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史學精神 · 君位由女性轉變至男性的途徑

在這篇論文中,我並不想研究母系社會中如舅傳甥,兄終弟及等諸傳位的問題,只想討論在若干地方君位由女性演變到男性的過渡途徑。 一 女君在中國極古之世,似曾存在過。而在現代初民社會中,尤不乏實例。中國古代的傳說,女媧即曾繼伏羲為帝。 「女媧之笙簧」。(《禮記·明堂位》)鄭註:「女媧、三皇,承宓羲者。」 「俗圖女媧之像為婦人之形,殆謂女媧古婦帝王者也。」(《論衡·順鼓篇》) 「古之國君,造簧作笙,禮物未就,軒轅篡成。或曰二皇,人首蛇形,神化七十,何德之靈!」(曹植《女媧贊》) 「女媧,古神女而帝者。」(《大荒西經》注) 「女媧,風姓也。一號女希,是謂女皇。」(《帝王世紀》) 據以上各種傳說,女媧是極古時代的一位女王。或有人反對此說,以為系一種神話,而非史實。但我們不難想到神話若不以風俗為根據,就無從創造。縱令女媧之名不合,或其時代更前,然由此神話中,也能窺見中國遠古曾經有過女王的事實。如果自遠古就只有男王,而絕無女王,則造神話的人必無法想像出女王之女媧,且亦何必強造此不合後世社會的神話?況《漢書·律曆志》說: (張)壽王言化益為天子代禹,驪山女亦為天子,在殷周間。 我頗懷疑驪山女即後世相傳的西王母:西王母曰王,亦當是一位女君。此外,東漢末年,日本也曾有女王出現。《後漢書·東夷列傳》: 桓靈間,倭國大亂,更相攻伐,歷年無主。有一女子名曰卑彌呼,年長不嫁,事鬼神道,能以妖惑眾,於是共立為王。 在近代的初民社會中,這種現象尤屬屢見。在非洲的Angola王國,也常有女王統治的現象,該地人民至今尚能記憶到七位女王的稱號。最後一位女王並曾因葡萄牙人的侵略,對之作激烈的反抗戰爭。黃金海岸的Fanti人,最近也曾經有過一位女王。在Uganda北端的Latuka地方,有一位女王,其在位年代甚久。在非洲中東部的Mpororo國,兩位極有權威的女王曾經統治其國多年。此外,非洲的Agonna國在前世紀開端,也曾被一位女王所統治。又在非洲剛果(Congo),未被比國人占據以前,國中分為若干省,常有女子被任命為總督,管理一省的事務;其中一省稱為Matamba的,後來獨立成一國,也曾有過一位女王(蒲立浮著《母親》Briffault,Mothers,第三冊 28—29 頁)。蒲立浮結論說:「據說在極古非洲的王國里,沒有男性的國王,他們相信由女神統治而由主教代表她們來管理。」觀以上他所引用的民族學材料,在最近時期,非洲尚有五處有過女王,而且Angola王國,其國人至今尚能列舉七位女王的稱號,足見此非偶然之事;而剛果以女子管理一省的事務,猶如女諸侯,亦即等於次級的女王。在玻里尼西亞的Huahine島中,也有過女王(愛里斯著《玻里尼西亞研究》,W·Ellis,Polynesian Researches第三冊 99 等頁)。 王位在若干地方雖曾由女性擔任,但其後多轉為男性。這種演變有幾種途徑可循。現在先言第一種途徑。 二 王位由女性演變到男性的途徑,是王位由女王而傳,但事實上執掌王權者為女王之夫亦即前王之婿。這種制度在古代希臘曾經實行過。弗來則(J. G. Frazer)曾搜集過若干材料。茲為簡單而明了起見,將之改編為表,並附說明於後。號數以示世次,世次線上為人名,下為所王之國名或地名。 表 一 對於Ⅱ甲,Ⅱ乙,Ⅲ甲我們確知他們不僅在該地為王,且與前王之女結婚。至於Ⅲ乙,確曾與王女結婚,且生有子女;但是否繼前王之位,史無明徵。Ⅳ乙為該地新王朝的始祖,則其與前王之女結婚,殆無疑問。 表 二 Ⅱ與當地王女結婚。Ⅲ與當地王女結婚,但所分得的國土只有一半。 表 三 我們現在知道Ⅱ與Ⅳ確曾與當地王女結婚而後繼承王位(弗萊則著《金枝》,J. G. Frazer,Golden Bough,第一卷,下冊,278—280 頁)。 在以上三表中我們可以看出,王子皆不在其父國為王而反適異國。王位由王女以傳,其夫多是異邦王子,王位雖仍由女性以傳,但王權則已漸轉移至男性的女夫身上。斯堪的那維亞及古代蘇格蘭的皮克特人(Picts)皆曾有同類的現象。 不傳於子而傳於婿,在中國古代亦曾有之,堯舜的相承即系其例。因當時的王位,應由堯之二女相傳,故舜必須先娶得二女方能取得王權。娥皇之稱皇,似亦可作為王位屬於女性的旁證。希臘古時,也有王子因殺人而逃亡他邦,故王不得不傳位於婿的傳說,殆為後世父系社會對母系社會現象的解釋,和我國舊有丹朱不肖的傳說,皆非古史之真象。 三 王位由女性傳到男性的另一途徑,就是南美洲古代秘魯和古代埃及與現代非洲若干國所用的方法。秘魯的因加(Lnca)人,其初王位既不由王子繼承,也不由王的外甥繼承,而是傳之於王后之子。王后稱之為Mama-Ccoya,意即王團之母。其後一方面雖仍遵守舊章,但另一方面後之子也不能奪去王子的繼承權。為調和此兩種不能並存的條件,則只有出於王子與其姊妹結婚之一途,於是因加人乃形成王朝亂倫(Dynastic Incest)的現象,但這無疑是調和父系繼承與較早的母系繼承之唯一妙法。同樣的方法,也實行於布哥達(Bogota)國王的王位繼承(蒲立浮著《母親》,第三冊,第 26 頁)。 在古代埃及的王族,兄弟與姊妹互婚,由最古王朝以至於被羅馬征服時為止,皆曾實行。在埃及人的眼中,兄弟與姊妹互婚,是最完美的婚姻。若結婚者的祖父母及父母也屬於兄弟姊妹,則其婚姻可達到極神聖的地位。不只王族如此,即神與平民亦復如此。在羅馬征服埃及以後,此類婚姻,尚曾實行,而彼時羅馬早已進入父系社會,可見這種婚姻,實為埃及所固有,而非受羅馬人的影響。這類婚姻,蓋為欲保存王位或財產不致旁落而成,故埃及最崇敬的神Osirls與他的姊妹Isis女神結婚,想亦以埃及王朝的歷史為藍本,而非強造出的神話(弗來則著《金枝》,第四卷,第二冊,214—217 頁)。 穆銳女士(Miss Margaret Murray)對此也有深密的研究。她列舉埃及新王朝的八位王后,以及Ptolemaic王朝的若干代以證明埃及王曾娶姊妹為後,當王后卒時,為維持國王的地位,他就將王后的女繼承人,娶為新王后,故常發生娶己女為後的現象。一直到埃及的最後一位王后克婁巴第六(Cleoparta),為羅馬所戰勝,而凱撒之所以娶她為後,也因由此可以攫取埃及的王位(穆銳女士著《國王婚娶與母系》Miss Margaret Murray,Ro yal marriages am Matrilineal descent,J. A. I. Vol. XLV)。 巴剛達王國在非洲中部維多利亞湖的西北,行專制政體而兼有封建制度的遺痕,其國在般圖(Bantu)人種中處最高文化地位。人民善於制陶器、木器、金屬製品、皮革製品以及修建房屋和公路。國中分為十道,每道各有總管,由國王任命。其下置有次級官吏,由國王任命後受總管的指揮。人民對國王必須納貢賦,服勞役。 雖然政治有如此高度集權的現象,但仍保存若干初民的習俗,譬如王族行內婚制,即其中之一。 巴剛達(Baganda,或稱烏干達Uganda)人,民間屬於父系,然其王室則屬母系(羅斯克著《廿五年在東非洲》J·Rocsoe,Twenty Five Years in East A ical 61—163 頁)。民間行外婚制,而其王室則與秘魯相同,行內婚制。王的正式結婚典禮在即位後舉行。在此以前,他雖然可能已有若干夫人,但皆屬於其他各圖騰團的平民;而其正式結婚的王后必須是其父之女,換句話說,王后必須是一位公主,或可能時,是他的同父異母姊妹。王后有她自己的宮庭,其宮庭距離王宮不遠,其間隔以小河。她與王同擁有「Kabaka」的稱號,其意為王。「Kabaka」既非陽性,亦非陰性;而屬於中性。王、王后、太后以及王的生母,皆有是稱。除王后以外,王又可將其餘的姊妹列入後宮,但不須舉行典禮。其餘的公主皆不許結婚或生育,違犯者處以死刑(同上書 167—169 頁)。王后也不得生育,因此嗣王必是群妃所生。 巴剛達國王的葬禮與常人不同。「火滅了」是國王逝世的稱謂,而「死」字則為國人所忌諱。他們認為王並沒有死,只是回到他祖先的世界去。若干人被指定殉葬,殉葬者全是國王生前曾為之服役者,死後他們仍須服侍國王;其中有男有女,此外尚包括許多奴隸。他們認為國王死後即變成神,所以他不再降生;但其餘平民則相信轉世之說,與王不同。殉葬以外的若干國王的舊吏,包括其近侍以及各省的總管,皆被新王撤換,遷居於舊王陵廟之旁,各得田園一小區;舊後也從舊後宮中遷出,移居於陵廟旁新建的後宮中,管理舊王時代所有的隨員及官吏以及侍奉王陵的群妃。舊後死了以後,新王另任命一位與舊後同輩的公主以繼承其職務,代前後統領舊王之群僚。同樣,在廟中居住的群妃若有死者,也由死者的圖騰團另遣一女子繼任其職務,以侍奉前王。前王的侍從和前王所任命的各省的總管,如有人病卒,死者的圖騰團也須另派一人以接任死者的職務。前王群妃設獲得其圖騰團的允許而由其圖騰團另遣一人以代替其職務時,亦可重婚(同上書 149—150 頁)。 觀王即位之初必須與其姊妹之一結婚,則王位實由王女以傳,與之結婚方能取得王權。況王后之稱「Kabaka」與王同,尤其明證。後雖無王權而有其位,至王卒後,後更管理前王的臣吏,無異將王權仍交還王后手中,雖其權已縮至局部的。後不能生育,新王屬於異姓群妃所出,與下述契塔拉國相同,而較埃及王之為姊妹所生者已少更矣。 巴剛達王國的東北,與契塔拉(Bakitara)王國接壤,兩國時常互相侵伐。在上一世紀,契塔拉王國曾占領巴剛達國土之大部,更併吞其南方與東方諸小國。當時曾為中非洲極強盛的王國。然未幾即告衰微,其國境又縮至今日的小疆界。他與巴剛達王國不同之處,是其國中兼有遊牧人及農業人雜居,各分為若干圖騰團。其王室屬於遊牧部落。據羅斯克(J·Roscoe)的意見,土著是農業部落,而遊牧部落則為外來的征服者,所以遊牧部落人的地位較尊。王室行內婚制,與他族之行外婚制者不同。此殆與巴剛達人相似。 據羅斯克的調査,當契塔拉的王子尚未即位以前,多半即已曾結婚;但即位以後,縱令其寵妃也不能立之為後,因王后必須是王的同父異母姊妹。王子若與其同母姊妹結婚,就被認為亂倫,但王子卻時常娶同父異母姊妹為妻。這種婚姻雖然不受處罰,也不受國王的反對,但仍不能舉行正式婚禮。至於國王則不相同,當他娶同父異母姊妹為後時,須行正式婚禮,同時在王族之中,只有國王娶後可以舉行正式的婚禮。在國王即位以後,必先葬其前王,然後舉行若干祓除的儀式,繼而選立王后。選後之日,國王的同父異母姊妹皆集於王后殿中。其殿為國王殿旁七座聖屋中最靠近的一座。有若干首領隨從著國王,其中大多數等候於殿外,惟Bamuroga與Munyawa二人隨國王進入殿中,Bamuroga即宰相,而Munyawa之意為王團的首領。王后選定以後,由他們二人高聲宣布中選公主的名字,於是被選的王后就坐於殿中的寶座上(羅斯克著《契塔拉》,The Bakitara,136—137 頁)。 王后的新宮在她被選定之日即已備好,後宮永遠建築在王宮之外,正門之西;但這僅是臨時的宮邸。等到國王即位典禮舉行完畢後,國王將遷入一座永久性的新宮,而新宮的宮邸仍建築於新王宮正門外之西。 在婚禮完成的六個月以後,王后必須舉行飲聖乳的典禮,而後她的地位始被確定。在此以前,她仍舊處於試署時期,國王可能因為她道德性格的不良或她的不善治理其封邑而廢之,另選立一位同父異母姊妹為後(同上書 138 頁)。 聖乳亦即聖牛群的乳,為國王所獨有。聖乳只能供給國王作飲料,在任命新首領時,亦有飲聖乳的典禮。王后在後宮中,一如王之在王宮中,有自由處理宮務之權;王后的封邑系繼承前後所有,此外又從前後處繼承若干牛群,但無聖牛。她每年可從封邑中獲得若干牲畜的貢賦,也可徵調封邑中若干農業部落的人民為她修建房屋或作其他的勞役。她對封邑的人民握有生殺之權(同上書 142 頁)。 國王與王后異居,但王后每月必須作兩次正式的進見。假若國王派人作例外的召見時,後則於晚間入侍國王,但必須在次晨以前回返她的宮中,其行動必須秘密。王后被禁止生育,如果國王認為其行為不端時,可以廢而送之於遠處居住。當王后坐於後殿中,只有其同輩姊妹可以入見,新王之女及前王的姊妹皆不准入殿(同上書 141 頁)。 王與王后的結婚是王族唯一的結婚典禮,王子及公主的婚娶皆不舉行正式的婚禮。王的後宮擁有無數的妃。在王后以外,王又可以任意娶若干異母姊妹,但不能舉行儀式;他可以賜予她們若干牛甚至一個封邑,但她們仍舊被禁止生育。這類的妃很少留住在王宮內。 國王又可以從任何宗族中娶妃。這類的妃則常住在王宮內,但她們的地位遠不及王族群妃。她們雖然管理著王宮中各種重要的職務,且被各團首領及人民所尊重,但在王族群妃或群公主之前,她們只是平民,永遠不能親密相處;且對前者說話時必須下跪。異族群妃之一將來可以作王太后,縱令作王太后以後,其卑微的身世仍舊使她與王族群妃或群公主分為尊卑判然的兩個階級(同上書 149—150 頁)。 王后若病卒,埋葬時,她的雙手合掌置於頭的左側。合掌置於頭之左側者只有王后一人,國王及王子、公主等卒後,皆合掌置於頭的右側。王后私有牛群的牛乳也於後下葬時被滴入後的口中。王后的屍體須先在她的寶座上停放數分鐘,而後下葬於她的封邑中一個農民的屋中,這人亦就變成後墳的看守者(同上書143—144 頁,121 頁)。 後死後四個月Babito團的首領先選擇團中若干女子,然後由王和Bamuroga及Munyawa在群女之中選立新後。新後的典禮與前者相同。行過典禮以後,由新後正式宣布舊後病死的消息。新後繼承舊後的宮邸、封邑以及其餘的財產(同上書 144 頁)。若國王先後而卒,後不必擔負保護王陵的責任,由新王后另給她一個封邑,使舊後退居其處,將她原有的宮邸封邑與財產讓與下一代的新後。 國王只有與同父異母姊妹一人能有正式的結婚典禮,足征王位在於女子身上;必須經過正式結婚,男子方能取得王權。此節與埃及、巴剛達皆相同。王后葬時,雙手合掌置於頭之左側,與國王、王子及公主等之皆置於右側者迥異。王后葬禮之獨特,足征王后為國中最尊貴的人,其地位實超出國王之上。此又為較古時代王位屬於女性遺痕之一端。現在全部王權雖屬於國王所有,但王后在她的封邑中,仍保有生殺之權,所不同者只將全部王權縮小而已。據羅斯克所說,王子或公主有罪時,懲戒的命令,雖然只能由國王頒布,但縊死的刑罰必須在後殿中執行(同上書172—173 頁)。不在王殿執刑而在後殿執刑的現象,恐亦系沿襲古時女性王權的遺痕。 四 巴剛達的王位由選舉產生,但只有前王之子可以當選。(羅斯克著《廿五年在東非洲》J. Roscoe,Twenty Five Years in East A ica. 84—85 頁)而王之長子則永遠不被選出,因為他是宗子,為同輩之長。(弗萊則著《圖騰制度與外婚制》G. J. Frazer.Totemisrm and Exogamy,第二冊,468 頁)新王即位後,即將他的生母尊為王太后。這位舊王后原是平民的女兒。在前王生存時,其地位並非極尊;因為她的兒子即位為王,遂使她成為國中最尊貴的一位。在從前,王的兄弟仍許生存,但近幾年來,王太后為保護其子的地位,同時亦為保障她本身的地位起見,就命令將新王兄弟圈禁,不給以飲食,使他們絕食餓渴而死。這種圈禁的舊址,現在尚能看見(同上羅斯克書 87 頁)。 王太后在政治上也占著極重要的地位。她在每道中皆享有封邑,由她所派遣的官員負責管理,他們的稱號與國王的官員相同。太后即位以後,只能與王晤見一次,余時皆居留於自己的宮中,而以使者作為與國王商議國政的媒介。太后若先王而卒,則由其同圖騰團的人選出另一同輩女子繼其職位(同上弗萊則書469 頁)。 在契塔拉亦有類似的習俗。當國王即位以後,他尊其生母為王太后。由一位巫醫和一位卜人的幫助,國王選擇一適當的地點為王太后建築一座新宮。是宮通常距王宮約一二里之遙,由她封邑中的人民負建築之責。太后新宮的正門與王宮相對;宮中有一座大殿,樣式與王殿相似。她擁有聖牛群,亦可舉行新月再生典禮,即其冠服,亦與王者相類。她的寶座上覆有牛皮和豹皮。她成為王太后以後,即不能復與國王會晤;假如有重要政事欲與王討論,亦須乘黑夜秘密潛入王宮,以避免外人聞悉;因此,她亦僅能在王宮作片刻的逗留。她即王太后位以後,接受上一代王太后的封邑和全部的牛群,僅留下一處小封邑以及少數的牲畜和僕役以為上一代王太后生活之用。國王若認為新任王太后的封邑不足時,可以增封。她對封邑的人民有生殺之權(羅斯克著《契塔拉》,146—147 頁)。 安克魯國王即位以後,立即尊其母為王太后。她的宮邸距離王宮不遠。她有自己的封邑,封邑中的人民為她私有,她對他們握有絕對的威權。她任命她的親屬管理封邑。她的葬禮與國王相似,所異者只是她以左臂放於頭下,而國王則以右臂置於頭下而以左臂安放於胸前。據說王太后死後再降生為豹。王太后死後,國王必須在其圖騰團中選立新任的王太后以繼承她的牲群、財產與封邑。王太后在世時,國王須隨時前往朝見,但王太后則不往王宮見王。 在以上各國左近的魯安達(Ruanda)國中,王太后及國王的弟兄,皆是國王的顧問,可以參預國政,國王的弟兄且被派往各區,分治其地(羅斯克著《烏干達保護國中巴克蘇等部落》J. Roscoe,The Bagesu and other triibes of the Uganda protectorat,189—190 頁)。派遣弟兄分治各區的現象,頗與我國周代之分封同姓於各國者相似;而太后及王的弟兄之參與政事,尤似文母,周公之於武王。 太后之能干預王政,實不限於以上各國,在夏威夷,太后有特殊的地位,她的威權至少與王相等。王掌管外交,太后則獨掌內政。王若不在都城時,所有國政皆由太后掌管(蒲立浮著《母親》,第三冊,第 27 頁)。 在非洲的達侯麥(Dahomey)王國,王位由選舉產生,但只有前王之子始能當選。在新王未選出以前,由太后攝行王位,攝位的時間有時可以很長久。非洲中部的倫達(Lunda)王國,由其中的一位公主與王共理國政;她被認為國王的母親。她雖可以擁有情人,但被禁止結婚,所生的子女也都被處死。而國王卻可以娶兩位公主,所生的男子也可以繼承王位。太后的權限極高,她有獨立的宮庭與私有的賦稅。她的威權神聖而不可侵犯;國王若不先得其同意,就不能處理任何事務。她干預國王所處理的一切政事,即使國王不在宮庭,她仍有權獨自處理。在一八七三年,倫達王國的太后並曾廢立國王。 在柏寧(Benin)王國,在王宮以外,太后有獨立的宮庭。一切國家的政事,皆須向她諮詢;凡國王可以處理的政事,她亦可以處理。但是國王即位以後,太后便被禁止與他重新見面。在達賓(Dwabin)王國,太后有無上威權,而國王的權力則甚渺小。 在非洲黃金海岸的亞山第(Ashanti)人,在王族眾女中占首要地位的仍是太后。王離開都城時,由她代王管理一切政務。王位屬選舉制,凡是公主之子皆能當選,但須經太后之批准。太后也有權廢王,據說廢王之舉曾經實行過。這種制度,一直保存到一八九六年英國人侵入時為止。 由達侯麥太后在新王未選出以前攝行王位,可以使我們對遼太宗未即位以前,應天皇后攝政的故事作進一步的比較與了解。亞山第太后之有權廢王,又使我們憶及霍光之廢昌邑王而立宣帝,必須請皇太后(昭帝上官後)出坐武帳,再以其名義行之。 五 巴剛達西南安克魯(Ankole)王國的習俗,較以上巴剛達等國略有改變。國王有若干群妃,而無正式的王后。群妃在國中既無正式地位,亦無特殊權利;而國王的姊妹之一,反是一位重要人物。她既非王后,亦非王妃;可能是國王之姊或妹,但不必是行輩中之最長者。她可以和任何人結婚,且不必獲得國王的同意。據羅斯克說:「這件習俗,以及許多其他的習俗,尤其是關於繼承及祓除典禮,皆能證明在較早之世,有母系習俗存在,雖然現在的土人不承認,並以為這種習俗較父系者為低。」(羅斯克著《安克魯》J. Roscoe. The Banyankole,34—35 頁) 這位國王的姊妹,在國王即位典禮中,被派為舉行祓除典禮的人。因此人民認為他與國王的健康有密切關係。她有封邑,在封邑中有絕對的主權。她的住所建築在王宮的左近,與國王經常保持密切的接觸(同上書 60 頁)。她若先王而卒,則王指定另一位姊妹以繼承其職位。若國王先彼而卒,她必須先與元妃共負整潔國王屍身之責,而後或自縊或退隱。在晚近的一位國王逝世時,其主持祓除典禮的姊妹就召集數約二十位王妃於一室中;她先打碎國王所用的鼓和槍,再到室中令群妃自縊,隨後她自縊死去。國中的人皆認為她應當如此(同上書 61—62 頁)。 由安克魯王國此種現象,可以推測以前國王亦娶姊妹為後,其後演變成為現在的習俗。契塔拉王國的國王娶姊妹為後,已如前述,但自國長改信基督教以還,僅能一妻而不能多妻,他所娶的並非其姊妹,故不能享有王后的稱號;但王后的名稱,仍為他的一位姊妹所虛擁。兩者相較,頗能窺見其演變的痕跡。 在蘭溝(Loango)王國,最年長的公主的稱號等於女王。國王由眾公主諸子中選出。國王不與公主結婚,故其子不能繼承王位。國王稱長公主曰母,所有國中的政務必須向她諮詢。在杜拉(Daura)王國,公主的地位和蘭溝國王的公主一樣。國王也由眾公主諸子中選出,而非前王之子。在以上兩國,王太后和長公主實即一人。以上皆為長公主在國中享有實權之例證。此外,亦有無實權而擁有尊位的,如在玻里尼西亞之通加(Tonga)群島者屬之。島中教王的最長姊妹,或其最長姑,地位遠較王為神聖。王對她的禮儀,猶如人民之對王。她是島中最尊貴的一位;王的女兒也較王為尊。這些女子,皆不得結婚(愛里斯著《玻里尼西亞研究》,第三冊,99 頁,287 頁)。 在中國漢朝昭帝以前各代,皆有長公主,且似皆極有權威。茲舉數例如下: 「景帝立齊栗姬男為太子,而王夫人男為膠東王。長公主嫖有女,欲與太子為妃。栗姬妒,而景帝諸美人,皆因長公主見,得貴幸。栗姬怨怒,謝長公主不許。長公主欲與王夫人,王夫人許之。會薄皇后廢,長公主日贊栗姬短。景帝嘗屬諸姬子,曰:『吾百歲後善視之。』栗姬怒不肯應,言不遜。景帝心銜之,而未發也。長公主日譽王夫人男之美,帝亦自賢之,又耳曩者所夢日符,計未有所定。王夫人又陰使人趣大臣立栗姬為皇后。大行奏事,文曰『子以母貴,母以子貴;今太子母號宜為皇后。』帝怒曰:『是乃所當言耶?』遂案誅大行,而廢太子為臨江王。栗姬愈恚,不得見,以憂死。卒立王夫人為皇后,男為太子,封皇后兄信為蓋侯。」(《漢書》卷九十七上《外戚·孝景王皇后傳》) 「初,武帝得立為太子,長公主有力。」(同上《孝武陳皇后傳》) 「武帝崩。戊辰,太子即皇帝位。謁高廟。帝姊鄂邑公主益湯沐邑,為長公主,共養省中。」(《漢書》卷七《昭帝紀》) 此外,孝武衛皇后,李夫人,皆由平陽公主得幸(見《漢書》卷九十七《外戚傳》)。足征漢之公主仍保有宮闈中若干政治勢力(漢代長公主特權,牟潤孫先生有專篇研究,見其《漢初公主及外戚在帝室中地位試釋》文中,載《台大傅校長紀念論文集》)。至少,自春秋時,宗法社會已經完全建立,列國中也未見國君的姊妹有特權的現象;但劉氏崛起田間,與春秋各國世族迥異,而其保留的初民遺痕也較強。比如高祖之生,則雲其母在雷電晦冥時交龍而有娠(見《漢書》卷一《高帝紀》),此與古人或初民的信仰人之生由於圖騰者相似。《漢書》卷二十五上《郊祀志》云:「(新垣)平使人持玉杯,上書闕下,獻之。平言上曰:『闕下有寶玉氣,來者已視之。』果有獻玉杯者,刻曰『人主延壽』。平又言臣候日再中。居頃之,日卻復中。於是更以十七年為元年。」漢文的改元,其用意疑與初民的再生禮相似,又卷三十八《高五王傳》:「大臣議欲立齊王,皆曰:『母家駟鈞惡戾,虎而冠者也。初以呂氏故,幾亂天下;今又立齊王,是欲復為呂氏也。代王母家薄氏,君子長者。且代王高帝子,於今見在最為長。以子則順,以善人則大臣安。』於乃謀迎代王。」立君而視其母家之良否,在宗法社會決不會考慮到,漢朝人士之重視此點,固由於方處呂氏亂後,然亦足見漢代舅權之盛。且由文帝以後,下至東漢,外戚專政,固與呂氏之亂無干。舅權之於母系社會關係的密切,為多數民族學家所共認。由上舉三端,足征漢代所保留的初民社會遺痕頗重,而長公主之有權以及太后之干政,亦莫不與此有關係。 六 綜合以上的研究,有若干民族曾經有過女君。而君位之由女性轉變到男性,根據初民調査報告及古代記載,至少可遵循兩種途徑:其中的一種是君位由女子以傳。而另以異邦人或異族人為夫,代女子執行君權,即本文第二節所曾討論者。另一種途徑,君位仍由女子以傳,但其夫不屬異族人,而為其同父異母弟兄,亦即本文第三節以下討論所及者。由埃及的例證,王后可以生育子女;因此將來的王太后和現在的王后本系一人,故王太后之有權並非意外的事。巴剛達等國,王后不得生育,故將來的王太后並非現在的王后;但王太后之仍能干預政治,蓋亦由於以前王太后與王后本系一人的緣故。至於長公主之有權,與此相似。王若與其同父異母姊妹婚娶且能生子如埃及者,則將來之王太后即現今之長公主也。 另有介於上述二種途徑之間者,則為古代之羅馬,羅馬自凱撒大帝以後,經過若干代,帝位皆由女子以傳,其夫既非異族人,亦非其兄弟,而是母親系族人(同前穆銳女士著《國王婚娶與母系》)。 我國古代「君」與「後」同稱曰「後」,亦若巴剛達人「王」與「後」同稱曰「Kabaka」者相同,尤足為中國古代君位先屬女性之證。《爾雅·釋詁》:「林烝上帝皇王后辟公侯,君也。」周初文獻如《尚書·立政》亦說:「乃敢告教厥後曰:『拜手稽首後矣。』」則亦以後為君稱。《釋詁》之成篇可能甚晚,但有《立政》為證,則《釋詁》所言似不必置疑。且夏後氏諸君皆稱後。然則王之稱後,由來已古。春秋以後,後稱始演變為王后所專有。但起初王之稱後,蓋夫以妻貴;其後後之稱後,則妻以夫貴。其演變的痕跡,不難窺見。 (原載著者《歷史的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