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八卷) · 第二章 土地制度與地租

第一節 土地制度 元代土地,大致可分為屯田、官田、寺觀田和民田四大類。屯田和官田都是國有土地,統稱「系官田」;寺觀田和民田為私有土地。「系官田」的顯著增多①是元代土地制度上的一個重要特色。 屯田屯田,實際上就是由封建政府直接組織農業生產,這是中國古代經常實行的一種生產形式。元代屯田十分發達,其規模之大,組織之密,超過了以前任何一個朝代。早在元太祖時期,屯田已經出現。元太祖九年(1214),令鎮海以征金所俘匠、民屯田於兀里羊歡(今蒙古吉爾格朗東南)之地。元太祖十六年(1221),木華黎麾下大將石抹孛迭兒鎮守固安,「令士兵屯田,且耕且戰」(《元史·石抹孛迭兒傳》)。元太宗至元憲宗時期,屯田逐漸推廣,例如,元太宗七年(1235),發平陽路(治今山西臨汾)等地居民二千戶屯田於鳳翔(今屬陝西)①;元憲宗三年(1253),立屯田萬戶府於鄧州,組織屯田(《元史·世祖紀一》)。元世祖時期,在全國範圍內大興屯田,「內而各衛,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資軍餉」(《元史·兵志三》),元代屯田達於極盛。元世祖以後,元代屯田沒有什麼發展,而且逐漸遭到破壞,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中書省臣便曾指出:「天下屯田百二十餘所,所用多非其人,以致廢弛。」(《元史·武宗紀一》)。 據《元史·兵志》所載,元代屯田人戶達二十二萬餘,屯田總面積達十七萬五千頃,分布於中書省和十一個行省的七十二個司路府州②。 元代屯田的方式,主要有軍屯和民屯兩種。 軍屯是元代最重要的屯田方式,其類型有二。一是鎮戍邊疆和內地的軍隊屯種自給。元人記載說:「世祖皇帝既定海內,以蒙古軍留鎮河上,與民雜耕,橫亘中原。」③所謂「與民雜耕」,即屯種自給。二是設置專業的屯田軍從事屯種。這是元代軍屯不同於以往歷代軍屯的顯著特點。屯田軍戶,主要來源於漢軍和新附軍,他們專事屯種以供軍食,一般情況下不任征戍。元朝統一之前,專業的屯田軍便已出現。元世祖中統二年(1261),「詔鳳翔府種田戶隸平陽軍籍,毋令出征,務耕屯以給軍餉」(《元史·世祖紀一》)。①參閱韓國磐:《試論金元時代官田的增多》,《中國史研究》1979年第1期。①姚燧:《程介福神道碑》,《牧庵集》卷二四。 ②參見王廷:《元代屯田考》,《中華文史論叢》1983年第4輯。 ③虞集:《曹南王世勛碑》,《道園學古錄》卷二四。 元朝統一後,大量抽調漢軍和新附軍為屯田軍,屯田軍遂遍布各地。 民屯,即組織民戶進行屯種,其組織形式帶有濃厚軍事性質。從事民屯的人戶另立戶籍,稱「屯田戶」。內地屯田戶,或來源於強制簽充,或來源於招募。邊疆屯田戶,則主要通過遷徙內地無田農民而來。屯田戶的生產資料,如土地、牛種、農具等,或由政府供給,或自備。民屯的分布範圍也很廣泛,規模亦大。 屯田土地的來源,大致有四。其一是利用荒閒土地,如兩淮地區的屯田。這是最主要的一個來源。其二是利用前代的屯田,如洪澤、芍陂的屯田。其三是以一般官田撥充,如至元十三年(1276)以「系官田畝」撥充廣元路(治今四川廣元)民屯(《元史·兵志三》);至元十九年(1282)以阿合馬的沒官田充屯田(《元史·世祖紀九》)。其四是屯戶自備土地,如鶴慶路(治今雲南鶴慶)軍民屯田的土地,便都是屯種軍、民的「己業」①。 元代屯田的管理,分屬樞密院和中書省兩大系統。軍屯總隸樞密院,分隸各衛、萬戶府和宣慰司,各衛和萬戶府之下設立專門的屯田千戶所和百戶所以管屯種。民屯總隸中書省,分隸司農司、宣徽院及各行省,具體管理或由所在地的路、府、州、縣,或由專門設立的屯田總管府、屯田署等。 元代大規模實行屯田,促進了荒地的墾闢,擴大了可耕地面積,對邊疆地區農業生產的發展尤為有利。然而,由於屯田生產帶有明顯的強制性,加上吏治腐敗、經營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屯田的經濟效果卻十分有限,甚至入不敷出。這樣,元代中期以後,屯田制就逐漸衰落。 官田元代官田,是指屯田以外所有的國有土地。元代官田的數量頗為龐大,超過了前代。北宋元豐年間(1078—1085),有官田六萬三千餘頃①。北宋末年,楊戩等括民田為官田,計數三萬四千餘頃②。南宋除繼承北宋在南方地區的舊有官田外,又使官田數量有所增加。南宋末年,賈似道行「公田法」,在浙西地區強買民田三百五十餘萬畝(《宋史·理宗紀五》)。金代也有大量官田。金世宗一朝,在河北、山東等地拘括民田,總數達三十餘萬頃(宇文懋紹《大金國志》卷十二)。金宣宗時,河南地區「民地官田,計數相半」,官田數量為二十四萬頃(《金史·食貨志二》)。金、宋亡後,上述官田轉為元廷所有,成為元代官田的主要來源。此外,宋、金兩朝的貴族、官僚和軍閥占有的土地,也多變成了元朝的官田,其數量自然不小。元代中後期,①《元史》卷一○○《兵志》三。關於元代屯田土地的來源,參見周繼中:《元代屯田的組織與管理》,《元史及北方少數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0輯。 ①馬瑞臨:《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四。 ②馬瑞臨:《文獻通考》卷七《田賦考》七。 封建政府又通過經理、籍沒、接受呈獻,行「助役田」和購買民田等多種途徑來搜括土地,使官田日益擴大。 元代官田,種類不一,主要有一般官田、賜田、職田和學田四大類。 一般官田,即封建國家直接占有的官田。元代的一般官田主要分布在江南地區,元政府在這一地區設置了江淮等處財賦都總管府,江浙等處財賦都總管府以及多種名目的提舉司,專責管理官田事務。一般官田的收入,是元政府的重要財政來源,江淮等處財賦都總管府便「歲集楮泉三百餘萬緡、米百餘萬石」①。 元廷在逐漸擴大官田的同時,不斷地將官田賞賜給貴族、官僚和寺院,這便是「賜田」。元代賜田之舉十分頻繁,賜田的數量也很大,動輒以百頃、千頃計,元順帝至正七年(1347)一次賜給承天護聖寺的田土竟達十六萬二千餘頃②。據不完全統計,元代歷朝賜給諸王、公主的田土為二千七百五十頃,賜給百官的田土為一萬四千七百九十七頃,賜給寺院的田土為十六萬七千餘頃③。元代賜田,是元代土地制度中較為突出的現象,造成了嚴重的社會矛盾。泰定元年(1320),平章政事張珪上書指出:「天下官田歲入,所以贍衛士、給戍卒。自世祖至元三十一年(1294)以後,累朝以是田分賜諸王、公主、駙馬,及百官、宦者、寺觀之屬,遂令中書省酬直海漕,虛耗國儲。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奸吏為莊官,催甲斗級,巧名多取;又且驅迫郵傳,徵求餼廩,折辱州縣,閉償逋負,至倉之日,變鬻以歸。官司交岔,農民窘竄。」(《元史·張珪傳》) 職田,即官員的俸祿田。元代職田只分撥給路、府、州、縣官員及按察司(後改廉訪司)、運司、鹽司官員,其他官員則只支俸鈔和祿米,不給職田。官員職田的多寡,隨品秩高下而定。至元三年(1266)定北方路、府、州、縣官員職田,至元十四年(1277)定按察司官員職田,今據《元史·食貨志》的記載,列其數如下:路官:達魯花赤、總管,上路各十六頃,下路各十四頃;同知,上路八頃,下路七頃;治中,上路六頃;府判,上、下路同為一頃。 府官:達魯花赤、知府各十二頃;同知六頃;府判四頃。 州官:達魯花赤、州尹,上州各十頃,中州各八頃,下州各六頃;同知,上州五頃,中州四頃;州判,上州四頃,中、下州同為三頃。 警巡院官:達魯花赤、警使各五頃;警副四頃;警判三頃。 錄事司官:達魯花赤、錄事各三頃,錄判二頃。 縣官:達魯花赤、縣尹各四頃;縣丞三頃;縣尉、主簿各二頃。 按察司官:按察使十六頃;副使八頃;僉事六頃。 ①陳旅:《江淮等處財賦都總管府題名記》,《安雅堂集》卷九。 ②《元史》卷四一《順帝紀》四。 ③參見梁方仲:《元代的土地制度》,《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補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至元二十一年(1284),定江南地方官和諸司官職田,其給付原則是比照北方相同職務官員的職田數減半。除依減半原則比照上列北方官員職田數可推知者外,茲據《通制條格》卷十三《祿令》「俸祿職田」將不能比照推知者具列如下:路首領官:經歷二頃;知事、提控案牘各一頃。 府首領官:提控案牘一頃。州首領官:上州提控牘一頃;中州都目半頃。錄事司官:巡檢、司獄各一頃。 按察司首領官:經歷二頃;知事一頃。 運司官及運司首領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二頃半;經歷二頃;知事一頃;提控案牘一頃。 鹽司官:鹽使、鹽副各二頃;鹽判一頃;正、同管勾各一頃。 政府規定的諸官員的職田數,只是一個給付標準,實際上,官員違制多取職田和職田給付不足額,甚至完全未曾給付的情況都是存在的①。職田的收入歸現任官員所有,官員離任須將職田移交給下任。 學田,即官辦各類學校所占有的土地。元代在中央設置國子學、蒙古國子學、回回國子學,在路府州縣設置儒學、蒙古字學、醫學、陰陽學等。此外,各地還有大量的書院。除國子學沒有學田外,上述其他學校都占有數量不等的土地,其中各地儒學是學田的主要占有者。 元代學田主要從繼承前代學田而來。南宋時期學田數量相當可觀,元初人估計,南宋舊有學田「該錢糧三百餘萬貫石」②。金代的學田也為數不少,金章宗時規定:「每名生員給民佃官田六十畝」③。元代統一前後,學田為寺觀、豪強所侵奪的情況比較嚴重,尤以江南為甚。元中期以後,隨著元政府對學校的日益重視,各地被侵學田逐漸得到了恢復。除沿襲和恢復舊有學田外,元代學田有所擴大。第一,不少舊有學校通過購置、官府撥給和私人捐贈等途徑擴大了土地占有。第二,元代在各路府州縣新創立了蒙古字學、陰陽學等,這些學校也通過官府撥給、購買等方式獲取了一定的土地。第三,元代好事之家捐田創設書院之風甚盛,尤以東南為著,且捐田數量不少。元人陸文圭論及當時的學田情況說:「名都大邑,學廩以千石計;偏方小縣,亦不下數百石焉」④。事實的確如此。 學田的收入,按元廷的規定只能用於以下各項:(1)修理學舍;(2) 供春秋二丁朔望祭祀;(3)供給師生廩膳;(4)支付學官祿米和「貧寒老①《元史》卷一八三《王守誠傳》;《元史》卷一二○《察罕傳》,《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職田佃戶子粒》。 ②《廟學典禮》卷一,《省台復石國秀、尹應元所獻學田》。 ③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五○《學田》四。 ④陸文圭:《策問·養士》,《牆東類稿》卷三。 病之士」的口糧①。 上述元代各類官田,基本上都採用租佃制的生產形式。大多數情況是出租給貧苦農民耕種,但在江南地區的一般官田和學田中,包佃制也頗為流行。所謂「包佃」,即承佃者充當「二地主」,將租佃來的土地轉手出租。元代的包佃者多為權貴、官僚和豪戶。在一般官田中,元政府公開允許包佃,所以包佃的規模很大,如兩浙轉運使瞿霆發一家包佃官田達七十餘萬畝。學田租額相對較輕,因而官僚、豪戶趨之若鶩,或巧取,或豪奪,包佃以漁利,如嘉興路(治今浙江嘉慶)儒學、鎮江路(治今江蘇鎮江)儒學、鉛山州(治今江西鉛山)儒學等,都有一部分學田落入了包佃者的手中。江南地區的一些學官也加入了包佃學田的行列,元代姚燧曾經指出:「又有身為學官而自詭佃民,一莊之田連亘阡陌,名(各)歲入租,學得其一,己取其九。」②由於包佃學田的情況廣泛存在,影響了學校收入,大德十年(1306)元政府曾下令予以禁止,但並未取得多大效果。包佃制源於宋代,是封建租佃關係高度發展的表現。元代一般官田和學田中包佃制依然興盛,是這些土地上封建租佃關係繼續保持其發展趨勢的一種反映。對於官田,元政府還允許佃戶兌佃,因而兌佃在元代官田中比較流行。所謂「兌佃」,即轉讓租佃權,這也是封建租佃關係複雜化的產物。在宋代官田中,兌佃現象已不少見,但未得到朝廷在法令上的許可。元政府規定:「佃種官田人戶欲行轉兌與人,須要具兌佃情由,赴本處官司陳告勘當,別無違礙,並寫是何名色、官田頃畝、合納官租明白附簿,許立私約兌佃」①。官田的兌佃完全合法化了。 寺觀田元代寺觀土地名義上屬於封建國家所有,但除去政府撥賜的土地外,寺觀從前代繼承來的土地及通過各種途徑續占的土地,其所有權都在寺觀,新增田土還要向政府納稅,所以,寺觀土地一部分是私有土地。元代尊崇宗教,故佛道二教鼎盛一時,「自王公戚里百執事之臣下逮黎庶,靡不稽首響風,奔走附集」②。隨著社會地位的上升,寺觀的土地占有也顯著擴張,尤其所謂「佛門子弟」更充當了土地兼併的突出角色。許多寺觀,在前代便占有相當數量的土地,入元後這些土地仍歸其所有,並受到元政府的保護。元政府又把大量官田撥賜給一部分著名寺觀,動輒數萬甚至十數萬頃,急劇擴增了寺觀的土地占有。寺觀地主還採用各種手段大量攫取土地。一是購買,如鎮①《通制條格》卷五《學令·廟學》。 ②姚燧:《崇陽學記》,《牧庵集》卷五。 ①《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轉佃官田》。 ②黃溍:《衢州大中祥符寺記》,《黃金華集》卷十一。 江甘露寺「復增市丹陽呂城膏腴田二十頃」③。二是強奪,如元仁宗時白雲僧總攝沈明仁強奪民田達二萬頃(《元史·仁宗紀三》)。三是接受施捨,這是元代寺觀土地擴增的一個重要方式。終元一代,建寺立觀之風極盛,至正年間有人指出:「近五十年間,四方人民推崇佛氏,大建佛剎,十倍於昔」④。有寺觀,必有田土,新建寺觀的田土便大都靠施捨而來。不少官僚、地主不惜割捨巨額莊田興建寺觀以祈冥福,如兩浙都轉運鹽使司副使瞿霆發割田二百餘頃建天目山大覺正等禪寺、崑山(今屬江蘇)胥舜舉割田十頃有奇創崇福觀,等等。至於舊有寺觀接受施捨土地的,也在在多有。除官僚、地主外,也有一部分勞動人民不勝賦役之重將自己的小塊土地獻給寺觀。 寺觀地主大肆兼併土地的結果自然是土地占有的日益擴大,「天下之田一入於僧業遂固不可移,充衍增大,故田益以多」①。元人傅與礪說:「大者一寺田至萬億,小者猶數百千」②,反映了元代寺觀占田的一般狀況。大都的大護國仁王寺,占有土地一千零四十萬餘畝。江南地區占田千畝以上的寺觀比比皆是。寺觀土地在不少地區的土地總額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鎮江路(治今江蘇鎮江)人均土地約六畝,而僧尼占地達人均五十畝;昌國州(今浙江定海)的土地竟為寺觀占去三分之一以上(《至順鎮江志》卷三;《大德昌國州志》卷三)。 寺觀土地基本上採用租佃制進行生產,寺觀佃戶的數量很大,江南地區一度被冒入僧籍的佃戶達五十萬戶有餘(《通制條格》卷三)。一般寺觀的田地都分設田莊,派莊主、甲干、監收等管理佃戶和收取田租。 民田民田,包括地主、自耕農、半自耕農占有的土地,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民田中占有絕對支配地位。金和南宋時期,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已經充分發展,入元以後地主階級的土地兼併活動並未受到遏止,且有變本加厲之勢。 蒙古貴族進入中原地區後,成了土地掠奪中的重要勢力。元朝廷將大量官田賜給貴族,僅《元史》所載歷朝賜給諸王、公主的土地達二十七萬五千畝,賜給其他蒙古勛臣、官僚的土地達一百四十七萬餘畝。蒙古貴族又以自己的特殊地位大肆侵占土地。元世祖時東平布衣趙天麟曾上疏指出:「今王公大臣之家,或占民田近於千頃,不耕不稼,謂之草場,專放孳畜。」①元③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九《僧寺》。 ④薛元德:《梅瞿先生作興學校記》,《江蘇金石志》卷二三。 ①吳師道:《金華縣慈濟寺修造舍田記》,《吳禮部集》卷十二。 ②傅若金:《新淦州建興寺施田碑》,《傅與礪詩文集·文集》卷三。 ①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一《田賦考》引。 世祖第三子安西王侵占民田竟達三十萬頃②。征南主將伯顏、阿術、阿里海牙都在江南地區據有不少土地(《元史·成宗紀二》)。蒙古貴族還通過接受投獻的方式把官私田土變為己有。這種情況在元代相當嚴重,以致元廷不得不規定,「諸人亦不得將州縣人戶及辦課處所系官田土、各人己業於諸投下處呈獻」③。 漢族地主仍然是元代的主要土地占有者。金元易代之際,北方地區出現了一大批擁兵自雄的漢族軍閥,他們乘機占有大片土地,「斷阡陌占屋宇跨州連郡又各萬焉」④,這批人是元代北方漢人中最大的地主。蒙元朝廷曾在北方地區陸續簽發漢族富戶為軍戶,大量的漢人軍戶中有不少中小地主,有些人甚至是「田畝連阡陌,家貲累巨萬」的大地主⑤。軍戶地主構成了北方漢族地主階級中人數頗多的一個階層。此外,北方漢族官僚地主與平民地主,也占有相當數量的土地。元朝滅宋,雖然使一部分南宋宗室、官僚在失去政治地位的同時失去了經濟地位,也使一部分地主大家受到打擊,但大部分南宋舊家大族仍然是「其隆未替」①,嘉興(今屬浙江)的「故宋大族」入元後仍「家富饒,田連阡陌」②,便是顯例。不僅如此,這些舊家大族還在擴大其土地占有,如建康(今江蘇南京)王氏在南宋「以致豐裕」,到元代更「增益其田數十頃」③。江南地區的元朝新貴也大肆攘奪土地,為元朝主持海運的朱清、張瑄便是這方面的代表人物,他們「勢傾朝野,江淮之間,田園屋宅鬻者必售於二家」(長谷真逸《農田余話》卷下),以致「田園宅館遍天下」④。土地買賣在元代江南地區仍然盛行不衰,購買或強買是江南地主進行土地兼併的主要方式。強奪民田或用高利貸准折民田,也是江南地區官僚、豪強兼併土地的重要方式,這方面的事例在元代資料中屢見不鮮。通過種種兼併活動,江南地主階級的土地占有日益擴大,到處都有田連阡陌的大地主。松江(今屬上海)瞿霆發「有民田二千七百頃」⑤;蘭溪(今屬浙江)姜思齊「環其居五里所,凡山若田皆克有之」⑥;吉安(今屬江西)賀良叔「有田入稻歲萬石」⑦;崇安(今屬福建)一縣五十餘戶地主占有全②袁桷:《鄭制宜行狀》,《清容居士集》卷三二。 ③《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投下收戶》。 ④郝經:《萬卷樓記》,《陵川集》卷二五。 ⑤王惲:《上世祖皇帝論政事書》,《秋澗集》卷三五。 ①吳澄:《游應斗墓表》,《吳文正集》卷七一。 ②陶宗儀:《輟耕錄》卷三八《廢家子孫詩》。 ③吳澄:《王子清墓志銘》,《吳文正集》卷七六。 ④陶宗儀:《輟耕錄》卷十五《朱張》。 ⑤楊禹:《山居新話》。 ⑥宋濂:《姜澤墓志銘》,《宋文憲公全集》卷十。 ⑦陳旅:《東齋記》,《安雅堂集》卷七。 縣土地的六分之五⑧。土地的集中,在平江路(治今江蘇蘇州)一帶表現得最為突出,「武斷大家,收谷歲至數百萬斛,而小民皆無蓋藏」①。 由於地主階級占據了絕大部分土地,元代自耕農、半自耕農的人數甚少,所占土地亦十分有限。大部分農民沒有土地,或只占有極少的土地,因而成了封建國家和各類地主的佃戶。 元代地主土地上的生產形式,北方與南方有所差別。北方地區,蒙古貴族、漢族軍閥和軍戶地主在戰爭時期俘掠了大量驅奴,一戶占有驅奴甚至多達數百乃至數千。不少驅奴被用來從事農業生產,因此,北方地區有相當數量的地主土地是由驅奴耕種的。金代後期逐漸發展起來的租佃制在金元易代之際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壞,不過,租佃制生產在元代北方地主土地上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在南方地區,租佃關係是占絕對支配地位的生產關係,佃農是南方地主的基本剝削對象。至元三十一年(1294),江浙省臣奏稱:「然江南與江北異,貧者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元史·成宗紀一》);大德六年(1302),山南廉訪司的一件呈文中也說道:「今江浙之弊,貧民甚多,皆是依託主戶售顧,或佃地作客過日。」②這些材料反映了元代江南地區租佃關係的普遍性。江南大地主占有佃戶的數量很大,「動輒百千家,有多至萬家者」(《元史·武宗紀二》)。地主階級除對佃戶進行殘酷的經濟剝削外,還對佃戶實行嚴重的人身壓迫,主佃之間有著較強的人身依附關係。南方地主土地上的封建租佃關係也有進一步複雜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就是兌佃制在一些地區,如揚州和江陰等地的流行。 第二節 地租 地租形態 元代的地租,與前代一樣,有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三種形態,而以實物地租為主。元代地租較為突出的是實物地租中定額租制進一步發展,相對分成租制而言,它已取得了支配地位。 勞役地租是一種原始的地租形態,在租佃關係充分發展的條件下,它已經十分落後。元代勞役地租雖仍然存在,但屬於一種相當次要的地租形態,主要存在於少數落後地區和官員的職田之中。勞役地租一般與實物地租並存,即佃客按契約繳納實物地租外,還要為地主服各種勞役。元代的山南江北道所轄區域(今湖北西部),在宋代佃客的人身依附關係便十分強烈,入元後這種情況沒有改變,因而佃客承擔的勞役地租極為沉重,「主戶將佃戶⑧虞集:《建寧路崇安縣尹鄒君去思之碑》,《道園學古錄》卷四一。 ①余闕:《憲使董公均役記》,《青陽先生文集》卷九。 ②《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戶打死佃客》。 看同奴隸役使、典賣,一切差役皆出佃戶之家」①,甚至出現了地主因為佃客「不伏使喚」而將佃客毆打致死的事例②。其他地區也有一些地主役及佃客人身的現象,如江西一些地主令佃客代為進行法律訴訟即是。官員職田的佃戶一般都要為之提供勞役。至大三年(1310),監察御史申某在呈文中說:「諸職官三品,職田佃戶有至五、七百戶,下至九品,亦不下三、五十戶,出給執照,不令當雜泛差役,卻令供給一家所用之費,謂如倩借人畜,寄養豬羊,馬草柴薪,不勝煩擾。」①職田佃戶不僅自己要供官員驅使,還要為官員之家養豬、養羊,供應馬草柴薪,這些無疑都是實物地租以外的無償勞役。 實物地租是元代最主要的地租形態,國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均主要徵收實物地租。封建實物地租有分成租制和定額租制兩種形式。分成租制是實物地租的原始形態,在我國古代早已出現。唐中期以後,隨著封建租佃關係的發展,定額租制也逐漸發展了起來,到南宋時期,定額租制在租佃關係最為發達的兩浙路、江南東路等地區已頗為流行。元代的實物地租仍為分成租制和定額租制兩種形式,而定額租制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占有支配地位。 在元代各類官田上,定額租制占有絕對支配地位,分成租制十分少見。 宋末賈似道所買浙西六郡公田三百五十餘萬畝為元代所承襲,其地租形式也一仍宋舊,全部採用定額租制②。承宋而來的其他官田以及通過籍沒而得的大量官田,也基本上採用定額租制,如江浙財賦都總管府所轄朱清、張瑄籍沒田土,稅糧皆有定額③;江西貴溪縣「舊有沒官田租七百餘石,..田則荒而租自若」④。至於大規模包佃出去的官田,自然都是定額租。官員職田,分布最廣,數量亦大,也普遍採用定額租制。江南行台的一位監察御史在呈文中說:「切照各處廉訪司、有司官員職田雖有定例,地土肥瘠有無不同,主佃分收多寡不等..人有貧乏,時有旱澇,官稅、私租俱有減免之則例,獨有職田子粒,不論豐歉,多是全征」①。顯然,各地職田主要徵收定額租,只有定額租才可能「不論豐歉,多是全征」。元代官田普遍採用定額租制的事實在元代有關減免租稅的詔令中有著全面的反映。大德九年(1305)詔:「江淮以南租稅及佃種官田者,均免十分之二。」(《元史·成宗紀四》)將民田賦稅與官田地租相提並論,說明江淮以南租稅合一的官田租與民田賦稅一樣是按定額徵收的,否則便無法按同一比率遞減。元代學田,也基本采①《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戶典賣佃戶老小》。 ②《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戶打死佃客》。 ①《元典章》卷二五《戶部》十一《禁職田佃戶規避差役》。 ②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六《賦稅》。徐碩:《至元嘉禾志》卷六《戶口》。③宋如林:《嘉慶松江府志》卷二○《田賦志》;張鉉:《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賦志》。④李存:《題餘姚州海堤記後》,《俟庵集》卷二三。 ①《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職田佃戶子粒》。 用定額租制,這在有關資料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證實②。 元代民田和寺觀田中,定額租制亦普遍流行,占有支配地位。這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得到說明。第一,元人所擬的租佃契式和典賣田地契式反映了私有土地上定額租制的支配地位。《新編事文類要啟札金錢》卷十一所載「當何田地約式」和「典賣田地約式」中關於地租的文句都是以定額租為模式草擬的。這些契式乃供人們在實際生活中參照採用,其文句自然是根據當時一般情況而擬,這就說明,當時私有土地上主要流行的必然是定額租制。第二,元代資料中記載了很多私有土地徵收定額租的具體事例,江南各地均有,而徵收分成租的具體事例卻很少見於記載。第三,元人講到田土往往以租計田,不言畝數。如休寧(今屬安徽)汪士龍撫妻侄至於成立,「畀之田以租計百有五十」③;泰和(今屬江西)蕭如愚「嘗捐田三百石助里人役費」④。類似的說法在載籍中時有所見,甚至元代一些地主所立的田租碑,也只刻租額而不刻畝步①。這種現象正是定額租制充分發展的反映。分成租制在元代民田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分租比例一般為對分。屬婺州路(治今浙江金華)的浦江、東陽都有徵收分成租的事例,浦江「窶人無田,藝富民之田而中分其粟」②;「東陽多宋貴臣,族民藝其田者,既入粟半,復畝征其絲」③。婺州路一帶是封建租佃關係相當發展的地區,這一地區的民田中分成租制仍占有一定比重,其他地區的情況可以推知。徽州黟縣(今屬安徽),元末兵亂後「里無居人,田皆荒穢不治」,縣尹周某「乃下令遠近之民有能耕吾廢田者,比秋成十分其入,耕者取其六,田主收其四」④。這說明黟縣一帶在此之前必有分成租制,而且分租比例高於六四分,六四分租是特殊情況下降低了的一種比例。元代學田中也存在少量的分成租,如:昌國州翁洲書院「塗田租谷,每歲與佃戶兩平抽分」⑤;福州路儒學「兔壕莊田若干畝,時升里田一百畝奇,歲皆分其收之半」⑥。分租比例也都是對分。貨幣地租是由實物定額租轉化而來的一種地租形態,在宋代逐漸發展起來,入元後仍然保持著發展的趨勢。元代官田中,貨幣地租頗為流行。江淮財賦都總府所轄田土,「歲集楮泉三百餘萬緡,米百餘萬石」⑦,貨幣地租的數量和比重都極為可②參見孟繁清:《元代的學田》,《北京大學學報》1981年第6期。 ③陳櫟:《汪士龍墓志銘》,《定宇集》卷九。 ④劉岳申:《蕭明熙墓志銘》,《申齋集》卷十一。 ①如李遇孫編《續括蒼金石志》卷四所載《湯氏義田碑》,卷十所載《東山清修院耆舊僧舍田碑》。②宋濂:《王澄墓志銘》,《宋文憲公全集》卷三一。 ③宋濂:《蔣元墓銘》,《宋文憲公全集》卷三四。 ④趙仿:《黟令周侯政績記》,《東山存稿》卷三。 ⑤馮福京:《大德昌國州志》卷二,「敘州」。 ⑥貢師泰:《福州路儒學核田記》,《玩齋集》卷七。 ⑦陳旅:《江淮財賦都總管府題名記》,《安雅堂集》卷九。 觀。昌國州(今浙江定海)「系官田、地、山、盪計二頃六十七畝」,全部徵收中統鈔①;惠安縣(今屬福建)「公田之入,每斛收錢百緡」②,也都是官田徵收貨幣地租之例。有些官員職田的地租也以貨幣折納,如福建廉訪司職田地租,「以地左不能致者,以秋成米價輸其值」③。學田中徵收貨幣地租的情況尤為普遍。慶元、鎮江、建康諸路境內絕大部分儒學、書院的租入中,都有一定數量的貨幣地租。此外,餘姚州儒學、江陰州儒學、福州路儒學、邵武路儒學、太平路天門書院、戈陽縣藍山書院等學校,也都徵收數量不等的貨幣地租。一般說來,在各種類型的國有土地中,地、山、盪、砂岸、蘆場等土地多徵收貨幣地租,水田則主要徵收實物地租。元代民田中也有徵收貨幣地租的情況。浦江(今屬浙江)大地主鄭氏有家規云:「佃人用錢貨折租者,新管當逐項收貯,別附於簿,每日納家長。」(鄭濤《旌義編》卷一)地主在家規中對「佃人用錢貨折租」一事的管理特別作出規定,可知佃戶用貨幣折納地租在當時決非罕見之事。貨幣折租雖然還是一種由實物地租到貨幣地租的轉化形態,但已屬於貨幣地租的範疇。除貨幣折租外,元代地主土地上還有典型的貨幣地租,奉化(今屬浙江)小方門戴氏墓山「有山租若干緡」④,即為一例。雖然是山租,但已不是實物的折價,而是以貨幣定租額的、穩定的貨幣地租。 地租額與附加剝削元代實物定額租的徵收在各種類型的土地上都顯得相當複雜,租額紛繁不一固不必說,徵收的主要物品又有收谷與收米之分,各地使用的量衡器具也有一些差別,因此很難作出全面的敘述,只能勾勒其概貌。元代官田的地租剝削雖輕重懸殊,但從總體上來說是相當重的。一部分採取包佃制經營的官田,元政府規定的租額很低。例如,澱山湖圍田五百頃,先以租糧七千七百餘石包佃於人,每畝租額僅一斗四升五合,後燕鐵木兒包佃時增至租糧萬石,每畝也不過二斗①。但是,這種低額地租主要是優惠包佃的官僚、地主,而由貧苦農民承佃的江南大部分官田則是「租額頗重」②。官田起征多以私租為額,「以民間之私征輸於州之公庾」③。官田的具體租額雖因土地肥瘠不同而有差別,但其租率一般都高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吳澄指出:「惟豪民①馮福京:《大德昌國州志》卷二《敘賦》。 ②宋濂:《雷機墓志銘》,《宋文憲公全集》卷五。 ③蘇天爵:《齊履謙神道碑》,《滋溪文稿》卷九。 ④戴表元:《小方門戴氏居葬記》,《剡源戴先生文集》卷五。 ①《元史》卷三六《文宗紀》五。 ②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六《賦稅》。 ③李存:《題餘姚州海堤記後》,《俟庵集》卷二六。 私占田取其十五以上,甚矣其不仁也,而近世公田因之,亦十五以上」④,概括地說明了元代官田的剝削程度。官田地租剝削的沉重,在資料中有不少反映,延祐年間(1314—1320)從民間購買而來的官田,「歲納畝糧須石半」⑤;松江地區「歸附後括勘、經理及斷沒朱、張田糧,比亡宋(指宋末公田—引者)又增一倍」①;海南地區「公田之入十倍常賦,民不堪命」②。除正租外,官田佃客還要受到沉重的附加剝削。元政府規定,官田租稅每正米一石,加收「鼠耗糧」三升五合③。這是法定的額外剝削。其他附加剝削還有不少,如浙西公田的佃戶每畝納米五升,但「及至秋成,催納勾擾,赴倉送納,又有船腳、加耗、倉用,得米一石上下方可輸正米五斗」④。各種附加剝削竟使地租額在實際上增加了一倍。在各類官田中,職田的地租剝削尤為沉重,例如:江西地區的職田,「系亡宋不堪耕種田土」,而職田官員僅正租就「每一畝勒要送納上等白米六斗」⑤;福建廉訪司的職田,更至「每畝歲輸米三石」⑥。附加剝削在職田中更是名目繁多,以江西職田為例:除正租每畝白米六斗外,又附加「斗面米」、「鼠耗米」,以致「每一畝納一石之上」,還要徵收「水腳、稻稿等錢」,官府所差「祗候人等」更向佃戶「勒要雞酒」、「勾追鈔兩」⑦。如此盤剝,佃戶何堪!學田的地租剝削,大致說來,略低於民田和官田。不過,具體情況也相當複雜,學田租額的輕重,即使在同一個地區內也有很大的差別,較低的租額和較高的租額都是存在的。我們且看慶元路(治今浙江寧波)學田的情況:慶元路儒學田每畝收米一斗八升,租額很低;定海縣儒學田田主田土類別畝數租數(石)徵收物平均畝額(石)資料來源貿山書院田100.5261.7谷2.65《延祐四明志》卷14慈湖書院田112.2149.5谷1.33同上甬東書院田17.545.5谷2.6同上慶元路儒學田139812527.7米0.18《延祐四明續志》卷7定海縣儒學田2145718.2米0.335同上註:慶元路儒學田,原定征米2015.3石,征谷1571.8石,谷租折米徵收,1571.8石谷折征米512.4石,表內所列租米數,即將原征米數與谷租折米數相加而得。④吳澄:《題進賢縣學增進田租碑》,《吳文正集》卷五六。 ⑤朱德潤:《官買田》,《存復齋文集》卷十。 ①王艮:《議免增科松江田糧案》,宋如林,《嘉慶松江府志》卷二○《田賦志》。②揭傒斯:《送燮元溥序》,《揭傒斯集》卷四。 ③《元典章》卷二一《戶部》七《收鼠耗分例》。 ④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六《賦稅》。 ⑤《元典章新集》《戶部》,《官員職田依鄉原例分收》。 ⑥蘇天爵:《齊履謙神道碑銘》,《滋溪文稿》卷九。 ⑦《元典章新集》《戶部》,《官員職田依鄉原例分收》。 每畝收米三斗三升五合,慈湖書院田每畝收谷一石三斗三升,租額也不算太高;貿山書院田和甬東書院田每畝收谷均達兩石六斗以上,即使按慶元路穀米相折大致三比一的不正常比例,也相當於收米九斗,租額就相當高了。慶元路學田的租額如此參差,其他地區學田租額的複雜可以概見。值得特別提出的是,在某些地區的學田中出現了與米租(秋租)並行的麥租(夏租),而且納入了地租正額①。除正租外,學田中也有附加剝削,如元末徽州路(治今安徽歙縣)的學院田,「每畝正米四斗五升,每正米一石,帶耗七升,正耗一石,帶腳一斗」②,有「耗」有「腳」,且份量不輕。 地主階級對於農民的剝削從來就是殘酷的,元代的世俗地主和寺觀地主自然也不例外。大德八年(1304),元廷頒布詔書說:「江南佃戶承種諸人田土,私租太重,以致小民窮困,自大德八年以十分率,普減二分。」③類似的詔書元廷曾頒布過多次,究竟有多大的實際意義不難想像,但由此可以說明,江南地主對佃戶的剝削是相當沉重的,而且帶有普遍性,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作出干預。元代私田的租額一般都不低。泰定二年(1325),紹興(今屬浙江)南鎮廟買田一百餘畝,立碑刻租,列有田畝等級和每畝租額,其大致情況是:一等田,每畝納米七、八斗;二等田,每畝納米六、七斗;三等田,每畝納米五、六斗①。這樣的租額,即每①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十一《學校》。 ②彭澤:《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貨志》二《財賦》。 ③《元典章》卷三《聖政》二《減私租》。 ①杜春生:《越中金石記》卷八,《南鎮廟置田記碑陰》。 田主田土地點田土類別畝數租數徵收物平均畝額資料來源說明紹興義田山陰田12386.3米0.7《越中金石記》卷七購買民田紹興義田會稽田4427.1米0.61同上同上杭州西湖書院烏程田257202米0.78《兩浙金石志》卷十五同上長興東嶽行宮長興田63.6米6同上長興東嶽行宮長興田42米0.5同上餘姚州儒學餘姚田31.8米0.6《越中金石記》卷十莫景言助田杭州純真觀崑山田798419米0.5《松鄉集》卷一浙西義役田浙西田11030064000米0.57《正德姑蘇志》卷四一富民助田句容大天王寺未詳田1000800米0.8《江蘇金石志》卷二一陳旺江陰田43.2米0.8《江蘇金石志》卷二二無錫梁溪義塾無錫田10005000米0.5《洪武無錫縣誌》卷四下強以德捐田新淦建興寺新淦田300150未祥0.5《傅與礪詩文集》卷三鉛山州儒學鉛山田2010米0.5《畏齋集》卷五徐氏撥入田張叔仁邵武田40300秤=21石米0.5《疊山集》卷七註:表中「租數」和「平均畝額」的單位為石。據《宋史·律曆志》,一秤為十五斤;又據《漢書·律曆志》,一石為一百二十斤,表中張叔仁田租米的秤、石換算,即以此為標準。 畝納米五至八斗,大致說來也是元代江南私田中通行的一般性租額。試看下表(見上頁)。表中所列各項田土,分布地區很廣,每畝租額都在五到八斗之間。當然,每畝收米五到八斗只是通行租額,有些地主土地上的租額遠遠超出了這一水準。例如:慶元路醫學購買民田六點七五畝,歲收米六石五斗,每畝租米約一石①;餘姚(今屬浙江)善濟寺的一塊田土,面積一點二五畝,竟收租四石,每畝租額為三石二斗②。某些地主不僅向佃戶徵收重額秋租,還要榨取麥租,如江陰(今屬江蘇)陳旺捐給佛會的四畝民田,其地租就是「元各白米三石二斗,夏麥四斗」③。除正租外,地主還給佃戶加以各種額外的盤剝,如浦江地主向佃戶勒取「佃雞、佃麥」④;寧海(今屬①王元恭:《至正四明續志》卷八《學校》。 ②杜春生:《越中金石記》卷九,《餘姚普濟寺舍產淨髮記》。案:這塊土地所徵收的「租」是谷是米不得而知,即使是谷,其租額也是非常高的。 ③佚名:《珠珍寶塔穎川郡記》,《江蘇金石志》卷二二。 ④鄭濤:《旌義編》卷一。 浙江)地主「田之租稅俾佃者小民代輸」⑤,都是額外盤剝的典型例證。⑥⑤方孝孺:《童賢母傳》,《遜志齋集》卷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