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青年通讀本 · 第十四章 清代之政治制度與末年憲政運動

清代之制度 清朝的政治制度,是沿襲明朝而漸變的。居相職的,亦是殿閣學士。雍正時,因西北用兵,設立軍機處,後來就沒有裁撤。從此機要事務,都歸軍機,內閣只管尋常的本章了。六部為庶政的總匯,都察院專司監察,亦和明代相同。唯六部尚書,都滿漢並置;吏、戶、兵、刑四部,又有管部大臣;都察院只置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作為督撫的兼銜;還有理藩院,管理蒙藏的事務,雖名為院,其組織亦和六部相同;是為清代的異點。外官:在明代,督撫還是臨時設置的;到清朝,又都成為常設之官。而屬於布政、按察兩司的道,因其分駐各處,又若自成為一級。於是(一)督撫,(二)司,(三)道,(四)府、直隸州,(五)州、縣,儼然成為五級了。《天津條約》訂立後,才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1]辛丑以後,改為外務部。末年因舉行新政,新設的部處頗多。預備立憲時,內外官制,又都有改革。但行之未久,在實際無什關係。[2] 清朝的官,是滿、漢、漢軍、蒙古、包衣,各有專缺的。其學校、選舉制度,也和明代大致相同。[3]戊戌變法時,曾廢八股,改試論策、經義,政變後復舊。庚子事變後又改。至1905年,遂廢科舉,專行學校教育。 兵制:入關以前有八旗。入關以後,收編的中國兵,謂之綠營。乾隆以前,大抵出徵用八旗;平定內亂,則用綠營。川楚教匪起,八旗、綠營,都不足用,轉靠鄉勇平亂,於是勇營漸盛;到湘淮軍起而達於極點。同治以後,漸有改練洋操的。末年又行徵兵之制。在各府廳州縣中,挑選有身家的壯丁,入伍操練。以三年為常備兵。退為續備,再退為後備,亦各三年。凡9年而脫軍籍。當時的計劃,擬練新兵三十六鎮,未及成而亡。水軍:本有外海、內河兩種。但都有名無實。太平軍起,曾國藩才練長江水師,和他角逐。亂定後,又造船、購艦,經營軍港;創設新式海軍。甲午戰敗,未能恢復;而已經營的軍港,又多被人租借;就幾於不能成軍了。 清朝的律,大致是根據明律的,而明律又大致模仿唐律。律文的規定,本來寬泛;其內容又歷代相沿;所以到應用時,不能不參考例。這個歷代都是如此。因為例太繁,怕援引的人,有意出入,乃又由官加以修纂。到清朝,就把兩者合為一編,稱為《大清律例》。笞、杖、徒、流、死五刑,從隋朝以後,亦是歷代相沿的。中西交通後,外人藉口中國法律不完備,刑罰慘酷,監獄不良,不肯受中國的審判,而有所謂領事裁判權。清末,謀將此權撤廢,乃將舊律修訂。改笞杖為罰金;徒、流為工作;死刑但存絞、斬,而廢凌遲和梟首。預備立憲以後,又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最高審判。其下則分高等、地方、初等三級,各設審判、檢察兩廳。但都未及推行。 賦稅:清朝本來亦以地丁為正賦。丁稅是源於役法的,但是後來,久已折收銀錢了。不課以力役折收銀錢,自然要論其家的貧富,而不要論其丁的多少。所以從明朝中葉以後,漸漸「丁隨糧行」[4]。實際,已是加征田稅而免其役。各地方的丁稅,略有定額,並不會隨人丁而增加。如此,落得博一個寬大的美名。所以清聖祖於1712年,下「此後滋生人丁不再加賦」的上諭。政府所收丁銀,即以其前一年之數為定額。世宗時,就索性將丁銀攤入地糧。地丁是普及於全國的。江浙、兩湖、安徽、江西、河南、山東八省,又有漕糧,亦是農民的負擔。此外重要的租稅,就要數關鹽兩稅和太平軍興後的厘金了。關稅又分常關和新關兩種。常關沿自明代。新關則和外國訂約以後,設立於通商口岸的。 清代屬地之處理 清朝的行省制度,是只限於內地的。關東三省:奉天,清人視為陪京,設立府尹和戶、禮、兵、刑、工五部,但旗人仍屬將軍以下各軍官營轄。吉黑兩省,則只有將軍和副都統。第三編「近世史」第二章,業經說過了。蒙古、新疆、青海、西藏,其初都視為藩屬,治以駐防的官。嘉道以後,因漢人移殖東三省的漸多,前此漢人出關耕墾之禁,業已無形解除,乃漸次設廳,以治理漢人。伊犁交涉後,新疆改為行省。日俄戰後,東三省亦改為行省。蒙古、青海、西藏,則始終沒有能改。唯西康之地,光宣間,曾將土司改流,設立許多府縣,謀欲改建行省而未成。民國成立後,才將其地建為特別區域。國民政府成立後,又改為行省。 清代政制之優點與劣點 清代的政制,大體是沿襲前朝的,其是非功罪,並不是清朝一朝的事,不過清朝適當萬國交通的時候,有許多舊制度,不適宜於新時代的,其短處,都到這時候而暴露出來,遂覺其情見勢絀罷了。若將清朝的制度,和前代比較,則其最優的為賦稅,最劣的為官制。因為歷代的病民,不在賦而在役。役法的病民,是因其(一)負擔不論貧富而論人丁。(二)而其役之之事,又多不能分割。以致負擔不能平均,人民因之破產。論進化的道理,本該加稅而免役。事實上的變遷,也是照著這個方向走的。不過到清朝然後完成罷了。至於官制,則歷代官制的劣點,是「治官之官多,治民之官少」,[5]此弊亦以清朝為最甚。而其用人,又專論資格。做到閣部、督撫等重要的官,其人大抵年已六七十,精力衰敝,志氣消沉了。清朝的政治,所以不能振作,這個實在是一個大原因。[6] 清末憲政運動之導因 中國的政治制度,是適宜於閉關獨立之世,而不宜於列國競爭之日的。到清朝末年,已迫於不得不改。要改革,自然要走上革命和立憲兩條路。 憲政運動,是萌芽於20世紀的初年的。當庚子拳亂以前,除少數革命黨人,懷抱民族思想外,士大夫階級,還傾向於開明專制,要想推翻西太后,扶翼德宗。庚子亂後,知道這件事絕望了,乃漸漸傾向於改革政體。此時革命的氣勢,亦已經很旺盛了。但是總有一班人傾向和平的。而且革命在國內,不能為公開的運動,而立憲則不然。所以日俄戰爭以後,君主立憲的聲浪,就盛極一時。 預備立憲之設施 清政府是沒有什麼力量的。以他的真心而論,本來連立憲也不願意,但又不敢公然拒絕,就只得假意敷衍。1905年,清朝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憲政。明年回國,一致贊成君主立憲。於是下詔:「先將官制改革,次及其餘諸政事,以為立憲的預備。俟數年之後,察看人民的程度,再定實行立憲的期限。」於是將立憲以前應行改革的事,開了一張清單,說是要逐年進行。 假立憲之失敗 「因為政治不良,所以要立憲,若使籌備清單上所開的事,而都辦到了,辦好了,那麼,政治業已良好,倒無須乎立憲了。在現在情形之下,政治能辦得好麼?政府所藉口的,是人民程度不足,然則政府的程度足了麼?」這是當時主張立憲的人和政府的爭點。政府因人民的要求頗烈,1908年,定以九年為實行立憲之期。這一年冬天,德宗和孝欽後,先後死了。溥儀繼立,其父載灃攝政,親貴用事,朝政更其絕望。人民要求實行憲政的,也更激烈。這時候,政府在各省設立諮議局,京城裡設立資政院,以為省會和國會的預備,亦先後請求即行立憲。1910年,政府乃許將立憲的期限,縮短三年。再有請願的,就遭清政府驅逐;並下令各省,如有號召請願的,即行解散拿辦了。這時候,滿漢之見又頗深。1911年,清朝說是要預備立憲,先立責任內閣。閣員十三人,滿人倒居其九;九人之中,皇族又居其五。人民因皇族內閣,不合立憲成例,上書請願改革,亦遭拒絕。 民族革命思想之膨脹 漢人的民族思想,從明朝滅亡以後,本來是綿延不絕的。不過沒有什麼事情去觸動他,則伏而不見罷了。戊戌政變後,因清朝的種種失政,而其思想復漸盛。孫中山先生,是早就在海外提倡民族主義的。庚子以後,海內亦漸有懷抱民族思想的人,起而與之相應。如章炳麟著《訄書》,鄒容著《革命軍》,因而被捕下獄,就是其最顯著的。此時風氣開通,留學海外的人多了,和自由的新空氣接觸,民族主義,更其勃發而不可遏。一時海內外出版之物,鼓吹民族主義的尤多。1905年,同盟會在海外成立,而民族主義,更成為有統系的運動。 【小結】 (一)清朝的官制,大略如何? (二)清朝的選舉制度,大略如何? (三)清朝的兵制,大略如何? (四)清朝的法律,大略如何? (五)清朝的賦稅,大略如何?何謂「丁隨糧行」?免除丁稅,究竟是仁政否? (六)清代處理屬地之法如何? (七)維新運動和立憲運動,有何異點? (八)清朝對於立憲的態度如何? (九)清末民族革命思想情形如何? * * * 【注釋】 [1] 《天津條約》第五款,規定:「特簡內閣大學土尚書中一員,與英國欽差大臣,文移會晤,商辦各事。」 [2] 前清末年,內官共改並成十一部:就是外務、吏、民政、度支、禮、學、陸軍、農工商、郵傳、理藩、法。因新政而特設的機關,如財政處、學務處等,都行併入。舊有衙署,亦有裁汰或併入的。設立責任內閣時,又裁軍機處,吏、禮兩部,而增設海軍部、軍諮府。外官仍以督撫為長官,下設布政、提法、提學三司,勸業、巡警兩道。 [3] 所異者:明朝首場試四書、五經文,次場試詩、賦、詔、誥、表、判等,三場試策。清朝則將四書五經文,於首二場分試,首場試詩一首,而將明朝次場所試取消。但無論明清兩代,事實上都只注重四書文,其餘不過敷衍。所以應試之士,大都只會做八股,固陋異常。 [4] 丁稅並不按人丁徵收,只是就有田的人家,硬派他算有幾個丁,就是硬派他承認幾名丁稅,謂之「丁隨糧行」。 [5] 顧炎武的話,見《日知錄》。這是由於君主專制政體,不求政治的良好,但求控馭的便利,中國政治機關的所以不能辦事,政治的所以廢弛,都坐此弊。 [6] 說本康有為《官制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