區。但救濟物多為董事者據為私物。成化十六年(1481),戶部進言:大興、宛平二縣,歲廩孤老七千四百九十餘人,歲贍糧二萬六千九百餘石,布如人數。近有司疏於稽察,董其事者日肆侵牟,無告之民不沾實惠,宜令府尹勤於巡視,使惠澤下流,毋負朝廷恫瘝至意。帝准其請,詔天下有司殫心存恤。所在巡按御史廉其怠者,奏聞治罪。 朝廷優恤鰥寡孤獨,目的在於通過宣揚皇帝的「仁慈」與「德意」,防止他們擾害社會秩序,鞏固現存制度。到了明代後期,由於政治日益腐敗、國家財政危機,鰥寡孤獨者的處境,也終於越來越「困窮可憫」。 ①有一種觀點認為:鰥寡孤獨者,「一般不計算在總戶數之內」。 第三節 調整人口布局 明初的移民墾荒 調整人口布局,在明初是通過移民墾荒運動而實現的。這次移民墾荒運動的出現,有著深刻的政治、經濟背景。又反過來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重大的政治作用。而影響最深遠的,是由此基本奠定了中國近代人口分布的格局,為南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協調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明代調整人口布局,最初是從明太祖朱元璋開始的。朱元璋之所以要實施這個大動作,組織大規模的移民運動,歸根結底是為了加快人口增長,恢復社會經濟,鞏固皇權統治。 明皇朝,是在元末群雄割據中建立起來的。 元朝末年,政治敗壞,經濟衰退,民不聊生。元順帝至正十一年(1351),全國反元大起義爆發,一時間,群雄並起,擁兵據地,稱王稱帝,爭奪天下,干戈不息。在他們當中,除去明太祖朱元璋的南京政權(亦稱「西吳」政權),尚有兵力最強大、割據江西與湖廣等地的「大漢國」陳友諒;經濟實力最強,立都蘇州的「大周國」張士誠(又稱「東吳」政權)。他們是朱元璋的主要勁敵。此外,還有稱雄浙東海上的武裝集團方國珍、建國四川重慶的「夏」政權明玉珍等。群雄割據局面的出現,很快演變成為一場群雄之間與群雄和元皇朝之間複雜、激烈、持久的戰爭。這場戰爭,從至正八年(1348)方國珍起兵海上開始,迄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在南京稱帝建國為止,歷時整整二十年。朱元璋即位以後,為了完成統一大業,又與元朝殘存勢力進行了二十多年的南征北戰。前後總計近五十年。在這場戰爭中,朱元璋是唯一的勝利者。他用戰爭的手段,打敗了敵人,建立了政權。但是明朝政權的建立,並不意味著他已經取得了最後的勝利,可以高枕無憂,在他面前仍然擺著重重困難。其中,最使他感到頭痛的問題是,由於連年戰爭造成許多地方居民死亡,人口減少,田園荒蕪,社會經濟嚴重破壞。同時,也使全國各地人口分布的不平衡性進一步加劇。 史稱:「自兵興以來,民無寧居,連年饑饉,田地荒蕪」①。耕桑之地變為草莽,道路榛塞,「人煙斷絕」①,所在蕭條。江、淮之間,不少地方是「百里無幾家,但見風塵起」。黃河以北廣大地區,情景更加可憐。如眾所知,北方本為元朝統治的心腹之區,飽受賦役剝削由來已久。明朝建立以後,朱元璋為了統一中國,又把主戰場由南方移到北方,於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命徐達統帥二十萬大軍北伐中原,入山東、轉河南,從此戰①《明太祖實錄》卷十二。 ①《明太祖實錄》卷三三。 火不息、硝煙瀰漫,「地多荒蕪,遺骸遍野」②。其間,受禍最烈的是久罹兵革的山東、河南兩省。山東、河南,原為北方的兩個大省,人口眾多。元末以來,因為人民大量逃亡,竟然成為「多是無人之地」。洪武元年七月,明太祖對新任命的北方守令說:新附之邦,民生凋瘵,若不加以安養,必將再次流離失所。同年十二月,命宋冕為河南開封知府,諭之曰:今喪亂之後,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謂田野辟,戶口增,此正為中原今日之急務③。當地的守土官也多次上書朝廷,說:北方郡縣近城之地多荒蕪,宜召鄉民無田者往辟④。洪武三年(1370)三月,鄭州知府蘇琦上言時政,曰:「自辛卯(至正二十三年)河南起兵,天下騷然。兼以無政衰微,將帥凌暴,十年之間,耕桑之地變為草莽。」⑤繼而,戶部郎中劉九皋疏言:河北諸郡,自兵後田多荒蕪,居民鮮少⑥。從這些言論可以看出,北方地區所受的破壞最為嚴重,特別是山東、河南、河北等地。於是,各地之間也就形成了一種十分鮮明、相互對比強烈的反差現象;北方不少地方,「多是無人之地」,地多人少,時稱「寬鄉」;南方和北方某些地區,卻是「地狹人稠」,地少人多,時稱「狹鄉」。 如何改變這種局面,自然而然也就成為明太祖必須解答的一道大難題。 明太祖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移民墾荒和軍隊屯田,向著變「田多荒蕪,居民鮮少」為「田野辟,戶口增」的目標前進。這場移民墾荒運動,雖然是沿襲前代舊制,但其規模之大,延續時間之久,參與的人數之多,則為前代所罕有。元朝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朱元璋在命大將軍徐達揮師北伐中原的同時,下令遷徙蘇州府富民充實濠州(今安徽鳳陽),明初移民運動,由此拉開序幕。其後,不斷完善,全面推廣,深入發展。 洪武三年(1370)五月,在河南設立司農司,議計民授田,負責移民墾荒事宜。六月,以蘇、松、嘉、湖、杭五府地狹民稠,而皇明發祥地臨濠地多閒棄,遷五府無田貧民四千餘戶往耕①。 洪武四年(1371)三月,移山後之民一萬七千戶到北平耕種。六月,復徙山後民三萬五千八百戶、十九萬七千二百人入籍北平各處衛所和州縣。不久,移徙沙漠故元遺民三萬二千八百六十戶到北平開荒種田,分別落戶於大興、宛平、良鄉、固安、通州、三河、武清、薊州、昌平、順義等地②。洪武九年(1376)十一月,移山西及北直隸真定等處民無產業者,往鳳②《明太祖實錄》卷五五。 ③《明太祖實錄》卷三七。 ④《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⑤《明太祖實錄》卷五○。 ⑥《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三。 ①《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②《明太祖實錄》卷六六。 陽墾田。 洪武十五年(1382)九月,遷廣東番禺、東莞、增城諸縣元將何真所部降民二萬四千四百餘人到泗州屯墾①。 洪武二十年(1387)十月,命湖廣常德、辰州民有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耕雲南②。 洪武二十一年(1388)八月,移山西澤、潞二州貧民往河南就耕。 洪武二十二年(1389)四月,遷蘇、松、杭、嘉、湖、溫、台諸府民無田者,到滁、和二州等地開荒。九月,召募山西地狹民稠府州縣之民,赴北平、山東、河南土曠人稀之地耕作。 洪武二十四年(1391)七月,命戶部籍浙江等省、應天諸府富民一萬四千三百餘戶,悉徙其家,以實京師(南京)。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二月,移山東登、萊諸府民貧無產者五千六百三十五戶,赴本省東昌等處編籍耕種。 上列至正二十七年十月至洪武二十五年二月的十幾次移民中,有戶口數據可考者七次,如按每戶五口推算,合計約五十九萬零三百七十五人。「太祖時徙民最多」。明太祖以後,移民墾荒運動繼續進行。 建文四年(1402)九月,徙山西民無田者到北平種田,五年內不徵稅糧。永樂元年(1403)八月,「靖難」之役結束以後,明成祖發遣流罪以下者墾田北京。又遷蘇州等十府、浙江等九省富民三千餘戶,填實北京。 永樂二年(1404)九月,移山西居民萬戶入北京務農。 永樂十四年(1416)一月,遷徙山東、山西、湖廣無業流民,往保安州開荒,三年免租。 以上所舉只是國初洪武、永樂年間規模較大的移民墾荒事例。至於由江南移入江北地區;江、浙省內各地的移徙;湖廣移居雲、貴、川,以及由內地移入邊區或由邊區移到內地的,更是不計其數。其中,由山西移居北京、河南、山東等地和山東本省東西部之間的移民,次數尤為繁多,不勝枚舉。「朝廷所移民曰移徙」。明初朝廷移民墾荒,至永樂末年基本結束。「自是以後,移徙者鮮矣」。 明代初年,恢復社會生產,調整人口布局,除了移民墾荒之外,另一個重大措施,就是開展軍隊屯田。軍隊屯田,主要集中於東北、西南、西北等廣大邊陲地區,即遼東、薊州、宣府、大同、榆林、寧夏、甘肅、固原、太原等「九邊」地區。正如《明史·食貨志》所說的:洪、永之世,「東起遼左(東),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肅,南盡滇、蜀,極於交阯,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天下衛所州縣軍民皆事墾闢」。這場軍民墾荒大生產,也是一次人口布局大調整,這是由移民和軍隊屯田的區域與方①《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 ②《明太祖實錄》卷一八六。 向所決定的。 移民的原則和路線明初朝廷實行移民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從「狹鄉」移居「寬鄉」,以均衡人口、調節地力,使「地無遺利」,「人無失業,而有恆產」。當時移民的區域和路線,都充分證明這一點。 洪武朝移出居民最多的地區,依次為:山西及山東東部,移出人數為五十萬以上;塞北地區,約移出四十七萬(主要是出於政治、軍事目的考慮);江南蘇、松諸府,約移出二十萬人。 而移入人口最多的,「多是無人之地」的山東西部、河南及北京三地交界處,總計約移入一百萬人。其次,南京、臨濠、泗州各約移入二十餘萬人。洪武時移民的路線:前期,主要是由塞北→華北;江南→臨濠。 中期,廣東→淮南;全國各地→南京。 後期,山西南部→山東南部;河北北部、北京南部、山東東部→山東西部。 到了永樂年,由於發生了「靖難」戰爭、出兵安南、遷都北京,以及鄭和下西洋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國內的政治、經濟、軍事形勢都發生了新的變化。因此,對移民的區域與路線也相應進行了一些調整。是時,移出人口列於首位的地區是南京。一是因為它已變為陪都,不再是全國政治中心。二是人口過多,洪武末年,駐軍除外,尚有三十餘萬人,且多匠戶。其次,為山西與山東東部,總計約移出十餘萬人。原因是「民戶丁多」,且「多無田」。再次,為安南,約移出二萬人,意在安撫。移入居民最多的為北京,總計為三十萬人左右。原因是北京本為人稀地曠之區,同時也是為了建設、充實京師。 總之,除一部分邊民和故元官吏將士之外,都是由人多地少的地區移入人少地多的地區。洪、永二朝的移民人數,有數字可考者為二百萬左右,實際可能有四百萬左右①。再加上大批軍隊開入邊境地區屯田,長期從事生產,有一部分人以致世世代代留在那裡,事實上與移民無異。如此眾多的軍民進行空間大轉移,由「人稠地窄」之區移居「人稀地曠」之地,對於改變人口分布密度無疑起著重要作用。 明代初年移民運動從至正二十七年(1367)開始,迄永樂末年大體結束,前後約六十年。這次移民能夠順利開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應該①近年有人提出,僅洪武二十六年(1393)移入長江流域的人口就達七百萬(見曹樹基:《明代初年長江流域的人口遷移》,《中華文史論叢》第47輯)。 說與當時的戶口制度有密切關係。正是由於有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戶口制度,戶籍管理嚴密,因此朝廷對於各地人口分布情況,各家各戶的職業、人丁事產等,大體有所了解,發動起來就比較容易,對移民區域、方位、人數的確定,才能做到比較符合客觀實際。而移民墾荒的結果,又增加了耕地面積,使大批無田的貧民有田可種,生活從此有所保障,安心在家務農。不僅有利於促進人口增長,恢復農村生產,而且有助於減少逃亡和流移,進一步鞏固戶口制度,更有利戶口管理和賦役征派。 第四節 戶口統計混亂 明代戶口統計的範圍和方法 戶口統計,意義重大。它既是整個戶口制度必不可缺的重要一環,又是維護和健全戶口制度的一種重要手段。只有通過調查、統計,才能及時發現戶口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如,是否有變亂戶籍、漏口、脫戶、逃亡等。也唯有運用統計手段,才能比較準確地掌握各種人口數據,為各項決策提供依據。 嚴格說,戶口統計的內容應是全面、準確的,包括靜態與動態兩方面。 例如,各個行政區域(司、府、州、縣、鄉、都、保等)的戶數和口數;男、女人數及其比例;各個年齡段人數;軍、民、匠、灶等各類役戶的戶數與人數;各個時期(或各朝)戶口數及其升降變動;各種民戶(富戶、貧戶等)的產業(田土、耕牛、房屋等)占有情況;全國每年死亡與出生人口數等等,都屬於戶口統計的範疇。其中,最基本、最起碼的一點,是必須對一代的總戶數與總口數有一個比較完整、精確可靠的統計數字。遺憾的是,就連這一點在明代的戶口統計中也難以做到(其他各代亦然)。以致在幾百年後的今天,人們對有明一代的戶口數還是若明若暗,沒有一個清晰的了解和明確的說法,給明代經濟史,特別是人口史的研究帶來了諸多困難。 明代究竟有多少人口?這是明代戶口統計中的首要問題。目前,史學界對這個問題有種種推測和說法。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種:明代初年約有一億人口;明代萬曆中葉有一億五千萬人口;明代(或明末)人口總數為二億左右。 除去時間差別,透過這三個不同數字,仍然可以發現各家觀點的歧異。 造成這種歧異的原因,有的是由於對歷史文獻資料存在著不同的理解、認識與解釋,但最根本的是因為歷史文獻資料不齊全,尤其是官府統計上的混亂。 對於明代的戶口統計,首先需要明確它的統計範圍。這裡包括區域地理範圍和宗室人口登記範圍。 明皇朝,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大帝國,幅員遼闊,而封疆代有變化。 「明初封略,東起朝鮮,西據吐番,南包安南。北距大磧,東西一萬一千七百五十里,南北一萬零九百四里。自成祖棄大寧,徙東勝,宣宗遷開平於獨石,世宗時復棄哈密、河套,則東起遼海,西至嘉峪,南至瓊、崖、北抵雲、朔,東西萬餘里,南北萬里。其聲教所訖,歲時納贄,而非命吏置籍、侯尉羈屬者,不在此數」①。當時東北、蒙古、西藏、新疆、青海等廣大邊疆地①《明史》卷四○《地理志·序》。 區,都是大明帝國的領土,都與明廷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各個方面保持著極為密切的關係。但在經濟上有一點值得注意,這些地區對明朝廷只是「歲時納贄」而已,其戶口數(包括田土數)始終沒有包括在朝廷的統計範圍之內。也就是說,無論明朝的封疆如何變化,明朝廷戶口統計的地理區域範圍,從明初到明末一直只限於兩京十三省,即京師(北京)、南京、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湖廣、浙江、江西、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所謂「全國」和「天下」,都是這個意思。 另外,明朝宗室的人口也不在官府的戶口統計數之內,而是自成系列,單獨登入皇族的族譜「玉牒」。「天潢日繁」,宗室人口增長迅速,至明朝末年為三十萬人左右。 對於明朝的戶口統計,還有一個重要問題需要認真深入探討,亦即明朝官府統計的人口數,到底是專指服役的男子,還是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統計中的一方面內容。再說,「服役的男子」一詞,亦有含混、籠統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謂黃冊所記的人口是專指服役的男子,這男子含不含十六歲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歲以上免役的男子?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數左右。合與不含對人口總量的影響可謂重大。 第三,根據一般的規律,在人類自身的再生產中,男性與女性的比例約為1∶1左右。如果黃冊所記人口不含女口在內,那麼《明實錄》、《大明會典》、《諸司職掌》諸書所記的人口數,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這是說不通的。因為它們的材料無疑來自司府州縣的匯總,而司府州縣又是來自里甲的匯總。里甲的戶口與賦役黃冊的戶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黃冊的人口數當含男女老小在內。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冊籍所記人口的「口」,並非專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內。這在明朝歷史文獻中亦非無例可證。《明實錄》所記歷年人口數,多數使用「口」字,這個「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內的「人口」。如,《明神宗實錄》卷三七九萬曆三十年十二月條載:「口男婦共五千六百三十五萬五千五十口」。天啟五年、六年兩年使用的也是「人口」,還有用「名口」的。把這個「口男婦」數、「人口」數、「名口」數,與其前後所記的「口」數互相對照一下,其含義完全一樣,都是指男女大小人口總數,不是專指男子,更非專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顯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說,明初已有一億人口,又說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麼,明初人口總數豈不超過二億多。明末又當有多少億。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統計中的一方面內容。再說,「服役的男子」一詞,亦有含混、籠統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謂黃冊所記的人口是專指服役的男子,這男子含不含十六歲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歲以上免役的男子?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數左右。含與不含對人口總量的影響可謂重大。 第三,根據一般的規律,在人類自身的再生產中,男性與女性的比例約為1∶1左右。如果黃冊所記人口不含女口在內,那麼《明實錄》、《大明會典》、《諸司職掌》諸書所記的人口數,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這是說不通的。因為它們的材料無疑來自司府州縣的匯總,而司府州縣又是來自里甲的匯總。里甲的戶口與賦役黃冊的戶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黃冊的人口數當含男女老小在內。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冊籍所記人口的「口」,並非專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內。這在明朝歷史文獻中亦非無例可證。《明實錄》所記歷年人口數,多數使用「口」字,這個「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內的「人口」。如,《明神宗實錄》卷三七九萬曆三十年十二月條載:「口男婦共五千六百三十五萬五千五十口」。天啟五年、六年兩年使用的也是「人口」,還有用「名口」的。把這個「口男婦」數、「人口」數、「名口」數,與其前後所記的「口」數互相對照一下,其含義完全一樣,都是指男女大小人口總數,不是專指男子,更非專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顯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說,明初已有一億人口,又說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麼,明初人口總數豈不超過二億多。明末又當有多少億。 戶口統計混亂不堪下面,再檢討明朝官府戶口統計的混亂現象。 明太祖從一開始就非常重視戶口統計。早在明建國以前,他就為建立戶口統計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建國以後,又不惜人力、物力,直至派遣大軍下鄉,和各級地方官一起,普查人口,核實登記。然後逐級匯總上報朝廷,每年年終由中書省將戶口增減情況報告皇上。洪武十三年(1380),中書省革除以後,這項工作改由戶部負責。洪武十四年編造賦役黃冊以後,戶口登記和管理更加嚴格、細密。由里甲長督責挨家挨戶登錄人丁事產,審核造冊,一式四份,一上戶部,其餘分別保存於布政司、府、縣,以便覆核、比照。戶口統計項目之詳細,要求之嚴格,方法之完備,絕非前代所可比。按理說,明代的戶口統計應是清清楚楚,人口數也應是一目了然。但令人感到不解的,事實偏偏不是這樣。無論是地方司、府、州、縣等基層單位編造的,還是中央有關部門(戶部)進呈皇上的,可以說都是一團混亂。明太祖在世時已經出現不少問題,明太祖以後問題更加嚴重。 為了便於檢討、分析,先將《明實錄》所載歷年人口數摘錄於下(戶數略):洪武十四年(1381)59873305人。 洪武二十四年(1391)56774561人。 建文四年(1402)56301026人。 永樂元年(1403)66598337人。 永樂二年(1404)50950470人。 永樂三年(1405)51688500人。 永樂四年(1406)51524656人。 永樂五年(1407)51878572人。 永樂六年(1408)51502077人。 永樂七年(1409)51694769人。 永樂八年(1410)51795255人。 永樂九年(1411)51446834人。 永樂十年(1412)65377633人。 永樂十一年(1413)50950244人。 永樂十二年(1414)51618209人。 永樂十三年(1415)51524436人。 永樂十四年(1416)51878172人。 永樂十五年(1417)51501867人。 永樂十六年(1418)51694549人。 永樂十七年(1419)51794935人。 永樂十八年(1420)51446434人。 永樂十九年(1421)51794228人。 永樂二十年(1422)52688691人。 永樂二十一年(1423)52763178人。 永樂二十二年(1424)52468153人。 洪熙元年(1425)52083650人。 宣德元年(1426)51960119人。 宣德二年(1427)52070885人。 宣德三年(1428)52144021人。 宣德四年(1429)53184816人。 宣德五年(1430)51365851人。 宣德六年(1431)50565259人。 宣德七年(1432)50667805人。 宣德八年(1433)50628346人。 宣德九年(1434)50627456人。 宣德十年(1435)50627569人。 正統元年(1436)52323998人。 正統二年(1437)51790316人。 正統三年(1438)51841182人。 正統四年(1439)51740390人。 正統五年(1440)51811758人。 正統六年(1441)52056290人。 正統七年(1442)53949951人。 正統八年(1443)52993882人。 正統九年(1444)53655066人。 正統十年(1445)53773934人。 正統十一年(1446)53740321人。 正統十二年(1447)53949787人。 正統十三年(1448)53534498人。 正統十四年(1449)53171070人。 景泰元年(1450)53403954人。 景泰二年(1451)53433830人。 景泰三年(1452)53507730人。 景泰四年(1453)53369460人。 景泰五年(1454)53811196人。 景泰六年(1455)53807470人。 景泰七年(1456)53712925人。 天順元年(1457)54338476人。 天順二年(1458)54205069人。 天順三年(1459)53710308人。 天順四年(1460)53747400人。 天順五年(1461)53748160人。 天順六年(1462)54160634人。 天順七年(1463)56370250人。 天順八年(1464)60499330人。 成化元年(1465)60472540人。 成化二年(1466)60653724人。 成化三年(1467)59929455人。 成化四年(1468)61615850人。 成化五年(1469)61727584人。 成化六年(1470)61819814人。 成化七年(1471)61819945人。 成化八年(1472)61821232人。 成化九年(1473)61823480人。 成化十年(1474)61852810人。 成化十一年(1475)61852891人。 成化十二年(1476)61853281人。 成化十三年(1477)61853581人。 成化十四年(1478)61832198人。 成化十五年(1479)71850132人。 成化十六年(1480)62456993人。 成化十七年(1481)62457997人。 成化十八年(1482)62452677人。 成化十九年(1483)62452860人。 成化二十年(1484)62885829人。 成化二十一年(1485)62885930人。 成化二十二年(1486)65442680人。 成化二十三年(1487)50207134人。 弘治元年(1488)50207934人。 弘治二年(1489)50302769人。 弘治三年(1490)50307843人。 弘治四年(1491)50503356人①。 弘治五年(1492)50506325人。 弘治六年(1493)50539561人。 弘治七年(1494)50614196人。 弘治八年(1495)50678953人。 弘治九年(1496)50727539人。 弘治十年(1497)50765186人。 弘治十一年(1498)50855375人。 弘治十二年(1499)50827568人。 弘治十三年(1500)50858937人。 弘治十四年(1501)50895236人。 弘治十五年(1502)50908672人①。 弘治十六年(1503)50981289人。 弘治十七年(1504)60155835人。 弘治十八年(1505)59919822人。 正德元年(1506)46802050人。 正德二年(1507)55906806人。 正德三年(1508)59425208人。 正德四年(1509)59514145人。 正德五年(1510)59499759人。 正德六年(1511)60446135人。 正德七年(1512)60590309人。 正德八年(1513)63284203人。 正德九年(1514)62123324人。 ①《大明會典》記為53281158人。 ①《後湖志》卷二《黃冊戶口》記為61416375人。 正德十年(1515)62573730人。 正德十一年(1516)62573736人。 正德十二年(1517)62627810人。 正德十三年(1518)62664295人。 正德十四年(1519)62695812人。 正德十五年(1520)60606220人。 嘉靖元年(1522)61929862人。 嘉靖十一年(1532)61712993人。 嘉靖二十一年(1542)63401252人②。 嘉靖三十一年(1552)63344107人。 嘉靖四十一年(1562)63654248人。 隆慶元年(1567)62537419人。 隆慶二年(1568)62537419人。 隆慶三年(1569)62537419人。 隆慶四年(1570)62537419人。 隆慶五年(1571)62537419人。 萬曆三十年(1602)56355050人。 泰昌元年(1620)51655459人。 天啟元年(1621)51655459人。 天啟三年(1623)51655459人。 天啟五年(1625)51655459.5(口半)。 天啟六年(1626)51655459.5(口半)。 從上列《明實錄》一組變化無常的數字中,可以明白看出,明朝官府的人口統計存在著諸多問題。 其一、有頭無尾。按照明朝祖宗定下的制度:天下戶口,「有司歲計其登耗以聞」。而上列數字表明,從建文四年(1402)至天啟六年(1626)的224年中,通過《明實錄》顯示出來的、有戶口統計數字的只有136次(年)。其中,永樂、洪熙、宣德、正統、景泰、天順、成化、弘治、泰昌九朝最為完整,年年都有統計數字。建文缺三年;正德缺一年;嘉靖朝計四十五年,僅有四次,缺四十一年;隆慶缺一年;萬曆朝計四十八年,僅有一次,缺四十七年;天啟缺三年。從建文朝到天啟朝共有九十六年沒有戶口數字,不知是有司沒有進行統計,還是《明實錄》沒有登記。但它至少說明明朝的戶口統計制度,從嘉靖朝開始已經遭到嚴重破壞,不像當初那樣為人重視。 還有,按規定戶口之數載諸「賦役黃冊」,「賦役黃冊」始造於洪武十四年(1381)。爾後,「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即每十年造一次。據此,從洪武二十四年至崇禎十七年(1644),則攢造黃冊之年應為:洪武二十②《後湖志》卷二《黃冊戶口》記為62530195人。 四年(1391)、建文三年(1401)、永樂九年(1411)、永樂十九年(1421)宣德六年(1431)、正統六年(1441)、景泰二年(1451)、天順五年(1461)、成化七年(1471)、成化十七年(1481)、弘治四年(1491)、弘治十四年(1501)、正德六年(1511)、正德十六年(1521)、嘉靖十年(1531)。嘉靖二十年(1541)、嘉靖三十年(1551)、嘉靖四十年(1561)、隆慶五年(1571)、萬曆九年(1581)、萬曆十九年(1591)、萬曆二十九年(1601)、萬曆三十九年(1611)、天啟元年(1621)、崇禎四年(1631)、崇禎十四年(1641)。但在《明實錄》里,從建文朝到天啟朝,建文三年、正德十六年都沒有記載戶口統計數字;嘉靖朝只有四年有戶口統計數字,而且皆非為造黃冊之年;隆慶六年(1572)也沒有戶口統計數字(此年非造黃冊之年);萬曆朝只有一年有戶口統計數字,但亦非造黃冊之年;天啟二、四、七年也未見有戶口數字(皆非為造黃冊之年)。這也同樣足以說明:到了明代中後期,隨著整個社會風氣的變化,人們的法制觀念已經漸漸淡薄,祖制的威嚴已經遭到蔑視,再也不是按原來規定的時間,每十年都必須「更定其冊」了。其二,人口數越來越少。在《明實錄》記載的136個人口數據中,人口數最多的一年是成化十五年(1479),計為71850132人;最少的是正德元年(1506),僅為46802050人。短短二十七年間,減少25048082人,少了三分之一以上。在其餘的134個數據中,6600餘萬者1;6500餘萬者2;6300餘萬者4;6200多萬者17;6100多萬者13;6000萬左右者7;5900多萬者5;5700多萬者1;5600餘萬者3;5500餘萬者1;5400多萬者4;530O多萬者18;5200餘萬者9;5100多萬者25;5000多萬者24。其中,5000至5300多萬者計76個,5400至5900多萬者14個,兩項計90個。可見,絕大多數都低於開國洪武朝的三個人口統計數字。經過200多年的長期發展,經濟又比較發達,文化頗為繁榮,在此期間也沒有發生全國性的滅絕人口的大規模戰爭,社會秩序總的說來比較平靜,人口數量反而出現如此大起大落,總的趨於下降的態勢,這不能不說是一件怪事。對此,《明史》的作者引用周忱的話說:「戶口所以減者,周忱謂:『投倚於豪門,或冒匠竄兩京,或冒引賈四方,舉家舟居,莫可蹤跡也。』」周忱此言出自其宣德七年(1432)所撰之《與行在戶部諸公書》。時間上指宣德七年以前;空間上主要限於江南一帶。不能用它說明全國的人口變化現象,更不能以此解釋有明一代人口越來越少的根本原因。其癥結恐怕主要仍在於人口統計混亂、失實。 其三,變化無常。從列朝看,人口數量較多,且變動不甚激烈者,在永樂以後唯有成化一朝。其次,正德、隆慶二朝,亦大多數在6000餘萬人左右。人口較少,但相對穩定者有永樂(只有永樂元年為66598337人、永樂十年為65377633人)、宣德、弘治、天啟四朝,均只有5000萬至5100餘萬人左右。從整個升降走勢看,呈波浪形狀態:自永樂、宣德至正統中葉,大多數只有5100多萬人;由正統中葉開始逐漸回升,迄成化末年達到高峰,增長為6200多萬人,成化十五年高達7100多萬人,成為明代人口最多的一年;從弘治朝開始,又忽然大幅度跌落為5000餘萬人左右,弘治末年起再度迅速回升為6000餘萬人;及正德、嘉靖、隆慶稍增為6200餘萬至6300餘萬之間;天啟時再度回落到5100餘萬左右。成化朝是明代流民現象最為嚴重的時期,而明朝官府統計到的人口數卻最多。這種變化無章可循,叫人百思不得其解。 《明史·食貨志》的作者,引明人王世貞的話說:「太祖當兵燹之後,戶口顧極盛。其後,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難兵起,淮以北鞠為茂草,其時民數反增於前。後乃遞減,至天順間為最衰。成、弘繼盛,正德以後又減。」將這段話,與前列數字對照一下,可以發現不少問題。一是靖難兵起「民數反增於前」不全面、不準確。洪武朝三次的人口統計數字不僅多於建文四年的56301026人,而且大大超過永樂二年至九年、十一年至二十二年的5000餘萬至5200餘萬之間(只有永樂元年、十年兩次超過洪武年間)。二是「至天順間為最衰」,更與事實不符。天順朝計八年,元年、二年、六年均為5400餘萬人,三年至五年為5300餘萬人,七年為5600餘萬人,八年為6000餘萬人,均多於宣德朝和正統朝的5000餘萬至5300餘萬左右,與正統中葉以後至景泰末年基本持平。三是「成、弘繼盛」之說欠妥。成化時,確實興盛。而弘治時從統計數看,非但未能興盛起來,反而大幅度下降為5000餘萬人左右,成為明代人口數量最少的時期之一。四是「正德以後又減」亦有誤。除正德元年的46802050人之外,自正德二年起升為55906806人,三年以後不斷上升,從59425208人升至63284203人,直到隆慶朝仍保持在6200餘萬人以上,與成化時一樣,同為明代人口數量較多的時期之一。萬曆以後才再度減少。 其四,連年照抄。照抄,亦稱「抄舊」。所謂「抄舊」,顧名思義,就是每逢大造新冊時,將舊冊的數字,原封不動地抄入新冊。在戶口統計方面,「抄舊」現象最為典型的,當數隆慶、天啟二朝。隆慶自元年至五年,年年都是為戶10008805、為口62537419。天啟計七年,有戶口統計數字的有元年、三年、五年、六年四年。在這四年中,每一年均是為戶9835426、為口51655459①。如果說有什麼不同,那就是天啟五年與六年比元年和三年每年都多出半口。所謂「五分丁」。著名明史專家王毓銓對此評論說:「一戶未增,一戶未減。一人未生,一人未死。如或有生有死,則死生口數不多不少正相當。這好像是不可能的怪事,但在官場中這卻是典型的慣行故事」②。戶口興衰,取決於社會經濟與政治形勢。在上述種種弊病中,最為突出的是變化無常,毫無規律可尋,以致不可能從戶口數量的增減變動中,透視出經濟與政治形勢的變化。說得明白一點,就是這種統計數據問題太多,不足為信。明朝官府戶口統計中所存在的這些弊病,不是一時一地的問題,而①天啟朝的戶口數字,實為抄自泰昌元年(1620)。 ②王毓銓:《明朝人論明朝戶口》,《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89年第13、14期。是「天下之通弊」。朝廷的統計數字是這樣,地方司、府、州、縣編造的冊籍也是如此。對於產生這種弊病的根源,必須從當時的封建剝削制度和官僚主義惡習中去尋找。由於封建剝削制度的存在,必然驅使官紳、地主瘋狂追求財貨,掠奪土地,奴役人民。同時為了減輕自家的賦役負擔,利用權勢,有意隱瞞丁口,逃避戶口統計。那些無權無勢的廣大貧苦農民,則因為承受不了沉重的賦役剝削,而不斷逃亡,飄泊四方,使官府難以準確地進行戶口統計。至於官僚主義惡習對戶口統計的危害,更是明顯可見。從明初開始,最高統治者為了保證賦役徵調,一再強調天下丁口、田土「務不失原額」。其實皇帝所關心的只是賦稅和徭役「不失原額」,稅糧不得減少,勞役必須按時完成。而對於戶口統計數究竟增減多少,他並不怎麼感興趣。那些官吏,由於利益的驅動,為了安身立命,保住自己的地位和權益,為求得田土、戶口之數「不失原額」,對於田土和戶口統計一般都是應付差事,很少認真辦理。有的為「避耗減之名,而開除不列」,失額的不除,新增的不加,不管它是否準確。有的乾脆照抄「原額」,「大抵足舊數而止」。有的只求紙上的數字,不問實際情況。有的視統計造冊為具文,「隨時捏算」,胡編亂造,因循苟且,徒事虛文。有的甚至營私舞弊、嫁禍於人。所以,明人說賦役黃冊是「在冊不過紙上之捏,在戶尤為空中之影」,不實、不准。名為黃冊,實為「偽冊」,根本靠不住。總之,是「有司之造冊與戶科、戶部之稽查,皆僅兒戲耳」①。 「戶口之數,增減不一」,時有變化。這是客觀事實。但是,由於明朝官府視戶口統計為「兒戲」,混亂不堪,致使有明一代的戶口之數,已經不是一般的差錯,而是絕大多數令人難以置信。前引王毓銓《明朝人論明朝戶口》一文,在談到如何看待明朝官府的戶口統計數字時,有一段非常深刻、精闢的分析:第一,「就一般情況說,《明實錄》和明朝史書里的官府戶口數字,不可為據」;第二,「明初立法嚴猛,一般人不敢輕易犯法脫漏戶口。《明史》謂『戶口增減,由於政令張弛』。明朝和其他各朝一樣,政令都是先張後弛。政令張時,隱漏可能不會太多,官府戶口數字或與實際大致相符」;第三,「遇有認真辦事的知府、知縣,他們編造的戶口數字就比較可信。認真的知府如況鍾,認真的知縣如桂萼、海瑞、葉春及、沈榜等。可惜的是像他們那樣的認真辦事的地方官為數極少」。 王毓銓的意見,尖銳而中肯,把明朝官府戶口統計的問題,以及後人在研究明朝戶口之數時應持的態度,說得明明白白。據此,我們以為在考察明代戶口之數的時候,應結合經濟政治形勢變化的大背景,利用現存的某些戶口統計資料,以明初立法嚴猛的洪武朝的戶口數為基礎,以人口密度最大的①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十八《戶口登耗之異》。 江南為重點,從宏觀上加以把握。 明代人口數據的比較研究洪武朝官府統計的人口之數(戶數暫不予考慮),現存的數字有下列三個:洪武十四年(1381)59873305人①;洪武二十四年(1391)56774561人②;洪武二十六年(1393)60545812人③。 萬曆《大明會典》與《明史·食貨志》所記明代人口的三個數字分別為:洪武二十六年(1393)60545812人;弘治四年(1491)53281158人①;萬曆六年(1578)60692856人②。 第一個數字,在《諸司職掌》、《大明會典》、《後湖志》里,都同時記有各省直的細數,可與總數互相驗證。第二、三兩個數字,只有《大明會典》一書記有各省直的細數。 以上兩組數字,顯然都有問題。 先看,第一組洪武朝的三個數字。 洪武朝三個數字的統計範圍,十四年為南直隸應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山西、陝西、河南、廣西、山東、北平、四川、江西、湖廣、廣東、福建等十二布政司(省)。二十四年、二十六年增加雲南省。雲南人口少(二十四年為354797人,二十六年降為259270人),於全局影響不大。另外,經驗算: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數,各省直細數之和比總數少400001人;二十四年,則比總數多出49754人;二十六年,又比總數少20069人。值得注意的,是洪武二十四年的人口數。 從洪武十四年到洪武二十四年的十年間,全國人口減少3098744人,且南方除四川省增加103139人外,其餘各省均出現負增長,具體如下:南直—179129人;浙江—1888598人;江西—826871人;湖廣—501165人;①《明太祖實錄》卷一四○。本年和二十四年,同時記有各省直細數。 ②《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四。 ③《諸司職掌·戶部職掌》。《後湖志》卷二《黃冊戶口》所記相同,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口總數》亦同。 ①是年人口數,《明實錄》記為50503356人,兩者相差2777802人。 ②是年人口數,未見《明實錄》有記載。 廣東—590231人;廣西—71137人;福建—546806人。 以上七省計減少4603937人。 與南方相反,該年北方各省人口數全部呈正增長,具體如下:山西+382983人;陝西+334805人;河南+215904人;山東+475828人;北平+87492人;以上五省計增加1497012人。 洪武二十四年,北方各省人口增加是有道理的。因為經過移民墾荒和軍隊屯田,耕地增加了,農民的生活狀況有了改善,死亡率會有所降低,出生率必有所增長。而南方各省人口全面下降,則是不可理喻的。因為南方同樣開展移民墾荒,發展生產;明太祖打擊江南豪強地主,整治欺隱丁糧、轉嫁賦役,扶持貧困;減低江南重租官田的租額等,這些都有利於農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再說,當時移民也沒有移到北方各省的,江南蘇、松諸府,廣東等處都是移到南直臨濠、泗州、南京等地。另外,從洪武元年到五年還將大批邊民和故元官吏將士移入南京。所以,到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無論如何應與北方一樣大量增加,而不該是大量減少。 洪武二十六年,全國人口總數上升,當是比較可信的,不可信的是北方各省以及四川、雲南的人口數這一年全面下降。 與洪武二十四年相比,這一年南方各省(除四川減少100876人、雲南減少95527人)的人口全部增加,具體為:南直+674028人;浙江+1825927人;江西+826871人;湖廣+610755人;廣東+426181人;廣西+90669人;福建+623362人。 以上七省計增5077793人。 北方各省下降的情況,分別為:山西—34130人;陝西—173236人;河南—194449人;山東—416667人;北平—54300人。 以上五省總計減少872782人。 明太祖立法嚴猛,到了洪武二十六年明初四大案(空印案、郭桓案、胡惟庸案、藍玉案)已基本結束,各項典章制度亦基本建立,法制頗為健全;《大明律》、《大誥》等法令,即將公市施行;國家機關工作開始規範,頒行《諸司職掌》;經濟立法方面,賦役黃冊、魚鱗圖冊,均已實施;移民墾荒、軍隊屯田、興修水利等項工作全面展開。總之,整個社會經濟已開始由恢復階段轉入發展時期。因此,無論南方還是北方,人口肯定出現增長。例如,雲南於洪武十五年(1382)平定以後,即不斷移入不少居民(不算屯軍),迄洪武二十六年,人口豈能減少。北方山西等五省移民人數最多,但都是在這五省之內移動,並沒有移到南方地區的(從總體上說)。所以,可以明確地說,到了洪武二十六年北方各省的人口也不應呈下降趨勢。有人說,明初的人口升降是控制與反控制鬥爭的結果。這種解釋似乎缺乏說服力。何以洪武二十四年只有南方各省全都進行反控制,而四川及北方各省皆沒有反控制?洪武二十六年則倒過來,南方各省不進行反控制,四川、雲南及北方各省又不約而同進行反控制?在賦役黃冊頒行的第二年,洪武十五年戶部官曾向皇上奏曰:「天下郡縣所進賦役黃冊,丁糧之數,類多錯誤。」①如果說是黃冊本身有問題,為何洪武二十四年南方各省的人口數都減少而北方各省都增加,洪武二十六年又整個變了樣,北方各省皆減少而南方各省均增加?所以,這個問題尚須進一步研究。 根據洪武朝的政治、法律以及經濟恢復發展情況,我們以為可以對當時南北方人口增長問題作出一種最保守的推測,即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無論如何也不會少於洪武十四年;洪武二十六年北方的人口,無論如何不會低於洪武二十四年。 若依此推測,則洪武二十四年和洪武二十六年南北各省的人口總和,應分別為:洪武二十四年:59873305(十四年總數)+1497012(北方山西五省新增數)+103139(四川新增數)+354797(雲南新計入人口數)=61828253人。 洪武二十六年:61828253(二十四年總數)+5077793(南直等七省新增數)=66906046人①。 以上兩年全國人口數的推測,肯定不會超出實有人口數,因為:第一,南直等七省人口基數大。洪武二十六年比二十四年增加5077793①《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四。 ①據《明太祖實錄》、《諸司職掌》、《大明會典》、《後湖志》的有關資料,南直、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福建等七省,洪武十四年計為42842130人、二十四年為38238193人、二十六年為43315986人;四川、雲南兩省,洪武二十四年計為1922451人、二十六年為1726048人;山西、陝西、河南、山東、北直等五省,洪武十四年計為15166659人、二十四年為16663671人、二十六年為15483709人。人。兩年間平均每年增加2538896人,似乎偏大得多,是不可能的。但若與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計為42842130人相比,則十二年間亦僅增加473856人。 第二,北方山西等五省,洪武二十四年比十四年增加1497012人,平均每省在十年內只增加299402人,也肯定不會超過實際的增長數。 當然,不能以這些推測作為統計依據。所以,我們還必須回過來,以官府提供的人口統計數字作為依據,探討一下當時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數。洪武朝為明朝建國之初,明太祖立法嚴明,有令必行,官民多畏法,人口欺隱之數相對少些。洪武十四年為明朝第一次大造賦役黃冊之年,也是明朝第一次出現官府統計的全國人口數字。 雖然這個數字有不少問題,但總的說來還是比較合乎實際的。按照官府的統計,洪武十四年為59873305人,洪武二十六年為60545812人,年增長率為0.093%。從洪武朝到萬曆初,社會生產雖有波動,但總的是不斷向前發展,又沒有發生絕滅人口的全國性大規模軍事戰爭。據此,可以在承認這些基本事實的前提下,以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數為基數,以洪武十四年到二十六年的年增長率0.093%作為以後歷年增長率的標準,對萬曆六年全國人口數作出估計。自洪武十四年迄萬曆六年計197年。則萬曆六年的人口數如下式:59873305×(1+0.093%)197=71905705(人),比萬曆《大明會典》所記多11212849人。 自然,必須明確這個數字僅是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數字,而非實際人口數字。 以下,再看第二組內明代中後期全國人口的兩個官方數字。 弘治四年的數字,最令人懷疑。 萬曆六年的數字,亦不無問題。 南方各省,在有明一代自始至終是人口最為稠密之區。這個地區人口增減,對全國人口數量影響最大。因此是探析明代人口變化的重點所在。 為了便於檢討,茲將南直等七省弘治四年和萬曆六年的人口升降走勢,分別表列於後:(一)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人口變動表弘治四年人口數較洪武十四年增減較洪武二十四年增減較洪武二十六年增減南直7983518-2257484-2078355-2752383浙江5.05843-5244395-3355797-5181724(續表) 弘治四年人口數較洪武十四年增減較洪武二十四年增減較洪武二十六年增減江西6549800-2432681-1605810-2432681湖廣3781714-811356-310191-920946廣東1817384-1354566-764335-1190516廣西1676274+213135+284272+193603福建2106060-1734190-1187384-1810746合計29220593-13621537-9017600-14095393(二)萬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變動表萬曆六年人口數較弘治四年增減南直10602641+2619123浙江5153005-152838江西5859026-690774湖廣4398780+617066廣東2040655+223271廣西1186179-490095福建1738793-367267合計30979079+1758486從洪武二十六年至弘治四年總計98年。按《諸司職掌》、《大明會典》、《後湖志》的記載,全國在籍人口減少7264654人。如按《明孝宗實錄》卷五八的記錄,則減額更多,達到10042456人。弘治四年人口數字如此銳減,與當時的社會形勢是很不協調的。如前所說,成化時農民大量逃亡,流民蜂起,全國人口統計數字仍絕大多數在6200萬以上。而到了弘治年,流民大潮已經結束,成千上萬的流民紛紛還鄉復業或隨地附籍,僅湖廣荊襄山區這類人就有上百萬。這些還鄉復業者或隨地附籍者,戶口自然在官府的控制與統計之列。再說,明中葉幾次規模較大的農民起義亦已經成為歷史,社會秩序漸趨穩定,南方經濟開始迅速發展,華北農村的經濟面貌也大為改觀。何以隨著皇位易主,明憲宗死,明孝宗即位,全國人口統計數字也馬上跟著驟減千萬左右。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數問題更大。 自洪武至弘治,南方經濟日趨繁榮,江南蘇、松諸府這個人口最密集的財賦之區,發展尤其迅速。而上列表一顯示,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除廣西之外,其餘六省人口皆大為減少。最嚴重的是浙江,竟然比洪武十四年減少49.8%,比洪武二十四年減少38.8%,比洪武二十六年減少49.4%。其次是福建,分別減少45%、36%、46%。 從萬曆元年起,大學士張居正為內閣首輔。張居正為政,執法嚴猛,講求富國強兵,凡事務實,進行政治經濟改革,非常重視賦役管理和戶口問題。而由表二可見,弘治四年到萬曆六年的八十七年間,按官府的統計數字,全國人口增加7411698人①。內中,南直等七省通算只增加1758486人,約占全國新增數的23%。這種增長速度,不僅與其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相稱,而且與其原來在全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大為遜色。按官府的人口統計,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計為42842130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71.5%;洪武二十四年計為38238194人,占全國的67.4%;洪武二十六年計為43315986人,亦占全國的71.5%。即使到了弘治四年,共計為29220593人,仍占全國的54.8%。就是到了萬曆六年的30979079人,其人口數仍占全國人口總數的51%,為何其新增數僅占全國新增數的23%?難道是其出生率比北方各省低,或者其死亡率比北方各省高?南直等省除嘉靖中一度遭受「倭患」之苦外,其他條件均大大優於北方地區。人口減於洪武年,實屬反常。 因此,對於萬曆六年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數,還得根據洪武年間的人口數進行估算。 按照官方統計的人口數字,洪武二十六年南直等七省計為43315986人,比洪武十四年的42842130人增加473856人,年增長率為0.092%,恰與前面洪武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全國人口的年增長率大致相同。現在仍然採用全國人口的估算方法,以洪武十四年42842130人為基數,以0.092%的增長率為其以後歷年的增長率。由洪武十四年迄萬曆六年計197年。則萬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數,可如下式估算:42842130×(1+0.092%)197=51350704(人)。 比《大明會典》統計的30979079人,多出20371625人。 最後,再檢索一下官府統計的北方山西等五省以及四川、雲南、貴州明代中後期人口變動走向。此八省,弘治四年計為24058564人,萬曆六年為29815762人。八十七年間,共增加5757198人。據《明太祖實錄》卷一四○的記載,洪武十四年山西計4030454人、陝西2155000人、河南1891087人、山東5196715人、北平1893403人、四川1465515人。六省合計為16632174人。洪武二十六年這六省合計為16950487人,比洪武十四年增加318313人,年增長率為0.16%。由於雲南洪武十四年無人口統計數,而貴州則直到永樂以後始有人口統計數。況且這兩個省人口少,於大局關係不大。為了與前面的估計方法保持一致,這裡仍以16632174人作為洪武十四年四川、山西、陝西、河南、山東、北平六省的人口基數,以0.16%為其以後歷年的增長率。由洪武十四年迄萬曆六年計197年。則萬曆六年四川、山西、陝西、河南、山東、北京人口總數,當如下式:16632174×(1+0.16%)197=22789208(人) 比《大明會典》所記少5258890人。 萬曆六年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福建七省的人口數①以《大明會典》為準,因其備載各省直細數。 為51350704人,四川、山西、陝西、河南、山東、北京的人口數為22789208人,兩項合計為74139912人。如再加上萬曆六年雲南1476692人、貴州290972人,總計為75907576人。則比萬曆《大明會典》所記的60692856人,多出15214720人。這是採取南北分別估計的結果。這個結果與上述進行全國統一估計的71923108人,只相差3984468人。如果考慮到洪武十四年全國人口基數沒有雲、貴兩省人口的因素,則相差就更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