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棉紡織史稿 · 第八章 手工棉紡織業生產關係的蛻變

(1914—1937年) 鴉片戰爭以後,中國手工棉紡織業起了很大的變化。一方面,外洋棉紗布的內銷,使無數地區古老的手紡或手織業根本消滅了;另一方面,商品經濟的發展,則使繼續存在的手織業加速其生產關係的蛻變——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發生。第二章里已經說明,鴉片戰爭以前,中國手工棉紡織業里已經出現了商品生產和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萌芽。因此,從生產關係的發展歷程方面看,我們可以說,資本主義帝國主義的入侵,本質上,並沒有改變棉紡織業里手工業的發展方向,但卻大大地加速了這原有方向上的發展速度,只不過發展的道路是曲折的,表現形式也是複雜的。以下,基本上只是根據1914—1937年的資料對手紡織業這一發展過程加以分析。 一 手工棉紡織業的存在情況 在棉紡織業里,工廠工業和手工業相競爭,無論就製品質量方面說,或就生產成本方面說,工廠都占有絕對的優勢,這乃是無須證明的事情。但是在鴉片戰爭以後將近一百年的悠久歲月里,進口洋貨以及國內工廠的機制紗布卻始終未曾把中國的手工棉紡織業全部消滅。直到1937年,手工棉紡織業在中國人民衣料的製造上還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譬如拿輸入外洋棉紗布最多而又是中國棉紡織廠最大集中地的上海來說,根據1928年上海特別市對所屬30個市區農村所進行的調查,可知棉紡織業還是各區普遍的農家副業。其中如真茹、蒲松兩區,年產值且在十萬元以上。(1)兩年後,國民黨市政府社會局調查散布於15市區的140家農戶,其中兼營紡織業者47家,共有紡車68架,布機94張。(2)又潘炳泉君於1934年2月及1935年8月在滬郊農村「改進」區,作了兩次精密的調查,發現在944戶,4,094總人口中,尚有862人以織布為副業,超出任何其他副業人數之上。(3)直至抗日戰爭爆發的前夜,上海公共租界區域內還保有八九千架的手織機,賴以為生者凡50,000人之多。(4) 自簽訂《南京條約》之1842年,至上海戰事爆發之1937年,歷時凡95年。起首是《南京條約》開了國外機制棉紗布輸入上海之大門;中間有1895年之《馬關條約》,引進外商資本在上海之設廠;更有歐戰的良機,給予民族資本以發展棉紡織業的好運;到1936年,上海中外紗廠的紗錘數計有3,118,836枚,布機30,058台。但在這近一世紀的悠久歷史中,上海這與年俱進的紗錘布機,並不曾絞盡它市區以內農民手中的竹輪木梭,那麼中國內地,手紡織業之更廣大的存在,是可以推想得到的。 過去很少有人注意到中國手紡織業的分布情形;事實上,要將如此分散的副業,作精確的統計,也絕難做到。以下所述,是取自1930年以來,各種期刊、報章以及書籍上的紀述與統計而成的。除非特別指明,所述都是指1930—1937年期間的事情。各地手紡織業的盛衰,無時不在變動之中,所述數字的可靠程度,極難估定。不過,在這極端缺乏精確統計的條件之下,我們的工作,至少已足指陳1930—1937年期間,此業在各省是普遍存在的。這裡,我們先述鄉村家庭工業形態的手紡織業。 1935年前中央農業試驗所曾調查19省928縣紡紗織布的農家在全農戶中的比數。結果發現此種比數在10%以下者,有廣東、福建、雲南、察哈爾四省;在10%—20%者,有山西、甘肅、江西、安徽、浙江、湖南六省;在20%—30%者,有四川、江蘇、湖北、廣西、貴州五省;在30%以上者為河北、陝西、山東、河南四省;最高的比數為河南,約達48%之多。總計這19省的紡織農戶,平均占全農戶的24%,(5)約達一千四百萬家,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很龐大的數字。 上文所謂紡織農家,事實上並不全是紡織兼營的。依過去機紡織業的發展情形看來,毋寧是專事織布的較專營紡紗或紡織兼營的為多。不過手紡業也不是可以忽略的。1929年,河北全省手織業共消用棉紗529,048公擔,其中機製品占了317,412公擔,手製品為211,636公擔,手紡紗還占全消紗量達40%。(6)到1931年,有人調查河北定縣全縣的手紡織業計布產值達2,307,019元,同時手紡紗亦值548,560元,手紡紗還占總值的28%。(7)1932年,河南南陽全縣紗布總產值419,060元中,手紡紗計值105,670元,所占比數在25%以上。(8)1934年廣西78縣之調查結果,農民自織布匹者尚占全人口的40%,自織中純用機紗織造者占69.6%,純用手紡紗織造者占18.7%,用機紗土紗攙合織造者占11.7%,手紡紗仍有相當的重要性。(9)大抵現時機紗的勢力,只能到達交通比較便利的地方。邊遠省區,或內地各省的山嶺閉塞之地,農民對衣著原料,多還保持自給的狀態。只要土質尚可植棉的地方,農民大部自種棉花,自紡成紗;即絕對不宜植棉的區域,他們也能輸入棉花來紡紗。例如甘肅的甘谷縣,鄉村婦女有百分之三十皆以餘閒專事紡紗。其所用棉花系由川北或陝南輸入天水,而在天水市場購買的。其紡就之紗,則至天水之沿河鎮(紗布市場)易布以歸。該縣每年可以紡出棉紗二十餘萬公斤,價值二十四萬餘元。(10)我們雖沒有更多的資料,足以說明手紡業在中國之普遍存在的情形,但手紡業之供給一部分人的衣著原料,乃是無可懷疑的。據我們自己的估計,為全國手紡業消用的棉花,不下1,044千公擔,其產紗當有1,000千公擔之多。手紡業產紗在全國總產量5,934千公擔中,約占16.8%;在全國總消紗量5,787千公擔中,約占17%。(11)如依照以手紡為副業者,每年產紗量30磅這標準計算,則中國現存手紡車,當有七百餘萬架。中國手紡車數量之高,可以居世界第一位了。(12) 手織業的散布並不限於交通閉塞的區域。大體棉產豐富的區域,過去本存有手紡織副業的,今日多還有相當的生產;若一向棉產稀少,農家都依賴外地土布作原料,而今日能新興手紡織業的地方,為數極少。今將各省狀況概述如下: 河北省 河北省是一個棉產極為富庶的區域,也是一個手織業最盛的省份。全省計有129縣,1929年所調查之127縣中,存有手織者凡89縣,產值共達81,360,590元。主要產地幾乎全部都分布在滹沱、大清兩河上游——即俗所稱西河區,以及東河、北河兩流域——即俗所稱東北河區;這都是極富於棉產的地方。1931年後,東北四省的市場被奪,繼之以日貨的走私傾銷,河北各縣的手織業都受很大的打擊,但仍有不可忽視的勢力存在。著名的織區如高陽,在1926—1929年間,最盛時每年消費棉紗八萬包,人造絲二萬箱,合計出布不下三百八十萬匹;到1932年,仍能消紗二萬五千餘包,人造絲四千箱,產布一百三十餘萬匹。如寶坻,1923年最盛時期,消棉紗五萬三千餘包,產布四百八十萬匹,到1933年還能消紗一萬三千餘包,產布一百六十萬匹。如定縣,1915年最盛時,輸出土布即達四百萬匹,值三百餘萬元;到1931年,全縣總產量也還有一百六十餘萬匹;共值二百三十餘萬元之多。其次如平山,外銷土布約一百餘萬匹,如正定,僅輸山西者,即有二十萬匹;如堯山,年產土布二十萬匹,銷山西凡七萬匹;他如曲周,巨鹿、任縣、平縣、南和、雞澤、欒城、新河、沽河、香河,也都能在晉、察、綏、蒙各省,各占得一部分的市場,更次如大城、故城等縣,於本邑消費之外,尚有餘力運銷鄰縣。自然,我們所未知的各縣,也必尚保有相當產量的。(13) 山東省 河北之外,家庭手織業之最盛區域,當推山東。本省棉產,集中於本省西部黃河兩岸,及運河、小青河、徒駭河、馬河諸流域。所以這一帶各縣農家兼營紡織者甚多。舉其要者如荷澤、定陶、曹縣、濟寧、滕縣、滋陽、東平、汶上、范縣、觀城、朝城、聊城、臨清、臨邑、平原、陵縣、濟陽、商河、桓台等縣均有家庭織業之存在。其中尤以滕縣、商河、桓台、汶山、臨邑、東平、范縣、荷澤、定陶、聊城等縣為最多,惜無全部調查。本區以東,雖不產棉,但有膠濟路橫貫其中,青島、濟南兩市機紗得以運銷,所以在膠濟沿線鄉村織業也很遍布。1944年膠濟鐵路管理局曾調查膠濟沿線及南驛至桑園段津浦沿線45縣經濟概況,計有家庭棉織業凡34縣。這34縣的土布總產量共8,034,700匹,價值22,867,870元。年產在十萬匹以上者,有濰縣、即墨、招遠、平度、膠縣、諸城、安邱、昌邑、臨淄、博興、桓台、萊蕪、濟陽等十三縣,這些都是必要在鄰縣乃至省外尋求市場的手織區域。年產在十萬匹以內者,只有廣饒、商河、鄒平等縣還能銷及鄰縣,其餘都是自給的為多。1935年全國經濟委員會棉業統治委員會,又曾調查過67縣的產量,總計達17,360,100匹,估計全省可達二千萬匹。67縣中計年產在十萬匹以上者,有長清、樂陵、鄒縣、荷澤、定陶、鄞城、堂邑、高唐、臨清、武城、德平、臨邑、平蔭、濰縣、即墨、益都、廣饒、壽光、昌邑等19縣。和1933年的數字相較,主要的產區,並無很大的變動。19縣之中,最著名的,莫如濰縣織區。該區以濰縣為中心,包括昌邑、壽光、昌樂三鄰縣的一部,約有手織機十萬架。1931、1932、1933、1934四年的銷紗量,各達16,280;16,163;17,865;19,090公噸。其棉布銷路,遍及河南、陝西、四川、江蘇、安徽、山西、河北、甘肅、浙江、綏遠、江西、湖南、福建、貴州、雲南、湖北、吉林、黑龍江,及本省等19個省份,是全國惟一尚未受「九一八」事變重大打擊的手織區域。(14) 山西省 山西省是一個棉產貧弱的省份,它的棉布消費,一向多賴河北供給。近年山西省機紗雖發展至五個紗廠,但機制棉布的產量,仍很微小,不足之數,只能由輸入和手織業來補給。不過山西家庭手織業也相當的普遍,只是產量很少。1934年,偽山西經濟建設委員會調查64個土布出產縣份,總計從事手工紡織業的家庭達41萬餘家,達全省戶數的19%。但全體織機數則不過253,932架;全年產土布2,874,000匹,值5,044,000元。每年產布在十萬匹以上者,僅平遙、萬泉、臨汾、解縣、汾西、屯留、垣曲、河津、安邑9縣;年產在5萬匹以上者,亦不過平陸、新絳、榮河、永濟、夏縣、猗氏、臨晉、聞喜、霍縣9縣;有力銷至省外者更寥寥無幾。另一個調查謂平遙年產865,470匹,值1,275,473元;襄陵年產值120,000元,新絳值728,000元,介休值300,000元。與上述調查頗有出入。不過山西全省的家庭手織業之不甚發達,則是可以確定的。(15) 河南省 1933年調查平漢、隴海兩路沿線24縣的結果,計得家庭織業年產量約90萬匹。依全省機紗消用量的估計推算,河南年產土布當在640萬匹以上。惟就上面所述南陽手紡業的情形看來,河南西部山地各縣恐尚有不少手紡業存在,因此全省的土布產量當不止此數。就我們所知,河南平漢、隴海兩路線的主要產區為禹縣、新鄉、汲縣、開封、溫縣、密縣、許昌、孟縣、南陽、臨潁等縣,產量超過10萬匹,至少也接近10萬匹。其他各縣,因接近鐵路,容易輸入機布,恐尚不及西部山地各縣出產之盛。(16) 陝西省 我們對陝西省的情形,所知很少。陝西是一個棉產相當豐富的省份,隴海鐵路深入陝省不久,那裡所存的家庭手紡織業必很普遍。全省92縣中,曾經調查過的,洛、涇、渭三河流的38縣,每年總產量即達8,420,000匹。其中以興平、武功、扶風的產量為最多。他如鎮安、西鄉、城固、洛川、甘泉、三原、同官、中部、長武、朝城、隴縣、耀縣、寶雞、蒲城、醴泉、縣、邠縣、大荔、臨潼、盩厔、涇陽、渭南、富平、郃陽等縣,都有不少的出產。此外陝南、陝北各縣,或亦有出產,惟無調查。(17) 江蘇省 江蘇的機紡織業居全國之首。惟家庭手織業仍很發達。江蘇全省計61縣,1934年所調查寧滬沿線17縣之結果,總產值已達1400萬匹,全省產量,自然絕不止此。17縣中,南通、江陰、武進、常熟4縣,年產均在200萬匹以上;崇明年產在100萬匹以上;他如松江、海門、吳縣、無錫、溧陽、鎮江、南京及銅山,年產均在10萬匹至90萬匹之間。這些地方的手織業,多已使用改良織機,仿製寬幅布匹,其銷路不僅遍及大江南北各省,若南通、江陰、松江等地所產,且能遠達南洋。因為原料取給近便,生產技術改良,生產組織進步,所以至今還未見為機製品所代替。此外未經調查的寶山、太倉、金山、江浦、靖江、六合、宿遷、蕭縣、雎寧、邳縣、高淳、啟東等縣亦各有相當產量,惜數字不詳。(18) 浙江省 浙省家庭織業,不若江蘇之盛。1934年所調查之上虞、餘姚、海寧、鎮海、鄞縣、紹興、杭縣、金華、蘭溪襴、平湖、嘉興、嘉善12縣,共計產布約600萬匹。其中平湖一縣約200萬匹,海寧、紹興兩縣各約80萬匹,其餘除餘姚、鎮海兩縣而外,均在10萬匹以上。此外,就我們所知,硤石也是一個土布生產中心,每年銷出約100萬匹,惟近年頗有衰落之象。(19) 江西省 江西家庭織業,多集中在中部贛江流域。據省政府1930年之調查,吉水、豐城兩縣,每年各產八十餘萬匹,龍南、峽山、清江、南康、新淦年產各在10萬匹以上,其餘年產數千匹至數萬匹者,尚有南昌、東鄉、進賢、上饒、新喻、安福等縣,合計13縣年產約280萬匹,值340萬元。另據棉統會1933年所調查27縣之狀況,以南康縣產量為最高,約500萬匹;南昌次之,約250萬匹;若臨川、南城、豐城、清江、新淦、峽江、上高7縣產值均在250萬匹以下,50萬匹以上;他如九江、湖口、鄱陽、餘干、進賢、東鄉、樂平、上饒、慶豐、崇仁、樂安、新喻、宜春、吉水、永豐、吉安、安福、泰和18縣,年產均在數千匹至75,000匹之間;合計27縣得900餘萬匹,為數已不為少,但我們以為贛省邊境山地各縣,當仍留有不少家庭紡織業,故全省產量或不止此。(20) 安徽省 安徽素不產棉,昔日常賴蘇、浙、贛、鄂等省供給布匹。今仍為蘇省南通一上好銷場。但安徽家庭織業,也遍布全省,不過產量不足自給罷了。1934年安徽省府之調查,謂全省73縣中,存有家庭織業者,有42縣之多。計產量甚高的縣份為合肥,年達98萬餘匹;其次為懷寧、蕪湖、舒城,各在10萬匹至30萬匹之間;更次為桐城、六安、望江、定遠,各在5萬匹以上,其他如壽縣、巢縣、當塗、鳳陽、廣德、潛山、太和、南陵、宣城,亦均在萬匹以上;總計42縣的總產量約200餘萬匹,值400餘萬元。(21) 湖北省 湖北全省計69縣,1934年棉統會所調查之17縣,已得家庭織業總產量690萬匹。其重要產區如黃崗約220萬匹。孝感約70萬匹;此外光化、天門、宜昌、武昌、麻城、宜都、襄陽、江陵、荊門、應陵、漢陽、雲夢等縣均在10萬匹以上,50萬匹以下;不及10萬匹者僅鄂城、黃陂、沔陽3縣。湖北一向是富於產棉,以土布供給鄰省的省份。就我們所知,省外銷路,今日還維持不絕。譬如保安土布可銷河南、湖南、雲南、貴州諸省;陽邏土布可銷河南及兩廣;金台崗、倉子埠、長江埠及葛店土布亦銷雲貴;董市、江口產品則銷四川、巴夔;若團風色布則又遍及川、湘、皖、豫、陝、贛諸省;安陸所產則銷陝西、甘肅、青海。其他未經調查的縣區,當有更多的產量和更大的銷場無疑。(22) 湖南省 1933年棉統會調查湖南湘水沿岸及洞庭西岸17縣的結果,計年產在100萬匹以上者有長沙、常德兩縣,年產在10萬至40萬匹者有桃源、灃縣、平江、瀏陽、湘鄉5縣。其餘湘陰、南縣、益陽、祁陽、攸縣、醴陵、衡陽、湘潭、耒陽、邵陽,均在5萬匹以下,合計年產370萬匹。但欲以這少數縣份的數字來指示湖南家庭織業的分布或產量,顯然是不夠的。據《中國經濟》雜誌所載,1935年湖南全省布產的總值為16,519,565元,其中為農家手織機所製造的達14,465,361元,約占全數的88%。由此可見湖南家庭織業的重要了。(23) 四川省 清末,四川是一個輸入棉花和棉布的省份,其後機紗輸入日增,手織業遂逐漸普遍地發展起來。四川省共有148縣,棉統會只選查了30縣,總產量已達300餘萬匹。重慶、江北、嘉定、巴縣、隆昌、資州、成都、萬縣,都是年產在10萬匹以上的重要區域。年產在5萬匹以上者有壁山、敘府、江津、朱沱、遂寧、潼川、順慶、廣安、長壽、涪州、榮昌、內江等12縣。該會就機紗消用量約略估計全省土布產量為800萬匹,我們認為川省四境當仍有不少手紡業存在,故實際或不止此數。(24) 廣東省 廣東為接受機制棉布最早的省份,境內又不產棉,所以家庭織業極少,就我們所知,僅廣州、佛山、興寧、潮州、南海等處,尚有存在。廣州、佛山、興寧三處最盛,銷路遠達南洋、湘、桂、贛及本省西江、東北江各地。年產達數百萬匹,值1500萬元以上。潮州所產,則銷石馬、梅縣、興寧、五華、大埔等地,想亦甚盛。南海一縣,年產約八萬匹,值40萬元。(25) 廣西省 廣西也是一個棉產不豐的省份,但家庭織業也很普遍,廣西全省94縣中,我們得知有49縣存有家庭織業。這49縣在1932年的產值為530餘萬元。全縣、陽朔兩縣年產均在100萬元以上;賀縣、荔浦、蒙山、博白、融縣、河池、柳州、隆安、凌雲、寧明10縣,年產均在7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其餘各縣自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各縣產品,大都只銷本邑,鮮有能銷外縣外省的。(26) 貴州省 貴州一向依賴外省供給棉花與棉布,現在有家庭織業的縣份,似也不多。就我們所知,貴州年產在十萬匹以上的縣份,只有貴陽、甕安、餘慶三處;其他遵義、仁懷、湄潭、息烽、紫江、龍里、貴定、平越、麻哈、都勻、八寨、安順、織金、黔西、修文、息津、三合、獨山、省溪、江口、思南等縣,均有出產,不過數千匹至四五萬匹之數。(27) 雲南省 雲南主要產區,約有河西、玉溪、開遠、蒙自4縣。河西鄉村織業,年產達60餘萬匹,約值210萬元;玉溪從事家庭織業者約有15,000餘戶,七萬餘人每年產布35萬餘匹,值120萬元。開遠年產約30萬匹,值180萬元。蒙自年產40餘萬匹,值160餘萬元。這四縣的布產,多能向鄰縣或昆明推銷。本省其他各縣,當仍有不少家庭織業存在,惟情形不詳。(28) 從以上所述的看來,手織業實是遍布中國各省的家庭工業。大體產量只足自給,或僅能在鄰縣銷售的產區,分布得最為廣泛;能遠銷較遠地區或外省的,為數極少。但以全國總產量來說,自給生產的數量,實遠不及商品生產的數量。譬如山西、安徽、廣西三省的家庭織業,大多是以自給為主要生產目的,他們產值各為5,043,622元,4,452,795元和5,309,777元,這些數字和南通一縣的年產17,290,000元或高陽一區的外銷值10,740,225元相較,都相差很遠。 中國鄉村裡的家庭手織業是普遍存在的,中國城鎮裡的工場手織業也頗有可觀。各方對於工場織業的調查,大都把動力機和手織機不嚴格地分別,使我們對此業的分布,無從記述。我們已確知的地方,有下列各處。如四川的成都,有手織工場730家,織機約5,000架;其次如安徽之蕪湖,約240家,織機1,450架;四川之重慶,235家,織機2,250架;天津,135家,織機1,390架;北京及廣州各105家,織機各2,084架,5,740架,(29)這些記載雖未必代表各該城市的全部工場數,但已可代表一般。此外如長江沿岸之漢口、長沙、常德,寧滬沿線之無錫、常州、江陰和江西的南昌,浙江的杭州等地,也都是手織工場的集中地。大體說來,手織工場確有不少存在。但手工場出品總是要出賣的,城市總是機制商品最先侵入的門戶,而工場手織業所受的壓迫也就比鄉村自足生產者更為嚴重。生產組織上,雖較家庭織業具有若干進步性;但那僅適於作進一步的發展,在抵抗機製品的競爭上,卻不如家庭織業之強韌有力。就全國說來,其產量似不及家庭織業之多。 手織業之普遍,已如上述。手織業對中國人衣料供給上占何等地位,還需要估計全國的產銷量才能說明。方顯廷先生估計中國手織業消紗占全國總消紗量的78.64%,(30)其所用方法忽略手紡業產紗及專營棉織廠動力織機的消紗兩項,可謂極不妥當。尤特萊(Freda Utley)女士估計中國每人每年消費棉布13.5碼,其中12碼為國貨,1.5碼為輸入品;國貨中約有70%為手機織品。(31)又一估計謂中國每人每年消費量為10碼,其中7.1碼為手機織品。這兩個估計都不知如何得來的。據我們自己估計的結果,手織業在中國棉紗消費或土布在棉布生產、消費量中的地位,可概括如下: 手織業在中國棉紡織業中之地位 (1934—1935年) 資料來源:詳本章附錄。 二 手紡織業的存在條件 中國輸入機制棉紗布已有一世紀的歷史,國內設廠也已近五十年。很顯然的,不論洋貨、土貨,這些機製品日日都在摧殘手紡織業。但如上所述,手工產品在今日中國棉貨產銷量里還占如此重要的地位;究有何等條件,是使手紡織業者能和大機器生產相競爭?何以機械化的棉紡織業,經如此長久時期,還未能全部摧毀手紡車與手織機?這實是必須解答的問題。 第二章里,我們曾經指出農村手紡織業在鴉片戰爭前中國經濟結構上的歷史意義。簡單說,幾乎家家機杼的農村紡織業,乃是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產物。中國的封建暴君以及地主、商人、官吏、高利貸者這些封建社會的寄生者階級所加於中國人民的負擔是那樣的沉重,以致農民「窮年仡仡,而不贍其口」。因此,農民必須在農業之外,還要從事某種手工副業,才能生存。棉紡織業,恰恰就是這樣一行支持封建剝削、苟延農民生命的手工業。 鴉片戰爭以後,中國農民所受的封建剝削不是減輕了,而是加重了,大大地加重了。簡單說,現代中國地主階級不僅剝削了農民從事農業的全部剩餘勞動,而且剝削了他的一部分必要勞動。(32)就連前中央農業試驗所也不得不承認,中國有56%的農家必須年年借貸現金,有48%的農家必須年年借貸食糧。(33)因此,不難想像,現代中國農民仍舊必須在農業之外,從事某種手工副業以求苟活。棉紡織業恰恰還是這樣一行支持封建剝削、苟延農民生命的手工業。 如果在鄉村里,中國農民需要手工副業來維持生計;那麼,在城市裡,那不斷增長著的龐大失業群,就尤其需要一種職業來維持生計。因此,小規模設備簡單的手織工場的存在,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社會生產關係為手工棉紡織業的存在提供了充足的條件,這一方面就表現為棉產商品化程度的不足,另一方面則表現為織業機械化速度的遲緩。 據1933年前中央農業試驗所根據373縣的報告所做的估計,這年江西、安徽、四川、浙江、河南和湖南六省的棉產,各有84%、77%、63%、59%、53%和50%是沒有出售到市場上去的。就是在商品化程度較高的省份,如山東、河北、陝西、湖北、江蘇和山西六省,也還有28%、37%、42%、39%、45%和38%是由農民留下自用的。(34)自用棉花中,一部分當然是做成衣被棉胎的,其另一部分,則用作手紡原料。此所以我們根據1934、1935年資料所做的估計,全國手紡產紗還達一百萬公擔之多。 在織業方面,手工對於機器的抵抗,遠比紡業頑強。 在技術上,紡工的加工對象是棉條,把棉條紡成棉紗,只需要完成捻回和牽伸兩種生產勞動就夠了。另一方面,織工的加工對象則是經紗和緯紗,他需要把經緯交織,才能成布。為了完成交織經緯工作,一架織機需要能做開口、投機、打緯、移綜、放經、卷布六種動作。因此,織機的構造就遠不如紡機之易於利用機械運動。所以紡紗和織布兩種機械構造的進步速率是不相平衡的。 以中國的情況說,紡機平均每錠每十一小時工作日可紡成16支紗六兩;普通每紡機萬錠,需要工人185名,所以平均每人每十一小時工作日出紗20斤。另一方面,一個熟練的手紡工人,平均每十一小時工作日只可出紗(假定也是16支)四兩。這就是說機紡工人的生產能力約當手紡工人的80倍。(35) 織布方面,普通動力織機織造14磅粗布,平均每十一小時工作日可出布12丈5尺。又織工平均每人可管理織機四台。所以通扯每人每十一小時工作日可以產布50丈。另一方面,鐵輪機手織工人每人每十一小時工作日只可出布12丈。這就是說,機織工人的生產能力約當手織工人的四倍。就是動力織機改裝自動配件,提高工人每人管理機數至30台,那麼,機織工人每人每日也只產布375丈,約當手織工人產布量的31倍。(36) 有人估計華資紗廠紡機的投資額是每錠50.5元,布機的投資額是每台630.5元。(37)按這個標準計算,則一百萬元的資本用於建立紗廠,可裝紡機約兩萬錠;用於建立布廠,可裝布機約1,586台。由前所述,可知紡機兩萬錠,需要紡工370名。這370名機紡工人的產紗量和29,600名手紡工的產紗量相等。另一方面,布機1,586台需要織工397名。這397名機織工人的產布量和1,488名手織工人的產布量相等。 「資本所支付的不是所使用的勞動,只是所使用的勞動力的價值。因此,對於資本,機器的使用必須為機器的價值和它所代替的勞動力的價值的差所限制。」(38)在我們這裡,同量價值的資本,它所代替的勞動力人數在紡紗為29,600名,在織布為1,488名。不用說,紡機織機的價值和它們各別所代替的勞動力價值之差是大有懸殊的。在現象上,這一方面就表現為在紡織機械化初期,資本家投資於紗廠所可能獲取的剩餘價值超過布廠,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手織業對於機織業的抵抗,遠較手紡業對機紡業為頑強。這就是為甚麼一切資本主義國家,在其發展初期,紡業機械化的速度毫無例外地總是超過織業的理由,同時,也是中國機織業的發展一直落後於紡業的一部分理由。 中國機織業的發展速率落後於機紡業——同時,也即是中國手織業對於機織業的抵抗遠比手紡業對機紡業頑強堅韌的情況,是可以用數字加以說明的。 中國棉紡織工廠經過將近五十年的發展,到了1936年,全國共有紡機510餘萬錠。根據1933年調查資料計算,每檯布機每24小時工作日可以織造12磅平紋布91碼,需用20支紗24.909磅。為生產這24.909磅的20支紗,需要以同樣時間運轉的紡機27錠。因此,全國510餘萬錠的紡機產量,足夠188,000餘台的布機消費。然而事實上,1936年全國紗廠附設織機和專營布廠卻只有布機八萬台左右。由此可知中國織業機械化速度的落後是非常顯著的。我們可以說,絕大多數紗廠的建立,根本就是以手織業當做銷紗對象的。 紡織兩業,本是棉布生產過程上的兩個加工步驟。從一定意義上說,紡業加工工具的革新不獨不必其引起織業加工工具之相應的革新,卻正足以促進舊有織業加工工具的充分利用。以手紡車和古老的投梭織機而論,至少需要三人紡紗,才能供應一架織機的原料需要的;並且手紡紗的品質,一般都不能細至16支以上。因此,在產量上,在棉紗品質上,手紡車一直成為手織業充分發揮效能的很大障礙。紗廠的建立,恰恰替手織業解除了這些障礙。它不獨為手織業供應了足量的棉紗,使無原料缺乏之虞;並且也為手織業製造了高支的棉紗,從而擴大了手織業的活動領域。應該說,作為一行獨立的產業部門而言,手織業是在紡業已經機械化以後,才有充分的發展機會的。 在第三章里,我們曾說明進口洋紗對於中國經濟所發生的作用之一,就在以機器代替手工,從而造成了大量的相對過剩人口,這些相對過剩人口中有一部分是要轉入「比較容易接近的產業部門」,即手織業部門裡去的。洋紗的作用如此,國內機紡紗的作用也正如此。從這方面說,中國機器棉紡業的發展,恰恰也正是保持手織業繼續存在的條件之一。 三 手織業商品生產的發展 1.從自給生產到商品生產 按照發展程序說,手織業從以自給為主而以剩餘出賣的農家副業開始前進的第一步,便是生產目的由自給向出賣的轉變。完成這種轉變,普通都需要具備三個條件。首先,必需有足夠的銷售市場,從而手織業才有提高產量的餘地。手織業既然以出賣為主要的生產目的,這個條件的必要性自然是可以理解的。鴉片戰爭以後,中國商品經濟的普遍發展,無疑的,是擴大了中國的棉布市場的。惟值得注意的是,土布市場的地域性很高,一般都是在那裡生產,就在那裡附近銷售。這說明流通費用上的節省,乃是手織品所賴以和機製品相競爭的有力武器。其次,土布絕少銷入城市,尤其不入大城市。土布的主顧都是農民。這說明質地厚重和農民的消費傳統也是土布賴以銷售的重要條件。 手織業從自給向出賣的轉變,還需要具備的第二個條件,就是足夠的棉紗供應。必如此,手織業才不至有原料缺乏之虞。這個條件是由輸入洋紗或國產機紗來滿足的。例如以江蘇南通手織區的具體情況來說,該區1933年一年共消用棉紗1,586,053小包,約合21,094,500斤,如果全部由手紡業來供應,則至少需要專業紡工2,344,000人的全年勞動才能生產出來。而同年南通全縣的人口總數也不過1,358,461人。(39)由此可知,沒有機制棉紗的供應,南通手織區域的發展,根本是不可想像的。 比較著名的手織區域的發展歷史還說明手織業由自給向出賣的轉變,需要在生產工具上有所改進。在織機方面,這種進步表現為由投梭機而拉梭機而鐵輪機,同時,又有改良提花機的應用。 投梭機的構造及其生產效力在第二章里已有敘述,總之,那是一種效率極低的工具,無論如何是不堪和動力機器相競爭的。如果沒有拉梭機和鐵輪機的發明,則中國手織業必然早就消滅了。直到現在為止,我們還不知道拉梭機和鐵輪機是何時何人發明的。拉梭機為了補救投梭機的缺點,將投梭機的織緯機構加裝滑車、梭盒、拉繩等件,便成為拉梭機。由於這種改進,投梭運動已由雙手投接變為一手拉繩,一手握緯杆以打緯,如此,生產速率增加一倍以上,而布幅也能加寬至25吋。(40) 但拉梭機尚有一與投梭機同具的缺點,便是做放經、卷布、移綜三項工作時,都要停止織布,阻礙布產的速率。鐵輪機的裝置,就是專為克服這些缺點而設計的。鐵輪機是用人力發動的織機之最完美的構造。它利用飛輪、齒輪、槓桿等機械原理,將開口、投梭、打緯、卷布、送經五種運動的機構,相互牽聯,形成一個整體,由足踏板來作總發動機關,各部隨之自行工作。因此每日的布產能力,提高至30—40碼。這較之拉梭機又增加了兩倍。(41) 此外還有一種改良提花機。這種織機利用複雜的自動裝置可以自動織成任何花紋圖案,大大地節省了勞力,提高了產量,因而使手織業超出平紋布的範圍,擴大了織造領域。 如果產品有一定銷路,原料供應充足,同時更有改良織機的刺激,那麼原來從事紡織以自給的農家是很可能擴大經營,專為出賣而生產的。這樣發展起來的手織區域,往往擁有織戶達數萬家之多。以下,我們就略述河北定縣手織區域商品生產的發展情況,然後進而分析這種發展過程中手織業所表現出來的諸種特徵。 定縣的土壤氣候,宜於植棉,農村自給生產的手工棉紡織業很早就已存在了。大約在光緒初年,定縣農村手織業開始有剩餘產品向縣境以外銷售,到了光緒十八年(1892),輸出到西北各地去的土布凡六十萬匹。光緒二十年(1894)以後,山西專營口外貿易的商人在定縣開設布店的日多,定縣的土布輸出也年有增加。光緒二十六年(1900),京漢鐵路通至定縣西關,於是土布輸出獲得極大的便利;四年後,輸出土布便增至一百萬匹。到了宣統元年(1909)京張鐵路完工通車,民國三年(1914),此路又展至歸綏,於是定布輸出,又獲得更大的便利條件。據估計,1913年定縣輸入西北土布凡二百萬匹;1914年,二百六十萬匹;1915年,四百萬匹,約值2,494,000元。這是定縣土布輸出的最高峰。(42) 鐵路運輸對於進口洋布和定縣土布同樣便利。當定縣土布利用鐵路運輸大量銷出口外的時候,也就是洋布開始在口外大力競爭的時候。外商中如英之仁記,日之三井在張家口、庫倫乃至各蒙旗都設有分行和推銷處,爭奪定布銷路。所以到了1916年以後,定布的輸出量便劇烈地削減下去,至1921年更落到一百二十萬匹以下,這樣,定縣手織業的發展便中途被洋貨阻斷了。 定縣手織所消費的棉紗,始終以本縣手紡業產品占很大的比重。據1931年調查,全縣66,205戶農民家庭中還有42.9%的家庭,即28,367戶從事紡紗,共產紗達962,345斤。定縣共出產土布七種,除產量很小的一種「細布」採用機紗織緯外,其他六種都是只利用機紗作經,甚至用土紗作經,而全用土紗織緯的。1933年全縣出產土布1,620,400匹,只輸入機紗3,710包,其餘用紗全靠本縣手紡業供應,估計前者只占全部消紗量的三分之一,後者卻占到三分之二。然而儘管定縣擁有這許多手紡產紗,在定布外銷量日益擴大的時期,定縣手織業還是必須依賴外地供應原料的。據說早期定縣曾從鄰縣無極、晉縣等地輸入手紡紗,後來更由天津運進印度紗。(43)我們推算1915年最高外銷量四百萬匹所需要的棉紗,如果全靠手紡業供應,那麼就需要從事紡紗的農家八萬戶,這就超過全縣農戶總數達一萬四千家。所以,沒有機紗的供應,定縣那四百萬匹的外銷量乃是不可想像的。在這裡,我們看到了輸入洋紗對於中國農村社會結構的作用,在一定條件下,並不是單純地代替手紡紗,相反的,倒是補充手紡紗的不足而成為手織業進行商品生產的必要條件。 另一方面,在手織業發展為商品生產的過程中,改良手織機代替落後織機的現象卻極為顯著,下列定縣某村手織機的估計數字就很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 定縣某村織機數估計 (1912—1932年) 資料來源:張世文:《定縣農村工業調查》,頁447。 有一定的銷售市場,有足夠的原料供應,並有改良織機的傳布,定縣手織區很自然就從自給生產發展為商品生產了。據1931年的調查,定縣全縣28,367個從事紡紗的農家中,只紡紗而不織布者凡24,600餘家,占紡紗家庭86%;紡紗而兼織布只有二千餘家,這就是說多數農家紡紗都是為的出賣,而不是為的自行織布。再以定縣第三區的情況而論,該區共有紡紗農家6,365戶,1931年全年出產棉紗223,792斤,值127,570元。其中自己留用織布者30,854斤,值17,590元;出賣者192,938斤,值109,980元。無論數量價值,出賣部分都占到總生產量的86%以上。從此我們可以說,定縣手紡業的生產,基本上已經完全商品化了。 織業方面,試以第三、第六兩區數字而論。1931年這兩區共生產「莊布」891,300匹,值1,069,560元,這是全部銷往口外去的;又生產「大布」238,145匹,值428,661元,其中由織戶留備自用的只有53,500匹,值96,300元。以莊布、大布兩種產品而論,自用部分只占全部生產總值的0.36%。這就是說農家織布幾乎已全部是為的出賣而非自給了。 從上所述,可知定縣手織業的發展,到了1931年,已經全部完成了生產商品化的過程。從生產關係方面說,定縣手織業並沒有發生本質上的變化。原料、生產工具、製成品都是歸勞動生產者自己所有的,這裡還沒有任何形式的僱傭關係。這說明定縣手織業還是處在手工業發展史的低級階段上的。不過,就在這低級階段上,我們已經可以看到生產商品化所引起的許多變動了。 2.從家庭內部的勞動分工到社會的勞動分工 第二章里曾經說明,在自給生產的時代,從種棉、軋花一直到布匹的整理,甚至連紡織工具的生產也包括在內,這許多生產工序常常是在一個農民家庭的內部完成的。光緒以前定縣的情況也正是這樣。在這種形式下,就是家庭內部的勞動分工,也是非常模糊不確定的。因為生產工具的構造既然非常簡陋,操作方法極其簡單,而生產又只為的自己消費,那麼一個勞動者就有可能獲得全部生產各個工序的一切生產技術,也並沒有專業分工的必要。在這個階段上,紡織勞動,基本上只是婦女的任務,男子是很少參加的,如果說有所分工,那分工的原則是年齡的差別而不是技術訓練。 紡織生產商品化以後,首先在家庭內部的勞動分工上引起了變化。這是因為第一,生產既是為了出賣,那麼就需要提高產量才能賺得更多的收入。為了提高產量就需要進行不間斷的生產。一般說來,為了維持一架鐵輪機的不間斷的生產,至少需要兩三人經常做織布的準備工作,如果這種工作由農家婦女來擔任,則因為婦女常有其他家務的打擾,兩三人還嫌不足。這樣,一個農民家庭的勞動力就基本上全部投入織業勞動,而沒有餘力進行其他手工業生產了。第二,織業生產商品化以後,產品就需要有一定的規格,適合市場上對於某種品質、某種花式的需要,同時,手織機也由投梭機逐步複雜化至於鐵輪機、提花機,因而在織布技術上就需要一定的訓練,和一定的體力,這種訓練和體力條件已不是任何一個家庭成員所能滿足的了。於是家庭內部的勞動分工便發生了專業化的傾向。這種傾向,在定縣某某三村的統計上可以看得很清楚。 定縣某某三村個人手工業工作性質統計 (1932年) 上表說明家庭內部的分工情況,從此,可以得出這樣幾個結論。第一,就全體手工業勞動者1,924人而論,其中女性從業人員是1,255人,男性是669人,二者約成三與二的比例。這說明各類手工業勞動,基本上還是農家副業,仍以女子為主要的擔當者,這就是說,生產目的儘管已經商品化,但還沒有發展到根本改變手工業的副業性質,這正表現定縣紡織業發展還是在低級階段上的。第二,就紡紗、紡紗兼準備、紡紗兼織布、準備、準備兼織布、準備兼整理等類工作而論,都是女多於男,獨專事軋花或專事織布工作者,男子占絕對優勢。這種現象,很足以說明生產商品化以後家內分工的發展趨向。軋花和織布都是需要較大的體力的,織布更是需要較高的技術訓練的,這兩項逐漸由男子專任了,而女子則放棄幾千年來「女織」的傳統,專事紡紗和準備等類工作。這不能不說是生產商品化和生產工具的進步對家內分工所引起的極大的變化。第三,不獨在準備和織布工作上有從業人員的變更,整個紡織工作的各個工序,也都有獨立化的趨勢。上表專事軋花的只有36人,專事彈花的只有1人,而專事紡紗的凡671人,專事織布的凡530人。從軋花到織布這各個工序無論如何是配合不上的,往昔自軋、自彈、自紡、自織的完整系列完全破裂了。 軋、彈、紡、織各工序家內分工的完整系列的破裂,說明社會的勞動分工必已加強。 在紡織生產商品化的同時,定縣的棉花生產也開始商品化。原來1918年北洋政府農商部曾在定縣散發美棉種籽,定縣棉產的品質因而有一定的提高,跟著定縣棉產商品化的程度也不斷提高,到了1921年以後,如春雨適調,則全縣農田中往往有60%是種植棉花的。棉花既大量生產,那麼軋棉、彈花兩道工序自然就不是農民家庭所能兼營得了的,於是便有軋棉、彈花的手工場出現。據1931年的調查,定縣全縣共有軋花店302家,專營軋花或軋彈兼營,此外,還有專營彈花的彈花店14家,一般紡織農家已經沒有自備軋車、彈弓的必要了。這就是說,軋彈兩道工序已經走出農民家庭而成為社會勞動分工的兩個專業部門了。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織業生產商品化以後,織機的連續工作是需要更多的家庭成員從事織布的準備工序的。因此,織業商品生產的發展,很自然地就自動割斷其與紡業的聯繫。1931年定縣全縣共有紡紗農戶28,367家,織布農戶13,385家,這裡紡織兼營的只有二千餘家。這就是說,紡者不織,織者不紡,紡織兩道工序又已走出農民家庭而成為社會勞動分工的兩個事業部門了。 如果以家庭為單位,用統計數字來說明社會勞動分工的進展情況,則定縣所已經到達的情況如下。 定縣某某三村家庭副業調查 (1932年) 資料來源:嚴中平:《定縣手工棉紡織業之生產制度》,見《社會科學雜誌》,第8卷第3期。 作者註:軋花兼紡紗6家中,有一家為彈花兼紡紗。紡紗兼織布88家中,有二家又兼其他手工業。 上表667家中,最古老的,軋、彈、紡、織兼營的農家已經完全不見了。軋花兼紡紗又兼織布的只有兩家,紡織兼營的也只有88家,最多的則是專營紡紗或專營織布。從家內分工發展為社會分工的現象,在這裡表現得極為明顯。這還是手織業生產商品化的發展因受洋貨競爭而停留在比較低級階段上的情況。在其他手織區域,例如江蘇南通,那兒手織業商品生產的發展比較定縣為高,則不獨軋、彈、紡、織已經完全分離,並且從準備工序中又分立出做線和上經軸兩個工序。做線是因為需要熟練技術而獨立,上經軸則是因為改良後的生產工具——大滾筒需要較大的工作場所,和較大的資金,不是每個農民家庭都有力購置的原故。如果更進一步,例如河北高陽,那麼就在布匹的整理工序中便又分立出砑光、染色、印花等等獨立經營了。 3.從農工業的結合到農工業的分離 「農民工藝中,最小的商品生產,已經開始把工業與農業分離開來,雖然工業者與農業者在這個發展階段上大半還未分離。」(44) 中國手織業供給我們體會列寧這個分析的具體資料。當手紡織業主要地是為自給而生產時,手紡織業構成小農經濟的組成部分。這時,紡織勞動乃是農間季節的活動,它不至干擾農業勞動,也不至消耗家庭成員中的主要勞動力,紡織收入在農民家庭的全部收入中也不會占有很大的比重。在紡織生產逐步商品化的過程中,本來互相補充協調的農工之間便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既然織業勞動已經由婦女手中轉到男子手中,需要體力較強而又受過訓練的主要勞動力進行工作;既然只有不間歇地進行織布才能提高生產,增加收入,那麼,農業勞動便成為干擾手織生產的活動,工農之間,逐漸變得互不相容了。和農業比較起來,手織業所需要投放的資金較少,而資金的周轉速度又較快。因此,當土布市場逐步擴大過程中,手織業對於農民實具有極大的誘惑力,引誘農民逐漸怠忽農業勞動,甚至根本放棄農業經營而專力於手織業。於是工農兩業便開始分離了。 關於兼營手織業的農家如何分配農工業勞動時間的問題,我們可以根據南通的資料做若干推測。 南通手織區域的發展歷史,遠較定縣為長遠;其商品化生產的發展程度,也較定縣為高。據1933年的調查,全縣計有織戶63,000餘家,織機83,000架,出產各種土布300餘萬匹。在生產關係方面,63,000餘家織戶中,絕大多數和定縣屬於同一類型,即自有原料、生產工具和製成品,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僱傭關係。這些織戶,絕大多數和農業多少還保持一定的聯繫。全年中農忙月份就成為手織業的休歇月份,而農閒月份也即成為手織業的繁忙月份。大體手織業以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一月、三四、四月為最忙,六、七兩月織布最少。一般說來,手織業勞動者全年從事織業勞動的時間,最少是60天,最多亦不過180天。下面表列南通全縣土布銷量的分月統計,多少反映手織業在各個月份的活動情況。當然銷量並不就是產量,所以這個統計所反映出來的,只可當作近似的情況看待。 南通手織區土布銷量分月統計 資料來源:1932、1933年見蔡正雅:《手工業試查報告》,頁61—62;1936年作者調查。 這個統計所表現的手織業活動的季節性正和農業活動的季節性相交互錯。當農業勞動最為繁忙的6月手織業的活動也最少,三年平均,6月的銷量占全年總銷量的5.2%。另一方面,當農業勞動最為清閒的三月、四月和十月份,(南通農作以水稻、棉花為主)手織業的活動也最忙,這幾個月平均銷量占全年總銷量的10.3%、11.3%、11%。淡月和旺月的相差,竟達5.2%與11.3%之比。這些數字說明了工業者和農業者尚未分離的實質。但是,同一數字卻也正足以說明工業和農業已開始分離,因為就在農事最忙的六、七兩月,手織業畢竟並沒有完全停止活動。如果我們可以用銷量作為手織業生產活動的近似的指標,那麼六、七兩月的數字說明在83,000餘架織機中有5.2%至6.9%的織機並沒有因為農忙而停止織布,運用這些織機的生產勞動者,無疑的,是完全脫離農業的專業手織勞動者了。由此可知,在南通織區,農工業的結合是很密切的,但由於商品生產的發展結果,農工業的分離,同樣也是很明顯的,只不過這種分離還在萌芽階段,尚未成為普遍現象罷了。 4.商業資本對織戶的剝削 紡織兩業之分離,其意義之一就是陷織業於依賴市場供給原料的境地,而織業生產之商品化,則又從產品銷售方面,將手織者拉到市場上去。所以家庭織業到了商品生產的階段,首尾兩方都已入於商人控制之下了。例如南通,雖有大生紗廠近在咫尺,而棉紗之零買,仍不得不取給於紗號,僅在縣城一處,就有紗號一百五十餘家之多,又如定縣,全縣一萬三千餘家織戶每年一百萬餘匹的土布輸出都須經由45家布店之手,為之運銷。商人剝削織戶的事情便由此發生。 定縣布店,不知從何時起,便有每年集議,規定布匹的最高價格的制度。不論供求情形如何,此價一經議定,布商全體遵守,不得違背,這叫做「齊行」。總之,自1892至1931年,四十年來,此風不隳,土布售價永遠徘徊於議定價格之下!定縣原有土布的公開交易市場——財神廟,那裡的規定,非待各布商的收布代表到齊後,不得開始買賣。此種辦法,實不啻為布商造成聯合陣線,在公定價格之下,一致壓抑市價。織戶方面,毫無組織,且資金微小,每織成少量布匹,即不能囤積,必須立即脫售,以便買紗,其對於布商這些操縱壟斷,是絕無抵抗能力的。 定縣織戶,在如此有形無形的價格控制之下,其收入至為微小。1923年某村有織工90人,平均每人全年工作1,688小時,以十小時為一工作日計,即得167日。每人以此167日之工作,共收入34元。又有織工386人,平均每人全年工作折得115日,每人收入23元。又一村有織工81人,平均每人全年116個工作日,各得收入12.95元;另662人每人以115個工作日,每年僅得收入10.6元!故每人每十小時工作日最高得二角,最低尚不及一角。(45) 商人剝削織戶之尤甚者,便是換紗制度。這就是紗布兼營的商人,以棉紗代現金,用以購買織戶布匹的辦法。它的起源或是在手織業初次繁榮期,商人資本的蓄積未足,不能一面囤紗,一面又以現金買布,因而行此變通辦法。(46)或是在手織業極度衰落期,商人不願對紗布經營,大量投資,(47)且在紗價趨落中,商人也好用這方法把紗價上的損失,轉嫁給織戶。(48) 我們未知定縣曾否實行換紗制度,其於南通第七區,則知其始於1930年,一年後便已成為最普遍的方法,沒有一家布店,再用現金買布了。從此,布商是織戶的土布買主,同時又必然地是他棉紗的賣主。於是每小包12支紗在換布時的作價總較用現金購買時高出0.2—0.3元,18支則高出0.3—0.5元。而每匹大布在換紗時的作價,又較在南通縣城賣現布時要壓低0.1—0.2元。在如此抬高紗價與壓低布價的雙重鉗制之下,織戶的收入有如下表: 江蘇南通第七區換紗織戶之成本及收入 (1937年) 作者註:表中三種布之經緯紗皆用12支,換紗亦為12支。 上表每匹所須人工,系專指織工而言的,若加入準備、整理工程計算,則每日工資至多也不得超過六分,至織機的折耗、漿料、燃料、潤滑油等項開銷,還沒有計算在成本之內! 換紗而外,還有許多剝削方式。南通布商,都是在公共集市直接向織戶收買布匹的,但卻收取「匹頭錢」,即牙傭。第一區所收牙傭為大機布每匹二分,中機布及色大布每匹各一分三厘,套布及土提布每匹各三厘,三二格子布每匹二厘。第七區所收,大布每匹二分六厘,小布每匹五厘,州土每匹六厘。又商人在公開市場收布,例以「國幣」為叫價單位。元以下之零角數勢必以銅元給付,此又給布商以剋扣布價的機會。一般布商對每角折合銅元數,各有其獨自的比率,既不與錢市相合,亦不互相一律。又復隨時因布種而異。如通城習家井之潤余號,每角合銅元二十七枚,東祥記合二十八枚。此指收買大機布及中機布而言。若在小布,則各商合價絕無多至十二枚以上者,如陸玉記及東祥記,皆僅合八枚。在第七區甚至有低至四枚者。(錢市每角合銅元30枚)是即所謂「角尾」。又商人收布,向例先給單據,由織戶憑據到本店領取現金。為此,商人又收取單據費銅元一枚,是即所謂「條子錢」。商人所發「條子」,各家皆有特殊暗碼,其數常常比議定價格為低,織戶孤立無援,受欺壓也無處申訴,竟至有被逼自盡而死的慘劇。總之,商人成了織戶腹中的絛蟲,完全是靠織戶的膏血養肥的。 5.織戶的兩極分化 手織業生產商品化的發展,到了一定階段必然引起織戶的分化:一部分織戶資力雄厚,除去自己家庭成員而外,還僱傭織工,擴大生產;絕大多數織戶,則在同業競爭和商業資本的剝削之下,日益貧困,逐漸淪為出賣勞動力的僱傭勞動者。鄉村手織業既然是在和農業相結合的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因而織戶的分化自然也就意味著農民的分化。我們無從想像,從事兼併土地的富農和地主,在農業經營上處在剝削農業僱工的一個極端,而在織業經營上卻又處在出賣勞動力的另一個極端。事實上,只有富農和地主才有力僱傭織工擴大生產,也只有農工兩業都貧困不能自立的人才淪為手織業的僱傭勞動者。我們很難分清是農業的分化引起了織業的分化,還是織業的分化引起了農業的分化。總之,這只是同一過程之兩方面的表現。 農民織戶的兩極分化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根據現有資料,我們不可能對這一過程作全面的分析。但是單從手織業這一角度去考察,我們仍然可以看出這種分化的必然性。 前面說過,手織業既然發展到商品生產的階段,那麼就需要連續地進行織業勞動,提高產量,獲取更大的收入。織戶需要具備怎樣的條件才能連續地進行織業生產呢? 為了維持一架織機的連續生產,織戶需要具有某種最低數額的資金,這個最低限額就成為織戶兩極分化的分水嶺。 手織業者所需要的資金可以分為固定的和流動的兩大類。前者以織機為主,後者以棉紗為主。以1933年南通的情況而論,織造改良土布所用的鐵輪織機,每架約值46.3元,其周轉時間至少在二十年以上,一時是不能收回的。棉紗在織戶手中的存在形態是:(甲)已織成待售的布匹;(乙)已上機待織的經紗;(丙)在準備工序中的緯紗。改良土布每匹長75尺,為了減少上經軸的次數藉以節省人力,每次上機待織的經紗應長至十匹左右,約須20支紗2.8小包,值14.6元。這是需要一次付出而待織成布匹形態後才能陸續收回的。在準備工序中的緯紗可以利用出賣布匹所收回的資金陸續添購,因而其儲備量可以隨售布的頻率而伸縮。但是為了維持一架鐵輪機的連續生產,普通總須儲備緯紗一小包,價值5元左右。由此可知使用鐵輪機的織戶至少需要擁有資金66元左右才能周轉靈便。如果我們把織造改良土布所需要的其他生產資料如經架、絡車、漿料、顏料、油料等等計算在內,那麼為了維持一架鐵輪織機的連續生產,織戶所需要準備的資金。恐不下70元之多。 可以理解,南通織戶必然會以將近70元的資金數額為界線經歷著兩極分化的過程。明確說,凡是由於土地較多或其他原因而比較富裕的織戶,擁有資金70元時,可以順利地進行手織業生產活動;擁有資金140元時,如果其他條件——如必要的工作場所等等不發生困難,便可以多備一架織機,僱傭手織工人,進行更大規模的生產。要是我們把生產規模擴大後所可能發生的生產資料方面的節省和勞動生產力的提高放入考慮之內,那麼這家織戶進行兩架織機的生產活動所需要的資金總額可能不須高至140元;而他從兩架織機共同生產所獲得的收入也可能高於兩家獨機織戶的收入總和。另一方面,由於土地較少或其他原因而籌不足70元資金的織戶,或者根本無力備足必要的生產資料而不得不淪為受人剝削的僱傭勞動者;或者只能備置破舊織機,隨織隨賣,因而在競爭中處於非常不利的境地,最後,也還是淪為受人剝削的僱傭勞動者。總之,織戶向富有和貧困、僱傭別人和受別人僱傭的兩極分化。 織戶向兩極分化的過程,隨著織業生產商品化的深化而深化。這可從定縣和南通兩區的具體數字上做些推測。 定縣、南通兩區織戶平均每家織業收入在其農業與織業收入總數中的地位 上表透露出不少極有意義的消息來。首先,從總平均數字看,織業收入在織戶農織收入總額中的地位,在定縣是17.8%,在南通為20.7%。這說明南通織戶依賴織業為生的程度較定縣為高,也就是說南通織戶農織分離的程度比定縣為深,這乃是南通織業比定縣更為前進的表現。 其次,定縣織戶織業收入所占農織收入的比重恰恰和農織總收入的大小成反比例。總收入愈少的織戶,織業收入的比重愈高;這就反映了,愈是在農業上難以維生的貧苦農民,其依賴織業來維持生計的程度也愈高。但是在總收入較高的農民,織業收入則占不到重要地位,他們幾乎根本不去從事織業活動了。在南通,這情況卻出現了極大的差異。南通織戶。不僅總收入極少的人家,織業收入的比重較高;就在總收入極高的人家,織業收入的比重也較高。具體說,前者的比重是22.5%至33.5%,後者則更高達34.7%至40.7%。同時,收入在100至250元之間的織戶,其織業收入所占的比重卻都不到10%。總收入是農業和織業收入的總和,總收入的高低,說明織戶經濟地位的差異。因此,這些數字就透露了南通織戶向兩極分化的趨勢。總收入較低的貧苦織戶,擴大織業生產,意味著這些織戶在農業上無以維生,必須依賴織業來維持生計;另一方面,總收入較高的上層富裕織戶也在擴大織業生產,我們很難想像富裕織戶可能依靠自己的勞動力獲得農織兩業收入都較其他織戶為大的結果,很顯然,他們已經不是普通織業勞動者,而是剝削織工的僱主了。前面說過,南通手織區在農事最繁忙的季節也還有一部分人繼續進行著織業生產,他們乃是完全脫離農業的手織業者。在這裡,我們可以推斷,那些完全脫離農業的手織業者正是受僱於富裕織戶的手織工人。 關於南通富裕織戶如何多備織機僱工織布的情況,我們沒有找到直接的記載,但這種制度之存在則是毫無疑問的。據我們所知,南通縣城和各集鎮沒有專業的織布工場。1933年的調查說南通全縣計有織戶63,000餘家,而織機卻有83,000餘架。農村織戶一般只能備織機一架,這裡織機數字超出織戶數字就說明某些織戶的織機設備超出一架,這就是那些富裕而僱工織布的僱主了。 南通織戶的兩極分化現象,還有一點值得注意:收入在100元以下,必須依賴織業維生的織戶在全體63家織戶中占到48家,即76.2%;而收入在250元以上的富裕織戶卻只有兩家,即3.1%。這說明在兩極分化過程中,絕大多數的織戶是陷入貧困化的境地的,而能夠升入富裕的上層成為剝削織工的僱主者,不過少數中的少數罷了。 列寧在分析俄國工農業的結合、分離與農民的分化時說,「工藝同農業的結合,在農民分化底尖銳化與深刻化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富裕的與殷實的業主開設作坊,從農村無產階級中間僱傭工人,蓄積資金來進行商業和高利貸的活動。相反地,貧農的代表者提供僱傭工人、為包買主工作的家庭手工業者以及最受商業資本權力壓迫的低類家庭手工業主。這樣,工藝與農業的結合鞏固了和發展了資本主義關係,把資本主義關係從工業傳布到農業以及從農業傳布到工業。……工業與農業的分離是與農民底分化相聯繫而進行的,是在鄉村兩極各種道路上進行的:富裕少數者開設工業作坊,擴大工業作坊,改良農業,雇用農業工人,……在鄉村的另一極端,工業之與農業分離是在於:貧農破產而變為僱傭工人(工業的與農業的)。在鄉村底這一極端,不是工藝底利益,而是貧窮與破產使他們拋棄土地,不僅拋棄土地,而且也拋棄獨立的工藝勞動;工業之與農業分離的過程在這裡就是剝削小生產者的過程。」(49) 列寧的這段分析應該成為研究中國工農業的結合、分離與農民分化的指導原理。儘管我們沒有找到足夠的資料可以仔細地描寫列寧所指出的過程,但是前面的敘述,已足證明中國手織業里工農業的結合、分離和織戶的分化過程基本上正是遵循著列寧所指出的道路發展的。應該注意的是,中國富農經濟並不發達,農村存在著嚴重的封建剝削關係,因而工農業的結合、分離和織戶的分化過程就更加複雜,在中國,工業與農業的結合固然鞏固了和發展了工業上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同時,卻未必就把這種關係從工業傳布到農業,而是在農業上鞏固了和發展了封建主義的生產關係。因為在中國,誠如列寧所分析的那樣,工業與農業的分離過程也就是剝削小生產者的過程,這一過程為中國農村製造了大批的貧苦農民。但是中國的富農經濟卻是不發達的,因而這大批的貧苦農民多半不成為資本主義農業經營下的僱傭勞動者,卻成為抬高地租,競爭土地的封建主義的後備佃戶了。 四 手織業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發生 1.資本主義家庭手織業 隨著市場的擴大、商業資本的積累和織戶的兩極分化,手織業里必然會發生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在商業資本的剝削之下,廣大的織戶群日益貧困,貧困得難以獨立維持生產,而商業資本卻日益膨脹,擁有充分的力量足以指揮生產。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就這樣發生了。 從發展歷程上說,手織工場乃是手織業發展的最高形式,在這種形式之下,手織業勞動者已經成為剝削手織業生產資料的僱傭勞動者。手織業勞動者在他從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淪為手織工場的僱傭勞動者這一過程中,不斷地和商業資本家發生多種多樣的分歧複雜的聯繫。當手織業生產資料或製成品已經不復是手織業勞動者的財產而歸其他人物掌握時,手織業者就必然成為為別人進行生產的勞動者,他的勞動所得,已經不是自己所生產的全部價值,而是具有受人剝削的工資的性質了。不論這種工資性質的收入採取何種表現形式,例如現金,或手織原料,我們說,這時手織業勞動者已經淪入資本的剝削之下,手織業勞動者和資本之間的關係已經是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了。 「商業資本底純粹形式是在於為了獲利地出賣商品而購買同一商品。工業資本底純粹形式是在於為了以加工的形式出賣商品而購買商品,因而是購買材料等等,與購買製造材料的勞動力。」(50)當商人準備任何一種生產資料,發給織戶去加工時,無論是生產工具如織機,或是原材料如棉紗,商業資本都已發展到了最高形式而成為工業資本,商人已經從織戶產品的購買人成為織戶勞動力的購買人,成為他的僱主了。對於建立了這樣關係的商人與織戶,我們稱之為包買主和工資織戶。 包買主可能自己設有加工工場,或是對原料進行初步加工,如染色、上經軸等等,或者對製成品進行整理如漂白、染色、印花、砑光等等;也可能是單純地放出生產資料收回製成品來出賣。前種情況,已經是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的組織形式,後一種情況,則是「接近於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51)的形式。可惜我們所掌握的資料,難以把這兩種情況,分別分析。 (1)包買主和工資織戶的發生 以下,我們就根據河北高陽和寶坻的資料對包買主和工資織戶的情況做些分析。 高陽原來有自足生產的家庭手織業。光緒末年(二十世紀之初)受輸入機紗與鐵輪機的刺激,(52)手織業開始發達,高陽土布市場,漸由鄰近的涿州、良鄉、房山,擴展至北京、南宮、辛集、東光等地;至1914年後,又向山西的太谷,河南的開封、彰德等處推銷。此時紗布貿易,獲利極厚,商人階層乃應運而起。歐戰期間,洋布輸入突減,高陽布業遂亦進入空前的繁榮期。(53)1909年頃,高陽曾有一種中間人介於布商與織戶之間,從事賒紗收布的工作。(54)待1915—1920年繁榮期間,這中間人制也隨手織業地區之擴大而推行至距高陽30—40里以外的地方去,同時,商人的勢力也加厚了。於是450方里內,包括414個村莊的手織區域,便以高陽為中心而建立起來了。到了1933年手織業衰落期間,高陽尚有專營原料(棉紗,人造絲,顏料)的商鋪4家,包買主商人90餘家,專事販賣布匹的布莊30家,布店20餘家,另機器軋光廠12家,藍染坊9家,雜色染坊22家,踹坊10餘家,(55)包括手織業工作者10餘萬人的高陽織區,就是這樣組成的。 高陽織區在興盛時曾銷紗10萬包以上,即在衰落期的1933年尚銷紗21,000餘包,人造絲2,000箱,大多是從天津運來的。1933年高陽土布輸出在1,000萬元以上,布商的分支號遍及14省68個城市,凡167家,亦以天津為匯兌中心。高陽紗布商號的資本並不雄厚,例如以1933年的情況而論,高陽55家紗布莊的開辦資本,平均每家僅得8,918.18元,公積或未分盈餘亦不過4,287.64元。但這些紗布莊卻能以此10,000餘元的資本額,每家保有現金及存款13,578元,放賬7,298元,囤積布匹19,783.18元,囤積原料7,309.67元。其關鍵在於信用。這55家的紗布莊,平均每家能從高陽及鄰縣銀錢貸放業者和鄉村富戶,取得17,284.73元的定期存款;而在原料和布匹買賣上,則又能累積賬款至20,042.58元之多。1933年舊曆九月26,28,29三日,各商家開出抵劃欠款的「撥條」總額,即在100萬元以上。就是這種龐大信用的結果。紗布商資金活動的能力如此龐大,其執行放紗收布,直接指揮織戶生產的業務,是毫無困難的。(56) 寶坻本也早就存有自足生產的家庭織業,於光緒末年,接受機紗與鐵輪機的刺激,而大大繁榮起來,它的主要市場,隨著移民一同開闢到熱河去。到1923年最盛時期,聚集於縣城周圍的織戶,凡11,000餘家,計產布470餘萬匹。這都是賴93家紗布商運銷出去的,這些紗布商大都是從囤積糧食與貸放資金的錢糧行轉變而來的。他們見紗布業有利可圖,就轉來經營放紗收布的業務。 列寧分析包買主的出現條件有二:一是小生產者的分散性和孤立性,小生產者之間所存在的經濟的差異與鬥爭;二是商業資本所執行的職務底性質,即製成品底出賣與原料底購買。(57)高陽、寶坻兩個手織區的具體情況,充分說明了這個階段的手織業的分散性與孤立性——高陽織戶散布在414個村莊,擴展地區達450方里,所有的織戶都是彼此獨立,不相統率而又相互競爭排斥的。至於原料的採購、製成品的推銷,當然更非商人經營不可。不過從中國具體情況來體會列寧的論斷,我們還可以做下列說明。 前面說過,當手織生產商品化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為了維持一架織機順利地連續生產,織戶就必須具備某種最低數額的資金才有可能。這個數額就成為織戶兩極分化的分水嶺,在南通是70元左右,在高陽約達90至120元。(58)不難理解,凡是自有資金數量在最低限額以下的織戶,只有兩條道路:或是拋棄獨立經營,淪為僱工;或是設法補足資金。而不到貧困已極,連最微弱的獨立經營的希望都已消失乾淨的時候,甘於純作僱工的手織業者是很少很少的。因此我們可以說,為包買主工作的織戶,乃是織戶兩極分化過程中,尚未完全脫離生產資料的那些人家,他們是兩極分化過程的必然產物。 織戶補足資金的辦法很多,在織業發展比較低級的地方,曾經流行過貸入現金、賒購原料、(59)租用織機、(60)領機頭,(61)等等辦法,但在織戶兩極分化過程已經相當發達的地區,最普遍的莫過於向包買主領紗織布。凡是向包買主領紗織布的手織業者,實質上已經成為受包買主僱傭的勞動者了。為了區別於自備原料自行織布出賣的獨立織戶起見,我們把這類織戶稱為工資織戶。 寶坻販賣商及包買主對每匹手機布所付工資及其所得利潤之比較 資料來源:表中Ⅰ—Ⅳ,Ⅵ,Ⅶ各行數字均根據《中國農村》第1卷第8期34頁所載數;余均筆者所推算。包買主每匹投資額無統計,按文中所述包買主較販賣商多投26%推算。 我們可以說,獨立織戶之淪為不獨立的工資織戶,單純地就是因為獨立織戶資金不足,不得不落入包買主的直接控制之下。一個販賣原料和製成品的商人,樂於向工資織戶發放原料,收回製成品,當然不是為的給織戶補足生產資金,而是懷有其他目的的。 根據1933年寶坻的調查資料推算,經營放紗收布的包買主每經營土布2,500匹,至少需要資本8,883元。而單純在市面收買土布出賣的普通商人販賣同額土布時,只須資本7,040元。(62)換言之,經營同量貿易,包買主需要比販賣商多投26%的資本。如果包買主不能從放紗收布的營業上獲得比單純販賣營業更高的利潤,則包買主的放紗收布是一件不可理解的事情了。 包買主和販賣商在營業上的惟一差別,就在於包買主的放紗收布,這過程就是他比販賣商獲取更高利潤的來源所在。今試以上方一表分析這兩種商人的利潤差別。 由上表可知包買主的利潤總是較販賣商為高的,而這高出的數額也就是他們對織戶所給工資的差額。只要包買主能壓低工資,經常地把這個差額維持在相當的高度上,他們的利潤率即在販賣商之上。在這裡,我們找到了包買主多投資本的真正目的。 織戶資金不足,有向商人領取原料的必要,商人放紗收布,可以賺取更高的利潤,包買主和工資織戶之間的聯繫,就是這樣建立起來的。 (2)包買主和工資織戶的對立關係 工資織戶和包買主之間的關係是兩個階級的對立關係。 按照流行的放紗收布的辦法,包買主供應原料,收回製成品,原料和製成品的所有權都是掌握在包買主手裡的。接受包買主放紗的工資織戶,對包買主負有在指定時間內按指定的規格織成布匹繳回包買主的義務,包買主對於織戶,在收布時給付勞動報酬。 但是接受包買主放紗的手織業勞動者和城市手工工場的織工是有很大差別的。首先,這些手織業勞動者並沒有完全剝離生產資料,除去原料而外,他們還對一切必要的生產資料保有所有權。工作場所是他們自己的,織機是他們自己的,一切必要的輔助材料也是他們自己的。因此,包買主對他們所給付的報酬就不單純是購買他們勞動力的工資,其中還包括工作場所和生產工具的折舊費、材料消耗費等等在內。其次,手織業者的生產勞動是在他自己的家內進行的,事實上,由紗成布,一切準備工序多半都由他的家庭成員來擔任,因此,包買主所給付的報酬就不單純是購買手織業者個人的勞動力,並且連他家庭成員的某些勞動力也一併購買了。 事實上,工資織戶所遭受的剝削是比城市手工工場的織工還要殘酷得多的。這是因為第一,包買主對織戶並不負有連續放紗的義務,普通放紗收布,定期不過5天,如果說包買主和織戶之間存在著僱傭的契約關係,那麼這契約的有效時期就只5天。在這樣制度之下,包買主有隨時擴大或收縮放紗量的自由,織工則每隔5天就有完全失業的危險。第二,布匹的規格有定式,但是織工的報酬卻沒有定數,這是在織工繳布時由包買主臨時酌定的。這給予包買主以隨意剋扣工資的機會,而織工的權利則沒有任何保障。 既然工資織戶的特徵之一就是他們的分散性、孤立性與他們之間所存在的經濟的差異與鬥爭,那麼他們對包買主的聯合鬥爭就是很難實現的。因此,在上述僱傭關係之下,工資織戶就成為包買主任意擺布的犧牲品了。 不難設想,隨著市場情況的變幻,包買主將充分利用他所掌握的,擴大或緊縮放紗、提高或壓低工資的權力,來保證他自己的利潤。 1929年開始的世界經濟危機,於1931年下半年襲擊到中國棉紗業。到了1932年下半年,中國市場的情勢非常險惡,天津市場紗價的變動,幅度增大,一個月內可有數十元的漲落,於是在和天津紗布市場血肉相連的高陽市場上,紗布商人也大都觀望起來,不敢進貨,加之布銷呆滯,存貨難以脫手,所以包買主也同時「縮小撒機(即放紗)範圍或竟有暫時停止撒機的」(63)。 寶坻的情況,表現得更為顯著。寶坻織區,依1923年織業最為繁榮的時期觀察,全體商人共93家,其中包買主即占67家之多。這67家包買主共擁有領紗織戶7,650家,織機8,180架。而獨立織戶僅有3,207家,織機3,207架。全年織成土布4,783,000匹,其中有3,223,000匹都是工資織戶生產的。(64) 1924年以後,寶坻手織業開始衰落,包買主也逐年減少。計1926年凡40家;1931年,18家;至1933年僅餘7家!同時,販賣商則由1928年之16家增為1931年之34家,雖在市場最為惡劣之1933年,仍有28家。從前67家包買主擁有織戶7,620家,織機8,180架。1933年這僅存的7家包買主只保留織戶360家,織機375架。並且這7家包買主和28家販賣商的全年土布貿易1,291,000匹中,只有8.2%(105,000匹)(65)是由工資織戶生產的。比較1923年工資織戶產布占全區產量67%以上,真不啻天壤之別。 當包買主既已囤積原料或放出原料時,他們還可以抬高或壓低工資,來適應市場的變化。如果市場有活躍的徵兆,他們便抬高工資,刺激生產;一旦市場呆滯,他們便又壓低工資,緊縮生產。因此,工資便又成為適應市場保障利潤的調節器。市場的變動劇烈,工資的增減幅度也跟著擴大。試看高陽的情況有如下表。 高陽生產商對每匹10斤白布所付之工資 (1933年3月)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1卷3期,69頁。 上表指示高陽包買主所付工資,在一二日之內,常有增減至10%以上者。然而,「削低勞動報酬,以維持利潤水準,……不僅表現為一種自然狀態,而且表現為一種反常狀態:一方面,即使勞動報酬削低至不足以維持勞動者最低生活的實際價值時,其資本運用,仍能照舊進行;一方面,商人常藉口於貨品製造之惡劣而苛扣或竟取消勞動報酬之付與」(66)。「撒機多少,和工資的優厚或刻薄,則完全看市場商情而定。大概布銷旺、得利多的時季,撒機數竭力擴張,原料發給充足,工資優厚,驗布也不過於挑剔;反之,在布銷不利的時候,常不肯充分發給原料,繳布時故意挑剔,以便剋扣工資,這又是家常便飯了。」挑剔的結果,「如布匹重量的不足,有水分過多和織工不勻潔等毛病,那就要扣減工資。如繳三匹者算二匹或一匹工資,甚至完全沒有工資,謂之「無工」,過壞時,須責令賠償原料」(67)。 在包買主如此任意擺弄、盡情剝削的情況下,織工所得到的報酬必然是會壓到最低水平以下去的。例如,高陽織區織造八斤半白布一匹,需大小人工3日,成年工每日連膳以4角計,婦女、學徒、童工等每日連膳工資以2角計,則每匹人工成本需即0.97元。漿料、燃料、潤滑油、房租、機器折舊,每匹約合0.11元,故織工方面,每匹計花成本1.08元。織工自包買主收得的工資為每匹8角。另賺棉紗6兩,約合0.33元,共實收1.13元。是即織工以1.08元的開銷,換取1.13元的報酬,每匹可得收入0.05元!(68)我們沒有資料足以說明成年織工每日連膳工資4角,而婦女、學徒為2角這個數目是否足夠維持他們的生活,但這較之任何紡織廠的工資為低,是絕無疑問的。 寶坻的情形,較高陽尤為惡劣。一位調查過寶坻織區的作家寫道:「如1929年秋冬間,各種主要飯糧平均價格為每斗1.23元,而同年每個有布機一張之織戶全年織布不滿350匹,平均每月僅能織26匹,若以同年第三第四兩標期(7月至12月)平均工資0.44元計算,則每月工資3.744元,其實際價值約為糧食3斗。」一架織機,要每月產布26匹,非有3人同時工作不可。但以每人每月消費食糧2斗計,3斗糧食已不足3人的消費。1930年以後,工資之實際價值益形縮小。以1930年5月之工資0.107元而論,每月每張布機可得工資2.782元。以同時食糧平均每斗價格1.365元計,僅可得食糧2斗。是即無異於以3人的勞動,換取一人的食糧消費!(69) 但是,歷史自有它自己的發展規律。凡在織戶的兩極分化過程已經高度發達的區域,儘管工資織戶的工資收入日益降低,低至於不足維持織戶的最低生活,但是,貧困得無力獨立經營的織戶,仍舊是不得不淪入包買主剝削之下的。 前面說過,織業收入在織戶總收入中的比重,在定縣為17.8%,在南通為20.7%,據1932年高陽344家織戶的調查結果,這個比重在高陽提高到78.9%。這就是說,在高陽,織戶基本上已經脫離農業,專賴織業維持生計了。另一方面,高陽也出現和南通類似的情況,那就是:總收入愈低,織業收入在總收入中的地位也愈高,並且這類織戶也占全體織戶中的絕大多數。(70)這就是說,高陽織區的絕大多數織戶都是貧困的,舍織業即無以為生的。正是在這個基礎上,高陽的包買主才有條件把工資壓低到上述那樣的程度;也正是在這樣條件下,高陽全體織戶儘管隨銷路的呆滯而銳減,可是工資織戶在全體織戶中的比例卻不斷上升。1929年後高陽的統計數字就具體地證明了這一點。 根據下表,可知高陽織區在1912—1928年間一直是向上發展的,各類織戶的織機總數由1,458架增加到29,631架,16年間,織機數提高19倍以上,這當然是一個長久的高度繁榮的時代。可是就在這高度繁榮的年代裡,越來越多的織戶貧困得失去自己獨立經營手織業的可能,不得不投到包買主的剝削之下去充當工資織戶,他們所用織機在織機總數中的比重由34.5%提高到79.5%。1928年以後,高陽土布銷路呆滯,織機總數突然猛烈地跌落下去,5年內,由29,631架減至7,305架,這當然是一個嚴重的危機時代。可是也正在這5年里,工資織戶所用的織機數由23,549架減至6,433架,其在織機總數中的比重則從79.5%提高到88.1%。繁榮也罷,危機也罷,在商業資本剝削之下的織戶只有兩條道路可走:日甚一日地忍受包買主的剝削,否則,失業! 河北高陽手織區歷年工資織戶及獨立織戶所用織機數比較 作者註:有少數工資織戶兼織賣貨者歸入工資織戶項下。織機數據《政治經濟學報》,3卷1期,63頁。 2.資本主義工場手織業 馬克思列寧主義認為,工場手工業乃是資本主義形式發展過程中,手工業和帶有原始資本形式的小商品生產與大機器工業(工廠)之間的中間環節,它是在分工基礎上進行協作的組織形式。這種形式的發生,或者是由雇有相當數量工人的作坊逐漸採用分工,從而把資本主義的簡單協作提高為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協作;或者是由包買主分出某些局部工作交給家庭手工業者去加工,而自己則使用僱傭工人,配合家庭工作建立分工協作的大作坊。(71)在這裡,多數勞動者同時受僱於同一資本家在一個工作場所進行分工協作的生產勞動是決定問題的關鍵所在。 很不幸的,在我們所找到的資料中,往往缺乏分工協作情形的記載,只很簡單地說,雇有工人若干名。這就使我們很難確定那裡是進行資本主義簡單協作的手工作坊,那裡是進行資本主義分工協作的手工工場。依通常情況判斷,在棉織業里,大體三五個工人是很難進行分工的,而勞動者多至十人以上時,便很自然地產生分工協作了。 從另一方面說,資本主義手工作坊和資本主義手工工場的發生,都需要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是剝離生產資料的手織業勞動者的存在;其二是某種最低限額資本的積累。很清楚的,剝離生產資料的手織業勞動者的存在,乃是手織業者兩極分化過程的結果,而最低限額資本的積累,都可能出自許多複雜的來源。 首先,封建政府可能出資經營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場。 二十世紀初葉以後,有許多省份曾經運用「公款」創設工藝局,這些工藝局就是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場的組織形式,織造土布成為它們最普遍最重要的經營項目。工藝局的最早創立人似乎是袁世凱。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袁世凱做直隸總督,曾經專章奏設工藝局,二十九年首先在天津設局,到了三十三年(1907年),直隸全省各府、廳、州、縣已設工藝局或工藝所的有57處。(72)後來並且還繼續興辦,「極一時之盛」(73)。這些工藝局僱傭工人自四五名至一二百名不等,大多都是經營土布的。推測起來,只有工人四五名的當是作坊性的組織;工人數多至一二百名時,當已進行分工協作而為手工工場的組織了。 袁世凱以後,好些省份都先後仿效,在各縣設立同樣性質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場,也都把織土布當作主要的營業。據我們所知,山東省就曾於1929年通令各縣籌設「平民工廠」,(後改名「民生工廠」),至1933年冬,各縣都已具報成立。據1935至1936年的調查,全省「民生工廠」凡107處。其中專業織布或以織布為主要業務者凡98處,共有鐵輪織機577架,木機173架。各場中最小者只有機一架,最大者多至26架,普通均在四五架之間,(74)這中間必然也是存有手工工場的組織類型的。所有這些用「公款」創辦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場,管理權都操在縣政府官吏或地方紳士手裡,成為貪污舞弊的窟穴,多半以虧累倒歇結束其命運,在性質上和資本家經營的作坊與手工工場有所不同,而在全國棉布產量上,也並不占有重要地位。 私人資本創辦的手織作坊或手織工場,可以溯源到小商品生產的鄉村手織區去,凡是在織戶的兩極分化已經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區域,富裕織戶、地主、富農、高利貸者,就必然會置備織機,僱傭手織工人來織造土布。例如,南通織區,就有若干富裕織戶僱工生產,少者只備織機二三架,多者可至十餘架。(75)1915—1916年頃,寶坻織區也有少數「小康農家」開設這種手織作坊或手織工場,織機有多至十餘架者,各家並定有特殊商標,別於鄰家產品。(76)1926年山東濰縣的鄉村織區也有類似的情況。(77)1926—1929年間高陽富裕織戶所開設的這種手織作坊或手工工場曾發展至40家之多。(78)此外,高陽還有一種自己向包買主領紗加工的織戶,同時卻又多備織機僱工織布者,據1932年調查344家織戶的結果這類織戶就有6家。他們自備織機,少則3架,多則9架,平均每家約有機5架。其所僱工人,少則6人,多則14人,平均每家僱工7人。這6家全年從事織業的收入約有7,314元,其中只有40餘元是自織的賺利,(79)其餘都是領紗織布的工資。換言之,大都是他們所雇39個僱工身上剋扣下來的。譬如,1932年,包買主對每匹頭號雁翎綢,亮綢,二號葛和春綢所付的工資為5元,6元,1.8元,4元。這類織戶對此四種布所花的成本,(僱工工資在外)估計每匹為0.85元,0.64元,0.34元,0.70元,所以他們每匹可以賺得4.15元,5.36元,1.46元,3.3元。此中所付給他們自己僱工的工資為1.72元,1.96元,0.6元,1.32元。所以僱工只能得賺利的41.5%,36.5%,41.1%和40%。而織戶則分得58.5%,63.5%,58.9%,和60%。(80)商人所給付的大部分,都被織戶分去。縱使織戶並不直接參加生產勞動,縱使大部分出品都是靠僱工織出來,他們仍然分得包買主所給報酬的大部分,因為,織機是歸他們所有的,直接參加生產的勞動者,不過是僱工而已。(81) 城市手織工場的初級形態,可從廣西桂林見到實例。「在一廠之內,由戶主供給織機,除戶主之家人參加工作外,並僱傭工人若干,從事紡織,工資論件計。……機少者或二三架,機多者達十數架至二十餘架。」1933年調查84家結果,機數在二三架者有35家,4架及5架者各11家,6架者9家,8架者5家,大多數都是規模很小的。織工方面,計有97家數字,共得工人485名,內有226人為場主家屬,259人為僱工。(82)工作人數中,場主家屬人數,幾與僱工不相上下。 不論鄉村或城市,也不論投資人是地主,紳士,或手織業者,只要他經營手工工場,其為小產業資本家是無疑的。只要營業發達,這些人就可能逐步蓄積起資本來,成為使用動力的大工廠主。但中國手工場的發展,除受了幾次抵制外貨的刺激,曾作短期的繁榮而外,一直都在萎頹不振之中。其規模異常狹小,能進而使用動力機器的,更寥寥無幾。依1933年3市12省52城市的調查,2,281家手織工場,僅有織機27,430架,平均每家約得織機12架,(83)大多數場家,每家只有10架上下的機數。如此小的規模,要多久的時間才能蓄積起必要的資本來裝設動力機呢。 許多手織工場,在開創時都是使用木機的,其後即逐漸改用鐵輪機。如重慶的吉厚祥布廠,原創於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至民八年(1919年)始改用鐵輪機。又幼稚染織工廠,原創於光緒三十年(1904年),至民十七年(1928年)改用鐵輪機。又民元年(1911年)創立之蜀華與愛新兩工場,亦均於民八年(1919年)改用鐵輪機。其他如民十二年(1923年)創立之嘉陵,民十三年(1924年)創立之榮森亦均於民十五年(1926年)改用鐵輪機。若以所調查之663家而論,則鐵輪機與木機之對比,在繁榮時為1,861架與2,294架,但經民二十二年(1933年)以後之衰落,此項對比變為1,038架與903架。(84)換言之,經一次衰落過程的洗刷,鐵輪機之停用為43%,木機之停用則為61%。手織工場也和家庭織業一樣,逐步改善其生產工具。 手織工場之雜用動力,也可看到幾個例子。例如無錫的麗華織布廠,在民十八年(1929年)八月間,有木質布機152架,同時又有小馬達4座,能發動力25匹馬力發動織機42座。(85)又如重慶的三峽染織工廠,民二十三年(1934年)已有鐵輪機76架,又裝動力機30台。(86)民二十一年(1932年)杭州廣生棉織廠有鐵輪機50架,木機50架,人力提花機43架,同時又有動力織機27台;永新織布廠有木機35架,同時又有動力機50台;又振華一家,有鐵輪機6架,木機50架,同時又有動力機11台。(87)又據國民黨棉業統制委員會1934年所調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北、山西八省市小規模染織廠的結果,計415家工場共使電力織布機凡11,208台,同時卻又有手織布機11,886台。(88)假使我們記起19世紀初,英國織業動力化的開展,(89)或許要把中國手工場的此類現象,認作中國織業動力化的原始形態。自然,在生產制度的分析上,這類手工場正是工場手工業進而為工廠工業的中間階段。但事實上,中國大機器織布工廠大都不是這樣演進而來的。而手織工場之能這樣實行部分機械化者,也只是極少數。 手織工場在設備上既無特別進步,其較優於家庭織業的惟一所在,只在於分工和協作。可惜我們對這方面的資料實太貧乏,不能作很詳細的分析,但從零星的敘述里,也可略窺其一般。 在織戶多備二三架織機僱工經營,這種最原始的手工場形態下,家主即有脫離了織布工作的,「其大部時間為主持業務的進行,如獲取原料及推銷出品等。很少再親自織布的」(90)。這種把生產的指導監督工作和直接生產勞動分開,是手工場裡才出現的事情。若規模較大,指導監督工作非一人所能勝任,那麼便有事務、工務、營業、會計等部門的劃分,和文書、庶務、保管、稽查、探買、漿漂、搖紗、織造等管理工作的分配了。(91)這樣就形成工場裡的上層組織。在直接生產勞動方面,若是純粹織布工場,工人的職務大約可分為漿經、絡經、整經、裝置、絡緯、織造等項。若是規模較大,兼營整染,大率還有洗布、上漿、給濕、軋光、擴幅、揉布、檢查、括布、漂染、打包等等的分工。所有這些工作,很少發展成特殊技術,需要長久時期來學習的。特別是織造的準備工作,大多由童工或女子擔任。惟在整個工作之進行上,這些職務既由家庭工業中之少數人兼管,進而為工場工業之多人分任,協作也就發生了。於是生產能力之增加,乃是必然的。在家庭里,每架織機至少須三人工作,此在工場手織業,則減為2人,(92)分工協作的利益,是顯而易見的。 手織工場裡的工人生活,也和工資織戶一樣,雖工作時間延至10小時乃至12小時以上,其生活總是輾轉於半飢餓狀態之下的。下面重慶織工的收支狀況,可以略示一般。 重慶106名織工每月實際工資與支出之比較 (1935年) 資料來源:《重慶之棉織工業》,頁137,143,141。 這裡都是鐵輪機工,若在木機織工,其每月平均實際工資僅得4.75元(眾數平均)。重慶織工家庭,平均每家有4人,其中只有織工一人能工作。這一個能工作的人,實際的工資收入僅當家庭支出的67.7%—77%。由此可見,織工們的生活是多麼的貧困呵! 學徒的無償勞動,是中國手織工場經濟上的重要支柱,這是普遍各個工場的事實。依民十四年(1925年)之調查,北京13家手織工場,計有工人536名,同時便有學徒455名。(93)二十二年(1933年)桂林97家手織工場共有工作者485名,除去226名為場主家屬而外,共有工人194人,學徒65人。(94)當民十五年至二十二年(1926—1933年)重慶織業繁榮時期中,民十八年(1929年)的織業工人計4,000餘人,其中學徒占20%,至民二十一年(1932年)各場廣招學徒,一時學徒占數70%,其後織業衰落,全體工作者尚餘2,300餘人,學徒數又升至75%以上。(95)時無分遲早,地無分南北,手織工場一律雇用很多的學徒。 中國各地的學徒制度,略有不同。普通學徒入場條件,大都須有人介紹,擔保,規定在場學藝時間為3年,但亦有延至4年者。在此期間,學徒膳宿由場方供給。若場方認為「品學俱劣,頑不受教」,而有中途退出情事,必須追償膳宿費用。學徒大抵以最初半年或全年,學習各種織布的初步手續,過此則習織布。在織布期間,場方都不給正式工資,僅逢年過節,略與微資作為零用。有些地方,在學徒織布時,規定每月一定產量,不足時,下月補織,只及規定量時,不給工資;若能超過,則按超過數量略與工資,以資獎勵。待遇最好的,按月給付工資,然其工資數,亦僅當工人所得工資的一半或三分之一而已。事實上,織布技術並不需要3年的長期學習。學徒時間,定為3年,至少有一半是為場方織布的。即在前半年的學習時期,學徒之大部分時間,也無非供僱主之呼喚驅使,僅能於雜務之暇,偶從僱主工人或師兄輩學習而已。(96)這樣,學徒雲者,實在就是場方榨取無償勞動的對象罷了。 手織工場憑藉學徒來維持,在小場尤較大場為重要。民十八年(1929年),天津327家手織工場中,每家雇用人數在41—50人者,學徒占56.7%;在31—40人者,學徒占64.6%;在21—30人者,學徒占65.7%;在11—20人者,學徒占73.7%;在10人以下者,學徒占75.4%。規模愈小,學徒的比例成數愈大。甚至有55家,只雇用學徒717人,連一名正式工人都沒有,平時「小本商人更利用學徒,濫設作坊」(97),到了布銷停滯時,當然就更辭退工人,專以學徒代替工人了。(98) 上述種種,指明手工場之剝削勞動者,並不下於工資生產制下的包買主。但工資織戶是散居而無組織的,不論包買主如何縮減放紗,剋扣工資,從未聞有罷工事情發生。這在手工場裡,就大不相同。多數工人,受僱於同一僱主,且在同一處所工作,這給予他們以團結的機會與訓練,所以多數有手工場的地方,都能有工會組織起來。民十八年(1929年)春,重慶某工場,且因開除工人激起罷工,直延長40餘日之久。(99)手織業中,工作者長期地受著悲慘的剝削,至此才有一致抗爭的機會,這不能不算是手工場制度的一項重大發展。 ———————————————————— (1) 上海市社會局編:《社會月刊》,第2卷第6至第12期,《上海特別市各區農業概況》。 (2) 上海市社會局編:《社會月刊》,第2卷第3至第5期,《上海市百四十戶農家之調查》。 (3) 華年周刊社編:《華年》,第5卷第44期。 (4) Shanghai Municipal Council, Industrial Situati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Shanghai, May, 1938. p. 7. (5) 中央農業試驗所編:《農情報告》,第4卷第8期,民國二十五年八月十五日。 (6) 《大公報·經濟周刊》,第85期,民國二十三年十月十七日。 (7) 張世文:《定縣農村工業調查》,頁73,84。 (8) 馮紫崗、劉端生:《南陽農村社會調查報告》,民國二十三年,上海,頁67。 (9) 廣西省政府統計室:《廣西農林》,民國二十五年,頁130。 (10) 鐵道部:《隴海路甘肅段經濟調查報告書》,頁44—45。 (11) 見本章附錄。 (12) 印度為第二個尚存有大量手紡業的國家,計有手紡車二百萬架。見A. S. Pearse,The Indian Cotton Industry,p. 25。 (13) 河北省各縣資料來源:高陽見吳知:《鄉村織布工業的一個研究》,頁24,25,225;寶坻見南開大學編:《政治經濟學報》,第4卷第2期,民國二十五年一月,頁274;定縣見張世文:《定縣農村工業調查》,頁113,84;平山見天津《益世報》,民國二十五年四月七日;正定見天津《益世報》,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堯山見《工商半月刊》,第3卷第4期,民國二十年二月;曲周見《華北日報》,民國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巨鹿見天津《益世報》,民國二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任縣、平鄉、雞澤、南和見中國農村經濟研究會編:《中國農村》,第1卷第2期,民國二十四年八月;欒城見《中央日報》,民國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新河見《工商半月刊》,第2卷第17期,民國十九年九月;清河見天津《大公報》,民國二十四年二月十一日;香河見天津《益世報》,民國二十四年六月四日;大城見《工商半月刊》,第2卷第11期,民國十九年六月;任縣見《工商半月刊》,第3卷第3期,民國二十年二月;故城見《工商半月刊》,第3卷第6期,民國二十年三月。 (14) 山東省各縣資料來源:膠濟鐵路局編:《膠濟鐵路沿線經濟調查報告》,《總編下》,頁31—32;《分編》,「各縣經濟概況」,全國經濟委員會棉業統制委員會:《山東省棉紡織品產銷調查報告》(未發表);天津《益世報·農村周刊》,第154期,民國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又第156期,民國二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工商半月刊》,第4卷第22期,民國二十一年;又第4卷第23期,民國二十一年;《紡織時報》,第1306-1308期,民國二十五年八月。 (15) 山西省各縣資料來源:太原經濟建設委員經濟統制處編:《山西統計》;《實業部月刊》,第2卷第6期,民國二十六年六月;《實業統計》,第3卷第5期,民國二十四年;鐵道部編:《大潼鐵路經濟調查報告書》。 (16) 河南省各縣資料來源:棉業統制委員會編:《河南省棉紡織品產銷調查報告》(未發表);禹縣見《世界日報》,民國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新鄉、汲縣見《民國十九年河南省建設概況》,頁212;開封見《染織紡周刊》,第1卷第10期,民國二十四年十月九日;臨潁見《紡織時報》,第1196期,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17) 陝西省各縣資料來源:《西北文化日報》,民國二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西北實業考察團編:《陝西實業考察》;鐵道部編:《隴海路西蘭線陝西段經濟調查報告書》。 (18) 江蘇省資料來源:棉業統制委員會編:《華東區四省棉紡織品產銷調查報告》(尚未發表);實業部編:《江蘇省實業志》,第8編,頁89—90。 (19) 浙江省資料來源:棉業統制委員會編:《華東區四省棉紡織品產銷調查報告》(尚未發表)。 (20) 江西省資料來源:《民國十九年江西建設彙刊續》(第1冊),調查統計欄,頁41—58;棉統會編:《華東區四省棉紡織品產銷調查報告》;《江西年鑑》,民國二十五年份,頁940。 (21) 《二十三年度安徽省統計年鑑》。 (22) 湖北省資料來源:棉統會編:《華中區四省棉紡織品產銷報告》;《漢口商業月報》,第2卷第4期;平漢鐵路局編:《老河口經濟調查》。 (23) 《華中區四省棉紡織品產銷調查報告》;Chinese Economic Journal and Bulletin,May,1936,p. 745。 (24) 《華中區四省棉紡織品產銷調查報告》。 (25) 廣東省調查統計局編:《二十三年統計彙刊》;《華北日報》,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二日;《天津棉鑒》,民國二十年十一月號。 (26) 《廣西年鑑第一回》,民國二十二年。 (27) 《國民經濟月刊》,第1卷第1期,民國二十五年五月;《渝柳線川黔段經濟調查報告書》;《湘滇線雲貴段經濟調查報告書》。 (28) 《中華日報》,民國二十六年五月十四日。 (29) 劉大鈞:《中國工業調查報告》,第3編。 (30) 方顯廷:《中國之棉紡織業》,頁275。 (31) Freda Utley, Lancashire and the Far East, London, 1931, p. 237. (32) 參看陳伯達:《近代中國地租概說》,第一章。 (33) The Chinese Year Book, 1937, pp. 776-778. (34) 《農情報告》,第1卷第10期,民國二十二年十月。 (35) 原書如此,疑有誤。——編者注 (36) 任尚武:《棉紡織實驗館之旨趣及其內容》,《紡織年刊》,民國二十三年份,頁13。 (37) 方顯廷:《中國之棉紡織業》。 (38) 馬克思:《資本論》,卷1,頁474。 (39) 蔡正雅:《手工業試查報告》。 (40) 張世文:《定縣農村工業調查》,頁97;《華商紗廠聯合會季刊》,第2卷第4期,頁235;又第3卷第4期,頁175—177。 (41) 張世文:前引書,頁97;吳知:《鄉村織布工業的一個研究》,頁11;《政治經濟學報》,第4卷第2期,頁279。 (42) 張世文:前引書。 (43) 《中外經濟周刊》,第192期,1926年12月11日,頁31。 (44) 列寧:《俄國資本主義之發展》,頁299。 (45) 以上定縣資料詳張世文前引書各頁。 (46) 譬如高陽,當1915—1920年初次興盛期,青塔、莘橋、大莊等鎮,就有此制發生。參看吳知:前引書,頁14—16。 (47) 譬如南通第七區,是在1931年布業極度衰落時發生的。 (48) 譬如寶坻,1932年的4、5、6、7四個月中每匹手機布之固定工資為0.149元,而16支紗每把價格則自4月之0.373元降為5月之0.355元,6月之0.318元,7月之0.315元。因此,以紗換布,在這四個月中,機戶所得實際工資即減低16%,參看南開大學:《政治經濟學報》,第4卷第2期。 (49) 列寧:《俄國資本主義之發展》,頁335。 (50) 列寧:《俄國資本主義之發展》,頁327。 (51) 同上書,頁359。 (52) 吳知:前引書,頁11。 (53) 吳知:前引書,頁10,12,14。 (54) 《政治經濟學報》,第3卷第1期,民國二十三年十月,頁66。 (55) 吳知:前引書,頁31—32。 (56) 吳知:前引書,頁42,52,53,57,63。 (57) 列寧:《俄國資本主義之發展》,頁320。 (58) 1923年寶坻商人為維持一家織戶所需之棉紗資本為79.3元,亦可視為織戶自織時所需之資本額,參看《政治經濟學報》,第4卷第2期,頁295。 (59) 如南通織戶在舊曆年初向商人貸一批棉紗,或以現金支付其一半之價格,其後即逐月攤還,至年底清賬。其年利率為24%至34%。 (60) 如高陽即有一商號名合記者出租織機,在1913年出租之總機數達200架(Chinese Economic Journal,Vol. I,No.7,July,1927,p. 654;又《大公報》,民國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六月二日所載《高陽布業調查記》一文);又光緒三十三年後,直隸冀州的織工傳習所曾無代價散機給貧窮織工(孫多森著:《直隸實業匯編》,宣統二年勸業公所印,卷6,《工政》),此當是官家補足織戶資本的一個好例。 (61) 已上經紗的經軸,稱為「機頭」,「領機頭」即是織戶向商人領取已上經紗之經軸及緯紗攜回織布,然後繳布換得工資的制度。行此制的商人必自備經軸,招工作漿紗、經紗等工作,增加許多開銷,頗為不便。中國惟廣西的玉林曾行此制。參看千家駒等編:《廣西省經濟概況》,頁115—116;《中國農村》,第1卷第6期,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頁81—83;又第3卷第2期,民國二十五年二月。 (62) 《政治經濟學報》,第4卷第2期,民國二十五年二月,頁293—295。 (63) 吳知:前引書,頁68。 (64) 《政治經濟學報》,4卷2期,頁273,274,290。 (65) 吳知:前引書,頁254。 (66) 《中國農村》,1卷8期,頁42。 (67) 吳知:前引書,頁86,88。 (68) 同上書,頁183—186。 (69) 《中國農村》,1卷8期,頁42。原文為五人,嫌太多,依其他資料核對,應為三人。 (70) 吳知:前引書,頁136—137。 (71) 列寧:《俄國資本主義之發展》,頁342—343。 (72) 《直隸工藝志》,初編卷下,《直隸各屬工藝總志》,北洋官報局印。 (73) 《直隸實業匯編》,卷6,《直隸全省工業概略》。 (74) 山東省政府建設廳編:《山東各縣民生工廠一覽》,上冊,民國二十四年十月;下冊,民國二十五年三月,數字是我們自己計算的。 (75) 蔡正雅:《手工業試查報告》。 (76) 《政治經濟學報》,4卷2期,頁297。 (77) Chinese Economic Monthly, Vol. IV, No.12, Dec. 1926. p. 538. (78) 吳知:前引書,頁25—26。 (79) 同上書,頁136—137。 (80) 同上書,頁131—132。 (81) 高陽這種經營方式,大都為人造絲織業。若純粹棉織業,於南通可以見到幾個例子。又在城市裡,也有這樣的經營方式,參看方顯廷著:《天津織布工業》,頁25。 (82) 千家駒等:《廣西經濟概況》,頁137—139。 (83) 數字據劉大鈞著:《中國工業調查報告》(下冊)所載資料整理而得。 (84) 《重慶之棉織工業》,頁247—249,18。 (85) 無錫縣政府、無錫市政籌備處編:《無錫年鑑》第一回,民國十九年印,《工業》,頁9。 (86) 《重慶之棉織工業》,頁247,8。 (87) 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 Vol. XX, No.20, May, 14, 1932, p. 290. (88) 《全國棉紡織廠統計資料匯編》,頁68。 (89) A. P. Wadsworth and Mann, op. cit. p. 490; G. C. Allen, British Industries and Their Organization, London, 1935, p. 209. (90) 吳知:前引書,頁25。 (91) 《重慶之棉織工業》,頁21。 (92) 據劉大鈞:《中國工業調查報告》(下冊)所載資料整理而得。 (93) Chinese Economic Monthly, Vol. Ⅱ, No.7. (94) 千家駒等:前引書,頁118。 (95) 《重慶之棉織工業》,頁7,97。 (96) 關於棉織業里的學徒制,可參看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Vol. XXIV,No.8,Feb. 24,1934,p. 120(浙江);又Vol. XXIV,No.24,June,16,1934,p. 278(蕪湖);《重慶之棉織工業》,頁118;方顯廷著:《天津織布工業》,頁81—82。 (97) 方顯廷:《天津織布工業》,頁30,87。 (98) 《重慶之棉織工業》,頁236。 (99) 同上書,頁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