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百年史 · 第十八章 袁世凱統治下之民國
臨時總統問題 二月十二日,清帝遜位,袁世凱組織政府,寓有受禪之意,孫文識破其陰謀,先曾聲明清帝不得干與臨時政府組織,政府地點須在南京,孫總統須俟列國承認民國之後,始行解職。袁稱其條件與前議矛盾,孫總統讓步,修改條件,其主要者:一、袁世凱宣布政見,絕對贊成共和。二、孫文於清帝退位後,即行辭職。三、參議院舉袁為臨時總統。四、袁誓守參議院所定之憲法,始能接受事權。今觀讓步之條件,一為即行辭職,一暫置地點不提,所謂憲法,則指尚未公布之《臨時約法》,南京政府蓋欲以之制袁者也。十三日,袁世凱電報南京政府,宣布贊成共和。孫文向參議院辭職,推袁繼任,並附條件三項:一、臨時政府設於南京。二、新總統親到南京受任,前總統及國務員始行解職。三、新總統遵守《臨時約法》。
國都問題 參議院時已成立,有十七省代表(獨立者只十四省),十四日開會,省各一票,袁世凱以十七票當選,討論政府地點,多數議決設於北京。孫文咨請覆議,十五日,議決改設南京,乃授人以口實。北京為袁勢力所在之地,南京則為同盟會員集中之地,關係重要,雙方各不讓步。袁於表示政見之時,已稱不能南下,至是,竟以退居為要挾。孫文仍持原議,並派蔡元培等北上迎袁就職,《臨時約法》於二月初起草,改總統制為內閣制,國務員須得參議院之同意,方能任命,全為對人立法,不適於用,後乃引起政治上之紛擾,三月八日始行成立。迎袁專使入京,袁未表示拒絕之意,不意二月二十九夜,北京兵變,縱火搶劫,專使幸而逃免,明日,天津、保定亦有兵變。北方人心驚惶,公使調兵入京,三月二日,專使電請南京政府遷就,政府另籌辦法,未有所成。六日,參議院許袁在北京就職,十日,新總統宣誓就職,明日,孫總統公布《臨時約法》。
善後問題 袁就職後,提出唐紹儀為內閣總理,參議院予以同意。唐親至寧,欲改九部為十二部,安插人員,參議院改為十部。唐氏提出閣員,一人未得通過,其通過者,袁總統下令委任。四月一日,孫總統解職,參議院俄遷北京,黎元洪亦解大元帥職,南北形式上歸於統一,善後問題至為繁多。其重要者,一為安插人員。各省官員增加,無法位置,乃薦往中央政府,據名記者黃遠庸報告,薦書來自副總統黎元洪者為多,黎為安插舉義人員故也。且派一部分留學外國,其人先無預備,多靡公款,固所不計。於是各部司員,半經偉人薦拔,無法整頓。一為財政困難。政府惟恃借債,發給軍餉政費。一為政權尚未統一,中央命令不行於各省。
黨爭 於此情狀之下,外交問題亦至嚴重,而各黨各派方爭政權,從不顧及人民利益,樹立大計,宜黃遠庸大聲疾呼,斥為遊民政治也。其時政黨繁多,未有確定明顯之黨綱,又無多數選民之贊助,全為少數之活動,近於政治學會,時而加入甲黨,時而投入乙黨,甚者兼為二、三黨會員。其時主要政黨一為同盟會,一為共和黨,均在參議院不及半數,第三大黨則為統一共和黨。孫文於是改組同盟會,以清除投機分子,成立國民黨。其他政黨亦有變化,中央政治未入於常軌,各省情狀亦極惡劣。其造成之主因,則舉兵之武人,各據一隅,廣召軍隊,以致軍餉困難,兵變時起。其散而為匪者大為害於鄉里,白狼之亂,劫掠數千里,北方騷擾,數年乃平。一省長官名曰都督,總領軍民,往往不理中央命令。
內閣之迭更 唐閣自成立以來,對於國內問題,未有適當之解決,閣員且以意見不合,互相口角,乃借責任內閣之爭,潛出北京,此元年(一九一二)六月事也。總統提出陸征祥為總理,參議院通過,而竟否決總理提出之國務員。時值中、俄交涉嚴重,而政務無人負責,輿論指摘議員,有請總統便宜行事者。參議院讓步,第二次投票,除一人外,均得通過,轉而彈劾陸征祥失職,以為報復。陸遂託病請假,內務總長趙秉鈞奉命代理,九月,商得國民黨領袖之同意,實授總理。凡此黨爭,徒費時日,政治上之改革,將待國會之召集矣。國會組織法及議員選舉法於八月公布,國會採用兩院制,一曰參議院,議員二百七十二人,由省議會選出,蒙古、西藏、華僑等亦有代表;一曰眾議院,議員五百人,選舉資格雖有規定,而國內未有確實之人口調查,全由劣紳包辦,被選者不過出錢買票耳。
第二次革命 二年(一九一三)四月,國會召集,國民黨得席最多,民主黨等合併,改稱進步黨謀與之抗,勢固不敵。國民黨黨員宋教仁平日主張責任內閣,於選舉勝利後,自滬乘車北上,在車站被刺,重傷而死。兇犯被捕,發現密電,與內務部職員有關,以為趙秉鈞所為,孫文即欲討袁,國民黨都督不可。袁知非以兵力不足維持其地位,乃向五國銀行團協商,借得二千五百萬鎊,孫文等通電反對,國會議決契約無效,然未發生效力,而袁態度益強,意欲用兵,剪除異己。黎元洪助之,捕殺運動軍隊之黨人,六月,總統下令免去江西都督李烈鈞、廣東都督胡漢民、安徽都督柏文蔚職,並調北軍南下。七月,李烈鈞起兵討袁,黃興亦至南京,宣布獨立。安徽、廣東、湖南、福建、重慶起而響應,戰爭區域限於江西、江蘇。北軍攻下湖口,進至南昌,李烈鈞逃去,江蘇則張勳統兵南下,黃興去寧,其再獨立者,亦為張勳所敗。上海革命軍進攻製造局,不勝,余多取消獨立。
國會之解散 二次革命失敗之速,一則商民反對舉兵,一則袁有預備,一則國民黨分子複雜也。戰事之結果,中央權力達於各省,國會尚不知其地位,決定先舉總統,後議憲法。總統任期五年,得連任一次,十月六日,袁世凱當選,明日,黎元洪被選為副總統。十日,袁氏就職,列強之未承認民國者,次第承認。國會方議憲法,採用內閣制,國務員對於眾議院負責,總統初爭憲法公布權,又以利害切己,派員陳說意見,為議員所拒,乃發通電反對《憲法草案》,各省長官起而應之,並請解散國會。十一月,國民黨奉命解散,取消其黨員出席國會之資格,國會開會遂不足法定人數。十二月,政府召集政治會議,各省長官均派員出席,總統總理等亦派人員。其重要之議決案凡三:一、根據黎元洪之請,決定遣散國會殘餘議員。二、通過解散各省省議會,其先總統已令停辦地方自治矣。三、議決組織約法會議,議定約法。
政治制度之變更 約法會議於三年(一九一四)召集,議員五十七人,全由政府包辦,選舉只為名目,其議定之約法於五月公布,名曰《中華民國約法》。總統總攬政權,設置國務卿,贊理政務,下分九部,掌管行政,設立肅政廳,糾察官吏,平政院審理案件,又設參政院,其議員曰參政,由總統簡任。總統任期改為十年。中央官制既有變更,各省官制亦有改變,政府先欲軍民分治,不得,及二次革命失敗,始能實現。至是,都督改稱將軍,民政長為巡按使,裁撤內務、教育、實業各司,組織政務廳,又改國稅廳籌備處及財政司為財政廳。省下原設之觀察使,改稱道尹,縣則照舊,省分三級,視前雖較簡單,而國內交通便利,迥異於前古,固不如採用兩級制也。袁既統一政權,疑忌立有大功之長官,黎元洪應召入京,前雲南都督蔡鍔閒居京中,均其明例,即其部屬,袁亦忌之。
帝制運動 國內統一之後,原易進行改革,或有所建設,不幸袁非其人。會歐戰發生,日本提出二十一條,迫政府承認。袁此時尚未肯振作,反欲稱帝,徵求顧問古德諾之意見。古德諾草成中國宜於君主一文,袁黨據為口實,創立籌安會,電請各省贊同,交通系梁士詒等,籌備帝制,不遺餘力。惟彼等所顧慮者,為列強之承認問題,遂使公民請願團迭向參政院請願,最後決定由國民代表大會投票解決,選舉全受官吏之點派,實無所謂民意。代表凡一千九百九十三人,無一反對帝制,袁氏大封功臣,將於五年一月一日登極,改稱洪憲元年。列強除日本而外,未有積極反對之表示,甚有向袁表示承認新政府者。籌備方告就緒,而雲南起兵矣。
起兵討袁 雲南響應革命,深賴蔡鍔之力,及南北統一,蔡鍔入京。蔡為梁啓超弟子,梁於帝制進行之初,避居天津,發表反對帝制文字,蔡則在京簽名於公呈擁戴表文,然此固非本心,與師潛商,議定起兵計劃,遂往雲南,其地軍官多其舊部故也。國民黨自第二次革命失敗後,孫文在日改稱為中華革命黨。黨人起兵反袁,一無成功。至是,李烈鈞亦遣人入滇,將軍唐繼堯,於四年(一九一五)十二月二十三日,電請袁取消帝制,不得,二十五日,起兵討袁,名曰護國軍,分兵出發。明年一月,袁遣北軍入川,而貴州又宣布獨立矣。廣西俄亦加入。袁氏迫而撤銷帝制,西南方面欲其辭職,相持不下,四川、廣東、浙江又宣布獨立矣。北洋諸將亦有不肯為之用者。六月,袁死,副總統黎元洪代行職權。中國遂成割據之形勢。袁之為人,信如《中國近代史》於頁七二二論之曰:
狡詐成性,自營務出身,叛君賣友,躍為高官,以為人多類之,而又久官於直隸北京,洞悉官吏之排擠,運用之陰謀,習而安之,神乎其技,徒以兵力,一旦為共和國之領袖,固難明了新時代之環境與需要,心中未脫帝王之思想,自誤誤國,負罪深矣!
外交形勢 於此期內,政治改革,原易進行,而袁一無建設,反而種下禍根,外交方面亦令人失望。民國成立,列強利用時機,擴張權利,已見於上,對於中國修改稅則之請,則置不理,反而要求賠償商業上間接之損失。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國會召集,巴西、美國首先承認中華民國,十月,總統正式選出,英、日、俄始行承認,並附有條件。其時外交上之問題,一為外蒙古,二為西藏,三為中、日交涉。三者應付至為不易,中、日交涉,尤為困難。茲略言之於下。
外蒙古 清廷優待蒙古王公,向不干涉其內政,蒙古雖為中國土地之一部分,然禁漢人徙居。俄人則自《北京條約》而後,得往蒙古遊歷,邊境貿易,百里之內,概不收稅。其待遇之優,遠過於本國臣民。光緒末年,清廷始知失策,創辦新政,獎勵漢人實邊,顧主持者不知輕重緩急之序,反而擾民。俄國應王公之請,出而干與,及革命軍起,外蒙古獨立,烏里雅蘇台、呼倫貝爾等地應之。內蒙則以開放較久,漢人漸多,綏遠長官應付得宜,未生事故。蒙兵內犯者,戰亦不勝,總統請其取消獨立,不得。又以俄故,不能用兵,乃與俄國協商,議訂草約,參議院不肯批准,乃互換聲明文件。俄人經營益甚,三年(一九一四),中、俄、蒙各派代表,會議於恰克圖,明年,簽定條約。中國承認外蒙自治,徒得宗主權之虛名,俄國進而操縱其政治,中國更應俄請,許呼倫貝爾自治。
西藏 西藏屬於中國,清廷向不問其內政外交,及與印兵交戰,又不肯聽曉諭,迫而為城下之盟。朝廷始乃改變政策,經營西康,征服抗命之土司,並遣新軍入藏。及革命軍起,新軍聞而譁變,搶劫佛寺,藏人恨甚,斷其歸路與接濟,兵士迫而繳械。藏兵乘勢東犯西康,攻陷巴塘等地,川軍、滇軍奉命拒之,藏兵始退。政府以英干涉之故,不敢出兵,收復屬地,達賴遣員入蒙,簽定蒙、藏同盟條約。政府逼不得已,派員赴印,與英、藏代表會議於西摩拉。中、藏意見相去懸遠,英使建議劃分內藏外藏,內藏歸華官治理,外藏許其自治,中國接受原則,界線則在西康、青海,果許其請,中國失地甚廣,不幸代表擅自簽約。政府向英聲明,界線萬難承認,遂無結果,此三年(一九一四)事也。七月,英、藏締結條約,英國承認西藏政府,問題迄未解決。
日本對華政策 日本自勝俄後,改變政策,轉而視仇為友,兩次與俄簽定密約,已言於前章。元年(一九一二),日、俄又訂密約,劃分蒙古勢力範圍,俄國承認日本在東蒙之特殊利益,所謂東蒙者,指熱河而言,五年(一九一六)再訂密約,二國互相援助,阻止第三國在華占有勢力,其所謂第三國者,蓋指美國,無異於攻守同盟條約矣。日、美利害衝突,立於反對之地位,英國為之改訂英、日同盟條約,免去對美作戰之責任。日本對華政策,系揭櫫其所謂「大陸政策」,故革命初,乃贊助南京政府,二次革命時,亦有贊助。張勳軍隊攻下南京,殺害日商,日本要求多端,政府許之,所讓與之權利,為滿、蒙五鐵路建築權,及鴨綠江鐵橋造成,許其運貨減稅。
二十一條交涉 三年(一九一四),歐戰發生,中國宣布局外中立。日本以英、日同盟之故,出兵往攻膠州灣,中國劃定戰域,而日軍不顧一切,強據膠、濟鐵路,並置抗議不理,及戰事結束,日本不肯撤去戰區外之日兵。明年一月七日,中國取消戰區,日使日置益覆稱日軍不受拘束,且於十八日,徑向總統提出二十一條。條件共分五號:第一號四條,要求山東權利。第二號七條,要求在南滿及東蒙之優越地位。第三號二條,要求合辦漢冶萍公司。第四號一條,要求不割讓或租借沿海港灣島嶼於他國。第五號七條,要求聘用日籍顧問,合辦警察,建築鐵路,借用日款,及傳教權等。總統召集會議,籌商應付之策略,日使向外交部詢問,答稱不知,始乃送上要求。政府應付方法,故將條文泄漏於外,派員赴日遊說元老,交涉方針則多方辯論,稽延時日,凡有關於第五號者,拒絕商議。
二月二日,中、日代表開會商議條件,消息無可再諱,日本答覆英、美詢問,未列第五號條款,外務卿對駐日公使陸宗輿密談,亦有不堅持第五號之意。交涉未有發展。三月,日本恫嚇示威,中國迫而讓步,然以東蒙權利及雜居問題,相持不下,四月中,會議停頓。二十六日,日使提出最後修正案二十四條,中有關於第五號者。五月一日,中國方面提出最後修正案,外務省得報,內閣召集會議,修改條件,決定提出最後通牒。七日,日使面送最後通牒,要求於九日答覆,中國力不能敵,忍辱許之,二十五日,簽定條約。關於山東者三條,許日享受權利,中國向日借款建築鐵路,開放商埠,並不租讓島嶼於他國。關於南滿、東蒙八條,其主要者凡三:一、旅順、大連及南滿鐵路展至九十九年交還。二、日人得於南滿租地營業,東蒙許其與華人合辦農業工業。三、中國開放東蒙合宜地方為商埠。余為換文,許日開礦,借用日款,南滿聘用日人,合辦漢冶萍公司,不許外國於福建設船廠等。第五號則以日後協商了之。
其他外交問題 其他外交問題,尚有善後大借款等。初,四國銀行團成立,向華投資,日、俄後亦加入,是為六國銀行團。中國時方統一,需款孔急,銀行團請以鹽稅為擔保,並用洋員稽察。中國以其干涉內政,不欲讓步,美國且以有礙中國獨立,退出銀行團,五國銀行團稍改態度,於民國二年,成立借款契約。中國借款二千五百萬鎊,四十七年還清,以鹽稅關余為擔保,設立鹽務稽核所,雇用外人襄助。袁氏得款,故能削平內亂。於此期內,美國較與中國親善,顧其實力未必能敗日本,中、日議商二十一條之時,美亦無能為助,惟稱倘危害美國權利,與中國土地完整及門戶開放政策,概不承認。條約成後,日本仍未改變仇視袁世凱之態度,帝制運動,日本連合英、俄、法抗議,並贊助梁啓超等起兵討袁。梁於《從軍日記》深贊日人之懇切,固其明證,其政策亦非有愛於中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