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百年史 · 第八章 同治朝之外交
國際關係之劇變 咸豐十年(一八六○),《北京條約》成立,並互換《天津條約》,中國國際關係為之根本改變。其明顯之例,一則使館許設於北京。中國向無此例,君臣多所顧慮,莫不認為重大損失,堅持反對,換約啟釁,多由於此,敗後始肯承認。其他各國遣使來華締訂條約,中國許其享受特殊權利,猶不允其公使館早日設於北京,殆以為數年後,洋務轉機,列強已設之使館尚可取消也。一則商埠增加,數近二十。列強多於商埠設置領事,外商貿易之機會大有進步,且可持一護照遊歷內地,先進國原無商埠,外人持有護照入其境者,經營商業,或遊歷城鎮,固無區域之限定。中國囿於歷史上之傳說,不能一旦全國開放,然視舊日進步多矣。
外交官署 自英、法聯軍入京,外交上之事務繁多,理藩院管理屬地王公封爵朝貢,及與俄公文往來,禮部管理藩國朝貢,朝廷並無適當之外交機關。南京條約而後,兩廣總督奉旨兼欽差大臣,辦理交涉事宜。外人信其奏報類多誤解事實,嘗使人北上,投遞致軍機大臣照會。清帝則稱內臣不問外交,外使乃有照會皇帝者。至是,恭親王主持和議,條約先後成立,而辦理善後事宜尚無官署及負責之人員。王請創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文宗許而從之。衙門於咸豐十年冬成立,簡稱總理衙門,或稱總署,初有大臣三人,後則增至數倍,人數不免太多,責任反不專一。外省交涉大員,朝廷初欲兩江總督兼辦南方交涉,曾國藩力持不可,因設通商大臣於上海,以前巡撫薛煥充任。薛煥後請辭職,改命總督兼理。北方初設三口通商大臣,後命直隸總督兼任。領事官職甚低,條約許其與道府往來,竟以行使條約上讓與之權利,地位提高,有與督撫往來者。
入覲之爭執 外使駐京原為西方國際慣例,中國唯有貢使,例須叩頭謁見皇帝。外使欲照外國習慣,覲見皇帝,呈遞國書,對於叩首認為有礙國體,不肯考慮。總署大臣知其違反舊例,聲稱皇帝沖幼,太后聽政,本國大臣尚不能自由對語,不允照辦。後穆宗大婚,外使以為將往恭賀,而總署遣使告其於婚日不可在街上行走,外使無奈,許而居於使館。明年,穆宗親政,外使要求入覲,議商多日,許其免冠行五鞠躬之禮。朝臣尚有力言不可者,帝亦猶豫不決,恭親王奕奏稱不敢自專,忽又奏言將致啟釁,遲至數月,帝始許其入見。會日本大使亦要求覲見,久乃許而從之,儀節由總署議定,先請外使演習。覲見之日,帝御紫光閣,大使先見,外使繼之,法使又遞國書,禮畢而退,為時甚短。帝命於總署宴之,外使認為不滿,多不肯往。
遣使出聘 條約載明中國遣派使臣駐於外國,顧歷史上未有先例,加以人才難得,自好之士,初不屑往。總署嘗以遣使外國是否可行?詢問督撫。言者所持之理由多不相同,實未明了公使之職務與重要。外使則欲朝臣疆吏明了外國之實況,除去雙方之隔閡與誤會,迭請朝廷遣使出國。總署多所顧慮,不敢奏請。同治五年(一八六六),總稅務司赫德返英,說恭親王遣同文館學生隨之遊歷外國,增長見聞。王許其請,並派六十三歲之斌椿同行,學生年青,斌椿懶於動作,抵歐後不願游美,中道而返,未有若何之影響,明年,美使蒲安臣回國,總署大臣憂慮將屆修約之期,外國提出要求或至干涉內政,接受赫德之建議,請派蒲安臣聘於外國,太后許之。蒲安臣亦欣然奉命,會同屬員於明年出發,先至美國謁見總統,議訂條約,華工自由渡美,美不干涉中國內政,俄往英國。英外相表示親善之誼,宣布外交政策,後聘於大陸列強,蒲安臣死於俄國,屬員回國,亦未改變其思想。後天津教案起,朝廷遣前三口通商大臣崇厚赴法道歉,亦無所得。
對外思想之不變 困難之癥結,則對外觀念,一無更改。曾國藩、左宗棠初尚不信外國槍炮之威力。曾與李鴻章書曰:「九洑洲下關各賊壘,似非輪舟炸炮所能遽破。鄙人嘗疑用兵之道,在人而不在器。忠逆之攻金陵官營,亦有炸炮,亦雇洋人在內,官軍不因此而震駭。舍弟亦還以炸炮御之,彼亦不因此而動。左帥以四十餘斤之炸彈,打入龍游城內,賊亦不甚慌。頃水師在金柱關搶賊船百餘號,內有洋人一律乞降免死。然則洋人洋器,亦會有見慣不驚之一日也。」曾氏立論根據,多就南京一帶作戰之事例而言。舍弟指曾國荃,時統湘軍,進駐雨花台附近,嘗為李秀成所部所攻,九洑洲下關為南京沿江之要塞,金柱關則在南京上流。龍游故事,乃左宗棠炮轟浙江龍游城初不能下,函告曾氏,謂西洋大炮無用,故曾氏引之為證。朝臣頑固者更不足言,其人固不信外國亦有高深之學藝思想也。後曾、左與外人接觸較多,始信船炮之利,其心則以我有船炮即足以制外人。
改革之困難 中國思想不變,朝臣疆吏除一二人外不肯比較中外之制度,採取外人之長有所改革。赫德嘗遞《局外旁觀論》於總署大臣,主張中國矯正虛飾,實事求是,外國有火車、輪船、工織機器、郵局、電報、銀幣、軍火、兵法,中國宜早興辦。關於外交,宜守條約,早日解決爭執。總署置之不理。會英使館參贊著《新議論略》呈遞總署,主意則中國宜變成法,遣使駐於外國,建築鐵路,敷設電報,開採礦產,操練軍隊等。總署始以事關重大,奏報朝廷。太后命疆吏籌議,疆吏類多對外知識幼稚,全以惡意解釋,茲引江西巡撫劉坤一之言,以概其餘。劉氏立論之根據曰:「通商不過耗我之物產精華,行教則是變我之人心風俗。至於輪船、火車斷不能從其請,遣使出國則棄重臣於絕域,令得挾之為質。」其主張之外交,則以夷攻夷也。信如此說,則訂約通商,有百害而無一利,實則全為傳統思想所囿,稍有常識者皆知其非,不足一辨,而在當時則為強有力之意見。此新事業創辦之困難也。
中國傾向於閉關,而世界交通以輪船、火車、電報之發明與利用,大為便利,閉關不惟不能維持,外交問題反而增多,要而言之,可別為三:曰訂約與修約,曰教案,曰商業權利,茲分言之。
訂約與修約 自北京條約成立,小國利用時機,遣使來華通好訂約。中國於新敗後,有所顧慮,主持交涉之大臣,未有外交上之經驗,對於喪失主權或權利之條款,不知其損失之重大,亦不籌謀補救之方法。小國使臣多得大國之介紹。訂約初在天津,後在北京,以大國條約為根據,遇有爭執問題,大國公使出而調停。總署大臣往往讓步,訂成條約。其先成立者,當推普魯斯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其不同於強國條約,唯使館暫不得設於京中耳。丹麥、荷蘭、西班牙、比利時、義大利、葡萄牙諸國條約相繼成立,葡萄牙以強據澳門之故,朝廷不肯批准,余則不問國之大小,商業之輕重,均享受列強所得之商業權利。日本訂約較遲,獨不得享受最惠國待遇,日商販運洋貨、土貨,均須交納厘金。其條約成立,則在同治十年(一八七一),朝臣疆吏已知最惠國條款之非,且以日本地理相近,多所顧慮。商業上之不平等待遇,乃為二國交涉問題之一。
總署大臣以為修約問題,造成戰禍,咸豐八年之中、英《天津條約》載明十年修正,將近修約之期,深以為患。太后諭疆吏籌議,復奏所論不同,要多牽強附會之辭。同治七年(一八六七),英使阿禮國提出修約節略,要求免去厘金,多開長江及沿海商埠,內地設棧,輪船得駛行於內河等。總署謂其關係人民之生計,不願多所讓步。美使出而助英,亦無所成。明年,英使聲稱修約,將與他國一同辦理,總署大臣患其合力謀我,請其議商條件,歷久交涉,訂成條約。中國添開商埠凡二,免去英商之厘金,外船駛行於內河者,待遇同於華人。所得者唯鴉片輸入之增稅耳。英商時多販運鴉片,惡其提高稅率,群起反對,政府因而不肯批准條約。修約暫作罷論。
教案 耶穌教傳入中國三次,均歸於消滅,要與中國之理想不合。士大夫對於傳教,視為敗壞人心風俗,盡以惡意解釋其慈善事業。中國男女授受不親,而教堂則男女一同唱歌敬拜上帝,中國慎終追遠,重視祭祀,教士則反對祭祖。北京條約而後,天主教神父、耶穌教牧師均往內地傳教,或租購產業。其來華者惟欲教徒之增多,廣為收納,中雜不良分子,往往欺凌鄉里。士大夫遂以為凡信教者皆為奸民。不肖者更捏造蜚語,詆毀教士,士大夫從而信之。魏源於《海國圖志》稱入教者,吞受丸藥,歸毀祖先神主,並得領銀三次,同教男女共宿一堂,病終,牧師來取目睛,用以煉銀。夏燮於《中西紀事》亦引用其說,一似真有其事,使在今日,徒供識者一笑而已。乃在當時竟為強有力之議論,教案遂多。其較嚴重者,有南昌、貴州及天津教案。南昌系紳士主持,值逢郡試之期,生童聚眾,毀壞教堂,並拆毀信教者之房屋。巡撫沈葆楨自負辦理不善之咎,不許緝捕暴徒,報至京師,歷久磋商,出銀二萬兩,並給與九江城外空地一方,始得完案。貴州則提督田興恕打毀教堂,傷死教徒,法使迭次抗議,並遣艦隊駛入長江示威,久始解決。他如四川、江蘇、湖南等地,亦有教案,類多出款結案。所可怪者,地方官負有維持治安之責任,生童俗所謂讀書明理之人,乃一不能彈壓暴民,一反煽惑滋事,政治之腐敗及士大夫之無識,均於此畢見矣。其幾引起重大事變者,當為天津教案。
初法國神父於天津建築教堂,名曰仁慈堂,出錢收養嬰兒。同治九年(一八七○)春,天津屢有兒童失蹤。時人多信外國之富,由於用睛練銀,魏源於《海國圖志》稱聞夷市中國鉛百斤,可煎紋銀八斤,其餘九十二斤,仍可賣還原價,惟其銀必以華人睛點之乃可用,而西洋人之睛,不濟事也。津人疑失嬰為外人所為。會仁慈堂兒童傳染疫疾,死者頗多,津人益疑,值捕得拐犯,供稱與堂中僕役有關。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會同法領前往調查,所得結論,外間傳說全無根據,而暴民不信,竟圍教堂。法領怒而於崇厚前鳴槍,出而於教堂附近槍擊府官。暴民因毆殺之,毀壞教堂,殺害教士等五十餘名,並劫其他教士住宅,駐京公使共同抗議。太后飭曾國藩赴津查辦。
曾國藩抵津,言者不一,朝臣不知案之始末,竟言備戰,太后且信仁慈堂有人心人眼,而曾國藩奏稱並無迷拐人口之事,挖眼剖心,全屬謠傳,士大夫聞而譏之。曾亦不肯查拿正凶,法代辦提出要求多端,如府縣官抵命。曾則除懲凶賠償損失而外,概不之許,形勢趨於嚴重。朝命大員赴津會辦,仍無進步,太后諭李鴻章將兵入直,曾國藩調兵防守要害,並令沿江沿海之督撫嚴行戒備。法則以軍艦示威,戰禍將起。李鴻章奉旨為直督,給與教堂銀四十六萬兩,崇厚赴法道歉,府縣官發往黑龍江效力,捕殺兇犯。醇親王奕 視為讓步太甚,憤而辭職。總署大臣監於往事,訂成管理教士章程,其主意則教士顧及中國之習俗,不得侵犯官吏之權;對於奉教者,必先查明來歷身家也。各國公使意見不一,未有成功。士大夫思想一無改變,教案仍為外交上問題之一。
商業權利 列強與中國訂成條約,多謀促進商業。同治末年,歐、亞益便,其明顯之證,則同治八年(一八六九),蘇彝士運河開通,駛行歐、亞之船隻不再繞道非洲好望角,路程減少。同治十年,上海、倫敦間海線完成,商情報告,由是大便。外商於吾國享受之權利,超過於任何先進國家給與外商之權利,就本國商人而言,亦遠不及其待遇之優厚。其造成之原因,一則政治哲學輕視商業,朝臣疆吏多不明了經濟原理,不知適當應付新環境之方法。一則本國商人資本短少,類多未受良好之教育,又無類似商會之組織,維持或保護其利益。一則外國科學發達,輪船駛行於吾國商埠,國內唯有帆船駛行,何能與之競爭?外船遂處於優利地位。外商享受之特殊權利凡三:
(一)沿海及內河貿易 外船行駛於一國海岸,凡至一港,例須納稅一次。南京條約開放五口,未有若何規定,善後約章亦未載明。中、美望廈條約始許外船納一次稅後,駛行其他口岸,無須納稅。此乃本國船隻享受之權利,竟許外人共之。及長江開放三口,外船行駛江內各口,亦得享受同等之權利。軍艦以保護僑民為名,因得自由行駛於內河。
(二)領事裁判權 外商處於被告地位,無論個人或其財產,均不受中國法律之拘束,法官之審判。凡本國商人所納之捐稅,可得拒絕不付;且重要或商業發達之商港,列強多有租界,界內成一特別區域,非中國官員所能管轄或能干預,其在吾國誠所謂有權利而無義務也。
(三)子口半稅 徵收商貨稅之機關,主要者有江海關、常關及厘金局。本國商人無論販運國貨、洋貨,凡遇關局均須納稅,路程遠者稅金或超過物價。外商根據條約,納百分之五正稅及百分之二·五子口半稅而已。子口半稅為厘金之代替稅,凡外商販運洋貨及國內土產,納此稅者免去其他捐稅。本國商人販運者,仍舊照納,乃不能與外商競爭,誠工商業之自殺政策也。
海關之改組 於此情狀之下,國人全為傳統思想所束縛,既未覺悟,亦不知應付方法,乃受支配於環境,隨世事為轉移。其倒行逆施不足以為人患,徒自損失,而久處於衰弱之情狀,增加人民之痛苦,備受強國之欺侮。己不如人,既不振作,又不模仿,古所謂絕物也。士大夫之居高位者,多屬於此,誤國之罪大矣。失望期內,其較有成績者,當為海關。海關雇用外人,授以大權,始於咸豐四年(一八五四),上海小刀會作亂,無法徵稅,道台迫而商於領事,雇用外人,改組海關也。其試驗之結果,外人認為滿意,《天津條約》承認推行此制於他口,各地江海關先後改組,革去弊端,成績昭著。總署先命英人李泰國為總稅務司,後命赫德充任。赫德深為總署大臣所信,頗有建設,顧亦迫於環境,非自動改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