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八卷) · 第十章 元代投下分封制度

分封制度由來已久。分封或封建,雖歷代用詞相沿,但其含義非一,然則貫而通之,可探見中國古史演進的一條脈絡。周實行分封;秦統一中國,廢封建而置郡縣;漢承秦制,但仍封王;以後歷代王朝若有封王,其用意或有差別,其權益或有大小,但總由中央統制,是中央集權統治制度的組成部分。從「封建」一詞,又演化出今「封建主義」的社會歷史觀念。中國實行分封的歷史與中國封建社會發展史的關係,乃是人們十分關注的課題。而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則是蒙元整個政治社會制度的重要一環。元代投下分封制度是一項有特色的重要制度,它規模宏大,持續時間長,影響面廣。分封的主要類型有草原兀魯思、漢地五戶絲食邑、江南戶鈔制。它們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投下指諸王駙馬勛臣所屬的人戶或封地①。投下領主享有政治經濟特權,建有獨立的官僚機構,對所屬人戶進行統治。有元一代,朝廷對投下領主既給予支持和優遇,又進行管轄和控制,呈現出一種錯綜複雜的局面。這個分封制度對社會的各個方面都有深遠的影響。朝廷對投下無節制的賞賜,虛耗帑藏,造成財政困難。投下的橫徵暴斂,加重了人民的負擔,激化了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 ①「投下」一詞,語出遼代,又作「頭下」「投項」、「頭項」等,這是一個漢語詞,義即「頭項之下」(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元史論叢》第2輯。)投下,蒙古語稱愛馬(ayimaq),據楊瑀:《山居新語》:「上亟命分其酒於各愛馬」。原注云:「即各投下」。投下一詞可以和分地、分邑、食邑、采邑、封邑、湯沐邑、食采分地等詞通用(見蒙思明:《元代社會階級制度》,頁116;周良霄前引文)。 第一節 草原兀魯思的分封 成吉思汗把大蒙古國看作是「黃金家族」的共同家產。「太祖皇帝初起北方時節,哥哥弟弟每商量定:取天下了呵,各分地土,共享富貴。」①成吉思汗建國後不久,首先在自己的親族中進姓名與成吉思汗的關係《元朝秘史》所載分民數《史集》所載分民數訶額倫母共10000戶3000戶鐵木哥斡赤斤同母幼弟5000戶拙赤合撒兒同母弟4000戶(後減為1400戶1000戶按赤台同母弟合赤溫之子2000戶3000戶別里古台異母弟1500戶朮赤長子9000戶4000戶察合台二子8000戶4000戶窩闊台三子5000戶4000戶拖雷四子5000戶闊列堅次妻生子4000戶合計44500戶28000戶行了分封。 按照蒙古遊牧貴族的古老傳統,每個兒子都可以從父親的遺產中分到一份,這就是「忽必」(Qubi),蒙古語義為「份子」①,包括人戶和封地兩個內容。成吉思汗採用「忽必」這一分封方式,首先給自己的母親、弟弟和兒子分了人戶。他們領受的人戶,見左表。 上表所列成吉思汗諸子諸弟受封戶數,雖然《元朝秘史》與《史集》記載有較大差異,但它反映了成吉思汗通過「忽必」方式分封民戶的基本史實②。 大約在1214年成吉思汗南征金朝以前,分封了諸弟領地③。拙赤合撒兒①《元典章》卷九《吏部》三《改正投下達魯花赤》。 ①《元朝秘史》第23、203、242節。 ②杉山正明認為,《史集》所記成吉思汗諸子諸弟受封千戶數大致與《元史·食貨志》諸王食邑戶數相應成正比。《秘史》的數字則完全沒有這種對應關係,因此《史集》所記較為可靠(《蒙古帝國之原像——成吉思汗家族分封》,《東洋史研究》37卷1號,1977年)。 ③關於成吉思汗分封諸弟領地的時間,王國維認為在西征以前。(《黑韃事略箋證》,王國維遺書本)杉山正明則認為,成吉思汗分封諸子諸弟的民戶和牧地是同時進行的,都在1207—1211年之間(見上引文)。的封地在也里古納河(今額爾古納河)、闊連海子(今呼倫湖)和海剌兒河(今海拉爾河)一帶。鐵木哥斡赤斤的封地與拙赤合撒兒的封地緊緊相連,從額爾古納河以東、海拉爾河以南一直到今貝爾湖、哈拉哈河一帶,後來又擴展到大興安嶺以東,延伸到塔兀兒河(今洮兒河)、那兀江(今嫩江)、松花江流域。鐵木哥斡赤斤封地哈拉哈河以南地區,是合赤溫後王按赤台的封地,即在兀魯灰河(今內蒙古東烏珠穆沁旗烏爾蓋河)和合蘭真沙陀一帶,北接別里古台封地,東至合剌溫山(大興安嶺南脈),南抵胡盧忽兒河(在今內蒙古西烏珠穆沁旗)。別里古台的封地在斡難河、怯綠連河中游之地,南與按赤台封地為鄰。以上四家的封地位於蒙古高原以東,故稱為「東道諸王」。 西征以後,成吉思汗再把蒙古高原以西的疆土分封給諸子。朮赤的封地在也兒的石河(今額爾齊斯河)以西,今鹹海、裏海之北,遠及欽察草原。察合台的封地在別失八里(今新疆濟木薩爾境內)以西,迄於阿姆河。窩闊台的封地在葉迷立河(今新疆額敏河)流域和按台山(今阿爾泰山)一帶。以上三家諸王稱為「西道諸王」。遵循「幼子守產」的蒙古習俗,幼子拖雷繼承了從克魯倫河至按台山的成吉思汗的「大營盤」。 成吉思汗對功臣貴戚採取了「莎余兒合勒」(Soyurqal)的分封方式,蒙古語莎余兒合勒,義為「恩賜」。成吉思汗建國後,採取這種方式委任了九十五個千戶長。這種恩賜也給予主動歸順的部落首領和駙馬。一些強大的姻親部族如弘吉剌、汪古等雖被分封為幾個千戶,但它們基本上按照原來的部族形成獨立的封建領地。 諸王的分地,也稱作兀魯思(ulus)。這一蒙古語詞,意為「人眾」,也可譯作「人民——分地」,到後來,兀魯思又有「人民——國家」的意義了。成吉思汗對草原兀魯思的分封,奠定了大蒙古國分封制度的基礎。 分封諸王的「忽必」和賜予千戶長的「莎余兒合勒」,兩者雖在名分和權位方面有差別,但它們的基本單位都是千戶。千戶是大蒙古國的基本軍事、行政單位。千戶之下,是百戶、十戶。每個千戶都有自己的牧地(蒙古語嫩禿黑,Nuntuq,元譯營盤草地)。據盧勃魯克記述:「每一個首領,根據他管轄下人數的多少知道他的牧場的界線,並知道在冬、夏、春、秋四季到哪裡去放牧他的牛、羊。」①千戶長在自己的「嫩禿黑」的範圍內有權指定屬民在一定的地域內遊牧,也可以封禁一定的地域。在千戶管轄下的屬民對領主保持著嚴格的人身依附關係。根據成吉思汗頒發的大札撒,「人們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戶、千戶或十戶內,不得轉移到另一單位去,也不得到別的地方尋求庇護」②。屬民要為領主承擔沉重的賦稅、差役和兵役。「其民戶皆出牛馬、車仗、人夫、羊肉、馬奶為差發。蓋韃人分管草地,各①道森編:《出使蒙古記》,呂浦譯,周良霄注本,頁112。 ②《世界征服者史》,上冊,頁34。 出差發,貴賤無有一人得免者。」③③《黑韃事略》,王國維遺書本。 第二節 漢地五戶絲食邑的建立 隨著蒙古貴族對外掠奪戰爭的發展,俘獲的人口日益增多。如何管理這些人口,是擺在蒙古統治者面前的一個迫切問題。當時,蒙古貴族在華北地區採取了就地安置俘戶的辦法。「時,諸王大臣及諸將校所得驅口,往往寄留諸郡,幾居天下之半。」④不少州縣民戶就這樣成了蒙古諸王貴族的私產。除蒙古諸王貴族占有部分州縣和大批俘戶外,歸附蒙古的漢人世侯也雄霸一方,「諸侯世官擅生殺禍福、取斂封植之權,故一方愚民不知有朝廷之尊,而知有諸侯也」⑤。他們占有許多人戶,如在嚴實統治的東平地區,諸將校各「占民為部曲戶,謂之腳寨,擅其賦役,凡四百所」(《元史·宋子貞傳》)。蒙古貴族和漢人世侯私役人戶的狀況,顯然不利於蒙古汗廷對中原漢地的統治。窩闊台即位後,任用耶律楚材,著手整頓中原漢地的統治制度。於是,建立十路課稅所,實行「以戶計出賦調」的徵稅辦法,取得了成效。為了增加國賦,就必須掌握中原漢地的民戶數目。因此,窩闊台進行了大規模的籍戶。元太宗五年(1233),窩闊台「以阿同葛等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戶,得戶七十三萬餘」(《元史·太宗紀》)。這是蒙古汗廷首次在華北地區檢括戶口。元太宗六年,蒙古滅金,窩闊台發布聖旨:「不論達達、回回、契丹、女真、漢兒人等,如是軍前擄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驅口;因而在外住坐,於隨處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戶,應當隨處差發。主人見更不得識認。如是主要識認者,斷按打奚罪戾。」①據此,諸王將校寄留在各地州郡的其他俘戶生口,被國家收編為「皇帝民戶」,增加了蒙古汗廷掌管的人戶。元太宗七年,窩闊台命中州斷事官胡土虎再次括戶,直到次年六月括戶才結束,「得續戶一百一十餘萬」②。這次括戶從乙未年開始進行,故稱乙未戶籍。元太宗八年(1236),窩闊台在括戶的基礎上進行了大規模的分封。「詔以真定民戶奉太后湯沐,中原諸州民戶分賜諸王、貴戚、斡魯朵」(《元史·太宗紀》)。這次分封的民戶達七十六萬七百五十一戶。按當時所括戶口一百一十萬計算,封戶的比例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因為這年是丙申年,故稱丙申分封。 丙申分封確立了漢地五戶絲食邑制度。窩闊台根據耶律楚材的建議,規④宋子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⑤胡祗遹:《論并州縣》,《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①《元典章》卷十七《戶部》三《戶口條畫》。 ②《元史》卷二《太宗紀》。關於癸巳(1233)和乙未(1235)兩次籍戶數,記載頗多歧異,學界看法也不一致。愛岩松男認為,兩次共籍到一百八十餘萬(見《蒙古人政權治下的漢地版籍問題》,《和田博士頌壽紀念東洋史論叢》,京都,1950年)。洪金富則認為,乙未年一百一十餘萬含癸巳年所籍七十三萬餘戶在內(見《從投下分封制度看元朝政權的性質》,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八本,第四分冊,1987年)。 定封戶繳納的絲料由朝廷和領主分享,封戶成為「二稅戶」,其辦法是「每二戶出絲一斤,以供官用;五戶出絲一斤,以與所賜之家」①。即每一封戶繳納的絲料全額11兩2錢中,8兩納入國庫,3兩2錢屬於領主;在食邑內設立達魯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頒之。非奉詔,不得徵兵賦」(《元史·太宗紀》)。元代的投下戶,按照規定,除負擔朝廷的兵、站諸役,及提供部分絲料國賦之外,還需向投下領主繳納五戶絲,蒙古語稱之為阿合答木兒。五戶絲製構成元代投下制度的基本賦稅形態②。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五戶絲製不可能徹底貫徹執行。因為這一制度觸犯漢人世侯和蒙古諸王貴族的利益。蒙古諸王貴族橫徵暴斂,對分地民戶勒索更甚。拔都汗對其分地平陽路民戶的剝削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王府又將一道細分,使諸妃王子各征其民。一道州郡,至分為五、七十頭項。有得一城或數村者,各差官臨督」。拔都還規定不收土產的麻布,只收黃金,「自賣布至於得白銀,又至於得黃金,則十倍其費」③。許多民戶傾家蕩產,轉而逃散。 但是,五戶絲製比起那種「一社一民,各有所主」的狀況,卻是很大的進步。它是比較適合中原漢地經濟基礎的統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蒙古諸王貴族的權利,對中央集權有所加強。 ①宋子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②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初探》。阿合答木兒,又作阿哈探馬兒,據王惲《中堂事記》,其義為「投下五戶絲料」。 ③郝經:《河東罪言》,《陵川文集》卷三二。 第三節 忽必烈時期的投下制度 1241年窩闊台死後,在脫列哥那後執政和貴由統治時期,朝政紊亂,法度不一,蒙古諸王貴族肆意搜刮漢地財賦較前更加嚴重,他們擅招民戶,拘刷工匠,許多民戶承擔不了沉重的賦役而逃亡。如邢州一地丙申年分封給啟昔禮、把帶兩位答剌罕家時,有民戶一萬四千多戶,到蒙哥初年只剩下五七百戶。蒙哥即位後,開始整頓漢地的混亂局面,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括戶。僅1252年(壬子年),所括戶就比乙未年(1235)增加二十餘萬。蒙哥雖然通過括戶抑制了投下的發展,但是他在位期間照樣大封宗親,先後撥出至少109891戶給予諸王后妃十五人,9819戶給予功臣十一人。這些諸王后妃功臣在漢地原無分地分民,他們得賜民戶,等於漢地投下數目的增加。1260年忽必烈即位時,「諸色占役者強半」①。因此,整頓和改革投下制度,已是擺在忽必烈面前的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 忽必烈對投下的整頓和改革主要採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對五戶絲製進行改革。規定投下絲料由有司徵收,受封者於中書省驗數關支,改變了過去就征於州郡的辦法。按照規定,「每戶科絲二十二兩四錢,二戶計該絲二斤一十二兩八錢。其二斤即系納官正絲,由正絲、色絲各半。外將每戶剩餘六兩四錢積至五戶,滿二斤數目,付本投下支用,謂之『二五戶絲』。以十分論之,納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①。 第二,全面整理戶籍,發布了許多有關投下的禁令。如至元元年(1264)頒行聖旨:「依著先帝聖旨,諸王、公主、駙馬並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戶計。」②至元八年(1271),尚書省頒行《戶口條畫》,對諸投下招收的附籍、漏籍、放良、還俗人戶,都按民戶入籍,並重申投下擅招人戶的禁令。同時,對投下的匠戶、驅奴、放良人口等都作了詳細規定。元代許多有關投下的禁令,大部分是忽必烈時期先後制定的。 第三,對投下封地行政建置進行了調整。忽必烈借平定李璮之亂的有利形勢,在原漢人世侯轄區內,以較重要的諸王勛貴分地為單位,採取分設、新立、改置及維持原狀等方式,眾建路州,儘可能使擁有較多封戶的諸王貴族獨占一路一州,或在該路州占主導地位。所謂「分設」,即初為一路,現依投下食邑細分為若干路和直隸州,如嚴實東平路一分為十。所謂「新立」,是指元初並非獨立的路州建置,此時因投下封戶所在,從某些路州中割劃、合併而來的新路州,主要有般陽路、彰德路、衛輝路、廣平路、順德路、懷孟路、河南府路和寧海州。所謂「改置」,是指與蒙古國時期相比較,路的名稱未變,但轄區卻因投下封民所在發生劃割改屬等變動,主要有益都路、①王惲:《史天澤家傳》,《秋澗集》卷四八。 ①王惲:《中堂事記》,《秋澗集》卷八○。 ②《元典章》卷十七《戶部》三《戶口條畫》。 濟南路、真定路、大名路、河間路等。所謂「維持原狀」,是指金末元初已有路的建置,因該路主要為某一貴族封戶所在,故得以維持原有的行政建置和轄區,主要有京兆路、平陽路和太原路。通過這樣的調整和變動,使之大致具備了既為朝廷路州,又系投下封地的食邑特徵。 忽必烈對五戶絲食邑進行了整頓和改革之後,又將分封制度推廣到江南,建立了江南戶鈔制。平宋後,規定諸王、駙馬在江南分地里的民戶每戶交納中統鈔五錢,稱作「江南戶鈔」,成宗時改為交中統鈔二貫①。據《元史·食貨志·歲賜》所載江南戶鈔項下所記分撥人戶,總計約達1936946戶。當元軍下江南時,所收諸路戶口累計為9370472戶,則封戶占所收人戶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多。這項分封的數字仍然不小,它足以說明忽必烈繼續執行窩闊台時代投下食邑化政策;但相對而言,其規模有所縮減。至於五戶絲改為戶鈔,那是因為忽必烈定製在江南依亡宋舊例,秋稅征糧,或可折鈔,後夏稅征物,也可折鈔,而未像在北方那樣分派科差,徵收絲料和包銀。 投下制度在忽必烈時期已基本定型,忽必烈的後繼者大體上遵循著他所制定的有關政策。後來成宗、仁宗朝先後對投下制度作過一些改革,但沒有收到明顯的實效。元末,皇權對投下控制日益減弱,同時,依附於皇權的投下分封制度也逐漸走向衰落。 ①《元史》卷九五《食貨志·歲賜》。至元二十年,元廷規定:「諸王、公主、駙馬得江南分地者,於一萬戶田租中輸鈔百錠,准中原五戶絲數。」(《元史》卷十二《世祖紀》九) 第四節 投下的官署 投下設置達魯花赤,始於1236年丙申分封。它是漢地五戶絲食邑內的重要官職,擁有很大的權力。投下達魯花赤「許持選論,委之專,任之久,比同封建,嗣承世爵,較常調為重」②。 投下達魯花赤自成系統,不同於朝廷官吏。按照元朝定製,「郡縣之官皆受命於朝廷,惟諸王邑司與其所受賜湯沐之地,得自舉人,然必以名聞諸朝廷而後授職,不得通於他官,蓋慎之也」①。它不在「常選」之內,「國朝諸宗戚勛臣食采分地,凡路府州縣得薦其私人以為監,秩祿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歲月通選調」②。 投下領主以其私人任用達魯花赤,並且往往由一家「嗣承世爵」。例如,西夏人昔里鈐部自1248年出任貴由家的分地大名路達魯花赤之後,子、孫、侄五人先後繼任,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這一家族中還有人擔任這一職務③。這樣的例子,史料中還很多。 忽必烈即位後,為加強中央集權,在至元元年(1264)下令罷各投下達魯花赤。事實上,這一命令並沒有收到成效。至元十九年(1282),中書左丞耿仁等上奏:「諸王公主分地所設達魯花赤,例不遷調,百姓苦之。依常調,任滿,從本位下選為宜。」(《元史·世祖紀九》)忽必烈採納了這一建議,但在實際執行中仍然阻力很大,所以元廷在1293年、1304年、1327年多次重申遷調投下達魯花赤的詔令。仁宗延祐二年(1315)四月,「敕諸王分地仍以流官為達魯花赤,各位所闢為副達魯花赤」(《元史·仁宗紀一》)。但這一措施受到諸王投下的反對,延祐四年六月,仁宗只好收回成命,「敕諸王、駙馬、功臣分地,仍舊制自辟達魯花赤」(《元史·仁宗紀三》)。這說明罷投下達魯花赤行不通,置常選官員於投下官員之上而為正達魯花赤的措施也行不通。在諸王、駙馬的投下領地,設立王傅府(也稱王相府)對投下屬民進行統治。按照元朝制度的一般規定,「每位下各設王傅、府尉、司馬三員。..而三員並設,又寡不同,或少至一員,或多至三員者」(《元史·百官志五》)。王傅是王傅府之長,統領分地內一切軍政事務,是正三品的內任官,由朝廷頒發印信、虎符。府尉僅次於王傅,協助王傅處理府務,是正四品的內任官。司馬掌管兵戍征伐,是正五品的內任官。在蒙古國時期,投下領主就已設立斷事官,「時諸侯王及十功臣各有斷事官」(《元史·博羅歡傳》)。元朝建立後,在諸王、駙馬的分地內仍設有斷事官①。仁宗曾②王惲:《塔必迷失神道碑銘並序》,《秋澗集》卷五一。 ①《經世大典·序錄·投下》,《元文類》卷四○。 ②《經世大典·序錄·歲賜》,《元文類》卷四○。 ③姚燧:《阿魯神道碑》,《牧庵集》卷十九。 ①例如,弘吉剌部的魯王府設有斷事官」(見胡祖廣:《相哥八剌魯王元勛世德碑》,《巨野縣誌》卷二下令「罷諸王斷事官,其蒙古人犯盜詐者,命所隸千戶鞫問」(《元史·仁宗紀一》)。但在延祐三年(1316)又「增置晉王部斷事官四員」(《元史·仁宗紀二》),說明諸王投下斷事官的名額又有所增加。除王傅外,在投下領地還設有許多名目不一的管理機構,如錢糧都總管府、人匠都總管府、怯憐口都總管府,等等。有的投下的管理機構十分龐大,如弘吉剌部的官署「自王傅六人而下其群屬有錢糧、人匠、鷹坊、軍民、軍站、營田、稻田、煙粉千戶、總管、提舉等官。以署計者四十餘,以員計者七百餘」(《元史·特薛禪傳》)。 元廷很注重對投下官署的管理,皇帝對投下擁有最高主權,投下領主的廢立繼承往往憑皇帝的詔令而定。元律規定:「諸投下官吏受贓,與常選官同論。」「諸投下妄稱上旨,影占民戶,除其徭役,故縱為民害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所占民仗一百七,還元籍。」「諸王傅文卷,監察御史考閱,與有司同。」「諸位下置財賦營田等司,歲終則會;會畢,從廉訪司考閱之。」「諸投下輕重囚徒,並從廉訪司審錄。」「諸藩邸事務,大者奏裁,小者移中書。擅以教令行者,禁之。」(《元史·刑法志二》)這表明朝廷對投下官員具有考核、監察和懲處的權力。但諸王投下非法隱佔人戶、欺壓百姓等現象屢有發生,朝廷實際上無法控制。 中央管理諸王事務的機關為內八府宰相。大德十一年(1307)十月,「以舊制:諸王、駙馬事務,皆內侍宰臣所領,命中書右丞孛羅帖木兒領之」(《元史·武宗紀一》)。內侍宰臣即是內八府宰相,說明在武宗時已有內八府宰相。延祐六年(1319)月,「敕諸王、駙馬、宗姻諸事,依舊制領於內八府官,勿徑移文中書」(《元史·仁宗紀三》)。可知諸王駙馬事務,中書省是無權參預的。內八府宰相品秩相當於二品。 ○,道光二十四年刊本),安西王府也設有斷事官(見《元史》卷十七《世祖紀》十四,至元三十年八月戊戌條)。 第五節 投下領主的特權 投下領主在政治上和經濟上擁有很多特權,本質上是他們對汗權的某種程度的分享。 在政治上享有的特權,表現在投下官的任用不同常選;投下官世襲罔替,可以不遷轉,等等。也表現在參預國政方面。蒙古國時期,他們已有參預國政的權力,凡諸侯王各以其府一官入參決燕京等處行尚書省事,如昔里鈔部曾以大名路達魯花赤兼充貴由系代表的身份,同署燕京行尚節省事。元朝建立後,這種參政權仍然延續下來。而且職高權重的中書省斷事官,多由諸王投下的代表充任,大德十年(1306)多達四十三員。 大宗正府是元廷統管投下諸種公事的機構,秩從一品,地位崇高。這裡,「以諸王為府長,余悉御位下及諸王之有國封者」(《元史·百官志三》)。上述諸王投下在中書省、大宗正府等最高行政、司法、軍事機構中都有代表參議政事的情況表明,蒙古統治者視大蒙古國為皇室公產,反映出諸王投下在元廷有很大的政治權力。 投下領主的經濟權益大體上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歲賜。它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指五戶絲和江南戶鈔,二是指每年分賜諸王貴族的金銀幣帛。關於諸王投下的五戶絲和江南戶鈔,上文已述。這裡著重敘述每年分賜諸王貴族的金銀幣帛。忽必烈即位後,中統元年(1260)十二月,賜諸王穆哥及帖古倫皇后等,「自是歲以為常」(《元史·世祖紀一》)。忽必烈時期,基本上按例頒發歲賜。自成宗繼位到元朝滅亡(1294—1368),《元史》本紀都沒有按例頒發歲賜的記載,這是由於「朝會賞賜」漸次取代了固定歲賜的地位,成為元朝中後期主要的賞賜手段。 第二,不定期賞賜。除定期的歲賜外,還有不定期的賞賜,它包括立功有賞、喜慶有賜、朝會賜予及各種名目的賑濟等。其中花費最大的是朝會賜予。如成宗元貞二年(1296)規定:「諸王朝會賜與,太祖位金千兩,銀七萬五千兩。世祖位金各五百兩,銀二萬五千兩,余各有差。」(《元史·成宗紀二》)武宗即位,據中書省統計,朝會應賜者為鈔總計達三百五十萬錠。朝廷以災害、乏食等為理由對諸王投下賑濟大量錢物更是屢見不鮮,數額巨大。 第三,一些與皇室關係密切的諸王、駙馬在經濟上擁有更多的特權。如安西王,「凡河東、河南、山之南與陝西食解池鹽地,皆置使督其賦入,悉輸王府」①。文宗時,以「淮、浙、山東、河間四轉運司鹽引六萬,為魯國大長公主湯沐之資」(《元史·文宗紀二》)。 第四,賦稅收入。元代投下領主的賦稅收入,是他們經濟特權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朝廷對投下的財政經常予以某些限制,但投下領主擁有自己獨①姚燧:《提舉太原鹽使司徐君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八。 立的財政權力,建有專門管理財賦的機構。竹溫台任魯王府錢糧都總管府達魯花赤時,「十餘年,財貨無悖,入亦無濫,歲節財用五十餘萬緡」②。在安西王的財政收入中,「田畝之賦」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項。 ②揭傒斯:《竹溫台碑》,田村實造編《在烏丹城附近發現的元碑》,《蒙古學》第三冊,1937年4月。 第六節 投下戶 投下戶大致可分為三類,即草原兀魯思封戶、五戶絲食邑戶、投下私屬戶。 (一)草原兀魯思封戶這類投下戶,指成吉思汗時期分封給諸子諸弟的封戶。他們是按著千戶、百戶、十戶組織編制的,對千戶那顏有嚴格的隸屬關係。他們擁有自己的牲畜和生產工具,他們繳納的賦稅稱作「忽卜綽兒」(qubcur),其稅額大體上百者取一或三十取一(羊馬抽分)。此外,他們還要承擔兵役、站役等「差發身役」。 (二)五戶絲食邑戶這類投下戶,主要指窩闊台丙申分封及憲宗、世祖、成宗、仁宗、泰定諸朝在漢地進行分封的戶口。在元代文獻中出現的「皇帝民戶」、「大數目戶」、「大官數目戶」等,是指國家戶籍;而「投下戶」、「位下戶」則專指投下戶計,二者涇渭分明,截然有別。 五戶絲食邑戶的賦役,大體上分投下賦和國賦兩種。投下賦即五戶二斤的絲料,國賦包括二戶絲和稅糧、包銀等,其稅目、稅額又較投下賦為多。他們類似契丹投下軍州的二稅戶。但元代五戶絲食邑戶多半來自皇帝自上而下的封授,除由投下領主派遣達魯花赤和通過官府轉交五戶絲外,他們主要是與朝廷設置的官府發生統治與被統治關係。 (三)投下私屬戶這類投下戶,指諸王投下的通過擄獲、分封、招收、影占等手段占有的人戶。他們被稱作「怯憐口」,即蒙古語ger-ünk.üd(意為家中兒郎)的音譯。鄭麟趾《高麗史》卷一二三《印侯傳》說:「怯憐口,華言私屬人也。」所以,我們稱這類人戶為投下私屬戶。 投下私屬戶是朝廷「大數目」以外的人戶,屬投下戶籍。朝廷對這類人戶也要進行管理。至元八年(1271)《戶口條畫》規定,諸王公主駙馬的投下私屬「諸色人戶」,無論「附籍漏籍」,必須是「官司明文分撥隸屬各位下戶數,曾經查對,不納系官差發,別無更改者」才被朝廷承認是合法的。但有元一代,諸王投下擅自招收各種漏籍、析居等人戶作為私屬戶的現象經常發生,官方雖三令五申,但收效甚微。 投下私屬戶大致包括「匠人、打捕戶、鷹房子、金銀銅鐵冶戶」①。他們主要承擔投下領主的賦役義務,不納系官差發,專為領主服役。投下有各自的怯憐總管府或提舉司,管理投下私屬戶。 投下私屬戶,同其他戶計一樣,多從職業上進行分工。它分為投下工匠、投下打捕鷹房戶、投下斡脫戶、投下種田戶、怯薛校尉諸名色。但因賦役名色及其與領主的親疏,各種投下專業私屬戶計的政治經濟待遇也表現出多樣性。①《元典章》卷二五《戶部》十一《差發·投下戶絲銀驗貧富科》。 第七節 王爵承襲制度 諸王投下王爵承襲制度始於成吉思汗時期。成吉思汗幼弟鐵木哥斡赤斤被封為「國王」,並賜「皇太弟寶」的印章。著名勛臣木華黎,被封為「太師國王」,賜誓券黃金印,文曰:「子孫傳國,世世不絕。」駙馬按陳和鎮國也分別得到「河西王」和「北平王」等王號印章。 忽必烈時期確立了六等封爵印章制度,即金印獸紐,金印螭紐,金印駝紐,金鍍銀印駝紐,金鍍銀印龜紐,銀印龜紐。大部分受封者加上了漢地式的國邑王號,並仿照遼金制度,有「一字王」、「二字王」等不同等級。按「祖宗之制,非親王不得加一字之封」(《元史·哈剌哈孫傳》)。忽必烈時期,「一字王」多授予正後所生的諸子,後來直到真金長子甘麻剌的後裔。除血緣關係外,主要是政治因素。忽必烈諸子,多是出鎮一方的軍事統帥,被授予最高王號,這顯然是元朝的一種政治懷柔政策。武宗以後,爭奪汗位的鬥爭日益激烈,王號的授予與當時的政治鬥爭密切相關。王號授予自然是論功行賞的一個重要內容。 諸王投下的王爵承襲,並沒有明確的嫡長襲位的原則。庶子爭嗣乃至繼承王位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有的是長子繼承,有的則是幼子繼承,有的則是兄終弟及,叔侄傳位。蒙古國時期,大汗對宗王領主有廢立之權。在脫列哥那皇后執政時期,鐵木哥斡赤斤死後的王爵繼承,要由皇后決定。「馳白皇后,乃授塔察兒以皇太弟寶,襲爵為王」(《元史·撒吉思傳》)。元朝時期,王爵的繼承主要憑皇帝的詔令而定。例如:文宗天曆年間,木華黎五世孫朵羅台國王,在兩都戰爭中,站在上都倒剌沙一邊,後兵敗被殺,文宗令其族侄朵兒只襲國王位。順帝至元四年(1338),朵羅台之弟乃蠻台通過賄賂權臣伯顏遂得國王位。犯罪諸王削爵奪印,或因謀反爭位,或因慢功失律。其被削奪者的子侄往往還能獲得爵位。這既是一種安撫手段,也是重新確定該宗支首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