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原論 · 第七篇 中國地租形態
一 由封建制地租向資本制地租轉化的歷程
在經濟學上,地租比較其他經濟範疇,更不容易理解。這有兩個原因:其一是,經濟學在說明或分析的便利上,一般是把工業領域內的商品生產,作為其研究對象,這不但是由於現代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是先從工業領域逐漸展拓到農業領域,同時也由於資本主義經濟形態,在工業領域的發展程度一般比之在農業領域,較為成熟而純一。地租大體是歸屬在農業領域的一個經濟範疇,它因而就比較可能保留有一些前期或落後的因素或關係在裡面,使我們對它的分析,感到較多的困難;其次是,經濟學在研究的程序上,是把工業領域內的商品分析的結論,應用到農業領域的商品分析上,而農業上商品與工業上商品相區別的重要關節,就是在前者的價值中,還比後者要包括有一個可以實現並轉化為地租的超額部分。(自然,在工業領域內,也是有地租這個範疇存在的,工廠並不是懸在空中,不過工業上的集中發展,地租在那裡的重要性是極度縮小了。)如果說商品價值學說是經濟學的鎖鑰,那麼我們對於地租的理解,尤須把那個鎖鑰牢牢把握著,在這種意義上,全部經濟理論,幾乎被看作是理解地租的準備了。
可是,地租理解的困難,雖曾把許多優秀經濟學者例如亞丹斯密、里嘉圖輩的腦子弄得發昏,而在初期,在資本主義開始其端緒的十七八世紀,像培第(Petty)一流學者,卻把這問題看得極其容易。這原因,就是由於他們接近封建期,他們還不妨直觀的把地租看作剩餘價值一般的通例的形態。而當時資本地租,則還不曾當作一個既成形態來困擾他們的分析。反之,在一個世紀以後,當作亞丹斯密研究的對象的地租範疇,已經複雜化為新舊交替的轉形形態了;再過半世紀,在當作里嘉圖研究對象的地租範疇中,新的形態雖已取得了支配地位,而舊的形態,卻不曾完全從人們認識境界消失。所以,亞丹斯密儘管淵博的天才的確立了許多經濟法則,但對於地租的概念,卻格外表現得含糊。這是時代苦煞了他,可是時代卻也並不怎樣便宜了里嘉圖,雖然地租論上的基本法則,終竟由里嘉圖定立起來了。
一般的講,地租有三個歷史的形態,即勞動地租、實物地租、貨幣地租,前兩者均屬封建制的範疇,而第三者則為資本制的範疇。雖然在前資本社會,實物地租往往在某種限度以貨幣折納;資本制地租,也往往在某種限度以實物折納,但通例的資本制地租,則必須是貨幣地租。
勞動地租是最單純的地租形態,直接生產者為了利用一定限度的他人的土地,他在每一周間,得剩出一定部分的時間,用那在實際上或在法理上屬於他的勞動工具,無代價的,在地主土地上,在地主監督之下,為地主勞動。而在實物地租上,則情形有些不同。直接生產者為了利用一定限度的他人的土地,只須在一年收穫終了的時候,提供土地所有者一定限量的土地生產物。在這場合,土地所有者不復能在勞動的自然形態上,取得直接生產者的剩餘勞動,而只能在生產物的自然形態上,取得直接生產者的剩餘勞動了。直接生產者這時就不但無須在地主監督下勞動,且無須在地主監督下處理其剩餘勞動生產物了。地租的這一轉化,並不曾改變「它是剩餘價值或剩餘勞動之唯一的支配的形態」那種本質。
但由實物地租轉化到貨幣地租,一切就要改觀了。直接生產者不以他的勞動生產物提供土地所有者,卻以他的勞動生產物的價格提供土地所有者,那看似簡單,但至少須得完成以次諸般社會前提。
首先,以勞動生產物的價格當作地租,一定要直接生產者手中的生產物全部或一部分變成商品,變成貨幣。而農業生產物商品化,事實上,勢須商業,都市產業,商品生產一般以及貨幣流通,都已有顯著的發展,並且,這種生產物,還得有一個市場價格,以接近價值的市價出售。
其次,伴隨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租佃者間的關係的法理化,貨幣化,農村的社會生產關係,定然要發生一個根本的變革。原來的直接生產者,一方面會解除其對土地所有者的傳統封建義務,由是表現其獨立自由的人格,同時,他一向用以從事耕作的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更須完完全全的成為他的所有物,他並且因為有了這些勞動條件,才能與土地所有者發生租佃關係。在這種新關係成立的過程中,一部分境況較好的直接生產者,便因貨幣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並連帶確定所有了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他們變成了完全獨立的自耕農;而另一部分境況較差的直接生產者,便因沒有貨幣取得土地所有權,也連帶無法保持住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他們遂變成了一無所有的無產者,或農業工資勞動者。他們這一部分人,以前是因為沒有土地,從而沒有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便與土地所有者發生直接關係,現在是因為沒有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從而,無法取得土地,便與那些勞動條件或生產手段的所有者發生直接關係,農村社會關係一經取得這種姿態,以前最重要的勞動條件——土地,就對其他次要的勞動條件,逐漸減低其重要性,並反過來變為次要的了。租佃者即農業生產手段所有者,以資本家的資格出現了。所謂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一經插在土地所有者和現實耕作的農業勞動者中間,一切由舊式農村生產方法發生的關係,乃歸於消滅。
此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前提,來成就由實物地租到貨幣地租的轉化,就是,要使貨幣地租關係的確定,不變成任意的,偶然的,而有客觀的社會的依據,即要使農業生產物的剩餘價值,在上述租地農業家與土地所有者間的分割,不是憑經濟外的任何強制,一定要非農業領域的商品生產,已經形成了一個作為其資本流通基準的平均利潤,有了這個平均利潤作為限界,租地農業家,始知道他把資本使用在農業上所應當取得的報酬是多少,從而,知道他在農業勞動生產物的剩餘價值中,應當給予土地所有者的份額是多少,同時,在土地所有者方面,他亦由是知道,他應當讓租地農業家獲得的報酬是多少,和他自己應當在農業勞動生產物的剩餘價值中分得的額數是多少。如其他多得了,租地農業家就可能把他的資本投用到非農業的生產上;如其租地農業家多得了,他亦可能變賣他的土地,去從事其他經營。租地農業家與土地所有者的租賃契約,就是這樣把非農業領域內通行的平均利潤作為其講多還少的客觀標準的。農業上商品生產與工業上商品生產,其特徵的區別,就是在農業上,因為資本是更低位的構成,而由是產出了較多的剩餘價值,即產出了非農業領域內之平均利潤以上的超額利潤,來作為土地這種自然因素獨占所取得的報酬的基礎。結局,以前把地租看作是剩餘價值之一的通例的形態,現在卻把利潤看作是剩餘價值之一般的通例的形態了。
上面是封建制地租轉化到資本制地租的全歷程。這種轉化,雖是由實物提供改作貨幣提供的關係,體現出來,但伏在這種現象後面的本質上的改革,卻可總括為幾個要點:(1)農業生產物至少有一大部非當作使用價值產出,而是當作交換價值產出;(2)農業勞動條件最關重要的,已經不是土地,而是土地以外的生產手段;(3)農業勞動者的直接依託人或關係人,早已不是土地所有者,而是土地以外的其他生產手段的所有者;(4)農業經營者的報酬,不是在地租限額下,由地租分出,反之,土地所有者的報酬,卻反而是在平均利潤的限界下,由利潤超額轉化;(5)農業勞動上的剩餘價值,不再是把地租當作其一般形態,而是把利潤當作其一般形態。
不過,所有這些變革,是指著資本制地租已經完成,已經走完了它的轉化歷程說的。而在其開始轉化或正在轉化的歷程中,上述無論那一方面的變化,都將不免表現出極其龐雜不純的中間形態來。根據前面關於中國商品貨幣資本諸方面的研究,也許我們特別需要把那些中間形態指明出來,但為了避免敘述上的重複,這裡僅指出封建制地租與資本制地租個別的特質及其轉化歷程,借作我們以後的論據就行了。
二 中國地租的一般現象形態及其特質的把握
地租在中國亦是一個很古的經濟形態。地租的演變,當然與它同其悠久的其他經濟形態,保有密切關聯,如其說,中國經濟史上一向是把土地問題作為其最基本的問題來理解,則當作土地問題之核心的地租形態的分析,就幾乎在說明中國歷史上的任何經濟事象,都有著決定的意義。我在其他場合,已不止一次的提論到了中國地權與商業資本及高利貸資本的關係,或地租與商業資本利潤及生息資本利息的關係,但中國地權或其更現實體現物的地租,卻是要在這裡才能把它的特質表現出來的。直至現今為止,在中國一般經濟現象中,也許以地租這一現象,比較保留有更多的傳統因素,這原因,似乎不只由於農村方面的經濟變革,一般是落後在都市後面,還由於我們在都市方面的產業發展趨勢,一般且有阻止農村土地關係根本改變的作用存在。但雖如此,我們的地租形態,並不是一仍舊貫的。近十數年來,中外學者關於中國的地租,已分別在實際調查和理論方面有了不少貢獻。我這裡僅須就原論說明所需範圍內,舉述其最一般諸現象形態。
首先,地租在中國今日是一個最廣泛存在的經濟現象。全國各地的情形雖不盡一致,即有的省區或地區的租耕地較之自耕地為普遍,而在其他省區或地區,又有相反情形,但綜合來看,在全國耕地中,租耕地約占百分之六十左右(這是根據不同觀點的外國學者之概計而作的評估。據馬扎爾:西南諸省地主,占有耕地百分之六十到七十,揚子江流域占有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河南陝西占有百分之五十,山東占有百分之三十到四十,湖北占有百分之十到三十,東北諸省占有百分之五十到七十;據拉西曼:自耕農在中國南部十二省,只占到百分之二十三,半自耕農占百分之二十五,而純粹的佃農卻占有百分之四十三),在這廣大面積的租耕地中,屬於官莊、學田、族產、寺廟等公有地的,僅占極少數,而且還在加速解體中,其餘均為私人地主所有。這說明,純粹封建土地所有形態,已無法繼續維持,而具有資本主義外觀的地主經濟,卻在發展著。
其次,與上述地主經濟發展相照應,所有這些租地的出租,一般都採取了契約的方式,即租地者與地主已有了契約關係,雖然在較落後地區,在極小規模的極零碎的租賃場合,還存在著口約辦法。不過,口約固不必說,就是契約中所載的條款,也是因地因時因人而不同的,而且在不同之中卻各存在著一個共通特點,就是,由契約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大體都是片面的,即地主對於租地者所應享的權利,和租地者對於地主所應盡的義務。不錯,在年限的規定上,有所謂永業租、定期租、不定期租等名色,在租佃的形式上,有所謂包租、分租、轉租等名色,對於這各種租佃條件本身的限制,地主似乎亦不免要受到拘束,但試一分析其內容,卻無在不是為地主設想,至少,亦為地主留下了可以「便宜行事」的餘地。
又其次,租地者或佃戶對地主提供的地租,一般仍是採行物納形態或實物形態。在若干特殊區域,如在新開闢中的東北,在某些特種栽培區域,如在種棉、種煙、栽種竹木及從事園藝耕作地帶,還有如接近都市地帶,無疑已有貨幣地租出現。但貨幣地租在全體地租中所占比重是極小的,這如同力役地租在全體地租中所占比重是極小的一樣。自然,我們並不否認地租貨幣化的趨勢在日益進展中,但同時得承認,那種進展是非常緩慢,且在實質上是作為實物地租的變形,而非其轉化形態,這是我們要在下面交代清楚的。
最後,我們還須談到那種實物地租的租率。地租率是土地總價格對於其年租額的比率。但普通還有一個計算法,就是把土地的年租額拿去除它的總價格,就得出若干年度始可收回購買價格的「購買年數」(Purchase year)來,購買年數愈少,即地租率愈高。中國普通的租率,由土地的豐度,租佃當事雙方的經濟地位,以及其他種種因素,互有不同,但一般租額,總要占土地生產物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的高到百分之七八十的。以購買年數換算,最多為十六年,次為十二年,最少為五年(參見馬扎爾《中國經濟概論》),再加以平均,約為十一年,即地租率一般約在百分之十以上。(德人瓦格涅爾分析山東農民的實際經濟情形,說他們要繳納合地價百分之十八的地租,並表示這在中國,還不算是頂高的。同時他還比較的說,普魯士農民付給國家的租金,不過百分之三又二分之一。)設把英國在產業革命時期中的購買年數為二十至二十五,在第一次戰後更降為二十七至三十,德國在畢斯馬克時代為二十八至三十二,在戰後始提高到二十左右,加以比較,我們今日地租率之高,就非現代任何國家所可比擬了。
我們姑以上面這四點,來簡單概括中國地租的一般現象。地租的收得者主要是私人地主,租佃手續,一般已採取了契約形式,實物地租占著支配地位,而地租率則高到無可比擬。從表面看來,似乎前兩者可給予我們以「現代化了」的印象,後兩者又會給予我們以太不夠現代化的印象。其實,問題是不能這樣割裂來考察的,我們與其在中國地租的諸種現象形態本身上,去零碎枝節的較量其現代化或資本主義化到了什麼程度,就寧不如在較廣大的視野里,看資本制地租所須具備的一般社會條件,是否能從中國社會找到。這一來,我們對於中國地租的研究,就不是問它那諸般現象形態,能暗示出何等特質,而是問環繞著它的諸般社會條件,究允許它具有如何的特質。
三 由商品貨幣關係發展限界上表現的絕對地租與差等地租的暗影
資本主義的或資本制的地租,在經濟科學上,被解析為兩個範疇:一是絕對地租或一般地租,一是相對地租或差等地租。前者是在一切被租土地上,一般的都會發生的(就在農民自有土地上,事實上亦同樣存在,特地租的獲得者,不是另外一個人,而是農民自己罷了),而其發生的原因,則是由於農業上的資本構成,一般較低於工業,農業上的商品生產的剩餘價值,一般較大於工業產品,如其工業上的剩餘價值得提供工業資本家以平均利潤,農業上的較大剩餘價值,就可提供農業資本家以超額利潤。在資本平等競爭的條件下,農業資本家的平均利潤以上的所得,必然要轉化為地租,因為在這場合,土地所有權是有理由把這種超額利潤,看作是利用土地的成果的。簡言之,一般地租是發生於工業資本與農業資本的競爭,至若相對的差等的地租的產生,則是由於同一農業部門的諸種資本的競爭。同量的資本,投用在同一面積的土地上,得因土地的品質,地位等等條件不同,而不一其報酬。較優良土地所有者,地位較便利的土地所有者也自然要求較多的地租。依此說明,我們就知道,資本制的絕對地租與相對地租的產生,都只有在平均利潤法則已經在貫徹其作用的情形下才有可能,由平均利潤以上的超額利潤轉化成的地租,乃是資本制地租不同於前資本地租的本質區別。在平均利潤法則的作用,是把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作為前提條件的限內,我們要判別中國社會的地租是否具有資本制的性質,當可就以次幾個方面,分別來考察:
(1)看中國的農產品,是否大部分都系當作商品生產出來。
(2)看我們作為商品流通手段的貨幣,是否已大體在國內成就其統一的支配的本位貨幣的機能。
(3)看我們社會被買被賣的土地,是否已能當作不受傳統因襲關係拘束的商品,而自由移轉。
顯然的,一個社會的農業品,如其主要不是當作交換價值生產出來,而是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地租以價格支付,以貨幣支付,根本就無所依據,而農產品與工業品間的差別價值,即前者對後者能提供較多剩餘價值,能在平均利潤以上,掙得一種轉化為地租的超額利潤的事實,就無法實現,也就是說,絕對地租無法實現。當然哪,農產品如其要有一個市場價格,而以接近其價值的市價出售,一定需要一個統一的貨幣形態,來擔當那種任務。但僅止如此,還是不夠的,農產品是從土地上生長出來的。土地之自然的(就豐度而言)、社會的(就地面的投資而言),乃至兼有自然與社會兩重性質的(就是否靠近可資利用的河流及是否接近可以投售產品的市場而言)諸般條件,是土地買賣價格等差的依據,亦是以土地總價格與其年租額相比的地租率的依據,又是所謂對差地租所由發生的依據。但這種依據的可靠性,是取決於這種事實,即土地在買賣當中,能不受經濟外因素的影響,而把上述諸條件,作為其市場價格的標準。
中國的商品形態及貨幣形態,我已在本書第二篇第三篇中分析過了。由於對外貿易的隸屬性的加強,以及由是引起的農村社會各方面對於貨幣需要的增大,許多農產品,如棉花、菸草、茶葉、大豆、桐油等,原已有專業化性質的,現更加深其商品化程度了,而像米、麥一類最有自給性的農產品,亦漸在增大其商品化的數量和比重。許多人曾把這種事象,作為中國商品生產的有力註腳。我在前面已對中國土地生產物之商品化了的部分對非商品化了的部分,所占的比例,有所說明,其實,這是不怎樣重要的。嚴格的商品生產,並不是看那種生產物生產出來,究是為了自用,還是為了他用,究是當作使用價值,還是當作交換價值,而寧是看,那種生產物,是在何種條件下,供給市場,是在何種條件下,當作交換價值為他人生產。如其說,交換條件一般是在為生產條件所規制著,則那種生產究是在何種條件下生產出來,那才是土地生產物是否脫離單純商品生產最有決定性的佐證。特關於我們農村生產的現實條件及其一般狀態,要在本篇下面各節得到明確的解答。這裡可以預先提到的,就是如其說一個社會的商品生產的順序。一般是先在都市產業方面發生髮展起來,然後再由都市產業對農業的內在關聯上,逐漸誘致農業生產相應採行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則我們前面分別述及的中國都市產業的偃蹇支離狀況,已不難明了農村中的生產,只能具有如何的特質。
不過,在論點集中的要求上,我們姑把這種關係放在一邊,先看我們農村方面當作商品提供出來的那一部分商品,究竟是在怎樣的條件下提供的。變為商品的農產品,交通,度量衡,稅制乃至農民的市場知識等等,無疑都會影響其價值的實現,但我們這裡認為最關重要的,卻是貨幣。直至抗戰發生時止,我們的貨幣,即使就它最基本的機能,即當作價值尺度和價格標準的機能說,它的不統一性及不確實性,亦是不夠使一般生產物,特別是使土地生產物,在其流通過程上,形成一個可以接近其價值來出售的市場價格的。我們此刻無須說明,貨幣這種落後形態或者現代貨幣關係不能展開的基本原因,究受了那些傳統的社會生產關係的妨阻,卻很可把論點倒轉過來,看那些傳統關係,在利用貨幣的這個弱點,來阻止農產品之商品價值的實現。我們已經知道,中國買辦性的商業資本,早就是把製造業形態的工業部門及專業化了的農業部門,作為其活動的主要基地的。它夥同高利貸在農村,特別在那些專業化了的農業生產領域,從事操縱與控制。一般農民的生產品,在未生產出來以前,就已由預定預買的方式,大規模的被處分了,而剩下的小部分,則只在內地不同的原始市場上,零碎的發賣。這就是說,農民無論從這當中的那一個方式變賣其生產品,他們都不易有一個可供他們斟酌的中心市價或確定行市。一個地區的商業操縱者,就很可說是那個地區的物品價格的決定者,前述客觀的交通不便,稅制龐雜,度量衡不統一,都成了他取得那種決定權力的條件,而貨幣種類的複雜和其價值的動搖不定,卻正好是他在於己有利的場合,於己有利的限度內,變動農產品價格的最有效手段。
所以,在這種意義上,貨幣的現代關係沒有確立起來,農產物當作商品化為貨幣,或者貨幣當作購買支付手段化為農產物的往復運動,就不免要被流通過程以外的強制因素,堵截或割裂成為不相連屬,不相統一的各個片斷,各個非有機關聯的市場價格。不錯,從日常經驗當中,我們也許不難發覺,以某些較大都市為中心的全地區裡面,畢竟有一個買賣活動的價格水準在。這一點是夠有眩惑性的。但仔細分析,就知道那種價格水準的形成,在某種限度內,正是依照我們已經講明過的,在落後社會,是由商人比較物品的生產價格和市價,是在流通過程發生利潤平均化的作用,那是以直接生產者,對市場無知與市場隔離,或不與市場直接發生關係為前提條件。那與我們這裡所說的,資本制地租所要求的農產品市場價格,農業經營者的平均利潤,差不多是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的東西。
要之,商品貨幣關係的不發展,農產品不能正常的商品化,貨幣化,地租就不可能以價格提供,以貨幣提供,而一定會牢牢的固著在實物形態上。
然則我們不是已在前面講過,中國的地租形態,在若干特定區域,在若干特種栽培方面,已實行貨幣化麼?而全國各地偶爾稀疏點綴著折租的辦法,不也可以看為是貨幣化的逐漸開展麼?我們的答覆是肯定的,但須把內容加以明確的區別。中國的商品貨幣關係,無疑是在逐漸展拓中,貨幣的要求,即農產品商品化的要求,當然會使實物地租變為主佃雙方感到不便的納租形態。但單是這樣,並不能把那種形態改變過來。而且實物地租與貨幣地租,並不單純是用實物與貨幣表達出來,往往提供實物的,反而是百分之百的貨幣地租。在美國及其他有些地方,就因為特殊需要,地租竟是用實物支付的,不過,它是以實物來折合價格;另一方面,提供貨幣的,又反而是百分之百的實物地租,我們的折租辦法,實際就是如此,那是以貨幣來折合實物,設進一步加以分析,那種折租辦法,不但在性質上不曾前進,倒反後退了。在百分之九十九的場合,折租是多為地主開一榨取的便門,或者是地主自動的開闢財源,因為我們的貨幣價值是多變動的,他們地主們,即不實行控制市價,亦較通曉市價,收實物有利的場合,便收實物,收貨幣有利的場合,就要求折租,在時間及機會的控制上,他們都是立在有利的地位。所以,這種形態的貨幣化,是完全無改於地租的本質的。至若在東北及若干特種區域的貨幣化地租,即使程度方式不盡相同,這種「折租」的作用,是包含在內的,比如,在竹木的栽培區域,並不是因為竹木這種農產物,已經有一個可以接近其價值的市價可資依據,而多半是按照鄰近地區最通行的穀物地租標準而規定的。
論到這裡,我們已不難明了,中國地租的現代化,該是如何的受著落後的商品貨幣關係的拘束。但如把土地這種特殊商品加入考察,我們地租的特質,就更被暴露無遺了。
我們一再闡明了,中國的封建制,是以地主經濟,從而,是以土地的「自由買賣」為其特質,土地能自由買賣,土地之自然的社會差異性,就得在價格上表現出來,因而,就得在以土地總價格與年租額相比的地租率上表現出來。這不能不說是我們封建制的進步的一面。
但我們土地自由買賣的「自由」涵義,與資本制的地租所要求的土地買賣的自由,是大有出入的。土地由分封,不由買賣,一般來取得貴族、僧侶、家臣、騎士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得到土地,而得到土地的人,同時就會附有上面無論那一種身份,那是領主經濟對地主經濟根本相異的特徵;反過來說,地主經濟下的土地買賣「自由」,亦不過是在這種相對意義上,表示任何沒有特殊身份的人,都可取得土地,保有土地,乃至變賣土地罷了,「自由」的限界即在此。至若現代自由買賣涵義上的,在何種條件下取得,在何種條件下變賣,即買賣雙方是否真正立在平等的講價還價地位上的那種土地買賣自由,恐怕我們直到現在是還不曾取得的。
在我們的社會,像前述各種形態的公有地,如官莊、學田、族產等等,一向就是不能由私人任意處分的。就是私人所有的田產,其出賣之始,需要取得親族的同意,親族不買,才可向外姓賣出;出賣之後,又還附有一種限制,即同一土地再賣時,原賣主有回贖的權利。此外,如永佃制下的田地,在地主雖有權賣底,卻不能賣面,在佃戶儘管有權對田面轉讓,卻不許涉及田底。諸如此類的傳統的習俗上的限制,到挽近,無疑有逐漸解除的趨向,而在大都市附近,這種趨勢是更顯然了。但我們所理解的中國土地買賣的不夠自由,卻寧是在它轉移過程中,必然要遇到的更大的一些社會障礙,而上述諸點,倒反而顯得次要了。比如,這所提及的限制,假若出賣者乃至購買者是一族之豪或一地之雄,他們就大可不受拘束了。反之,如其買者或賣者,是沒有權力沒有社會地位的人,他對於族中的地方的勢力者,往往還有所貢納,設不幸這交易竟是在地位勢力極不相稱的兩種人間進行,則無論是買抑是賣,他們所成交的價格,一定會把田地本身自然條件社會條件(這意味著地位條件)以外的非經濟的「強制」因素,加算在裡面。事實上,最大多數直接生產者之離開土地,其土地價格,由償債或還租的方式,預先被強制支付了,而購買者也往往是把借與租作為釣取土地的手段。試想,我們農村的土地購買者,主要的不是地主、高利貸者、和商人官吏們麼?(雖然其間也有一小部分是最勤儉刻苦的農人)其出賣者,主要不是被生活被債務被稅租壓迫的小農麼?(雖然其間也有一部分是大破落戶)他們之間的土地買賣,一定很不容易在土地的價格上,表現出它實在的自然豐度和地位,而其地租率的高低,也就不一定是自然豐度肥瘠或所在地位良否的憑證。依這種考察,我們傳統的土地買賣上的自由,不但與資本制地租所要求的土地買賣自由,有極大的距離,甚且,前一種自由,還從以次兩點上,阻止了後一種自由的實現,即是,土地得自由在社會各階層間移轉,它在一方面把一般人對於封建制的反抗鈍減了,分散了;同時,卻又使商業高利貸等落後資本增加了它們對於地權的聯繫,由是,加強了封建制的強韌性或彈性。
要之,在資本制地租,必須是貨幣地租的限內,我們的上述商品貨幣發展關係,無論是就成立絕對地租言,抑是就成立相對地租言,都是頗嫌不夠的。特平均利潤法則,不曾在工農業資本間建立起來,更不曾在農業部門的諸資本間建立起來,那在表面上雖然是受著商品貨幣發展程度的拘束和妨礙,而在本質上,卻毋寧是取決於工業與農業本身的生產條件。
四 土地所有形態與土地經營形態範圍著的現代性地租的發展
由於我們土地買賣上的那種傳統「自由」,又加上現代貨幣資本關係的促進,現代私人的土地所有關係,至少在表面上像是確立起來了,但如我們在前面已經分析過的,土地的買賣過程,既不曾洗脫去中國傳統的吞併方式,復又推行著歐美在近代初期的混取劫掠式的圈圍活動(這在新開發的荒地變為熟地區域,在淤積湖田區域,在種種色色公有地段,特別盛行),則在這種取得土地過程中形成的土地所有制,就必然會變態的表現著過渡階段的特質。大土地所有制是它的主要形態了,但惟其它這種大土地所有制同時並不曾伴以大農經營,於是在大土地所有制一旁,還並存著一種與其說是同它相照應的,就寧可說是同它相補充的小土地所有制。
現在僅就它們在與地租發展相關的限內,展開說明,且為了說明的便利,先從這所謂小土地所有制起。
前面已指明,在中國的全部耕地中,租耕地占百分之六十左右,換言之,即自耕地占全面積的百分之四十左右。而在此自耕地中,屬於小土地所有的,一定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因為過此以往的中農及富農,多半是會以地主資格登場的。從表面看來,這種土地所有,像與我們這裡討論的問題,沒有多大關涉,因為在這種土地所有形態下,自耕農民同時是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表現為他的主要生產工具,表現為他的勞動與資本的不可缺乏的使用場所,他不但不付地租,他所生產的剩餘價值也不表現為地租。但是這種小土地所有能當作一個社會的體制發生,它對於一般租地的地租,就不能不從多方面給予影響。我們如把中國小土地所有的種種條件加以分析,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中國小土地所有的第一個特點,就是那種土地在品質上,多半是較劣等地,這無論就全國講,抑是就全國個別地區講,大體都是如此。在相對意義上,中國黃河流域土地,一般不若長江珠江流域土地肥沃而適於集約耕種,因之,在前一地區小所有土地所占比例,也較之後兩地所占比例為大。而就每一個地域說,更是如此。大約不成片段的山地,砂礫地,低洼地,貧瘠地,一切容易為水旱侵害的地帶,通是土地吞併混奪者比較不大注意的處所,而荒地一旦變為熟地,零碎角落地一旦形成整塊地段,低洼之區一旦淤積成了肥美沃壤,小土地所有者立即便會感到,那種改變,很快就要變為他的不幸,自然,小土地所有者在獲有較肥沃土地的場合,生產加多,境況變好,對於他的土地的執著,是會更形堅牢的。他是小農,說不定竟會由此變為中農乃至富農,這種例子在事實上不會沒有,但它的限度,對於小土地所有者多半是保有不良土地的一般概念,斷不致發生如何嚴重的影響。
小農土地的所在地,既屬如此不利,而他所保有土地的數量,除了在邊區畜牧地帶而外,在南部水田區,每一農戶耕作地,不過五畝到十畝,而在北部黃土區,則亦不過十畝至十五畝。
土地數量少,又加零碎貧瘠,在經營上的不利,已可想見。但因為他們是自由所有者,一切應攤的和必然轉嫁的捐、稅、役、各種苛雜負擔,都會以極大壓力,落到他們肩上。即無特別天災人禍,通常的婚喪疾病,所需費用,亦決不是他們那小量收入可以支持的,他們幾乎一般的要變成高利貸業者的債奴。在這種情形下,他們的生產,即使是單憑人力和自然力,也將變為不可能。一言以蔽之,他們是在極不利的條件下從事生產。但雖如此,他們通過捐、役、稅,通過高利貸,更通過最不定規的最昂貴的零售商業,對於社會的貢獻。即他們在自己最必需的生活資料以外,對社會所提供的剩餘勞動生產物,並不算少,雖然這並不是他們更多生產的結果,而寧是他們更貧困,被更低壓在普通生活水準以下的結果。
論到這裡,我們已可說明小土地所有制對於新式地租的不利影響了。最普通的看法,當然是小土地所有,以一個社會的規模存在著,它在其存在的限內,根本就要阻止地租的產生,此其一;小土地所有,一般都表現為一個最有自給自足性能的體制,占小農消費最大部分的生產物,是他們由自己供給,他們並迫而需要兼營一切可能的手工副業,以彌補其經常的不夠支出。在這裡,作為現代地租產生前提條件的商品貨幣關係,相應的受到了妨阻,此其二;小土地所有的零散存在,必然會排斥勞動的社會形態,資本的社會累積……而這種種,又正好是資本制地租所直接要求的基本前提,此其三。
然而我們在這裡所特別注意的,卻寧在於:(1)小土地所有的大量存在,始終為土地兼併混奪者,留下了一個「展望」,為地租上的原始累積,不用以從事農業經營,卻用以繼續投資於土地,留下了一個「展望」。自然,在土地的吞併集中過程上,最好的對象,並不是小農貧農所保有的土地,而寧是中農小地主們所保有的土地,但小農終竟是抵抗力最弱的一環,如其中農小地主被剝削被競取到了小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他們的土地又是比較優良的,那就更加使小土地所有制變為大土地所有制的一個補充了。(2)小土地所有的大量存在,對於佃農階層是一個致命的威脅。小土地所有者始終是渴望獲得較多土地的。他們在事實上,不但隨時會變為佃農,並且許多已確實在兼為佃農,他們既如上面所說,能在極不利條件下,對社會提供相當的剩餘勞動生產物,對於租給他們以較優良土地的地主,自然更肯提供較大量剩餘勞動生產物,這就是說,他們的大量存在,他們所依據的這種土地制度的存在,無形中,把地租率提高到了捲去一切經營利潤的程度,因為小土地所有經營,本來就是不為利潤,且也是無從獲有利潤的。還有(3)小土地所有者,有機會租得三幾畝土地,兼做佃農,當然是再好不過,但這種機會,並不是容易得到的。土地所有者對於土地使用者,照例是要考究他們的經營力或經營本錢的,因此,小土地所有者兼做佃農的可能性,就遠不若其兼做僱農的可能性大。他們兼做佃農,會相應提高地租,因而使經營者的利潤無著;他們兼做僱農,也就會因為他們已有了生活基礎,得以比較一般農民更壞得多的條件工作,而使一般農業勞動工資壓低到極不足齒數的程度。這就是說,他們以前一項「兼職」工作,農業利潤不易實現,他們以後一項「兼職」工作,僱傭勞動的合理工資無法取得。地租中包括有全部利潤再加一部分或一大部分工資了。最後(4)這種小土地所有的經營形態,為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小經營,提供了一極好的「標本」,分散的小經營能夠提供多額的剩餘勞動生產物,能夠提供極高率地租,大經營的必要性,在土地所有者的主觀上,就不存在了,反之,他們還會以小經營為較有利益。現實在照著他們的意象演變著。
在中國農村人口中,僅占百分之四的地主,卻擁有全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十,僅占百分之六的富農,卻擁有全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八,即合計百分之十的地主及富農,占有全耕地面積百分之六十八;另一方面,全農村人口中百分之九十的中小農,卻僅占全耕地面積百分之三十二(這是陶直夫在《中國現階段土地問題》一文中,綜合各方有關材料,而作成的統計數字,雖不盡可靠,但由此確認一般傾向,卻是雖不中也不遠的),從這簡單數字中,大體已可想見中國土地集中的輪廓。雖然如我們上面指述過的,這種集中程度,還是與資本主義接觸後,由買辦商業把社會資金吸向都市,因而多少使農村地權集中現象,被緩和了的結果。當作土地集中結果看的大土地所有制,原是資本主義經營所要求的最重要的前提條件之一,大規模生產是資本主義生產的第一個口號,而作為那種生產之基地的土地所有面積,在私有制度之下,是需要每個所有者有足夠推行大規模經營的限度的。但我們的大土地所有有一個明顯的特徵,即它僅是地權的集中,而非地段地塊的集中。這有許多原因,前述小土地所有的普遍存在,當然多少有礙於那種片段的集中形態的形成,而租耕地最稱發達的南部水田區,又有參差起伏的梯梗為之妨阻,但像這一類社會條件自然條件的阻礙作用,畢竟不難在其他更基本前提條件確立之下予以克服。但無奈中國地主階層對於土地的購買或者混奪,其目的就不是為了準備拿來從事大經營,他們所直接經驗到的小經營耕作對於他們的利益,使他們在購買土地之始,就已考慮到了那種土地所具備的分散經營分開租佃的條件。為了便於集中管理,為了表現出地權者無上的權威,購買整付整畋的大田莊(假使有這種集中性的連屬性的大田莊存在的話),他們是樂得保有這種田產的。但經驗告訴他們,大田莊的整買,固須一時備有大量資金,而這種田莊在異日的整賣,又須購買者一時備有大量的資金,而由買賣上感到困難,又不能由管業上所受到的利益得到補償。承租大田莊的佃農,一般是比較有生活基礎的,因之,他們對於業主,就比較不肯讓其予取予求。雖然這裡有包租制以濟其窮,但如非土地購買者特別富有,特別需要集中管理,他們與其保有一個或數個極大的田莊,就寧不如保有多數的中小型的田莊,而中國傳統的諸子平分遺產制,更加強了這一傾向。不過,中國土地所有者平分遺產,對於土地分散經營,雖然有了莫大的促進作用,但如其我們仔細體察農村一般耕作現象,就知道土地利用者平分遺產,那對於土地分散經營,實有更大的促進作用。往往,一個業主死了,他的兒子們別籍異財,他們還不妨共同收租,讓原有的佃戶照著原來的規模,繼續耕作,但如其一個佃戶死了,或者在他生前,他的諸子析產分居,那就非把原有經營規模零細分開不可,單在這種意義上,地權的過於分散,或不免在某種限度,妨礙著土地集中,但經營的過於細分,卻又似無礙於土地集中。
本來,富者田連阡陌的大土地所有,原是中國的傳統形態。到了近代,它是在某種限度變形了,它像更不是由特種身份取得,至多,不過是利用了某些政治的經濟的特權而取得,但因為它的本質,還是被看作資本累積的主要手段,而不是被看作助成土地以外其他勞動條件發生機能作用的次要手段,地權集中與經營分散,或者大土地所有與小經營,便被當作一個特徵現象表現出來。結局,在沒有受到大經營壓迫的情形之下,必然採行小經營方式的小土地所有形態,就在一方面取得了存在的可能,同時又反過來,當作大土地所有採行小經營方式的一個有力的誘因。在這種限度內,顯然相互排斥的大土地所有與小土地所有,便在當前整個土地所有制中,當作兩個並行不悖的內在相通的形態而存在著。照著一般的趨勢,資本制的大土地所有,即為了便於大經營的大土地所有,如其不能對我們當前這種採行小經營的大土地所有形態,取得決定的代替地位,小土地所有制便有繼續存在的可能。
在經濟科學上,這種小土地所有形態,原是當作一個過渡形態而存在的,資本制的農業每向前發展一步,大經營的利益,愈加表現得清楚,小土地所有便要以它那種排斥資本勞動之社會發展的缺點,而逐漸歸於淘汰。自然,富有保守性的農業,無論在那方面的變革,都是非常遲緩的,即至今日,小土地所有雖然是日就衰微了,但在先進各國,依然頑執的存在於資本主義生產的孔隙中。但它們那種小土地所有的存在,與我們恰好相反,我們的小土地所有,是在一般資本制經營不發達的條件下取得生存,而先進各國的小土地所有,雖然一方面在受著資本制經營利益的壓迫,同時卻反而在叨討著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一般發展的實惠,因為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發展起來,一切損害著小農利益的落後特權,會逐漸趨於消失,農產品有一個市場價格,通行於農村的利率基準,也被相對的壓低了,它們已比較低減了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所加於它們的意外剝削;同時,最為小農詬病的課稅制度,亦在資本主義秩序下,歸於劃一了,這原是大資本要求下實現的,但卻辯證的有利於小農的生存。自然,把利害加以摒除,在大規模生產占著絕對優勢的社會裡,小土地所有,畢竟不外是過渡社會的產物,所以它在先進諸國,只是當作落後遺制而殘存,而在沒有受到資本主義秩序保護,但同時也沒有大經營壓迫的中國小土地所有制,卻像還是有它的「千秋」的。
在這裡,我們是不應忽視介在大土地所有與小土地所有之間的中農及中小地主這一階層之儼然存在的。中農是擁有較多土地的自耕農,有許多兼做地主,中小地主,又有許多是做作土地經營的人。他們的「品格」,下面還有分析的機會。且不管他們保有土地的個別方式,如何不能構成一個中間所有形態,在一個過渡社會,一個失卻了平衡的動盪社會,向兩極發展的傾向,總是比較來得強烈的。
我們不能在土地所有制構成的諸條件上,去發現中國資本制地租的跡象,只好把論點轉移到另一個視野了。
五 在農業資本構成與農業僱傭勞動上表現的地租特質
農業資本構成及農業僱傭勞動問題,原是與農業經營問題密切關聯著的。小土地所有不必說,在大土地所有形態之下,一般既是採行分散的小經營方式,那亦顯然替我們這裡提出的問題,有了前提的說明。不過,中國土地所有者或地主階層,一向原保持有古典的田園風味,這就是說,他們是可能留下一部分土地來「自己」從事耕作的,到了挽近,都市方面的繁華和農村中的不安,無疑會使他們中間一部分人的這種興趣,為之減殺不少,但今日似還有不少地主,無論其所有土地多少,仍只租出其中一部分,而把其餘的留作自己經營。不過,像這種人,一般只限於中小地主,大地主們是愈來愈不暇出此的。
雖然,一個土地所有者手中保留的土地,對他租出的比例,將決定他在農村的地位。他把最小部分土地租出了,他就是地主兼農業經營者,他把全部土地都留著自己經營,土地較多,他就是純粹富農,土地較少,他就是純粹中農。現在我們看到,農村中除了佃農小農而外,從事農業經營的,是中農富農及一部分兼做此種經營的地主了。而可能採行資本制經營的,似乎也只有他們。
我們知道,大經營或資本制經營的利益,是在它所需的諸般社會條件,已經大體齊備了,才能表現出來,而這些社會條件,又是體現在它那種社會生產關係,已經取得了支配地位的轉變中。即把都市方面的產業發展情形排開不講,我們農村的大土地所有與小土地所有,既都在採行小經營形態,至少,便於大經營或資本制經營表現其利益或優越性的客觀條件,是不曾造出的。這事實,已大可說明我們農村富農、中農及一部分兼營農業的地主們,可能而且必須採行的經營方式。
不錯,在富農,在留下了充分土地供自己使用的地主,甚至在極少數租得有充分土地的佃農,他們既有足夠大經營的土地,就自然而然不會把他們的經營分開來。但在這裡,我們須得明了:現代意義的大經營,並不單是以一個經營單位的土地的廣狹範圍來確定的,如其說,一定面積的土地,是從事大經營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則在一定面積土地上使用的資本數量,就是決定那前提條件,是否確實被利用來從事大經營的最可靠標準。
現在是談到中國農業資本構成的時候了。
在經濟科學上,土地這個因素,是不被當作資本來處理的,從而,農業資本有機構成,就是指著包括機械、耕具、農業建築、種子、肥料等項的不變資本,對於用以支付工資的可變資本的結合的比例。農業資本有機構成的高低,即其不變資本對可變資本比例的大小,就是農業上資本制經營究在何種程度被實現了的指標。
在中國,機械這個因素,差不多稀罕到要從農業資本概念中除去的程度;機械以外,其他諸種應被包括在生產成本項下的勞動條件,如農具、畜力、種子、肥料、灌溉溝壟等等,雖亦不妨勉強稱之為資本,為不變資本,則具備了這些條件,且能不斷使這些條件的消費損耗,經常得到補充與更新,那就算難能可貴了。也許只有兼做農業經營的地主,只有富農及一部分境況較好的中農乃至極少數佃農,能夠維持這樣的經營場面,下焉者,只要能於下耕時找到種子,能向人租賃到畜力,還能保持幾件簡陋殘舊的農具,並能以極高利率的條件,在青黃不接時借到維持一家的口糧,也就萬幸了。
然則富農及兼營農業的地主,還有極少數境況較好的佃農,為什麼不設法改良他們的生產設備呢?也許有人會把農業機器輸入的海關數字及江蘇若干地區應用機器生產的實例,拿來作肯定的解答。但如其我們不是把極少數示範農場或農業試驗所作為研究對象,而是把中國農村生產一般作為研究對象,則我們對於這個問題的說明,就寧可著重在以次諸種事實上。
首先,新式農業經營,或在農業上要應用機器生產,那並不是一件簡單的,能夠對一般社會發展狀態孤立來進行的事,比如,在生產過程中不受任何政治社會驚擾的和平要求,其生產物販賣市場的保證等等,那已經不算太廣泛的問題了,而在技術條件本身,更還要求種種方面的配合,技術經營指導者是很不易養成的,經營者自身的企業精神,尤非大利益的展望和鼓舞,是不易使它培育起來的。
其次,就土地方面而論,在所需範圍內,使其技術的聯成一片,那在許多國家,是借著立法的程序,用一種稱為土地拼換法來達成的。然而我們始終是把技術問題放在次位,在土地上應用新式經營,最先就得土地本身的價格,相對的不太高昂,而這種土地高價的傾向的造成,又是由於社會原始累積的資金,都相繼投用來購買土地,經營者在土地方面所費太大,在其全部經營費用中,就只能有相應小的部分,當作正規的資本來使用。自然,對於自己保有土地的富農和地主,似乎土地是對他無所花費的,但他們如不是傻子,定會依照一般土地購買一般地租率,來計算土地價格在其全部經營費中所占比例。無疑的,在已經租賃他人土地來耕的佃農,在手中積得相當資財,希望藉此從事農業經營的新購土地者,他們是更容易感到土地費用對於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的壓迫。
又其次,土地所費太大,對於農業資本所加的壓力,是由農業資本有機構成的低度來表現的,即是以勞動在土地上的集約深度來表現的。土地經營愈不藉助於機具,就愈要藉助於勞力。所以,如其不妨稱我們農村土地上投用的經營費用為資本,這種資本,差不多主要是由投在勞動方面的可變資本構成的。那些農業經營者,其所以不肯增大不變資本成分,去代替可變資本成分,就因為他們在上述諸點的限制下,同時又在土地高昂價格造成的勞動過剩勞力過廉的條件下,覺得多採用機具,就不若多使用勞力,在這裡,勞動不但不為機械所驅逐,卻反在驅逐機械壓迫機械了。
而且,即使在特定場合,特別是在大都市附近的若干地區,勞力竟相對的昂騰到使他們感到多使用勞動不見得有利的場合,他們亦還有不少走得通的路:如其是兼地主,就索性變為純粹地主;如其是富農,就變為地租收入者,橫豎所在都有希望土地的人。他們認為直接使用勞動者有利,便從事土地經營,如認為間接使用勞動者有利,便成為坐食地租者,有時,如覺中途停止經營,會擱置若干農具,或者不易處理畜力,就採行同時租貸農具與畜力的分租方式。單在這一面講,他們的抉擇是自由的。
事實上,我們農村的這種演化變動,確已在非常活躍的實行著。但其中總多少可以看出這樣的一種跡象: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數量愈多,他就愈會脫離經營的活動,變為純粹的地租收入者,如其他的所有土地愈少,他就愈有轉化為土地經營者的可能與必要。因為前者是可以完全脫離生產過程,不但不需要自己勞動,且不需自己監督勞動的,而在後者,他不但需要監督他人的勞動,有時且須參加進自己的勞動的。
但不論是土地經營者,抑是地租收入者,他們有一個共通特點,就是,他們的利得,他們對於土地勞動剩餘生產物的占有,不是以土地以外的勞動條件為主要手段,而是以土地為主要手段,或者主要不是通過土地上使用的資本,而是通過土地本身。
由上面的推論,我們不但可以由農業資本構成上,看出中國地租的落後特質,同時,那種資本構成下的勞動條件,更從農業僱傭關係上,把我們那種地租的落後特質暴露出來了。
現代性的勞動者,是由他脫離舊的生產手段——土地,轉而依屬於新的生產手段——機器,為他的特徵。在工業領域是如此,在農業領城亦是如此。在這種轉變中,一向是主要生產手段的土地,逐漸變為次要的了;在同一轉變中,直接生產者已不是向土地所有者結成生產關係,卻是同土地以外的其他生產手段,特別是機械的所有者或農業資本家結成生產關係。換一個方式來說,即剝削勞動者的,已經不是土地,而是其他生產手段。
由我們的農業資本構成的考察,我們明了了:在中國農村裡面,不論從事農業經營者,是地主,是富農,是中小農,抑是佃農,通通是採行小經營,或大點規模的小經營方式。他們主要的或重要的生產手段,還是土地;有較多較大的土地,便算握有較有力的勞動剝削工具。富農及兼營土地的地主,乃至中小農,固然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資格,與直接生產的勞動者對立,就是租賃他人土地的佃農,他們在臨時的或較長期的僱傭勞動的場合,亦是以土地保有者土地使用者的資格,與那些既不能所有土地,又不能保有土地,因而不得不受僱於他們的直接生產者對立。
如其這是非常明白的,不可否認的事實,則於一般所統計的中國農村的一千五百萬僱傭勞動者,就不是因為土地被剝奪去了,同時又沒有獲得土地以外的生產手段,而被雇用;而是因為土地被剝奪去了,同時又沒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機會而被雇用。就因此故,構成中國農村社會最低階層的三個支柱,即小農、佃農、僱農三者之間,儘管在許多場合,是交流的兼任的,但分別當作一個範疇,一方面,小農是在極不得已的條件下,才肯放棄他所有的小塊土地,同時,佃農亦是在極不得已之下,才肯放棄他保有的少量土地,另一方面,佃農要取得少許土地,固然極其困難,僱農要租得少許土地,也許還要困難。就這樣,僱農就變成了農村社會最低層的不幸者了。
據前面的分析,我們農業經營者們的經營土地,其最後目的,即在獲得更多的土地,一旦如願以償了,他們就不肯繼續擔當這種麻煩工作,而變為專講消費的坐食地租者。這就是說,除了少數的富農而外,僱傭勞動的人,差不多是一些連必需簡單農具都不齊備,生活一直在艱困中的中小農及佃農,他們並不是因為備了較好農具,備有得力牲口,才僱傭勞動,反之,卻正因為是備不起這些勞動條件,才以勞動力來補充代替的。這說明,勞動力的價格,平均要低在畜力以下,低在農具備置費以下,才有被雇可能的;即非如是,亦是說,勞動力的價格,是不像畜力的價格,不像農具的價格,需要一次支付,而可以零碎支付,或到了一定僱傭期間終了,才開始支付的。
各種落後的離奇的僱傭關係,就因此產生出來。我們可以讓讀者自己去證示我們農村在實行著怎樣的僱傭勞動條件。要列舉其最基本的幾種形態,首先似宜數到家長制的僱傭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僱主不但可以在工作上,工作強度上,任意決定,就是對於被雇者的人格,亦有某種限度的權利。一般說來,小經營農作場的僱主,是比各種製作場的老闆,還要能對其被雇者發揮拘束力量的,把一切其他方面的情形丟開不講,農業上的較濃厚的傳統封建關係,就很可賦予僱主以更大的家長的權力,大約在長年被雇的場合特別是被雇者對僱傭者有宗族關係,且系年事較輕或居於晚輩的場合,他就不單純是把僱主當作主人,且是把他當作自己的監護者。其次應數到幫傭的方式,在這種方式下,被雇者對於僱主,連上面那種僱傭關係都不曾結成,他可以是屬於戚族幫忙性質的;可以是窮而無告,投靠無門,暫時作為僱主幫手的;還可以是為了換取畜力,為了償還積債,在僱主需要場合,前來幫工的,大約這都限於短期的臨時的雇用。此外,還有一種從役性的僱傭方式,在這種方式下,佃農對於地主,照租規,或者照習慣,須得在地主需要的場合,為地主提供勞動,這勞動不儘是關係生產的,如其地主非兼營農業的,就更是如此;這勞動,亦不儘是無報償的,特其所得報償,把支付的時期(多半在年終或節前結算),支付的手續,工作的強度,工作的場合(往往須把自己急於要做的工作放下),全盤計量,那比一般農業勞動者所得工資,是還要低賤許多的。
有不少的人,見到中國農村僱傭勞動的普遍存在,便欣然色喜,以為中國農業經濟現代化了,進步了。尤其是看到各地方僱傭勞動工資,多半採行了貨幣支付形態,更覺那是勞動力商品化的根據。其實,勞動力是否真正商品化,其正面的,貨幣支付形態,其反面的,一般農村勞動者根本是膳宿在僱主家,而非膳宿在自己家,都不夠成為有力的說明。其重要關鍵,乃在那些勞動者,究是依屬於土地工作抑是依屬於資本工作。惟其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他們不是因為缺少資本而被雇,寧是因為缺少土地而被雇,所以,一切掌握著土地在手的人,無論他是所有者,抑是租有保有者,都可能利用土地來剝削他人。我們農村的中小農佃農,就這樣取得了剝削他人的資格——而這也正是僱傭勞動普遍存在的依據。
顯然的,我們的佃農,一般都不曾具有現代租地農業家的實質,他不是以資本力向地主講話,而是以勞動力向地主講話,因此之故,他就不免要因他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而對地主結成相應的隸屬關係或農奴關係。這是上述從役的僱傭方式所由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可是,一般佃農儘管沒有脫卻農奴性質,那並不妨礙他對沒有租得土地者發揮剝削的能事;反之,他也許更須藉助他人的勞動,以成就其租有土地所需忍受的過重負擔。
土地還是農村一切社會生產關係結成的樞紐;土地還不是把它拿來利用資本,而是把它拿來利用勞力;土地還是農業上累積資本的最主要手段,這一切事實,說明了我們的地租,還在應用一位未見到現代地租形態的初期經濟學者培第(William Petty)的名言:「土地是財富(由地租來表現的剩餘勞動生產物)之父,而勞動則為其母。」資本不過在極其有限的場合,表演著幫手的任務罷了。
六 地租的累積與轉化
在產業不發達的落後社會,地租差不多是最基本的累積形態,或者,它是其他一切累積形態的基礎。
在這種社會中,最有生產性的產業,不是工業卻是農業,工業靠簡單的工具勞動,農業亦靠簡單的工具勞動,但農業更能有效利用自然,就因此故,農業勞動在維持勞動者簡單生活以外所能提供的剩餘生產物,就比之工業上的同量勞動所能提供的多得多了。更因農業生產物是最必需的都需要消費的生產物,從事工業及其他職業活動的人,靠著農業的較大生產性,使他們無須在自己生活必需品的獲得上,費去較多的勞動時間,由是他們這些農業以外的生產者,也就比較能夠在維持自己簡單生活所需限度以外,還多少掙出一些剩餘勞動生產的基礎。這原則,到了勞動工具變得極其發達的社會,即應用機械來生產的社會,是還有其妥當性的;但其限界是農業利用自然生產的結果,仍然大有助於工業勞動者之必要勞動時間的縮減或剩餘勞動時間的增加,卻並不能說,農業是更有生產性的。勞動之社會生產力的充分無限發揮,就相對的減低了勞動之自然生產力的作用了。
要而言之,在落後社會,農業剩餘勞動生產物,是其財富的基礎。在農業所利用的自然——土地,概被私有獨占的限內,那種剩餘生產物,一定會通過地租方式,提供於土地所有者,所以,這種社會的財富的累積,就等於說是地租的累積。
我們的農村社會,照前面所說,一般還是靠土地來發揮勞動之自然生產力的。租耕土地對自耕土地之質與量的優勢,已不難想見我們社會的剩餘勞動生產物,該會有多大的限度,被囊括在地租這個名義之下,被吸收到地主的手中;設更進而考察地租率,即連利潤及工資的一部分或大部分,都被吸收去了的高地租率,我們就明了,地租不但是表現著剩餘生產物之剩餘價值的一般的通例的形態,甚且被包括進了直接生產者最低生活所需的必要勞動生產物部分。不錯,這是就租耕地範圍講的,在富農土地上的剩餘勞動生產物,並不需要通過地租的方式,直接就為他們所有了。但前面講過,富農與地主,同是以土地為吸收他人或剝削他人勞動的工具,在這種意義上,他們由此所得的收入,雖然不被稱為地租,卻顯然具有地租的實質。他根本就是把一般高地租率,作為其經營土地所得的權衡,如其所得不若地租收入之大,乃至不多少超過可能獲得的地租額以上,他就馬上會把土地租出的。不但此也,我們農村的小農乃至一部分中農,多半為了補充其不夠耕作的土地,是需要租入小量土地的,比之一無所有的貧農,他們又是較有資格租到土地的;但如萬一租不到土地,他們又是需要被雇於人,為人直接間接創造剩餘勞動生產物,創造地租的。所以,通體說來,地租上的累積,差不多是我們農村的累積一般。
不過,在中國經濟史上,特別在現代,地租的累積,並不是單獨進行的,商業資本及高利貸資本,始終在當作它的兩位保駕大臣,在左提右挈的扈衛著它向前進發。
本來,在一個進步社會裡面,地租是可能逐漸因人口增加,因當作原料與食糧的土地生產物的需要增加而增加的,是可能因農業生產物發展為商品為價值的條件和其能夠把價值實現的條件的發展,使土地所有權的權力增大,因而,使其能在於它毫無所費但卻不斷增大的價值中,加大其轉化為地租的占有部分的。
但我們社會的地租累積的增加,在若干特定地區,也許已表現出了這種徵候,表現出是由於土地生產物市場的開拓及其變為商品或價值的可能條件的逐漸發展,但即使是在這樣的場合,那種累積增加,顯然是不曾完全拋棄高利貸商業活動及其他租稅活動的作用的。這一列活動,在某些場合,也許不免與個別地主的利益相牴觸,但當作一種社會規模的活動,那卻直接間接會使地租率抬高起來。前面已講到我們農村高地租率與高利息率的關係,同時又還述及了高利貸利息與商業利潤的關係,它們任一方面的利得率的增高,立即就會吸引或影響到其他方面。自然,它們相互吸引的增高,亦並不是沒有限界的,特關於這點,我們需要在下一章來說明,這裡只須略略述及我們累積的地租,究是怎樣被處分了的。
前面講過,與現代資本主義接觸後,中國農村社會逐漸對都市感到了濃厚的興趣。都市是繁華的,都市亦是比較安定的。這兩種誘惑,顯然會驅使農村累積起來的財富,或其一般表現形態——地租,移轉到都市方面去。那種移轉,可能採取貨幣形態,亦可能採取實物形態,但把農村與都市對立起來說,這任何一個形態,都可稱之為農村的資金逃避,逃避出去了,就很少流回的。採取貨幣形態逃避,也許更可促使實物地租的貨幣化,以折租方式賣給佃農,那比之需要收納保管運輸等費用,向市場賣出,是更多利益的。還有這裡被流到都市的資金,除了胡亂消費外,只有地皮市場、金融市場、公債市場是適合脾味的最簡便的出路。資金一走到了這條道路,它就會愈來愈遠離其發源地了。至若採取實物形態逃避的那一部分,它在開始,就可能是以囤積居奇的方式,使地租直接轉化為商業資本,通過商業資本轉移到都市去了。
我們在另一方面也應想到,坐食地租者的生活形態,固然把他們利用地租蓄積的用途決定了,他們斷乎不會去從事他們所不熟習所不習慣的企業經營,特別是工業經營,而同一生活形態,也在限制著他們,使他們為了不動產,為了那不動產在農村所取得的安富尊榮,還為了封建的血族關係的羈絆,非有極大的財產,非有特殊的機會與必要,他們還是不願意把蓄積所得,送到他們極感隔膜,甚或抱有反感與畏怯心情的都市的。留在農村的蓄積的用途,當然還是原來的傳統的,不是用以購買土地,便是用以貸放(事實上,投在土地上的資本,就已經是生息資本,土地價格資本化,每年由那種價格所獲得的地租額,就利息化了。所以在地租為已定時,土地價格便是由利息率來調節的),不過,在挽近,一部分有企業精神的地主,也還兼營著碾米、製糖、釀酒、榨油、織布一類與原主產物直接關聯著的農村製造業,更多的當然是兼營農村市集的商店。不過,用在這些方面的地租蓄積,一定很快就會以更大得多的數量,回流到土地上來。我們甚至可以說,這些農村企業經營的老闆們,更可能是因那些企業上有些蓄積,再回過頭來當地主的。
總之,我們的地租,大體是用傳統的方式累積來,也大體還是以傳統的方式使用去。資本的分散方式,是取決於其集中的累積的方式。累積集中的過程沒有根本變革,其分散或轉化,也是不能有多大的改變的。在地租上,我們又發現了這一個原則。我們誠然在特定的場合,例如,在戰禍光臨到了的農村,在有了土地,便極不易迴避徵實徵兵一類格外負擔的情形下,土地可能是不被大家注意的目標。據統計及經驗所示,由戰時到戰後的長期通貨膨脹過程中,一般被買被賣實物的高漲率,要算土地頂低了。然而這至多只能說是當作我們社會基本蓄積——地租的原來轉化傾向,會暫時因此受到阻礙,即暫時會改變其分散途徑,但在我們社會的一般生產方式或累積方式未根本變革以前,那種改變,至多不過是把它用在純消費方面的比例特別加大,把它逗留在高利貸資本或商人資本形態上的時間特別延長罷了。
本篇問題研究
一、地租的研究,往往使最優秀的資產經濟學者,發生極大的困難,而在現代初期,許多卻把它看得非常容易,其故安在?
二、地租由實物形態變到貨幣形態時,它的本質起了怎樣的變化?
三、資本制的絕對地租與差等地租,在中國的商品貨幣關係上,為什麼不能表現出來?
四、大土地所有制與小土地所有制同時並存著,這將怎樣予以說明?小土地所有,為什麼會阻止現代性地租的產生?
五、中國社會的富農,很不易變為農業資本家,這有什麼本質的原因存在?
六、「土地是財富之父,而勞動則為其母」的格言,在中國社會,仍可用以說明地租的形成,這是什麼緣故?
七、中國社會以地租方式累積起來的財富,為什麼特別不容易轉化到產業上,卻更容易轉化為商業資本或高利貸資本或土地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