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 · 第二十七章 明清的制度

傅樂成 《中國通史》
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 (一)內閣制的演進 明代的中央官制,可以簡稱為「內閣制」。這種制度,形式上雖是上承宋元而加以損益,但其精神卻是劃時代的。它的特點,是在維持君主的絕對專制,把舊日的相權,完全剝奪。它使君主的權威,發展到極點,也使臣下的地位,益趨低落。清廷承襲了這種政治精神,作更進一步的發揮。前後五百數十年間,士大夫受著這種政治作風的薰陶,外加八股文的桎梏,弄得人格淪喪,智慧閉塞。他們除了以效忠一姓,獵取功名富貴為職志外,對國家社會,已談不到理想與抱負。像宋代王安石那樣的人物,在明清的歷史上便未曾出現過。這可看出一種政治制度,對於整個國家民族關係的密切。 明初的中央政府,大體承襲元制,以中書省總理政務,以左右丞相主之,下統六部(吏、戶、禮、兵、刑、工)。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廢丞相之職,由皇帝親統六部。同年九月,置「四輔官」,以為皇帝的輔弼。四輔官是春官、夏官、秋官及冬官,其中春夏官每官有數人,秋冬官則以春夏官兼任。四輔官秩正三品,多以當時宿儒充任,其職掌在與君主講論治道,衡鑑人才;對刑案疑讞,有封駁之權;但不過問實際政事。這類老儒,多淳樸無他長,甚至連以上所說的幾件工作,也無法勝任,因此到十五年(1382)七月,罷四輔官。十一月,仿宋制設殿閣大學士,內閣制的政體於此開始。[參看吳緝華《明代四輔官考》(載《大陸雜誌史學叢書》第一輯第六冊)] 明朝所設的大學士,計有華蓋殿、武英殿、大華殿、文淵閣、東閣等大學士,他們多出身於翰林院官,也有以朝中大臣或碩德宿儒充任的。但地位不高,秩不過正五品,其職掌也只是隨侍皇帝左右,以備顧問而已。成祖時,開始選儒臣入直文淵閣,參與機務,至此才正式有內閣之名。當時初入內閣者,其官銜僅是「入閣辦事」或「入閣預機務」,須經升遷,才能任大學士。仁宗以後,大學士專任票擬,事權益重,其地位也漸崇,班次在六部之上。大學士雖有多人,而以其中一人為首揆,權位同於首輔。但終明之世,其秩止於正五品,因此大學士權位雖重,究不如舊日丞相的名正言順。從英宗時起,宦官權盛,司禮監漸奪內閣之權,成為太上內閣。大學士既須聽命於宦官,與真正的宰輔地位,相去更遠。因此明代內閣的地位,始終表現著一種畸形的狀態。 清代官制,雖多沿襲明朝之舊,但滿漢畛域之見甚深,不肯獨假漢人以重權,因此中樞的官吏,大都滿漢並設。清初,置內閣大學士(包括文華、武英諸殿及文淵、東閣諸閣大學士)四人,滿漢各二,秩正一品;以贊理機務,表率百僚,其首揆例由滿官充任。世宗時,增置協辦大學士二人,滿漢各一,秩從一品。大學士下有學士,滿六人,漢四人,秩從二品,典掌章奏詔旨。大學士的品秩,雖較明代提高,但權力猶有不逮。明代,大臣的任命由廷議推舉,其次由吏部選拔;清代罷廷推之制,用人大權,全操於皇帝,內外大員,皆由特旨簡授。此外又設議政大臣數員,均為滿人,凡軍國重務,皆交其議奏,因此內閣權力,實甚有限。世宗雍正十年(1732),因用兵西北,設軍機房(後改名為軍機處),選議政王大臣為軍機大臣,掌理機密重務。事平後仍不撤銷,漸至取代內閣之權,凡大學士不入軍機者,幾與冗員散吏相同。議政王大臣之制,也於乾隆時廢除。但軍機處與內閣一樣,並無直接向各部及各省發布命令之權,因此嚴格說來,仍不能算作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 六部設官均如明舊,但尚書及左右侍郎,均滿漢並置,而以滿尚書為一部之首。清代六部的權任,也較明代大為削減。明代吏、戶、兵三部權重,掌理全國的兵財及吏政,對各省的文武長官,並有考核之權。到清代,六部在名義上雖仍然掌管全國行政,但實際只是中央行政機關,對各省不能直接發布命令。尚書雖是一部之首,但侍郎亦有單獨上奏之權,因此實際上尚書並不是一部惟一的長官。六部以外的機關,最重要的為理藩院,職司管理藩屬,也設尚書及左右侍郎;尚書限用滿人,侍郎則由滿人或蒙古人充任。吏、戶、禮、兵四部及理藩院,又各設管理部務(或院務)大臣一人,以為監督。鴉片戰爭前,清廷與西洋各國的各項交涉,均由理藩院辦理,至咸豐十年(1860),特設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主持外交事務,《辛丑和約》成,改為外務部。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定官制,設外務、度支、禮、陸軍、法、郵傳、理藩、民政、農工商、學、吏十一部。每部設尚書一人,侍郎二人,名義上雖不分滿漢,實際上滿人尚書較漢人為多。宣統元年(1909),又增設海軍部。 明代言官的數目,較前大增,這可說明明室對臣下鉗制的加甚。太祖時,改御史台為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及左右副都御史掌之。其下有左右僉都御史及監察御史,專司糾彈百官,為天子耳目。監察御史多至一百十人,經常奉命出巡,地方官吏,無論職位大小,均聽其舉劾。此外又設六科,名同六部,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左右給事中各一人,給事中四至八人。他們的職掌是侍從規諫,稽察六部百司,凡制敕及章奏有不便者,給事中得加以封還及駁正。至清,仍以都察院掌糾察。高宗時,並六科給事中於都察院,給事中遂無封駁詔旨之權,職務與御史相同。 明代六部及都察院以外的中央機關,大體可分四類:一類稱院,如翰林院,太醫院等。一類稱寺,如大理、太常、光祿、鴻臚、太僕等寺。一類稱監,如國子、欽天、上林苑諸監。一類稱司,如通政使司、行人司、尚寶司等。這些機關,多承自前代,職掌與前代相同,清代也大部沿襲不廢。附帶一提的,是明自成祖遷都北京,以南京為陪都,仍於其地設六部諸寺,但其長官均為閒散之職,並不過問實際政治,其目的是在培養臣僚的清望,此後成為定製,直到明亡。 (二)行省制的變遷 明太祖建國後,地方行政區域,最初仍因襲元代的「行中書省」制,除以應天(今南京)等府直隸中書省外,凡置十二行省。至洪武九年(1376),始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使司),計有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山東、山西、北平、河南、陝西、廣東、廣西、四川十二布政使司,各轄若干府州。十三年(1380),罷中書省,以其所領府州,改隸六部,稱直隸府州。十五年(1382),增置雲南布政使司。此外又分封子弟於衝要之地,凡二十餘國,因諸王權大,終於造成「靖難之變」。成祖時,遷都於北京(即順天府),罷北平布政使司,以其所領府州,直隸六部。而南京六部所轄的州府,仍然保存,因此有南北兩「直隸」。永樂五年(1407),置交趾布政使司。十一年(1413),又置貴州布政使司。宣宗時,撤銷交趾布政使司。此後終明之世,全國有兩直隸,十三布政使司。明自改設布政使司,行省之名,不再見於官書,但民間仍以行省稱之。全國的府州縣,皆屬於兩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州分兩種:一為直隸州,直屬於兩京或布政使司,與府的地位平等,但為數甚少。一種為散州,直屬於府。這兩種州,都統領若干縣。府除轄散州外,也有其自己所轄的縣。神宗末年,全國共有府一百六十二,直隸州三十四,散州二百一十五,縣一千一百六十九。當時的版圖,南北東西,均約一萬里。[參看楊予六《中國歷代行政區劃》,頁二八六至二九一] 彩繪九邊圖(遼東鎮),明嘉靖年間繪製。 布政使司(又稱藩司)的長官,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正二品),掌民政及財政。此外又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長官為都指揮使(正二品),掌軍政;提刑按察使司(又稱臬司),長官為按察使(正三品),掌刑名按劾。明室鑒於元代行省首長,權位過隆,因此不設最高長官,而以三司並立,相互牽制。三司分別聽命於吏、戶、兵、刑等部,遇有大事,由三司會議處理,或由中央裁決。府分上、中、下三等,以產糧多寡而定。府的長官,除順天應天兩京府稱尹(正三品)外,其餘均稱知府(正四品)。州的長官為知州(從五品)。縣分三等,也以產糧多寡為準,其長官為知縣(正七品)。 明初為防禦蒙古南侵,曾於北邊設立九個兵鎮,即遼東、薊州、宣府、大同、太原、陝西、延綏、寧夏、甘肅九鎮,又稱「九邊」。九邊各屯重兵,分統於總兵。其後邊警日急,明室時派中朝大臣巡撫各邊,兼理軍務。自宣宗至憲宗,先後設九巡撫,分掌九邊軍事。孝宗、世宗之世,又於北邊置三總督,分統九邊,即陝西三邊總督(統陝西、甘肅、延綏、寧夏四鎮,駐固原,今寧夏固原市),薊遼總督(統薊州、遼東二鎮,駐密雲,今北京密雲縣),宣大總督(統宣化、大同、太原三鎮,駐懷來,今河北懷來縣)。明代巡撫,原為奉使性質,中葉以後,漸趨地方官化,乃至每省均置巡撫,儼然三司的長官。至於總督,其職責主要在於軍事,並不過問地方行政。 清初的地方制度,大體仍沿明代之舊。順治時,改南直隸為江南布政使司,於是有一直隸,十四布政使司。康熙初,改稱行省,並調整其區域,自陝西析置甘肅,分湖廣為湖北、湖南,分江南為江蘇、安徽。於是全國有十八行省,即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甘肅、湖北、湖南、江蘇、安徽,其名稱與界限,到乾隆時才完全確定。光緒八年(1882),增建新疆省。十一年(1885),增建台灣省,甲午戰後,割與日本。三十三年(1907),以滿洲之地分建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號東三省。至此全國共有二十二行省。 清代行政區劃,采省、府、縣三級制。此外並設州和廳,有直隸州、廳及散州、廳之別;前者地位同於府,後者同於縣。清末二十二行省,凡統府二百一十六,直隸州八十,直隸廳六十三,縣一千零三十一,散州一百五十,散廳十。長官則省有巡撫(正二品),府有知府(惟順天、奉天兩府稱尹),州有知州,縣有知縣,品秩大率與明制相同。清代巡撫既為一省首長,主一省之政,布政使遂專主財政。乾隆時,巡撫之外,又置八總督,分轄各省。有轄一省的,如直隸及四川總督。有轄兩省的,如閩浙、兩湖(即湖廣)、陝甘、兩廣及雲貴總督。有轄三省的,如兩江總督,轄江蘇、安徽、江西三省。轄一省的總督,例兼巡撫;轄兩三省的,或兼或不兼。總督雖為巡撫的長官,但職權並無明顯的劃分,乾嘉以後,督撫爭權失和的事,時常發生。清末,又於東三省設總督。 (三)外族地區的治理 明代,蒙古猖獗,明室雖曾屢次撻伐,但始終不能郡縣其地。到清,蒙古地區全被征服,清室因其部落故俗,分其地為若干盟旗,以理其政,並賦以高度的自治權。盟旗的劃分,兼有行政和軍事兩種性質,盟的地位略等於省,旗略等於縣,但也有旗之上不設盟而直隸於理藩院的。每旗轄若干蘇木,清制以一百五十個壯丁為一蘇木,如以每戶一丁計之,則一蘇木平均轄一百五十戶左右。若戶口不及法定數目,則組成半蘇木。茲將內外蒙古及西蒙古所設的盟旗,列明於下: 內蒙古指戈壁沙漠以南的地區,共分六盟:一、哲里木盟,轄十旗,二百三十四蘇木,散布於今內蒙古境內。二、卓索圖盟,轄五旗,三百二十二蘇木,散布於今遼寧西部、河北東北部一帶。三、昭烏達盟,轄十一旗,二百九十八蘇木,散布於今內蒙古赤峰地區。四、錫林郭勒盟,轄十旗,一百一十三蘇木,散布於今內蒙古中部。五、烏蘭察布盟,轄六旗,五十六蘇木,散布於今內蒙古中部。六、伊克昭盟,轄七旗,二百七十四蘇木,散布於今內蒙古西南部。此外尚有若干不屬於盟的旗和零星部落。 外蒙古指戈壁沙漠以北的地區,舊有喀爾喀(蒙古國大部地)、科布多(蒙古國西端地)、唐努烏梁海(蒙古國西北隅地)三部。喀爾喀部共有四盟:一、克魯倫巴特和屯盟,即車臣汗部,轄二十三旗,四十九蘇木。二、汗山盟,即土謝圖汗部,轄二十一旗,五十七又半蘇木。三、齊齊爾里克盟,即三音諾顏部,轄二十三旗,三十九又半蘇木。四、畢都哩雅諾爾盟,即扎薩克圖汗部,轄十九旗,二十四又半蘇木。科布多部兩盟:一、三音濟雅圖左翼盟,轄十二旗,二十二蘇木。二、三音濟雅圖右翼盟,轄七旗,二十四蘇木。唐努烏梁海部共轄五旗,五蘇木。 西蒙古包括套西蒙古、青海蒙古及新疆蒙古。套西蒙古分布於今寧夏河套以西地區,有獨立旗二:一、阿拉善和碩特旗,轄八蘇木,今寧夏中部地。二、額濟納舊土爾扈特旗,轄一蘇木,今寧夏北部地。青海蒙古分布於今青海省北部,共兩盟:一、青海左翼盟,轄十三旗,四十九蘇木。二、青海右翼盟,轄十六旗,五十一蘇木。新疆蒙古分布於天山南北路,共三盟:一、烏納恩素珠克圖盟,即土爾扈特部,轄十旗,七十九蘇木,分布於伊犁河以東及珠勒都斯河一帶地。二、巴圖塞特奇勒圖盟,轄三旗,十一蘇木,分布於珠勒都斯河流域。三、青塞特奇勒圖盟,轄三旗,四蘇木,分布於布爾根河流域。此外尚有阿爾泰烏梁海部七旗,遊牧於阿爾泰山一帶。 清代蒙古的政治組織,除少數地區外,均施行封建制。封爵共分六等,即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此外有「汗」,在王、貝勒之上,但不輕易封贈。旗的領袖稱扎薩克,均由王公貴族兼任,大都世襲罔替,但也間有中央簡放的。盟有盟長、副盟長各一人,盟長為終身職,但非世襲,由本盟的扎薩克或閒散王公充任。每盟所屬各旗,三年會盟一次,由盟長主持。各盟內政,清廷例不過問,僅遣大員,駐居各地,加以監督,其名目有都統、辦事大臣、參贊大臣、將軍等。青海蒙古,不設盟長,僅各旗置扎薩克,會盟則由西寧辦事大臣主持。天山南北路,自光緒時設省後,以巡撫主持省政,建制同於內地,但少數地區,仍置將軍及參贊、辦事等大臣。[參看楊予六《中國歷代行政區劃》,頁三一八至三二五] 回族分布於天山南路,明室在西域的勢力,僅及哈密,回疆的大部地區,為明室的勢力所不能達。對西藏也未能作直接的控制,僅因元舊制,利用宗教加以統御,並於其地設都指揮使司、宣慰使司等,以西番首領充任長官。至清,回藏諸部先後內附,清室以理藩院治其事,比於藩屬。至於統制手段,仍是因其俗而治之。回疆方面,清於哈密、吐魯番設扎薩克以治其地,世襲罔替。其他各城,則設阿奇木伯克,不世襲,由辦事等大臣加以考課。西藏方面,仍是政教台一,以達賴喇嘛治前藏,班禪喇嘛治後藏。清廷則設駐藏辦事大臣於前藏,幫辦大臣於後藏,以監督之。[參看曾問吾《中國經營西域史》,頁二六九至二七三] 對於西南邊區(包括湖北、湖南、雲南、貴州、廣西、四川六省)的外族,明代仍仿元制,設宣慰使司、宣撫使司、安撫使司、招討使司及長官司等,以土酋充任長官,並准世襲。明代此類土司,總數多至二百數十。設置既繁,其中頗有不法之徒,加以內地莠民的煽誘,因而時生叛變,中葉以後,猖獗益甚。清入關後,明朝土司來降者,皆授以原職,仍准世襲。至康雍兩朝,改土歸流者甚多;光宣之世,更有不少停襲的。土司小者有地不過數里,大者有地至數千里,均自成一區域。土司在其領土內,具有莫大的權威。清代土司官吏有文武之分,重要武職有指揮使、指揮同知、宣慰使等;重要文職則有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稱號雖有高低,但大都不相隸屬。清制土官無論大小,遇流官時即低一級,以防其跋扈。至於清代「改土歸流」的政策,多行於接近內地的區域,邊遠之區的土司,則大多保存,因此終清之世,西南邊省仍有不少的土司。 二、兵制 (一)衛所制 明代的兵制為衛所制,所是一種統兵的機構,遍設於各省,衛則是由所組合而成。衛所的士兵,皆有軍籍,與百姓分離,這一點有些像唐代的府兵制。但府兵是由政府徵調府兵區中富有人家的壯丁,組織而成,並有規定的退役年齡。衛所兵最初的來源,則異常龐雜,有的是太祖起兵時從征的部伍,有的是群雄士卒的歸附者,此外還有因罪謫而隸兵籍的。士兵及衛以下的低級軍官,均為終身職,且父死子繼,世襲罔替,這又是兩種兵制大不相同的地方。 衛所初設於太祖時,太祖起兵後,諸將攻城略地,隨處以其部下兵士組成衛所,擔任各地屯墾戍守的事。統一後,又分百姓為民籍軍籍兩類;以布政使分領府州縣,管理民政;別置都指揮使司,統衛所諸軍。衛所的組織是一百十二人為百戶所,一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五個千戶所亦即五千六百人為一衛。都指揮使司則統領若干衛所,隸屬於京師的前、後、左、右、中五軍都督府。成祖遷都後,兩京各設都督府,而以兵部掌調發之權。衛所的兵,無事則屯田練武,保固防地;有事則朝廷命將出師,隨宜調發;戰爭結束後,統帥卸任回朝,士兵各歸衛所。 都指揮使司,設於各省或其他衝要地區。明代除十三省均置都司外,並設有遼東都司(治所在今遼寧遼陽市)、萬全都司(治所在今河北宣化縣)及大寧都司(治所在今內蒙古寧城縣西)。此外又有行都指揮使司(簡稱行都司)及留守司。凡地區過大,衛所分散之省,即於都司外設行都司,分統衛所,以增進軍政的效率,如陝西(包括今陝甘二省)、四川等省,均設有行都司。留守司則置於皇陵的所在地,明廷因保護陵寢,故於其地多設衛所,而以留守司統轄之。洪武二年(1369),太祖以其故鄉鳳陽(今安徽鳳陽縣)為中都,並置中都留守司。其後世宗以藩王入統,父祖陵墓均在安陸(今湖北安陸市),乃於嘉靖十八年(1539),在其地設興都留守司。至於南北兩直隸地區的衛所,則不設都司,而直隸於兩京都督府。世宗時,全國共有都指揮使司十六,行都指揮使司五,留守司二;所屬衛四百九十三,所二千五百九十三,守御千戶所(直隸於都司的千戶所)三百一十五。[參看胡耐安《明清兩代土司》(載《大陸雜誌史學叢書》第一輯第七冊);程光裕、徐聖謨《中國歷史地圖集》二,頁九一至九二] 都司衛所之在內地者,純為軍事機構,但邊區的衛所,則多兼理民事。凡兼掌民政的衛所,多轄有實土,成為地方的行政區域;不轄實土者,則僅管軍事。如遼東都司,其衛所均領有實土;萬全、陝西兩都司的衛所,也大都為實土。這種措施,目的在求軍政統一,便於作戰。 京師駐軍,司宿衛宮禁的,統稱上直衛親軍。太祖時,置錦衣、旗手、金吾、羽林等上十二衛,成祖時,增十衛;宣宗時,又增四衛;共二十六衛。保衛京師的軍隊,統稱京衛。太祖時,置留守等四十衛;成祖時增至七十二衛。上直衛及京衛的士兵,皆自各衛所徵調而來。成祖時,設立五軍、三千、神機三大營,統稱京營,其中三千營由邊外降丁組成,五軍神機兩營則由京衛軍組成。成祖北征沙漠,均以京營取勝。景帝及憲宗時,京營制度曾兩次改易,到世宗時,又復舊制。 太祖鑒於前代宦官掌握軍權的流弊,因而特禁宦官典兵。至成祖,寵信宦官,使之監軍,甚至奉使專征,因而宦官的勢力大張。成祖以後,兵事日漸廢弛。京師的兵,多為權貴所隱佔役使;各省的兵,也缺少訓練。憲宗時,開始以宦官汪直典掌京營。其後宦官之勢益盛,營將大多為宦官私人,平時不理兵務,惟以虛報員額,侵吞餉糈為事,因此軍隊更加腐敗。世宗時,遇有警急,乃不得不召募民兵,以任戰事。倭寇之亂,即賴戚繼光於浙江募勇,訓練成軍,而後始得討平。自此以後,有事惟賴民兵以及四川、廣西、湖廣三省的士兵,衛所兵則徒有虛籍,已毫無戰鬥能力。 (二)旗兵與漢兵 清代的兵,大體可分旗兵與漢兵兩大類。旗兵是清人入關前的原始兵制,清太祖時創立的,士兵大都為滿人。太宗時,大量吸收蒙古人及漢人,納入旗兵組織。太祖、太宗及世宗時代的武功,大都是旗兵所建。漢兵又可分綠營、鄉勇和新軍,其建立的時代,先後不同。綠營是清入關後最早的漢人軍隊,也是旗兵腐敗後清室的戰爭主力。到高宗末期,綠營也告衰敝,於是鄉勇繼之而起。太平天國之役後,清室開始以西法練兵;甲午戰後,更積極訓練擴充;但新軍對外戰爭,並無績效,反成為野心軍閥攘奪政權的資本。這可說明,僅憑軍隊的改進,並無法解決整個國家的問題。茲將以上各種兵制的內容及其興衰的經過,作一簡略的敘述。 八旗最初是一種軍政合一的制度。清太祖時,分全國為正紅、正黃、正藍、正白及鑲紅、鑲黃、鑲藍、鑲白八旗,全國人民皆分隸旗下,以八和碩貝勒(和碩,滿語部落之義;貝勒,部長之義)為旗主,旗下人謂之屬人。屬人之於旗主,分屬君臣,有納稅、服役及當兵的義務。八旗旗主,並公推其中一人為首長,如八家意有不合,可以更換。至太宗,為推行皇帝集權,漸漸抑制旗主的權力,並逐次更換各旗旗主;使各旗屬人,除皇帝外,不再認他人為其主人。入關以後,清室採行漢制,八旗制漸失原來的面目;到世宗,僅成為一種軍事制度。[參看孟森《八旗制度考實》(載孟著《清代史》)] 清初定製,八旗男子皆服兵役。其制每三百人設一佐領,五佐領設一參領,領一千五百人;五參領設一都統,領七千五百人。都統總一旗軍政,其上又設總管大臣一人,佐管大臣二人以統領之;都統以下,則有左右二副都統。八旗次序,以鑲黃、正黃、正白為上三旗,余為下五旗。太宗時,蒙古降服,漢人歸附者亦多,因而增編蒙古八旗及漢軍八旗,共二十四旗。旗兵的任務有二,一為充任禁旅,一為駐防各地。禁旅司保衛京師,其組織有驍騎營、護軍營、前鋒營、步軍營、火器營、健銳營、虎槍營等名目,名額約十萬餘人。駐防旗兵,則遍及畿輔以及各省形勝之地,兵額亦約十萬餘人,最高長官為將軍,其下有都統等官。 綠營兵士全為漢人,以綠旗為識別,駐紮各省及邊疆土地,兵額約有五六十萬。軍官有提督、總兵、副將、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名目,受督撫的節制。清初征伐,多用旗兵,其後日漸腐化;康雍以後,作戰以綠營為主。及至乾隆末,川楚教匪亂起,綠營兵亦不堪一擊,惟賴鄉勇應戰。太平軍起,清室全仗鄉勇組成的湘軍和淮軍,始得戡平大亂。 自咸同時代湘淮軍先後建立,勇營遂與八旗綠營,鼎足而三,其後清室威內御外,全仗勇營。八旗綠營,向恃刀矢弓矛為利器,火槍不過為補助品,勇營也不全恃火器。太平軍之役末期,李鴻章駐軍上海,始以外人組織常勝軍,採用西式武器,克服蘇、常,頗賴其力;其後淮軍平捻,也多採用洋槍。同治末,李鴻章任直隸總督,模仿西法練兵,購置新械,設立軍事學堂,頗能聳動一時。但所學的僅是西人的皮毛,加以將士驕惰,暮氣已深,遂有甲午之戰的大敗。 甲午戰後,清廷以袁世凱練兵於小站,號新建陸軍,由直督榮祿統轄。光緒二十四年(1898),榮祿入為軍機大臣,盡握北方諸軍節制之權。既而編宋慶、董福祥、聶士成、袁世凱四軍為前、後、左、右四武衛軍,另募萬人為中軍而自領之。八國聯軍之役,聶士成戰死,所部全潰,董部也逃散殆盡。光緒二十八年(1902),袁世凱任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加意練兵。次年,清廷設立練兵處,主持全國練兵事宜。數年之間,世凱所練之兵,頗有成績。新軍的編制,以軍為最高單位,每軍轄兩鎮,每鎮轄兩協,每協轄兩標,每標三營,每營四隊,每隊三排,每排三棚。官長則軍有總統官,鎮有統制官,協有協領官,標有統帶官,營有營帶官等。每鎮官兵,共有一萬二千五百十二名。清廷本擬置三十六鎮,但限於經費,未能完全成立。其後清廷並練兵處、兵部為陸軍部,北洋各鎮歸部直轄。但世凱仍隱然為新軍領袖,具有極大潛力,終致利用新軍,逼迫清室退位,繼而攫取了民國總統的地位。 水師自清初即有,自台灣平定後,以海疆無事,其勢漸衰。嘉道時,僅能捕逐海盜,中英戰起,水師毫無應戰能力。太平軍之役,曾國藩創長江水師,當時頗得其力。但事後也腐敗不堪用。新式海軍,創始於中法戰爭之後,甲午之戰,北洋艦隊幾至全覆。宣統初,諸親貴競言擴建海軍,以期乘機搜括,清室乃以善耆等為籌辦海軍處大臣,命載洵、薩鎮冰專司籌備,並以鎮冰為海軍提督。其經費則由名省分認,略有成效。宣統二年(1910),設海軍部,以載洵為海軍大臣。辛亥革命,清廷命海軍赴漢口助戰,不久即全體響應民軍。 三、財政與法律 (一)賦役與幣制 明初於賦役制度,規劃甚為精密。太祖曾下令詳查全國戶口田地,編制「黃冊」和「魚鱗圖冊」。黃冊詳載百姓人口及田產,官府據之以定賦役,舉凡人丁的增減,田地的更易,官府均登記於冊。並逐年修訂,每十年清造一次,因此人民無產去稅存之患。魚鱗圖冊記載土田的良窳、位置、面積以及產權所有者,官廳以之判決產權的爭執訴訟。百姓的負擔,有田租和力役兩種。田租仍行兩稅法,夏稅不過八月,秋糧不過明年二月。田有官田、民田二種,官田每畝課稅五升三合,民田減課二升。田租由布政使司及州縣徵收,而由戶部總其成。明初定稅,輕重甚不一律。蘇州、松江、嘉興、湖州(今浙江湖州市)諸府,原為張士誠的根據地,曾頑抗明師;因此太祖於張氏敗滅後,收沒當地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並重課其稅,以示懲罰,每畝有課至二三石者。其後雖屢次裁減,但較他地猶重。征租以米麥為主,但亦可代以銀鈔。英宗時,規定米麥每石折銀二錢五分,輸米麥者謂之「本色」,折銀者謂之「折色」。役有甲役及徭役,前者以戶計,後者以丁計;民年十六為成丁,即須服役,六十而免。其法有「力差」和「銀差」兩種,前者為親身服役,後者為輸銀代役,各聽百姓自便。 其後黃冊及魚鱗圖冊因年久失修,征課不能得實,賦役之法漸壞。世宗以後,因國用不足,屢有額外征課,謂之加派。神宗萬曆九年(1581)以後,改行「一條鞭法」。它的辦法是清查各州縣的地丁,把人民應出的租稅和免役的代價,均一併于田賦中徵收。百姓雖免除差役,田賦則暗中增加。神宗末,遼東事起,於是再加田賦。又以諸役繁興,隨時徵發人民服役,一條鞭法乃完全破壞。思宗時,又數度加賦,名曰遼餉、練餉、剿餉,終致流寇四起,國家隨之滅亡。 清初行兩稅法,但繳納的期限及稅率的高低,各省並不完全相同。田賦之外,又有丁稅,繳銀以代力役,與田賦同時徵收。康熙五十二年(1713),清室特詔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五年(1727),並丁銀于田賦,因此沒有田產的人,可以終身不納賦稅。征賦的辦法,除江蘇、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河南、山東、江西八省,其餘各省,一概征銀。八省租賦則有本色、折色之分,前者征米,後者征銀。此外地方官吏,每於租賦定額以外,浮收米銀,請之「耗羨」。州縣轉運糧米,不能無虧損;而銀須下爐銷熔重鑄,然後解都,亦不能無折耗;因此必須額外加收,以補耗損。這種辦法,起於明代。清初,各州縣隨意徵收耗羨,甚有流弊。世宗時,規定羨餘全交藩司,然後酌給大小官員,以為養廉之資,其弊才稍見革除。 田賦丁稅以外,又有雜稅,最主要的為鹽稅和關稅。明代鹽由政府收購專賣,稱為官鹽,嚴禁百姓販運私鹽。太祖時,命百姓納米換鹽。其後又有納馬、鈔、鐵、布換鹽的辦法,概以政府的需要而定。此外成祖時又有計口配鹽的辦法,以每月大口食鹽一斤,小口半斤計,配鹽於各戶,每斤納鈔一貫。這類辦法,到明朝後期,大都廢止,而限定以錢購鹽。明初,商貨規定三十稅一。宣宗時,始設鈔關,於京省商業繁華之地設關,往來車船商貨,均須納鈔,甚為病民。清代仍由政府專鹽利,分全國為若干鹽區,視一地食鹽的多寡,由政府或委託特許商人如額運銷其地,嚴禁私販。稅關設於內地者為常關,以徵收土產商品的通過稅;在沿海及各商埠所設者為海關,其征課對象,為國際貿易的出入貨物。海關收入最豐,但至天津、北京兩條約訂立後,中國關稅失去自主權,外貨暢銷無阻,國貨受其排斥,日漸萎縮,而致連年入超,國家遭遇嚴重的經濟危機。至清末,又有厘金之制,太平軍之役時,清吏雷以誠於淮安、揚州地區,設立厘卡,對過往商貨,抽損1%,以佐軍用,各省紛紛仿效。事平之後,仍不廢止,厘卡反陸續添設,其收入則大部為官吏所中飽。 幣制方面,明初沿習元制,仍用鈔法。太祖時,發行大明通寶,自百文至一貫,共分六等。鈔一貫抵錢千文,銀一兩,四貫抵金一兩。其後造小鈔,自十文至五十文。又因民間重錢輕鈔,禁止用錢,但鈔價日益低落,孝宗以後,鈔制建廢。錢幣則太祖時曾鑄大中及洪武通寶,各分當一、當二、當三、當五、當十五等,重量自一錢至一兩。從太祖到武宗,前後僅鑄錢四次,其後每朝一鑄。而以神宗時的萬曆通寶最為精良。清代大部分時間,不用鈔法,直到末年,才有鈔票的發行。錢幣則歷代均有鑄造,世宗時,規定每錢的重量為一錢二分。此外並許以銀塊代貨幣,因重量不一,流通不暢。海禁開放後,沿海商埠,多通用外國銀幣,德宗時,遂設廠仿鑄銀幣。清末發鈔鑄幣的事,還要在後面詳述。 (二)法典與刑法 唐朝以後,自五代下至宋、遼、金,諸朝法律,皆以《唐律》為宗。惟《元律》充滿外族風格,不為《唐律》所囿,而支離破碎,不能自成系統。至明,又模仿《唐律》。明太祖於元末稱吳王后,便開始議定律令,以丞相李善長主其事。至洪武六年(1373),定《大明律》,篇目全准於唐,凡三十卷,六百零六條。至二十二年(1389),改以六部分類,即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六類,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古律的面目,至此一變,但其重要內容,仍不出《唐律》範圍。三十年(1397),頒布《大明律誥》(簡稱《大誥》),綜輯各種官民過犯,以補律的不足。《明律》雖沿襲《唐律》,但亦作若干局部的更改,有時且不甚合理。例如《唐律》盜園林草木者,徒二年半;《明律》則比照盜大祀神御物,而處斬刑。又如《唐律》無罵人罪,《明律》則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司法機關,地方則府州縣官,均兼掌獄訟。輕微案件,大都一審了結;較大罪案,始呈報按察使復訊,再呈刑部詳議,交大理寺複審,而後定讞;遇有大獄重囚,則由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會審。刑部掌全國司法行政,兼理京府直隸的部分刑案。大理寺為最高法院,凡刑部、都察院所受理的案件,均移至寺複審。都察院的主要職責為糾察百官,並有會審大案之權。這三個機關,合稱「三法司」。此外尚有皇帝私設的法庭,可以不經政府的司法機關及訴訟程序,即行逮捕處決人犯,其刑罰的殘虐,誅殺的冤濫,為歷代所少見。明代司法權的不統一,是造成司法黑暗腐敗的主要原因。 明代皇帝的私設法庭兼特務機關,有錦衣衛、東西廠及鎮撫司,皆掌緝捕刑獄。其所補治者,刑部大理寺不能過問,而濫用非刑,備極慘毒。錦衣衛又稱詔獄,設於太祖時,當時的大獄,多由其承辦,殺人甚多。太祖晚年,曾命大小獄案,均經法司審理。但到成祖時,又命錦衣衛典刑獄,其後終明之世,不再改變。成祖以篡竊得位,用法極酷,又以宦官為鷹犬,設立東廠,以宦官掌之,緝訪謀逆、妖言及大奸惡等,刑獄遂濫。憲宗時,又設西廠,以宦官汪直主之。其後西廠一度取消,但到武宗時,因寵信宦官劉瑾,再度恢復;而瑾又設內行廠,親自領導,官民冤死者數千。及劉瑾被誅,西廠及內行廠均被取消,宦官的威虐稍殺。到熹宗時,魏忠賢用事,而廠衛之禍又熾。思宗雖誅魏忠賢,但其天性猜忌,仍信用廠衛,推行恐怖政治,直至國家滅亡而後已。鎮撫司原隸錦衣衛,職司獄訟,憲宗時,成為獨立機構,其後與宦寺勾結,製造許多冤獄。廠衛的橫行,益以廷杖的威虐,構成明代法治的最大污點。[參看徐道鄰《中國法制史論略》,頁九〇至一〇四] 清軍入關後,最初仍沿用《明律》。順治二年(1645),始命官修律。次年修成,是為《大清律》;又經康雍兩朝的修訂,始成定本。《清律》凡四百三十六條,其篇目全襲《明律》,但條文則略有增減改易,且頗能矯正前失。至於司法機關的名稱職掌,大體與明朝相同,但也有稍異之處。中央司法機關,仍以刑部、大理寺為主。重大罪案或皇帝特交的案件,則由三法司會審,或由刑部尚書、侍郎率屬員加以審判,然後定讞。大理寺的職權,較明代減削,只有會審重大罪案之權,而不能單獨審判。地方的刑案,例由州縣審判,遇有重大案件,始由府、按察使、巡撫、總督,層層復訊。刑案的判決,自督撫達於刑部後,如無異議,即為定讞。供詞不符者,可發回更審;不服者可以上訴,但不得越訴。至於明代的廠衛廷杖,到清代則完全取消。 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最初也依律處置。英法聯軍之役後,外國人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犯罪者由其領事自行處理,於是中國的法權,遭受破壞。清末的社會情形,較前有顯著的改變,與外國的交涉,也日益頻繁;舊有的法律,已不能配合當時環境,因此清室有修改法律之舉。光緒三十一年(1905),開始修改若干不合時宜的條文,並增添新條,如鴉片禁例、電報、鐵路等事,以及買賣人口、販賣毒品、偽造貨幣郵票等罪刑,皆列入法典。並刪除凌遲、梟首等刑,笞杖也改為罰金。一面命沈家本、伍廷芳等參酌西方法理,編訂新律。三十四年(1908),新律修成,名曰《大清現行刑律》,至宣統二年(1910)末頒布。此外宣統時代編成的商律、民律及海船法等草案,均未及實行。司法官制方面,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刑部為法部,專掌司法行政;大理寺為大理院,下設各級審判廳,專掌審判,各省按察司改為提法司,承法部及本省督撫之命,管理一省的司法。 四、科舉與學校 (一)常科與詔舉 明代的科舉制度,大體沿襲宋元舊制,分鄉試、會試、殿試三階段。鄉試三年一次,每逢子、卯、午、酉之年,由皇帝選派主考,至各省試士,因於秋天舉行,又稱秋試。與試者必須為府州縣學的生員(俗稱秀才),且成績優良者。鄉試及格的,稱為舉人。舉人可以參加會試,會試於鄉試的次年亦即丑、辰、未、戌之年,在京師舉行,由禮部主持,因於春天考試,又稱春闈。會試中試者曰進士,再由皇帝親試,是為殿試,又稱廷試。殿試於會試發榜後不久舉行,其主要目的,在評定進士的等第,不再淘汰。其等第有三,稱一、二、三甲。一甲三名,名曰狀元、榜眼、探花,統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名,統稱「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名,統稱「賜同進士出身」。一甲狀元授翰林院修撰(從六品),其餘授編修(正七品);二、三甲優者,授翰林院庶吉士(食七品俸)。不入翰林者,授其他京官,如給事中、御史、六部主事等,外官則授府推官、知縣等。翰林院為國家儲才之地,修撰、編修,或侍皇帝講筵,或纂修國史,品位雖不高,資望卻極清貴,隨時可受重任。庶吉士多入內閣辦事,用以增加實際的行政經驗,以備大用。此外有武舉,制度與文舉同,也有秀才、舉人、進士等名稱。所試的科目為弓矢刀石之類,獲選的可授武官。 明代的考試科目,主要為八股文,通稱制義。命題專取四書五經,文分八段,每段各具一定的格式,並須起承轉合,前後呼應。文體既如此板滯,又只許代聖賢立言,而不能發表個人的見解,知識分子埋首於空洞的形式和口頭禪中,以獵取功名,日久年深,至於民族的智慧,為之蔽塞。明清五百年間,大思想家與大政治家的幾至絕跡,與八股文有直接的關係。此外又有試帖詩,限五言八韻,其形式及內容,也僵化空洞。 清代的科舉制度,與明代略同,茲不贅述。常科以外,清初屢有詔舉,由皇帝下詔徵求人才,計有博學鴻詞、孝廉、方正、直言、山林隱逸、孝子等科,其目的在籠絡漢族的士大夫。諸科之中,以博學鴻詞科恩遇最隆。康熙十八年(1679),詔舉博學鴻詞者,試於體仁閣,錄取十五人,俱授翰林院官,纂修《明史》。乾隆元年(1736),復開博學鴻詞科,亦取十五人,授翰林院官。次年又取五人,授官如前。清末有識之士,已深感八股文的斲喪人才,因而主張廢除。戊戌變法,曾廢八股,改試策論,但未及施行,而新黨已敗。光緒二十八年(1902),始以策論、經義代替八股。三十一年(1905),並廢科舉取士之制,但終無補於危亡。 官吏由科舉進身者,最為當時所重。至於不由科舉而登仕版的,其途徑大致有四:一、捐納,即輸粟納財,以博一職,俗稱「捐官」。這種制度,始於康雍乾時代,咸同以降,其途益濫。二、因軍功保舉為官,如太平天國及捻回諸役,立功將校被保舉為官者,比比皆是,其中冒濫者甚多,吏治癒壞。三、任蔭,即達官貴戚子弟,由皇帝恩賞功名或官職。此輩類多紈絝,大都坐靡廩粟,鮮能稱職。四、吏選,即胥吏經政府選拔,升任為官,此中分子極為龐雜。科舉出身的,雖號為正途,但多無實際行政經驗,且好高自標置,不親政務,諸事大都委之胥吏,胥吏則多蒙蔽上官,競為奸利。這種現象,以清末為最甚。雜途出身的,更難望其有良好的表現,因此政治的積弊日深,終致於亡。 (二)官學與書院 明初,官學盛而書院衰。太祖洪武初,即於南京設國子學,至十五年(1382),改稱國子監(簡稱南監)。成祖永樂元年(1403),又於北京設國子監(簡稱北監)。此外太祖曾於鳳陽設中都國子學,至洪武末,併入南監。國子監的重要官員,有祭酒、司業、監丞、博士等。祭酒總理國學之政,司業副之,監丞司訓導,博士五人司分經講授。祭酒官從四品,但須碩學耆德,始可膺任,位望甚為隆重。 國子監肄業年限,通常為四年。課程規定每生專治一經,並習禮、射、書、數。學生通稱「監生」,其入學資格,最初分三種:一、舉監,即舉人會試下第,因而入監讀書的。二、貢監,即府州縣學生員的優秀者,被保送入監的,為監生的主要分子。三、蔭監,即品官(一品至七品,後改為三品以上)子弟,被特許入監的。明初,監生甚受政府重視,其優異者可任布政使、監察御史、知府等官。景帝景泰元年(1450),因與瓦剌交戰,需財甚急,乃下令凡納粟、納馬者,得入監讀書,稱為例監,前後施行四年而止。但其後每遇邊警災荒,或大興土木時,即援往例而行,始終未能取消。由於例監生品流過雜,監生素質大為低落,國子監也漸為社會所輕視。仁宣以後,取士偏重科舉,學校漸衰,而書院講學之風轉盛。[參看楊雲萍《明國子監考》(載《中國歷代大學史》)] 地方學校,有府學、州學和縣學。府學置教授一人,訓導四人,生員四十人。州學置學正一人,訓導三人,生員三十人。縣學置教諭一人,訓導二人,生員二十人。學童須經考試,始可入學為生員。生員分三等:一等為廩膳生員(簡稱廩生),由公家每年給予廩餼銀;其次為增廣生員(簡稱增生)及附學生員(簡稱附生)。府州縣學,彼此不相統屬,其資深的生員,均可升入國子監。衛所也設學校,由二衛或三四衛合設一所,名曰衛學。此外中央又有宗學,專收宗室子弟;武學,訓練軍事人才等。中葉以後,地方學校徒具虛名,不過為孔子釋奠之所,一般學者講學的地方則在書院。 清的學制,大部沿襲明朝,京師仍設國子監,以教滿、蒙、漢軍各旗及各省的貢監生,其組織與明代略同。此外又有四種學校:一、覺羅學,教皇室子弟。二、宗學,教宗室子弟。三、八旗官學,教八旗子弟。四、景山學,教內府子弟。四者皆派大臣,加以管理。但清代士人競趨科舉,學校不為社會所重,幾至名存實亡。 國子監生徒,可分貢生、監生兩大類。貢生又有七種:一、歲貢,府州縣學的資深生員,按歲保送入監者。二、恩貢,國家遇有慶典,即以其年歲貢生之優者為恩貢,次者為歲貢。三、拔貢,生員之學行兼優,經遴選後入監者,每十二年選拔一次。四、優貢,優秀之廩增生而入監者,每三年選拔一次。五、副貢,鄉試取得副榜而入監者。六、功貢,廩生之有軍功而入監者。七、例貢,生員之納捐而入監者。監生又分五種,即恩監、蔭監、優監、例監、舉監。恩監為八旗官學等校學生之入監者,優監為優秀之附生而入監者,其餘性質與明代相同。國子監課程,分經義及治事二科。肄業者謂之坐監,時間長短不同,以入監的資格而定,長者兩年,短者三個月,此外還有免坐監的。[參看林瑞翰《清代之大學及書院制度》(載《中國歷代大學史》)]至於府州縣學的制度,也大致與明代相同。 書院為私人講學之所,宋元以來,日益興盛。明初稍衰,至中葉,因國學之制漸壞,一般士大夫(如王陽明、湛若水等)又提倡講學,書院乃再度發達。其上者講求心性之學,下者究習制義,為科舉的附庸。神宗初年,張居正當國,厭惡講學,因而盡改各省書院為公廨。居正死後,其風又盛。熹宗時,魏忠賢秉權,政治極其腐敗,於是書院除講學之外,更為士大夫諷議時政之所,以無錫東林書院為最著。既而忠賢盡毀國內書院,書院遂由盛而衰。清初,恐書院講學,培養民族意識,因而不許建立書院。其後復提倡官辦書院,以便控制,於是書院又盛。凡官立書院,均由政府發給帑銀,置產收租,以充師生膏火之費。另有半官立的書院,由地方政府集資或富紳捐款建立,地方政府並酌撥公款資助。此外尚有純由私人出資創協的,但為數甚少。書院的主持人,明清皆稱山長,地位為時所重,因此任山長者,多當時名儒。清初的書院,仍以講求理學與制義為主。中葉以後,書院多崇尚經史詞章。嘉慶時,阮元建詁經精舍於杭州,延王昶、孫星衍等主講,以博考經史為課業,兼及天文、地理、算法;姚鼐主講南京鐘山書院,提倡古文,均開一時的風氣。[參看盛朗西《中國書院制度》,頁七七至一七五] 清室自英法聯軍之役後,為應合時代需要,於同治初建同文館於北京,專授外國語文。其後西式學校,漸次成立,至光緒末,始制定有系統的新式學校制度。這些新式學校,在清末並未發揮多大功效,但與民國時代的學校教育,則有密切的關係,因此留待別章一併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