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八卷) · 第九章 軍事制度

按照元代人的說法,「國朝大事,曰征伐,曰蒐狩,曰宴饗,三者而已」①。征伐離不開軍隊。蒙古建國初期,制度簡樸,但軍事決策和號令傳達效率很高,軍事組織系統較為嚴密。忽必烈即位後,「效行漢法」,對軍事組織進行調整,達到了強化中央集權、適應統治全國需要的目的,同時保留了遊牧民族軍事組織的基本特徵。由忽必烈確定的軍事體制,基本上被後人承襲,沿用到元朝末年。 ①王惲:《大元故關西軍儲大使呂公神道碑銘》,《秋澗集》卷五七。 第一節 軍隊 蒙古軍蒙古國時期的軍隊,主要分成蒙古軍和漢軍兩大類。 蒙古軍以草原各部的蒙古人為主體,「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眾寡盡料為軍」,按十進制編組成十戶、百戶、千戶,「上馬則備戰鬥,下馬則屯聚牧養」②。千戶是基本軍事單位。十五歲以下的兒童,被編組成「漸丁軍」,蒙古語稱為「怯困都」軍,作為蒙古軍的後備力量。在戰爭中陸續被蒙古統治者招降和擄掠來的哈剌魯、欽察、唐兀、阿速、康里、畏兀兒、回回、阿兒渾等族人中的丁壯,亦有不少「隸蒙古軍籍」(《元史·也蒲甘卜傳》),被編入蒙古軍之中。 蒙古軍平時分布在草原上駐牧,戰時臨時招集。隨著戰爭的發展,統治者需要一支蒙古軍隊長期留守被征服地區,於是從蒙古各部中「簽發」了部分士兵,組成專門用於鎮戍的探馬赤軍。探馬赤軍官兵被派出去鎮戍後,仍與蒙古本部保持密切聯繫,所以從體制上來說依然屬於蒙古軍系統。 為有效地控制剛剛統一起來的蒙古各部和確保蒙古汗廷的安全,成吉思汗從蒙古各部中徵調了一萬名精銳士兵,作為大汗的常備護衛軍,稱為「怯薛」。怯薛由宿衛千戶、箭筒士千戶和散班八千戶組成,負責護衛大汗,並操持汗廷的日常事務。怯薛分為四班,每班由功臣博爾忽、博爾朮、木華黎、赤老溫或其後人充任怯薛長,率領「怯薛歹」(護衛士)宿衛汗廷,三日一換,稱為「四怯薛番直宿衛」。在戰爭中,怯薛則是全軍的中堅力量,被稱之為「也客豁勒」(大中軍)。 漢軍漢軍是依附於蒙古政權的中原諸軍的總稱,包括金朝降蒙的各種軍隊、中原各地的地方武裝和早期降蒙的南宋軍隊。窩闊台即位後,在中原民戶中大規模簽發士兵,補充漢軍兵員,於是有了「舊軍」與「新軍」的區別。舊軍主要指降蒙的金軍和地方武裝,新軍當指從中原簽發的士兵。 漢軍的編制最初比較混亂。太宗元年(1229)「置三萬戶、三十六千戶以總天下兵」①,將蒙古軍的編制和官稱用於漢軍系統。各漢軍萬戶統軍人②《經世大典序錄·軍制》,《元文類》卷四一。 ①《元史》卷一六六《石扶狗狗傳》。關於漢軍萬戶的設置情況,詳見唐長孺、李涵:《金元之際漢地七萬戶》,《文史》第11輯;黃時鑒:《關於漢軍萬戶設置的若干問題》,《元史論叢》第2輯;王頲:《蒙古國漢軍萬戶問題管見》,《元史論叢》第4輯。 數不等,「大者五、六萬,小者不下二、三萬」②。在蒙古統治者進行的戰爭中,漢軍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忽必烈即位後,蒙古政權的統治重心由漠北草原移到了中原漢地。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忽必烈對軍隊組織體制進行改革,逐步建成中央宿衛軍隊和地方鎮戍軍隊兩大系統,確定了元軍的編制和隸屬關係。 侍衛親軍朝廷宿衛軍隊由原有的怯薛和新建的侍衛親軍組成。 忽必烈承襲了蒙古前四汗時期的怯薛宿衛制度,四怯薛長仍主要由幾位功臣的後裔擔任。由於怯薛歹享有優厚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不少人想方設法「投充」怯薛歹,使得怯薛歹的數量很快超過了原來額定的一萬人界限,朝廷不得不經常下詔「沙汰」宿衛士,首先是把漢人、南人清除出怯薛,但收效不大。文宗至順三年(1332),將一萬五千人宿衛士減至一萬三千六百人,實際上是對怯薛歹超額的確認。 侍衛親軍組織始建於中統元年(1260),是忽必烈仿照中原王朝禁軍制度組建的中央軍隊。第一個衛軍組織沿承金制,稱為武衛軍,兵員三萬人左右,士兵來源於中原各漢軍萬戶屬下的軍隊。至元元年(1264),武衛軍改名為侍衛親軍,分成左、右兩翼。至元八年,左、右翼侍衛親軍改建為左、右、中三衛。至元十六年以後,在侍衛親軍中按照不同的民族分類。原有的三衛軍擴充成前、後、左、右、中五衛,以漢軍為主體,稱之為漢人衛軍;後又陸續增設了武衛(1289)、虎賁衛(1297)、大同侍衛(1308,後改為忠翊衛)、海口侍衛(1309)等漢人衛軍。同時,將原來隸於蒙古軍籍的色目「諸國人之勇悍者聚為親軍宿衛」(《經世大典序錄·軍制》),先後設立了唐兀衛(1281)、欽察衛(1286,1322年分為左、右兩衛)、貴赤衛(1287)、西域衛(1295)、康里衛(1308年設,1311年撤罷)、左右阿速衛(1309)、隆鎮衛(1312)、龍翊衛(1328)、斡羅思衛(1331)、威武阿速衛(1333)等機構,重編色目衛軍。部分蒙古探馬赤軍也被編入侍衛親軍,先後設立了蒙古侍衛(1280年,1303年分為左、右兩翊)、宗仁衛(1322)等蒙古衛軍機構。此外,還設立了直接隸屬於東宮或後宮的左都威衛(1279年始設東宮侍衛軍,1294年改為隆福宮左都威衛)、右都威衛(1285年設東宮蒙古侍衛,1294年改為隆福宮右都威衛)、左衛率府(1309年設衛率府1319年改左衛率府)、右衛率府(1319)等衛軍。到元朝後期,侍衛親軍的總人數在二十萬至三十萬之間,其中漢人士兵約占三分之二。 元朝統治者組建的侍衛親軍,使用了兩種不同的方式。一種是根據軍事或者政治的需要,由朝廷下令在指定軍隊內選調精銳士兵,集中到京城,編②郝經:《與宋論本朝兵亂書》,《陵川文集》卷三八。 組成侍衛親軍;這裡面也包括從原有的衛軍組織中分編出新衛的建置。漢人衛軍和蒙古衛軍的編組多採用此種方式。另一種是皇帝授權給某個有功之臣,由他來徵集同族人或同類人,編組成新的衛軍;色目衛軍的組建多採用這種方式。前一種方式顯然是受到中原傳統軍事制度的影響,在中原立國的王朝大多從地方選軍入衛京師。後一種方式則是受到早期蒙古軍事制度的影響,用編組蒙古千戶的形式編組侍衛親軍,有功之臣可以自己徵集下屬並實施管理。 怯薛和侍衛親軍雖然都是中央宿衛軍隊,但在職能上有明確分工。怯薛負責皇帝的安全,掌管宮城和斡耳朵(宮帳)的防衛,一般不外出作戰。侍工親軍則既要負責元朝兩個都城大都和上都的安全以及「腹里」地區的屯守,又是朝廷用以「居重馭輕」的常備精銳部隊,隨時可以派出去作戰。隸屬關係上二者亦不相同。怯薛由怯薛長掌管,直接聽命於皇帝。侍衛親軍由各衛都指揮使司掌管,除東宮、後宮衛軍外,均隸屬於專掌軍政的樞密院之下。兵員徵集上的差異也很明顯。怯薛成員主要來自蒙古各部,侍衛親軍士兵則不僅來自中原、江南的漢軍、探馬赤軍和新附軍(南宋降軍),原來附籍在蒙古軍中的色目人和流亡的蒙古子女等,亦是重要來源。按照元廷的規定,充當侍衛親軍的必須是精銳士兵,因此侍衛親軍成為元軍的中堅力量,取代了蒙古國時期怯薛作為全軍「大中軍」的軍事地位。 元朝的地方鎮戍軍隊,由駐牧在草原上的蒙古軍和分駐各地鎮守的探馬赤軍、漢軍、新附軍等構成。 蒙古軍一般不出戍草原以外的地區,仍然保持著有戰事傳檄集合、平時散歸牧養的狀態。千戶組織還是蒙古軍的基本組織形式。在元廷與東北、西北蒙古叛王的鬥爭中,北疆的蒙古軍隊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 探馬赤軍在中原等地區戍守的探馬赤軍,在結束對南宋的戰爭之後,被收聚到山東、河南、陝西、四川等要地屯駐,並先後建立了山東河北蒙古軍都萬戶府(1284)、河南淮北蒙古軍都萬戶府(1287)、四川蒙古軍都萬戶府(1289)和陝西蒙古軍都萬戶府(1298)等機構,分別置司於濮州(今山東鄆城北)、洛陽、成都和鳳翔,專門管理探馬赤軍。 探馬赤軍人有了固定駐地後,家屬陸續從草原牧區遷到中原農區,逐漸與蒙古本部脫離關係。如哈剌魯人伯顏,「宋平,天下始偃兵弗服,乃土著隸山東河北蒙古軍籍,分賜芻牧在為編民,遂家濮陽縣南之月城村」。因為是舉家南遷定居,時間長久後遊獵生活習俗逐漸改變,「時北方之初至,猶以射獵為俗,後漸知耕墾播殖如華人」。這樣的情況,在當時應很普遍①。①詳見陳高華:《讀伯顏宗道傳》,《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0輯。探馬赤軍人的後代都隸於軍籍,兒童被編為「漸丁軍」,有時稱「小廝蒙古軍」(《元史·兵志二》)。除了在朝廷指定的山東、河南、四川、陝西地區屯駐外,探馬赤軍還經常被簽發出征和分番鎮戍江南、雲南乃至西北地區。 新附軍南宋滅亡之際,大批宋軍降元,被元人稱之為新附軍或新附漢軍、南軍等。新附軍內名號繁雜,但都不是宋軍原來的番號,而是元人因軍隊士兵所具不同特點而起的名稱,如原來在南宋領取口券的軍人,被稱為「券軍」(又有生券軍和熟券軍的區分);在手臂或手背上刺字的宋軍,被稱為「手號軍」或手記軍、涅手軍等;在江南地區召集販賣私鹽的鹽徒為軍,稱為「鹽軍」,等等。當時有人說元廷得宋降軍「兵卒百萬」①,顯然有所誇大,因為南宋末年隸於兵籍的只有七十餘萬人,大部分被元軍消滅或擊潰。估計當時新附軍的數量在二十萬人上下,其中手號軍人有八萬三千六百人,鹽軍六千餘人,選入侍衛親軍的精銳南軍士兵二萬人。 自招到大批新附軍人後,元朝統治者即著手將其原有的組織系統打散,分編到元軍的中央侍衛親軍(主要是漢人衛軍)和地方鎮戍軍隊之中;或以蒙古、漢人、南人軍官相參,建立新的軍府,管領新附軍人。每當有戰事發生,總是首先調發各軍中的新附軍人出征,不參戰的新軍人則要從事屯田和工役造作。經過多年的戰爭消耗和自然減員,新附軍數量日益減少。到了元朝後期,新附軍的名稱亦很少有人提起,數量可觀的新附軍被元廷的各種軍事組織和紛繁戰事「消化」掉了。 原來在江北立足的漢軍,宋亡之後大多南下分駐江南各地屯駐,並陸續建立萬戶府、元帥府等統軍機構,管領駐軍。杭州、揚州、建康、鎮江等地,是過去南宋統治的中心地帶,自然成為駐戍元軍的重點防守地區,往往建置數個萬戶府於一地,如杭州設四萬戶府,揚州、建康、鎮江設七萬戶府等。其他重要城市及邊遠地區,亦多有萬戶府等設置。萬戶府的名稱,往往不是該府的屯駐地點,而是屬下軍人的戶籍所在地。如保定萬戶府,先後駐軍於南康、建康、武昌,潁州萬戶府守杭州,等等。江浙、湖廣、江西、四川、陝西、甘肅等行省之下,均設有十幾個乃至幾十個萬戶府、元帥府,屬下軍隊以漢軍為主體,參入新附軍人和部分色目軍人。有的軍府民族成分比較單純,如廬州萬戶府,「一軍皆夏人」,即唐兀人①。 其他軍事組織①胡祗遹:《效忠堂記》,《紫山大全集》卷十一。 ①余闕:《送歸彥溫赴河西廉使序》,《青陽集》卷四。 在地方鎮戍軍隊中,還包括「鄉兵」一類的軍事組織,主要由邊疆地區少數民族人組成。遼東有高麗軍和女直軍,由依附元廷的高麗人和金朝滅亡後留在遼東的女直遺民編成。雲南有寸白軍,又稱爨僰軍,由雲南土著民族爨人和白人組成。湖廣有土軍、黎兵、洞兵、徭兵等,由今黎族、壯族、瑤族等民族的先民組成。福建有畲軍,由畲民組成。吐蕃地區的藏人,編成吐蕃軍。這些軍隊,或由所在地區的萬戶府、元帥府兼管,或設立專門的萬戶府、千戶所等,隸於宣慰司都元帥府之下。 元代軍隊的部署,凸顯出忽必烈等人的謀慮,表現了內外相維、層層控扼的特徵。大都、上都和「腹里」地區,駐紮中央宿衛軍隊,作為軍事控制的核心。北面草原上的蒙古軍和駐守在黃河南北、陝川要地的探馬赤軍,合成一圈藩護中央的防線。在江南地區及沿邊地區戍守的漢軍及「鄉兵」等,則形成一道更大的防線。一旦發生戰爭,不但當地軍隊參戰,鄰省軍隊和探馬赤軍等都可迅速調來;如需要的話,侍衛親軍亦可出征。探馬赤軍監視各行省的漢軍等,又有侍衛親軍作為後盾,形成一套較嚴密的鎮戍體系。 蒙古建國初期,沒有兵種的區別,軍隊全為騎兵。招降到漢軍之後,有了步兵,不久又將製造和使用攻城炮具的工匠、軍人集中起來,稱為炮軍或炮手軍;各軍中擅長水戰的人也被編組在一起,組成水軍或水手軍。入元之後,炮軍和水軍受到高度重視,尤其是水軍的訓練和擴編被納入軍隊發展計劃之內,並在滅宋戰爭中起了重要的作用。除了在一些萬戶府中配備炮軍和水軍外,元廷還設立了炮水手元帥府、炮手軍匠萬戶府、水軍萬戶府、水軍元帥府等專門機構。這些機構和軍隊,大多屬於地方鎮戍軍隊系統。調入都城的炮手工匠等,則大多隸屬於軍器監(後改武備寺)。 上述各種軍隊,都是元代的正式軍隊。此外,還有一種「應募而集」,「不給糧餉,不入帳籍,俾為游兵,助聲勢,擄掠以為利」的軍隊,蒙古人稱為「答剌罕軍」,漢人稱之為「乾討虜軍」,實際上是一種「無籍軍」①。其成員多為「無賴僥倖之徒」,攏民尤甚②,朝廷曾多次下令收編與禁罷這種軍隊,但到元朝末年還可見到它的蹤跡。 元代軍隊的總數,在文獻資料中沒有留下明確的記載,這與蒙古統治者「以兵籍系軍機重務,漢人不閱其數,雖樞密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人知之」的制度有關,「故有國百年,而內外兵數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元史·兵志一》)。 ①魏初:《奏議》,「至元九年二月十九日」,《青崖集》卷四;《元史》卷七《世祖紀》四;《經世大典序錄·軍制》。 ②姚燧:《平章政事忙兀公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九。 第二節 軍事指揮 成吉思汗建國之後,確定了蒙古軍隊的指揮系統。蒙古軍隊「自十而百,百而千,千而萬,各有長」(《黑韃事略》)。十夫長又稱為「牌子頭」,蒙古語作「阿兒班那顏」(「那顏」,意為「官人」),百戶長稱為「札溫那顏」,千戶長為「敏罕那顏」,萬戶長為「土綿那顏」。有時還設五十戶長,稱為「塔賓那顏」。由於千戶是蒙古軍隊的基本軍事單位,所以千戶,除一些分賜給蒙古宗王(成吉思汗黃金家族成員)外,都分編在蒙古左、右兩翼軍內。左、右兩翼軍各設萬戶長一名,掌管本翼各千戶的軍隊。在出征作戰時,蒙古大汗親征,宗王、萬戶長、千戶長等聽從大汗的直接指揮。受命指揮軍隊作戰的蒙古宗王有權節制參戰的其他宗王和各千戶長官,萬戶長和千戶長則節制下級軍官。 漢軍的指揮系統初期比較混亂。成吉思汗西征時,授命左翼蒙古軍萬戶長木華黎統管中原漢軍,但部分漢軍實際上聽命於東道蒙古宗王(成吉思汗諸弟)。漢軍軍官或稱都元帥、元帥,或稱節度使、留守、兵馬都提控等。窩闊台汗即位後,劃一漢軍編制,按萬戶、千戶、百戶、牌子頭授受漢軍軍官官職。在漢軍萬戶之上,設立統軍都元帥,多由探馬赤軍將領擔任。都元帥掌管鎮戍中原的探馬赤軍,節制各漢軍萬戶,統一指揮前線作戰。蒙古大軍出征,都元帥要督率屬下軍隊參戰,接受大汗指定的宗王、萬戶長、千戶長等前線指揮官的調遣。忽必烈即位之後,為加強中央集權,改變了蒙古國時期蒙古軍分為兩翼,由萬戶長而下一統到底和都元帥節制漢軍的指揮體制,在中央設立樞密院,作為掌管全國軍政的最高機構,地方統軍機構幾經變化後也基本趨於穩定,形成了一整套制度。 樞密院設立於中統四年(1263)五月。按照忽必烈的規定,全國軍隊均由樞密院節制,「凡宮禁宿衛、邊庭軍翼、征討戍守、簡閱差遣、舉功轉官、節制調度,無不由之」(《元史·百官志二》)。全國統一之後,樞密院的職能更為明確,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籌劃軍事部署。建立全國軍事鎮戍體系,布置和調整各地戍軍,設置地方軍府,調集軍隊抵禦蒙古叛王的攻擾,鎮壓各地人民的反抗和發動對外戰爭,是樞密院議決軍政的主要內容。 2.管理軍隊。自元軍分為宿衛和鎮戍兩大系統後,宿衛組織中的侍衛親軍各衛和掌管探馬赤軍的蒙古軍都萬戶府,由樞密院直接管領。其他鎮戍軍隊各有軍府所掌管,均由樞密院節制、調動。全國軍籍歸樞密院掌管,樞密院隔一定時間就要派官到各地查閱軍籍,檢視各軍。樞密院還負責對傷病貧乏軍人的治療撫恤和制定軍事法令約束軍隊。 3.銓選武官。軍官的選任、升遷、襲職、俸祿、賞罰等,都由樞密院負責制定有關規定和具體實施。 4.軍隊的後勤保障。主要是措置軍隊屯田和製造、管理、調運武器裝備,為邊防戍軍提供糧餉、衣裝。軍隊的通訊、馬政等,由中書省兵部負責,不歸樞密院掌管。 樞密院初設時只置樞密使、副使、僉書樞密院事等職。樞密使由太子兼領,副使二員,一為蒙古人,一為漢人。太子兼樞密使為名義最高長官,並不參決軍務,實際處理軍務的是樞密副使。至元七年(1270),在副使上增置同知樞密院事一員,作為樞密院的實際最高長官。至元二十六年(1289),又在同知樞密院事上設知樞密院事(知院)。此後,皇太子兼樞密使,太子位缺時樞密使為虛銜,知院為樞密院實際最高長官,下設同知、副使、僉院、同僉等職,成為一朝定製。知院原設一員,後來不斷增加,多時達十餘員,少時也有六員。知院大多由蒙古人充任,少數色目人可以躋身其列。同知也基本由蒙古人、色目人包攬,副使以下才參用漢人。樞密院主要官員由皇帝親自擇用,屬官由樞密院自身選擇奏舉,依旨任用。 樞密院向皇帝奏報軍情要務,一般情況下不經過中書省。重大的軍事決策,皇帝要召集中書省和御史台等中樞機構官員與樞密院官一同商議。樞密院內的公文傳遞,大多由樞密副使以下的官員負責,受御史台官員監督檢劾。皇帝夏季赴上都避暑,樞密院官員大多從行,只留副使或僉院一二員於大都,暫司本院事。重要的公文和軍情奏報都要轉送上都,由跟隨皇帝的院官處理。 為了保證蒙古各部分駐的漠北草原的軍政統一,元廷常年以一員知院出鎮漠北,就地處理軍務。有時在西北地區也派知院出鎮。 忽必烈設立樞密院後,在蒙古軍的指揮系統中,取消了左、右翼萬戶長,蒙古軍諸千戶直接由樞密院節制調遣。蒙古國時期分封的蒙古宗王,都擁有直屬蒙古千戶和封地。忽必烈改變了這種做法,將自己的幾個兒子分派到漠北、陝西、雲南、吐蕃等地作為出鎮宗王,不再封給他們蒙古千戶和封地,只授以宗王節制當地軍隊的權力,戰時作為軍隊的最高指揮官。出鎮漠北的宗王,地位在出鎮他處的宗王之上。後來宗王出鎮成為制度,其主要權限是鎮戍征伐、監督軍政,而賦稅軍站等事務則皆由當地行省官員執掌,也就是所謂的「鎮之以親王,使重臣治其事」。出鎮宗王由皇帝指派,部分世襲罔替,部分臨時指派。 為控制漢軍和統一指揮軍隊對宋作戰,忽必烈先將統管探馬赤軍和漢軍的都元帥改為統軍司,不久又將統軍司改為行樞密院或行中書省。統軍司乃至行院、行省的官員,都由皇帝任命,具有指揮作戰、調配軍需物品、措置屯田戍守等權力。 全國統一之後,行樞密院相繼撤罷,在全國分設河南江北、江浙、湖廣、江西、四川、雲南、陝西、甘肅、遼陽、嶺北十個行省。各行省所設平章二員,兼管軍事,總督本省軍馬。行省平章一般以蒙古人充任,間或擇用色目人,漢人不得任職。行省內的鎮守軍萬戶府、元帥府等,都是行省的下屬軍府。在遠離行省中心的地區或少數民族聚居區,設立宣慰司,「掌軍民之務,分道以總郡縣。行省有政令則布於下,郡縣有請則為達於行省。有邊陲軍旅之事,則兼都元帥府」(《元史·兵志七》)。宣慰司都元帥府下一般設有固定軍府,掌管部分軍隊。各行省的軍隊調發,需經樞密院批准傳旨。行省內的鎮戍和屯田,也要由行省官員和樞密院協商確定。 當某一地區發生戰亂,先由樞密院傳旨所在行省平章,調派軍隊鎮壓,如不奏效,則傳命附近行省發軍會剿。有時,也在戰事頗繁的地區設立行樞密院,臨時提調從各省調來的軍隊,戰事平復後則撤銷。 元朝末年,為鎮壓農民起義,在地方設立樞密分院、兵馬司等機構,在中央設大撫軍司,都是一時的應急措施,元廷中央樞密院主管全國軍務、各行省平章掌管地方軍政、行樞密院作為臨時性軍事指揮機構的機制,基本沒有改變。 第三節 兵役制度 元朝實行徵兵制的兵役制度,但其方式則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區別,對蒙古各部採用成年男子皆兵的辦法徵集士兵,其他民族實行軍戶制度。 蒙古各部十五歲至七十歲的成年男子,不分貴賤和家庭人口數量,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成年男子平時從事牧業生產或其他工作,一旦戰爭需要,或者「空營帳而出」,全體出征;或者「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抽調部分人出征。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對抽調蒙古軍作了更明確的規定:「簽蒙古軍,每戶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簽發漸丁軍出征的做法,並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確的規定:「簽發漸丁軍士,遵舊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數,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軍。」(《元史·兵志一》) 探馬赤軍是從蒙古各部中簽發出來的,並定立了專門的軍籍。中統三年(1262)三月,有人向忽必烈奏報:「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兒、孛羅、窟里台、孛羅海拔都、闊闊不花五部探馬赤軍,金亡之後,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國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備驅策。」忽必烈特派人與諸路官員協同招集探馬赤軍人,並規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兩次簽定軍,已入籍冊者,令隨各萬戶依舊出征;其或未嘗為軍及蒙古、漢人民戶內作數者,悉簽為軍」①。入軍籍的人戶,就成為軍戶。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馬赤軍的軍籍,探馬赤軍戶(或稱蒙古軍戶)乃成為元代軍戶之一種。 蒙古統治者在中原漢人民戶中簽發的士兵,也都定立了軍籍。憲宗二年(壬子,1252),「簽諸路軍籍」,所編軍籍稱為「壬子籍」②。憲宗四年,「初籍新軍」,至第二年完成,所定軍籍稱為「乙卯年(1255)軍籍」③。以後又有「己未年(1259)查定軍冊」、「至元八年(1271)軍籍」和「至元十一年(1274)軍籍」④。列名漢軍軍籍的人戶,就是漢軍軍戶。 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命各處行樞密院造新附軍籍冊」。這一工作歷時數年才完成,所以新附軍的軍籍均以至元二十七年(1290)為準,列名軍籍的人戶就是新附軍戶。 凡被定入軍籍的人,按照政府的規定,不得改為其他戶計,也就是所謂「天下既平,嘗為軍者,定入尺籍伍府,不可更易」⑤。 ①《元史》卷一六六《石高山傳》,卷九八《兵志》一。 ②《元史》卷一三四《闊闊傳》,《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戶例》。 ③《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傳》,《元典章》卷十七《戶部》三《逃亡》。④《經世大典序錄·軍制》。 ⑤《經世大典序錄·軍制》。 漢軍軍戶的簽發,是以民戶的財產和勞動力狀況為依據的。元代民戶分為上、中、下三級九等,軍戶一般來源於中戶。各軍戶的財力和丁口情況畢竟會有很大差別,針對部分軍戶無丁或無力服兵役的狀況,政府很快推行了正貼戶制度。依據軍戶的不同情況,可以二、三戶或四、五戶合出軍一名,出人當兵的戶就是正軍戶,又稱「軍頭」;其他各戶出錢資助,稱為貼軍戶。正、貼軍戶由政府指定,不能隨意改變。如果正軍戶缺乏可以當兵的合適人丁,由有丁的貼軍戶頂替,正軍戶改為出錢資助。一旦正軍戶中有了合適的人丁,便要繼續出軍①。 探馬赤軍戶和新附軍戶不實行幾戶合出一軍的制度。某些探馬赤軍戶原來擁有「驅口」(奴隸)。驅口釋放為民之後,按照政府的規定,即成為舊主人的貼戶,出錢資助出軍。新附軍戶均沒有貼戶。 軍戶世世代代都要服兵役,不能改變。軍人如果在出征或出戍時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來頂替。探馬赤軍戶以「軍驅」(奴隸)代服兵役,為政府所明令禁止。所有服兵役的人,都要以「正身」(本人)應役,不能逃避或「雇覓」他人代役。 如果軍人在陣前戰死,本戶軍役可以「存恤」一年,病死者「存恤」半年,到期繼續出人服兵役。在戰爭期間,軍人沒有假期。戰爭結束後,出征軍人通常可以放還「存恤」一年或數年。元廷還採取了「番直」或「更戍」(輪流休假)的方法,給軍戶以「作養物力」的機會。世祖時規定侍衛親軍以「十人為率,七人三人,分為二番:十月放七人者還,正月復役;正月放三人者還,四月復役,更休息之」(《元史·世祖紀十》)。文宗至順二年(1331)二月,做了一點改動,「命番休各衛漢軍,十之二以三月一日放還」(《元史·文宗紀四》)。地方鎮戍軍大多「歲一更代」,一年輪換一次,但邊遠地區往來不便,更代時間往往長得多,二三年甚至六年才能休假一次①。 探馬赤軍人的軍需裝備,主要由軍戶自備,不足部分由政府補給。漢軍士兵的冬、夏軍裝和武器,由政府發給,並按月發放口糧,每人米五斗,鹽一斤。服裝的不足部分、其他裝備和開支,由本軍戶和貼戶湊齊,定期送到軍中,稱為「封椿」(或「封裝」)錢。新附軍人的裝備,全由政府供給,口糧每月米六斗(比漢軍高一斗)、鹽一斤,家屬每月每人支糧四斗。 作為軍戶承擔兵役的補償,政府在賦役方面對軍戶實行豁免和優待。元代百姓的賦役負擔,主要有稅糧、科差、雜泛差役、和雇和買四項。漢軍軍戶和探馬赤軍戶從事農耕者,免繳四頃地的十二石稅糧;新附軍戶有土地的,因國家已供給軍人裝備和口糧,所以要按畝納稅。從事牧業的探馬赤軍戶,比一般牧民的「抽分羊馬」(向政府繳納一定數額的羊馬)稍輕一些。①詳見陳高華:《論元代的軍戶》,《元史論叢》第1輯。 ①《元史》卷九九《兵志》二。 一般牧民的畜群一百口即抽繳一口,不到一百口的則滿三十口即抽分一口。軍戶不到百口免抽。和雇和買探馬赤軍戶不承擔,其他軍戶區別對待,富有者承擔,貧困者可免。科差與雜泛差役,軍戶均予豁免。 忽必烈即位後,實行軍民分治政策。原來的漢軍奧魯,均從漢軍萬戶的管轄下分出來,先在各路設專職官員管理,不久即規定各路、府、州、縣的管民官兼領奧魯。探馬赤軍中的奧魯官,仍負責管理軍戶事宜。建立蒙古軍都萬戶府後,各萬戶府之內專設奧魯總管府,千戶所下設奧魯官。元朝中期,總管府與奧魯官先後撤罷,由都萬戶府下屬的萬府、千戶所直接管理探馬赤軍戶。軍戶的管理,探馬赤軍軍戶歸之於軍隊系統,漢軍軍戶歸之於地方行政系統,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元朝政府推行民族歧視政策的表現。新附軍軍戶由所在地的管軍軍官直接管理,沒有設置奧魯。奧魯的主要職責是調發軍人服兵役,征取出征、出戍軍人的封椿錢,協助審理軍戶的「奸盜詐偽」等案件。 軍戶制的實行,可以保證國家有穩定的兵源,又可以維持一支龐大的軍隊而使政府負擔不致過重。但是,軍戶制也有許多難以克服的矛盾。軍役負擔過重,再加上軍官的殘酷剝削和壓迫,常常導致軍人逃亡和軍戶破產。到了元朝中期這種情況愈來愈嚴重,軍戶制受到破壞。到元末農民戰爭前夕,軍戶制已經完全崩潰。 第四節 軍官 蒙古國時期,軍官名號不一,而且職位世襲,屬下軍隊大多數具有家兵的性質,既不利於管理,也有損於汗權的集中。 忽必烈針對這一狀況,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至元元年(1264)十二月,「始罷諸侯世守。立遷轉法」(《元史·世祖紀二》)。也就是說,為防止漢軍將領(即「諸侯」,或稱「漢人世侯」)擁兵自重,不再承認他們世襲軍職、世掌固定軍隊的權力,軍官均由朝廷調派,由此改變了漢軍掌握在私家手裡的情況。探馬赤軍從蒙古軍中分離出來後,將領也經常調動,軍隊不再是將領的私兵。 原來漢人世侯不但掌管軍隊,還兼管所在地區的民政。中統三年(1262)十一月,朝廷作出明確規定:「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軍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統攝。」(《元史·世祖紀二》)在對宋戰爭中,作為臨時性辦法,軍官在江南南宋舊土兼理民政,「凡以千戶守一郡,則率其麾下從之,百戶亦然」(《元史·兵志二》)。至元十五年(1278)三月,重申軍民異屬之制,南北劃一,軍民分治,只有草原上的蒙古千戶,仍然保持著軍政合一的舊制。 世祖至元七年(1270),確定以管領軍隊多少區分軍官等級。二十一年(1284),又規定了軍官的品級、各軍府設軍官的人數以及軍官所持的符牌標準。 萬戶府分為上、中、下三等。上萬戶府統兵七千人,中萬戶府五千人,下萬戶府三千人。侍衛親軍各衛,與上萬戶府等級相同。萬戶府置達魯花赤、萬戶、副萬戶各一員。侍衛親軍各衛置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有的衛設達魯花赤。 千戶所也分為上、中、下三等。上千戶所統兵七百人,中千戶所五百人,下千戶所三百人。千戶所置達魯花赤、千戶、副千戶各一員。 百戶所只分上、下兩等。上百戶所統兵七十人,下百戶所五十人,各置百戶一至二員。 百戶之下,設牌子頭,有時設「五十戶」之職。 此外,萬戶之下,還有總管、鎮撫等軍職;千戶之下有總把,百戶之下有彈壓等職。 軍官和民官一樣,亦有俸祿。成宗時,由於在各地的民官都有職田,乃規定在京官員增發祿米。以後侍衛親軍軍官大多有祿米,各地軍官則只有俸祿。 進入元朝之後,民官不再持有符牌,只有軍官才能佩符牌。牌與符是一回事,分為虎頭金牌、平金牌、平銀牌三等,又稱為虎品級軍職武散官勛階京官俸祿京官祿米地方軍官俸祿正二品龍虎衛上將軍金吾衛上將軍驃騎衛上將軍從二品各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元帥各處宣慰兼管軍萬戶奉國上將軍輔國上將軍鎮國上將軍正三品衛軍都指揮使、達魯花赤,上萬戶府達魯花赤、萬戶,招討使,副元帥昭武大將軍昭勇大將軍昭毅大將軍七十貫七石五斗八十貫從三品衛軍副都指揮使,上萬戶府副萬戶,中下萬戶府達魯花赤、萬戶安遠大將軍定遠大將軍懷遠大將軍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厘六石七十貫正四品衛軍僉事,中萬戶府副萬戶,各處宣慰副使、副都元帥廣威將軍宣威將軍明威將軍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厘四石五斗六十貫從四品下萬戶府副萬戶,上千戶所達魯花赤、千戶,蒙古軍都萬戶府奧魯官,副招討使信武將軍顯武將軍宣武將軍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厘二石五十貫正五品衛軍、上萬戶府鎮撫,上千戶所副千戶,中千戶所達魯花赤、千戶武節將軍武德將軍二十貫六錢六分六厘一石五斗四十貫從五品中萬戶府鎮撫,中千戶所副千戶,下千戶所達魯花赤、千戶,各衛奧魯官武義將軍武略將軍三十貫正六品下萬戶府鎮撫,下千戶所副千戶,各衛副奧魯官承信校尉昭信校尉二十貫從六品上百戶所百戶忠武校尉忠顯校尉一十七貫三錢三分三厘一石五斗十七貫正七品屯田、弩軍、海道運糧、炮手軍匠百戶忠勇校尉忠翊校尉從七品衛軍經歷,萬戶府經歷,下百戶所百戶修武校尉敦武校尉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厘二石十二貫品級軍職武散官勛階京官俸祿京官祿米地方軍官俸祿正八品蒙古軍、衛軍千戶所彈壓保義校尉進義校尉十二貫從八品衛軍、萬戶府知事,上千戶所彈壓保義副尉進義副尉二十貫六錢六分六厘一石五斗正九品從九品下千戶所彈壓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厘一石十二貫符、金符和銀符。大致上是萬戶佩虎符,千戶佩金符,百戶佩銀符。虎符還有三珠、二珠、一珠的區別,三珠為最高,只有上萬戶府達魯花赤,萬戶以上的掌軍者才能發給。符牌由政府頒發,軍官升遷或去職後,按規定都要交回原來持有的符牌。 和其他朝代一樣,元朝也實行勛階制度。規定武散官三十四階,起於正二品,終於從八品。軍官實職、勛階、品級與俸祿的情況,特表列於前①。軍官的承襲,亦有了具體的規定。如果軍官陣前戰死,其子孫本等承襲(按前輩原來的品級襲職);如果病死,降二等承襲;軍官年滿七十致仕,子孫亦可襲職,與病死者同等對待。承襲者必須年滿二十歲,按照規定要進行武藝和文化水平考核。由於承襲者可以是兒子,也可以是兄弟或子侄,承襲順序不清楚,經常發生爭執,有的相爭七八年不能解決。仁宗皇慶元年(1312)對此特別規定,必須由嫡長子承襲,其次是嫡長孫,這是第一順序。如果沒有嫡長子孫或嫡長子孫不夠承襲年齡,則改由第二順序,即庶子、兄、弟、侄等承襲。嫡長子孫及齡後,第二順序承襲者要將職位交回他們手中。在實行軍官世襲的同時,還實行軍官遷轉的辦法,一般是以三年為滿,通行遷轉,但出征時要驗功過決定升降。掌管探馬赤軍的軍官升遷後,原來的職位由他們的「弟侄兒男」繼任;掌管漢軍的軍官升遷後,留下的職務由他人繼任。 ①此表據《元典章》卷七《吏部》—《官制》、卷十五《戶部》—《祿稟》,《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卷九六《食貨志》四資料匯排。 第五節 武器管理與後勤保障 世祖中統二年(1261)七月,設軍儲都轉運使司,負責兵器生產和輸送。後軍儲都轉運使司改為軍器局。至元五年(1268)二月,又改軍器局為軍器監。至元二十年(1283),軍器監改名為武備監,隸於衛尉院之下。次年,武備監升為武備寺,與衛尉院並立。大德十一年(1307)至至大四年(1311),武備寺曾升成武備院,後又改回原名。武備寺設卿、同判、少卿、丞、辨驗弓官、辨驗筋角翎毛等官。 武備寺是國家專門管理武器生產、貯存和發放的機構,下轄壽武庫(衣甲)、利器庫、廣勝庫(兵器)、軍器人匠提舉司、軍器人匠局及甲局、弓局、箭局、軍器局等幾十個單位。 元朝政府對武器的管理很嚴格,除了由政府組織的武器生產外,任何人都不許私造兵器。中原、江南民間兵器一律拘收,漢人、南人不得私藏衣甲和武器,甚至彈弓、鐵棒等都在禁用之列;違禁者輕則杖罰,重則處死。漢軍和新附軍人只有在作戰或出戍時才許持有武器,用過之後就要繳納倉庫,統一保管。蒙古軍和探馬赤軍人則不受限制。元廷還規定了「漢兒城子裡」官府貯放兵器的數量,「每一個路里十副弓箭,散府里、州里七副弓箭,縣裡五副弓箭」,由任職達魯花赤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監管①。 為了解決軍隊的糧食供應問題,侍衛親軍各衛與各地鎮戍軍隊都撥出部分士兵從事耕作,從首都周圍到邊疆地區,「皆立屯田,以資軍餉」(《元史·兵志三》)。軍屯按照軍隊組織系統進行管理,設立屯田萬戶府、千戶所等機構,各級官員都是軍官。每年年底都要對耕田畝數、糧食收成和耕畜情況進行考核,優者受獎,劣者受罰。被調充屯田軍人的主要是漢軍和新附軍士兵。屯田所用耕牛、農具和種子,大多由國家供給,少數由軍人自備。每個屯田軍人耕種的土地,沒有統一標準,因各地區不同的自然條件而定。屯田的收成,大多數上繳國家,少數留作口糧和種子。軍屯對邊疆地區的開發和軍事活動的實施,有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軍屯官吏貪污、壓迫和屯田軍人的消極怠工等因素,軍屯的經濟效益較低,歉收和無收的情況經常發生。到了元代後期,屯軍大量逃亡,多數軍屯名存實亡。 元朝統治者十分重視騎兵的建設,對馬匹的繁殖、管理和調撥逐漸形成了一套制度。由政府設置、管理的牧場,主要分布在蒙古草原和大都周圍。「馬之群,或千百,或三五十,左股烙以官印,號大印子馬」(《元史·兵志三》)。管理牧場的機構,原稱群牧所,後改名尚牧監、太僕院、衛尉院等,最後定製為太僕寺(至元二十四年),直隸於中書省之下。太僕寺牧養的馬匹,一部分供軍用,一部分則用來滿足皇家生活需要。每當遇到重大的軍事行動,政府即臨時在民間「刷馬」、「括馬」、「和買馬」。這些都是①《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軍器》。 強制性的徵調措施,每次都規定需用馬匹的數額,按地區分配下去,並撥發一定的錢鈔。從民間徵用軍馬時,蒙古人與各級官員可以得到一定照顧,允許保留部分馬匹;漢人與南人的馬匹則往往全部徵收(《大元馬政記》)。通過這種辦法來滿足軍馬的需求,雖然比較便捷,但往往遭到人民的反抗,引起很多矛盾。 為了保證龐大的軍事機器運轉,政府每年還要拿出大量錢鈔。支付軍官俸祿、怯薛歲幣、戰功賞賜、邊備和戰爭等所需的費用。政府為屯田軍人提供牛具、種子,組織武器生產,賑濟貧乏軍人,撫恤死亡將士家屬等,也要計入軍費開支。維持一般的邊備和軍官、軍隊費用,對朝廷已是一個不輕的負擔,一旦有較大戰爭發生,軍費開支直線上升,即所謂「軍旅一興,費靡巨萬」(《元史·葉李傳》)。元廷財政狀況,一直處於比較緊張的局面之下,與軍費開支有著密切關係。 第六節 站赤與急遞鋪 成吉思汗建國後,仿效中原的驛傳制度,在境內恢復或新建了一批驛站,供來往使臣等使用。窩闊台汗時,擴大設驛站範圍,建立了貫通整個大蒙古國疆域的站赤系統,並初步制定了有關站赤的管理制度。忽必烈即位後,尤其是統一全國後,各地遍設驛站,構成了以大都為中心的稠密交通網。據至順二年(1331)成書的《經世大典》記載,腹里、河南、遼陽、江浙、江西、湖廣、陝西、四川、雲南、甘肅等地共設驛站一千四百處左右,加上嶺北、吐蕃等處的驛站,總數應在一千五百處以上①。驛站以陸站為主,據提供的交通工具不同分成馬站、牛站、車站、驛站、狗站等;另有水站、海站等作為補充。兩驛之間的距離,從五六十里至百餘里不等,如相距路程較長,則於中間置舍供使者休息,稱為「邀驛」②。 在驛站承當差役的人,稱為站戶。站戶是以民戶中按一定財產標準簽發出來的。在蒙古各部中,選擇畜產多者應役;在中原、江南地區,一般是按戶等從中戶里簽發。一旦被簽發為站戶登記入籍後,即世代相承,不得改易。站戶除按規定提供交通工具外,馬站出馬夫,水站出船夫,部分站戶還要向過往使臣提供肉、面、米、酒等。後一種供應,蒙古語稱為「首思」,原意為湯、汁,漢文意譯為「祗應」,即使臣的飲食分例。各站所領站戶數目不等,多者二三千,少者只有幾十戶,一般為百餘戶至數百戶。 驛站系統的功能,是「通達邊情,布宣號令」(《元史·兵志四》),與軍政要務的傳達、處理關係密切。乘騎驛馬和使用驛站車輛等,都要有官府的證明或宗王的令旨。官府證明分鋪馬聖旨(又稱鋪馬札子、御寶聖旨;鋪馬是站赤的另一種說法)、金字圓符(鐵制,又稱圓牌)、銀字圓符三種。「朝廷軍情大事奉旨遣使者,佩以金字圓符給驛,其餘小事止用御寶聖旨。諸王、公主、駙馬亦為軍情急務遣使者,佩以銀字圓符給驛,其餘止用御寶聖旨」《元史·刑法志二》)。站赤驗符、旨給驛和供應首思,持圓符者有優先的權力。元廷對給驛範圍規定嚴格,「除朝廷軍情急速公事之外,毋得擅差鋪馬」①。但貴族、高級僧侶、官吏等都千方百計覓取鋪馬聖旨和圓符,享受免費供應的站馬、首思等,利用當時最完善、最便利的交通體系,其結果是給站赤帶來過重的負擔,造成了「給驛泛濫」的困局。這種現象,在元朝中、後期尤為突出。 管理站赤的中央機構,世祖初年為中書省右三部,至元七年(1270)設立諸站都統領使司,至元十三年改名為通政院。至大四年(1311),罷通政①《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二三。陳得芝:《元嶺北行省諸驛道考》,《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輯。 ②《經世大典序錄·驛傳》,《元文類》卷四一。 ①《經世大典·站赤》「至元十年九月」條,《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一七。院,以驛站事歸中書省兵部掌管。同年,復立通政院,只管蒙古站赤。延祐七年(1320),恢復世祖時舊制,全國驛站事務仍皆由通政院掌管。通政院設院使、同知、副使、僉院等官員。 除站赤外,元廷還設置了專用於軍政大事公文傳遞的急遞鋪系統。「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設一急遞鋪,十鋪設一郵長,鋪設卒五人」,「轉送朝廷及方面及郡邑文書往來」。「定製,一晝夜走四百里,郵長治其稽滯者」②。凡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公文及各地緊急重要公文,用木匣封鎖,標明號碼、日期等,交給急遞鋪傳送。各鋪均要驗件籤押,以保證遞件的安全和傳送速度。和站赤系統一樣,急遞鋪不久亦面臨「衙門眾多,文字繁冗,急遞之法大不如初」的局面,不得不重申「省部台院急速之事,方置匣子發遣」,後來又規定了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宣政院等七十九種官衙的文書可以通過急遞鋪傳送,各投下總管府等二十種官衙的文書不許經由急遞鋪傳送,以減輕急遞鋪的負擔。 ②《經世大典序錄·急遞鋪》,《元文類》卷四一。 第七節 軍法 成吉思汗頒布的「大札撒」中,有不少內容是有關軍隊和戰爭的規定。 後人繼續增補,並使有關規定條例化,軍事法規初具規模。忽必烈效行「漢法」,對軍隊體制進行改革,軍法的內容亦發生了很大變化。忽必烈一朝頒布了一系列軍事法令和法規,嗣後諸帝陸續補充,至元文宗時編纂《經世大典》,《憲典》中專列《軍律》一篇,即軍事法規彙輯;同書《職制》篇中,還有不少關於軍官的法令條文。此外,在《大元通制》的《條格》部分中,有《軍防》一卷,也輯集了若干軍事法規。 元代的軍事法特別重視的是軍人的服役辦法、軍隊的紀律、軍官的職責以及軍法的執行和監督。軍人逃避兵役,要受到杖打甚至斬首的處罰。軍隊紀律分為群眾紀律和戰場紀律兩類,群眾紀律包括士兵不得騷擾民眾,不許放縱馬匹等踐踏農田,不許在寺院廟觀內駐軍等規定;戰場紀律包括不許臨陣脫逃和越伍行動等規定;違反紀律者也要受到嚴懲。軍官的考核標準是「治軍有法,守鎮無虞,甲杖完備,差役均平,軍無逃竄」①。軍官不許擅離職守,違者治罪。軍法的執行,原來由軍隊自身負責,軍官對部屬操有生殺予奪的權力。忽必烈改革軍政後,由中央到地方的監察機構亦實施對軍官不法行為的監督。士兵犯法,所在軍府需核定情況後向上級機構申報,如事關民間百姓,還要與地方官府合審。由於軍官(特別是蒙古和色目軍官)享有種種特權,軍事法實際上很難嚴格實行。到了元朝中、後期,軍律鬆弛,軍紀渙散,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元代軍事制度的特點,是將草原遊牧民族的軍事組織制度與中原封建王朝傳統的軍事制度融為一體,既將蒙古軍隊的編制與作戰方式等推廣到其他軍隊中去,又吸取了中原軍制傳統,諸如建立專門軍事指揮機構、設置了中央禁軍、開闢軍事屯田、實行徵兵制等。為了保證蒙古統治者的特權地位,元廷推行民族歧視與壓迫政策,圍繞「蒙古本位」大做文章,在軍制中反映最為突出,不同民族軍官的不同待遇以及武器管理中的歧視性規定,都是這種民族政策的集中表現。 ①《通制條格》卷七《軍防·軍官課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