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八卷) · 第八章 職官制度
第一節 元代官制形成
發展的歷史過程
從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國算起,元代官制形成及確立的過程可以分為三個發展階段:以治理遊牧部眾為主要職能的草原官制階段(1200年起);以草原官制為核心而對各征服社會施行軍事—行政間接統治的混合官制階段(1210—1250年);繼承中原漢制的基本形式、同時又保留著諸多蒙古舊製成份的中央集權的官僚制階段(1260年起)。
1204年,在與漠北最後一個強大對手即乃蠻塔陽汗部會戰之前,業已奠定「合汗」地位的鐵木真,按千戶、百戶編制對所屬遊牧部眾進行了統一整編。1206年鐵木真正式稱汗,遂在原先劃分過的千戶、百戶基礎上,將大蒙古國的全體遊牧民編入126個千戶、百戶組織里。在這種軍事-行政聯合的統治體制下,很大一部分非孛兒只斤氏出身的舊部族貴族和成吉思汗功臣,取得了「明安訥那顏」(mingghan-unoyan,譯言千戶長)或「札溫訥那顏」(jaghun-unoyan,譯言百戶長)的地位,成為替黃金家族管理和指揮領屬部眾的軍事-行政官員。這些職位一般可以世襲。
根據蒙古高原的遊牧分封制,對全體蒙古遊牧民的領屬權,像家產一樣在黃金家族的內部進行分配。成吉思汗諸弟諸子,各分得一部分千戶、百戶作為領屬部眾,從而建立起各自的兀魯思(ulus,由份民份地構成的具有一定自主性的政治單元),構成大兀魯思內的「右手」諸兀魯思和「左手」諸兀魯思;大多數千戶、百戶則由大汗直接統領,稱為「在內的兀魯思」(qol-unulus,或譯作中央兀魯思,「內地」)①。按成吉思汗規定,無論是屬於諸王兀魯思還是中央兀魯思的千戶、百戶那顏,其職位的封授、褫奪或承襲,都須由大汗親自決定。但在諸王兀魯思中,這項權力後來實際上轉移到該兀魯思汗的手裡。千戶長之上,又設左手、右手和中軍三個萬戶長,是為分別轄制東翼直到今大興安嶺、西翼直至阿勒泰山,以及處於東、西兩翼之間的中部諸千戶的軍事統帥。
在中央兀魯思的汗廷內,最高的執政官員是札魯忽赤(「斷事官」)。
蒙語札魯忽(jarghu)譯言法庭、聽訟,所以早期漢語公文也有將札魯忽赤直譯為「斷公事官」、「勘事官」的。實際上,大蒙古國時期的札魯忽赤不止是司法行政官,而且是「總裁庶政」,全面負責戶籍、賦役、獄訟和監察等事的最高行政長官。在斷事官機構中,協助札魯忽赤草擬文書、計點財賦、①「在內的兀魯思」(「豁■兀魯思」)一詞見《元朝秘史》第269等節。拖雷的份民份地似乎也被看作「在內的兀魯思」中間一部分,或與其幼子身份以及大汗汗位後來轉移到他後人手裡有關。大汗政令所及的中央兀魯思和各支諸王的兀魯思,總稱為「大兀魯思」(ulus-ibuzurg<yekeulus);同時,相對於諸王兀魯思,大兀魯思也用作中央兀魯思的等義詞。
校閱戶口青冊的,則是稱為必闍赤(bichikchi)的文書官。窩闊台三年(1231)「改侍從官名」,大必闍赤分別被授予中書令、中書省左丞相、右丞相等漢語稱號,但它們不過是蒙古制度成份的官方漢語譯名而已。草原體制下蒙古中樞機構的基本制度形式並沒有改變。從後來的制度看,在蒙古高原以外被征服地區領有份民份地的各支諸王,也有權委任管轄本位下封邑事務的札魯忽赤;他們還經常與大汗任命的治理該被征服地區的札魯忽赤同署國事①。惟成吉思汗時代草原國家中是否已存在諸王斷事官制,尚不克知悉。除了斷事官機構外,怯薛也承擔著大汗政府的部分重要功能。以千戶長、百戶長及富裕遊牧民子弟及其隨從構成的萬人怯薛部隊,是由大汗直接指揮的一支極具機動性的龐大常備軍和中央禁軍。它按四番輪直、三日一更的次第警衛大汗宮帳,並經管大汗冠服、弓矢、飲食、文史、車馬、廬帳、府庫、醫藥、卜祝諸事。蒙古制度不注重家政和國政的區別。大汗左右這些「服勞侍從執事之人」,多以親信身份參與到汗庭處理政務的各種活動中去。他們經常被委為特使,到各地傳達大汗政令或探訪形勢,或者作為對外使節出訪鄰國。當值的四怯薛長官,按例要參加御前會議,參定國是。在札魯忽赤機構里也有怯薛代表「奉官署事」。輪值怯薛長經常利用侍奉大汗的機會,在各種非正式場合對大汗的人事、行政等各種決策施加影響。怯薛軍還是大蒙古國軍事、行政官員的儲備隊。
自1210年代後期末起,隨著成吉思汗對南面和西面各毗鄰地區發動的一系列大規模的軍事擴張,統治地域很快超出了蒙古高原的範圍。對西域的征服從一開始就在成吉思汗的親自統率下進行,軍政事務由大汗直接決定;中原地區的經略則自1217年起交由木華黎全面負責。這樣,木華黎的「軍政府」就成為全權統治蒙古本部以外地區的最早建立的一個最高級軍事-行政機關。他當時接受的官號為「太師」、「國王」(《蒙韃備錄》作「權皇帝」)、「都行省」。他的行帳,當設在今河北張北西南境的邊城附近①。木華黎受命的時候,對於中原漢地的軍事征服,還遠遠沒有完成。他的職責中最主要的方面,應當是軍事性質的。他又擁有「都行省」的官號,這表明他在行政方面也兼有號令各漢人世侯「行省」(詳下)的權力。在此前後,還有坐鎮燕京的札八兒火者擁有「黃河以北鐵門以南天下都達魯花赤」的官號②。但他的監臨範圍,實際上似僅限於舊金中都路地區。
①見《畿輔通志》卷一三九《金石》二,「大佛頂尊勝陀羅尼幢」條;《元史》卷二《太宗紀》。①1214年,成吉思汗調整東道諸王份地時,將札剌亦兒等五部移往漠南,其中,札剌亦兒幕地位於興和(今張北一帶),並那裡建有其家族的墓塋地。1239年,木華黎孫速渾察襲位為國王,乃「即上京之西阿兒查禿置營」。蒙語阿兒查禿(archa-tu)譯言「有柏樹」。今張北西南洗馬林堡東北二十里有「怪柏山」(一名「桂柏山」),應即阿兒查禿之地,也就是國王大帳所在處。見黃溍:《別里哥帖穆爾神道碑》,《黃金華集》卷25;《口北三廳志》卷二,「山川」。忽必烈即位後,札剌亦兒等部遷牧於遼東。②《元史》卷一二○《札八兒火者傳》。
對當時的蒙古貴族來說,被征服地區的存在,其首要的意義就在於它可以變成財富和勞動人手的源源不斷的來源地。因此,在中原漢地,差不多從征服之初,就設有直接對大汗或木華黎軍政府負責的、擔負這方面職責的專門官員,漢文史料多以「行尚書六部事」、「行六部」等名之,按蒙古體例,則其身份可能都是必闍赤。西徵結束後,成吉思汗從河中帶回麻合沒的滑剌西迷(即牙老瓦赤),「委付[他每]與[俺每的]眾達魯花赤一同,教管漢地的百姓每」。牙老瓦赤之子麻速忽,則受命掌管天山以南及河中諸城池。兩人都應是以大汗「宣差」的必闍赤身份,主持上述地區的財賦征領等事的。窩闊台即位時,分別以耶律楚材、牙老瓦赤負責中原及西域賦調,不過是襲用乃父遺規而已。耶律楚材的署事地點當然是在燕京。
1234年春,蒙古滅金;現在它亟有必要將對漢地的戰時軍事管制及時地轉變為更制度化、更有秩序的常規統治。於是窩闊台汗在同年秋即將曾經長期擔任大兀魯思札魯忽赤的失吉忽禿忽調至中原漢地,正式建立了汗廷大斷事官在漢地的分支機構「中州斷事官」府署。1236年,又在中原各地州縣遍置達魯花赤,地位在州縣守令之上。原先主持財賦徵調的必闍赤,現在成為燕京大斷事官的屬員和重要助手,專以「行尚書六部事」的漢名屬之。對中州漢地實行統治和財賦徵收的職責,遂從木華黎後嗣的軍政府轉移到燕京大斷事官手中。元代漢人比附金朝舊制,將燕京大斷事官府署稱為「行尚書省」、「行省」,並將大斷事官稱呼為「丞相」,「行省丞相」。在中原漢地擁有份民及封邑的諸王勛戚,也有權任命各自的斷事宮,代表他們的利益赴燕京行省「會決庶務」。諸王斷事官,往往由諸王指派的其份地達魯花赤兼任。
在窩闊台、貴由、蒙哥三朝,燕京大斷事官府一直是汗庭大斷事官派駐中州的常設分支機構。漢地的地方行政,雖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燕京斷事官和當地達魯花赤的約束,但是總的說來,大部分實權還是操在一批乘亂而起的「世侯」手裡。他們中很多人發跡於金末戰亂中結寨自保的武裝自衛運動,或者由農民起義領袖轉化而來,或者是率軍隊歸順蒙古的舊金將領。根據蒙古制度,兩軍爭戰之際,能舉州縣之地降附者,即用為守令;聽其自辟僚屬,罪得專殺;其官職差不多可以世襲。這樣的漢人「世侯」,遍布於北部中國各地。他們在向蒙古大汗納質、輸賦、入覲、奉調隨蒙古軍出征等等條件下,控制著地方上的行政、軍事、財政、司法等大權。世侯中勢力較大者,亦多仿效金末的行台尚書省制,將自己的統治機構稱作行尚書省、行台或行省。例如以金山東西路為核心的嚴實,即仿金東平行省稱山東西路行省、東平行尚書省或東平行台;石抹鹹得不則仿效金中都行省,把自己的勢力範圍稱作燕京行尚書省,與中州斷事官府署的漢名同。此外還有張榮的山東行尚書省(濟南行省)、石天應的陝西河東路行台等等。因為它們的地域大體與金代作為地方行政區劃的路的範圍相當,因此有的研究者稱這些行省為「路的行省」①。世侯們的行省雖與中州斷事官府署的漢語官號相仿佛,但卻從來沒有人敢使用「丞相」的稱謂;其主管財賦者,也只稱「行左右司」,而不以「行六部」名之。
由上所述,如果從「路的行省」及其以下各個行政層次去考察,蒙古對中原漢地的政治統治體制,從一開始就不可避免地帶有地方化的趨勢。世侯們在各自勢力範圍內所採用的官制、行政區域劃分、法律制度等,雖然未盡統一,但總的說來,基本上是中原王朝的有關制度、尤其是亡金遺制的沿用。但是,如果從高於「路的行省」的行政層次去觀察,各地世侯都被置於直接對大汗負責的中州斷事官及其所屬必闍赤的轄制支配之下,同時蒙古政權還通過遍置於州縣的達魯花赤,把它對華北地區的監控貫徹到直接治理民眾的最低層次的地方政府。可見大蒙古國對征服社會的間接軍事-行政統治,乃是通過自上而下的蒙古制度與自下而上的當地制度之間相互交叉滲透式的結合來實現的。蒙古對畏兀兒和河中、對阿姆河以西廣大被征服地區的統治,與對漢地的統治差不多採取同樣的方式。窩闊台初年,蒙古本部以外的被征服地區被劃分為中原漢地和西域兩大部分。到他統治的末期,又以阿姆河為界,將西域分為東西兩部,分別派員統治。到蒙哥時代,出現了這三個被征服區及其統治機構的正式漢文譯名,即燕京等處行尚書省、別失八里等處行尚書省(轄有今新疆及其以西的河中諸城)、阿姆河等處行尚書省(轄阿姆河以西地區)。這後兩個「行尚書省」,像燕京行尚書省一樣,也是汗庭大札魯忽赤派駐在被征服區的常設分支機構,分別設立在別失八里(系從原先的忽氈遷至該地)和徒思城。穆斯林史籍往往稱兩處大斷事官為「大異密(amir-ibuzurg<yekenoyan)或者某某地區的「長官」(hajib,波斯語),稱必闍赤為「兀魯黑必闍赤」(ulughbitikchi,ulugh)是突厥語,譯言大,或者khatib,波斯語,譯言書記官)①;與漢地世侯地位相當的統治階層,則多採用「篾力克」(malik,波斯語,地區世襲長官)的稱號;派駐在各城池中的蒙古監臨官,則稱作basqaq或者sahna,蒙古語達魯花赤或即來源於突厥語basqaq,而sahna則是basqaq在波斯語中的對譯名詞。在三大斷事官行署建立以後,汗庭大斷事官的權力就基本上局限於對漠北本部實施行政管理,以及協調中央斷事官與它的三個分支機構之間相互關係的範圍。
因此,大蒙古國在將其版圖擴大到毗鄰的諸農業社會的最初半個世紀裡,實際上是把草原體制下的蒙古式行政中樞直接引入三大被征服區,利用大斷事官制度和達魯花赤制度來控制在各地專制一方的世侯或者篾力克,由①前田直典:《元朝行省的建立過程》,《元朝史研究》,東京,1973。①蒙哥時代「以阿兒渾充阿母河等處行尚書省事,法合魯丁..佐之」。這個法合魯丁,在志費尼書中稱為兀魯黑必闍赤;與法合魯丁處於相當地位的賽典赤,在他的本傳中稱為燕京「行六部事」。見《元史》卷三《憲宗紀》;卷一二五《賽典赤瞻思丁傳》;《世界征服者史》漢譯本,頁617。此實現對於被征服地區的間接的軍事-行政統治。這個制度體系,在十三世紀六十年代又發生了十分重大的變化。
1259年,第四任大汗蒙哥在四川攻宋前線病死。留守漠北的幼弟阿里不哥與正在江漢指揮作戰的他的哥哥忽必烈之間,立即爆發了長達四年的汗位爭奪戰爭。忽必烈利用漢地軍力財力和政治資源的優勢,最終奪得汗位。這一事件的歷史影響極其深遠。一方面,帳殿遠在伏爾加河流域的朮赤兀魯思曾經是阿里不哥的支持者,從此演變成大汗政令所不及的一個獨立政權;出鎮波斯的宗王旭烈兀,則乘機割據坐大,發展成為與大汗保持著「宗藩」名義的相對獨立的兀魯思①。另一方面,在忽必烈以漢地力量為基礎戰勝並且重新控制漠北「祖宗根本之地」的過程中,大汗的統治中心自然地從漠北轉移到中原漢地,這又大大促進了大蒙古國統治體制進一步接納漢制影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十三世紀六十年代後元代官制的演變,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發生的。據《元史·世祖本紀》,中統元年(1260)三月,忽必烈即大汗位當日,「以禡禡、趙璧、董文炳為燕京路宣慰使」;翌月朔日,立中書省,但似乎僅任命了王文統為中書平章政事,張文謙為中書左丞。禡禡等三人的官號,據同時代記載實為「行六部於燕」①。這正是燕京斷事官所屬大必闍赤的漢譯官號。是知所謂「燕京路宣慰使」的轄制地域,實際是整個中原漢地。惟當時未任命燕京大斷事官,恐怕由大必闍赤直接對王文統等人負責。忽必烈既沒有完全恢復在此之前已存在幾十年的燕京行尚書省建制,也沒有依照舊例,給予受大汗委任接管漢地的大必闍赤以「行中書省」的名義,這表明他從即位之初,就試圖突破大蒙古國的原有官制體系而進一步接納漢法。這樣的用心,也反映在汗庭中樞機構的組建形式中。中統初年,博爾忽曾孫、月赤察兒的胞兄木土各兒曾在開平行帳中擔任「丞相」,當時的丞相正是大斷事官一職的漢語譯稱。文獻提到土別燕部線真在中統初的活動時,亦稱他「線真丞相」,他很可能也是忽必烈即位時委任的大斷事官。但這時的大斷事官,其職權「惟專從衛宮閫諸事」,與從前相比似乎受到了很大的限制②。另一方面,在新成立的「中書省」中出現了過去不曾用過的中書平章政事、中書左丞、右丞等漢語官號,這些直接指揮燕京大必闍赤的官員,呈現出從大斷事官機構中游離出來,成為直接對大汗負責的朝中「執政」官員的趨勢③。
①在名義上,朮赤後王仍長期稱「汗」,直到札你別汗(1342年即位)時代才改稱「合汗」。這比旭烈兀後王合贊(1295年即位)使用「合汗」稱號反而晚了半個世紀。
①王惲:《中堂事記》上,《秋澗集》卷八○。此處引文通行的《四部叢刊》本作「(禡禡)初與越用行六部於燕」,校以《四庫全書》本,當為「初與趙相(按指趙璧)行六部於燕」。②姚燧:《姚樞神道碑》,《元文類》卷六○;《元史》卷一五五《史天澤傳》;王磐:《史天澤神道碑》,《畿輔通志》卷一一七。
③郝經:《便宜新政》,《陵川集》卷三二。
這樣一種從蒙古舊制到新的制度體系的過渡狀態,不過維持了很短一個階段。忽必烈隨即又對行政中樞體制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和改革。
中統元年七月,忽必烈裁撤燕京路宣慰使司,改立燕京行中書省,原燕京路宣慰使禡禡、趙璧分別擔任燕京行中書省丞相、行省平章政事,行省建左右司為幕府,司置郎官八員參佐機務,並分別掌管左、右兩房諸掾屬及所司文牘事宜,此外又置架閣庫官、奏事官、客省使等各色省屬掾吏。收儲玉器、緞匹的萬億諸庫、提舉漢地交鈔和榷貨等事的專設機構,這時也都直接隸屬行中書省。為擴充機構的需要,漢地十道宣撫使舉薦的數十名通曉錢穀簿書的儒士吏員,被驛召至燕聽候任用。按中原王朝體制的框架構建中樞機構的意圖,至此獲得最初的實施。
作為大汗中樞機構的分支,首先完成體制轉換的燕京行中書省,接著成為整個國家行政中樞向中原王朝制度體系過渡的重要依託。中統二年二月,燕京行省大小官員與其直接下屬漢地十道宣撫使奉詔北上。是年夏秋,他們在開平與大汗的大必闍赤一起考校中原民戶虛實,議定錢穀大計;討論和制定對穩定當時漢地政治秩序最緊要的若干施政條畫;與此同時,忽必烈在對燕京行省官員進行當面考察的基礎上,將在汗庭的執政班子和燕京行省的建制合併起來,加以擴大,進行比較全面的機構調整和人員充實。五月,元廷對原先極不完備的中書省大加充實、擴展,形成,由中書省右左丞相(各兩名)、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組成的中書宰執會議(「都堂」)及其幕府機構左右司,直接受命於都堂的兩個並列的下屬職能部門是左三部(後來分為吏、戶、禮三部)、右三部(後來分為兵、刑、工三部),由它們分別承辦例行政務。中書省擴建後不久,又擬定將都堂及省府掾屬分為兩部分,一部分隨駕「留中」,另一部分仍行署於燕京。中、行兩省至遲在中統四年以前又再度合併,並將首腦機關駐地遷到燕京。
與前四汗時期的行尚書省、中書省不過是蒙古「國制」中大斷事官行署、大必闍赤官員的漢語對譯名稱不同,中統以後的中書省及行中書省(詳下)對草原舊制來說完全是外來的制度成分。正因為在蒙古國制中原不存在可以與它們相對應的制度成分,所以其機構及諸多官號只能以漢語音譯的外來詞彙形式進入當時的第一官方語言即蒙古語,如qingjungshushing(行中書省)、chingsang(丞相)、bingjangjingshi(平章政事)、yiuching(右丞)、sooching(左丞)、samjing(參政)等。
與燕京行中書省相併列,自中統元年起在漢地還設有另一個中樞分支機構,即秦蜀行省(又稱陝西四川行省)。它的淵源,可以追溯到蒙哥汗於1257年從忽必烈手裡收回關中後建置的「陝西行尚書省」。在燕京、秦蜀兩大行省的轄區里,還陸續建立過一些從事征伐、括戶、宣撫新降軍民、頒行條格等專門任務的更帶臨時性的中樞分支,也稱為行省,如山東行省、西夏中興行省、北京行省、河東行省、南京河南府諸路行省、夔府路行省等等。中統後期,隨著燕京行省與中書省合併,其轄境基本上轉變為中書省的直隸政區,當時稱為「腹里」。在腹里以外的那些地方,部分帶臨時差遣性質的中樞分支經過幾番變動調整,逐漸演變為固定派遣在各地的常設中樞分支。至元後期,在較早平定的河南、雲南、甘肅、陝西、四川、遼陽等地,行中書省建制先後確立。最早的原秦蜀行省被細分為甘肅、陝西、四川等幾個政區。在新征服的南宋地區,則建立起江浙、湖廣、江西、福建四個行省①。這些行省的長官,不再以中書省官系銜,行省也就在這個時期從中樞機構派駐地方的分支演變為中書省領導下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機構以及最高一級的地方政區。
行省以下的行政區劃實行路、府州、縣制。路是在金朝總管府路的建制基礎上逐漸細分或增設而形成的。大體說來,中統以前,漢地路的建置基本上是沿金舊制而略有調整②。但這時的路還是一種軍民兼管的單位。中統至元前期,因為在腹里周邊地區設路,北方路分有較大的增加,其性質則因李璮之亂的平定和軍民分職而轉變為地方的行政建制;平宋以後,路作為府州的上級政區推廣到南宋統治區,南方(包括四川)原安撫司路的治所和其他經濟文化較發達的府級政區,現在多被列為或升格為路級政區。雲南建省以後,也陸續在那裡設路,為數多達三十餘個,超過中書省直轄的腹里地區的路分總數。路的下轄政區,分為三類。一類是靠近路治所在的直轄縣;一類是路領州;還有一類是路領府,地位比路領州略高。路領州、府都可轄縣,有些府還領有屬州。此外,還有少數府、州不隸於路而直轄於行省。府的建制(含路領府和省轄府在內),全國不過三十餘個,所以路的下級政區雖然府州並稱,其實主要還是州。
行省對所轄路分的控制,也按遠近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離省治較近(或離較近的腹里)的路分,直接受行省(或中書省)政令調度;較遠的路分,則經由該行省(或中書省)派出的常設機構宣慰使司(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安撫使司等)分轄加強與上級機關間的聯繫①。宣慰使司管轄地區稱為「道」。全國共設有二十餘道宣慰使司或宣慰使都元帥府。
在中央和地方行政體系向中央集權化官僚制度過渡的同時,由樞密院——都元帥府(或都萬戶府)—各地萬戶構成的軍事指揮系統,和由御史台、西台、南台及其所轄總共二十二道肅政廉訪司構成的監察系統,也在至元後①原屬南宋舊境的長江中下游以北諸地,至元二十八年被劃歸河南行省,福建則在大德三年(1299)被撤併到江浙行省轄區。
②有些地位比較重要的世侯的控制的地區雖未達到所在總管府路的全境,但蒙古統治者仍在他們的控制地區設立路的建置,如史氏所在的真定路、張柔家族的順天路(保定路)、張榮家族的濟南路等等;也有世侯的勢力範圍超出所在總管路的地面,在蒙古推行「畫境之制」時遭到分割,如彰德路就是這樣從東平嚴家控制區析置而成的。
①據姚燧《奎章閣記》,宣慰使司的功能,「與職民者,省治之;職軍者,院臨之」。則宣慰使司似乎還直接受樞密院節制。見《牧庵集》卷七。
期逐漸定型。至此,元朝職官制度的基本形態,遂得以確立,並且差不多直到元末,未再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節 銓選制度
關於元朝的用人體制,元代中期的文人姚燧曾有過一段十分著名的敘述:「大凡今仕惟三途:一由宿衛,一由儒,一由吏。由宿衛者言出中禁,中書奉行制敕而已,十之一;由儒者則校官及品者,提舉、教授出中書,未及者則正、錄以下出行省宣慰,十分之一之半;由吏者省台院、中外庶司、郡縣,十九有半焉。」②及至元末,時人論及入官途徑,仍然說「首以宿衛近侍,次以吏業循資。..自此,或以科舉,或以保薦」①。可見儘管自仁宗朝開始設立了科舉取士的制度,但有元一代銓補官員的基本格局並未因此發生重大變化。
由上所述,在從官僚候補者隊伍中選用入流品職官方面,元朝銓選制度具有以下三個不同於前朝的特點:(1)高級職位中有相當部分被由怯薛出職的世勛子孫所占據;(2)中、下級官員中的絕大部分,乃至少數高級官員,多由吏員出職,甚至由官復吏,再出職升任品級較高的官位;(3)元代前期一直沒有設科取士,後來雖然實行科舉,對整個官僚構成的影響,也遠不能與唐宋諸朝相比較。此外,元朝銓選制度的另一個特點,是優待蒙古、色目人。一般漢人、尤其是「南人」,很少能進入高級官僚的行列;大多數擠進仕途的漢人、南人,也只能淹於常調,在中、下級官吏的職位上耗卻一生。
除了從所謂「白身人」、或者不入流的品官(如學官)以及無品級吏員中選補入流品職官外,銓選制度的另一個內容涉及到在職官員的流轉升遷體制。在這方面,元制的特點,是外任地方官的升轉速度比隨朝官員緩慢得多。這對於擔任此類職官的漢、南人的政治前程,當然是很不利的。
本文擬先敘述元代承擔銓選職能的運作系統,而後再分別介紹選補入流品職官以及在職官員流轉升遷的各種規定。
主管銓選的組織系統據《元典章》卷七「內外諸官員數」條,元代職官員數總共有26690名。其中入流品職官22490名,內隨朝官2089人、京官506人、外任官19895人;有品級但不入流雜職官4208人,包括儒、醫、蒙古學、陰陽諸學教授,以及其他不系常調的雜職官員(如倉官、稅務官、匠官等等)①。官員品級②姚燧:《送李茂卿序》,《收庵集》卷四。按姚燧所說,由宿士、儒官、吏職進入流品官的比率,應當分別是10%、5%、85%。則「由吏者..十九有半焉」當改為「十八有半焉」。①朱德潤:《送強仲賢之京師序》,《存復齋集》卷四。
①《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內外諸官員數》,將朝官、京官、外任官稱為「有品級」官員,儒、醫、蒙古學、陰陽學教授及不系常調官員稱為「無品級」官員。按後一大類官員實際上亦有品級,但不屬流官,設為九品,每品又分為正、從二等。其中由九品上至六品的以敕牒委任,由宰相押字,稱作「敕授」;由五品至一品則以皇帝親賜命誥委任,稱作「宣授」;二品以上官均選自特旨,故委任時多有誥詞。
在理論上,凡入流品職官,都可能「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進入正三品以後,則只能於本等流轉,非奉皇帝特旨,無緣再進一步升遷。相當於正、從三品的職務如六部尚書、諸道廉訪使、都轉運使、路總管、蒙古軍或漢軍萬戶、元帥等,都分布在直接秉承最高決策集團意志實施軍國大政的最關鍵環節上。因此雖然正、從三品仍屬於可以「依例」升遷的品秩範圍,但三品職官的委授,已不屬「有司所與奪」,而必須「由中書取進止」,呈請皇帝決斷②。至於二品以上職官人選,則按制度形式,更是完全出自皇帝聖裁。元仁宗欲扶持朵兒邊部世胄月魯帖木兒,使其接替哈散為丞相。為此他曾對一名親信談及自己的打算說:「哈散且老,恐不能久總機務。欲令有才力者代之。月魯帖木兒識量明遠。二、三年間存加名爵,俟其地位可及,必大用之。」③許有壬追記自己在順帝至正元年(1341)由中書省參知政事(從二品)遷中書左丞(正二品)時的情景如下:「至正改元四月十二日戊子,皇帝御龍舟幸護聖寺。中書右丞臣帖穆爾達實、參知政事臣阿魯、臣有壬扈行。樂三奏,命右丞前,特授平章政事,參知進右丞、臣有壬進左丞。懇辭不允,惶汗就列。」①除三品以上職官外,皇帝當然也可以通過頒發特旨的方式委授其他官職,時人稱為「別里哥選」(蒙語belge譯言符驗),以區別於常選。宮廷近侍經常利用別里哥選的形式矯旨除授,以營私利。
三品以下職官的遷調事宜,按定製當由中書省或吏部擬注。許有壬記載省部治銓政程序如下:「吏部治銓政而總於中書。從七品以下迄從九品聽部擬注。正七品上則中書自除,然核其功過、復其秩祿、定其黜陟,必具於部而後登於省。匯貤為籍,宰相具坐,始共論。歲校一或再,而不必其時。部則月為一銓。御史審可,乃合其僚而擬注焉。謄上中書,執政一、二人暨參議、左司復聽都堂。地之遠邇、秩之高下、用之從違,按其籍而校聽之。少戾則駁,使後擬其皆合也。執政於手牘人署曰:『准』,乃入奏。奏可而後出命焉。底留掌故,手牘則歸於私家。此銓除故常大較也。」②三品以下職官的擬注權力雖在省部,但皇帝仍保留了最高裁定權。對省部所奏選目,一般情況下多為「奏可而後出命焉」,不過也時而發生被皇帝否決再議的事情,有時候甚至於「中書奏遷,不愜上意者去其大半」③。
只能在同類職官系統內流轉升遷。因此本文分別將它們改稱為入流品職官和不入流的雜職官。②《元史》卷八三《選舉志》三。
③危素:《月魯帖木兒行狀》,《危太朴文續集》卷七。
①見《至正集》卷十四。
②許有壬:《記選目》,《至正集》卷三八。
③危素:《歐陽玄行狀》,《危太朴文集續集》卷七。
對閩廣、川蜀、雲南等邊遠區域內官員的銓注,因為地理遙遠,所以經常由朝廷遣特使會同行省在當地擬注。據《元史·選舉志》謂,「每三歲,遣使與行省銓注,而以監察御史往蒞之。」也有的元人聲稱是每年一次:「故歲必遣朝廷望官即其地,如選部注授焉。省之遠者曰湖廣、曰江西、曰福建、曰云南。其最遠莫如雲南。故自三品而下,皆得除擬,奏而後出命,視他省為最重。」①省部擬注的職官,主要是外任民職官員和一部分隨朝官屬。隨朝衙門中的樞密院、御史台、宣政院,按忽必烈朝「成憲」,得自行擬注所屬官員,以名聞朝廷,而後受其職。管理宮廷或諸王私人事務的機構如徽政院、中政院等等,其用人亦曾「依樞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元史·選舉志二》),這些機構經常濫用得自除官聞奏的特權。大德三年(1299),徽政院除官竟達一千零五員之多。凡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的達魯花赤等官,也許由本投下自舉其人,並在本投下分撥到州郡內互相遷調。元朝軍官一般都是世襲的。軍職官員的承襲、遷調等事,由樞密院執掌。
元代有品級的流外雜職官種類很多。他們一般只能在同類雜職官內遷調。也有很多入流品職官借注流外雜職的,這些人任滿之後,仍能回到流官系統「通理遷敘」。流外雜職也受宣敕。有些雖由各行省選擬,仍需移文都省,給降敕牒札付。因此流外資品雜職官的遷敘,總的說來也歸吏部、中書省轄理。
元代從未入仕人員中選除職官的途徑,主要有宿衛出職、吏員入仕、承襲或承蔭、科舉取士等項。以下分別介紹這些選官制度,以及在選職官考滿後的遷敘體例。
宿衛出職元代選用高級官員,「首以宿衛近侍」。這與蒙古人重視出身「根腳」
的貴族政治觀念的影響有關。因為「近侍多世勛子孫」,在當時人眼裡,「任才使能..見用之親切者,惟公卿大人之子弟。見聞於家庭,熟習於典故,而又宿禁近,密忽周慎,出納辭令,有非疏遠微賤、草茅造次之所能及者矣」①。終元之世,「出宰大蕃、入為天子左右大臣者,皆世胄焉」②。這些「世胄」當中,絕大部分正是由宿衛出職而位致顯宦的。
早在成吉思汗時期,宿衛組織除了執役內庭、環衛帳殿以外,就已承擔著協助大汗和大斷事官處理國務的職能。入元以後,怯薛歹一方面繼續保留①袁桷:《送陳景仁調官雲南序》,《清容居士集》卷二四;虞集:《送文子方之雲南序》(《道園學古錄》卷五)謂到雲南銓注三品以下官,每三歲一次。
①虞集:《左丞相平陽王公宣撫江閩序》,《道園類稿》卷二一。
②劉岳申:《送吳澄赴國子監丞序》,《申齋集》卷一。
著漠北舊制所賦予的參決政事的特權;因此雖然他們不帶品級,連散階也沒有,但是其法律地位仍與歷朝近侍宿衛很不相同。另一方面,在同中原官僚制相協調的過程中,由宿衛出職入仕也成為一條不成文的必行慣例。即「衛士在勞力干者,其長薦聞,即不次擢官」。元末,怯薛歹迭理迷失幾次將為長官所薦用,「輒遜曰:『某士齒長勞久,宜先擢之。某不敢越也』。東宮素器侯(按指迭理迷失)。一日笑謂曰:『黑頭者(按指怯薛歹中的黑頭少年)多為公矣。君年四十猶未仕,將老宿衛矣?』命中書奏官之」③。是知以白身老於宿衛,在當時是很少見的事。
由宿衛出職登仕者,並不是完全離開怯薛組織去作官,其怯薛歹的身份並沒有改變。「諸省部官名錄,宿衛者,晝出治事,夜入番直」(《元史·刑法志一》)。因此,他們「雖以才能受任,使服官政,貴盛之極,然一日歸至內庭,則執其事如故,至於子孫無改。非甚親信,不得預也」(《元史·兵志二》)。執役內庭,在當時人看來乃是一種特殊的榮寵,絕不是到外朝做官所能等同或取代的。很多重要的人事安排,經常決定於皇帝與宿直的親信之間的商討,並且由後者負責向外廷傳達。危素記載歐陽玄進拜翰林學士承旨知制誥兼修國史一職的始末如下:「初,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兒在宿衛。上問在廷儒臣,乃以公(按指歐陽玄)姓名對。上曰:『斯人歷事累朝,製作甚多,朕素知之。今修三史。尤任勞勛。汝其諭旨丞相,超授爵秩,用勸賢能。』明日,大夫出,遭丞相於延春閣下,傳旨既畢,立具奏牘。」①近侍傳旨拜官一向是元代銓政紊亂的重要原因之一。從上引史文亦略可窺見元代自內降旨封授的一般體例。
由宿衛出職為官,其品秩高下的幅度頗大。四怯薛的首長,「及年勞既久,則遂擢為一品官」。其他怯薛歹出仕擔任要職的也很多。但是怯薛歹出職,也並不一定都擔任高官。例如,隨著管理內廷供養諸色事宜的各種專門機構陸續建立,原先專司各色職役的怯薛歹,也可能被派到相應的機構中任職。元代主管御衣、尚鞶、尚飾等事的侍正府設奉御二十四員,以四怯薛之速古兒赤為之,其品秩分別為從五品至從七品不等②。
由吏入仕元人吳澄說:「國朝用吏頗類先漢。至元間予嘗游京師,獲接中朝諸公卿。自貴戚世臣、軍功武將外,率皆以吏發身。」①高級官員大多出自半世襲化的蒙古、色目乃至較早投效元廷的漢人「貴戚世臣、軍功武將」,同時③林弼:《迭理迷失傳》,《林登州集》卷二一。
①危素:《歐陽玄行狀》,《危太朴文續集》卷七。
②《元史》卷八八《百官志》四。按怯薛中之速古兒赤,原系「掌內府尚供衣服者」,與侍正府職掌相應。①吳澄:《贈何仲德序》,《吳文正公集》卷十四。
仍有不少以吏發身的「無根腳」的人員。而在中、下級官員中,則出職吏員更占據了絕大部分,乃至當時竟有人斷言:「我元有天下,所與共治,出刀筆吏十九。」在國家行政運作中吏員作用的增強,至少從北宋已經開始了。這種趨勢在南宋雖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壓抑,但在金統治下的北方卻不斷加強。元初制度多承襲金制,加上蒙古征服北中國初期,「郡縣往往荷氈披毳之人,捐弓下馬,使為守令。其於法意之低昂、民情之幽隱,不能周知而悉究。是以取嘗為胥曹者,命具之文書上,又詳指說焉」③。甚至「司縣或三員或四員,而有俱不知字者。一縣之政,求不出於胥吏之手亦難矣」④。於是,在銓選制度不曾完善而補註官缺的實際需要又相當迫切的情勢下,由吏出職補官的途徑便自然暢通了。元代前期,吏員逐級晉升、最終出職地方官的速度有時極快。「才離州府司縣,即入省部;才入省部,不滿一考,即為州府司縣官」⑤。忽必烈朝之後,由於官吏冗濫,由吏入仕所需時日變得相當長。但是因為長期停科,即使恢復科舉制度後取士人數也過少,對於一般沒有社會背景的人來說,通過吏職進入仕途仍然不失為較好的選擇。所謂「科舉廢矣,珥筆可也;學校具文矣,衙前可也」①,正是當時社會輿情的生動寫照。在這種風氣的影響下,「各路府州司縣民家子弟,多不攻書。雖曾入學,方及十五以下,為父兄者多令廢棄儒業,學習吏文,以求速進」②。元代吏員的名目多達數十種。廣泛設置在路府州縣行政機構中的吏員通稱「司吏」。設於省台院(含行省、行台、行院)、六部、宣慰司等高級部門的則有「令史」,其中省、台、院令史又分別稱為「省掾」、「台掾」和「院掾」。令史和掾史作為高級吏職,在元代又有「勾當官』之名。設置在中行各省檢校所以及台察衙門裡專司文書稽核的「書吏」,很可能也屬於勾當官體系。司吏、令掾史和書吏的主要職掌,是負責呈復、製作或檢閱各種文書案牘。案牘吏員在各種吏職中最為重要,地位也最高。此外,在中行省台院、六部及宣慰、廉訪諸司,還有專門負責傳達記錄政令的吏職,即「宣使」和「奏差」。吏職中設員最為普遍,地位又最低的,是收發、保管各種文書檔案的「典吏」。上至都省、下至司縣和各級行政機構及其直屬的諸幕僚、職能部門,多設有員數不等的典吏。除以上所列舉,蒙古語和回回語翻譯是構成元代吏職的重要的特有成分。翻譯吏員又可以分為「譯吏」(書面譯員)和「通事」(口語譯員)兩種。
關於吏員升遷途徑的體例十分繁複。總的來說,他們需要煞過十年左右②揭傒斯:《善余堂記》,《揭傒斯集》卷六。
③危素:《送陳子嘉序》,《危太朴文集》卷六。
④胡祗遹:《銓詞》,《紫山大全集》卷二一。
⑤胡祗遹:《時政》,《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徐明善:《冷東齋義役規約》,《芳谷集》卷三。
②《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試補司吏》。
甚至更長一段時日,逐級地從低級衙門屬吏升到各種高級衙門中的吏職,而後就可以由是出職,擔任品從不等的流官。一部分路府州司吏,也可能在考滿後出職,擔任沒有品從的低級首領官如典史、吏目、都目等,升任提控案牘,再由提控案牘入流品。茲據牧野修二《元代勾當官體系的研究》及王勁松《元代吏制研究》兩書,製成吏職升進示意圖如下。圖內標註Ⅰ的環節,僅為至元中葉以前實行的升轉途徑;凡標註Ⅱ或Ⅲ者,則分別表示始自至元後期或武宗朝的新增環節。
上表所列,只是擇要簡示案牘吏職升轉途徑和入官品從。元代由吏出職的實際情況、各種規定及其前後變化,都還要繁複得①巡尉司系巡檢司與縣尉衙門的合稱。②理問所是行省直屬的司法機構。多。約略言之,大概還有以下幾點需要稍加補充說明①。
一是有些吏員出職入流之前,必須按規定作一定任期的稅務官、錢穀官等。此類雜職官雖有品從,但不得入流,而且事繁名微,一般人都不願就任。於是,元政府利用吏員急於入流的心理,將這些職務納入某些吏員必經的出仕途徑。中元以後,路吏出職,往往要先任錢穀官,再轉為無品從的低級首領官,經過典吏、吏目、都目、提控案牘,然後入流品。從這樣的安排也可以看出,雜職品官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二是除案牘吏職以外,較高品級衙門的其他吏員,如通事、譯史、知印、宣使、奏差等也可以直接出職。中、行省、六部、台、院的通事、譯史、知印,其升進體例大略與令史同;宣使、奏差的出職品級要低一些。廉訪司翻譯吏職進入流官的品級要比案牘吏職(書吏)低一等。中書省的蒙古令史(蒙①這一部分敘述中參考王勁松、牧野修二兩氏前引著作之處甚多,茲不一一出注。古必闍赤)出職為正六品,比非蒙古入省掾高出一等,當然更體現了元代政治的特點。
三是職官充吏制度化。至元中葉,都行省、台、院、六部、宣慰司等機構中,先後定製部分地擇用由職官轉補的令史、宣使等吏員。都省掾從正、從七品流官內選用,院(行院)、台(行台)、行省掾從正、從八品流官內選用,宣慰司、六部令史由正、從九品流官選用,取充宣使的職官級別各降低一品。武宗即位翌年(1308),更明確規定在職官充吏的人數必須占據有關衙門所設吏職的一半。不久又宣布廉訪司書吏亦需由正、從九品文資流官中選取一半。其他奏差、書吏、通事、知印等吏職,也多必須於職官內選用一半。職官充吏的制度化,從政府方面來說,是為了提高在職吏員的素質,同時也可以加強他們重新出職作官時的務實意識和能力。對那些甘願已官復掾的人來說,選擇這條仕進之路,只須熬滿月日、出職為官,則一躍可至六、七品,比由從九或八品職官依例遷調,還是要簡捷可靠。因此,雖然「官坐而治,吏立而趨,官九品亦有立而趨其前者,吏雖大府崇秩,其勢不得不卑」,但當時已「坐而治矣,復立而趨者」依舊大有人在①。
四是由儒補吏。這裡包括三種形式,即歲貢儒人、諸生補吏、學官充吏。按定製,歲貢儒人是指各路分每隔三年或二年向上級貢舉「洞達經史、通曉吏事」並且「廉慎行止」的儒人一名左右,充廉訪司書吏(最初系充部令史)。諸生補吏的內容,包括國子監貢舉陪堂伴讀生(在國子監內「佐貴游治業」的程度較高的陪讀生)和優異的國子生出任隨朝及廉訪司吏職,以及地方學校薦舉肆業諸生擔任地方官府吏職。元仁宗時,曾企圖進一步擴大推行由儒補吏的作法。「仁皇懲吏,百司胥吏聽儒生為。然而儒實者不屑為,為者率儒名也」②。看來時人對這種懲治吏弊的方法評價並不太高。元代後期,下第舉人也可以受舉為吏員。
由儒補吏的第三條途徑是教官充吏。教官在元代屬於流外雜職的一種。
由於儒生「入仕格例,無不階縣學官而升」③,在人多缺少的情況下,要作到路府教授是非常不容易的;即使幸而受一命之寵,依然很難指望得入流品。因此,由教官補選吏職,對於那些想借是途「出而致用」的人,有很大的吸引力。按元制,府州教授許補各部令吏。至於從學錄、學正、教授中選用廉訪司書吏的例子,更是隨處可見。
科舉取士早在十三世紀三十年代,蒙古政權業已就設科取士進行過初步嘗試。但①許有壬:《送劉光遠赴江西省掾序》,《至正集》卷三二。
②許有壬:《跋高本齋詩稿》,《至正集》卷七二。
③吳澄:《送周德衡赴新寧教諭序》,《吳文正公集》卷十七。
是,晚至元政權的最後五六十年,科舉制度才獲得真正實施。當時人概括這個曲折的過程說,元代科舉是「倡於草昧,條於至元,議於大德,沮泥百端,而始成於延祐」①。
窩闊台九年(1237)八月,詔中原諸路以論、經義、詞賦三種考試儒生,「其中選儒生,若有種田者納地稅,買賣者出納商稅,開張門面營運者依例供差發除外,其餘差發並行蠲免..與各任達嚕噶齊、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當著。隨後依照先降條例開闢舉場,精選入仕,續聽朝命」②。諸路考試,均於次年(戊戌年)舉行,故稱戊戌選試。
戊戌選試是在漢地出身的官僚耶律楚材、郭德海等人力主下舉行的。據上引詔文,原擬是後再辟舉場,「精選入仕」;另外,對戊戌中選者,除免去賦稅外,原規定還要授以地方性的議事官之職。由此看來,它確實帶有科舉考試的性質。其後,劉秉忠曾向當時尚是藩王的忽必烈建言,有「科舉之設,已奉合罕皇帝聖旨」之語,無疑指前引詔書而言③。但是窩闊台十年四月,又下詔試汰僧道。實際上對儒生和對僧道的考試被一併施行,主持諸道考試的試官如趙仁、田師顏等,都是「三教試官」①。中試儒生除議事官、同署地方政事的規定,也基本上沒有實行。因此,由漢地官僚苦心設計的戊戌選試,在付諸實施的過程中,從科舉取士的初步嘗試蛻變為「考試三教」的一個組成部分。
忽必烈朝圍繞科舉行廢問題曾展開反覆討論。至元十年(1273)曾擬定過十分具體的程式,其「條目之詳,具載於策書」②。《元史·選舉志》說世祖時「事雖未及行,而選舉之制已立」,當即指此而言。成宗、武宗時,也一再議貢舉「法度」,但仍然沒有結果。
自金亡,北方停科,迄於元代中葉復科,科舉取士制度在蒙元政權下停廢長達八十年之久,是為科舉制推行一千三百餘年間停廢最久的時期。在此期間,凡用人或由貴戚世臣、軍功武將,或由吏職雜途。這固然與蒙古統治者缺乏「以儒治國」的中原社會傳統觀念,利用漢人和南人時主要以其「趣辦金谷」、「勾稽朱墨」的能力的取才標準有關③,同時也曲折反映了漢地社會輿論本身對金、宋兩朝的讀書人溺於奔競場屋,惟務詩賦空文,結果以所謂「學術」誤天下的厭惡和不滿④。
元代中期以後,蒙古、色目上層的漢文化素養逐漸獲得提高。元仁宗為①許有壬:《秋谷文集序》,《至正集》卷三五。
②《選試儒人免差》,《廟學典禮》卷一。
③《元史》卷一五七《劉秉忠傳》。
①傅若金:《趙思恭行狀》,《傅與礪詩文集》卷十;虞集:《趙思恭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四二。②蘇天爵:《陝西鄉貢進士題名記》,《滋溪文稿》卷三○。
③陸文圭:《策問》,《牆東類稿》卷二。
④謝枋得:《程漢翁詩序》,《選山集》卷六。
整治吏弊,下決心實行科舉取士制度。皇慶二年(1313),朝廷頒布科舉詔,宣布次年開考。
元朝科場,每三年開試一次,分為鄉試、會試、殿試三道。鄉鄉試取錄名額分配表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小計遼陽5229河南559726陝西53513甘肅3227嶺北3216江浙5102843江西362231湖廣371828四川1359行省十雲南1225河東54716宣慰司二山東45716大都15101035上都64414真定等551121腹里東平等54918高麗1113合計75757575300試為地方考試,於八月舉行。舉人須從本貫官司推舉,但其資格限制似寬於列朝①。其科目,蒙古、色目人二場,即經問五條(至正時減為三條,增奉經義一道),策一道;漢、南人三場,即明經若干題、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策問一道。全國共設鄉試科場十七處,最多可取錄三百人,其名額見下表。鄉試合格的舉人,在鄉試次年二月在京師舉行會試,由禮部主持。會試科目與鄉試同。會試最多可以取錄一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二十五名,於會試次月在翰林院參加殿試。蒙古、色目人試時務策一道,「漢人」、「南人」試策一道。殿試不再黜落,僅據考試結果對會試合格者重新厘定等次,分為兩榜公布。「國人暨諸部」即蒙古、色目人作右榜①參見有高岩:《元代科學考》,《史潮》第2卷第2期(1932)。
(蒙古人以右為上),「漢人」、「南人」作左榜。兩榜為分三甲,第一甲各一人,賜進士及第,任從六品官。這兩個人按俗稱都可以算是「狀元」,但按當時制度,則「唯蒙古生得為狀元,尊國人也」①。
實行科舉制以後,國學生歲貢制度也部分地被納入科試體系。所貢生員,「每大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又增至備榜而加選擇焉」(《元史·選舉志一》)。順帝年間,例從國子監應貢會試者中取錄十八人以為備榜②;此期間鄉試也增取備榜,授以州學錄、縣教諭等學職③。自延祐年首科鄉試以後,元朝政府共舉行科舉考試十六屆(後至元時期,因伯顏廢科,停舉兩屆),正榜取士凡一千二百人左右。其中後來升至三品及三品以上職位的,約當百人。此外大部分人,「例不過七品官,浮湛常調,遠者或二十年,近者猶十餘年,然後改官。其改官而歷華要者十不能四五;淹於常調、不改官以沒身者十八九」①。有元一代,科舉制度對官僚構成的作用和影響,與它的前後王朝相比,都是比較微弱的。
除了規模的狹隘以外,元朝科舉制度還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優待「國族」,壓抑「漢人」和「南人」。人數上占很少數的蒙古、色目人與人口眾多的「漢人」、「南人」錄取名額相等,中選的機會就大不相等了。又按十六科取士總數,最多可以有一千六百人。但實際錄取人數,只占額定高限的四分之三,其中元統元年(1333)一科,因政府加意於粉飾文治,經復增會試中程者,方才取士足額。其他各屆科考,鄉試錄取數即不足額,會試復經淘汰,得中者自然就不及百人之數。「漢人」、「南人」赴考者人數極多。如江西每歲就試的「南人」,一般都在數千人②。但延祐元年和延祐四年鄉試,江西「南人」中選者分別為十八人、二十一人③。錄取不足的原因,很難以「南人」中缺乏合格人選來解釋,只能是因為蒙古、色目考生難以滿選,所以「漢人」、「南人」的選額亦必須保持一定空缺。可見此種不平等,實際上還阻礙了科舉規模的進一步發展。
其次,元朝規定的科舉考試的科目有三。「經疑經義以觀其學之底蘊,古賦詔誥章表以著其文章之華藻,復策之以經史時務以考其用世之才」④。①程端禮:《送朵郎中使還序》,《畏齋集》卷四。
②《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選舉附錄》。按、從國子監應貢會試諸生中取錄的「備榜」人數,似未包括在該年正榜取士人數中。姚大力在《元朝科舉制度的行廢及其社會背景》一文中,將其納入當年正榜取士人數中,誤。見《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982)。
③蘇伯衡:《送樓用章赴國學序》,《蘇平仲集》卷六。該引文所說比例,淹於常調者占80—90%;能改官而「歷華要」者,則不足10%。
①傅若金:《送習文質赴辟富州吏》,《傅與礪詩文集》卷五。
②吳澄:《蕭立夫墓志銘》,《題延祐丁巳諸貢士詩》,《吳文正公集》卷三八、卷二九。③鄭玉:《送唐仲實赴鄉試序》,《師山集》卷三。
④鄭玉:《送唐仲實赴鄉試序》,《師山集》卷三。
與前代相比,最重要的變化是程朱理學被正式定為考試取士的標準。按朱熹的四書訓說在南宋末年已被立於官學,表明開始為政府所承認,但當時它在儒家學統各派當中遠未取得獨尊的正統哲學的地位。宋末科試始許用朱注,惟僅為允許採取的諸家學說之一。直到元朝頒布科舉制度,程朱理學才被政府定於一尊。凡「四書」和《詩經》均須用朱注,《周易》主程、朱氏之說,《尚書》以朱熹門人蔡沈闡釋為主,《春秋》用程頤私淑胡安國所傳,除《禮記》尚用古註疏、《春秋》許並用三傳外,其他儒家經典一以程朱理學的闡發附會為本。元朝科學制度對於理學在中國社會的推廣,起了重要的作用。徵召與承襲、承蔭徵召就是皇帝根據左右大臣的舉薦,將那些尚在野的聞人達士召入廷對,授職錄用。這種特旨徵用的適用範圍是很廣的。如忽必烈前期,董文忠薦真定人王思廉。「世祖問文忠曰:『汝何由知王思廉賢?』對曰:『鄉人之善者稱之也』。遂召見,授符寶局掌書。」(《元史·王思廉傳》)郭守敬以「習水利,巧思絕人」為張文謙所薦。世祖召見,面陳水利六事,乃命之提舉諸路河渠①。採取徵召授官的方式,有時是為了解決某些專門化的職務的人選問題;更多的時候,則是出於朝廷為標榜自己「求賢若渴」、「野無遺才」的政治需要。元平江南以後,命程鉅夫以集賢直學士、侍御史奉詔求賢江南。程鉅夫遍訪南方名儒,回京舉薦約三十人。其中大多數人應詔至京,「帝皆擢置台憲及文學之職」(元史·程鉅夫傳》)。此次徵召,則更明顯地帶有籠絡江南知識界、穩定新附國土人心的意圖了。
職官承襲制度,主要是在武職系統里實行。虞集說:「國朝右武而尚功。將帥之家,以世相繼。下至部曲裨佐,無異制也。..昔在世祖皇帝混一海內,布爪牙於城於內外遐邇,星列棋置,聯絡相承。定其武功、統率之大小眾寡,以次受職。其子子孫孫,勿俾廢墜。非有大故,未有絕而不續者。蓋與國家相為無窮者也。」①軍官子裔承襲的秩序為:「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亡歿,令嫡長孫為之。嫡長孫亡歿,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為之。若嫡長俱無,則以其兄弟之子相應者為之。」(《元史·選舉志二》)元統一江南前期,南方各地時有武裝抗元的騷亂,發生了很多「叛亂賊人殺死軍、民官」的事件。這時元政府曾頒布《民官承襲體例》,規定凡陣亡民官,其子孫可照依管軍官體例降等承襲。該制度在大德年間由朝廷重申,並明確規定了「降等」的法則:「民官每委實是陣亡了的呵,那的每孩兒每根底,比他那的勾當低二等委付;孫兒、兄弟每根底委付呵,更比他的孩兒每低一等委付。」①《元史》卷一六四《郭守敬傳》。
①《送索完赴建德總管序》,《道園學古錄》卷五。
②至元四年(1267)以前,元朝管民官與武職一樣由子孫承襲。惟自至元元年起民職官已推行遷轉制度;民官依舊制承襲「有礙遷轉體例」③。因此元政府在實行遷轉制不久,取消民官承襲,改為用蔭制度。至元四年,對五品以上文職官子孫的承襲作出了規定。按茲時定製,「職官蔭,各止一名」。「諸取蔭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蔭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諸用蔭者、立嫡長子;若嫡長子有篤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玄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無,立婢生子;如絕嗣者,蔭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蔭伯母及其子孫。諸用蔭者,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婢生子及旁蔭者各降一等。」①至元四年所規定的對用蔭人除授的官品等級,到大德四年(1300)又有所改動。茲比較兩種規定,制簡表如下②:取蔭人(父)原有官品正從正從正從正從正從一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至元四年規定正正正正從正從正從從七七七七七八八九九九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用蔭人(子)所獲官品大德四年規定正從正從正從正從正從五五六六七七八八九九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從前引文書中有關用蔭人的資格次序,可知至元四年的承蔭體例,其適用對象主要是漢人之官。到了大德八年,元政府又明文宣布,「有根腳的蒙古人每,子孫承蔭父職、兄職呵,皇帝識也者」;除此以外,此前所立承蔭體例也適用於色目人,惟「色目比漢兒人高一等定奪」③。
如上所述,有資格使其子孫用蔭入流品職官的取蔭者,必須是從五品以上的職官。對六品、七品官員的蔭子問題,至元四年的規定中只提到「已後定奪,注流外職事」。從至元十九年十二月的中書省文書規定「江淮致仕、身故官員子孫蔭敘,六品、七品子孫發去行省,於監當官任用,並免應當暴②《元典章》卷八《吏部》二《民官陣亡蔭敘》。
③《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品官蔭敘體制》。
①《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品官蔭敘體制》。
②參見牧野修二:《關於元代升官規定的一個考察》,《東方學》卷32(1966.6)。表內至元四年規定品從見同上注;大德四年規定見《元史》卷八三《選舉志》三。
③《元典章》卷八《吏部》二《職官蔭子例》。
使」一款看①,當時對腹里六、七品文官的蔭子應當已有定例;江淮官員的類似待遇,可能是參照腹里制度來決定的。今天尚可知悉的,則是大德四年的定製。據此,正六品子,流官於巡檢內任用,雜職於省札錢穀官內用;從六品子,近上錢穀官;正七品子,酌中錢穀官;從七品子,近下錢穀官。錢穀官即管倉庫官,根據所管倉儲容量大小,品從有所高下,故有近上、酌中、近下之分;但無論何等品從,均屬雜職官,只能在同類型的雜職資品流轉,不得入流,所以地位是很低的。
元代文官蔭子,止於七品。八品、九品官無蔭子資格。
職官遷轉體制中統三年(1262)李璮之亂以後,元廷採取果斷措施,撤罷漢地世侯,分軍民治之,置牧守,行遷轉。至元元年(1264)九月,中書省頒布了一個重要的文書,即《職官新制》。這個寶貴的文獻,部分地保留在元代後期刊刻的一部家用類書《事林廣記》里。其序言曰:「至元元年九月,欽奉中統五年八月日聖旨:諭中書省,節該以[所]降條格省并州縣,定六[部]官吏員數,明分品從,加散官,授宣敕,給俸祿,定公田,設儀從。仍三個月一次考功過,為殿最,以憑遷轉施行。使為官廉能者知有賞,貪污者知有罰。為民者絕侵漁之患,享有生樂。今將本省會行條畫,逐一開列如後。」
關於遷轉條例,前引文書規定:「管民官三年一遍,別個城子裡換者。
諸王議將隨處官員,擬三十個月為一考,較其功過,以憑升降遷轉。其達魯花赤,不在遷轉之限。」①上述遷轉規定的適用範圍,主要是州縣地方官。至元七年五月,即這個制度實行三年多以後,尚書省奏:「管民官遷轉,以三十月為一考,數於變易,人心苟且。自今請以六十月遷轉」(《元史·世祖紀四》),世祖是之。考課時間增加一倍,中下級漢人官僚的政治待遇明顯降低。
遷轉體例的進一步更動,當在至元十四年八月。這時候遷轉對象擴大到隨朝官、京官、地方官、匠官等各種職官系統,對有關遷轉的規定也作了進一步的調整和充實。這個規定的正式頒行,或與其他相關規定一併構成一次大規模甄別在任官員的行動,大約是在至元十七年三月;因此,《元史·世祖本紀》在正月丙辰條下載:「立遷轉官員法。凡無過者授見缺;物故及過犯者選人補之;滿代者令還家以俟。」
至元十四年的《循行選法體例》,其內容包括對於隨朝官員、外任官員、隨朝吏員、外路吏員、匠官的流轉升遷規定凡五部分。凡隨朝諸衙門官員,三十個月為一考,一考升一等。各行省、各道宣慰司當時屬於中央的派出機①《元典章》卷八《吏部》二《職官蔭子例》。《吏學指南》「世賞」條:「暴使,謂給事於官者也。」①見《事林廣記》別集卷一「職官新制」條。
構,因而其官員的遷轉同隨朝衙門官。外任官員三周年為一考,自從九品任上始,或歷三考,或歷兩考,方能升一等。自正五品升入四品,除須歷兩考外,還附加兩考內須歷上州尹一任,或增加正五品一任的條件。正從四品不分內外任,均通理八十個月,與三品職事,惟三品職非有司予奪。三品以上職,不拘常調。上述外任官員遷轉規定,僅對漢、南人有效;達魯花赤和回回官員可「另行定奪」,不受此限。此外,福建、兩廣、四川等省份,當時視為「邊遠」、「煙瘴之地」。因而凡江西、陝西官員願調川廣等地者,可予升一等的優待。諸管匠官屬於雜職品官,故自成系統,止於管匠官內流轉。每升一等,也都要歷兩考或三考①。
至元十四年體例沒有明確指出上都、大都等附廓路分的地方官是否被包括在「外任」官員中間。但從「大都總管府司吏、上都留守司吏」按「外路官吏」待遇來看,他們恐怕被看作是「外任」官員的一部分。
這個升遷體例的最大特點,從表面上看來似乎是重內任而輕外任。實際上,外任中的蒙古、色目官員,其升遷並不受上述制度的限制。真正受到壓抑的,乃是接受各種外任職務的漢人和南人。他們的升進速度,只有隨朝諸衙門的蒙古、色目貴族和少數被視為親信的漢族官僚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②。
在職官遷轉體例以及整個銓選制度的其他各個方面,最受歧視的是所謂「南人」。屬南宋版圖的居民最後為蒙古所征服,沒有機會再跟隨蒙古人一同去對別的地區從事大規模征服活動。於是依蒙古體例,他們成為當時中國境內各地區居民中地位最低下的蒙古臣民。「若遼陽、甘肅、雲南、女真、高麗,舉非九州之地,西則巴蜀,又出九千里外。今其人皆得與中原等。唯荊揚貢賦極饒,文物極盛,而朝廷鄙其人」③。因此,元制「銓選優視中州人。..中州人遂布滿中外,誇耀於時。唯南人見扼於銓選。省部樞密、風紀顯要之職,悉置而不用,仕者何寥寥焉」①。甚至在科舉取士時,也發生因考官中有人反對將南人擢置左榜第一,而終使當事人「以下第受屈,名動京師」的事情②。在這種窘迫的情勢下,固然有人高蹈遠引,但也有大量的南人為求得一官半職四出運動。時人概括當時南來北往的游士謂:「南士志於名爵者率往求乎北,北士志於文學者率來求南。」③在京師求仕的南人,往往攜帶饋贈北人的臘雞,以至被北人稱為「臘雞」④。
①《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循行選法體例》。
②參見牧野修二前引論文。
③陶安:《送金梅窗序》,《陶學士集》卷十一。
①陶安:《送易生序》,《陶學士集》卷十二。
②鄭玉:《送王伯恂序》,《師山集遺文》卷一。
③陶安:《送易生序》,《陶學士集》卷十二。
④見葉子奇:《草木子》卷三上《克謹篇》。
第三節 俸祿
元代的俸祿制度是在官制和財政稅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逐步創立的。官俸主要由俸鈔和職田構成。和宋、金相比,支俸項目已大為簡化。大體上,中央和行省、行台、宣慰司等官吏的收入全用俸鈔支付,這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元代俸祿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⑤;府、州、縣供職的官吏領取的是俸錢及職田的租入。
元代俸祿制度建立的過程元朝俸祿制度的建立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一、蒙古國時期;二、元朝前期的定製。
在第一階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沒有俸祿的。一方面,蒙古國家組織機構的行政職能還沒有從濃重的軍事色彩中分離出來,蒙古國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稅收與分配製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戶、百戶那顏能夠不斷從戰爭中擄掠大量財物、大量的私屬人口,這些也為那顏的生活提供保證。實際上,蒙古人最初還沒有俸祿的觀念。正如徐霆所說的那樣:「韃人初未嘗有除授及請俸;韃主亦不曉官稱之義為何也。」(《黑韃事略》)
在蒙古國漢地統治機構中,曾有部分官吏領取過俸祿。十路課稅所(1231)及燕京行尚書省等機構建立後,勢必要給這些機構中無生活來源的官吏頒發俸祿。根據現有資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課稅所官二員支糧」①。史稱耶律楚材「當國日久,得祿分其親族」(《元史·耶律楚材傳》)。忽必烈潛邸裡面,受邀請或被推薦的藩邸舊臣也由忽必烈支給祿廩。不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陝西、河南置安撫、宣撫、經略諸司,也曾實施過包括俸祿在內的一系列政治措施。顯然,俸祿之制從太宗時開始即已零星地實行過。
到第二階段,世祖即位後,俸祿制度才真正建立起來。《元史·食貨志》載:「祿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統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隨路州縣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統三年初,又命姚樞講定條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詔新立條格,省并州縣,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這項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結束,這年「十一月辛卯,初給京、府、州、縣司官吏俸及職田」(《元史·世祖紀三》)。同年,「始頒將校俸錢,以秩為差」(《元史·董文炳傳》)。至元六年,分縣為上中下,為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至元七年,增定軍官、轉運司官及經歷以下吏員俸,並規定:「運司依民官例,於差發內支給。」而對「投下保充路府州縣官吏,⑤元朝中後期,由於通貨膨脹加劇,中央官吏的俸錢曾部分折支成米。
①《永樂大典》卷一九一四六《經世大典·站赤》。
其俸祿如王官。」(《元史·食貨志三》)這樣,到至元七年,內外官吏的俸祿已基本確定。
南宋滅亡後,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祿、職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給隨朝吏員增俸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這個比例給「大官人每」增發俸錢。在此基礎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祿,始於各品分上、中、下三等。視職事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祿制在新的基礎上基本定型。
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諸路站官俸祿。桑哥執政時期,給吐蕃官吏俸錢①。至元二十九年,定各處儒學教授俸。這樣,元代俸祿制遂趨於完備。文官俸祿及其變化至元二十二年以前的百官俸錢數額,沒有完整的記載。據《秘書監志》保留的片斷資料,我們知道至元十年(1273)時,秘書監(從三品)俸100兩(中統鈔,下同),少監(正五品)75兩,令史17兩,典書、奏差10兩。《南台備要》記錄了至元十四年南行台諸官吏俸錢數:御史大夫(從二品)208.33兩令史、宣使20兩御史中丞(從三品)兩架閣庫管勾、侍御史(正五品)兩譯史、承發司管勾兩166.0377.6325üy.t.治書侍御史(從六品)55兩令史、通事、知印30兩監察御史(正七品)50兩典吏、書吏12兩都事(從七品)40兩庫子8兩按同品級比較,至元十四年比十年有所增加。這主要是因中統鈔貶值、物價上漲的緣故。至元十七年,權停百官俸,實施調整。至元十八年,復頒中外官吏俸。由於小吏俸微,物價上漲首先對他們的生活構成威脅。至元二十年,中書省提請給他們加俸,奉旨議定:「省、院、台、部等衙門見勾當令史、蒙古必闍赤、通事、譯史、知印、宣使、奏差、典史、祗侯人等俸給,依准所擬,自至元二十年七月為始,先行支付。」俸錢的增幅為百分之五十;①而「各衙門官員元定見支各各俸例,仍斟酌所掌事務繁簡,另行定擬。」②到至元二十一年六月,宣布「增官吏俸,以十分為率,不及一錠者量增五分」③在給官吏調整俸祿的基礎上,至元二十二年,元朝政府重新頒布百官俸祿,其辦法是「視職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茲將九品職官俸額制表如下(見下頁,俸額單位為中統鈔兩)。
①沈衛榮:《所載桑哥傳譯註》,《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9輯。①《秘書監志》卷二,《俸秩》。
②《秘書監志》卷二,《俸秩》。
③《元史》卷十三《世祖紀》十。
江南諸路站官的俸祿是至元二十三年確定的,規定「於有根腳,曾歷仕入流北人內選取提領一員,每月俸一十兩」④。至元俸錢資品上中下俸錢資品上中下從一300250正六7065正二225215從六6560從二200185175正七6055正三175165150從七5550從三150135125正八5045正四125115100從八4540從四1009590正九4035正五9080從九35從五8070三十一年,江浙行省規定在鼠耗分例中撮一升,以養贍倉官。至元二十四年,江浙行省確定了各級教官的俸祿,數額如下表:職名學糧(石/月)中統鈔(兩)路、府、州教授55書院山長、副教官、學正33學錄22縣學教諭1.51.5直學11儒學教諭210至元二十九年,正式定各地儒學教授俸,其中「除江淮等處已有學糧去處,不須支俸外」,「各路每員月支一十二兩,散府每員支一十一兩,上州每員支一十一兩,中州每員支一十兩」①。
在確定諸官俸祿的同時,物價也在飛速增長。桑哥為改變這種狀況,於至元二十四年發行至元鈔。此後,物價騰飛雖基本平抑,仍然持續增長。如至元二十八年上都米價比中統初上漲了二十倍。故趙孟頫說:「始造鈔時,以銀為本,虛實相權。分廿餘年間,輕重相去數十倍。」②趙氏之語雖為誇大之辭,然較之米價,知其不為虛妄。
物價上漲降低了官吏的生活水平,對此,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諭中④《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站官》。
①《廟學典禮》卷四,《教授俸例》。
②《松雪齋文集》卷首,《趙孟頫行狀》。
書議增中外官吏俸」。同年十二月,中書省臣又言:「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時諸名征賦盡增之。」(《元史·世祖紀四》)但未見實施。成宗即位後,罄世祖所儲大加賞賜,直接引起了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如大德三年,河北道官定粟價比中統初上漲了五點七至八點九倍,張孔孫、楊桓、何瑋、閻復等人紛紛上書,要求給官吏增加俸祿。於是,從大德三年開始給小吏添給俸米,其中「廉訪司、轉運司司吏、通譯史,俸鈔依舊例支給,每月添米一石。典差、典史驗俸依例給米。總管府司吏、通譯史、下州吏目,擬支月俸中統鈔八兩、米六斗。散府諸州司吏、縣典史,月俸中統鈔七兩、米七斗。諸縣錄事司、巡檢司司吏,月俸中統鈔六兩、米六斗。仰各處官吏,自大德三年(1299)正月為始,按月依例支給。各路司、縣司、獄典俸米,與親民司縣司吏同」③。
從大德六年開始,政府又希圖以增發鈔幣的辦法來彌補財政上的虧空,於是,從大德七年起,物價在元貞、大德初的基礎上迅速上漲。即便是折鈔支給俸米的優惠價格也達到了每石二十五兩,為中統初期的十二點五倍。在米價較低的山東章丘縣,每石米的價格也比至元十九年上漲了一點九至二點一倍。物價在飛漲,但絕大部分官吏的俸祿並沒有增加,他們靠日益貶值的俸鈔實在難以維持生計。因此,大德七年三月,元廷才不得不增加官吏的俸祿,規定「內外官吏,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一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支米一石;余上之數,每俸一兩為米一升,扣算給付。..上都、大同、隆興、甘肅各省不系產米去處,每員擬支中統鈔二十五兩,價賤者,從實開坐各各分例」①。官吏月俸三錠以上的,不給俸米。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元廷宣布「增官吏俸,以至元鈔依中統鈔數給之,止其祿米」(《元史·武宗紀一》)。從至大三年正月開始元廷在汰冗官、省俸金的同時,肯定至大元年頒布的俸祿政策,將官吏俸鈔改支至元鈔(按:至元鈔一兩等於中統鈔五兩),並採納鄭介夫的建議,將職田拘收入官。其具體辦法是:「隨朝衙門官員並軍官每,如今見請的俸錢內減了加五,改換與至元鈔,住支俸米。外任有職田的官員,三品的每年與祿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錢改支至元鈔,將職田拘收入官;又,外任宣使、軍官、雜職等官俸錢,十分中減去七分,余上七分改支至元鈔兩;隨朝衙門、行省、宣慰司的吏員,俸錢減去加五,其餘鈔數與至元鈔,十兩以下每月與俸米五斗;外任行的小吏每的俸錢,依數改作至元鈔,俸米依舊與。」①由於「拘田支米」之制損害了外任民職官吏的利益,遭到了諸臣的強烈反對,仁宗即位之初,即詔「外任職官,公田俸鈔,並復舊制」。皇慶二年,③《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祿廩》。
①《秘書監志》卷二,《祿秩》。
①《秘書監志》卷二,《祿秩》。
重申了這一原則,並加以補充,規定「合得職田官員全無職田的,改支至元鈔;宣慰司、軍官、雜職並諸司吏員人等,自文字到日,依先例改支至元鈔」②。
廢除「拘田支米」之制穩定了有職田官員的經濟收入;但在俸鈔不斷貶值的情形下,完全以俸錢為生的官員,他們的生活就變得日益窘迫了。對此,元朝政府不得不給這批官吏一部分實物俸,即米粟,以減輕通貨膨脹對他們的衝擊,延祐三年規定:「外官無職田者量給麥粟。」(《元史·食貨志四》)延祐七年,「又命隨朝官吏俸以十分為率,給米三分」(《元史·食貨志四》)。觀《秘書監志》對秘書監官員俸祿的記載,可知除奏差、典書、祗候俸錢太少,無法折粟外,其他官吏皆以十分之三的比率折了俸。
從至治元年到後至元二年,官吏的俸祿沒有變化。《元史·食貨志》所載「內外官俸數」反映至順年間的俸額,其實就是延祐七年時在至大三年所定俸額基礎上,三分(30%)折俸支米的俸數。後至元元年,因「官吏並勾當里行的人每,日月俸米不敷」,遂令守朝衙門官吏「人等合得俸米,每石折鈔十五兩,將減了的價錢米鈔相併支付」③。至此,官吏折米之俸已上升至百分之三十七左右。在對朝內官吏折俸支米後,政府於至正元年開始給行省、行台、宣慰司等無職田官吏添給俸米,規定「一品者十石,二品者八石,三品者六石,四品五品者四石,六品以下二石,於在官糧內支給;無糧去處,每石折中統鈔二十五貫」①。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攻占金陵後,海運完全停止,北方米價急驟上升。在山東莒城至正十八年大飢,斗米值金一斤。至正十九年京師大飢,米每石值銀六百餘兩。至正末年京師料鈔十錠,易斗粟不可得。其時,官吏除很少的一點俸米外,俸鈔如同廢紙。隨著元朝的滅亡,元代的俸祿制也土崩瓦解了。
軍官俸祿元朝的軍隊分宿衛和鎮戍軍兩大系統。但按支取廩祿的類型來分,則是宿衛中的怯薛為一系統,其餘的為一系統。
怯薛的支俸體系是獨立於中原俸祿制以外的一個系統。因為它沒有品秩,所以不依品支俸。從成吉思汗時代到至元中期,怯薛都保持著自行給養的舊例。從至元十八年八月始,政府「給怯薛丹糧,拘其所占田為屯田」。不過這只是一種臨時措施,到至元二十九年,才「命宿衛受月廩..,宣徽院仍領之」(《元史·世祖紀十四》)。
大德七年,元廷針對怯薛冗濫的情況,汰除了濫請錢糧者,規定父子兄②《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祿廩》。
③《秘書監志》卷二,《祿秩》。
①《永樂大典》卷二六○九《憲台通紀續集》,頁6。
弟世代相襲者才可給之。延祐二年,政府正式定立宿衛支糧例。
此外,怯薛還可得到各種名目的賞賜,還有歲賜(例錢)及一定數量的草料、芻豆。
侍衛親軍及鎮戍軍官的廩祿是按等級或品級支付的。它的發展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1)蒙古國時期到中統年間,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軍官皆無俸祿。(2)從至元三年到至元二十二年,諸軍官的俸祿由士兵力役及政府頒給的俸錢,或肉、麥、米、酒等實物構成(軍官領取分例到至元十七年停止)。
據《元史》記載,至元三年,董文炳與忽必烈密謀時曾說過:「『將校素無俸給,連年用兵,至有身為大校出無馬乘者。臣即所部千戶私役兵四人,百戶二人,聽其雇役,稍食其力。』帝皆從之,始頒將校俸錢,以秩為差。」(《元史·董文炳傳》)這是漢軍軍官支使力役和取得俸錢的最早記載。李璮亂後,忽必烈罷世侯,行遷轉,對軍隊進行整頓。至元七年,定軍官等級,萬戶、總管、千戶、百戶、總把,以所統軍士為差。同年秋七月,初給軍官俸。俸錢數不詳。儘管軍官已有俸錢,但他們依然索要分例,其中「萬戶,羊肉三十斤,麥三十斤、米三十斤、酒三十斤。千戶減半。百戶比千戶減半」①。至至元十七年,元朝政府方規定:「軍官有俸,休應副飲食。」②除俸錢和分例外,蒙古軍、漢軍軍官支使士兵在至元三年後成為一種普遍現象,以致元朝廷不得不對此加以限制,規定諸軍官役使軍人,萬戶八名;鎮撫、千戶四名;彈壓兩名。多使者要受停俸停職的處罰③。
對於新附軍軍官,雖在至元十一年曾定新附軍官品級,但到至元十二年,「用兵日本倭國,而軍民之官,廩祿未有定製」。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祿,但新附軍軍官之俸,或未定,或未實行。於是,至元十八年十一月,元政府給揚州新附軍將校鈔,人二錠①。顯然,至少到至元十八年,對新附軍將官無一完整的支俸制度。
至元二十一年,元廷確定了漢軍軍官品級。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上、中、下萬戶府軍官的俸錢與上、下路、散府同品級的俸錢相同。上、中、下千戶所軍官的俸錢分別與上、中、下州的同品官吏的俸錢同。此外軍官可支使一定數量的士兵,軍戶之田四頃之內可以免稅。
桑哥執政時,為緊縮開支,嘗征軍官俸。繼大德七年給內外官吏依例添支俸米後,大德八年,政府依例給諸翼軍官支俸米。至大三年,又添軍官俸,其中在朝軍官按減去加五的辦法將中統改支至元鈔,等於增俸之三點三倍;外任軍官將相當於原來的七成改支至元鈔,等於增俸之三點五倍。皇慶二①《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祿廩·雜例》。
②《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祿廩·雜例》。
③《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元典章》卷三四《兵部·占使》。①《元史》卷十一《世祖紀》七。
年,仁宗又重申了這一政策。隨朝軍官可能在延祐七年依俸折米。其後直至元朝末年都沒有變化。
職田北方外任民職官吏的職田是至元三年確定的,具體數額還難以肯定。至遲在至元二十一年,北方官吏的職田已如下表所示。由於至元三年至至元二十一年俸祿的調整從未提職田問題,因此,似乎可以認為,該表中反映的數額大多數在至元三年即已確定。江南地方官職田定於至元二十一年。當年,中書省據省南北外官吏職田表(頃)
官職達魯花赤總管知府州尹知州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經歷知事案牘上路16168654*4*1.7*1*下路141474*4*4*1*1*散府121264上州1010105中州884下州664*警巡院5543官職達魯花赤縣尹縣丞主簿縣尉簿尉錄事錄判巡檢上縣44222中縣44222下縣442錄事司332按察使副使僉事按察司1686(至元十四年定)(註:*表示至元三年未定者,「—」表示至元三年定,而至元二十一年時不見記載者。)咨定議:「官員職田,江淮閩廣,地土不同,合依中原遷轉官例,每俸鈔五貫給公田一頃。都省議得比及通行定奪以來,比附腹里官吏職田體例,於無違礙系官荒閒地內減半撥付。」①據《至順鎮江志》所載鎮江府官吏至順年間職田數,可知官吏實得職田與上述規定基本接近,並且,南北官吏職田除至大二年「拘田支米」旋即恢復外,其數額到元末都沒有變化。由於元代鈔幣貶值情況十分嚴重,職田租入成為地方官相對穩定的收入。
①《通制條格》卷十三《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