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百年政治史 · 第一章 鴉片戰爭

一 鴉片戰爭前中國對外一般的關係 一八四〇至一八四二年的中英戰爭,中國習稱為鴉片戰爭;因為中國方面,認此次戰爭以禁止鴉片為唯一原因,但在英國方面,開戰的動機,卻不在禁止鴉片,而在屢次受中國政府的蔑視凌辱;戰機的潛伏,已經有了幾十年,禁止鴉片,不過為此次戰爭最近的導火線。我們要了解所謂鴉片戰爭的真意義,須先明了戰爭前的中英關係,並且須明了戰爭前中國對外一般的關係。 戰爭前中國對外一般的關係,可分三點來說明: 一、中國在政治上是孤立的國家,未加入所謂國際社會團體  在鴉片戰爭前,西方各國雖與中國有歷史上相沿的通商、傳教的事實,但除俄國以外,都不曾與中國成立什麼通商修好條約。俄國因為與中國西北國境爭議的原因,在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訂立《尼布楚條約》,後四年又訂立《北京通商條約》,一七二七年(雍正五年)又訂立《恰克圖條約》;以外各國都與中國為無約國。就是葡萄牙的租領澳門,也是沿襲明代已成事實,在此時尚與清政府無條約關係。澳門的主權還是在中國,受中國的控制。 二、通商制度之不合理  在鴉片戰爭前,中國與外人通商制度之不合理的處所有三:第一,稅則不可靠。中國向來對於商稅的徵收,不若田賦規制的謹嚴。稅吏的額外苛索,成為不可拔除的惡習。外國商人初到中國時,因為語言隔閡,一切情形皆不通曉,稅吏對於他們的額外苛索自然更甚。第二,商埠的限制。清代初年,外國商人,大都皆以廣東為集中地點。廣東的大小官吏,自然有特別發洋財的機會。有時外國商人,不堪那種額外苛索之苦,改向閩浙的廈門、寧波等處圖發展,但是這些地方的大小官吏,也想發洋財,對於外商的待遇也是一樣,甚至於額外的苛索更重,因是廣東仍為外商的集中地。清政府因為防範夷人的不測,也不願夷商竄擾到廣東以外的地方去。第三,公行的專利。廣東方面,因為外商特別的多,買賣貨物,不免與本地人民間時常惹起糾紛來,於是在康熙年中便生出一種經紀人的所謂官商,由政府指定的,凡洋商輸出入貨物,皆須經此種官商之手。外國商人,都受限制,很感不便,曾經一度廢止,到康熙末年,由廣東商人成立一種所謂「公行」的組織,取官商之地位而代之。公行組織,雖非由政府的命令,實由官廳非正式的許可(暗中且為官吏漁利的工具),一時雖經內外商人抗議廢止,但不久又復成立。公行既操對外商業的專利權,外商所負擔的額外苛征,日益加重;然政府所得,仍極微薄,其大部分皆入於大小官吏與公行員之私囊,雖經外商屢次要求減免,皆歸無效。這是在乾隆以前的大概情形。到乾隆中葉以後,上面所述後二種不合理的情形,更為具體化:其一,即一七五七年(乾隆二十二年)由皇帝頒布諭旨,將外人通商口岸,限於廣東一處,閩浙各口,皆不准外國商船入口,英商運動在廈門、寧波另闢通商根據地全歸失敗。其二,即一七六〇年(乾隆二十五年)正式認可公行為經理對外通商之機關。(乾隆三十六年,雖因公行多數破產,負欠稅金及外人債務,曾經一度解除,然未幾即復另行組織。)公行的任務,不但外人輸入貨物,須由其評價及買賣,並且成為政府與外商間的傳遞機關。貨物的納稅報關,固須由公行經手,即外商要向中國政府有所陳訴,也不能自由進稟,必須由公行代呈,否則政府不予受理,政府對於外國商人的行動,也責令公行監督。於是,公行成為政府與外國商人間的重要機關。原來在乾隆二十幾年時,粵督李侍堯對於洋人深懷疑忌,奏請設法防範(一七五九年即乾隆二十四年)。乾隆帝對外的觀念,也不若康熙帝的寬大,因採用李侍堯奏請的所謂防範外夷之「五事」,頒行一種限制外商的規則(乾隆二十五年),命洋商(即公行員,中國政府公文書對於公行皆稱洋商)向外國商館宣布。自此一直行到鴉片戰爭時,不過時有修改,條目增減前後不同。最後由盧坤、祈、彭年進呈章程八條(在道光十五年即一八三五年),其要點如下: (一)外國戰艦不得入虎門以內。 (二)外國婦人,不可偕來商館;商館內不得儲藏銃炮槍械或其他武器。 (三)外船雇用之領江及買辦人員,須在澳門同知衙門註冊(此時澳門尚保留中國主權,中國設有同知衙門),由該衙門發給執照,隨身攜帶備查。 (四)外商雇用中國僕役人數,須有一定限制(初時禁止雇用,後經修改,但限名額)。 (五)外人住居商館者,不得任意乘船出外遊行,僅於每月初八、十八、二十八三日,得往各花園及河南寺廟散步遊玩,但須帶翻譯隨行;如有不當行為,翻譯須負責任。 (六)外人不得自由向官廳進稟,如有陳訴,須由公行代呈。 (七)公行有指導及保護外人之責,不得負外人債務。 (八)外人每歲在廣東商館住居經營商務,須有一定期限(大約為四十日,有時得延長),事畢即須退去,如不歸國,只能在澳門居住。 這些限制當然不能嚴格的生效,但大部分必須遵守,尤其是向官廳直接進稟的一層,是萬不能行的。外商既無向官廳直接陳訴之權,於是不能不事事受公行員的抑勒。公行員的專利權,既由官廳取得,也不能不事事聽官廳的指揮。不肖的大小官吏與公行員因緣為奸,外國商館,便成為他們發洋財的淵藪。因是一般的外商,對於這種通商情況皆不滿足。 三、此時中國與世界各國的商業關係以與英國為最密切  原來各國與中國發生商業關係最早的,要算葡萄牙,其次為西班牙,其次為荷蘭,英國較遲。在十八世紀的百年內,英國海上的勢力已經凌駕各國,於是對於中國的通商,也漸次躍居第一位了。一七五一年(乾隆十六年),外國商船來到黃埔的總計十八艘,其中英船九艘、荷蘭船四艘、法國船兩艘、丹麥船一艘、瑞典船兩艘。到一七八九年(乾隆五十四年),外國商船來粵的增至八十六艘,其中英船六十一艘、美船十五艘、荷蘭船五艘、法國船一艘、丹麥船一艘、葡萄牙船三艘。在拿破崙第一時代,英法對抗,歐洲大陸諸國,皆受法國的宰制,但對於英國海上的優越勢力,終不能推翻;惟美國因守局外中立,不受影響。所以在此期內,英國對於中國的通商勢力,仍舊是有增無已,其次則為美國。然英國有較近的印度為根據,美則在東方尚無根據地,故終以英國居第一位。 這是鴉片戰爭前,中國對外通商一般的大概情形。 二 鴉片戰爭前的中英交涉 中國與英國雖與其他各國同為無約國,該國的商人亦與其他各國人受同樣的待遇,但在商業上既居於第一位,來船之多遠非他國可比,則希望中國的門戶開放,亦必較他國人為更切。自十八世紀末期以來,至鴉片戰爭發生時止,英國向中國圖謀增進商業的關係,最重要的交涉有三次: 一、為一七九二年 (乾隆五十七年)英國第一次特使的派遣 :任特使者為伯爵馬甘尼(Macartney),於一七九三年八月到大沽口,清政府照例以貢使待之,凡使節進口所乘的舟車,皆由政府供給,樹立「英吉利朝貢」的大字旗。(清代初年,葡萄牙、西班牙、荷蘭等國,亦曾屢次派大使來中國,求結通商條約,清政府皆目為貢使,視諸國與藩屬國同等,必令其大使向皇帝或御座行三跪九叩禮,諸國之使亦皆勉強遵行。)此時,乾隆帝方在熱河行宮,即令英使往熱河賜見;一切招待,算是極其優渥,對於皇帝所行禮節,因馬甘尼堅持,再三磋商,准其用謁見英王最隆重之禮了事,算是很優待了。馬甘尼在熱河呈遞國書後,隨即賜宴,並於次日賜游御園;未幾,返北京,想與清廷交涉締約通商問題,清廷軍機大臣除以寒暄語相與款洽外,對於其他提議皆避而不談,並且微露促其速即出京返國的意思。馬甘尼知道不能久留,乃致一函於軍機大臣提出下列七項: (一)許英國商人在舟山、寧波、天津諸港通商; (二)英國人願效以前俄國人在北京設一停貨倉庫; (三)於舟山附近無城砦之島,設一停貨倉庫,並設租界; (四)於廣東附近與以同樣的許可; (五)廢止澳門與廣東間之通行稅,或減少其稅額; (六)英商得中國皇帝許以居住權者,不強制出稅; (七)允許英人在中國傳教自由。 但是清政府所派定護送馬甘尼出京的專員,已經要出發了;軍機大臣,對於他所要求的六項,告以在皇帝敕諭中已經答覆,馬甘尼便匆匆出京,除受了清政府的優禮款待外一無所得而歸。 二、為一八一六年 (嘉慶二十一年)英國第二次派遣的特使來華 :此次任特使的為阿姆哈斯(Lord Amherst),(劉彥《帝國主義壓迫中國史》謂,嘉慶十年英國曾派使東來,政府斥不許謁見,並作傲慢之國書致英王約翰二世。考是年英國並無遣使事實,且是時英王為喬治三世,英之漢洛菲王統且並無所謂約翰二世者,不知劉氏何所根據而云然。)於是年七月初到天津。中國政府當然依舊目為貢使,在天津賜宴時,中國大吏便要他向皇帝牌位行三跪九叩禮以謝宴;英使拒絕,因是便已生出紛擾。時清帝已降旨,定於初七日賜覲,初八日賜宴頒賞,初九日賜游萬壽山,十一日赴禮部筵宴,十三日遣行出京;又恐英使不知禮節,特派專員迎赴通州,教以跪拜禮儀,若能如儀,然後帶領來京。但英使堅不肯從,專員含糊具奏,於初六日促令入京,次晨即迫其入覲。英使以長途跋涉極疲,且因行李在後,禮服、國書皆未到,辭以須稍緩時日;再三被促迫,英使不為所動;招待的大臣、專員,無可如何,乃奏稱英使行至宮門病倒;皇帝不知實情,諭令正使回寓,賞醫調治,命副使入見;旋又奏副使亦病倒;皇帝大怒,說英使如此傲慢,侮視「天下共主」,降旨勒令即行出京回國,並下一道訓飭英皇的敕諭。其實英使何嘗有傲慢的情節,不過是那些招待的大臣、專員們,對於禮節問題,沒有方法解決,便用一種逼迫和蒙蔽的手段,把英使弄回去罷了。第一次的特使,雖未達到締約的目的,還受了相當優待;此次的結果,則更不堪設想,清帝說使臣侮視天下共主,英使則說清廷侮辱英國的使節,除了增加兩方的惡感以外,一無所得。 三、為派遣商務監督的糾紛問題,此問題發生於一八三四年 (即道光十四年,鴉片戰爭發生以前的六年):中英的戰機,在此時已經很迫切了。其原因起於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解散。在一八三四年前,中國的對外商業操在專利的廣東公行員之手,英國的對華商業則操在專利的東印度公司之手。當時美國的對華商業沒有這種專利的機關,比較之下很自由,很活潑,因此,英國從事工商業的人,主張仿美國的自由辦法,廢止東印度公司的對華專利權,成為很有力的輿論,至此便見諸實行了。當東印度公司未廢止時,凡英商與華商間的問題,英商方面皆責成該公司的委員長(中國名之曰大班)處理,粵督李鴻賓聽說東印度公司將要解散,恐怕解散後英商沒有頭腦,無法管理,故在未解散前(一八三〇年即道光十年)曾命公行員向該公司當事人建議,謂該公司若或解散,仍宜設一總管之人如大班者,處理商業交易事項。英國方面聽說中國當局希望設一總管商業之人,認為絕好的機會,於廢止東印度公司時,根據國會的議決案在廣東設一英商的監督機關,置主務監督一人(Chief Superintendent),其下置第二、第三副監督各一人。特任律勞卑(Lord Napier)為主務監督,勃羅登為第二監督,帶威為第三監督。律勞卑出身貴族,曾受海軍大佐之職,在英國是很有身份的;英政府所以選出他來作主務監督,其目的不僅在監督商人,且希望他能夠覓得一種機會,增進中英國交親善的關係;就職務的名義上說,僅僅是一個商業主務監督,就他所負的責任上說,實具有公使的性質——在這一點上,已與粵督原來所希望的相歧。原來粵督只希望再有一個商人的大班,如前此東印度公司的大班;而英政府所派遣的竟為具有公使性質的監督,兩方面的心理已大相左。英王及其外務部給與律勞卑的正式訓令的要點:甲、主務監督對於英國商民有行使裁判權,但非重大事件不得開庭;乙、監督管轄範圍以在廣東港內為限;丙、對於中國官廳,宜持和平態度,不可用恐嚇之語、使用武力,軍艦不得駛入虎門,對於中國法令、習慣宜慎重遵守。律勞卑臨出發時,英外務大臣巴馬斯頓(Palmerston)又給予他一道特別訓令,要他慎重將事,訓令中的要點如次: (一)抵廣東時,即直接函告兩廣總督。 (二)所負的責任,除保護在廣東的英國商業外,最重要的目的,首在查探能否擴張商業於他埠。 (三)為達此目的,萬不可失去使中英兩政府間可以增進商業關係的良好機會;且欲達此目的,以能與北京朝廷直接交通為宜,務須注意求得一最好的方法以作成此種直接交通的途徑。 (四)但宜十分慎重,萬不可促起中國政府的恐懼心,或觸犯其癖習,恐以求速之故,反危及現存關係;為符此慎重,非遇意外事故,不可輕與中國發生新交涉或談判;如有發起談判的機會,宜立即報告政府候訓,在未得訓令前,不可進行;但如有可使中國當局相信英王誠心欲與中國皇帝親善並共同促進兩國人民的幸福者,不在此限。 我們看英外相這道訓令,可以想見英政府對於此種商務監督的希望心和慎重的態度。但是這種慎重、希望的裡面,便已含著幾分矛盾性:一方面要他促進兩政府間交際關係,一方面又要他遵守中國的法令、習慣,莫觸犯中國的嫌忌和癖習;要他到廣東時即直接函告總督,這一點便是當時的中國法令、習慣所難容許的。因此律勞卑一到廣東,便生出不可解決的糾紛問題來。 律勞卑於一八三四年(道光十四年)陽曆七月十五日抵澳門,二十五日即入廣州城外英國商館。粵督盧坤於律勞卑未入廣州前,聽說新來了一個英國「夷目」,便傳命公行員查問新來的人是否如舊時大班;結果知道與舊時大班不同,便於二一日派公行員二人攜帶命令往澳門,告知新來的夷目,略謂該首長來華目的,是否因東印度公司解散,商改通商辦法而來;依中國法規,除商人與其大班外,非先得北京政府照會,無論何人,皆不許入廣州;該首長如帶特別職務而來,必須俟總督奏探朝旨之准否,方可定奪。此命令雖於二一日發出,因傳達公行展轉濡滯,及所派公行員到澳門時,律勞卑已經到了廣州了。公行員趕到廣州,律勞卑方在命翻譯繕寫致總督之函,得粵督命令書;婉言拒絕,說他自己是英王的代表,不受命令的文書;其致粵督函,大意說:我是被英王任命的商務監督,還有同僚二人,我們有保護並促進英國商業之權,並得隨時行使司法之權,希望與貴總督面晤,商議一切。二十六日,將此函直接送往總督署,送函者至靖海門,遞交門衛官,請轉達。門衛告以一切夷稟須由洋商轉呈;後城守協某至,亦以直接函稟違背先例,且函面系平行款式,拒不收受。公行員勸其解用呈文形式,由公行轉呈,律勞卑堅不肯從,但終無法使其函得達督署。盧坤以新來的「夷目」如此不諳成規,不先領取紅牌,擅來廣州滋擾,於二十七日復下令責成公行及通譯人等向律勞卑明白開導,制止其目無法紀之行動,若不開導,即該員等亦當受處分。令文大略:一、外人止許在澳門居住,若因商事來廣州,須向稅關領取紅牌;二、此次律勞卑初來,不諳中國法規尚可原諒,關於商情,仍許其調查,但調查告終後即須返澳門;三、中國大臣,向不許與外人私通信函,該夷目來信例不可受;四、官憲對於商務瑣事,向由洋商(即公行)取理,該夷人如欲變更通商規則,須與洋商接洽,連合陳請於官廳,待奏明皇上,得諭旨許可,方得施行。公行員一面迭受官廳的督責,一面又無法使律勞卑退去廣州,勢處兩難,因於八月十日,約集英國商人開會,商議調和辦法。律勞卑不欲放棄其主務監督的資格,又以公行並無挽回總督意思的能力,不許英商到會;結果公行所召集的會議,英商無一人到者,乃將督署迭次所下命令送交英商。十六日,公行員為保全自身地位計,議決停止英人通商,凡英商貨物,一概停止裝卸,一面稟請官廳宣布封倉。盧坤於十八日下令,略謂:夷目律勞卑之目無法紀,破壞成規,實由彼一人頑鈍無知之咎,該國王向來恭順,決不願其所派之人如此;且該國恃吾茶葉、大黃、絹絲以為生,彼運來之呢絨、毛布於中國並非重要,即停止與彼通商,於我國無所損;惟因該夷目一人越紀犯分之故,使彼國人失其生活必需之具,非天朝所以懷柔遠人之道,姑寬待數日,以候該夷目之悔悟。但是事實上,公行對於英商已經停止貨物的交換了。二十三日,盧坤復命同知潘尚楫及廣州府協二人親往英商館,面向律勞卑查問三事:一、彼來廣東的理由;二、彼所受於本國職務的性質;三、何時回澳門。律勞卑對於第一點,答謂彼之來此,實根據一八三一年粵督命令公行員告知東印度公司,於該公司解散後,須派一有力代表來此整理商務;對於第二點,答謂彼致總督函中已明白敘述,若開閱該函即知,但開閱後須將該函帶交總督;關於第三點,答以視彼之便宜而定。二人自然不肯開閱他致總督的書函,無結果而退。英國商人因商業被停止,於二十五日,結合組織商業會議所,律勞卑藉向該會議所表示意見的機會發表宣言,責粵督盧坤的無理,大略說:前任的粵督要求英國於東印度公司解散後,派一有力的代表來整理商務;現彼為英王特任之代表,求與現任粵督一通信函而不可得,反任彼公行商人停止對英之商務;英人對華通商是謀兩方面的相互利益,決不願放棄兩國平等的重要主旨。到九月二日,粵督正式宣布停止與英人通商。自此命令宣布後,廣州頓形騷擾,粵政府對於英商館嚴重防範,施行檢查及種種迫脅行動,使英人大感不安。律勞卑於九月五日下令於其隨來之護衛艦二艘駛入虎門;岸上炮台發炮製止,二艦還炮,強航至黃埔;律勞卑並於八日發出布告(系用向英商宣言體),痛詆粵督,說他的言論、行動對於中國皇帝為欺詐,現已到了引起戰爭的程度;並且盛夸英國王的威力,決不受此種無理的壓迫。盧坤於十一日也向公行下令,要他們告知英商,說他們要將大班改為酋長雖未嘗不可,但中國大員除貢使外,向未與外國夷目發生直接交涉;即就英國此次派來之律勞卑而言,該國事先既無正式照會,彼又未攜有信任狀,何由知彼為該國派來之員。且貿然闖入,並不容督署有向朝廷請旨之猶豫期間,且以戰艦駛入為威嚇,其膽大妄為已極;若不退去,決以兵力制服之。此時兩國的戰機,已經很迫切了。但事實上,律勞卑受自英政府的職權既極有限制,隨來的護衛艦兵力亦極薄弱,加以律勞卑勞憤交集,於九月初旬忽生熱病;十四日,據英商得自公行的消息,說彼若退往澳門,並將英艦開出,停止通商的命令可以收回;醫生見他病重,也勸他往澳門去休息;律勞卑於二一日命二艦退出虎門,他自己別乘小艇,也於二十六日退往澳門。二十九日,粵督解除停止通商令。十月十一日,律勞卑病歿於澳門。一場大糾紛,至此暫告一段落。 此次的糾紛,雖由盧坤過於固執,不肯接受律勞卑平行的書函,但我們不能怪盧坤,只能怪當時的君主專制政體,和一般士大夫的無知識,不認世界上有與中國同等的民族和國家。盧坤是固守成例;固守成例是在清朝專制政府下面作官的唯一官箴;他說中國的大臣不許與外國人私通信函,也是本於所謂「大夫無私交」的「春秋之義」。所以當他奏陳處置新來夷目的辦法時,皇帝的批諭說他「所辦尚妥,所見亦是」;及將英艦闖入虎門的事情奏聞時,皇帝便將他革職留任,說他不早為防備。所以盧坤的根據成規以抵抗新來的夷目,在他是認為很應該的。再就英國政府方面說,英外相巴馬斯頓雖然算是十分慎重,但他的慎重政策也有失當之處。當律勞卑離英時,要求政府發給他一紙信任狀,並須先行通知北京朝廷或廣東當局;巴馬斯頓認為不必,竟不肯給他一紙信任狀,也不通知中國當局,只命他到廣東時,自己通函告知粵督;不知道這時候外人與中國大員直接通函是不容易的。關於這一點,非但盧坤執為拒絕律勞卑的口實,就是英人後來評論此事的,也說巴馬斯頓不對,說當時粵督若竟接受律勞卑的函書,允許與他面晤,及到面晤時,要他提出信任狀來,並責問他既無信任狀,英政府何以並不先行照會,他將狼狽不堪。所以,巴馬斯頓也不能不負缺乏東方知識之咎。 律勞卑退往澳門後,通商恢復,一時雖告無事,但此問題並未解決,好比一包炸藥潛埋在地下,只等裝上引火線便要爆發的。律勞卑死後,以帶威升任主務監督;次年(一八三五年),帶威辭職回國,又以魯濱孫升任主務監督;一八三七年(道光十七年),魯濱孫又退職,甲必丹·義律(Captaia Elliot)升任主務監督。義律升任主務監督時,已不設第二、第三監督,僅主務監督一人,職權性質已有變更,中國因稱之為領事。帶威曾任東印度公司事,久於東方,能華語,深通東方情形,律勞卑之行動必無結果,彼早已料及。當彼升任主務監督時,並不與粵督通信,亦不往廣州,住居澳門,概守靜默,惟將種種情形報告英政府,事事候政府之訓令;魯濱孫任主務監督時,一切依循帶威的辦法,惟增設事務所於伶仃島。但是英商對於繼任監督的靜默政策,很不以為然,說他們無能,曾聯合向英政府請願,陳述意見,大略說:政府所派的監督,權限太小,不能直向北京抗議;政府既設此監督,即宜賦予以特權,並宜備以相當兵力,一旦有事,便可向北方進行,與中央政府交涉,通商口岸宜擴張於廣東以外;若如現時情況,事事聽命於中國,實為難忍。及義律接任主務監督時,英外務大臣已為英商之建議所動,訓令義律,大略說:以平和手段維持對中國的商業關係,本為政府所希望,惟此等和平政策,為居住廣東之英商所反對,即吾意亦覺欲使商務發展,非可以尋常的手段成就。這就是表示政府將要採用非常手段了。義律就職後,試與粵督交換公文書,恐被拒絕,書面權用稟單形式,粵督(此時粵督為鄧廷楨)接受了;答覆時,仍用命令書由公行轉交,叫他暫居澳門,候皇帝諭旨許可;未幾,果得諭旨許可了,義律始入廣州。義律報告英外務部,謂已與粵督交換公文書,系用一種巧妙之方法,其形式雖同於中國官吏對於長官之報告,然非英語之所謂請願書。英外相巴馬斯頓不以為然,再三訓令義律,說與中國總督交換公文書,無論如何,不可經公行之手,且不可用稟單形式;意思就是要他務必取得與總督平等的權利。義律得到此種訓令後,向粵督試探,但所得到的,只是粵督嚴厲的訓飭侮辱。(粵督對義律所下的訓飭,如曰「大班」不用天朝之敬語,而用對等之「貴國」「殊為不合」;如曰「大清帝國之威嚴,大班勿再凌辱」;如曰「該大班去澳門以後,無論何時,當報告地方行政官廳」;如曰「汝宜善保其地位勤勉厥職」云云。)於是,義律報告其本國外務部說:若欲取得對等主權利,非訴諸武力,不能有效。此時中國禁止鴉片問題漸趨嚴重,故義律報告其本國又說:鴉片問題,早晚必起衝突,希望政府派遣相當兵力東來。英政府因於是年(一八三七年,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命在東印度之艦隊司令、海軍少佐曼特蘭(S.F.Maitland,中國官文書譯為嗎咃)率軍艦數艘赴中國,訓令要旨:一、保護英人利益,有正當理由對於中國官吏申訴事,主務監督可左袒之,應提議時可即提議;二、廣東英商,對於主務監督的主張,務必順從。此時候,英政府已放棄從前的和平主旨,決計採用非常手段,來打破中國的門戶了。而清政府的大小官吏,還在睡夢之中,時向公行發命令,要他們好好約束夷人,毋得任令夷人肆行無忌;不知埋在地下的炸藥,安上引火線就要爆發了。鴉片問題,就是絕好的引火線。 三 鴉片問題的發生與林則徐的嚴切手段 中國在唐時便有所謂罌粟,即鴉片之別名,但是專用為藥品。把它製成煙膏來吸食的習慣,大約在明末清初的時代(即十七世紀上期)。此時東方的海上商業勢力,還操在葡萄牙人手中,鴉片也是由他們從印度輸入;但是每年輸入不甚多(明萬曆十七年關稅表中有鴉片十斤,稅銀二錢。見《東西洋考》)。到一七二九年(雍正七年),因為東南沿海各省的人民傳染吸食的習慣漸廣,始由雍正帝第一次發布禁止吸食的上諭。此時,每年輸入尚不過二百箱上下。但是禁令是禁令,吸食的依然吸食,並且漸次增加,輸入的數量也每年增加,(因為雍正七年的禁令,止禁吸食,未禁輸入,輸入仍列為藥品,報關納稅。乾隆十八年,廣東稅關的記錄中,鴉片一擔,稅三兩,是認為正當的輸入品。)大約每年增加二十箱;到一七六七年(乾隆三十二年),輸入已達一千箱。到一七七三年(乾隆三十八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取得東方商業的專利權,對中國的鴉片貿易權,也漸次落入其手;至一七九〇年(乾隆五十五年),鴉片的輸入超過四千箱了。(關於鴉片輸入的增加數量,各人記載不同,有謂此時已超過五千箱者,有謂僅四千餘箱者,大約在四五千箱之間。)此時西方各國對中國的商業,英國已居第一位,即以鴉片輸入增加之故;英國對中國的貿易,起初鴉片僅占輸入品六分之一,到十八世紀末(即乾隆晚年),則已占輸入品二分之一以上。(其次之重要輸入品為印度棉花,約占輸入品四分之一,英本國產物輸入者為毛織物,僅占總數八分之一。輸出品中,茶占五分之三,生絲及絲織物占五分之一,尚有少數棉織物亦為輸出品之一種。此時,英國對華通商與印度略成三角形勢:即以英國製造品輸入印度,以印度產品輸送中國,以中國產品送回英本國,其餘銀或送回英國,或送回印度不定。)至一七九六年(嘉慶元年),因為吸食鴉片的惡習瀰漫全國,輸入有加無已,北京朝廷依廣東總督的建議,始發布禁止輸入的上諭;四年後,又重申禁令。此後,鴉片已成絕對的禁止輸入品了。但是未禁止輸入以前,輸入尚不過四五千箱;禁止輸入以後,輸入反更加多。(此後關於輸入數目字的記載,各人更不相同了。因為自禁止輸入以後,輸入不經海關,故其真確數目字,比前尤難查考。)據外人記載,到一八一〇年以後(嘉慶末年),輸入已近一萬箱;及由一八二〇年至一八三〇年(由嘉慶二十五年至道光十年),平均每年約有一萬六千箱;到一八三六年,每年已有兩萬多箱了。鴉片貿易的受授,一八〇〇年(嘉慶五年)以前,由廣州各公行與東印度公司,在廣州處理;自此年重申禁諭以後,受授的地點由廣州移至澳門與黃埔去了。到一八二一年(道光元年),道光帝又下了一道禁令;是年,因為廣州各大小官吏間,關於分配鴉片私稅賄賂品不均勻的原故,發生爭論,大起糾紛,故又重申禁令(時兩廣總督為阮元,元因此奏請重申禁令)。是年以前,處理受授的地點,雖由廣州移至澳門與黃埔,仍為半公開的秘密行為;自此禁令頒布後,更把處理受授的地點移到伶仃島、金星門、急水門及香港等處去了。自此,輸入的數量更多。為什麼越禁越多呢?其原因就是在未禁止輸入以前,輸入必報關納稅,雖然稅吏也免不了額外苛索與賄賂,正當的稅款還是國家的;自成為禁品以後,大小官吏通同結合(僅有皇帝不知道,總督或者間有不知道的),一手拿禁諭,一手拿錢袋,和商人聯為一氣,不惟暗中保護,藉分余潤,甚至於作合股的買賣,把經營的命脈都操在官吏的手中;貨物受授的地點,雖然再三向廣州以外移轉,貨物的銷暢,比前更無阻滯,甚至於用公家的船替商人分運;如此,安得不越禁越發達呢!這種情形,除了皇帝及特別清廉的總督以外,大概都知道的。但是有一個問題發生了,就是:以前貨物的輸出、輸入差足相抵(起初且為輸出超過輸入)。自鴉片神秘輸入增加,皆用現銀交易,事實上成為輸入超過輸出,現銀流出,發生銀價騰貴的問題。於是在一八三五——一八三六年間(道光十五六年間),因為銀價騰貴的原故,對於鴉片買賣,發生兩派的議論:一派主張弛禁,公認鴉片為合法的商品,以太常寺少卿許乃濟為代表;一派主張絕對的禁止,加重科罰,以鴻臚寺卿黃爵滋為代表。是為鴉片輸入成為嚴重問題之始。許乃濟曾經作過廣東按察使,對於廣東鴉片貿易的內幕情形比較明白,因於道光十六年夏間,奏請將鴉片認為合法商品。奏章的大意說:鴉片本屬一種藥品,歷來准其納稅輸入;因人民濫行吸食,成為癖習,遺害社會,才禁吸禁賣;但禁令愈嚴,稅吏、奸商互相勾結之弊實愈深,秘密輸入之量愈增;因有巨利可圖,故彌不畏死;無論何種法令,皆難實施有效;前此公開納稅輸入,尚屬以物易物,現銀不至漏出;自由奸商秘密輸入以來,買賣皆用現銀,現銀流出之量日增,銀價日騰,國日益貧;不如弛禁,仍准納稅輸入;但只准用茶葉、大黃、絲絹等現物交易,不許用現銀;一面准國內自種罌粟以圖抵制;對於人民吸食,除官吏、勇兵、士人須嚴禁外,余可放任不理。道光帝對於許氏這種建議,猶豫未決,諭交粵督與在粵各大吏熟議奏聞。此時粵督為鄧廷楨,鄧氏得旨後,令在粵各吏及公行員各抒所見,以便具奏;結果皆贊成弛禁,並擬定種種弛禁的條件(如交易不許全用現銀之類),鄧氏及粵撫據以奏聞。英商得到鴉片將要弛禁的消息,更形踴躍,於是在這兩年之內輸入更多(約達五萬箱)。但到一八三八年(道光十八年)閏四月,黃爵滋復上奏請嚴塞漏卮以培國本,道光帝諭令各省督撫各抒所見,妥議章程,迅速奏復,大都皆趨重嚴禁。此時林則徐方為湖廣總督,條奏禁止方法,道光帝大為感動,於是決意雷厲風行的嚴禁,並降許乃濟之職,令其去官。是年十一月,便任林則徐為欽差大臣,馳往廣東查辦海口事件,委以軍事上、行政上的全權,想把這種多年遺下來的禍毒,立即拔去,於是中英的戰機將要成熟了。 林則徐於一八三九年(道光十九年)春初到廣東。在先年冬間,林氏未到廣東以前,廣東已經發生紛擾。原來粵督鄧廷楨,聞知皇帝已下決心,非嚴厲執行所定的禁令不可。而在內外商人及下級吏員的心理,以為這不過如天變一時的暴風雨;暴風雨過了,仍舊無事。因為中國官場向來的習慣如此。尤其是英國商人,絕對不相信中國政府真有將鴉片禁絕的決心和能力。因為習知中國的大小官吏,無不是假國家法令以為營私之具的。於是在粵督嚴切執行禁令之中,秘販秘運的活動依舊不息,並且仍有許多官艇,代替商人輸送(相傳此時官艇每艘一星期可得數千元之利益)。粵督聞知將有欽差大臣來粵,更不能不督飭所屬嚴切執行禁令。適有在商館前上岸的鴉片被查出,立命該船退出廣東,並以停止通商壓迫外商。未幾,又將所捕獲的鴉片犯人,在商館前施行絞刑,群眾麕集,外人相率下旗表示抗議;粵督不顧。英政府此時所注重的,尚在關於交涉上之對等權利,關於鴉片問題,尚無袒庇英商的意思,觀其致義律通告英商的文中,說英國政府不願英國國民蹂躪通商國的法律;苟因犯法行為而受損害,則損害皆其自取,政府無保護之義務。蓋英國此時,雖早蓄有打開新局面的意思,似不欲以不名譽之鴉片販賣問題與中國開釁。倘若此時中國人士稍有近世國際知識,不以野蠻視外人,決不至因禁止鴉片的原故惹出大禍來。但是歷史事實的進展,往往要走曲線,東西兩方人士的觀念,不易如是直切的接近。不應惹起戰爭的問題,畢竟要惹起戰爭來。 林則徐在道光時代的大吏當中,是一個實心任事、超出流輩的卓卓者。他那愷切至誠的精神,我們至今還是應該敬仰佩服。但他對外的思想知識,為時代所拘,因之所採用的手段方法,也不能不錯誤,我們不能為他諱飾。他的注意點,專在鴉片一件毒物上面:第一要消滅已經到了廣東的鴉片,第二要斷絕以後鴉片的來源。凡他所認為可以達此目標的一切手段,儘量採用。他到廣東後第八天(陽曆三月十八日)偕同粵督撫傳集公行員當堂發給諭帖兩道,一諭中國商人,一諭外國商人,愷切曉以販賣鴉片之非法與不道德。其諭帖的要點:一、須將現存在華各船內的鴉片,一律繳出,不許有絲毫隱匿;二、出具夷漢合同文的甘結,聲明「嗣後來船,永遠不敢夾帶鴉片。如有夾帶,一經查出,貨盡沒官,人即正法」字樣。諭帖發出後的第二天,即令在廣州所有的外商,當鴉片未繳清以前,暫時一概不許離開廣州;未幾,外人商館周圍的要口,布置兵衛,稽查出入,凡商館與黃埔、澳門間的船舶往來,一併截斷,不能私通信息;未幾,並將外人所雇用的中國買辦、僕役,一併撤退,不許再入商館;於是所有外人皆被圍禁於商館之內,有若獄囚。(劉彥《帝國主義壓迫中國史》,謂「林則徐將領事、教師、與密賣事件無關係者,盡捕之下獄,且禁給商館食物,又悉奪其船舶,以絕歸路」云云,皆非事實。蓋據外人記載,謂外人皆被拘禁於商館之內,商館成為囚獄,劉氏因誤為悉捕之下獄也;又以禁止廣州與黃埔、澳門之交通,誤為悉奪其船舶也;至於禁給商館食物一事,亦不如外人所記之甚,不過取得食物比前較難。據林則徐之奏稱,「距撤退買辦之期業已五日,夷館食物,漸形窘乏,臣等當即賞給牲畜等物二百數十件」。則何嘗有禁給商館食物之事。故謂禁給食物者,外人因惡林之故,而故甚其詞,劉氏不察,據為史實。)林為什麼採用這種強迫手段?因為英商聞知林欽差將到,恐怕他將派兵來搜索他們的船舶,因將所有貯藏鴉片之躉船,開往伶仃島以外。林欲將各躉船所存之鴉片銷除淨盡,又無法使各躉船回受檢查。「因思船之存貯雖在外洋,而販賣之奸夷多在省館,雖不必遽繩以法,不可不喻以理而怵以威。」(見林氏奏語)他以為把他們圍禁於商館之內,他們沒有方法,不能不自己將鴉片繳出來了。這就是他消滅已到廣東的鴉片的手段。圍禁後數日,英商呈繳鴉片一千〇三十七箱,林氏查知貯存鴉片之躉船二十餘艘,每艘所貯約千箱,共約二萬餘箱,區區千餘箱,僅得實數二十分之一,拒不收受。當下令圍禁商館時,英商務監督義律方在澳門;他於下令後來廣州(陽曆三月二十四日)。林氏正欲得一英商之主腦者,使之負責,故義律於圍禁後得入商館無阻;但他一入商館時,見商館所有中國仆傭、買辦,無一人留者,而一入之後,即不能復出。於是以函向林欽差要求英人全體通行券;林答以鴉片未繳清時,不能照准。義律始通令英商將所存鴉片繳出,並通知林欽差承認英商所有鴉片,共得二萬二百八十三箱,願悉繳出,請指定地點交割(三月二十七日)。因貯存鴉片之躉船散在各處,且數量如此之多,一一調集點交,很費時日,約經兩個月工夫(至五月二一日),始完全繳清(繳清後奉旨就地銷毀)。在陸續繳呈期內,商館的圍禁,雖未完全撤消,實際上買辦、僕役,皆已陸續回館,稽查亦不如前此之嚴,不過外商尚不能離去廣州罷了。義律所以甘願令英商將鴉片繳出,一則迫於無可如何,二則欲以坐實中國當局剝奪英人財產生命自由的強暴責任,以促起英政府的憤怒,向中國開始武力行動。鴉片繳出,林則徐消滅現存毒物的目的算是達到了,但還有一個斷絕毒物來源的問題未能解決,因為他所要求外商出具甘結的一點,義律堅不承認。義律以為,查出帶有鴉片,不經審判證確,貨即沒官,人即正法,是一種非常的強暴行為,與英人法律觀念萬不相容,故絕對不肯出具這種甘結。義律於鴉片繳清、商館解圍後,即令英商全體退去廣州,移居澳門;自此,留居廣州商館的僅有美國商人數十名。 林則徐於諭令繳出鴉片時曾再三聲明,只要將鴉片繳出,出具不再帶鴉片入口的甘結,便可如舊通商。英商頗有一部分願意具結的,但其主務監督義律不許。義律早已想打開新局面,不過此時尚未得到英政府的明白訓令,已經派來的軍艦也尚不過三兩艘,兵力極單弱,而他所受於政府的權限也尚極微薄,不便立即決裂。故他退去廣州移住澳門時,想暫時假澳門為維持英商目前的地位,曾請林欽差派員赴澳會議善後辦法,旋在澳又函達林欽差,謂在未奉到英政府訓令以前,請准在澳門起卸貨物。林氏對於派員赴澳會議一層,即委佛山同知劉開城往澳,惟對於在澳門起卸貨物一層,則絕對不允;因為他恐怕陸續新來的英國商船,假澳門為囤積鴉片的處所。他的辦法,凡船舶苟非攜帶鴉片者,必進口至黃埔報驗,裝卸貨物;既不進口報驗,即須離粵回國;若不進口報驗,又逗留海口不去,顯系裝載鴉片,私圖秘賣;若准在澳門裝卸貨物,則適墮其計中;不知義律的計劃尚不在此。及劉開城到澳門,義律便不理會,詰其前請派員赴澳會議的理由,答以既不許在澳門裝卸貨物,便無可會議。此後,林氏有公文與義律,他也不接受了。(劉彥《帝國主義壓迫中國史》謂:「義律請則徐派員至澳會議,則徐斥不許。」與事實全然不符。)到五月二十七日(陽曆七月七日),又發生林維喜被英國水夫毆斃的事件,遂成為戰爭的直接導火線。 林維喜是香港附近尖沙村的居民,英國水夫多人,因為買酒不得,對於該地的人民,加以暴行,林維喜無故被毆致死。義律也知道是由英國水夫毆斃,因在海上組織海軍裁判,義律為裁判官;起訴殺害者為英國水夫長,水夫五人與有關係,審判時對於殺害最初之起訴,付之不問,由水夫五人自承有罪;於是判決三人處二十鎊罰金,監禁六個月,二人處五十鎊罰金,監禁三個月,並聲明此監禁須在英國監獄執行。當義律組織裁判時,曾通告中國當局,謂如中國派遣高級官吏出席觀審時,當以相當之敬禮待遇之。但中國當局以犯罪之地點在中國領土內,不承認英國有裁判權,要求將兇犯交出,由中國審判。義律對於此要求,概以未得主要兇犯延抗之。遷延一個多月,不得結果,林則徐因沿照嘉慶時抵制英人先例,禁止供給英人柴米食物,放逐英人於澳門之外。(此事據林奏語,在陰曆七月初八九開始施行。林氏奏稱:諭令義律交出凶夷,照例辦理,將及兩月,延不肯交。臣等給與諭函,亦竟始終不接。恭查嘉慶十三年英國兵頭都路厘等在澳門違犯禁令,欽奉諭旨,即實行禁絕柴米,不准買辦食物等因。欽此。此時義律與各奸夷均住澳門……種種頑抗,自應遵照嘉慶十三年之例,禁絕英夷柴米食物,撤其買辦、工人……查例載夷商消貨後不得在澳逗留等語,今該夷既不進口貿易,又不銷貨,即不當住澳,應與奉逐奸夷均照例不准羈留。臣等諭飭之後,澳內西洋夷目[指葡萄牙人]亦即遵諭一同驅逐,自七月初九日至十九日,一旬之內,義律率其家眷並澳內英夷共五十七家,悉行遷避出澳,悉住尖沙嘴。)繼命香山縣發出布告,其要點:一、未帶鴉片之船准入口報關驗貨,開艙營商,不入口之船須即退出,不得在口外逗留;二、殺害林維喜之犯人,即與斷絕關係,庇護犯人者同之。自此所有英人,悉拘促於船中,漂泊於香港附近各處。義律曾向九龍中國官吏提出抗議,並以武裝船數艘向中國水師船開炮示威,且欲封鎖珠江;但終以兵力微弱,封港之舉未實行。此時英商中有因逼迫難受,請向中國出具甘結,入口通商者,義律心中不願,但不能阻止,因在陽曆十月中旬,有英國商船二艘,具結入口。林則徐以為英人可以漸就屈服,但以多數英國商船仍不肯具結入口,必由義律把持,或攜帶鴉片,圖謀秘賣的原故,一面令水師及珠江各處炮台嚴密防範,一面嚴催義律交出殺人犯,及各船入口報驗,否則實行驅逐。到十一月初(陰曆九月底),義律與新到軍艦艦長斯密斯協議,率艦數艘進至穿鼻,向中國當局要求解除壓迫英人的行動。水師提督關天培,見英國軍艦漸次逼近,嚴陣以待;英艦首先開炮,關天培應戰,彼此交換炮火,結果中國炮船被擊沉三艘。林則徐以數月來辦理的經過及穿鼻海戰情形,陸續上奏;未幾(陰曆十一月,陽曆次年一月初),由上諭正式宣告停止英國通商,兩國的戰端從此開始。 四 戰爭的經過及其結果 穿鼻海戰及此次海戰以前的行動,皆為義律臨機應變的行動。英國方面得到義律陸續的報告及穿鼻海戰的消息後,朝野議論,漸趨喧囂;政府黨謂中國侵害英人生命財產自由,侮辱英國民族,主張向中國開戰;反對黨則責備政府對於鴉片貿易,不早取締,使中國不知英政府真正意向之所在,此次事變,政府宜負責任,反對開戰。但是倫敦各工商業團體,都想擴張新商場,和在中國的英商表同情,力促政府採用強硬敏活的手段,主戰的空氣漸濃厚。巴馬斯頓遂承認義律的行動,到一八四〇年春初,在國會中經過一番論戰之後,便得多數贊助出兵。中國方面,道光帝對於林則徐的處置行動也十分激勵他,叫他不要畏葸,(道光帝對於林則徐上奏的朱批,有「朕不慮卿等孟浪,但誡卿等不可畏葸」,又諭言「該夷目自外生成,有心尋釁,既已大張撻伐,何難再示兵威」等語。)林於是大治戰備,不過他所治的戰備,只是防制夷船闖入的戰備,並且實際上沒有真能防制的效能。從開戰到最後《南京條約》簽訂,前後約三年(一八四〇年至一八四二年),經過的事實,可分為三個段落: 一、由開戰至琦善任欽差大臣,在廣東與義律簽訂議和草約  一八四〇年春初,英政府特任佐治·義律為全權(George Elliot,中國官文書譯為加至·義律或懿律,即甲必丹·義律之從兄弟),派遣多數軍艦陸續東來,伯麥大佐(Sir.J.G.Rremer)為陸戰隊司令官,佐治·義律任海陸兩軍總司令官。六月,抵廣東口外,(計軍艦十六艘有大炮五百四十門,武裝輪船四艘,軍隊輸送及各種軍需運送船二十八艘,武裝完整之陸軍四千人。)即下令宣告封鎖珠江及廣東海口;又由甲必丹·義律署名發布一道譯成漢文的布告,大略說:中國大使林、鄧等違玩詔旨,壓迫英國商務監督及商人,以欺騙之詞蒙蔽中國皇帝,故大英國主特命大員來中國海疆各境,畀將各項實情,上達中國朝廷,以求和平及商務之發達。……各地居民對於英國軍民苟不抵抗,英軍一律保護,其有攜帶貨物接濟英軍者,尤必從優給價。且自林、鄧捏詞請停止英國貿易後,中外商人皆受虧累;現英國將帥遵國主諭旨,不許內地船隻出入廣東各海口,必候英國通商恢復後,始准各船出入,惟各處商船來英國船隻停泊之所貿易者,一概無阻。這種布告是想把中國商民和政府分開,即所謂勾誘漢奸的術策;以違玩詔旨、欺騙皇帝的罪名加諸林、鄧,使中國朝廷不信任林、鄧,又是一種反間的術策(這兩種術策都發生了效力)。中國的記載,往往說則徐設防甚嚴,英軍無隙可乘,故舍廣東而北進;其實英軍最初不向廣東進兵,而以封鎖廣東向北方進行交涉,為英軍預定的計劃。當佐治·義律由英出發時,巴馬斯頓於訓令外,附以外務部致中國大吏公函三件,並譯成漢文:其一,使相機送交廣東當局,如廣東不能達目的,則北上,以第二函送交揚子江口附近的大吏;再不能達,則再北上,以第三函送交天津白河口附近的大吏。佐治·義律等至廣東,知林則徐方在意氣盛旺的頭上,故即采封鎖廣東,向北方進行的政策。(劉彥《帝國主義壓迫中國史》謂「義律遣使至廣東議和,則徐不應」,似非事實。查林則徐奏牘中絕無此事,林氏在粵所辦各事,即極細微者,亦據實奏聞,如有義律遣使議和之事,林必奏明。查外人記載,亦未有義律遣使至廣州議和事。)佐治·義律及甲必丹·義律於六月三十日,率艦隊由廣東海面北進,七月二日過廈門,命一快走艦樹白旗,謀將第一函送達福建當局,廈門守吏開炮拒之(此時中國方面尚不知白旗為停止攻戰的記號),英艦還炮應戰,第一函不能達。七月四日,英艦隊達舟山列島之定海,該地全無戰備,英軍於次日占領。十日,進至寧波,復用小艇樹白旗,謀將第二函送達浙江大吏;此次送函之船雖未遭抵抗,但當局得函後,照錄一份,仍將原函拒卻。(浙省當局亦未將函中內容奏明,但云「英夷勒令民船夫送書求奏朝廷許可通商,奸計叵測,故拒未收受,現已加倍防範」云云。)義律等於是又將寧波及揚子江口一帶支配兵艦封鎖。於七月二十八日向天津白河口進發。八月十五日,第三函始得由直隸總督琦善接受。琦善接受該函後,曾與甲必丹·義律會晤,經過一番談判,並將英外務部原函的內容大略奏明朝廷,謂英吉利「遞字訴屈」。他想用柔軟手段,把義律兄弟及英國艦隊弄回廣東方面去,了事。原來自義律發出前記的布告,說林、鄧捏詞蒙蔽朝廷後,接著沿海各省,皆受英艦的侵擾,各省大吏,對於林則徐的行動都不滿足,以為他邀功惹禍,蜚語四起;此時當權的軍機大臣為穆彰阿,也不以林氏的主動為然,從中鼓煽,漸至道光帝對於林氏的信任也動搖起來,以為英人別有委屈,林氏或真有捏詞蒙奏的處所(其實林氏在粵的行動,無一不據實奏明)。英艦隊在白河口外示威,北京朝廷極感不安,琦善既居直隸總督地位,對於畿輔的安全負有重責,萬一英艦闖入白河口,驚擾畿輔,他必受嚴重處分,故以使英艦隊離去白河口南下為唯一要圖。因此另簡大員赴粵查辦,成為當時的廟謨;對於義律,也便以事端真相,須往粵查明後方能定奪為詞,請其率艦南旋,以廣東為談判地點。義律以為有談判可能,於九月十五日離去白河,返舟山列島之定海。前此定海失守後,伊里布被任為欽差大臣,馳往浙省查辦,相機收回定海;至此復命琦善為欽差大臣,馳往廣東查辦(未幾,兼任粵督),林則徐、鄧廷楨皆革職交部議處。(林免職在是年九月,初命來京聽候部議,旋命留粵備查問差委,旋又命赴浙效力,明年五月命從重發往伊犁效力,旋命赴東河效力,未幾,卒發往伊犁效力。)義律在舟山與伊里布關於舟山方面休戰事情,略事接洽後,便南下澳門。琦善於十二月十六日到廣東,旋與義律從事談判。琦善以為英人的目的,不過在通商,只要許他們恢復通商,便可和平了事。在天津時,百方敷衍義律,使他離開北方。及至他自己到了廣東,仍想用敷衍手段了事,對於義律,表示十分和平的態度,盡反林則徐的強硬抵抗政策。惟對於義律要求割讓香港一事,則以割讓領土,不能得皇帝的許可拒絕他。義律見他不肯讓步,便準備進攻,於一八四一年一月七日(陰曆十二月十五日)攻陷虎門外的沙角、大角二炮台,並有進攻虎門之勢。琦善大驚,遣使再向義律繼續和議,旋於一月二十日與義律簽訂草約,其要點如下: (一)以香港全島割讓於英國,惟商業上正當諸稅,仍須納稅中國政府,如在黃埔時; (二)償金六百萬元於英政府,即交一百萬元,其餘分年於一八四六年止交清;(三)兩國公事上交際用對等形式; (四)廣東通商於陰曆新年十日後即行恢復。(琦善所奏呈之早約,與英人所發表者不同。第一條為:「准令英人仍來廣東通商,並准就新安縣屬之香港地方一處寄居,應永遠遵照,不得再有滋擾並不得再赴他省貿易。」第二條無。第三條:「所有一切貿易事宜亦應仍舊,與例設洋商妥為議辦,不必與天朝在粵官吏通達公文。」) 此草約簽訂,同時義律允即交還大角、沙角二炮台及舟山列島之定海。琦善希望以收回此等地方,緩和皇帝的怒氣。於是於簽訂草約後,一面英人即撤退舟山列島艦隊,以定海交還伊里布,大角、沙角之兵亦撤退;一面即由琦善布告香港由英人管轄(一月十三日),義律便宣布組織香港行政廳,建屋開埠,視為己有了。是為此次戰爭經過的第一段。 二、由琦善簽訂草約至奕山任欽差大臣,第二次與義律簽訂休戰條約  琦善與義律所定的草約,兩方面的政府都不承認。英政府謂義律未能遵守政府訓令的意思,償金既太少,而香港的割讓,尚須交納諸稅,則不能完全算為英國所有;故於接到報告後,即召還義律,另派璞鼎查(Sir.Honry Pottinger)為全權(璞氏未到以前,仍由義律主持一切)。中國政府方面,琦善雖為代表皇帝的欽差大臣兼兩廣總督,但他的主要任務是查辦:「查」就是查探林則徐對於英人的處理是否失當;如有失當,即糾正之。所「辦」的,只能辦到糾正林氏的失當而止;即要增開商埠,亦所不許,何況割地償金呢?(觀道光二十年十二月曆次批答琦善的諭旨可知。)琦善一面迫於皇帝的威壓,一面迫於英人的要挾;起初以為英人可以敷衍搪塞,及到無可敷衍,始奏稱:「英吉利……向共知其僅長水戰。今詎料其並有陸兵,戰船則大小悉備,火器則遠近兼施,占奪炮台後,勢將直擊虎門,進攻省垣,拒守實難,不得已允其代為奏懇於外洋寄寓一所……」其實,此時已將香港讓給英人了。皇帝接到他的奏摺,大發雷霆,立刻任命皇侄奕山為靖逆將軍,領欽差大臣,尚書隆文、提督楊芳為參贊大臣,調遣大軍馳赴廣東剿辦;以為大軍一到,可以立刻把英軍掃盡。琦善得到派兵來粵的消息,十分狼狽,又奏稱:「英吉利現已遣人前赴浙江交還定海,並將沙角、大角炮台及原奪師船、鹽船,逐一獻出,均經驗收;兵船全數退出外洋;奴才查勘各情形,地勢則無險可扼,軍械則無利可恃,兵力不固,民情不堅,若與交鋒,實無把握,不如暫示羈縻。」皇帝批諭說:「朕斷不能似汝之甘受欺侮,迷而不返,膽敢背諭朕旨,仍然接受夷書懇求,實出情理之外,是何肺腑,無能不堪之至;汝被人恐嚇,甘為此遺臭萬年之舉,今又摘舉數端恐嚇於朕,朕不懼焉。」未幾,即將琦善革職,鎖拿解京,所有家產查抄入官。 義律知道大兵將到,便以先發制人的策略,進兵虎門,於二月二十六日占領虎門諸炮台,關天培戰死,珠江以內的防禦工事為前此林則徐所設施的,悉被破毀。此時,提督楊芳所領的大軍萬人雖已到了廣州,然珠江要害,已盡為英軍所占,楊芳束手無策,由各國商人介紹請求休戰,義律雖允許,戰備未撤。到了四月三十日(陰曆二月十三日),奕山、隆文及他們所率領的大軍到了廣東,又經營戰備,義律來文詰問,不得要領,戰事復起。到五月二十五日,廣州城周圍的炮台及各要害,悉被英軍占領,廣州城全被包圍,大軍數萬人,都閉處城內,絲毫不能有為。奕山決計請和,英軍初不聽,後命公行商人某及廣州知府余寶蓴臨英人陣地哀請,始允休戰,成立休戰條約如下: (一)於一星期內,交納英軍費六百萬元,簽約日即交一百萬(二十七日); (二)官軍退去城外六十英里以外之地; (三)英軍退出虎門; (四)香港割讓事,俟異日協定; (五)交換俘虜。 這不過是將六百萬元的巨款,延救廣州城的生命,但是奕山奏上皇帝則說是英軍請和。道光帝起初天天盼望捷報,當楊芳奏請休戰時,尚嚴旨切責,說他遷延觀望,有意阻撓;及接到奕山的奏請,雖知道奕山已迫於無可如何,但仍以為請和休戰,真是出於英人的意思,批答奕山的諭旨謂:「朕諒汝等不得已之苦衷,准令通商,惟當嚴諭該目,立即將各兵船退出外洋,交還炮台,仍須懍遵前定條例,只准照常通商,不准夾帶違禁菸土。」不知道還有割地的大問題留待解決。休戰後一個多月,奕山對於割地的嚴重問題,還是遷延敷衍,不敢向皇帝道及一字,皇帝始終如在夢裡,還要他「飭令英夷出具切實甘結,遵守約束」。(到是年九、十月間,皇帝屢下諭旨責問奕山何不收復香港,奕山奏報還說:「香港地方,洋人並不久居。」)英人對於香港的割讓,雖知道中國皇帝尚未裁可,但已經組織了香港行政廳,頒布各種港務規則,作為大活動的根據地了。是為此次戰爭經過的第二段。到八月十日,英國新任全權璞鼎查抵澳門,開始最後一段的大活動。 三、戰事再起至《南京條約》  璞鼎查由倫敦出發時,巴馬斯敦授與他的訓令,叫他對於廣東方面,除保持香港作根據地外,不要在廣東和中國大吏進行談判,宜即向北方進展,將已交還之定海,再行占領,進據揚子江要地,或北達白河口時,方可開始談判;談判時要求賠償,務須詳細調查細目,獲得滿足的結果,對於將來英商安全的保障,商埠的擴張,香港的割讓,務必達到目的而後罷手。故自璞鼎查到澳門後,廣東方面反歸無事。璞氏留兵艦數艘守香港,率領其餘各艦,於陽曆八月二十六日攻陷廈門,留兵據守鼓浪嶼,再北進,九月五日達定海,定海自前次英兵退去後已增設防禦工事,並駐重兵,但終無抵抗的力量,到十月一日卒為英軍所占領;十日英軍又陷鎮海。十三日又陷寧波,欽差大臣裕謙投水死;於是浙東全被英軍勢力所宰制。 道光帝聞廈門及浙東各地失陷,異常憤怒,任奕經為揚威將軍,徵調川陝各省軍隊,並許招集江淮沿海義勇兵數萬人,謀規復已失各地。英政府也於九月下旬,就印度方面增發海陸援軍。璞鼎查於攻陷浙東各地後,援軍未到前,乘機休養兵力,自回香港,處理香港及廣東方面商務關係。(廣東自奕山與義律訂立休戰條約後,即開始通商,此後廣東以北沿海各省雖在戰爭狀態中,廣東與英人通商,並未停止。奕山惟填河築堡以防英軍再攻,其實英軍已不理廣東了。)英國增發的援軍到後,(計有軍艦二十艘,載炮六百六十八門,武裝輪船十四艘,載炮五十六門,病院船九艘,以外尚有測量船、運送船多艘,陸軍除炮兵外,步隊達一萬人以上。)再開始由寧波進軍活動。奕經規復漸東的計劃,完全失敗。英軍於一八四二年五月十八日攻陷乍浦,六月十六日攻陷吳淞,十九日陷上海,自此沿江西進,七月二一日便攻陷鎮江。鎮江是當日南北運道的要衝,被陷後,公私皆大受創痛。英軍占領鎮江後,進行還不曾停止;於鎮江配置相當的守兵,便向南京進兵。八月十日,南京已在英軍炮火威脅之下,和議的機會,至此始十分成熟。 此時江浙方面的重要大員為欽差大臣署杭州將軍耆英、伊里布(前任欽差大臣,因定海失陷奪職,旋復授七品頂戴,令赴浙效力)、浙江巡撫劉韻阿、兩江總督牛鑒等。自規復浙東失敗後,這一班人都失了抵抗的勇氣,極力運動講和;但是他們求和的苦衷,一方面不易得英軍的信任諒解,一方面不易得皇帝的許可。他們向英軍求和的信使,由乍浦尾隨至吳淞上海,英軍併力西進,全然不為所動。他們向皇帝上奏請和,尤難措詞,因為皇帝在盛怒之下,極難表示和意;牛鑒於吳淞、上海失守後,奏請仿照乾隆年間征緬罷兵仍許朝貢事,准予英人通商,皇帝批答他說:「朕之用兵實出於萬不得已,若將征緬之事比擬,事不相類,擬甚不倫,想卿必為伊里布簧惑矣;朕愈加憂憤;倘將士有所窺伺,稍有解體,將成瓦解,可設想耶,總因朕無知人之明,自恨自愧。」牛鑒豈不自知以征緬相比,為擬甚不倫,因恐觸犯皇帝的盛怒,故有此擬甚不倫的請求;但皇帝還是不肯表示和意。及到鎮江失守後,皇帝才知道他自己的兵威是靠不住的了,對於牛鑒、伊里布、耆英等各人的奏請才有允許的表示。(但是那種允許和議的表示,還帶有假裝硬漢的聲口,如說「萬一仍不受撫,不得不大張撻伐,奮力攻剿」;又如說「如果就我範圍,即可籌定大局……如情詞恭順,再遣職分較大之員,速行定議;倘竟桀驁不馴,難以理喻,現在兵力已集,地險可守,全在該大臣等激勵將士,或竟出奇致勝,懋建殊勛,該大臣之功甚偉也」。)耆英等得到允許講和的表示,再三向英人乞求,璞鼎查起初以他們沒有講和的全權,拒絕他們的請求;後經提出全權的證據(八月十四日),璞鼎查開出講和最低限度的條件,限立即承認,否則即行炮擊南京;耆英等無法,只得將各項條件全部承認。八月二十六日,議定條文,二十九日由耆英、牛鑒、伊里布往英國軍艦「孔回利斯號」(Cornwallis)與璞鼎查簽字。條約全文共十三條,其主要之點如下: (一)中國政府納賠償銀二千一百萬元與英國政府——內軍費賠償一千二百萬元,公行積欠債務三百萬元(公行專利制度從此永遠廢止),鴉片償還六百萬元——分年交清。英軍於第一年收到六百萬元時,即退去揚子江各要隘駐軍;舟山、鼓浪嶼二處,須俟償金全納,通商五口岸開放後,方行退去。 (二)中國政府以香港全島,永遠割讓於英國。 (三)中國政府將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開為通商口岸,許英國設立商館,英商及其家族得自由居住往來。 (四)英商貨物進出口稅,應秉公議定則例;英商貨物照例納進口稅後,准由中國商人販運內地各處,不得再加稅課。 (五)以後兩國往來文書,用平等款式。 此次的條約真是所謂「城下之盟」;事先並未訂有什麼休戰條約,英軍開出條款時,只許有翻譯文字及條文細目的商酌,不許有內容的修改變更;這就是不平等條約的「嚆矢」。後來英國人批評說:在歐洲的外交家,對於一種條約的字句命意,遲回審慎,不知如何的敏銳警惕;但當時的《南京條約》,定議於俄頃之間,不曾費中國當局片刻的注意審慎,因為他們全被那種惶恐不安的心理所宰制;他們的視線所集注的唯一重要點,就是如何使英軍立即退去,這是很實在的情形。因為他們以免去英軍的炮擊及其退去為唯一的目的,故對中國所視為戰爭原因的鴉片問題,訂約時除賠償被銷毀的鴉片價值外,關於以後販賣應該禁止與否竟不涉及;而英國方面向來所不滿足的皆一一滿足,並且超過滿足點以外,如香港的取得及關稅協定權便是。割地償金是戰敗國所應該忍受的,故香港的喪失,猶有可說,關稅自主權被束縛的一點,實為中國的致命傷;但當時政府中一般的當局者,無一人夢想及此。他們所最傷心的,除割地償金外,就是以後兩國交際來往公文,須用平等款式的一點;以堂堂的天朝,須與夷人用平等款式,真是「冠履倒置」、「天翻地覆」了;但一時敵不住夷人的炮火,只好暫時忍受,再等機會罷了。 五 鴉片戰爭的意義 此次的戰爭,表面上是因禁止鴉片問題而起,是中英兩國的戰爭,然就戰爭的真意義說,可稱為中西文化的衝突。因為中西人士,對於國家政治及一切社會生活的觀念,完全不同,所以才生出許多不易解決的糾紛問題來。前此的通商交際,形式上雖然久已接觸,根本的思想觀念上,還是隔著一條鴻溝。試舉其重要不同之點如下: 一、國際社會的觀念不同  所謂平等的國際社會觀念,本是近世史的產物,在歐洲,也是到一六四八年《衛斯特發里亞和約》以後,才漸漸地確立。中國自進於有史時期,便已構成了一個天下統於一尊的世界國家觀念,《尚書》所謂「元後」,便是立於無數「群後」之上的最高主權者,便是天下的「共主」。春秋戰國時代,諸雄並立,頗有近世歐洲平等國際社會的形式,但是各諸侯的上面,還是有一個虛名的周天子,《孟子》還在那裡引用孔子的話「天無二日,民無二王」。因為古代所謂天下,意思就是全世界;天上只有一個太陽,天下便應該只有一個人王。自秦始皇統一中國後,這個天下統於一尊的觀念,更為具體化,並且自此長期地固定下來了。但在長期的歷史事實上,這個比於天日的人王的權力,常常不能宰制全人類;有許多不服王化所管的僻遠社會團體,常常要和這個人王作對;於是把理想中的天下,畫起幾條華夷的界限來;《禹貢》上的五服——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綏服,五百里要服,五百里荒服——便是儒家理想中的華夷界限,便是中國人士的世界國家觀,便是中國人士的國際社會觀。這種觀念相傳幾千年,從不曾打破;不過自秦漢以來,漢民族的文化區域越擴越大,華夷的界限也越推越廣,不限於《禹貢》二千五百里的理想罷了。因為有這種根深蒂固的觀念,在一般中國人腦識裡面,所以對於西方各國派來請求通商修好的專使,一概以貢使看待;對於互派公使駐京,平等交際的請求,一概嚴詞拒絕。因為在中國歷史上,除了立在周天子下面的魯、衛等國可以稱兄弟以外,漢與匈奴和親,宋與契丹約為兄弟,都視為莫大的恥辱;現在對於這些碧眼赤須兒,又安可屈尊,把華夷的界限輕於打破呢?歐洲在羅馬帝國時代,也構成了一個天下統於一尊的世界國家觀念;但自羅馬帝國崩壞以後,由多數的封建國家漸變為民族國家,到《衛斯特發里亞和約》以後,漸成為民族平等的國際社會。雖蕞土之邦,在國際社會中都認為有平等的資格;何況英吉利有海外廣大的殖民地,已自成一帝國,安肯常受中國政府的侮慢呢? 二、經濟生活的觀念不同  歐洲自封建制度崩壞以後,所謂重商主義久已成為國民經濟生活的中心,到了一九世紀工業資本主義日益發達,更視國際貿易為國民經濟生活的命脈。中國因蒙受地大物博的天惠,又拘守「不貴異物」、「不寶遠物」的所謂「經訓」,並且還有一種重農輕商的僻見,對於國內的工商業者尚且視為「末作」,何況含有破壞華夷界限的危險性的國際貿易,當然更不重視了。但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的範圍,有趨於擴大的自然傾向;即在中國,西北陸路和東南海疆的所謂夷漢互市,久已成為歷史的事實。不過在中國的士大夫看起來,這些事實,是根於古先聖王一種懷柔遠人的政策,並非國民經濟生活所必需;若夷人不守約束,侵陵中國的政教,便當閉關絕市,以嚴華夷之防;互市是夷人的利,不是中國之利;絕市是夷人的害,不是中國的害。這種觀念,我們在清代中葉以前對外交涉的文件中,隨處可以看見。例如:乾隆帝與英王的敕諭中說: ……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特因天朝所產茶葉、瓷器、絲斤,為西洋各國及爾國所必需之物,是以加恩體恤,在澳門開設洋行,俾得日用有資,並沾余潤…… 又如林則徐擬諭英王的檄文中說: ……如茶葉、大黃,外國所不可一日無者也;中國若靳其利而不恤其害,則夷人何以為生。又外國之呢羽、嗶嘰,非得中國絲斤,不能織成;若中國亦靳其利,夷人何利可圖。其餘食物自糖料、薑桂而外,用物自瓷器、綢緞而外,外國所必需者,曷可勝數。而外來之物,皆不過以供玩好,可有可無,既非中國需要,何難閉關絕市。乃天朝於茶、絲諸貨,悉任其販運流通,絕不靳恤,無他,利與天下共之也。…… 又如林則徐的奏語說: ……查從前每年來船不過數十隻,而關稅並不短絀,近年多至一百數十隻,而鴉片愈以盛行。且每船自夷商以至水手,總不止於百人,合而計之,殊嫌太眾;與其多聚奸宄,孰若去莠存良。……論者或恐各夷商因此裹足,殊不知利之所在,誰不爭趨?即使此國不來,彼國豈肯不至;縱或一年偶少,次年總必加多。且聞華民慣見夷商獲利之厚,莫不歆羨垂涎,以為內地人民,格於定例,不准赴外國貿易,以致利藪轉歸外夷;此固市井之談,不足以言大義。然就此察看,則其不應無人經商,亦已明矣。…… 惟其把互市看作一種柔遠政策,不認為國民經濟生活所必需,所以對於外商,動以奸夷目之,對於本國人民潛赴外洋貿易的,也動輒目之為奸民。如林則徐請將竄越夷船嚴行懲辦的奏語說: ……臣等近日訪聞,乃知此等夷奸,並未領照經商,而敢偷渡越竄,若被該國查出,在夷法亦必處以重刑;況天朝禁令森嚴,豈有轉以內地各洋為其逋逃藪之理。且如內地奸民出海潛赴外洋滋事,揆諸國法,正宜按例治罪。倘在外已被夷人戕害,適足蔽辜,豈尚聽其鳴冤,許為報復乎。…… 西人認互市為兩方有利之事,總不解中國當局,為什麼要設種種的限制,妨礙自然的國民經濟生活。 三、法律的觀念不同  釀成此次戰爭的直接糾紛問題,就是圍禁商館,勒令具結,及因「林維喜案」禁止供給英人柴米食物的幾件事。英人對於這幾件事,皆認為強暴非法;但在林則徐及當時的中國人士,則認為很合法的。英人以為法律與命令當有分界,政府隨便的一個命令,不能立刻構成新罪名;法律上行為的責任,應該只限於當事者,不得隨便加諸當事者以外的關係人;構成法律責任的事實,當具有充分的證據,不得專憑一面的執詞,在犯罪的事實未明確以前,不得隨便剝奪人的身體自由權,或危及其生命。具此觀念來判斷林則徐的行動,所以無處不覺其強暴非法:勒令具「貨盡沒官,人即正法」的甘結,是隨便可以人人於罪;圍禁商館,斷絕柴米食物的供給,是不待責任事實的明確,隨便將責任加諸一切外人,無故剝奪外人的身體自由權,危及外人的生命;所以都是不合法的行動。但在中國君主專制政體下面,所謂「皇言如綸」,皇帝的諭旨,可以構成新法律,可以變更舊法律;官廳的命令行為,得皇帝諭旨明白認可,或默許,也可以成為法例;帶有欽差大臣的關防的尤可「便宜行事」;換言之,皇帝差不多就是法律的源泉;皇帝既為法律的源泉,自然可由皇帝的諭旨,或根於皇帝之明許或默許,隨時構成新罪名。至於法律上行為的責任問題,雖有「一人犯事一人當」的俗語,但在法律習慣上,所謂「連坐」的範圍,往往漫無限制:一人犯事,連累一家,一家犯事,連累一村一鄉,甚或至於族滅;找不著犯人問地保是很普通的常例;這種辦法,本是含有「以威止奸」的意味,意思就是你們要免去連坐的危險,就應該監察你們的家族鄰里及一切關係人,不要作奸犯科;由這種「以威止奸」的觀念,構成法律上一種連帶責任的觀念。皇帝的諭旨,既認販賣鴉片為犯罪,林則徐又帶有欽差大臣的關防,得以便宜行事,則勒令具結有什麼不合法呢?圍禁商館,不許一切外商出入,就是要他們負連帶責任,把那種犯罪的違禁品掃除(所以林氏的奏語對於此事說是「不可不喻以理而怵以威」);義律是英國的「夷目」,對於販賣鴉片的英夷,尤應該負連帶責任,中國商人拖欠外人的債務,曾由中國當局由官庫撥銀代還,是中國當局對於中國商人的行為尚且負責,為什麼英國夷目對於英夷的行為不應負責呢?所以連義律也圍禁於商館之內,非待英商將鴉片全繳,不許離開商館。林維喜既是英夷船上的人打死的,英夷不肯將兇犯指明交出,便是庇護罪犯,自然也應該負連帶責任,義律尤應負責,「依嘉慶十三年之先例,禁絕柴米食物」,又有什麼不合法呢?這是當時中國人士的法律觀念。 由上述種種觀念不同的衝突,構成連續不斷的衝突事實,遂終至於以炮火相見,造成《南京條約》,中國蒙受莫大的恥辱。但是這種衝突的根本問題,依然還是存在,不曾解決。因為當時的中國人,還是認中國為世界文化之宗,不承認西洋夷人也有什麼可稱為文化的,不承認西洋炮火的威力是文化的威力,只認此次的屈辱為「蠻夷猾夏」,如舊歷史上偶然間發的事象。而在西方人士,則把所謂遠東古文明國的實力看穿,以為遠東人士的知識能力,也和非洲的黑人、南洋群島的土人相去不遠,所謂遠東的文化,只有空空洞洞的虛名,一無足取,於是趁火打劫的思想一步步地進展,中國沒有「高枕而臥」的時候了;接著在洪楊戰役期中,便有英法聯軍入京更大的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