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僚政治研究 · 第九篇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發展的第二大槓桿——科舉制

一 中國官僚政治在中世分立局面以後的高度發展,我們已在前面依著有關其經濟條件或經濟基礎的田制稅法去說明它,但在田制稅法關聯著官僚內部經濟利益的配分,而經濟利益的配分,又關聯著仕途控制或拔用人材、造就人材的限內,田稅製法方面既不復能維持均田制租庸調法,而採行以資產為課稅對象的兩稅法,由是而有「丁隨糧行」的一條鞭法,乃至「永不加賦」的「丁銀攤入地糧」法;而在用人方面,也就顯然不能再襲用曹魏以來的九品中正法或九品官人法。每種新的經濟體制,是須得有種種能與其作有機適應的社會制度來配合的。由隋唐開創的科舉制,正好是在當時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分別呈現了新事態所形成的結果。這裡暫不忙解述科舉制如何創成、如何有利於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且先看看所謂九品官人制的如何漸被否定和如何不適於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 九品官人制創行於曹魏,乃由秦漢所施行的郡國舉薦方式轉化而來。漢代選用人材途徑,在中央有徵召,在相國等機關有辟舉,在郡國還得定期舉薦。選賢與能,原是各種選舉方式的共同目標。而賢能的鑑別,又是它們的共同困難。然在世家、望族以及與其結托的門生、故吏等等特殊社會關係尚未顯著發展以前,其困難還不過是選舉客觀標準的不易確定,真材不易發現,植黨營私、鑽營奔競的流弊無法避免;而等到長期的官僚統治,把一批官做大了也做久了的那些人或他們的後裔,逐漸依種種社會經濟便利,造成特權勢力者了,他們無論在中央乃至在郡國,都隱然成為必須徵召舉薦的對象;曹魏的九品官人制,無疑是考慮到此種既成事實而施行的:九品官人制繫於州設大中正,於郡縣設中正,將所管轄區內人士,無論已仕未仕,悉入品狀(品指德行,狀指才能及治績),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以為登用黜陟的張本。將全州、全郡縣人士加以品狀,絕非大中正或中正一人所能辦到,而上述特殊社會勢力者或大家名門的存在,亦不允許他們作任何客觀的評定,於是品狀云云,就完全以門第高低為準了。所謂「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權歸右姓。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氏族為之,以定門胄,品藻人物,晉宋因之,始尚姓矣」(《唐書·柳沖傳》)。「尚姓」無異是貴族社會世祿世官的復活,而與秦漢選賢任能的「尚官」相反。而由是造出的「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現象,在整個專制官僚統治上,會發生許多不利的影響。 首先,在專制官僚社會,原來是用刑賞為維持統治的兩大利器。專制帝王對臣下的權威和臣下對於他的服從,完全是靠著這兩個把柄。所謂「聖人之治也……必須賞罰」;所謂「賞厚則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惡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賞必厚矣;其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韓非子·六反》)。說明離開了或失去了賞罰的運用權力,就等於說是降低或削除了專制帝王乃至官僚們維持威信的手段。九品官人法由魏晉經宋、齊、梁、陳,推行到隋及唐初,愈來愈成為變相世襲制。凡百官族姓為備中正選報稽考而特意編修的家譜家狀,已經無異是他們子孫世代為公為卿所依據的張本。他們生而有做官的特權,且由家世決定了做官的等第,已顯然是賞不可勸了;再加他們各別在不同程度上,擁有我們在前面第七編中所述及的經濟基礎及與其相應的政治權力,又差不多是罰不易加了。專制君主的賞罰權力被限制、被剝奪,正好與中世分立的封建局面相照應,但那卻非中央集權政治形態所能容允。 而且,選賢任能是官僚政治的口號,「能者在位,賢者在職」的理想的實現程度,確也能測定那種政治場面的休咎與吉凶。但所謂賢者與能者,並不是在政治過程以外「預定生產」出來的,他們必得是在有所勸勉、有所警惕的政治環境下,居定思危、勵圖上進的結果。如高門大族子孫世世為官,他們上進的志向、殫精竭慮以求治績表現的努力自然就沒有了。所以由魏晉以還,在宋齊梁陳諸朝,「高門大族,門戶已成,令仆之司,可安流平進,不屑竭智盡心,以邀恩寵。且風流相尚,罕以物務關懷,人主遂不能藉以集事。於是不得不用寒人,人寒則希榮切而宣力勤,便於驅策,不覺倚之為心膂」注61。 又況那些靠家世、靠門第的官爺們,不但因為「安流平進」、「不邀恩寵」,有的還為了「風流相尚」,談論或研究一些與治道無關,甚至反乎治道的東西。就在曹魏施行九品官人法前後,《老》、《莊》、《周易》已開始成為清談資料;其間五經經義雖亦被談到,但談論或研究旨趣,非為有益於治平修省,乃在於清逸興致。由魏之何晏、王弼,至晉代有山濤、阮籍、嵇康、向秀、劉伶、阮咸、王戎,即所謂竹林七賢,均尚「無為」貴「自然」;南朝更變本加厲,舉朝上下,皆習於三玄(《老》、《莊》、《周易》),兼重佛義。末流所屆,至由「無為」、「齊物」論旨,引出非名分、非綱常、非禮教的「危險思想」。在當時篡奪相尋的變亂情形下,認真講起綱常名教,特別是君主大義來,在時君聽來,既未必投機,而在這般世代臣事各不同王朝的士大夫們自己,實也有些難於啟齒。但不談也就罷了,由談「自然」支離演變到反綱常名教,那就根本同專制官僚社會「立國精神」相牴觸,所以,一到統一局面稍有頭緒,這流弊就急需予以矯正。 最後,官僚社會的融通性或韌性,就是要在人事升沉上或在仕途的控制上,讓一般所謂「下品」或「寒人」,也有上達的展望;而當社會經濟向前發展,文化傳播接觸較為頻繁,有較多人民得到受教育機會的場合,更須把封鎖的仕途開放一些,藉以沖淡官民之間的對立情緒。更須把統制思想與統制仕途的方法打成一片,藉以成就教化與治化的統一功能。 所有這些方面的現實考慮,說明了變相世襲的九品官人制,不但不利於中央集權的官僚統治,且尤不適於那種統治的高度發展。所以,一到隋唐重新混一宇內,對於如何拔用人材、如何作育人材上,再也不能按照老辦法做去,而照應著經濟、文化的現實進展情形,甚至也不能再襲用秦漢那樣比較缺乏組織系統的官人法式。 科舉制應時產生了。 二 隋在長期分立局面之後,完成統一大業,在用人行政方面,自有許多不能不重新來過,自行拿出適應新局勢的辦法。然因當時世族大姓勢力還過於強盛,而隋之創業,又是成於北方族姓關係最稱根深蒂固的關中、關東一帶,所以文帝開皇間「雖有秀才之科,而上本無求才之意,下亦無能應詔之人,間有一二,則反訝之,且嫉之矣」(《文獻通考·選舉考一》)。煬帝大業中乃大改選舉制,創進士科,以考試為選舉標準。更大開庠、序、國子、郡縣之學,徵辟遠近儒生。但為時不久,社稷淪亡。一切舉士新規,只有期之於繼起的王朝。 「唐製取士之科,多因隋舊,然其大要有三: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於有司而進退之。其科之目,有明經,有進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而明經之別,有五經,有三經,有二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此歲舉之常選也。其天子自詔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舉選不由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於州縣。」(《文獻通考·選舉考二》)。 開科取士體制,至唐始大致完備;而我們在此所當注意的,倒不是它分科規定的如何詳密,而是它對於官僚政治有如何的補強作用。 考試大別為學館生徒試、鄉員試和詔試,除後者為間一舉行者外,其餘兩者為取士重要途徑,而整個科舉制對於官僚政治所曲盡的功能,亦存於此兩者之相互補充與相互制約。 唐代開設了許多種類和性質不同的學校。除各州縣分別設有學校外,在中央者有六學二館:二館為弘文館、崇文館,有所收生徒為皇族及最大顯貴子弟,等第最高;六學為國子、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前三者分別為二三品以上、五品以上、七品以上子弟入學之所,而後三者則分別為八品以下、低級官僚子弟及庶人入學之所。學校的等級分得如此嚴格,而所學科別,又分別按照「身分」需要,互為區別:七品以上,經典為重,八品以下,技術為重。學校教育及所習性質不同,顯然會先天限制入學者的出路或前途,但對於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曾由幾種形式上的平等規制將它沖淡了,朦糊了。 庶人、皇族國戚子弟同樣有入學機會,那不是非常平等麼?此其一;凡屬學館的生徒,要入仕途,都得經過考試,此其二;就是不入學館,亦得「懷牒自列於州縣」,就鄉貢試,此其三。最後一點,非常重要,如其沒有這種規定,前面兩項形式平等,都沒有什麼意義,而用科舉制打破門閥壟斷仕途的目的,亦將無法實現。所以,到了天寶十二年,雖一度「敕天下罷鄉貢舉人,不由國子及郡縣學者勿舉送」,但至十四年,又「復鄉貢」。我們由此知道,唐代的科舉學校並行制度,從表面上看來,任何人得「懷牒自列於州縣」就鄉貢試,入學校就似乎成為不必要了,但除鄉貢試畢竟多一些轉折,沒有生徒試那樣直接外,就應試者講,雖然不入學校也行,學校將因此減低其重要性,但就官僚封建社會講,卻又不同了。突然一下把士族大姓貴胄們把持仕途的局面改過來,叫他們的公子王孫和卑賤的庶人一同考試,那顯然是不容易辦到的。學校在這場合就無疑在起著「蒸餾」或「濾清」的作用;而且,學校所設科目,因受教者社會地位,有深有淺,有通有專,那不僅可藉以昌明經學,訓練專門人材,而對未入學校人士,亦將因此發生學習上的示範影響和思想統制的功能。所以,把仕途向庶人開放,決不是基於什麼平等或民主的觀念,到了唐代那個歷史階段,要完成集權的專制官僚統治,是不能不採行一種比較稍有融通性的官人方法的。 事實上,唐代亦系起自巨姓大族的環境中,太宗踐祚之初,雖頗思在各方面不過於重視關東舊族傳統,然沿至文宗之世,欲以真源、臨源二公主降士族,婚於當時大姓崔、盧,猶以為難,而慨然謂:「民間修婚姻,不計官品,而尚閥閱,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盧耶?」注62門閥相互結托,形成莫大社會勢力,要在取士官人方面,完全不受他們牽制,殊不可能。自太宗命高士廉等撰氏族志一百卷,甄別士庶;接著中宗、玄宗、代宗、憲宗、文宗等朝,皆有類似性質的選述。譜學與依品官人有關,至唐代而反特別興盛,無怪唐代四百餘宰輔中,大姓崔氏占三十二,楊氏、杜氏各占十一,盧氏十,鄭氏八,其他屬薛、柳、武、蘇等氏者,復共達數十人。他們把持朝政,自難免不壟斷仕途。所以為庶人下品「網開一面」的科舉,名額極受限制;而考試及第的人,又不一定可以直接入仕。於是,奔競請託,百弊叢生。「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詔而舉者,多至二千人,少不減千人,所收百才有一。」(《文獻通考·選舉考二》)當時「王公大人,巍然於上,以先達自居,不復求士。天下之士,什什伍伍,戴破帽,騎蹇驢,未到門百步輒下馬,奉幣刺再拜以謁於典客者,投其所為之文,名之曰『求知己』;如是而不問,則再如前之所為者,名之曰『溫卷』;如是而又不問,則有執贄於馬前自贊曰:某人上謁者。嗟呼,風俗之弊,至此極矣!此不獨為士者可鄙,其時之治亂蓋可知矣」(同上)。 科舉限制愈嚴,競爭愈烈,而其對思想統制,亦愈易就範;對上級官僚,亦愈易卑躬屈節表示忠誠。士之「可鄙」與否,滿可不問,官僚的統治,卻顯然由此注入了「新血液」。可是,在那些考試不第而又請託不遂的人士,儘管腦子裡充滿了「綱常名教」,不得「犯上作亂」,但一有發泄不平的機會,他們是不會輕易放過的。唐末王仙芝、黃巢即由屢舉進士被擯,憤極而起義;此外,如李山甫、李振等皆因屢舉進士不第,圖謀報復,故由黃巢暴動至朱溫柄政,所有舊時世家大姓,非遭殺害,即被貶黜。千年來門胄高第,幾一掃而空。彼等個人仇怨之伸雪,實體現著「寒人」、「下品」長期橫受門閥壓迫侮辱之社會的歷史的反抗。 然而,這不是科舉制引起了唐祚的覆亡,而是唐代頑強的門閥勢力,妨阻了科舉制緩和作用的發揮,或者說,唐代施行的不徹底的、狹隘的科舉規制,仍不夠適應當時已經活躍而發達起來了的政治的、文化的場面。 三 如其說,科舉制是中國後期官僚政治的必要配合物,它自然不會隨著唐祚的覆亡而衰落下去,反之,妨阻著科舉的門閥勢力在唐末所蒙受的致命打擊,卻無異為此後科舉制的發展除去了一個障礙。 在宋元明清諸代,我們已講到那是中國大土地所有制或中國型莊園制經濟特別發達的階段。那些大地主或莊園主,雖然有不少是由豪族、大姓所轉化過來,與所謂中世門閥還保持一些歷史的聯繫,但他們的社會性格,卻顯然變得更為流動,就政治上說,就是更接近官僚的場面,而那些以商業、高利貸業起家,在當時流動經濟上,日益增加其社會重要性的地主們,當然也更希望仕途能為他們的子弟敞開。所以,唐代創建的科舉制,以及伴隨著科舉制而產生的其他官人舉士方式,就為這些朝代所繼承並從多方面予以擴大和充實而變得更系統化了。 比如,就科舉與學校的關係方面講,我們已明瞭唐代把學校與科舉相輔而行,首在使貴胄對庶人保持某種區別,次在對有思想訓練和學科重點方面為一般提供示範的途徑。宋代科舉,大體雖沿唐舊,但曾一度在王安石秉政時代,把學校看為養士之所,於是整頓太學,立三舍之法,以次遞升。升至上捨生,可免發解及禮部試,特賜之第。可是,安石去職,「寓試於學」辦法即廢。直至明代,又使「學校諸材以待科舉」;非國子監生和府州縣學生,不能應科舉。這一來,學校就變成了科舉的必經階段,就變成了官僚養成所。但進學校需要相當費用,而在學校所習學科,又同時可以在校外習得,結局,學校自然要失掉存在的價值,而把舉士重點移向科舉了。 科舉在唐代本分有進士、明經等等科別,而對每一科別所要求通解的科目,又依其將來入仕需要,分出必修、選修;此外,更設定各種技術性科別,如書算等,以待低級吏員和庶人。這至少在形式上是合理的。但唐以後各王朝,對此變來變去,似乎還退步了。宋代對考試科目,前後多所改變,而對於經義、策論、詩賦的抉擇,曾在新舊派間捲起極激烈的論爭。最後折衷辦理,將進士分為詩賦、經義兩科。元代又把詩賦、經義並作一科,而於通考兩者之外,又加入一項策論。鄉試、會試同。明清兩代大體一樣。 為了使應試者答論不離題太遠,特別於經義考試的文體格式,曲加限制,是謂制義;制義規定文字須逐段相對,又名八股。八股起於明,而更嚴於清。科舉試演變到以經義為主體,而經義的闡述又被拘束於八股的文體中,就體制上說,是愈來愈簡單劃一了,就思想統制上說,是愈來愈嚴密,愈走進牛角尖了。但我們這裡且不忙講它的利弊,先且看看伴著科舉制而發生的其他官人方法。 一切都須經過科舉始得入仕,那無怪我們的歷史家如錢穆先生一流,把科舉作為中國社會平等的表征。即無貴、無賤、無貧、無富都須經過考試,考試不因富貴而保證其不失敗,亦不因貧賤而阻礙其成功。但我們把貧賤先天限制著出身的較深一層的道理丟開不講,史書上曾非常明白的告訴我們,官人舉士之法,歷代並不限於科舉。宋代對於科選異常重視,且於科舉制度之改革,貢獻尤多,但「宋開國時,設官分職,尚有定數。其後薦辟之廣,恩蔭之濫,雜流之猥,祠祿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紀極」注63。官從這些方面雜濫取得的多了,而從科舉入仕的就少了。其他不講,僅恩蔭一項,就多到了異常可怕的程度。依宋任子制:一人入仕,其子孫親族,俱可得官,官愈大,所蔭愈多。甚有蔭及本宗以外之異姓,蔭及門客、醫生的。高宗時,中書舍人趙思誠曾力言恩蔭妨礙仕途之弊,謂「孤寒之士,留在選部,皆侍數年之闕。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是十年之後,增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將見寒士有三十年不調者矣」(《文獻通考·選舉考七》)。明清兩代在形式上,雖懲宋之弊,把恩蔭的方式變和緩了,但明初薦舉盛行,此後亦雜流並用,清以科目、貢監、蔭生為正途,薦舉、捐納、吏員為異途。特別是捐納一項,明有納粟監之例,清自嘉道以後,內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報捐。恩蔭既行,不僅為變相世襲之賡續,且還推恩於貴者之親故;而捐納之設,又無異為富者大開方便之門。我們歷史家謳歌之「平等的社會」,原來如此! 然而,為補救科舉制偏頗所施行的恩蔭與捐納,即有弊竇,究不能以此為科舉病。我們且進一步看看科舉考試施行過程中所表現之「平等」。清代以異族入主中國,特別需要利用聖人之言的經典,利用統制思想與仕途的科舉制,利用熱衷科舉或利祿的知識份子,而達成其統治的目的。而為認真做出一點成效來,曾在順治十年的上諭中,對當時神聖的科舉取士內幕,揭示出了這樣的一幅污濁景象:「國家崇儒重道,各地設立學宮。今士子讀書,各治一經,選為生員,歲試科試,入學肄業,朝廷復其身,有司接以禮;培養教化,貢明禮,舉孝廉,成進士,何其重也,朕臨御以來,各處提學官,每令部院考試而後用之,蓋重視此學員也!比來各府州縣生員,有不通文義;倡優隸卒本身及子弟,廁身學宮,甚者出入衙門,交結官府,霸占土地,武斷鄉曲。國家養賢之地,竟為此輩藏垢納污之所。又提學官未出都門,在京各官開單屬託,既到地方,提學官又採訪鄉紳子弟、親戚,曲意逢迎。甚至賄賂公行,照等定價;督學之門,竟同商賈;正案之外,另有續案,續案之外,又有寄學,並不報部入冊。以致白丁豪富,冒濫衣巾,孤寒飽學,終身淹抑……種種情弊,深可痛恨!」(《東華錄》[順治十年]) 這段話不但告訴了我們:仕何事?還告訴了我們:士如何才能入仕? 四 然而,我們如其從這些方面來評論科舉制的流弊,那就同流俗歷史家昌言科舉制的「平等」優點一樣,太失之支離了。 一個把專制君主頂在頭上,還需要各種封建勢力來支撐場面的官僚社會,它如何能允許真正選賢任能的考試制度!它又如何能允許全國的用人大權都交給旁人去執行!專制君主及其大臣們施行統治,沒有用人的特殊權力,沒有任意拔擢人的特殊權力,就根本無法取得臣下的擁戴。任何人走上仕途,如全憑考試,他們就不會對上峰表示特殊恩遇,這與以前經九品官人法「安流平進」的人士,不肯「竭智盡心,以邀恩寵」一樣。所以,任一施行科舉制的王朝,都必得為專制君主保留親自欽定的制舉方式,必得為其他大官僚保留詮選、選授、衡鑑一類的拔用方式,所有這些,再加前述的蔭補、捐納,不但會影響到科舉的名額,並會多方限制已錄取待任用及已錄用待升遷者的做官機會。——一面昌言科舉取士,一面又用種種方式抵消科舉取士的作用,不是非常矛盾麼? 然而更矛盾的卻在科舉考試內容與科舉制宣揚的選拔人材的目的,完全不相符合。如其說科舉及與其伴行的學校,在為了養成或鑑定從政文官,則學校所習、科考所試,應針對其從政所需。籠統的經義,特別是以特種文字格式講經載道的八股,可以說是與實際政治毫無關係,而抒情言性、吟花弄月的詩賦更是相去十萬八千里。這種離奇現象的解釋,真如有些人所說,是由於當時君主大臣們,都相信「半部論語可以治天下」,都相信經通一切皆通麼?不是的。清康熙頒貼各地學宮聖諭十六條中,有兩條答覆了這種疑問,即:「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 如其我們不否認科舉制也希望能達到選賢任能的目的,但它的更大目的,卻在使人的思想拘囚於一定範式中;在使人的意志集中到一定目標上;在以形式平等的文化手段,朦糊智識水準逐漸提高了的一般人士的種族或階級意識。如其說,它對於前一目的的達成,過於有限,但對於後一更大目的的成就,就確不算小了:試想,綱常教義自中世分立局面以後,不是重複成為我國的正統思想麼?社會進步了,文化也逐漸開展,一般「居仁由義」、吟詩作賦的有識人士,不是日益薰心於利祿,而不復以國家、民族、人民的安危死活為念麼?統治者是異族,他們就忠於異族(雖然其間也有少數不仕異族的堅貞人士),統治者是同族,他們就做同族的官。做官第一主義,本來由儒家的政治哲學立下了「堅實」基礎,但其充分發揮,卻是由於科舉制。 科舉制像從外部為中國官僚社會作了支撐的大槓桿,雖然它同時又當作一種配合物成為中國整個官僚體制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