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僚政治研究 · 第十一篇 農民在官僚政治下的 社會經濟生活
一
由秦漢以至清代末造這一長期官僚統治過程中,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當然有不少的變改,比如,漢代的農民生活,不但與清代農民生活有許多不同,就是他們各別對於唐宋時代的農民生活亦不難從社會、文化、經濟諸方面指出其差異。然而,站在社會的立場上,因為那些農民同是生活在官僚的、封建的統治之下,其生活內容雖有怎樣的變改或差異,仍不會妨礙我們指出其共同的若干特徵,並且我們還不難由其變改與差異中把握其一般的演變趨勢。
我在前面已一再講明了官僚的封建社會就是官僚與農民構成的社會,或官民對立的社會。官僚或士宦的政治經濟生活形態,已充分從相對方面顯示出了其對極農民社會經濟生活形態的一個輪廓。中國傳統的官僚生活,既如前篇所述,把經營商業、高利貸業及地產業,作為其並非不雅馴且並非不合法的勾當,而由是在許多場合,甚至視貪污為「當然」,於是,在其對極,農民方面,就不可能把他們的生活形態拘束在歐洲中世及其以後相當長期間的農奴生活形態上。換言之,中國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由中國官僚封建社會形態限定它具有較包容得多、較複雜得多的內容;亦就因此之故,一般膚淺的歷史學家,就斷定中國農民的社會生活,不但早就是自由的,並且一直是自由的了。
我想沿著這一個論點,先考察他們所受社會束縛的特殊性質,再檢視他們由此必然受到的經濟榨取的深度,最後再附帶解述他們在那種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政治動態。
二
一向把中國社會的封建特質「取消了」的人,往往是拿歐洲中世黑暗時代或其前後相當時期的農奴對於領主的隸屬關係來反證;以為當時歐洲領主對於農奴的支配,不僅表現在他們享有的經濟榨取特權上,還表現在他們的社會政治權力如初夜權、裁判權及移住、婚姻干涉權等等上面。這裡姑先把經濟榨取的問題放在一邊,看中國的農民是否在這些方面真正享有「自由」。
首先就最「不雅馴」的初夜權來說。這在歐洲,儘管鐵一般的史實證示那在某一歷史階段曾施行得非常普遍,但正統的歷史家仍覺承認那種事實的存在就無異否定他們以極大氣力來描述的當時社會上下階層的「善良」風習。而在一向強調禮義廉恥的中國社會,當然是根本不允許這種惡習存在的。然而一切倫理的教義畢竟是社會的產物;社會即使在這方面給予了農民更大的寬容與面子,同時它也在這同一方面給予了士宦階層或地主階層以更大的便利和縱容。「竊見江南富戶,只靠田土,因買田土,方有地客。所謂地客,即系良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子女,便為婢奴,或為妻妾。」(見《元典章》,「至元十九年御史台奏議」)也許農民子女充當主人的奴婢是當然,而充當主人的妻妾還是「高升」。但我們更當注意的,卻毋寧是一般普行於農村的以次這類辛酸的事實,即,凡屬農村小民間稍有姿色一點的將婚甚或已婚婦女,幾乎是很少例外的要註定或為那些土豪劣紳乃至他們老爺輩或少爺輩淫虐污辱的好對象。這種破廉恥罪行的普遍,以致許多有名的小說和戲劇都是把它作為演義、表演的題材。
其次,就裁判權來說罷。在法律上,中國地主階層對於他們個別隸農是沒有裁判權的(雖然我們的歷史上仍不乏地主自建城堡,自備守衛,自設裁判所、牢獄,以虐待佃農的非法事實的紀載)。反之,農民如其受了地主的不當迫害,還有權訴之於官府。但實際的情形怎樣呢? 無論是貧農、佃農乃至辛苦起家的小農,甚至小地主,他們對於當地大小豪紳所表示的隸屬程度,單用歐洲中世農奴屈服於領主的裁判權來測量是頗嫌不夠的。豪紳土劣們上通官府,下結地痞流氓,他們的語言,經常成為善良小民的命令。善良小民簡直是他們經常準備找機會去剝削、敲詐、干涉、壓制的俘虜。我們已經瞭解官僚社會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定立並維繫官紳對人民的統治秩序。在他種秩序下,要想像一個無知無識而且孤立無助的農民,去控訴紳豪所加於他們的罪行,那幾乎是不可能的。他們實在不只直接受著其「頂頭上司」或莊主輩的裁判,同時還得忍聲吞氣的去接受其所在社會一切豪紳土劣輩不利於他們的任意決定。
此外,關於農民的移住與婚姻的干涉權,中國地主或莊主亦像是不曾取得法律根據的。然而事實卻並不因為沒有法律規定便不許存在。我們已明瞭中國任何朝代都有大批由土地游離出來、變為官奴或私人奴隸而與那些尚保有或租有土地的所謂「自由農民」雖然並存的事實。把十足的奴隸丟開不講,如果是一個地客、一個隸農,他要向強豪「貸其種食,賃其田廬」,「依託強豪,以為私屬」,他在實際,就已經不可能為他自己所有,而成為強豪財富勢力的一個不可分的部分了。他的行動,特別是他的移住轉業的「自由」,事實上絕不可能存在。連帶著,他的婚姻等問題也決無法自己作主。所謂「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戶常行攔當,需求鈔貫布帛禮數,方許成親」(《元典章》),不已表現得非常明白麼? 然而,我覺得特別值得注意的,倒還不是個別佃農受制於其直接莊主或地主的情形,而是整個善良農民受制於其所在社會一切豪紳土劣的情形。他們的魔手,隨時可以伸展到農民生活的孔隙。農民的婚喪、買賣、遷徙乃至由死亡引起的遺產爭執,都將成為他們有隙可乘、無孔不入的斂財作惡機會。
從上面幾點說明,我們已不難窺知中國農民社會生活上的「自由」乃具有以次這樣的一般的屬性,即——
第一,與歐洲中世的農奴比較,中國農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自由」也許較多、較大,而在現實上所遭受的壓制實在更為苛刻。一切官僚社會都是講形式的,許多法律往往不是為了實行,而是為了「裝飾」或「掩飾」。這奧秘很早就為人道出了:「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故俗之所貴,主之所賤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前漢書·食貨志》)歷史上所有關心農民生活的皇皇文告,差不多都可從反面去得到理解。
第二,與歐洲中世農奴比較,中國一般佃農即對於其個別的、直接的土地保有較多、較大的自由,而他們連帶其他貧農、小自耕農乃至勤勞起家的小地主所受所在社會官紳土劣的壓制卻又更為苛刻。這即是說,中國農民的社會生活,就一般佃農講,簡直是二重的隸屬;一方面,他得聽其「衣食父母」——地主或莊主的擺布,但在另一方面,那種擺布,卻並不能保護他,使他不受所在社會官紳土劣的侵凌與損害。
我們如其能洞察中國官僚封建社會進步裡面的退步、隱在形式自由後面的壓制,假使允許農民自己選擇所屬封建體制,他們也許不會怎樣熱心於我們國粹學者所渲染的「國粹形態」罷。
三
任何經濟榨取是在一定社會關係下進行的。中國農民的上述社會地位與社會生活,當然會影響他們所受經濟榨取的深度。在前述租稅關係上,在官僚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的關聯上,我們已間接指出了農民的經濟負擔。然而,我在這裡所要特別注意的,卻還不是他們直接的租稅負擔,而主要是由他們所處不利社會地位招致的無形的、不確定的、無限制的、隨在可以遭遇到的各種無情的剝削。
本來中國歷代的專制而封建的王朝,在開朝開國之初,例皆承當喪亂之後,所以安集流亡、務農勸工、省刑薄斂一套辦法,有多少朝代,就曾重複過多少次數。在這種場合,一般農民,特別是那些自耕農,還多少有一點喘息的機會。但此後不久,一般自耕農就開始佃農化,一般勉強獨立的貧農、小農,就開始隸農化、奴隸化,那種情形,就在正規租賦沒有怎樣增加,甚或是皇皇文告減免的場合,依舊不免發生,那是什麼緣故呢?
大概每個新王朝的最初幾代君主官僚們為了收拾人心,特別是為了增加生產,以裕稅源,還多少能保持一點戒慎恐懼的精神,留意人民疾苦;對於其下屬乃至農村豪紳土劣的各種壓榨人民的非法活動尚可予以防範或拑制。等到安而忘危、積久玩生或者消費貪慾逐漸隨著經濟恢復生機而增強起來,官場腐敗、貪污橫行的現象就不期然而然的發生;不幸,每逢這種場合,又是對內對外大張撻伐的年頭。在以往的社會,耀武揚威往往是當作一種政治權力的炫示,或特殊消費排場的演出,但由此製造出的貪污機會與藉端敲詐的口實,就成為一般人民被損害與被勒索的生死關頭。由於我們前面(第三篇)指出的中國官僚政治的包容性與貫徹性,那個官僚體制的某一部分一發生破綻,立刻就把它的病菌延殖到全體機構、全部機能上,使一般農民大眾接觸到的它們任何機體,都成為一種可怕的災害。商業、高利貸、地權兼併、差役、攤派、貪污,都像「配」合得非常周密。姑舉述幾項極有通性而且於我們並不怎樣生疏的史例:
試看貪污與高利貸活動的配合——「四民之中,惟農最苦……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互爭奪。谷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而況聚斂之臣,於租稅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賞。」(司馬光語,見《宋史·食貨志》)
試看各種差役與地權兼併活動的配合——「今百姓膏腴,皆歸貴勢之家,租米有及百萬石者。小民百畝之田,頻年差充保役,官吏誅求百端,不得已獻其產於巨室,以規免役。小民田日減,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章誼語,見《宋史·食貨志》)
試看差役攤派與商業活動的配合——「農民出錢,難於出力,若遇凶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納官錢」。「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樂歲追限,尚失半價,若值凶年,無谷可糶。賣田不售,遂致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生計,不暇復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司馬光語,見《宋史·食貨志》)
試看大戶藉差役吃小戶與攤派的配合——「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錢糧有收戶解戶,驛遞有馬戶,供應有行戶,皆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輒為之傾。自變為條鞭法,以境內之役,均於境內之糧,宜少甦矣,乃民間仍歲奔走,是條鞭法行而大戶未嘗革也。」(范景文語,見《明史·食貨志》)
試看差役、攤派、貪污活動的配合——「……請先言其病民者:州縣管驛,可以調派里民,於是使臣乘騎之數,日增一日,有增至數十倍者,任意隨帶多人,無可查詢;由是管號長隨、辦差書役,乘間需索,差役未到,火票飛馳,需車數輛及十餘輛者,調至數十輛百餘輛不等,贏馬亦然。小民舍其農務,自備口糧草料,先期等候,苦不堪言……至於州縣之耗帑,又有無可如何者。差使一過,自館舍鋪設,以及筵席等等糜費,並有夤緣饋送之事,隨從家人,有所謂『抄牌禮』、『過站禮』、『門包』、『管廚』等項名目甚繁,自數十金至數百金,多者更不可知,大抵視氣焰之大小,以為應酬之隆殺。」注68
從上面的史實,我們知道中國農民困苦的基因,與其說是由於正規租賦課擔太重,毋寧說是由於額外的、無限制的、不能預測到的苛索過多、繁多。他們不像歐洲中世農奴,只有一個「頂頭上司」的領主或莊主直接對他們行使剝削;他們中間除了奴隸或隸農外,為了取得形式上的一點不屬於任何一個封建頭目的「自由」,卻得支付這樣一種大的代價,致使所在社會一切大小官僚封建的頭目,乃至與他們夤緣為奸的商業者、高利貸業者,都能找到機會和口實,個別的或聯合的予他們以社會經濟的損害。
四
中國的農民原是以具有極堅強的忍耐性見稱的。然而他們的那種忍苦耐勞的強毅精神並不是天生的,而是由宗法社會組織、倫理教義,以及一再再生產出來的那種同形態的統治方式,把他們教訓、鍛煉成的。他們「小人」確實是由「學道則易使也」!可是,正惟他們不是天生的「易使」,而是「學道」則「易使」,一旦那些當作「道」來範圍他們的社會組織、倫理教義、政治權力發生破綻,他們即使談不上什麼政治的自覺,也將因所受社會經濟壓制剝削的過火,而使他們的極度忍耐見機突發為不可抑制的反抗。
事實上,在農民社會經濟生活遭受破壞的過程中,官僚統治已經會相應發生種種不利的反作用。不論那種社會經濟制度或政治組織,在它結局是把一部分人或統治集團的特殊利益,寄託於對另一大部分人或被統治集團的剝削的限內,那種制度或組織的健全性,是表現在它能繼續保證那種剝削,或保證增進那種剝削,而不是以「殺雞取蛋」的那種暴烈方式,來枯竭剝削的源泉或挖掘其基礎。可是,不論那種制度或組織,即使其統治者再會深謀遠慮,也無法防止它繼續到一定階段以後,不走到那種「竭澤而漁」或「自掘墳墓」的道路上去。中國每一王朝的官僚統治,開始原是兢兢業業的想設法培育其剝削源泉,到了它動員全社會每一統治勢力向著農民大眾橫施壓迫敲詐,以致使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全被破壞的階段,它顯然會從種種方面造出無可解救的矛盾:
首先,「以農立國」的封建社會是不能讓商業、高利貸業的活動過於猖獗的。即使官紳自己也在從事那種活動,那於犧牲農業、犧牲農民以成全商人、高利貸者的本質亦無所改變。結局就是所謂商人、高利貸者吞併農民,而使那種社會的根基發生動搖。
其次,貪污的橫行,儘管某些個別的官僚及作為其爪牙而活動的屬員與豪劣得到了好處,更富有了或更有勢力了,但整個官僚統治機構的每一環節,顯然會引起鬆弛、脫節,乃至紊亂到不能有效運轉的程度。
又其次,農民是在土地上生根的,一切倫常教義,一切「安分守己」、「安土重遷」的大道理,是要他們能繼續在土地上生存下去才能發生作用。他們一旦因著四方八面的壓迫榨取而從土地上「游離」出來,而變為所謂浮浪者、浮食遊民;以前所有的社會思想的羈絆,便不再對他們發生效用了。
當官僚的封建統治在或急或徐的發生上述變化的時候,農民除了應驗著古典的詔示:「樂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死亡」,或「老者轉乎溝壑,壯者散之四方」,以死亡與流散來逃脫暴虐統治所加諸他們身上的壓榨、剝削外,往往也採取其他兩種不正常的或決非他們所願意的對抗方式。那就是個別零散的變為匪盜,或集體的公然起來叛變。一個人的生存受到威脅,而不得不逃亡,那已接近了變為匪盜的邊緣;匪盜匯合嘯聚到了相當數量,那就很快會變質為犯上作亂的隊伍。事勢發展到這個田地,農民戰爭就一度被慘酷的表演出來。不幸這種事態一步一步的形成,已經是官僚的封建統治機構鬆弛與頹廢的結果,而要此種統治機構去應付農民的逃散與變叛,勢將使惡劣事態愈不可收拾。
本來,每個王朝對於它在統治中期以後引起的所謂「黎民離叛」情形,並不是完全沒有在事前予以補救;無奈那種「離叛」情形,不是偶然從社會外部「投入」,而是由社會內部矛盾爆發出來,所以任何解救的節目都變成了擴大災難的弊政。比如,各種各色的剝削、敲詐自然不是同時加擔在農民身上的。但農民的生活本來是很苦的,本來是把他們的生活資料壓縮到了盡夠維持生存的限度的。他們一旦遇到自然的災害(一切封建社會的自然災害,都帶有極大的社會性質,此點將在下篇予以交代),或額外的差遣或攤派,或需索,就只好儘可能的縮減其生產支出;生產支出減少,收入將相應減少,而他們對於擴大消費、增繁刑政、加重攤派所必然導出來的負擔卻可能加多。等到被各種負擔、各種勒索方式迫著離開土地、離開生產過程的人愈來愈多了,而承受原有負擔的人愈來愈少了,負擔的總額即使不再增加,他們更少數的人個別負擔的分額,已無法不再增加了;假使這時為了維持治安、為了救濟貧困流亡而再增大支出,那就無異叫那些生產收入愈來愈少,生產人數也愈來愈少而還勉強留在生產過程的農民,除了負擔原來各種各色的消費者以外,又去負擔那般脫離生產過程的新消費者。結局,能繼續在生產上掙扎的人將愈益減少,流亡匪盜隊伍將愈益增大;事實依著無情的辯證邏輯,竟這樣不顧人們的意志而自動的發展著,這時即使有仁慈的明君不斷下詔罪己,還加上若干有為的輔佐多方設法張羅,也將感覺大勢所趨,不易撐持了。
到了這種局面,每個為官為吏或為統兵大員的人,像是本能的要打算抓住機會掏它一把,以為「後圖」,所以這時被派去緩和或賑濟難民的官吏,很容易成為「劫民」的使者。舉一以類其餘罷:漢世新莽之亂,「流民入關者數十萬人,置養贍官以稟之,吏盜其稟,飢死者什七八」(《漢書·食貨志》)。由王莽篡漢到清代中葉以後,時間快進展了兩千年,而作法還是那一套:「凡朝廷賑恤之項,皆中飽於有司,此上恩之不下逮。」注69迨撫輯無方,民相率叛變,責成文武官吏去剿治,在新莽之世,是「莽令七公六卿,號皆兼將軍,遣著武將軍逯並等填名都,中郎將衣執法各五十五人分填緣邊,大都督,大奸猾,擅弄兵者,皆便為奸於外,擾亂州都,貨賂為布,侵漁百姓」(《漢書·王莽傳》),在這方面,近二千年的「進步」,僅只是「無事蝕冒糧餉,有事避罪就功,州縣以之蒙府道,府道以之蒙督撫,督撫以之蒙皇上……若有功,長隨幕友,皆冒得之,若失事,掩取遷流顛踣於道之良民以塞責,然此實不止州縣,封疆大吏,統率將弁,皆公然行之,安怪州縣之效尤……今軍行數年,花翎之錫,至於千百,果安在哉?將弁棄營陣,棄堡壘,常相避賊鋒,大吏又務為掩飾,咎果誰任耶?」注70
然而在官方如此,而在其對極的民方,始終只是在為求生存而掙扎,為剷除迫脅其生存的障礙而掙扎。在近兩千年前,他們起來反抗新莽,並不是有所愛之漢室,並不是想再見「漢代衣冠」,那是「王莽篡漢,上書誦者八千」的士大夫,等到「見勢不佳」,又迴轉來「曲解」民眾的。其實,漢在哀平之世,已經是「歲比不登,天下空虛,百姓饑饉,父子分離,流散道路以十萬數,而百官群職曠廢,奸軌放縱,盜賊並起」(《前漢書·孔光傳》)。王莽新朝不過是在漢代官僚封建政治機構鬆弛虛脫狀況下產生的,惜他「以暴易暴」,「不知其非」,於是「四方皆以饑寒窮愁,起為盜賊」(《漢書·王莽傳》)。可知人民在餓著肚皮亂碰的當兒,對於綱常順逆之分,並不會怎樣去鑑別。即使是延至清代以異族入主中國,扶明滅清的「大理想」,還是等到「饑寒起盜心」的關頭,才能成為一種現實的號召。所以,清代中葉後,對於當時所謂邪教愚民的作亂,在上者都還能認定「此等教匪滋事,皆由地方官激成」;又謂「今者川楚之民,聚徒劫眾,跳梁於一隅,逃死於晷刻,始入白蓮、天主、八卦等教,欲以祈福。繼由地方官挾制萬端。又黔省之苗氛不靖,延及數省。賦外加賦,忿不思患,欲藉起事以避禍,邪教起事之由為此」注71。這種「官逼民反」的故事,充滿了中國歷史。我其所以僅把漢清兩代官民對立情形加以比照,就因為由此可以看到中國歷史上的農民變亂,朝代雖相去一二千年,其性質大抵相同,特我認定「官逼民反」的「官」,不當理解為某個或某些特別的官吏,而是整個官僚統治。單是某些官,甚至單是整個官僚階層依貪污或其他方式剝削農民,農民尚不致逼到求生不得的程度;若官僚除了自己直接藉政治權勢侵漁農民外,更連同與其有緣屬關係的地方爪牙,從事敲詐,再益以商業、高利貸業乃至地權活動的凌奪,那才真是農民走投無路、「鋌而走險」的時候了。
然而,就在這種場合,不但農民自身,就在同情農民的少數士大夫,他們亦還不能明確認知,他們注72生存上所受的威脅是由於在社會政治上沒有取得「平等」、「自由」的結果,從而,他們犯上作亂的要求,一般都是經濟的意義大於政治的意義。這無疑是「不可使知之」的儒家政治典範收到莫大的「催眠」效果,但在本質上,卻不能不說是由於以往中國二千年的社會動亂,始終是農民的,而不是市民的。亦就因此之故,中國同性質、同形態的農民戰爭或農民的社會動亂雖然重複了無數次,而每次的結果總是再生產一個同性質、同形態的政治體制完事。
為什麼呢? 我將在下一篇予以確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