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的看法 · 孫吳的「校事」制
我曾指出曹魏的「校事」是一種特別政治偵探機關。此制創於曹操。孫權在江南也曾效行,後來廢止了;到孫皓時代,又恢復「校事」制。《吳志》里有許多關於「校事」制的材料,我鈔在這裡。
《陸凱傳》(《吳志》十六)有陸凱諫孫皓二十事,其第十八事云:
夫校事吏,民之仇也。先帝末年雖有呂壹錢欽,尋皆誅夷,以謝百姓。今復張立校曹,縱吏言事。是不遵先帝,十八也。
孫皓時代的「校事」制,《吳》書記載不詳,僅有此條明說孫皓恢復孫權的校事制,又明說「校事吏,民之仇也」。故先列此條為孫吳「校事」制的總綱。此條說孫權時代的「校事」有呂壹錢欽兩人。錢欽事似無可考。《吳志》記「校事」各條,都是呂壹的事。《顧雍傳》又提及秦博,也無可考。
《孫權傳》(《吳志》二)於赤烏元年(238)記著:
初權信任「校事」呂壹。壹性苛慘,用法深刻。太子登數諫,權不納。大臣由是莫敢言。後壹奸罪發露,伏誅。權引咎責躬,乃使中書郎袁禮告謝諸大將,因問時事所當損益。禮還,復有詔責數諸葛瑾,步騭,朱然,呂岱等,曰:
袁禮還,雲與子瑜(瑾)子山(騭)義封(然)定公相見,並以時事當有所先後,各自以不掌民事,不肯便有所陳,悉推之伯言(陸遜)承明(潘浚)。伯言承明見禮,泣涕懇惻,辭旨辛苦,至乃懷執危怖,有不自安之心。聞此悵然,深自刻怪。何者?夫惟聖人能無過行,明者能自見耳。人之舉厝,何能悉中?獨當己有以傷拒眾意,忽不自覺,故諸君有嫌難耳。不爾,何緣乃至於此乎?自孤興軍五十年,所賦役,凡百皆出於民。天下未定,孽類猶存;士民勤苦,誠所貫知。然勞百姓不得已耳。與諸君從事,自少至長,發有二色,以謂表里足以明露,公私分計足用相保,盡言直諫,所望諸君。拾遺補闕,孤亦望之。……諸君與孤從事,雖君臣義存,猶謂骨肉不復是過。榮福喜戚相與共之。忠不匿情,智無遺計。事統是非,諸君豈得從容而已哉?同船濟水,將誰與易?齊桓,諸侯之霸者耳,有善,管子未嘗不嘆,有過,未嘗不諫。諫而不得,終諫不止。今孤自省無桓公之德,而諸君諫諍未出於口,仍執嫌難。以此言之,孤於齊桓良優,未知諸君於管子何如耳!
久不相見,因事當笑,共定大業,整齊天下,當復有誰?凡百事要,所當損益,樂聞異計,匡所不逮。
此段文字可以使我們想像當日「呂壹事件」的嚴重。呂壹已死,孫權派袁禮去訪問各大將,徵求他們的意見,而各大將還不敢說話,都向兼掌民事的兩位大臣(陸遜、潘浚)身上推託。孫權自己也感覺這情形的可慮,所以寫這道懇切悔過的手詔給各大將。孫權肯這樣自責,究竟不失為一個豪傑。
孫權手詔自責一件事,陸遜、潘浚、諸葛瑾三人傳中都提及,也可見其重要性。今雜采各傳所記「校事」呂壹的事跡,記在這裡:
呂壹的本官是中書,「校事」是他的兼職。中書是君主的秘書。東漢自光武以後不設丞相,三公的地位雖高,而實權在尚書。曹操作丞相魏公魏王時,置秘書令丞,典尚書奏事,就把漢廷的尚書的實權拿過來,放在丞相之下了。曹丕做了皇帝,改秘書為中書,以劉放為中書監,孫資為中書令。從此以後,中書遂成了要官。孫權雖有丞相,政權也在中書,這也是模仿魏制的一點。中書是君主的秘書省,當然對外面的將相有疑忌的態度。「校事」之制,是採取曹魏的「校事」官,而附屬在中書。故《顧雍傳》(《吳志》七)說:
呂壹秦博為中書,典校諸官府及州部文書。
《步騭傳》(《志》七)也說:
中書呂壹典校文書,多所糾舉。
《陸遜傳》(《志》十三)也說:
中書典校呂壹竊弄權柄,擅作威福。
《是儀傳》(《志》十七)稱
典校郎呂壹。
但「校事」本是鈔襲魏國的舊制,故吳人也往往省稱此官為「校事」。故《孫權傳》與《陸凱傳》都稱「校事」,《潘浚傳》(《志》十六)也稱
校事呂壹操弄權柄。
總合以上各傳看來,這個官的全名大概叫做「中書典校郎」,或稱「典校諸官府及州部文書事」。省稱為「校事」。
《諸葛恪傳》(《志》十九)說:
孫權死後(252),太子亮即位,恪更拜太傅。於是罷視聽,息校官,原逋責,除關稅,事崇恩澤,眾莫不悅。
「校官」即是典校事的官。「視聽」即是「校事」的工作,即是現代話的「偵探」。《資治通鑑》卷七十五記此事,「罷視聽,息校官」下,胡三省注云:
吳主權置校官,典校諸官府及州郡文書,專任以為耳目。今「息校官」,即所謂「罷視聽」也。
胡注是不錯的。
《顧雍傳》說:
雍代孫邵為丞相。……久之,呂壹秦博為中書,典校諸官府及州部文書。壹等因此漸作威福,遂造作榷酤障管之利,舉罪糾奸,纖介必聞。重以深案醜詆,毀短大臣,排陷無辜。雍等皆見舉白,用被譴讓。
《潘浚傳》(《志》十六)說:
時校事呂壹操弄威柄,奏按丞相顧雍,左將軍朱據等,皆見禁止。
朱據「尚公主」,是孫權的女婿。呂壹可以攀倒顧雍朱據,可見他的威風真是無比的了。
顧雍一案的下落,詳見《潘浚傳》:
黃門侍郎謝厷語次問壹:「顧公事何如?」壹答:「不能佳。」厷又問:「若此公免退,誰當代之?」壹未答厷,厷曰:「得無潘太常得之乎?」(吳制,丞相之下即為太常。顧雍亦是由太常為丞相。)壹良久曰:「君語近之也。」厷謂曰:「潘太常常切齒於君,但道遠無因耳(浚駐武昌)。今日代顧公,恐明日便擊君矣。」壹大懼,遂解散雍事。
顧雍是文官作丞相,所以呂壹不怕他。潘浚有兵權,所以呂壹不願意他來作丞相。浚傳又說:
浚求朝,詣建業,欲盡辭極諫,至,聞太子登已數言之,而不見從。浚乃大請百寮,欲因會手刃殺壹,以身當之,為國除患。壹密聞知,稱疾不行。浚乃進見,無不陳壹之奸也。由此壹寵漸衰,後遂誅戮。權引咎責躬,因誚讓大臣,語在權傳。
《陸遜傳》(《志》十三)說:
時中書典校呂壹竊弄權柄,擅作威福。遜與太常潘浚同心憂之,言至流涕。後權誅壹,深以自責,語在權傳。
這兩個握兵權的大將都無法對付呂壹,只能「言至流涕」!
《是儀傳》(《志》十七)記刁嘉一案:
典校郎呂壹誣白故江夏太守刁嘉謗訕國政。權怒,收嘉系獄,悉驗問時同坐人。皆怖畏壹,並言聞之。儀獨雲無聞。於是見窮結累日,詔旨轉厲,群臣為之屏息。儀對曰,「今刀鋸已在臣頸,臣何敢為嘉隱諱,自取夷滅?……顧以聞知當有本末,據實答問。」辭不傾移。權遂舍之,嘉亦得免。
「謗訕國政」正是特別政治偵探的主要目標。
《是儀傳》又說:
呂壹白將相大臣,或一人以罪聞者數四,獨無以白儀。
這可見「校事」的工作是報告將相大臣的罪過。
《步騭傳》(《志》七)說:
中書呂壹典校文書,多所糾舉。騭(時為驃騎將軍,都督西陵)上疏曰:「伏聞諸典校 抉細微,吹毛求瑕,重案深誣,趨欲陷人,以成威福。無罪無辜,橫受大刑。使民跼天蹐地,誰不戰慄?……」又曰:「天子父天母地,故宮室百官動法列宿。若施政令欽順時節,官得其人,則陰陽和平,七曜循度。至於今日,官寮多闕,雖有大臣,復不信任。如此,天地焉得無變?故頻年枯旱,亢陽之應也。又嘉禾五年(236)五月十四日,赤烏二年(239)正月一日及二十七日,地皆震動。地,陰類,臣之象。陰氣盛,故動,臣下專政之故也。夫天地見異,所以警悟人主,可不深思其意哉?」
又曰:「丞相顧雍,上大將軍陸遜,太常潘浚,憂深責重,志在竭誠,夙夜兢兢,寢食不寧,念欲安國利民,建長久之計。……宜各委任,不使他官監其所司,責其成效,課其負殿。此二臣者,思慮不到則已,豈敢專擅威福欺負所天乎?」又曰:「縣賞以顯善,設刑以威奸,任賢而使能:審明於法術,則何功而不成?何事而不辦?何聽而不聞?何視而不睹哉?若今郡守百里皆各得其人,共相經緯,如是,庶政豈不康哉?竊聞諸縣,並有備吏,吏多民煩,俗以之弊。但小人因緣銜命,不務奉公,而作威福,無益視聽,更為民害。愚以為可一切罷去。」權亦覺悟,遂誅呂壹。
步騭的奏疏使我們知道「校事」之制起於不信任將相大臣,所以要派「他官監其所司,責其成效,課其負殿」。內則丞相顧雍,外則陸遜潘浚,都受這種監視。此疏又可使我們知道「校事」的專員分布在各郡縣,故說「諸縣並有備吏,……無益視聽,更為民害」。「視聽」就是「包打聽」。
《孫權傳》記呂壹被誅殺及孫權的責己手詔,都在赤烏元年(238),故《資治通鑑》(卷七十四)記此兩事也系在此年(即魏景初二年)但步騭疏中提到赤烏二年正月的兩次地震,可見呂壹之死決不在赤烏元年,至早要移在赤烏二年正月以後。孫權詔中有「自孤興軍五十年」的話,孫權生於漢靈帝光和五年(182)孫堅起兵討董卓,那時孫權只九歲(190)。孫策平定江東時,他十五歲(196),作陽羨長;後來作奉義都尉,從孫策征劉勛,征黃祖,那時他十八歲(199)。次年,孫策死了,他接他的事,那時他十九歲(200)。就從他十五歲(196)計算起,到赤烏二年(239),也只有四十三年。(那時他五十八歲)。大概他從他父親孫堅起兵時算起,才有「五十年」的約數。責己詔中提及潘浚,浚死在赤烏二年。故孫權殺呂壹,下詔自責,都在赤烏二年的下半。《孫權傳》與《資治通鑑》都錯了一年。
呂壹的倒敗被殺,是由於朱據一案。《朱據傳》(《志》十二)說:
黃龍元年(229)權遷都建業,征據尚公主,拜左將軍,封雲陽侯。……嘉禾中,始鑄大錢,一當五百。後據部曲應受三萬緡。工王遂詐而受之。典校呂壹疑據實取,考問主者,死於杖下。據哀其無辜,具棺斂之。壹又表據吏為據隱,故厚其殯。權數責問據,據無以自明,藉草待罪。數月,典軍吏劉助覺言王遂所取。權大感寤,曰,「朱據(他的女婿)見枉,況吏民乎?」乃窮治壹罪。賞助百萬。
《顧雍傳》記呂壹的下場情形如下:
後壹奸罪發露,收系廷尉。雍往斷獄,壹以囚見。雍和顏色,問其辭狀。臨出。又謂壹曰,「君意得無欲有所道?」壹叩頭無言。
時尚書郎懷敘面詈辱壹。雍責敘曰,「官有正法,何至於此?」(顧雍死在赤烏六年十一月。)
《闞澤傳》(《志》八)說:
初以呂壹奸罪發聞,有司窮治,奏以大辟。或以為宜加焚裂,用彰元惡。權以訪澤,澤曰,「盛明之世不宜復有此刑。」權從之。
呂壹死在赤烏二年(239)。此後十多年中,「校事」制還繼續存在。直到孫權死後(252),諸葛恪當政,才「罷視聽,息校官」。廢止十二年之後,孫皓即位(264),又恢復「校事」制。
三十二,七,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