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八卷) · 第三章 戶籍、賦役

第一節 戶籍 在封建社會中,戶口的增耗是社會生產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同時,戶口的統計與戶籍的制定,又是封建國家向廣大人民徵發賦役的基本依據。秦漢以來,戶籍制度成為中國歷代王朝的一項重要制度。蒙元時期,戶籍制度具有顯著特色,但其戶口統計卻比較混亂。 蒙古戶籍制度蒙古建國時期,已在草原地區建立起具有遊牧民族特色的戶籍制。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起蒙古汗國,創設了一整套政治、軍事、經濟制度。在這些制度中,千戶制極為重要,而它正是與戶籍制度緊密結合的。成吉思汗將全蒙古的百姓劃分為九十五個千戶,任命功臣貴戚為千戶那顏進行管理,千戶下轄百戶和十戶。蒙古統治者通過千戶制對廣大百姓實行控制,將嚴格的戶籍制度寓於其中。志費尼記載說:「自從各國各族由他們(指蒙古貴族—引者)統治以來,他們依照習慣的方式建立戶口制度,把每人都編入十戶、百戶和千戶」①。成吉思汗頒布的「札撒」規定:「人們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戶、千戶或十戶內,不得轉移到另一個單位去,也不得到別的地方尋求庇護。違反此令,遷移者要當作軍士處死,收容者也要受懲罰」②。漢文資料也記載說,所有的蒙古百姓均按十百千萬分編,各有其長(《黑韃事略》)。蒙古的戶籍簿冊,稱之為青冊,其登記的內容包括戶口和財產。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禿忽為斷事官,其職責之一,便是管理全蒙古的戶籍。成吉思汗吩咐他:「百姓每分家財的事,你科斷著,凡斷了事,寫在青冊上,以後不許諸人更改。」③蒙古戶籍制度,與蒙古兵民合一的狀態相適應,其主要作用在於保證兵役的徵發。終元一代,草原地區這種與千戶制結合在一起的戶籍制度,一直沒有改變。 漢地與江南的戶籍整理蒙古建國後不久,隨即對金朝發動進攻,迄至滅金,歷時二十餘年。在戰爭過程中,蒙古軍隊的屠殺極為嚴重,蒙古的諸王大臣及將校還大量擄掠①《世界征服者史》漢譯本上冊,頁34。 ②《世界征服者史》漢譯本上冊,頁34。 ③《元朝秘史》第203節。 人口為奴。倖免於殺掠的中原之民,又多被迫逃亡,「其民顛沛奔走無底止,四民無所占籍」④。乘亂而起的地主武裝藉機採取各種方法收羅和控制人口。這種情況不利於蒙古統治者在中原地區確立穩定的封建統治。因此,1235年,元太宗窩闊台在中原地區進行了第一次大規模的戶籍清理。這一年歲在乙未,史稱「乙未籍戶」或「乙未料民」。在乙未籍戶以前,1233年,金朝滅亡前夕,元太宗窩闊台已開始進行戶口檢括,「以阿同葛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戶,得戶七十三萬餘」(《元史·太宗紀》)。這次括戶似乎沒有建立起系統的戶籍,只是乙未年大規模籍戶的先聲。1234年,金朝滅亡,窩闊台再次下令括戶,任命失吉忽禿忽為「中州斷事官」,主持對中原戶籍的全面清理,至次年完成。這次括戶進行了以下幾項工作:(1)全面進行戶口登記,讓流民就地著籍,「敢隱實者誅,籍其家」(《元史·董文炳傳》)。(2)將社會職能不同、承擔不同義務的人戶,在戶籍上區別開來,分別立籍,劃分了民、站、打捕鷹坊、屯田、僧、道等戶計。(3)對驅口進行分檢。窩闊台發布聖旨規定:「不論回回、女真、漢兒人等,如是軍前擄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驅口,因而在外住坐,於隨處附籍,便系皇帝民戶,應當隨處差發。主人見更不得識認。如是主人識認者,斷按打奚罪戾。」①經過分檢,一部分驅口被收為國家編戶。這次編戶,建立了較全面的戶籍簿冊,初步劃分了諸色戶計,標誌著蒙古時期漢族地區戶籍制度的建立。乙未籍戶後,由於「政煩賦重」②,人戶大量逃亡,到元太宗十年(1238)就出現「逃亡者十四五」③的局面。針對這種情況,1252年,歲在壬子,蒙哥汗「復下詔籍漢地民戶」①,在中原地區進行了第二次大規模的戶籍整理。這次籍戶,重新進行了全面的戶籍登記,建立了「壬子籍冊」②,一方面將漏籍、析居、放良等戶儘量登記入籍,另一方面某些地方也將逃亡戶據實削除。經過這次籍戶,諸色戶計的劃分已臻於完備,在乙未籍戶後出現的軍戶、儒戶等重要戶計,都各自另立了戶籍。 除壬子年大規模的戶籍整理外,元憲宗時期還進行過一些地區性的戶口調查工作。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後,戶籍的整理工作仍在不斷進行。中統二年(1261)六月「括漏籍老幼等戶,協濟編戶賦稅」(《元史·世祖紀一》)。中統三年(1262)五月「詔核實逃戶、輸納絲銀租戶,口實者賞之,隱者罪之」(《元史·世祖紀二》)。至元七年(1270)五月,元政府再次「括天下戶」(《元④虞集:《趙思恭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四二。 ①《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戶例》。 ②王惲《史天澤家傳》,《秋澗集》卷四八。 ③宋子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①《經世大典序錄·版籍》,《元文類》卷四○。 ②《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戶例》。 史·世祖紀四》),對中原戶籍開始了第三次全面整理。這次籍戶,除重新抄數戶計外,主要目的在於厘定諸色戶計的戶籍。至元八年(1271)三月,蒙元政府頒行《戶口條畫》,對諸色人戶的戶籍判定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供各級地方政府在編定戶籍時參照執行。經過這次大規模的籍戶,戶口的抄數至元七年便已完成,而戶籍的重新制定則完成於次年,元代軍籍中有所謂「至元八年之籍」(《元史·兵志》),當便是通過這次籍戶而編制的。蒙元時期最後一次大規模的戶籍整理是至元二十六年到二十七年(1289—1290)在原南宋統治地區進行的。元軍平宋之初,令各地按原來的戶籍申報了戶口數,但這與實際情況頗有出入①。此後,元政府在南方地區也作過一些戶口統計,如至元十八年(1281)「括江南戶口稅課」(《元史·世祖紀八》)。到了至元二十六年二月,元世祖「詔籍江南戶口,凡北方諸色人寓居者亦就籍之」(《元史·世祖紀十二》)。同年閏十月,再次「詔籍江南及四川戶口」(《元史·世祖紀十二》)。這次籍戶主要進行了兩項工作。一是閱實戶口,普遍進行丁口和財產登記,「雖舟人、田客、僑游不遺」②,並造出戶籍簿冊。一是依中原之例,區分諸色戶計,分別立籍③。上述幾次大規模的戶籍整理,形成了蒙元時期漢族地區的戶籍體系。但是,元代缺乏定期檢核戶籍的制度,至元二十七年後再未進行過大規模的戶籍登記,故而元代戶籍情況十分混亂。元朝前期已有人指出:「我朝之於軍民,一籍之後,近則五、七年,遠者三、四十年,略不再籍。孰富強,孰貧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④。 諸色戶計與戶類、戶等諸色戶計的劃分是元代戶籍制度上的一個顯著特色。蒙元政府將從事不同職業的人戶在戶籍上區別開來,固定他們所承擔的封建義務以滿足統治者的不同需要,統稱諸色戶計。色,意為種類;計,意為統計。元太祖時,民戶、匠戶、站戶以及僧、道戶等戶計的區別已經出現,到元太宗乙未籍戶時,正式劃分了諸色戶計。此後,諸色戶計的劃分日趨細密,有民、軍、站、匠、屯田、打捕、淘金、灶、礦、爐冶、運糧船、儒、醫、僧、道、陰陽人、禮樂等二三十種。人數最多的幾種是:(1)承擔國家普通賦役的民戶。這是元代最基本的一種戶計,占全部戶口的大多數。(2)承擔兵役的軍戶,至元八年(1271)軍戶總數為七十二萬戶,如果加上此後新僉的漢軍戶和平宋後籍定的南方新附軍戶,元代軍戶總數當不下於百萬戶。(3)承擔驛站徭①參閱徐碩:《至元嘉禾志》卷六《戶口》。 ②姚燧:《趙椿齡墓志銘》,《牧庵集》卷二八。 ③參閱張鉉:《至正金陵新志》卷八《風俗志》;馮元恭:《大德昌國州志》卷三《敘賦·戶口》。④胡祗遹:《軍政·貧難消乏之弊狀》,《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役的站戶。總數在三十萬戶以上。(4)從事官府手工業造作的匠戶,總數不會少於五六十萬戶。(5)從事官府鹽業生產的灶戶。總數為五萬二千餘戶。(6)以讀書為業的儒戶,總數約十一萬餘戶。(7)為統治者「告天祝壽」的僧、道戶。元代的所謂僧、道戶,大約是一處為一戶,如昌國州(今浙江定海)寺觀四十三處,至元二十七年籍為四十三戶。每個寺觀所有的人口多寡不等。至元二十八年(1291),天下僧尼二十一萬三千餘人。此後,元代僧尼數不斷增加,到元代後期至少增加了一倍。道徒的數量也很大,元初胡祗遹記載:「老氏之流,男女三十萬。」①民戶以外的諸色戶計,大致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承擔國家特定徭役的戶計,多由國家強制僉充,如軍、站、匠等戶;一類是在精神方面為統治者服務的戶計,往往通過考試予以認定或依據職業予以籍定,如儒、僧、道等戶。這些戶計由於都承擔特殊的封建義務,故都能得到或多或少的賦役減免。 不同的戶計隸屬於不同的管理系統。人戶一經籍定為某種戶計後,便世代相承,不得擅自改籍,不得逃亡、遷徙和影占。兄弟析居,驅奴為良,也要依從原籍。不過,由元政府決定或經過元政府允許的戶計變更則時常發生。僉發民戶為其他戶計自不必說,放罷其他戶計為民戶以及民戶以外其他戶計之間的變更,都不少見。 元代的戶類是因北方徵發賦役的需要而劃分的,只存在於北方地區。元世祖中統元年(1260),定戶籍科差條例,按當時的戶籍情況將民戶劃分為元管戶、交參戶、協濟戶、漏籍戶四類。元管戶,是指過去括戶時已經登記入籍而後來又沒有變動的人戶。交參戶,是指過去曾經登記入籍後遷徙他鄉在當地重新著籍的人戶。協濟戶,是指沒有成年丁口只能協助主要稅戶承擔賦役的人戶。漏籍戶,是指過去從未登記入籍的人戶。這四類人戶,在賦稅的交納上各有不同的定額,在徭役的負擔上當也有所不同。另外,上述各類戶中,同一類人戶的賦稅負擔也有差別,因而又有絲銀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等名目。 戶等制的實行,由來已久,宋金兩朝都實行過戶等制。元太宗時規定「諸差發驗民戶貧富科取」,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將這種方法制度化,參照前代遺法,下令全面推行戶等制。元代統一全國後,又將戶等制推廣到南方各地(《元典章》卷二五)。 元代戶等制的基本內容是:(1)按資產情況將居民劃分為三等九甲,三等為上、中、下,每一等又分上、中、下,是為九甲。實際施行時往往只分三等。(2)戶等劃定後,都要進行登記,編為鼠尾簿。除軍戶和匠戶外,其他諸色戶計都同民戶一起排定戶等,編在同一鼠尾簿內。(3)賦稅和徭役的征派,以鼠尾簿為依據(《通制條格》卷一七《科差》)。元代的戶等①胡祗遹:《集真觀碑》,《紫山大全集》卷十七。 制與賦役制度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繫,特別是科差、雜泛差役、和雇和買的征派,原則上都規定以戶等為依據,所以,戶等制在社會生活中產生了相當的影響,但是,由於元代缺乏定期檢核戶籍的制度,戶籍的混亂和不實十分嚴重,這便使戶等的劃分在很大程度上流於形式,與實際情況不符①。 戶口數量有關元代戶口,現存的統計數字很少,且不夠準確,很難說明整個社會人口的變化情況。 1235年乙未籍戶所得漢地人戶為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②,與金泰和七年(1207)八百四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四戶③的統計數相較,戶數減少了約百分之八十八。這個乙未籍戶的數字與當時的實際戶數肯定存在著差距,一是這次籍戶可能只包括金朝舊土的大部分;二是籍戶不夠徹底,戶口有隱漏;三是仍有大量的驅口及諸王、貴戚、勛臣的私屬人口不包括在籍戶數之中。不過,上述差距不會特別大,因為金朝末年,戰亂頻仍,戶口的損耗確實是驚人的。河北地區,「人民殺戮幾盡,其存者以戶口計,千百不一餘」④。河南地區,「兵荒之後,遺黎無幾」⑤。這裡再舉兩個實例。磁州(今河北磁縣),《金史》卷二六《地理志》載其戶數為六萬三千餘戶,而蒙古征金之後,「四境戶版,僅及千數」①,減少了百分之九十八強。寧海州(治今山東牟平),金、元轄境全同,《金史》卷二五《地理志》載其戶數為六萬一千九百餘戶,而《元史》卷五八《地理志》載其至元七年抄籍數卻只有五千七百餘戶,減少了百分之九十強。 1252年壬子籍戶的數字,比乙未年增加二十餘萬戶②,應為一百二十餘萬戶。這增加的二十餘萬戶,並不是人口增長的結果,而是來自對戶口的進一步搜括。乙未籍戶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加強剝削,籍戶完成後,蒙古政府以戶籍為依據,對中原人民進行肆意誅求。劉秉忠指出:「自忽都那顏斷事之後,差徭甚大,加以軍馬調發,使臣煩擾,官吏乞取,民不能當,是以逃竄。」(《元史·劉秉忠傳》)在這種情況下,戶口是很難真正有所增長的。①參見陳高華:《元代戶等制略論》,《中國史研究》1979年第1期。②關於這次籍戶所得戶數,有關記載頗不一致。這裡榷元史》卷九八《兵志》一的記載,因為這段記載出於元太宗十三年斜烈的奏聞,此時離太宗七年籍戶不過六年時間,而且其所載戶數與宋子貞、劉秉忠等當時人的記載大致相符,似乎最為可據,姑從之。 ③《金史》卷四六《食貨志》一。 ④劉因:《孫善墓志銘》,《靜修先生文集》卷十七。 ⑤元好問:《楊奐神道碑》,《遺山文集》卷二三。 ①姚燧:《滏陽高氏墳道碑》,《牧庵集》卷二五。 ②《經世大典序錄·版籍》,《元文類》卷四○。 元憲宗時期(1250—1259),忽必烈以皇太弟的身分主管漠南漢地,在漢族幕僚的影響下,注意招撫流亡,安定社會,使中原部分地區得到了初步的治理。這樣,中原地區的戶口開始緩慢增長。元世祖中統二年(1261)「天下戶一百四十萬八千四百九十九」(《元史·世祖紀一》),比壬子年的籍戶數增加了近二十萬戶。這增加的約二十萬戶,其中大部分當仍是搜括隱漏戶口所得,但也有一部分是人口自然增長的結果。 中統元年(1260),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後,立即著手對漢地的全面治理,推行一系列漢法,促進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其社會成效,反映在戶口統計數字中就是戶口的不斷增加。《元史·世祖紀》中保存了中統二年(1261)至至元十一年(1274)連續十四年北部中國的統計戶數。這十四年中每一年的統計戶數都比上一年有所增加,大多數年份的增長率在百分之零點三至百分之二點二之間,這大體上是人口自然增長的反映。 至元十三年(1276),元朝滅宋,統一全國。《元史·世祖紀》雖然記載了這一年的南北總戶數,但南方戶數乃據舊籍抄報①,與實際情況頗有出入,不足為據。此後很長一段時間裡,元代全國性的戶口統計數皆告闕如,直到至元末年才又出現了全國性的戶口統計數,表列如下:年代公元戶數口數資料來源至元二十七年12901319620658834711《元史·地理一》至元二十八年12911343032259848964《元史·世祖紀十三》至元三十年129314002760《元史·世祖紀十四》註:至元二十八年戶口,原材料記載:「戶部上天下戶數,內郡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萬八百七十八。」表中所列此年戶數,乃將南、北戶數相加而得。 上表所列戶口統計數,大致上是宋、金舊土的戶口統計結果,不包括蒙古部民、宣政院轄地(今西藏及青海、四川的藏族地區)和雲南行省的戶口。至元三十年後,元代再沒有較全面的戶口統計,因此,至元三十年的統計戶數是元代的最高統計戶數,較之宋、金合計二千一百八萬三千九百六十五戶②,相差七百零八萬餘戶。這個差額過大,可見上列戶口統計數字的不準確性。究其原因:首先,上列戶口統計數字,在統計對象上不包括「游食者」和諸王貴族的私屬人口。大量存在的奴隸只附籍在主人名下,不另立戶,其口數當也有相當的隱漏。湖廣行省西南部,四川行省南部的所謂「山澤溪洞之氓」也不在統計之列。 ①參見徐碩:《至元嘉禾志》卷六《戶口》。 ②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十一《戶口》二載,南宋寧宗嘉定十六年(1223)有戶一千二百六十七八百;《金史》卷四六《食貨志》一《戶口》載,金章宗泰和七年(1207)有戶八百四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四。其次,上列數字存在著統計上的誤差。《元史·地理志》在絕大部分路、府及直轄州下開列戶口,屬原南宋統治地區的江浙、江西、湖廣、四川四行省及河南行省南部諸路、府、州所列戶。 基本上為至元二十七年(1290)的抄籍數①。根據這些數字進行統計,上述地區的總戶數為一千二百三十六萬一千八十,總口數為五千六百八十五萬六千八百二十四②。用表中所列至元二十七年的南北總戶口數減去以上統計結果,則這一年北方地區只有七十三萬六千餘戶,一百九十九萬六千餘口。這顯然是不合實際的,因為至元十一年(1274)北方地區便已有一百九十六萬七千餘戶,而至元二十八年(1291)戶部統計的北方地區戶數也為一百九十九萬九千餘戶。由此可知,上表所列各年戶數,都至少存在著一百二十餘萬戶的誤差。這個誤差當主要存在於南方地區的戶口統計上,根據《元史·地理志》統計的至元二十七年南方地區戶數竟比戶部統計的至元二十八年戶數多出近一百零三萬戶,便是明證。 從至元十二年(1275)到至元末年,北方地區的戶口仍在持續增長,但這在元政府的戶口統計數字中未能得到如實的反映。根據元政府的統計數字,從至元十一年到至元二十八年(1275—1291)的十七年間,北方地區的戶數隻增加了三萬二千餘戶,年平均增長率只有百分之零點一。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除一定數量的統計誤差外,主要是北方人戶大量南流造成的。元人記載說:「昔江南平,中土人士南走,若水趨下,家而占籍者有之,銜命仕者又倍徙焉。」①至元二十二年(1285),「內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賦役者已十五萬戶」(《元史·崔彧傳》)。隨鎮守軍隊南遷的軍戶在南流的北方人戶中更占有很大的比例。鎮江路(治今江蘇鎮江)有北方僑寓人戶三千八百四十五戶,其中漢人軍戶三千三百六十七戶②,占百分之九十。因此,若以至元前十一年間北方人戶的平均增長率為參數,我們有理由推測在至元十二年到至元二十八年間,北方戶口應該是增加了,而其中的絕大部分流徙到南方去了。 這一時期的南方地區的戶口,總體上同南宋晚期大致相當。宋寧宗嘉定十六年(1223),有戶一千二百六十七萬八百一、口二千八百二十二萬八十①少數地區用「至順錢糧數」著戶,口闕。還有一些地區戶口皆闕,四川行省闕略最甚。②原材料中江浙行省的湖州路、松江府、鉛山州、河南行省的襄陽路、高郵府均用「至順錢糧數」著戶,闕口。此處統計,湖州路戶用《永樂大典》卷二二七七《湖州府志》(中華書局,1960)所載至元二十七年戶數二十五萬七千三百二十替代;松江府戶口用《正德松江府志》卷六《戶口》(天一閣明代方誌續刊本)所載至元二十七年戶十六萬三千九百三十六、口八十八萬八千五十一替補;湖州路、鉛山州、襄陽路、高郵府的口數則用所在行省的戶平均人數(依《元史·地理志》所載戶口計算,江浙行省每戶平均為四點九人,河南行省南部每戶平均為五人)乘以戶數補入。 ①許有壬:《葛世榮墓志銘》,《至正集》卷五三。 ②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三《風俗》。 五③。以前文所列根據《元史·地理志》統計的至元二十七年(1290)南方地區戶口數與之相較,元戶少三十萬九千餘,口則多二千八百六十三萬六千餘。宋代的戶口統計只計男口而不計女口①,所以實際口數比統計口數要多一倍。這樣,宋嘉定十六年的實際口數約為五千六百四十四萬,元至元二十七年口數實際上較之多四十一萬餘。 不過,元代南方各地區的戶口分布頗不平衡。以《元史·地理志》所載至元二十七年南方各地戶口數同《文獻通考》卷一一《戶口》所載宋嘉定十六年各路戶口數相比照,其結果是:江浙行省較宋增加了一百五十七萬餘戶,湖廣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較宋增加了一百零四萬餘戶,江西行省較宋減少了四十二萬餘戶,四川行省則較宋減少了二百四十九萬餘戶。上述狀況的形成主要是由於宋元戰爭。元軍滅宋,在江浙一代,由於戰事進展迅速,大部分地區的戶口損耗不大,戰後生產又很快恢復發展,加上北方南流人戶主要集中於江浙一帶,故這一地區的戶口增加最快。荊湖、廣西和淮南地區,在元軍平宋過程中,除少數軍事要地因強烈抵抗受到較大的破壞外,大部分地區受戰爭影響較小,戶口損耗不多,經統一後的恢復和發展,戶口便有了不小的增長。江西和廣東(即江西行省轄區),是南宋殘餘勢力從事抗元活動的主要區域,戰爭過程較長,故戶口損耗也較大。如元軍消滅南宋衛王勢力一戰,便造成了「廣東之戶十耗八九」②的結果。至於四川地區,宋元之間在此爭戰四十餘年,故戶口損耗最大。雖然《元史·地理志》中四川不少路、府的戶口闕載,但四川戶口的實際減少恐不下於二百萬戶。 元世祖至元以後,元代的戶口情況再沒有較完整的統計數字可據,只能根據零散的資料作一些推測。元代中後期,中書省轄地的戶口有較顯著的增長,其增長趨勢可能一直持續到元順帝至正(1341—1368)初年。例如:元文宗至順元年(1330)濟寧路(治今山東巨野),有饑民四萬四千九百戶,為至元七年(1270)該地全部人戶一萬五百四十五戶的四倍多;元順帝至正十二年(1352)大名路(治今河北大名)有饑民七十一萬六千九百八十口,為至元七年(1270)該地全部人口十六萬三百六十九口的四點四七倍。陝西、甘肅二行省及河南行省北部地區的戶口,在元代中期仍有增長,如陝西鳳翔府(治今陝西鳳翔),元文宗天曆二年(1329)有饑民四萬七千戶,為元憲宗二年(1252)該地全部人戶二千八十一戶的二十二倍。不過,上述地區的戶口增長可能只持續到泰定年間(1323—1327)。元文宗時期(1328—1332),統治集團內部爭奪權力的戰爭和罕見的饑荒、疫癘在上述地區相繼發生,造③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十一《戶口》。 ①關於宋代戶口統計戶多口少的原因,史學界有「男口說」、「丁口說」、「漏口說」等多種說法,這裡採取范文瀾等主張的「男口說」。參見范文瀾:《論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范文瀾歷史論文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79年版。 ②姚燧:《史格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六。 成了人口的劇減①。在至元以後一段時間中,江南和淮南地區的戶口,可能仍處於上升狀態,但到元成宗大德末年(1297—1307)這種上升狀態大約已告結束。大德十一年(1307)前後,江南和淮南地區發生特大饑荒,許多地區還繼發疫癘,其結果是「歲凶民流,東南愈甚,死者無算」②,造成了人口的大量減少。天曆二年(1329)前後,江南和淮南地區再次遭受特大饑荒,出現了「道殣相望」③的局面。這樣,從大德末年到至正初年,江南和淮南地區的戶口大概處在一種時而減少、時而恢復的狀態,很難有明顯增長。四川地區的戶口在元代中後期當有一定的增長。例如,故宋紹熙府(治今四川榮縣),元初「以其地荒而廢之」,到後至元四年(1338)有「居民二十萬,故立府治之」(《元史·順帝紀二》)。 元順帝至正時期,政治大壞,全國各地災荒不斷,終於激起了聲勢浩大的農民起義,大規模的戰爭延續二十餘年。在這樣的社會狀況下,全國各地的戶口都急劇下降,中原地區「積骸成丘,居民鮮少」①;江南地區「人死兵戈者十七、八」②。 元代邊疆地區的戶口,《元史》闕載,有關資料也比較缺乏,很難作出較準確的敘述。嶺北行省地區,成吉思汗時代在此設立了一百多個蒙古千戶,其戶口因在戰爭中俘掠驅口和人口生殖而不斷有所增加。大德末年,窩闊台汗國大批降民遷入嶺北,至大元年(1308)仰食於官的北來貧民達八十六萬八千戶③,這其中有一部分是原來就居住嶺北的拖雷系諸王部眾,而另一部分則來自窩闊台汗國。據以上情況推測,嶺北行省的人口當在兩百萬以上④。吐蕃地區的戶口,元政府在至元五年(1268)和至元二十四年(1287)兩次派人進行清查。至元五年清查的結果是:阿里和後藏地區共有一萬五千六百九十戶,前藏地區共有二萬零七百五十三戶,前後藏之間的羊卓地區共有七百五十戶,總計三萬七千二百零三戶①。據《薩迦世系史》說,當時每戶為六人(夫婦二人、子女二人、男女僕役二人)②。據此推算,則上述地區有二十二萬三千餘口。但是,這次籍戶在地域上限於烏斯藏宣慰司轄地,①浦機:《與蔡逢原參政書》《閒居叢稿》卷一七;蘇天爵:《韓永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七。②程鉅夫:《王德亮墓志銘》,《雪樓集》卷二一。 ③王禮:《劉宗海行狀》,《麟原前集》卷三。 ①《明太祖實錄》卷一七六,洪武十八年十一月乙亥。 ②王逢:《讀古節婦傳》,《梧溪集》卷四。關於至正時期的戶口情況。參閱邱樹森、王廷:《元代戶口芻議》,《元史論叢》第2輯,中華書局1982年版。 ③《元史》卷二二《武宗紀》。 ④參見韓儒林主編:《元朝史》下冊,頁181—183,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①達倉宗巴·班覺桑布:《漢藏史集》,陳慶英譯本,頁185—186,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②阿旺·貢噶索南:《薩迦世系史》,陳慶英等譯本,頁108,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不包括其他藏區,在統計對象上可能也不包括牧民③,故不能反映吐蕃地區戶口的全貌。關於雲南行省的戶口,大德八年(1304)程鉅夫撰《平雲南碑》,說是「見戶百二十八萬七千七百五十三」④。這個記載未必準確,其中可能包含了一定的虛報成分。 ③參見畢達克:《蒙古在西藏的括戶》,沈衛榮譯,《國外藏學研究譯文集》第10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④《雪樓集》卷五。 第二節 賦役 北方賦稅賦役徵發南北有異,這是元代賦役制度的主要特點。元統治者因南北情況不同,而採取不同的賦役徵發原則,「大抵江淮之北,賦役求諸戶口,其田(南)則取諸土田」⑤。賦役徵發的原則既不相同,故南北賦稅在內容上也有較大的差別。 北方賦稅分為稅糧和科差兩大類。 稅糧,有丁稅和地稅兩種不同形式。工匠、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儒戶等納地稅。河西中興路(治今寧夏銀川)等三處人戶也徵收地稅。軍戶、站戶占地四頃以下者免稅,超出四頃則超出部分繳納地稅。地稅的稅額屢有變更。元太宗八年(1336)規定:「上田每畝稅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①,至元元年(1264),改為白地每畝三升,水田每畝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確定,不分白地水田,每畝稅三升。 絕大部分地區的民戶和官吏、商賈都按成丁數繳納丁稅。丁稅稅額因戶類不同而有差別:元管戶中的全科戶每丁粟二石,減半科戶每丁粟一石;協濟戶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參戶第一年每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此後每年遞增二斗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各類人戶的驅丁均繳納其主人的一半。元廷規定,丁、地稅不重複繳納,但由於土地買賣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權在丁、地稅戶之間轉移,丁、地稅的繳納實際上比較混亂,並納丁、地稅的情況在元代前期便已經相當嚴重了②。無論丁稅、地稅,除正額外,還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稅,「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貨志一》)。 科差,包括絲料和包銀兩項。絲料主要由民戶負擔,供政府及諸王、貴戚、勛臣享用。繳納絲料的民戶有兩大類。一類是歷次分封給諸王、貴戚、勛臣的人戶,他們繳納的絲料有一部分歸於其封主,元世祖時稱「系官五戶絲戶」。一類是不屬於封民的人戶,他們繳納的絲料全歸政府,元世祖時稱「系官戶」。元太宗八年稅制規定了絲料的基本內容:每二戶出絲一斤輸給政府,每五戶出絲一斤輸給封主。因此,絲料又稱「二五戶絲」,繳納給封主的部分稱「五戶絲」。憲宗時,五戶絲賦額提高了一倍。上述規定是針對分封人戶而言的,非分封人戶的絲料負擔應與之相當。元世祖時規定,五戶絲不再直接繳納給封主,而由政府統一徵收後再行轉支。具體情況見下表。包銀,又稱包垛銀,也主要由民戶交納。元太宗時,蒙古政府對漢民的⑤危素:《休寧縣尹唐群核田記》,《危太朴文集》卷二。 ①宋子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②參見陳高華:《元代稅糧制度初探》,《文史》第6輯,中華書局1979年版。各種不時需索甚多,為了避免隨時科斂的煩瑣,真定絲料包銀戶類系官絲五戶絲全科戶二十二兩四錢四兩系官戶止納系官絲戶上都、隆興、西京等路戶十六兩,大都以南戶二十二兩四錢全科戶十六兩六兩四錢四兩減半科戶八兩三兩二錢二兩元管戶系官五戶絲戶止納系官五戶絲戶十六兩六兩四錢交參戶全科戶二十二兩四錢四兩止納絲戶二十二兩四錢漏籍戶止納鈔戶第六年全科二十二兩四錢第一年一兩五錢,以後每年遞增五錢,至第六年全科四兩絲銀戶十一兩二錢四兩協濟戶止納絲戶十一兩二錢儲也速歹兒所管產細絲六十四兩攤絲戶攤絲六十四兩其他戶系官戶復業戶與漸成丁戶第一年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註:本表參照韓儒林主編《元朝史》上冊頁349之表製成。 守臣史天澤便「會其歲費」,按戶征銀若干兩①,這便是包銀的起源。 元憲宗二年(1252),蒙古政府將包銀制度化,推廣到各路,定為每戶征銀四兩②。五年(1255),定為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等物。到元世祖中統四年(1263),包銀全部以鈔輸納。當時鈔二兩值銀一兩,故包銀的徵收額減少了一半。包銀每戶四兩,是指全科戶而言,其他人戶的繳納情況見上表。至元四年(1367),「敕諸路官吏俸,令包銀民戶,每四兩增納一兩」(《元史·世祖紀三》),稱為「俸鈔」。元成宗時加科止納絲戶俸鈔,每戶一兩,而將包銀戶的俸鈔減為每戶二錢五分。絲料和包銀按戶定額,但實際徵收時都是「驗貧富品答均科」③。因此,民戶實際上的科差負擔與定額頗不一致,如包銀,有的上戶納至一百五十兩④。可是,元廷簽發中、上戶為軍、匠等戶時卻只按定額除豁科差,逃亡人戶的科差也要由見戶分納,民間的科差負①蘇天爵:《魯國文貞公事略》,《元朝名臣事略》卷四。 ②姚燧:《滏陽高氏墳道碑》,《牧庵集》卷二五;《元史》卷一五二《張晉亨傳》。③魏初:至元九年七月奏議,《青崖集》卷四。 ④王惲:《論蕭山住等局人匠編員事狀》,《秋澗集》卷八九。 擔日益沉重。 江南賦稅《元史·食貨志》說:「取於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夏、秋二稅都是土地稅,以秋稅為主。 秋稅收糧,其徵收額各地區之間頗不一致,同一地區也因土地肥瘠而有差別。湖廣地區仿北方稅制,每畝三升⑤。其他地區「納糧的則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勻一般」①,大體是依宋代舊例。有的地區在二、三斗之間,有的地區在三升上下,最低的稅額只有一升②。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規定江南稅糧就原額增加百分之二十③,加重了江南的稅糧負擔。江南稅糧也有附加稅,「依例每石帶收鼠耗、分例七升」④。 夏稅的徵收情況比較複雜。《元史·食貨志》載:「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餘獨征秋稅而已。」由此可知,元朝平宋後,最初只在江東、浙西兩地繼續徵收夏稅,江南其他地區則廢除了夏稅。元成宗元貞二年(1296),「始定征江南夏稅之制」(《元史·成宗紀二》)。這次加征夏稅的地區為浙東、福建、湖廣,江西由於秋稅交納數額已較宋為重,故仍免徵夏稅⑤。夏稅的具體徵收情況,各地不盡一致。江東、浙西兩地區的夏稅,大體上依宋代舊例,一般按土地等級定稅額而徵收絲、絹、布等實物,也有的地方折鈔繳納。元貞二年起征夏稅的地區,當是以秋糧為夏稅基準,其徵收物品名義上以木棉、布、絹、絲、綿等物品為本色,但實際徵收中基本上都是以鈔折納的,「秋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元史·食貨志一》)。 除土地稅外,江南個別地區也有丁稅,江西行省的廣州路(治今廣東廣州),其所屬各縣民戶的稅糧中丁稅都占有很大的比重,清遠縣每丁稅米五斗九升①。 江南地區也有科差,一是江南戶鈔,一是一度徵收的江南包銀。江南戶鈔是中原五戶絲製的推廣和變形。元世祖平宋後,將部分江南民戶封賜給諸王、貴戚,每戶納中統鈔五錢,「准中原五戶絲數」(《元史·世祖紀九》),這便是江南戶鈔。成宗即位之初,江南戶鈔增為每戶二兩,但所增加的一兩⑤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九。 ①《元典章》卷二四《戶都》十《添科二分稅糧》。 ②參見陳高華:《元代稅糧制度初探》,《文史》第6輯。 ③《元史》卷二七《英宗紀》一。 ④《元章典》卷二一《戶部》七《收糧鼠耗分例》。 ⑤《元典章》卷二四《戶部》十《起征夏稅》。 ①陳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稅賦·稅糧》。 五錢由政府支出,民戶的負擔仍為五錢②。 南包銀的徵收,始於延祐七年(1320),英宗即位之初。科征的對象是沒有田地而從事商業、運輸的人戶,數額是每戶二兩③。包銀的徵收,在江南造成了很大的騷擾,因而遭到不少官僚、儒臣和民間的反對,故難以長期實行。至治二年(1322)十月,「詔今年江淮創科包銀全免之」(《元史·英宗紀二》)。此後,江南包銀實際上再未徵收,到泰定二年(1325)正式革除④。元政府在江南徵收包銀的同時,向全國各地散居的回回、也里可溫、答失蠻戶起征包銀,每戶二兩,折納至元鈔十一貫,稱回回包銀⑤。江南包銀行之即廢,但回回包銀卻一直徵收到元末⑥。 江南賦稅中還有一項湖廣門攤。所謂門攤,就是按戶攤派之意。《元史·食貨志》說:「初,阿里海牙克湖廣時,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科門攤,每戶一貫二錢。..(大德)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稅而並征之,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此說不確。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記:「初,北上田租畝取三升,戶調歲惟四兩。及定湖廣稅法,畝取三升,盡除宋他名征。後征海南,度不足於用,始權宜抽戶調三之一佐軍」。所謂戶調,當即北方的包銀。所謂「抽戶調三之一佐軍」,即包銀四兩的三分之一,大致為一兩二錢。由此可知,湖廣門攤的徵收實始於至元十五年(1278)元軍征海南前夕,此時湖廣稅法已定,初科門攤是為了彌補征海南的軍費不足,與夏稅的罷廢並無直接關係。這種湖廣門攤,實際上是包銀在湖廣的變相形態,故元人直接將其與北方包銀相提並論,其賦稅性質屬於科差。但至元二十九年(1292)時,湖南的一些地方官要求改變當地人戶「除納商稅、酒醋課程外,每一年滾納門攤地畝一兩二錢」的狀況,中書省議定:「自至元二十九年為頭,通行依額認辦。除離城郭十里之內並鎮店立務辦課去處,離城郭十里外鄉村住坐,不以是何計戶計,驗各家實有地備均科,許令各家造酒醋食用,包容各家佃戶,再不重複納稅。」①這樣,湖廣門攤便演變為一種按戶攤派的酒醋課。大德三年(1299)後,作為酒醋課的湖廣門攤依然存在,並未併入夏稅②。諸色課程鹽課、茶課、酒醋課、商稅、市舶稅等數十種稅課,在元代統稱諸色課②《元史》卷十八《成宗紀》一。 ③《元典章新集》《戶部》,《江南無田地人戶包銀》。 ④《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紀》一。 ⑤《元典章新集》《戶部》,《回回當差納包銀》。 ⑥王元恭:《至正四明續志》卷六《賦役》。 ①《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門攤課程》。 ②《元史》卷二○《成宗紀》三。 程。元太宗元年(1229),初定中原稅法,「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取課於民,歲定白銀萬錠,六色均辦之」①。後稅額逐漸增至二萬二千錠②。到元太宗十一年(1239),奧都剌合蠻撲買天下稅課,將稅額提高到四萬四千錠。到元世祖初年,諸色課額達十餘萬錠③。全國統一後,諸色課額仍不斷加重。元政府以課額增虧作為辦課官吏升降的標準,更導致了課程征辦上的苛征暴斂,嚴重增加了廣大百姓的負擔。 鹽課是諸色課程中最重要的一項,「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莫如鹽」(《元史·食貨志二》)。因此,元政府對鹽的生產採取壟斷政策,僉派專門的灶戶熬波產鹽,在各地設鹽運司或提舉司加以管理,灶戶在指定的鹽場中製鹽,生產過程受到嚴格的監督,產品必須如數上繳給國家。對鹽的銷售,元政府採取商運商銷和官運官銷兩種形式。商運商銷,有「行鹽法」和「市糴法」,以「行鹽法」為主。「行鹽法」是商人向鹽司或戶部納錢,換取鹽引,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或鹽倉領鹽,然後運銷各地。「市糴法」是商人到指定的地點繳納糧食,換引領鹽運銷。「市糴法」的實行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特殊情況下的糧食需要,因而影響不大。在鹽的商運商銷中,政府的鹽稅包含在鹽引之中。官運官銷,主要是「食鹽法」。元世祖時期行「食鹽法」於部分地區,元中葉在更多的地區加以推廣,到元順帝至正三年(1343),才予罷廢。所謂「食鹽法」,即按人口強行抑配鹽額,收取鹽價。鹽額不斷加重,元成宗時「口歲至五十斤」④,結果是「民至破家蕩產猶不充」⑤。此外,元世祖時還一度在各地設常平鹽局,由政府直接賣鹽。 元代的鹽價,元太宗二年(1230)規定,每引重四百斤,價銀十兩。元世祖中統二年(1261)減為銀七兩。此後不斷提高,至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增至每引中統鈔三錠。元文宗天曆年間,一年鹽課總額為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錠。 元代茶課,承唐宋舊制,通過榷茶方式辦理。元世祖時,隨著元朝領有產茶地區,其榷茶制度日漸形成。至元五年(1268),榷成都茶。至元十三年(1276),榷江西茶。至元十七年(1280),立江西等處榷茶都轉運司於江州(治今江西九江),總理江南各地茶稅。在榷茶都轉運使司下,先後設立十五處榷茶提舉司,兩處批引所,分布於南方各地,承辦徵收茶課的具體事宜。 元代茶葉生產,除貢茶由官府經營外,主要由民間經營。元代茶法,主要承襲了宋代的「賣引法」。元代「賣引法」的實施情況是:茶商向茶司納①《經世大典序錄·鹽法》,蘇天爵:《元文類》卷四○。 ②宋子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③王惲:《便民三十五事》「課程不再添額」,《秋澗集》卷九○。 ④劉敏中:《益都路總管劉公去思碑》,《中庵集》卷二。 ⑤鄭元祐:《普達實立墓志銘》,《僑吳集》卷十二。 錢為茶課,領取買茶公據,憑公據赴指定山場向茶戶買茶,然後向茶司繳回公據,換取茶引,憑茶引運銷。茶商運茶到江淮地區以北發賣,須另向商稅機構繳納茶稅。產茶區的茶戶食茶,也要繳納茶課,由政府確定數額,「有茶樹之家,驗物力多寡貧富均辦」①。除「賣引法」外,至元十七年(1280)曾一度推行按戶攤派茶課的辦法,天曆年間(1328—1329)一度由地方政府直接經辦茶政②,但都為時甚短,影響不大。 元代茶課,至元十三年(1276)定長引、短引之法,長引每引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厘八毫;短引每引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至元十七年(1280),廢長引,專用短引,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五分。此後,茶課不斷提高,延祐五年(1318)竟增至每引收鈔十二兩五錢,與上述情況相應,茶課總額不斷增大,至元十三年僅一千二百餘錠,到延祐五年已劇增至二十萬錠。(鈔幣貶值因素參見本書鈔法章) 酒醋課的情況比較複雜,因為元代酒政迭有變化。元太宗二年(1230) 始征酒課。次年,蒙古政府在各地設立酒醋務坊場官,實行酒由政府專營的「榷酤法」,元世祖在位的大部分時期,北方城市酒課仍行「榷酤法」,大體情況是:由政府出備工本,指定專門的人戶為酒戶,造酒發賣,輸納酒課。至元二十二年(1285),改令酒戶自備工本造酒,由政府拘賣。元世祖前期,北方鄉村地區酒課由農民認辦①,具體情況不詳。元朝滅宋後,隨即在江南全面推行官制官銷的「榷酤法」,由政府設立酒庫,備辦工本,選差專人造酒發賣;後許鄉民造酒;迄於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後,才全面罷廢「榷酤法」,推行「散辦法」②。 「散辦法」,在離城郭十里外的農村地面,為按戶攤派酒醋課,「有地之家納門攤酒醋課者,許令造酒食用,造酒發賣者止驗米赴務投稅」。門攤酒醋課按戶定額,實際徵收時則多以稅糧或田畝多寡為標準。在城市地區,「散辦法」有多種形式:一是由居民攤納;一是上戶自願認辦;一是勒派役戶包辦;還有一種是由酒戶或設肆之家辦納③。對於醋,元政府的控制較松,納課即可自釀。至元二十二年(1285),免收鄉村醋課。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後,鄉村醋課與酒課同行門攤。元代酒課,除門攤酒課外,主要採取稅米,即按米的數量征課的辦法,課率不斷提高。實行「榷酤法」時,酒課連工本①《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茶課》。 ②虞集:《榷茶運司記》,《道園學古錄》卷三七。 ①王惲:《為蝗旱求治事狀》,《秋澗集》卷八八。 ②《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卷八「江南諸色課程」,「鄉村百姓許造酒」。青陽翼:《太平去思之碑》,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十五《刺守》;袁桷:《王呂柏里公神道碑》,《清容居士集》卷二六;《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私造酒麴依匿稅科斷》。 ③《吳興金石志》卷十五《褚天祐墓碣》;鄭元祐《道童公去思碑》,《僑吳集》卷十一;《兩浙金石志》卷十七《宋公去思碑》。 一起徵收。至元十年(1263),米一石收鈔四兩,內米價三兩,酒課一兩①。至元二十二年(1285),米一石收鈔十兩,當時糯米一石及酒麴等工本約為七兩②,則酒課為三兩左右。同年改令酒戶自備工本,米一石收酒課五兩。此外,有的地區實行過按酒征課的辦法,如廣州路(治今廣東廣州),「每壇稅鈔一貫」③。元代的酒課總額也是不斷增大,至元二十二年,全國課額鈔一千四百四十錠④;至元二十九年(1292),浙江、江西、湖廣三省的課額即達鈔三十六萬錠⑤。商稅也是元政府的一項重要收入,由設在各地的稅務機構負責徵收。元太宗六年(1234),始征商稅。至元七年(1270),定商稅三十取一,總額四萬五千錠。至元二十六年(1289),大增天下商稅額,腹里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此後商稅額不斷提高,至元文宗時,「視其初倍蓰不侔矣」⑥。市舶稅,是對海外貿易所征的稅課,起征於滅宋之後,由市舶司負責徵收。市舶稅主要是貨物抽分,從1283年起,細貨十分抽一,粗貨十五分抽一。1293年市舶法則確定,抽分以外,另征三十分之一的市舶稅。延祐元年(1314)將抽分率提高一倍,細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此外,至元二十二年(1285)規定,泉州、福州(當時置市舶司)等處抽分過的舶貨販往本省有市舶司的地區發賣,還要再加抽分,細物二十五分抽一,粗物三十分抽一。 金、銀、珠、玉、銅、鐵、水銀、硃砂、鉛、錫、礬、硝、竹、木等山林川澤之產,元代皆「定其歲入之課」(《元史·食貨志二》)。礦物的開採冶煉,元代稱為「洞冶」,或由政府經營,或由民間經營。政府經營者,稱系官撥戶興煽洞冶,由政府在礦區設場置官,僉派部分人戶為淘金、爐冶等戶,按戶或按僉派前的稅糧數定出每戶的課額(生產定額)①;民間經營者,稱自備工本洞冶,由民戶自備工本組織生產,向政府繳納課稅。自備工本洞冶的納課形式有定額制和抽分制,以抽分制為主。抽分率,金、銀大致為十分之三②,鐵為十分之二③。上述諸課,常有「呈獻」而來,呈獻者往往妄獻以要名爵,所獻非所產的情況在在有之。但元政府著定課額之後,輕易不予改變。這樣,課額的辦納只有兩種途徑,一是由簽發的淘金、爐冶等戶①《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葡萄酒三十分取一》。 ②程鉅夫:《江南諸色課程多虛額妄添宜與蠲減》,《雪樓集》卷十。 ③陳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稅賦》,「酒課」。 ④《元史》卷二○五《盧世榮傳》。 ⑤《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添辦酒課》。 ⑥《經世大典序錄·賦稅·商稅》,蘇天爵:《元文類》卷四○。 ①彭澤:《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貨》二《財賦》;張鉉:《至正金陵新志》卷三下《金陵表》七;許有壬:《公移》「蒙山銀」,《至正集》卷七五。 ②《元史》卷二八《英宗紀》二。 ③《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鐵貨從長講究》。 抽納,一是由地方官府向民戶抑配,其結果都是「民往往貴市入輸」④。元代課程中還有「額外課」一類,其名目《元史·食貨志》所記有曆日、契本、河泊、山場、窯冶等三十二種。其中有些課目是全面徵收的,有些則只徵收於部分地區或個別地區。這些課入不在元代稅課的定額之內,故稱「額外課」,「然國之經用,亦有賴焉」(《元史·食貨志二》)。 役法元代的力役和職役,合稱為「雜泛差役」。雜泛,就是力役,也稱夫役,其基本內容是徵發人夫及車、牛從事工程興造、河渠治理、官物運送等役作。差役,就是職役,基本內容是差派民戶承充政府需要的部分職事。元代差役的項目,嚴格地說只有六種,即里正、主首、隅正、坊正、倉官、庫子。里正、主首、隅正、坊正屬基層行政職事。元代的基層行政區劃,農村為鄉、都,城市為隅、坊。鄉設里正,都設主首,隅設隅正,坊設坊正,設置的數目,或一名,或數名,未有定製。里正、主首、隅正、坊正的主要職責是為政府征辦各種賦役,也負責地方治安。倉官、庫子,是地方上各類倉庫的職事,負責看守、出納官物。此外,社長一職也具有差役的性質。社長本為勸農而設,最初是「社眾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充當①,但後來改為輪充,並也承擔為官府征辦賦役的責任,實際上就變成了一種差役。 雜泛差役在元代前期主要由民戶承當,其他名色戶計大多可以免役。雜泛差役的科派,按規定是「先富強,後貧弱,貧富等者,先多丁,後少丁」②。資產的多寡是科派的主要依據。但由於民戶中投充其他戶計規避差徭者日益增多,影響了政府雜泛差役的科派,後來元政府對免役的範圍作了較大的限制。自大德八年(1303)起,元政府不斷頒發詔令,限制免役,大體內容是:除邊遠出征軍人,大都(今北京)至上都(今內蒙古正藍旗境)自備使臣飲食的站戶及僧道的部分土地(前朝舊有和皇帝賞賜的土地)可以免役外,其餘「不以是何戶計,都交隨產一體均當」①。由於當時政治上的混亂,元政府在不斷重申其他各色戶計須與民戶一體當役的同時,又時常頒布詔令,給予某種戶計以免役的特權,反覆無常。這種情況到元順帝時期才告結束,「一體均當」的原則在法令上得以貫徹。 夫役的科派對象為全體役戶。有些夫役只在上、中戶內科派,如至順三④柳貫:《仇鍔墓碑銘並序》,《柳待制文集》卷十。參見:黃溍:《揭傒斯神道碑》,《黃金華集》卷二六;鄭玉:《頌葉縣丞平金課時估詩序》,《師山文集》卷三。 ①《元典章》卷二三《戶部》九《勸農立社事理》。 ②《通制條格》卷十七《賦役·科差》。 ①《元典章》卷三《聖政》二《均賦役》。 年(1332)永嘉(今浙江溫州)修海堤,「俾大家之役於官者分任其事」②。大多數情況則是按稅糧或包銀數科派,如至正十二年(1352)紹興(今屬浙江)修城,「賦於有田之家,俾隨苗稅之高低而致其力」③。 差役科派的對象主要為上、中戶,也就是地主和較富裕的自耕農。差役的派充辦法各地不盡一致,大多數地區是依據資產、戶等或稅糧數推排出應當役人戶,然後,按資產等情況排定次序,按次序先後輪充。有些地方則採取「隨產定稅」的辦法,將差役在全體役戶中攤派,按資產或稅糧數的多寡決定當役時間的長短。 元代的派役原則雖然是以資產為依據,但由於政治的腐敗和戶籍的混亂,賦役不均的情況極為嚴重,按資產派役的規定往往成為具文。富戶豪民,往往通過投充免役戶計、詭名析戶和勾結官府胥吏舞弊等方式來逃避差徭,其結果必然是「賦役常不及己,而中、下戶反代之供輸」①。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止令貧難下戶承當里正、主首」②的狀況。元代的雜泛差役是民間的一項沉重負擔。夫役的承擔者主要是貧苦農民、大規模的夫役徵發往往役及數萬或數十萬人,且勞苦備至,甚至性命不保。元成宗時征八百媳婦國,「驅民轉粟餉軍。溪谷山洞之間不容舟車,必負擔以達,..凡數十日乃至。由是民死者亦數十萬」(《元史·董士選傳》)。其他夫役的情況不一定有這麼嚴重,但應役者「有妨農業,廢棄生理,飢餓病困,死於道途」③,卻是一種普通的現象。差役的負擔是一種經常性的負擔,其危害更大。里正、主首、隅正、坊正的主要職責是催征賦役,如賦催征不齊,必須賠償。在這樣的情況下,當役者「破家蕩產往往有之」④。倉官、庫子看守官物,如有損失,也必須賠補,故「多至破產」⑤。因此,儘管也有人借承當里正、主首等職役之機把持鄉里,甚至漁利自肥,但大多數當役者都是「每歲差役,爭破家求免」⑥。由於差役的負擔過重,從民間到政府都採取了一些旨在減輕當役人戶負擔的方法,如「義役」和「雇役」,但這遠不能解決沉重差役所帶來的社會矛盾。 ②黃溍:《永嘉縣重修海堤記》,《黃金華集》卷十二。 ③黃溍:《紹興路新城記》,《黃金華集》卷十。 ①虞集:《馬煦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十五。 ②《通制條格》卷二《賦役·主首里正》。 ③《元典章》卷二六《戶部》十二《主簿論差搬運人夫》。 ④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二《地理志》,「鄉都」。 ⑤黃溍:《王文鍔墓志銘》,《黃金華集》卷三七。 ⑥劉岳申:《清江王縣尹去思碑》,《申齋劉先生文集》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