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青年通讀本 · 第四章 反動政治與軍閥混戰
天下不論什麼事,都沒有一蹴可幾的,何況革命大業?其不能免於反動,自無足怪。
二次革命
袁世凱像
袁世凱本不是真心贊成共和的人。在民黨當日,亦明知其如此。所以和他妥協,不過是避免逾分犧牲之故。國都北遷以後,自然舊勢力瀰漫,政治不上軌道了。孫中山先生看穿了這種情勢,知道新舊一時不能合作,主張革命黨人,退居在野的地位;而自己則願意專辦實業。無如這時候的革命黨人,不能都聽黨魁的指揮。於是同盟會改組為國民黨,成為普通的政黨。同盟會和政府,是立於反對的地位的。還有許多接近政府的黨,則合併而為進步黨。在眾議院中,兩黨的議席,大略相等。參議院則以國民黨占多數。議院和政府,時有衝突。當時的俄蒙交涉,善後大借款,已為輿論所不滿。又有國民黨理事前農林總長宋教仁,在上海遇刺。搜查證據,和國務院秘書有關。政府和民黨,益居於水火的地位。孫中山在當日,是主張既要討袁就要及早的,而國民黨人又多遲疑不決。直至二年(1913)7月間,袁世凱將民黨的三都督[1]免職,江西才起討袁軍。安徽、湖南、福建、廣東、上海、南京,先後響應。袁世凱早有預備。此時民黨的兵力,自非北政府之敵,諸獨立省份,不久都失敗。黨人都逃亡海外。是為二次革命。
二次革命失敗後,孫中山在日本東京,創立中華革命黨。[2]以掃除專制,建設真正的民國為目的。鑒於前此的革命,因黨紀鬆弛而敗,所以這一次的組織,注重於服從黨魁。而其所定進行的步驟,則仍與前此無異。袁世凱則帝制的逆跡,漸漸萌芽了。
袁氏稱帝及其失敗
《臨時約法》,將制憲之權,屬之國會。《大總統選舉法》,本系憲法的一部分。二次革命後,乃有先舉總統,後定憲法之議。於是將《大總統選舉法》提出,先行制定,據以組織選舉會。選舉之時,又有自稱公民團的,包圍議院,迫令當日必須將總統舉出。投票三次,袁世凱乃得當選。後又舉黎元洪為副總統。總統舉出之後,袁世凱就解散國民黨,追繳議員證書。國民黨候補人的資格,亦行取消。議員人數不足,國會因之無形停頓。袁世凱遂將其解散。又用同樣的手續,解散省議會,並停辦地方自治。旋召集約法會議,將《臨時約法》修改為《中華民國約法》。設立參政院,命其代行立法院職權。
民國四年(1915),北京發起籌安會,藉口從學理上研究君主民主孰為適宜,通電各省軍民長官和商會,派員參與。旋有所謂公民請願團的,請願於參政院,要求變更國體。參政院建議,開國民會議解決。其結果,投票的1993人,全數贊成君主立憲。並越出範圍,推戴袁世凱為皇帝。袁氏下令允許,設立大典籌備處,改明年為洪憲元年。
霹靂一聲,前雲南都督蔡鍔,從北京秘密赴滇,要求袁世凱取消帝制,限12月25日答覆。屆時無復,雲南遂獨立。是為護國軍。蔡鍔即率兵入川。袁氏派兵抵禦,不利。貴州、廣東、廣西、浙江、四川、湖南,先後響應。山東、陝西,亦有反對帝制的兵。外交上又迭受英、俄、法、意、日的警告。袁氏不得已,於五年(1916)3月22日,下令取消帝制,要求南方停戰議和。南方要求袁氏退位,戴副總統為大總統,彼此相持不決。6月6日,袁氏病歿。乃由黎元洪入京繼任。一場帝制風波,才算終了。
袁氏之接受日本二十一條
當袁氏帝制自為時,還有一件痛心的事,那便是民國四年(1915)5月9日,日本用兵力迫脅我國承認的五號二十一條的要求。先是民國三年(1914),歐戰爆發。中國宣告中立。日本則藉口英日同盟,和英國聯兵,攻陷青島。他的攻青島,是從龍口上陸的。中國不得已,劃龍口接近膠州灣的地方為戰區。而和日本約定,不得越過濰縣車站以西。日兵又越出範圍,占據膠濟鐵路全線,且將青島海關強占。事後,中國要求撤兵。英國無異議。日本又命其公使日置益,徑向袁總統提出五號二十一條的要求[3]。磋商再四,日本於4月26日,提出最後修正案。至5月7日,用最後通牒致我:「除第五號第一條業已協定,余俟日後再議外,其餘應不加更改,即行承認。以9日午後6時為限。」中國就於是日午前答覆承認了。
廢帝復辟
黎元洪像
黎元洪繼任總統後,即恢復《臨時約法》,並召集國會。民國六年(1917),德國因戰事不利,宣布無限制潛艇戰爭。我國因勸告無效,對德絕交,進而謀對德宣戰。此事國務總理段祺瑞,主持最力。召集各省區督軍,在北京開軍事會議。時府院之間,頗有意見。國務院主張對德宣戰,總統則頗遲疑。參戰案提出於眾議院,有自稱公民團的,包圍議院,強迫通過。閣員又有辭職的。國會說閣員零落不全,參戰案應俟內閣改組後再議。各省區督軍[4]、都統,藉口國會所定憲草不當,分呈總統、總理,要求不能改正,即行解散。先是張勳為長江巡閱使,駐紮徐州。及是,各督軍、都統及其代表,遂紛赴徐州開會。黎總統旋下令免段祺瑞之職,各督軍、都統,遂紛紛和中央脫離關係。黎總統令安徽督軍張勳入京,共商國是。張勳到天津,要求黎總統解散國會而後入。張勳入京後,突於7月1日,擁廢帝溥儀復辟。黎總統避入日本使館,下令由副總統馮國璋代行職務,並以段祺瑞為國務總理。段祺瑞誓師馬廠,以12日收復北京。張勳避入荷蘭使館。
護法之役
當國會解散後,廣東、廣西即宣布不受非法內閣干涉。及復辟之役既定,黎元洪辭職,由副總統馮國璋入京代理。北方的人,主張民國業經中斷,可仿民國初年之例,召集參議院。於是雲南亦宣言擁護《約法》。國會開非常會議於廣州,議決《軍政府組織大綱》。在《臨時約法》未恢復前,以大元帥任行政權。選舉孫中山為大元帥。後又改舉總裁七人,組織總裁會議,由政務員所組織的政務院贊襄之,以行使行政權。是為護法之役。護法軍和北軍戰於湖南,彼此無甚結果。北方召集參議院,修改《國會組織法》和《兩院議員選舉法》,據以召集國會。選徐世昌為總統。於七年(1918)10月10日就職。就職之後,通電南北停戰議和。在上海開和平會議。至八年(1919)5月間,亦卒決裂。
直皖之戰與奉直之戰
馮國璋代理總統時,段祺瑞仍為國務總理。段祺瑞是安徽人,馮國璋是直隸人,一時遂有皖系和直系的名目。當我國加入歐戰時,曾大借日款,練成參戰軍,以段祺瑞為督辦。歐戰既終,改為邊防軍。民國九年(1920),第三師師長吳佩孚自衡陽撤防北上,段祺瑞將邊防軍改為定國軍。兩軍在近畿衝突,定國軍戰敗。段祺瑞遂辭職。是為皖直之戰。
皖直戰後,曹錕為直魯豫巡閱使,吳佩孚副之;王占元為兩湖巡閱使;張作霖為東三省巡閱使,又兼蒙疆經略使,節制熱察綏三區。民國十年(1921),湖南軍隊攻入湖北,給吳佩孚打退,遂代王占元為兩湖巡閱使。十一年(1922),直系各軍,又和入關的奉軍在近畿衝突,奉軍敗退出關,是為直奉之戰。戰後,東三省遂獨立。
孫中山先生返粵與陳炯明之叛變
其時南方亦因軍人跋扈,不能貫徹護法的主張,孫中山等遂離粵赴滬。先是陳炯明以廣東軍隊,駐紮漳泉。九年(1920)7月,自漳泉回粵。南方主席總裁通電取消獨立,徐世昌據之下令接收。孫中山等通電否認,旋迴粵,再開政務會議。十年(1921)4月,國會議決《中華民國政府組織大綱》,選舉孫中山為大總統,以5月5日就職。孫中山宣言:徐世昌儻捨棄非法總統,自己亦願同時下野。是年,粵軍平定廣西,孫中山遂在柱林籌備北伐。十一年(1922)4月,中山將大本營移設韶關。陳炯明走惠州。中山以5月發兵北伐,入江西。6月2日,徐世昌辭職。曹錕等請黎元洪復位,黎元洪要求各督軍、巡閱使「即日解除兵柄,與元洪相見於都門」。這自然是空話。旋因各督軍復電錶示贊成,就先行入都了。
黎元洪復位後,將六年解散國會之令撤銷。於是國會復在北方開會。南方則廣西的粵軍於6月中回粵,圍攻總統府,要求孫中山與徐同退。孫中山避難軍艦,旋走上海。陳炯明復出為粵軍總司令。是歲歲杪,廣西的滇桂軍討陳。粵軍也有響應的。陳炯明再走惠州。明年,中山還粵,以大元帥名義主持政務。中山回粵之後,陳炯明仍據惠州,爭戰不息,而黎元洪又給直系趕走。於是北方的風雲再變,而南方亦因國民黨的改組,旌旗變色,壁壘一新,北伐的大業,就要從此開始了。
【小結】
(一)問何謂二次革命?二次革命與辛亥革命的異點如何?
(二)試略述(一)帝制,(二)復辟,(三)護法的始末。
(三)試述「二十一條」的大略。
(四)何謂直皖之戰、奉直之戰?
(五)自護法以後,南方的情形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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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安徽柏文蔚,江西李烈鈞,廣東胡漢民。
[2] 事在三年(1914)7月8日。
[3] 日本所提五號二十一條的要求,大致如下:[第一號](一)承認日後日德政府協定德國在山東權利利益讓與的處分。(二)山東並其沿海土地及各島嶼,不得租借、割讓與他國。(三)允許日本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的鐵路。(四)自開山東各主要城市為商埠。應開地方,另行協定。[第二號](一)旅順、大連灣、南滿、安奉兩鐵路。租借的期限,均展至99年。(二)日本人在南滿、東蒙有土地所有權及租借權。(三)日人得在南滿、東蒙任便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四)日人得在南滿、東蒙開礦。(五)南滿、東蒙(甲)不許他國人建造鐵路,或向他國人借款建造鐵路,(乙)以各項課稅向他國人抵借款項,均須先得日本同意。(六)南滿、東蒙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政府商議。(七)吉長鐵路,委任日政府管理經營,從本條約畫押日起,以99年為期。[第三號](一)將來漢冶萍公司,作為合辦事業。未經日政府同意,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二)漢冶萍公司各礦附近的礦山,未經該公司同意,不得准公司以外的人開採。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恐於該公司有影響的,必先經該公司同意。[第四號]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租借或割讓與他國。[第五號](一)中國政府聘日本人為政治、財政、軍事等顧問。(二)日本人在內地設立寺院、學校,許其有土地所有權。(三)必要地方的警察,作為中日合辦;或由地方官署聘用多數日本人。(四)由日本採辦一定數量的軍械。或設中日合辦的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五)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的鐵路,及南昌、杭州間,南昌、潮州間鐵路的建造權,許與日本。(六)福建籌辦路礦,整理海口(船廠在內),和需用外資,先向日本協議。(七)允許日人在中國傳教。
[4] 革命軍起義時,各省主持軍政的,均稱都督。袁世凱改為將軍。此時護國省份,均稱都督;未脫離北政府的省份,仍稱將軍;黎元洪代理總統,一律改稱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