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九卷) · 第八章 明代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一節 農業的發展 作為明代社會經濟主體的農業儘管在經營方式和技術水準上仍處在比較落後的傳統農業階段,但與前代相比,其進步是十分明顯的;人口和耕地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水利建設更受重視,耕作技術有所改進,商品性農業空前發展,經營模式有所轉變,這一切說明傳統農業在明代仍是富有活力的,其發展潛力還很大。 明皇朝建立後,朝廷頒行了一系列勸獎墾荒的政令,並大規模地開展軍屯、民屯和農田水利建設,力圖使因遭受長期戰亂打擊變得凋殘不堪的社會經濟儘快得到恢復。這些勸農政策收到了顯著效果,「中原草莽,人民稀少」①的局面迅速得以改觀。洪武以後,各種形式的墾荒活動仍不斷進行,耕地面積續有增加。據歷朝實錄記載,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國田地共三百八十七萬四千七百四十六頃,宣德八年(1433)為四百二十七萬八千九百三十四頃,弘治十六年(1503)為八百三十萬七千四百八十九頃,到萬曆三十年(1602)增至一千一百六十一萬八千九百四十八頃①。與耕地增加的趨勢相對應,明代人口也增長很快,儘管這種增長趨勢由於人口登記中的嚴重偷漏在官方冊籍中未能體現出來。據現代學者估測,到萬曆後期,明代人口總數很可能已達到一億五千萬以上②。在明代,人們還更加深刻地體味到水利與農業生產的關係,上自朝廷下至民間都為發展水利事業作出積極努力,特別是各地方政府和民間自行興修的水利工程與日俱增,其數目超過了前此所有的朝代。由於鐵的冶煉技術有所提高,明代農具的質量得到改良,在較高的人地比例的壓力下,人們更加追求集約經營,不斷探索提高糧食單位面積產量的技術和方法。到明代中後期,番薯、玉米等高產作物傳入我國,農民的生存能力得到增強。 明代農業進步最突出的表現,是商品性農業在明代中後期獲得大規模發展,以生產糧食為主、家庭紡織原料為輔的自給自足性質的單一經營格局被逐漸突破,農民越來越深地捲入市場網絡之中。種植較廣的經濟作物,首推棉花和桑樹,江南和華北都形成了大面積植棉區,蠶桑業則集中在長江三角洲地區。福建、廣東等地則利用溫暖濕潤的氣候條件,大力發展甘蔗、荔枝、龍眼等經濟作物的種植。顏料作物、油料作物以及茶樹、花卉、果木、蔬菜、①《明太祖實錄》卷三四。 ①《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四、《明宣宗實錄》卷一○七、《明孝宗實錄》卷二○六、《明神宗實錄》卷三七九。 ②何炳棣:《1368—1953年中國人口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62頁;王育民:《中國人口史》,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7—459頁。 藥材、菸草等也在各處因地制宜地發展起來。在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斷擴大和城鎮發展導致的非農業人口增長趨勢的促動下,糧食生產也逐步被納入市場網絡之中,並出現了糧食生產中心的移動。如江南原為糧食豐裕地區,宋元以來有「蘇湖熟,天下足」之民諺,但到明代中後期由於棉、桑等作物的廣泛種植,致使糧食嚴重匱乏,只得從湖廣、四川等地大量輸入,民諺也一變而為「湖廣熟,天下足」了。商品性農業的發展,使得明代中後期的鄉村面貌有了較大改觀,一些面向使用價值的小生產者轉化為追求交換價值的小商品生產者,以糧食生產為主體的農業結構被與商品生產密切相關的經濟作物以及加工這些經濟作物的手工業為主體的新型農業結構所替代。這些變化雖然還是局部的、個別的,沒有導致中國傳統經濟結構的質的變化,但卻是這種質的變化的預兆,其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與市場經濟日益密切的聯繫不僅改變了農作物種植結構,還促使了農業經營方式的轉變,出現了農林牧副漁綜合生產的雛形。如江南地區的一些土地所有者,不再滿足於把土地出租,而是僱工經營全部或部分土地,他們親自管理生產,非常注意作物配置和生產過程的合理化。蘇州常熟譚曉的經營方式可以說是這方面的一個典型。他的經營規模很大,並且獲得實際的成功。據李詡《戒庵老人漫筆》卷四記載,譚曉居住在水鄉,「田多窪蕪」,他趁鄉民「逃農而漁,田之棄弗辟者以萬計」的時機,低價購買了大量田地。他雇用百餘名鄉民為其勞動,將低洼處皆鑿為池,四周圍以高塍,「辟而耕之,歲之入視平壤三倍」。開挖出來的水池「以百計,皆畜魚」,池上築舍養豬、雞,魚食其糞易肥。「塍之平阜,植果屬,其污澤,植菰屬,可畦植蔬屬,皆以千計」。連鳥鳧昆蟲之屬也不放過,「悉羅取而售之,亦以千計」。上述出賣魚、果、蔬菜、鳥鳧昆蟲等的收入「視田之入復三倍」。譚曉「家故起農」,是個以農起家的富農,後來大量購置低洼荒蕪的土地,綜合利用,全面發展,空間的使用非常巧妙、合理。可以說,這已經是一處以商品生產為目的的、農林牧副漁綜合生產的立體化經營的農場。此外,在明代後期,先向地主租佃土地、再僱工經營的「佃富農」經濟模式,在山區開發過程中也已出現。 第二節 手工業的進步 明代手工業生產也取得明顯的進步,各個部門生產規模不斷擴大,產量不斷增加,不少工藝流程和技術得到改良。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民營手工業日趨興旺,到明代中後期成為手工業生產的主體力量,一些生產部門中還出現了規模化生產的萌芽。 明代手工業部門很多,其中規模較大、進步較快的有礦冶、紡織、陶瓷、造船、造紙等。明代礦產品的種類比宋元時代有所增加,包括金、銀、銅、鐵、鉛、汞、硃砂、錫、煤、礬等,其中鐵冶的規模最大,朝廷在江西、湖廣、山東、廣東、陝西、山西、河南、四川、遼東等地陸續設立了鐵冶所。洪武二十八年(1395)工部奏報,「各處續開爐冶今已三年,而內庫現貯鐵凡三千七百四十三萬餘斤」①,可見各冶鐵所冶鐵額是很高的。洪武末期部分解除了對民間從事礦冶業的限制,到英宗即位以後,弛民間用銀之禁,聽民自由採礦,民營礦冶業進入大發展時期。紡織業主要有絲織業和棉織業,明代前期官營絲織業力量雄厚,政府在北京、南直隸、浙江、福建、四川、山東分設多處織染局,江南地區是官營絲織業的中心,朝廷在南京、蘇州、杭州都派有宦官督管織造事宜。民間機戶明初即已存在,中葉以後數量大增,不僅存在於城市,也存在於鄉村,並促使一批絲織業市鎮的形成。棉織業的總體產量極高,但生產比較分散,自然經濟的屬性較重,但在松江、蘇州等地,棉織業在明代後期也已發展成為專業性的商品生產。陶瓷業所在多有,但其中心當推江西浮梁縣景德鎮。明代前中期官窯占主導地位,後期則由民窯唱主角,制瓷技術已達到非常高的水平,所制青花、祭紅等品類的瓷器聞名遐邇。官營造船業在明代前期極發達,沿海設有許多造船基地。鄭和下西洋所用寶船就集中體現了明代高超的造船技術。中期以後,隨著民間海外貿易的興盛,民間造船業迅速勃興,東南沿海出現了不少規模較大的民營造船廠。造紙業在明代達到了手工造紙的高峰,浙江、福建、江西等地都有大量造紙作坊,稱為槽房,有的槽房規模很大。在造紙業發展的基礎上,明代印刷業的發展速度也十分驚人,印刷書籍之多是以前各代無法相比的。明代中後期,在手工業各部門普遍發展的條件下,若干手工業部門中出現了建立在僱傭關係基礎上的規模化生產的萌芽,這在絲織業、礦冶業、榨油業等部門中最為明顯。從地域上看,出現規模化生產萌芽的單位主要分布在江南及東南沿海地區。作為絲織業中心的蘇州,明代後期機戶至少在三萬家以上,受僱織匠的數量當很可觀。據《明神宗實錄》卷三六一記載,當時蘇州「生齒最繁,恆產絕少,家杼軸而戶纂組,機戶出資,機工出力,相依為命久矣」。也就是說,其時「機戶」雇用「機工」從事規模化的絲織生產已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這些機工完全脫離了生產資料,成為一無所有的勞動①《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二。 者。他們與「張機為生」的機戶,即擁有生產資料的絲織業作坊主之間純粹是一種貨幣關係。礦冶業以廣東的冶鐵業規模較大。「凡一爐場,環而居者三百家。司爐者二百人,掘礦者三百餘,汲者、燒炭者二百有餘,馱者牛二百頭,載者舟五十餘艘」①。從開礦、燒炭、冶煉到運輸,形成了完整的生產線,並且帶有綜合經營的特點。這些工場中的勞動者與僱主之間不存在依附關係,基本上是「利其雇募」而來的自由勞動者。榨油作坊在中國農村和城鎮中早就存在,但一直規模很小,並且大多屬於家庭副業。直到明代後期,才出現了一些擁有巨資、僱工很多的大型油坊。如浙江嘉興府崇德縣石門鎮在萬曆年間有油坊二十家,「坊須數十人,間日而作。鎮民少,輒募旁邑民為傭。其就募者,類赤身亡賴,..二十家合之,八百餘人。一夕作,傭直二銖而贏」②。很明顯,油坊中的工人都是雇用而來的,所謂「赤身亡賴」云云,正說明這些僱工已喪失了土地,脫離了官府戶籍的束縛,成為純粹依靠出賣勞動力為生的無產者。每個油坊平均僱工達四十人,規模相當大。①屈大均:《廣東新語》卷十五。 ②康熙《嘉興府志》卷十五。 第三節 商業的繁榮 在明代,特別是中葉以後,商品經濟在廣度和深度方面都得到快速拓展,出現了十分活躍的局面,全國各省區都有不少人脫離農業生產,轉而從事工商業,大小商人的數目迅速增長。萬曆年間呂坤在《去偽齋集》卷二指出,貧民「或給帖充斗秤牙行,或納谷作糶糴經紀,皆投揣市井間,日求升合之利,以養妻孥,此等貧民天下不知幾百萬矣」。由此可見從商者之眾。正是由於這些商人的活動,當時的國內各地方市場連為一體,「燕趙秦晉齊梁江淮之貨,日夜商販而南,蠻海閩廣豫章南楚甌越新安之貨,日夜商販而北」①。這些轉轂四方的商業經營者的足跡遍布全國各地及海外,江南地區、東南沿海地區和運河沿岸地區尤為商賈聚集之處。市場上的商品種類為數極多。景泰二年(1451),大興、宛平二縣曾召集各行商人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制訂出一個「收稅則例」,其中列舉了二百三十餘種商品,包括羅緞布絹絲棉、巾帽衣服、陶瓷製品、文具紙張、礦冶產品、各種砂糖、日用雜貨、藥材以及各類農副產品②。很顯然,這份商品名單只是當時北京市場上的主要產品,遠遠不能包括所有類別的商品,如民生必需的糧食就未列其上。其實,在商品貨幣關係已十分發達的明代中後期,任何東西都可能出現在市場之上。不過,從遠途販運的角度來看,除屬於國家專控商品的鹽和茶之外,流通量和交易額最大的商品,是糧食、棉花、棉布、絲和絲織品。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明代的貨幣體系也發生了轉變,明代前期一直被禁止使用的白銀在正統以後取代紙鈔和銅錢成為主幣。白銀的廣泛使用,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又反過來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海外貿易的發展,在明代也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明代前期,朝廷嚴禁私人從事海外貿易,朝貢貿易成為對外貿易的唯一合法途徑。這種貿易形式在永樂至宣德年間臻於鼎盛,在鄭和下西洋的影響下,海外各國紛紛與明廷建立朝貢關係。正統以降,入貢國家日漸減少,朝貢貿易趨於衰微,如自弘治元年(1488)至弘治六年(1493),自廣東入貢的海外國家僅占城、暹羅各一次。不過,朝貢貿易的衰落並不意味著對外貿易的萎縮,與朝貢貿易衰落的同時,私人海外貿易隊伍卻逐漸壯大起來。在開展貿易的壓力下,經過激烈爭論,朝廷在隆慶元年(1567)部分解除海禁,一直被視為走私的私人海外貿易取得了合法地位,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輸入中國的商品,以海外各地的特產和香料為主,也有暹羅紅紗、番被、嘉文席、交阯絹、西洋布等少量手工業品。從中國輸出的商品,有生絲、絲綢、瓷器、銅器、鐵器、食品、各種日常用具以及牲畜等,其中尤以生絲、絲織品、瓷器為大宗。在商品經濟和商業資本十分活躍的背景下,明代中葉以後,還崛起了一①李鼎:《李長卿集》卷二。 ②萬曆《明會典》卷三五。 些地區性的商幫,如徽州商幫、山陝商幫、廣東商幫、福建商幫、江西商幫、洞庭商幫、龍游商幫等,它們以地域為中心,以血緣、鄉誼為紐帶,以會館為聯繫場所,相互幫助,相互提攜,形成一支支頗有活力的生力軍,縱橫馳騁於商界,操縱著某些地區和某些行業的商業貿易,在中國商業發展史上譜寫了極其光彩的一頁。在這些商幫中,論資本之雄厚、人數之眾多、經營範圍和活動地域之廣闊,當推徽州商幫和山陝商幫。徽商活動範圍極廣,「盡天下通都大邑及窮荒絕徼,乃至外薄戎夷蠻貊,海內外貢朔不通之地」,「足跡無或不到」①,他們經營對象品類繁多,有鹽、糧食、木材、茶葉、陶瓷、紡織品、書籍、文房四寶等,其中以鹽起家者尤多,開設典當鋪、旅館、倉庫的徽商也為數極眾。山陝商的活動地域最初局限於黃河流域,隨著鹽法的變化和實力的增強,逐步向南推移,終至「足跡遍天下」,經營項目也日益增加,主要有鹽、糧食、棉布、絲綢、茶葉、鐵器、木材、牲畜、陶瓷、金融典當等。 明代商業發展的另一個引人注目的現象,是工商業市鎮的崛起。這類市鎮在全國各地均有,但以商品性農業和手工業發達的江南地區數量最多。各個市鎮往往都有很強的專業性。如松江府的朱涇鎮、楓涇鎮、七寶鎮、朱家角鎮,蘇州府的璜涇鎮、南翔鎮、婁塘鎮、外岡鎮等,是著名的棉織業市鎮;蘇州府的盛澤鎮、震澤鎮,湖州府的南潯鎮、烏青鎮、菱湖鎮、雙林鎮,嘉興府的濮院鎮、王店鎮、王江涇鎮等,是著名的絲織業市鎮。在地理上,江南市鎮的分布也十分密集。以蘇州府吳江縣盛澤鎮為例,東南至新杭市五里,東至王江涇鎮六里,北至平望鎮十五里,西南至新城鎮三十里,至濮院鎮五十里,西至震澤鎮三十里,至南潯鎮五十里。這些市鎮構成密集的市鎮網絡,在商業上可以相互支持。毫無疑問,明代中葉以後江南市鎮的勃興所表現出來的鄉村都市化過程,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這些市鎮充分發揮了商品集散中心的作用,大大促進了地區間的經濟分工與合作,加強了地方市場與全國市場的聯繫,推動了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代表了中國經濟的未來趨勢和發展方向。 ①金聲:《金忠節公文集》卷七。 第四節 資本主義萌芽① 在明初,紡織業中首先出現資本主義萌芽的蹤跡。這時,杭州的富人設有機杼,雇織工十數人進行紡織,這可能就是小規模的資本主義手工工場。萬曆年間,蘇州的手工業者「計日受值,各有常主。其無常主者黎明立橋以待喚」。其中有紡織工,有紗工,有緞工,往往十百為群,如無作工機會,即自行散去。無論是為商品生產,或是為官府定貨生產,他們本人都是脫離了生產資料、出賣勞動力的勞動者。 在明代末葉,蘇州、杭州、松江等處有一些個體紡織者,最初是自備原料,自己勞動,後來有利可圖,逐漸增加織機,自己脫離了勞動,專靠工人生產。還有的是以布商身份,準備了原料交給機房、染房、踹房等分別依次施工,最後完成了紡織品的生產。前一種人,是由小商品生產者分化出來的手工工場主。後一種人,已具有包買商的身份,他們實際上是把分散在社會上的一些生產單位組成為手工工場。這兩者,都已具有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性質,不過還只在東南的很少地區、很少生產部門中出現,還只能說是處在資本主義萌芽狀態下的情況。 資本主義萌芽在明代出現,經歷了近三百年,但始終沒有得到正常的成長。原因是複雜的。首先,是由於中國長期封建社會中自給自足的經濟結構的頑固性。以男耕女織的個體家庭為生產單位的自然經濟,基本上不需求市場上的供應而自己解決簡約的衣食需要。封建的朝廷、官府和地主加在農民身上的剝削和壓迫,迫使他們很難得到改善生活的條件。在社會生產力水平有所提高的時候,受益者首先是地主階級,而農民很少有份。農民的不斷起義,給了地主階級以沉重打擊,但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農民的狀況。大規模起義結束之後,農民的身份有了一定的變化,但還是要回到土地上來,重新建立起男耕女織的家庭。這種自然經濟的結構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場的開展,阻塞了產業資本為自己開闢道路。 第二,手工業行幫限制了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中國手工業者自唐宋以來就有行幫。它不是維護勞動者利益的組織,而是封建國家強加於手工業者的一種編制。到了明代,行幫已成為手工業者長期習慣了的組織,因而具有更大的約束力。按照行幫的規定,原料分配、產品規格、學徒幫工的人數、銷售的市場和產品的價格都要受到限制。這些規定的現實意義,就是限制發展,限制競爭,這對於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是很大的障礙。 第三,封建國家對於商業手工業的壓迫剝削阻礙了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封建國家,歷來關心的是使農民束縛於土地以便於統治,而不願勞動人民游離於土地,最害怕勞動人民聚在一起。明廷對於礦產,時而開採,時而封閉,而一般是嚴禁人民自行開採,其所以如此,就是因為雖看到開礦有利①本節原文系采自白壽彝主編《中國通史綱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63—367頁。可圖,卻更重視礦區聚集勞動人民過多時可能引起的麻煩。朝廷對於一些比較有發展前途的生產部門,如絲紡織業和開礦,往往採取限制生產和強制以低價收購的辦法。對於鹽、茶、酒等商品,都以禁榷的名義抽取重稅。對於一般商品,營業有牙稅,通過關卡有關稅,到達市場有落地稅。另外,地方官吏還有各種勒索。所有這些都不能不妨礙微弱的資本主義萌芽的滋長。第四,在手工業商業必須經常承擔風險的情況下,封建地租和高利貸有更大的吸引力。地主要兼併土地,要放高利貸。商人發了財,也是要置田地,開當鋪。田地被認為是最牢靠的產業,高利貸可以安坐而有豐厚的收益,這都阻礙社會財富向產業資本轉化,因而限制了資本主義的成長。 第五,明代朝廷對海外貿易作了嚴格的限制,甚至有時根本不許商民下海,這是人為地削弱、封鎖商品的對外銷路,很不利於商品生產的發展。資本主義萌芽得不到正常成長的這些原因,歸結到一點,是封建勢力還很頑固,資本主義萌芽還沒有突破這一桎梏的力量。明代的封建主義生產關係已不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能拖住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已經腐朽了的社會制度卻能阻礙新社會制度的產生,這是中國封建社會衰老時期的最大特點。 明代的地主階級是極其腐朽的階級。皇族地主是地主階級的最上層。明皇室直接掌握土地,設有皇莊。明的藩王賜有大量的土地。但在全國範圍內占有土地最多、在社會上影響最廣泛的是官紳地主。在宋元多次農民戰爭後,品官地主階層被打垮了,官紳地主取代了其地位。官紳地主中,也有可稱為品官的,但作為一個階層,明代的官紳地主跟過去的品官地主是不同的。第一,官紳地主的成分要比品官地主廣泛得多。它包含現任的官、卸任的官和科舉考中的未來的官。所謂紳,就是指後兩種人。在某地是現任的官,在家鄉也算是紳。作為一個階層,官紳地主要比品官地主的政治身份削弱了,而剝削貪污的能量卻增加了。第二,官包庇紳,紳支持官。紳就是地方上的豪強,官紳地主也就同時具有豪強地主的性質。第三,官紳地主也具有商人地主的性質。做官的,做生意、開當鋪,這是官而商。鹽商、茶商、出口商,都是以皇家的名義做買賣,有的人還取得大大小小的官銜,這是商而官。而且捐納可以得官,則每一個富商都可能有得到官銜或官職的機會。明廷以極其腐朽的政治而仍能進行長期的統治,這是與官紳地主這一龐大的腐朽勢力的支持分不開的。在這種腐朽勢力的高壓下,新興的生產事業是不會正常發展的。 明代的歷史,是中國從先進到落後的歷史。從十六世紀初到十七世紀中葉,世界歷史正處在一個重要時期,處於西歐國家由封建時代進入資本主義興起的時代。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了,而中國的農民正在李自成領導下浴血奮戰。明及後來的清代的封建勢力在鎮壓人民中雖然能取得暫時的優勢,但它所形成的落後,終於不能抵抗西方殖民主義者的入侵,而使中國各族人民陷於更痛苦的命運。 第五節 人身依附關係的松解 明代社會儘管依然維持著鮮明的貴賤等級結構,但與前代相比,已有了十分明顯的進步和變化。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依附關係的松解。這既體現在平民與國家的關係上,更體現在地主與佃農和僱工的關係上。導致此種變化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商品經濟對社會經濟生活領域日益深刻的滲透,無疑是最重要的原因。 明代前期,朝廷通過嚴密的戶籍管理對平民百姓實施嚴格的約束。無論是行之於鄉村的里甲制,還是行之於城市的坊廂制,都是以丁戶為基本的編制單位,農民因為要按照人丁多少負擔相應的差徭,所以不准隨意脫籍遷徙,這給他們自由擇業帶來很大限制。至於被編入匠籍的手工業者,社會地位比一般民戶更為低下,不惟不能自主擇業,人身也受到朝廷嚴厲控制,對國家的依附性很強。明代中葉以後,官府對平民百姓的控制偏重於賦稅徵收和社會治安,而賦役徵收隨著「一條鞭」法一類的制度改革的進行越來越倚重於土地,因而官府加強了對土地的控制而放鬆了對丁戶的控制,正如顧起元所說:「今日賦稅之法,密于田土而疏於戶口,故土無不科之稅,而冊多不占之丁。」①這樣,對於明初特彆強調的「丁業」方面的限制也就趨於鬆弛,平民百姓獲得較多的人身自由,有利於職業選擇和變動。受到國家人身束縛很嚴的手工業者,在明代中期以後也獲得越來越大的自由。成化、弘治時期,朝廷將強迫輪班匠親身到指定地點服役逐步改變為納銀代役,無力納銀者則允許親身服役。到嘉靖末年,輪班工匠一律征銀,朝廷以銀僱工。身隸匠籍者可自由從事工商業,也可從事農耕,人身束縛大為削弱。 作為明代最基本的社會關係之一的地主與佃戶之間的關係,與前代相比,法律地位有了明顯上升。在宋、元時代,佃客在法令中雖然具有「良人」的地位,但與地主之間則有嚴格的人身依附關係,國家法令對這種依附關係是加以維護的。如宋代法律規定,地主打死佃農可減罪一等,元代法律也規定地主打死佃農只罰燒埋銀若干,而不須抵命。明朝建立後,對地主與佃農之間的不平等的法權關係作了改變,國家不再承認佃農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他們在法律上都被當作平民看待。當然,朱元璋也未賦予兩者絕對的平等地位,他規定:「佃見田主,不論齒序,並如少事長之禮;若在親屬,不分主佃,則以親屬之禮行之。」①可見,在日常禮儀方面,地主對於與其不具有親屬關係的佃戶仍享有優越地位。另外,還要看到,法律規定與實際生活並不完全相符。明代佃農的法律地位雖有了上升,實際上並未能真正擺脫人身依附,主佃間仍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超經濟強制關係,而且地主的社會地位越高,對佃戶的超經濟強制越強。但無論如何,明代佃農獲得了以前所沒①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二。 ①《明太祖實錄》卷七三。 有的一些法律保障,而且由於定額租制和永佃制的普及,地主對佃農的生產過程的控制放鬆了,佃農的生產獨立性得到加強,這也有利於獲得較多的人身自由。因而,在明代中後期,才會出現徐階所謂的「佃戶囂然動其不義不信之心」②的現象,這說明佃戶隨著社會地位的提高和人身依附關係的松解,對地主不像以前那樣逆來順受了,鬥爭性增強了。 地主僱工耕種土地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主雇間的依附關係在明代也趨向松解,儘管不像主佃關係那樣明顯。明代僱工分長工和短工兩種。長工被稱為「僱工人」,自明初以來在法律上是一直承認他們對僱主具有人身隸屬關係的。明代後期,此種法律規定也未能改變,但對僱工人的範圍作了限制。萬曆十六年(1588)的「新題例」規定:「今後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僱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論。」①短工的身份地位《大明律》中沒有加以規定,萬曆十五年(1587)左都御史吳時來在奏疏中謂「有受值微少,工作止計月日者,仍以凡論」②,看來在涉及訴訟時,短工基本上是被視為「凡人」的,他們與僱主間的人身依附關係不會太強。尤其是到明代後期,由於人們有了較多的遷徙自由,客籍僱工的人數大為增加,這類僱工與僱主間既無宗法的也無地域的紐帶聯繫,人身依附關係更弱,也更勇於與僱主開展鬥爭。明末湖州府沈某在所著《農書》中追述說,百年以前「人(即僱工)司攻苦,戴星出入,俗柔順而主尊」,到他所處的時代,僱工「驕惰成風,非酒食不能勸」,不肯像以前那樣聽任僱主隨意擺布了。僱主也開始注意到改善與僱工的關係問題,生活於明清之際的張履祥在《補農書》中就特彆強調要善待僱工。這些都說明,明代後期主雇間的關係確實有了明顯的改變。 ②徐階:《世經堂集》卷二二。 ①《明律集解附例》卷二○。 ②《明神宗實錄》卷一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