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史學精神 · 三 禮
(一)命名禮
古人所謂禮,他的目的並不是一種形式,最初是帶有作用的。前面已經講過圖騰,並且圖騰的團員各含有他的圖騰本質,為使得他的圖騰本質不至於渙散,必須常常按時舉行各種儀式,這就是中國所謂的禮。而近代民俗學家所謂禁忌,只是禮的一部分,是消極的那一部分。《左傳》成公十三年:
劉子曰:吾聞之,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是以有動作禮義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養之以福,不能者敗以取禍。是故君勤禮,小人盡力。
這節說得很明白,所有的禮儀,是以定命;而命就是受天地之中以生的,也就是他的圖騰本質。所以我說:禮是為得保持圖騰本質的不渙散。
為達到這種目的,古人從生到死,沒有一天離開禮,比如小兒生下以後就有命名禮,《左傳》桓公六年:
子同生,以太子生之禮舉之;接以太牢,卜士負之,士妻食之,公與文姜宗婦命之。
《內則》:
國君世子生,告於君,接以太牢,宰掌具。三日,卜士負之。
古代希臘羅馬印度小兒出生後若干天,都須去參拜家神,由人抱著繞聖火行走三周,由他的父親宣布是他的兒子。在近代初民社會中,也常有命名禮,比如非洲的阿山第人就是如此。不過阿山第人的命名,是由外祖父,因為他們還沒有完全脫離母系社會。古代希臘羅馬須同時由小孩的父親承認是他的兒子,這種現象就是母系社會變到父系社會所發生的,因為以前子女都屬於母族,現在必須有這個特別宣布。
(二)冠禮
冠禮就是初民社會所謂成年禮,在沒有行禮以前,這人的圖騰本質沒有達到充沛,等到行過禮以後,他的圖騰本質,也就是初民所謂Mana,方能發揮到充沛的程度,這人也就叫做成人。這種禮節在各地方的初民社會都曾有過,原是巫術性質的,不過中國儀禮中,所說的士冠禮,早已變成儀式性的。在春秋的時候,由君以至於士,都須舉行這種禮,有三加的儀式,《士冠禮》中保存著加冠祝辭如下:
始加祝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棄爾幼志,順爾成德,壽考惟祺,介爾景福。再加曰:吉月令辰,乃申爾服,敬爾威儀,淑慎爾德,眉壽萬年,永受胡福。三加曰:以歲之正,以月之令,咸加爾服,兄弟具在,以成厥德,黃耈無疆,受天之慶。
在這一段文字中,最足使人注意的,就是在每次加冠的祝詞中,都講到「德」,始加說:「順爾成德」,再加說:「淑慎爾德」,三加說:「以成厥德」。我在講圖騰本質的那一段中,已經詳細說明,德的最初意就是性,而性就是圖騰本質,由祈詞可以證明冠禮的用意是在使它的本質達到充沛的程度。羅馬古代有一種Toga禮,Toga是一種沒有袖子的長袍,羅馬人不戴冠,所以不能有冠禮,而成年人方能穿袍,所以這也是成年禮的一種,和中國的冠禮相類。
中國古代的冠禮必定在廟中,因為這是與祖先也可以說與圖騰有關的一個典禮。至於冠者的年齡,鄭康成注年二十而冠。這大約是根據《曲禮》所說「男子二十冠而字」及《內則》所說「二十而冠,始學禮」而言。但《左傳》襄公九年:
公送晉侯,晉侯以公宴於河上,問公年,季武子對曰:會於沙隨之歲,寡君以生。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君可以冠矣。大夫盍為冠具。武子曰:君冠必以裸享之禮行之,以金石之樂節之。以先君之祧處之。今寡君在行,未可具也,請及兄弟之國而假備焉。晉侯曰:諾。公還,及衛,冠於成公之廟,假鐘磬焉,禮也。
這節可以證明魯襄公在十三歲時行冠禮。又可證明國君的冠禮也必須在廟中舉行。可見二十而冠是正常的,但有時也可能較早。又冠於衛成公之廟,而並未嘗冠於衛康叔之廟,就是因為衛成公與魯襄公同昭穆,由此可以更知道冠禮舉行的廟是要同昭穆的。《曲禮》所說「男子二十冠而字」,《士冠禮》也有字辭,這可以說它本質充沛以後,方才能有它的個人圖騰,關於個人圖騰可參閱前章。
(三)婚禮
這節所說的婚禮是指著宗法社會的。以前母系社會的時代,婚禮的主體是以女子為主,夫從妻居,與宗法社會的當然不同。可惜經過宗法社會以後,以前的記載現在已經不存在了,現在只有留下痕跡。就是雖然在宗法社會裡,也未嘗沒有一點以前的遺痕。如《儀禮·士婚禮》中,在納采以後,有問名一節。因為古時候,女子名不出閫,所以問的名,絕不是女子的名字。有人解釋為問她父親的氏。其實古時候的男子稱氏,他的父親的氏當與他的姓已為女家所知,又何必問呢?孔穎達解釋為問女子的母姓,這話似乎合理。觀《左傳》齊侯的夫人,有顏懿姬及鬷聲姬,杜預說:顏、鬷都是母親的姓(襄公十九年)。可以證明孔說的合理。而春秋時至少女子仍舊保持一部分母系的痕跡,也由此足見。此外致辭中有一句話:「合二姓之好」,不是合二人之好,而是合二姓。就是因為至少到春秋時候,婚姻仍舊保持著以前的整體性。就是這種的契約是兩姓間的,所以有娣媵,也是因為整體連帶性的緣故。
婚禮的細節分為幾段,第一是納采,納采時用雁為摯,行禮在女家的廟中。納采以後,就是前面所說的問名。然後第三段的禮是納吉,在問名以後,男子回到家中,在廟中占卜,得吉兆,然後到女家行納吉禮。在女家廟中行禮用雁,這一段等於是訂婚。第四個禮是納徵,仍舊到女家廟中行禮,用玄纁、束帛、儷皮。鄭康成注說征當作成講。在這以後的第五個禮是請期,是請問結婚的日期,禮中納采和納徵兩種,可以說是象徵性的貨財。因為以前夫從妻居,到父系時代,漸漸變為妻從夫居,於是不得不以物質或勞力賠償女家的損失。近代初民社會中,有的男子到女家服役幾年之後,方能將妻子搬出她的母家,到男子家中同居。有的以禮物為代替品,中國這種類似的辦法,已經變成象徵性了。
再下一節,就是正式的結婚,其中以親迎為主體。《士婚禮》說:「主人爵弁、纁裳、緇袘,從者畢玄端,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這是由男家到女家的親迎禮節。到女家以後,仍在廟中行禮,然後「婿御婦車,授綏,姆辭不受。婦乘以幾,姆加景,乃驅。御者代」。最早當是婿親自御車,後才改為御者代,大約是為的婿乘其車,先俟於門外。門外是男的家門外。以上兩大段頗合於古代希臘和羅馬的禮節,他們的禮節分為三大段,就是第一是在女家的廟中,女家聲明這婚姻的成立。聲明必須在廟中,就是因為古人認為婚姻是宗教性的,是與祖先有關係的。這一大段頗像《士婚禮》所說的請期和約征。第二大段是親迎,在西方古代也是由男子親自御車,並且車前有婚燭,這與《士婚禮》的執燭前馬完全相似,西方古代並且沿途歌唱著自遠古傳下來的聖曲。至於西方的第三大段,是在男家的廟中,拜見男家的祖先,男女共分享祭肉,這一段不見於《士婚禮》中,只有婦至成禮,在寢中共食。這約等於西方的共食祭肉,但是沒有明講拜見宗廟。我對於《士婚禮》中第三段的記載疑心它有遺漏,因為一直到清末,結婚後先需廟見祖先,古人不應當相反;也許《士婚禮》只是代表春秋戰國間某一國的習俗,而並不是各國都如此。
(四)殉與用人祭
在圖騰社會的時代,每個人全是圖騰的化身,生自圖騰,死後仍回到圖騰,所以沒有保存屍體的必要,並且為求速朽起見,常將死人掛在樹上,被鳥吃掉,或者拋棄在曠野里供猛獸的吞食。在各種民族調査書中,這類的現象也屢見不鮮。但等到個人化以後,思想也連著改變,每個人各有他的靈魂,為得他的魂靈不滅起見,最好能將屍體保存得愈久愈好,中國古代的葬禮以及埃及古代的修建金字塔的來源都由此。因為「事死如事生」,所以必須供給他在地下用的一切器用,這就是殉葬的由來。殉葬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器物,一種是人,器物比如各種銅製的明器,以及衣服、車馬,這是活人的日用品,也是死人的日用品。至於用人殉葬,因為活人需人侍奉,死人自然有同樣的需要,這一章中所謂殉,專指用人殉葬而言。
在殷墟的墓葬中,曾經發現很多的屍體,內中大約有一部分是用來殉葬的,一直到春秋時,此風不改。在《左傳》中至少我們可以看到兩件關於殉葬的記載,《左傳》文公六年:
秦伯任好卒,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鍼虎為殉,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
又成公十一年:
六月丙午,晉侯欲麥,使甸人獻麥,饋人卒之。召桑田巫,示而殺之,將食,張如廁,陷而卒。小臣有晨夢負公以登天,及日中,負晉侯出諸廁,遂以為殉。
這兩件證明在秦和晉國,都有用人殉葬的習俗,恐怕他國也有,不過書上沒有記載而已。中國用人殉葬的風氣,不只古代社會如此,就是秦始皇也曾經行過,見《史記·秦始皇本紀》。北齊(見《太平御覽·再生類》)、明以及清初也曾有過這種習俗。明朝英宗時候才加以廢止,見《明史·英宗本紀》,清太祖太宗都曾有用人殉葬,見於《清實錄》。由這些看起來,用人殉葬是初民社會遺留下來的痕跡。
現在初民社會仍實行殉葬,記載甚多。現在只舉幾個例。在美拉尼西亞斐治余島(F i Islands)中,男子死後,他的眾妻常被扼死,或者活埋,這種現象在歐美人來到以後,仍舊常常看見。據說有時這種行為,也不是自動的,如果有人拒絕被用著殉葬,她的家族必努力鼓勵她去死(Frazer: Believe in lmmortali ,Vol. 1,p. 424)。假若有一個人打仗陣亡了,他的妻必須殉葬,有一次一個人墜海,他的十七個妻子都殉葬了。又有一次,一個人打仗死了,殉葬者共有八十人( The lliams , Fi i and Fi ians ,Vol. p. 200)。這種死的人有這麼多殉葬者,就是因為他是貴族,貴族死的時候,殉葬者不只是他的眾妻,並且他的臣僕也需殉喪。在通加群島(Tonga Islands)也有妻殉夫葬的習俗,這種現象在玻里尼西亞各處全是常見的。
另外一種與殉葬相近,是用人祭。殉葬是用他的親屬或臣僕,生時常侍奉他的人,至於用人祭所用的都是外人,這可以說是更古食人的遺痕。在發掘中,可看出商人仍舊保存這種習俗,可是到春秋時候,《左傳》中所記載的只有三條,僖公十九年:
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於次睢之社,欲以屬東夷。司馬子魚曰:古者六畜不相為用,小事不用大牲,而況敢用人乎?祭祀以為人也,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誰饗之。齊桓公存三亡國以屬諸侯,義士猶曰薄德,今一會而虐二國之君,又用諸淫昏之鬼,將以求霸,子亦難乎?得死為幸。
又昭公十年:
秋七月,平子伐莒取郠,獻俘,始用人於亳社。臧武仲在齊,聞之曰:周公其不饗魯祭乎?周公饗義,魯無義,詩曰:德音孔昭,視民不佻,佻之謂甚矣,而壹用之,將誰福哉!
昭公十一年:
冬十一月,楚子滅蔡。用隱大子於岡山,申無宇曰:不祥,五牲不相為用,況用諸侯乎?王必悔之。
春秋時,這種用人祭祀必定不太多,所以每次都有人說反對的話。大約這時距離廣泛的用人祭的時代,已經很遠了。
現在初民用人祭,在非州與波里尼西亞全都很普遍,據威廉生所說,在基督教沒有傳入以前,用人祭在波里尼西亞所占的區域甚廣,這是一種極重要的典禮,但是並不常舉行,比別種祭祀要少些。雖然現在有些島民,根本否認有過,但是不能由此證明以前素來就沒有。有時候多到用十幾個人。至於所用哪一類人,據威廉生也說,大約可分為三類,一類是戰俘,一類是最低級的人,一類是中等階級的人而有反對政府行為者,由大教士提出人選,然後由首領批准,這個例是采自社會群島(Society Islands)的。在通加群島所用的人,多出自某一個部落,祭祀的時候,在社會群島,將被用的人安置在神廟前面地上,或者掛在樹上,假如是俘虜,祭後就將他焚燒,有時他的肉被教士們吃掉。據吉勒(Gill)的調査,在各島中用法不同,有的將整個的身體用來祭祀,有的只用頭來祭祀,而將身體吃掉。前面已經說過用人祭是一種很重要的典禮,有時為的戰爭,有時首領有病,或者是教士有病,皆用人祭以求福,在曼加亞(Mangaia)島,王即位的時候,必舉行用人祭,有的地方王太子出生的時候也舉行。
在非洲用人祭也常舉行,比如西部海岸的阿山第人,在祭祖先的典禮中,常常的用人祭。又如印度北部的加西人,也常有用人祭(Gurdon: The Khasis ,p. 98—104)。按前一代社會所日常用的事,到較後的社會裡,常變成典禮,比如用人祭就是因為在以前曾經有吃人的習慣,而到較後,則變成偶然舉行的用人祭典禮,雖然這時已經不再吃人。又如最早的時候,只有陶器,而沒有銅器,陶器是當時人的日用品,可是到了使用銅器的時代,在重要的典禮中,比如郊禮及婚禮中,《禮記》中都說明「器用陶匏」,這可以證明陶器到用銅器的時代,變成典禮中的器物,這種現象是古代社會中常有的。舉這兩個例子以概括其餘的。
(五)禘祭
春秋時,在周王各種典禮中,禘禮是極重要的。但是後儒對於禘的說法,始終沒有能夠明晰。據《禮記·大傳》說:
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
鄭康成解釋這一段說:
凡大祭曰禘,自、由也,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謂郊祀天也。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皆用正歲之正月祭之,蓋特尊焉。《孝經》曰:郊祀后稷以配天。配靈威仰也。
現在先將《孝經》所謂郊祀后稷之配天,置之不論。因為《孝經》這本書寫定得很晚,若非漢人所著,至少必定是戰國末期的作品,他所說的是否合於春秋或西周的實況,現在尚難斷定。後人對於禘其祖之所自出這句話,頗多異解。其實我們假若用圖騰的觀念來看,這句話就很容易明白,假設祖之所自出與其祖是同類的人物,那就禘祭祖先,不必再談禘其祖之所自出,更以其祖配之的這樣複雜的話了。《大傳》的這種說法,正是因為祖之所自出與祖不完全相同,祖之所自出是圖騰,因為他不是一個真正的人,所以要與其正是一個人的始祖分著來說。如此解釋,不只能得到《大傳》作者的真意,並且與鄭康成注釋的也不違反。鄭康成以為祖之所自出是天,所以說禘祭就是郊祀天。我們要想到一團的圖騰不只生歷代的團員,並且能夠創造宇宙萬物。初民的創世論多半如此。後人說天生萬物,比如《禮記·郊特牲》謂:「萬物本乎天。」於是天與圖騰也合而為一。所以鄭康成說是天也不錯,不過這只是後來的說法。較前的說法仍是圖騰。在周時,禘祭只有周、魯舉行,所謂不王不禘,王是指周而言,魯因為周公有大功勞,特別准許他用天子禮樂,禘祭是其中之一,所以魯國也常舉行。至於宋,他也是王者之後,所以《商頌·長發》的《毛詩序》也說為大禘所用的歌曲。大約宋國也有這種禮,但是商周禘禮的目的雖同,他的細微的禮節不必定一樣,這是各圖騰團的團部性所造成。我們現在只知道這禮的名目,細節毫無所知。《論語》有記載:「或問禘之說,子曰:不知也。知其說者,其於天下事,其如視諸斯乎。指其掌。」由此看來,禘祭是很重要的典禮,能懂得它就可以通天人之際了。其中大約還有若干神秘的部分,所以孔子又說:「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
(六)古人相信靈魂不滅的另一舉例
古人相信靈魂不滅已如前面所說。但是宗族出自圖騰團也仍舊保持以前傳下來的整體性,所以一個團的團員,或者一個宗族的族人,都相信活著聚在一起,死後仍在一處,所以古人要聚族而居,聚族而葬。每一族各有他的共有的墓田,等於共有的居處一樣;不過也有例外,就是古人和近代初民都相信被殺者不與善終者同聚在一起,所以不葬在一起。這類觀念在近代初民社會中常常遇到,台灣高山族太耶魯族也有同類的思想,據一位楊村長所說,凡是不善終的人,死後另在一個地方居住,與善終的人所住的地方不同。中國古代也說:「兵者不入兆域」,此處所謂兵者,只指著因犯罪而被殺的人,不只指打仗被殺的人。《禮記·檀弓篇》記載有魯國的一個童子,名叫汪錡,在某次與齊國的戰爭中,戰死了。孔子說:「能持干戈以衛社稷,可毋殤也。」童子戰死,還行有鄭重的葬禮,成年的人安能不入兆域?所謂兵者確是指的有罪被殺的人。《左傳》哀公二年,趙鞅伐鄭,誓辭中說:
志父無罪,君實圖之。若其有罪,絞縊以戮,桐棺三寸,不設屬辟,素車樸馬,無入於兆,下卿之罰也。
這誓辭里所表現的是若戰敗就有罪,要被處刑,所以下葬於兆域,並不是戰死而不入兆域。相反的解釋是和汪錡那條不合的。
因為這種思想到春秋時仍舊存在,所以當時的貴族所逼迫的時候,都是自縊,而不肯用兵器自殺。《左傳》中這種例子甚多,現在舉楚成王的一條以代表諸侯,文公元年《左傳》:
初,楚子將以商臣為大子,訪諸令尹子上,子上曰:君之齒未也,而又多愛,黜乃亂也。楚國之舉,恆在少者,且是人也,蜂目而豺聲,忍人也,不可立也。弗聽。既又欲立王子職而黜大子商臣,商臣聞之而未察,告其師潘崇曰:若之何而察之?潘崇曰:享江羋而勿敬也。從之。江羋怒曰:呼!役夫,宜君王之欲殺女而立職也。告潘崇曰:信矣。潘崇曰:能事諸乎?曰:不能。能行乎?曰:不能。能行大事乎?曰:能。冬十月,以宮甲圍成王,王請食熊蹯而死。弗聽。丁未,王縊,諡之曰靈,不瞑。曰成,乃瞑。
另有大夫的一個例子,《左傳》莊公十四年:
(鄭厲公)使謂原繁曰:傳瑕貳,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納我而無二心者,吾皆許之上大夫之事,吾願與伯父圖之。且寡人出,伯父無里言,入又不念寡人,寡人憾焉。對曰:先君桓公命我先人典司宗佑,社稷有主而外其心,其何貳如之。苟主社稷,國內之民其誰不為臣,臣無二心,天之制也。子儀在位十四年矣,而謀召君者,庸非貳乎?莊公之子猶有八人,若皆以官爵行賂勸貳,而可以濟事,君其若之何?臣聞命矣。乃縊而死。
在《左傳》有幾十處被逼迫而死的人,只有二處是說明因兵器的,一個是在僖公十年的晉惠公之殺里克:
晉侯殺里克以說。將殺里克,公使謂之曰:微子則不及此,雖然,子弒二君與一大夫,為子君者不亦難乎?對曰:不有廢也,君何以興?欲加之罪,其無辭乎?臣聞命矣。伏劍而死。
另一條是吳王夫差強迫伍子胥的死。《左傳》哀公十一年:
反役,王聞之。使賜之屬鏤以死。
其餘全都用的是自縊的方法。里克與伍子胥沒有能夠自縊,大約是因為當時壓迫得很緊,他們沒有機會自縊的緣故。羅馬貴族也是不准用兵刃來殺,據說是避免流血。我疑心羅馬人的思想與中國古代相同。中國這種思想不只在古代如此,並且影響到後來的刑律,一直到清末改用新刑律以前,絞刑比大闢為輕,就是因為大辟的人是兵者,而絞刑是保存屍體的完整。
這種觀念是與初民相信一個人所受的傷痕不只存在在屍體上,並且存在在靈魂上相似。佛萊則(Frazer)專有一篇論文研究這個問題。據說一個人生前被箭射死的,他的靈魂便永遠帶著箭。另有初民,將敵人的屍體殘毀,為的是使他的靈魂永遠保存著這個痕跡。在中國民間故事中,常常講到被射死的大將,身上帶著箭,臉上染著血。這種思想是和兵者不入兆域的觀念相連的。
以上所說的仍然與禮有關,可以說與圖騰禁忌有關,所以在這章里論列。
四 結論
中國古代就有貴賤的分別,因為甲骨文裡面已經說到有賞給臣僕的記載,可見在商朝已經有了階級的分別。到了春秋時代各國全都有君子小人的分別,所以《左氏春秋》昭公七年楚國芋尹無宇所說的話可以證明這一點,他說:「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僕,仆臣台;馬有圉,牛有牧。」這十等中,前四等就是王、公、大夫、士,都屬於君子階級;後面的六等,皂、輿、隸、僚、仆、台,外加圉和牧兩種,都屬於小人階級。所以在《左氏春秋》中這些名稱也常常混用,有皂隸連用的,比如隱公五年「皂隸之事」,襄公九年「商、工、皂、隸,不知遷業」,昭公三年「欒、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也有時隸圉連用的,如哀二年「人臣、隸、圉免」;也有時皂牧連用的,如襄二十一年「其次皂牧輿馬」;也有時皂隸牧圉連用的,如襄十四年「庶人、工、商、皂、隸、牧、圉,皆有親昵」。並且我們根據以上的史料來看他分布的地域,昭七年是楚人所說的話;襄九年是楚人指著晉人而說的話;襄十四年的,昭三年的,哀二年的都是晉人說的話;隱五年的和襄二十一年的都是魯國人說的話,《左氏春秋》所記載的雖然只有魯晉楚三國的事,但是這三國正是春秋各支文化的代表,楚原來是祝融八姓的後人,在諸夏人看起來,他仍舊是荊蠻;至於晉,他雖是姬姓的嫡系,但在初封的時候,就受了戎的影響,所以《左傳》定公四年說唐叔封在晉的時候,就「疆以戎索」,而魯一直到春秋時期「猶秉周禮」,韓宣子亦說,「周禮盡在魯矣」。可見魯比周更富有保守性。以上三國可以說代表三種文化,可是他們竟全部有奴隸,也就是說全都有君子和小人的分別,這種分別必定是春秋時的普通現象。春秋末期小人優秀分子的上升有四種原因:①貴族與貴族的爭權,其中分兩項:同姓的貴族爭權,比如魯國;君與異姓貴族的爭權,比如晉國。②學術的開放,這大約始於孔子的「有教無類」。③貨幣的流通。④技藝的發展,這一種只有小人有能力的能夠製造藝術品,而賣給貴族以致富,這就是小人階級優秀分子逐漸變成了與貴族相等的原因。
(原載《文史哲學報》第 22 期,1973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