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原論 · 第二篇 中國商品與商品價值形態
一 中國商品形態
(一)商品是一個歷史的經濟形態
商品是由生產物發展過來的。不論怎樣一件簡單的生產物,如一探究它發展成為商品的全過程,或者,如從一個簡單的商品交換現象中,去探究隱藏在它背後的本質,就知道商品是把一定的社會關係,作為它形成的現實基礎。它體現著現實的社會關係;同時,還可由它形成的過程,測定一個社會的生產力的發達水準。
商品,由它最初的萌芽,由單純的交換起,到它最高的形態止,曾經歷許許多多的階段。在每個階段,它都具有不同的特質,體現著不同的社會生產關係。
在同一社會中,可以同時並存著經濟發展各階段的各種不同形態的商品,一個社會,如果在它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已經很顯明的與其他歷史階段的社會相區別,即是說,如其它已經大體完成了它某一歷史階段的發展程序,叫人毫無疑義,也毫無爭論的判定它是一個由什麼生產方法所支配的社會,比如,在今日,說英國社會是資本主義社會,那麼,它這一社會的商品生產或商品,就用不著考究,而知道它是採取那種形態,或以某種形態,為其支配的形態。
但英國在十六七世紀的時候,即當它正由封建社會,向著資本主義社會過渡的時候,它的商品生產形態,就不但比現在複雜,且在雜然並存著的各種商品標本中,還不易使我們辨認何者具有壓倒的優勢,即何者取得了支配形態的地位。
多年以來,中國社會也正經驗著同一事態。中國社會性質問題的論爭,迄今還不曾完全宣告結束,由是,我們對於擺在目前的各種形態的商品中,究應把那種性質的商品,或在那種條件下生產的商品,作為中國社會的商品的標本的問題,也自然是斷斷未決定的。也許說,中國社會性質論爭問題,其所以還不曾全無異議的正式宣告終結,卻正因為在這種問題上,具有根本的決定的作用的商品形態問題,以前不大有人觸到,後來觸到了,又不見有何深入的討論。
(二)表識著中國社會的商品標本
一個社會的生產物,它被生產出來,不是為了供生產者自己消費,而是為了把它拿去販賣;他販賣的目的,可以是為了換回他所需要的別人的生產物,也可以是為了取得較大於他生產所費的貨幣額,無論其目的何在,他的生產物轉了一個手,被投到流通界去,即使其物理的性質依舊,其社會的性質卻改變了,它已不是當作生產物看,而是當作商品看了。女子拜見了公婆,取得了少婦的資格,便不再是少女了。
當生產物轉化成了商品,貼上了商品的箋標,它就與生產物是處於對立的地位。在自然經濟狀況下的社會,或者說,在極不發達的分工基礎上,生產者只能而且必須生產他所需用的生產物。生產物差不多都是由生產者自己生產,自己使用的。往後,生產物漸漸變成了商品,那個社會,也就相應的,以同一程度,失去其自然經濟的性質。但這個歷程,是非常長久的,即如在資本主義經濟已經成就了高度發達的社會,仍不免多少留下自然經濟成分的殘滓。而在中國這種社會,在廣大農村中,特別在比較偏僻的落後地域中,我們雖然沒有可資利用的統計,來確定中國自然經濟成分和商品經濟成分,個別占著如何的百分比;單從量上說,也許前者還要占著較大的比例吧。顯然的,我們即使有精確的統計,來確定中國社會的生產物,只以較小的比例變為商品,其餘都是自然經濟成分,我們也不能據此斷定中國還是自然經濟社會,因為這中間不僅是「量」的問題,還有「質」的問題,還有何者能在全社會發生支配作用的問題。
事實上,關於今日中國社會的經濟性質問題,已早不是商品化成分,對自然經濟成分,是否占有優勢的問題,而是一般占優勢的商品本身,是採取前資本主義的小商品生產形態,抑是採取資本主義商品生產形態的問題。
同是被投在流通界的生產物,同是商品,可因它被投到流通界去的目的或動機不同,在其生產過程中,具有不同的條件,採取了不同的姿態,被附有不同的社會性質。如其它生產出來,有一大部分或全部,是單在分工的利益和必要上,為了換得那些由他人生產出來,而為自己所需要的生產物,那就是所謂「為買而賣的」。「為買而賣的」這種交換方式,正是適應著獨立生產者,主要以自己的工具,自己的勞力,去從事生產的那種生產方式的。獨立生產者即手工業者小農家的商品生產,因為受了他們那種生產關係的限制,受了他們那種簡陋工具,零碎操作及低級科學技術所構成的生產力的限制,只能在狹隘的範圍內,小規模的進行。所以,這種商品生產,稱為簡單的商品生產或小商品生產;又因為它是出現在資本主義社會以前,所以又稱之為前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生產。
而與此種商品生產相對稱的,就是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儘管是在小商品生產的基礎上成長出來的,但卻有了根本不同的特質。構成這種商品生產的主要條件之一,就是它所用以生產的各種要素,不管是屬於物質的(如生產手段等),抑是屬於人類生理的(如勞動力),都要當作商品而買進;它所生產出來的物品,不管是當作生產手段,抑是當作生活資料,都要當作商品而賣出,它買進商品,是為了賣出商品。這是「為賣而買」了。這種「為賣而買」的交換方式,所適應的是這樣一種生產關係,在那裡,直接生產者由生產手段分離了,他無權過問他的生產物。而他自己,則是以被雇的形式,隸屬於生產手段及生產物的所有者。
不過,這種商品生產,在本質上,雖與上述小商品生產有如此的差異,但它們之間,仍有一個極其基本的相同之點,就是彼此都是以生產手段的私有,作為其存在的前提。生產手段的所有者,同時就是生產物的所有者。正惟其它們有這樣的共同點,尤其因為在過渡的社會中,這兩種商品生產形態在錯雜的並存著,不但在同一產業方面,甚至在同一企業,同一生產單位中並存著,於是許多人把它們混同起來,換言之,就是把小商品生產,看作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了。這種誤解引用在中國社會性質的問題上,就引起了許多不必要的爭論來。
小商品生產顯然是有二重性的。在私有的形式上,它是資本主義的萌芽;在以自己的工具和自己的勞力來從事生產的形式上,它又具有反資本主義的性質。小商品生產如在前一意義上,被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則中國現代經濟(至少就晚近數十年說)中的資本主義成分,就確能占一個大的比重,但無奈小商品生產在後一意義上,一直都與封建的地方的自給的成分結托著;又加成就資本主義發展的許多歷史條件(如資本蓄積、統一市場等等)的缺如,即使小商品生產不絕的破壞,卻又不絕的變形的再生,至少是不曾因此就更能造出資本主義的經濟成分來。
在這裡,且不忙對此加以更深入的說明,先來具體分析一下中國商品的特徵吧。
(三)中國商品的類型
普通為了被買被賣,以商品資格出現在市場或流通界的,最主要的,最基本的,當然是工業品與農產品。此外,就是特殊的商品,即帶有自然性質的土地和屬於人類的勞動力。我們這裡論及的中國商品的類型,當然主要是就前兩者而言,但為了說明的便利,我們把後兩者也加入討論中,這正是我在本文,要把中國商品與商品價值分開來說明的理由之一。
從社會性質的意義上講,當作商品的土地與勞動力,對基本的工農業品,頗有一些內在關聯。大約,土地買賣得頻繁,就有促成勞動力買賣頻繁的作用,而勞動力很普遍的被買被賣,就可以多少確定其農工業生產物的商品性質。不過,這種推論,還要看土地及勞動力被買被賣的條件如何,還要看勞動力轉化為商品的一定社會條件如何,這所謂一定的社會條件沒有形成,無論是土地商品化,抑是勞動力商品化,都將相反的引起農工業產品不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結果。中國社會的商品性質問題,就充分地說明了這一點。
先從工業品方面說起。
一般的說來,資本主義的生產方法,首先是推行於工業生產領域,而漸次及於農業生產領域的。中國工業領域的出品,大約有四個產源(暫且把它們內在的聯繫拋開不說),即獨立手工業的、家內工業的、製造業的、工廠工業的。我們且不忙在這裡分析大工業或工廠工業出品之不純的不完全的資本主義商品性,即不忙分析它的「質」,先假定它是標準資本主義商品,而考究它的「量」。誰都知道,中國現代性工業最發達的部門,是紡織業;在一九二七年,全國棉織消費總額中,百分之六十五——七十五,還是手工業製品,在手工業中,當作農村副業的家內工業,和散布在都市及各地市集的獨立手工業,誠然有一部分,特別是存在或鄰近於大都市的一部分手工業,已或多或少的改變了它們原初的傳統的形態,甚至有的已被附上了新的性質,「已經變作工廠,製造廠或貨棧的廠外部分了」。我們如把手工業對製造業的關聯,或許多家內工業是為製造業所再組織,並構成製造業支體的關係,加以考察,製造業的產品,確實要在全工業品中,占一個相當大的比例。舉凡草帽、席、扇、刺繡、各種編物、木器、瓷器、玩具、火柴、香菸的一部分鑲嵌工作,乃至絲棉的繅紡,差不多大部分是在製造業指揮下的家內工業進行。惟其製造業有如此的重要性,我們須得對它本身有一明確認識,始能明了其製品的性質。
製造業「在量上,是手工業的擴大」,因為它的規模,雖較獨立手工業為大,但卻是「在舊的生產方法上,占有直接生產者的剩餘勞動」。因此,它的性質,就是「小商品生產與大工業的連環」,而成為過渡社會之一典型的工業生產形態。在中國,這種協業形態,雖是古已有之,但至現代,特別是到了晚近,卻格外顯得發達。其所以發達的主要原因,只要把中國經濟的落後性和其對外的依存性加以考慮,就可得到理解。比如第一,製造業所需要的資本,是小量的資本;其所使用的工具,是簡單的工具,這在缺乏資本蓄積和缺乏生產手段生產的中國,是再好不過的一種工業生產形態,而且,由外貨造出的大量剩餘勞動力,對於在舊生產方法上使用較多勞動力的製造業,又是一個配合;第二,製造業這種協業的集中的形態,比較起舊式的獨立手工業乃至家內工業,是更便於接受買辦商業資本供給原料搜集製品的支配;第三,對於一個關稅權、交通權、工業權都不完全,從而,其國內市場隨時在受到國際資本的侵略的國家,固定資本支出較少的製造業,可以隨時適應國際市場的變動,而不絕的分解與結合。因為這種理由,同時也因為其他兩大理由,有些學者遂認為製造業為最適於殖民地的工業形態。
這種工業形態所生產的產品,一方面因為它是用一個資本,結合多數勞動者在一個場所,從事工業勞動的結果,所以它具有非常濃厚的資本主義的性質;同時,又因為它依然是在舊的生產方法上,榨取直接生產者的剩餘勞動的結果,即使我們在這裡不忙分析其生產過程的僱傭勞動條件,也不難確斷其具有非常濃厚的前資本主義的性質。自然,在大工業已經占著支配地位的社會,製造業是可能更有資本主義性質的;但在經濟落後,大工業不發達的社會,製造業卻是更可能具有非資本主義性質的。
我們從這裡已可理解中國一般工業品中,小商品生產的前資本主義的成分,該占有如何大的比重。
次就農業品方面來說吧。
在現代中國經濟中,農業顯然還對工業占著壓倒的優勢。在我們尚論農產品性質的限內,誠然不能單從量的方面考察,但如其在相對的意義上,說工業品有較大的商品性質,則農產品的商品化,就似乎更能給予我們以資本主義的外觀。據一般統計的綜合,中國農民的產品,僅有百分之五十以下留供自用,其餘都須售出。甚至有些地區(特別在接近大城市地區)的農民,其所需食糧,有一部分是由市場購入,同時,其所生產的食糧,卻又有一部分向市場投出。這原因,除了售出較優良較昂貴者,以便買入較劣較廉者外,就是迫於一些伴隨商業高利貸活動,以及促成此等活動的經濟外強制榨取而形成的急迫需要,致使貧農們不得不於收穫將了,就將其應當留以自給的糧食,投入流通界中,往後再零碎的加倍破費的由流通界去取得供給。也許說,這種農產物商品化情形,是不夠普遍的;一般生活將就過得來的農民,決不會採行這種太不合算的辦法。但這裡還有另一種加深農產物商品化的事實,即伴隨著商業資本活動範圍的擴大,農產物市場的推廣,農業上已經在演著專門化的場面。在許多農業部門,特別是為供應國外市場之工業原料品需要之農業部門,就有大批的農民,在生產對於他們自己完全沒有使用價值的東西。他們生產的一切,全都要投到市場去,他們需要的一切,也全都要由市場得到滿足。也許說,他們投到市場上去的「賣出」,正是為了由市場得到滿足的「買進」,從這一點來考察,就是商品化到了這種程度的農產品,似仍不易在它上面發現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的跡象。
但最後一種像是最有根據的理由被提出了:一般投在市場上的農產品,特別是那些為專門化了的農業部門所產生的農產品,不有許多是用資本主義的生產條件生產出來的麼?比如,在那些應用著新式技術來從事較大規模生產的農業部門不必說,就是一些仍然應用著舊的工具,舊的技術的小農經營上,也都在各種方式上,雇用著勞動力。如其說,資本主義性質的商品生產的判定,不在它使用何種工具,而在看誰在使用生產工具;是直接生產者自己使用,還是直接生產者為他人使用,那我們似可振振有詞的說:中國農村僱傭勞動存在的事實,就是中國農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存在的事實;而僱傭勞動存在的規模和數量,正可反映出中國農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的規模與數量了。這種邏輯應用的結果,無疑會把中國農村社會向著資本主義「高揚」起來。但其間有一個美中不足之點,即表識一個社會性質的生產,並不僅要問誰生產出來,還要問誰在什麼條件下生產出來,誰用什麼東西生產出來。舊式的僱傭條件,舊式的生產工具,理應只是前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所據以存在的根基,而由那種生產方法所產出的農產物,就似很難得有附上資本主義箋標的可能。而且,僱傭勞動雖是到了資本主義社會才當作一個重要社會經濟形態而出現,卻並不是到了資本主義社會才發生的。在沒有資本家這個名色的古代社會封建社會,僱傭勞動也局部的零碎的存在著。自然,中國在晚近十數年乃至二十餘年來,應用新式機械和技術的農業,已在關外,在江浙等地,逐漸有一些增加。它們僱傭勞動的統計數字,即使不完全而且相對的太少了一點,總該可以顯示出中國農村之資本主義生產的萌芽,但以次的事實,卻連這一點萌芽,也需要審慎的予以斟酌;即,新式農具的使用,有許多(特別在江浙一帶)竟是由租借得來。在這種場合,僱傭勞動者,並不一定是生產工具的所有者;當然,租有與自有的區別,並不曾阻止他們憑藉生產工具,去從事榨取,從而,不曾因此改變資本主義的本質。但這種額外的剝削關係的存在,如其要由商業壟斷,商人統制農業生產的事實來說明,那就完全兩樣了。
論到這裡,我們對於中國農產品的商品性質,似應已有一個輪廓的理解。而下面關於勞動力與土地的買賣意義的說明,還會大有助於這種理解的。
最後,就勞動力和土地這兩種特殊商品來說吧。
勞動力作為商品來買賣,首先,須得勞動力的所有者即勞動者自身,已經取得了自由處分其勞動力的權利。這就是說,勞動力是屬於他自己的了。在古代社會,奴隸是屬於奴隸所有者的,他的勞動力,就不但不能由他自己買賣,也不能由他的主人即奴隸所有者買賣;因為當時的奴隸本身,奴隸的整個人格,變成了商業活動的對象,變成了商品,作為他全人格之一部分的勞動力,就無從轉化為被買被賣的對象了。當社會直接生產者脫卻了奴隸的枷鎖,而開始捺上農奴的印記的時候,情形有了改變了,他對封建貴族領主的關係,在具有不同的自然條件及歷史條件的個別國度或民族間,雖各有不同之處,但大體上是半隸屬的,也勉強可以說是半自由的。在封建規制許可的一定時限內,他可能做自己要做的事。也像是說,他很可能對自己的勞動力,作自由的處理。可是,在實際上,只要封建制度還相當的能保持住它的傳統與權勢,他就不但不易實現購買他的勞動力的市場,且也無法取得那種便利,即拿他的勞動力去接近市場的便利。土地是他對領主維持半隸屬關係的機鍵。只要他還需要把土地作為其生存的根據,同時,只要領主還可能把土地作為尊榮與幸福所寄託的根據,他就有方法利用那些專為他們便於統治榨取而設定的種種規制,把前者死死的束縛起來。這表明,勞動力活動的自由,是以勞動者由土地解放出來了這件事作為前提;也就是說,勞動力的自由買賣,是以封建義務的打破為前提,而在封建義務與土地關聯的限內,又可說是以土地的自由買賣這件事作為前提。土地的商品化,一般是先於勞動力的商品化的。勞動者要自由得一無所有了,要對一切傳統因襲的物質基礎毫無牽掛了,他才會發現他的勞動力,可能作為他的生存的新根據。但捨棄舊的生存根據(土地),而訴之於新的生存根據(資本),那不是出於他自己的選擇,至少也是客觀社會條件這樣準備好了,他不能不去作這種選擇的。直到封建臨近崩潰解體過程中,土地自由買賣的條件,始被產生出來,同時勞動力自由買賣的條件,也才相應的被產生出來了。
這是各國經濟史發展的一般通路。
但在中國社會,土地自由買賣的事實,似乎就在統制土地分配最稱嚴格的均田制度時代,亦並不曾絕跡。比如在歷代均田制中,對於寬狹鄉土地的調劑,就設定了可以買賣的變例。甚至在推行均田制度最嚴格的唐代,亦允許永業田乃至口分田的變賣。均田制崩潰以後,一般的莊園固不必說,就是當作封建王侯貴族僧道們直接榨取基礎的皇莊、寺觀莊院、官田、軍功田等等,其最初的取得,雖或由於贈賜或強奪,其消失或解體,卻有許多是由於拍賣。至若以種種形式存在於民間各地的所謂祭祀田或公產,原本經由一族或一姓誓約不許變賣的,後來代遠年湮,終究由種種原因予以變賣處分了。這一切,表明土地當作商品來買賣,即使是通過許多限制來進行的,終歸是由來已久,不自今始了。我們前面曾說,土地的自由買賣,是勞動力自由買賣的前提條件,那麼,說中國歷代有了相當程度的土地買賣自由,是否就可據此斷定中國早已有了同一程度的勞動力買賣的自由呢?
事實是反對我們這種推論的。土地自由買賣,雖是勞動力自由買賣的前提條件,但不是唯一的條件。中國舊來最普遍的家內的手工業的工業形態,根本就不允許工資勞動者有何等活動範圍。點綴於農村的「外出工資作業」——即指著各種技匠們,掮擔著簡單勞動工具,挨戶尋找工作,藉以獲取相當工作報酬的作業;與此相對稱的「自宅工資作業」,即盛行於歐洲封建社會的工業形態,那是技匠們,依著自己的設備經營,對顧客送來的原料,加工製作,而取得其工作報酬——正好說明當時的社會狀況,還不曾造出足以容納工資勞動者的任何機會。其在農業方面,由生產手段分離出來的農民(事實上,乃是由工農合體的經濟單位分離出來的農民),只有一個可能的生路,就是所謂「依託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即轉化為更有隸屬性的農奴了。
要之,在中國社會史演變過程上,土地當作商品買賣的歷史,是比勞動力當作商品買賣的歷史,要古舊得多的。鴉片戰役以後,土地自由買賣的傳統拘束和法定規制,已更大大減輕作用了;同時,勞動力以商品姿態出現的事實,亦從脫去封建的行業束縛的消極方面和開拓有效市場的積極方面,得到了支持。舶來商品、大炮及各種現代意識,在從物質精神兩方面促成中國舊社會的分解。於是在工業上,在農業上,就廣泛的存在著僱傭勞動。土地自由買賣以外的社會條件被產生出來,勞動力就以商品的姿態而出現了。
工業農業生產物商品化了,土地早就商品化了,勞動力亦取得商品化的外觀,這一切,自然可以保證中國社會之商品經濟的性質,但卻還不夠保證中國社會之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的性質。因為,商品要成為資本主義的商品,並不是以它的如何頻繁,如何大規模的出現於市場來決定,而是以它在如何條件下出現在市場來決定;換言之,資本主義的商品,是在資本關係下生產出來的商品。所謂資本關係,即生產手段所有者為一階級,使用生產手段者為另一階級的關係。
所以,我們接著要來考察中國的商品價值。
二 中國的商品價值形態
(一)商品·價值·價值法則
在前面,我們已經說明了,商品是一個歷史的經濟形態。生產物是到了歷史發展的一定階段,始轉化為商品。當生產物轉化為商品的時候,為生產它而支出了的勞動,始表現為該物的價值。
商品與價值的這種內在的不可分的密切關聯,一直在保持著。商品的單純價值形態,同時即是勞動生產物之單純的商品形態,商品形態的發展,與價值形態的發展,是一致的。
現代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是商品形態發展到最高階段的表現,亦就因此之故,價值法則或價值律,乃是價值到了資本主義社會才達成的最高的發展形態——即價值法則是為社會發展中之一定階段或商品生產階段所特有。 [1]
一個社會的生產物,是否能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就要看它通過生產過程,通過交換過程,是否都是依照價值法則,而這所謂價值法則的特徵,大約可從商品生產的以次三特點上表現出來:
第一,是如前面已經講過的,它生產出來的東西,須當作商品,當作價值而賣出,它用以生產的東西,須當作商品,當作價值而買進。其買進正是為了賣出。
第二,它當作商品賣出時所獲得價值,一定要,至少在當事者主觀擬想上要比它當作買進時所獲的價值大,這個價值差額,即利潤的源泉,亦即所謂剩餘價值。而這剩餘價值的獲得者,即是生產手段的所有者。
第三,它用以生產的諸商品,如勞動工具,勞動對象,特別是作為剩餘價值之源泉的勞動力,都能依照競爭作用下展開的價值律而買進,它所生產出來的產品(工農業品),始能依照競爭作用下展開的價值律而賣出。
(二)在價值律下顯出的中國商品生產的不完備形態
「商品生產」這個語詞,在當作一個社會形態的表識的限內,即作為資本主義生產來理解的限內,所謂「中國的商品生產」云云,主要是把「為買而賣」的小商品生產以外的,即具有資本主義生產之外觀的那一部分的商品生產,作為考察的對象。這種商品生產是否純粹,是否完備,是否夠得上資本主義的條件,就看它對於價值律的運用,更確切的說,就看它體現上述價值法則,到如何的程度。現在,我們可以從以次這三個方面,來測驗中國商品生產的性質,那三個方面就是:(1)看中國商品的價值是怎樣增殖的;(2)看中國商品增殖的價值是怎樣實現的;(3)看中國商品所實現的增殖價值是怎樣分割的。茲分別探究如次。
(1)中國商品價值的增殖過程
商品生產的要件,是勞動工具,勞動對象和勞動力。對前兩者所支出的貨幣額,稱為不變資本,或不會增殖其原有價值的資本;對後者所支出的貨幣額,稱為可變資本,或可能增殖其原有價值的資本。商品生產的資本主義性,就是繫於這在生產上,由僱傭勞動者所生產的剩餘價值。即是說,僱傭勞動的條件,可以大體決定著剩餘價值產生的全過程。
中國在工業方面,即使是在新式大工業集中的地區,亦尚不曾形成一種允許勞動力,或要求勞動力自由競爭的市場。在最有現代經營精神的大工業工廠中,一些落後的勞動制度,還被採行著:如領工回家裝作的血汗制,如由工頭招工進行生產的包工制,如把農村逃落至都市,一時找不到工作的男女,包養到他們獲得職業,再在一定期間內,完全占有或分有其報酬的養成工制,以及到農村招雇失業男女工人,以極低代價,勒令其終身勞作的包身工制等等,已算給人一幅非現代性僱傭勞動形態的圖畫了,但在事實上,特別是那些由外國人經營的大工業中,經濟外的榨取、勒索、敲詐,真是無微不至。至於在我們前面已經解述過的製造業方面,其全面的勞動形態,差不多都是由親屬的、行幫的、學徒的、副業性的落後關係支配著。那裡更不易找到自由競爭作用下的勞動力的公開市場。而且,就是在這樣落後的僱傭勞動條件下活動的產業勞動者,依據最高的估計,亦還不到四百萬人。一般手工業上存在的僱傭勞動者人數,自然比這個數字大得多,但其不夠現代僱傭條件的程度,也自然更大得多。 [2]
那麼,我們把考察對象移到農業方面去吧。仍是依據最高的估計,農業上的僱傭勞動者,將近有三千萬人。這三千萬人賴以活動的勞動條件,當然比工業上還要落後得多。仆隸式的,親屬式的,臨時季節性的,佃農義務勞動性的,乃至交換勞動式的(包括以勞動交換人力,交換畜力,及換得其他勞動工具等等樣式)各種勞動形態,千奇百態的雜陳著。但把它們綜括起來,大體可以顯示出兩個特徵:其一是,所有的農業勞動者的僱傭勞動,除了極少的場合外,差不多都不是依託於農業資本,或投用在土地上的資本,而是依託於土地本身。在佃農是如此,在被雇於富農乃至被雇於半自耕農及佃農的勞動者,亦是如此。富農自耕農是把他自己的土地,作為榨取雇用勞動者的工具;而佃農則是利用他租得的土地,作為榨取勞動者的工具。其次是,農業上雇用勞動者,不是因為農業進步,不是因為農業上採用新式農具技術,反而是因為農業不進步,農業愈不進步,愈不改良農具、採行科學方法,就愈需要雇用更多勞動者了。
總之,無論從工業方面講,抑從農業方面講,中國社會僱傭的勞動條件,還不曾脫卻傳統的封建慣例,還不曾把它的現代性,從公開勞動市場的自由競爭作用中表現出來。就令在某些場合,已經局部的或多或少的存在著這種事實,但因為大的環境還沒有本質的改變,產業發達的條件,還沒有具備,以致在某些方面可能現代化的僱傭關係,亦不會明朗化了。
不過,僱傭勞動條件的不曾現代化,或者,勞動力價格關係的不確定,並不妨礙剩餘價值的形成,反之,這也許正是造出更多量剩餘價值或超額利潤的有利條件。僱傭勞動者利用勞動力價格關係的不確定,任意使工資低落在必要工資限度以下。但他們這樣把工資壓低在必要工資限度以下所造出的更多量剩餘價值,除了少數的場合,除了外人經辦產業的場合,能實現為其超額利潤外,其餘幾乎都不曾實現出來,這是需要進一步去說明的。
(2)中國商品增殖價值的實現過程
商品在生產過程所增殖的價值,是要它被投到流通過程或交換過程才能實現的。在交換方式一直是與生產方式相照應著的限內,中國的商品市場,就必然要存在著一些妨礙剩餘價值依照現代市場活動程序來實現的事實。
在交換過程上,大體是由兩種經濟運動形態支配著:一是商品運動,一是貨幣運動。商品運動的擔當者是商品經營者即商人,而貨幣運動的擔當者則是貨幣經營者即金錢業者。這兩種人,在現代以前的社會中,其業務並未分得十分明顯。現代分工發達,金融業者遂從商業分離出來,而擔當其特殊任務了。在一個由資本主義生產方法行使支配的社會中,商人照例是為商品生產者或產業資本家,分擔流通的任務。在社會分工的意義上,他對產業資本家是獨立的;但他的資本即商業資本的活動,卻隨在受著產業資本的制約。在這種關係上,商業資本被認為是由產業資本所支配。同時,產業資本也要對商業資本立在主導的地位,商業資本始不致演著破壞生產的作用,現代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始得建立起來。
事實告訴我們:在中國社會交換過程中,有以次兩個隸屬關係的系列在作用著。
外商洋行——買辦商業——國粹商業資本——生產事業
外商銀行——新式銀行業——錢業——高利貸業
關於這兩個隸屬系列,個別單位依存的隸屬的關係,以及這兩系列相互間的關係,每個有中國社會常識的人,差不多都是能夠體驗出來的。除了若干地區的若干大新式企業而外,一切工業品乃至農業品之投到市場,都或多或少的是採取不正規的方式。大部分製造業的產品,似都帶有「預定生產」的特質。企業者強半是應允把產品,按照預定條件讓給商人的情形下,由商人那裡取得他們所需要的原料,和用以更新勞動工具,購買勞動力的資金。農業上的產品,特別是那些專門化了的農業部門的產品,大抵都通過了高利貸,而在產品未成熟以前,就已經依「預賣」「預買」的諸般方式,被處理了。此外,當然還有一部分未經上述方式被處理的產品,但因一般產品都是小規模經營的產物,又因農產品搬運上的困難,及不規則的捐稅的妨阻,都不得不在未脫原始性的附近定期市集中將其脫售。這種原始市場之不利於生產者,和有利於一般搜購者囤積者的實況,是非常明白的。
至若各種落後特權在流通界造成的阻滯作用,以及憑恃特權在商品運動貨幣運動上引起的障礙,隨在都可找到例證。而商人高利貸業者照例在原生產物及半制品收穫期完成期壓低價格,而在這以後乃高提價格的欺騙行為,則毋寧是司空見慣,且視為合理的事了。
此外,在對外貿易關係上,由不完全的關稅權、工業權及交通權,所給予產業上的困厄,當亦在交換過程上很明顯的表現出來。
實例是不勝枚舉的。但我們在這裡只能原則的提到,且將中國商品流通的一般特徵,綜括為以次三點:
第一特徵是:商業使生產物成為商品,而不是商品運動形成商業。這就是說:「廣搜各地物產,統辦環球製品」的買辦性商業,發揮了極大的販運業的機能:它強制的逼著舊式的農工合體經濟組織解體,促使工農業分工化,專業化,結局,一切產業上的分工和交換關係的促進,就像是在執行商業資本(國際的和國粹的)的命令和強求。這事實,不但說明生產不能把流通吸收進來,作為它的一個因素,且反而像是流通在御用生產,並且把生產制約在便於它行使支配的限度了。
第二特徵是:全商品流通過程,在為不等價的交換關係所支配著。而這種不等價交換,可以從對內對外兩方面來簡括說明,就對外不等價關係講,一個落後國家的勞動生產物,很顯然的,要比一個先進國家的同一勞動生產物,包含著更多的勞動,即是說,具有更大的交換價值。但由於種種不平等條約的束縛,在結局上,我們所消費的外國製品,要支出更多勞動或更大價值的產物。我們向外購買,我們向外販賣,都受了種種條約規定的限制,表面上雖然像是通過自由競爭的市場,其實是在諸種不平等條約下面,行著不等價的交換。至於在國內的市場上,工農業品間之不等價交換,亦是非常顯然的。本來在許多現代國家中,農業上的資本有機構成,一般都較工業為低位,以工業品與農產品交換,也往往能換取較大量的勞動或較多的價值。但在中國,情形卻較為特殊。中國工業在舶來製品壓迫下,很需要把工業生產物中占有最重要成分的原料的價格,特別壓低,藉資補償。而在工農業均受商業操縱的情形下,與商業有較密切聯繫的工業(就令把一切其他社會條件,即與農業相對待而言,有較多便利的社會條件拋開不講),是不難多方犧牲農業的。
第三特徵是:超額的較多量的剩餘價值之實現,不是在價值法則下進行,而是在非價值法則下進行;不是由於各依生產價格來行使交換的自由競爭,而是由於賤買貴賣的欺騙,由於不合理不合法的強制,更本質的,是由於各種封建的勞動形態之保留。
(3)中國商品剩餘價值的分割過程
在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下,因為購買生產手段的價格是大體確定的,購買勞動力的價格亦是大體確定的;至少,作為商品的生產手段與勞動力的購入,和作為商品的它們的生產物的賣出,都有公開市場的競爭在作用著,可以由此測知商品的成本及其平均利潤的限度。中國上述的生產方式及交換方式,因為參雜著落後的,特權的,次殖民地的干涉作用,根本就不易確定生產價格,從而,就使其生產物的剩餘價值,具有極大的任意的伸縮性。
不但此也;在商品生產下的商品,其剩餘價值,一定要通過交換過程才能實現;剩餘價值的獲得者,亦是要在這個過程完結以後,才能確實得到其所應得的份額。但在中國不同,中國商品的剩餘價值,不但在量上,可以隨時任意伸縮,並且,那種可以任意伸縮的剩餘價值的占有或分割,不僅會在交換過程中進行,甚且會在生產過程中進行。
在商業資本(國際的及國粹的)作為生產者間或生產者與消費者間之總樞紐而作用著的情形下,商品的剩餘價值的產出及其實現,都不允許產業資本或生產者資本發生領導的作用,從而,產業(這裡單就工業立論)資本利潤如其存在著的話(事實上,許多生產事業,根本就沒有利潤,生產事業經營者,以利潤名義獲得的那一分報酬,實不過工資轉化之結果罷了),那倒反而是由商業資本利潤殘留下來的。商業利潤不是由產業利潤分出,產業利潤卻竟是由商業利潤分出,這種剩餘價值分割方式,已經是夠落後了,夠特殊了,但如把考察移向農業領域,我們將發現更不現代化的事實。
資本主義的農業生產,因為農業資本有機構成對工業資本有機構成為落後,為低位的緣故,一般原是有平均利潤以上的超額利潤存在著的。但依照我們前面的分析,中國農村的土地,對於資本是處在絕對優越的地位,農業家對於他的經營,能否得到利潤,不是取決於他的資本條件,而是取決於他的勞動條件,尤其是取決於他取得土地的條件。地租仍大體是剩餘價值形態一般,利潤不過是由地租那裡分割出來的一個可憐的份額。要不然,就是從他的僱傭勞動者的極低工資中抽取出來的工資部分的變名而已。
因為投資在工業特別是製造業上,或者投資在農業生產上,都不易獲得確定的可靠的利潤,社會上的資金,就不容易誘致於生產事業方面,且反而會被吸收到不生產的事業方面,這是商業、高利貸特別跳梁活躍的原因,同時也是土地被看作商業擴大活動之對象的原因。工農生產事業因為不易張羅到生產資金,就不得不忍受商業高利貸的剝削,不得不忍受高率地租的剝削,反過來,正惟其它們遭受了多方的剝削,這才又造出了進一步被剝削的前提條件。在這裡,我們已不難發現它們在從事商品生產時所造出的剩餘價值,該是如何被分割著,並該是如何會在交換過程中,甚至在生產過程中,就被分割去了的癥結所在了。
最後,我們還得指出:一切經濟外的榨取,無論是在對外關係上,由不平等條約所引起的;抑是在對內關係上,由種種封建的或不合理的規制所引起的,均在直接間接參加剩餘價值的分割。
事實上,所有上面指出的這許多分割剩餘價值的因素,並還不止分割到商品所增殖的價值部分,甚且往往侵蝕到了它原來墊支出的資本價值部分了。然而,我們在這裡所要注意的,與其說是商品價值(包括墊支價值及增殖價值)在如何的程度被分割,卻毋寧在注意其增殖的價值部分,在如何的被分割,並由誰所分割。
(三)中國商品價值的一般特徵
由上面的說明,我們已大體明了中國社會的商品及其價值之特質了。
中國社會的各種生產組織,以生產使用價值為主要目標的部分,雖大體解體變形了,且還正在不絕解體中,但直至今日為止,確仍有一大部分生產物,特別是農業上的原生產物,還是當作使用價值而生產出來。即生產者對於它們的生產,不是為了拿去交換,而是為了供自己使用;不是為了交換價值,而是為了使用價值。在這裡,我們用不著比較:當作交換價值而生產出來的部分,是大於或小於當作使用價值而生產出來的部分。但我們可以在發展的觀點上,這樣斷言:當作交換價值而生產出來的這一部分,愈到挽近,是愈形增加了;即使它在數量上,還不一定能對那一部分,即當作使用價值而生產的部分,持有絕對優勢,但在其他一切方面占著優勢的,已經是商品經濟成分;現代國際資本早把我們轉入了世界商品貨幣關係中,無論我們願意不願意,我們要生產,就不能不注意被生產出來的東西,具有如何的交換價值。
不過,中國社會的這種商品價值關係的促成,即使生產物,由使用價值生產,移向交換價值生產的這種轉化關係的促成,主要是由於商業資本(國際的,買辦的,國粹的)的作用,主要是由商人居間活動的結果,所以,在國內外市場上,使生產物之成本價格和市場價格相比較的事,並不是由生產者自己來做,而是由商人來做,這一來,商品價值的大小,就儼然不是以商品生產時所費的勞動量為依據,而是以商人的意興或慷慨為依據了;對於生產者或產業經營者,商品的價值,自然是看他們能從商人那裡換得多少貨幣,自然是有極濃厚的偶然的性質。而且這種事實,更由種種障礙商品流通的社會的政治的因素加強了。
在商業上,原是以「賤買貴賣」為支配法則。商人只懂得一種哲學,即欺騙哲學。在商業受著產業的制約的限內,即在流通過程被當作生產的一個因素的限內,那種法則的運用,那種哲學的發揮,是受到了限制的。但在相反的情形下,商業上並沒有何等等價的關係存在,沒有明確的價值法則存在。那裡所有的價值概念,僅是由於被買被賣的諸商品,都是價值,都是社會勞動的體現。
不錯,許多現代國家的商品生產,都曾經過商業資本行使支配的這個階段,即是說,在它開始商品生產的初期,它的商品,也只是在被買被賣時看作價值,才表現出價值的概念。但等到它把商業資本依以活動的舊的生產關係逐漸突破了,產業資本代替商業資本立在主導地位了,商品的價值關係,就相應失去其偶然性,而在自由競爭的作用上表示出了運動的法則。
然而,中國依據種種社會的政治的理由,在將近一百年的現代化的過程中,始終不曾讓產業資本對商業資本抬起頭來:就我們這裡所論及的問題說,即始終不曾讓商品的生產,商品的運動,以價值法則為根據。
不但此也,由產業不發達所導來的價值形態,必然會因其內在的本質的關係,使它要把較大量的勞動,表現在較小量的同種商品中;把較大的交換價值,表現在較小的使用價值中。因為生產這種商品形態的社會,由產業不發達所引起的過剩勞動,所引起的廉價的過剩勞動,一定會阻礙著機械的使用,而使它的生產物,浪費去較大量的勞動,包含著較大量的價值。
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由營利動機所支配的生產活動,使它不絕應用新機械,不絕改良技術,以圖對同業競爭者,獲得較為豐厚的利潤;而在我們的社會中,由同樣營利動機所支配的生產活動,卻使它選擇相反的途徑,就是它與其在不易獲取資金,和不易獲取機械的限制下,採用機械,就寧不如採用隨在可以找到,又可任意榨取的活的生產工具即勞動力。這一來,在他國的機械驅逐勞動力的傾向,在我們卻變成了勞動力驅逐機械的傾向。這傾向,當然會使勞動生產力減低,使勞動者須以較大部分的時間,再生產維持他自己的生活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價值。也就是說,只能以較小時間來生產剩餘價值。結局,要維持同量的剩餘價值,就須使用較多數的勞動者,或使他們過著更困難的生活;或者,以更少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更不照交換價值法則的工資,來維持其困難的生存。
要之,商品價值的關係,是一種社會的關係。特定的社會形態,當然有適應著它,配合著它的特定商品形態和價值形態。中國的商品運動,既然無法突破封建傳統的及國際資本統治的諸種障礙,則在它的運動過程中,就不能不使它的價值關係,顯出極不明確,極不完備的姿態來。如我在前面所說,中國的商品,大體上,不是當作商品生產出來,不是當作交換價值生產出來,而主要是由於從屬於國際資本的我們的商業,以及與商業連同作用的高利貸業,多方促使我們那些原本是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的土產物變為商品,所以,它們之被投到市場上來,就大抵不是由於生產者,不是由於產業資本家,為了追求成本價格以上的平均利潤使然,倒反而是由於各種各色的商人(買辦式的,兼為高利貸者的,兼為官的),利用一般獨立手工業者農民乃至製造業者的不利地位,以便勒索高額利得使然。在這種情形下,中國社會的商品價值關係,儘管在長期的現代化歷程中有了不少的改變,但在本質上,仍不免是前資本的,小生產的。前資本的,小生產的商品運動,就顯然不是依著正常價值法則作用的結果。生產一般的不是由產業資本家所主動,剩餘價值根本不能轉化為統一的利潤形態,商業利潤,利息,乃至其他所得形態,更自無從由總產業利潤分派出來;在一般的生產經營者兼為勞動者的場合,固不必說,就是在勞資顯然起了分化的較大的企業經營上,一般領受工資的勞動者,儘管其工資所得,不夠維持最低生活水準,而他們的企業主,卻並不因此就能獲有合理的利潤,我們社會工資,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和企業主的合理利潤,或者是勞動者兼企業主的起碼利得,都為控制或操縱生產的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以及其他的原始收奪方式所侵蝕了。而在這裡還得特別指出的,就是照應著我們這種落後的商品價值關係,在國際資本作用下,一定會依著通常殖民地對宗主國的經濟交往或商品勞動移轉過程,而使我們上述的商業,高利貸業落後地權以及其他經濟外榨取所得,都直接的,迂迴的通過不平等的對外貿易,對外債務,對外存款等等方式,變成了國外資本的特殊利益。在這種意義上,中國社會的剩餘生產物或剩餘價值的最大的或最後的收奪者,就寧是國際資本家,而我們的各種各色的商業者(官,地主,高利貸業者,在某種意義上,都是商業者的化身)倒反而是按照其對於國際資本的服務程度,而分取那種剩餘價值的餘額。如其說,商品價值的發展的程度及其表現的形態,可以決定一個社會的本質及其全般經濟的特定範疇,那我們上面有關中國社會商品價值的闡述就應當被視為理解中國全般經濟中其他一切形態——如貨幣形態,資本形態,工資形態,利潤形態等等——的鎖鑰。
本篇問題研究
一、商品何以是一個歷史的經濟形態?商品是怎樣形成?它將如何歸於消滅?
二、由為買而賣的交換方式,變到為賣而買的交換方式,何以需要社會生產條件與分配關係都有本質的變革?
三、製造業在大工業占著支配地位的社會,為什麼更具有非資本主義的性質?試就中國社會的製造業性質予以說明。
四、土地的商品化,為什麼一般是先於勞動力的商品化?而中國社會的土地自由買賣,為什麼不能招致勞動力的真正的自由買賣?
五、中國的商品,在價值增殖過程上,在增殖價值實現過程上,為什麼都顯不出一般商品價值法則的作用?
六、不等價交換應如何去理解?
七、強使生產物變為商品的商業,和商品運動成形的商業,在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八、中國社會生產的剩餘勞動生產物或剩餘價值,由誰掠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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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價值法則一辭,這裡系就其較廣義方面立論;較狹義的價值法則概念,與生產價格法則有別,卡爾曾明確指出(見中譯本《資本論》第三卷第一二五頁):「商品是依照價值交換,或是近於依照價值交換,是代表更低得多的階段。商品依照生產價格的交換,卻必須在資本主義已經發展到一定高度以後,才能夠發生。」但緊接著,他又這樣表示:「無論各種商品的價格,最初是依何種方法來互相確定,互相規束,價值法則總會支配著它的變更。」我這裡述及的價值法則或價值律,顯然是指著最後支配著商品價格變動的價值法則而言,在這種意義上,生產價格法則,是當作它貫徹作用之一特殊的表現。
[2] 在後面論及中國工資形態時將進一步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