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原論 · 第六篇 中國工資形態

一 勞動形態與工資形態 工資是對於勞動者在一定時間支出的勞動,所給予的報酬,或以貨幣表現的勞動力的價格。在這簡單的說明中,我們已不難理解:(1)工資勞動的形成,是以工資勞動者,已取得形式上的獨立地位,它由是得自由處分它的勞動力,把它的勞動力當作商品向人出賣;(2)工資勞動者肯把它的勞動力當作商品出賣,工資給予者肯把勞動力當作商品買入,都表示作為勞動力藉以活動,藉以發生作用與效能的生產手段,已改易其內容,並從工資取得者手中分離,而被移轉到工資給予者手中了;(3)一定時間內的勞動價格,以貨幣支付,那是貨幣關係已有相當普遍的發展,否則那種支付,將不會採取貨幣形態,而將採取其他形態。上面這三種事實,是相互關聯著發生的。以這種種事實為基礎而形成的工資形態,就是所謂現代性的工資。這種現代性工資對於過去勉強可以稱之為工資的那種勞動報酬的區別,與其說是存於報酬的內容和限度上,毋寧說是存於勞動者因以取得其報酬的勞動條件上。因此,我們可以說,工資的形成,是受決定於勞動的形態。 勞動形態的發展史,在私有財產制的社會,包括了由奴隸勞動,到徭役勞動,再到僱傭勞動的全演變歷程。 在奴隸勞動條件下,奴隸自身是當作活的工具,和死的工具同樣隸屬於奴隸所有者。對奴隸所給予的生活資料,不得稱為報酬,那和在土地上施肥,對家畜飼養沒有兩樣。在徭役勞動條件下,情形顯然不同了,農奴的勞動被分成了兩個部分:一是他為自己勞動的部分,一是他為土地領有者勞動的部分。他所以為土地領有者勞動,是為了取得為自己勞動的權利。如其他能由前一部分勞動維持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則後一部分勞動,就算是維持生活以上的余剩。在經濟科學上,稱前者為必要勞動,後者為剩餘勞動。這剩餘勞動,無疑是生產手段(主要為土地)所有者收入的來源,而必要勞動則是生產手段利用者收入的來源;但在當時,必要勞動的成果,不但不曾轉化為生產手段所有者給予生產手段利用者(主要為農奴)的報酬,反而使剩餘勞動的成果,變為生產手段利用者對於生產手段所有者的貢納。但不論誰給誰,誰是予者或受者,其被予被受的對象或現實基礎,卻是十分明白的。雖然領主隨時可以依其好惡,任意使必要勞動部分與剩餘勞動部分的限度予以伸縮。 但要使勞動者之必要勞動部分的成果,以工資形態表現出來,那需要根本改變勞動條件,即由徭役勞動移轉到僱傭勞動,在僱傭勞動條件下,社會整個情形都改變了。以前一切的權力同財富,都集注在土地方面,寄生於土地的領主,自然想死死束縛農奴,藉以繼續勒取貢獻。但作為新社會主人翁的資本家,卻反需要解除農奴的那種束縛,農奴由那種束縛解放了,他才能成就其資本擴張的要求。由是,反封建特權的自由平等口號被提出,商品生產關係被造成;勞動者已不是在隸屬的關係下,把他的剩餘勞動作為貢品,而是在平等形式下,把他的勞動力作為商品。結果,現代型的工資出現了。 自然,形式的假的平等,對於真的隸屬,究有何等好處,或者,資本的劫持,對於土地的束縛,究有那些便利,那不是我們要在這裡分析的。在勞動進化史上,僱傭勞動總歸是一個進步的形態。這個進步形態的勞動的出現,即資本主義工資關係的確立,其經過的歷程,實在比我們用幾條原則概括出來的內容,要複雜、錯綜、曲折得多。無論在工業上,抑在農業上,由徭役勞動向僱傭勞動的轉化史,在生產勞動者方面,就很可視為是他們的一部苦痛史,他們留在徭役勞動條件下工作,是一種痛苦,他們認真的進步到了僱傭勞動條件下工作,也許要經驗另一種痛苦。但如其他們一直被迫而滯留在轉化階段,就不但受不到假的平等或真的隸屬可能享有的好處,同時還會經驗到這兩重的痛苦。他們的勞動力,一方面儘管取得了當作商品的外觀,另一方面,還可能具有當作貢品的實質。 我們中國今日的工資形態,就如實的說明了這一點。 二 中國傳統的僱傭勞動關係 如其我們把現代工資的形成,理解為資本主義全面生產關係形成的一個最基本的部分,那個痛苦的過渡階段是任何一個現代國家的生產勞動者所曾經歷過來的。特其過渡時間的久暫,及其在過渡階段的痛苦遭遇,則因各個國家而不同。它們個別的自然條件與歷史條件是極不相同的。 我們尚論中國今日的工資形態,在述及其形成過程時,至少應當把對它具有極大影響的傳統僱傭關係略予說明。如其我們發覺那種僱傭勞動關係,頗為特殊,在它今日諸般勞動形態中,還保留下了它極多的殘餘部分,那就更有說明之必要了。 我們在這裡有一個問題需要交代清楚。就是作為工資產生依據的僱傭勞動關係,如前面所說,既是在私有財產社會勞動進化史上的最後一個形態,它理應不會在現代以前的社會發生。如其現代以前的社會,竟存在著這種勞動關係,我們前面述及的一般勞動發展法則,就被破壞了。事實上,這樣的問題,曾一般的被提起過。特烈夫斯基(J. Delevsky)就認定:奴隸制,農奴制,和自由勞動同時並存,有時且調和到難得確定它們主要職責是屬於那種勞動形態。他以為在古代社會裡,當希臘、羅馬奴隸制達到其最高峰時期,自由勞工在數目上常占著很多。此外,他還依據梅伊耶(Eduard Meyer)的說法,力言自由勞動與奴隸勞動的存在同樣悠久。即在中古時代,嚴格意義的奴隸,甚且與農奴乃至城市中的自由勞動,存在得一樣長久。在美洲,奴隸與自由勞動者,是比肩的活動著。由這一列事實,他結論說:「歷史並不承認有法則。」(參見王漁邨編《中國社會經濟史綱》九——一〇頁) 這像是「言之有據」的好理論,但沒有分辨清楚兩個論點:其一是,社會勞動史的劃分,是把個別社會的主要生產方式,以及被規定在那種生產方式中的基本生產關係,作為基礎,例如,在古代社會,我們得認知當時供應統治貴族及自由市民諸君之豪華放縱生活的,究是少數偶然勉強從事生產作業的自由勞動,抑還是那些廣大的奴隸群的污穢不潔的勞動;還有:存在於古代社會,存在於中古社會的所謂自由勞動,與我們現代的自由勞動或僱傭勞動,究有怎樣本質的區別,這亦是我們非理解不可的。前一點是量的問題,後一點是質的問題。把這兩個問題提供出來,就不但可以解答反社會勞動發展史的諸謬見,同時且可分釋我們社會過去是否能存在僱傭勞動關係的疑團。 約在一百八十年前,以淵博著稱的亞丹斯密,就曾在其大著《國富論》中,把中國勞動者的工資問題提起。他說:在馬哥孛羅(Marco Pollo)前後遊歷中國的許多旅行家,在其遊記中,一般公認中國勞動工資的低落,和勞動者不能維持一家老小的困難情形。僱農辛辛苦苦耕作,能掙得些微買米的貨幣,就心滿意足了。工匠的境況,則壞到了不能更壞的程度。他並說,他們不像歐洲的工匠,能夠安逸的坐在他們店裡,等候顧客光臨,卻常是背負著工作工具,挨戶叫賣,宛如乞丐。此外,他還概括的表示:中國下層階級的貧困,比之歐洲類似乞丐之國民的貧困程度,還要厲害。何以見得呢?他在這裡指出了我們見慣了倒不覺得,聽起來卻未免有點汗顏的事實。他說,在通商口岸的廣州各埠,中國人對於歐洲商船棄而不食的骯髒東西,都爭著去撈獲;已經死了的狗和貓,其屍體即使半臭,中國人歡迎的程度,不減於其他各國人民之歡迎最合衛生的食料。然而他又說,中國下層階級儘管這樣窮,中國卻很早就是世界最富庶的國家之一。國富而下層人民竟是那麼窮的究竟,他的解釋是:一國財富雖說很大,但如它靜止好久了,它的國民的勞動工資,必不能希望很高,尤其是不能希望有所增加。 斯密是用中國的工資水準,來論證他的工資變異論。他認定:一國已有的富裕程度,不能說明工資的高率和工資增進。只有不絕增大其財富的國家,其工資才不絕增高;只有不絕減少其財富的國家,其工資方不絕降低。他以美洲的進步狀況,為工資增進的例證;以東印度及英國其他殖民地後退狀況,為工資縮減的例證;而中國則被視為留在不進也不退的靜止狀態,其工資就一直保留在使一般靠勞動生活的人,不能維持生活的境地。用他的話來結束他的意見,就是:「勞動的優厚報酬,是國富進步的自然象徵,貧困勞動者的微薄生活資料,是萬事停滯的自然象徵,而其飢餓狀態,則是萬事往後退步的自然象徵。」 斯密的這種工資變異論,我們沒有在這裡討論的餘裕。但其關係中國工資的全部說明,指出了工資低到不夠生活是對的,但單以社會停滯來解釋那種低率工資的形成,卻太籠統,太不夠了。 首先得指明:中國的僱傭勞動關係,是老早就存在著的。但它取得存在的社會條件,和同樣「古已有之」的西歐各國僱傭勞動關係因以形成的社會條件,頗不相同。因此,它的形態和性質,是頗不相同的。 在農業社會,工業一般是附著於農業,而形成為農業的工業。那種散在於農村方面的工業,大抵是採取手工業形態。而這手工業,則以三個方式從事經營:其一是當作副業,或為自家消費,或為販賣;其二是當作本業,兼作農業活動;其三則是當作專業,變為純粹手工業經營。這純粹的手工業,可因其保有工具及原料與否,而分為獨立手工業,與不夠獨立的「工資作業」。 我們這裡所要討論的,是這種「工資作業」的手工業形態,看它在中國究表現了怎樣的特質。原來工資作業有兩個方式:一是作業者自備設備經營,讓主顧拿原料到自家工作場所製作,製作完成,對設備所費,自然要求補償,但主要還是從主顧索取工資,故這種作業,稱為「自宅工資作業」。我們今日習見的交麥去磨的磨坊或麵坊,交布去染的染坊,交米去碾的碾坊,交菜子或棉子去榨油的油坊,都類似這個形態的作業。反之,沒有設備經營,只把自己操業所需的簡單工具,負著去找尋主顧,如像鐵匠、銅匠、錫匠、補碗匠、箍桶匠、木匠、石匠、泥水匠、縫工之類,或者在家中等待主顧僱請,如像工匠、縫匠、石匠、泥水匠之類;他們通通是在主顧家工作,由主顧取得工錢,故這種作業形態,亦稱為「外出工資作業」。我們今日所見的「外出工資作業」,當然參雜進去了不少的「現代化」成分,但比較起來說,我們社會一向是把這種「外出工資作業」,作為它僱傭勞動的原基形態(參見王漁邨編《中國社會經濟史綱》)。 這兩種勞動形態,看似簡單,但其形成過程,卻給予此後發展以莫大影響。 單從表面看,「自宅工資作業」在取得作業報酬上,便對「外出工資作業」占有很大的便利。等主顧來找,說不定會失掉工作機會;有的人非萬不得已,就不肯上門。往找主顧,說不定還可增加工作機會;有的人即非必需,也許順便請其工作,可是講到報酬,前者儘管是處在無妨高索的境地,後者卻是處在不能不少要的境地。不僅如此,在自宅作業上,不但作業的程序和時間,得自行有效的調整和安排,短期內即無主顧上門,說不定還不致妨礙其經常作業,此外,對於原料的用途,他也許可能作有利的支配。可是,在外出工資作業上,作業者都是無法自立。無論他是等人招雇,抑是找人招雇,時間及作業程序作業範圍,都操之於人;一日沒有工作,也許就一日沒有飯吃。把這種種情形參酌較量起來,外出工資作業的報酬,已經是註定了要降低許多的。 還有,「自宅工資作業」這種勞動形態,並不是當時的手工業者願意採行的,反之,卻是被禁制的結果。歐洲中世的工業基爾特,對於同業是具有極大權威的。為了化除內部的競爭,曾用種種方式限定了它們的活動範圍。不許任何同業者自由在各地操業,在一定場所以外找尋工作,那正是基爾特規定中的一個重要項目。但在這種限制下,自宅工資作業者人數,就不會超過需要,他們的工資,就可因此抬高起來。但在中國社會,工業基爾特的組織,是不夠嚴密的;甚至可以說,像嚴格的歐洲型的基爾特,就根本不曾建立起來。一切類似基爾特的「行」「幫」,其所有的規定,寧是偏於祭祀、聯絡、互濟,以及特殊鄉土關係方面的,就因此故,外出工資作業者,就如同托缽僧道一樣,可以到處自由活動,不受拘束。而他們作業者人數,遂無法限定在需要範圍以內,致令其所得報酬,不能不相應減落下來。 在這裡,我們還可由這種勞動者的來源,來指述外出工資作業者,該是處在如何不利的地位。中國農村經濟條件,同歐洲中世比較起來,是較多變動的。這也正是中國世襲職業不發達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們在其他場合不時提論到的中國地主經濟形態,即土地移轉買賣上的相當自由關係,很容易使土地集中少數人手中,而中國特型的商業資本,更助長了此種趨勢。結局,借土地生活的農民,不論是自耕農,抑是佃農,在他由原有土地游離開,而又不能以更不利條件得到土地的時候,在職業上,就只有兩個可能的出路:一是把他原來當作副業經營的手工業,當作本業,當作專業,變成獨立手工業者。然則他是變成怎樣的獨立手工業者呢?在過去,一般人民,把土地看得特別重要;有了土地,他就寧願是農民,而不是手工業者的情形下,同時,又在他因了貧困或者因了債務,致迫而離開土地的場合,他自然無力自備何等工業設備經營,而不得不選擇需要較少學習技能,需要較簡單生產工具的那種工作來做,那就正是外出工資作業形態,但是這條路顯然是最不易走通的。除了上述那諸般壓低工資的原因外,在這裡,還得指出致命的一點,就是,他們的作業,如果只限於簡而易行的那些事項,他們就不但會發現漫無限制的同業競爭,同時還會發現,每個較有心計的農民,都是他的競爭者。過去農民的特點,在使自己的生產,適合於自己的消費,吃自己耕種出來的米,喝自己釀成的酒,穿自己紡織裁縫的衣,甚至親自動手修理家內一切門窗戶壁,修理抽屜及箱籠。特別在一般農民陷於極度貧困的場合,他們只要可能自己做的,可能因陋就簡的,他就不去叫工了。所以,在外出工資作業者中,即使等人來雇的,比之向人兜工的要好一些,但他們畢竟總是失去了或者根本沒有獲得土地,才不得已而幹這種活計的。就令其中一部分經歷了多年的學徒訓練,但學徒本身,就是展望著沒有田地耕種,或不適於耕種田地,才出此下策的。 不錯,除此以外,農村的失土者,還有一個可以稱為職業的出路。那就是,向土地所有者乃至土地利用者(即農奴),以勞力換得飯吃。他們被稱雜戶、浮客,或浮食遊民,在各村莊間,在他們以勞動能力或以勤儉德行,見稱於「強豪」,因而再被「貸以種蒔,賃以居處」,使成為其私屬以前,差不多是一種奴隸的僱農。他們與其說是半自由的,毋寧說是沒有生根的,他們的地位,當然比那些自備有簡單作業工具的外出工資作業者,還要不如。因此,他們由利用其勞力所掙得的,就比之外出工資作業者的報酬,還要沒有現代工資的涵義。 在上述工農僱傭勞動關係之外,也許還須提論到中國歷代相承的官業上的勞動形態。官業有兩個類型:其一是像製鹽、採礦、燒瓷、造紙一類需要較高技術及較大規模設備的事業,那多半是由官辦的,或由官方督辦的。其主旨與其說是輔助生產,毋寧說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故帶有獨占性質。這類企業形態,頗類似現代型的製造業。那在本質上,雖然仍是靠手勞動,而非借著機器勞動,但在這種協業方式下工作的勞動者,因為他們只分別擔任全系列業作的一個方面,於是比較起需要一個人完成全系列業作的獨立手工業者,就較能得到分工合作的利益,而使其勞力增大起來。單就這點說,從事這種作業的勞動者,已獲得較大報酬的可能。而他們不論是招雇來的,強制來的,抑是自動投到的,都無需像獨立手工業者那樣,自備簡單生產工具,那已說明他們更有接近現代工資勞動者的可能。 另一種官業,是關係封建君主貴族官僚乃至一部分特殊僧道之服用享受的物品製作的。老早以前,中國竹官廳就將從事這各種物品之手工業,稱之為「百工」,計分攻木之工凡七,其分作之業務為,輿、輪、弓、廬、匠、車、梓;攻金之工凡六,其分業為築、冶、鳧、栗、段、桃;攻皮之工凡五,其分業為函、鮑、韗、韋、裘;設色之工凡五,所分為畫、繢、鍾、、幌;刮摩之工凡五,所分為玉、櫛、雕、矢、磬;搏埴之工凡二,所分為陶與旊。每一門類,皆設官以掌之,其制詳見《周禮·考工記》。當時分工程度,組織系統,似不可能做到如此完整地步。但歷代上層社會或官家服用之特殊需要,既不易由民間得到滿足,自不能不由官方統籌辦理。特其分門別類及製作對象,因時代而各有不同,如佛教傳入以後,有關銅鐘、佛像、香料一類物品,始形成新的需要。而且,當少數特殊階層需要,逐漸變為社會一般需要時,前此專為官方製造的物品,又不得不期之於民間的生產。但不論如何演變,每一個朝代,終歸有它關係其特殊需要品製作之官業存在。而在這種官業上工作的手工業者,其名目儘管被稱為「官奴」,因其技能類為一時之選,其報酬大體較為優渥。但他們顯然不是創造交換價值而是專門創製使用價值的,「御用」的。他們也許當得起「貴族勞動者」的稱謂,但其數量是有限的。當然不曾被亞丹斯密歸類在中國貧困的工資勞動者的範疇中。 三 由傳統僱傭勞動到現代僱傭勞動的推移 上面有關中國僱傭勞動的簡括說明,主要是為了要研究此種勞動,看它在向著現代僱傭勞動轉化過程中,會發生,並曾發生怎樣的作用,是促進的,抑是障礙的。 首先,外出工資作業的普遍存在,那可說是工業基爾特脆弱性的結果,同時又是它的原因。自然,說手工業者散在農村各地,並不是對中國「百工居肆」的史實懷疑,而是說明「居肆」的「百工」,是會因此減少,因此分散的。手工業者要改變他的勞動條件,使他在現代勞動形態工作,是先就要否定他自己,使自家這一團,一部分或很少一部分變為老闆,變為資本家,同時其他一大部分則變為依託那少數資本家之生產手段為生的一無所有的工資勞動者。這種勞動現代化過程,顯然有許多社會因素在從中演著催生作用,但原有的僱傭勞動關係,顯然是其中的有力因素之一。如其獨立手工業者們,都被強固的約束在基爾特組織中,他們得化除內部競爭,增加對外抵抗力,他們的利益,就能很快的成長起來。歐洲的基爾特都市,曾是對抗封建貴族權勢的大本營,而在這種都市中,至少在以前,在商業資本於近代初期確立其優勢以前,差不多主要是以工業基爾特為重心(接近近代的商業基爾特,有許多是由工業基爾特轉化的,或是聯貫若干工業基爾特而形成的)。它們依著這種組織,雖然像是「作繭自縛」的把各個手工業者,拘限在一定都市,無法自由移動,同時,在這些手工業者中,當作職工,當作學徒而活動的勞動者,也許更感到不自由的痛苦。但當作一個社會集團,他們的成長和發展,卻由此得到了莫大的保障,這可由種種方面予以說明。 先從內部關係講: 被約束到了市集或都市的獨立手工業者,他們已被限定是採取自宅工資作業方式,多少總具備有一些設備經營。他們的生活是比較固定的,精神是比較專一的。倘若有了利得,他們是可能而且便於把那個經營基礎擴充起來,使其具有製造業的雛型。他們因為專一而集中,對於生產技術上的改進,業務經營上的改進,即沒有基爾特的監督和指導,亦是較能收效的。 更就外部關係講: 獨立手工業者們有了組織,他們在生產過程中,已就生產品的種類、品質、成本價格等等方面,有所協議。對於其顧客的預定生產,並對於其非預定生產品的供給,都能在相當範圍內加以規劃。這一來,在各基爾特都市內部及外部從事販運業務的商人,就把他們欺騙操縱的可能性大大限定了;就在這當中,整個商人基爾特在都市中的權勢,也相應被限定了。所以,在歐洲,除了國外販賣事業繁昌起來了的少數都市,如斐尼斯,漢撒同盟諸市,及英國在若干時期的某些都市,特別表示了商人的優勢外,其餘差不多都不能忽視工業基爾特的社會力量。工業基爾特能對封建貴族,以各種方式表達自己的要求,同時又可能對商業實行對抗,甚至處在優越的地位,那對工業乃至工人發達前途,有了極大的便利。 這內部外部的一列有利社會條件交互影響,產業變革或新的僱傭勞動關係的產生,就得到了縮減過渡階段的莫大促進作用。 我們再回頭來看中國的情形。 中國獨立手工業者被分散在農村,事實上,已把留在市集的手工業者的力量減弱了,而都是「行」「幫」一類准基爾特的組織,既如前面所說,只在祭祀、聯絡、互濟及鄉誼上發生作用,對於從積極方面發展本身利益的種種措施,就大體缺如了。而同時,在同一市集或都市上的商人,一方面利用手工業者組織鬆弛的弱點,另一方面又利用傳統的聯繫地權,結托官場的弱點,就無形形成了都市內部的組織者和支配者,他們由是得把工業當作官業的犧牲品。那些手工業者愈在都市失卻了權益的保障,他們就愈不易向都市集中,反而促其向農村分散。使都市更本質的變為商人和政治者「共存共榮」的消費圈了。這無異奠定了商業支配工業的歷史基礎。 而同時分配在農村的外出工資作業者,他們那種作業方式,即使能使他們很意外的得到較好的報酬,或者能借著其學徒的勞動的補充,在維持其最低生活水準以外,還有所蓄積,則他對於蓄積的處理,決不是用以擴充其工業的設備經營,而是用以出貸,或者用以購置土地,在這種限度內,工業就不但受商業的劫持,同時也受農業或地權的妨阻。這是獨立手工業者工資低落的原因,同時也是現代僱傭勞動關係不易形成的原因。 不錯,我們也曾有前進一步了的協業或「准製造業」存在。但在那些方面,照我們前面所分析的,也好像同歐洲採取了不同的步調由家內工業進展到獨立手工業,再到製造業,最後到工廠工業,是一個非常自然的發展途徑。但我們的那些協業或製造業,卻不但不一定是獨立手工業進化來的結果,甚且把手工業向著這方面進展的程度阻斷了。我們的協業或製造業,或較大一點的協作企業經營,多半是由朝廷或官家,依著它的消費的需要,或者依著它的財政收入上的需要,而督促成功的。前述中國工業基爾特的政治脆弱性,早使獨立手工業者不能自動的或自覺的提出它的保護或解放要求,而在官方監督下成立的各種具有規模的工業經營,更容易使一般在那裡作業的人,把它對於經濟的政治的要求,矇糊下去,鈍挫下去。 不僅如此,官業上是有許多獨占權益存在的。極普遍的極有發展前途的生產事業,如鹽業、絲業、瓷業等等,既由官家伸出了獨占的手,私人活動就感到困難了。同時,由社會上層消費的較有價值的物品,既多半由朝廷設官以董其事,一般獨立手工業者的有利製作,可能索高價的製作,就受到限制了。這種種,已說明了官業在如何阻礙獨立手工業向著製造業發展。而在另一方面,那種由官辦或官督辦的協業或製造業,其所有的利得,都不過是當作一筆財政上的收入,當作各種形式的浪費的開支,極不易轉化為變革生產組織,擴大再生產的基金。歷代獨占官業的破產結局,是需要從這裡去理解的。 最後,農業僱傭勞動的特殊形態,即土地所有者乃至土地使用者(即已經有土地可資利用的農奴),對那些浮游無根的失土者,或分給以小塊土地、簡單農具、種子及破爛小屋,使在自己監視下,從事耕作;或使其幫同耕作,只允許其換得最低生活資料;或只允許其就食的那種僱傭勞動形態,那顯然會從多方面予現代僱傭關係以阻礙。首先,由於這種僱傭勞動的存在,土地所有儘管因土地的累積加多而不斷集中,而其利用,卻正因為由此可以增加累積,而又不斷零碎的分散;土地零碎分散了,作為僱傭勞動前提的較大經營,就沒有推進的餘地。其次,由土地不絕集中,不絕游離出來的失土者,像是使那種形態的僱農或隸農不絕造成的源泉。他們不能做獨立手工業者,不願為乞丐盜匪,就只有這一條路可走。這種僱傭方式,當然不是把他們當作奴隸,奴隸不但要直接監督其工作,且還要直接擔負其疾病死亡與災荒時的維持費用;也當然不是把他們當作農奴,農奴不但自備有簡單的生產手段,不但對領主或土地所有者形成了一種普遍化了的慣常關係,即使加強榨取,也還有那種關係之下須得遵守的一般權界,同時,他們已經結成了奴主關係,就不免有使其關係固定化的傾向,使其土地所有者不易任意選擇更理想的榨取對象。這就是說,在我們中國這種僱農形態上,主佃的關係是不確定的,這在某些場合,也許可以看作是結成正式地主農奴關係的一個前期的準備的或者試驗的階段。但只要還留在這個階段,就可由其能任意解除供給土地生產工具及糧食的要脅武器,使那種隸農以儘可能少的食物,留供自家食用,以可能多的生產物,提供於土地所有者。惟其具有這種可任意榨取的特質,就不但「強豪」樂意引為「私屬」,而一般較有資力的佃農,也都相習利用「浮客」,這真所謂「農奴的農奴」了。中國過去在農業方面,連極其形式的僱傭勞動關係亦不易建立起來,當然有許多更基本的原因在,但這種形態的勞動方式,無疑也演了莫大的阻礙作用。 如其我們在這裡所注意的,並非它們是什麼,而寧是它們將會變成什麼,則上述諸種傳統勞動的形態,也許以最後這一形態,特別不容易變更它的本質。雖然全面的看去,它們對於現代僱傭勞動關係的形成,似乎在「通力合作」的造成一種大阻力。 與現代資本主義接觸以後,中國整個社會的任何一方面,都發生了或深或淺的變化。要在生產勞動關係上,看出那種變化對於其原有基礎的關聯,不禁使我們痛感到:已有的社會歷史條件,該是如何限制其後來發展的歷程。 最先,一向把獨立生產者特別是獨立手工業者,當作隸屬來支配的商人及其組織,在他們被賦予了買辦新使命以後,儘管被支配的對象,是有些改變了,農村的家內工業獨立手工業在加速的趨於破產;適合次殖民地要求的製造業,也突破了原來的官業方式,變成了私人老闆們的經營,並且,它們還是集中在若干大都市中,連同那些相繼創立起來的中外新式工廠,把原來由官商合組成的消費都市性質,也給改變了。傳統的商人基爾特式組織,亦已改換了面目——但所有這些改變,絲毫無礙於商人對於工人乃至工業者的全面支配。全國大大小小的都市,都是以所謂商會作為對外的政治性的代表。由都市到農村的大大小小的產業單位,差不多都是在商業資本作用下活動著。都市方面的許多工廠企業及製造業,或者是由商人直接當作其副業來經營,或者是由商人間接依貸給原料方式予以控制。在農村,凡屬與對外貿易乃至對內貿易有關聯的變形了的獨立手工業及家內工業,殆無一不是隸屬在商業資本之下,而以其各種花樣的高利貸方式,將其集結起來。在這種勞動形態下作業的人,差不多是依照他們託附商人的程度,使他們自己或多或少的變為所謂「商業的血汗勞動者」,或可「顧名思義」的稱為「商奴」。其在都市方面的勞動者,他們表面雖然是直接由其老闆或工業家取得報酬,與商人不發生關係,但商人在許多場合,顯然是以後台老板的資格在活動著,而出面的老闆或工業家,倒反而變成了中間人。如其說,商人的榨取,比較製造業者或工業家,還可更無憐惜,更無限制,我們都市工資勞動者的「商業」性,似並不能因其採取了現代的外形,而全被遮飾住。這一點,我們在後面還有比較詳細談到的機會,這裡只說明:買辦型商業對於工業的新統治形態,實在惡用了舊來商業基爾特支配工業基爾特的社會基礎。 其次,近似現代製造業的各種官業形態,我們已知道那不是獨立手工業逐漸進化的結果,而我們僅有的各種工廠工業或大工業,亦顯然不是由那些舊時官業或協業逐漸演化的結果。它們像是個別橫斷著歷史發展序列,而從工業過程外部,因為某種特殊要求,或特殊機緣,而被扶植創建起來的。這種特點,在產業的技術、資力、組織及經營方面與經驗等等方面,比之一步一步發展過來的那些產業,是會表示極大的脆弱性的,這已夠範圍著我們的勞動形態工資形態;而且,一個突然起家的暴發戶工業家,或商業的工業家,或政治性的工業家,對於他所支配的勞動力的管理及其勞動力的利用,比較起那些由獨立手工業者變成老闆,再進而變為工業資本家的人,他們不但是不肯憐惜,不肯保護,且也是不知道憐惜保護的。他們一開始,就是站在生產過程外部,讓他們的委託者去作威作福,任意侵漁勞動者的。然而這還是過去企業影響僱傭勞動現代化的一面,事實上,還有更不利的一面。官企業雖形格勢禁,不能向著現代大工業發展,但一切由官辦或官督辦的現代型企業,如像初期有關軍需的各種工廠工業,都直接間接或多或少的採取了過去官業官企業或官製造業的各種經營方式。依據經濟科學的特別指示:不是以私經濟或私人工業之集中發展為基礎的官業或國營工廠,很容易變為一個「衙門」,一個「肥缺」,而相應的把它的勞動者,以過去的眼光去理解或待遇為一種「官奴」。其實,這不獨中國為然,就在封建性相當濃厚的日本,它的許多資本主義經營的國營工廠,根本就是招買貧農並集中囚犯去作業的。 最後,我們再來檢討過去那種「隸農」勞動形態,在農村僱傭關係現代化過程上的作用。誰都承認,中國農村社會是落後的。但這並不是說,它還能維持原來的狀態。外國各種廉價商品向農村的進出,農村一向由工農合體結成的自然經濟,就逐漸為商品貨幣關係所分解。土地集中的速率,按照其傳統趨勢,大體是為社會資金向都市集中的速率所抵消了,或弛緩了。地主開始想慕都市生活;而都市方面的許多作風,如關於我們論題內的,把生產手段控制在自己手裡,貨幣支付勞動者,使其在一定期間內從事勞動的那種逐漸通行於都市的方式,不但在土地所有者(地主或自耕農)乃至土地利用者(佃農)方面,覺得有利而輕快,因為在動盪的社會裡面,把生產諸條件交給沒有生根的「浮民」,讓他們隨便去處理,已經是不上算的,不可靠的,而把一定土地及其他生產要件散分給若干隸農,究不如把他們集在一起,集在自己支配下工作,較能發揮分工合作的效率。但還有問題的另一個面。在一般失地的貧農,儘管農村副業破壞了,獨立手工業也是死路,但都市方面即使不一定能給予他以工作,至少,已能給予他以獲得工作的展望,實際上,大批的農民,已相率離開農村,在都市覓得了店伙、工資勞動者、苦力的職業了;而且,不但貧農有此就業的可能,他的妻和年幼的子女,亦有此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他就不情願依託於土地所有者,做他鞭笞下的牛馬了,即使他有留在農村的必要,如不能取得充分的土地,或自備土地以外的生產條件,就寧願按照自己的打算,或做年工或短工,或做月工,為經營土地者(自耕農或佃農)勞動,而由他們取得自己可能希望的報酬。在這種彼此兩便的情形下,借著貨幣關係發展的促進,農村的勞動形態變化了。但單就土地經營者和農業工資勞動者的相對關係而言,那種變化過程愈來愈對後者不利。產業不能順利發展,由農村游離出來的勞動者,無法從都市找到工作,反在產業不況的期間,大量向農村逆流。結局,他們一向被當作遊民,當作「遊客」,當作「游食浮民」的極不利地位,雖然在貨幣關係發展及其他社會條件變易的前提下,不再讓他們成為「隸農」「私屬」一類的農奴以下的農奴,但那種農奴的實質,即那種農奴可能掙到的報酬的水準,仍被體現在一般農村勞動條件中,僅把給受的相互關係顛倒了一下:以前由隸農提供最大可能限度的剩餘勞動生產物,現在由土地經營者給予最小可能限度的必要勞動生產物,而此必要勞動生產物部分,還大體貨幣化為工錢。這就是「變化」的全內容了。 由上面的說明,我們已大體可以理解:中國傳統的僱傭關係,該在如何阻礙著並歪曲著僱傭勞動現代化的歷程。自然,我們是在問題的全面中,作一面的考察。在這種前提假定下,如其我們過去的僱傭勞動關係裡面,不體現著「商奴」「官奴」和特種農奴的諸般特質,則在同資本主義接觸以後的變化,也許不會像今日這樣的畸形,至少,會是另一種姿態罷。 四 中國僱傭勞動的質與量 這裡須得在說明所需的範圍內,提出中國僱傭勞動者的統計數字。 比較經過審慎選擇的數字,是說中國全部靠賣勞力生活的人,約計五千萬以上。設認定全國人口是四萬萬,僱傭勞動者就占其中八分之一或百分之十二點五。那比起英美各國來(英國產業工人占全體人口百分之七十八,美國產業工人占全體百分之七十四),已是瞠乎其後了。但如其再把其中的品類加以識別,那就顯得太可憐了。據大約的估計(見《文化雜誌》二卷二期,許慎之著《中國產業勞動之研究》),那五千萬以上靠賣勞力生活者當中,有三千萬以上是農業僱傭勞動者;(這同王宜昌在《中國經濟》三卷九期《中國資本制地租》一文中,引述《中山文化教育館季刊》第一期有關中國僱傭勞動數字,而計算的結果,無大出入,那是說,全國各省存在有占全農村人口,最少為百分之六左右,最多為百分之二十左右的農業僱傭勞動者人口,平均起來,共占全農業人口的百分之十以上。如其全國人口以四萬萬計,照一般估計,中國農民占全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則農業僱傭勞動者,應為三千二百萬左右。)有一百五十萬以上,是包括城市碼頭工人、鐵道上運伕、清道伕、人力車伕、轎伕、船伕等(依照經驗,這項勞動者的實在數字,也許還大得多);有八百萬左右是家庭工業者及獨立手工業者;有六百萬到八百萬,是各種舊式手工業作坊工人,舊式礦坑工,特別是製鹽、制煙、榨油、燒瓷及舊式紡織場工人;此外,有三百萬到三百五十萬,是新式產業工人。這各種勞動者數目,除了最後這一項,尚有不甚完全的統計可資依據外,其餘多半是出於推算或估計。但全盤綜合起來,大體可給予我們這樣一個總概念:在大約四萬萬左右的人口中,約有數千萬的僱傭勞動者,而在此數千萬的僱傭勞動者中,只有還不到十分之一的產業工人。 我們就從產業工人數對全國人口數的比例說起。 如其說,現代產業工人的人數,大體可以看為是一個社會發展程度的指標,看為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對落後生產方法征服進度的測驗,我們就不妨大體依據這不大十分準確的比例數字,在原則上,分別考察產業工人以外的數千萬僱傭勞動者的可能特質,及那些產業工人本身的可能特質。 資本主義生產方法對於落後生產方法的代替,不是用移接的外科手術可以奏效的。它得在舊有的社會基礎上,把一切新生產方法所需要的社會條件創造出來,老牌資本主義的英國,曾在澳洲及美洲,有過一些失敗的經驗。它想用輪船把資本主義搬運到澳洲,卻不能從自耕農的澳洲居民中找到配合搬運去的生產手段及其他技術條件的工資勞動者;它又曾企圖用輪船把資本主義搬運到美洲,但它的機器工廠及一切技術設備,即使隨同移民一道到了美洲,但那些移民一到達了那裡,就因為自己很容易由墾荒及掠奪工人變為富有者,他們怎麼也不肯為資本家生產了。這說明,貧困或使社會廣大群眾變為貧困者,無產者,是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最不可少的一個條件,缺乏這一個條件,其他一切成就資本主義生產的因素,都將變為非資本主義的了。反之,如其一個社會,像中國這樣,一方面由傳統的土地集中方式,使農民不絕由生產手段分離,同時,又由外國商品的大量輸入,使農村舊有的工農合體組織分解,由是,大量貧困的生產者被製造出來,由是,資本主義生產的這一不可缺少的條件,乃有了著落。但依據實際經驗,我們產業發展或商品生產所需的諸般內在外在條件,都付闕如。貧困的無產者儘管對於資本主義生產最關重要,但如其缺乏其他社會條件,他們顯然無法獨立成為資本主義的因素,而變為現代性的工資勞動者。所以,在前述五千萬左右的僱傭勞動者中,除了僅占其中二十分之一的產業工人而外,其餘儘管都是靠拍賣勞動力生活,但因為在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下利用勞動力的條件沒有形成,那些勞動者就無法在平等自由的形式上,出賣其勞動力,換言之,其勞動力的提供,即使具有「商品」的外形,卻仍不免保有「貢品」的實質。在新舊的製造業上,在變形了的家內工業乃至獨立手工業上,他們那種勞動力的「貢品」性質,主要是以「商奴」或「債奴」的資格表現出來的,而在農業上,他們那種勞動力的「貢品」性質,則主要是以「特種農民」或「隸農」的資格表現出來的。 事實上,在上述各種落後產業部門的勞動者,誠然無法以現代僱傭勞動條件工作,即那些幸被吸收在新式產業部門的勞動者,他們亦不能也不曾在充分的現代僱傭勞動條件下工作。其中最基本的原因之一,就是產業現代化,是把一個社會全面的變革作為前提。不論從事任何新式產業經營的企業家,其設備可以是夠完備的,其經營方式可以是夠合規則的,但如其他的工廠是設立在沒有成就社會變革的環境之下,他對於勞動力的購買,就一定會依著他的自利打算,把那種購買條件儘可能的壓低到變質的程度。這是每個資本主義國家都曾在近代前期經驗過來的事。 其次,如其說,中國產業工人的僱傭勞動條件,不論怎樣不夠現代化,一般還比較手工業者、苦力,乃至僱農為佳,那就說明,這三百萬以上的產業工人,經常將近有二十倍或更多倍的產業預備軍或候補者,在威脅他們,在向資本家招手。在農村破產局面日益嚴重化的情形下,這個不斷增加的壓力,該會怎樣在產業工人僱傭條件上發生不利的影響,那是非常明顯的。 此外,我們還得把中國新式產業中的外人經營,乃至託庇外人而經營的成分加入考慮。外人在中國經營產業,在開始,已經是把中國勞動價格特別低廉這一因素,放在注意的第一位。而且,對於勞動力的榨取,外國產業經營者,比之中國資本家,還要沒有習慣道德觀念的拘束。即是說,還要沒有憐惜。加之,帝國主義者對於殖民地人民,特別是對於殖民地的勞苦大眾,早就不是以人看待,而各種形態的特權,更足以敦促他們,使他們得無所顧忌的給予中國僱傭勞動者以非人的待遇。 我們把這種種方面的情形考察起來,就知道,在中國廣大的僱傭勞動群中,就連那有限的一部分產業工人,亦還不能完全在現代僱傭勞動條件上受到雇用。 然而,這都是偏於原則方面的說明。我們將由現實的具體事實來予以證示。 五 從工資形態上看出的各種榨取關係的現實基礎 在中國,為外人所經營的產業,一般是能獲得超額利潤的;生息資本與商業資本,是能獲有使人難於置信的利息利潤率的;地租率是高到使人難於想像的。這種種事實,自然須從許多方面予以說明,但最基本最本質的,卻須在我們勞動形態工資形態上得到理解。 先從較新式的產業方面講起。 資本主義採用機械的第一個標語,就是婦女勞動與兒童勞動。就是一方面利用婦女兒童勞動的低率報酬,同時又利用低率報酬的婦女兒童勞動,來壓低成人勞動的工資。現代資本主義的果實,差不多有許多是用婦女兒童勞動的血汗灌溉成功的。而一切對資本主義的非難,一切限制資本增殖的工廠法令,在開始,殆無一不是把注意集中到婦女兒童勞動上面。——我們很可把握這一命題,來開始中國產業工人之僱傭勞動條件的描述。 可以算為是中國新式產業工人的,得分為三個部類:一是鐵道工人同海員,一是礦工,一是工廠勞動者,特別是紡織工人。其中,第三部類產業勞動者,占有絕對的多數,我們下面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這一方面。 《中國勞動年鑑》在一九三三年登載全國二十三省市工資勞動者二百萬零二百五十六人中,婦女童工就占有四分之一以上。但在上海一地,把廠外或家庭作業者也算起來,單是緞業上,在六十萬勞工中,就有五十五萬婦女兒童。上海市的報告,指出全市十四歲以下的兒童勞動者,計達十六萬八千八百八十五人。婦女兒童勞動者人數竟達到這樣大的比例,最直觀的說明,當然是他們所擔任的工作,即使同成年男工相等,報酬亦大有差別。比如,上海在一九三〇年,根據工商部調查,各業平均每月普通工資,男工為十五點二八元,婦女為十二點五〇元,童工則為八點七〇元。他們的工資差別如此之大,也許在若干場合,男工要比婦女兒童所擔任的工作要繁重些;或者婦女兒童所擔任的工作,在有些場合,說不定要簡單些。但不論工作繁簡如何,一律使用成年男工,就一律支給成年男工的報酬,儘可能使婦女兒童來擔任成年男工的作業,僱傭的支出,是無疑要相應節省下來的。 但僱傭婦女兒童的利益,決不止此。婦女兒童擔任起成年男工的作業,成年男工在一定職業活動範圍內,立刻就要感到其妻子輩的競爭和排擠,這對於壓低成年男工工資,更進而壓低婦女兒童勞動者工資,是一個殺人不見血的好手段。 不僅此也,婦女兒童比起成年男工來,是更易管束,更易鞭策的。我們由此可以想見:中國上海等大都市新興工業方面採行的勞動管束督勵方式,如領班制、包工制、等級制、輪班制、壓工制以及彰明較著的打罵規定,都與婦女兒童勞動的大量僱傭,保有極密切的聯繫。壓力總是向著抵抗力較弱的方面伸展的。比如,關於上海的幼年勞動狀態,上海工部局曾於一九二三年設立一個調查委員會,從事調查。調查的結果,在翌年曾向工部局總會提出,其中指明了:在上海市工業區域裡面的二百七十四個工廠中,有十二歲以下的孩童工二萬二千人,他們勞動的時間,是從早上六點鐘起,到午後六點鐘止,或是從午後六點鐘起,到早上六點鐘止,普通都是一天做十二點鐘的工。這個委員會還報告:有許多像是滿了六歲,又像不夠六歲的孩童在做工,他們有的不到五歲就被雇用。有時竟不是勞動十二小時,像在成天成夜的繼續工作。 這個報告無疑是悽慘的。但如把他們這些孩子吃的、住的、穿的生活全般狀態調查出來,把工廠附近勞動者住宿區的種種非人道的、被侮辱的與被損害的情形全般調查出來,一定更使人嗅到血腥味道了。孩子們是如此長時間的工作著,他們的父母兄姊們的勞動狀態,是不難想到的。 不錯,我們是有過一些勞動立法的。民國十二年,北京政府農工部公布了暫行工廠通則,同年,又公布了礦工待遇規則。翌年,孫中山先生曾在廣東以大元帥名義,公布工會條例。民國十八年南京政府公布工廠法這幾個法令大體與現代資本主義各國早期的勞動立法,有許多類似地方;如真能照著法令的規定作去,也許不難使中國僱傭勞動條件,被強制的具有現代內容。但這是不可能的。比如說,要未足規定年齡的兒童不從事勞動,一定要使他們父母的勞動報酬,能維持一家最低生活,否則兒童勞動的僱傭,就不但不表現為一種罪惡,卻會表現為一種「恩惠」,表現為一種值得用賄賂方式去獲取的「恩物」。事實上,許多勞動者的職業,根本就是用各種賄賂方式得來的。而大英帝國領事館的報告,還公然認定:把孩子吸收到作業中的父母旁邊,或同父母一道進廠工作,較之讓他們浪跡街頭,還要安全而有保護。當然哪,它們是有收買大批救貧院、孤兒院的兒童,以增殖其資本價值的「光榮」歷史的。對於殖民地的兒童婦女,更是無所用其憐惜。所以,在一九三三年六月中國雖在十七屆國際勞動大會中提議:「外僑在華所設工廠,應服從中國政府之勞工法規」,但大會竟把這個提案否決了。這說明外人在華工廠的勞動者,始終沒有取得現代僱傭勞動條件的待遇。以保障資本主義列強利益為旨歸的國際勞工大會,當然不會貿然依照中國政府的請求,把它們在華產業超額利潤源泉予以堵塞。 中國方面的僱傭者,在法外的勞動榨取上,誠然比較外人要多受到一些習慣、輿論及道德觀念的拘束,但他們的經營,如其不是為了慈善目的,同時,他們的產業利潤又在遭受無可如何的高率借款利息,高率商業利潤,以及其他種種方面的經濟外勒索的情形下,他們幾乎比外人還需要在僱傭勞動條件上討一些便宜。所以,外人在工廠中採行的一切有效榨取辦法,華廠方面,立即就受到「傳染」;而政府在保護國人產業的立場上,既不易對租界內工廠,特別對外人工廠施行檢查和取締,對於華界的工廠,對於華人工廠就惟有在鼓勵勞動者幫助民族產業發展的號召下,「聽其自然」了。 不過,大量使用婦女兒童勞動,藉以增加剝削,並增進剩餘價值的方式,並不完全是在外人領導下模仿來的。慢說「實利可以使人智慧」,就是中國傳統的專制政權下採行的各種奴役生產勞動者的辦法,我們的僱傭者,也是不會健忘的。外國許多「中國通」學者,如威特福格(Wittfogel)等就認定:中國產業勞動者的悲慘狀況,絕非近代初期的任何國家的勞動者的不幸遭遇所可比擬:他們在作業中乃至作業外所受到的鞭打丑罵和百般凌辱的情形,不是在傳統專制淫威下習慣了忍辱含垢的人民,決不能「順受」,而在華外人其所以不惜破廉恥的採行一切備極侮辱欺壓的榨取辦法,也只是因為他們看慣了中國上層社會任意蹂躪其同胞的種種情形。這見解,我們是無法完全否認的。 如其說,機械是使新式產業與原始諸產業形態相區別的最明顯標幟,則使用原始手工業工具的各種協業,如製鹽業、制瓷業、製糖業、制煙業、制茶業等;各種製作場,如榨坊、染坊、木作坊、皮革店等;特別是各種舊式紡織場,如絲、麻、棉紡織場等,亦並不曾在他們的作業過程中,忽視使用婦女勞動或兒童勞動的利益。雖然它們這種傾向,是在受到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影響以後,才更形加強的。它們這各種產業經營方式,差不多一般的在施行以次幾種僱傭勞動制度,特其程度因個別作業性質不同,互有參差罷了。 第一種勞動制,就是一般通行的學徒制。所有這些製作場所(甚至若干現代型工廠),殆無一不擁有或多或少的幼年勞動者,這些幼年勞動者,有的是學徒,有的完全只是一個學徒的名義;他們每日的勞動時間,儘管由早上五點鐘延到午後十一點鐘,即把勞動日拉長到了十八小時,他們差不多都只是換到一點粗惡的飯食,而不給工錢。 第二種勞動制,就是與學徒制密切聯繫的家長制。集結在一個老闆手下的若干學徒,及若干與其有師徒關係的職工,一切都是照著老闆的意志行事的。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報酬的多少,差不多全沒有明確規定。業作是否順利,老闆是否勤於業務,以及老闆對於他們的好惡程度,是他們除了換到飯吃以外,能否取得些許金錢報酬的最可靠標準。 第三種勞動制,則是普通所謂血汗制。即把工作領回家中去做的一種最剝削性的計件勞動形態。在舊式鞭炮業上,在瓷業上,在各種紡織業上,特別在火柴業及捲菸業上,都在每一個生產單位上集中有大批手工業者,他們因所在地區及所業性質不同,有的是專靠此種勞動報酬生活,有的則是當作副業,但不論如何,他們的全般待遇,差不多都低微到了幾乎使人難於相信的程度。要靠這種勞動謀生,他們的作業時間,就可能是夜以繼日的。而他們把一家老小,全都動員到生產作業中,那也是極其自然的事。 第四種勞動制,那是與血汗制相關聯的包工制。這種制度當然是非常古典的,但也顯然滲入了現代的因素。它是計件工資制的一種副產物。工作由包工者從廠商那裡承包下來,再由他們通過一些分包者配給於一般勞動者工作。新舊式的建築業,一部分的礦坑、鹽場,乃至紡織場,都在施行這種制度。這種勞動制,除了同血汗制一樣,具有突破時間限制的作用外,還會儘量發揮層層剝削的能事。 我們不難想到:一切多少包含有這諸般勞動制度的產業,自然可能存在著更野蠻的其他剝削方式,但我們在這裡所須說明的,寧是它們共同的內在關聯。在舶來品與新式工廠經營競爭與壓迫之下,儘管如我們在其他場合所說的,具有容易分散容易結合之機動性能的製造業,乃至各種形態的作業坊,較之獨立手工業者,是更有存在可能的。但它們這種存在可能性,卻主要是為以次兩種事實所規制著:首先,製造業及各種形態的作業坊,正好是買辦商業資本要求的理想規模,大規模的新式工廠工業,是不肯受其控制的,而過於分散的獨立手工業,又是很不容易控制的,惟有中等規模的製造業,作業坊,在作業上,在原料配集上,在產品集中上,都容易收到駕馭操縱的實效。商業資本家可以把它們的老闆,變為自己的經紀人,所以,在工業領域內,中國買辦商業差不多主要是把這種形態的產業,作為其資本增殖的溫床。但這種形態的產業,何以竟能支持商業資本(同時還有其幫凶高利貸資本的高利息),那是我們需要在這裡釋明的又一點。在製造廠,在各種作業坊中的勞動者,他們雖然主要還是憑手工作,但他們被集結在一個作業單位中了,由分工節省時間了,由協作得到實效了,比起獨立手工業者來,他們的勞動生產力增進了,他們剩餘勞動生產物加多了。但剩餘勞動生產物部分儘管加多,作為他們勞動報酬的必要勞動生產部分,卻在依著上述諸種勞動條件,而被迫相對的縮減。他們的非人生活,體現了他們的「商奴」乃至「債奴」的資格。 最後,我需要把我們上面談到的一千五百萬左右的僱農的特質,略予說明了。 個別的勞動者,是由他脫離舊的生產手段——土地,從而依屬於新的生產手段——資本或機器,為其特徵的。在這種轉變中,直接生產的農業勞動者,已不是同土地所有者結成生產關係,卻是同土地以外的其他生產手段,特別是機器的所有者或農業資本家結成生產關係。換一個表現方式,即在經過這一轉變後,用以剝削他的工具,已經不是土地,而是資本了。 在中國農村裡面,不論從事農業經營者是地主,是富農,抑是中小農乃至佃農,通是採行小經營,或較大規模的小經營方式。他們主要的或最重要的生產手段,自然是土地。有較多較大的土地,就算有了較有力的勞動剝削工具。富農及兼營土地的地主,乃至中小農,固然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資格,與直接生產的勞動者對立,就是租賃他人土地的佃農,他們在臨時或較長期雇用勞工的場合,亦是以土地保有者,土地使用者的資格,與那些既不能所有土地,又不能保有土地,因而不得不受僱於他們的直接生產者對立。 如其說,這是非常明白的不可否認的事實,則我們農村的那一千五百萬僱傭勞動者,就不是因為土地被剝奪去了,同時又沒有獲得土地以外的生產手段,而被雇用;而是因為土地被剝奪去了,同時又沒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機會,而被雇用。就因此故,構成中國農村社會最低階層的三個支柱,即小農、佃農、僱農三者之間,儘管在許多場合,是交流的,是兼任的,但分別當作一個範疇,一方面,小農是在極不得已的條件下,才肯放棄他所有的小塊土地,同時,佃農亦是在極不得已的情形下,才肯放棄他保有的少量土地;另一方面,佃農要取得少許土地,固然極其困難,僱農要租得少許土地,也許還要困難。就這樣僱農便變成了農村社會最低層的不幸者了。 一般的講,我們農業經營者之從事土地經營,其最終目的,無非是獲得更多的土地。一旦如願以償了,他們就不大肯繼續擔當這種麻煩工作,而變為專講消費的坐收地租者。這就是說,除了極少數的富農而外,僱傭勞動的人,差不多是一些連必需簡單農具都不齊備,生活一直在困難中的中小農及佃農;他們並不是因為備有較好農具,備有得力牲口,才僱傭勞動,反之,卻往往是因為備置不起這些勞動條件,才以勞動力來補充代替的。這說明:勞動力的價格,平均要低在畜力以下,低在農具備置費以下,才有被雇可能,即非如此,亦是說,勞動力價格,是不像畜力的價格,不像農具的價格,需要一次支付,而可以零碎支付,或到了一定僱傭期終了,才開始支付的。 各種落後的離奇的僱傭勞動關係,就因此產生出來,我們可以讓讀者自己去印證我們農村,該在實行著怎樣的僱傭條件。 有不少的人,見到中國農村僱傭勞動的普遍存在,就從現象上去結論勞動力商品化的根據。其實,勞動力是否真正商品化,其正面的,貨幣支付形態,其反面的,一般農村勞動者都膳宿在僱主家,而非膳宿在自己家,都不夠成為有力的說明。其重要關鍵,乃在那些勞動者,究是依屬於土地工作,抑是依屬於資本工作。惟其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他們不是因為缺少資本而被雇,寧是因為缺少土地而被雇,所以,一切掌握著土地在手中的人,無論他是所有者,抑是租有保有者,都可能利用土地來剝削他人。我們農村中的小農佃農,就這樣取得了剝削他人的資格——而這也正是僱傭勞動普遍存在的又一依據。 顯然的,我們的佃農,一般都不曾具有現代租地農業家的實質。他不是以資本力向地主講話,而是以勞動力向地主講話,因此之故,他就不免要因他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而對地主結成相應的隸屬關係或農奴關係。這是前述徭役的僱傭方式所由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可是,一般佃農儘管沒有完全脫卻農奴的性質,那卻並不妨礙他對於沒有租得土地者發揮剝削的能事。反之,他也許因此更須藉助他人的勞動,以成就其租有土地,保有土地,所需忍受的過重負擔——高率地租。從這裡,我們畢竟探索到了中國奇重的地租之存在基礎了。 本篇問題研究 一、必要勞動與剩餘勞動的劃分,為什麼採取了工資方式以後,便不大為一般人,一般經濟學者所認識? 二、亞丹斯密有關中國工資的理解,是否正確? 三、「自宅工資作業」與「外出工資作業」,對於此後工業的發展,有何利與不利的影響? 四、中國新式產業上的僱傭勞動條件,為什麼也不能現代化? 五、中國社會存在的種種榨取關係,大體上是把種種僱傭勞動條件,作為其現實的基礎,此點將如何說明? 六、中國農村的小佃農,原來與資本社會的租地農業家,有著本質的差別,但他們為什麼也取得有剝削僱農的資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