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史學精神 · 封建的解體
一 政治上的變化
(一)魯君與三桓爭權的暗鬥
封建解體的原因是由於社會的變動,而社會變動的主要原因就是邦君與貴族的爭權,以及貴族與貴族間的爭權而引起君子小人階級的混亂,甚而至於混合。它的內在原因是由西周之初君權的型態所造成。西周的制度雖然不像商代的兄終弟及,等於兄弟共權的情形,但是仍舊留著兄弟分權的痕跡。比如,以嫡長子接著做天子,另一方面,把其餘的兒子做諸侯,但這些諸侯中,有的兼做王朝的卿士。可以說,他一方面在自己的國里做諸侯,一方面也參與王朝的政權。譬如,文王就常諮詢他的兩個弟弟虢仲、虢叔,《國語》說:「咨於二虢。」到了武王的時候,他的弟兄們雖然分封於各國,但是《左傳》定公四年,衛國的祝佗說:
周公為太宰,康叔為司寇,聃季為司空。 ①
可見他們也曾兼為王朝的卿士。在成王、康王之間,據《尚書·顧命》所舉的各官:
乃同召太保奭,芮伯,彤伯,畢公,衛侯,毛公,師氏,虎臣,百尹,御事。 ②
到了東周的時候,王綱解組,其詳細事跡別詳周室東遷的一章中。我們知道東遷以後,「鄭武公莊公為平王卿士」。既而「王貳於虢」,至平王崩逝以後,「周人將畀虢公政」,此隱公三年的事。但至隱公八年,遂有「夏,虢公忌父始作卿士於周」的記載。可見這種制度仍舊存在。並且在諸侯的國中也是如此。魯隱公的時候有臧僖伯,桓公的時候有臧哀伯,臧氏是孝公的後人,他們除了各有采邑以外,同時也參加魯君的政權。最初參加長兄的政權的餘子,似乎只限於當朝邦君的弟兄,等到這代的邦君死後,他的弟兄似乎就不再參加新君的政權,而讓給新君的弟兄來參加。可以說君權是世襲的;而卿的政權不是世襲的,隨著朝代而更換,於是造成君權重而卿權輕的現象。因此,君很容易擴充權力,至少能夠保持著權力;而卿很不容易造成根深蒂固的政權,更說不到擴充政權了。但是這種現象到了春秋中期就漸漸的發生了變化,舊君的弟兄也想照邦君一樣,把他的政權不再讓給新君的弟兄。各國多半發生了舊君的弟兄與新君的弟兄政權的攘奪,魯國的東門氏與三桓的爭奪就是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因為《春秋》同《左傳》上記載得很詳細,我們對它知道得甚清楚,所以舉它為例。
三桓都是魯桓公的後人,就是孟孫、叔孫、季孫,他們中間最重要的是季孫氏,他的始祖季友,對魯僖公之成為魯君有極大的功勞 ③ ,這是季孫氏能在魯國占住地位的大原因。至於東門氏,則是東門襄仲的後人,襄仲就是仲遂,或稱公子遂,他是魯僖公的兒子,是文公的同父兄弟。當文公在位的時期,《左傳》記載三桓帥兵或出國聘問會盟共十九次,而公子遂八次,另有一次是叔孫得臣與公子遂同行的 ④ 。由這二十八次的分配此例來看,我們可以說公子遂同三桓平等的共掌政權。可是,到了文公死後,公子遂殺了文公的兩個兒子而立宣公,《左傳》文公十八年說:
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敬嬴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長而屬諸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不可。仲見於齊侯即請之,齊侯新立而欲親魯,許之。冬十月,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書曰:「子卒」,諱之也。仲以君命召惠伯,其宰公冉務人止之曰:「入必死。」叔仲曰:「死君命可也。」公冉務人曰:「若君命可死,非君命何聽?」弗聽,乃入,殺而埋之馬矢之中。公冉務人奉其帑以奔蔡,既而復叔仲氏。 ⑤
因為這個緣故,宣公之立是由公子遂的力量,所以他的兒子公孫歸父在宣公的時候,就想將三桓的政權奪掉。據《春秋》同《左傳》的記載,在宣公十八年的工夫,魯國帥兵同出國聘問的人,東門氏占了極大的多數。在十四次裡面,仲遂及公孫歸父共占了十次,三桓中僅季孫行父兩次,仲孫蔑兩次,只占了四次 ⑥ ,可見,東門氏在與三桓的爭奪中占了上風。可是據《左傳》的記載,這種爭奪並不是為了東門氏,而是想將魯君的政權由三桓手中奪回。所以宣公十八年,《左傳》上說:
公孫歸父以襄仲之立公也,有寵。欲去三桓以張公室,與公謀而聘於晉,欲以晉人去之。 ⑦
可見得這種計劃是預先得到魯宣公同意的。三桓對於這種爭奪,當然也不甘心把多年掌握的政權,無端的讓回去,也就等待機會以去掉東門氏。恰巧在公孫歸父往聘晉國的時候,魯宣公病死,這是三桓一個難得的機會,他們就將東門氏的政權完全奪掉,《左傳》又說:
公薨,季文子言於朝曰:「使我殺適立庶以失大援者,仲也夫。」臧宣叔怒曰:「當其時不能治也,後之人何罪?子欲去之,許(臧宣叔之名)請去之。」遂逐東門氏。子家還及笙,壇惟復命於介。既復命,袒括髮,即位哭,三踴而出,遂奔齊。 ⑧
東門氏被驅逐以後,三桓並且盟國人,使他們不要效法東門氏,《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因為欲逐臧孫,而聯記到這件事:
季孫召外史掌惡臣而問盟首焉。對曰:「盟東門氏也,曰毋或如東門遂,不聽公命,殺適立庶。」 ⑨
這是魯國貴族想幫助魯君奪回政權的第一次,結果失敗。
(二)魯君與三桓的直接爭鬥
前面所講的爭鬥,經過了幾十年以後,遂發生了魯君與三桓爭權的公開。因為到了襄公十一年,初作中軍,三桓便三分公室而各取其一,到了昭公五年,更四分公室。《左傳》說:
舍中軍,卑公室也。毀中軍於施氏,成諸臧氏。初,作中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盡征之,叔孫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之而貢於公。 ⑩
以前三桓所有的人眾,只是他們所封的采邑,雖然他們的采邑全是大都,但是魯君仍舊保存若干土地和人民。經過這次變法以後,魯國所有的土地和人民都分屬於三桓,而魯君已空無所有,只餘下三桓對他的貢納。所以《左傳》說「卑公室也」,就是這個理由。魯君當然心有所不平,於是到了昭公二十五年,昭公只好自己出面來想奪回已失的政權。他雖然隱忍了很久,恰巧遇到季孫的內鬨,而另外也有旁的貴族因季孫氏的攬權而不滿意。據《左傳》昭公二十五年記載:
初,季公鳥娶妻於齊鮑文子,生申。公鳥死,季公亥與公思展與公鳥之臣申夜姑相其室。及季姒與饔人檀通而懼,乃使其妾抶己,以示秦遄之妻曰:「公若欲使余,余不可而抶余。」又訴於公甫曰:「展與夜姑將要余。」秦姬以告公之,公之與公甫告平子,平子拘展於卞,而執夜姑,將殺之。公若泣而哀之,曰:「殺是,是殺余也。」將為之請,平子使豎勿內,日中不得請,有司逆命,公之使速殺之,故公若怨平子。 ⑪
這是季氏的內鬨。另外,《左傳》又記載季孫同郈孫兩家不合的原因。
季郈之雞斗,季氏介其雞,郈氏為之金距,平子怒,益宮於郈氏,且讓之,故郈昭伯亦怨平子。臧昭伯之從弟會為讒於臧氏而逃於季氏,臧氏執旃,平子怒,拘臧氏老。 ⑫
由於季孫氏的內鬨,及季孫與郈孫的不合,所以引起魯昭公的兒子們向他獻計想去掉季平子。據《左傳》記載說:
公若獻弓於公為,且與之出射於外,而謀去季氏。公為告公果、公賁。公果、公賁使侍人僚祖告公。公寢,將以戈擊之,乃走。又使言,公曰:「非小人之所及也。」公果自言,公以告臧孫,臧孫以難;告郈孫,郈孫以可勸。告子家懿伯,懿伯曰:「讒人以君徼幸,事若不免,君受其名,不可為也。舍民數世以求克事,不可必也。且政在焉,其難圖也。」公退之,辭曰:「臣與聞命矣,言若泄,臣不獲死。」乃館於公。 ⑬
因為郈孫與季孫不合,所以郈孫認為這種舉動是可行的。至於子家懿伯所說的比較合理,是比較客觀的。君權旁落固然是使人君很傷心的事,但這並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而是逐漸慢慢而來的。所以宋國樂祁說:
魯君必出,政在季氏三世矣,魯君喪政四公矣。無民而能逞其志者,未之有也。 ⑭ (注一四)
所謂季氏三世是指的季文子、武子、平子。所謂魯君四公,是指魯宣公、成公、襄公、昭公。宣公死後,三桓將東門氏驅逐出國,可見魯君的逐漸喪失政權,是與上節所說的三桓與東門氏之爭有極密切的關係,所以子家懿伯又說:
政之自出久矣,隱民多取食焉,為之徒者眾矣。 ⑮
「政之自出久矣」就是樂祁所說的「政在季氏三世」。「隱民多取食焉」這句話,我們現在雖不知道詳細的情形,但據杜預注,說隱民是指窮困的人,可能季孫氏當時也曾像齊田氏一樣實行施捨,很多的窮困小民階級歸到他的勢力範圍,他的黨徒眾多,這是魯昭公想奪回已失的政權,終究歸於失敗的最大理由。這也就是樂祁所說:「無民而能逞其志者,未之有也。」並且,三桓對有些事件雖然不一定合作,但對於反對魯君,他們是合作的。《左傳》記載魯昭公的軍隊已經攻進季氏以後,昭公命郈孫迎戰孟懿子,這時叔孫氏的司馬鬷戾帥眾救季氏,大家都有「無季氏是無叔孫氏」的決心,而昭公的軍隊反而「釋甲執冰而踞」,終於被逐退,昭公也只好逃奔到齊國。
昭公出亡在外七年,竟死於鄆。當他在外的時候,季平子當然更無忌諱的總攬政權,並且不只政權,也逐漸侵入宗教權。《論語》中有若干孔子的話,就可以代表這件事。《八佾篇》記載三件事:
孔子謂「季氏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三家者以雍徹。子曰:「相維辟公,天子穆穆奚取於三家之堂?」
季氏旅於泰山。子謂冉有曰:「女弗能救與?」對曰:「不能。」子曰:「嗚呼!曾謂泰山不如林放乎?」 ⑯
八佾是天子所用的萬舞的數目,魯國因為周公的關係,所以也用八佾,現在季孫氏也僭用這種禮節,所以孔子加以嘆息。至於三家用雍徹一事,據馬融注,雍是天子祭於宗廟時所用以徹祭的音樂。魯既用天子禮,所以祭祀時亦以雍徹,現在三家則以卿而上比於魯君。林放曾問禮於孔子,孔子很以為他深懂禮的精義,因此也認為季孫擅祭山川,神也不會降福的。此外,《左傳》昭公二十五年的記載:
將禘於襄公,萬者二人,其眾萬於季氏。 ⑰
可見,不只在昭公被逐以後,季孫侵犯了政權及宗教權,就是在以前,他也已逐漸奪掉君的宗教權,這當然也是昭公不能忍受的一種理由。
在昭公以後,定公年間並沒有魯君與貴族爭權的記載。我想有兩種原因:一種是定公鑒於昭公的前轍,就不想收回已失的君權;另一種是三桓也慌忙於對付他們的家臣。「陪臣執國政」,三桓正自顧不暇,所以也就不再想更多奪魯君的權力。其中最要緊的一件事是陽虎之亂,發生在定公八年。陽虎想要去掉三桓,冬天,他想借著享季桓子時而殺他。孟孫氏的成宰公斂處父知道了陽虎的陰謀,以為將會有亂,他就以成的軍隊與陽虎戰於都城,結果陽虎失敗,他遂進入陽關以叛。到了第二年,魯國伐陽關,因為陽關離齊國很近,陽虎又失敗,便逃奔到齊。像這類事情使三桓顧慮他們自己內部的不穩,大約也是使定公可以苟安於位的另一個原因。
但是,定公死後,其子哀公立,魯君與貴族的爭權又重新發生,在哀公二十四年,他曾經到越國,據《左傳》說:
公如越,得大子適郢,將妻公而多與之地,公孫有山使告於季孫,季孫懼,使因大宰嚭而納賂焉,乃止。 ⑱
哀公得到越太子適郢的歡心,遂欲以越人之力而去三桓,但因為季孫的納賄賂而止。又隔了兩年,哀公又想以諸侯之力去三桓,《左傳》說:
公患三桓之侈也,欲以諸侯去之;三桓亦患公之妄也,故君臣多間。公游於陵阪,遇孟武伯於孟氏之衢,曰:「請有問於子,余及死乎?」對曰:「臣無由知之。」三問,卒不對。公欲以越伐魯,而去三桓,秋八月甲戌,公如公孫有陘氏,因孫子邾,乃遂如越。國人施公孫有山氏。 ⑲
這一次同上一次昭公想奪回政權約略相似,仍舊失敗了。原因是三桓掌握政權過久,他們的力量遠超過魯君的力量,所以魯君必然失敗。
(三)晉君與異姓貴族的爭權及齊君與田氏的爭權
上面所說魯君與貴族的爭權,是指的同姓的貴族,這一節則是邦君同異姓貴族的爭權,就以晉國與齊國為例。
晉國的同姓貴族,在晉獻公時有計劃的消滅。根據《左傳》的記載,晉獻公用士 的計策,逐步的消滅晉的公族。第一步先去掉富子,然後,殺了游氏之二子,最後,盡殺群公子 ⑳ 。原來獻公所屬的曲沃一支是以小宗而代大宗。桓叔是獻公的曾祖,莊伯是獻公的祖父。獻公深恐桓叔與莊伯的族人,也仿效小宗代大宗的方式,而不利於他,所以用了士 的計劃,殺了所有的公族,只餘下獻公自己的子孫。但是,後來又經過驪姬之亂,「詛無畜群公子,自是晉無公族」 ㉑ 。等到晉襄公死後,太子(靈公)年幼,晉人因為國家多難的緣故,想立年長的人為嗣君,當時的中軍元帥趙盾,主張立文公的庶子公子雍,另一個卿賈季主張立公子樂。於是,趙盾使先蔑、士會如秦迎接公子雍;而賈季也使人迎接公子樂於陳國。可見在文公死後,襄公的異母弟兄或往秦國,或往陳國,皆不留在晉國。等到趙穿弒了靈公以後,趙盾往周去迎接晉文公的兒子,公子黑臀回來即位,是為成公。由這些情形都可見晉國的習慣,除了嗣位為君的人以外,他的弟兄全不留在國內,所以到了成公的時候,據《左傳》宣公二年說:
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適,而為之田,以為公族。又宦其餘子,亦為餘子,其庶子為公行,晉於是有公族、餘子、公行。趙盾請以括為公族,曰:「君姬氏之愛子也,微君姬氏,則臣狄人也。」公許之。冬,趙盾為旄車之族,使屏季以其故族為公族大夫。 ㉒
公族、公行與公路也見於《毛詩·唐風》。《唐風》是晉國人所作的,由它們的名稱可以看出,這類的官職本來應由公族的人擔任。但是到了這時候,晉國已經沒有公族,就使異姓的人來擔任。趙氏是屬於嬴姓,不只不是晉的公族,而且也不屬於姬姓。當時屬於姬姓而非公族的,只有欒氏,但不是屬於曲沃的一支,所以也不是公族,並且,後來有些貴族因為互爭政權而貶為小人 ㉓ 。當時僅存的公族羊舌氏不久也被消滅。所以到了晉悼公的時候,只餘下了六卿,恰好可以分掌晉國的政權。據《左傳》的記載,由晉文公三年到晉厲公八年(魯僖公二十七年到成公十八年,634B. C.—573B. C.)歷任的中軍如下:郤縠、原軫、先且居、趙盾、郤缺、荀林父、士會、郤克、欒書,共九人,全不是公族。晉國的中軍,在戰爭時是元帥,在平時是首席執政官,攬軍權政權在一人手中,他的地位的重要於此可見,然而在晉厲公以前,沒有一個公族掌握主要的政權,到了悼公以後,政權更集中在六卿的手中。據《左傳》所記,由晉悼公元年一直到晉出公元年(魯襄公元年至哀公二十一年,572B.C.—474B.C.)擔任晉國中軍的人是:韓厥、知 、荀偃、士匄、趙武、韓起、魏舒、范鞅、趙鞅、知瑤,共十人。這是六家輪流擔任晉國的中軍。他們一面消滅其他的小貴族,一面奪取晉國的君權。但是他們的相爭,並不只到六家均勢而停止。結果是韓、趙、魏、知四家聯合驅逐范氏及中行氏。等到只剩下四家以後,知氏又想聯絡韓氏、魏氏去消滅趙氏,但是反被趙襄子聯合韓、魏將知伯消滅了。從此,晉國只剩下三家,這也是三家分晉的開始。
晉君為什麼沒有魯君的勇氣,對於六卿或三家始終不敢抵抗,原因可能是由於晉君兩次被弒。第一次是晉靈公派人去刺殺趙盾,結果沒成功,反而被趙盾的從弟趙穿所弒。另一次是晉厲公將郤氏弟兄殺死,目的可能是在奪回已經失去的政權,可是,另外兩個貴族欒書及中行偃因此發生畏懼,而弒厲公。經過這兩次政變,所以悼公以下的晉君就再也不想收回政權了。
另外一個例子是齊國的陳氏,也就是田氏。古音陳、田相同。所以《左傳》稱來到齊國的陳氏始祖為陳完,而《史記》稱他為田敬仲。陳完到齊國是當齊桓公在位的時候,不過他並沒有得到齊國的政權,他只做到一個工正的小官。但是,恰好在齊桓公死後,五個公子互相爭立,連亘著有數十年之久,使齊國的公族逐漸衰弱,而陳氏乘這機會逐漸的掌握政權。並且,他又能夠施捨,使小民全都聽從他。《左傳》昭公三年,齊國的晏嬰說:
此季世也,吾弗知,齊其為陳氏矣。公棄其民而歸於陳氏。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則鍾。陳氏三量皆登一焉,鍾乃大矣。以家量貸,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魚鹽蜃蛤弗加于海。民參其力,二人於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凍餒,國之諸市,屨賤踴貴,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愛之如父母而歸之如流水,欲無獲民,將焉僻之!箕伯、直柄、虞遂、伯戲,其相胡公、大姬已在齊矣。 ㉔
陳氏用這種收人心的方法而逐漸將齊國的政權奪到手裡,因而終於奪得了齊國的君位。
另外尚有一點必須提到的,就是各國貴族間互相的勾結,互相的幫助。比如,魯昭公的被迫出奔,衛國、宋國的君都要求晉君幫助魯君返國,晉君也想派軍隊護送昭公回國。可是,晉國的政權並不在君的手中而在貴族的手中,於是范獻子就想出了幫助季孫氏的辦法。他的辦法如下:
范獻子曰:「若召季孫而不來,則信不臣矣,然後伐之,若何?」晉人召季孫。獻子使私焉,曰:「子必來,我受其無咎。」季孫意如會晉荀躒於適歷。 ㉕
荀躒在表面上責備了季平子以後,就勸他將昭公接回魯國。季平子也就馬上答應了。等到荀躒告訴昭公以後,子家子勸昭公答應,而其餘的徒眾劫持著昭公,堅持要驅逐季平子,荀躒就掩耳而走,告訴季平子說:「君的憤怒尚沒有平息,你姑且回去代君祭祀。」而這一幕助魯君返國的故事就如笑戲一般的結束了。又如陳恆弒君的事,《論語·憲問篇》:
陳成子弒簡公。孔子沐浴而朝,告於哀公曰:「陳恆弒其君,請討之。」公曰:「告夫三子。」孔子曰:「以吾從大夫之後,不敢不告也。」君曰:「告夫三子者。」之三子告,不可。孔子曰:「以吾從大夫之後,不敢不告也。」 ㉖
《左傳》中亦有相似的記載,也證明魯國的貴族與齊國的陳氏也不免有互相勾結。
總而言之,由春秋末期,就是魯昭公以後,一直到戰國,中國在政治上、社會上及學術上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種變化當然不是突然發生的,而是逐漸形成的,以上所說的就是政治上的變化,是封建解體的主要原因。
二 封建解體的其他原因
(一)人眾地少
封建制度的解體,本身有一個原因,就是除了邊疆左近的各國以外,有些國家,如魯、衛、鄭、宋等國,只能消滅它附近的小國,略為擴充國境,而不能大量的擴充。但是,照著封建及宗法的制度,大宗是國君(天子或諸侯),小宗是次一等的諸侯或大夫。照最初的制度,小宗經過若干年後就能分出次級的小宗,在春秋時代已經如此。比如以魯國的三桓來說,孟孫氏自第五世起分出子服氏,見於《左傳》的有孝伯、惠伯、昭伯、景伯;而孟孫氏之稱子始於第四世孟獻子 ㉗ 。叔孫氏由第三世分出叔仲氏,《左傳》中所見的有惠伯、昭伯;而叔孫氏稱子始於第四世叔孫穆子。季孫氏自第六世分出公父氏,見於《左傳》的有穆伯、文伯;而季孫氏稱子始於第三世季文子。我有一個假設:凡是稱子者方是大宗,而以伯仲叔季稱呼者皆是小宗。可見大宗分出小宗;小宗再分出次級小宗,越分越細密。固然分出小宗證明人口的逐漸增加,但是分出以後必須配合有采邑,所以人口的增加必須與土地的增加相配合,而境地小的國家,兩種不能配合,土地少而封君眾,使封建的原則無法再實行,這也是封建解體的一個原因。
(二)經濟的新變化
封建與宗法所依靠的是在於自給自足。每一個小團體,不論是天子的王畿,諸侯的國,卿大夫的采邑皆能自給自足,不必仰仗旁人,而且也無須仰仗旁人。我的意思是說,在食一方面,由封邑里的農人耕種供給食糧;衣亦由小人為之織作,《詩經·豳風·七月篇》說「為公子裳」 ㉘ ,是當時普通的情形。至於《魯語》中所說,公父文伯的母親自己織布,據《國語·魯語下》所記:
公父文伯諫其母績,其母嘆曰:「魯其亡乎!使僮子備官而未之聞耶?……王后親織玄 ,公侯之夫人加之以紘 ,卿之內子為大帶,命婦成祭服,列士之妻加之以朝服,自亡庶以下皆衣其夫。……男女效績,愆則有辟,古之制也。……今我寡也,爾又在下位,朝夕處事,猶恐忘先人之業。況有怠惰,其何以避辟?……以是承君之官,余懼穆伯之絕嗣也。」仲尼聞之曰:「弟子志之!季氏之婦不淫矣。」 ㉙
可見依照古制貴族的夫人做祭服朝服,至於普通的衣服仍舊是由小人為他們做。居住的房子也由小人來為建築,修築道路及製造路上行走的車輛亦復如此。所以食衣住行都是由貴族以外的階級所供給。當時的貴族各有恆產,也就不能把權力讓給小人階級,這是當封建未衰時的現象,也就因此士大夫才能保持他們的世祿。但是到了孔子的時代,這種情形就開始變化。這就是貨幣的流通,以及工商業發達的新現象。實在,關於貨幣發生的問題,一直到現在發掘出來的全都是戰國時代的貨幣,如山東的即墨布、山西的平陽錢以及湖南的「呈幣」皆是 ㉚ 。至今尚未見到春秋時代的貨幣。但據《國語·周語》下,景王二十一年,將鑄大錢,當時單穆公諫諍說:
民患輕,則為重幣以行之,於是乎有母權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則多作輕而行之,亦不廢重,於是乎有子權母而行。 (注三一)
這一段話可以證明在景王鑄大錢以前,已經有大小幣值不同的錢的行使。固然我們不敢下斷語,說銅幣的開始當在景王以前,這需待地下的發掘來證明。不過在春秋戰國間,貨幣隨著商業發達而逐漸流通。許倬雲先生在他的《先秦社會史論》中,很討論這一個問題 (注三二) ,讀者可以參閱。商業發達而貨幣流通以後,地主階級不再是唯一的富人,以前的小人階級現在不但可以有土地以外的財富(貨幣),並且可以用貨幣來換取逐漸貧困的貴族的土地 (注三三) ,這也是對於以地主為基礎的封建制度大有影響。因此,我們亦能明了《史記·貨殖列傳》所載的人物,如子貢及范蠡,他們的年代極清楚,皆在春秋末期,可以定商業發達的開始時代。固然在他們以前有絳商,見《國語·晉語》八:
叔向對韓宣子曰:「夫絳之富商,韋藩木楗以過於朝,唯其功庸少也。而能金玉其車,交錯其服,能行諸侯之賄,而無尋尺之祿,無大績於民故也。」 (注三四)
絳商的事跡是在魯昭公元年,較子貢、范蠡為早,然亦在魯昭公時代,可見魯昭公時代是春秋到戰國的變化的開始(參見《史官制度——附論對傳統的尊重》)。
(三)農業的改良
戰國初年農業的改良有兩件事:一件是以鐵耕,一件是以牛代人力耕田。因此,耕地的面積不只擴充,而且能夠深耕。農業的生產必然較春秋的時候增加。關於用鐵耕,根據《管子·海王篇》:
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銚,若其事立。 (注三五)
又《輕重乙篇》說:
一農之事必有一耜、一銚、一鐮、一鎒、一椎、一銍,然後成為農。 (注三六)
《管子》這部書很龐雜,所以宋朝的葉水心說《管子》非一人之筆,也非一人之書。當然不是春秋時管子所寫的。因此,章鴻釗就根據《管子》這兩篇,斷定中國人用鐵是始於戰國之初 (注 三七) 。因此,農人用鐵器耕地,也必定是戰國時候的事。
至於以牛代人耕地,大約始於戰國初年,為春秋時代所未有。徐中舒在《耒耜考》第七章講到牛耕的興起。他列舉五種證據證明牛耕當始於戰國之初 ㊳ 。我現在另外給他加一個證據,就是哀公二年,「春,用田賦」,而前一年的《左傳》杜預注說:
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是賦之常法。 ㊴
另外,《國語·魯語》下注中也有同樣的記載:
賈侍中云:田一井也。周制十六井賦戎馬一匹,牛三頭。 ㊵
牛與戎馬並列,大約是,打戰時,用牛來做運輸,而由此可證明一直到哀公年間,牛尚沒有幫助耕田。戰國時代因為用牛代人耕田,而且兼用鐵器,於是耕地的面積逐漸廣闊,所收的食糧也較以前增加,這與人口的增加互為因果。關於人口的增加,請讀者參考第六節「戰爭型態的改變」所述,城濮之戰與長平之戰的比較,就可以知道用兵人數的增加,並且由於兵數增加則製造軍械的人數亦同樣增加,所以人口的增加可以此為實證。
(四)人口的集中及大城市的建立
春秋時代人口的分布相當的散漫,到了戰國初年,因為工商業的發達,人口逐漸的集中,於是有大都市的建立,在春秋時代,普通的意見是反對大都市存在的。所謂「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如鄭國之京就是一例。又說「大都偶國」 ㊶ ,因為那時一國只有一個都城,不願有另外的大城市存在,以免難於統治,所以有這類的話。雖然大城市後來仍舊隨著人口的集中而不斷的生長。到了魯定公年間,三桓皆有大城市。孔子是守舊的,所以他使子路設法使他們毀棄大城,可是終究沒能徹底辦到,只將季孫氏的費、叔孫氏的郈墮毀,而孟孫氏的成就不能毀 ㊷ 。可以證明到了春秋的末年大都市只肯興建而不肯毀棄了。但是,到了戰國時期,人口增加,當然不能不有國都以外的大城出現,如邯鄲原本並非晉國的都城,到戰國時卻是三晉最有名的大都市了。而且,春秋時代政權是等差化的,所以不願有可以與國君相等的城市存在,但是到了戰國,人君是集權的,他不怕有大城市的存在。大城市必須聽人君的指揮,加以法家尊君的思想,他也不怕他們不聽指揮(所謂尊君是指著一國只尊一君,與春秋時代等差化的尊君不同)。這時大城愈多愈能增加這一國君的勢力。大城多而不懼,就是因為戰國初年人們的思想已經變化,這對封建制度的保持並不太有利。在春秋時代,大城是國之害,是國君所恐懼的;而到了戰國時代,大城愈多,調動軍隊愈能集中,反倒為國君之利,這是春秋與戰國不同的現象,而對封建的解體是有幫助的。
(五)小人中若干分子的上升
春秋時代社會上大體分為兩種階級,就是君子與小人。但是自從邦君與貴族的爭權以及貴族與貴族的爭權,他們彼此都要利用自己的階級以外的人,便引起了小人中若干分子的上升。比如,哀公二年,晉國與齊國戰於鐵,趙鞅就誓於軍中說:
克敵者……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
據杜預注,遂就是仕官。免就是免除做奴隸,可以成為自由人。所以齊思和在《戰國制度考》一文中說,這是階級的大破壞 ㊸ 。其實,社會階級的變動,不始於這一次。在《左傳》襄公二十三年記載了一段故事,它的重要性不亞於鐵之戰,《左傳》說:
初,斐豹隸也,著于丹書。欒氏之力臣曰督戎,國人懼之。斐豹謂宣子曰:「苟焚丹書,我殺督戎。」宣子喜曰:「而殺之,所不請於君焚丹書者,有如日。」乃出豹而閉之,督戎從之,逾隱而待之。督戎逾入,豹自後擊而殺之。 ㊹
丹書是奴隸的名冊,焚丹書就等於取消他們的奴隸資格。這次大約解放了不少這階級的人。階級的破壞是封建制度解體的一個原因,而這種現象大約是春秋末年常見的。
(六)戰爭型態的改變
從春秋末年到戰國,戰爭的型態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不只影響到戰爭本身,而且也影響到社會的全體。在春秋時代及春秋以前普遍用車戰。車戰是由貴族來指揮,來執行的。但是到了春秋末期及戰國時期戰爭多半用騎兵代替車戰,於是戰爭的型態變化了。第一,是戰爭的時間可以拖長。春秋時幾個有名的戰爭,如晉楚城濮之戰、邲之戰、鄢陵之戰,戰役的時間都很短,兩邊用車隊互相撞擊,於是馬傷軸斷,或車上的甲士有了傷亡,於是就算勝負分明,不再續戰,也從未見勝利者對失敗者窮追不已。並且參加作戰的人數也不太多,城濮之戰時晉車七百乘,又齊、晉鞍之戰,晉軍有八百乘,這些情形全不像吳入郢之役,由州來舍舟登陸,直到攻下楚國的郢都,據《左傳》所記的日期,居然有十天之久,楚師屢敗屢退,而吳兵竟窮追不捨。這種現象,已逐漸的趨向於戰國的型態。再以人數而論,《司馬法》說每一乘有甲士三人,徒兵七十二人,共七十五人。那麼七百乘就等於五萬二千五百人,這是最大的估計,近來此說頗為人所批評。論者引用城濮之戰以後,晉文公獻楚俘於周王「駟介百乘,徒兵千」 ㊺ ,及其他材料,認為古代的戰車中,每一乘有甲士三人(即主將一人,戎右一人,御者一人),另外跟隨的徒兵十人,這樣算起來,每一乘車只有十三人。如此,則城濮之役,晉軍的七百乘共有九千一百人,這是最低的估計。這比起戰國時的大戰,長平之役,秦國將趙國的軍隊,「前後斬首虜四十五萬」 ㊻ ,加上趙國留守邯鄲的軍隊,則這次趙國的兵力至少在五十萬左右。我們再看蘇秦分析當時各國的兵力。他先說燕,「帶甲數十萬,車六百乘,騎六百匹」;說韓「帶甲數十萬」;說趙「當今之時,山東之建國,莫強於趙,趙地方二千餘里,帶甲數十萬,車千乘,騎萬匹」;說魏,「今竊聞大王之卒,武士二十萬,蒼頭二十萬,奮擊二十萬,廝徒十萬,車六百乘,騎五千匹」;又說楚,「地方五千餘里,帶甲百萬,車千乘,騎萬匹」 ㊼ 。至於秦國的實力,張儀勸韓王脫離連橫時說:「秦帶甲百餘萬,車千乘,騎萬匹」 ㊽ 。齊思和在《戰國制度考》一文中說張儀的話過於誇大 ㊾ ,我對於這個意見不完全同意,因為我們看見蘇秦說楚國也是車千乘,騎萬匹。秦、楚當時是兩個大國,實力可能相差得不遠,不一定蘇秦說楚的對,而張儀說秦的就不對。並且,我認為戰國時的國際形勢,各國都使用間諜,所以這一國對那一國的情形,未見得知之不清,《信陵君列傳》里的故事 ㊿ ,可以為間諜的活動作證明。所以,我們由上面所舉戰國時各國的兵力來看,可知兵數的增加,在於徒兵及騎兵人數的增加。
改車戰為騎兵,古人兵車一乘用馬四匹。那麼,有千乘的力量就可以變成四千騎兵的力量。春秋末年,魯國大蒐於紅,自根牟至於商衛,革車千乘。魯國比起當時的齊、晉,只能算是個二等的國家,那麼這些大國的兵力必然大於魯國。就以晉國來說,他的戰車我們固然沒有確實的數目,但是根據《左傳》昭公五年,晉國嫁女於楚國,使韓起、叔向送去,楚靈王想羞辱他們,就建議以韓起為閽人,以楊肸為司宮,問他的大臣們意見怎樣。旁人沒有對答,只是薳啟疆回答,其中有一段說到晉國的軍力:
晉人若喪韓起、楊肸,五卿八大夫輔韓須楊石,因其十家九縣,長轂九百,其餘四十縣遣守四千,奮其武怒,以報其大恥。
根據這段話,我們可以推算當時晉國兵車的數目。據杜預註:「長轂,戎車也,縣百乘。」晉國當時共有四十九縣,每一縣一百輛兵車,全國共有四千九百乘,共有馬將及兩萬匹。等到三家分晉以後,應該共有騎兵兩萬左右。所以上面所說趙國有一萬匹,魏國有五千匹,數目是合理的。並且,車太笨重,作戰時以防禦為主;而騎兵輕便,周旋進退皆容易。所以改車戰為騎兵及徒兵,這是戰術上的大進步。並且春秋時代似乎是文武合一的,所以文人也必復學射御。到了戰國,似乎武事與文人分開,我們看《漢書·藝文志》所講的兵家諸書,除了偽托古人所作的以外,大半皆是戰國人的作品,可見在戰國時,戰術也成了專門獨立的學問。
再說,徒兵及騎兵能夠增加的原因,在於小人階級加入作戰的人數很多。他們既然「能執干戈以衛社稷」,不能沒有交換的代價。於是,同前面所說邦君同貴族的爭權,或貴族與貴族爭權所引起的現象相類,小人階級中也有若干人逐漸的參加政治。小人加入政治以後,政治遂變質。我們在另一篇文章《史官制度》中說過,春秋時期,尤其是在魯昭公以前,舊傳統仍舊保持。傳統的禮的保存與封建制度的保存是互相為因果的。孔子所說「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是封建極盛時的現象。現在階級混合了,小人所想的那一套根本與君子的不同,這好像是人的身體染了病菌,自己逐漸的衰弱而趨於變質,各種社會制度莫不皆然。封建制度也是社會制度之一,內中既混進了小人,自然就愈來愈變質,以致於解體。
車戰變成騎兵的另一種後果是,春秋時期或春秋以前藏在深山中的所謂落後民族逐漸的被消滅。因為車的體積太大,用四匹馬拉著,也不容易登山越嶺,所以車戰必於平原。自從徒兵發展以後,山間的落後民族也就逐漸被消滅或同化。顧炎武在《日知錄》中曾說到這一點。《日知錄》卷二九,《騎》條說:
春秋之世,戎翟之雜居於中夏者,大抵皆在山谷之間,兵車之所不至,齊桓、晉文僅攘而卻之,不能深入其地者,用車故也。中行穆子之敗翟於大鹵,得之毀車崇卒,而智伯欲伐仇猶,遺之大鐘,以開其道,其不利於車可知矣。勢不得不變而為騎,騎射所以便山谷也,胡服所以便騎射也,是以公子成之徒,諫胡服而不諫騎射,意騎射之法,必有先武靈而用之者矣。
所謂春秋時代,戎翟雜居中夏。依趙鐵寒先生的分析,將戎分為七區:就是伊洛區、豫北區、濟西區、渭洛區、晉南區、晉中區、遼西區;將狄分為六區:就是上黨區、濟西區、伊洛區、晉南區、西河區、冀中區 。這些春秋時代的戎狄,到了戰國初年,就已逐漸的為騎兵所消滅,所以到了戰國以後,所謂落後民族,只見於中國邊疆以外,而不再在國內了。當然這些人的同化,對於政治上未嘗不無小影響,但是因為他們的人數不如諸夏多,所以他們的影響不如小人階級的上升那樣馬上發生使封建解體的效果。
(七)戰國仕官的流動性
戰國時代仕官的流動性是與封建的解體互為因果的。我們知道封建與宗法有關 封建的解體也由於仕官的流動,顧炎武所謂「士無定主」就是此義。但是,在春秋時代人有定主。例如,晉懷公不許人隨著晉文公流亡,狐偃的父親狐突就對懷公說:
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質,貳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數矣,若又召之,教之貳也;父教子貳,何以事君?刑之不濫,君之朋之,臣之願也;淫刑以逞,誰則無罪?臣聞命矣。
這是春秋晉文公時代的思想。所謂忠,不只是忠於君,而且是忠於主人。但是這種思想,以後逐漸打破,它的來源,可能是因為被逐到旁的國家,或因國內的鬥爭而逃亡到他國,這些人漸漸的在留居的國家做官,這種事實,在春秋初期已見其端倪,而中期以後更形普遍。其中尤以晉國的伯氏最可以做為一個明顯的例子。這便是《左傳》所說「狐、續、慶、伯,降在皂隸」的伯氏。當時伯宗在晉國被殺,他的兒子伯州犁逃到楚國,曾參加晉、楚鄢陵之戰,後來伯州犁也在楚國被殺,他的孫子伯嚭又逃到吳國做官 ,可以說他們祖孫父子三代,每代各仕一國。到了戰國時代,這種例子更多了。比如,樂毅在燕國立了大功,後來騎劫代他領兵,他就逃到趙國 。又如廉頗本來是趙的良將,在長平之役抵抗秦國的重兵,因趙王聽信讒言,使趙括代他為將。後來趙孝成王的兒子又使樂毅代廉頗,廉頗遂奔魏。後又為楚國所招,卒於楚國 。這種例子,在戰國時尚有甚多,仕官的流動性於此可見。不但如此,各國用人也是常常更換。所以孟子對齊宣王說:
所謂故國者非謂有喬木之謂也,有世臣之謂也。王無親臣矣,昔者所進,今日不知其亡也。
不再像以前所謂「貳乃辟也」,是犯法的行為,人君不專心用人,與此亦互為因果。
春秋時,魯、衛、宋各國大約重保守,不大用異邦來的人,雖然有孔子仕衛一類事跡,實權實不在外邦臣子手中,而秦國正與他們相反,因為人才不夠,所以用人多半是外來的,李斯《諫逐客書》就說:
昔繆公求士,西取由余於戎,東得百里奚於宛,迎蹇叔於宋,求丕豹、公孫支於晉,此五子者,不產於秦而繆公用之。並國二十,遂霸西戎。孝文用商鞅之法,移風易俗,民以殷盛,國以富強,百姓樂用,諸侯親服,獲楚、魏之師,舉地千里,至今治強。惠王用張儀之計,拔三川之地,西並巴蜀,北收上郡,南取漢中,包九夷,制鄢郢,東據成皋之險,割膏腴之壤,遂散六國之從,使之西面事秦,功施到今。昭王得范雎、廢穰侯,逐華陽,強公室,杜私門,蠶食諸侯,使秦成帝業,此四君者皆以客之功。
李斯自己也不是秦國人,而是上蔡人。他幫助秦始皇滅六國。可見秦國一向慣用外國的人才,雖然在楚國蔡聲子說「雖楚有材,晉實用之」,這是蔡聲子因伍舉的回國而說的話,是別有用意的。楚國一直到戰國時代,令尹不是王族,就是楚人,可見楚國也是保守的。中間只有用過吳起為令尹,因變法而被貴族所殺 秦國多用外國人才而商君的變法成功,楚國不常用外國人才而吳起的變法又未成功,這也是使秦國能統一中國,而楚國不能的一大關鍵。
(八)思想的變化
思想的變化不利於封建的維持。封建制度裡面是天下分成很多的國,每一國各有其君長,君長下面各有他的卿大夫;卿大夫在他的采邑里也等於獨立的君長。不只如此,每個諸侯也同時干預天子的政權;大夫也干涉諸侯的政權。這種現象,我在前面已經說過,這可以說是君權有大有小,是君權的等差化。所以前面所引狐突所說:「策名委質,貳乃辟也。」他的所謂委質,是指他的兒子狐毛、狐偃等於是重耳的臣。但是重耳這時候還只是流亡的公子,尚不是晉國的君,而他們已經看他等於一個君一樣。這種觀念是忠君觀念的等差化。並且《左傳》昭公十一年,楚國羋尹無宇也說過:「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 也可證明等差化的現象是封建制度之一。尤其因君子與小人的分別甚嚴,而封建以親親為基礎。但到了春秋、戰國之間,百家爭鳴,各有異說,這些說法多少皆對封建不利。其中最主要的是墨子之尚賢說。尚賢之事,自古有之,但加以強調及系統化的,則以墨子為首,尚賢與親親正相反,《墨子》中共有《尚賢》三篇,可能是墨分為三以後寫定的。它的大意是說:現在凡是為政的人,皆想要使他的國家富強,人民眾多,行政治理;然而,結果適得其反,不得富而得貧,不得眾多而得寡少,不得治而得亂。所得的不是他所希望的,這是什麼緣故?墨子的回答是:因為王公大人們在治理國家時,不能尚賢事能的緣故。底下墨子又說了一段理由,而他的結論是:
量功而分祿,故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有能者則舉之,無能者則下之。
既然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這也是打破各種階級的一句通論。這與親親的觀念距離何等之遠!並且,尚賢不只是一種學說,而且有人實行的。在戰國初年魏文侯時。《說苑》卷七說:
魏文侯問於李悝曰:「吾賞罰皆當而民不與,何也?」對曰:「國其有淫民乎?臣聞之曰: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其父有功而祿,其子無功而食之,出則乘車馬,衣美裘以為榮華;入則修竽瑟鍾石之聲,而安其子女之樂,以亂鄉曲之教,如此者,奪其祿以來四方之士,此之謂奪淫民也。」
《荀子·王制篇》也說:
雖王公士大夫之子孫,不能屬於禮義,則歸之庶人;雖庶人之子孫也,積文學,正身行,能屬於禮義,則歸之卿相士大夫。
荀子是戰國末年的人,足證明戰國時,階級是隨時變動的,與春秋封建時代的固定情形大不相同的。到了這時,封建制度可說整個解體了。
此外有尊君論。這種表現是以商鞅、吳起、申不害、韓非這一類法家為標準。在封建制度下並不是不尊君,而是等差化的尊君。可是到了這時,全國只尊一君,李斯就用這種學說來幫助秦始皇統一天下的。因為尊君的範圍越縮越小,必定末了是定於一尊,所以秦之統一中國,不再行封建制度乃是勢所必至的。就連最守舊的儒家的孟子,他固然一邊想恢復古代的制度,但是等到梁襄王問他:「天下惡乎定?」他也只好回答說:「定於一。」 並且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是:
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有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至於吳起,楚悼王迎接他至楚國以後,就「明法審令,捐不急之官,廢公族疏遠者,以扶養戰鬥之士,要在強兵」 《韓非子》中記吳起的變法更清楚。《和氏篇》云:
昔者吳起教楚悼王以楚國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眾。若此則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貧國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絕滅百吏之祿秩,損不急之枝官,以奉選練之士。」
可見他們兩個人對於宗室貴族全是反對的。在楚悼王死後,《史記》說宗室大臣作亂而攻吳起,可見,在這個時候的思想,對於古代的封建是不利的。
(九)戰國封君的性質與春秋不同
那麼,新興的各國,如三晉,如田齊為何不創立新的封建制度呢?為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想到他們的出身。他們全是以卿大夫而奪取君權的,所以他們也不願意旁人再用同樣的方法來取而代之。固然他們偶然有分封子弟的現象,但全都為期甚短,比如《戰國策》中觸讋說趙太后的那一段話:
「今三世以前至於趙之為趙,趙主之子孫侯者,有在者乎?」曰:「無有。」曰:「微獨趙,諸侯有在者乎?」曰:「老婦不聞也。」「此其近者禍及身,遠者及其子孫,豈人主之孫必不善哉?位尊而無功,奉厚而無勞,而挾重器多也。今媼尊長安君之位,而封之以膏腴之地,多予之重地,而不及今令有功於國,一旦山陵崩,長安君何以自托於趙?」
如上所說,戰國時期並不是絕對沒有封建。我們在《史記》及《戰國策》中也曾看到記載過少數。如齊國有靖郭君田嬰,他的兒子為孟嘗君田文,他們兩個人的稱號不同,而皆封於薛。這種封地相同而稱號不同的現象也是只見於戰國,而不見於春秋時代的。可是到了孟嘗君死後,《史記》說「諸子爭立而齊、魏共滅薛」 可見他們的封邑亦未及三世,如趙太后所說的一樣。孟嘗君與趙的平原君、魏的信陵君、楚的春申君當時稱為四公子。而田嬰,據《史記》說是齊威王少子、齊宣王庶弟。平原君,據《史記》稱為趙之諸公子,《集解》引徐廣曰:趙惠文王弟 信陵君,《史記》也說他是魏昭王少子,魏安釐王異母弟 至於春申君,《史記》只說他是楚人 可見,孟嘗君等三公子之受封皆由於王的親屬,而與春申君之受封不同。但是這一點與秦國的涇陽君、高陵君皆是秦昭王的同母弟而得到封邑的情形相同 齊國尚有安平君田單,只是田齊的疏族 秦國另有商君、應侯范雎、文信侯呂不韋、穰侯魏冉 皆是被封一世。戰國時比較特殊的只有樂毅。樂毅的先祖樂羊,據《史記》說魏文侯封他於寧壽。後來樂毅為燕國大敗齊國,攻下七十餘城,於是燕昭王封樂毅為昌國君。後來因為燕噲王聽信反間,罷樂毅,他遂西逃到趙,趙封他為望諸君。燕王后悔又封樂毅之子樂賢為昌國君 像這樣父子同一封號,繼封一地,是戰國時唯一的例子。
另外存於記載的還有一些小封君,如建信君、安陵君、新城君、成陽君、山陽君、意渠君、奉陽君、陽泉君、平陽君、春平侯、平都侯、長安君、盧陵君、高陽君、成安君、城侯鄒忌、剛成君蔡澤、臨武君、鄢陵君,又趙國封蘇秦為武安君,封公子成為安平君 以上所舉共三十餘人,當然並不能包括戰國時期所有的小封君,但是想必數目不會太多,並且再加以趙太后的話,各國所有小封君傳世者沒有超過三代的。數目既不多,傳代又甚短,這與春秋時代的封建社會不能夠相比。到了戰國的末年,秦始皇派王翦去伐楚國,王翦先不肯行,後來一定要求軍隊六十萬方才成行。據《史記》說:
始皇自送至灞上。王翦行,請美田宅園池甚眾。始皇曰:「將軍行矣,何憂貧乎?」王翦曰:「為大王將有功終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時以請園池,為子孫業耳。」始皇大笑。
足證,至少秦國對於有功者已不賞給封邑了
並且,戰國的封邑還有一點與春秋時大不相同。趙國的馬服君到平原君家裡去收租的事,就是一個例證。據《史記》說:
趙奢者,趙之田部吏也。收租稅而平原君家不肯出。趙奢以法治之,殺平原君用事者九人,平原君怒,將殺奢。奢因說曰:「君於趙為貴公子,今縱君家而不奉公,則法削;法削則國弱;國弱則諸侯加兵,諸侯加兵是無趙也。君安得有此富乎?以君之貴奉公如法,則上下平,上下平則國強,國強則趙固。而君為貴戚,豈輕於天下邪?」平原君以為賢,言之於王,王用之治國賦,國賦大平,民富而府庫實。
因為春秋的采邑,賦稅是被封的貴族所有,而戰國的封邑,雖然為數少,但是賦稅仍由該國的中央政府徵收,所以封邑的主人要有絕對的權利是不可能的 。並且,戰國時代的封邑收入不多,很難供給封君的花費。例如孟嘗君派馮 往薛去收債,結果馮 只收了一部分,將無力還債的債券就焚燒了。孟嘗君聽了這件事,就把馮 召來責備他說:
文食客三千人,故貸錢於薛,文奉邑少而民尚多不以時與其息,食客恐不足,故請先生收責之。聞先生得錢即以多具牛酒而燒券書何?
這種情形與春秋時代的封君大不相同。春秋的封君可以對他的采邑取之不竭。衣食住行由采邑內的人民供給,已如前面所述,而戰國的封君不然,可見封建的本質已經變化,新的封建制度不再能實行於戰國。
此外,戰國時的邦君性質也與春秋時不同。人君既然不信任新的貴族,當然也就與小人階級更密切。並且春秋時代的貴族是與生俱來的,小人階級則固然可以「布衣卿相」,但終究是布衣出身。所謂「趙孟之所貴,趙孟能賤之」 所以國君與新起的階級勾結越發厲害,互相為用,這也是造成戰國時各邦君集權的原因。可見戰國時代的邦君與封建時代的邦君,雖同是為君,但是性質已大大的改變。這也是戰國時代不能夠恢復封建的原因,而且也是春秋弒君多達三十六次,而少見於戰國時代的理由,也是新階級越發尊君的內幕。
總之,以上所論封建解體的各種原因,不一定是各國必須同時皆有的現象。不過各國常有其中的一種就可以使封建解體;何況有的國家不只是只有一種而且有多種,更使封建的解體加速。請讀者萬不可認為合各種原因而成封建解體的一種公式,我並有這麼大的膽量認為已經找到這種公式。譬如在土地少而封君眾的這一節,我所舉各國「如魯、衛、鄭、宋等國」,都是為四圍的同等武力國家所包圍,因而不能大量的擴充。並且前面已經說過「除了邊疆左近的各國以外」,原不指晉、齊等國,因為它們是屬於邊疆的國家。蓋晉、齊等國封建之解體,由於君與異姓貴族之爭權,而非由於不能大量的擴充。其解體之結果則一,但原因與魯、衛等國不同。再往遠處講,封建解體的總原因是在於封建制度本身已伏下病根,其詳細當留在「周室東遷」一文中詳論。這篇文章承勞貞一、陳槃庵兩先生指出若干遺忘處,良朋益我,當然接受之不遑,僅此致謝。
附識:
1.本文系《中國上古史稿》第五本第五章。審査人為陳槃、勞榦兩位先生。
2.本文版權屬中國上古史編輯委員會所有。
引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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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釋
① 《左傳》(藝文印書館影印《十三經註疏》本), LIV。
② 《尚書》(藝文印書館影印《十三經註疏》本), XVIII。
按孔《疏》引王肅曰:「彤,姒姓之國。」又云:「其餘五國姬姓。」(按姬,刊本誤作妣,今據阮元《校勘記》改正)據勞榦先生指出:「彤字或為 字之誤,即冉字。冉本作 ,隸定作冄,與丹相似。冄本指須髯,故冉字可作髯,亦可作 ,若寫作 ,前與彤字類似矣。冉季(即聃季)之後亦仕於周,故彤伯或者為冉伯。」此說是比較王肅所謂彤伯姒姓之說為優,且又合於定公四年聃季為司空之說。恐怕在成康時的彤伯或者就是聃季之後人。我對勞先生的意見,認為極合理,因此採用並致謝意。編輯部案:陳槃先生第二次審閱報告:「《夏本紀》,禹為姒姓,其後分封有彤城氏。《顧命正義》引王肅以彤為姒姓之國者,蓋其說本此也。《索隱》亦曰:『周有彤伯,蓋彤城氏之後。』《元和姓纂》、《路史》並作肜。《姓纂·一冬》肜:『《尚書·肜伯》,周同姓為氏,成王宗伯』;《路史·國名紀》戊肜:『伯爵,成王子。《唐韻》作彤,雲成王支庶。』案《通志·氏族略》二《周同姓國》篇彤氏條云:『出於彤伯,周同姓之國,為成王宗伯』;又肜氏條云:『本彤氏,避仇改為肜氏。』是《唐韻》作彤與《尚書》合,而《姓纂》、《路史》作肜者,字形相近而訛也。此則彤伯姬姓之說也。彤伯究為姒姓?抑姬姓?抑或本為姒姓、周滅之以封同姓?今皆無以證之,則並參存焉可也。」
「彤伯為宗伯之說,亦見偽孔《傳》。據《周禮·春官》,大宗伯職掌之一為『以飲食之禮親宗族兄弟』;『以脤膰之禮親兄弟之國』。蓋大宗伯必以宗人任之。彤伯為宗伯,亦似可證其為姬姓之國矣。然偽孔此說未詳所出,闕疑可也。」
「又案《漢書·古今人表》上之下彤伯作師伯。閻若璩曰:『此或出固見古文書,未可知。』(《尚書古文疏證》五下)梁玉繩曰:『宗伯掌邦禮,有作師之義,故謂之師伯雲。』(《人表考》三)二氏之說,未詳孰是。」
③ 慶父季友之爭,據《左傳》所記載,至少始於莊公三十二年。《左 傳》說:「公疾,問後於叔牙,對曰:『慶父材。』問於季友,對曰:『臣以 死奉般。』公曰:『鄉者牙曰慶父材。』成季使以君命命僖叔待於鍼巫氏, 使鍼季鴆之,曰:『飲此則有後於魯國,不然死且無後。』飲之歸,及逵泉 而卒。立叔孫氏。」但是後來子般又被慶父使人所弒。於是又立了閔公。到 了閔公二年,慶父又使人弒殺閔公。後來季友立僖公,故《左傳》又說: 「以賂求共仲於莒,莒人歸之,及密,使公子魚請,不許,哭而往。共仲 曰:『奚斯之聲也。』乃縊。」於是季友與慶父之爭,季氏乃得到絕對的勝 利(以上引文見《左傳》, X 及 XI)。
④ 李宗侗,《中國古代社會史》(《現代國民知識基本叢書》第二輯), 頁 233—235 詳細列出有關的二十八條。
⑤ 《左傳》, XX。
⑥ 李宗侗,前引書,頁 235—236。
⑦ 《左傳》, XXIV。
⑧ 同上。
⑨ 同上, XXXV。
⑩ 同上, XLIII。
⑪ 同上, LI 。編輯部案:陳槃先生第一次審閱報告:「三桓三分公室, 蓋取鄉遂之徵而三分之,四分公室則四分之,而都鄙之公邑仍為公有。非 謂魯國盡為三桓所分,而魯君既無復尺土一民之有也。說詳崔述《考古續 說》卷上《東周大事摘考》條。」
⑫ 《左傳》, LI。
⑬ 同上。
⑭ 同上。
⑮ 同上。另外,《論語 · 季氏篇》,孔子曰:「祿之去公室五世矣;政 逮於大夫四世矣;故夫三桓之子孫微矣!」(《十三經註疏》本,卷XVI) 據鄭注說:「言此之時,魯定公之初。魯自東門襄仲殺文公之子赤而立宣 公,於是政在大夫,爵祿不從君出,至定公為五世矣。」這意見與《左傳》 所言相近,大概是春秋末年的普遍觀念。
⑯ 《論語》(藝文印書館影印《十三經註疏》本), III ,《八佾》。
⑰ 《左傳》, LI。
⑱ 同上, LX。
⑲ 同上。
⑳ 見《左傳》, X ,莊公二十三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
㉑ 《左傳》, XXI ,宣公二年。
㉒ 同上。
㉓ 同上, XLII ,昭公三年,「欒、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 皂隸」。
㉔ 同上。
㉕ 同上, LIII ,昭公三十一年。
㉖ 《論語》, XIV ,《憲問》。
㉗ 編輯部案:陳槃先生第一次審閱報告,「《魯語》有孟文子即《左 傳》之文伯(文七年),公孫敖之子,孟獻子之父也(《春秋世族譜》、《春 秋釋例》八,岱南閣)。此先於孟獻子之稱。又案《周語》,定王八年有叔 孫宣子,即《左傳》叔孫宣伯(成六年),叔孫得臣之子、叔孫穆子之兄 也(同上,《世族譜》)。此先於叔孫穆子之稱子。又案閔公元年《經》書 『季子』,此公子季友,季孫氏第一世也。《日知錄》四『大夫稱子』條元 注,以此為『《春秋》特筆』,未見其然,黃汝成《集釋》引楊名寧說,以 為『據舊史文耳,《公羊傳》自見』,是也(以上孟孫、叔孫、季孫稱子三 事,亦可參同上引《日知錄集釋》)。是以此說可疑。如季孫氏一世季友, 在生即稱子,孟孫、叔孫則或三世而稱子、或二世而稱子,而其人同時復 有伯仲叔季之稱,又叔孫氏分出叔仲氏有叔仲惠伯,而惠伯之孫叔仲昭伯 亦稱叔仲昭子,昭子之子稱叔仲穆子,亦稱叔仲子(同上本《世族譜》葉 十上),如此之類,則大宗小宗,何以別乎?《日知錄》:『周制,公侯伯 子男為五等之爵,而大夫雖貴,不敢稱子。春秋自僖公以前,大夫並以伯 仲叔季為稱(《集釋》:『閻若璩曰:案《春秋》自莊十二年,衛大夫已稱 子,石祁子是也』)。槃案隱四年《左傳》已有石子,即石碏,此其稱子, 又早於石祁子』(同上篇)。僭稱之說殆是也。」
㉘ 《詩經》(《十三經註疏》本), VIII ,《豳風 · 七月》。
㉙ 《國語》(《四部叢刊》本), V ,《魯語》下。
㉚ 呈幣是在抗戰前湖南出土的楚國金幣。蒙蔡季襄先生在上海以此 見示,也是戰國的產品。
㉛ 《國語》,Ⅲ,《周語》下。鑄大錢並不即是鑄錢的開始,而是貨 幣通行以後,更鑄以一當數之錢。乃貨幣通行後之結果,而非其原因。此條 承勞榦先生指出,特此致謝。又陳槃先生對於鑄大錢也有意見,以為「鑄 大錢、廢小錢,以單公之言證之,則病『民』實甚。單公再三再四以『民』 為言,所謂民庶民也。限用大錢而不用小錢,不唯不便,物價亦勢必因之 提高,升斗小民,首先蒙其損失矣。若舊所行小錢,官府不加收回銷毀而 但曰不得使用,則病民更甚,或有為之破產者矣。單公之諫,誠利國便民,故史氏著之,所以垂誡將來耳。脫離物物交換而代以錢幣流通,此無疑是經濟史上一大進步。然錢幣通行,固在景王以前,上引《周語》可知矣。若據《管子》與《貨殖傳》,則《管子》時既有『輕重九府』(《貨殖傳》正義:『管子云:輕重,謂錢也』)。輕重即小錢大錢之謂矣(作者下文嘗引用《貨殖傳》,故槃輒亦及之)。又西周時代已有金屬貨幣,見《毛公鼎》(《金文叢考毛公鼎》篇有說)。齊為魚鹽之國,其有輕重錢府,似不為異。據是,則作者以景王之鑄大錢,一若為劃時代之創舉者,殆亦未可知」。
㉜Cho-yun Hsu, Ancient China in Transi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65)pp. 122—126 .
㉝ 關於小人用錢買土地,固然我們未曾看見古人的契約,但是事實 上是必定發生的。因為古書中並沒有記載小人暴動奪取貴族的土地,那麼 土地的轉手必是由於買賣。小人對於貴族的買賣可以由兩種方式。一種是 用穀物來換取土地,但在小人沒有田地以前,他無從得到屬於他自己的谷 類,所以這種假設是不可能的。只有他用手工藝品或販賣的貨物來得到金 錢,然後以金錢購買貴族的土地。這雖然是假設,但是勢必如此,可以證 明去事實必不太遠。
㉞ 《國語》, X ,《晉語》八,此條承陳槃先生指出,特此致謝。
㉟ 戴望,《管子校正》(世界書局《諸子集成》本),頁 358—359。
㊱ 同上,頁 404,又《國語 · 齊語》,管子對桓公曰:「今夫農…… 耒、耜、耞、芟(韋《解》:芟,大 )……及耕,深耕而疾耰之。」又: 「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 夷斤 ,試諸壤土。」這一段可以 與管子所說互相參證。此條承陳槃先生指出,特此致謝。
㊲ 章鴻釗,《中國銅器鐵器時代沿革考》(《石雅》,《地質研究所專 刊》),頁 428。編輯部案:陳槃先生第一次審閱報告:「章氏謂中國人用鐵 是始於戰國之初,殆屬武斷。昭二十九年《左傳》:『遂賦晉國一鼓鐵,以 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此非用鐵乎?以鐵鑄字,是必其技術已有甚 進步之程度並長期之經驗。此時下距春秋之末(哀公十四年),尚有三十三年,何謂始於戰國乎?」又案陳槃先生第二次審閱報告:「再復案唐蘭曰『春秋末年,齊靈公(槃案靈公元年,當簡王九年。薨於二九年,當靈王十八年。577B. C.—554B. C.)時的《叔夷鎛》,記載靈公賞給叔夷『陶、鐵徒四千』,可見冶鐵工業在這時已十分發展了。」(《春秋戰國是封建割據時代》,《中華文史論叢》三輯葉二一)此與拙辨,可雲殊途同歸,槃第一次審査書已有辨。今復案前引唐蘭文稱,郭某云:「牛耕殷代已開始。然郭某文今無可考,故亦未詳所據。」
㊳ 徐中舒,《耒耜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 第一分,1930),頁 55 — 58。
㊴ 《左傳》, LVIII。
㊵ 《國語》, V ,《魯語》下。編緝部案:陳槃先生第一次審閱報告: 「孔子弟子司馬耕(一名犁)字子牛,冉耕字伯牛;及鄒(邾)穆公言『百 姓飽牛而耕,暴背而耕』,此三事,向來成為牛耕起原爭論不決之一問題, 而王引之之《春秋名字解詁》與洪恩波之《聖門名字纂詁》,一反一正, 尤為旗鼓相當。周法高先生以為洪說是(詳所編撰《周秦名字解詁匯釋》 頁 162—164)。徐中舒則極力引申王說,槃以為雙方並有其相當理由,遽 作結論尚嫌太早。即如徐氏指出之『犁館形圓』,以為牛耕之器,其時代可 推至戰國初期。然則安知地下遂絕無戰國以前遺物乎?且戰國初期之與春 秋晚季,斷限並無絕對標準,何以知前者是而後者非歟?闕疑可矣。賈后 之所謂周制十六井賦戎馬一匹、牛三頭者,不知其為西周制歟?抑東周制 歟?(據哀十一年《左傳》正義,則《司馬法》也。《司馬法》戰國間人所 作。然其間倘亦有古制遺存,未可知也)即使其為東周制而哀公行之矣, 然而其法當是准戎馬一匹、牛三頭之值而賦斂之,公家自舉辦所需,非直 接取牛、馬於民間之謂,王夫之、顧棟高二氏之說,不可易也(詳《春秋 稗疏》卷下哀十一年以田賦條,《春秋大事表》十四《丘甲田賦論》)。馬可 駕車;牛可耕地,亦可駕車。公家之備牛馬,自供軍用。民間牛馬,自可照 常工作,不相妨也。若謂備牛以供軍用,則知民間之牛尚不耕地;豈謂備馬以供軍用,則知民間之馬尚不駕車耶?『《魯語》下也有同樣的記載』,『載』下脫『注』字或『解』字。否則『賈侍中雲』四字,不當提行。」
㊶ 《左傳》, II ,隱公元年,祭仲所說。編輯部案:陳槃先生第二次 審閱報告:「案即使我國情勢大都市仍有構成威脅之時,《史記 · 范雎傳》, 說秦昭王曰:『大其都者危其國,尊其臣者卑其王。』(《秦策》同)蓋同一 政制,而國君權力亦因人而異,不可以一概論。」
㊷ 孔子使仲由墮三都之事,三傳並見,承陳槃先生指出,特此致謝。
㊸ 齊思和,《戰國制度考》(《燕京學報》第二十四期,1949),頁 179。
㊹ 《左傳》, XXXV。
㊺ 同上, XVI ,僖公二十八年。
㊻ 《史記》(藝文印書館影印乾隆武英殿刊本), LXXIII ,《白起王翦 列傳》。
㊼ 同上, LXIX ,《蘇秦列傳》。
㊽ 同上, LXX ,《張儀列傳》。
㊾ 齊思和,前引書,頁 192。
㊿ 《史記》, LXXVII ,《信陵君列傳》云:公子與魏王博,而北境傳舉 烽,言趙寇至,且入界。魏王釋博,欲召大臣謀』,公子止王曰:「趙王田 獵耳,非為寇也。」復博如故。王恐,心不在博。居頃,復從北方來傳言 曰:「趙王獵耳,非為寇也。」魏王大驚曰:「公子何以知之?」公子曰: 「臣之客有能探得趙王陰事者,趙王之所為,客輒以報臣,臣以此知之。」
《左傳》,XLIII。
顧炎武,《日知錄》(商務印書館《國學基本叢書》本)第五冊上,頁 79。
趙鐵寒,《春秋時期的戎狄地理分布及其源流》(《大陸雜誌》第11 卷第 2、3 期,1955),頁 8、21。
參見李宗侗,前引書,第十章第二節《大宗與小宗》,頁 191—196。
《左傳》,XV,僖公二十三年。
見《左傳》,XXVII,成公十五年;XXVIII,成公十六年,及XLI,昭公元年;LIV,定公四年。
《史記》,LXXX,《樂毅列傳》。
同上,LXXXI,《廉頗藺相如列傳》。
《孟子》(《十三經註疏》本),II,下,《梁惠王下》。編輯部案:陳槃先生第一次審閱報告:「去本國仕異國此一風氣,春秋初期既習見;陳公子完違難適齊,桓公使為工正,在莊公二十二年。事具《左傳》。井伯、百里奚並虞臣;虞亡仕秦。虞亡於僖公五年。事俱《左傳》及《秦本紀》。《史記·李斯傳·諫逐客書》云:『來丕豹、公孫枝於晉。』丕豹由晉奔秦,見僖十年《左傳》。公孫枝之奔,其事無可考,而其為秦大夫則見於僖九年《左傳》,是其奔年或更在前矣。衛開方去千乘之太子而事齊桓公。桓公之立在莊公八年,卒於僖公十七年。開方仕齊之年未詳。然管仲嘗諫桓公勿用開方。管仲之卒在僖公十五年,是桓公之用開方,僖十五年前事也,是亦不出春秋初期也。」又案:陳槃先生第二次審閱報告:「案士不一主,從來有之。《呂氏春秋·先識覽》:『夏桀迷惑,暴亂愈甚。太史令終古乃出奔如商。……殷內史向摯,見紂之愈亂迷惑也,於是載其圖法,出亡之周』;《孟子·告子》下:『五就湯,五就桀者,伊尹也』;《孫子·用間》:『周之興也,呂牙在殷』;《鬼谷子·忤合》:『呂向三就文王、三入殷……然後合於文王』;《周本紀》:『西伯曰文王……禮下賢者……士以此多歸之:伯夷、叔齊在孤竹,聞西伯善養老,蓋往歸之;太顛、閎夭、散宜生、鬻子、辛甲大夫之徒,皆往歸之。』《集解》:『劉向《別錄》曰……辛甲,故殷之臣,事紂……去至周。』又周宣王殺杜伯,其子隰叔之晉,幽王時趙叔帶去周事晉,別詳於後。」
「案宋國無可考。若魯,成十一年《左傳》:聲伯之母生聲伯後,『嫁於齊管於奚,生二子而寡,以歸聲伯,聲伯以其外弟為大夫』(杜《解》:為魯大夫)。孔子弟子言偃吳人,仕魯為武城宰;高柴衛人,為費、郈宰(《史記·仲尼弟子列傳》。『費、郈宰』,一本無費字);子路亦衛人,孔子使為季氏宰(《孔子世家》)。若衛,成十六年《左傳》:魯叔孫僑如奔齊,『齊聲子通僑如,使立於高、國之間(杜《解》:位比二卿)。僑如曰:不可以再罪。奔衛,亦間於卿』。《孔子世家》:遂適衛。……衛靈公問孔子:居魯,得祿幾何?對曰:奉粟六萬。衛人亦致粟六萬(正義:六萬,小斗,計當今二千石也。周之斗升斤兩,皆用小也)。居頃之,或譖孔子於衛靈公……孔子恐獲罪焉,居十月,去衛。《論語·子路》第十三:『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疏:孔子弟子多仕於衛,衛君欲得孔子為政,故子路問之)案魯叔孫僑如奔衛,位在卿列。孔子適衛,靈公欲待之為政,為政者,執政之類,是殆正卿之類矣。雖厥後孔子竟以憂讒去衛,然衛靈之初意蓋欲大用孔子,亦可知矣。由此論之,是魯固不完全保守,而推衛侯之初心,則可謂甚開明矣。」
《史記》,LXXXVII,《李斯列傳》。
《左傳》,XXXVII,襄公二十六年。編輯部案:陳槃先生第二次審閱報告:「襄二十六年《左傳》,蔡聲子語楚令尹子木曰:『子儀之亂,析公奔晉,晉人寘諸戎車之殿,以為謀主。……雍子之父兄譖雍子,君與大夫不善是也。雍子奔晉,晉人與之鄐(杜《解》:鄐,晉邑),以為謀主。……子反與子靈爭夏姬,而雍害其事,子靈奔晉,晉人與之邢(《解》:邢,晉邑。槃案成二年《左傳》:「晉人使為邢大夫」),以為謀主。……若敖之亂,伯賁之子賁皇奔晉,晉人與之苗(《解》:苗,晉邑),以為謀主。……子木曰:是皆然矣。』案李先生文謂晉國保守,不用外才,而以上引蔡聲子舉似楚材晉用之說為誣,為『別有用意』。槃反覆聲子之辭,如雲封某於某邑、為某官,並是具體事實;苗賁皇為晉謀主,事詳成十六年《左傳》。則聲子之言,不為無據;即楚子木亦以為『皆然』。子木,楚令尹中之能者,非聾瞽之輩。楚材晉用,楚能令尹以為然,今李先生以為不然,何也?」
「複次晉國傳統,用人固相當開放,故楚材以外如正卿范宣子之上世,本杜伯之後祁姓。宣王殺杜伯,杜伯之子隰叔因遠難仕晉,遂為范氏(詳《晉語》八、襄二十四年《左傳》);正卿趙盾之上世本出嬴姓。趙叔帶之時,周幽王無道,因去周事晉(《趙世家》),此則西周末年事也。」
「案僖二十六年《左傳》,『(齊)桓公之子七人,為七大夫於楚』;襄十五年,齊崔氏之亂,申鮮虞奔魯,楚人召之,遂如楚,為右尹;定五年《左傳》:吳夫槩王奔楚,為棠谿氏(《漢書·地理志》汝南郡吳房縣注引孟康、《史記·伍子胥傳》集解引徐廣、應劭說並云:楚封吳夫槩王於房,為棠谿氏);晉伯州犁之子仕楚,則李先生前文言之矣。然伯州犁即已仕楚,為太宰(成十六年《左傳》),楚太宰雖職權之重不及令尹、司馬,然亦尊卿,是則楚國政治亦不可謂保守。」
同上,XLV。
孫詒讓,《墨子間詁》(世界書局《諸子集成》本),II,《尚賢》上,頁 27。雖然尚賢說不始於墨子,春秋時代也不是絕對沒有用外來的賢才,但是,所用的並不多,而仍然以親親為主。以尚賢為主要的議論,當推墨子,並不是說墨子以前沒有舉賢才的事實。
劉向,《說苑》(《四部叢刊》本),VII,頁 31。
王先謙,《荀子集解》(世界書局《諸子集成》本),V,94。編輯部案:陳槃先生第二次審閱報告:「案春秋時代之階級,未嘗無所變動。『三後之姓,於今為庶』(昭三十二年《左傳》。杜《解》:三後,虞、夏、商);晉『欒、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又昭三年《傳》),鐵之戰,趙簡子誓言:『克敵者……庶人工商遂』(又哀三年《傳》,杜《解》:得遂仕進)。此等處可以見之矣。」
「又春秋時已盛行尊賢尚賢之說(詳第一次審閱報告書),故起自庶人匹夫、而一旦驟登卿相士大夫之列者多有之,如齊桓用管仲、寧戚、鮑叔牙等,固學者所習聞。若楚莊王『舉處士五人』(《韓非子·喻老篇》)、晉趙武所薦白屋之士四十六人(同上《外儲說左》下。參陳啟天《校釋》本頁 606)之等,亦其類也。」
「春秋時代階級亦未嘗無所變動,即以上列二端證之,足有餘矣。」
《孟子》,II,下,《梁惠王下》。
《史記》,LXVIII,《商君列傳》。
同上,LXV,《孫子吳起列傳》。
王先慎,《韓非子集解》(世界書局《諸子集成》本),IV,67。
《戰國策校注》(《四部叢刊》本),VI;亦見《史記》,XLIII,《趙世家》,《史記》作觸龍。編輯部案:陳槃先生第二次審閱報告:「案戰國時封君,子弟無功,必不能及三世;如有功,則未必不能及三世。觸讋之言可驗。孟嘗死後,子弟爭立,亦可見其三世非不可及。徒以爭立之故,故爾為齊、魏所滅。此固意外事由,非本因,不可為例。」
《史記》,LXXV,《孟嘗君列傳》。編輯部案:陳槃先生第二次審閱報告:「《孟嘗君列傳》:『嬰卒,諡為靖郭君』。《索隱》:『靖郭或封邑號,故漢齊王舅父駟鈞封靖郭侯是也。』又《傳》:『文卒,諡為孟嘗君。』《集解》:『《詩》云:居常與許。鄭玄曰:常或作嘗,在薛之南,孟嘗邑於薛城也。』(《索隱》說同)會註:『中井積德曰:靖郭地名而為封號,是生時之號,非死後之諡。下文孟嘗君可並考。崔適曰:諡猶號也。諡為靖郭君、諡為孟嘗君,猶號為綱成君、號為馬服君之比。』」
「案靖郭與嘗並近薛地名。父子封地不同,故氏族、稱號亦異。如春秋時,晉穆侯嗣國居晉曰晉侯,其子成師封曲沃曰曲沃伯(桓二年《左傳》);吳壽夢嗣國居吳自為吳子、吳王,公子季札食延陵則曰延陵季子,繼食州來則曰延州來季子(又襄三十一年《傳》);晉大夫魏犨食魏為魏氏,其子騎改食呂,氏呂,稱呂騎(又宣十二年《傳》),騎子為呂相(參《春秋釋例》九。岱南閣本葉二六下)。此類甚眾,自古皆然,不惟戰國時代始有之也。」
同上,LXXVI,《平原君列傳》。
同上,LXXVII,《信陵君列傳》。
同上,LXXVIII,《春申君列傳》。
同上,LXXIX,《范雎蔡澤列傳》。
同上,LXXXII,《田單列傳》。
商君見《史記》,LXVIII,《商君列傳》;應侯見同書,LXXIX,《范雎蔡澤列傳》;文信侯見同書,LXXXV,《呂不韋傳》;穰侯見同書,LXXII。
《史記》,LXXX,《樂毅列傳》。
建信君見《戰國策校注》,VI,《趙策》;安陵君見同書,VII,《魏策》;新城君見同書,VIII,《韓策》;成陽君見同書,VIII,《韓策》;山陽君見同書,VIII,《韓策》;意渠君、陽泉君皆見同書,III,《秦策》;奉陽君、平陽君以下至高陽君皆見同書,VI,《趙策》;成安君見《史記》,XLIII,《趙世家》;城侯見同書,LXXV,《孟嘗君列傳》;剛成君見同書,LXXIX,《范雎蔡澤列傳》,亦見《戰國策》,III,《秦策》;臨武君見《荀子·議兵篇》,X;鄢陵君見《說苑》,XII;蘇秦受封見《史記》,LXIX,《蘇秦列傳》;安平君見《史記》,XLIII,《趙世家》。
《史記》,LXXIII,《白起王翦列傳》。又《史記》,VI,《秦始皇本紀》,始皇二十八年,泰山刻石曰:「列侯武城侯王離,列侯通武侯王賁,倫侯建成侯趙亥,倫侯昌武侯成,倫侯武信侯馮毋擇。」分為列侯及倫侯兩級,是秦非不封侯,乃甚少封侯耳。此條承勞榦先生指出,特此致謝。編輯部案:陳槃先生第二次審閱報告:「《王翦傳》:『王翦既至關,使使還請善田者五輩。或曰將軍之乞貸,亦已甚矣。王翦曰:不然。夫秦王怚而不信人。今空秦國甲士而專委於我,我不多請田宅為子孫業以自堅,顧令秦王疑我邪?』《會注考證》:『黃震曰:王翦為始皇伐楚而請美田宅……後有勸蕭何田宅自污者,其計無乃出於此歟?』黃說是也。此王翦之苦心所在,其志固不在美田宅,即王氏亦已自道之矣。」
「複次,就王翦此請,亦不足以反證其時秦國即不以封邑賞給功臣也。《會注考證》:『凌氏《評林》引《宛委余編》云:王翦曰,為大王將,有功終不得封侯。考始皇二十六《琅邪台銘》,列侯武成侯王離、列侯通武侯王賁、倫侯建成侯趙亥、倫侯昌武侯成、倫侯武信侯馮毋擇。以位次差之,王離在季父賁前,則離乃翦家孫襲翦爵者也。賁蓋翦之次子,自以功封侯者也。所謂有功不封,其時未定天下云爾。及剖符,而翦之一子一孫,為功臣之首。又當時列侯二人、倫侯三人,凡封侯者僅五人,而李斯與蒙恬、李信不與焉,可謂嚴矣。』案王翦之請封,時為始皇十九年。而其二十六年刻石有列侯、倫侯五人,王翦之子若孫並在其間,是始皇時固未嘗不封侯。若疑此等侯稱並系嘉號、不系邑名,殆是空建嘉號而不食采邑者,此亦不然。《呂不韋列傳》:為文信侯,『食河南、雒陽十萬戶』(《索隱》:「《戰國策》曰:食藍田十二縣」);《始皇本紀》:八年,嫪毐封為長信侯,予之山陽地,令居之。列侯但有嘉號而不系邑者,亦未嘗不食采地,此其證也。」
「複次,《始皇本紀》:『二十六年……秦初並天下……丞相編等言:諸侯初破,燕、齊、荊地遠,不為置王,毋以填之。請立諸子。……始皇曰:天下若戰鬥不休,以有侯王。頼宗廟,天下初定,又復立國,是樹兵也。……廷尉議是。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蓋封建食邑制度,始皇二十六年以前,猶若隱若現;二十六年以後,改郡縣,置守、尉、監,此一制度,自是始絕跡爾。」
同上,LXXXI,《廉頗藺相如列傳》。
《國語》,X,《晉語》四云:「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財用不匱。」可見邦君只食大夫采邑的貢獻,而食邑本身是歸大夫自己了。編輯部案:陳槃先生第二次審閱報告:「春秋時卿大夫采邑之賦稅,一部分是歸卿大夫私有,一部分亦歸諸公室。襄二十二年《左傳》:『臧武仲如晉,雨過御叔,御叔在其邑,將飲酒(杜《解》:御叔,魯御邑大夫),曰:焉用聖人?我將飲酒而已。雨行,何以聖為?穆叔聞之,曰:不可使也而傲使人,國之蠹也。令倍其賦。』杜《解》:『古者家有國邑(家,一本作其),故以重賦為罰。』《正義》:『《周禮·大司徒》云:凡建邦國,諸公之地,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諸侯之地,方四百里;諸伯之地,方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諸子之地,方二百里;諸男之地,方百里,其食四之一。鄭玄云:其食者半、三之一、四之一者,土均均邦國地、貢輕重之等,必足其國禮俗、喪紀、祭祀之用,乃貢其餘。大國貢重,正之也。小國貢輕,字之也。此是諸侯之國貢王之差也。《司勛》職云:凡頒賞地,三之一食。鄭玄云:賞地之稅,三分計稅,王食其一,二全入於臣。此采邑貢王之數也。然則諸侯之臣受其采邑者,亦當三分之一而歸於公,故云古者家其國邑,言以國邑為己之家。有貢於公者,是滅己而貢之,故以重賦為罰。言倍其賦,當以三分而二入公也。』案周制,諸侯於天子有貢,故昭十三年《左傳》曰:『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之制也。卑而貢重者,甸服也。鄭伯,男也,而使從公侯之貢,懼弗給也。』卿大夫於其國亦有貢,御叔其一例也。諸侯貢於天子,卿大夫貢於諸侯,其義一也。《正義》引《周禮》之說,可備參考,蓋出舊典也。」
「複次,春秋時采邑對國家有納稅之義務,戰國時平原君家須以租稅奉公,由政制言之,意義初無不同。」
「上引李先生原文附註 82 又云:『可見邦君只食大夫采邑的貢賦,而食邑本身是歸大夫自己了。』案謂邦君食大夫采邑之貢賦,此是也(然前文又云:「春秋的采邑,賦稅是被封的貴族所有。」不免矛盾)。又雲『而食邑本身是歸大夫自己』。而平原君食邑平原,須以租稅奉公,則謂平原君之食邑不歸平原君自己,『要有絕對的權利是不可能的』。換言之,則春秋時卿大夫於其食邑,雖亦有奉公之義務,然而自有其『絕對的權利』。此義,槃所未聞。槃愚以為,收租稅之吏,不特戰國時趙國有之,春秋列國亦必有之。蓋食邑之家,租稅不依時依法獻納者,未始無之,租稅之吏之設置,不得不然也。古今人情性,宜不甚相遠,何但戰國?據《周禮·地官·載師》職:天子京都附近方千里之地,分賜公卿大夫以為采邑,而征其田稅;稅率四分,而天子征其一。又民居之區、致仕之家所受田、士田、賈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牛田、賞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等,亦皆有稅。其不事力作者則有罰稅。是天子有徵租稅之吏矣。租稅以外又有軍賦,《夏官·家司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馬。』鄭註:『家,卿大夫采地。正,猶聽也。公司馬,國司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馬,各自使其家臣為司馬,主其地之軍賦,往聽政於王之司馬。其以王命來則曰國司馬。』家司馬須聽政於國司馬,是天子又有徵軍賦之吏矣。侯國亦有徵軍賦之吏,《論語·公冶長》第五『由也,千乘之國,司使治其賦也』(集解:孔曰,賦,兵賦)是矣。上引《左傳》云:臧武仲罰御叔,『令倍其賦』,是卿大夫家軍賦之徵須聽政於侯國公室之例矣。若趙奢向平原君家所收之租稅,則田租、軍賦兼而有之(觀趙奢之言可知),此種侯國不直接向民戶徵收而間接向卿大夫家徵收之法,至少亦是春秋以來之舊章、舊典,不必獨生異義可矣。」
同上,LXXV,《孟嘗君列傳》。編輯部案:陳槃先生第二次審閱報告:「卿大夫受邑,三分計稅,己食其二,一歸公家(參上引《周禮·司勛》職及鄭注),是稅收制度當有一定,不可雲『取之不竭』。若雲『地大物博』,可盡取所需,則晉文公元年之『棄責薄斂,施捨分寡,救乏振滯,隆困資無,輕關易道,通商寬農,懋穡勸分,省用足財』(《晉語》四);楚子重之『大戶(杜《解》:閱民戶口也)已責(《解》:棄逋責也),逮鰥寡(《解》:施及老鰥也),救乏』(成二年《左傳》),此等當作何解?(當時民生疾苦之反映,類此者多,殆不可枚舉)豈有所謂『取之不竭』之日乎?至於戰國時封君之邑,或大或小,宜有不等(春秋時亦當然)。然前引鄭玄注《大司徒》職所謂『必足其國禮俗、喪紀、祭祀之用』者,無論春秋、戰國時代,宜無例外,若孟嘗君者,『封萬戶於薛』,此漢人所羨稱之『萬戶侯』,不可謂小矣。然而食客三千,又『招致天下任俠、奸人入薛中,蓋六萬餘家』(本傳),此其入不敷出,理所當然。戰國時代封邑收入之多少,此豈足以為例乎?」
《孟子》,XI,下,《告子》上。
(原載《文史哲學報》第 15 期,1966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