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女生活史 · 第二章 古代的婦女生活
——約起民國前三千年至二一一八年
一 周代以前的推測
周代以前的史跡,很模糊了,難有明確的交代,近代社會學家總說人類最早是母系時代,我們從古書中也可找出片言隻語作母系時代的證據:可是父系是什麼時候代興的,母系是怎樣被推翻的,也就說不出了。父系代興以後,婚姻的最初形式是掠奪,其次是賣買,再次便是媒妁,媒妁婚制的形成,已經有史可稽,並且相沿極長,直至今日。婦女生活的歷史,似應從那時開始,這裡先把媒妁以前的事,略說一說。
我們現在所可推證的母系時代的唯一特徵,便是「民知有母而不知有父」一個現象。所以神話里流傳著的「聖人無父,感天而生」的說法,很可作母系時代的證據。如華胥履人跡而生伏羲,安登感神龍而生神農,女節感流星而生少昊,女樞感虹光而生顓頊,慶都感赤龍而生堯,女嬉吞薏苡而生禹,諸如此類,因為其不近情理,才見得是不知有父的捏造。
中國人「姓」的起源,好像以母為中心,與父沒有關係,所以「姓」字,從女、從生。如古之著姓,「姚」「姒」「姬」「姜」「媯」「嬴」「姞」「妘」……諸字,旁皆從女。有人謂姓為我國最古的團體,那末即是以母姓為中心的團體,母系時代,血統一定是純一的。由於母系時代,長期的經驗,發見血統交不合利傳種的原則,便是後來「同姓不婚」的根據。
父系時代如何代興,史無所據,然社會學者謂男子恃其膂力掠公有之女子而獨據之,是為母系革命之始。梁任公舉《易·爻辭》「乘馬班如,泣血漣如,匪寇婚媾」,解釋掠奪婚的狀況。他說:「夫寇與昏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毋古代昏媾所取之手段與寇無大異耶,故聞馬蹄蹴踏,有女啜泣,謂是遇寇,細審乃知其為昏媾也。」(《中國文化史·社會組織篇》第二章)又如親迎必以昏夜,女家三日不舉燭,或者亦是掠奪婚遺下的習俗。
掠奪婚之後,尚有賣買婚的經過。伏羲制儷皮為禮的話,雖不可信,然婚禮納采、納徵、納幣,皆以貨財為重,是尚存賣買婚之遺意。賣買婚一變而為媒妁婚,其間相去極近,女子的奴隸生活,這時業已開始了。
二 宗法組織與媒妁婚制
掠奪婚時,父系已代母系而起。漸漸形成宗法的家族制度。周代就是從野蠻的高期渡入宗法社會的時代。宗法組織,家長之權,定於一尊,子女是父母的所有物,女子又是男子的所有物。人工價值的增昂,是男子要保有女子及其所生力役的重要原因,所以認女子為奴隸,賣買婚制乃發見。
賣買婚在中國的歷史一定是很短的,當宗法組織漸強時,便覺直接賣買不若倩媒人介紹的較好;而且家境較好的女子,已無置身賣奴場之必要。婚嫁手續,勢必改變:這便是媒妁婚所以繼起的原因。
「蓺麻如之何,衡從其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詩·齊風》)媒妁婚制在東周列國時,是已確立了。可是一直到孔子時,婚禮尚甚簡略。《論語》中《孔子》所說到的「禮」,以論「禮意」的居多,而其中喪禮祭禮都有,獨無婚禮,足見當時的簡略。列國之間,各有各的風俗,交通既不便,載籍文獻又不是平民階級所能見,那時婚俗之不能統一,是無容疑的。像《昏禮》所說的「六禮」,那樣整齊合拍,孔子時代,一定還未通行,——或已行於一邦,尚未行於列國:或曾行於貴族階級,而未行於全民。真正實行「六禮」的,是起於漢代,——《戰國》以後人已把各處流風裒集起來載入《儀禮》之後。然在戰國以前,不能說絕無婚禮的手續,所以像「逆妃」「來納幣」「委禽」和「親迎」的記載,已散見於《春秋經》和《左傳》了。
三 禮教初形成的社會狀況
當東周婚禮並不嚴格的時代,男女隔離是不怎樣厲害的,所以盡有戀愛自由的機會。《詩傳》說:「三十之男,二十之女,禮未備則不待禮。」《周禮》說:「以仲春之月會男女,是月也、奔者不禁。」都保存著原始婚姻的遺制,至今荊南苗族尚有跳月合婚的風俗,(詳本書第八章)中國婚制未定以前,恐亦如此。其後雖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相戀的事,在《詩經》中存著的,還是很多。略如:
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懷春,吉士誘之。(《二南》)
靜女其姝,俟我於城隅。(《邶風》)
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宮,送我乎淇之上矣!(《鄘風》)
遵大路兮,摻執子之手兮。(《鄭風》)
彼狡童兮,不與我言兮;維子之故,使我不能餐兮。(《鄭風》)
有美一人,傷如之何;寤寐無為,涕泗滂沱。(《陳風》)
這都是描寫戀愛的詩;當時若沒有這種現象,怎能產出這種詩呢?《鄭風》「野有蔓草」,寫邂逅相遇,便相愛悅,因即結為夫婦;是何等的自由。《陳風》「東門之枌」,寫男女為愛欲所驅,放棄職業,婆娑於市。「東門之池」便進一步,寫男子想接近女子,和她晤語、晤歌、晤言。「東門之楊」更進一步,他們竟急著要結婚了。女子的放蕩與天真,更有了不得的。如《鄭風·褰裳》有云:
子惠思我,褰裳涉溱;子不我思,豈無他人?——狂童之狂也且!
你同我好,我就同你好;你不同我好,我可以同別人好:這是何等自由、何等大膽、何等的不受拘束!但同時也有很受拘束,很有顧忌,只能私地相戀的,如《鄭風》里的《將仲子》,畏父母之言,畏諸兄之言,畏人之多言:足見一方面雖可自由戀愛,一方面已有社會的壓迫。很可想見禮教初形成的狀況。《衛風·氓》詩有云:「匪我愆期,子無良媒」,因為無媒的原故,不得不把兩相約定的婚姻愆期了,也是禮教初形成底極好的證據。
這是平民階級的情形。貴族階級所有犯禮的事,《左傳》所載,不一而足。如:
衛宣烝其庶母夷姜(桓十六年)
後人辯謂夷姜實宣公之夫人,詳《春秋大事表》。
衛宣為其子伋娶於齊而自取之。(桓十六年)
桓公送夫人文姜與齊襄。(桓十八年)
晉獻烝其庶母齊姜。(桓二十八年)
後人辯謂齊姜實獻公之夫人,獻公初娶於賈為元妃,齊姜乃次妃,亦見《春秋大事表》。
楚文滅息取息媯,後為楚文生二子。(莊十四年)
魯莊公從孟任私奔。(莊三十二年)
魯哀姜與夫弟慶父通。(閔二年)
齊人強招伯,烝於宣姜。(閔二年)
庶子烝母,出於國人的要求。
晉惠公烝其庶母賈君。(僖十五年)
後人辯謂賈君乃獻公初娶之夫人,其年又當長於齊姜。惠公於魯僖九年入國,時賈君應有七十矣。惠公淫其侍婢,賈君憤郁而卒,人遂以為誣雲。
周狄後與夫弟叔帶通。(僖二十四年)
宋人奉公子鮑以,因其祖母襄夫人。(文十六年)
魯穆伯為襄仲聘己氏而自取之。(文十七年)
鄭文公報其叔母陳媯。(宣三年)
楚襄之子黑要,烝其母夏姬。(成七年)
聲伯之母不聘,無媒。(成十一年)
聲伯奪施氏婦以與卻犨。(成十一年)
魯穆姜與大夫叔孫僑如通。(成十六年)
齊聲孟子與大夫慶克通。(成十七年)
鄭游皈將如晉而以奪妻兒殺。(襄二十二年)
魯泉邱人女奔孟僖子。(昭十一年)
隕陽封人女奔楚平王。(昭十九年)
魯季公鳥之妻與饔人通。(昭二十五年)
楚平王為其子娶於齊而自取之。(昭二十八年)
晉祁勝與鄔城彼此通室。(昭二十八年)
衛侯為夫人南子召宋朝。(定十四年)
衛大叔出奔,衛人立其弟遺,使室其妻孔姞。(哀十一年)
孔文子使衛大叔疾出其妻而妻之。(哀十一年)
這都是史家所謂春秋淫亂的事實,儒者所極力攻擊的;不知這只是禮教初形成時社會必然的現象。
貞的觀念,當時也很淡薄,《易經》對於貞的解釋,約有三種:
第一種解釋,《易》說,「家人利女貞」,能「正位乎內」的,便是貞了。這個解釋,與肉體的貞潔,毫無關係。
第二種解釋,《易》說,「恆其德貞,婦人吉」,是說夫婦的關係能長久的,便是貞了。這個解釋,才有不事二夫的意思,但於處女的貞潔與否,並無關係。
第三種解釋,《易》說,「姤女壯,勿用取女」;《本義》說,「一陰而遇五陽,則女德不貞,而壯之盛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陽,故其象占如此」。這才含有女子雜交便是不貞的意義。那時人對於處女貞的觀念,大都不甚注重,也就和現在國內苗瑤的風俗一樣。(參考本書第八章)中國人對於女子童貞的重視,是宋代起始的事。
四 六禮與婚姻年齡
「六禮」的說法,載在《儀禮》的「昏禮」和《禮記》的「昏儀」;這兩部書,無疑的是「七十子」以後的產品,並且不是一個人坐在家裡憑空捏造的,所以既不是一地的情形,也不是一人的作品。到了戰國,或更晚一點。有人把各地的流風遺俗,多人的記載,裒集成書之後,「六禮」遂成為統一的婚姻儀式,一直流傳到兩千多年後的今日。什麼是「六禮」呢?
一、納采。男家使人納其採擇之禮與女家,表示想和女家提議婚事。女家如不承受,便不能行第二步。
二、問名。主人具書,遣使者至女家問女所出及生年月日。
三、納吉。問得以後,歸卜於廟,求決於祖先鬼靈,問與此姓結親之吉否。——如不吉,便止婚,須罷議。
四、納徵。卜筮得吉,遂遣使納幣以成婚禮,婚約至此才正式成立。
五、請期。男家欲娶時,具婚期吉日書,備禮物告女家;女家受禮,便是答應。否則須改期。
六、親迎。結婚日,子承父命,先往女家。女父拜迎於門外,登女家之廟,再拜奠雁。出,御婦車,俟於門外。婦至,婿揖以入,載之歸家。
親迎以後,便可「合牢而食,合卺而飲」了。於結婚之第二日,婦見舅姑。若舅姑已歿,則成婚三月後,行廟見禮,祝辭告神,曰「某氏來歸」。據《曾子問》,女未廟見而死,尚不能作為成婦,是「不遷於祖,不祔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於女氏之黨」的。由此看來,婚姻關係只是舊家庭的聯續,並不是新家庭的創始;是舅姑取了一個媳婦,不是男子得了一個伴侶;是兩姓的事,不是兩人的事。所以「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是「思嗣親」的。到了這個時候,女子的責任便專在生育上面,女子就變作生育機器了。
漢以前,男女結婚均甚早,大夫士人之子,二十而冠,女十五而笄。此後便可嫁娶。所以三十不娶則為鰥,二十不嫁則謂為過時。《墨子·節用篇》說:「古者聖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無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無敢不事人;」當時社會,許即是此種現象。《周官》:「媒氏掌萬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或只是漢儒的理想。直至漢代,嫁娶還是很早的,所以王吉才上疏給漢宣帝,說世俗嫁娶太早,是「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不過漢儒大多數都主張三十而娶,二十而嫁的。《白虎通》說:「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為人父;女二十肌膚充盛,任為人母:合為五十,應大衍之數,生萬物也」;一面用生理解釋,一面又用陰陽迷信解釋,真是議論雜出。
其實中國人對於女子生理的研究,發明的很早,《素問》中有一段說女子的生理道:
女子七歲腎氣盛,齒更髮長。二七而天癸至,任脈充,太充脈盛,月事以時下,故有子。三七腎氣平均,故真牙生而長極。四七筋骨強,髮長極,身體盛壯。五七陽明脈衰,面始焦,發始墮。六七三陽脈衰於上面,皆焦,發始白,七七任脈虛。太沖脈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形壞而無子。(《上古天真論篇》。按《漢書·藝文志》載《黃帝內經》十八篇,無《素問》之名。後漢張機《傷寒論》引之,始稱《素問》。晉皇甫《甲乙經》序稱《針經》九卷,《素問》九卷,皆為《內經》,與《漢志》相符,故《隋志》始著此書。可說是漢魏間的書籍,然其論說,淵源甚早。)
如此說來,女子十四歲以後,二十一歲以前,便可結婚的;故二十不嫁則謂為過時的話,古代或者如此。
五 多妻的起源
一夫數妻,是古代的通例,掠奪婚時,已有這種現象,宗法組織又注重嗣續,所以平民可以買妾;貴族娶妻,又說有娣侄從媵。不過,「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的話,雖然見於《曲禮》,而古時平民買妾的,究竟還少。《小星》的詩,後人已疑其不是詠妾了;即便是詠妾的,也不能是平民的妾。——「肅肅宵征,夙夜在公」,《韓詩外傳》已謂是「使臣勤勞在外」之狀,不是平民可想。至於《孟子》里的齊人一妻一妾,說者又皆謂其為寓言。關於平民有妾的記載,古書中很不多見。便可斷定是平民買妾不大盛行的原故。這有兩個原因的:第一是禮教初形成的社會,婚姻有自由的意味,多數人不想買妾。第二是等到色衰愛弛或無子的時候,可以離婚再娶,無需乎買妾。有這兩個原因,所以古時一夫多妻的現象,並不普遍。
即在貴族階級,有一夫多妻的現象,但宗法制度是注重子嗣的,所以嫡庶的分別極嚴。媒妁婚制,就是一夫一妻制度,妾媵云云,不過是妻的「後備軍」、「補充隊」,實際上是沒有地位。
古時妾媵盛多的說法,後人懷疑的很多。常人多根據《公羊傳》,說「諸侯一娶九女,天子一娶十二女」,論者謂其最不近情。娣侄從媵,已屬可疑,要同姓二國各以一女從嫁為正媵,復各以娣侄二人為媵妾;同姓二國怎能欣然答應呢?豈有不願自己女兒做夫人,而願意她為媵妾的?
即以一國而論。無論姑姊或是娣侄。與夫人都不準是平輩。既不平輩,從而為媵妾,不是犯禮了麼?所以後人疑從媵的話是漢儒的附會。不過春秋時確有從媵的事,如魯之宋共姬有三國來媵;管仲有三姓之女;秦伯納女五人;齊威公之夫人三,內嬖如夫人者有六:晉文公逆懷嬴曰,「班在九人」;齊襄公九妃之外,又有六嬪:——但這都是儒家所謂為僭妄的行為。並不是所有諸侯都若此的。
《昏義》末段有云:「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後世很多人真以為天子有這些老婆,真是荒謬。姚際恆曾拿七條理由去駁他,說這不過是設官的制度,與「昏義」無干,應當刪去的;理由很對。我們只可說這是戰國以後的人對於官制的一種理想,——希望天子掌陽教,後掌陰教的一種理想;如謂掌陽教管的是「合土之內」的事,掌陰教就只管得宮內,豈不是輕重不倫麼?
姚說見《續禮記集說》。鄭康成釋《昏義》,且謂群妃御見之法,女御八十一人當九夕,世婦二十七人當三夕,九嬪九人當一夕,三夫人當一夕,後當一夕,十五日而遍,自望後反之。更是荒謬絕倫。魏了翁《古今考》駁他道:「苟如此,則王后一月之間,不過兩御於王。除王后當夕獨進之外,其餘則三夫人而一夕,九嬪女御世婦一百一十七人當十三夕,每九人而一夕,雖金石之軀,不足支也。況古者天子祭天地,祖宗、社稷、山川,朝日月,為禮不一,動輒三日齋、七日戒,而可以無夕不御女乎?」真駁的痛快。
如此說來。春秋以前,妾媵之風尚不甚盛;孟子說:「食前方丈,侍妾數百人,我得志弗為也」,或者戰國時多妻的現象才盛的。
六 離婚是男子的特權
女子在結婚以後,是不能輕易請離的。縱使夫婦感情不好,也只得容忍下去。如《王風》「中谷有蓷」,一說「慨其嘆矣,遇人之艱難矣」;再說「條其嘯矣,遇人之不淑矣」;末說「啜其泣矣,何嗟及矣」:就是遇著不良的丈夫時,婦人自己只能慨嘆啜泣,別無反抗解脫之道。又如《鄘風·君子偕老》雲,「子子不淑,雲如之何」。《衛風·谷風》雲,「不能我慉,反以我為讎」。《邶風·新台》雲,「燕婉之求,籧篨不鮮」。都是婚姻不良而又沒有辦法的。那由相愛而結婚的,後來如不合意,也是一樣的不能反抗,《衛風·氓》就是這樣。如謂:「士之耽兮,猶可說也;女之耽兮,不可說也」:就是懺悔的話。又「女也不爽,士貳其行;士也罔極,二三其德」:就是痛恨男子的話。這一篇自敘詩,寫女子對男子,如何的熱心、勞瘁、不恤人言,而竟沒有好結果。於是自思、自怨、自悼、自恨,還希望彼方萬一的反省,結果卻只好「亦已焉哉」:這就是女子沒有離婚權的原故。女子已沒有離婚權,男子又可以任意離婚,古代女子的地位,已不能和男子平等了。
《谷風》雲「誰謂荼苦,其甘如薺;晏爾新婚,如兄如弟」,是寫男子得新棄舊的。古詩「上山采蘼蕪,下山逢故夫」,也是這樣。古時被棄的女子,以色衰愛弛的為多;也有因家庭不和底原故而被出的,如《孟子》裡邊所載的匡章。孟子曰:「夫章子豈不欲有夫妻子母之屬哉?為得罪於父,不得近,出妻屏子,終身不養焉。其設心以為不若是,是則罪之大者。」由這種情形,便進步到《內則》裡邊的「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底規定。後來更進步到「七出」。
七 婦道
禮教漸重之後,女子以極端柔順為生活標準。女子不必學怎樣做人,只願學怎樣做媳婦。(媳是對舅姑之稱,婦是對丈夫之稱,中國女子自來只有媳婦主義,沒有賢母良妻主義。)做媳婦的道理,戰國以後,已形成了。
女子未嫁,先講究事父母之道,作做媳婦的訓練。
《內則》說:
子女未冠笄者,雞初鳴,咸盥漱,櫛縱,總角,衣紳,皆佩容臭,昧爽而朝。問何食飲矣,若已食則退,未食則佐長者視具。
《曲禮》說:
聽於無聲;視於無形;不登高,不臨深,不苟訾,不苟笑;立必正方,不傾聽,毋噭應,毋淫視,毋怠荒。
這都是作女子的道理。要能守《曲禮》所說,然後嫁到人家,便可做好媳婦了。
事舅姑的道理,《內則》說:
如事父母。雞初鳴,咸盥漱,櫛縱,笄總,衣紳。左佩紛帨、刀礪、小觿、金燧;右佩箴管、線纊、施縏袠、大觿、木燧;衿纓、綦屨,以適父母舅姑之所。及所,下氣怡聲,問衣襖寒,疾痛苛癢而敬抑搔之;出入則或先或後而敬抑扶持之。進盥,少者奉盤,長者奉水,請沃盥;盥卒,授巾。問所欲而敬進之,柔色以溫之。
又說:
凡婦,不命適私室,不敢退。婦將有事,大小必請於舅姑。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
又說:
在父母舅姑之所,有命之,應唯敬對,進退周旋慎齊。升降出入揖,游不敢噦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視、不敢唾洟。
如此繁瑣,如此拘束,不用說是很難認真實行的。這原多儒家增造的意見,但後來既認《禮記》為「經」,後世婦女生活,便大受其拘束。以姚際恆那樣敢於疑古,尚稱讚不絕,欲藉以矯人情,維世俗,使不孝者讀之汗下,則其影響可知。(姚說見《續禮記集說》)
事奉舅姑,冢婦輿介婦又有分別。冢婦是長子的媳婦,介婦是其他諸子的媳婦。宗法組織以長子為大宗,繼承宗祧,其他諸子為小宗。故長子的媳婦比別人的都高一等。介婦之於冢婦,是「不敢並行,不敢並命,不敢並坐」的。
事夫子之道,《儀禮》說:婦人以順從為務,貞愨為首。故事夫有五:
一、平日而相,則有君臣之嚴。
二、沃盥饋食,則有父子之敬。
三、報反而行,則有兄弟之道。
四、規過成德,則有朋友之義。
五、惟寢席之交,而後有夫婦之情。
儒家以夫婦為五倫之首,且謂兼具五倫,即是此義。夫婦關係之不能平等,也就可見了。《內則》說:
男女不同椸枷,不敢懸於夫之楎椸,不敢藏於夫之篋笥,不敢共湢浴。夫不在,斂枕篋、簟席、襡器而藏之。
如此看來,即所謂「惟寢席之交」,也是這樣不平等的。
古代婦女,並無私名,(漢代才有私名,如班昭、蔡琰等。)婦女稱謂,或以字配姓,如伯姬、仲子、孟姜、季嬴之類;或以姓系夫氏,如衛孔姬、晉趙姬之類;或以姓系夫爵,如楚息媯、齊棠姜、魯秦姬之類;或以姓系夫諡,如宋共姬、齊昭姬、晉懷嬴、魯定姬之類;或繫於子的,如陳夏姬、宋景曹之類。既無名,乃無諡;那自諡的,如齊共姬、晉辰嬴、衛戴媯等,都是越禮僭妄的行為。漢代以後,便不若此了。
八 秦之增重禮法
文化進步,民智日開;社會安寧,僅恃風俗,不足維持,故秦有天下,增重禮法。司馬遷說:「秦有天下,悉內六國禮儀,採擇其善。」又說:「雖不合聖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濟濟,依古以來。」始皇廢封建而為郡縣,本有脫宗法進軍國的趨向,但不獨未脫宗法,其萬世思想,與其尊君抑臣的手腕,是更加重了宗法的組織。社會日趨繁囂,不如此便不足以安其尊位;其於貞節的重視,也由此點出發。
始皇重視貞節,幾次刻石,都曾提及。泰山刻石有云:
男女禮順,慎遵職事,昭隔內外,靡不清淨。
碣石門刻石有云:
男樂其疇,女修其業。
會稽刻石所說關於貞節事最長,云:
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顧炎武《日知錄》以為會稽那地方因為越王勾踐提倡蕃殖人民之故,風俗較他處為淫佚,故始皇刻石,特重此事:這話很是。有人說是受了法家的嚴厲干涉,不知重視男女之別的倫理,正是儒家的觀念,法家於此,反甚輕淡。荀卿李斯,原皆儒家,應時勢所趨,不得不重視禮法,他們知道空洞的仁義,這時已不能範圍社會,所以這樣。因此我們得一個原則:貞節被重視的時代,一定是社會不講貞節的時代。戰國以後的婦女,一定比以前更自由些,所以才招來了在上者的干涉,禮法的制裁。不獨秦代,一部歷史,都拿這眼光去看,是不會錯的。
始皇為巴清寡婦築女懷清台,實有利其多財的嫌疑,否則天下寡婦,豈只一人?何獨獎勸於她?故文中未引為據。