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的生存規矩 · 第三章 做百姓:必須安守本分?

歷史上的國民身份證 / 圈禁人民的天羅地網 一 今天在各地所施行的國民身份證制度,儘管立法的人是自以為學的「先進」國家的衣缽,其實,仔細研究一下,形式雖歐化,骨子裡的精髓,卻道道地地是東方的,這有其歷史上的根源,我的意思是說,這一套辦法確是兩千年來的統治術的復活,舊內容、新形式。 我願意以歷史學者的立場,對這問題加以歷史的探索。 從歷史上來考研身份證制度,這東西古代叫作傳,唐代叫作過所,宋代稱為公憑,明代則名為路引。凡外國人入境,本國人從甲地到乙地,都必須隨身攜帶,證明他的身份職業、行李多少和旅行目的,尤其是年齡。在徵兵制度下,合於兵役年齡的壯丁,是不許可無故離開所屬的兵役區的,沒有身份證的,不是罪犯,便是逃兵,關津不許通過。君權的支柱之一是軍隊,身份證是保障兵源的重要措施。君權的永固必須剷除異己的力量,無論是思想上或行動上的反對者,身份證恰恰保證了這一點。明代軍民分開,路引制度的重點就特重在防閒人民,把人民圈禁在土地上,使之不能動彈。 二 王國維《簡牘簡署考》:「傳信有二種,一為出入關門之傳,鄭氏《周禮注》所謂若今過所文書是也。」《周禮·地官·司徒》鄭註:「傳如今過所文書,當載人年幾及物多少,至關至門,皆別寫一通入關家門家,乃案勘而過,其內出者義亦然。」崔豹《古今注》記傳之形制說:「凡傳皆以木為之,長五寸,書符信於上,又以一板封之,皆封以御史印章,所以為信也,如今之過所也。」《漢書·文帝紀》:「十二年三月(前168)除關無用傳。」註:「張晏曰:傳,信也,若今過所也。如淳曰:兩行書帛,分持其一,出入關合之乃得過,謂之傳也。李奇曰:傳,棨也。師古曰:張說是也。古者或用棨,或用繒帛,棨者刻木為合符也。」由此知古代之傳,即後代之過所,傳有兩種,一種用木,一種用帛,都有正副兩份。 漢代的傳,或用或廢,前後不一,文帝十二年廢傳,景帝時復置,武帝初年又廢,《漢書·竇嬰傳》說:「文帝時除關無用傳,景帝四年(前153)以七國反覆置。武帝時竇嬰為丞相,復除之。」嬰死後,又恢復了。《終軍傳》說:「年十八選為博士弟子,從濟南當詣博士,步入關,關吏予軍繻,軍問以此何為?吏曰:為復傳。還當以合符。軍曰:大丈夫西遊,終不復傳還,棄繻而去。軍為謁者,使行郡國,建節東出關,關吏識之曰:此使者乃前棄繻生也。」竇嬰以漢武帝建元元年為丞相,元光四年死(前140至前131),除傳當是這十年內的事。終軍年十八為博士弟子,元朔五年(前124)六月置博士弟子五十八。死時年二十餘,故世謂之終童。軍入關至長安上書言事,拜為謁者給事中,從上幸雍,祠五畤,獲白麟一角而五蹄,由是改元為元狩(前122)。軍入關時已復用傳,知復傳當在元朔五年以前。《漢書》註:「張晏曰:繻音須,繻,符也。書帛裂而分之,若券契矣,蘇林曰:絹,帛邊也。舊關出入皆以傳,傳煩,因裂繻頭,合以為符信也。」復傳,師古注曰:「復,返也,謂返出關,更以為傳。」由此知漢武帝復傳以後,傳的形制漸趨簡單化,過關才用,管傳的便是關吏。又知平民出入關用傳,朝廷使者仗節出入,便用不著了。這制度似乎到東漢還因仍舊貫,《後漢書·郭丹傳》說:「後從師長安,買符入函谷關。乃慨然嘆曰:『丹不乘使者車,終不出關。』」註:「符即繻也,買符非真符也。《東觀紀》曰:丹從宛人陳洮買入關符,既入關,封符乞人也。」和終軍的故事一樣,所不同的是終軍是地方保送到長安受學的博士弟子,有官方的證明文件,關吏無條件予繻。郭丹則是以私人身份入關,而入關是要證明的,得想法從宛人陳洮買繻。從「買」字說,必定得付一筆錢,也是可想而知的。 隋代叫傳作公驗,《隋書·文帝紀》:「開皇十八年(598)九月庚寅敕,客舍無公驗者,坐及刺史縣令。」 唐代叫作過所,定製最為詳密。《舊唐書·職官志》:「尚書刑部司門郎中、員外郎(各一人)之職,掌天下諸門及關出入往來之籍,賦而審其政。關所以限中外,隔華夷,設險作固,閑邪正禁者也。凡關呵而不征。凡度關者,先經本部本司請過所,在京則省給之,在州則州給之,而雖非所部,有來文者,所在亦給(出塞逾月者給行牒,獵手所過給長籍,三月一易)。」括弧內用《新唐書·百官志》補。地方則有戶曹司戶參軍,專掌戶籍計賬,道路過所。關有關令,凡行人車馬出入往來,必據過所以勘之。《唐律疏議·衛禁》:「諸私度關者徒一年,越度者(不由門為越)加一等。疏議曰: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關禁。行人來往,皆有公文,謂驛使驗符券,傳送據遞牒,軍防丁夫有總歷,自余各請過所而度。若無公文私從關門過,合徒一年。越度者謂關不由門,津不由濟而度者,徒一年半。諸不應度關而給過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請過所而度者,各徒一年。疏義曰:不應度關者,謂有徵役番期及罪譴之類,皆不合輒給過所,而官司輒給,及身不合度關而取過所度者,若冒他人名請過所而度者,徒一年。」過所必需本人執用,如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關司知情,各與同罪。甚至家畜出入亦需請過所。諸關津度人,無故留難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軍務急速而留難不度,致稽廢者,自從所稽廢重論。諸私度有他罪重者,主司知情,以重者論。疏議曰:或有避死罪逃亡,別犯徒以上罪,是各有他罪重,關司知情者,以故縱罪論,各得所度人重罪。到寶應元年(762)因軍務關係,又令駱谷、金牛、子午等路,往來行客所將隨身器仗,今日以後,除郎官御史諸州都統進奉等官,任將器械隨身,自余私客等,皆須過所上具所將器械色目,然後放過。如過所上不具所將器械色目數者,一切於守捉處勒留。(1) 唐過所形制,據日本《三善清行智證大師傳》所錄圓城寺所藏圓珍過所,依原來的款式,移錄如下: 越州都督府 日本國內供奉 敕賜紫衣僧圓珍年四十三行者丁滿年五十驢兩頭並隨身經書衣缽等 上都已來路次檢案內人二驢兩頭並經書衣缽等 得狀稱仁壽三年七月十六日離本國大中七年九月十四日到 唐國福州至八年九月二十日到越州開元寺聽習今欲 略往兩京及五台山等巡禮求法卻來此聽讀恐 所在州縣鎮鋪關津堰寺不練行由伏乞給往 還過所勘得開元寺三綱僧長泰等狀同事須給過所者准給者此已給訖幸依勘過 大中九年三月十九日 給 仁壽是日本文德天皇年號,仁壽三年當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 唐末擾亂,政府統治力量一天比一天弱,過所制度也自然而然地破壞了。梁開平三年(909)政府想重新整頓,加強控制,特派宰相專管,《五代會要·司門》:「十月敕,過所先是司門郎中員外郎出給,今寇盜未平,恐漏奸詐,宜令宰臣趙光逢專判。凡出給過所,先具狀經中書點檢判下,即本司郎中據狀出給。」到後漢乾祐元年(948)又敕:「左司員外郎盧振奏,請應有經過關津州府諸色人等,並須於司門請給公驗,令所在辨認,方可放過,宜依所陳,頒示天下。」據《舊五代史·楊邠傳》:「邠即專國政……自京師至諸州府行人往來,並須給公憑。所由司求請公憑者,朝夕填咽。旬日之間,民情大擾,行路擁塞,邠乃止其事。」公憑《新五代史》作過所。乾祐上距開平,不過四十年,乾祐的辦不通,那麼,開平的怕也是紙面文章吧。宋代繼承楊邠的辦法,也叫公憑。使用的人似乎以商旅為最多,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一〇六:「天聖六年(1028)九月癸丑,益州鈐轄劉承顏言:商旅入川無公憑者,多由葭萌私路往,請如劍門置關,仍令逐處給公憑,至者察驗之,謂從其請。」便是一例。 從漢唐兩代的制度推測,據《唐律》,有徵役番期及罪譴之人,皆不合給過所,可以知道過所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軍士或後備軍的逃亡,附帶的才是罪人或逃犯的度越。漢行徵兵制,唐行府兵制,傳或過所必須載明身份、年齡、籍貫,為的是防止合齡壯丁軍伍的逃匿,是保障兵源的重要手段。漢末徵兵制度破壞,代以募兵,唐後期藩鎮割據,朝廷和藩鎮都以募兵作戰,由此,也可以了解從漢末到魏晉南北朝這一段和唐末到元這一時期,關於身份證制度記載不詳的原因了。 三 公憑在明代叫作路引,軍民往來,必憑路引,違者關津擒拿,按律治罪。 假如漢唐的傳和過所,目的是偏重在保障兵源的話,那麼,明代的路引,用意是偏重在鉗制、束縛、管轄和鎮壓人民。 要明白明代路引制度的作用,最好用創立這制度的人自己的話來說明。明太祖在洪武十九年(1386)頒行的《御製大誥續編》里幾次提到路引。他要四民各安其業,特別指出要互知丁業,也就是互相監視,訓詞說:「先王之教,其業有四,曰:士農工商。昔民從教,專守四業,人民大安。異四業而外乎其事,未有不墮刑憲者也。朕本無才,曰先王之教,與民約告,誥出,凡民鄰里,互相知丁,互知務業,俱在里甲。縣府州務必周知,市村絕不許有逸夫。若或異四業而從釋道者,戶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業,必然有效。若或不遵朕教,或頑民丁多,及單丁不務生理,捏巧於公私,以構患民之禍,許鄰里親戚諸人等,拘拿赴京,以憑罪責。若一里之間,百戶之內,見誥仍有逸夫,里甲坐視,鄰里親戚不拿其逸夫者,或於公門中,或在市間裡,有犯非為,捕獲到官,逸夫處死,里甲四鄰,化外之遷,的不虛示!」人人都安於四業,才好統治。 所謂逸夫,是不務四業之人,專會煽惑鼓動,不說「明王出世」,就喊「彌勒降生」,像元末傳播革命的彭瑩玉、韓山童、郭子興和他自己,都是好例子。要清除這類危險分子,必須知丁,如何知丁?「知丁之法,某民丁幾,受農業者幾,受士業者幾,受工業者幾,受商業者幾。」也就是調查戶口,這一項他已經花了十幾年工夫,調查停當,作了戶帖(戶口卡片)和黃冊(戶口調查清冊),並且把戶口編成里甲,十戶為甲,十甲為里。甲有甲長,里有里長,頭頭是道了。問題是如何才能保證每一丁都是安分良民呢?一個方法是互相監視,「且欲士者志於士,進學之時,師友某氏,習有所在,非社學則入縣學,非縣必州府之學,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為未成士之師,鄰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幾齣入可驗,無異為也。」學生是有學籍的,先生有人看著,也不會有異為。至於農民,「農業者不出一里之間,朝出暮入,作忌之道互知焉。」大家都彼此知道的,可以放心。這兩類人假如要出門,離家百里之外,就必得有路引來證明身份。至於工人和商人,流動性較大,「專工之業,遠行則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巨細作為,鄰里探知。巨者歸遲,微者歸疾,出入有不難見也。商本有巨微,貨有重輕,所趨遠邇水陸,明於引間,歸期艱限其業,鄰里務必周知。若或經年無信,二載不歸,鄰里當覺之詢故,本戶若或托商在外非為,鄰里勿干」。工商人外出,引上是載明遠近和水陸路程的,鄰里有責任調查明白,過期要向官府報告,才脫得了干係。為什麼要這樣做呢?是怕「使民恣肆冗雜,構非成禍,身墮刑憲,將不得其死者多矣」。一句話,複雜得很,危險得很。接著他又提出辨驗丁引的誥詞:「此誥一出,自京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務必從容驗丁。市村人民舍客之際,辨人生理,驗人引目相符而無異。然猶恐托業為名,暗有他為,雖然業興引合,又識重輕巨微貴賤,倘有輕重不倫,所齎微細,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驗商引物:「今後無物引老者(引老是引已過期者),雖引未老,無物可鬵,終日支吾者,坊廂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則殺身,輕則黥竄化外。設若見此不拿,為他人所獲,所安(住)之處,本家鄰里罪如上。」凡是良民,都要自動辨驗生人的引目,要注意引和人相符,和貨相符,如有問題,要立刻擒拿赴官,否則,要處連坐之罪。這樣一來,就構成了一個全體四民的天羅地網,人人都是偵察調查的對象,「逸夫」就無所逃於天地之間,皇基也就永固了。 根據這原則制定的法律,《弘治會典》一一三:「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里者,即驗文引。凡軍民無文引,及內官內使來歷不明,有藏匿寺觀者,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又「凡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往來奸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軍逃囚,無引面生可疑之人,須要常加捉督。」《明律·兵律》:「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絞。若軍民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法意和《唐律》相同,但把軍民的活動範圍,限於百里之內,也就是把人民的生活圈禁在生長的土地上,法律造成了無形的百里寬廣的監獄,則又比漢唐嚴酷得多了。 這制度就許多史料看來,在明代是被嚴格執行著的。如《大續編》第二十二《糧長瞿仲亮害民》:「上海縣糧長瞿仲亮拘收納戶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由這例子,可見納糧戶沒有路引,是不能回家的。如《明太祖實錄》八十三:「洪武六年(1373)六月癸卯,常州府呂城巡檢司盤獲民無路引者,送法司論罪。問之,其人以祖母病篤,遠出求醫,急,故無驗。上聞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釋之。」這一例子又說明了請引要用相當時間。如祝允明《前聞記》:「洪武中,朝旨開燕脂河,大起工役,先曾祖煥文與焉。時役者多死,先曾祖獨生全。工滿將辭歸,偶失去路引,分該死。」則替政府服役也要路引,失路引且有死罪。《明英宗實錄》四十四:「正統三年(1438)七月甲申,湖廣襄陽府宜城縣知縣廖仕奏:諸處商賈給引來縣生理,因見地廣,遂留戀不歸,甚至娶妻生子,結黨為非,宜加禁防。事下行在戶部,以為宜督責歸家,其有願占籍於所寓以供租賦者聽,從之。」陸楫《蒹葭堂雜著》:「宗人有欲商賈四方以自給者,聽從有司關給路引以行,回籍之日,付本府長史司驗引發落,有司附冊填注,以憑撫案刷卷類查。」前一例是普通商賈,後一例則是皇家商人了。陸容《菽園雜記》十:「成化末年(1478)京師多盜,兵部尚書余公議欲大索京城內外居民,乃差科道部屬等官五十員,分投街巷,望門審驗。時有未更事者,凡遇寄居無引者悉以為盜,送系兵馬司。」大索即大檢查戶口,也可譯為戶口普查。寄居無引者都被捕送官,則可見在原則上,當時的外籍僑寓人也必須有引了。朱國楨《涌幢小品》卷二十萬里尋親記:「萬曆乙亥(1575)雲南大理府太和縣人趙重華請路郵於郡太守以出,從丹陽過毗陵,被盜攖其資去,所遺者獨胸囊路郵耳。」又卷十二:「陳淡,江都人,嘗按雲南,遣人詣其家文書匣檢閱,有江西販客路引。」張居正《張文忠公集·書牘十二·答台長陳楚石》:「巡檢官職雖卑,關係甚重,此官若得其職,則詰盜查奸,功居地方有司之半,非淺鮮也。況近奉旨清查路引,嚴關隘,則此官尤當加意者,亟宜題請修復。」從這三個例子看來,一直到十六世紀後期,路引制度還是明朝政府所奉行的控制人民的統治術,張居正做宰相,甚至還著實的整頓了一下。 明代的引也像漢代一樣,是要付錢買的,《大誥》第二十一《勾取逃軍》:「兵部勾取逃軍,其布政司府州縣貪圖賄賂,不將正犯解官,往往拿解同姓名者……父母妻子悲啼送禮……有司刁蹬,不與引行。既而買引,沿途追趕。」得引不容易,管引的官也有拿賣引生利的,《大誥續編》第三十八《匿奸賣引》:「南城兵馬指揮趙興勝,警巡坊廂,路引之弊贓多,凡出軍民引一張,重者(鈔)一錠,中者四貫,下者三貫,並無一貫兩貫引一張者。其引紙皆系給引之人自備。興勝卻乃具文關支,三年間一十五萬有奇,已往七年不追,止追十八年半年紙札,其鈔已盈萬計。」 因為有引便可保證行旅的安全,關津的查詰,因之就發生空引(空白路引)的問題,不能不用嚴刑取締。《大誥三編》第五《空引偷軍》:「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往水陸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臨歸也,非盜逃軍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今後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梟,令籍沒其家。關津隘口及京城各門盤獲空引者賞鈔十錠,齎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 惟一例外,不需路引的是到京都去告密的地主豪紳,《大誥》第四十六《文引》:「凡布政司府州縣耆民人等赴京而奏事務者,雖無文引,同行人眾,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於三五百名,所在關津把隘關去處,問知而奏,即時放行,毋得阻當。阻者,論如邀截實封律。」 除了大量的軍隊鎮壓,除了層層的官僚統治,除了大規模的屠殺,除了錦衣衛和東、西廠的特務恐怖,明代還應用自古以來從傳到過所這一套制度,把它發展,嚴密地組織。以人民為假想敵,強迫人民互知(互相偵察)舉發,沒有一絲漏洞,構成了窒殺人民、囚禁人民的天羅地網,來維持朱家萬世一系專制、獨裁、昏淫、殘暴的統治,這就是明代的路引制度。 有了這一套,洪武十五年(1382)明太祖安心的叫戶部榜諭兩浙江西之民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分其分,則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仁孝忠義之民,刑罰何由及哉!近來兩浙江西之民,多好爭訟,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輸租,有丁而不應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觀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興詞訟,不代人陳訴,惟知應役輸租,無負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風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較彼,善惡昭然。今將諭爾等,宜速改過遷善,為吾良民,苟或不悛,則不但國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人民出糧出丁是本分,不出,不但國法不容,連天道也不容。至於為什麼要出糧出丁,出了能得什麼好處,不但明太祖和他的子孫沒有說過,連想也從來沒有想到過。 明代之農民 / 從安於本分到逃作流民 一 按照職業的區分,明代的戶口有民戶、軍戶、醫戶、儒戶、灶戶、僧戶、道戶、匠戶(2)、陰陽戶(3)、優免戶、女戶、神帛堂戶(4)、陵戶、園戶、海戶、廟戶(5)……之別。戶有戶籍戶帖: 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辛亥核民數給以戶帖。戶部制戶籍戶帖,各書其戶之鄉貫丁口名歲,合籍與帖,以字號編為勘合,識以部印,儲藏於部,帖給之民。仍令有司歲計其戶口之登耗,類為籍冊以進,著為令。(6)戶籍藏於戶部,戶帖給民收執。「父子相承,徭稅以定。」(7)令有司各戶比對,不合者遣戍,隱匿者斬,男女田宅,備載於後。(8)若詐冒避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9)洪武十四年(1381)改為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其後黃冊只具文,有司徵稅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雲。(10) 各色戶口中占絕大多數的是民戶,民戶中占絕大多數的是農民。(也可以說民戶即指農民,一小部分的小商也包括在內。曾任官吏的則另別為宦戶。)其次是軍戶和匠戶。民由有司,軍由衛所,匠由工部管理。(11)農民人數最多,和土地的關係最密切,對國家的擔負也最重。他們的生活也最值得我們注意。 農民中的富民和大地主的子弟有特權享受最好的教育,在科舉制度下,他們可以利用所受的教育,一經中試便搖身變成儒戶,一列仕途,便又變成宦戶。退休後又變成鄉紳,不再屬於民戶。或則買官捐監,也可以使一家的身份提高。貧農中也有由子弟的努力而成為儒戶、宦戶的,不過他們身份一改,便面目全非了,對國家的負擔和在社會上的待遇便全然不同。他們不但不再屬於民戶,反而掉轉頭來自命為上層階級,去剝削他從前所隸屬的集團了。 二 農民的本分是納賦和力役,明太祖告訴他的百姓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則保其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仁義忠孝之民,刑罰何由及哉。」(12)賦役都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田租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13) 要農民安於本分,使永遠不能離開其所耕種的土地,除有黃冊登記土地戶口外,並設路引的制度,百里內許農民自由通行,百里外即須驗引:「凡軍民等往來但出百里者,即驗文引。」(14)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無引面生可疑之人。軍民無文引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 於是農民永遠被禁鄉里,只好硬著頭皮為國家盡本分。 田賦和力役只是農民負擔一小部分。除了對國家以外,農民還要對地方官吏、豪紳、地主……盡種種義務,他們要受四重甚至五重的剝削。官吏則巧立名目,肆行科斂,即在開國時嚴刑重法,也還有此種情形,明太祖極為憤怒,他很生氣地訓斥一般地方官說: 置造上中下三等黃冊,朝覲之時,明白開諭,毋得擾動鄉村。止將黃冊底冊就於各府州縣官備紙札,於底冊內挑選上中下三等以憑差役,庶不靠損小民,所諭甚明。及其歸也,仍前著落鄉村,巧立名色,團局置造,科斂害民。(15) 科斂之害,甚於虎狼。如折收秋糧,府州縣官發放,每米一石官折鈔二貫,巧立名色,取要水腳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庫子又要辨驗錢一百文,蒲簍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16)政府之懲治雖嚴,而官吏之貪污如故,剝削如故,方震孺整飭吏治疏言: 一邑設佐貳二三員,各有職掌。司捕者以捕為外府,收糧者以糧為外府,清軍者以軍為外府,其刑驅勢逼,雖綠林之豪,何以加焉。稍上而有長吏,則有科罰,有羨餘,曰吾以備朝京之需,吾以備考滿之用,上言之而不諱,下聞之而不驚,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又上之而為郡守方面,歲時則有獻,生辰則有賀,不謀而集,相摩而來,尋常之套數不足以獻芹,方外之奇珍始足以下點,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蕭然而來,捆載而去。夫此捆載者非其攜之於家,雨之於天,又非輸於神,運於鬼,總皆為百姓之脂膏,又窮百姓賣兒賣女而始得之耳。(17) 其剝削之方法,多用濫刑誅求,英宗時江西按察司僉事夏時言: 今之守令冒牧民之美名,乏循良之善政,往往貪泉一酌而邪念頓興,非深文以逞,即鈞距是求。或假公營私,或誅求百計。經年置人於犴獄,濫刑恆及於無辜。甚至不任法律而顛倒是非,高下其手者有之,刻薄相尚,而避已小嫌,入人大辟者有之。不貪則酷,不怠則奸,或通吏胥以賈禍,或縱主案以肥家,殃民蠹政,莫敢誰何。(18) 地方官以下之糧長吏胥,則更變本加厲,橫徵暴斂,如《續誥》所記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額外斂錢之十八種名色: 一定舡錢,一包納運頭米錢,一臨運錢,一造冊錢,一車腳錢,一使用錢,一絡麻錢,一鐵炭錢,一申明旌善亭錢,一修理倉廒錢,一點舡錢,一館驛房舍錢,一供狀戶口錢,一認役錢,一黃糧錢,一 修墩錢,一鹽票錢,一出由子錢。(19) 又如糧長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擾糧戶,至超過正稅數倍: 其擾民之計,立名曰舡水腳米,斛面米,裝糧飯米,車腳錢,脫夫米,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燈油錢,運黃糧脫夫米,均需錢,棕軟篾錢一十二色。通計斂米三萬七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正米止該一萬,便做加五收受,尚餘二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民無可納者,以房屋准者有之,變賣牲口准者有之,衣服段匹布帛之類准者亦有之,其鍋灶水車農具盡皆準折。(20) 隸快書役為害尤甚:「民之賦稅每郡小者不過數萬,大者不過數十萬,而所以供此輩者不啻倍之。」(21) 地方豪紳不但享有優免賦役的特權(22),並且也創立種種苛稅,剝削農民。有徵收道路通行稅的: 宣德八年(1432)十一月丙午,順天府尹李庸言:「比奉命修築橋道,而豪勢之家,占據要路,私搭小橋,邀阻行人,榷取其利,請行禁革。」上曰:「豪勢擅利至此,將何所不為。」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約。(23) 有私征商稅的: 正統元年(1436)十二月甲申,駙馬都尉焦敬令其司副李㫤於文明門外五里建廣鯨店,集市井無賴,假牙行名,詐稅商販者,錢積數十千。又於武清縣馬駒橋遮截磁器魚棗數車,留店不遣。又令閽者馬進於張家灣溧陽閘河諸通商販處,詐收米八九十石,鈔以千計。(24) 有擅據水利的: 正統八年十二月戊戌,吏部聽選官胡秉賢言:「臣原籍江西弋陽,縣有官陂二所,民田三萬餘畝借其灌溉。近年被沿陂豪強之人,私創碓磨,走泄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25) 葉盛《水東日記》卷十四亦記: 杭州西湖傍近,編竹節水,可專菱芡之利,而惟時有勢力者可得之。故杭人有俗謠云:「十里湖光十里笆,編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載功名盡,只見湖光不見笆。」 鹽糧馬草之利亦盡為勢豪所占,《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五記: 九年四月壬辰,敕戶部曰:「朝廷令人易納馬草、開中鹽糧,本期資國便民。比聞各場納草之人,多系官豪勢要,及該管內外官貪圖重利,令子侄家人伴當假託軍民,出名承納。各處所中鹽糧,亦系官豪勢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挾勢將雜糙米上倉,該管官司畏避權勢,輒與收受,以致給軍多不堪用。及至支鹽,又囑管鹽官攙越關支,倍取利息。致無勢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喪貲失業,嗟怨莫伸,其弊不可勝言。」 更有指使家人奴僕,私自抽分的。《明律條例》名例條: 成化十五年(1479)十月二十二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的,都發邊衛永遠充軍,欽此! 地主則勾結官吏,靠損小民,《續誥》第四五: 民間灑派包荒詭寄,移丘換段,這等都是奸頑豪富之家,將次沒福受用財賦田產,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境內本無積年民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污吏及造冊書算人等,其貪官污吏受豪猾之財,當科糧之際,作包荒名色,征納小戶。書算手受財,將田灑派,移丘換段,作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 或隱匿丁糧,避免徭役,一切負擔均歸小民: 宣德六年(1431)六月庚午,浙江右參議彭璟言:「豪富人民每遇編充里役,多隱匿丁糧,規避徭役,質樸之民皆首實。有司貪賄,更不窮究。由是徭役不均,細民失業。」(26) 或營充職事,使小民受累,《明英宗實錄》卷八九記: 七年(1442)二月丁酉應天府府尹李敏奏:「本府上元、江寧二縣富實丁多之家,往往營充欽天監太醫院陰陽醫生、各公主府墳戶、太常光祿二寺廚役及女戶者,一戶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負累小民。」 一面以其財力,兼併小農,例如: 景泰元年(1450)六月丙申,巡撫直隸工部尚書周忱言:「江陰縣民周珪本戶原置田三百七十二頃,又兼併誘買小民田二百七頃五十餘畝,誅求私租,謀殺人命。」(27) 因之,富者愈富,貧者愈貧。更加以苛捐雜稅之搜括,農民至無生路可走,甚至商稅派征,其負擔者亦為農民: 榷稅一節,病民滋甚。山右僻在西隅,行商寥寥。所有額派稅銀四萬二千五百兩,鋪塾等銀五千七百餘兩,百分派於各州府持。於是斗粟半菽有稅,沽酒市脂有稅,尺布寸絲有稅,羸特蹇衛有稅,既非天降而地出,真是頭會而箕斂。(28) 負擔過重,伶俐富厚點的也跟著一般地主的榜樣,詭謀圖免,大部分的農民無法可處,只得輾轉溝壑,流為盜賊。侯朝宗曾痛論其弊云: 明之百姓,稅加之,兵加之,刑加之,役加之,水旱災祲加之,官吏之食漁加之,豪強之吞併加之,是百姓一而所以加之者七也。於是百姓之富者爭出金錢而入學校,百姓之黠者爭營巢窟而充吏胥。是加者七而因而詭之者二也。即以賦役之一端言之,百姓方苦其積極而無告而學校則除矣,吏胥則除矣,舉天下以是為固然而莫之問也。百姓之爭入於學校而爭出於吏胥者,亦莫不利其固然而為之矣。約而計之,十人而除一人,則以一人所除更加之九人,百人而除十人,則以十人所除更加之九十人,展轉加焉而不可窮,爭詭焉而不可禁。天下之學校吏胥漸多而百姓漸少,是始猶以學校吏胥加百姓,而其後逐以百姓加百姓也。彼百姓之無可奈何者,不死於溝壑即相率而為盜賊耳,安得而不亂哉。(29) 除此以外,農民還有兩條路可走。第一條大路是當僧道,不過如被發覺,反要吃苦。例如《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七所記: 二十六年五月乙丑,道士仲守純等一百二十五人請給度牒。禮部審實皆逃民避徭役者。詔隸錦衣衛習工匠。 第二條路是拋棄土地,逃出做「流民」。 三 洪武三年(1370)時曾有一次關於蘇州一府地主的統計: 先是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產孰優?戶部臣對曰:「以田稅之多寡較之,惟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蘇州一府計之,民歲輸糧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戶。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戶。計五百五十四戶,歲輸糧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30) 蘇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的戶口統計是四十九萬一千五百一十四戶。(31)二十年中戶口相差大致不會很遠。如以此數估計,則五十萬戶中有地主五百戶,地主占全戶口千分之一。不過這統計不能適用於別處,蘇松財賦占全國三分之一,以此例和在全國所納的田賦比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萬戶中才有一戶地主。 地主有政治勢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災,也和他們不相干。而且愈是碰到災荒,愈是他們發財的機會。第一是荒數都分配給地主,農民卻須照樣納稅。王鏊曾說: 時值年豐,小民猶且不給,一遇水旱,則流離被道,餓殍塞川,甚可憫也。惟朝廷軫念民窮,亦嘗蠲免荒數,冀以寬之。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為利,故有賣荒送荒之說。以是荒數多歸於豪右,而小民不獲沾惠。(32) 而且貧農無田,所種多為佃田,即有恩恤,好處也只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實錄》卷五所記: 宣德十年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給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今詔免災傷稅糧,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輸租如故。乞命被災之處,富人田租如例蠲免。從之。 第二乘農民最睏乏時,作高利貸的剝削。法律所許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33)遇到災荒時,地主便抬高利率,農民只能忍痛向其借貸,不能如期償還,家產人口便為地主所沒收,《明英宗實錄》卷一六七記: 十三年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軒輗言:「各處豪民私債,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產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無由控訴。」 政府雖明知有這種兼併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債須等豐收時償還,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結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貸,政府又不能救濟,貧農更是走投無路。政府只好取消了這禁令,讓地主得有自由兼併的機會: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員外郎陳金言:軍民私債,例不得迫索,俟豐稔歸其本息。以此貧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濟。宜聽其理取。從之。(34) 貧農向地主典產,產去而稅存: 正統元年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多因賠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將本戶田產,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產去稅存,衣食艱難。」(35) 抵押房屋,過期力不能償,即被沒收: 正統六年五月甲寅,直隸淮安府知府楊理言:「本府貧民以供給繁重,將屋宅典與富民,期三年贖以原本,過期即立契永賣。以是貧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撫。」(36) 或藉以銀而償則以米,取數倍之息,顧炎武記: 日見鳳翔之民,舉債於權要,每銀一兩,償米四石。此尚能支持歲月乎?(37) 於是小地主因加力剝削而成大地主,貧農則失產而為佃農,佃農不堪壓迫,又逃而為流民,《明宣宗實錄》卷九四宣德七年八月辛亥條: 蘇州田賦素重,其力耕者皆貧民。每歲輸納,糧長里胥率厚取之,不免貸於富家,富家又數倍取利,而農益貧。 《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景泰元年六月庚辰條: 處州地瘠人貧,其中小民,或因充軍當匠而廢其世業,或因官吏橫征而克其資財,或因豪右兼併而侵漁其地,或因艱苦借貸而倍出其償。恆產無存,饑寒不免。況富民豪橫,無所不至,既奪其產,或不與收糧而征科如舊,或詭寄他戶而避其糧差,激民為盜,職此之由。 在京都附近的農民,則田產更有無故被奪的危險。例如弘治時外戚王源占奪民產至二千二百餘頃。《明史·王鎮傳》: 外威王源賜田,初止二十七頃,乃令其家奴別立四至,占奪民產至二千二百餘頃。及貧民赴告,御史劉喬徇情曲奏,致源無忌憚,家奴益橫。 正統時諸王所奪人民莊宅田地至三千餘頃。(38)南京中官外戚所占田地六萬三千三百五十畝,房屋一千二百二十八間。(39)邊將史昭、丁信廣置莊田,各有二十餘所,霸占魚池,侵奪水利。(40)景泰初順天、河間等府縣地土,多被宦豪朦朧奏討及私自占據,或為草場,或立莊所,動計數十百頃。間接小民納糧地畝,多被占奪,歲賠糧草。(41)夏言奉敕勘報皇莊及功臣國戚田土疏曾極言其弊: 近年以來,皇親侯伯憑藉寵昵,奏討無厭,而朝廷眷顧優隆,賜予無節。其所賜地土多是受人投獻,將民間產業奪而有之。如慶陽伯受奸民李政等投獻,奏討慶都、清苑、清河三縣地五千四百餘頃。如長寧伯受奸民魏忠等投獻,奏討景州、東光等縣地一千九百餘頃。如指揮僉事沈傅、吳讓受奸民馬仲名等投獻,奏討滄州靜海縣地六千五百餘頃。以致被害之民,構訟經年,流離失所,甚傷國體,大失群心。(42) 從天順以來,又紛紛設立皇莊,至嘉靖初年有皇莊數十所,占地至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頃四十六畝,擾害農民,不可記極,夏言云: 皇莊既立,則有管理之太監,有奏帶之旗校,有跟隨之名下,每處動至三四十人……擅作威福,肆行武斷。其甚不靖者則起蓋房屋,則架搭橋樑,則擅立關隘,則出給票帖,則私刻關防。凡民間撐架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鄰近土地則展轉移築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為惡,多方掊克,獲利不貲。輸之宮闈者曾無什之一二,而私入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剝無餘,繇是人民逃竄而戶口消耗,里分減並而糧差愈難。卒致輦轂之下,生理寡遂,閭閻之間,貧苦到骨。(43) 結果是:「公私莊田,逾鄉跨邑,小民恆產,歲朘月削。產業既失,稅糧猶存,徭役苦於並充,糧草困於重出,饑寒愁苦,日益無聊,展轉流亡,靡所底止。以致強梁者起而為盜賊,柔善者轉死於溝壑。其巧黠者或投充勢家莊頭家人名目,資其勢以轉為良善之害,或匿入海戶、陵戶、勇士、校尉等籍,脫免徭役,以重困敦本之人。凡所以蹙民命脈,竭民膏血者,百孔千瘡,不能枚舉。」(44)這情形是由中央特派調查莊田的官吏所發表,當時的統治階級也已深知此種舉動之不合理,足以引起變亂。然而當這報告書發表以後,外戚陳萬言又向皇帝乞得莊田,這莊田的來源還是「奪民田產」: 嘉靖三年,泰和伯陳萬言乞武清、東安地各千頃為莊田,詔戶部勘閒田給之。給事中張漢卿疏諫,帝竟以八百頃給之。巡撫劉麟、御史任洛復言不宜奪民地。弗聽。(45) 景泰王於嘉靖四十年之國,多請莊田,其他土田湖陂侵入者數萬頃。(46)潞王居京邸時,王店、王莊遍畿內。居藩多請贍田、食鹽無不應,田多至四萬頃。(47)福王之國時,詔賜莊田四萬頃,中州腴土不足,取山東、湖廣田益之。尺寸皆奪之民間,伴讀、承奉諸官假履畝為名,乘傳出入,河南北、齊、楚間,所至騷動。(48) 皇室、中官、外戚、勛臣、地方官吏、豪紳、地主、胥役……這一串統治者重重壓迫,重重剝削,他們的財富,他們所享受的驕奢淫逸的生活,不但是由括盡農民身上的血汗所造成,並且也不知犧牲了多少農民的性命,才能換得他們一夕的狂歡。「尺寸皆奪之民間」,農民之血汗盡,性命過於不值錢,只好另打主意。 四 在平時,對政府的負擔也使農民喘不過氣來。因為在立法時並不曾顧慮到地主和貧農的差別懸殊,使他們一律出同樣的力役,結果是地主行無所事,而貧農則破家蕩產。此弊自元末以來即有之。王禕說: 今州縣之地,區別其疆界謂之都,而富民有田往往遍布諸都。稅之所入以千百計者,類皆一戶一役而止。其斗升之稅不能出其都者,亦例與富民同受役。而又富民之田不肯自名其稅,假立戶名,托稱兄弟所分,與子女所受,及在城異鄉人之業,飛寄詭竄,以避差徭。故富者三歲一役曾不以為多,貧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民之所病,莫斯為甚。(49) 至正十年(1350)婺州路始行魚鱗類姓鼠尾之籍,稅之所在,役即隨之,甚多田者兼受他都之役而不可辭,少者稱其所助而無倖免。(50)洪武元年(1368)行均工夫之法,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黃冊成後,行里甲法,以上中下三戶三等五歲均役。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後法稍弛,編徭役里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官吏里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又改行鼠尾冊法,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產者聽自占以佐銀差。可是官府公私所需,仍責坊里長營辦,給不能一二,供者或什百。甚至無所給,惟計值年裡甲只應夫馬飲食,而里甲病。一被僉為上供解戶,往往為中官所留難,貢品被挑剔好壞,故意不收,只能就地改買進奉,率至破家傾產。(51)斗庫糧長之役亦使民不聊生,王鏊曾痛陳其弊,他說: 田之稅既重,又加以重役,今之所謂均徭者大率以田為定,田多為上戶,上戶則重,田少則輕,無田又輕,亦不計其資力之如何也。故民惟務逐末而不務力田,避重役也。所謂重役者大約有三:曰解戶,解軍需顏料納之內庫者也。曰斗庫,供應往來使客及有司之營辦者也。曰糧長,督一區之稅輸之官者也。顏料之入內府亦不為多,而出納之際,百方難阻,以百作十,以十作一,折閱之數,不免出倍稱之息,稱貸於京以歸,則賣產以償,此民之重困者一也,使客往來,廚傳不絕,其久留地方者日有薪炭菜膏油之供,加以饋送之資,游宴之費,罔不取給,此民之重困者二也。太祖患有司之刻民也,使推殷實有行義之家,以民管民,最為良法,昔之為是役者未見其患。頃者朝廷之徵求既多,有司之侵牟滋甚,舊惟督糧而已,近又使之運於京,糧長不能自行,奸民代之行,多有侵牟,京倉艱阻,亦且百方,又不免稱貸以歸。不特此也,貪官又從而侵牟之,公務有急則取之,私家有需則取之,往來應借則取之。而又常例之輸,公堂之刻,火耗之刻,官之百需多取於長,長能安不多取於民。及逋租積負,官吏督責如火,則拆屋伐木,鬻田鬻子女,竟不免死於榜掠之下,此民之重困者三也。三役之重,皆起于田,一家當之則一家破,百家當之則百家破,故貧者皆棄其田以轉徙,富者盡賣其田以避其役。(52) 在原則上,都應「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輒為之傾」(53)。地主富民能和官吏勾結,受另一集團的保障,中農以下的平民,便只能忍受著破產傾家的苦痛,為國家服務。斗庫之害,霍與瑕說得更為明白: 慈谿每年於均徭內額編紹興府餘姚縣常豐四五倉斗級,每倉四名,每名役銀五兩,凡遭此役,無不破家,本縣徭差內實為上等苦役。據原編常豐四倉斗級某等連名開稱,俱為官攢等役剝削科取,每遇斗級上役,倉官先取分例銀二十四兩,家人取分例銀三兩,攢典書手各二兩,及年燭開倉開印封印豬酒作福豬胙歲造文冊歇家包辦府縣差人飯食。每月買辦紙札,迎送新舊官盤費,收糧放糧官並過往官員下程禮物買辦家火等項,皆出斗級,每年用百數余兩。後浥爛貼補米石,年納二三百石。(54) 外夷入貢,例於指定地方駐紮,一切支給,俱出里甲。《明英宗實錄》卷五十八琉球館臣是其一例: 正統四年八月庚寅,巡按福建監察御史成規言:琉球國往來使臣俱於福州停住,館穀之需,所費不貲。此者通事林惠、鄭長所帶番梢人從二百餘人,除日給廩米之外,其茶鹽醯醬等物出於里甲,相沿已有常例。乃故行刁蹬,勒折銅錢,及今未半年,已用銅錢七十九萬六千九百有餘,按數取足,稍或稽緩,輒肆詈毆。 政府有特別需要,便行科差,此最為貧農之害。凡朝廷科買一物,輒差數人促辦。所差之人又各有無賴十數人為之鷹犬,百倍科斂,民被箠楚,不勝其毒,百分之一歸官,余皆入於私室。(55)給價則十不及一,輾轉克減,上下靡費,至於物主所得無幾,名稱買辦,無異白取。(56)有時中間又需經過里長的一道剝削,土產或忍痛奉獻,非土產則便要破家為朝廷徵求: 永樂五年(1407)五月甲子,開平衛卒蔣文霆言:今有歲辦各色物料,里長所領官錢悉入己,名為和買,其實強取於民,若其土產,尚可措辦,非土地所有,須多方徵求,以致傾財破產者有之。凡若此者,非止一端。(57) 洪熙元年(1425)行在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弋謙告訴皇帝說:「一夫耕作,上農不過百畝,中下之農,僅有其半。除夏秋二稅,所存無幾,苟再分外侵耗,使民不貧而困者寡矣。」(58)可是警告雖然提出,科買卻依舊舉行,三年後宣宗也警告他的臣下說: 比者所司每緣公務,急於科差,貧富困於買辦,丁中之民,服役連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間耗費,常十數倍。加以郡邑官鮮得人,吏肆為奸,徵收不時,科斂無度,假公營私,弊不勝紀。以致吾民衣食不足,轉徙逃亡。凡百應輸,年年逋欠。國家倉庾,月計不足。(59) 他們也明知「竭澤而漁」不是一個辦法。可是還是要圖享用,還是要科買,結果是「百姓逃亡,倉廩不足」。 在農民方面,土地分配不均和賦稅的過重是當時最嚴重的問題。例如北直隸的富農與貧農的比較: 正統五年(1440)四月庚子,大理寺右少卿李畛奏:北直隸洪武永樂時人稀,富家隱藏逃戶,闢地多而納糧少,故積有餘財而愈富,貧家地少而差役繁重,故典賣田宅,產去稅存而愈貧。(60) 稅糧的分配也極不公道,例如歸有光所記: 江右田地不相懸,而稅入多寡殊絕。如南昌新建二縣僅百里,多山湖,稅糧十六萬。廣信縣六,贛州縣十,皆六萬。南安四縣糧二萬。三郡二十縣之糧不及兩縣,蓋國初以次削平僭偽,田賦往往因其舊貫。論者謂蘇州田不及淮安半,而吳賦十倍淮陰,松、江二縣糧與畿內八府百二十七縣埒,其不均如此。(61) 又有官糧、民糧之別,政府希望減輕農民的負擔,減輕或免除民糧,結果卻適得其反,又予地主以兼併的機會: 舊例應天、鎮江、太平、寧國、廣德四府一州官糧減半徵收,民糧全免以致富家多民糧,下戶多官糧,富者愈富,貧者愈貧。(62) 官田糧重,民田糧輕,官田價輕,民田價重,地主利糧輕,貧民利價重,故民田多歸地主,官田糧重,貧民不能負擔,只能逃稅,出做流民,王鏊說: 吳中有官田,有民田。官田之稅一畝有五斗六斗至七斗者。其外又有加耗,主者不免多收,蓋幾於一石矣。民田五升以上,似不為重,而加耗愈多,又有多收之弊也。田之肥瘠不甚相遠,而一丘之內,咫尺之間,或為官,或為民,輕重懸絕。細民轉賣,官田價輕,民田價重,貧者利價之重,偽以官為民,富者利糧之輕,甘受其偽而不疑。久之,民田多歸於豪右,官田多留於貧窮。貧者不能供,則散之四方,以逃其稅。稅無所出,則攤之里甲。故貧窮多流,里甲坐困,去住相牽,同入於困。(63) 於是有逃民,有流民。 五 逃民和流民的分別,《明史·食貨志》說:「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飢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其實兩者都是在本地不能生活,忍痛離開朝夕相親的田地,漂流異地的貧農。 貧農除開上文所引述的一切人為的壓迫和剝削外,又受自然的摧殘,一有水旱,便不能生活: 困窮之民,田多者不過十餘畝,少者或六七畝,或二三畝,或無田而傭佃於人。幸無水旱之厄,所獲亦不能充數月之食,況復旱澇乘之,欲無饑寒,胡可得乎?(64) 或有疾病,便致流離: 農民之中,有一夫一婦受田百畝或四五十畝者,當春夏時耕種之務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婦給湯藥,農務既廢,田亦隨荒。及病且愈,則 時已過矣。上無以供國賦,下無以養其室家。窮困流離,職此之由。(65) 或不能備牛具種子,無法耕種自己的田土,只好降為佃農,或乞討度日,到處漂流。《明英宗實錄》卷三四記: 正統二年(1437)九月癸巳,行在戶部主事劉善言:比聞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並直隸諸郡縣,民貧者無牛具種子耕種,傭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飢號寒者十室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遠役,以故舉家逃竄。 洪熙元年(1425)閏七月,廣西布政使周干奉命到蘇、常、嘉、湖等府巡視民瘼。據他的報告,民之逃亡皆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糧長弓兵害民所致: 如吳江崑山民田畝舊稅五升,小民佃種富室田畝,出私租一石,後因沒入官,依私租減二斗,是十分而取其八也。撥賜公侯駙馬等項田,每畝舊輸租一石,後因事故還官,又如私租例盡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而必至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又如杭之仁和、海寧,蘇之崑山,自永樂十二年以來,海水淪陷官民田一千九百三十餘頃,逮今十有餘年,猶征其租,田沒于海,租從何出?常之無錫等縣,洪武中沒入公侯田莊,其農具水車皆腐朽已盡,如而有司猶責稅如故,此民之所以逃也。糧長之設,專以催徵稅糧。近者常、鎮、蘇、松、湖、杭等府無籍之徒,營充糧長,專掊克小民以肥私己。徵收之時,於各里內置立倉囤,私造大樣斗斛而倍量之,有立樣米抬斛米之名以巧取之,約收民五倍。卻以平斗正數付與小民,運付京倉輸納,緣途費用,所存無幾,及其不完,著令賠納,至有亡身破產者,連年逋欠,倘遇恩免,利歸糧長,小民全不沾恩。積習成風,以為得計。巡檢之設,從以弓兵,本用盤詰奸細,緝捕盜賊。常、鎮、蘇、松、嘉、湖、杭等府巡檢司弓兵不由府縣僉充,多是有力大戶令義男家人營謀充當,專一在鄉設計害民,占據田產,騙耍子女,及稍有不從,輒加以拒捕私鹽之名,各執兵仗,圍繞其家,擒獲以多槳快船送司監收,挾制官吏,莫敢誰何,必厭其意乃已。不然,即聲言起解赴京,中途絕其飲食,或臧害致死。小民畏之,甚於豺虎,此糧長弓兵所以害民而致逃亡之事也。(66) 蘇、松、常、鎮、嘉、湖、杭一帶,是全國財賦中心,農民所受的壓迫,從一位政府官吏口中的報告已是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更可想見了。 各地的賦役都有定額,由被禁錮在土地上的農民負責輸納。逃亡的情形一發生,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一部分農民便為已逃亡的農民負責,盡雙重義務。原來的自己所負的一份已覺過重,又加上替人的一份,逼得沒有辦法,也只好捨棄一切,跟著逃亡。這情形中最先倒霉的是里長,《明成祖實錄》卷九十九記: 永樂七年(1409)十二月丙寅,山西安邑縣言:「縣民逃徙者田土已荒,而稅糧尚責里甲賠納,侵損艱難,請暫停之,以俟招撫復業,然後征納。」上諭行在戶部尚書夏原吉曰:「百姓必耕以給租稅,既棄業逃徙,則租稅無出。若令里甲賠納,必致破產,破產不足,必又逃徙,租稅愈不足矣。」 次之是貧農,例如沅陵縣的農民,多因賠納而破產: 正統元年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因多陪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將本戶田產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產去稅存,衣食艱難。(67) 清苑、臨晉兩縣的未逃農民,幸得邀特典而暫緩賠納: 正統三年正月辛亥,行在戶部奏:直隸清苑縣,人民逃移五百九十餘戶,遺下秋糧六百六十餘石,草一萬三千四百餘束。山西臨晉縣人民逃移四千五百七十餘戶,遺下秋糧三萬四千一百四十餘石,草六萬八千二百九十餘束。此二縣各稱,見存人戶該納糧草,尚且逋欠,若又包納逃民糧草,愈加困苦,乞暫停徵。上以民無食故逃,其無征之稅責於不逃之民,是又速其逃也,宜緩其征,逃民其設法招撫。(68) 可是也只怕把未逃的農民也逼逃,這已逃農民的糧草還是要追征,而未逃的農民追征,只是追征的手續叫地方官辦得慢一點而已。 農民逃亡的情形,試再舉諸城縣的情形作例: 正統十二年(1447)四月戊申,巡按山東監察御史史濡等奏:山東青州府地瘠民貧,差役繁重,頻年荒歉,諸城一縣逃移者一萬三百餘戶,民食不給,至掃草子削樹皮為食。續又逃亡三千五百餘家。地畝稅糧,動以萬計。(69) 單是一縣逃亡的戶數已達一萬三千八百戶。正統十四年(1449)據河南右布政使年富的報告,單是陳、潁二州的逃戶就不下萬餘。(70)試再就逃民所到處作一比較,同年五月據巡撫河南山西大理寺少卿于謙的報告,各處百姓遞年逃來河南者將及二十萬,尚有行勘未盡之數。(71)《明史·孫原貞傳》也說: 景泰五年冬,(原貞)疏言:臣昔官河南,稽諸逃民籍凡二十餘萬戶,悉轉徙南陽唐鄧襄樊間,群聚謀生。 成化初年(1465)荊襄盜起,流民附賊者至百萬。項忠用兵平定,先後招撫流民復業者九十三萬餘人。(72)成化十二年(1476)原傑出撫荊襄,復籍流民,得戶十一萬三千有奇,口四十三萬八千有奇。(73) 農民離開他的土地以後,同時也離去了登記他的戶籍的黃冊。雖然失去了倚以為生、歷代相傳的田地,可是也從此脫離了國家的約束,不再向國家盡無盡的義務。他可以揀一個荒僻的地帶,重新去開墾,做一個自由的農民。例如河南、湖廣等處的客朋,《明英宗實錄》卷十六記: 正統元年四月甲子,巡撫陝西行在戶部右侍郎李新奏:河南南陽府鄧州內鄉等州縣及附近湖廣均州光化等縣居民鮮少,郊野荒蕪,各處客商有自洪武永樂間潛居於此,娶妻生子成家業者,叢聚鄉村號為客朋,不當差役,無所鈐轄。 鄖陽一帶多山,地界湖廣、河南、陝西三省間,又多曠土,山谷阨塞,林菁蒙密,中有草木,可採掘食,正統二年(1437)歲飢,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無所稟約束。(74)從此不再有任何壓迫,也不再有任何負擔,自耕自食,真是農民的理想生活。然而,地主不肯讓農民逃走,因為他們恐慌沒有人替他們耕種和服役。官吏和胥役不肯讓農民逃走,因為農民逃了不回來,他們便失去了剝削的對象。國家更不肯讓農民躲著不受約束,因為他們最需要農民的力量,農民最馴良、最肯對國家盡責任,國家需要他們用血汗來服役,更需要他們用血汗換來的金錢,供皇家和貴族們的揮霍。 他們都是農民頭上的寄生蟲,他們非要農民回來不可。於是有招撫逃民之舉。 六 凡逃戶,明初督令還本籍復業,賜復一年。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所在著籍,授田輸賦。(75)還是要責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給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還是照未逃亡前一樣生活著。事實上不能強迫回到原籍去的,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盡百姓的義務,依舊被圈定在一土地的範疇。仍是不堪剝削,依舊逃亡。宣宗時特增府縣佐貳官,專撫逃民。《明宣宗實錄》卷七十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條: 先是巡按貴州監察御史陳斌言:「各處復業逃民,有司不能撫綏,仍有逃竄者。乞令戶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數及所逃之處,取回復業。府縣仍增除佐貳官一員,專職撫綏」。上命行在戶部、兵部議。太子太師郭資等議:「在外逃民多有復業而再逃者,今當重造籍冊,民若逃亡,籍皆虛妄。今擬南北直隸遣御史二員,各布政司府州縣皆添設佐貳官一員,專撫逃民。」上曰:「凡郡縣官俱以撫民為職,何用增設。官多徒為民蠹,其更令吏部擬議以聞。」至是吏部言:「河南、山東、山西、湖廣、浙江、江西有巡撫侍郎,其府州縣七百三十五處已於額外增官一員,凡七百三十五員,宜改為撫民官。其餘府州縣宜各添設佐貳官一員。」上從之曰:「此亦從權,若造冊完,取回別用。」於是增除府州縣佐貳官三百七十一員。 因為是剛到十年一度重造黃冊的期間,質以特別增設撫民官。希望人口土地和冊籍一致。可是這種重床疊屋的官制、頭痛醫頭的辦法,仍不能阻止農民的再度逃亡。《明英宗實錄》卷十八正統元年(1436)六月甲寅條: 山西左參政王來言:「逃民在各處年久成家,雖累蒙恩詔撫回,奈其田產荒涼,不能葺理,仍復逃去,深負朝廷矜恤之意,請令隨處附籍當差。」 農民逃亡後在另一地域已開墾成一新家,硬又讓他們回到久已荒蕪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做第二次的逃亡。同年閏六月戊寅條: 巡撫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謙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遺下糧草,見在人戶包納。是以荒蕪處所,民愈少而糧不減,豐熟地方,民愈多而糧無增。乞令各處入籍,就納原籍糧草,庶稅無虧欠,國無靠損。」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於所寓地方。同年十一月庚戌條: 先是行在戶部奏:「各處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蕪,租稅逋負。將蠲之則歲入不足,將征之則無從追究。宜令各府縣備籍逃去之家並逃來之人,移交互報,審驗無異,令歸故鄉。其有不願歸者,令占籍所寓州縣,授以地畝,俾供租稅。則國無游食之民,野無荒蕪之地矣」。上命下廷臣議。至是僉以為便,從之。 這也只是一個理想的辦法,因為經過幾十年的流移,冊籍早已混亂,無從互報。而且即使冊籍具在,也不過是文字上的裝飾,和實際情形毫不相干。例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說造冊報部的情形: 正統二年二月辛酉,直隸鳳陽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處倉庫儲蓄及戶口田土並歲入歲用之數,俱令歲終造冊送行在戶部存照。州縣惟恐後期,預於八月臆度造報。且八月至歲終,尚有四月,人口豈無消息,費用豈無盈縮,以此數目不清,徒為虛文。」(76) 正統五年(1440)四月又規定逃民撫恤辦法: 一、各處撫民官務要將該管逃民設法招撫,安插停當,明見下落。其逃民限半年內赴所在官司首告,回還原籍復業,悉免其罪,仍優免其戶下一應雜泛差役二年。有司官吏里老人等並要加意撫恤,不許以公私債負需索擾害,致其失所。其房屋田地,復業之日,悉令退還,不許占據,違者治罪。 二、逃民遺下田地,見在之民或有耕種者,先因州縣官吏里老人等,不驗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納逃民糧草,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蕪。今後逃戶田地,聽有力之家盡力耕種,免納糧草。 三、逃民既皆因貧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戶下稅糧,有司不恤民難,責令見在里老親鄰人等代納,其見在之民被累艱苦以致逃走者眾。今後逃民遺下該納糧草,有司即據實申報上司,暫與停徵,不許逼令見在人民包納。若逃民已於各處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將本戶糧草除豁。違者處以重罪。(77) 撫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撫輯流亡。可是恰和實際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設而流亡愈多(78),他們不但不能安撫,反加剝削,縱容吏胥里老人等生事擾害。(79)正統十年(1445)從張驥言,取回濟南等府撫民通判等官。(80)一面又於陳州增設撫民知州,令負責招撫(81),又置山東東昌府濮州同知、直隸鳳陽府潁州府亳縣縣丞各一員,專管收籍逃戶。(82)專負撫民的,河南山西巡撫于謙則撫定山東、山西、陝西等處逃民七萬餘戶,居相近者另立鄉都里,星散者就地安插。(83)可是不到一年,又復逃徙,同書卷一四六「正統十一年十月乙巳」條: 河南左布政使饒禮奏:「外境逃民占河南者,近遇水旱,又復轉徙,甚者聚黨為非。」 另一面則雖設官招撫,逃民亦不肯復業。例如景泰三年(1452)五月敕巡撫河南左副都御史王暹所言:「河南流民,雖常招撫,未見有復業者。」(84) 雖然有黃冊,有逃戶周知冊,可是都只是官樣文章,簿上的數目和實際上完全不符。由此發生兩種現象,第一是戶口和土地的減少,第二是分配不均的尖銳化。成化中(1465—1487)劉大夏上疏言: 今四方民窮則竭,逃亡過半。版籍所載,十去四五。今為之計,必須痛減征斂之繁,慎重守令之選,使逃民復業,人戶充實,庶幾軍士可充,營伍可實。(85) 從戶口方面看,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十八「戶口登耗之異」條: 國家戶口登耗之異,有絕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1381)天下承元之亂,殺戮流竄,不減隋氏之末,而戶尚有一千六百五十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五。其後休養生息者二十餘年,至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而戶一千六十二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萬一千二十六。計戶減二萬二千五百八十三,口減三百五十七萬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為永樂元年,則戶一千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萬八千三百三十七。夫是時靖難之師,連歲不息,長淮以北,鞠為草莽,而戶驟增至七十八萬九千五十餘,口驟增至一千二十九萬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明年戶復為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二十,口復為五千九十五萬四百七十,比之三十五年,戶卻減九十四萬一千七百五十九,口減五百三十五萬五百五十六,又何也?……自是休養生息者六十年,而為天順七年,戶僅九百三十八萬五千一十二,口僅五千六百三十七萬二百五十,比於舊有耗而無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戶為九百一十萬七千二百五,減二十七萬七千八百七十二,口為六千四十七萬九千三百三十,增四百十二萬九千八十,其戶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戶不甚懸絕,二十二年(1486)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萬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極也。二十三年而僅五千二十萬七千一百三十四,一年之間而減一千五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然則有司之造冊,與戶部之稽查,皆兒戲耳。 實際上這數目突升突降的古怪,倒並不是兒戲,只是一種虛偽的造作。洪武十四年的戶口數,也許是實際上經過調查的,永樂元年的數字,只是臣下故意假造,去博得皇帝高興的趨奉行為。以後流亡漸多,原額十去四五,冊籍只是具文,州縣官臆度造報,中央也就假裝不知道。以此忽升忽降,竟和實際情形毫不相干。在田土數目方面也是同樣的奇怪,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核天下水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到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只剩四百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八頃,一百零九年間,天下額田已減強半。(86)戶口和土田日漸消減,當然有其他種種原因,不過,農民的逃亡卻是一個最重要的因素。逃亡的情形因政治的腐敗而更加快速發展,登記人口和土田的黃冊制度由之破壞,使農民和土地不相聯繫。這影響,一方面,統治階級的基礎因之日益動搖;另一方面治安不能維持,農民叛亂接踵而起。在反面,逃民此往彼來,被拋棄的土地為地主所兼併,農民卻跑到另一地帶去和人爭地。土地分配因之愈加不均,地主和貧農的關係也愈趨惡化。在這情形下,從天順到正德爆發了幾次空前的農民叛亂。 明代的奴隸與奴變 / 被當作牛馬使喚的最底層工作者 一、奴隸的來源 元末明初的學者陶宗儀,在所著《輟耕錄》卷十七「奴婢」條,說明這時代的奴隸情形,他指出了幾點:第一是蒙古、色目人的臧獲,男曰奴,女曰婢,總稱為驅口,這類人是元初平定諸國所俘到的男女匹配為夫婦,所生的子孫,永為奴婢。第二是由於買賣,由元主轉賣與人,立券投稅,稱為紅契買到。第三是陪送,富人嫁女,用奴婢標撥隨女出嫁。這三類來源不同,性質一樣,在法律上和奴隸對稱的是良人,買良為驅,就法律說是被禁止的,因為良人是國家的公民,驅口或奴隸則是私人的財產。 其次,奴隸的婚姻限於同一階級,奴婢只可自相婚嫁,例不許聘娶良家,除非是良家自願娶奴隸的女兒,至於奴娶良家婦女,則絕對為法律、為社會所不容許的。 主奴關係的改變,有一種情形:奴隸發了財,成為富人,主子眼紅,故意找出一點小過錯,打一頓關起來,到他家席捲財物而去,名為抄估。家傾了,產盪了,依然是奴才。除非是自己識相,自動獻出家財以求脫免奴籍,主人出了放良憑執,才能取得自由人的身份。 在法律上,私宰牛馬杖一百,打死驅口或奴隸呢,比平人減死一等,杖一百七,奴隸的生命和牛馬一樣! 奴婢所生的子女叫家生孩兒。 買賣奴隸的紅契,據姚燧《牧庵集》十二《浙西廉訪副使潘公神道碑》說:凡買賣人口,都要被賣人在契上打手指印,用的是食指,男左女右,以指紋的疏密來判斷人的短長壯少。這位潘廉訪就曾用指紋學,集合同年齡的十個人的指紋,來昭雪一件良人被抑為奴的冤獄。 買奴的實例,最值得我們注意的是1555年楊繼盛的遺囑,他在被殺前寫信給兒子處分後事,有一條說: 麯鉞,他若守分,到日後亦與他地二十畝,村宅一小所。若是生事,心裡要回去,你就合你兩個丈人商議告著他——原是四兩銀子買的他,放債一年,銀一兩得利六錢,按著年問他要,不可饒他,恐怕小廝們照樣行,你就難管。 奴隸作為財產處分的實例,小說《今古奇觀》「徐老僕義憤成家」是根據《明史》二百九十卷《阿寄傳》寫的,淳安徐家兄弟三人分家,大哥分得一匹馬,二哥分得一頭牛,老三被欺侮,分得五十多歲的老奴阿寄,寡婦成天悲哭,以為馬可以騎,牛可以耕田,老奴才光會吃飯,老奴才氣急了,發憤經商,發了大財,臨死時說:「老奴牛馬之報盡矣!」 二、《大明律》中的奴隸 驅口這一名詞在明代似乎不大用了,奴隸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情形卻並不因為朝代之改變而有所不同。 為了維持階級的尊嚴,庶民是不許蓄養奴隸的,《明律》四《戶律》一: 庶民之家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一奴婢從良。 良賤絕對不許通婚,《明律》六《戶律》一: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姦淫的處刑也不問行為,只問所屬階級,《明律》二十五《刑律》八: 凡奴及僱工人奸家長妻女者各斬。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凡奴奸良人婦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減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論。 毆罵殺傷也是一樣,《明律》二十《刑律》三: 凡奴婢毆良人等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斗傷法,相侵財物者不用此律。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奴婢毆舊家長,家長毆舊奴婢者以凡人論。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若僱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 大體地說來,私人畜養的奴隸愈多,國家的人民就愈少,租稅力役的供給就會感覺到困難。以此政府雖然為代表官僚貴族地主的少數集團利益而存在,但是,這少數集團的過分發展將要動搖政府生存的基礎時,政府也會和這少數集團爭奪人口,發生內部的鬥爭。著例如洪武五年(1372)五月下詔解放過去因戰爭流亡,因而為人奴隸的大量奴隸。正統十二年(1447)雲南鶴慶軍民府因為所轄諸州土官,家僮莊戶,動計千百,不供租賦,放逸為非,要求依照品級,量免數丁,其餘悉數編入民籍,俾供徭役。政府議決的方案是四品以上免十六丁,五品六品免十二丁,七品以下遞減二丁,其餘盡數解放,歸入民籍,但是,在實際上,這些法令是不會發生效力的,因為庶民不許畜養奴隸,而畜養奴隸的人正是支持政府的這少數官僚貴族地主集團,法令只是為庶民而設,刑不上大夫,這法令當然是落空的。 三、奴隸的生活 明代統治集團畜養奴婢的數量是值得注意的,單就吳寬《匏翁家藏集》的幾篇墓志銘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先母張氏,勤勞內助,開拓產業,僮奴千指,衣食必均。 七十四《承事郎王應詳墓表》: 家有僮奴千指。 何喬新《何文肅公集》三十一《故承事郎趙孺人董氏墓表》: 無錫趙氏族大資厚,僮使千指。 唐順之《荊川文集》十一《葛母傳》: 葛翁容庵,游於商賈中,殖其家,僮婢三百餘指。 嘉靖時名相徐階家人多至數千。(87)至於軍人貴族,那更不用說了,洪武時代的涼國公藍玉蓄莊奴假子數千人(88),武定侯郭英私養家奴百五十餘人。(89) 大量奴隸的畜養,除開少數的家庭奴隸,為供奔走服役的以外,大部分是用來作為生產力量的。用於農業的例子如《匏翁家藏集》五十八《徐南溪傳》: 徐訥不自安逸,率其僮奴,服勞農事,家用再起。 六十五《封文林郎江西道監察御史王公墓志銘》: 吳江王宗吉置田使僮奴隸以養生,久之,囷有餘粟。 《何文肅公文集》三十《先伯父稼軒先生墓志銘》: 買田一區,帥群僮耕之。 用於商業的例子如《匏翁家藏集》六十一《裕庵湯府君墓志銘》: 世勤生殖,有兄弟八人,其仕者曰渭,他皆行貨於外,其家出者,率僮奴能協力作居,而收倍蓰之息。 六十二《李君信墓志銘》: 益督僮奴治生業,入則量物貨,出則置田畝,家卒賴以不墮。 用於工業的如《穀山筆麈》所記: 吳人以織作為業,即士大夫家多以紡織求利,其俗勤嗇好殖,以故富庶。然而可議者如華亭相(徐階)在位,多蓄織婦,歲計所織,與市為賈,公儀休之所不為也。 高度的勞動力的剝削,造就了這些統治集團擁有大量的財富,奴隸卻過著牛馬一樣的生活,在精神上也被當作牛馬一樣看待。謝肇淛《五雜俎》十四《事部》說,福建長樂奴庶之別極嚴,為人奴者子孫不許讀書應試,違者必群擊之。新安之俗,不禁出仕,而禁婚姻。江蘇婁縣則主僕之分尤嚴,據《研堂見聞雜記》: 吾婁風俗極重主僕,男子入富家為奴,即立身契,終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孫累世不得脫籍,間有富厚者,以多金贖之,即名贖而終不得與等肩,此制御人奴之律令也。 四、明末的奴變 奴隸在統治集團的政治和軍力控制之下,他們受盡了虐待,受盡了侮辱。然而,一到這集團腐爛了,政治崩潰了,軍隊解體了,整個社會組織渙散無力了,他們便一哄而起,要索還身契,解放自己和他的家族了。明代末年的奴隸解放運動,可以說是歷史上最光輝的一件大事。這運動從崇禎十六年到弘光元年(1644—1646),地域從湖北蔓延到江浙。 徐鼒《小腆紀年》卷二: 崇禎十六年四月,張獻忠連陷麻城。楚士大夫仆隸之盛甲天下,而麻城尤甲於全楚。梅劉田李諸姓家僮不下三四千人,雄張里閭間。寇之將作也,(奴)思齊以民伍為相蔽,聽其糾率同黨,坎牲為盟為里仁會。諸家兢飾衣冠以誇耀之,其人遂炮烙衣冠,推刃故主,城中大亂。城外義兵圍之,里仁會之人大懼,其渠湯志殺諸生六十人,而推其與己合者曰周文江為主,縋城求救於獻忠。獻忠自殘破後,步卒多降於自成,麾下惟騎士七千人,聞麻城使至,大喜,進兵城下,義兵解圍走,獻忠逐入麻城,城中降者五萬七千人,獻忠別立一軍名曰新營,改麻城為州,以文江知州事。 次年北都政權覆滅後,嘉定又起奴變,《小腆紀年》卷六: 崇禎十七年五月,嘉定華生家客勾合他家奴及群不逞近萬人,突起劫殺,各縛其主而數之,倨坐索身契。蘇松巡撫祁彪佳捕斬數人,余盡掩詣獄,令曰,有原主來者得免死,於是諸奴搏顙行匄原主以免。 金堡《偏行堂集》卷六《朱它園傳》: 東南故家奴樹黨叛主,所在橫行。翁家豢奴謀乘宗祠長至之祀,圍而焚之。翁即從山中,歸預祭畢,門外劍戟林立,翁久以恩信孚諸健兒,里無賴聞聲輒斂手。 至是出叱之去,群奴盡靡,翁密語當塗,誅其首惡,主僕之分始明。 雖然被地方政府用軍力壓服,可是這運動還是在繼續發展,《研堂見聞雜記》記1646年婁縣的情形: 乙酉亂,奴中有黜者,倡為索契之說,以鼎革故,奴例何得如初。一呼千應,各至主門,立逼身契。主人捧紙待,稍後時即舉火焚屋,間有縛主人者。雖最相得受恩,此時各易面孔為虎狼,老拳惡聲相加。凡小奚佃婢在主人所者,立即扶出,不得緩半刻。其大家不習井飪事者,不得不自舉火。自城及鎮及各村,而東村尤甚,鳴鑼聚眾,每日有數千人,鼓譟而行,群夫至家,主人落魄,焚劫殺掠,反掌間耳,如是數日而勢稍定。 到建州政權在各地奠定以後,這些舊地主官僚和資本家又得到新主人的蔭蔽了,他們替新主人鎮壓人民、維持秩序、搜括財富、徵發勞役,自然,所得到的報酬是財產的尊重和奴隸的控制。 一部分人民的厄運,又因大清帝國的成立,而延續了將近三百年。 度牒 / 做地主不如做和尚 《水滸傳》第四回寫魯達三拳打死了鎮關西以後,從渭州(今甘肅平涼)逃到代州雁門縣(今山西雁門),因為官府畫影圖形,到處張貼榜文,緝捕得急,只好在五台山出家當了和尚,起個法名叫魯智深。從此,寺院裡多了一個和尚,俗世卻少一個犯罪逃亡的軍官,打死鎮關西這一案子由於無處追查,便此了結。 在魯達出家之前,趙員外對他說:「已買下一道五花度牒在此。」照常理說,度牒是出家人的身份證,應該由替他剃度的寺院填給,怎麼魯達在沒有出家之前,趙員外的家裡就買了一道度牒呢?而且度牒既是出家人的身份證,又怎麼可以買賣呢?賣主又是誰呢? 原來在宋朝,度牒是可以買賣的,賣主是宋朝中央政府。1067年宋朝政府開始出賣度牒,一直賣到宋亡。在這兩百年中,賣度牒所得的錢在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一道度牒的價格因時因地不等,如宋神宗時官價每道賣錢一百三十千,但在夔州路則賣到三百千,廣西路則賣到六百五十千。(90)當時中原一帶米價每鬥不過七八十文至一百文。(91)每道度牒折合米約在一百三四十石以上。南宋時每道度牒賣錢一百二十貫至八百貫或折米一百五十石至三百石。(92) 度牒這樣貴,什麼人才能買得起?當然只有財主趙員外那樣的人了。 買了度牒,只能出家當和尚、當道士,有什麼好處?花這麼多錢出家,說明當時的老百姓,以至部分地主,不如當和尚、道士好。 老百姓不必說了,宋代人民負擔特別重。和尚、道士吃十方,寺院有田產,當了和尚、道士就不必服兵役、勞役,不出身丁錢米和其他苛捐雜稅,逃避了政府的剝削,吃一碗現成飯,成為不勞而食的合法的遊民。 地主呢?雖然對農民來說,他是剝削者,很神氣。但在地主階級內部來說,也有矛盾。因為地主也有官民之分,本是地主而又做了官的就有權有勢,是官戶。至於非官戶的地主,為了保全身家財產,得想盡一切辦法變成官戶,要子弟讀書中進士做官,如不行,也得出錢買官告,成為名義上的官戶,當時官告也可以用錢買,但比度牒更貴。再不,就買張度牒也好。因為寺院田產是可以免租賦的。(93) 此外,還有許多好處,如和尚、道士在法律上受優待,宋代法律:「僧尼道士女冠,文武官七品以下者,有罪許減贖。」(94) 如果犯了殺人大罪,出家更是逃避法律制裁的有效手段。古時候還不會照相,一般人都留長頭髮,緝拿榜文上只能說這人臉黃臉黑,有須無須,像魯達那樣的軍官,剃了頭髮、鬍子,改穿袈裟,離開了本鄉本土,外地生人便很難辨認出來了。又如同書武松在鴛鴦樓殺了十五條人命,在十字坡菜園子張青家得了一張年齡相貌相當的度牒,便剪了頭髮,披在臉上遮蓋刺的金印,裝作行者模樣,一路上二龍山去落草。雖然到處張掛榜文要逮捕他,可是「武松已自做了行者,於路卻沒人盤詰他」。可見有了度牒,就可以化裝,使人辨認不出,對殺人犯罪來說是很頂事的。 正因為如此,度牒有廣大的銷路,宋朝政府就大賣度牒,成為生財之道,政府不但出賣,有時候還要強迫攤派呢。 北宋的度牒是雕版用黃紙印的。到南宋建炎三年(1129)才改用綾絹織造,織造的機關是少府監文思院,和織造官告同一個地方。《水滸傳》所說的五花度牒,實際上是南宋的事。 從買度牒這一件事來說,《水滸傳》是真實地反映了宋代的歷史事實和階級矛盾的。 晚明「流寇」之社會背景 / 「殷鑑不遠,在夏後之世」 一 明末流寇的興起,是一個社會組織崩潰時必有的現象,如瓜熟蒂落一般。即使李自成、張獻忠這一群農民領袖不出來,由那貴族、太監,官吏和紳士所組成的壓迫階級,也是要被它腳底下踏著的階級所打倒的。這階級的對立,在當時已經有人看出。崇禎十七年(1644)正月兵科都給事中曾應遴奏道:「臣聞有國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今天下不安甚矣,察其故源於不均耳。何以言之?今之紳富,率皆衣租食稅,安坐而吸百姓之髓,平日操奇贏以役愚民而獨擁其利,有事欲其與紳富出氣力,同休戚,得乎?故富者極其富而每至於剝民,貧者極其貧而甚至於不能聊生,以相極之數,成相惡之刑,不均之甚也。(95)」富者愈富,貧者愈貧,仕紳階級利用他們所有的富力,和因此而得到的政治勢力,加速地把農民剝削和壓迫,農民窮極無路,除自殺外只能起來反抗,用暴力來推翻這一集團的吸血精,以爭得生存的權利。 流寇的發動和實力的擴展,自然是當時的統治者所最痛心疾首的。他們有的是過分充足的財富;舒服、縱佚、淫蕩、美滿的生活。他們要維持現狀,要照舊加重剝削來增加他們生活上更自由的需要。然而現在眼見要被打倒,被屠殺了。他們不能不聯合起來,為了他們這一階級的安全。同時,為著個人利害的衝突,這一集團的中堅分子,彼此間還是充滿了嫉妒、猜疑……鉤心鬥角地互相計算。 在反面,農民是歡迎流寇的,因為是同樣在飢餓中掙扎性命的人。他們自動做內應,請流寇進來。河曲之破,連攻城的照例手續都用不著。據《綏寇紀略》卷一:「辛未(1631)二月,上召輔臣九卿科道及各省鹽司於文華殿。上問山西按察使杜喬林曰:『河曲之城,何以賊到輒破?』喬林曰:『賊未嘗攻,有饑民為內應,故失守。』」和統治者的御用軍隊的騷擾程度相較,農民寧願用牛酒來歡迎流寇:「樊人苦左兵淫掠,殺槁桔燔燒之,良玉怒,奪巨商峨艑重裝待發,身率諸軍營於高阜。漢東之人,牛酒迎賊。」(96) 官兵不敢和流寇接觸,卻會殺手無寸鐵的老百姓報功。到這田地,連剩下的一些過於老實的老百姓也不得不加入反抗者的集團了。據《烈皇小識》卷四:「將無紀律,兵無行伍,淫污殺劫,慘不可言,尾賊而往,莫敢奮臂,所報之級,半是良民,民間遂有賊兵如梳,官兵如櫛之謠,民安得不為盜!盜安得不日繁!」 舉一個具體的例子,《平寇志》卷二記兵科給事中常自裕奏:「皇上赫然振怒,調兵七萬,實不滿五萬,分之各處,未足遏賊。鳳陽焚劫四日而馬擴至,歸德圍解三日而鄧玘來,潁毫安廬之賊返旆而北,尤世威等信尚杳然。至賀人龍等到處淫掠,所謂賊梳而軍櫛也。」在到處殘破、遍地糜爛的景況下,統治者為了軍費的需要,仍然盲目地加重農民的負擔,左捐右輸,迫得百姓不能不投到對面去。《平寇志》卷八說:「崇禎十七年二月甲戌,賊遣偽官于山東河南州縣。先遣牌至,士民苦征輸之急,痛恨舊官,借勢逐之。執香迎導,遠近若狂。」也有不願和統治者合作,消極地不肯抵抗「流寇」的。「宣府陷,巡撫朱之馮懸賞守城,無一應者。三命之,咸叩頭曰:『願中丞聽軍民納款。之馮獨行巡城見大炮。』曰:『汝曹試發之,殺賊千百人,賊雖齏粉我,無恨矣。眾又不應。之馮自起燃火,兵民竟挽其手。』之馮嘆曰:『人心離叛,一至於此。』」在一些地方,百姓一聽見流寇是不殺人,免徭賦的,高興得滿城轟動,結彩焚香去歡迎流寇進來。(97) 在軍事地帶的人民尚受盤剝,比較安靜的區域更不用說了。崇禎十四年(1641)吳中大旱瘟疫,反加重賦,據《啟禎記聞錄》二:「是歲田禾,夏苦亢旱,少不插蒔,即蒔亦皆後時,至秋間復為蝗蟲所食。有倖免蝗禍者,又因秋杪旱寒,遂多秕死。大約所收不及十之三四。歲凶異常,撫按交章上請,不惟不蒙寬恤,征賊反有加焉。糙糧每畝二斗五升有零,折銀每畝一錢七分有零。又急如星火,勒限殘歲完糧,連差督餉科臣至吳中者兩三員,賜劍專敕行事,人皆惶駭不安,大戶役重糧多,中人支吾不給,貧民困餒死亡,井裡蕭條,鄉城同象,非復向時全盛矣。」 蘇州如此,他處可知。政府不因災荒蠲免,地主亦復不能例外。同書又記常熟民變事:「崇禎十一年(1638)八月撫臣屢疏以旱蝗上聞,而得諭旨征糧,反有加焉。至收租之際,鄉民結黨混賴,田主稍加呵斥,每至起釁生亂,田主有鄉居者,征租於佃戶,各佃聚眾焚其居,搶掠其資。」 二 流寇的組成分子是「一亂民,一驛卒,一飢黎,一難氓」(98)。這是崇禎七年(1634)三月己丑南京右都御史唐世濟疏中所說的。以陝西發難地而論,則「延綏以北為逃兵,為邊盜,延綏以南為土寇,為饑民」(99)。邊盜土寇可以歸入亂民一類;加上逃兵,約略地可分五類。 關於亂民之起,《明史·楊鶴傳》說:「關中頻歲祲,有司不恤下,白水王二者鳩眾墨其面,闖入澄城,殺知縣張耀采,由是府谷王嘉允、漢南王大梁、階州周大旺群賊蜂起,三邊飢軍應之,流氛之始也。」則亦是因飢舉事。 關於驛卒的加入,《明史·流寇傳》說:「以給事中劉懋議裁驛站,山陝遊民仰驛糈者無所得食,俱從賊,賊轉盛。」 《綏寇紀略》卷一引御史姜思睿疏也說:「各地貧民千百為群依輦輿以續命者,飢餓待死,散為盜。」 據《明史·五行志》三:「崇禎元年夏旱,畿輔赤地千里。陝西飢,延鞏民相聚為盜。二年山西、陝西飢,五年淮、揚諸府飢,流殍載道;六年陝西、山西大飢,淮、揚洊飢;七年京師飢,太原大飢,人相食;九年南陽大飢,有母烹其女者,江西亦飢;十年浙江大飢,父子兄弟夫妻相食;十二年兩畿、山東、山西、陝西、江西飢,河南大飢,人相食;十三年北畿山東、河南、陝西、山西、浙江、三吳皆飢,自淮而北至畿南,樹皮食盡,發瘞胔以食;十四年南畿飢,山東洊飢,德州斗米千錢,父子相食,行人斷絕,大盜滋矣。」在十四年中,災荒迭起,河北更是厲害,內中山西、陝西、河南被災情形最嚴重,次數也最多,由此可以知道流寇發難於秦晉,和流寇以秦晉人為中心的原因。 關於逃兵之加入,《明史·李自成傳》記:「京師戒嚴,山西巡撫耿如杞勤王兵嘩而西,延綏總兵吳自勉、甘肅巡撫梅之煥勤王兵亦潰與群盜合。」 在這樣情形之下,當時的統治者仍是蒙蒙昧昧,不但不想法補救,反而以為是「疥癬之疾」不足致慮。地方官也未嘗不知道叛亂之起是由於饑荒,而他們不但不加撫恤,反而很輕鬆地說:「此飢氓,徐自定耳。」他們對於低低在下的民眾,本來不屑置意,只要民眾能忍辱負重地像羔羊一般供他們宰殺剝削,他們便可以高枕而臥了。他們想不到饑民的集合暴動,最初固然是毫無政治企圖,只求免於餓死;但等到一有了勢力以後,他們也會恍然於敵人之無能,會來奪取政權,打倒舊日曾魚肉他們的階級的。 三 在叛亂起後,統治者的措施是一面愚蠢地冀圖用武力削平,一面加重搜括來應付非常的軍費,在叛亂發生前農民被強迫加負的有嘉靖三十年(1551)的「加派」一百二十萬,三十七年的「提編」四十萬,萬曆四十六年(1618)的「遼餉」三百萬,前後迭增到五百二十萬,在叛亂起後,崇禎三年(1630)又增百六十五萬,八年增「助餉」,十一年行「均輸」及「加征」,十三年加「練餉」。統計在萬曆末年合九邊餉止二百八十萬,到崇禎時加派「遼餉」到九百萬,「剿餉」到三百三十萬,「練餉」七百三十萬。(100)這些都是農民的血汗,有政治勢力的地主、紳士、商人是不用負擔的。 就陝西一地而論,民眾的新加負擔有「新餉」,有「均輸」,有「間架」,其他瑣細的勒索,更無從數起。(101)關於民間的苦痛,崇禎六年(1633)正月御史祁彪佳疏陳十四項:曰里甲,曰虛糧,曰行戶,曰搜贓,曰欽提,曰隔提,曰訐訟,曰寓訪,曰私稅,曰私鑄,曰解運,曰馬戶,曰鹽丁,曰難民。(102)其最為農民所苦者是虛糧,據說當時納稅的則例「小民多未見聞,第據縣符,便為實數。遂致貧戶反溢數倍,豪家坐享余租,此飛灑之弊也。近來苦盜苦荒,遷徙載道,丁糧缺征,里甲代償,富戶化而為貧,土著化而為客,此逃亡之弊也。又有戶產盡廢,戶糧猶存,買產之家,視若隔體,代納之戶,慘於剝膚,此賠墊之弊也」。為工人所苦者是行戶:「一小民以刀錐博什一,為八口計也。有司僉為鋪行,上自印官,下及佐貳,硃票一紙,百物咸輸,累月經年,十不償一。又有供應上司,名曰借辦,每物有行,每行有簿。」為小商人所苦者是私稅:「大江以北,凡貿易之家,官為給帖,下至雞豚,無得免者,至隘口渡頭,有少年無賴借牙用為名,橫加剝奪,蠅頭未獲,虎吻旋吞。」為一般百姓所苦者是私鑄:「私鑄之為錢法害,固也。而南中為甚,每錢止重七分,每百不盈三寸。更有私鑄奸人控官請禁,小民畏罪,去之惟恐不速,此輩一鑄一賣,一禁一收,利五六倍,而小民何以堪哉!」(103) 不但農民的負擔增加,他們積欠官府的陳年爛賬也不曾被放鬆,崇禎八年(1635)二月侍讀倪元璐上疏說:「今民最苦無若催科。未敢冀停加派,惟請自崇禎七年以前,一應逋負,悉可改從折色,此二者於下誠益,於上無損,民之脫此,猶湯火也。至發弊而追數十年之事,糾章一上,蔓延十休,扳貽而旁及數千里之人,部文一下,冤號四徹,誰以民間此苦告之陛下者。及今不圖,日蔓一日,必至無地非兵,無民非賊,刀劍多於牛犢,阡陌決為戰場,陛下亦安得執空版而問諸兵燹之區哉!(104)」 四 使人民愁苦的,除了捐稅之項目和數量的增加以外,還有皇帝私人的聚斂。萬曆以下諸帝把家族的財富看得比國家的富強更重要,努力積聚,為縱情享樂計。但是國家的財政有定額的支配,皇帝只能奪取一部分過來,為著內庫的充積計不能不另外想法去收斂財貨,除了可以公開的進奉獻納及臨時的徵發如大工大婚的費用外,皇帝也收受賄賂、捐款,更不時地想法加罪臣下,目的是為籍沒他們的財產,例如萬曆初年張居正、馮保的得罪,張鯨的因獻財免罪,天啟時代的追贓。 皇帝聚斂財貨的爪牙是太監,太監代表著皇帝出來剝削民眾和官吏,在劉瑾用事的時候,「凡人覲出使官皆有厚獻」。有許多官吏因為不能照規定的數額進賄,甚至自殺。(105)魏忠賢用事的時候,朝中宰執卿貳都甘願作他的義子乾兒,有五虎五彪十狗四十孫兒之目。(106)自萬曆二十四年(1596)以後,到處派稅使礦監,「大璫大監,縱橫驛騷,吸髓飲血,以供進奉。大率入公帑者不及什一而天下蕭然,生靈塗炭矣」。這一些皇帝代表的作惡情形,如《明史·陳增梁永傳》所記:「大作奸弊,稱奉密旨搜金寶。募人告密,誣大商巨室藏違禁物,所破產什傾家。殺人莫敢問。」陳奉在荊州,恣行威虐,每托巡歷,鞭笞官吏,剽劫行旅。其黨至入民家,姦淫婦女,或掠入稅監署中。馬堂在臨清,諸亡命從者數百人,白晝手銀鐺奪人產,抗者輒以違禁罪之。中人之家,破者大半。梁永在陝西盡發歷代陵寢,搜摸金玉,旁行劫掠,所至邑令皆逃。稅額外增耗數倍。二十年中所遣內官到處苛削百姓,引起民變,毒遍天下。這種情形,皇帝不是不知道,但是他卻故意放縱,來收受他的代表所剝削的十分之一的殘瀝。《明史》說:「神宗寵愛諸稅監,自大學士趙志皋、沈一貫而下,廷臣諫者不下百餘疏,悉寢不報,而諸稅監有所糾劾,朝上夕下,輒加重譴,以故諸稅監益驕。」 五 皇帝太監之下,便是皇族、官吏和紳士。明代是以八股文取士的,人們只要認得字,會湊上幾段濫調,便很容易從平民而躍登特殊階級,加入仕紳的集團,文理不通的只要花一點錢捐一個監生,也可仗著這頭銜,不受普通人所受的約束,翻轉頭來去剝削他從前所隸屬的階級。他們不但沒有普通農民所被派定的負擔,並且可以利用他們的地位做種種違法的事,小自耕農受不了賦稅的征索,除了逃亡以外,便只能投靠在仕紳階級的門下作佃戶,借他們作護身符來避免賦役。往往一個窮無立錐之地的八股作家,一旦得了科名,便立地變成田主,農民除了中央政府、地方官吏的兩重負擔外,還須作就地豪紳的俎上魚肉。這般科舉中人一作了官,氣焰更是厲害,連國法也約束不住他們。《明史·楊士奇傳》:「士奇子稷居鄉,嘗橫暴殺人,言官交劾,朝廷不加法,以其章示士奇。又有人發稷橫虐數十事,乃下之理。」《梁儲傳》:「儲子次攄為錦衣百戶,居家與富民楊端爭民田,端殺田主,次攄遂滅端家二百餘人。武宗以儲故,僅發邊衛立功。」宰相的兒子殺人縱虐,都非政府所能干涉。楊端用大地主的地位殺小田主,梁次攄以大紳士的地位殺兩百多人,大不了的罪名也只是充軍。《姬文允傳》:「白蓮賊徐鴻儒薄滕縣,民什九從亂。知縣姬文允徒步叫號,驅吏卒登陴不滿三百,望賊輒走,存者才數十。問何故從賊?曰:禍由董二。董二者,故延綏巡撫董國光子也,居鄉貪暴,民不聊生。」王應熊作了宰相,其弟王應熙在鄉作惡的罪狀至四百八十餘條,贓銀一百七十餘萬。(107)溫體仁、唐世濟的族人甚至作盜,為盜奧主。(108)土豪湯一泰倚從子湯賓尹之勢,至強奪已字之女,逼之至死。(109)戴澳作順天府丞,其家便怙勢不肯輸賦。(110)茅坤的家人也倚仗主勢橫行鄉里。(111)陳於泰、陳於鼎兄弟的在鄉作惡,致引起民變。(112)勛貴戚臣甚至惟意所欲,強奪民田,弘治間外戚王源令其家奴別立四至,占奪民產至二千二百餘頃。(113)嘉靖中泰和伯陳萬言奏乞莊田,帝以八百頃給之,巡撫劉麟、御史任洛復言不宜奪民地,勿聽。(114)武定侯郭玹奪河間民田廬,又奪天津屯田千畝。(115)潞簡王莊田多至四萬頃。(116) 六 從另一方面看來,明代官俸之薄,是歷史上所僅見的。據《明史·李賢傳》當時指揮使月俸三十五石者實支僅一石,當時米一石折鈔十貫,鈔一貫僅值錢二三文,由此知指揮使一月所得不過二三十文。推而上之,正一品月俸八十七石,折錢也不過七八十文。正七品七石,每月俸餉更可憐到只有二三文錢了。其後又定官俸折銀例,雖然情況稍微好一點,可是專靠俸餉,也非餓死不可。況且上司要賄賂,皇帝要進獻,太監大臣要進獻,家庭要生活,層層逼迫,除了剝削民眾以外更沒有什麼辦法。要做好官,便非像潘蕃那樣,做了若干年的大臣,罷官後連住宅也蓋不起,寄住人家終老。海瑞揚歷內外,死後全家產只有一兩銀子,連買棺木也不夠。這些自然是可忽略的例外,大多數官吏很容易尋出生財的大道。 貪贓不用說了,許多官吏,或他們的戚黨宗族同時也是操奇計贏的大商人。他們可以不顧國禁,到海外去貿易番貨,他們可以偷關漏稅,經商內地,他們可以得到種種方便,去打倒或吞併其他無背景、無勢力的小商家。他們獨占了當時最大的企業:鹽和茶業。他們有的廣置店房,例如郭勛在京師的店舍多至千餘區。(117)他們也放高利債,例如會昌伯孫忠的家人貸錢給濱州的人民「規利數倍」,有司為之興獄索償。(118)他們在自己的勢力範圍內可以科私稅。(119)他們為著自己的經濟利益可以左右政局。《明史·朱紈傳》:「初明祖定製,片板不許入海。承平久,奸民闌出入勾倭人及佛郎機、葡萄牙諸國人互市。閩人李光頭、歙人許棟踞寧波之雙嶼為之主,司其質契,勢家護持之。」由海外貿易而引起倭寇的侵掠。朱紈巡海道下令禁止出海,福建人一旦失了衣食的貿源,仕紳階級失去不費力而得的重利,聯合起來排斥朱紈,福建人做京官的從中主持,結果是朱紈被劾落職自殺,倭寇的毒焰自此遂一發不可收拾。啟禎間鄭芝龍以海盜受招撫為朝廷官吏,獨占海外貿易,海舶不得鄭氏令旗不能往來,每一舶例入三千金,歲入千萬計。(120) 七 貴族、太監、官吏和紳士所構成的上層階級一方面自相剝削,一方面又聯合地方種種方式去剝削農民。在上的窮奢極欲,夜以繼日;皇帝大臣們在講長生,求「秘法」,肆昏淫,興土木。紳士、豪商和其他有閒分子更承風導流。妓女、優伶、小唱、賭博、酗酒成為日常生活的要素。崑曲和小品文發達正是這時代性的表現。假如一部文學作品是可以作一個時代的象徵的話,無疑地《金瓶梅》是象徵這一時代的。另一方面,農民卻在飢餓線下掙扎著,被力役、賦稅、苛捐、盜匪、災荒、官吏、鄉紳逼迫著;他們忍耐了幾輩子,受苦了幾十年,終於等到了大時代的來臨,火山口的爆發,從火光血海中,才仿佛看見自己的出路!他們喪失了、或被天災所迫而捨去了耕地,便成為流浪的難民。他們即使能找到別的工作,也仍不免於凍餓。據《徐氏庖言》卷一:「都下貧民傭一日得錢二十四五文,僅足給食。三冬之月,衣不蔽體。」他們有生存的權利,有要求吃飽的權利。我們試一考查當時的米價:「天啟四年(1624)蘇州米一石一兩二錢。(121)崇禎二年(1629)蘇州糧一石折銀一兩有餘。(122)四年(1631)延綏斗米四錢。(123)十年(1637)蘇州冬粟每石一兩二錢,白粟一兩一錢。(124)十三年(1640)山東米石二十兩,河南米石百五十兩。(125)蘇松米每石一兩六錢,秋杪糙米至每石二兩。(126)十四年(1641)山東臨清米石二十四兩。(127)蘇州白米每石三兩零。(128)十五年(1642)蘇州米每升至九十文有零。(129)」 這雖是一個簡略不完的統計,並且只是幾個地方在荒歉時的情形,不過也可由此窺見當時農民苦痛情形的一斑,由此以例全國,大概是不會相距過遠的。 在這種情形下的農民,陡然遇見了得救的機會,即使不很可靠的機會,也會毫不遲疑地抓住,犧牲一切,先去裝飽肚皮和打倒過去曾壓迫過他們的敵人。這機會便是腐潰了幾十年的社會經濟所產生的「流寇」暴動。 八 統治者剝削的結果是使占全人口極大多數的生產者——無告的農民陷於飢餓線下,在另一方面,流寇的口號卻是「吃他娘,著他娘,吃著不盡有闖王,不當差,不納糧」(130),以除力役、廢賦稅、保障生活為號召,以所掠散饑民,百姓稱這軍隊為李公子仁義兵。破洛陽時散福邸中庫金及富人貲給百姓。(131)又下令保護田禾,馬騰入田苗者斬之。對於一般地方官吏和紳富階級,卻毫不矜閔地加以殘殺。《平寇志》卷六:「城陷若獲富室仕宦,則獻之巨帥,索其積而殺之。」惟一例外是有德於民的退休官吏。《明吏·王徵俊傳》:「崇禎十七年二月賊陷陽城,被執不屈,系之獄。士民爭頌其德,賊乃釋之。」《明吏·忠義傳》所記無數的鄉官和八股家的死難殉節,被史家文飾為忠義報國的,其實不過是自己知道作惡過多,反正活不了,不如先自殺,或作困獸之鬥,企圖落一個好名聲而已。 流寇的初起,是各地陸續發動的,各自為戰,目的只在不被飢餓所困死。後來勢力漸大,始有意識作打倒統治者的企圖。最後到了李自成在1643年渡漢江陷荊襄後,始恍然於統治者之庸劣無能,可取而代之。從此後便攻城守地,分置官守,作奪取政權的步驟。(132)果然不到兩年北京政府即被推翻,長江以北大部被統治在新政權之下。這是在流寇初起事時所意料不及的。其實與其說這是流寇的功績,還不如說是這古老的社會、經濟制度的自然崩潰比較妥當。戴笠作《流寇長篇序》,就統治階級的不合作這一點來說明流寇之成功,他說:「國之致亡,祖功宗德,天時人事均有之,非盡流寇之罪,賊雖凶狡絕人,亦借成就者之力也。主上則好察而不明,好佞而惡直,好小人而疑君子,好速效而無遠計,好自大而恥下人,好自用而不能用人。廷臣則善私而不善公,善結黨而不善自立,善逢迎而不善執守,善蒙蔽而不善任事,善守資格而不善求才能,善因循而不善改轍,善大言虛氣而不善小心實事。百年以來,習為固然。有憂念國事者則共詫之如怪物。武臣非無能兵者,而必壓以庸劣文臣,間有不庸劣者而又信任不深,兵食不足,畏人以偏見邪說持其後,無敢展布。至於閹侍之情況,古今同然,不必言也。煤山之禍,眾力所共,闖賊獨受其名耳。」以明統治權之傾覆為眾力所共。文震孟於崇禎八年(1635)上疏論致亂之源說:「堂陛之地,欺猜愈深,朝野之間,刻削日甚,縉紳蹙靡騁之懷,士民嗟束濕之困,商旅咨嘆,百工失業,本猶全盛之海宇,忽見無聊之景色,此又致亂之源也。」這是說統治者的內部崩潰。「邊事既壞,修舉無謀,兵不精而自增,餉隨兵而日益,餉益則賦重,賦重則刑繁,復乘之以天災,加之以饑饉,而守牧惕功令之嚴,畏參罰之峻,不得不舉鳩形鵠面無食無衣之赤子而笞之禁之……下民無知,直謂有司仇我虐我,今而後得反之也。」(133)這是說統治者驅民死地,自掘墳墓。李自成檄數統治者的罪狀說:「明朝昏主不仁,寵宦官,重科第,貪稅斂,重刑罰,不能救民水火,日罄師旅,擄掠民財,奸人妻女,吸髓剝膚。」(134)前面的四項罪狀都是古已有之,是這古老社會的病態,不是崇禎及其廷臣所能負責的。在檄文中他特別提出他是代表農民利益、他本人是出於農民階級的,他說:「本營十世務農良善,急興仁義之師,拯民塗炭,士民勿得驚惶,各安生理。各營有擅殺良民者全隊皆斬。」(135)標著顯明的農民革命的旗幟向舊統治致死命地攻擊,對方則猶茫然於目前的危機,對內則互相猜嫌排斥,表現出充分的不合作精神,對民則加力壓榨,驅其反抗,兩方的情勢達於尖銳化,以一小數的潰腐的統治集團來抵抗全體農民的襲擊,自然一觸即摧,明室的統治權於此告了終結,同時擁護這統治權的仕紳階級的壽命也從此中斷,假如沒有建州部族的乘機竄入,也許這反對宦官、科舉制度,誅鋤紳富的新統治者會給未來的歷史以新的意義和設施。然而他們終於被一更新興的部族所粉碎,曇花一現的新統治權也跟著被消滅,給剷除未盡的八股家、地主、商人們的舊集團以更蘇的機會,雖然這一舊靈魂已不復能恢復過去所有的勢位,然而他們會從文字的記載來詆毀他們的已失敗的故人,從此片面的歷史遂決定了所謂「流寇」事件的反面意義。在文字上所見的流寇只是一些極凶極惡、殺人、放火、屠城等慘酷殘忍的記載。 最後,我們再引兩條可信的記載,說明這舊社會之必然的崩潰:崇禎十六年(1643)秋冬之間,外寇內亂,已經到了亟亟不可終日的地步,在同一國家同一禍福的江南,卻仍踵事增華,作昇平之歌舞。《啟禎記聞錄》三:「七月二十五日,楓橋有好事者斂銀於糧食行中,以為賽會之資,風聞從來未有之盛……衿紳士庶男女老幼,頃城罷市,肩輿舟楫之價,皆倍於常。通國若狂。」次年三月十九日北京政府顛覆,在得到國變消息後的吳江,竟舉行從來未有之盛會。 同書記:「四月初二吳江賽會,目睹者雲富麗異常,為郡中從來所未有。是時北都不祥之說已競傳,民間猶為此舉,可見人無憂國之心!」這不是偶然的! 古代小說中在描述打仗時一定要排陣,要講究、演習陣法。諸葛亮的八陣圖,宋遼戰爭中遼方的天門陣,似乎有了陣法,就有了戰場制勝的法寶。但實際並不如此,由於皇帝事先所制陣圖不可能符合客觀實際情況,統軍將帥又不敢違背節制,這樣機械執行,要打勝仗是絕對不可能的。 * * * (1) 《唐會要·關市》。 (2) 《弘治會典》卷一一。 (3) 《弘治會典》卷二〇,引《大明令》。 (4) 《明史》卷二八一,《龐嵩傳》。 (5) 《明史》卷七八。 (6) 《明太祖實錄》卷五八。 (7) 《明宣宗實錄》卷六九。 (8) 談遷:《棗林雜俎》,《逸典》。 (9) 《明律》四,《戶》一。 (10)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戶口》。 (11) 《弘治會典》卷二〇。 (12)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13)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賦役》。 (14) 《弘治會典》卷一三〇。 (15) 《大誥》第四四。 (16) 《大誥》第四一。 (17) 《方孩未集》卷一。 (18) 《明英宗實錄》卷四〇。 (19) 《續誥》第二一。 (20) 《續誥》第四七。 (21) 吳應箕:《樓山堂集》卷一二,江南汰胥役議。 (22) 參看《大公報·史地周刊》:《明代仕宦階級的生活》《晚明之仕宦階級》二文。 (23) 《明宣宗實錄》卷一一七。 (24) 《明英宗實錄》卷二五。 (25) 《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一。 (26) 《明宣宗實錄》卷七九。 (27) 《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 (28) 《石隱園藏稿》卷五,《嵩祝陛辭疏》。 (29) 《壯悔堂文集》,《正百姓》。 (30) 《明太祖實錄》卷四九。 (31) 《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32) 《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33) 《明律》九,《戶》六。 (34) 《明英宗實錄》卷二七〇。 (35) 《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36) 《明英宗實錄》卷七九。 (37) 《亭林文集》卷三,《病起與薊門當事書》。 (38) 《明英宗實錄》卷七二。 (39) 《明英宗實錄》卷二九。 (40) 《明英宗實錄》卷一〇三。 (41) 《明英宗實錄》卷二〇一。 (42) 《桂洲文集》卷一三。 (43) 《桂洲文集》卷一三。 (44) 《桂洲文集》卷一三。 (45) 《明史》卷三〇〇,《陳萬言傳》。 (46) 《明史》卷一二〇,《景王傳》。 (47) 《明史》卷一二〇,《潞王傳》。 (48) 《明史》卷一二〇,《福王傳》《潞王傳》。 (49) 《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記》。 (50) 《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記》。 (51)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52) 《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53)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54) 《霍勉齋集》卷一八,《為乞恩痛革倉弊以蘇民困事申察院》。 (55) 《明宣宗實錄》卷五四。 (56) 《明宣宗實錄》卷四下。 (57) 《明成祖實錄》卷六七。 (58) 《明宣宗實錄》卷四下。 (59) 《明宣宗實錄》卷三九。 (60) 《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61) 《震川集》卷二五,《李公行狀》。 (62) 王恕:《王端毅公文集》卷六,《石渠老人履歷略》。 (63) 《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64) 《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六。 (65) 《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六。 (66) 《明宣宗實錄》卷六。 (67) 《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68) 《明英宗實錄》卷三八。 (69) 《明英宗實錄》卷一五二。 (70) 《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四。 (71) 《明英宗實錄》卷一五四。 (72) 《明史》卷一七八,《項忠傳》。 (73) 《明史》卷一五九,《原傑傳》。 (74) 《明史紀事本末》卷三八,《平鄖陽盜》。 (75)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戶口》。 (76) 《明英宗實錄》卷二七。 (77) 《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78) 《明英宗實錄》卷八二。 (79) 《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80) 《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三。 (81) 《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二。 (82) 《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五。 (83) 《明英宗實錄》卷一三四。 (84) 《明英宗實錄》卷二一六。 (85) 《劉忠宣公遺集》卷一,《處置軍伍疏》。 (86)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 (87) 于慎行:《穀山筆麈》五。 (88) 《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五。 (89)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五。 (90) 《宋會要稿》六七、一四〇。 (91)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二五一、二五二;《宋會要稿》一二二。 (92) 《宋會要稿》六二、九六;朱熹:《朱文公集》一六。 (93) 趙翼:《廿二史劄記》一九;俞正燮:《癸巳類稿》一三。 (94) 《長編》九七。 (95) 《崇禎長編》卷二。 (96) 《綏寇紀略》卷九。 (97) 《明史》卷二六三,《朱之馮傳》。 (98) 《平寇志》卷一。 (99) 《綏寇紀略》卷一。 (100)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101) 《明史》卷三〇九,《李自成傳》。 (102) 《明史》卷二七五,《祁彪佳傳》。 (103) 《祁忠惠公遺集》卷一,《陳民間十四大苦疏》。 (104) 《平寇志》卷二。 (105) 《明史》卷三〇四,《劉瑾傳》。 (106) 《明史》卷三〇五,《魏忠賢傳》。 (107) 《明史》卷二五三,《王應熊傳》。 (108) 《明史》卷二五七,《馮元飈傳》。 (109) 《明史》卷三〇三,《徐貞女傳》。 (110) 《明史》卷二七八,《詹兆恆傳》。 (111) 《明史》卷二八七,《茅坤傳》。 (112) 《明史》卷二四五,《蔣英傳》。 (113) 《明史》卷三〇〇,《王鎮傳》。 (114) 《明史》卷三〇〇,《陳萬言傳》。 (115) 《明史》卷一三〇,《郭英傳》。 (116) 《明史》卷一二〇,《潞王翊鏐傳》。 (117) 《明史》卷一三○,《郭英傳》。 (118) 《明史》卷三○○,《孫忠傳》。 (119) 《明史》卷三○○,《張巒傳》。 (120) 《南明野史》中。 (121) 《啟禎記聞錄》卷一。 (122) 《啟禎記聞錄》卷一。 (123) 《明史·李繼貞傳》。 (124) 《啟禎記聞錄》卷二。 (125) 《明史·左懋第傳》。 (126) 《啟禎記聞錄》卷二。 (127) 《明史·左懋第傳》。 (128) 《啟禎記聞錄》卷二。 (129) 《啟禎記聞錄》卷二。 (130) 《平寇志》卷八。 (131) 《綏寇紀略》卷九。 (132) 《綏寇紀略》卷九;《平寇志》卷六。 (133) 《烈皇小識》卷四。 (134) 《平寇志》卷六。 (135) 《平寇志》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