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青年通讀本 · 第五章 歐戰後之外交

歐戰是中國外交更新的好機會,惜乎因內爭不絕,沒有得到什麼好處,反因此而飽受強鄰的壓迫。 對德宣戰 我國的對德宣戰:(一)因德國是憑恃強權,要想以武力征服世界的;而無限制潛艇戰爭,尤其違背人道。(二)亦想藉此提高國際地位。惜乎國內政見紛歧,宣戰之議,發動於六年(1917)2月間,直到是年8月14日,方才實行。雖然大借日款,練成參戰軍,都用之於內爭;對於歐戰,不過曾招募華工,前往參與挖掘戰壕等工作而已。 日本之占領膠州 日本所提二十一條要求,用兵力脅迫承認後,其年5月,即訂成條約二十五條。而日本在山東的駐兵,仍未撤退。民國六年(1917),日人並在青島設立行政總署,濰縣、濟南各設分署。七年(1918)9月,才由駐日公使章宗祥,和日本訂立《濟順高徐鐵路借款預備契約》,附以照會,許膠濟鐵路所屬確定後,由中日合辦。日人將沿線軍隊,除留一部分於濟南外,余均調回青島;並將所施民政撤廢。中國復文中,有「欣然同意」字樣。到中國加入參戰時,日人又要求英法俄意四國,承認其接收德國在山東的權利。英法均立有密約。俄意亦經諒解。 巴黎和會 八年(1919)1月,歐洲各國,開媾和會議於巴黎。事先,美國總統威爾遜氏,提出和平條件十四條。中有組織國際聯盟一項,經各國認為議和的根本條件。及是,遂將《國際聯盟條約》,加入《和約》中。此時一般弱小國家,對於和會,頗抱熱望。然當會議開始時,英美法意日五國,即組織所謂最高會議。一切事情,頗為其所壟斷。及山東問題提出,我國要求由德國直接交還,日本也主張由德國讓給他,爭持不能決。因英法袒日,我國又有「欣然同意」的復文,遂至未能得直。消息傳至北京,民眾大憤,於是有所謂五四運動。[1]我國代表,聲明可在和約簽字,而請將山東問題保留,不許。要求不因簽字故,妨害將來的提請重議,又不許,遂未在《對德和約》簽字。其後由大總統以命令宣告對德戰爭終止,至於《奧約》,則我國仍行簽字的。所以我國仍為國際聯盟的一員。 外蒙交涉 外蒙的獨立,始終是倚賴俄人的。歐戰既起,俄國無暇顧及東方,外蒙已失所依恃。六年(1917),俄國革命事起,外蒙更備受侵擾。乃於八年(1919)11月間,請求取消自治。呼倫貝爾的自治,亦即隨之而取消。其時政府方改參戰軍為邊防軍,然在外蒙的只有一小部分。皖直戰後,更其無人過問。庫倫遂於九年(1920)11月間,為白俄所陷。中國無力鎮壓,至十一年(1922)7月,乃為赤俄軍所克。其時蒙古人已在恰克圖成立政府。至此,乃移於庫倫,推活佛為皇帝。活佛死後,外蒙就不再立君了。 華盛頓會議 遠東的風雲,在歐戰定後,日益險惡。於是美國有在華盛頓,召集會議之舉。事在十年(1921)11月間。與會的為中、英、法、意;荷、比、葡、日等國。會中重要議題,一為遠東問題,一為限制軍備問題。遠東問題,成立《九國公約》,承認羅特氏的四原則[2]。又成立《九國間中國關稅條約》,允許批准後三個月,召集關稅會議。我國提出取消領事裁判權案,各國亦允派員調查,其收回租借地之議,則英國允將威海衛,法國允將廣東灣交還;而英於九龍半島,日於旅順、大連灣,則均不肯放棄。關於限制軍備問題:英美法日成立《海軍協定》。後來加入意國,共成五國。至十九年(1930),又訂立《海軍公約》。諸約中皆規定英美日的海軍,為5∶5∶3之比。諸約的滿期,都在1936年。所以大家都說1936年,是世界的危機了。 膠州之收還 膠州灣租借地,從《巴黎和約》定後,日人遂認為業經德國讓給他,要求我國派員辦理交還事宜。我國輿論,多主張提出國際聯盟。政府遂拒絕與日交涉。華盛頓會議開後,我國又將此問題提出。乃由英美調停,在會外開議。英美都派員旁聽。十一年(1922)1月間,成立條約。膠濟鐵路由我發國庫券贖回,以15年為限。[3]膠州灣由中國宣告開放。 其二十一條的問題,在會中爭執,仍不得解決。後來參眾兩院通過請政府宣告無效。乃由政府照會日本,聲明將二十一條條約廢棄。 《中俄協定》與《中德協定》 歐戰後,我國和外國所訂條約,只有俄德兩國,是號稱平等的。然《中俄條約》的利益,我國仍未能享受。先是《巴黎和約》規定德奧兩國對中國的義務:是(一)放棄庚子拳亂所得的權利和賠款。(二)將專用租界,改為各國公用。(三)德國並須將庚子年所掠天文儀器交還。我國雖未簽字《德約》,德國仍都履行。其後德奧兩國,於十年、十一年(1921、1922),先後和我國訂立條約,均將領事裁判、關稅協定等條款取消。 至俄國的關係,則殊為複雜。八、九兩年(1919、1920),俄國因國體變更,備受各國的封鎖,很願得一國與之親交。曾兩次宣言:願放棄帝俄政府用侵略手段,在中國所取得的特權和土地,放棄庚子賠款;無條件將中東路交還中國。中國因與協約各國取一致步調,始終未能和俄國交涉。英美意日等國出兵援助反俄的捷克軍,中國亦派兵追隨其後。各國反謀將中東鐵路置諸國際共管之下,經中國力爭始止。中國乃和道勝銀行訂立條約,否認第三國和該路有關。俄政府的職權,由中政府代為行使,至議有辦法之時為止。民國十三年(1924),英意兩國,都已承認俄國了。我國乃和俄國開議,訂定《中俄懸案解決大綱》:(一)俄國拋棄帝俄時代在中國所得的特權和特許。(二)放棄庚子賠款。(三)取消領事裁判權和關稅協定。(四)帝俄政府與第三國所訂條約,妨害中國主權的,一概作為無效。(五)承認外蒙古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尊重中國的主權。(六)簽字後一個月,舉行會議,解決外蒙撤兵等問題。(七)中東鐵路,許中國贖回,亦在此會議中磋商辦法。其後此項會議,遲至十四年(1925)8月始開。又因東三省獨立,一切事情,都無從議起。俄人乃和奉天省訂立所謂《奉俄協定》,而中央對俄的交涉,始終未能有成。 關稅會議與法權調查 中國關稅更改稅率之議,是起於前清的《辛丑條約》的。此時因我國賠款的負擔重了,乃許我於裁厘之後,將入口稅加至12.5%,出口稅加至7.5%;並得抽出產、消場、出廠三稅,以為裁厘的抵補。其後中國憚於裁厘;外國則本有內地稅以代厘金,厘金所病,實為中國商人,故亦不來催問;條約遂等於暗葬。華盛頓會議時,中國提出關稅自主案,然《九國間中國關稅條約》,仍止許於批准後召集與約和加入各國,開一關稅會議,以實行《辛丑條約》而已。其後此會由段政府召集,於十四年(1925)10月,在北京開會。中國又提出關稅自主。外人承認其原則,許我國定稅則,於十八年(1929)1月1日,發生效力;而我國政府,宣言於同日裁厘;並制定七級稅則,實際上得到各國的承認。名為自主,其實主權是很不完全的。國權一經損失,恢復之難如此,外交上的事件,怎好不謹慎呢? 至於撤銷領事裁判權的提案,則與會各國,議定派員調查中國的(一)法律,(二)司法制度、行政,(三)及領事裁判權的現狀後再議。亦於十五年(1926)1月,在北京開會。旋從事實際調查,製成《報告書》。對於軍人干涉司法,最致不滿。而法庭太少、司法經費太薄次之。撤銷之議,仍主緩辦。 列強鎮壓下之民族運動 外交上的情勢如此,中國民族,可謂處於重重壓迫之下了。但是從國民黨領導以來,民眾漸漸覺悟;而民族運動,也就隨之而起。其中最值得紀念的,要算民國十四年(1925)5月30日的上海慘案。此案因日人所設工廠,無故停工,槍殺要求復工的工人而起。學生遊行講演,主張援助,為公共租界捕房拘捕。群眾要求釋放,又被開槍轟擊,死傷多人。於是公共租界罷市。外人所經營的事業,繼以罷工。罷市、罷工、罷課的風潮,延及各處,要求政府強硬交涉;併到處遊行講演,以期喚醒民眾。因此又釀成6月11日漢口的慘案,和23日廣東沙基的慘案。漢口慘案,是因英商太古公司輪船到岸,船員和工人衝突,工人集聚遊行,英兵開槍射擊而起的。沙基案則因廣東民眾,聚集遊行,經過租界對岸的沙基,英兵無故開槍掃射而起。死者五十,傷者百餘。五卅案起後,由北京政府派員交涉。未幾即決裂。其後公使團提議派司法人員調查,經我國拒絕,但彼仍自行調查。其結果,僅令捕房有關係的人辭職,略給死者家屬以恤金而已。此事似乎未得結果。然而民族運動的效力,是決不泯滅的。國民政府成立以後,外交上的形勢,就漸漸改觀了。 【小結】 (一)我國對德宣戰的原因安在?其經過如何? (二)日本如何占領膠州?占據後的行動如何? (三)巴黎和會,我國有何項主張?因何失敗?《巴黎和約》,我國曾簽字否?我國以何種關係,成為國際聯盟的一員? (四)外蒙取消自治的經過如何?取消自治以後又如何? (五)華盛頓會議的目的如何?其中重要議題,分為如何兩項?何謂羅特氏四原則?此項原則,在今日仍能維持否? (六)華盛頓會議,對於我國關稅法權兩問題如何?後來有何舉動? (七)華盛頓會議對於列強的軍備問題如何? (八)歐戰以後,和我國訂立平等條約的,共有幾國? (九)《中俄條約》對於外蒙和中東路的問題如何?此項條款,曾否實行? (十)何謂民族運動? * * * 【注釋】 [1] 二十一條的要求,系由陸征祥、曹汝霖和日本交涉。日本撤廢在山東所設民政及將軍隊調回青島的交涉,則系章宗祥所辦。此時北京專門以上學校的學生,要求政府罷免三人。各處學校,亦相繼罷課要求。商店亦多罷市。其結果,政府於6月10日,將三人免職(時曹為交通部長,章為駐日公使,陸為造幣廠總裁)。 [2] 羅特氏(Elinu Boot)系美國代表。當時我國代表,提出大綱十條,由羅特氏總括為四原則。(一)尊重中國的主權與獨立,和領土及行政的完全。(二)給中國以完全而無障礙的機會,以發展並維持穩固的政府。(三)確立並維持工商業機會均等的原則。(四)不得利用現狀,營求特殊權利、利益;並不得為妨害友邦人民安全的行動。 [3] 五年之後,得隨時償還全部或一部,唯須先期六個月知照。在償款未清以前,用日人為車務總管和總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