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百年政治史 · 第九章 清政府的顛覆與中華民國的成立

在前面幾章裡面,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內部從甲午到辛亥的十七年間,已養成三大派的政治動力:一、激烈的革命派;二、溫和的君憲派;三、袁世凱的實力派。這三派之中,第一派早已彰明昭著與清政府為敵;第二派想就清政府加以改良;第三派則尚無何種明了的色彩和宗旨,並且還沒有現出什麼派別系統的形式來,不過骨子裡面,隱隱以袁世凱為中心,成為一種獵官競權的團體。自宣統嗣位以來,第一派對於清廷的敵對行動固猛力進行,第二、三兩派也因為受了清皇族的抑制,深懷不滿了。及至武昌革命軍起各省響應,二、三兩派勢力也傾向推倒清朝的一途。於是清皇位的顛覆遂不可免,而中華民國即以成立。 一 武昌起義與各省的響應 前幾年中,革命黨的發動,除徐錫麟、熊成基兩次舉事於安慶外,同盟會的直接行動總是拘於南部的一隅。辛亥三月廣州之役發動以前,譚人鳳曾向黃興、趙聲等建言:「兩湖居中原中樞,得之可以震動全國,控制虜廷;不得,則廣東雖為我有,仍不能以有為。願加以注意,俾收響應之效。」黃、趙問他的辦法,他說:「居正、孫武等日夕為武昌謀,惟缺於資,不能設立機關,以張大其勢力。湖南同志甚多,以缺於資,不能為進行之部署。誠能予金以分給於兩湖同志,則機關一立,勢力集中,響應之效必大。……」原來兩湖自萍醴之役失敗、日知會破壞後,又發生了一些革命團體:最先是共進會,後來又有武昌的文學社。文學社以蔣翊武等為領袖,胡瑛在武昌獄中亦陰與其事;它的會員大概都是同盟會的會員,但它的組織行動並不必由同盟會本部的命令。共進會的主腦人物,在湘為焦達峰,在鄂為孫武、居正等,它的會員大部分也是同盟會的會員,但也有不曾加入同盟會的,它們的組織行動也不必由同盟會的命令;黃興對於共進會的成立,起初很不以為然,常與焦達峰爭辯,焦亦不聽。文學社與共進會在武漢方面的秘密活動,起初也不統一,得譚人鳳等調和之力,漸歸一致。辛亥三月廣州舉事前,黃興依譚人鳳的建言,已與他們聯絡,預備響應(因廣州失敗,遂未發動)。他們的革命勢力以新軍為柱石而輔之以會黨,文學社領袖的蔣翊武便是新軍中黨員的重要人物。這是革命黨在武漢原來的大概情形。 同盟會的幹部人員(惟中山在美洲),自廣州大失敗以後,趙聲憂憤成病而死,黃興、胡漢民等蟄伏香港,亦頗沮喪。陳其美、宋教仁、譚人鳳等由香港返滬,恐革命黨的勢力將因此次失敗而渙散不振,謀於長江方面為捲土重來之計,在滬組織一個「中國同盟會中部總會」,其宣言中有云: ……同人等激發於死者之義烈(指七十二烈士)各有奮心,留港月余,冀與主事諸公婉商善後補救之策;乃一以氣鬱身死(指趙聲),一以事敗心灰,一則晏處深居,不能謀一面;於是群鳥獸散;滿腔熱血悉付諸汪洋泡影中矣。雖然,黨事者,黨人之公責任也。有倚賴心,無責任心,何以對死友於地下。返滬諸同志,迫於情之不能自已,於是乎有「同盟會中部總會」之組織。定名「同盟會中部總會」者,奉東京本會為主體,認南部分會為友邦,而以中部別之,名義上自可無衝突也。總機關設於上海,取交通便利,可以聯絡各省,統籌辦法也。各省設分會,收攬人才,分擔責任,庶無顧此失彼之慮也…… 這個中部總會的組織,就是要把革命發動的中樞由南部移到長江流域來,而注意點尤在武漢。譚人鳳是湖南革命同志中的老人物,須髯蒼白,奔走不息,素為兩湖的青年同志所敬仰;宋教仁本由湖北文普通學校出身,與兩湖的青年同志關係,也異常密切;自中部總會成立後,譚、宋二人常秘密往來於滬漢間,與孫武、居正等籌商進行方法,於是文學社與共進會事實上成了同盟會中部總會的分機關。此即章太炎所謂:「還入中原,引江上之勢,而合武昌之群黨,未半歲遂以集事,則譚人鳳、宋教仁為之也。」 此時上海方面,有革命黨一個重要的言論機關,即于右任所組織的《民立報》(初名《民呼報》,為政府所封閉,改名為《民吁報》,又被封閉,乃改為《民立報》)。宋教仁以「漁父」的別名,常在該報發表光焰逼人的革命文字,鼓勵民氣。但宋的初意,以為革命舉事尚當在數年以後;及至鐵道國有問題發生,革命的風潮便不可遏止了。到七八月之交,武漢方面的同志便急欲發動,派員赴滬港等處,促幹部人員來鄂指揮。黃興在八月里與馮自由的兩書,很可窺見其中消息;其第一書中有言: ……七月以來,蜀以全體爭路,風雲甚急,私電均以成都為吾黨所得,然未得有確實消息。前已與執信兄商酌,電尊處轉致中山先生,請設法急籌大款,以謀響應,尚未得復。今湘、鄂均有代表來滬,欲商定急進辦法,因未接晤(黃興此時尚在香港),不知其實在情形,故不能妄斷。至滇之一方面,若欲急辦,盡可辦到,以去年已著手運動,軍界、會黨皆有把握,有二三萬之款可發動。然此方面,難望其成功,以武器甚少,不足與外軍敵也。滇為蜀應則有餘,為自立則不足。……弟興頓首,中八月初九夜。 第二書言: 又啟者鄂代表居正由滬派人來云:新軍自廣州之役,預備起事,其運動之進步甚速。廣州之役,本請居君在鄂部經理其事,以備響應。辦法以二十人為一排,以五排為一隊,中設有排長、隊長以管領之。平時以感情團結,互相救助,使其愛若兄弟,非他人所得間隔,成一最有集合力之機體。現人數已得二千左右,此種人數,多系官長下士,而兵卒審其程度最高者始收之。以官長下士能發起,兵卒未有不從者,不必於平時使其習知,況其中又有最好之兵卒,為之操縱,似較粵為善。近以蜀路風潮激烈,各主動人主張急進辦法,現殆有弦滿欲發之勢。又胡經武(即胡瑛)亦派有人來。胡雖在獄,以軍界關係未斷,其部下亦約千餘人。去歲,弟曾通胡君,請其組織預備,以備響應,胡已擴張其範圍聞進步亦速。胡君之人在居君之部下者亦有之,擬於最近發動,期兩部合而為一。據此則人數已多。際此路潮鼓涌之時,尤易推廣。蓋鄂省軍界,久受壓制。以表面上觀之,似無主動之資格,然其中實蓄有反抗之潛力。而各有志尤憤外界之譏評,必欲一伸素志以洗其久不名譽之恥。似此人心憤發,倚為主動,實確有把握,誠為不可多得之機會。若強為遏抑,聽其內部自發,吾人不為之指揮,恐有魚爛之勢,事誠可惜。今既有如此之實力,則以武昌為中樞,湘粵為後勁,寧、皖、陝(前有陝西人,井勿幕君,在此運動,今已得有多數,勢足自動,熊克武君已馳赴該處為之協助)、蜀亦同時響應,以牽制之,大事不難一舉而定也。急宜趁此機會,猛勇精進,較之徒在粵發起者事半功倍。且於經濟問題,尤易解決。……總之此次據居君所云,事在必行……弟故許與效馳驅,不日將赴長江上游,期與會合,故特由尊處轉電中山。弟興再頓,八月十四日,前函書好未發,適鄂派人來,故特補敘,又及。 看此兩書中所述,我們便知道此次武昌發難,本由武漢方面主動,臨事始派人往滬港方面催促黃興等來鄂主持。但是黃興在香港得到他們的消息時,鄂督瑞澂也探得他們將要發難的消息了,武漢水陸各要地都加緊戒嚴。發難的期限本定在陰曆八月十五日,因準備未完足,而所招集的主要人物又未能即到,乃延期到八月二十五日。不料在十八日午後,秘伏漢口俄租界寶善里的黨人因製造炸彈失慎,炸藥爆發(孫武因此受傷),巡捕聞聲齊來搜查,捕去黨員二名;清吏聞警,派人向各處搜索,繼於漢口英租界及武昌城內,破獲黨人機關三數處,捕獲憲兵彭楚藩及劉汝夔、楊宏勝並女黨員龍韻蘭等數十餘人,搜去革命旗幟、印信、文告及黨員名冊等件。胡瑛在獄聞信,急函通知上海方面囑陳其美等暫勿來鄂,因此時孫武以制炸彈受傷,蔣翊武則在端方帶往四川的新軍內(帶往四川的鄂新軍為三十一標、三十二標,由曾廣大統率,蔣翊武原以學生入伍,適在曾廣大所統之軍中),亦不在鄂;居正則因接洽滬方同志,前已往滬,因此有中止發動的傾向。但清吏所搜去的黨人名冊中多屬軍人,軍隊中的黨員恐政府按名圍捕,人人自危,首由工程營左隊的熊秉坤倡議即時發難,便於陰曆十九日(即陽曆十月十日)午後九時,糾集軍中同志,猛撲楚望台,占領軍械局;輜重營由城外斬關而入,會攻督署,炮隊、馬隊亦動。鄂督瑞澂、新軍統制張彪及文武大小各吏,皆倉猝棄城逃走,武昌便為革命軍所有。漢陽、漢口也隨即為革命軍所占領。這便是武昌起義的由來。 此次發難的倉猝情形,和三月二十九日廣州之役略同,因瑞澂、張彪的庸懦無能,竟得成功。故中山說:「武昌之成功,乃成於意外,其主因則在瑞澂一逃。倘瑞澂不逃,則張彪斷不走,而彼之統馭必不失,秩序必不亂也。以當時武昌新軍,其贊成革命者之大部分已由端方調往四川,其尚留武昌者,只炮兵及工程營之小部分耳,其他留武昌之新軍尚毫無成見者也。乃此小部分以機關破壞而自危,決冒險以圖功,成敗在所不計,初不意一擊而中也。」 革命軍占領武昌後,還沒有一個相當的首領。因新軍協統黎元洪為人謹厚,平素頗為士卒所愛服,便強迫擁戴他為中華民國軍政府革命軍鄂軍都督。黎於出任都督八日後,有一封勸誘海軍提督薩鎮冰的書,把他自己出任都督經過老實說了出來。書中說: ……洪當武昌變起之時,所統各軍均已出防,空營獨守,束手無策。黨軍驅逐瑞督出城後,即率隊來洪營,合圍搜索。洪換便衣匿室後,當被索執,責以大義。其時槍炮環列,萬一不從,立即身首異處。洪只得權為應允。吾師素知洪最謹厚,何敢倉猝出此。雖任事,數日未敢輕動,蓋不知究竟同志者若何,團體若何,事機若何;如輕易著手,恐至不可收拾,不能為漢族雪恥,轉增危害。今已視師八日,萬眾一心,同仇敵愾。昔武王云:「紂有臣億萬,惟億萬心;予有臣三千惟一心。」今則一心之人,何止三萬。即就昨日陸戰而論,兵丁各自為戰,雖無指揮,亦各奮力突進。漢族同胞徒手助戰,毀損鐵軌者,指不勝屈。甚有婦孺饋送麵包、茶水入陣,此情此景,言之令人奮武。誰無肝膽,誰無熱誠,誰非黃帝子孫,豈甘作滿族奴隸,而殘害同胞耶?洪有鑒於此,識事機之大有可為,乃誓師宣言,矢志恢復漢土。…… 這是黎元洪出任都督經過的實錄。非革命黨員的黎元洪既作了革命軍的都督,立憲派的咨議局議長湯化龍也,被推為軍政府的民政部長。這便是立憲黨人加入革命動作的第一件事實。 武昌的軍政府成立後,發出文告,維持秩序,駐漢的外國領事團看見革命黨舉動文明,知道不是庚子年拳民的排外行為,便宣告嚴守中立。從八月十九日舉事起到九月下旬,約在一個月內外,各省紛紛響應,宣告獨立,除直隸、河南、山東、東三省尚受清政府的支配外,民軍已「三分天下有其二」了。各省宣告獨立次序大略如下: 陰曆九月初一日湖南長沙宣告獨立,以焦達峰為都督(旋因內變,焦被害,以譚延闓為都督)。 九月初一日陝西宣告獨立,以張鳳翽為都督。 九月初二日江西九江宣告獨立,以馬毓寶為都督(南昌亦於九月十日獨立以吳介璋為都督)。 九月初八日山西宣告獨立,以閻錫山為都督。 九月初十日雲南宣告獨立,以蔡鍔為都督。 九月初十日安徽江北各處亦紛紛獨立。(安徽獨立,經過事變獨多。安慶於十八日獨立,推巡撫朱家寶為都督,朱旋即被逐,孫毓筠、柏文蔚相繼任都督。) 九月十三日江蘇之上海宣告獨立,以陳其美為都督。 九月十四日貴州宣告獨立,以楊藎誠為都督。 九月十五日江蘇之蘇州宣告獨立,以巡撫程德全為都督。 同日浙江宣告獨立,以湯壽潛為都督。 九月十七日廣西宣告獨立,以巡撫沈秉堃為都督(旋改任陸榮廷)。 九月十八日江蘇之鎮江宣告獨立,以林述慶為都督。 九月十九日福建宣告獨立,以孫道仁為都督。 同日廣東宣告獨立,以胡漢民為都督。 九月廿一日海軍降服民軍。 九月廿三日山東宣告獨立,以孫寶琦為都督(旋即取消獨立)。 (四川本為革命之導火線,然為趙爾豐所持,至十月七日,成都始得宣告獨立,以蒲殿俊為都督,趙被殺,端方亦被殺。) 上列各省的獨立,有幾處最關重要的:一、長沙居武昌的後方,九江為武昌下游最近之地,此二處首先響應,使武昌無後顧之憂,得以專力對抗北來的清軍;又因得長沙派來援軍之助,在漢陽一帶,與清軍相持一月有餘,至十月初七日,漢陽始為清軍所得。二、陝西、山西兩省離清政府的首都北京較近,此兩省相繼響應,使清廷不能專力對付武漢。三、南京為長江下游的重地,清督張人駿和張勳、鐵良等皆頑抗民軍,因蘇、滬、浙等處先後響應,合力以攻南京;及漢陽被清軍所得,武昌極形危險,而南京即為民軍所陷落(南京陷落在十月十二日,漢陽失守後四日),民軍因取得第二之安全根據地,樹立臨時政府。 還有一件大可注意的事,就是各省的響應獨立,雖由革命黨人運動發難,而各省咨議局的立憲黨人,無不加入革命動作。除了他們的言論指導者梁啓超,尚在海外發「虛君共和制」的議論以外,國內立憲派的人物,或任革命政府的民政長(如湯化龍),或任革命政府的都督(如譚延闓),或任其他職務,竟沒有一省的立憲黨人與革命黨作敵對行動的。可見國人對於清政府的感情了。 二 袁世凱的起用與清廷的逐步降服 清政府接到武漢變亂消息之初,便已驚惶失措。八月二十一日,諭令瑞澂、張彪革職留任,戴罪圖功;一面命陸軍大臣蔭昌親率北洋軍隊兩鎮南下。二十三日,忽下諭起用袁世凱為湖廣總督,兼辦剿匪事宜;除湖北原有的軍隊歸他節制調遣外,蔭昌及其他水陸各援軍,袁亦得會同調遣。以總攬軍符的陸軍大臣,命之督師;不到三日,又命他人分任其事,可見其慌亂之極。但是袁世凱不是清廷的「社稷之臣」,不若曾國藩、李鴻章那麼「麾之即去,呼之即來」的。戊申年冬間,載灃放逐他,命他回籍養疴,說他有足疾不良於行;現在要他去作湖廣總督,他便以「足疾未痊」四字力辭,不肯出山。他所以不肯即出的原故,一是要泄一泄憤;二是要等事變擴大,使載灃不能收拾;三是要取得對於一己合算的條件。此時任內閣總理大臣的奕劻,素來和袁要好,內閣協理大臣的徐世昌又久為袁的羽翼。袁的起用,由於奕劻的建議;外國人也替他吹說「非袁不能收拾」。載灃無可如何,才起用他作湖廣總督,這是載灃對於袁世凱第一步的降服。徐世昌見他不出,便微服出京親往彰德勸駕。及清廷再三催促,袁便以徐世昌和奕劻為介,提出六個重要的條件來,非清廷悉行允諾,決不出山。其條件如下: 一、明年即開國會; 二、組織責任內閣; 三、寬容與於此次事變的人; 四、解除黨禁; 五、須委以指揮水陸各軍及關於軍隊編制的全權; 六、須與以十分充足的軍費。 我們看他所提出的六個條件,便知道他的心理最初就是不願意和革命軍打硬仗,但是實權非攬入自己手裡來不可。六個條件中的前四項,是想用以緩和革命黨和一般人的心理,與他們謀妥協的。但是他的妥協政策並不是替清皇族打算,而是替自己打算。他以為:若用兵力撲滅革命軍,將來革命黨必積恨於他,於他有害無利;並且等到革命軍撲滅了,清皇族未必還倚靠他;「兔死狗烹,鳥盡弓藏」,他決不願再作這種傻子。若留著對方革命軍的勢力,他站在中間,處於調停的地位,一面可以見好於革命黨,一面可使清皇族不得不倚靠他,所謂「養敵自重」,於他最為合算。但若不把軍事實權攬到自己手裡來,又恐革命軍勢力過於擴大,不受他的調停;就是對於清廷,也不能操縱如意,所以,雖采妥協政策,仍是少不得六條件中的五、六兩項。 六條件中的第二項,還有一層更重要的作用。所謂組織責任內閣,就是要把親貴內閣廢止,要把皇族的政權削去,並且要使載灃的監國攝政王地位歸於無用,這個條件一辦到,非徒他個人的夙憤可以發泄,並且環顧當時的人物和內外的輿望,內閣總理大臣的椅子,除了他自己,沒有人敢坐。無論革命黨受妥協不受妥協,清皇位能維持不能維持,大權總是攬在他自己手裡了。所以這一個條件,在他是認為有極大作用的,與平常立憲黨人要求責任內閣的意思大不相同。 但是載灃對於他的條件,起初很不願意接受。載灃不接受,他總不出山。南下的討伐軍隊都是袁的舊部,起初不大出力;蔭昌往來於孝感、信陽間,將校不相習,軍心不團結,遷延無功。直到九月初六日——那時湖南、陝西、九江已響應革命軍,載灃更慌亂了——才下諭受袁為欽差大臣,節制各軍,以馮國璋統第一軍,段祺瑞統第二軍,召蔭昌回京。這就是表示接受他六條件中的第五項,算是載灃對袁第二步的降服。(此時南下各軍將聞袁有出山之意,行將南下,始奮力與革命軍搏戰,數日後,奪取漢口。)但是對於其他的條件,尚無表示,袁世凱也尚未出山。恰好在授袁為欽差大臣的一天,資政院的立憲黨人,提出四條的上奏案來:一、取消親貴內閣;二、憲法須由人民代表協贊;三、赦免國事犯;四、即開國會。本案由院可決後,即行上奏。這好像是立憲黨和袁世凱合演的雙簧戲。清皇族對此上奏案,正在籌劃應付的時候,駐在灤州的陸軍第二十鎮統制張紹曾、協統藍天蔚等五六人,又打下一個「晴天霹靂」來,就是九月初八日,由張、藍等領銜要求立憲的十二條電奏: 一、大清皇帝萬世一系。 二、於本年內召集國會。 三、憲法由國會起草,以皇帝之名義宣布之,但皇帝不得加以修正或否認。 四、締結條約及媾和,由國會取決,以皇帝之名義行之。 五、皇帝統率海陸軍,但對國內用兵時,須經國會議決。 六、不得以命令施行「就地正法,格殺勿論」之事。 七、特赦國事犯。 八、組織責任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選舉後,以皇帝敕任之;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薦任之,皇族不得為國務大臣。 九、國會有修改憲法之提議權。 十、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不得適用前年度之預算支出。 十一、凡增重人民之負擔,須由國會議決。 十二、憲法及國會法之制定,軍人有參與權。 這十二條的電奏,也好像是張、藍等和資政院立憲黨演的雙簧戲,但是它的內幕卻很複雜。原來陸軍第二十鎮,便是光緒末年徐世昌任東三省總督時,由北洋六鎮中抽調編成帶去的第一混成協,於宣統元年由錫良改為第二十鎮。而北洋陸軍中,自袁世凱被逐後,已有幾個士官生的革命黨員鑽入裡面,如第六鎮的統制吳祿貞和第二十鎮協統藍天蔚等都是。張紹曾雖也染了一點革命的氣味,但是態度卻不甚堅決,並且多數的下級將校大概都是袁的舊屬,沒有多少的新思想,也有點把握不住。此時,伏在東北方面的革命黨人聽說第二十鎮的軍隊奉命南下,便極力運動張、藍等率兵直取北京。張、藍等因彼此意志的強弱不一致,而部下又極複雜,便採用一種漸進手段,頓兵灤州,向清廷提出最高度的立憲條件,清廷若不肯容納,再行進攻北京。他們以為這種要求,清廷是決難承認的。豈知他們提出要求的那一天,就是山西響應獨立的那一天;倘若不允他們所請,他們由灤州進逼,和山西兩面夾攻,北京如在釜中;於是載灃於九月九日即行下諭取消現行內閣章程,改組內閣,命資政院立即起草憲法,解除黨禁,放釋汪精衛等,認革命黨為正式政黨,對於張紹曾等傳諭嘉獎,並下罪己之詔。(詔語有「朕用人無方,施治寡術,政地多用親貴,則顯戾憲章;路事蒙於僉壬,則動遠輿論……」,都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的話。)慶親王奕劻的內閣於十一日即行解職;十二日,即任命袁世凱為內閣總理大臣;十三日,資政院即將憲法的重要信條十九條議決奏上,載灃即命刊刻謄黃宣布,擇期宣誓太廟(「十九信條」附錄於本節之後)。這是清廷向國民第一步的降服,也就是載灃向袁世凱第三步的降服。 當張紹曾等的電奏和山西獨立的消息達到北京時,北京流言四起,人心洶洶,官吏的家眷和市民紛紛避往天津,光緒帝後恐怕北京立刻要落入革命軍之手,便命錫良任熱河督統,預備逃往熱河。此時袁世凱雖尚在彰德養壽園,南北的消息卻十分靈敏(因為北京有徐世昌、趙秉鈞等為他的羽翼,南邊的馮國璋等都天天望他南下),聽到張、藍等的要求條件,比他自己的條件更強烈無數倍,又聽到山西的消息,知道載灃的降服是一定的了,於是在九月十一日(即下諭取消親貴內閣的第三天)由彰德南下視師。聽到宮廷有避往熱河的消息,又恐怕失去了一個玩弄的好工具,便立即電奏嚴切諫阻。袁出山時去武昌起義已二十餘日,革命軍已占有國境的大半。資政院於九月十八日依據新頒的憲法信條,實行選舉內閣總理大臣,自然是袁世凱當選了,清廷隨即依法重行任命。當袁世凱被任為內閣總理的前一天(九月十七日),還有一件很重要的事變,便是吳祿貞的被刺。此時吳為第六鎮統制,武昌起義後,吳曾請率所部第六鎮前去平亂,清廷便對他懷疑。又張紹曾、藍天蔚在灤州發出威逼清廷的電報時,吳往灤州與張、藍等密謀合取北京,逼清帝退位。清廷窺破他們的密謀,一面將京奉路線的列車悉調京師,使張、藍等的軍隊不得進;一面令吳率所部往攻山西革命軍。吳到石家莊,令所部勿進攻,單騎赴娘子關與山西軍代表相晤,議定聯合進攻北京,將清軍往南方的輜重扣留,而以山西已經受撫報清廷。清廷見吳的行動有異,乃陽任吳為山西巡撫,陰遣人刺殺之於石家莊。(據當時《民立報》所記,主謀刺吳者為良弼。然吳曾為排袁之一人,或謂袁恐吳不利於己,主謀刺吳者實為袁氏。但無從證實。)吳的計劃若果實現,則清廷的傾覆已在俄頃之間,便無須後來的和議,袁氏逼取清政府的大權的計劃也將歸於水泡,後來的政治局面也將大不相同。故吳的被刺,於清廷的存亡無補,而於袁氏個人權位的關係實在很大。吳死而袁氏的計劃無阻,北洋陸軍中的異性分子歸於消滅。袁於二十一日在孝感軍次,接到授任內閣總理的諭旨,還電辭不就,清廷再三電促,便於二十三日率領衛隊入京。二十六日,袁所組織的內閣宣布了。閣員的配置如下: 內閣總理大臣袁世凱 外務大臣梁敦彥 次官胡惟德 民政大臣趙秉鈞 次官烏珍 度支大臣嚴修 次官陳錦濤 陸軍大臣王士珍 次官田文烈 海軍大臣薩鎮冰 次官譚學衡 學部大臣唐景崇 次官楊度 法部大臣沈家本 次官梁啓超 郵傳部大臣唐紹儀 次官梁如浩 農商部大臣張謇 次官熙彥 理藩大臣達壽 次官榮勛 這種閣員名單,在袁是表示網羅各派的人才,所以給梁啓超一個法部次官。但是梁是決不肯就的(袁也知道他不肯就),其他不肯就的也有幾人,結果實際的閣員,大概都是袁的黨羽。袁在組織內閣以前,已取得近畿各鎮及各路軍隊並薑桂題所部悉受節制調遣的全權;軍咨府的載濤也罷去了(代以蔭昌,旋又代以徐世昌)。及內閣成立,清廷的實權已算是完全落入袁手。但在他上面的,還有一個虛位的攝政王,到底有點礙手礙腳;又還有一部所謂禁衛軍,名義上由載灃代行大元帥統率,實際上是由載濤管轄,也有點不放心。不久,便有監國攝政王載灃以醇親王退歸藩邸之命。對於禁衛軍的辦法,一面由自己編練拱衛軍和它對抗,一面以大義諷令載濤率領禁衛軍實行出征;但是載濤是一個少年貴胄,沒有一點軍事的實際知識,聽到此處彼處革命軍的行動,早已落膽,哪有親征的勇氣;袁早看出他的弱點,故意以出征難他。結果載濤自請解除管轄禁衛軍的職權,袁即調用馮國璋為禁衛軍總統官(把武漢方面的任務全授段祺瑞)。不久便用準備出征的名義,把禁衛軍調出北京城外,而以新編的拱衛軍拱衛官城。於是清廷一切自衛的壁壘盡行撤毀,只留下一個孤兒,一個寡婦,被玩弄於袁世凱掌股之上,等待最後的總降服。 (附錄)憲法十九信條 第一條 大清帝國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 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 皇帝繼承之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皇帝頒布之。 第六條 憲法改正提案之權屬於國會。 第七條 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法定特別資格中公選之。 第八條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選,皇帝任命之;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 第九條 總理大臣受國會之彈劾,非解散國會即內閣總理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的解散。 第十條 皇帝直接統率海陸軍,但對內使用時,須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 第十一條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第十二條 國際條約非經國會之議決,不得締結;但宣戰、講和不在國會開會期內,由國會追認之。 第十三條 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本年度之預算,未經國會議決,不得適用前年度預算;又預算案內之規定歲出,預算案所無者,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依國會之議決。 第十六條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第十七條 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第十八條 國會之議決事項,皇室頒布之。 第十九條 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這種信條,除了立憲派藉以扶助袁世凱、袁世凱藉以取得組閣的全權外,對於緩和革命派心理的方面,沒有發生一點效力。這種信條頒布的那天,就是黃興到武昌就任革命軍總司令誓師的那天。 三 南京臨時政府的組織 清廷到九月下旬所余的領土,雖只有直、魯、豫和東三省等地,但自袁內閣成立後,已有了一個大權獨攬的統合機關;革命軍到九月下旬雖已取得中國領土三分之二,還沒有一種統一的組織。唯一的革命領導者孫中山還在海外;黃興於九月十三日才到武昌,就任鄂省方面的革命軍總司令(此時漢口已經失去),九月下旬他正在漢陽和北軍作殊死戰。長江下游還有一個重要都會的南京為清廷頑守。各處反清的目的雖同,而各自為戰極形散漫,於是在長江上下游的兩方同時動議,組織聯合機關。武昌於九月十九日由湖北都督府通電各省,請派全權委員赴鄂組織臨時政府。上海本為此次革命運動最初的策源地,交通又極便利,武昌起義以來,各地的革命同志和由立憲派變化而成的革命同志,大都聚集於上海。此時武昌雖為軍事的中心,而計劃的中心、輿論的中心、交通的中心,實均在上海。當武昌通電請派代表赴鄂組織政府時,上海方面,已有在上海組織聯合機關的成議,因為審慎當用何人名義動議方為妥當的原故,發電較武昌為遲。至九月二十一日,始得蘇督程德全、浙督湯壽潛的同意,即用蘇、浙兩督名義,聯電滬督陳其美倡議,請各省公推代表赴滬。其電文如下: 自武漢起義,各省響應,共和政治已為全國輿論所公認。然事必有所取,則功乃易於觀成。美利堅合眾國之制,當為吾國他日之模範;美之建國,其初各部頗起爭論,外揭合眾之幟,內伏渙散之機。其所以苦戰八年,收最後之成功者,賴十三州會議總機關,有統一進行、維持秩序之力也。考其第一次、第二次會議,均僅以襄助各州會議為宗旨,至第三次會議,始能確定國會,長治久安,是亦歷史上必經之階段。吾國上海一埠,為中外耳目所寄,又為交通便利,不受兵禍之地,急宜仿照美國第一次會議方法,於上海設立臨時會議機關,磋商對內、對外妥善方法,以期保疆土之統一,復人道之和平。務請各省舉派代表迅即蒞滬集議。其集議方法及提議大綱並列於下: 一、各省舊咨議局各舉代表一人; 一、各省現時都督府各派代表一人,均常駐上海; 一、以江蘇教育總會為招待所; 一、兩省以上代表到會即行開議,續到者,隨到隨與議。 提議大綱三條: 一、公認外交代表; 二、對於軍事進行之聯絡方法; 三、對於清皇室之處置。 此電發出的第二天,又以江蘇都督府代表雷奮、沈恩孚,浙江都督府代表姚桐豫、高爾登名義,以同樣旨趣通電各省,請派代表來滬,並請各省公認伍廷芳、溫宗堯二人為臨時外交代表。九月二十五日,便依「兩省以上代表到會即行開議」的原定方法,在上海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定名為「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九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代表會對於前此武昌通電,商議處置辦法,仍以上海交通便利,會所以在上海為宜,並電武昌請即派代表與會;但承認武昌為民國中央軍政府,以鄂軍都督執行中央政務,並請以中央軍政府名義委任各代表所推定之伍廷芳、溫宗堯為臨時外交代表。到十月三日,鄂都督府代表居正、陶鳳集到滬與會,表示鄂都督希望各省派全權委員赴鄂組織臨時政府的意思,在滬代表會才決定同往武昌。次日,議決各省代表除赴武昌者外,各省仍留一人在滬;赴武昌者,會議組織臨時政府事;留滬者為通信機關,以聯絡聲勢為務。於是各省代表陸續赴鄂。但等到各代表到鄂時,漢陽已為清軍奪去,武昌全城正陷於龜山炮火的威嚇之下;乃假漢口英租界順昌洋行為代表會的會場,於十月初十日開第一次會議,推譚人鳳為議長。十二日,選舉雷奮、馬君武、王正廷為《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起草員;又議決如袁世凱反正當公舉為大總統。十三日,議決《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二十一條,即行宣布,到會簽名的代表計有湘、鄂、桂、蘇、浙、閩、皖、直、魯、豫十省(《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全文附錄於本節之末)。十四日,代表會得到南京克復的消息,議決以南京為臨時政府所在地,各代表定於七日內齊集南京,俟有十省以上的代表到後,便開臨時大總統選舉會。但是因為前此將各省代表分為赴鄂、留滬的兩組,又因鄂方失去漢陽,下游克復南京,便生出幾個小小的波瀾來了。留滬的代表團以為武昌力在危急之中,赴鄂的代表會未必能達到組織臨時政府的目的,而臨時政府又不可不從速組織,因即於十四日,在滬議決以南京為臨時政府所在地,即行選舉大元帥、副元帥,黃興當選為大元帥,黎元洪當選為副元帥。十五日,又議決大元帥職權,即以大元帥主持組織中華民國臨時政府。鄂方各代表得信,認為不合法,表示反對,並用黎大都督名義電滬請取消。這是第一個小波瀾。至十月二十二、二十三等日,各代表都到了南京,決定於二十六日開臨時大總統選舉會;忽於二十五日,因浙代表陳毅由鄂續到,報告袁世凱所派議和代表唐紹儀到漢時,表示袁內閣亦主張共和,便決議緩舉大總統(欲維持十二日在漢所決之議留大總統之位以待世凱),而承認滬方代表所舉之大元帥、副元帥,並議決於《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追加一條:「臨時大總統未舉定以前,其職權由大元帥暫任之。」這是第二個小波瀾。我們在這兩個小波瀾裡面,已可看出當時參與活動的人物心理幾點:一、特別重視大總統的位置;二、十分迷信袁世凱。但是還有繼續而起的第三個小波瀾發生,就是挾戰勝餘威的蘇浙軍人中,有聲言不願隸於漢陽敗將之下的,而屬意大都督黎元洪,於是在二十六日,又有大元帥、副元帥倒置之議;恰好黃興也來電力辭大元帥之職,並推黎元洪為大元帥,於是在二十七日即推黎為大元帥,黃為副元帥,黎駐武昌,由副元帥代行其職務;後得黎來電承受,並委副元帥代行職權,黃興堅辭不受。黨人中有憤代表會易置大元帥、副元帥如弈棋,過於兒戲的,因此到十一月初旬,臨時政府的組織還如在五里霧中。我們在這些小波瀾裡面,又可看出當時革命軍方面心理幾個弱點:一、軍人的驕慢。原來革命的成敗功罪應該為整個的;軍事上有勝有敗,不能執一時的形跡以為斷定。南京克復固屬有功,漢陽的失敗未必即為敗將一人的過誤;以湘軍少數的軍隊,雜以新募未經訓練之兵,主將又不相習,對抗北洋多數精銳的軍隊相持約近一月;若令當時蘇浙軍隊當之,也未見得一定能操勝算。乃據一時成敗之跡蔑視多年盡力革命的元戎為敗將,適已暴露革命軍人驕慢不羈的弱點。二、政客的倚勢苟且無定見。袁世凱還是清廷的重臣,一聞其有贊成共和之意,便不惜修改自己已定的組織法,而承認自己認為不合法的選舉;及聞蘇浙軍人有異議,又把自己已承認的選舉加以變更,純以一時的特別勢力為取捨,可見革命精神的薄弱。幸而孫中山於十一月初六日到滬,才把大元帥、副元帥問題擱置不談,決定於十一月初十日,開選舉臨時大總統會,內定孫中山為大總統。屆期到會代表,計有奉、直、魯、晉、陝、蘇、皖、贛、閩、浙、粵、桂、湘、鄂、川、滇十七省,每省為一票。中山得十六票,當選為臨時大總統。十一月十三日,為陽曆一月一日,代表會即議決中華民國紀元,改用陽曆,派人赴滬,歡迎孫總統於民國紀元日在南京就職。 至此,臨時政府的主腦問題算是解決,但是還有一個修改組織法的小波瀾。當《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宣布時,有許多人很不滿足,或以為遺漏「人權」,或以為不應該將行政各部死板板地規定在有憲法性質的根本法內;解釋者則以為這是一種臨時政府組織法,有效期間很短,第二十條規定六個月以內召集國民會議,屆時當另定完全的憲法。但是因為人才與地位分配的問題,一把總統椅子,五把部長椅子(組織法原案無副總統,行政部只有五部),實在不敷分配;而組織法又是採用美國式的總統制。宋教仁平素是主張用法國式的內閣制的,因此宋教仁主張修改最力。在選舉臨時大總統之前,宋教仁曾宴請各代表,演說必須修改的理由歷二小時,但是贊成的很少。及到孫總統就任的前一日,特派黃興赴南京向各代表陳說必須修改的理由,時已午後九時,即由滇代表呂志伊、鄂代表居正、湘代表宋教仁提出修正案: 一、原第一條臨時大總統之下加副總統。改為:「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皆由各省代表選舉之,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二、原第五條改為:「臨時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並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各員,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三、原第十七條全刪,行政各部改為國務各員,另擬第十七條為:「國務各員執行政務,臨時大總統發布法律及有關政務之命令時,須副署之。」 其他尚有擬改的幾點,不十分重要。前列三項中,第一、二兩項已於當晚議決,惟第三項因時間太晚,擬延至次日始議。修改案的要點:一、增設副總統;二、把固定的行政部的五部,變為活動不定的國務各員;三、將總統制變為國務員負責的內閣制,此一點實為爭執的焦點。此時有宋教仁想作內閣總理的謠傳,因誤會宋教仁主張修改組織大綱純是替自己打算,於是一種政客的嫉妒的心理便充分暴露了,攻擊宋教仁不遺餘力。元年元日,孫總統就職,代表會停會一日;至初二日,蘇、皖、浙、桂、閩五省代表對於前日已經議決的修正案忽又提出異議,說如此重大的問題不應該在夜間議定,應作為無效。其實,當時的代表會開會並沒有一定的時間,只要有十省以上的代表到會,議決事項便有效;前日的決議已備此條件,推翻實為不合;因復提出修正案的修正案,經議決如次: 一、原第一條改為:「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皆由各省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二、原第五條改為:「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兼任免文武職員。但制定官制官規及任命國務各員及外交專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其他尚有幾點,無關宏旨。此修正案的要點,就是只承認增加副總統和國務員的椅子,而不許責任內閣制出現;換言之,就是要打擊宋教仁。以反對個人的精神,來定政府機關的組織,這是當時代表會極不健全的心理。組織大綱修正後,次日(即初三日),即選舉副總統,黎元洪當選。孫總統即於是日提出國務員名單求同意,原以宋教仁為內務總長,因修改組織法時,招代表會之忌反對之,乃改以程德全長內務(原定程長交通),湯壽潛長交通(原定湯長教育),另提蔡元培長教育(蔡原無名),全部國務員共九人,如下: 陸軍總長黃興 海軍總長黃鐘英 外交總長王寵惠 司法總長伍廷芳 財政總長陳錦濤 內務總長程德全 教育總長蔡元培 實業總長張謇 交通總長湯壽潛 於是中華民國第一次的臨時政府,算是在南京完全成立了。但是有最重要的一點,我們應該注意的,就是此種臨時政府的組織,是否與同盟會原來的革命方略和精神相符。同盟會原定的革命方略是「為綱有四,其序有三」: 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羈絆,臨敵者宜同仇敵愾,內緝族人,外禦寇仇,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地方行政,軍政府總攝之,以次掃除積弊……每縣以三年為限……始解軍法,布約法。 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一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以天下平定後六年為限,始解約法,布憲法。 第三期為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總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一國之政事,依於憲法行之。…… (此種方略,是同盟會成立後在丙午、丁未間所定的。) 假使革命黨守定這種方略的精神,當時方在與清軍相持的當中,和議雖已進行,尚不知結果到底如何,應該以組織極端強有力的軍政府為目的,還談不到通常憲法上的總統制和內閣制問題。但是當時革命黨人,除了中山,已把原定的革命方略丟在九霄雲外去了。中山說:「民國建元之初,予極力主張施行革命方略以達革命建設之目的……而吾黨之士多期期以為不可。經予曉喻再三,辯論再四,卒無成效,莫不以予之理想太高。……嗚呼,是豈予之理想太高哉,毋乃當時黨人知識太低耶?予於是不禁為之心灰意冷矣!……此予之所以萌退志,而於南京政府成立之後,仍繼續停戰,重開和議也。……」(見《孫文學說》)我們看了這段文字,便知道中山在接受臨時總統的時候,已知道一般人的見解和他自己相去太遠,便預備把總統讓給袁世凱,以待將來繼續奮鬥。原來當時一般普通人的心理就只積恨於清廷,以為把清帝打倒了,大家就安樂了。代表會是代表知識階級的,分子已極複雜,立憲派和革命派混在一起,他們的心理自然比普通一般人要更進一步,除了推翻清皇位以外,還熱心希望共和憲政的實現。在立憲派的代表,本沒有看見過同盟會所定的革命方略;就是革命派的代表也不曾把往日所定的革命方略放在心裡。中山說:「當同盟會成立之初,則有會員疑革命方略之難行者,謂清朝偽立憲,許人民以預備九年,今吾黨之方略,定以軍政三年,訓政六年,豈不與清朝九年相等耶?吾等望治甚急,故投身革命,若於革命成功以後,猶須九年始得憲政之治,未免太久也。……」可見在制定革命方略時,一般黨員便只把它當作一種具文,來敷衍自己的領袖,全沒有實行的意思。所以到臨時政府組織的問題發生時,一般代表,就只注重在通常憲政制度的問題上,全沒有想及由專制達到共和立憲,中間有如許艱難困苦的過程。總括一句,當臨時政府組織時,一般人的心理,已註定南北和議的成功;已註定清帝的命運全操在袁世凱手裡;已準備俟清皇位推翻後,把臨時大總統的位置作袁世凱的酬勞品;已準備在袁世凱作總統的時候,便得到共和立憲的政治。所以在南北和議尚未成功時,新產生的中華民國的命脈已落到袁世凱手裡去了。 (附錄)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全文 第一條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各省代表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此為修正文,原案為:「臨時大總統,由各省都督代表選舉之,以得票……[下略同]。」) 第二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治全國之權。 第三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率海陸軍之權。 第四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之權。 第五條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兼任免文武職員。但制定官制官規,暨任命國務各員及外交專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此為修正文,原案為:「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任用各部長及派遣外交專使之權。」) 第六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七條 臨時副總統於大總統因故去職時升任。但於大總統有故障不能視事時,得受大總統之委任代行其職權。(此條修正時加入,原案無。) 第八條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此原第七條) 第九條 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其選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此原第八條)第十條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此原第九條) 第十一條 參議院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 二 承諾第五條事件; 三 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 四 檢查臨時政府之出納; 五 議決全國統一之稅法、幣制,及發行公債事件; 六 議決暫行法律; 七 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 八 答覆臨時大總統諮詢事件。(此原第十條) 第十二條 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所決為準。但關於第四條事件,非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同意不得決議。(此原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參議院議決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此原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決議事件,如不以為然,得於具報後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複議;參議院對於複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此原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此原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定之。(此原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 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決權每省以一票為限。(此原第十六條。此條之設,似與前十條相衝突,然因此時代表會中,各省所派代表人數不等,故設此條為救濟辦法。臨時政府成立後,各省即行改派參議員,依第九條每省三人,此條遂歸無效。) 第十八條 行政各部設部長一人為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辦理各部事務。(此為修正文,原有第十七條云:「行政各部如下:一外交部;二內務部;三財政部;四軍務部;五交通部。」又繼以第十八條云:「各部設部長一人,總理本部事務。」後以兩條並為一條如前文。) 第十九條 各部所屬職員之編制及其權限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批准施行。 第二十條 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會議,其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之。 第二十一條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為止,各省代表簽名。 四 和議的經過與清帝退位 袁世凱最初便採用與民軍妥協政策,清廷又接受了他的條件,他已握有清室的生死全權,而民軍方面又早已默許他為將來的總統;和議的成功,仿佛是容易的事。但是從和議的發端到清帝退位,卻經過許多困難波折。所以有許多困難波折的原因,就是袁世凱與民軍方面,根本精神上有一個大相差異之點:在民軍方面,雖然早已默許袁為將來共和政府的總統,但是共和政府的基礎是要立在民權兩字上面;袁世凱雖然沒有把清皇室放在心裡,但是他心裡所希望的共和是總統大權的共和,除了取得總統的地位以外,還要把共和政府的一切大權攬入總統手中,要作一個與皇帝相似的總統。因此,民軍所希望的和議結果,是由清帝將一切大權交還國民;而袁世凱所希望的,是由清帝將一切大權轉讓於他個人。有此根本相歧之點,所以和議的經過就很難了。從和議發端到清帝退位,經過的情形大約可分作兩段:民國紀元日以前為唐伍交涉,民國紀元日到二月十二日為清帝退位的秘密交涉,分別敘述如下: 一、唐伍交涉  袁世凱於九月十一日南下,十六日得到清廷停止進攻的諭旨,即命劉承恩(黎元洪的同鄉)兩次致書黎元洪,勸和,黎置不答。二十一日,乃命蔡廷干偕劉承恩同赴武昌晤黎請和。此時宋教仁也到了武昌,黎因與宋等共同接見蔡、劉兩人,拒絕和議並請勸袁倒戈北伐,任革命軍汴冀都督。這是和議最初的發端。此時南京尚未光復,漢陽也尚未失去。袁知武漢方面民軍的重心已在黃興,因又曾秘令其子袁克定赴漢陽,與黃有所接洽(此據日人齊藤恆之記載),隱隱表示共同行動之意。但此時黃興不欲示弱,袁也知道民軍的氣勢方盛,不容易說話,因此北上組閣時,傳命猛攻漢陽,想給民軍一個重大打擊後再提和議。到十月初七日,漢陽失守,清軍若乘勝猛撲武昌,武昌似難固守;袁世凱認此為提出和議最好的機會,乃求助於駐北京的英國公使朱爾典,請其介紹和議。朱爾典自然樂為相助,(帝國主義的各國在華商業,英占最重要地位。革命軍事發生,英國在華商業受影響最大,然又不敢援助清廷,恐開罪於革命黨,現袁既請其介紹和議,自然樂從。)因即電訓駐漢英領事,向兩方介紹議和,是為和議第三次的發端。此時清軍司令官馮國璋不明了袁的意旨,又因為打了勝仗,意態很驕傲,提出議和條件時,稱民軍為「匪軍」。民軍雖敗,亦不肯屈。但到十月十一日,兩方為無條件的停戰;初以三日為期,三日期滿,又延長三日。到十月十五日,袁世凱提出的交涉條件電達漢口: (一)停戰三日期滿,續停十五日; (二)北京不遣兵向南,南軍亦不遣兵向北; (三)總理大臣派各省居留北方之代表人前往與南軍務代表討論大局;(這是袁世凱想利用他們作御用代表來牽制民軍的代表會。) (四)唐紹儀充總理大臣之代表,與黎軍門或其代表人討論大局; (五)以上所言南軍,山陝及北方土匪不在內。(這是袁世凱想乘議和之時,消滅北方民軍勢力,以清腋肘之患,萬一和議不成,亦可挾北方全力以與民軍對抗。) 此時各省代表正在漢口會議組織臨時政府,接到袁所提出的條件,對於第三、五兩項不肯承認,決定以下列二條答覆: (一)停戰三日期滿續停十五日,全國民軍、清軍均按兵不動,各守已領之土地; (二)清總理大臣派唐紹儀為代表,與黎大都督或其代表人討論大局。 代表會旋皆往南京,繼由黎元洪與清廷電商,允于山、陝、川各不增兵力,余如代表會所提二條,從十月十九日起至十一月初五日止為停戰期間(後復屢次延長),民軍代表為伍廷芳,議和地點為漢口,和議遂以開始。 唐紹儀於十月二十一日到漢,伍廷芳方在滬任外交,不能赴漢,乃改以上海為議和地點。唐於二十七日到上海,次日即開第一次會議,兩方換驗文憑。至十一月初一日午後開第二次會議,伍代表提議,必須承認共和,方有開議之餘地。唐代表的心理也早已傾向共和,但當他南下時,有同來的隨員二十餘人,大都是君憲派的人物,把梁啓超的「虛君共和說」藏在胸中;後來由漢到滬,看見長江一帶的空氣已為共和說所充滿,因此不敢在會議席上有所主張;唐代表也不敢立刻在會議席上承認共和,謂變更國體,事太重大,須電達袁內閣,得復,再商。因於初八日,以開臨時國會解決國體問題之說,電請袁內閣代奏,電文如下: ……查民軍宗旨,以改建共和為目的,若我不承認,即不允再行會議。默察東南各省民情,主張共和,已成一往莫遏之勢。近因新制飛艇二艘,又值孫文來滬(中山於初六到滬),挈帶巨資,並偕同泰西水陸軍官數十員(其實都是恫嚇清廷語,並非事實),聲勢愈大,正議組織臨時政府為鞏固根本之計。且聞中國商借外款,皆為孫文說止各國,以致阻抑不成(此是事實)。此次和議一敗,戰端再啟,度支竭蹶可虞,生民之塗炭愈甚,列強之分割必成,宗社之存亡莫卜。倘知而不言,上何以對皇太后,下何以對國民?紹儀出都時,總理大臣以和平解決為囑,故會議時,曾議召集國會,舉君主民主問題,付之公決,以為轉圜之法,伍廷芳謂各省代表在滬,本不乏人,贊成共和,已居多數,何必再行召集。當時以東三省、直、魯、豫及蒙、回、藏等處尚未派員,似非大公,折之。伍廷芳仍未允認。現在停戰期間已促,再四思維,惟有籲請即日明降諭旨,命總理大臣頒布閣令,召集臨時國會,以君主民主付之公議,徵集意見,以定指歸。…… 此電達到清廷後,即開御前會議,載濤、毓朗反對,但卒依奕劻的主張,允唐所請,因於初九日下諭允許召集臨時國會,公決國體問題,命內閣迅將選舉法妥議施行。袁世凱電覆唐代表,略謂: ……頃經協商召集國會,須定選舉法,依法選合格之人,乃可望正當之公議,切實之信用,斷非倉猝所能集事……希與伍代表切實討論,如有正當選舉辦法,則由尊處電奏請旨,庶使上下信從…… 唐於初十日要求開第三次會議。是日,在會議席上簽訂條款共三款,其第一款如下:開國民會議,解決國體問題,從多數處決;決定之後,兩方均須依從(第二、第三兩款不備錄)。 於是國體問題,由國民會議解決,已為清廷與民軍兩方所承認,袁世凱不應再持異議,也不能持異議了。不過這一天的會議,還有幾點未解決的:一、國民會議的產生方法;二、國民會議進行的程序;三、國民會議開會地點。關於第一點,伍代表主張不必另定選舉法,即以現時在滬之各省代表充之,所缺北方各省,即速選派;關於第二點,伍代表主張有三分之二代表到會即開議;關於第三點,伍代表主張在上海。唐代表未即承認,電告袁世凱請示。袁如何電復,不可得知。不過這一天就是孫中山當選臨時大總統的一天,中山也有一電報告袁世凱(電文詳後),袁大不快。次日(十一日),唐、伍之間開第四次會議,又簽訂下列各款: (一)國民會議由各處代表組織,每一省為一處,內外蒙古為一處,前後藏為一處。 (二)每處各選派代表三人,每一人一票,若有某處到會代表不及三人者仍有投三票之權。 (三)開會日期,如各處到會之數有四分之三,即可開議。 (四)各處代表,江蘇、安徽、湖北、江西、湖南、山西、陝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由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發電召集(因上列各省皆為民軍占領者);直隸、山東、河南、東三省、甘肅、新疆由清政府通知該省咨議局;內外蒙古及西藏由兩政府分電召集。 次日,唐、伍之間又簽訂了五款,第一、二、三各款都是關於兵事上的問題,第五款是關於賑災的問題(此處不備錄)。其第四款如次:「伍代表提議國民會議在上海開會,日期定十一月二十日(即陽曆一月八日),唐代表允電達袁內閣,請其從速覆電。」 依這兩日簽訂的條款,除關於開會地點的問題尚在未決之外,關於國民會議產生的方法及進行程序,已算是定了。不過國民會議依這種產生的方法和進行,袁世凱當然是失敗了,因為他所能操縱的只有東三省、直、魯、豫、甘肅、新疆八省,而民軍方面所能操縱的則有十四省,約占三分之二;況且南京的臨時政府,已經有了總統,到十三日,臨時總統便將就職,改易正朔了。袁世凱因電唐代表,說他十一日以來的行動為越權,不肯承認;唐於民國紀元日電請辭職;袁即直接電告伍代表,聲明准唐辭職的理由,說他的權限只以切實討論為限,簽訂各款,事前未經呈明,有礙難實行之處,此後當與伍代表直接電商;伍代表不承認他的理由,並以電商為不便,請袁親來上海,袁則請伍赴北京。往返電爭,無結果,形式上和議便停頓了。這是和議經過的前段。 二、清帝退位的秘密交涉  唐、伍交涉中止的理由,表面上是袁世凱不贊成國民會議的產生和進行方法,其實還是因為孫中山首先作了臨時政府的總統。原來唐、伍在會議席上的行動,都不過是一種形式上的行動,內幕的交涉,只是要袁共同盡力消滅清皇位,而以總統的地位為酬。在初十以前,不惟唐、伍之間已彼此一致,就是孫中山和袁世凱也都默許了。到初十日,南京忽然舉中山為總統,竟於十三日就職,宣告臨時政府成立,袁世凱以為民軍方面許他的總統是欺騙他的,並且臨時政府已經成立,將來的國民會議他又只能操縱最少部分,結果臨時政府的大權萬難落入他手。這是他最不放心的一點。故在此時,他心裡已醞釀著一個「禪讓」的計劃,要使清帝自己退位,將組織臨時政府的大權直接授他;所謂唐代表簽訂條約越權,不過是一種口實,要藉此根本打消國民會議,以進行他的「禪讓」計劃。這是和議停頓的真相。 在民軍方面,只要共和基礎是立在「民權」兩字上面,總統的位置是可以相讓的。所以中山在當選總統的那天,便立刻電達袁世凱: 北京袁總理鑒:文前日抵滬,諸同志皆以組織臨時政府之責任相屬。問其理由,蓋以東南諸省久缺統一之機關,行動非常困難,故以組織臨時政府為生存之必要條件。文既審艱虞,義不容辭,只得暫時擔任。公方以旋乾轉坤自任,即知億兆屬望,而目前之地位,尚不能不引嫌自避。故文雖暫時承乏,而虛位以待之心,終可大白於將來。望早定大計,以慰四萬萬人之渴望。 這是中山要安袁之心,叫他不要懷疑,等到清皇位推翻了,總統的位置是要讓給他的。但是他不肯相信,並且不肯即露真相,接到中山的電報後,於民元正月二日(即陰曆十一月十四日,此後皆用民國的日曆)回答一電: 孫逸仙君鑒:蒸電悉。君主共和問題,現方付之國民公決,所決如何,無從預揣,臨時政府之說,未敢與聞。謬承獎誘,慚悚至不敢當,惟希諒鑒為幸。 中山知道他仍不放心,接到此電後,又回他一電: 袁慰亭君鑒:鹽電悉。文不忍南北戰爭,生靈塗炭,故於議和之舉,並不反對。雖民主君憲,不待再計,而君之苦心,自有人諒之。倘由君之力不勞戰爭,達國民之志願……推功讓能,自是公論。文承各省推舉,誓詞具在,區區此心,天日鑒之。若以文為有誘致之意,則誤會矣。 此電就是要袁堅決相信可把總統的位置相讓的意思。袁此時縱不相信,但也沒有方法消滅南京臨時政府;若用武力,此時還沒有這種財力相助,因為此時外國人不敢借款給清廷,就是從前借定了的款,也不能提用(中山由英回國時,已與英人交涉停止兌付借款。參觀《孫文學說》最末章),這是袁不願實行決裂的秘密。但是他還要表示強硬的態度;在中山就任臨時總統的那天,他授意於段祺瑞、馮國璋、段芝貴等聯絡大小將校四十餘名,電請內閣代奏主張維持君憲,極端反對共和;又將此電傳達伍代表,措詞異常激烈,謂若以少數意見採用共和政體,必誓死抵抗。這是袁世凱使用北洋軍閥的武力作工具來威嚇民黨最初的一次。(這一著,除了威嚇民黨之外,還可以堅清廷之信用,假補充軍費之名,榨取清室內帑,作特別使用。袁於正月二日入朝,將段、馮等電意代奏時,謂民軍要求太酷,宜依段、馮等主張,即行討伐,惟苦於軍費無著,不能實行,願辭總理之職。清太后溫諭慰留,並發內帑黃金八萬錠,袁以售於各外國銀行,此為確切事實。)此時孫中山固然不受他的威嚇,但因民軍不統一,黨人意志不堅定,所見多與己違;軍費方面,一時也無辦法;而一般附和的假革命黨人,又十分迷信袁世凱,所以也不願實行決裂。 唐紹儀辭職後,袁、伍之間經過了幾次的電報戰爭,裝點場面;唐、伍之間仍在不斷地秘密交涉,不過已把國民會議的問題棄去了,所交涉的只是清帝自行退位的交換條件。此時還有一個在北方的「國事匡濟會」,其主要人物有與袁接近的楊度和與中山同志的汪精衛,也是兩方交換意見最有力的機關。到民元正月初旬以後,彼此秘密交換的條件已相當的成熟——就是清帝在優待條件之下自行退位,退位後,中山辭去臨時總統,而以袁繼任。但是袁世凱到了很困難的地位了,他原先堅持國體問題由國民會議解決之說,並且假補充軍費的名義,榨取清室的內帑金,要與民軍決戰;現在忽然要清帝自行退位,實在難於出口。於是他仍舊運用奕劻作傀儡,密以退位優待條件示奕劻,說這是替清室和滿人謀安全的最上辦法,革命黨既不肯讓步,用兵實在危險。正月十二日,清室的王公親貴因和議形勢不佳,開秘密會議,奕劻果將退位的話提出,除了幾個少年親貴表示反對外,大都意氣消沉,議無結果。十二日,載灃訪袁,叩以對於退位的意見,袁以不得要領的話敷衍他了事。但是退位的消息傳出後,親貴中如載濤、毓朗、良弼、鐵良等漸形憤激,對於袁極端不滿,所謂宗社黨將要出現了。十六日,袁世凱入朝謁見清太后,請示最後的聖斷,清太后以明日召集親貴王公等開御前會議答之。袁出朝時,遇炸,死衛隊巡警數人,袁幸無傷,當場捕獲楊禹昌、黃之萌、張先培等三人,自認為革命黨員,皆遇害。原來此時退位之說已喧傳於外,而又不實現;革命黨不知個中秘密的人,以為是袁作梗,所以出此激烈手段(日人多謂炸袁者為良弼所主使,此實過於深刻之論)。但是這三個人的犧牲,於袁很有利益,因為自有此一炸後,清太后從此相信袁世凱不是左袒革命黨而是真心替清室謀安全的人,對於親貴攻擊袁氏的話都不大相信了。 十七日,開第一次御前會議,奕劻首先發言,說除了在優待條件之下自行退位,別無安全辦法。清太后伏案啜泣,滿座無聲,忽有一個列席的蒙古王公,慨然起而反對,和奕劻爭論,載灃等多不發言,頗有傾向奕劻說的態度;無結果而散。 十八日,開第二次御前會議,奕劻仍執前議,並將密定的優待條件案提出,蒙古王公反對更烈,親貴中或意氣沮喪,或稍活動,仍無結果而散。所謂宗社黨的人士,看見形勢日迫,便於是日慨然奮起,結合同志三十餘人,齊赴慶王府,包圍奕劻,表示激烈,並詰問載濤兄弟,說他們以前主張強硬,為何兩次御前會議不發一言。到十九日早,他們便以「君主立憲維持會」的名義,發布很激烈的宣言。於是宗社黨的團體成立了。 十九日,續開第三次御前會議,滿蒙王公盡行列席,袁世凱命趙秉鈞、梁士詒、胡惟德為列席代表。首由趙秉鈞提出一種由內閣商定的解決時局案,內容是——將北京君主政府與南京臨時政府同時取消,另於天津設立臨時統一政府。這個方案的意思是想將取消南京臨時政府作陪襯,一方聊以慰藉清皇室,一方又可除去南方的障礙物,故當此案提出御前會議時,並由袁內閣同時電達伍代表,請其轉達南京政府,要求於清帝退位後二日,南京政府即行解散。這是袁想把組織臨時政府的大權全行攬入自己手中的狡謀。但是他到了更困難的地位了。 當該案提出第三次御前會議時,滿蒙的王公親貴一致反對,說南北兩政府同時取消,另設統一政府,便是變君主為共和,斷乎不可;奕劻也變了腔調,說另設統一政府則可,廢棄君位則不可。梁士詒以財政窮乏、不足支持一月的軍費為言;胡惟德以英、俄、日有乘機干涉的形勢為言;各親貴皆不顧;於是趙秉鈞便說,此案實為內閣苦心孤詣,於萬難之中想出來的辦法,若不見納,除了袁內閣全體辭職,別無辦法了;因與梁、胡等一同退出,本日會議又無結果而散。二十日到二十二日,雖然仍有御前會議,形勢與前無異。所謂宗社黨內幕的領袖便是良弼,預備袁世凱一辭職便照准,由毓朗、載澤等出而組閣,以鐵良任清軍總司令,作最後的決鬥;形勢異常混沌。(此時總管禁衛軍的馮國璋,暗中雖聽袁指揮,表面上也和諸親貴采同一的步調,表示擁護清帝,一以緩和禁衛軍中的滿人將校,一以窺探親貴的內幕。)這是袁對於北京方面的困難。 南京臨時政府方面,接到由伍代表轉來的消息,窺破袁的陰謀,立刻命伍代表電詰袁世凱,並以下列四項交袁: (一)清帝退位,放棄一切主權。 (二)清帝不得干預臨時政府組織之事。 (三)臨時政府地點須在南京。 (四)孫總統須俟列國承認臨時政府,國內改革成就,和平確立,方行解職;袁世凱在孫總統解職以前,不得干預臨時政府一切之事。 二十日,復由伍代表將優待清帝及滿、蒙、回、藏條件各五款電交袁世凱(條件全文此處不備錄,大略與後來改定者無大異)。到二十二日,孫總統又將最後提出的五條加以聲明,命伍代表電達袁氏,同時送交報館披露,其語意略如次: ……文前此所云於清帝退位時,即辭臨時大總統之職者,以袁世凱斷絕滿清政府一切關係,而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斯時乃可舉袁為總統也,然其後得由上海來電,袁之意非徒不欲去滿清政府,且欲取消民國政府,於北方另組臨時政府。彼所謂臨時政府,果為君主,抑為民主,誰則知之?若彼自稱為民主,誰則保證?故文須俟各國承認民國之後,始行解職。蓋欲使民國之基礎鞏固,決非前後矛盾。袁若能與滿政府斷絕關係,為民國之國民,文當履行前言。…… 今確定辦法如下: (一)清帝退位,由袁同時知照駐京各國公使,請轉知民國政府,或轉飭駐滬各國領事轉達亦可。 (二)同時袁須宣布政見,絕對贊成共和主義。 (三)文接到外交團或領事團通知清帝退位布告後,即行辭職。 (四)由參議院舉袁為臨時總統。 (五)袁被舉為臨時總統後,誓守參議院所定之憲法,始能授受事權。 前之一、二兩條,即欲使袁斷絕清政府之關係,變為民國之國民,此為最後解決之辦法。袁若不能實行,即不願贊同共和,無和平解決之誠意;如此則優待皇室及滿、蒙各族條件亦不能施行;此後戰爭再起,陷天下於流血之慘,亦將責有攸歸。 中山將此等議論辦法公布,便是對袁表示強硬(此時中山知袁不敢翻臉,故將所定條件公布,使袁不能再弄玄虛)。袁此時若不承認,又沒有別的對付方法;若立即承認,宗社黨又尚在作梗,還沒有取得清帝退位的同意。這是他對南京一方面的困難。 袁世凱更有一層難乎為情的,就是以前用清皇位去換自己的總統地位,還是半公開的秘密交易;自中山把五項條件在報上宣布後,秘密的交易變成全公開了;因此宗社黨越恨他,外國人也譏評他,說他竟是這樣的一種人物。此時他對於清廷,就只是「稱病不入朝」。對於外國人,就命外務部發表一種聲明書,說南北交涉並非由袁直接,袁亦並未公認,且並無欲作總統之意;一面又令人散布流言,說袁要辭職了,北京將有變亂,勸外國人都遷入東交民巷,以防危險,南京方面逼他回電,他起初也不理,後來逼得急了,便答以從前關於皇帝遜位之事並未與貴代表交涉,再打電去切責,他便全然不回答了;可想見他此時的苦境。 袁世凱在此困難的時候,要運用他最後的法寶了,即北洋軍閥武力的威嚇。這個法寶還未出現,便先得到革命黨人一個意外的助力,即元月二十六日彭家珍用炸彈炸去良弼的一腿,彭自身立即殉難,良弼數日後亦死,於是所謂宗社黨人都嚇破了膽,或逃或匿,替袁去了一大阻力(日本人有誣彭家珍之炸良弼為袁世凱所主使者,實屬妄揣)。到二十七日,自己的法寶也出現了——就是段祺瑞等大小將校四十餘人,聯名向內閣軍咨府陸軍部並各王公發出一長電,主張立采共和政體以安皇室而奠大局,請他們向皇帝代奏。這是袁世凱第二次使用北洋軍閥的武力作工具來威嚇清廷。後來用這種工具威嚇國會,威嚇憲法起草委員會;傳到段祺瑞作國務總理時,也沿用這種工具威嚇國會,威嚇黎總統。我們可知道中國的軍閥是袁世凱造成的,中國的軍紀也是他破壞的,後來所謂督軍團,在與清廷和議時已兩次發其端了。我們在此兩次的發端中,已可看出北洋軍閥的人物,除了擁護己派私人的權勢利益以外,全無真正的愛國思想和主張。正月一日聯電說:「若以少數意見採用共和,必誓死反對。」不到一個月工夫,連國民會議都不要召集,便知道贊成共和是多數的意見,須「立采共和政體」了(此次聯盟電報,馮國璋因在北京總管禁衛軍,未列名)。這種反覆無常的主張便是後來各督軍朝三暮四、不顧顏面的先聲。虧得段派人物後來還以造成共和向國民驕功,實則這種功勞只是對於袁世凱的功勞,不能拿來向我們國民誇嘴。袁世凱得到他們的助力真是不小,因為此電一達北京,宗社黨更不敢說話了。二十九日,復開御前會議,奕劻和袁世凱都稱病未到,其他列席的人無一人再敢說硬話。三十日,清太后召奕劻、載灃二人入見,皆以「官軍既無鬥志,不若遜位全終,猶得優遇」奉答。二月一日,乃用太后懿旨命袁世凱與民軍磋商退位條件。「稱病不入朝」的袁世凱現在病也好了;二月三日,入朝退出後,立即電復伍代表說:「今始有權以議優待之事。」雙方將優待條件商妥後,於二月六日由南京臨時參議院修正,咨復臨時政府,電達袁世凱,清帝於二月十二日下詔退位。詔語中有: ……袁世凱前經資政院選舉為總理大臣,當茲新舊代謝之際,宜有南北統一之方,即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 這幾句話便是袁氏認作自己受禪的把柄。但這是他的「一廂情願」;還有一個南京臨時參議院,他終沒有方法消滅它,不能不暫時向它低頭,承受它的麻煩。 (附錄)關於退位的各種優待條件 甲、關於清帝退位之後優待之條件 第一款 清帝遜位之後,其尊號仍存不廢,以待遇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第二款 清帝遜位之後,其歲用四百萬元,由中華民國給付。 第三款 清帝遜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照常留用。 第四款 清帝遜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衛兵保護。 第五款 清德宗陵寢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第六款 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得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第七款 清帝遜位之後,其原有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第八款 原有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乙、關於清皇族待遇之條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二、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之公權及其私權,與國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產,一律保護。 四、清皇族免兵役之義務。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一、與漢人平等。 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產。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民國得設法代籌生計。 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餉仍舊支放。 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 (以上條件皆列於正式公文,由中華民國政府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 五 改選臨時總統頒布約法與臨時政府的北遷 南京臨時政府初成立時,由各省代表會代行參議院職權;不久,各省正式選派的參議員陸續到了南京,便以元月二十八日開參議院正式成立會。二月十二日,清帝退位;十三日,袁世凱即電南京臨時政府: ……南京孫大總統、黎副總統、各部總長、參議院同鑒:共和為最良國體,世界之公認,今由帝政一躍而躋及之,實諸公累年之心血,亦民國無窮之幸福。大清皇帝,既明詔辭位,業經世凱署名,則宣布之日為帝政之終局,即民國之始基,從此努力進行,務令達到圓滿地位,永不使君主政體再行於中國。現在統一組織,至重至繁,世凱極願南行,暢領大教,共謀進行之法。只因北方秩序不易維持,軍旅如林,須加部署,而東北人心,未盡一致,稍有動搖,牽涉全國。諸君皆洞鑒時局,必能諒此苦衷。…… 這便算是他宣布政見,絕對贊成共和主義,履行孫中山前此所提出的條件第一項。中山接到此電,立即自己履行前此所提出的條件第三、四項,於同日咨達參議院辭臨時總統職權,並向參議院推薦袁世凱,請舉為繼任總統。其咨達參議院文略如下: ……前後和議情形前已咨交貴院在案。昨日伍代表得北京電……又接唐紹儀電……清帝鑒於大勢,知保全君位,必然無效,遂有退位之議。今既宣布退位,贊成共和,承認中華民國,從此帝制永不存留於中國之內,民國目的亦已達到。當締造民國之始,本總統被選為公僕,宣言誓書,實以傾覆專制,鞏固民國,圖謀民生幸福為任。誓至專制政府既倒,國內無變亂,民國卓立於世界,為列邦公認,本總統即行辭職。現在清帝退位,專制已除,南北一心,更無變亂,民國為各國承認,旦夕可期。本總統當踐誓言,辭職引退,為此咨告貴院,應代表國民之公意,速舉賢能,來南京接事,以便辭職。…… 又咨如下: ……今日本總統提出辭表,要求改選賢能。選舉之事,原國民公權,本總統實無容喙之餘地。惟前使伍代表電北京,有約以清帝實行退位,袁世凱君宣布政見,贊成共和,即當提議推讓。想貴院亦表同情。此次清帝遜位,南北統一,袁君之力實多。其發表政見,更為絕對贊成共和。舉為總統必能盡忠民國。且袁君富於經驗,民國統一,賴有建設之才,故敢以私見貢薦於貴院,請為民國前途熟計,無失當選之人,大局幸甚。…… 這是孫中山忠實履行自己所約的條件。十四日,中山又親赴參議院陳述意見,經該院贊同,於十四日開臨時大總統選舉會,到會的共十七省,投票權,每省各為一票,袁世凱得十七票,全體一致,當選為臨時大總統。(黎副總統嗣亦電請辭職,經過改選手續,仍當選原職。)這算是雙方都履行前約的第一步。但是袁世凱還有最不願屈從的幾件重大事項。 當中山向參議院咨請辭去總統時,咨文的末尾還附有辦法條件三項如下: 一、臨時政府地點設於南京,為各省代表所議定,不能更改。 二、辭職後,俟參議院舉定新總統親到南京受任之時,大總統及國務各員始行解職。 三、臨時政府約法為參議院所制定(此時約法還未成立頒布),新總統必須遵守;頒布之一切法律章程,非經參議院改訂,仍繼續有效。 原來袁世凱個人的人格上,是很難使人相信的;從小站練兵到推倒清廷,他所有的行動都是「馳著兩頭馬」的行動。除了一部分的「官僚立憲派」人物,向來和他很親密,十二分地迷信他;以外康梁的立憲派對於他也只是不得已而倚重,並非根本相信他;至於中山所領導的革命派,當然是更不相信他了。現在因為避難就易的原故,要假手他推倒清皇位,掛出共和的招牌來,所以不惜把總統的位置讓給他。一面既把總統的位置給他,一面又不相信他,本來是極矛盾的事,但是這種矛盾狀態是沒有方法可以避免的,因此中山提出前面的三項辦法。一、二兩項是想要他離去北京的帝王巢窟,與腐敗的舊勢力相隔絕,第三項是想用法律的勢力來抑制他不正當的野心;總括一句話,就是要把共和的基礎鞏固在「民權」兩字上面。 關於前舉的第三項《臨時約法》的制定,其進行本在清帝退位以前,因為許多人對於《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很不滿意——第一是說它沒有把人民的權利寫在上面,又恐怕所規定的「六個月以內召集國會」辦不到,所以早有修改為《臨時約法》之議。及到二月初旬,清帝退位的事情十分成熟,臨時總統的椅子立刻要獻給袁世凱了,《臨時約法》的制定也就刻不容緩了。參議院從二月初七日起開始會議,起草兩次,會議亘三十二日,到三月初八日全案成立。從前修改《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時,宋教仁想把它變為責任內閣制,那些對於宋教仁懷疑忌心的代表先生們,因為要打擊宋教仁的原故,拚命地反對,使責任內閣制不能實現,現在所制定的約法預備在袁世凱臨時總統任內施行,又因為要抑制袁世凱的野心的原故,竟把總統制改為責任內閣制了。英法的責任內閣制,不過是以內閣總理取得國會多數的信任為條件,總理以外的國務員全由總理擇人組織;《臨時約法》上的責任內閣、一切國務員,都要先行正式提交參議院,得它的同意,方可任命,實在是「變本加厲」了。這種拘於一時環境的立法精神,是所謂「對人立法」的精神;對人立法,在理論上是不能讚許的;因為真正的大梟雄不肯把法律放在眼裡,徒使公正的政治家失去政治運用應有的活動。(後來約法的屢遭破毀,半由於袁氏和北洋軍閥的跋扈,亦半由於約法本身的不良。)但是當時的參議員大都不明白這種道理,以為只要是黑字寫在白紙上經過議會多數通過的法律,便是神聖,可以壓制一切惡魔,便如鐵籠,可以防範一切猛獸。誰知後來的猛獸惡魔,仍只把它看作一些黑字寫在白紙上,到了妨礙他們的行動的時候,一伸爪便把它撕破了。谷鍾秀說:「各省聯合之始,實有類於美利堅十三州之聯合,因其自然之勢,宜建為聯邦國家,故采美之總統制;自臨時政府成立後,感於南北統一之必要,宜建為單一國家,如法蘭西之集權政府,故采法之內閣制。」這種議論,不過是藉以掩飾當時「對人立法」的真相,否則極為幼稚可笑;為什麼單一國就不可用總統制,聯邦國就不可用內閣制呢?這是何處來的憲法原理?何不老老實實說:所以變總統制為內閣制的原因,大部分是預備把它去制服野性難馴的袁世凱。袁世凱在未到必要的時候,仿佛也還肯受它的拘束;但是他的主意老早打定了,就是在實權沒有完全到手以前,隨你們畫的什麼符,他都表示尊重,若要他放棄把握實權的關鍵,他便死也不能從了。所以關於前面所舉的三項辦法,對於第三項遵守參議院所制定之約法,暫時不生問題;對於一、二兩項,要他離去北京的巢穴,就不容易辦到了。 袁世凱不肯離去北京而赴南京,在他十三日宣布政見的電文內,已經表示(參觀前面所舉的電文)。南京的參議員中也有許多人拘於地方感情的,捨不得那個六百餘年的帝王古都。二月十四日,參議院討論此問題,谷鍾秀、李肇甫等便提議將臨時政府地點,改設北京,略謂: ……南北既經統一,即應籌全國所以統一之道。臨時政府地點為全國人心所系。應設足以統馭全國之地,使中國能成完土,庶足以維繫全國人心,並達我民國合五大民族而為一大中華民國之旨。前經各省代表指定臨時政府地點於南京,系因當時大江以北尚在清軍範圍。……今情勢既異,自應因時制宜。 討論結果,竟以二十票對八票的多數,可決臨時政府設於北京之說,可見多數的參議員尚不明了中山棄舊圖新的意旨。中山接到參議院的議決案異常氣憤,立即依法咨交該院覆議,仍主臨時政府設於南京。十五日,參議院複議時,爭論異常激烈,但是多數的議員經中山暗中盡力解釋,漸漸覺醒了,投票的結果乃以十九票對七票的多數,可決臨時政府仍設於南京。但此時站在袁世凱方面,不願意將國都遷往南京的還有兩種勢力:一為以北京為巢穴的軍閥官僚派;二為享有東交民巷特權的帝國主義外交團。袁則挾此兩種勢力以自重。中山屢電催袁南下就職,並明白揭破袁的隱衷,叫他不要依清帝委任,在北方組織臨時政府,若竟如此,必至別生枝節;若慮北方無人維持,不妨另擇重要人員委以全權,鎮撫北方,然後南下。袁便以退居相要挾,向各方通電說: ……南行之願,前電業已聲明。然暫時羈絆在此,實為北方危機隱伏,全國半數之生命財產,萬難恝置,並非倚清室委任也。孫大總統來電所論共和政府,不能由清帝委任組織,極為正確。現在北方各省軍隊暨全蒙代表,皆以函電推舉為臨時大總統。清帝委任一層,無足再論。然總未遽組織者,特慮南北政見,因此而生,統一愈難,實非國之福。若專為個人職任計,舍北而南,則實有無窮窒礙。北方軍民意見,尚有紛馳,隱患實繁,皇族受外人愚弄,根株潛長;北京外交團,向以凱離此為慮,屢經言及;奉江兩省,時有動搖;外蒙各盟迭來警告;內訌外患,遞引互牽。若因凱一去,一切變端立見,殊非愛國救世之素志。若舉人自代,實無措置各方面合宜之人。然長此不能統一,外人無可承認,險象環生,大局益危。反覆思維,與其孫大總統辭職不如世凱退居。…… 他的意思就是,你們不許我依清帝委任組織政府,但是已有北方的軍隊和全蒙代表推舉我做總統,不過是怕南北分裂,不願意做半邊總統,所以和你們敷衍。並且外國人和北方軍民都贊成我在北方。你們要「調虎離山」,只要你們不怕外國人和北方軍民,我便跑開,看你們如何處置。但是中山不為這種威嚇所動,仍舊堅持原議。隨即派蔡元培、汪精衛、宋教仁、魏宸組、鈕永建等為專使往北京,歡迎袁世凱南下。蔡、汪、宋等於二六、二七等日到北京,袁世凱並不表示拒絕的意思,並且當蔡、汪、宋等到京時,特開正陽門歡迎,極為優待,不過暗使各團體表示反對。蔡、汪、宋等也不為他們所動。到二十九日夜,便弄出花樣來了,就是駐在北京由曹錕所統的第三鎮軍隊於是夜實行變亂,於東安門及前門一帶,整隊放火行劫,通宵達旦,商民被禍的數千家;歡迎的專使蔡、汪等所住寓舍也被侵入,幾至蒙難。次日,天津、保定的軍隊也照樣行動。這次兵變的內幕,誰也知道是袁世凱的苦肉計——縱然不是由袁自己發動,也一定是他的心腹爪牙密定的計劃。但是北京的人士後來還要替他掩飾,說兵變的真正原因,是因為各兵士在戰事期中,每人每月領特別餉銀一兩,此時停止支領,各懷不平,所以有此。現在對於袁氏秘密授意的一層,自然找不出確實的證據;但是對於掩飾的後說卻有一個反證,就是當時停止支領特別餉銀的是第二鎮和第四鎮,第三鎮並沒有停止,而變亂的卻是第三鎮,可見後說是用以掩飾變亂的真相的。因此變亂,北京的外交團恐怕演出庚子拳民的故事來,於是議決增調軍隊來京護衛,日本首先將山海關及南滿的駐屯軍分調一千數百人來京,於是袁世凱的目的達到了。蔡、汪等於三月二日電請南京政府及參議院速籌善策,以滿南北之望而救危亡,略謂: ……北京兵變,外人極為激昂,日本已派多兵入京,設使再有此等事發生,外人自由行動,恐不可免。培等睹此情形,集議以為速建統一政府,為今日最要問題,余盡可遷就,以定大局。…… 畢竟蔡、汪等愛國有餘,膽量不足,竟入了袁的圈套;南京臨時政府也是一樣,中山無可奈何了。此時日本的帝國主義者正想把中國造成一個南北對峙的局面,中山若固執己意,勢必成為南北對峙,墮入日本的陰謀中,故也不固執了。到三月六日,參議院議決辦法六條: 一、參議院電知袁大總統,允其在北京就職; 二、袁大總統接電後,即電參議院宣誓; 三、參議院接到宣誓之電後,即電復認為受職,並通告全國; 四、袁大總統受職後即將擬派之國務總理及國務員姓名電知參議院求同意; 五、國務總理及各國務員任定後,即在南京接收臨時政府交代事宜; 六、孫大總統於交代之日始行解職。 這種辦法是袁世凱樂從的了,於三月十日在北京宣誓就職,就職時,蔡、汪等歡迎專使皆參列,其誓詞如下: 民國建設造端,百凡待治,世凱深顧竭其能力,發揚共和之精神,滌盪專制之瑕穢,謹守憲法,依國民之願望,達國家於安全強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樂利。 凡此志願,率履勿渝。候召集國會選定第一期大總統,世凱即行辭職。謹掬誠悃,誓告同胞。 袁就職後,便將此誓詞電達南京參議院,參議院也循例以電致詞於袁。十一日,由孫總統將參議院議決的約法公布(全文附錄於後)。袁於就職後提出唐紹儀為內閣總理,經南京參議院同意後,唐於三月二十五日到南京組織新內閣,其閣員名單如下: 外交總長陸徵祥 內務總長趙秉鈞 財政總長熊希齡 陸軍總長段祺瑞 海軍總長劉冠雄 司法總長王寵惠 教育總長蔡元培 農林總長宋教仁 工商總長陳其美 交通總長梁如浩 梁如浩沒有通過參議院,臨時政府北遷後改任施肇基。陳其美亦未就職,後由王正廷代理。陸軍總長,南方先有任黃興之議,但是袁世凱對於這個生死關頭所系的處所,哪裡肯放棄呢?他把內務、陸海軍重要的三部操在自己手中,余則用以敷衍革命黨和其他各派。三月二十九日,唐紹儀到參議院宣布政見,接受南京臨時政府,孫總統於四月一日正式解職;四月五日,參議院議決臨時政府,遷於北京,中華民國第一次南北統一完成。此後便為國民黨與北洋軍閥的鬥爭時代。 (附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條 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 第六條 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項之自由: 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條 人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八條 人民有陳訴於行政官署之權。 第九條 人民有訴訟於法院受其審判之權。 第十條 人民對於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訴於平政院之權。 第十一條 人民有應任官考試之權。 第十二條 人民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三條 人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 第十四條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十五條 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參議院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 第十七條 參議院以第十八條所定各地方選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十八條 參議員每行省、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五人,青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第十九條 參議院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一切法律; 二、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決算; 三、議決全國之稅法、幣制及度量衡之準則; 四、議決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 五、承諾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條事件; 六、答覆臨時政府諮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請願; 八、得以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政府; 九、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要求其出席答覆; 十、得咨請臨時政府查辦官吏納賄違法事件; 十一、參議院對於臨時大總統認為有謀叛行為時,得以總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彈劾之; 十二、參議院對於國務員認為失職或違法時,得以總員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 第二十條 參議院得自行集會、開會、閉會。 第二十一條 參議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有國務員之要求,或出席參議員過半數之可決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條 參議院議決事件,由臨時大總統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條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否認時,得以咨達十日內聲明理由,咨院覆議。但參議院對於覆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二以上仍執前議時,仍照二十二條辦理。 第二十四條 參議員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二十五條 參議院參議員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 第二十六條 參議院參議員除現行犯及關於內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得本院許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條 參議院法由參議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條 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 第四章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 第二十九條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之,以總員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二以上者為當選。 第三十條 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條 臨時大總統為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得發布命令,並得使發布之。 第三十二條 臨時大總統統率全國陸海軍隊。 第三十三條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第三十四條 臨時大總統任命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須由參議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條 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講和及締結條約。 第三十六條 臨時大總統得依法律宣告戒嚴。 第三十七條 臨時大總統代表全國接受外國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條 臨時大總統得提出法律案於參議院。 第三十九條 臨時大總統得頒給勳章並其他榮典。 第四十條 臨時大總統得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但大赦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條 臨時大總統受參議院彈劾後,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五人,組織特別法庭審訊之。 第四十二條 臨時副總統於臨時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得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 國務院 第四十三條 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為國務員。 第四十四條 國務員輔佐大總統負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務員於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公布命令時須副署之。 第四十六條 國務員及其委員得於參議院出席及發言。 第四十七條 國務員受參議員彈劾後,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複議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條 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院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法院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條 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條 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有認為妨害安寧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條 法院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第五十二條 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約法施行後,限十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其國會之組織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 第五十四條 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第五十五條 本約法由參議院參議員三分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建議,經參議院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之可決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條 本約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於本約法施行之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