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畫入門 · 五、字之結體及運用(下)

上所列論,就字之結體,上下左右,分別部居,然以點畫等類之所從出,亦可互為貫通。況書本自然,字之結體,復有其自然之體勢,略舉其例以便研求。 攢點者:如妥、乳、辭、亂等字,以攢點之用筆須平列而相聯貫,左點宜略側,右點則如短,方合法也。 排點者:如照、熊、熟、熱等字,以四點排列,而左右兩點,宜如旁分字,且與中兩點須相映帶也。 散水者:如江、河、沐、洗等字,此例古人亦謂之隔水,即近代所謂三點水也。此字之用筆,應下點之鋒,與上點之尾相應。 懸針者:如中、巾、申、車等字,之用筆至末鋒駐而不收,復引申之,謂懸針,如下之中豎微有不同,因之上端無他點畫,以涵蓋之。 中豎者:如軍、年、單、畢等字,此之用筆以之上端,與他畫可以聯屬,故落筆時向上行而少駐,復引鋒下行,即合法矣。故較懸針之可以略短。 中勾者:如木、東、來、未等字,之用筆如懸針,故須直正。至駐筆鋒時,復引鋒仰上則謂中勾。 綽勾者:如手、乎、於、予等字,之用筆中部須略曲取勢,故與中勾之直下者,不同。 伸勾者:如氏、民、勉、旭等字,此、之用筆,皆行勾之變,則體勢與同,惟末鋒至左上,則由曲而平,再仰也。 屈勾者:如鳩、、、輝等字,此類字中之,皆屬勾之變體,用筆止須略屈,而不加,故曰屈勾。 從戈者:如弋、武、成、幾等字,此與伸勾之例可為互證,但用筆宜得勢,不可曲而弱。 橫戈者:如心、思、志、必等字,此與綽勾之例可為互證,惟一則直下,一則橫曳也。 從波者:如丈、尺、吏、史等字,波即今之捺,永字八法所謂磔也。用筆宜回鋒側起,中駐而後右行,至末則蹲鋒而出之。 橫波者:如之、道、足、是等字,之、道之用筆宜下平而得勢,足、是之則用筆略如從波之,而宜稍斂,不可太平。 減捺者:如食、癸、黍、燮等字,中如良、天、禾、火等字之末筆,皆應從捺,今特減之。因字之結體,忌重捺也。 重撇者:如友、及、反、廬等字,字之重撇,則所不忌,然用筆時須與他筆畫相稱,且能長短合度,方合於法。 聯撇者:如參、彥、形、彤等字,用筆時當以下撇之上端,當上撇之中部,則三彡相貫,自不板滯。 從撇者:如戶、尹、居、庶等字,從撇寫法,下筆須直,至中部而側出之,略似弧形,則合於法。 橫撇者:如少、省、老、考等字,此種撇法,極似斜直,筆力宜直送,至出鋒處,不可略帶弧形。 讓橫者:如喜、婁、垂、暮等字,中橫安置妥帖,則字之結體可成,以中橫獨長,故曰讓也。 讓直者:如千、甲、引、恆等字,千、甲之形,其在中,引、恆之,分列左右,故須注意其位置之當否。如失其當,則不合法。 重文者:如哥、昌、炎、棗等字,同式之字聯合而成,書時必下字較上字稍大,則不嫌其重累。炎、棗二字,捺不可重,此與前列減捺之例,可互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