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第八卷) · 第一章 農業、畜牧業
第一節 元代的重農政策
元代初期,江淮流域、黃河流域的農業生產逐步恢復並有所發展,南方保持宋代的發展水平,一些邊遠地區得到開發,農業生產顯著發展。中期以後,開始出現衰敝的氣象。
元朝雖囊括了金宋舊土,統治者面臨的卻是「地著務農者,日減月削,先疇畎畝,拋棄荒蕪」,「中原膏腴之地,不耕者十三四;種植者例以無力,又皆滅裂鹵莽」①的殘敗景象。在中原農業文明思想的影響下,以忽必烈為代表的一批統治者為加強新政權的物質基礎,很快接受了「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元史·食貨志一》)的觀念,全面而又雷厲風行地採取了一系列「重農」或「勸農」措施。這些措施的主要內容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設立「勸農」機構,建立相應的官員考績制度。中統元年(1260)下令以各路通曉農事者充任隨路勸農官,次年,朝廷設勸農司,姚樞為大司農,陳邃等八十人充勸農使,分路督察。至元七年改立司農司,左丞張文謙為司農卿,專掌農桑水利,再次派勸農官及通曉水利者,分赴各地考績地方官勤惰。二十五年,在江南設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主持墾荒等事宜。二十九年,勸農司併入各道肅政廉訪司,增僉員二,兼察農事①。地方官員亦以「勸農」為要務,一般都兼有勸農官的職銜②。與此相配合,逐步制定了考績地方官吏的制度。此種考核,至遲始於太宗經略漢地時(《元史·張榮傳》),中統五年又以戶口增、田野辟、詞訟簡、盜賊平、賦役平等五事考較縣尹。此後,以上述標準遷賞和罷黜地方官員逐步形成制度③,並在至元五年勸農官舉察勤惰時,對高唐州和河南陝縣官分別作出升秩和降職的處置,「自是每歲申明其制」(《元史·食貨志一》)。元廷以「戶口增,田野辟」的標準倡導於上,象董文用、燕公楠這類勸農大臣又以顯著政績表率天下,於是,地方官員多以督勵農桑為己任,許多官府衙門還一度繪有耕織之圖,「使為①胡祗遹:《寶鈔法》一,《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勸農機構設置的基本情況可見《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有些設置的年代與其他記述稍有出入,地方機構還作過一些調整,此不贅。
②王禎:《農書》卷四,《農桑通訣·勸農篇》;許有壬:《至正集》卷七四,《公移》一《農桑文冊》:「管民官提調,廉訪司體察」。
③《元典章》卷二《聖政》一《飭官吏》,卷十九《戶部》五《荒閒田地給還招收逃戶》。吏者出入觀覽而知其本」④,「勸農」形成一時風尚。
其次,招集逃亡,鼓勵開荒。中統二年規定,「逃戶復業者」有權收回原有產業,「合著差稅」第一年全免,次年減半,然後再「依例驗等」科征①,荒閒之地則「悉以付民,先給貧者,次及余戶」(《元史·食貨志一》)。至元元年、十三年、十六年元廷多次下令撥給牛具種子,讓南宋「新附民」和貧民墾荒,起科年限從三年展寬到六年,雜役則並予免除。此外,還制定出原主認領田產的年限,棄田過期「不揀什麼人,自願種的教種者」②。二十八年七月,元廷招募百姓進一步開墾江南曠土,每戶限五頃,官府發放田券,成為開墾者的永業田,三年後征租(《元史·世祖紀十三》)。桑麻果樹的栽植同樣受到鼓勵,規定百姓墾闢的熟地,從栽種桑樹和雜果等樹之日起算,分別在八年和十五年後才「定奪差科」。對於「勤務農桑、增置家業」的農戶,則要求本處官司「不得添加差役」③。
為保證農民全力墾作,元廷向江南地區頒布過「永為定例」的減免私租的規定④,並於至元十三年、大德二年明文強調,豪強勢要不得強占田產、戶計,已占者必須歸還或轉撥無地百姓⑤。蒙元之際,各地諸王軍將或搶占大片農田「專放孳畜」,或放縱牲畜「犯桑棗禾稼」,或「輒入人家求索酒食」,或「圍獵擾民」,忽必烈即位以來,屢屢詔令禁止,大量牧地得到清退⑥。同時,通過下達禁令、頒布《戶口條畫》和設立闌遺監,限止抑良為奴,將權豪勢要非法占有的奴隸①理為民籍,散布各處的奴隸也被政府收編,通過這些措施,又從權豪勢要手中奪回了大批勞動人手。
其三,推廣「鋤社」互助,設置「義倉」備荒。元政府將北方一些地區農戶為生產互助而自發組成的「鋤社」加以推廣,其制規定,凡民戶五十家為一社,社長由「高年曉事者」擔任,增至百家、不足五十家或地遠人稀者,則分別情況另行組社;田邊樹立木牌,上書某社某人,「社長以時點視勸誡」;社中的疾病凶喪之家,由眾人合力相助,一社內如受災民戶較多,則「兩社④虞集:《紡績圖跋》,《道園學古錄》卷十一。
①《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田宅·荒田·荒閒田地給還招收逃戶》。②《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荒田》。
③《元典章》卷二三《戶部》九《農桑》、《栽種》、《開田栽桑年限》。④《元史》卷二○五《盧世榮傳》:至元二十二年盧世榮奏准九事,其七曰:「江南田主收佃客租課,減免一分。」《元典章》卷三《聖政》二《減私租》:至元二十年十月,定該年租稅「十分中減免二分」。《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四:大德八年正月,「江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減二分,永為定例」。⑤《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田宅·民田·強占民田回付本主》,卷二《聖政》一《重民籍》。⑥詳《元史》諸本紀,卷一○五《刑法志》四《禁令》,卷九三《食貨志》一,卷一三四《撒吉思傳》卷一三六《阿沙不花傳》,卷一三五《塔里赤傳》,卷一五一《奧登世英傳》;《通制條格》卷十六《農桑》。①元代奴隸通稱奴婢或驅口(鄭所南:《心史》下《大義略敘》;陶宗儀:《輟耕錄》卷十七《奴婢》),另分別情況,又有軍奴、軍驅、重台、闌遺人口、孛蘭奚和寺奴等稱謂。助之」;社長的徭役予以免除,地方官府不可另派科差。
至元六年,各路、府、州、縣建常平倉以平抑物價。同年,每社置義倉一處,社長主持,豐年每丁納粟五斗,驅丁二斗,無粟者可以雜糧代替;各社還應按規定「布種苜蓿,以防飢年」;近水之家,許鑿池養魚和鵝鴨家禽,栽植蓮藕、菱角等,「以助衣食」(《元史·食貨志一》)。
其四,編修農書,制定農桑之制,組織、指導農業生產。在「重農」政策的推動下,一批總結生產經驗的農書紛紛問世,官修的有《農桑輯要》、《農桑雜令》,私人撰寫的各類農書約十七種之多,傳世的有王禎《農書》、魯明善《農桑衣食撮要》、陸泳《吳下田家志》及《田家五行志佚文》、劉美之《續竹譜》、柳貫《打棗譜》。俞宗本有《種樹書》、《田牧志》等五種,其中以《農桑輯要》、《農書》和《農桑衣食撮要》影響最大,是元代農技圖書的代表之作。
其五,元代建設水利的制度也非常周密,中央設都水監,下設河道提舉司,任用郭守敬、王允中等,「以興舉水利、修理河堤為務」(《元史·河渠志一》),並責成勸農官及知水利者巡行督察。「農桑之制」十四條還對組織整治水利的事宜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第二節 元代的農業生產技術
時宜地宜的掌握和風土限制說的突破生物和環境是密不可分的統一體。農業生產要獲得豐收,就要儘量避免環境不宜所引起的損失。這就必須掌握時宜和地宜。我國先進的華夏文化發源於黃河流域。這裡春夏秋冬季節性氣候表現顯著,人們容易看到天時對於農業生產的影響,而且很早就想辦法來掌握農時,並取得卓越成就。到元代,在這一方面又有新的突破。王禎《農書》把「授時」放在全書第一篇,說:「四季各有其務,十二月各有其宜。先時而種,則失之太早而不生;後時而藝,則失之太晚而不成。故曰,雖有智者,不能冬種而春收。」①並指出須根據曆法上的四時、十二月、二十四節氣等來確定應當進行哪些農事操作。王禎《農書》對曆法和授時問題作了一個簡明小結,繪出了「授時指掌活法之圖」。它實際也是一種農事月曆。值得注意的是,圖中強調了兩點。第一,「此圖之作,以交立春節為正月,交立夏節為四月,交立秋節為七月,交立冬節為十月」①,依節氣定月,可以正確地表現季節的變化。第二,「按月授時,特取天地南北之中氣,作標準以示中道,非膠柱鼓瑟之謂。若夫遠近寒暖之漸殊,正閏常變之或異,又當推測晷度(日影度數),斟酌先後」②,指出圖中所列各月農事,只能適用於一個地區,以此作為標準,其他地區應按照緯度和其他因素酌量變更。
地宜問題,古文獻中談到的較多。元代人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有所發展。第一,對自然環境作較全面的分析。《農桑輯要》說:「谷之為品不一,風土各有所宜。種藝之時,早晚又各不同」,又說「一州之內,風土又各有所不同」。書中所說「風土」內容,談到土壤種類,南北氣候的不同,以及地形怎樣影響氣候等,反映作者已注意分析風土的多種多樣性和影響風土的因素的錯綜複雜性。第二,對全國地形氣候作了大體的概述。王禎《農書·地利篇》:「嘗以大體考之,天下地土,南北高下相半。且以江、淮南北論之,江、淮以北,高田平曠,所種宜黍稷等稼;江、淮以南,下土塗泥,所種宜稻、秫。又南北漸遠,寒暖殊別,故所種早晚不同。惟東西寒暖稍平,所種雜錯,然亦有南北高下之殊。」第三,王禎《農書》根據全國風土和農產情況,繪成全國農業情況圖。繪此圖的目的是「審方域田壤之異,以分其類,參土化、土會之法以辨其種,如此可不失種土之宜,而能盡稼穡之利」。這是一種可貴的創舉。可惜原圖已經失傳。第四,最重要是風土限制說的突破。《農桑輯要》說:「苧麻本南方之物,木棉亦西域所產,近歲以來,苧麻藝①王禎:《農書·授時篇》。
①王禎:《農書·授時篇》。
②王禎:《農書·授時篇》。
於河南,木棉種於陝右,滋茂繁盛,與本土無異。..悠悠之論,率以風土不宜為解。蓋不知中國之物,出於異方非一。以古言之,胡桃、西瓜是不產於流沙、蔥嶺之外乎?以今言之,甘蔗、茗芽是不產於牂柯、邛笮之表乎?然皆為中國珍用,奚獨至於棉麻而疑之。雖然,托之風土,種藝之不謹者有之;抑種藝雖謹,不得其法者亦有之。」農業生產必須重視地宜,但作物也有較廣泛的適應性,有人將地宜簡單絕對地理解為以地區來劃分是錯誤的。而如此明確地批判風土限制說,則是始於元代。它反映出人們已不能滿足於聽任新作物在農業上自發地傳播,而是要進一步大力促進新作物的引種和推廣,以及加強人的力量來改變自然。「謹於種藝」和「種得其法」就是加強人的力量的具體表現。
完整配套的農具以及旱地耕作技術的繼續發展元代王禎《農書·農器圖譜》所記述的各類農具有一百零三種之多。由此可以看出,元代,推前可至宋代,農具發展的特點:一是省力、高效,減輕勞動強度。如這時期發明的耬鋤「止一人輕扶,入土二三寸,其深痛過鋤力三倍,所辦之田,日不啻二十畝」。鋤的深度、功效比一般人操鋤要高得多。還有把播種和施肥結合在一起的「糞耬」,系「於耬斗後,別置篩過的細糞,或拌蠶沙,耕時隨種而下,覆於種上,尤巧便也」。宋代出現的秧馬主要是解除彎腰插秧的勞苦。而元代開始較普遍使用的水田耘耨工具——耘盪,比手耘足薅的功效可提高一倍。二是耕地、耘鋤、收穫工具在大田生產上已較為配套應用。宋元農書中講述南方水田的農具,整地的已有:犁、耙、耖、碌碡、鐵搭等;用作育秧移栽的農具有平板、秋繩、秧彈、秧馬等;中耕的有耘盪;農田排灌的有翻車、筒車、戽斗、水轉翻車、驢轉翻車等。收穫農具有麥釤、彈、籠和各種場上用具。還有若干農具是南北方水旱田通用的。三是農具專用化加強。王禎《農書》講到犁地工具,曾述及鏵和■,「■狹而厚,惟可正用;鏵闊而薄,翻覆可使」。並引老農的話說:「開墾生地宜用■,翻轉熟地宜用鏵」,又說「北方多用鏵,南方皆多用鏵」。說明了某類型農具適用的地區、範圍和作業項目,它如無齒耙、平板、耘盪、■刀等也是專用的農具。再就是耕槃、鉤環等與軟套的應用,使役畜和耕具間的傳動、轉向靈活,平穩力均。另外,農具所用鋼鐵質料也有重要變化,如鐮、鋤、鐵搭等整個農具是鍛制的熟鐵,刃部大都加鋼,大大提高了農具的質地。王禎《農書》的「農器圖譜」,實為我國農具史上的集大成之作。
《齊民要術》對我國北方旱地耕作技術作過精湛的總結,經過六七百年後,旱地耕作技術繼續有所發展。為保證耕作質量而提出一些精細的技術要求,是犁、耙、耱、碌碡等工具配套後所必然出現的事。《種蒔直說》、《韓氏直說》等農書中,強調耕地,不只要犁深,而且要多耙、細耙。這樣,土壤上虛下實,地力情況好;有油土四指多,就能耐旱,春季缺雨,也可及時下種,根土相接,禾苗長得整齊,少罹蟲病。王禎《農書·墾耕篇》所記述的向外繳耕(套翻)和向內繳耕相結合的方法,可保證田面平整,避免漏耕現象,利於操犁迴轉,減少地頭空走。這是了不起的技術創造和方法改革,對後世有深遠影響。王禎《農書》對麥、稻兩熟田種麥前後的耕作安排,除耕法與旱地耕作類似,還總結有掘腰溝泄水的技術措施,對降低冬作田地下水位,促使麥根下扎,提高產量有很重要的作用。
北方精耕細作技術的發展還有許多方面,如《種蒔直說》中的種穀耘苗之法:「第一次曰撮苗,第二次曰布,第三次曰擁,第四次曰復」,而且指出,一次功夫不到,就要出現草荒和秕粒。收穫和場上作業的技術也有不少進步,《韓氏直說》講麥熟要搶時間,過時收割就會造成損失。收割後地里、場上都要採取防雨措施,要精收細打。小麥收割後,又要不誤秋苗的鋤治。王禎《農書》中所記載的農具,場上用具占有很大比重,這與收打技術的精細和希求高效有關。
棉花的推廣及其種植技術明丘濬《大學衍義補》中說:「蓋自古中國所以為衣者,絲、麻、葛、褐四者而已。漢、唐之世,遠夷雖以木綿入貢,中國未有其種,民未以為服,官未以為調。宋、元之間,始傳其種入中國,關、陝、閩、廣首得其利」,而其種植逐漸廣泛,形成了「地無南北皆宜之,人無貧富皆賴之,其利視絲、枲蓋百倍焉」。棉花分別從南路和北路引入大江南北,一路從雲南傳入四川,另一途徑是自兩廣向北推進。長江下游於宋末元初植棉業發展迅速。胡三省《資治通鑑》注①中說:「木棉,江南多有之,以春二、三月之畮下子種即生。」黃河中下游棉花的種植不晚於元初。元初的《農桑輯要》記載說:「苧麻本南方之物,木棉亦西域所產,近歲以來,苧麻藝於河南,木棉種於陝右,滋茂繁盛,與本土無異,兩方之民,深荷其利。」元政府大力提倡植棉,至元二十六年(1289)曾在浙江、江西、湖南、廣東、廣西等省設立「木棉提舉司」,為專門徵集棉布的機構。其時每年徵收棉布約十萬匹。
宋代農書中敘述植棉技術的還很少,到元代,《農桑輯要》一書明確標出「新添栽木棉法」專條。具體技術措施除耕、耙施肥外,尚有關於種子淘選、浸種、拌種、催芽技術,棉花移栽,保持稀疏適宜的留苗補苗措施;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控制生長,免得無效蕾鈴徒然消耗養分的整枝打頂去旁心技術,以及關於收穫適期的總結:「初收者未實,近霜者又不可用,惟中間時月收者為上」等。保存種子的方法則是「須經日曬燥,帶棉收貯,臨種時再曬,旋碾即下」。上述棉花留種、種子處理、整枝打杈等技術措施至今仍有參考意義。
①胡三省注《資治通鑑》始於宋末,元至元二十二年(1285)定稿。
園藝和蠶桑技術元人王結認為蔬菜不僅可以助味,而且可以轉賣賺錢,救飢度荒①。有人則說「種蔬勝種稻」②。反映出蔬菜在農業生產中的地位大為提高。王禎《農書》中列有三十餘種蔬菜,並記述了栽培技藝。③書中雖講葵為百菜之主,「今南北皆有之」,但沒有具體敘述,可能已為菘(即白菜)所取代。宋《圖經本草》提到揚州有一種菘「葉圓而大」,又有牛肚菘「葉最大」,並說菘「今南北皆有之」。明確講到白菜的是元陶宗儀《南村輟耕錄》,說「揚州至正丙申、丁酉間(1356—1357)兵燹之餘,城中屋址,遍生白菜,大者重十五斤,小者亦不下八、九斤」。另一廣泛種植的蔬菜是蘿蔔。王禎《農書》說蘿蔔「在在有之』。《農桑輯要》中對蘿蔔的整地、施肥、播種、澆灌、窖藏等有具體的記述。總之,這一時期葉菜類、根菜類、果菜類、筍、菌等各項蔬食的生產技藝已相當精細,野菜也已為人們所注意。王禎《農書》等還記述了一些特殊栽培法,以用馬糞為熱源栽培韭黃。在冬季,挖掘韭根,移藏於地屋中,培以馬糞。這種方法栽培的韭葉,「不見風日,其葉黃嫩,謂之韭黃」,它可以「比常韭易利數倍,北方甚珍之」①。這是與屋內升火增溫不同的生產韭黃的方式,是這一時期的一項重要園藝技術發明。王禎《農書》中還記載了風障栽培韭菜的方法:就原韭畦,用秫秸夾防風籬障,遮擋北風,以改變韭畦的小氣候,提高地溫、氣溫。至春,韭芽可以早出。它已蘊含了現今風障陽畦保護蔬菜種植的主要內容。《務本新書》中還提到一種整枝打葉、控制蔬菜生長發育的經驗,說在茄子「初開花,斟酌窠數,削去枝葉,再長晚茄」。西瓜的留蔓條、去余蔓、掐除余花等技藝②對後世也有重要意義。
果樹栽培管理和嫁接技術這時期有不少有價值的創造。王禎《農書》提出了一些果樹以枝條萌芽狀態為掌握宜栽期的經驗標準,如棗雞口、槐兔目、桑蝦蟆眼、榆負瘤等。截去果木主根,在南方高寒地方種桔柚和北方寒冷地區種植果樹以及拒霜雪、耐苦寒、防蟲害等方面的技術比以前也有所發展。王禎《農書》說「凡桑果,以接博為妙,一年後,便可獲利」,把嫁接看作生產技術中容易見到經濟效果的措施。並且從原則上論述了接穗、砧木的選用要求,強調工具必須齊備,技藝要精熟,時間掌握要嚴格。書中還講①王結:《文忠集》卷六。
②舒岳祥:《閬風集》卷三。
③王禎:《農書·百穀譜》「蓏屬」、「蔬屬」。
①王禎:《農書·百穀譜》。
②王禎:《農書·百穀譜》。
到六種嫁接法①,其中身接、根接、枝接為古老的嫁接方式,而靨接(相當現在的嵌芽接)、搭接(相當現在的舌接)、皮接(相當現在的腹接)則是此時期的創新。溫革《分門瑣碎錄》所說的「脫果法」,即採取壓條法,是於八月間以牛糞和土包在結果樹枝條的鶴膝處,狀如大杯,用紙袋覆裹,麻皮纏繞,任其開花結果;第二年秋,試拆一包檢視,如果生根,則切斷本根另埋土中。此法是果樹無性繁殖方面的一項創造。
宋元以來杭嘉湖地區開始成為我國東南最大的蠶桑基地。在栽桑技術方面,《蠶桑輯要》和王禎《農書》對桑樹嫁接技術均作了總結,是我國現存古農書中關於桑樹嫁接技術最完整的記載。在《齊民要術》以後六七百年間,桑樹栽培技術有了迅速發展和提高。一是桑樹嫁接法由三種發展為六種②;二是魯桑南移至杭嘉湖地區後,在當地通過自然選擇和人為選擇,形成了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新品種——湖桑③;三是對桑樹的病蟲害防治有了一定的認識④。在養蠶技術方面的成就:一是民間對蠶的良種選留更為重視,《務本新書》說:「養蠶之法,繭種為先..開簇時,須擇近上向陽或在繭草上者,此乃強良好繭」。二、對蠶卵的選擇作用已從單純的「浴卵」防治增健的角度,進而從蠶卵生理方面考慮擇優,於臘八至立春冬季最寒冷季節把蠶种放在室外承受風霜熬煉,此即所謂「天浴」,是很有意義的創新①。第三,《農桑輯要》把元代以前民間的養蠶經驗總結概括為「十體、三光、八宜、三稀、五廣」「十字訣」:「十體」即寒、熱、飢、飽、稀、密、眠、起、緊、慢(謂飼時緊慢也)(《務本新書》);「三光」是看蠶體皮色變化來確定養蠶技術處理的一個概括;「八宜」則概括了應注意蠶的飼養環境全過程(《韓氏直說》),「三稀」即下蛾、上箔、入簇(《蠶經》);「五廣」即一人、二桑、三屋、四箔、五簇(《蠶經》)。對蠶病發生的環境誘因,已經掌握了一般規律:「寒而驟熱,則黃軟多病」(《士民必用》);「蠶食濕葉,多生瀉病。食熱葉則腹結頭大尾尖」(《士民必用》);蠶兒受飢則「氣弱而生病,亦眠遲而繭薄也」(《農桑輯要》)。
王禎《農書·農器圖譜》中對養蠶常用器具繪出了較精緻的圖形,使我們得以了解古代養蠶工具的全貌。「曲薄」或稱「蠶箔」,南方則用「蠶篚」(蠶筐),為盛蠶的主要工具;「蠶槌」是支架曲薄的木架;蠶盤與蠶架,盤也為盛蠶器,架為擱盤之用,為長江以南蠶區的創製;蠶網和蠶杓,網罩於盤上,杓為勻蠶、勻葉器,也都為南方勞動人民的創新。此外,書中還介紹了簇具、繭瓮、繭籠、繅車等工具。
①王禎:《農書·農桑通訣》。
②王禎:《農書·農桑通訣》。
③《齊民四術·郡縣農政》。
④《農桑輯要》引《農桑要旨》,王禎:《農書·農桑通訣》。
①《農桑輯要·浴連》夾注。
元代的農書自耶律楚材建議改變「漢人無補於國,可悉空其野以為牧地」的政策後,元朝統治者轉而採取了興辦水利,勸課農桑,刊刻傳布農書等措施,所以元朝建國雖然不到一百年,但在農學上還是取得了較大成就,留傳下了《農桑輯要》、王禎《農書》和《農桑衣食撮要》三部著名的農書。
《農桑輯要》為元朝司農司官頒的綜合性大型農書。據王磐至元十年所寫序,本書至遲已於此年編寫完成,是我國現存最早的官農書。元政府先後刊印了一萬部,頒發給地方各級管農事的官員。今本《農桑輯要》出自《永樂大典》。《永樂大典》將七卷《輯要》並為二卷,《四庫全書》館輯出時,仍分七卷。今本《農桑輯要》的簡目為:卷一,典訓、耕墾;卷二,播種(即農作物栽培各論);卷三,栽桑;卷四,養蠶;卷五,瓜菜、果實;卷六,竹木、藥草;卷七,孳畜(包括家畜、家禽、魚、蜜蜂,末附歲用雜事)。全書6萬字,體系完備,規模較大,引用典籍繁多,一律標明來歷,注重實用。是書內容蠶桑占有較大分量,對於苧麻、棉花的推廣種植,尤為重視,除了詳述其栽種技術,並批判了過分強調風土不宜,障礙新引進作物傳播的唯風土說。
大德八年(1304),元政府下令有關部門刊刻王禎所著的《農書》。王禎,山東東平(今山東東平縣)人,曾任旌德(今安徽旌德縣)、永豐(今江西廣豐縣)等縣縣尹。該書自序作於皇慶二年(1313)。《王禎農書》總計三十七集①,十三萬餘言,插圖二百八十餘幅。全書分為三大部分:《農桑通訣》,可以說是農業總論,開端首列農事起本、牛耕起本、蠶事起本;接著是本論十六篇:授時、地利、孝弟力田、墾耕、耙耮、播種、鋤治、糞壤、灌溉、勸助、收穫、蓄積、種植(種桑及材木、果實)、畜養(養馬、牛、羊、豬、雞、鵝、魚、蜜蜂)、蠶繅、祈極。《百穀譜》,包括谷屬(兩集)、蓏屬、蔬屬(兩集)、果屬(三集)、竹木、雜類(所收都是經濟作物)、飲食類並附備荒論。《農器圖譜》,分二十門:田制、耒耜、鍤、錢鎛、銍艾、杷扒、蓑笠、蓧蕢、杵臼、倉廩、鼎釜、舟車、灌溉、利用(主要是利用水做動力),■麥、蠶繅、蠶桑、織紝、纊絮、麻苧,末附雜錄(二目:一是法制長生屋,一是造活字印書法)。不僅有圖,並說明構造和用法。《農桑衣食撮要》,元延祐元年(1314)成書。作者魯明善,維吾爾族人。此書系他在壽春郡(今安徽壽縣)任監察官時編寫的,為農家曆書性質的農書。全書分為十二個月,每月列舉應操作的農事。涉及範圍很廣,包括農作物、蔬、果、竹木、畜牧、蠶桑、養蜂等,兼及農產品加工、貯藏和釀造,逐條說明怎樣做法,適合於一般農家實際應用,其中有造酪、曬乾酪、①王禎:《農書》,王毓瑚校,農業出版社1981年版。
造酥酒法,顯然系受到遊牧民族飲食的影響。
除以上三部重要農書外,另有幾部獸醫書,流傳不久即散失。《田家五行》及「拾遺」是專講江南氣象預測、占候的,也有一些關於稻、麥開花特點的記述資料。
第三節 元代農業的恢復、發展與衰敝
農業的恢復、發展由於「重農」舉措得力,元代初期在土地開發、水利興修以及經濟作物的推廣栽培諸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效,呈現出一派恢復與發展的良好勢頭。反映元代前期這種面貌的記載非常豐富,有些地區繁盛興旺的景象甚至非常突出,如陝西涇汾地區在蒙金之際的狀況是「蓁莽榆棘,連雲蔽日」,「千里蕭條」,「人跡幾絕」,經過招撫,民眾「稍稍歸集,■蕪挽犁,漸就耕業」,然而「初皆食草實,衣故書紙」。墾殖之後,出現「馬牛羊豕,日加蕃息,公私儲蓄,例致豐饒」(《隴右金石錄·元重修王母官碑》)的景象。另一條材料證實了這種景象並非虛言:「晉地厚而氣深,田凡一歲三藝而三熟。少施以糞力,恆可以不竭。引汾水而溉,歲可以無旱。其地之上者,畝可以食一人。民又勤生力業,當耕之時,虛(墟)里無閒人,野樹禾,牆下樹桑,庭有隙地,即以樹菜茹麻枲,無尺寸廢者。故其民皆足於衣食,無甚貧乏。家皆安於田裡,無外慕之好」①。宋元之際的兩淮大片地區,人煙斷絕,「荒城殘堡,蔓草頹垣,狐狸嘯聚其間」,六七十年後,人們見到的景象是「生聚之繁,田疇之辟,商旅之奔湊,穰穰於視昔遠矣!」②元代初期農業生產的恢復與發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大批荒廢土地通過種種途徑得到開發。其中屯田是開發填實大批荒閒土地的主要措施,此項行動大概始於成吉思汗稱汗後的十一至十三年(在阿魯歡地區興辦稱海屯田③),中原地區大概始於十六年(由木華黎部將興辦固安屯田)。開始是隨營立屯,解決軍需,忽必烈時逐步成為重農措施的一項組成部分,發展成遍及全國的規模空前的屯田。到大德年間,全國屯田有一百二十餘處①,二十萬頃左右,約占全國墾田數的三分之一②。
屯田分兩大系統,中央所屬樞密院、大司農與宣徽院屯田,多在腹里地區。地方所屬有各行省屯田,有經略使司、提舉司統領或路、府、州、縣所轄屯田,再有僻遠地區的一些屯田點。「大抵芍陂、洪澤、甘、肅、瓜、沙,①余闕:《青陽先生文集》卷三《梯雲莊記》。
②孔齊:《至正直記》卷四《鐘山王氣》;陸文圭:《牆東類稿》卷十二《故武德將軍吳侯墓志銘》;楊翮:《佩玉齋類稿》卷二,《含山縣題名記》。
③《元史》卷一二○《鎮海傳》;許有壬:《圭塘小稿》卷十《鎮海神道碑》。①《元史》卷一○○《兵志》三《屯田》記為九十餘處,此據《元史》卷二○《成宗紀》三。②屯田數梁方仲先生統計為十七萬四千八百餘頃(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乙編《唐宋元明清田地、田賦概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他依據的是《元史·兵志》所列數目,缺漏之處自然很多,故萬國鼎先生認為當在二十萬頃以上,這個估計當更接近於真實;全國墾田數也參照萬先生的估計(萬國鼎:《金元之田制》,《金陵學報》2卷第1期)。
因昔人之制,其地利蓋不減於舊;和林既西、四川等地則因地之宜肇為之,亦未嘗遺其利焉。至於雲南、八番、海南、海北雖非屯田之所,而以為蠻夷腹心之地,則又因制兵屯旅以控扼之。」(《元史·兵志三》)地域分布之廣,前所未有。
北面除和林、稱海之外,更遠有葉尼塞河上游地區的謙州屯田,西南面深入到雲南、廣西邊遠地帶;東北的肇州屯田萬戶府達黑龍江江口,高麗境內也有十多處屯田;南面遠及海南、海北。內地河南行省為數居首,次為腹里地區,所謂「天下無不可屯之兵,無不可耕之地矣!」(《元史·兵志三》)另一類開發主要集中在東南沿海地區。這一帶地勢低洼,土地肥沃,河湖港汊密集,南北朝時期已顯示出明顯的經濟活力,逐步成為全國的主要糧倉和財賦之區,因而人民趨之若鶩,人口密度很高,土地與人口的矛盾也很突出。經過長期努力,勞動人民逐步摸索出一些開發土地的特殊形式。王禎《農書》對這些形式作了系統總結,其中有「築土作圍」而成的圍田(圩田與此相類),有在海邊塗泥之上種植稗草而受斥鹵,「其稼收比常田利可十倍」的塗田,有「似圍而小」的櫃田,有用木材相縛,其上積土,浮於水面,可得「速收之效」的架田(葑田)。圍田、圩田、沙塗田等經營形式,宋元時代因多施行於湖泊地區,所以也往往泛稱湖田、湖地。以此類形式經營、開發土地,大致始於北宋,南宋形成高潮,元代繼續盛行。如松江曹夢炎,占澱山湖大半湖田,達九十三圍、數萬畝之多,積粟百萬石,北人稱「富蠻子」①。文宗賜給權臣燕鐵木兒嘉興、平江、江陰地區的蘆場盪山和在沙塗沙地地帶的圩田,達五百餘頃。在黃河流域的一些地帶,因河水「涸露」而形成「水泊淤地」,稱為「黃河退灘地」,多為權豪搶占,其數量也相當可觀。
水利建設的成就亦較可觀。《元史》歸納與農業有關的主要建設項目有:導渾河、疏灤水、浚冶河、障滹沱,疏陝西之三白,泄江湖之淫潦(主要指浙西水利工程,見下),立捍海之橫塘(指浙江鹽官州捍海石塘)(《元史·河渠志一》)。此外還有許多重大項目未被列入,如中統年間在太行山下開浚大河四道,成廣濟渠,附近五縣農田三千餘頃均獲其利(《元史·河渠志二》)。至元元年,郭守敬會同張文謙在西夏故地修復中興州(治今寧夏銀川市)的唐末、漢延二渠及西夏故境內其他水渠,「計溉田九萬餘頃」②。二十六年起朵兒赤又用三年時間在中興「塞黃河九口,開其三流」,使「賦額增倍」(《元史·朵兒赤傳》)。至元十六年,王志謹於今陝西戶縣、周至兩縣交界處引澇水開長渠二百餘里,使沿岸地區「了無乾旱之患」(薛友諒:《開澇水記》)。游顯曾在襄陽「復鐵構壅湍水為渠」,「溉稻田千數百頃」①。①長谷真逸:《農田余話》上。
②齊履謙:《知太史院事郭公行伏》,載《元文類》卷五○。
①程鉅夫:《江淮行省平章游公神道碑》,《牧庵集》卷二二。
烏古孫澤任海南海北廉訪使時,浚故湖,築大堤,「得良田數千頃,瀕海廣瀉,並為膏土」(《元史·烏古孫澤傳》)。趙世延在四川修都江堰,「民尤便之」(《元史·趙世延傳》)。張立道任大理等處巡行使,曾為昆明池泄洪排水,並「得壤地萬餘頃,皆為良田」(《元史·張立道傳》)。武宗時,哈剌哈孫行省和林,「浚古渠,溉田數千頃」(《元史·哈剌哈孫傳》)。衢州(治今浙江衢縣)總管朱景周修復黃堰,溉田數萬頃(蘇天爵:《滋溪文稿》卷十七《碑誌》十一)。
興修水利的高潮主要在世祖、成宗兩代,此後亦續有修浚,有的工程用工高達一百數十萬,如黃河於世祖、成宗、仁宗、文宗時多次決口,工役屢興,至正九年(1349)採用都漕運使賈魯「疏塞並舉,挽河東行以復故道」之策,十一年,發動十五萬民工,二萬士兵,為時七個月左右,達到預期目的(《元史·河渠志三》)。太湖流域的蘇、湖、常、秀是財賦所出之地,但地勢低洼,眾水注入太湖,水澇則須導水入海,但湖河港汊之間,權勢占為農田,圍田又比比皆是,一有水澇,湖水渲泄受阻,統一二十多年來,水災頻發,歷來是水利工程的重點地區。至元二年,平江設都水庸田使司,五年復立又罷。大德二年(1298)二月,立浙西都水庸田司,「專一修築田圍,疏浚河道」。八年五月,於平江立行都水監,「直隸中書省」②。泰定三年(1326),又置都水庸田司於平江,任仁發等人圍繞開江、圍岸、置閘等主要問題展開熱烈討論。泰定八年、至正元年以及至順、後至元年間多次興役,大規模開挖淤塞的通海河道。
水稻單位面積產量(元制),江浙地區上田五到六石,中田三到四石,下田二到三石①,湖廣地區上田三石,下田二石②,實際就是宋代(主要指南宋)所達到的水平。雲南地區的水稻產量,一般是二石(李京:《雲南志略·諸夷風俗》)。陝西漢中地區栽種的水稻「收皆畝鍾」③。由於水稻是典型的高產作物,所以元代繼續被引種到北方,引植較早的如河北的薊州(治今薊縣)、漁陽(治今天津市薊縣)地區④、甘肅河西走廊地區⑤、漠北稱海地區②見明姚文灝編《浙西水利書·元書》之《復立都水庸田司》條及《立行水監》條。①南宋末吳地畝產為米三石,山田米二石(方回:《附論班固計井田百畝歲入歲出》),《續古今考》卷十八。慶元路鄮山書院水田畝產二石有餘(《延祐四明志》卷十四,《學校考》)。從租額看,江南一些地方官田每畝納租一石半(《存復齋文集》十,《買官田》),一些寺田的租額是三石三斗(《越中金石志》卷七,《南鎮廟置田地》),職田租米有達三石的(蘇天爵:《太史院使齊公神道碑銘》,《滋溪文稿》卷九)。某些地區官田平均每畝納租有可能高達四石有餘(詳《續通考》卷六,《田賦六》)。租谷出米率在百分之七十左右,租率接三、七或四、六分成計,元代多屬對分制,畝產稻穀量可按此推算出來。
②王炎:《上林鄂州書》,《雙溪集》卷二七。
③程鉅夫:《興元行省瓜爾佳公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六。
④虞集:《翰林學士承旨董公行狀》,《道園學古錄》卷二○。
⑥、河南懷州(治今沁陽)及沁水流域。元末海運不通,元廷在河南窪地置屯田八處,並設都水庸田使司經營水稻種植。河北保定、河間、武清、景薊等地原來分布大批水田,至正十三、十五年在此基礎上發展屯田,範圍包括大都近畿的大片地區(西至西山,東至遷民鎮,南至保定、河間,北至密雲、順義),一度收到「歲乃大稔」的效果⑦。
經濟作物的栽培也受到元政府的高度重視。按「農桑之制」十四條中的「種植之制」的規定,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土性不宜可改種榆、柳等,數量同;每丁至少種雜果十株(以成活為準)。所在官司必須如實上報,否則即屬有罪。由於栽種普遍,所以《農書》提到楮樹、榆樹、漆樹與桔、柑、荔枝等果木雜樹的種植與經濟價值。元代農書記載的染料作物中列有蘭靛多種,紅色十種,青綠色十種,褐色十三種。竹是造紙、制扇、建築的重要材料,也廣泛用於手工製作業,「指地賣者,省功而利少;煮剝賣皮者,雖勞而利大」,河南懷孟、衛輝、襄陽、鄧州等處山中所長竹杆「不勝其數」,懷、洛、關西等處平原「見有竹園約五百餘頃」,江西行省竹園可辦課額達一千二百餘錠。在這些官營竹園外,尚有大量私營竹園散布於上述地區,從而形成腹里、江南所求購的產品優勢①。
清末以前的棉花有木本、草本之分,它們分別從南北兩道傳入中國。宋代南道棉(以木本為主)從閩廣進入兩浙、江西②,北道棉(主要為草本)進入河西走廊,元代進一步進入內地,據元初編定的《農桑輯要》說,「西域所產」的木棉,「近歲以來,種於陝右」,「滋茂繁盛,與本土無異」,因而,「遂即已試之效,令所在種之」③。爾後《農書》又說,木棉本產自海南,「諸種藝製作之法駸駸北來,江淮川蜀既獲其利」,可見,元代的棉花種植已推進到黃河、江淮流域以及四川地區。元代幾部農書記錄了從選⑤《元史》卷四《世祖紀》一:中統元年「給懷州新民耕牛二百,俾種水田」;《元史》卷六五《河渠志》二《廣濟渠》:天曆時期,豪強攔截沁水「栽種水稻」。
⑥劉敏中:《丞相順德忠獻王碑》,《元文類》卷二五。
⑦至正十三年立分司農司,見《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分司農司》,卷一三八《脫脫傳》。十五年又於「有田去處」置大兵農司,下轄保定等處、河間等處、景薊等處大兵農使司,共有兵農千戶所二十四處,百戶所四十八處。見《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大兵農司》。
①《元史》卷二○五《盧世榮傳》;《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課程·竹課》之《紫竹扇杆收買給引》、《竹貨依例收稅》、《腹里竹課依舊江南亦通行》。
②詳漆俠:《宋代經濟史》第四章《商業性農業、經濟作物的發展、多種經營的漸次展開》一、《棉花的種植及其向江西、兩浙諸路的傳播》。關於木棉、草棉的特性與傳播可參考:P.Pelliot,Notes,onMarcoPolo,1,183。Cotton,Paris,1959。沙比提:《從考古發掘資料看新疆古代棉花的種植和紡織》,載《新疆歷史論文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劉咸、陳渭坤:《中國植棉史考略》,《中國農史》1977年第1期。
③《農桑輯要》卷二,《論苧麻木棉》。
種、浸種、育苗、深耕、畦畛、鋤治、去心、採摘等棉花種植、生長的各主要環節,充分反映了棉花種植的普遍和技術的提高。
桑樹是傳統作物,元代與糧食作物並重,農書用大量篇幅予以記載。至元七年頒布的「農桑之制」十四條中的「種植之制」規定,在土性適宜的地區,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於是,桑樹種植遍及南北。宋代蠶桑業十分發達的河朔地區仍保持興旺的勢頭,如廣平路(治今河北永平縣)「課樹桑億萬計」①,真定地區「千里桑麻綠蔭城」②,關中地區「田野桑樹遍布」③。汾水流域與河南一帶的農戶於農居和農田周圍種桑的情景十分普遍④,山東濱州(治今山東濱縣)由「田桑多荒」而「新桑遍野」⑤,長江中游的蘄春縣,「學之閒田悉以種桑」⑥。雲南爨、僰之人雖知蠶桑,但未得其法,張立道於至元初進入雲南,推廣種制之法,結果「收利十倍于田,雲南之人由是益富庶」(《元史·張立道傳》)。在知州的倡導下,江浙地區的海寧州(治今海寧西南)亦是一派「桑柘榆柳,交蔭境內」(《元史·臧夢解傳》)的景象。
宋代的廣南西路(治今廣西桂林)、川陝路是苧麻的主要產區,元初已推廣到河南。山西地區土地亦適宜種麻,麻布成為當地特色產品,農民以此「貿易白銀,以供官賦」①。
元代產茶區主要分布於長江以南。宋代茶葉種植區域以成都府路、利州路、江南東西路、淮南路為主,特別是淮南,北宋時增設了十三處山場,但兩宋之際發生很大變化,山東、河南的大片茶樹或是「恣民耕樵」,或是「率多枯槁」(《金史·食貨志四》),因此,入元以後主要產茶區明顯向南推移,其分布可歸納為兩種類型,一是政府實行榷茶、徵收茶課的江西等處榷茶都轉運司下轄的若干產茶區:杭州、寧國、龍興、建寧、廬州、岳州、鄂州、常州、湖州、潭州、靜江、臨江、平江、興國、常德府、古田建安等處②。另包括四川,即四川地區也遍布茶場③。第二種類型是皇室直接控制的茶①馬祖常:《廣平路總管邢公神道碑》,載《元文類》卷六七。
②陳孚:《真定懷古》,載《元詩選》二集丙集。陳孚卒於大德七年,他回憶的應是元初期的景象。③《馬可波羅行紀》110章《京兆府城》,馮承鈞譯本。
④余闕《梯雲莊記》,《青陽先生文集》卷三;乃賢:《潁州老翁歌》,《金台集》卷一。⑤趙孟頫:《大元故嘉議大夫燕南北道提刑按察使姜公墓志銘》,《松雪齋文集》卷八。⑥《說學齋稿》卷上《蘄春縣興學頌》。
①郝經:《河東罪言》,《陵川文集》卷三二。
②《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資品》。榷茶都轉運司的設置有一個過程,此不贅,但上列十六處榷茶區不久取消湖州、鄂州兩處,增列江州(《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場務官》)。十多年後,罷去淮南僅有的廬州(《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四)。至大元年又以龍興、瑞州為皇太后湯沐邑,「其課入徽政院」(《元史》卷九四《食貨志》二《茶法》)。元後期,大概僅存七處(《元史》卷九七《食貨志》五《茶法》)。
區,它們負責上貢精絕品種。宋代在福建建安設「歲取上供」的官烘三十二,採茶、制茶工兩千多人④,元代「掌供玉食」的宣徽院下轄的「常湖等處茶園都提舉司」擁有七個提領所(烏程、武康德清、長興、安吉、歸安、湖汶、宜興),加上另一個「建寧北苑武夷茶場提領所」(《元史·百官志三》),共擁有採茶、制茶工二萬五千以上。除上述榷茶和貢茶的茶葉產區之外,廣州、雲南等地也遍布茶場①。作為脫離農業而獨立經營茶葉生產的專業戶稱為茶戶、園戶、磨戶或山場小民②。茶葉除傳統品種外,忽思慧《飲膳正要》首見記載的尚有河南的溫桑茶③,「出直北地面,味溫甘」的女須兒,「出本土,味甘澀,煎用酥油」的西番大葉茶。
元代中期以後農業衰敝氣象的顯現蒙古貴族取金、宋而代之後,雖給傳統的農業社會注入了一些新的活力,但就總體而言,舊的生產關係和社會積弊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變,並且還帶來了一些新的落後因素。蒙元時代的農民遭受的壓榨和剝削是多方面的(詳參《賦役》部分)。就社會關係而言,統治階級由貴族、官僚、上層僧侶、大地主和豪商組成,被統治階級有包括自耕農在內的「諸色戶計」,有處於最下層的奴婢和佃農。元代奴婢數量空前增加,但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所占比例不大,所以元人認為,「國家以農為重..然人家耕種,出於佃人之力,不可不以佃人為重」④。作為農業生產的主要承擔者,佃戶與主人之間的關係主要以契約形式構成,但佃戶對主人的隸屬關係尚不見明顯鬆動的跡象。元籍記載說,浙江安吉一地主以好食雞著稱,一日經過佃戶家,佃客投所好而烹雞,他憑几午憩,雞熟而主未醒,佃客乃「侍候於旁」①;黃岩地方風俗「貴賤等分甚嚴,佃戶見主不敢施揖」(黃濤:《閒中今古錄》卷二)。主人還可任意役使佃戶及其子女,干涉其婚姻。在河南陝州地區,有的將少量荒遠土地「夾帶佃戶典賣」,稱「隨田佃客」,甚至將佃客「計其③征榷川茶的機構於至元二十二年最後定名為四川鹽茶運司,它的分支機構遍布四川各地(《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局院官》)。
④參見華山:《從茶葉經濟看宋代社會》,載華山:《宋史論集》,齊魯書社1982年版。①如廣州諸縣都產茶(《大元一統志》卷九《廣州路土產》),雲南地區的茶葉是百姓主要貿易品種之一(李京:《雲南志略·諸夷風俗·金齒百夷》)。
②散見於《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課程·茶課》等篇。
③《金史》卷四九《食貨志》四稱其「實非茶也」。
④陳元靚:《事林廣記》卷八,《人事類》(上),《治家法度·佃客須加寬恤》。佃人有莊客、佃客、浮客、租戶、種戶、種地人、地客、火客、屢人等多種稱謂。
①孔齊:《至正直記》卷三《好食雞》。
口數,立契或典或賣,不立身份,與買賣牲口無異」②,體現的是更為落後的生產關係。地租有分成租(從文獻記載看,對分制比較普遍),較多實行定額租制。佃戶按所屬主人的不同,可分為三類,一是官田佃戶,租額一般是一斗五升至三斗三升。二是職田佃戶,租米由六斗至一石甚或三石。三是私田佃戶,租米有三斗至一石,谷有一石三斗至二石六斗,其中如浙江地區的寺田,少至四、五斗,多至租米一石至三石二斗。按國家規定,上田地租不過畝輸三升,上述租額,至有超過十倍者,究其原因,除地主「恣意多取」外,另有值得注意之點,即「吐退轉佃」現象非常普遍③。官田往往由權豪勢要承佃包租(稱總佃),往下再有「分佃」者④,另有幫助地主經理田租的管幹(職田稱提控總領),地租由此層層加碼。職田佃戶,九品不下三五十戶,三品至五品七百戶。私田佃戶為數更多,「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動輒百千家,有多至萬家者」(《元史·武宗紀二》)。大護國仁王寺有佃戶三萬七千多戶⑤,而「杭州省里管著寺家的佃戶,約五十萬戶有餘」⑥。高額地租加上各種敲榨苛索,使大批佃戶維持再生產的能力極其薄弱,危難之際,多舉高利貸飲鴆止渴,如大德八年江浙省臣即反映:「江南佃民,多無己產,皆於富家佃種田土,分收子粒,以充歲計。若值青黃未接之時或遇水旱災傷之際,多於田主家借債貸糧接缺食用」,田主則「必須勒令多取利息,方才應付;或於立約之時,便行添答數目,以利作本。才至秋成,所收子粒,除田主分收外,佃戶合得糧米,盡數償還本利,更有不敷,抵當人口,准折物件,以致佃戶逃移,田地荒廢」①。
元代土地兼併、集中的程度十分嚴重。據《元史》統計,貴族、官僚、寺院的賜田數分別為二千七百餘頃、一萬四千七百餘頃和十六萬七千餘頃,共十八萬五千餘頃②。如至大二年(1309)賜魯國大長公主祥哥剌吉平江稻田一千五百頃,泰定三年(1325)賜伯顏河南田五千頃,大承天護聖寺所得賜地至少在十六萬餘頃③。一般大地主占地的數額相當驚人,如延祐年間松②《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戶典賣佃戶老小》。
③《通制條格》卷十六《田令·撥賜田地》。
④《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田宅·官田·轉佃官田》;《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傳》;《元史》卷三六《文宗紀》五。
⑤程鉅夫:《大護國仁王寺恆產之碑》,《程雪樓集》卷九。
⑥《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寺院佃戶》。
①《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田宅·種佃·佃戶不給田主借貸》。
②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乙編《唐宋元明清田地、田賦概況》乙表25《元代的賜田》。梁先生僅依據《元史》統計,而且,賜田因時因政治原因變化,尚有賜而拘收、轉撥諸多因素,故統計數目僅反映一個大概情況。
③至順元年與至正七年兩次賜給該寺山東土地,數量均在十六萬餘頃,可能是拘收後又撥賜或後一次是重複頒布,似不應重複計算。
江下砂場瞿霆發「有當役民田二千七百頃,並佃官田,共及萬頃」(楊瑀:《山居新語》)。朱清、張瑄兩家田宅「遍於吳中」④。因而元代前期的趙天麟指出,在江南地區,「貧家樂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死亡。荊楚之域,至有雇妻鬻子者。衣食不足,由豪家兼併故也」(趙天麟:《太平金鏡策》)。後期名臣余闕也說:「吳人之兼併武斷大家,收谷歲至數百萬斛,而小民皆無蓋藏。」⑤再如福建崇安地區共有田五十都(都是鄉村中按一定土地數量劃分的地域單位,也是縣以下的一個基層單位),稅糧六千石,而約占總戶數十分之一的五十多戶「大家」負擔的稅糧占去百分之八十三(五千石),其餘十分之九的佃戶,僅納糧一千石,占百分之十七,「大家之田,連跨數郡,而佃民之糧,或僅升合!」(《元史·鄒伯顏傳》)
入主中原的統治者最初在政治上顯示出一些振興氣象,因而他們制訂和規劃的「重農」舉措收到一定成效,但不久局勢逐步逆轉,大德元年前後,一系列「妨農之役」已成為社會公害,中央不得不申令罷免(《元史·食貨志一》)。隨著吏治的日益敗壞,原來行之有效的種種舉措便明顯走向自己的反面而一發不可收拾,如中期和後期的大臣都相繼指出,地方政府和勸農官名為「勸農」、「養民」,其實卻是「擾之」、「勞之」、「廢之」①。前述苗好謙獻「種蒔之法」,曾因收效顯著而廣為推行,但到了延祐年間,「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視為具文而已」(《元史·食貨志一》)。又如屯田,據當時人揭示,因「所用者多非其人」,武宗以前已全面呈現「廢弛」局面②。設置常平倉是保障農業生產正常進行的輔助性措施,但忽必烈時代已名存而實廢。生產工具的經營權由官府把持,質次價高,忽必烈時代已形成坑農圖利的一大禍害,農民嘆道:「一鏵廢奪十農功,辦與官家多少利。勞形餒腹死甘心,最苦官拘賣農器③!」
吏治敗壞也給農業命脈所系的水利灌溉帶來無窮災難,這方面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權豪的直接破壞,他們在排灌系統地帶或是圍水起田,或是起立碾磑圖利,使得原來興建和疏浚好的灌溉系統的排洪渠道遭嚴重毀壞,如在黃河流域,遇到乾旱,河身涸露,水泊淤地便多為勢家所據,「忽遇泛濫,水無所歸,遂致為害」(《元史·河渠志二》)。廣濟渠修成後曾灌溉良田數萬頃,但後來豪民沿渠立堰起立碾磨,河北保定清苑水塘也發生類似情況,結果是「沙塞堤圮」、「灌溉利絕」①。這類情況在江南水網地區更為嚴重,如鎮江路練湖(在今江蘇丹陽市西北),豪勢之家在湖中築堤,圍田④陶宗儀:《輟耕錄》卷五《朱張》。
⑤余闕:《憲使董公均役記》,《青陽山房集》卷四。
①張養浩:《三事忠告》上《宣化第五·勸勞》;許有壬:《至正集》卷二四《公移》一《農桑文冊》。②《元史》卷二二《武宗紀》一,卷一五○《何瑋(何伯祥子)傳》。
③胡祗遹:《農器嘆》,《紫山大全集》卷四。
①《元史》卷六五《河渠志》二;劉因:《清苑縣尹耶律公遺愛碑》,《靜修文集》卷四。耕種,「侵占既廣,不足受水,遂致泛濫」。吳松江是浙西太湖地區十分重要的通海排洪渠道;澱山湖上承太湖,下經黃浦江東向入海,也是太湖地區蓄水、排洪的自然湖泊,但權豪勢要不斷占盪、築堤為田,每遇水旱,必然泛濫成災(《元史·河渠志二》。自然災害在所難免,但與政治腐敗結合起來,後果就相當嚴重,所以,早在大德之初「妨農之役」屢興不絕之時,隨之而來的情況就是「旱暵雨之災迭見,飢毀荐臻,民之流移、失業者亦已多矣!」(《元史·食貨志一》)元代中後期,全國性的自然災害層出不窮,如至大元年(1308)夏秋之間,地震、風雨、饑荒、疫癘連作,鞏昌、歸德、泰安、濟寧、真定、江浙各地「廬舍盪析,人畜俱被其災」,「死者相枕藉,父賣其子,夫鬻其妻,哭聲震野」(《元史·武宗紀一》)。次年,益都、東平、東昌、濟寧、河間、順德、廣平、大名、汴梁、衛輝、泰安、高唐、曹、濮、德、揚、高郵、滁等地「蝗蝝遍野,百姓艱食」(《元史·武宗紀二》)。天曆年間,又因水、旱、疫等災害,陝西饑民達一百二十三萬餘口,河南府路饑民二萬七千餘口,江浙北部饑民六十餘萬口,南部饑民十一萬八千餘戶,華北及黃河中下游饑民六十七萬六千餘戶,鳳翔府饑民十九萬七千餘口(《元史·文宗紀一》)。元統二年和後至元三年,京畿水災,饑民四十餘萬。江浙先後兩次大災,饑民分別為五十九萬和四十萬(《元史·順帝紀一、二》)。至正四年和五年,大河南北先旱後疫,「赤地千里黃塵飛,麥禾槁死粟不熟」,「民之死者過半」①,全國主要經濟區的農業生產由此出現較明顯的衰敝氣象。
①乃賢:《金台集》卷一《潁川老翁歌》及余闕後注(余闕文亦見《青陽集》卷八《書合魯易之作潁川老翁歌后續集》)。
第四節 畜牧業
蒙古貴族以「弓馬之利」取天下後,其畜牧業向內地,特別是向華北地區大力滲透,而內地也以各種方式支援牧區經濟,在大統一的國度里形成農牧經濟交相滲透的局面。然而,由於元代頻繁用兵、自然災害的影響以及統治集團的濫行耗費,使得有可能呈現發展勢頭的畜牧經濟很快陷入蹇澀、衰微的境地。
畜產品的巨額需求與來源大蒙古國建立以來,龐大的國家機器對畜產品的需求比過去大幅度增加了。除蒙古、色目人的日常巨額消費外,另有一系列特殊需求:一是統治集團的奢侈消費。以武宗登位時舉辦的忽里台聚會為例,宴樂七日,每日食用馬四十,羊四千,另用馬七百、羊七千挏乳灑地,使斡耳朵附近「積乳之廣,有如銀漢」①。一般朝會,也得用一百零五輛車和九十匹馬裝載馬奶,提供飲用。
此外,皇室祭祀、宮人出入、上都巡行等一系列活動,都必須按例為皇帝和僚屬提供大批馬匹和肉食乳酪②。禮佛開支也相當驚人,以延祐二年(1313)二月的一次統計為例,各寺修佛事,曾「日用羊九千四百四十」(《元史·仁宗紀一》)。皇室之外,見於記載的有權臣燕鐵木兒,一次宴會要宰殺十三匹馬(《元史·燕鐵木兒傳》)。後人還統計過,宋室後、妃人等被俘後,每日支取的羊肉達一千六百斤之多③。第二大需求是軍事供給。元代頻繁用兵,因而在原有裝備之外不斷進行大規模征斂,據《大元馬政記》記載,從忽必烈中統元年到泰定帝致和元年(1260—1328)期間,曾多次以「和市」與「刷馬」的名義征取馬匹,其中比較明確是出於軍事目的而有數字記載的大約十二次,數量達一百萬頭。第三大需求是為驛站配備牲畜。元代有驛站約一千五百處,陸站用馬、牛、驢、狗、車,有些水站用船也用畜力牽引,必須常年維持的牲畜總數約分別為:馬六萬、牛一萬、驢六七千,另有作為「首思」、消耗量更大的羊、豬之類④。第四大需求是賜予或賑濟。元①《瓦薩甫史》,轉引自多桑《蒙古史》馮承鈞譯本第六章。
②《元史》卷一○○《兵志》三《馬政》。本篇未注出處的內容,多見於《元史·馬政》及《大元馬政紀》。③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金元二朝待宋後厚薄不同》。
④《馬可波羅行記》97章《從汗八里遣赴各地之使臣鋪卒》及其「注戊」。行紀稱每站備馬二到四百匹,一半應役,一半牧放休養,總數在三十萬匹。此說值得懷疑。眾多材料表明,有的驛站只有站馬一二十匹,僅大都等少數驛站有數百之數。大德年間留存的記錄表明,腹里、河南、遼陽、江浙、江西、湖廣、陝西、四川、雲南和甘肅十地的馬匹總數在四萬五千餘頭(《經世大典·站赤》,載《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二二——一九四二三),如果加上嶺北、西北及通往吐蕃等地的驛站,應不超過六萬匹。牛、羊等數量亦廷對貴族權豪不時賜予畜產品,另因大漠南北戰亂和自然災害頻繁,出現了大批流民和饑民,迫使元廷不得不時時以包括畜產品在內的各種財物相賑濟。第五大項目是屯田所需大批耕牛。元代初期,政府曾不斷提供牛具種子,鼓勵人民墾荒,這種措施更廣泛地施行於屯田,政府每設置一處屯田或每向屯田區派遣生產人員,按例要配給牛具種子。全國屯田總數在二十萬頃以上(見「農業」條),政府用各種方式組織、支撥的耕牛當在二、三十萬頭左右①。第六大項目是向手工業有關部門提供毛、皮、革、骨等原料。這類原料的提供固然不必以專項牲畜飼養為條件,但無疑得以發達的畜牧業為基礎。
巨額的畜產品需求進一步強化了遊牧民族對牲畜的法權觀念。元律規定,「諸盜駝馬牛驢騾,一賠九」,盜竊各類牲口的主從犯都施以不同數量的杖責處罰,而「盜系官駝馬牛者,比常盜加一等」(《元史·刑法志三》)。元廷對全國牲畜還實行統制性管理,律文多次強調不得「偷宰」、「私宰」牛馬,特別嚴禁宰殺母牛、羊羔和懷孕的牲畜②,馬匹並嚴禁出口(《元史·刑法志四》),牛馬病死也必須申報備案。
蒙元之際在征戰中的大量鹵獲,不僅充實了蒙古部隊的軍事裝備,也構成了日後蒙元政權的畜牧業基礎。全國統一後,為了保證浩繁的供給,元廷制定了一些相應的制度與措施,如建立規模空前的官營牧場①(分布狀況見下文),以便為皇室提供「御馬」、「供宗廟影堂、山陵祭祀」及「玉食之挏乳」。第二項重要措施是實施羊馬抽分(忽卜綽兒)②。據徐霆所見,「其地自韃主、偽後、太子、公主、親族而下,各有疆界。其民皆出牛馬、車仗、人夫、羊肉、馬奶為差發。蓋靴人分管草地,各出差發,貴賤無一人得免者」③。後來,抽分比例逐步確定,基本精神是按窩闊台與貴由時確定的標準,詳《經世大典·站赤》。
①二十萬頃大概合今一千三百萬市畝(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之《附錄》二《中國歷代度量衡變遷表》(丁)《中國步和畝的進位變遷表》之「附記」載,漢武帝後畝的面積無大變,但折合今畝列有兩說,一是0.69156市畝,一是0.616032市畝,我們取其折中數0.65市畝)。而一頭耕牛(有壯、弱之別,水牛、黃牛耕作能力也不盡相同)在每個耕作季節大約耕作四十畝。另有旱地、拋荒地等因素,因此,我們對耕牛數採用保守性估計。
②《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偷宰馬牛》;《至元雜令·禁宰孕畜》,見《元代法律資料輯存》,黃時鑒輯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①官牧場由專門機構管轄:中統四年於太府監下設群牧所,不久升尚牧監,又升太僕院,改衛尉院,衛尉院廢后,立司仆寺,下轄於宣徽院,後改隸中書省。
②《大元馬政記》轉引宋本《至治集》,成宗時每年七、八月間派人分至下列十五處抽分:虎北口、南口、駱駝嶺、白馬甸、遷民鎮、紫荊關、丁寧口、鐵門關、渾源口、沙靜州、忙安倉、庫坊、興和等處、遼陽等處、察罕腦兒。
③彭大雅著,徐霆疏:《黑韃事略》。
滿一百或三十,抽取一隻,低於三十者免抽。諸王在履行「租費」義務時,採用的是每年繳納「上供羊」的名義④,徵發形式似有區別,但具體內容尚不清楚。漢地的標準似有不同,忽必烈時代的胡祗遹以「稅羊並重」為題說:「既於每群內不計多少抽分訖羊,又行收毛收皮納稅,每遇造作,復於民間取要」,甚至「每活牛一頭,攤鈔五百文、一貫」(胡祗遹《紫山集·雜著·民間疾苦狀》),直到成宗大德八年(1304)時,漢地抽取標準才與蒙古人趨於一致⑤。其三,在「遇征伐及邊圉乏馬」的情況下,元廷便大規模實行「和市」與「拘刷」以「應倉卒之用」,括取的數額更為浩大,對象包括諸王、駙馬、公主以及漢地的養馬戶、各級官員和驛站。所不同的是,在緊急情況下,元廷向諸王和市馬匹時付出的鈔幣要高於其他。其四,諸王在入朝或在通常情況下,也時有貢獻,如至元三十一年五月(成宗在位)諸王亦里不花入朝,「以瘠馬輸官」(《元史·成宗紀一》)大德八年十一月,寧遠王闊闊出「以馬萬五百餘匹給軍」①。皇慶元年和二年,察合台後王貢馬駝、珠寶等物(《元史·仁宗紀一》),至順二年二月荊王也速也不干「貢犛牛」(《元史·文宗紀四》)。至正十二年八月,齊王失烈門「獻馬一萬五千匹於京師」(《元史·順帝紀五》)。對諸王的貢獻,元廷亦照例以高出一般和市標準的數額予以酬答,因而與一般和市並不存在實質上的差別。諸王之外,畜牧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可能也存在向中央進貢的義務或成例,如雲南行省於至元三十一年奉命轉獻給梁王的二千五百匹馬可能就是該地「歲貢馬」的定額(《元史·成宗紀一》)。
大漠南北畜牧業概況大漠南北的畜牧業經歷了一個比較長的發展過程。當蒙古人的祖先——蒙兀室韋的母族——室韋處於部落聯盟階段時,其畜牧業還停留在「無羊少馬,有牛不用」(《新唐書·北狄·室韋》)的狀態。大概從七世紀初開始,附屬於突厥的部分室韋人隨同契丹、奚等北方部族遷入大青山地區。九世紀中葉以後,室韋—達怛人又大批進入大漠南北,於是,受突厥、契丹和女真等族畜牧業和中原經濟文化的影響,蒙古人的畜牧業獲得長足的進步。作為社會經濟發展重要標誌的鐵制工具的數量和種類有了進一步擴充①。畜產品中,馬成為占據首要地位的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又是狩獵和戰爭的重要工具;羊的乳、肉、皮毛則成為牧民生活不可須臾或缺的生活資料;牛是僅次於羊的食物來源和交通工具;駱駝主要使用於交通,特殊情況下可充作飲食④《元史》卷五《世祖紀》二載,中統三年正月,「忽剌忽兒(哈赤溫孫)所部民飢,罷上供羊」。⑤《元史》卷一九《成宗紀》二,卷二一《成宗紀》四。
①《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四。《大元馬政記》未載該年和市事。
①《蒙古秘史》卷下卷二;彭大雅著、徐霆疏:《黑韃事略》;多桑:《蒙古史》上冊,頁151。之用。與此同時,逐步形成了駕馭、畜養牲畜的技術特色。於是,十至十三世紀初,畜牧業已占據草原地區社會經濟生活的主導地位,並且,漠北森林狩獵民也逐漸向遊牧經濟轉化,從而使蒙古畜牧業的範圍進一步擴大。據出使北方的宋代使臣所見,「往來草地,未嘗見有一人步者。其出軍,頭目騎一馬,又有五、六匹或三、四匹馬自隨,常以準備緩急,無者亦一、二匹」;「凡馬多是四、五百匹為群隊」;「彼國中有一馬者,必有六、七羊,謂如有百馬者,必有六、七百羊群也」②。以十世紀後半葉的札剌亦兒為例,該部物力達七十庫倫(一千車為一庫倫),以一車一馬計算,僅馬匹一項就至少達七萬頭,盛況可見一斑。到了窩闊台時代,大漠南北的社會經濟據說已達到「羊馬成群,旅不齎糧」(《元史·太宗紀》)的程度。
元朝統一後,作為祖宗「龍興」之地,大漠南北在全國占有特殊地位,元廷在立行省、派鎮王的同時,頻繁調動內地人力財力、採取多項措施,支援牧區經濟。這些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項,首先是不斷派遣內地各族人民,給予牛具種子進入牧區,打井開渠,在和林、稱海、謙州、吉利吉思、五條河及杭海、金山之北等地大力興辦屯田。武宗、仁宗時期,元廷還多次發放農具種子,令蒙古貧民「屯田以自贍」①,並採取積草、儲糧措施,預防凶荒,又責成內地製造合符規格的馬槽,定期提供給蒙古部民。而從內地調糧食鈔帛賑濟災民和貧民的事例更是不勝枚舉。這些舉措對穩定、改善或復甦牧區經濟多少起到一些作用。此外,元廷又制定「重利誘商賈,致谷帛用物」和「急募富商大家」致粟實邊②政策,使單一的遊牧經濟不斷得到補給和改善。元人描述道:「和林百年來,生殖殷富埒內地」③,又說,漠北地區「數十年來,婚嫁耕植,比於土著;牛羊馬駝之屬,射獵貿易之利,自金山、稱海沿邊諸塞,蒙被涵照,咸安樂富庶,忘戰士轉徙之苦。」④就史料反映的情況看,統一以後的草原經濟獲得了多方面的發展,這是一個新的特點。儘管記載畜牧業本身發展狀況的史料尚嫌不足,但就這一特點而言,入元以來草原畜牧業經濟在一定時期、一定地區仍有相當程度的發展,這個結論是比較符合邏輯的⑤。
②彭大雅著、徐霆疏:《黑韃事略》;趙珙:《蒙韃備錄》。
①《元史》卷二三《武宗紀》二,卷二五《仁宗紀》二,卷二六《仁宗紀》三。②虞集:《嶺北等處行中書省左右司郎中蘇公墓碑》,《道園學古錄》卷十五。③許有壬:《蘇志道神道碑》,《至正集》卷四七。
④虞集:《嶺北等處行中書省左右司郎中蘇公墓碑》,《道園學古錄》卷十五。⑤關於元代以來的草原畜牧業經濟,符拉基米爾佐夫持「急劇衰退」論(《蒙古社會制度史》第二編《中期(14—17世紀)蒙古人的社會制度——封建制度的興盛》第一章《中期的蒙古人及其經濟》,劉榮焌中譯本,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史社會史室,1978年),此說得到中外學者的支持,但也有持相反意見的,而後者似乎多從興辦屯田、發展工商業與強化畜牧業管理的角度予以闡發,畜牧業本身的發展似未得史料的充分佐證,相反,史料更多反映了畜牧業衰退的趨勢。儘管如此,本文認為,判斷「發展」與否不應片面牧地的分布蒙元時代的牧場、牧地的範圍呈明顯擴大的趨勢。除大漠南北(包括窩闊台子闊端以西涼府為中心的「分子」)外,牧地以比較大的規模向南北推進。牧地擴大的成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皇帝和各大斡耳朵等名義下廣建十四道官牧場。按其大體方位,屬於大漠南北的牧地有:「折連怯呆兒等處」①,含千戶十九個,百戶一個和其他牧地五處;「玉你伯牙等處」(從上都西北往南至張家口一帶)②,百戶八個,另有十處牧地。漠北中部兩道,自東向西:「斡斤川等處」,千戶六個,另有四處牧地;「阿察脫不罕等處」,共十一處牧地③。漠北至上都附近、陝西一道:「哈剌木連等處」④,共十五處牧地。漠北怯綠連、斡難河至內蒙中部一道⑤:「阿剌忽馬乞等處」,百戶七個,另有四處牧地。貝加爾湖東西之地一道:「火里禿麻」地。甘肅境內一道:「甘州等處」,共十二處牧地。此外,河北北部有京津地區的「左手永平(治今河北盧龍)等處」(含七處牧地)和「右手固安州等處」⑥(含四處牧地)。「蘆州」牧場(「蘆」似應作「廬」,在今安徽合肥地區),山東境內有「益都」牧場。雲、貴有「亦奚不薛」牧場。南韓境內有「高麗耽羅」(指今南韓濟州島)牧場。大漠南北的官牧場均擁有多處牧地,這些牧地都不集中成片,而是散處各地;並且,每一道牧場的牧地散布的地域比較廣闊,分布於原有的封地之間。並且,往北新辟了火里禿麻牧場,向南又在農耕區增置了一些牧場。
國有牧場牧養的牲畜有馬、牛、駝、騾、羊,以馬為主。馬匹「或千百,或三五十」為群,左股烙有官印,號「大印子馬」。從夏到冬,「隨地之宜,行逐水草」,十月返回本牧場。元廷於九、十月差太僕寺官往各處點視所產之駒,烙上官印。各地牲口數造蒙、回、漢字文冊存檔、上報,「其總數蓋不可知也」。牧人稱哈赤、哈剌赤,「父子相承任事」,設千戶、百戶管領。另有昔寶赤、火你赤等怯薛職官掌管牧場。如有三馬病死,牧人必須賠償大局限於史料;並且,我們總不能這樣推論,牧區獲得了多方面的支持而無助於畜牧業的發展。①折連怯呆兒即折連川,在今吉林通遼市東北。各道牧場包含的地名一時多難考訂,這裡僅從各道牧場中選出可以指出今地者以概見每道的大致範圍和走向。
②其中桃山(太師月赤察兒所在桃山分出地),應在今張家口西北。
③兩道均於怯魯連置有牧地,後一道有「成(稱)海後」牧地。
④內「軍腦兒地」在烏蘭巴托東南面,「雲內州(治今內蒙土默特左旗西北)地」與「察罕腦兒地」(今內蒙太僕寺旗東南、上都附近)在內蒙,「開成路黑水河地」應在今陝西周原南面。而「玉龍■徹地」似指今內蒙二連浩特附近的玉龍棧而非中亞境內的玉龍傑赤。
⑤阿剌忽馬乞,在今內蒙阿巴哈納爾旗東北。
⑥內「青州」疑有誤,當作「清州」,治今河北青縣。
牝馬一匹,死二匹償二歲馬一匹,死一匹償牝羊一隻,「其無馬者以羊、駝、牛折納」。泰定年間還為皇家特需的黑玉面、赤花、赤玉面等「有毛色之馬」(號「異樣馬」)「別賜牧地,自為一群」。
元代一批宗王南下進駐各地,是牧地擴大的又一重要原因。這些宗王們一般都擁有相當規模的圍獵場所,其中便包含一定數量的牧地。宗王們可分為軍事出鎮和因故留駐兩種類型,前者從忽必烈時代開始分封,一般以各自的投下分地為基點,分鎮陝甘、雲南、吐蕃、河西、江淮、漠北、遼東等要害地區(轄區往往有所變動),其中除去分鎮漠北等地的宗王外,南下的主要有安西王(駐京兆)、雲南王和梁王(鎮雲南)、西平王(鎮吐蕃)、鎮南王(鎮江淮)、威順王(鎮武昌)、宣靖王(鎮益都)、宣讓王(鎮廬州)等。另有幾名曾被放逐的宗王:仁宗分鎮懷州,文宗先後被安置在海南、金陵、江陵,順帝被安置在桂林。據《大元馬政記》載,陝西行省「無牧地」,至元三十年曾為所拘刷馬匹的交納地點請示元廷,答覆是:「先有成言,與阿難答(即安西王)。」同書記載,江淮地區拘刷到的馬匹按例交鎮南王,而雲南的貢馬也往往就地撥給雲南王①。可見,鎮王一般都在轄地內置有牧地,有的還採取種種手段,大幅度擴充牧地②。
少數宗王因種種原因,一度留駐位下分地,較著名的有察合台曾孫阿只吉大王(駐管州,治今山西靜樂縣)、貴由後人大名王(駐大名)、窩闊台後王小薛大王(駐汴梁等地)、別里古台後王霍歷極(駐恩州,治今山東恩城)等,這些宗王同樣保留原有的遊獵風俗,他們的牧地多數由朝廷頒賜,並且,「諸藩牧馬地,民不敢犯」。以小薛大王為例,他的分地原在睢州(治今河南睢縣),至元二十八年,朝廷特賜潞州一帶作為他的牧地③。搠只哈撒兒後人八不沙大王也是留駐宗王,擁有包括牧地在內的「營盤地土」一萬一千餘頃④。值得一提的是,諸王、公主、駙馬多數留駐蒙古本土而遙領征服地區的分地,但他們往往派遣「隨營諸色戶計」,「前來隨處看守莊子,放牧頭匹」⑤,因而,可以比較肯定地說,為數眾多的分地,特別在中原、華北的廣大地域內的分地中,散布著許多貴族的牧地。
驛站也擁有牧地。據馬可·波羅記述,驛站站馬一半應役,一半留牧地牧養,以一月為周期,互相取代①。因而,在有條件地帶,置有不得「侵冒」①《元史》卷十八《成宗紀》一。
②詳袁桷:《鄭公行狀》,《清容居士集》卷三二;《元吏》卷八《世祖紀》五,卷一三五《塔里赤傳》,卷一五一《奧登世英傳》等。
③《山右石刻叢編》卷三六,《潞州學田記》。
④《通制條格》卷二八《擾民》;《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四。
⑤《通制條格》卷二《戶令·至元八年聖旨·諸王公主駙馬並諸官員戶計》。①《馬可波羅行記》中冊第2卷第97章《從汗八里遣赴各地之使臣鋪卒》,並見《剌木學本第2卷第20章之異本」(注戊)。沙海昂注、馮承鈞譯,商務印書館。馬匹一般由站戶分散飼養,在牧區和農牧交匯的「牧馬草地」②的情況應該比較普遍。
以上列舉了蒙元時代牧地形成的幾個主要成因,從中可約略看出全國牧地的分布狀況,而這種狀況又與畜牧業的發展水平基本一致,即與各地牲畜的多寡基本一致。就全國範圍而言,北方、西北地區自不待言;江南地區「養馬者少」,所以牧地主要分布在長江以北,從《大元馬政記》記載的「和市」及「拘刷」數額綜合考察(「和市」、「拘刷」的對象不僅是漢地民戶,更主要的是諸王、貴戚乃至包括蒙古、色目人在內的官員、軍士和站戶),以馬為主要標誌的畜產品的數量最多的是腹里地區,其中河北有大都、興和、真定、河間、保定、大名、廣平、順德、永平諸地,山東有益都、般陽、濟南、泰安、東平、濟寧、德州、淄萊、曹州、東昌、恩州、濮州、寧海、冠州、高唐諸地,山西有冀寧、晉寧、大同諸地。河南行省有汴梁、衛輝、淮東、荊湖北道、汝寧、安豐、瀘州、南陽、安慶、德安、歸德等地。遼陽、陝西、湖廣則次於上述地區。
畜牧業的影響及其衰敗遊牧民族的價值觀念在蒙元時代影響深廣。從文獻和文藝作品反映的情況看,畜產品已在全國範圍內被當作「准折」財產的重要依據,政府亦將「多養牸牛、母羊」作為勸農桑、正風俗的一項重要內容,廣泛號召「各縣鄉有宜畜牧去處」的「有力之家」,「隨時牧放,如法柵圈」①,因而,寺院、官僚、地主甚至一般百姓比較普遍地從事牲畜的牧養,從而為農業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蒙元時代的畜牧業也具有明顯的時代特色,或者說,它雖是一個統治民族的優勢,但其規劃與發展又存在無法克服的弱點,這可從以下兩個主要方面體現出來。
首先,蒙元時代的畜牧業以官營和貴族經營為主,建立全國性的統一政權後,元廷雖然採取了一些措施,改善牧區的條件,但僅限於利用中原的人力物力彌補畜牧業的不足,而沒有象重視農桑那樣,從發展經濟角度,著眼於農業與畜牧業的優勢互補,全面組織規劃畜牧業的發展,當然更不可能注重生產關係的改善。忽必烈統治後期,盧世榮看到了當時的供求矛盾,提出一個大膽的規劃,這就是,用官方財力在上都、隆興等路組織幣、帛,到牧區貿易羊馬,選蒙古人牧養,收取皮、毛、筋、角、酪酥等物,給牧人二分,區設置牧地的條件無疑更好一些。
②如「大同東勝州之吳灤永興馬牛三驛」就置有「牧馬草地」(黃溍:《遼陽等處行中書省左丞亦輦真公神道碑》《黃金華集》卷二四)。
①王結:《善俗要義》之四《育牝■》,見《吏學指南》(外三種),《元代史料叢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王結是元中期大臣,大德年間曾任典牧太監,仁宗即位時出為順德路總管,官止於翰林之職。元政府將他的這篇著述發往各地,予以推廣。
官取八分;「馬以供軍興,羊以充賜予」(《元史·盧世榮傳》)。盧世榮這一設想的積極意義在於,通過承包方式,將牲畜交給牧民放養,從而使之擺脫對貴族的隸屬關係②。這樣,元廷所必需的牲畜就有了可靠源。顯然,盧世榮的計劃並未得到推行,終元一代,「軍興」與「賜予」這兩項最大的畜產品支出是採取消極手段,即通過大規模所謂的「和市」、「拘刷」等方式去實現的。官營與貴族經營畜牧業不但沒有為元廷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還給農耕區帶來了很大的騷擾與破壞。在征服中原前後,由於生活和軍馬飼養的需要,部隊及其隨營團體(奧魯營)大量廢耕田為牧地,一些貴族與軍將還乘勢搶占、擴充牧地。後來,隨著大批軍隊的退出和統治的穩定,這種勢頭在忽必烈時期得到遏制①,並且,元廷又多次頒布退還耕地的法令,原先在農耕區的牧地呈現縮小的趨勢②,但如上文所述,中原、華北地區仍然分布著一批牧場,這些牧場由特權階層經營,並伴隨大規模的圍獵活動,便不可避免地帶有很大的破壞性:在撫州(即隆興府,治今河北張北)、宣德(治今河北宣化)、雲州(治今河北赤城縣北雲州)、興州(治今河北灤平西)、松州(治今遼寧赤峰市西南)和固安等農牧交匯區一線,每年定期有官馬、官駝前來放養(馬從夏至冬,駝自九月初到次年四月)。中原、華北地區牧地的馬匹則隨時縱放、散逸在廣大農田之間,因而,牲畜「嚼食桑棗果木諸樹」、「侵擾居民,蹂踐禾稼」③的事件不勝枚舉而無法禁止。政府和諸王馬駝有時還直接攤派民戶飼養;國有馬匹的飼料每年「征諸內地」,造成「民日益病,而有司賦之日益急」的局面,又給內地帶來極大的騷擾①。其次是政局與自然災害的影響。元朝統一後,大漠南北人口大幅度增加,元廷通過設置屯田、發展工商和南糧北調等措施,並在實際上將漢地的畜牧業當作大漠南北的補充,一時維持了牧區社會經濟的相對穩定。然而,②蒙元時期草原牧民對貴族和各級首領的隸屬關係進一步加強,經濟上他們必須承受國家與貴族軍將的雙重剝削。而被擄掠來的中原百姓實際處於牧奴的身份地位(張養浩:《驛卒佟鎖住傳》,《歸田類稿》卷一;蘇天爵:《元故正議大夫僉宣徽院使用貞侯神道碑銘》,《滋溪文稿》卷十七)。顯然,上述生產關係不利於畜牧業的發展。
①如至元前期,四怯薛官要求割大都近郊牧馬,察必皇后說:「向初到定都時,若以地牧馬則可,今軍蘸俱分業已定,奪之可乎?」予以制止(《元史》卷一一四《察必傳》);至元二十八年,安西王府仗勢強奪的十多萬頃民田也理退給農民(《元史》卷一五四《鄭制宜傳》)。另見《元史》卷八《世祖紀》五,卷一三五《塔里赤傳》,卷一三六《阿沙不花傳》,卷一五一《奧登世英傳》等。②《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四:大德七年(1303)正月乙酉,「益都諸處牧馬之地為民所墾者,畝輸租一斗太重,減為四升。」益都諸處是廢耕為牧最典型的地區之一,元代前期墾田輸租已得到政府認可,這個事例無疑有很大的普遍性。
③除《大元馬政記》外,另可詳見《元史》卷五《世祖紀》二,卷十八、十九、二一《成宗紀》一、二、四等載籍。
①馬祖常:《記河外事》,《馬石田先生集》卷八。
政局連續動盪而導致的戰爭和自然災害的襲擊很快打破了這種穩定與平衡,也給畜牧業造成了直接的損害。
先說戰爭的影響。元初阿里不哥與乃顏的叛亂相繼被鎮壓後,接著是持續八年之久的海都、都哇的反叛。嶺北行省建立後,似給草原的安定帶來轉機,但不到十年,統治集團內部爭奪皇位的鬥爭愈演愈烈,大漠南北一次又一次地捲入戰亂之中。政局動盪給畜牧業帶來了兩點直接危害,第一,元廷加緊了對戰馬的搜括。據《大元馬政記》載,世祖時期共刷馬五次,最後一次預定十萬匹,竭盡全力,止得七萬有餘,其結果,「為刷馬之故,百姓養馬者少」。儘管如此,成宗登位後不久,仍嚴令「除懷駒帶駒馬外(除此而外的牝馬已列入徵調之列),三歲以上(正常規定是四歲以上)皆刷」,共十多萬匹;文宗即位不久,因鎮壓阿撤罕等叛亂,拘刷二十五萬餘匹;到了天曆前後兩都之戰爆發期間,又因「軍事緊急」而「疾速拘收」近六萬匹。這樣的「和市」、「拘刷」在泰定以前達百萬匹之多。軍情急迫對大漠南北以外幾次大規模的征斂從另一側面反映了漠北已無力為戰爭提供全部裝備,而竭澤而漁式的搜括又瓦解了在「邊圉乏馬」的情況下南部尚能提供一定補給的物質基礎。第二,戰爭加重了自然災害的災情,更加劇了畜牧業的停滯與衰敗。
自然災害作為影響漠北畜牧業的主要原因,這一點受到中外學者越來越多的關注①,蒙元時代見於記載的主要災情發生在中統二年(1261)三月(和林至謙州一帶火災)②、至元二十四年(1287)(北邊大風雪與連續七晝夜的「土雨」)(《元史·世祖紀十一》)、大德五年(1301)七月(稱海至北境十二站大雪)(《元史·成宗紀三》)、大德九年(1305,乞祿倫「大風雪」)③、延祐三年(1314)春(鐵里干驛「風雪沙土」)④、延祐四年(1317)(朔方「風雪」)⑤、延祐七年(1320)七月(諸王告住等部火災)(《元史·英宗紀一》)、至順元年(1330)九月(鐵里干、木鄰等三十二驛旱)(《元史·文宗紀三》)和至順二年(1331)八月(斡兒朵思之地「頻年災」)(《元史·文宗紀四》)。上述重大災害往往都與戰亂交織在一起,如至元二十四年北邊大風雪發生時正值海都、都哇反叛,並一度擊敗元朝漠北駐軍,控制了和林(《元史·馬紹傳》)。延祐四年周王和世㻋的支持者於關①最具代表性的是日本學者的觀點,見原山煌:《關於蒙古遊牧經濟之脆弱性的札記》,《東洋史研究》41—2,1982;吉田順一:《讀原山煌》,《內陸亞細亞史研究》11,1984;吉田順一,《蒙古遊牧的?基礎》,《蒙古研究》11,1980。
②王惲:《中堂事記》上,《秋澗集》卷八○。
③虞集:《宣徽院使賈公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十七。
④《經世大典·站赤》「延祐元年四月七日條」。
⑤虞集:《宣徽院使賈公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十七。
中發動兵變,兩個月後禍及和林,這時亦正值漠北「大雪,深丈余」⑥。⑥虞集:《蘇公墓碑》,《道園學古錄》卷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