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僚政治研究 · 第十篇 士宦的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

一 中國人傳統的把做官看得重要,我們有理由說是由於儒家的倫理政治學說教了我們一套修齊治平的大道理;我們還有理由說是由於實行科舉制,鼓勵我們「以學干祿」,熱衷於仕途;但更基本的理由,卻是長期的官僚政治,給予了做官的人、準備做官的人,乃至從官場退出的人,以種種社會經濟的實利,或種種雖無明文確定但卻十分實在的特權。那些實利或特權,從消極意義上說,是保護財產,而從積極意義上說,則是增大財產。 「做官發財」始終是連在一起講的。 中國士宦的政治生活與他們的經濟生活的特殊聯繫,對於中國官僚政治的長期延續,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 從現代比較上軌道的市民社會來說,做士人,做一個普通的知識份子,固不必說,就是實實在在做了官,乃至做了像樣的官,也不過是一個職務,並沒有何等特殊利益可言,而站在圖利的觀點,也許還不如經商或從事某種企業經營。 反過來說,在中世的貴族政治狀況下,我們又發現,大大小小的貴族,他們除了靠土地吃地租以外,許多可能圖利的經濟活動是不被許可的。比如商業、高利貸業,不獨貴族,就是虔誠的基督教的農民,也視為非正當的業務,而一般都是由異教徒或猶太人去做。比如,德國普魯士政府曾於1807年發布「解放敕令」(Emanizip-ationsedikt),其中規定:「從1810年11月11日起,廢止全國的隸農,1810年11月11日以後,只存有自由民。」可是,「隸農」變了「自由民」,貴族也得變為「自由民」,所以,又由1814年10月2日注64之法律規定營業的自由(Gewerbefreiheit)。依此規定,貴族也可經營如商人百姓一樣的事業。由此可見,封建時代的貴族並不能任意從事營利性的經營。雖然這種禁例,究在當時實行到了如何普遍程度,還難確定,但貴族不但不願做這類事,他們也是不屑做這類事的。又如,經濟狀況遠比德國為進步的英國,在18世紀中葉以前,「尚以執掌田地為在社會上取得重要地位之唯一可靠方法。商人和製造家,無論多聰明、多富足,總以為不及大地主那樣高貴。被人知道是一個工匠或商人,或者這種人的嫡派子孫,都是在社會上的玷辱」注65。 然而,中國的士宦或士大夫卻似乎很早就打破了這種在歐洲是到前述近代專制官僚社會階段才逐漸打破了的職業上的「成見」。雖《管子》書中有「士之子恆為士,農之子恆為農,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的世業世守的說法,可是我們在戰國之世,就已出現了一位標準的官僚貴族兼為大土地、高利貸者及商人的有名人物,那就是齊國的孟嘗君。 《史記》記載他以貴族「相齊」;「封萬戶於薛」,是大土地所有者:「出錢於薛」,是高利貸業者;對收租收利客馮諼問「以何市而返」,是商業家。——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最顯赫的官、商、高利貸者及地主「四位一體」的典型。 秦在剛要統一的時候,一個大商人呂不韋做了相國,他同另一個大商人嫪毐,都取得侯爵,變為食邑封君。漢高祖既定天下,曾「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到了惠帝高后時,「復弛商賈之律」,但對於「市井之子孫,仍不許其仕宦為吏」。可是專制官僚的統治形態,頗適於商業之發展,商人階級有了錢,都豪闊起來,法律雖禁止他們的子弟仕宦為吏,但金錢萬能,他們不但「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執」(《前漢書·食貨志》),且不但「封皆低首仰給」(《史記》),並且「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漢景帝看見來勢不佳,乃改變一個作法,詔謂:「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應劭曰:十算,十萬也)。廉士算不必眾,有市籍不得官,無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前漢書·景帝紀》)做官的訾算標準,由十萬降低到四萬,仍不免令「廉士失職」;而「有市籍不得官」,用錢去買土地,不要市籍,就此路仍通了。所以到了「雄才大略」的武帝,他就不像乃祖乃父那樣拘謹和轉彎抹角,乾脆的讓商人做官,起用孔僅、東郭咸陽一干人經營鹽鐵事業,他們這兩位以做鹽鐵生意起家的新官人,又儘量緣引同類,「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致令太史公喟然太息於「吏道益雜不選,而多賈人」;可是,武帝雖在一方面大量用賈人為官,同時卻創立了許多名邑的商賈稅,並還很特別的諭令取得有市籍的賈人,其自身及其家族,皆不許占有田地。 此後,在中世分立局面下,官僚逐漸貴族化了,那些「治官則不了,營家則不辦」的士宦們,多半不願去經商牟利。同時,商人要跨進政界,也不免遭受當時講究身分的障礙。到了隋代統一,開科取士,還明令工商不得入仕,而到了唐初,又禁止地主經商。 我們其所以在上面指出商人為官的一面,因為商人可為官,為官、為士宦的人也就可為商、可為高利貸業者了;我們其所以要引述禁商為官或入仕,或者禁官禁地主從事商業的一面,因為要一再去禁,要作規定去限制,就說明事實上官、商、地主、高利貸者已是「通家」了。 但問題不在政府應否用法令去干涉士宦的經濟生活,而在我們傳統的士宦的特殊經濟生活該是如何形成,曾如何由政治生活所促成,又反過來影響其政治生活。 二 在歐洲,貴族可以自由從事經濟活動,是在貴族身分開始解消的時候,是在領主經濟開始向地主經濟移轉的過程中,中國貴族領主從事商業、高利貸業,也恰好是在我們初期貴族政治開始解體、地主經濟開始形成的階段。在這種限度內,我們的「治化」或「開通」,確已走在歐洲前面了。可是,歐洲許多國家在那種過渡階段後,很快就走上了現代化旅程,一個特殊的士宦階層,根本就不會立足;反之,中國貴族支配的封建社會瓦解後,代起的卻是一個官僚支配的封建社會,惟其還是封建的,它對於商業、高利貸業就不能不時常持著一種戒心;惟其那種封建制不是立在領主經濟基礎上,而是立在地主經濟基礎上,它又實在無法阻止商人不做地主,士宦不特殊的過著一種「自由」經濟生活。 為什麼呢? 這是比較說來話長的。首先,地主經濟的成立,是以土地得自由買賣為前提。沒有錢可以賣去土地,有了錢可以購買土地。其間自然為商人、高利貸業者開了一個變成地主的門徑。雖然像漢武帝那樣嚴厲禁止取得市籍的人,其自身及其家族都不得占有土地,但以後依所謂「緡錢令」,「使商賈中產以上大率破滅」的時候,不是統計「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 (《史記·平準書》)麼?商人不但擁有大量土地,還擁有大量奴婢。商人可以直接做官,或者兜一個圈子,以地主資格做官,當然就無法叫官不占有土地,不經營商業、高利貸業或其他企業了。 而且,實行地主經濟的結果,國家要把以賦稅方式獲有的大量農產物,變為商品、變為貨幣、變為俸給及其他開支。那不但使私人商品貨幣經濟得到發展,而由是刺激一般商業、刺激一般高利貸業,同時還造出一種握在官僚手裡的特殊的商業、手工製造業和高利貸業。經商成了國務或國家公務的一件重大的事,中國士宦不能像歐洲貴族、僧侶那樣,把商業看為「不潔」、「不自然」的業作,且從而「追逐之」,就頗為自然了。 商業如此,伴隨商業而產生的高利貸業亦系如此;以穀米為重心的商業如此,一切日用品如鹽、如鐵、如酒、如布也就很自然變成官業對象,由管制流通過程進而管制生產過程了。商業不但與高利貸結合起來,且進一步連同高利貸業與各種形態的手工製造業取得了密切聯繫。兩漢之際的王莽時代,就有所謂六筦五均的「國家經濟」形態出現;官賣、官營、官貸的經濟活動,雖然間或也引起一二不識「時務」的好心腸的士大夫的「與民爭利」的嘆聲,但一般的士宦卻可用「為民興利」的大口實,來使他們的經濟活動「合理化」。他們在朝,儘可能設法去接近各種形態的官業,在野又像「先天的」註定是族產、學田、積穀……一類公共產業的經管者,他們多半原已是地主兼高利貸者,或者某種場合兼為商人或各式小產業經營者,一經在朝在野同「公家經濟事業」接觸,就很快要「發跡」了。 他們無論是「達則兼善天下」的把持朝政,抑是「窮則獨善其身」的武斷鄉曲,始終在把政治作為達成經濟目的的手段。而這種傾向,就是直通「貪污之路」的便橋。 三 歷史家昌言中國二十四史是一部相斫史,但從另一個視野去看,則又實是一部貪污史。廉吏循吏在歷史上之被重視與被崇敬,乃說明這類人物該是如何的稀罕。歷代對於貪污所定法律之嚴酷,更說明這類人物該是如何的多。 貪官污吏之多,一般人總喜歡用「風氣」或「民族性」一類玄學性質的事景去解釋,以後者而論,仿佛中國人是天生成貪污似的;以前者而論,又仿佛有一二出類拔萃的人物出來表率一下,風氣就會改變過來似的。 兩者通把問題看得過於簡單了。 中國有關貪污誤國的最早古典,是說:「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章也。」這「古典」不知被千百年後的文人、學士、官吏們誦讀了幾千萬遍,然而事實一直在反覆給它以確證。在漢元帝時,貢禹曾上書解說貪污的由來:謂「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污,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為吏……海內大化。……武帝臨天下……用度不足……使犯法者贖罪,入谷者補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盜者並起,亡命者眾。郡國恐其伏誅,則擇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為在職;奸宄不勝,則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故無義而有財者顯於世,欺謾而善書者尊於朝,逆而勇猛者貴於官。故俗皆曰:『何以孝悌為,財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為,史書而仕宦;何以勤謹為,勇猛而臨官。』……故居官而置富者為豪傑,處奸而得利者為壯士,兄勸其弟,父勉其子,俗之敗壞,乃至於此!」注66 這段話對於貪污的說明,比之一般所謂民族性論、風氣論要接近事實多了,特別如「使犯法者贖罪,入谷者補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確係入骨三分。一個「無義而有財者」在位,一面需要有「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者造假賬,「欺上府」;同時又需要「勇猛能操切百姓者」為爪牙,供驅使。於是一個貪官,便必然會配合有大批文武污吏,其結果自然是相率不講孝悌禮義,而群以「多財為光榮」了。然而這說法也只是就事論事,少了一點玄學迂腐氣,仍不能給我們以明確的認識。 一個為官僚把持操縱的社會,本來沒有什麼法度可言,要說有,不外是有關人民對於他們的義務的規定,或有關他們自己相互之間的權利的規定罷了。如在一個交換經濟不發達,而又是小國寡民的場合,他們不但消費欲望有了限制,就是剝削行為也不能不稍為收斂。但在統一的集權的大場面下,以土地及土地生產物為重心的交換關係、貨幣流通關係既然建立起來,天下的貨物乃分別輻輳於官僚所在的都市,「不見可欲則心不亂」,見可欲,就難免有些「心亂」了;而且,官對人民的特殊差別表現,特別在官職不曾職業化而是被看作一種特權的行使的情形下,首先是從物質的享受上具體顯示出來的。如其像史載漢初那樣,「天子不能鈞駟,將相或乘牛車」,他們在老百姓面前,就顯然沒有了不起的「威嚴」或「威儀」了。況加中國歷代官吏俸祿的規定,雖然從人民眼光看來頗為不薄,而且官位愈高,報酬亦愈大,但要單單藉此維持官的特殊場面,特別是滿足他們在相當發達的商品貨幣經濟下的無限欲望,恐怕無論如何也嫌不夠。他們巧取豪奪的貪慾既由此形成,而嚴格禁阻他們滿足貪慾的法軌又不可能在專制官僚政權下確立,於是,利用職權以圖私利的勾當,就令沒有我們前面述及的官家「與民爭利」的各種侵漁機會,亦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而不是什麼「事未易明,理未易察」了。結局,官僚的政治生活就一般的體現為貪污生活。其中少數循吏廉吏出現,便似非常值得稱揚,而大勢所趨,也便容易在一般人心目中幻化為「民族性」問題,或曲解為單純「風氣」問題了。歷來確也不乏一些持正不苟的立廉警污的人物出來為「民族」爭一口氣,挽救頹風,改造「風氣」,但惜其「挽救」「改造」之道,只是消極的一己的「清風亮節」,或嚴厲的懲治若干貪官污吏,而根本沒有觸到問題的病根或痛處。 試展閱一下歷代對付貪污的嚴厲情形,就可瞭然今日想從貪污本身去根治貪污的人的設想是如何的素樸! 漢時贓罪被劾,或死獄中,或道自殺。唐時贓吏,多於廟堂決殺,其特宥者乃長流嶺南……宋初郡縣吏,承五季之習,贖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而南郊大赦,十惡故劫殺及官吏受贓者不原。……金史大定十二年咸平尹石抹阿刺沒以贓死於獄,上謂其不屍諸市,已為厚幸。……元史至元十九年敕中官吏,贓罪輕者決杖,重者處死。 ——顧炎武:《日知錄》 洪武十八年詔盡逮天下官吏之為民者赴京師築城……又按草木子記:「明祖嚴於吏治,凡守令貪酷者,許民赴京陳訴,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革。府州縣衛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革之袋,使觸目驚心。」 ——趙翼:《二十二史劄記》,重懲貪吏 乾隆四年,宗人府議奏:莊親王等結黨營私,往來詭密,因治胤祿、弘皙、弘升、弘昌、弘皎等革禁有差;皙黨安泰並坐絞。五年,御吏仲永檀奏參提督鄭善,受俞姓賄銀一萬兩。訊實賜死。又山西學政喀爾欽以賄賣生童,縱仆營私,違禁漁色,為御史所劾,得旨正法。並諭諸大臣,嗣後當各自儆省。 ——蕭一山:《清代通史》中卷,第12頁 綜觀歷朝貪污史錄,愈接近近代,貪污現象亦愈普遍,貪污技巧亦愈周密,而與懲治貪污刑典的寬嚴似無何等重大關係。明代立法最嚴,但明代貪污實較任何前朝為烈。清初為籠絡懷柔漢人,政尚寬大,降及中葉,任一社會政治角落均留有貪污痕跡,然此亦不能謂為施行寬政的結果。中國社會經濟發生至明清兩代,流通經濟現象愈益活躍;高利貸業商業的擴展對官吏貪慾的助長已非常明白,而凝固的政制措施,不能適應變動發展實況所造出的大小漏洞,復給予各種貪慾以發泄的機會。 比如,中國官制上關於官吏名額的規定,往往注重形式,不顧事實需要。地方政務即使年有增加,吏員額數終未按比加多。以清代而論,據《大清會典》所載,總計州縣數目1448,佐貳數目連學官加算起來,亦不過5526,即一位知縣或知州的佐貳還分不到四位。每州縣當時人口平均以20萬人計,要一個縣或州的負責人帶著那三四佐貳,把「刑名」、「錢穀」、「書記」、「掛號」、「征比」各項事務做好,任憑天大本領,也不能夠,於是縣府州衙不得不在定額人員之外,聘定幕友,依託地方士紳。幕友是要致送報酬的,政府對幕友不給俸祿,「而幕之修」,就要「出於官祿」了,聘請十個八個幕友,把全部「官祿」拿出,還嫌不夠。至於縣太爺與百姓之間,往往是靠一批鄉紳做著承上啟下的聯繫;他們這些人雖不從州縣直接索取報酬,卻顯然會因此開一請託包庇之門,而間接成為小百姓的無形的、無限的負擔。在州縣如此,在總督衙門亦系如此。田文鏡為河東總督時,曾自述其衙門中書役人數說:「臣衙門經制(政府定額)書吏,上下兩班,每班十名,共二十名。現今辦事書吏,頭班二班,俱有百餘名,是較經制十倍有餘,事務殷繁,尚苦趕辦不及。」注67這些額外人員的報酬,該如何打發呢?那在事實上,不但不會增加主管人員的負擔,且還可能變為他們的一個「財源」。道光時曾有這樣一道上諭: 直省大小官員,自雍正年間,議設養廉,由督撫以至州縣藉以為辦公之資。迄今將屆百年,督撫司道廉俸較厚者尚敷公用,至府廳州縣養廉止此定額,而差務之費,捐攤之款,日益增加,往往有全行坐扣,祿入毫無者。雖在清潔自愛之吏,一經履任,公事叢集,難為無米之炊,勢不得取給陋規以資挹注。而不肖者則以少取與多與均幹吏議,轉恣意徵求,除辦公之外悉以肥其私囊。上司心知通省官吏莫不皆然,豈能擬行糾劾,遂陽禁而陰縱之。於是箕斂溢取之風日甚一日,而閭閻之蓋藏,概耗於有司之脆削,民生閒敝,職此之由。 在地方官吏如此,京官則另有「陋規」,供其中飽。一般的講來,京官發財機會本沒有直接臨馭老百姓的地方官吏那麼多,但因為六部是各省的頂頭上司,各省州縣對六部有何請求,均得孝敬孝敬。比如為了奏銷地丁,就有「奏銷部費」;報銷錢糧,就有「報銷部費」,調一缺,提一官,請一議敘,及辦理刑名案件,皆非拿出「打點」、「照應」、「招呼」、「斡旋」的手續費不可。若京官出差到地方或外放,在一般人心目中,就公認他是找到了扒錢的好機會。地方官吏,除了以「公幫銀」,或「盤費」,或「程儀」等名色,提供其路上開支外,又有「支應」一類名色,提供其到後開支;更於供應以外,多送「規禮」,復致贈「贐儀」。然此系就案差而言,若職司文教權衡的學差,雖然其使命非常神聖清高,對於錄取士子的需索,卻頗不客氣。從所謂「紅案銀」、所謂「做了一任鄉試主考,可過十年舒服生活」的傳說,就可想見利用職權發財的事,即使是身臨「聖域賢關」,日以綱常大義或名教自矢的人,也並無例外。 地方官要在地方發財,不得不賄通京官;京官要通過地方官發財,又不得不敷衍地方官。他們上下其手,交互造成一個貪污大局面,對於這局面,用少數認真的清廉人物去感化,固然不會成功,就是用再嚴酷的法律去制裁,也並不濟事。 四 要之,中國士宦的做官發財思想是中國特殊的官僚封建社會的產物。我們沒有意思責難做官,也並不反對發財,但做官被看成發財的手段,做大官發大財,做小官發小財,甚至沒有正式取得官階官銜,而在鄉村以似官非官的身分,利用任一機會發混財,那就會在中國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上引起莫大的不利影響。 以地主經濟為基礎的專制官僚統治,既然如前面所說,一定要造出官、商、高利貸者與地主的「四位一體」場面,又一定要造出集權的或官營的經濟形態,更又一定要造出貪贓枉法的風氣,而這三者又最可能是息息相通、相互影響的,它們連同作用起來,很快就使社會經濟導向孟軻所預言到的「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的大破局。 中國歷史上是不止一次經歷了這種大破局的。其中因果關鍵,我們將在後面(第十二篇)交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